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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國的酒行業較為繁榮,出現了許多諸如貴州茅臺、宜賓五糧液等具有競爭力的優質上市酒類企業。但在酒類企業賺取高額收入的同時,也承擔著較高的稅收負擔,尤其是消費稅。因此開展有效的消費稅稅收籌劃能夠幫助企業減少開支,實現更高的利潤。本文通過對最新消費稅稅法的分析,分析了五種酒類企業稅收籌劃的方法,以幫助酒類企業規劃生產銷售,提高企業價值。
關鍵詞:酒類企業;稅收籌劃;消費稅
一、消費稅簡介
消費稅是對應稅消費品征收的一種價內稅,除卷煙、金銀首飾外,其他商品都在生產、委托加工以及進口環節完成征稅工作。消費稅最早于1994年稅制改革后開始起征,隨后在2006年、2009年和2015年對部分稅目和規定做出了調整。應稅消費品大多為高價非必需品、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能源以及過度消費可能有損人的身體健康、對社會秩序、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等的商品,體現了消費稅“寓禁于征”、引導消費的作用。
二、酒類商品消費稅政策
根據規定,酒精含量超過1度的酒精飲料需繳納消費稅。酒稅目下設五個子稅目:白酒、黃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每類子稅目適用不同的稅率和計稅方法。財政部在2014年下達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取消了酒精這一子稅目。現存的子稅目及征收辦法如下:1.白酒。具體指糧食類和薯類白酒。白酒是酒稅目下唯一采用復合計稅方法(即同時從量征收和從價征收)的子稅目,其比例稅率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500克(500毫升)。2.黃酒。黃酒采用從量征收的方法,對每噸黃酒征收240元的消費稅。3.啤酒。啤酒同樣采用從量征收的方法,對于甲類啤酒(即出廠價高于3000元/噸),每噸征收250元的消費稅;對于乙類啤酒(即出廠價低于3000元/噸),每噸征收220元的消費稅。4.其他酒。其他酒包括紅酒、香檳等其他酒精度高于1度的酒類,采用從價征收的方法,比例稅率為10%。由此可知,酒類企業所承擔的稅負較重,尤其是消費稅。如企業能采用合法有效的稅收籌劃,就可以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節約稅費開支,給企業帶來納稅收益。古井貢酒和瀘州老窖兩家上市公司的主營產品均為濃香型白酒,根據兩家公司2017年年報顯示,古井貢酒和瀘州老窖繳納的稅費稅額相近,但古井貢酒的營收額卻遠低于瀘州老窖的營收額,正是因為瀘州老窖公司的稅收籌劃更加有效。
三、稅收籌劃途徑
1.下設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
酒類消費品只對生產、委托加工以及進口環節征消費稅,不對后續零售、批發等環節征收。所以酒類企業可以通過改變組織結構,將酒的生產和銷售分離、進行獨立核算來降低酒類商品的計稅價格,從而達到節約稅額的目的。如果負責生產酒的企業以低于對外銷售價格的價格將應稅消費品出售給銷售企業,那么消費稅計稅價格就會低于直接面向消費者出售的計稅價格,企業得以有效減少消費稅開支。只要計稅價格不低于對外銷售價格的70%,稅務機關就不會進行消費稅最低價格核定。規模較大的酒類企業可以增加銷售過程中的流通環節,即設立多級銷售公司,每層環節進行加價,在減輕企業稅負的同時,將生產過程中的利潤盡可能地轉移到銷售環節。需要說明的是,生產企業與各銷售企業必須保證獨立核算和獨立納稅,且生產企業沒有對外銷售業務。在實際中,幾乎所有的大型酒類企業都采取這種方法籌劃稅務。根據各大上市酒類企業2017年的年報顯示,包括貴州茅臺、宜賓五糧液、山西杏花村汾酒等在內的許多家酒類企業都設有一個或多個獨立的銷售子公司。
2.選擇包裝物的銷售與核算方式
有些酒類企業為了增加產品的附加價值、吸引消費者購買,往往會使用精美的包裝品包裝產品。按照稅法規定,如果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一同出售,那么計稅價格應該是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包裝物價格之和。故在包裝物價值較高的情況下,直接連同包裝物出售產品顯然是不劃算的。作為解決途徑,企業可以將應稅消費品和包裝物分兩批銷售給銷售公司,由銷售公司進行下一步包裝,再面向市場進行銷售,即可免交包裝物部分的消費稅。銷售給銷售公司時還可以結合第一種稅收籌劃,適當降低銷售價格。此外,稅法還規定,對白酒和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也要一并計入消費稅計稅價格中。因此,企業在銷售白酒和其他酒類產品時,可以將包裝物押金作為抵押借款核算,使交易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不包含包裝物押金。
3.采用委托加工代替自產
企業如果從原材料到產成品,全程都采用自營的方式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時應以產品的銷售價格作為消費稅的稅基;而采用委托其他方代加工的方式進行產品生產的酒類企業,在加工完畢后,由受托方代繳消費稅,計稅價格為受托方本期同類產品的平均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第二種方式的消費稅稅基普遍要低于第一種,因此采用委托加工可以達到降低計稅價格的目的。受托方完成加工后,委托方應將加工好的應稅消費品平價銷售給銷售公司,由銷售公司進行進一步加價銷售,以避免繳納委托加工后直接出售,溢價部分所要補繳的消費稅。但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1]84號文明確規定酒類商品不可通過委托加工進行消費稅抵扣后,該稅收籌劃對于酒類企業就不再可行。
4.對稅率不同的產品分離核算
稅法中說明,幾種稅率不同的商品組合出售,適用稅率應該從高計量。如某酒類企業生產出售一酒類套盒,其中包含一瓶白酒,兩瓶啤酒和一瓶香檳,按稅法規定該套盒中所有酒類都要采用20%的定額稅率,無疑大大增加了企業的應繳消費稅。因此酒類企業應該盡量避免直接出售包含多種不同稅率的商品的套盒,而是應該將每類商品先獨立銷售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將其組裝成套盒,銷售給消費者。另外,依照《消費稅暫行條例》,如某一企業同時生產經營多種應稅消費品,且各產品之間適用的稅率不同,企業應該對各個產品的銷售額和銷售量進行獨立核算。如未分別核算,則一律采取這些產品中最高的消費稅稅率進行核算。所以兼營不同應稅消費品的企業要按產品種類獨立核算,以減少繳納不必要的消費稅。
5.減少價外費用
消費稅條例指出,銷售白酒等應稅消費品時,計稅依據包括商品價款和所有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具體包括運費、包裝費、違約金等。在實際操作中,酒類企業要采取措施,減少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價外費用,能夠有效減少消費稅稅額。舉個例子,酒廠A向銷售企業B銷售一批白酒,發生運費8000元,從價稅率為20%,如該筆運費發票開給銷售公司,款項由銷售公司支付,則這筆業務的應納稅額僅包括白酒的銷售價格;如運費發票開給酒廠,款項由酒廠支付,應納稅額就為白酒銷售價格加運費,相比前一種方法多交了1600元的消費稅。所以企業可以采取將價外費用轉移到流通過程中的前一環節或后一環節的方式來節稅。總的來說,稅收籌劃對酒類企業來說十分重要。如何在實際經營中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節稅仍是酒類企業的一個重點考慮問題,各大酒類企業應結合本企業的產品與組織結構,選擇更加適合本公司的方法,且不斷依據最新的稅法進行調整和變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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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雨澤 單位:上海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