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轉基因食品標識法律制度完善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摘要】自轉基因商業化以來,種植面積急劇擴大,截止至2018年已經有約25公頃的轉基因作物。由于轉基因技術問題,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不確定性,逐漸成為社會爭議的焦點問題。由于轉基因食品已經充斥在人們的飲食當中,但是由于其安全性始終沒有準確的定論,因此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止轉基因食品給人們的身體健康帶來影響和危害,各個國家開始探索構建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但是目前轉基因食品標識的法律制度建設并不完善,比如相關立法的缺失、監督機制不健全等,目前實踐中轉基因食品標識的相關法律規定不足以達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因此完善轉基因食品標識的相關制度迫在眉睫。
【關鍵詞】轉基因食品;標識;食品安全
1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法律制度的現狀
關于轉基因食品標識,我國尚未有專門立法,只有一些零星法條涉及到了轉基因食品[1]。比如在《食品安全法》中有規定了顯著標識的義務。具體的法律法規大致分為四大類,第一類就是法律,以《食品安全法》為代表,于2009年頒布,并于2015年修訂,其中第六十九條確定了轉基因食品的強制標識義務。該法律頒布在轉基因食品標識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了很大的管理作用,但是缺點在于《食品安全法》并沒有明確界定什么是轉基因食品、什么是轉基因食品標識。第二類是行政法規,比如國務院在2001年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經過兩次修訂,目前是關于轉基因相關規定的比較全面的法規。關于轉基因食品標識的規定,該《條例》中涉及到轉基因食品標識目錄以及內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也對違反標識義務的法律責任進行的詳細的規定。但是該《條例》中的規定只是針對農產品這類的轉基因產品,并不是所有的轉基因食品都有規定。因此該《條例》對于轉基因食品標識這個大的范圍來說并不能完全包含,針對性與專業性并不強。第三類是部門規章,農業部在2002年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以及《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與《條例》配套實施。其中《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中對轉基因食品標識進行了進一步細化的規定,該辦法再次強調了我國采用以標識管理目錄為依據的強制標識制度[2]。隨后又有一些相關的規定,比如進口轉基因食品需要經過檢測并且通過中文標簽進行標識等,但是對具體形式以及內容等都沒有規定,反而是將其具體操作以及違反的法律后果指向《食品安全法》。第四類就是地方立法,比如我省根據自身情況,也對轉基因食品標識進行了規定,2012年黑龍江省頒布了《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并與2015年予以修訂,修訂后的《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其中的第46條和第109條分別規定了食品經營和銷售企業承擔的轉基因食品顯著標志義務和違法責任[3]。
2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存在的問題
2.1專門立法的缺失
從前文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在整個涉及到轉基因食品標識的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等法律體系中來說,并沒有一部是專門為了轉基因食品標識設立的專門立法。目前是《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作為專門對轉基因生物標識進行規定的規章,但是其主要針對的是農業方面的轉基因生物的規定,對于轉基因食品標識來說并不完全適用。因為農業轉基因生物與食品的范圍不同,其制度規定針對食品標識的適用較弱,很難對轉基因食品標識形成明確規范指導[4]。關于轉基因食品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比較少,也就導致關于轉基因食品標識的法律法規就更少了。尤其是在其中的規定也比較籠統,比如關于轉基因食品標識的內容,大多固定的是選擇性進行標示,也就是說僅僅需要標識食品中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即可。如A產品被轉入B生物的基因,而B生物可能對特定人群產生致敏作用,那么A產品僅僅進行“含有”標識是無法實現對消費者的提醒和警示功能的。再比如對標識的形式規定也存在問題,雖然對于農業轉基因生物規定了標識應當醒目,且大于1.8mm,但是1.8mm的字體過于“醒目”,而且也僅僅對大小做出了規定,對標識的位置也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以至于消費者很難注意到。
2.2懲罰救濟措施的相關法律并不完善
首先是關于違反轉基因食品標識的規定的行為,如何懲罰以及如何救濟的規定并不完善。目前僅僅從行政違法的角度予以懲罰,而不涉及到民事或者是刑事責任。從懲罰的角度看,目前如果行為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僅僅是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而且僅僅是罰款,并沒有其余的懲罰。而且罰款數額也比較少,并不會起到懲罰應當發揮的作用。其次是關于救濟的措施并不完善。消費者受到轉基因食品標識的侵權時,并沒有相對于其他侵權那么多的救濟途徑,只能通過司法救濟。而司法救濟周期長、程序復雜、救濟成本高,也使得消費者尋求救濟時比較復雜。
3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法律制度的完善
3.1完善專門立法
鑒于轉基因食品標識并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因此應當對轉基因食品標識專門立法,無論是法律還是法規或者是部門規章,都應當進行專門立法。并且專門立法的內容應當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關于轉基因食品標識的定義及特點等,可以更好的與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進行區分,便于民眾理解及適用法律。第二個方面是對轉基因食品標識的范圍進行限定,并且不斷的更新標識目錄。因為轉基因技術的發展導致目錄一直沒有完全包含市面上轉基因食品的種類,因此需要不斷更新,才能更好的適應科技的發展。第三方面試講轉基因食品標識的內容予以明確并擴大。以前的轉基因食品標識的內容并沒有特別明確,相對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來說更加的籠統。應當明確轉基因食品標識的內容到底包含哪些,建議包含過敏性風險以及營養成分。包含過敏性風險可以有效防止消費者因為購買轉基因食品而危害自身健康。標注營養成分有利于與傳統食品相對比,體現差異性,讓消費者一目了然二者的區別,從而更好做出選擇。最后一方面就是,關于轉基因食品標識的形式應當將其的大小予以界定的更大一些。之前的規定僅僅寫到需要具有醒目性,但是大小規定的比較小,僅僅1.8mm,很難引起消費者的注意,因此標識的大小以及位置需要更加明確,比如大小可以依據包裝的大小按照比例調整,力求做到消費者可以看清,位置也可以盡可能選擇放在醒目的位置。
3.2健全懲罰救濟措施
首先是加大對違反轉基因食品標識規定的行為進行懲罰的力度以及種類方式。目前僅僅是行政懲罰,可以相應的家中行政處罰的力度,并且擴大懲罰的種類,可以包含民事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比如可以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一些規定,給予消費者對于違反轉基因食品標識規定的企業進行3倍賠償等等民事賠償。甚至是可參考歐盟相關法律,對違法操作企業進行警告處分,對限期不改企業責任人判處2年以下監禁.其次是救濟措施的完善。首先是救濟的方式不能僅僅限于司法救濟,也可以通過消費者協會或者是行業協會來進行救濟。其次是我們可以借鑒人身保險類的保險制度來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由企業或者是行業協會進行投保,一旦消費者出現問題,有保險機構進行賠償。一來不至于消費者無處追償,二來消費者也能夠即使得到補償。
4結論
轉基因技術的發展,帶來的轉基因食品的商業化,但是隨之而來也出現了很多問題。本文從兩個方面入手闡述了目前我國關于轉基因食品標識存在的問題,一是專門立法的缺失,二是懲罰和救濟措施并不完善,也從這兩個方面入手,提出了一些如何能夠從這兩方面來保障轉基因食品市場的秩序,維護消費者健康與安全的措施。
參考文獻:
[1]翟相娟.轉基因食品強制標識制度研究[J].經濟法研究,2018,(1):31-35.
[2]錢磊磊.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的法律制度及完善研究[J].華東理工大學,2020,(4):15.
[3]邵貞.完善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的法律問題研究[J].中國調味品,2020,(10):171.
[4]王冀寧,孫翠翠,王磊,等.中國食品安全指數指標體系的構建[J].中國調味品,2017,43(3):146-151.
作者:王余浩 單位:黑龍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