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綠色經濟的法治保障探索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摘要:生態文明思想要求將經濟增長與生態文明建設相結合,構建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經濟建設新模式,這就需要發展綠色經濟。綠色經濟發展需要法治保障,然而綠色經濟法治建設還存在理論研究薄弱、立法體系不夠完善、行政行為有待規范、司法保障不足等問題。以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開展綠色經濟法治理論研究,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促進政府依法治理,推動司法保障綠色經濟,可以完成各方利益的協調和公平分配,確保政府、企業和公民等主體能夠形成合力共同推動綠色經濟的發展,從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
關鍵詞:生態文明思想;綠色經濟;綠色法治
一、我國綠色經濟法治建設現狀
(一)我國綠色經濟發展迅速近年來,中央對生態文明建設日益重視,綠色經濟①迅速成為熱點,很多地方政府把綠色發展寫進規劃、開始實施。新時期我國緊扣重要戰略機遇新內涵,加快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深化改革開放,加快綠色發展,參與全球經濟治理體系變革,變壓力為加快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動力。[2]各地方政府響應建設生態文明的號召,逐步探索適合本地區特點的綠色發展之路。例如重慶市加強長江流域生態保護,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引領推進長江經濟帶發展;[3]廣州市建了國內最大的地鐵光伏電站,每年可替代1623.45噸煤炭消耗,實現節能降耗、綠色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阿拉善盟建設生態功能示范區、清潔能源示范基地、沙產業示范基地。(二)綠色經濟法治建設現狀在法治實踐方面,一是各級立法機關非常重視綠色經濟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例如全國人大先后制定或修改了《循環經濟促進法》、《環境保護法》、《大氣與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核安全法》。各省市也積極推進地方立法,如貴州省制定了《生態文明促進條例》,湖南省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湘江保護條例》、《固廢法實施辦法》,上海市修訂了《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制定了《環境保護條例》等。二是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國家機關都比較重視加強綠色技術研發,鼓勵綠色產品消費,注重環境污染治理和防護,強化生態環境損害責任,逐漸引入民眾參與和監督機制。但總體而言,我國的綠色經濟法治實踐工作依然處于起步階段。
二、綠色經濟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
我國綠色經濟發展取得許多成就的同時,在綠色經濟法治建設方面依然存在許多問題與不足,不能滿足綠色發展的需要。(一)相關理論研究薄弱以“綠色經濟”為關鍵詞在中國知網、萬方等搜索引擎檢索發現,相關論著和網頁鏈接基本集中于政治學、公共管理學和經濟學領域,法學領域的成果數量稀少,還止于綠色經濟部門法范疇,沒有關于調整綠色經濟的法學(以下簡稱綠色經濟法)基礎理論方面的系統性、全局性的理論成果。由于綠色經濟提出的重要背景是防治環境污染,研究者們容易重視環境保護法方面的研究,能源和材料領域也受到了學者們的青睞,部分金融業、司法機關出身的研究者也從綠色金融和司法保障改革的角度進行了理論探索。相比之下,如何在憲法的指引下綜合運用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與國際法等多個部門法的力量去共同推動綠色經濟的發展,以及面對新時期綠色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各部門法如何應對與完善等方面的研究,則依然無人問津。(二)立法體系不夠完善近年來,各級立法機關立法的出發點基本上是為了解決綠色經濟發展中的具體問題,集中于具體的部門法領域,頗有些“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至今為止尚沒有專門的《綠色經濟發展促進法》列入立法議程,其原因是主客觀因素導致立法時機尚不成熟,或缺乏對于綠色經濟的整體性、全局性認知而忽視了專門立法的必要性。雖然目前綠色經濟的部門法立法在整體數量上不少,但是缺少一部專門《綠色經濟發展促進法》的指導和統籌,已出現社會發展需求無法可依的現象。例如相當多的企業因為巨大的風險性而不愿投身綠色經濟發展,因為發展綠色經濟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改造和升級現有設備,甚至要實施產業結構調整。這意味著相當長時間內企業成本增加,利潤卻變薄甚至虧損。新興的綠色產品為消費者群體廣泛接受需要很長時間,涉足綠色產業還可能被實力強大的傳統企業打壓。國家往往通過短期的、隨時可變的政策性引導(如政府補貼等優惠政策)來鼓勵,卻沒有修訂《不正當競爭法》、《金融法》和《知識產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使法治保障成為綠色經濟發展長期可靠的驅動力。(三)行政行為有待規范有些政府部門受片面政績觀的影響,只熱衷于GDP和財政收入快速增長的經濟發展方式,對于長效的綠色經濟熱情不高。綠色經濟短期投入高,獲益卻需較長時間,短期內甚至因為經濟結構的調整而造成GDP和財政收入的大幅度下滑以及社會失業率的提高,這也是長期以來重發展輕保護現象的根本原因。同時,人口素質不高也是影響綠色經濟發展的巨大障礙,[4]大量勞動者的知識結構和技能只能滿足傳統產業的需要,發展綠色經濟會帶來結構性失業,這也會增加政府發展綠色經濟的顧慮。要解決這些問題,不能僅僅依靠行政命令和政策推動,要有發展綠色經濟的專門立法,尤其要將綠色發展績效納入各級領導干部的考核指標中。有些地方政府部門受限于治理能力不足,不能在綠色經濟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以生態環境監管為例,有些地方生態環境管理機制沒有理順,監管與協作制度不健全,部門之間的交流合作與信息共享不通暢,導致各部門多頭監管或只側重本部門業務范圍監管,甚至相互推諉,增加監管難度。監管信息公開程度不高,缺乏社會公眾的參與和監督,有些地方甚至出現公眾反復舉報污染卻長期無人問津的現象。(四)司法保障不足綠色經濟發展過程中會出現很多新的糾紛和矛盾,需要司法機關結合綠色經濟發展要求依法排除和解決,為綠色經濟發展保駕護航。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所強調的,要認真學習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出積極貢獻。[5]然而,由于傳統理念影響、司法機關工作機制陳舊等原因,司法機關尚未全面樹立綠色司法的新理念,對于綠色經濟發展所需的保障作用沒有完全發揮出來。司法機關尚未建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綠色經濟聯動保障機制,沒有綜合運用法律手段對綠色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矛盾與問題加以保障和監督。也沒有建立各地區、各省市之間的司法協調統一機制,未能打破跨地區、跨省市之間阻礙綠色經濟發展的行政壁壘和貿易壁壘,未能有效聯合打擊危害綠色經濟發展的跨地區、跨省市不法行為,導致有關綠色經濟的同類案件未能形成統一的處理結果、指導案例和司法解釋。同時,關于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不適應綠色經濟發展的規定如何修訂;不適應綠色經濟發展的司法工作機制如何改革和完善,都沒有形成一致的意見。上述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對綠色經濟發展的保障和監督作用。
三、發展綠色經濟需要法治先行
(一)善治需要良法強調:“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6]要深入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樹立綠色理念、發展綠色經濟,必須依靠法治,而善治的前提是要有良法。必須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法治化、制度化軌道,嚴格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生態環保“一票否決”制度等戰略部署,用制度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屏障。[7]因此,必須以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依據憲法精神,積極開展綠色經濟法學理論基礎研究,制定具有全局性統籌功能的《綠色經濟促進法》,使其成為發展綠色經濟的基本法,發揮其指導和引領作用。發展綠色經濟涵蓋公民權利、依法行政、市場競爭、技術研發、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公共服務、司法保障和國際合作等方面,涉及國家、企業、社會組織、公民和他國等多方利益,需要法律的力量來規范行為、協調和保護利益,確保各方力量能夠形成合力推動綠色經濟發展。因此,還要積極開展綠色經濟部門法理論研究,結合綠色經濟發展的需要,以成熟的理論成果指導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與國際法等多個領域的法律制度,對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制定或修改,或制定專門的綠色經濟部門法,或在現行法律中增加推動和保障綠色經濟發展的有關規定,從而全面調整和保障綠色經濟的發展。(二)推動政府依法治理政府是發展綠色經濟的主導力量。政府依法治理水平不高,必然會影響綠色經濟的發展。要提升政府依法治理的能力,首先要制定和完善規范政府治理行為的法律法規,以法促治。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法律是督促各級政府樹立綠色發展理念、提升治理能力的最好工具。現階段行政領域的立法對于綠色經濟的意義甚至比經濟領域的立法更重要。立法時要注意修訂與綠色經濟發展相關的領導干部考核指標體系、強化領導干部職責、建立政府工作評價與監督制度、健全執法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從法律角度向政府施以發展綠色經濟的內外部推動力。有關綠色經濟的行政立法不僅可以規范政府行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還可以促使各級政府改變傳統理念、轉變政府職能、重視發展綠色經濟。黨的十八大以來,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的新思想新理念,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體現的是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施策。”[8]各級政府必須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通過經濟法規在協調和公平分配利益基礎上調整經濟結構、節約能源、服務綠色產業、保護和改善環境,打擊不法行為。要完善強調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9]的社會治理機制,學會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解決生態文明建設問題,保障本地區廣大人民群眾對于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構建外部監督為主的生態文明建設監督機制,從而切實做到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內容。(三)司法保障綠色經濟單純依靠政府提升社會治理能力不可能完全化解綠色經濟發展中出現的矛盾,要確保政府在發展綠色經濟過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必須引入司法的監督和保障,需要司法機關結合發展綠色經濟的需要進行體制改革。對此作出了科學論斷:“司法體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中居于重要地位,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意義重大。”[10]實際上司法工作尚未完全適應發展綠色經濟的特點,例如環境公益訴訟就面臨著三個問題:誰起訴、怎么審和如何判,[11]還需要通過司法改革來解決這些問題。發展綠色經濟不能單純依靠司法機關內部的自我凈化來實現司法保障,還需要大力推進司法公開制度和民眾參與制度,使司法工作在保障綠色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接受全社會的共同監督。例如通過不同形式的環境司法聯動,健全環境資源審判和監督制度體系,形成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強大合力,充分發揮環境司法在救濟環境權益、制約公共權力、終結環境矛盾糾紛等方面的作用。[12]“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13]在經濟社會發展轉型的關鍵時期,生態文明思想為我國經濟社會的未來可持續發展指明了方向。要解決生態文明建設問題,同時又不影響經濟建設的大局,必須以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通過法治來推動和保障綠色經濟的發展,實現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自然和諧。
作者:王珺 單位:江蘇財會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