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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單位的有償使用行政單位有償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行政單位在能夠保證原有工作的前提下,在部門審核通過的情況下,通過借出、出租國有資產等方式獲得的收入;(2)如附屬在行政單位的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等單位,經審核同意后,通過使用國有資產進行生產經營等活動而獲得的國有資產收入;(3)行政單位中屬于內部經濟體制中相關的上繳國家資產占據費用收入;(4)單位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來源收入。國家財政部明確規定,行政單位在正常業務中取得的不需要上繳到財政部門的收入比如零星財務費用、證券利息等屬于其他收入,可以在其他財務中進行核算。行政單位管理中對這一收入進行了說明,其他收入也屬于國家資產,其產權性質不變,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的非稅收管理規定進行收入分開管理,即其他有償收入不計入單位財務核算中,計入其他財務賬目的分類中,本屬于上繳的費用則要按照上繳費用管理規定,計入到應繳財務賬戶中,從而進行分離式會計計算管理。
(二)事業單位的有償使用
事業單位中國有資產的有償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出租、外借等獲得的收入,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固定資產對外進行投資而獲得的投資收益。由于我國事業單位類型的多樣化,因此取得有償收入的來源也比較多,但是國家現階段尚未有事業改革的法律規定,因此事業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沒有使用“收支分離”的方法進行記錄,而是進行統一的核算和記錄,統一管理。除了國家的特殊要求之外,事業單位的有償使用核算仍然按照事業單位管理辦法和財務規章制度進行,將投資的收益計入到“其他收入”的科目中,將出資獲得的收入計入到“經營收入”類別中,當國家推出事業單位收入改革方案后再進行記錄變動。
二、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中處置收入的會計核算
(一)行政單位
行政單位管理辦法中關于國有資產處置的部分有如下規定:因涉及該類資產處置而發生變價或者殘留收入時,要嚴格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對該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和收繳分離管理,因此會計科目在進行核算時,要將資產處置的收入計入到單位財政預算管理的科目中,將上繳之前購置的資金來源納入到“應繳財政專項賬戶”中。行政單位中處置收入主要包括一些固定的資產和庫存中的材料,行政管理中明確規定,當對庫存的材料進行變價處理的時候,需要恢復存款,當價格變化造成損失的時候,需要減少支出;在將固定資產進行轉讓、報廢時,相關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需要做相應減少,并且需要將因轉讓或報廢所獲得的有償收入計入到“其他收入”科目中。當會計制度與行政辦法出現沖突的時候,要按照行政管理辦法進行適當的改變。
(二)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指的是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或是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的轉讓、報銷等處理,其方式主要有處置、出售、捐贈、報廢等,并且事業單位的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擁有,需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按照“收支分離”的辦法進行記錄。此類收入需要納入財政預算,在上繳時要通過“應繳預算款項”科目進行核算。按照資產類型主要分為產品、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幾項處置收入。(1)材料、產品等收入核算。事業單位相關辦法中并沒有對材料的成品變化收入進行明確的規定,但是要求在進行材料的增減時需要增加經營支出,因此當事業單位中材料出現變價時,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處理,當變價較低時,借記為“銀行存款”,貸記為“材料”;當變價較高時,借記為“銀行存款”,貸記為“材料事業支出”。將為事業活動用出的材料記為事業支出,為經營活動用出的材料記為經營支出,當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收入時,需要將資產計入“應繳預算款項”中進行科目記錄。(2)固定資產的處置收入核算。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中規定,當固定資產的價格變化時,其變價的收入需要轉變為采購資金,國家特殊固定資產除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在出售固定資產時,要按照實際的價格來借記為“銀行存款”,貸記為“采購資金”,并且按照當初的購入原價借記“固定資金”,貸記本科目。當處置收入不符合事業財務規定時,需要進行適當的調整。(3)無形資產轉讓的收入核算。根據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對外轉讓資產及已經入賬的資產所有權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為本科目。在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中提到,事業單位在對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進行轉讓時,除國家規定之外,其余按照事業收入進行記錄,對于無形資產不符合此記錄方式的,需要進行適當的調整。
作者:劉艷 單位:龍口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