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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多源流理論,對我國家庭教育立法的動力進行分析可以發現:家庭教育優質資源匱乏、家庭教育經費投入不足和家庭惡性事件頻發構成立法的“問題源流”;人大代表的倡導、專家學者的呼吁和新聞媒體的推動構成立法的“政策源流”;國民對家庭教育立法的訴求、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經驗和相鄰領域政策、法律的外溢構成立法的“政治源流”。為促進我國家庭教育法律的最終出臺,要在現有的立法動力基礎上明確家庭教育法律的社會法屬性、加強法理研究并加緊立法調研。
關鍵詞:多源流理論;家庭教育立法;動力分析
一、問題源流:家庭教育的現實挑戰
金登將“狀況”與“問題”做了區分,他認為人們每天都在忍受各種各樣的“狀況”,只有當我們意識到應該就一些“狀況”采取某種行動的時候,這些“狀況”才會被界定為“問題”,而促使我們決定采取行動則主要是危機、指標和焦點事件[3]。就我國當前實際情況而言,家庭教育的優質資源匱乏、經費投入不足和惡性事件頻發是構成家庭教育立法問題源流的三個主要方面。
(一)家庭教育優質資源匱乏
每當有新的傳播媒介產生并應用于家庭教育工作時,媒介和家庭教育工作就會立刻融合為一體,形成各具特色的媒介化了的家庭教育文化[4]。媒介技術的變遷形成了特色各異的家庭教育文化,也帶來了多樣但混亂的家庭教育資源。印刷媒介方面,近年來我國家庭教育相關的文獻資料呈穩步增長趨勢,但文獻的專業性和推廣性值得推敲。視聽媒介方面,電視、廣播節目多集中于家庭生活體驗、家庭資源管理和家庭惡性暴力事件,家庭教育指導類節目則相對較少。網絡媒介方面,網絡促進了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協作,卻也模糊了兩者的分工,網絡化的家校溝通多被當作家庭配合學校教育的簡單方式,而沒有被視為傳播家庭教育指導理念的有效途徑。同時,因為缺少規范的監督管理制度,家庭教育指導市場混亂,成為目前我國家庭教育面臨的危機。
(二)家庭教育經費投入不足
問題除了被人所關注,也受“指標”的影響,因為某些指標會清晰表明問題本身的存在。經費投入被廣泛地當作一個國家重視家庭教育的指標,然而,我國尚沒有國家層面的家庭教育專項財政性撥款,各地區根據本地的情況自行制定經費政策。目前,絕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將婦聯家庭教育工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但仍有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安排家庭教育工作專項經費。
(三)家庭惡性暴力事件頻發
家庭可能是幸福的港灣,也可能是災難的溫床。近幾年,家庭惡性暴力事件頻發,這些家庭悲劇折射出當前家庭教育指導的嚴重缺失和家庭教育發展的現實危機。2014年,甘肅高三男生司某因與母親發生爭執,竟殘忍地用鐵錘和彈簧刀將母親殺害。2015年,福建22歲男生吳某在殺害自己的單親媽媽后竟還冷靜地進行了一系列后續處理。與子女傷害父母相對的是,父母侵害子女的事件更是頻繁發生。2012年,深圳一位女子虐死自己的8歲女兒,平日里她也只疼愛兒子卻奴役女兒。2015年,南京李某因為孩子沒有完成自己布置的課外作業,便將其打成輕傷……多起事件相繼發生會使“家庭惡性暴力事件頻發”這一“狀況”得以形成、“家庭教育需要專門立法”這一“問題”得以確認。從國家層面和長遠角度來看,我國亟須通過專門立法來保障和激勵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從而將更多的家庭悲劇消滅于萌芽狀態。
二、政策源流:“政策企業家”的適時助推
問題通常只在某一時間段進入政府和公眾的視野,如何保證問題持續受到關注則有賴于“政策企業家”的推動。政策企業家,是指那些愿意投入自己的時間、精力和聲譽等資源去竭力尋找合法有效地解決問題的途徑,并形成自己的政策主張的人[5]。他們可能是參政議政者,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可能是專業人員,如相關研究人員、專家學者和新聞媒體工作者等。
(一)人大代表的建言獻策
以“家庭教育”加“立法”為關鍵詞對中國人大網進行搜索可以發現,近年來,我國多位人大代表都建議制定家庭教育專門性法律。2008年,全國人大代表蔣厚琳最早提出應以立法的形式規范和引導家庭教育,從而提高我國家庭教育的科學性和規范性;2013年,全國人大代表、商丘市實驗小學校長高阿莉基于自己二十多年的教齡和對基礎教育狀況的了解,呼吁盡快出臺“家庭教育法”;2014年,全國人大代表趙東花、孫曉梅和政協委員洪天慧共同建議國家制定“家庭教育促進法”;2015年,全國人大代表郭新志認為做好家庭教育有利于提高國民基礎素質,預防腐敗可以從家庭教育立法開始;2016年,全國人大代表羅寧建議加快家庭教育立法進程,優化兒童成長的家庭環境。值得注意的是,在2017年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陳秀榕提交將家庭教育立法納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的相關議案,這是她繼2009年、2015年提交相關提案后,第三次在全國人大提出制定專門的家庭教育法律的建議。
(二)專家學者的呼吁倡導
除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的積極關注,各相關學科領域的專家學者和科研人員也從自身專業研究著手,對家庭教育立法的可行性和必然性進行探討。熊少嚴從家庭教育立法的可能性與合理性、立法的意義與價值等方面進行探討,論證了當前我國家庭教育立法的條件已經成熟,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在法律制定過程中應當遵循的一些原則[6]。呂慧、繆建東詳細解讀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規的內容,系統分析了我國家庭教育法制化的構成要件,由此揭示了阻礙我國家庭教育法制化進程的因素并提出推進家庭教育法制化進程的注意事項[7]。駱風、翁福元專注于比較海峽兩岸的家庭教育政策法規,指出臺灣家庭教育政策法規建設對大陸的啟示主要在于適時制定家庭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規、重視家庭教育政策法規的研究工作、重視家庭教育政策法規的家庭教育實效操作等[8]。此外,我國還有一批學者積極發現并研究國外家庭教育的相關政策,以期對我國的家庭教育立法有所借鑒,具體涉及美、英、法和日本等多個國家。
(三)新聞媒體的宣傳推動
輿論開放度的提高、傳媒競爭性的加劇使得家庭中的“好事”和“壞事”都被更快、更遠地傳出“家門”。近幾年家庭教育立法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以及微博、微信、論壇等新興電子媒介的推動。2017年12月31日,以“家庭教育”加“立法”為關鍵詞,在中國知網“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進行搜索,可獲得191篇主題相關文獻,《中國婦女報》《法制日報》《中國教育報》《檢察日報》為主的新聞媒體是文獻的主要來源。其中,《中國婦女報》對家庭教育立法相關內容的報道最多,這與我國現今的家庭教育多由各地婦聯主管的現狀相吻合。而已經出臺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規的重慶市和較早進行家庭教育立法調研的山西省、廣東省的地方報紙也都就家庭教育立法進行了多次報道。可見,在推進家庭教育立法的過程中,新聞媒體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政治源流:立法之窗的逐漸打開
約翰•W.金登的多源流理論認為,政治源流主要由國民情緒、利益集團、國會議席的重大變化、行政機構的重大人事調整等因素構成[9]。結合我國當前實際,再具體到家庭教育立法領域,可以通過國民情緒、地方經驗和政策外溢三方面來對我國家庭教育立法的政治源流進行分析。
(一)國民對家庭教育立法的訴求
“國民情緒”是指一個國家里有大批民眾正沿著某些共同的路線進行思考,這對政策議程和政策結果具有重要的影響。隨著社會的轉型和變遷,家庭教育的性質和功能也產生變化:一方面,家庭教育的各種影響已擴展至家庭外部,最突出的便是家庭教育不當造成的青少年社會問題日益突出;另一方面,主干家庭的減少使得家庭可獲得的內部資源縮減、所需要的外部支持增加。我國有一系列現行的家庭教育政策、法律,但民眾仍有一定的立法訴求。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原有的以家庭自治為原則、主要調節家庭內部關系的私法機制已經不能滿足家庭教育發展的需求;立法主體的多元導致家庭教育管理工作的相互推諉和多頭管理;政策的零散造成家庭教育法律法規重復建設和制度真空并存。社會對家庭教育專門立法的訴求和我國目前家庭教育法律建設的滯后之間的矛盾,也是使我國家庭教育立法工作被更快提上政策議程的主要動力。
(二)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經驗
盡管目前我國國家基本法律層面的家庭教育法尚未出臺,但多個省市已經意識到家庭教育立法的迫切性和現實性,許多地方開展了立法調研并制定出臺了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規條例。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5月27日表決通過《重慶市家庭教育促進條例》[10]。《貴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進條例》于2017年8月3日由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9日,《山西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草案)》首次提交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審議[11]。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先行實踐一方面說明了公眾對家庭教育立法認可度高、有一定的立法訴求,另一方面也為我國家庭教育國家立法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相鄰領域政策、法律的外溢
政策、法律的“外溢”是指這樣一種過程:某一政策、法律項目在政府、立法機構議程上出現的同時也就確定了一些在概念上與其相鄰的政策、法律項目后來在議程上的重要地位。從立法層面來看,國民教育體系的三大支柱——家庭教育、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中,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都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目前,只有家庭教育立法最為滯后,至今仍然無專法可依。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相關的政策、法律的出臺向家庭教育領域外溢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動力之一,使其具有了制度基礎。《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六十二條明確指出,在未來十年將“制定有關終身學習、學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
結語:家庭教育立法的展望
通過上述對影響政策議程的三種源流的分析,可以發現我國家庭教育的專門立法已經具有了一定的動力源。依據多源流理論,針對某一問題的公共政策的最終形成有賴于“政策之窗”的開啟,以及“政策之窗”開啟期間的“政策企業家”的積極推動。基于此,并結合我國家庭教育的立法資源和教育立法的現實情況,對于推進我國家庭教育專門立法工作有以下建議:一是明確家庭教育法的社會法屬性,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現今對家庭教育立法的質疑和反對主要集中在擔心立法會過分干涉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所以立法必須明確家庭教育法主要調節的是家庭教育的外部關系,即家庭教育的實施和管理,明確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相關責任,通過建立制度來配置相關資源,從而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二是加強家庭教育立法的法理研究,從而保證法律的合法性和科學性。任何一部法律都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否則就會造成社會成本的虛耗和立法資源的浪費。以專家、學者為主的“政策企業家”對政策的最終出臺起重要作用,他們應繼續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相關研究,鍥而不舍地推動家庭教育立法。三是加緊對各地區的立法調研,了解民眾對家庭教育指導的實際需求。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發展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國家基本法律層面的家庭教育立法工作不能冒進,要以各地區的立法調研、民意調查和法規試行為基礎,進行漸進式推進。《反家庭暴力法》彰顯的公權力對私生活人權的保護、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高度重視并已建立家庭教育立法工作機制、全社會注重優秀家教家風的傳承和培育,都可視為我國家庭教育立法“政策之窗”開啟的標志。我國的家庭教育立法需要在理性抉擇中前進,期待適合中國國情的家庭教育法律早日誕生,造福更多的家庭。
作者:陳妍 繆建東 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