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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海洋石油工程企業在國際工程領域獲得越來越多的訂單,海洋石油工程裝備屬于大型高端裝備,國際項目的承攬促進加工貿易項目向高端延伸,對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起到了積極的正向作用。文章從加工方式的選擇、貿易術語的選擇、保稅貨物實務管理、外發加工與集團保稅等方面闡述了海洋石油工程行業的加工貿易管理。
關鍵詞:海洋石油工程;加工貿易;貿易術語
同時,根據我國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堅持實施更大范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對外開放,依托我國超大規模市場優勢,促進國際合作,實現互利共贏,推動共建‘一帶一路’行穩致遠,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2]海洋強國與“一帶一路”的有機結合給我國海洋石油工程企業帶來巨大的機遇。隨著“一帶一路”的提出,我國海洋石油工程企業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承包能力不斷加強,在國際工程領域獲得越來越多的訂單,先在國內完成加工制造后再出口至目的國,分為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項目,統屬于加工貿易項目。海洋石油工程裝備屬于大型高端裝備,國際項目的承攬促進加工貿易項目向高端延伸,對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起到了積極的正向作用。
1加工方式的選擇
在國內官方統計口徑中,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貿易和進料加工貿易。前者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的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有時還提供相關設備,然后由承接方按外商要求進行加工裝配,產成品交由外商銷售,承接方只收取工繳費的業務方式;后者是指國內擁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進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進行加工,加工后的產成品再返銷出口的業務方式[3]。此外,進料加工又細分為進料對口和進料非對口。海洋石油工程裝備一般是指海洋石油平臺上部組塊、海洋石油平臺導管架、FPSO(浮式儲油輪)等超大型設備,需根據不同的海域油田特征,從而定制化設計制造,因此進料非對口的方式通常對我國海洋石油工程企業不適用。如果原材料全部由業主供貨,則適用于來料加工;如果原材料全部由國內企業采購,則適用于進料對口。項目實踐中,通常是業主采購一部分,國內企業采購一部分。經查詢,商務部、海關總署均未對這種情況有特別規定,一般由國內企業根據稅務籌劃情況自行選擇。不同的加工貿易對稅務成本會產生較大影響,海洋石油工程的產成品通常為海洋石油平臺、浮式儲油輪(FPSO)等,對應出口退稅率為13%,無征退稅差,稅務籌劃一般優先選擇進料對口方式。
2貿易術語的選擇
2.1原材料由國內企業采購
國內企業在采辦時需執行業主的批注供應商名單(ap-provedvendorlist,AVL)。我國的制造業不斷蓬勃發展,已有一些優秀的國內供應商直接出現在業主的AVL名單中,但許多原材料仍需要從國外進口。目前常用的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有《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均由國際商會制定,常見的國際貿易術語有CIF、CFR、FOB、DAP、DPU(2020通則新增)、DAT(只適用2010通則)、DDP等。需要注意的是2020通則實施后,2010通則同樣繼續生效,采購人員應當在合同中注明所用貿易術語適用于哪版通則。不同的選擇意味著不同的工作范圍及責任,因此在國際貿易術語的選擇上需從雙方的能力、運輸方式、承擔的風險等多方面綜合考慮,做出合理的選擇。假設己方物流能力較強,物流成本比供應商報價更低,應盡量選擇FOB、FCA等術語,不僅可以節約采購成本,同時在物流信息的跟蹤上也是更有利的。假設供應商的物流能力更占優勢,建議考慮CIF、CIP、DPU、DAP等方式,運輸費及保險費均由供應商承擔。不同的是,CIF、CIP風險轉移和費用轉移的地點不同;DPU、DAP風險轉移和費用轉移則相對一致,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毀,需要由買方支付貨款然后拿到廠家所購保險單并向保險公司索賠。
2.2原材料由業主采購
業主從境外采購的原材料,一般由供應商直接發貨給國內企業,應與業主提前溝通好貿易術語、到貨港口及由此產生的費用界面。首先應明確港口地點,假設國內企業的加工場地在青島,青島的港口有青島大港和前灣港等,如加工場地更接近于前灣港,應提前明確,避免發生多余的運費。貿易術語以最常見的CIF為例,從船上卸貨的費用會與所用船舶類型有關,國內企業應提前與業主商定卸貨費的承擔方。如所用運輸船是班輪,貨物裝卸都是船方負責,卸貨費已含在運費里了,這種情況下相當于供應商支付了卸貨費。對于特殊貨物,如供應商租船運輸,需以租船合同相關條款為準,船方可能不負責卸貨。如國內企業不愿意承擔卸貨費,可以建議業主在其合同中予以規定,或者采用CIF的變形條款(比如CIFlanded指卸到岸上)。比較特殊的是,業主從國內采購的原材料。由于供應商也在國內,通常建議業主與其簽訂DAP加工場地,通過物流園先出口再進口。對于供應商而言,通過物流園辦理出口,與所收取外匯相對應,同時節省實際出口所需物流費用。對于國內企業而言,國內段運輸由供應商承擔,直接從加工場地收貨,節省了國內運輸成本且責任更小。
3加工貿易實務管理
3.1保稅備案管理
加工貿易項目進口料件實行加工貿易保稅政策,免征進口關稅及增值稅,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除外。進口稅金的減免對于國內企業投標加工貿易項目有著非常巨大的促進作用。對于業主供貨的原材料,國內企業應當提前與業主做好對接,要求業主在進口前提供相應貨物明細資料,以保證在實際進口時做到已完成賬冊備案,從而到港后可以順利快速申報及海關放行。
3.2進口許可證件管理
根據海關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于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因此在進口環節不會涉及機電證等許可證,方便快捷。常見的“中國強制性認證”(3C認證),是中國政府為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國家安全、加強產品質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制度。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18號公告,3C認證范圍包括電線電纜、電子產品及安全附件等17大類103種產品。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復核“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可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3.3保稅料件的后續監管要求
加工貿易貨物屬于海關監管物資,應當按照海關規定進行管理,包括原材料、成品、邊角料等。在賬務管理上,企業必須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以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加工貿易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并且進行核算。在實物管理上,企業必須將加工貿易貨物與非加工貿易貨物分開管理;加工貿易貨物應當存放在經海關備案的場所,實行專料專放;變更加工貿易貨物存放場所的,應當經海關批準。
4全工序外發管理與集團保稅
我國海洋石油工程企業在承攬加工貿易項目后,可能會出于生產計劃的調整分配,將該項目全工序委托其他海洋石油工程企業B公司加工。假設A公司在承攬加工貿易項目后,委托B公司進行加工,在此關系中,A公司稱為經營企業,B公司稱為加工企業。
4.1傳統全工序外發管理的劣勢
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應當按照外發加工的相關管理規定自外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者;承攬者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經營企業將全部工序外發加工的,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的同時向海關提供相當于外發加工貨物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簡單來說,想要享受加工貿易保稅政策,首先得以A公司的名義辦理賬冊備案手續、進口手續;由于保稅貨物實際進入B公司加工場地,A公司對每批次貨物辦理外發申報手續,同時必須為此提供對應貨物的稅金保證(通常以開立加工貿易風險擔保金銀行保函的方式)。此外,A公司將貨物外發給B公司視為一次外發,B公司不得再次外發。也就是說,B公司不能將保稅貨物外發到第三方C公司。由于海洋石油工程項目工藝復雜,部分輔助設施或零件加工委托C公司對保稅材料進行加工后返回B公司,既經濟快捷,更能突出我國海洋石油工程企業的集成總裝能力,同時更能帶動海洋石油工程產業鏈上的其他企業(例如上述C公司)共同發展。傳統的全工序外發管理方式將A公司與B公司完全獨立對待,A公司不僅手續繁瑣,而且由于海洋石油工程裝備價值高昂,提供的稅金保證將占用公司大量資金或銀行授信額度。對于B公司而言,將部分工序再次外發是更加經濟和便捷的方式,但會違反海關規定。實際生產中,B公司常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是集團內部的管理行為。為優化加工貿易監管,“集團保稅”在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應運而生。
4.2集團保稅的優勢
“集團保稅”全稱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將A公司及B公司視為一個整體的集團,在母公司A簽訂對外合同并委托子公司B加工的情況下,內部間的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流轉不視為外發。可實現:其一,解決不允許異地子公司B將部分工序再次外發第三方配套場地C進行輔助加工問題。B公司委托C公司將視為現行政策允許的“一次外發”。其二,免除稅款擔保手續、免于辦理外發申報手續。“集團化保稅”政策是海關對加工貿易監管方式的創新,從根本上解決了外發擔保、委托第三方加工的問題,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提高了企業競爭實力,對海洋石油工程企業而言是一大利好。
5結論
我國海洋石油工程企業在承攬國際加工貿易項目時,利用好我國政策的優惠扶持,同時注意滿足政策要求而做好管理提升,促進加工貿易項目向高端延伸,推動我國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
參考文獻:
[1]金永明.陸海統籌加快建設海洋強國[J].檢察風云,2018(20):28-29.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N].人民日報,2021-03-13(1).
[3]吳澗生,李大偉,陳長纓.推進我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J].中國發展觀察,2014(6):24-27.
作者:周一瀟 郭鵬 單位: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