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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有電子商務監管主體的屬性界定
作為現代新技術集成的新型商業模式,電子商務以井噴之勢擴大我國虛擬經濟市場規模,拉動消費,增進就業,帶動企業革新,助推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形成B2B、商家對客戶(B2C)、客戶對客戶(C2C)、線上線下融合(O2O)等多種電子商務模式。類似于實體經濟,無論哪種電子商務模式下的買賣雙方都需要信息交互平臺,為此,阿里巴巴、京東商城等第三方中介機構出現,擔當平臺之職。這些第三方中介在提供服務的同時,也承擔著提供監管等公共產品的職責。傳統經濟理論表明,由于公共產品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首要目標,所以其供給者一般為公共主體。可見,目前明晰電子商務監管主體的屬性,對衡量監管程度、覆蓋面等至關重要,在此,本研究以電商為例深入分析。從本質上看,A企業是一個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信息的商業服務平臺,但是這種服務是以其會員制度為前提的,即只有會員才能獲取源于這一平臺的市場信息,從而有效把握有利的市場契機,提升產銷、供求對接效率,多渠道降低多種成本,拓寬利潤空間。
需要強調的是,目前,該會員制度的制定者、執行者、監督者均為A企業,而其身份屬性是典型的“經濟人”,企業的本質決定了A企業任何行為的首要目標是經濟利益最大化,因此,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增加其服務收益的規則,例如,收取會員費、網絡廣告收費、預付交易款等,而對企業資質、產品質量等重視不夠。在實踐中,這樣的規則雖然使很多中小企業進入大市場、很多個體獲得擇業就業機會,但是隨著電子商務發展的深化,網絡經濟糾紛就會激增,而由于監管主體仍是以獲利為先的A企業,所以監管的公平性和效率備受置疑,且漏洞越來越大,任何可能導致其經濟利益損失的監管都可能被輕視甚至忽視。同時,為了進一步提高收益,A企業對同樣借助其發展的不同企業進行著歧視性監管,如準入門檻、扣點收費均不同。電子商務監管主體的經濟人屬性決定了其監管目標是增加服務收益,若關于某一監管引起社會目標與經濟目標沖突時,電子商務監管主體的決策必然是社會目標服從于經濟目標,尤其是涉及公共領域時,其各種決策的趨利偏向完全顯性化。如果不改善這一狀況,而由經濟人屬性的監管主體自我完善,則在缺乏公平性監管的隱含前提和趨利的監管本質下必然引發更多的網絡經濟糾紛,而關于糾紛的解決,會滋生電子商務行業中的“灰色地帶”,且由于缺乏監督經濟人屬性的電子商務第三方中介的監管主體,這一“灰色地帶”就會毫無約束地延伸拓展,從微觀的角度看,這已經背離了設立電子商務監管的初衷,從宏觀的角度看,這埋下了阻滯我國電子商務可持續發展的隱患。
二、電子商務監管主體和監管漏洞分析
經濟人的身份屬性是電子商務監管主體成為“裁判員”和“運動員”的合體,對威脅自身經濟收益的問題難以客觀公平審視,致使很多違規行為得不到懲罰,而沒有懲罰機制的規則體系是不完整且無效的,久而久之,現有監管體制下的漏洞日益凸顯并擴大。然而,網絡經濟中,交易存在的基礎是信任,這源于搜集到的代表過去的信息,其中隱含著買家據此對其作出的具有未來向度的信任,但是監管漏洞會以倍增的加速度消除買家對電子商務企業的未來信任。
1.不同電子商務平臺的監管歧視
目前,我國擁有多個大型的電子商務平臺,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差異化是各電子商務平臺存在的根基。在市場經濟機制下,這種差異應當體現在平臺服務類別、產品種類、主打產品、組織結構等構件上,絕非在服務態度、產品質量、價格歧視等方面,而后者正是我國電子商務平臺差異化的表現。以T電商企業和J電商企業為例,二者均為B2C模式平臺,但在產品價格、客服態度、物流質量、產品質量保證、支付便捷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差異顯著,由于它們由各自的法人進行監管,因此,這些本應消除的差異性,在我國則以合理的、被人們默認接受的狀態而存在。在價格方面,二者均以正品為宣傳重點,但同類產品價格差別較大。例如,J電商企業的數碼類產品價格普遍高于T企業,尤其是J電商企業參與推出的產品;客服態度方面,買家在T企業平臺上能夠快捷高效地向客服咨詢產品情況,解決交易糾紛的效率也較高,而在J企業平臺上解決這些問題則較為困難;物流方面,J企業擁有自建物流體系,能夠有效應對節慶日成交量的波動,送達快捷,大幅降低買賣雙方的物流成本和時間成本,因為物流問題投訴電子商務企業的糾紛較少,而T企業主要依賴第三方物流,在這一方面劣勢明顯;產品質量保證方面,T企業會員大都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而J企業通常不支持,一定要退貨則需要翔實說明產品所涉及問題;支付方面,T企業由于依賴第三方物流,一般不支持貨到付款,默認接受在線預付款,而J企業由于其物流優勢,在線支付和貨到付款均可。顯然,這些差異源于電子商務平臺所有者的不同,其各自按照自身的利益訴求制定管理規則,選擇監管方式等。因此,相同的商家、消費者和產品在不同的電子商務平臺有不同的境遇就不足為奇,這直接使買賣雙方將選擇交易平臺的主要標準鎖定為差異性信息和規則,忽略了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等信譽構件是電子商務時代的關鍵,這種本末倒置的現象使電子商務監管規范化進而行業標準化進程緩慢,資源配置效率低、浪費嚴重,以一種與帕累托最優標準背離的方式演進。
2.電子商務平臺的網絡技術安全難以保障
網絡技術是電子商務存在的基石,安全性和可靠性是衡量電子商務平臺運作質量的重要指標。但由于網絡技術的開放性使電子商務領域遭遇各種風險的概率較大,安全性、可靠性、穩定性較差,直接威脅著資金流、信息流、物流等電子商務要件的安全。在資金安全方面,電子商務平臺的交易大都通過在線支付資金實現,其中隱含著由于軟硬件設計缺陷和更新升級不及時而遭到病毒惡意攻擊引發的系統風險,以及由于開戶審查寬松致使二次清算屏蔽資金流向導致的洗錢風險;在信息安全方面,各電子商務平臺均掌握著在平臺從事交易的客戶信息,一旦發生黑客入侵數據庫的情況,商業信息、個人信息就會外泄,從而導致賬戶被盜、資金被非法轉移等風險;在物流安全方面,電子商務平臺上的交易都依賴信息傳遞,買家在付款后對貨物運輸情況的了解只源于物流信息,但是近年來,時有賣家因自身和外部原因沒有或不更新物流信息的情況,增加了買家的等待成本和時間成本。這些問題是任一電子商務平臺監管體系中都存在的,也是現有技術手段能夠解決的,但由于電子商務監管主體是企業,考慮到應用新技術、更新軟件等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所以各電子商務平臺必然會權衡維系網絡技術安全的投入與產出,只要現存問題還未危及其根本利益,各電子商務平臺都會盡量忽略此類問題。
3.相關法律法規監督不到位
從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來看,只有一些類似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專業性法律、法規,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中有所體現,但上升到國體法層面的電子商務立法是空白的,即我國沒有完整的電子商務立法體系,很多電子商務領域的問題還要依照適用于傳統商業模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來解決。由于缺乏國體法支撐,現有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均由各自主管部門制定,而一個電子商務交易問題常常涉及多個方面,此時,電子商務立法各自為政、多頭管理,從而使問題擱置的弊端彰顯無遺。對于問題的解決,電子商務領域開辟了自己的途徑,買賣雙方大多會私下解決,即使因為不滿意給出差評,賣家也會在一定期限內聯系買家以各種手段使其修改評價,這就使以后的買家不能看到真實的商家信息,難以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此外,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主要集中于計算機網絡管制方面,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電子商務首先且根本上是一個經濟事物,是經濟演進中的新模式,計算機、軟硬件等只是其存在的介質。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多以規范這一介質為目的,從而使網絡經濟糾紛處于無法可依狀態,所以常常出現在新型商業模式下以不規則的較為原始的私下解決的方式處理電子商務經濟糾紛的現象。
4.售后服務保障缺失
電子商務的顯著特點是網店替代實體店,縮減生產經營環節,降低運營成本,這也使得售后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發展伊始就存在的一個短板,因此,即使在電子商務發展日新月異的當下,很多消費者選購有可能需要售后服務的商品時依然以實體店消費為主,如耐用消費品,除非電子商務企業承諾在買家所在地區的專賣店等能夠正常維修。總體而言,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售后服務問題主要有兩類:一是大企業普遍在一、二線城市建立了屬于本企業產品的售后服務點,而多數較偏遠地區尚未建立,形成售后服務斷層的現象;二是部分中小企業有能力斥資建立少數售后服務點,但不能滿足市場需求。顯然,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售后服務存在供不應求的缺口,但需要說明的是,購買商品時,買家可以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在虛擬空間了解商品訊息,憑借之前消費者的使用體驗做出購買決策,可是商品的售后服務大多需要在實體店實現,開辦網店和實體店的成本相差懸殊,因此,這一短板時至今日在電子商務領域都未得到拉升。一些資金實力強的大企業布設的售后服務網點較多,生產經營業績好,很多中小企業也希望建立售后服務網點。據調查,約有92%的企業認為提升售后服務質量能夠增加消費者黏性和消費者數量,然而,由于市場競爭加劇、企業規模限制、資金能力不足等方面制約,中小企業面對售后服務的市場機遇卻是有心無力,從而將現實中不同規模企業之間的差距引入網絡經濟,且快速倍增,不斷拉大。
5.第三方支付監管缺失
在電子商務平臺上,交易的根基是信任,信任除依賴信息真偽、懲罰機制等變量外,還需解決支付安全問題,為此,第三方支付出現,這在很大程度上規避了網絡經濟中的信用缺失、商業欺詐,保障了買賣雙方的權益。但是“誰監管第三方支付”一直未明晰,盡管政府對第三方支付給予強有力支持,可是是否同時兼有監管職責并不明確。在這一背景下,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諸多規定沒有參照標準且不透明。例如,在網絡交易中,一般買家先將貨款打入支付寶,待收到貨后,支付寶再將貨款打入賣家賬戶,資金在支付寶平臺會滯留一段時間,買賣雙方都不能獲得這部分沉淀資金的收益,而支付寶也不會透露在這一時間段內這些資金的去向和收益。據調查,淘寶最核心的盈利不是會員會費,而是支付寶的巨額預收款,以此開展放貸業務。由于從銀行辦理各項貸款業務手續繁雜且周期較長,電子商務平臺則根據不同商家信譽設置放貸標準,無需其他擔保,因此,沉淀資金利用率很高。這部分資金并非支付寶所有,而其借此獲得巨額收益是否合理合法,值得深思。此外,依據電子商務平臺自身規定,支付寶在網絡交易中只起暫時管理資金的作用,對已經支付的商品不具有掌控能力,而有些商品買家收到貨后或不會立即使用,或因效果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顯現,待支付寶付款后發現商品有問題,支付寶就難以處理買家發出的退款申請,此時,買賣雙方更多的是相互詆毀,卻忽略了這也是支付寶管理體系不完善導致的結果。可見,第三方支付在電子商務平臺上一直扮演著權威角色,監管其行為的主體尚處于缺失狀態。
6.忽視電子商務平臺的物流壟斷
沒有時空限制是電子商務的優勢,可以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個性化需求,但跨地區的運輸又使這一優勢演化為電子商務行業的劣勢。盡管電子商務與物流業發展互為基礎、互促互進,但是不容忽視的是,目前在電子商務平臺上,電子商務企業數量眾多,競爭十分激烈,而物流企業數量則有限,物流對電子商務企業已經形成一定程度的壟斷,這從買家網絡購物時會在較大選擇空間中挑選商品而基本無從選擇物流就可見一斑。瀏覽各大電子商務平臺,對電子商務企業的差評大多都因物流問題引起,收到貨后,物流弊端給買家造成的損失有時使其已經無法客觀評價商品,甚至會出現因為物流效率低而退貨的情況,買家只能將這些失誤歸咎于賣家,后者即使更換物流,可選擇空間依然狹小。這種物流現狀使節慶活動時的“爆倉”成為常態,買賣雙方都會盡力尋找避開“爆倉”的應對方案,但基本都以賣家損失銷售額、買家減少消費者剩余告終。為避免這一問題,有的電商企業自建物流體系,雖然提升了物流效率,但隨著業務規模的擴大,自建物流的投入已經占據70%以上的運作成本,即使如此,三線及以下城市和地區依然還要借助第三方物流,而如此大的成本投入必然嚴重制約交易平臺質的躍升。可見,物流已經成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重大短板。
三、公共主體介入電子商務監管的必要性
我國電子商務監管主體的經濟人屬性已經使電子商務領域漏洞多多,改善這一監管現狀極為必要。筆者認為,引入有別于當前電子商務監管主體屬性的主體是突破瓶頸的有效途徑之一。結合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引入公共主體較為適宜。德國強調政府應強化電子商務市場監管,以政府公共職能促進信息自由流動,使消費者深刻了解自身所處市場環境,并進一步提高政府監管透明度;英國電子商務市場的監管主體主要為公共機構,特定公共機構具有一定程度權限對電子商務進行必要監督與管理,以實現電子商務市場公平、穩定發展。考慮到我國實際,在眾多公共主體中,政府是占優選擇。
1.公共主體與經濟人的發展目標不同
比較經濟人與公共主體,經濟人在經濟社會發展的任何環節都以實現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因此,電子商務平臺在發揮監管作用時,任何不提升經濟收益的投入都是不許可的,而公共主體的發展目標是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因此,其介入電子商務平臺投入各種成本,旨在推進電子商務可持續發展,提升網絡經濟質量,不會以投入產出是否經濟利益最大化為標準。顯然,后者的目標正是我國電子商務監管體系中最為稀缺的。
2.政府能夠有效分攤電子商務發展成本
伴隨著網絡經濟的縱深化發展,電子商務平臺必須順應技術更新潮流,加大對電子商務的全方位投入(如在監管服務質量、產品質量檢查、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投入),如果這些成本均由電子商務平臺承擔,則其一定會轉嫁于電子商務企業,最終疊加于消費者,而網店與實體店競爭的最大優勢就是價格,這不利于電子商務平臺價格優勢的維系,因此,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電子商務平臺才會增加成本,完善自我。政府的公共主體身份使其不受經濟目標約束,其介入電子商務監管體系可以有效分攤發展成本,且不會轉嫁于電子商務平臺,從而不會增加消費者負擔,同時推進電子商務可持續發展。
3.政府有助于提升電子商務監管的權威性和平衡性
在經濟社會中,政府的權威性是毋庸置疑的,政府介入電子商務監管體系有助于提升監管的強制執行力,優化監管成效。同時,由于電子商務監管主體的服務收益主要源于電子商務企業,故現有監管細則趨向維護電子商務企業利益,政府加入監管體系,通過完善信用規則平衡電子商務系統涉及的各利益集團,從而增強消費者參與電子商務交易的信心。
4.政府可以填補電子商務平臺的監管空白
由于現有電子商務監管主體是經濟人,監管目的是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因此對監管漏洞視而不見。例如,第三方支付平臺無需說明交易預付款規則的依據、沉淀資金的用途及其收益等,甚至對電子商務平臺與電子商務企業聯合欺騙消費者的行為都缺乏監管懲罰機制,致使“淘寶小二”腐敗、暗箱操作等行為出現,且大有加劇蔓延之勢。長此以往,必然摧毀人們對電子商務的信任。政府介入監管體系填補這些監管空白,是完善電子商務信譽體系的關鍵。
5.政府可以推進電子商務的國際化進程
電子商務不受時空約束,更容易達成國際貿易,同時,也會面臨更復雜的經濟問題,政府介入電子商務監管則有助于其較快地融入國際市場。一是政府參與制定電子商務的監管規則,有助于加速規則的規范化、國際化進程;二是面對國際電子商務問題,由政府出面進行國家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則可以為我國電子商務企業爭取最大利益。
四、電子商務監管體系中的公共主體作用路徑
1.完善電子商務系統的主體進退機制
電子商務系統主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電子商務企業、消費者,由于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因此,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的權利很大,且無約束,買賣雙方進入或退出電子商務平臺只需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同意,疏于對主體資質進行嚴格審核。公共主體如政府介入,能夠限制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權限,通過抬高主體進退門檻,真正維護買賣雙方權益。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公共主體面臨的首要問題是設置統一的進入門檻,建立淘汰機制。就主體進入機制而言,加強實名認證、資格認證,建立處罰機制、獎勵機制、信用實時查詢機制等,從源頭上保障電子商務市場有良好的發展基礎。就退出機制而言,實行電子商務企業淘汰機制,對于在交易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處罰,達到一定閾值直接淘汰,并記錄入檔,以保障電子商務市場健康運行。對于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進行行為規范約束,實施全程監管,一旦出現聯合欺騙、隱瞞電子商務企業違規操作等嚴重違反市場經濟原則的問題,立即由政府指定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
2.推進監管買賣雙方的公平化進程
買賣雙方必須進行公平、自由交易,任何一方都不應該成為特權階級。我國電子商務的井噴發展態勢在為市場經濟注入活力的同時,其自身存在的問題也以噴涌之勢出現,其中既有消費者對電子商務企業惡意差評致使后者信譽受損的情況,也有電子商務企業公布虛假商品信息欺詐消費者的現象,而這些問題均很難在現有的電子商務監管平臺上快捷地解決,也是僅依靠電子商務平臺短期內無法解決的。政府介入監管,則可以依托其絕對權威和資金實力協助電子商務平臺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電子商務監督和評價體系,規范買賣雙方的經濟行為,為消費者和電子商務企業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同時,政府以權威的中立者身份仲裁網絡交易糾紛,能夠高效率地保障各方利益。
3.引導電子商務系統完善網絡技術安全支撐體系
電子商務可持續發展離不開網絡技術的支持,基于成本的考慮,我國電子商務網絡技術安全問題已經十分嚴重,亟需強化網絡技術支持。立足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政府應當從三方面引導電子商務監管主體完善網絡技術安全體系。第一,大力倡導使用安全套接層網絡協議。比較因特網互聯協議與安全套接層協議,后者安全性更高,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基本還停留在因特網互聯協議層面。因此,政府應當推薦、支持、幫助電子商務平臺使用安全套接層協議。第二,引進國外先進網絡安全技術,統一行業標準。依托政府平臺引進國外先進網絡安全技術,統一電子商務行業安全標準,對于采用高新網絡安全技術的電子商務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或技術支持,健全網絡安全體系。第三,節省電子商務監管主體成本,增加網絡安全技術研發投入。政府介入電子商務監管體系,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原有監管模式下的運行成本,使電子商務平臺擁有節余資金,政府應當引導電子商務監管主體將資金用于網絡安全技術研發。
4.強化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沉淀資金管理
我國電子商務規模龐大,都是通過支付寶完成的,若按付款滯后四天計算,滯留在支付寶的沉淀資金約36億元,如此龐大的沉淀資金若不加合理利用將會存在巨大濫用風險,第三方支付缺乏監管主體是這一風險存在的根本原因。政府出面監管第三方支付,一是政府的絕對權威性使其成為監管主體的占優選擇;二是政府的公共主體身份能夠有效弱化其對經濟目標的追逐,同時降低現有經濟屬性監管主體的道德風險,具有管理沉淀資金的資格。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必須制定嚴格且切合實際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管理準則,降低沉淀資金流失風險,合理劃分經濟收益歸屬,使沉淀資金的用途及結果透明化,以保障電子商務系統各利益集團的權益。
5.確定第三方管理運營的合理利潤區間
現有電子商務平臺的任何行為均為增加平臺經濟收益,并為此設立很多有利于這一目標實現的沒有依據的規則,如會員費標準、網絡廣告收費、第三方支付中介沉淀資金無效率等規定,這些均成為電子商務平臺的巨額收益,但是在市場機制下,電子商務平臺作為經濟人應當有較為公開、透明、合理的利潤區間,而這是其自身無法明晰的。為此,政府介入電子商務監管體系后,應當在電子商務、物流、民間信貸等領域進行大量有效的調研,在宏觀層面綜合各電子商務平臺差異,制定較為合理的利潤區間。一方面可以防止商家利用信息優勢變相對消費者實行歧視性價格,獲取非正常利潤;另一方面,明晰第三方支付中介沉淀資金的用途,將相應的經濟收益在買方、賣方、平臺三方合理劃分,同時規范第三方支付放貸標準,降低金融風險。
作者:王肅元 單位:蘭州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