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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針對公證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對公證書的復查申請,《公證法》第三十九條、《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了維持、撤銷、更正、補正、重新出具公證書等五種復查處理方式。本文試從補正公證書的啟動程序、申請資格、適用條件、規范性發展建議等角度進行分析,探討補正公證書的規范性修改程序和要求以及補正公證書的發展前景和方向,供同行交流。
【關鍵詞】補正公證書;啟動程序;適用條件;規范化建議
公證書是公證處制作并發給當事人使用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在工作實踐中常因各種原因導致公證書發生錯誤,有的是打印錯誤,有的是內容錯誤,有的是公證書認定的事實有錯誤,《公證法》第三十九條、《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三條對于公證書不同錯誤的修改原則作出規定,實踐中,各公證處對于作出維持公證書和撤銷公證書的復查決定把握的尺度和原則比較一致,而對于適用更正、補正、收回重新出具公證書的情形缺乏統一的認識和規范,給各公證處處理復查案件增加了難度,由此也引發了上訪和投訴。我們先看一個案例,當事人劉某與丈夫曾于三年前在某公證處辦理了購買房產的委托書公證,購買了位于D市A區的房產,二個月后劉某再次來到該公證處,辦理出售房產的委托書公證,出售位于D市B區的房產,由于公證處對于劉某的第一份委托書有存檔,直接在此基礎上草擬了出售房產的委托書文書,并按程序出具了公證書。不久后,受托人在拿著售房的委托書辦理過戶時發現,委托書文本中劉某所售房產的地址與房產證不一致,于是受托人到公證處申請修改公證書,公證處依據卷宗材料將售房委托書中的房屋位置從D市A區變更成D市B區,并在修改處加蓋了公證機構的印章。劉某在得知此事后,到公證處公證機構申請復查,認為公證處修改委托書公證書是錯誤的,劉某否認自己有過出售D市B區房產的意思表示,要求撤銷該售房委托書公證書,并索要巨額賠償,最終引發了上訪投訴。這件復查案例的發生,反映出我們公證機構對于公證書修改程序的認識存在偏差,操作流程不規范,處理方式欠妥當。現筆者想就適用補正公證書修改的情形談幾點看法。
一、啟動補正程序的主體要適格
《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由此可見申請復查程序啟動的主體包括: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公證機構本身。就上述案例而言,申請復查應由受托人聯系委托人本人,由委托人本人申請復查,而非受托人直接向公證機構提出復查申請。即便受托人向公證處提出復查申請后,公證機構也需核實委托人,了解該復查申請是否為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復查申請的內容是否與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等,而不能僅憑受托人的意思表示就作出修改決定。若以受托人系本公證案件的利害關系人的角度進行分析,利害關系人具有啟動復查程序的主體資格,受托人可以就單純的打印錯誤申請更正[1],如當事人的姓名、性別等與所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不一致,影響了受托人使用該公證書,這種情況下,受托人可以申請修改,而對于委托人所出售房產的具體樓號等重要信息和對委托書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則需要取得其本人的同意和認可。
二、申請補正公證書的程序要合法
(一)時間要求: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需要在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申請,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關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形式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復查申請應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具體情況及申請修改的理由,提出撤銷或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予以佐證。就以上述案例來說,當事人申請修改所出售房產的坐落位置應提供擬出售房產的權屬證明,以便與公證處留存的檔案進行比對。
三、補正公證書的適用條件
(一)公證書的證詞表述或格式不當。比如常見的公證證詞中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地址等打印錯誤,公證書使用的格式不對,如將定式公證書的三十三式和三十五式混用等。
(二)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比如繼承權公證書中對于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審查出現錯誤或者遺產的表述不準確等情況都可以通過補正公證書加以修改。
(三)無法收回公證書進行修改的情況。補正公證書不受是否能夠收回全部公證書的限制,這點來說非常便利。有些公證書在發現有瑕疵和錯誤的時候已經使用了,其他使用部門發現錯誤的時候已經無法全部收回公證書了,這種情況下用補正公證書對公證書的錯誤加以修改是再合適不過了。
四、對于出具補正公證書的規范性建議
(一)建立內部流轉單。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書面的補正公證書的申請后,由原承辦公證員進行調查核實,確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修改的規定,簽署具體意見交公證處主任審批后,交由具體人員出具補正公證書。
(二)單獨編制補正公證書編號。對于補正公證書應按年份獨立編號,以便使用單位和相關部門核實真偽。
(三)取消校對章,一律使用補正公證書修改文字打印錯誤。一般情況下,發現文字打印錯誤,應由當事人在修改之處簽名或捺指印,對于當事人已經離開無法簽名確認的也建議采用補正在取得當事人的修改意見后以補正公證書的形式加以修改,因為補正公證書可將修改的原因,錯誤的內容以更為詳盡的內容進行表述,方便公證處防范可能發生的投訴和糾紛,也便于相關部門使用。
(四)規范補正公證書的格式。補正公證書由于是公證機構在復查決定書之外另行出具的一份法律文書,它的優點除了體現內容的具體詳實之外,還集中體現在對問題的辯證的處理結果上[2]。目前公證行業沒有統一的補正公證書的格式,都是各公證機構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草擬。筆者認為補正公證書也應采用要素式公證書的形式,除復查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公證書的編號、修改的具體位置、公證書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結果等必備要素敘述出來以外,對于因“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這類原因需要修改的,還可以加入申請出具補正公證書的當事人陳述、調查核實過程、法律適用等內容,讓補正公證書的內容完整、形式規范。比如筆者之前出具過的一份繼承權公證書,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顯示申請繼承的房產遺產為被繼承人生前與前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離婚時對上述房產并未進行分割,房改房的產權結算單也折算了前妻的工齡,我們認定該一半房產是遺產為當事人出具了公證書。申請人在辦理繼承過戶過程中房產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人向我處提出復查申請,要求更改公證書認定的事實。后幾經輾轉,我們查找到被繼承人補交折算工齡優惠款項的票據,并經與房產部門和被繼承人的前妻核實,確認了該房產為被繼承人一人單獨所有的事實,我們用補正公證書的形式為當事人更改了公證書,在補正公證書中將原認定的事實及后來更改的理由和依據加以闡述,并且還加入了房產部門和利害關系人(被繼承人的前妻)的意見,使得補正公證書的內容更充實,結果更合理。
(五)完善補正公證書檔案。補正公證書作為與原公證書同等效力的法律文書,也應立卷歸檔。鑒于補正公證書不以收回原公證書為必要條件,就更要求公證機構對于補正結果與原公證書一起存檔保存,將當事人申請、公證員意見及主任簽批單、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補正公證書等與原公證檔案一起歸檔備查,并在全卷宗登記表中予以說明。補正公證書的應用,對處理部分內容錯誤、格式錯誤的修改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期待補正公證書的效力能得更多使用部門的認可,也期待行業協會制定補正公證書使用指南,從補正公證書的格式到立卷歸檔以及補正公證書的效力等方面進行規范,使補正公證書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熊選國,主編.公證理論與實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2]蔣軻.公證復查處理方式的實踐與構想——以部分內容錯誤公證書的處理為中心[J].中國公證,2009(5):42-45.
作者:姜楊 單位: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