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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一項惠民工程,目前在湖南省已建成運行上萬處,基本解決了農村飲水困難的問題,但是工程建設的規范化管理還存在取水許可管理缺失的現象,無證取水、違規審批等違法違規行為普遍存在。如何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取水許可管理工作,文章結合現狀及管理要求做了一些思考。
關鍵詞:人飲工程;取水許可;規范化
1全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取水許可管理現狀
全省“十一五”期間新建、改擴建工程19003處,“十二五”期間新建、改擴建工程7728處。2016年,全省啟動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作,在原有人飲工程基礎上實現規模、效益、質量、管理全面升級。2016年、2017年共新建、改擴建工程6195處,2018年計劃建設1723處。據初步統計,截至2018年8月底,全省已累計興建各類供水工程56183多處,其中日供水規模千噸萬人以上工程1109處、200~1000噸2648處、20~200噸15121處。根據全省取水許可臺賬統計,僅有856處人飲工程辦理了取水許可手續。
2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取水許可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無證取水比例大。按照行政審批分級管理權限,人飲工程的取水許可審批基本上都在市、州、縣市區水利(水務)局,但大部分基層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人飲工程取水許可管理工作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夠,“重工程項目建設,輕取水許可審批”的現象普遍存在。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規定,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工程,以及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人飲工程不需要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外,其余均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為簡化人飲工程取水許可審批程序,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印發《關于加快推進以農村飲水安全為重點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的意見》(湘政辦發〔2015〕13號),明確“新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原則上簡化程序、快速辦理,防洪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節能評估等相關專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初步設計一并審批”。然而,大部分已建人飲工程在初步設計階段沒有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表),或沒有將水資源論證納入初步設計一并審批,就開展了工程項目建設。目前湖南省絕大部分人飲工程處于無證非法取水狀態,且需辦證的人飲工程底數不清。
2)用水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未進行水資源論證,部分人飲工程的水量、水質安全保障程度低。特別是相當一部分取得取水許可證的人飲工程以灌溉水庫作為水源,侵占了灌區農業灌溉用水權益,取用水矛盾日益突出,水事糾紛頻發,城鄉生活供水擠占農業用水引發行政訴訟近年呈多發態勢。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二條、第十條,《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4號)第五條以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發改委令第15號)第二條的規定,項目開工前必須開展水資源論證并按權限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在取得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方可開工建設。造成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人飲工程項目前期工作不到位,項目開工前沒有進行水資源論證,沒有按規定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導致水源地水質、水量達不到供水要求。
3)清理規范工作難度大。全省已建小型分散、低標準的單村單組供水工程占比90%以上,缺乏專業的管護主體。據統計,縣水利部門管理458處、鄉鎮管理1215處、村組管理32397處、租賃管理231處、買斷經營46處、私人管理1359處、其它自建自管的20477處。對于供水水源分散、供水規模較小的人飲工程,有相當數量的聯村、單村工程都是委托鄉鎮和村、組集體甚至個人管理,沒有實際經營者,辦證主體不明確,后續的計劃用水、飲用水源水質等日常監管工作面臨諸多困難。
4)依法監管手段不足。取水許可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對無證取水等非法取水行為提出了處罰要求,但實際操作起來缺乏有效的手段對管理對象進行約束,政府執法成本高、周期長,建設單位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特別是對于人飲工程為重點的公益性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消極配合的水廠缺少有效的管罰措施。
3工作思路與建議
按照分級管理、程序規范、精簡高效、全面覆蓋的原則,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和《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要求,加強飲水工程水源可靠性分析,核準供水范圍和取水許可水量,嚴格取水許可審批,保障用水安全。
1)明確報批對象。具有獨立供水管理單位(供水總站、股份制公司)的工程由供水管理單位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無獨立供水管理單位的工程以供水管理組織(用水合作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為單元統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聯戶或單戶供水工程由受益農戶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2)依法開展論證。對于列入全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的中央和省補助投資興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若已將水資源論證專題納入初步設計報告一并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將初步設計報告作為審批取水許可申請和核發取水許可證的技術依據。對于其它未編制初步設計報告或水資源論證報告(表)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單位(組織)或個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表)。根據《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論證工作的通知》(湘水許〔2015〕85號),日取地表水2000m3以上(含本數)、地下水200m3以上(含本數)的建設項目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日取地表水2000m3以下(不含本數)、地下水200m3以下(不含本數)的項目可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3)嚴格審批權限。各地要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取水許可工作的通知》(湘水許〔2015〕112號)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在市級行政區域邊界河流或者跨市級行政區域的取水工程應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在縣級行政區域邊界河流或者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取水工程應到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進行報批。對從灌溉水源工程取水的項目要加強水平衡分析,并取得初始水權人同意,獲取水源工程開發利用目標調整批復后方可審批開工建設。杜絕擠占第三方取用水戶的合法用水權益,避免造成用水矛盾。
4)規范工程驗收。發放取水許可證前要對工程取退水設施進行現場驗收,工程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后方可發放取水許可證,年取水量達到50萬m3以上的工程應將取水計量信息接入湖南省水資源管理系統。
5)強化問題整改。對于未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已開工建設或投產運行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人飲工程進行全面摸底,重點摸清現有人飲工程名稱、項目所在地、工程取水規模、取水水源及水源性質、工程運行管理單位(項目法人)、取水許可辦理等基本情況,明確需要開展取水許可清理規范的人飲工程底數。并應當責令供水管理單位(組織)或個人限期整改。屬于《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的人飲工程可不辦理取水許可證;屬于已將工程水資源論證專題納入初步設計報告一并審批的人飲工程,可將設計報告及其批復作為批復取水許可申請以及核發取水許可證的技術依據;其余工程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以鄉鎮或村為單位,組織項目建設單位(法人)統一對轄區內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辦理取水許可申請,編制一本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再對單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進行取水工程或設施驗收,核發取水許可證。
4結語
農飲工程是一項長期建設任務,涉及點多面廣、小型分散,缺乏專業的管護主體。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同級發改、環保、衛生等部門的溝通銜接,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推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取水許可管理工作。要明確工程日常監督管理單位,強化取水許可審批事后管理,加強對工程取退水、計量設施維護、水源水質監測的監督檢查,確保供水安全。
參考文獻:
[1]國務院令第460號(2017年修訂).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Z].2006-02-21.
[2]水利部令第34號(2015年第1次修訂,2017年第2次修訂).取水許可管理辦法[Z].2008-04-09.
[3]水利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2015年第1次修訂,2017年第2次修訂).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Z].2002-03-24.
作者:鄧枝柳 閆冬 單位:湖南省水利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