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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法律;高職;職業化;研究
我國法律高職的職業化教育經探過十幾年的探索,積累了許多經驗,如法律診所式教學、雙證書、模擬法庭、法律服務中心、校外實訓基地等。但是對于法律高職職業化教育與社會需求是否契合,即:法律高職多年的職業化教育的“產品”是否與就業市場合拍?還較少考察與研究。本課題組成員以河北政法職業學院為切入點,對河北省的法律高職院校畢業生進行調查,對法律高職的多年職業化教學效果進行考察和論證。
一、法律高職職業化教育的調查與分析
本課題組成員對河北政法職業學院的2009-2011三界畢業生的就業進行調查。發出調查問卷1200份,收回有效調查問卷1003份。由于學生的就與學校的招生掛鉤,所以各方面努力,學生就業率比較高達到98%,但是法律專業對口率并不高。就職業分布來看:屬于靈活就業的占72.4%,這中間從事營銷、文秘等則占到一半以上,通過專升本考試的為13.6%,考上公務員進入機關包括政法機關的為6.2%,其他包括參軍等的為7.3%,這組數據對通過自考本科、專升本后通過司法資格考試,以及畢業以后又錄警等可能從事法律職業的沒有顯示。從這組數據可知:法律類高職的就業相對于其他層次的法律教育應該是比較高。2009年中國法治藍皮書《中國法治發展報告2009)》顯示,法學學科畢業生就業率在文科畢業生最低,甚至不如冷門專業的哲學和歷史學。①但是,法律高職就業多元化,尤其是法律類高職就業與法律高職的職業教育目標契合度低,大部分選擇非法律專業需要我們高職院校引起重視和關注。
同時,本課題組還對河北政法職業學院的在校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主要是對于當前所受法律高職教育的評價調查,發出調查問卷321份,收回有效問卷301份。調查結果顯示, 41.2%的學生對目前接受的高職法律教育評價不滿意,其中81.3%的學生認為學校的課程設置,實踐教學不合理;71.5%的學生不知道高職法律教育和其他層次法律教育本質上的不同;對于將來職業的選擇中11.4%學生選擇自考本科后參加司法資格考試,77.2%選擇公司、企業或者自主創業。其他自己列明的為參軍、大學生村官、大學生志愿西部等。這也與我們畢業就業調查數據基本吻合的,說明法律高職學生就業觀念比較符合社會發展。
筆者認為造成法律高職院校不適合社會需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
(一)法律高職教育但是法律高職院校在法律高職的職業化教學的定位上還帶有理想主義色彩。
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司姜晶副司長在全國高職高專教育法律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2011年年會上的講話指出:截止到2011年全國開設法律類高職專業的學校有300余所,其中高職高專院校200所左右,2009年底在校生數為228694人,約為本科法學專業在校生數的一半;全國高職高專法律類在校學生總數為人,占高職高專在校生總數比例的5%。法律高職設置的專業有法律實務類、法律執行類和司法技術類三大類13個專業,其中法律事務是開設的專業點最多的專業。司法部1999年頒發的《高等法律職業教育專業目錄(第一批)》和配套的教學方案(試行)規定:法律高職教育主要有律師事務、行政法律事務、法律文秘、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管理等專業。但是,司法部于2002年起具有司法考試資格要求本科以上學歷,高職法律專業無資格參加司法考試。這個限制對高職法律專業有著直接重要的影響。這是法律教育大眾化與法律職業精英化教育的沖突。同時,司法所、民事調解員、書記員等法律相關輔助和基層職業的準入的制度還沒有建立和完善。這其中為數不多省份法律相關輔助和基層職業的公務員考試除鄉鎮公務員中還有少部分職位大專學歷,其他基本要求是本科學歷。這進一步加劇了法律教育大眾化與法律職業精英化教育的沖突。
法律高職職業化教育理想目標定位與現行司法體制契合度底,所以導致了從法律高職畢業生小比例從事公、檢、法、司等于法律相關職業外,大部分選擇非法律職業。法律高職院校人才培養中借鑒目前工科類高職院校的成功經驗由學校與企業、行業協會緊密合作時也沒有考慮這個因素。司法部對法律高職職業化教育目標定位是高職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的的教育目標,如果法律高職院校還是一廂情愿的停留在這個層面,不僅會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而且法律高職教育會自我束縛。
(二)造成這種局面也有法律高職畢業生的原因。是否法律高職已經過剩呢?就法律專業畢業生而言,中國法律教育的產品還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同時表現為產品的緊缺和過剩,緊缺的是兩端,過剩的是中間產品。也就是在農村、西部、基層有著大量法律職業人才缺口。但是法律高職院校培養的學生大部分選擇城市。而城市尤其大城市,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人才層次的不斷提高,法律職業崗位競爭激烈、低層次法律人才的需求逐漸減少,所以法律類高職院校的畢業生只能選擇非法律專業,加劇了法律高職就業的低對口率。
筆者通過以上的數據認為:對目前及未來法律高職就業形式的狀態下,法律高職院校應該在目前的職業化教學基礎上,依據迅速發展變化的社會需求,就業去向多元化的趨勢,對法律高職教育的職業化教育進行調整甚至重新構建。
二、法律高職職業化教學體系重構
針對目前法律高職就業的多元化,法律高職教育的職業化教育體系應該是讓學生依據自身的職業傾向能力和職業興趣,使其具備《高等法律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所既定的法律職業能力,又有選擇某一職業傾向的職業能力。法律高職職業化教學體系重構要滿足社會和學生個體的職業化教育需求,同時也能促進學生拓展職業發展的可能。本文作者結合法律高職院校現狀,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法律高職職業化教育。
(一)必須解決法律高職職業化教育的一元性與畢業生就業的多元性之間的矛盾。職業化教育具有明確的職業定向、實用型和操作型人才培養的特征.其課程內容必須從崗位綜合職業能力的實際需要出發。通過課題組調查數據可以看出:社會法科高職畢業生的需求說明法學是一門應用面很廣的專業,法律人應該是具有人文精神和法治觀念的人才。只有真正明確社會需求的是多元化職業相依托的法律高職教育目標,才能重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高職的職業化教學體系。法律高職職業化現實教育目標應是適應向社會各領域的開放的法律職業需求,以社會人文科學為基礎的多元化的法律實務人才。法律高職教育的“職”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法律職業”。法律高職教育是培養社會需要的應用型、技能型人才。因此,法律高職職業化教育,應更傾向多元化的職業教育方向發展,以適應向社會各領域的開放的多元的高職法律人才的社會需求。
法律高職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應是構建寬口徑多元化職業性的培養模式。并且通過實踐教學使學生能依據自身的職業傾向能力和職業興趣,使其即具備法律實務能力,又有自主就業某一職業傾向的職業能力。這就要求法律高職教育目標定位應該是以社會人文科學為基出的、社會需求的、多元化職業相依托的法律類實務人才。將多領域職業教育納入法律職業教育中。《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出: “針對高等職業院校學生的特點,培養學生的社會適應性,教育學生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提高學習能力,學會交流溝通和團隊協作,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創造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對于這種定位是有支撐的。
(二)法律高職院校要結合自身特性來調整和定位自己的職業教育目標并形成特色。法律高職院校要樹立人才培養應該積極主動地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思想,法律高職教育不僅不同于本科法學教育的職業特性,而且法律高職院校明確辦學思想,定位準確,突出自身辦學特色。
就目前法律高職院效存在的首要問題是法律高職的課程設置上還是單一。法律類高職法專業的學生由學校的培養計劃培養出來,而很少考慮學生的興趣、特長和社會需求,即在課程設置上共性的比例很大,而忽視了學生的個性。法律類高職由于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選修課和等組成。但是,專業選修課在所有課程中的比重最低,也就是法律高職學生可以根據自己個性來選擇職業的需要,自主決定學習的課程時間比例很低。由于缺乏學習主動權,導致了專業結構簡單,知識體系單一,人才的培養如同流水線生產,難以形成的特長。
其次,法律高職院校沒有結合自身特性來調整和定位自己的職業教育目標并形成特色。學生職業化教育中可考慮依托學校自身優勢對法律相關度較高的職業進行拓展,考率因素有專業設置、學科優勢和辦學傳統以及社會資源、地理位置等。例如財經類院校開設的法律高職專業可以開設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中介、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報關員、拍賣師、證券從業人員等相關課程,尤其這些職業等都有相應的資格認證考試,并且結合高職院校“雙證書”制。還如法學專業在師資、文化等方面有深厚積淀和歷史的法律高職院校,如各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轉為法律高職院校的,可以在通過自學考試本科的學生中嘗試開設司法考試實驗班。雖然,國家嚴格控制高職院校升本,但這種探索也未嘗不可。高職院校要以提高質量、創新體制和辦出特色為重點,優化結構,強化內涵建設,提升社會服務能力。在同類院校中起到引領發展的作用,樹立自己法律高職的品牌。法律高職院校在競爭中才會爭取到更大的發展空間。
(三)增強法律高職職業化教育職業崗位的開放性,使職業教學內容與職業崗位要求相契合。法律高職院校在教學目標的定位上,首先核心目標是法律專業的的職業能力,包括訴訟、非訴訟、法律咨詢、民事調解等,使學生獲得職業群共同職業技能學,為學生職業生涯發展奠定更加堅實而寬廣的專業基礎。其次,基礎目標是是輔助職業能力包括檔案管理、文案編輯與速錄、財務管理等方面的職業能力。最后是拓展職業能力,即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的能力,具體為語言表達、與人溝通協作、組織和社會活動能力等,從而達到增強學生就業的彈性和崗位的適應性。這種教學目標能夠為學生應對社會多元化的職業需求提供了可能。本文作者者到就業市場了解:多數企業對文秘、行政、銷售、策劃、跟單、報關等崗位,在同等薪酬條件下更愿意招聘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才,以降低勞動力成本。法律高職職業化教育沒有建立具有職業針對性的實踐教學體系。實踐教學以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職業拓展能力為目標。職業教學內容與法學專業密切相關的經濟學、證券、保險、公證等選修課程,并形成完整的學科體系。這樣才能實現“入口”與“出口”相對接。
(四)重構與職業崗位相適應的職業教學模式。
法律高職校內的實踐教學活動內容和硬件設施相對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不僅硬件包括軟件及實踐大綱、計劃、教材等比較完善了。但是在在職業化教育中最重要的一環是畢業生實習卻流于形式,畢業實習時間大約半年左右,?因為法學專業大量畢業生公、檢、法、司等部門安排實習崗位比較困難,所以大部分法律高職院校很少統一安排實習單位。畢業生自己尋找實習單位,在這個過程中畢業指導老師、學生處、系部和就業指導處等部門監管不到位,等于學生處于放任狀態,最后學生交一份流于形式的實習報告。這樣把對于提高學生職業能力分量最終的一部分浪費掉了。法律高職院校應該切實重視這個問題,多部門共同努力,采取多種措施,通過多種途徑,來拓寬把畢業生的實習落實,并且在畢業老師的實習評價、學校實習監管等方面完善體制。
另外,在實訓基地的建設方面。對于基層、企業建立的實訓基地,在企業不僅掛有實踐基地的牌子,更要有真正的深度合作。把專業建設、實踐課程甚至教育與市場的運作融合,做到校企互動、開放合作產學研相結合辦學。把校企業合作模式真正落實,提升學生的職業能力。還可與街道、社區、鄉鎮司法所聯系,頂崗實習。法律高職院校對于農村宅基地問題、養老題、婚姻財產繼承等問題針對性的實踐教學,形成以綜合職業能力為核心的實踐體系。這其中法律高職院校可以探索建立自己法律援助中心。武漢大學、北京大學等高校成立法律援助機構。但是法律高職院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還沒有,將法律援助與高職法律職業化教學相結合是雙贏,既能作為民間機構承擔社會公益,同時也為法律高職學生找到具有實踐性的職業教育可能,是學生介入司法實踐的很好的切入點。
(五)建立完善法律高職院校畢業生跟蹤調查工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饋體系。法律高職院校要重視自己輸出產品的社會評價制度,部分高校已經建立學生畢業跟蹤調查表。但是很多法律高職院校這個工作還很不足。學校只能零星地、片面地、沒有形成系統的調查,無法得到全面、準確的教學效果信息。對畢業生的跟蹤調查不僅包括畢業生還應包括對已經進入勞動力市場的畢業生的跟蹤調查。法律高職院校畢業生跟蹤調查數據包括畢業生在校信息、畢業生簽約率、單位類型、工作類型、工作地點、工作滿意程度、工作與專業的對口度、畢業生對學校教育的評價以及用人單位對學生的評價。調查可以有助于客觀和深入了解法律高職院校畢業生就業狀況的現實,這種就業有價值的信息能使法律高職院校從市場的需求來調整、制定法律高職教育的結構。法律高職院校畢業生跟蹤調查工作不僅迫切,而且需要法律高職院校從體制、人員經費上建立完善。這是從根本上保證“以就業為導向”,職業教育真正與社會對接,法律高職院校才能煥發生命力。
(六)教師需要提高自身的職業能力和實踐能力。法律高職職業化教育必須使課程和教學內容符合學生職業崗位需求,以及選擇合適的教學模式有效引導學生獲得職業能力,而這一有效活動的完成以教師為前提,教師是關鍵要素。但是,目前法律高職院校的教師的職業化程度就不高,成為制約法律高職職業化教育的制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