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事件概述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個人所得稅調整再次成為關注的熱點。北京市政協建議,應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廣東將向中央申請建立與地區物價水平、通脹系數相掛鉤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浮動機制,提高廣東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而在15日的搜狐經濟學人月度論壇上,多位財稅專家建議,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未必需要提高,但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變化掛鉤,決策層應考慮適當降低稅率,擴大納稅群體。專家同時也指出,目前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極為有限,需從稅制上加以完善。
二、模擬題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個人所得稅調整再次成為關注的熱點。有專家提出應提高個稅起征點,還有專家建議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未必需要提高,但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變化掛鉤,決策層應考慮適當降低稅率,擴大納稅群體。談談你的看法?
三、參考解析
改革開放30多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收入差距擴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稅收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手段之一,其作用不可忽視。在這個背景下有專家提議提高個稅起征點,以緩解收入差距。對此我的看法為:提高個稅起征點應我們應充分體現公平原則,不能“一刀切”。對于勤勞所得應該采取低稅率,對于資本所得和一次性偶然所得應采取高稅率。即:一是個稅免征額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掛鉤,實行浮動制度;二是對勤勞所得之外的收入實行高稅率;三是對逃稅行為實行高額罰款,強制提高稅法遵從度。
為此,政府必須切實采取各項措施,不斷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努力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由于高收入者所得來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樣,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難度日益加大。為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和稅收征管,強化對高收入的調節力度。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強化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
一是各級地稅機關將結合本地區經濟總體水平、產業發展趨勢和居民收入來源特點,進一步調查摸清本地區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行業和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人群,確定管理的重點。
二是地稅機關要將調查摸底情況與日常管理情況對比,找到薄弱環節,采取措施不斷強化高收入者的日常稅源管理和監控。
三是對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項目,地稅機關將根據不同所得的性質和特點,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
四是地稅機關將堅持開展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并收集典型案例,必要時通過媒體予以曝光,促進高收入者依法誠信納稅,提高稅法遵從度。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個稅改革 起征點 稅率 稅制模式 功能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12-162-02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呼。凡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或者是沒有住所的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或者是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沒有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我國所實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從1994年實施以來,一直以“高收入者多繳稅,中等收入者少繳稅,低等收入者不繳稅”的原則進行的。使得個人所得稅在調解個人收入分配以及組織財政收入等方面產生了重要的作用。2011年,《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改革按照中央關于加強稅收對于居民的收入分配的調節的要求進行,進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加大了對高收入者人群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方面的功能進一步得到了加強,促進了社會主義經濟快速平穩的發展。不僅如此,改革后的新的個人所得稅還適當的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對高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調節力度,更好維護了社會公平,推動了社會的發展。
對于主要靠工薪收入的納稅群體,個人所得稅與他們的關系顯得更為重要和密切,對于這樣的一個群體而言,個人所得稅是一個比較大的開支項目。盡管我們國家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起點比較晚,不過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國民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斷的改革,工薪階層的個人收入也在不斷增加,由此越來越多的人群成為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額度也隨著收入的增加而不斷提升。
這一次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對個稅的起征點和稅率的級距都進行了修改調整。改革主要的立足點是給廣大的工薪階層民眾減輕稅收的負擔,據統計將有94%的工薪階層得到個人所得稅的減負。高收入者的收入遠遠超過了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而中低收入群體大體都在起征點上。這樣,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提高了,可以大大減輕普通勞動者勞動收入的稅收負擔。根據財政部和稅收部門的統計,修改前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為2000元時,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大概有8400萬人,在修改后,將起征點提升到了3500元后,大約有6000萬人不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了,只有2400萬人需要繼續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在2011年8月份時某員工發放了8月份的扣除掉“五險一金”的工資6800元,若是按照修改前的個人所得稅的九級累進稅率進行計算的話,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95元,而按照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的五級累進稅率進行計算的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25元,降低了370元。如此一算,就有相當大的一部分人群,個人所得稅的負擔不再沉重了,甚至是不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了。很大的一部分納稅人得到了征稅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和稅率的結構調整所帶來的雙重好處。降低了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負擔,就增加了可以支配的收入,這對于保障民生和改善生活是非常有利的。個人所得稅稅收的降低在一定的程度上緩解了由于物價的不斷上漲對于人們消費水平所產生的影響,提高了民眾的消費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內需的有效性,促進經濟的快速平穩發展。
高收入者的收入集成是多元化的,主要是依靠投資等形式實現財富的積累,但是卻把工資作為一個表象,作為工薪階層征稅,暗地里卻在海外開通賬戶避免繳納國內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后的個人所得稅,針對這一情形進行了改革。稅收部門加強了對那些高收入群體的收入摸底工作。聯合了銀行、證券、保險等各個行業部門對高收入群體的財產進行了全面的監管。與此同時,也加強了個人所得稅在勞務報酬、財產租賃和轉讓、股票紅利以及債券利息等各個方面的改革的力度。對于有些演藝明星人員以勞務報酬和有些高收入者以投資房產股票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民眾進行了高度的監察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對所持有的財產和勞務報酬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額度。這次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擴大了最高的稅率45%的人群覆蓋范圍。將改革前的適用于九級累進稅率的40%的人群也一并納入了修改后的45%中,適當地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對于穩定社會和諧是有利的。
新的個人所得稅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稅收負擔,年應繳納所得稅額6萬元以下的納稅人的降幅是最大的,據計算,平均的降幅已經達到了40%之多,最大的降幅竟然達到了57%,這樣的降幅對于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發展是十分有利的。不僅如此,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還把原來的納稅期限由原有7天改為現在的15天,對于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以及代扣代繳義務人是相當的方便的。
現在我國普遍存在著財產收入的多元化和隱蔽化,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加大稅收征管,首先就應該加強稅源的監察控制。可以借鑒采納美國等國家的一些做法,例如為每一個有著正常收入的民眾建立一個檔案,并且設置一個個人所得稅稅收的專用的個人條碼,這個人的一切收入都會在檔案和條碼中顯示出來。對那些在儲蓄存款中長期以來用的都不是真實姓名的,建立實名制機制,使公民的所有的財產收入、支出都透明化和公開化。改變那些嚴重妨礙稅務機關對稅源控制困難的現狀。使所有公民的納稅情況都非常的清晰,如此,可以減少偷稅漏稅逃稅現象的發生,防止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流失。此外要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的作用,對個人收入進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單位進行代扣代繳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基本要求。
強化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制度,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完善征管制度。
1.提升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技術。公平合理的稅負要求要有相應的完善的信息平臺,使稅務從登記到申報的每一步都能夠有詳細真實的記錄可以查看。現代技術的飛速發展已經進入信息化時代,因此運用高科技手段,建立一個網絡系統,使銀行、海關、工商等相關部門能夠在這個網絡平臺上實現信息共享,同時還要建立健全網絡的納稅申報和查詢的服務系統,并且在網絡上要求實行實名制,這樣不僅僅有利于納稅人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登記與申報,還有助于保護個人隱私。
2.對高收入者進行重點的監察控制。稅務機關只有充分了解高收入者的收支動向,才能夠更好地對其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高收入者的監察控制,能夠防止他們偷漏稅和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能夠及時提醒他們應該繳納的稅額。對于外籍人員在我國取得的收入,能夠根據各國的個人所得稅的規定進行合理的協商與征管。
3.加大對個人所得稅的宣傳。充分利用各種有利的時機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的宣傳,開展相關的稅收宣傳月等活動,依托各種媒體進行公益宣傳。采用各種形式手段使民眾了解納稅的重要性,加強人們的納稅意識和納稅的主動性,大力懲罰偷稅漏稅和逃稅的行為,形成一個良好的納稅環境。此外,還應該加強稅務機關的服務精神和服務的質量,營造一個良好的納稅征管環境。
就目前來說,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是分類征收的稅制模式。這樣的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不僅僅缺乏彈性,還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征稅成本。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我國公民的收入實現了多元化,使得這樣的稅制模式會讓個人所得稅在征收和管理的方面更加的困難,并且效率還不高。由于目前我國納稅人的主動納稅的意識還不是很強,在稅務機關管理力度不強以及征管手段還不健全的情況下,應該采取以綜合所得的課稅為主,分類所得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制的模式。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應該改變單一的稅收制度,建立綜合的稅收征收模式,適當運用分類征納的模式。單一的分類稅制已經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趨勢,必須要轉向混合稅收制,漸漸向綜合稅收征管制度發展、靠攏、這樣,才能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實現高效率的稅收征管,使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得到發揮,實現公平化、合理化,真正地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入,縮小貧富差距,防止兩極分化的目的。
個人所得稅中的免征額就是稅前費用的扣除額度,免征額如何界定,是個人所得稅稅收實踐爭論中的主要問題。我國現在實行的是統一的免征額,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在免征額上進行了大幅度的提升,這樣調整之后,雖然保證了大多數勞動者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在一定的程度上減少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在將來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中,要進行免征額幅度的調整還應該考慮到國家的財政收入情況。
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等級設置是相對于個人所得稅中的免征額來講的,稅收等級的設置與稅率的關系是相當密切的。在我國現在實行的稅收體系當中,個人所得稅是其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與此同時,作為一個國家稅收的主要稅種,在國家的財政收入中也占據相當大的比重。個人所得稅對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以及快速的發展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單單能夠調節我國人民的收入分配;而且還是我國在縮小貧富差距,防止兩極分化現象出現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個人所得稅稅收等級的設置還可以使國家在一個穩定的環境中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隨著現代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個人所得稅也應該不斷地與時俱進,不斷的改革以便能夠更好地適應現代化社會的發展需求。
參考文獻:
[1] 鄧子基.對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幾點看法[J].經濟研究參考,2005(23):35-39
[2] 朱星菲.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問題探討[J].商業經濟,2005(6):12-16
[3] 楊志勇.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幾點思考[J].中國稅務,2009(12):6-8
[4] 王靜.我國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的思考[J].西安郵電學院學報,2009(11):28-32
[5] 王紅曉.個人所得稅稅制要素設計探討[J].涉外稅務,2004(7):12-20
[6] 郭常春.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與完善[J].山西財政稅務專科學校學報,2005(3):1-7
[7] 陳超.陳慶海.新形勢下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合作經濟與科技,2009(10):23-5-25
[8] 陳鍔.論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原則.經濟師,2009(1):5-6
[9] 徐梅春.關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思考.池州師專學報,2007(1):1-3
[10] 艾華.稅收籌劃研究[J].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09):11-13
[11] 蔡昌.稅收籌劃規律[J].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08)34-35
[12] 陳共,周升業,吳曉求.公司并購原理與案例[J].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12):56-58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流失;原因分析;法律對策
1 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現狀
1.1 個人所得稅流失的主要方式
1.與用人單位簽訂雙份勞動合同逃避稅收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也是勞動者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依據。納稅人為了少交個人所得稅,與用人單位簽訂兩份勞動合同,第一份勞動合同按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簽訂,而第二份勞動合同則按照實際工資薪金所得與第一份合同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的差額簽訂,并用費用報銷的形式進行支付。
2.以福利代替工資逃避繳稅
過高的邊際稅率使得許多納稅人者傾向于選擇“高福利、低工資”,即企業將工資薪金的支付方式由收入轉換為消費服務。如利用各種商場購物券、給員工繳納各種商業保險、提供旅游補貼等,納稅人利用這種消費福利補貼實現了少交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3.將個人收入轉變為企業費用逃避稅收
個體工商戶往往將自己的個人收入轉入自己的企業,自己日常的個人及家庭消費則從企業列支,并且大多數采用現金支付的方式進行交易。由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消費和職務消費的界限較模糊,這種做法不容易被稅務機關發現。他們往往在年終還不進行利潤的分配,而是通過借款的方式將其轉換成個人收入;此外,許多個體工商戶還通過在銀行設立多個賬戶的方式實現少交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4.將應獲報酬轉化為對企業的投資逃避繳稅
納稅人以購買股票、證券等形式進行投資所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等收入是納入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內的,但很多納稅人不直接取得企業對他的分紅,而是通過將自己的投資所得預留在企業的賬戶上,作為對企業的再投資,企業則把這筆收入以債券或配股的形式記載在個人名下,實現了少交稅款的目的。
5.利用收入均攤逃避繳稅
納稅人利用我國個人所得稅對一些應稅所得項目扣除費用寬面額的規定,采用分散多次領取的方式,將其取得的收入化整為零,從而使自己的收入在每個納稅期限內都保持均衡。有的企業甚至將年薪改為月薪,將年終獎、季度獎等本應一次性發放的收入分散到各個月發放。這樣不僅避免了某些月份交過高的個人所得稅,還能分享每個月的費用扣除,從而實現了少交稅款的目的,導致了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1.2 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現狀
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顯示,2005年到2011年的七年間,隨著我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總額的增加,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額也由2005年的2094億元上升到6054億元,漲幅達到了189.11%。但我們還應該看到的是這七年間,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流失額也在不斷增長,2005年流失額為4584.66億元,2011年則上升到8704.04億元,漲幅為89.85%,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還是十分嚴重的,不僅數額巨大,而且增長迅速。
2 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成因分析
2.1 稅制原因
1.課稅模式不合理
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對于同一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按照不同的稅率分別計算納稅額的課稅模式。我國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這種稅制,便于納稅人了解和掌握稅法,可以更好的采用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所得的征收辦法,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稅收效率。但實踐表明,這種征收方式難以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原則,其最大的問題是不能綜合考慮個人的稅收負擔能力,無法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也難以調節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2.課稅范圍過窄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課稅范圍是采用列舉的方式的規定的,具體分為十一類。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居民所得特別是高收入者收入不斷向多元化、隱性化的方向發展,個人收入渠道增多,收入結構日趨復雜。許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沒有列舉的資本性收入已經成為納稅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中還沒有涉及到附加福利所得,這就導致了稅款的流失。
3.稅率結構設置復雜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稅率體系,對于不同類別的收入分別適用不同的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主要有三種:一是超額累進稅率即對工資、薪金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二是對其他8項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稿酬所得在適用20%的比例稅率后減征30%;三是對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勞務報酬所得除按20%征稅后,還適用加成征稅稅率,加成后勞務報酬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可達40%。
我國針對工資、薪金所適用的七級累進稅率與之前的九級累進稅率相比,是有所進步的,但目前的七級累進稅率還存在不足之處。在這七級累進稅率中,只有前四個比較常用,而后三個級別的稅率幾乎用不上,實際意義不大,也影響了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作用。此外,工資、薪金所得45%的邊際稅率還是很高的。世界上除了高稅率、高福利的一些歐洲國家外,其他各國的最高邊際稅率均在40%以下,我國的邊際稅率目前位于全世界第五的位置,僅次于丹麥62.3%、瑞典56.7%、荷蘭52%和日本50%。較高的邊際稅率會使納稅人為了降低稅率標準,而采用將收入分散取得的方式實現少交稅的目的,導致稅收的流失。
2.2 征管原因
1.代扣代繳制度未能得到很好地落實
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義務認識不到位,扣繳意識不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辦法》規定,代為扣繳是扣繳義務人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但許多扣繳義務人認為扣繳個人所得稅是在幫稅務機關的忙,稅務機關支付給他們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更讓他們感覺是在給稅務機關打工。這種錯誤的認識,使得他們缺乏法律責任感。
扣繳義務人采用多種手段幫助納稅人逃稅。扣繳義務人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經濟人,他與納稅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厲害關系,扣繳義務人往往盡量少將職工收入的一部分上繳給國家,以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很多時候,納稅人的稅額是由扣繳義務人自身負擔的,這都會使扣繳義務人由于利益關系運用種種手段幫助納稅人逃稅。
2.征管信息不暢
納稅人收入越來越多元化、隱蔽化,而我國當前的稅收征管水平還不高,申報、審核、稽查環節都缺乏先進的資料儲備和查詢手段,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傳遞緩慢且準確性不高,造成了納稅資料的缺失。由于我國金融體系發展的滯后性,高收入者的大部分收入都是現金交易,在征管信息不暢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根本無法全面、準確地獲取高收入者的收入、財產的真實數據。稅務機關與銀行、證券、工商等相關部門缺乏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另外,我國還沒有建立社會全員參與的長效協稅護稅機制和信息化網絡,稅務機關獲取外部信息有限,稅務人員要掌握納稅人的真實收入情況存在一定的難度,尤其是高收入者收入來源多樣,收入時間多變,如果納稅人不主動進行申報,稅務機關很難匯總統計,導致了大量的稅收流失。
3.執法處罰力度不夠、缺乏獎勵機制
盡管我國《稅收征管法》中規定了追繳稅款和交滯納金、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罰規定,但在稅收實踐中,由于法律規定的不確定、不具體、幅度落差大,使稅務機關難以決斷。受主觀因素的影響,稅務機關在執法時對偷逃稅款行為的處罰往往過寬過軟、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的現象普遍存在。另外,我國相關法律對納稅人的抗稅、偷稅行為都有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刑事處罰給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具體執行的很少。
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對偷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交或少交的稅款外,還可以處不交或少交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對納稅人的罰款很少有超過三倍的,這就使得偷逃者的收益很可能大于其受懲罰的損失,難以起到懲戒的作用。
此外,我國對誠信納稅人激勵機制缺位,誠信納稅和偷逃稅的待遇一樣,多納稅和少納稅的社會評價也沒有很大的區別。這種激勵機制的缺失,不利于良好納稅環境的建立,也削弱了納稅者的積極性。
3 治理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法律對策
3.1 完善與優化稅制,彌補稅收流失的制度缺陷
1.建立綜合征收與分類征收相結合的稅制模式
我國目前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這種稅制模式雖然體現了橫向公平,但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稅負能力,在縱向公平上幾乎無能為力。分類所得稅制容易使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進行費用扣除,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使具有多種渠道收入、綜合收入高、納稅能力強的高收入者游離在稅網之外,他們往往不用交稅或者交納較少的稅,最終導致了稅收的流失。
我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分類征收與綜合申報的結合,具體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分類征收、源泉扣繳是基礎,主要計對占納稅人80%的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發揮分類征收的固有優勢。第二,逐步引入綜合申報制度,重點監控占納稅人20%的高收入階層。第三,實施對中低收入納稅人減稅,特別是降低勞動所得的稅負,這樣可以加大稅收公平分配的力度,減輕征管壓力、降低征管成本,將征管資源集中配置在高收入階層,在綜合申報制度的執行上配置更多的資源。在推進過程中,我們要逐步完善和提高信息化技術水平,盡早推出個人財產登記、雙向申報、納稅人代碼管理等關鍵制度,真正落實儲蓄實名制,推進稅務、公安、銀行、國土、海關等相關部門的納稅人信息共享。
2.合理確定稅基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正面列舉地方式,明確規定了11項應稅所得,前面10項規定了具體的所得項目,第11項規定“其他所得”,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定義。這種規定看上去是涵蓋了個人收入的全部內容,但第11項規定的“其他所得”沒有一個能夠明確“其他所得”性質或者特征的概念,使得實踐中還是缺乏硬性的法律衡量標準。
在現階段,從保持稅收制度的穩定性出發,我們可以通過及時地補充法律法規或對現行的法律法規作出新的解釋,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不斷擴大應稅項目。將資本利得、附加福利地納入到征收范圍中,不斷擴大個人所得稅的稅基。
3.優化稅率結構,公平稅負
第一,總體上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并用,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的稅率結構。具體而言,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等經常性的所得,對其適用超額累進稅率;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經常性的所得,適用比例稅率。
第二,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累進稅率為45%,這個稅率在稅收實踐中很少能適用到,在法律設置上形同虛設。世界上很多國家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都在逐漸地降低,保持在40%以下,如美國是33%,德國22.9%,日本37%,韓國40%,俄羅斯31%,“經濟與合作發展組織”國家個人所得稅的最高平均稅率降低到35.85%。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置,應當根據全球稅制的變動,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適當地降低最高邊際稅率,使稅法更好地落到實處。此外,個人所得稅綜合課稅項目的超額累進稅率檔次適當的簡化,最好不超過5級;分類課稅項目仍可適用現行20%的比例稅率,保持不變。
3.2 強化征管,截斷稅收流失的通道
1.創建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稅源監控
對稅源的監管是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因此,為了治理個人所得稅的流失,我們可以通過社會相關部門的通力協作,不斷實現收入監控和數據處理的計算機化,加強對納稅人的重點監控和管理。
第一,加強稅收的信息化建設。稅務機關內部要形成稅收信息網絡,實現納稅人征管信息在全國稅收系統范圍內的共享。例如,在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建立重點高收入者納稅人的檔案,其他稅務機關可以共享這些信息,從而實現各級稅務部門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監督;對各地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集中進行全面的調查,準確掌握高收入行業中各個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員工的數量、收入分分配等情況,準確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項目、形式等情況。此外,還可以建立一個高收入者信息庫,信息庫主要包括某一時期內高收入者的財產來源、去向等資料,重點是高收入者的具體納稅情況。
第二,建立社會協稅、護稅機制。高收入者從事的所有與個人所得稅相關的活動,都要反映在收入者信息庫中。而及時、準確地從社會各個部門獲得這些信息,就需要銀行、海關、證券等部門的合作配合。因此,稅務機關要與工商、銀行、公安、證券、海關、房地產以及新聞媒體等部門建立協稅、護稅網絡,促成社會協稅、護稅機制。加強各部門間的信息資源共享、支持協作、通過各個部門提供納稅信息,同時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有關單位和負責人的責任,
3.加強稅務稽查,加大處罰力度
稅收處罰制度是稅收征管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嚴厲有效的稅收處罰,較強的稅法威懾力,才能有效地治理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流失。要想改變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的現狀,就應當加大稅收的處罰力度,從而增加納稅人偷逃稅款的風險和成本。
同時,還要限制稅務機關在處罰上的自由裁量權,對偷逃稅款的納稅人要適用統一的懲罰標準,使懲處不斷制度化和規范化。對偷逃稅款的行為進行通告,對其在全社會進行曝光,通過社會輿論的力量,加大納稅人社會形象等方面的損失 此外,我們還應當建立相應的配套獎勵措施,形成一套納稅激勵機制。對依法納稅的納稅人在職稱評級、職務晉升、工資薪金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3.3 個人所得稅相關制度的完善
1.提高居民收入的貨幣化
個人取得收入是為了消費,在滿足一定消費目的的前提下,是采取先獲得收入后進行消費的方式,還是采取直接獲得服務的方式,對個人來說顯得不是很重要。因此,企業將支付給員工的一部分收入轉為提供消費服務的福利形式,這樣就有效地為他們規避了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造成了我國現階段高收入者收入的貨幣化、賬面化的程度較低。為了堵塞高收入者個人所得流失的漏洞,減少企業以各種名義向個人發放的不合理福利收入,對福利性的轉移收入,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福利稅的做法,福利提供單位對發放的各種福利逐一進行記賬,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按照當期市場價格稽查其具體數額,只有已繳納福利稅的支出項目,計所得稅時才予以承認并準予列支,否則不準列支。
2.減少現金交易
根據國外的做法和經驗,減少現金流通、廣泛使用信用人支票,推行有記錄的現金交易方式,是對個人收入實行監控的重要手段。個人支付收入的方式上,要改變大量采用現金交易,而不經過銀行系統,因流向沒有記錄,稅務部門的征稅沒有客觀依據的現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在某種程度上取決于金融系統基礎設施的改善。信用卡和個人支票的使用,做到對居民收入與支出的監控。
3.建立和健全個人財產登記制度
對個人的存量資產,如金融資產、房地產及汽車等實行實名登記制度,通過了解個人各項財產情況,推算其財產積累期間各年收入的水平,從而有利于界定個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堵住部分納稅人的偷稅渠道。同時,將個人高額財產,如高檔家具、高檔音響設施、樓房、別墅等,實行編碼實名登記,輸入稅務機關的數據處理中心并全國聯網,可以有效避免因納稅人對高額財產進行地區轉移或者多人分名額而造成的稅收流失。
參考文獻
[1] 劉劍文、熊偉:《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周恩惠、郝琳琳:《在公平原則下完善個人所得稅法》,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2007年暨第五屆全國財稅法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7年。
[3] 徐曄、袁莉莉、徐戰平:《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年。
[4]李波:《公平視角下的個人所得稅模式選擇》,載《稅務研究》,2009年第3期。
[5]楊斌:《西方模式個人所得稅的不可行性和中國式個人所得稅的制度設計》,載《管理世界》,2002年第7期。
[6]李煒光:《個稅改革的大方向:以綜合制稅制代替分類稅制》,載《中國改革》,2008年第9期。
(一)在征收制度上實行分類征收制。即將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納稅所得分成11類,并對不同的應稅項目實行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額,按年、次等納稅,從而能夠簡化計算,方便征納雙方,以控制稅源。(二)在費用扣除上定額和定率扣除并用。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對各項應稅所得額,根據情況不同分別實行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定額扣除的標準為3500元或4800元,定率扣除的標準為20%。把征稅的重點放在高收入者身上,能體現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原則。(三)在稅率上實行累進稅率和比率稅率并用。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對不同的應稅所得分別實行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對工資、薪金所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所得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對除其他應稅所得實行比率稅率。(四)采用源泉扣繳與申報制兩種征稅方法。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申報繳納上,分別采取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方式。這樣有利于控制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流失,也便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五)以個人作為納稅單位。現行的個人所得稅以個人作為納稅單位,而不將家庭作為納稅人。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一)稅負不公平。首先,個人所得稅征收以個人為納稅單位,沒有考慮到納稅人家庭的具體情況和實際稅負能力,實行“一刀切”的做法。其次,個稅征收標準沒有考慮全國各地區生活成本的巨大差異,實行單一標準,從而導致生活成本高昂地區的工薪階層稅負較重,生活困難。最后,目前采用的分類征收辦法造成了收入來源單一的納稅人繳稅相對較多,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繳稅相對較少的不公平現象,難以發揮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分配調節方面的功能。(二)稅前扣除額的不公平。扣除額的不公平主要體現在工資、薪金所得的定額扣除方面。中國境內公民只能是在計稅前定額扣除3500元,而外籍人員和在境外工作的的中國公民卻能在扣除3500元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1300元。兩種扣除額之間足足有1300元的差距。這就導致了收入差距的拉大。另外,國家對于在部分偏遠、經濟欠發達的落后地區工作的個人應該予以稅收優惠照顧,以青海省為例,青海省經濟不發達,但物價水平一直居于全國前列,但卻與其他地區征收相同的稅,這樣就導致部分人稅負沉重。(三)稅收減免項目過多。目前主要包括免征個人所得稅的10類項目,暫免個人所得稅的8類項目,以及稅法對3類項目的減免優惠。林林總總,共有21類減免項目。這就會使得一部分人想方設法的尋找合理的途徑避稅,繁雜的減免項目的存在勢必會為稅收征管帶來阻礙,增加稅收的成本,而且也會妨礙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提高。
三、對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提出的建議
(一)采取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征收模式。就我國目前的現狀完全放棄分類征收制度是不現實的,因為個人所得的綜合測量和監控難以執行,甚至會導致稅收流失,偷漏稅猖獗。但分類征收有著弊病,就是不能完全體現稅負公平。因為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分項計征,難以全面、完整地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從而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反而少納稅甚至不納稅,所得來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納稅的不公平現象。因此可以將綜合征收制和分類征收制有機結合,吸收兩種制度的優點,綜合征收制的優點是能夠量能課稅,體現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又能對納稅人的不同收入區別對待,對某些特定項目進行特定征收。這樣既可以解決稅源流失問題,減少偷漏稅的現象發生,增加稅收收入,又能體現稅負公平的原則,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二)對高收入者要重點征收。高收入者是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應該確保對其做好稅收征管工作,這樣才能更好地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可以由稅務主管部門為其建立電子稅務檔案,重點監控,同時建立現代化的管理模式,應該讓銀行等金融機構配合稅務主管部門的工作,對其現金流進行密切關注,實現稅務、銀行、企業間的聯網,全面提高征管效率。(三)要合理規范個人所得稅的減免項目。對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稅,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的不公平性。因為國債或者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大都是高收入者才會選擇的投資項目,這樣一來對低收入者來說就是不公平的,因此應該適當的減少免稅項目,調整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的差距。(四)要規范稅前扣除標準,對于國內外人員應該一視同仁,允許有差別,但差別不應太大。對于國內各地區應該根據不同地區的物價水平、消費水平、收入水平,確定具體的扣除費用。(五)政府要完善相應的稅收法律體系,加大對個人所得稅管理體制和征管技術的投入,要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加強全社會的信用體制建設,同時要建立獎懲機制,對于積極納稅、不偷漏稅的個人進行獎勵,嚴厲打擊偷漏稅的行為。
四、結語
收入差別和財富差別不是孤立存在的,收入的差別會導致財富的差別,而財富的差別會加速積累收入差別,二者的相互作用使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二)貧富差距擴大的原因
中國貧富差別不斷擴大在很大程度上與經濟體制改革緊密相關。正是經濟體制改革導致所有制結構發生變化,從而使人們的收入來源發生變化,使人們不僅從公有經濟中取得收入,還可從非公有制經濟中取得收入;不僅取得勞動收入,還可取得非勞動收入(財產收入和轉移性收入),使收入來源多元化。正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導致各種經濟成分的收入分配機制發生變革,以及人們在各種經濟中的就業結構和每個人的就業結構發生變化,從而導致人們從每種收入來源得到的收入差別程度也不可避免地發生了變化,使居民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
一般來說,勞動收入差距主要來自三個方面:①個人素質差異,居民的勞動能力和身體狀況差異;②行業差異,各部門的壟斷程度存在差別;③地區差異,不同地區和區域由于自然的和政策的因素所導致的經濟發展基礎和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資產收入差距主要來自居民擁有資產的數量和種類存在的差異。轉移性收入主要來自居民所在單位和地區的收入水平、福利政策和社會倫理傾向。非法收入是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另一原因,主要有:①造假、販假、賣假收入;②走私販私收入;③傳播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從中牟取暴利;④炒賣房地產收入;⑤貪污受賄,利用職權侵吞國有資產牟取暴利;⑥從事地下經濟活動、逃稅漏稅。
在造成貧富差距的諸多因素中,只有個人素質差異帶來的差距是市場化的結果,屬分配不均,是合理的差距,是應該拉開的差距;而其他因素造成的差距是非市場化的結果,屬分配不公,是不合理的差異,是應該消除的差異。目前,我國初次分配明顯表現為不公平,貧富差距越來越大。面對不斷擴大的貧富差距,人們反對的是分配不公,而不是分配不均。
從長期看,初次分配結果的不公正會對經濟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政府的適當干預是必要的。政府需要通過再分配手段調節貧富差距,稅收正是政府用以調節貧富差距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別是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機制對貧富差距的調節
許多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并沒有起到由富人向窮人再分配的作用,有時正好起了反向的作用。其實,問題并不出在個人所得稅制度本身,而是累進稅率機制設計的錯誤。
稅收與個人收入的一般關系如圖1所示。累進稅和累退稅都具有再分配的作用。個人所得稅一般為累進稅,我們僅以累進稅為分析對象。
(一)累進程度的調節手段
在相同數量稅收的目標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合理設計,可以減少對“人們”工作熱情的傷害。圖1中,A為起征點,它由免征額ON和起征稅率OM來決定。在設計個人所得稅率時,根據該稅種的目標是聚財或者再分配,或者兩者兼而有之,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我們可以通過調整ON的長度和OM的高度來決定多少工作人數和多少工資不受稅收的傷害或少受傷害。所以,決定稅收收入的除個人收入和稅率之外,還有起征點A和累進稅線AB的斜率。當免稅額從ON增大到ON1(如圖2所示)時,累進稅線由AB移動到A1B1;當起征稅率從OM降到OM2(如圖3所示)時,累進稅線CD移動到C2D2。兩者均加大了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但多數人(收入低于OR者和收入高于OR者的低于OR的部分收入)受益,只有少數高收入者(收入高于OR的部分收入)的稅賦加重。因此,加大個人所得稅累進程度只對極少數人的高收入部分產生不利影響,不會挫傷多數人的工作積極性。
附圖
圖1稅收與收入的關系
附圖
圖2免稅額的調節
附圖
圖3起征稅率的調節
個人收入結構如圖4所示,低收入者為Ⅰ,中等收入者為Ⅱ,高收入者為Ⅲ,Ⅰ、Ⅱ類人所占比重較大,Ⅲ類人所占比重較小。因此,采用適當的個人所得稅制(如圖5所示)既可以縮小貧富差距,又不會挫傷大多數人的工作積極性。在圖5所示的個人所得稅制結構中,對三類收入者的低收入部分均免稅,對Ⅰ類和Ⅱ、Ⅲ類收入者的較低收入部分采用低邊際稅率,對Ⅱ、Ⅲ類收入者的中等收入部分采用較高邊際稅率,對高收入者Ⅲ的高收入部分采用更高邊際稅率。
附圖
圖4個人收入結構
附圖
圖5個人所得稅制結構
(二)稅率對個人收入的影響
個人所得又分為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征收對象不同,稅率對勞動供給的影響亦不同。假設個人收入僅來自勞動所得,隨著個人所得稅率的逐步增加,理性人將通過增加勞動時間來增加收入,直至工作極限;然后,增加閑暇時間,減少工作時間,個人收入也隨之減少。可見,對勞動收入征稅存在稅率極限,超出稅率極限,勞動收入會減少,則挫傷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反之,若對非勞動收入征稅,稅率應超過稅率極限,使個人非勞動收入減少,有助于鼓勵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
從上述理論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三個有關個人所得稅的結論:①個人所得稅的累進幅度按照邊際效用犧牲相等原則設計,對低收入者有利,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②增加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不會損害絕大多數人的工作積極性;③對勞動收入輕征稅、對非勞動收入重征稅,有助于鼓勵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實踐分析
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由英國首創,歷經2個世紀的發展和完善,已成為政府調節分配不公、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并成為大多數發達國家的主體稅種,發展迅速。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較晚,1980年第一次頒布《個人所得稅稅法》,僅對在華外籍工作人員征收;1986年對國內公民開征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對個體工商戶征收所得稅;1994年三稅合一,實行新的《個人所得稅稅法》;1999年10月對居民儲蓄利息開征利息所得稅。至此,個人所得稅走進千家萬戶,與每個公民的利益直接相關,引起理論界和老百姓的普遍關注。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設計本身存在的問題
1.資本所得輕征稅、勞動所得重征稅。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對非獨立勞動所得(工資、薪金)按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對獨立勞動所得(勞務報酬)按20%的比例稅率征稅,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現加成征收;對經營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按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對資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股息、利息、紅利、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按20%的比例稅率征稅。具有資本所得輕征稅、勞動所得重征稅的傾向。一般認為,資本所得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大于勞動所得,付出的代價小于勞動所得,與必要生活費用的相關程度低于勞動所得。因此,資本所得的負擔能力大,勞動所得的負擔能力小。對資本所得征重稅,對勞動所得輕征稅,可以實現能力大的多納稅,能力小的少納稅。
另外,我國將投資股票所得分為股息紅利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兩部分,對前一部分征20%的個人所得稅,對后一部分則不征稅。彩票中獎稅率太低,同為500萬元,工薪收入征稅稅率為45%,而彩票中獎只征收20%的稅率;個人購買彩票中大獎和靠積蓄利息養老適用相同的稅率。這些均不能反映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原則。可見,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明顯歧視勞動、重視資本,應當按照資本所得征重稅、勞動所得輕征稅的要求進行相應調整。
2.免稅額太低,扣除范圍未能體現公平原則。1994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我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定為800元。從1994年至今,我國人均國民收入有了較大提高。但是,居民消費支出發生了變化,原來由政府包攬的福利支出(公有住房、公費醫療以及子女教育費用等)全部或部分轉為個人負擔;食品、水、電、燃氣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價格也比1994年有較大增幅。這些客觀因素的變化,決定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應該向上提高,許多學者認為1500元較合宜,否則,是對較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費用征稅。
扣除范圍,國際上通常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用和個人特許扣除三部分。我國只設計統一扣除額,法定扣除額設計與實際生活負擔存在較大差距,不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其縱向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
同時,對居民與非居民適用不同的扣除額標準,對非居民附加扣除3200元,適用4000元的月扣除標準,而對本國居民的實際負擔范圍變化卻沒能及時調整扣除額標準,致使兩者相差5倍,形成對本國居民的政策歧視,無法實現橫向公平。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實施時,表現為征管無力
1.工薪階層成為實際納稅主體。如圖6所示,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來自勞動所得,尤其是工薪收入已成為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收入來源,工資薪金項目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近50%[4]。1999年開征利息稅后,比例有所下降。而且,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增長遠遠高于職工工資總額增長(如圖7所示),工薪階層稅收負擔明顯過重[5]。
附圖
圖6個人所得稅各項目比重
附圖
圖7職工工資和工薪所得個稅增長比例
另一方面,高收入階層稅收負擔極輕。例如,廣州市2000年84.69億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中,高收入者的稅收僅占2.33%[6]。目前,我國工薪階層成了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納稅主體,使個人所得稅存在逆向調節,未能體現再分配功能,深深地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2.最高邊際稅率形同虛設。我國工薪所得按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工薪階層的收入扣除800元后,只有極少部分人須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這部分人中的絕大部分也只適用5%和10%的前兩檔稅率,第5至9級稅率基本上不發生作用,部分稅率并無實用價值。特別是,我國最高稅率45%在現實中極少運用,只起象征性作用,有其名而無其實,形同虛設。可見,我國個人所得稅名義稅率過高,實際稅率很低,仍然存在進一步提高實際邊際稅率的空間。因此,可以加大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累進程度,尤其是對資本所得。
3.稅收流失嚴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個人所得日趨多元化、隱蔽化、分散化,征管工作難度加大。實物分配和權益所得未納入征收范圍,影響了稅收的調節力度。個人所得稅收人中,巨額灰色、黑色收入(偷稅逃稅、走私販私、貪污受賄等腐敗和違法所得收入)游離于個人所得稅調節之外,靠權力、地位取得的實物性分配或服務也沒有納入征稅范圍,存在“權益逃避納稅,劣幣優于良幣”的現象。因此,必須加大對9類高收入行業、單位和9類高收入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防止個人所得稅流失。
總之,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設計和實施對公平原則體現不夠,沒有按照邊際效用相等原則分配稅負,極大地挫傷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收入分配的理想結構應該是“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型”結構,這既有利于促進效率的提高,也符合“共同富裕”的原則。今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應充分體現再分配原則,加快高收入者收入向低收入者的轉移,縮小貧富差距。目前可作的選擇是增大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尤其是增大高收入者稅負,使高收入者做出更多貢獻,減輕較低收入者稅收稅負。同時,完善所得稅制必須與嚴格執法、加強征管相結合,以防止稅收流失,削弱再分配的力度。
(三)關于個人所得稅的討論
中國人民大學顧海兵教授曾在《中國企業報》(2001年10月29日)撰文《“十五”期間稅制改革其他的若干思考》指出:“十五”期間可以考慮①將個人所得稅列為共享稅,②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減少級數,③取消800元起征點,實行全民征稅。顧海兵教授關于提高起征點的觀點引起一場“是否全民征稅”的爭論,降低累進稅率的觀點似乎得到理論界和老百姓的認同。
1.是否全民征稅?實際上,這涉及稅收的目的是聚財還是再分配的問題。目標模式的選擇不是一成不變的,其選擇標準與各國的經濟發展快慢、人民生活水平高低、貧富差距大小、社會穩定程度以及傳統文化背景有關。有學者從該稅種發展的世界史出發,認為應該先以聚財為目的,爾后再以再分配為目的。在早期,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總是與戰爭籌款相連的,然后各國才將個人所得稅與再分配相聯系。如果以聚財為目的,則應對所有的收入征稅,并降低邊際稅率;如果以再分配為目的,則應提高免征額,提高或維持現有邊際稅率。目前,我國突出的問題表現在貧富差距過大,人民要求縮小貧富差距的呼聲越來越大,況且一部分人的富裕是市場機制不完善的結果,或者說是競爭起點優勢的結果,甚至是非法行為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應該以再分配為目的。這不僅有利于維護公平,也有利于增進社會經濟福利。
2.是否減稅?國際上,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總體趨勢是減稅,上面理論分析的結論似乎與之相矛盾。原因何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應如何改革呢?從公平的角度出發,從有效需求不足的現狀出發,有人主張提高個人所得稅率;反對者從世界各國減稅趨勢出發,從效率出發,主張減稅。至于說到世界各國的減稅趨勢,我們應該注意幾點:第一,應該把對企業的減稅和對個人收入的減稅區別開來,對企業的減稅比對個人收入的減稅更普遍。第二,除美國外,其他工業國貧富差別問題并不是很突出。同時工業國,尤其是高福利國家,勞動力成本過高已成為就業及國際競爭力的障礙,所以降低過高的邊際稅率是有空間的。中國貧富差別較大的問題更需要用個人所得稅來調節。第三,美國是世界范圍內減稅的領頭羊,其中包括降低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但代價是美國財政已形成額額赤字和貧富差別加劇,富人從減稅中獲得巨大好處,而與2300多萬窮人無關。現在評價布什的減稅政策還為時尚早。中國應根據自己的國情來決定是否減稅、減何種稅、減多少稅等等,而不是簡單照搬他國的政策。
總之,適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機制,一方面是既要得到最多的稅收又要保證最少的人受傷害;另一方面是要通過負所得稅使那些最需要幫助的人得到幫助,實現經濟福利最大化。這種目標是可以通過免征額、起點稅率、邊際稅率以及負所得稅率等等的科學組合而達成或接近達成的。至少可以肯定地說,通過個人所得稅率機制的科學設計,我們可以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做一個接近合理的選擇,而不是簡單地將兩者對立。
【參考文獻】
[1][2][6]董樹奎.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現狀的分析[J].研究,2002.
[3]呂江林.論我國當前積極財政政策的主要著力點[J].財經,2002.
[關鍵詞]行業間收入差距;個人所得稅制;政策選擇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3-0160-02
1 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
個人所得稅即對個人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其課稅模式有三種,即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和混合所得稅制。我國實行的是前一種,對同一納稅人的不同所得分門別類地征稅。一般來講,個人所得可以分為生產經營所得、勞務所得、資本利所得等。當取得了法定應稅收入并達到起征點時,個人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實踐中,各國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情況、歷史文化背景、人民的收入水平等確定征稅模式、稅率等。我國將應稅收入分為十一類,分別按照不同的稅率征稅,工資薪金按照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個人所得稅是干預經濟的重要工具,通過對不同的收入和取得不同收入的個人采取有差異的稅率和征稅模式,達到調節收入的目的。通過對居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在稅前稅后產生差別,反映在圖形上就是稅后曲線比稅前更接近四十五度線。下面分析個人所得稅對收入的調節作用。
第一,稅負結構是個人所得稅實現收入再分配功能的重要手段。稅負結構是指個人所得稅制設計中對不同的納稅人、不同的收入種類和水平、不同的家庭采用不同稅負水平的制度性安排。例如,對不同收入來源地所得采用不同的稅負正常很能體現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作用。因為不同的納稅人的主要收入不一樣,一般高收入者來自資本的收入較多,而低收入者的主要收入一般是來自勤勞的所得。如果對來自資本的所得征較高的個人所得稅,則對以勤勞所得的納稅人是一種相對的公平。因為通過征稅,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收入比重結構發生了變化,即基尼系數變小,從而使收入分配趨向于公平。
第二,個人所得稅的總體稅負是可以影響收入分配公平的。從一種極端的情況來看,如果一個國家沒有個人所得稅,那么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絕對收入差距及相對收入差距都不會有任何變化,因為個人所得稅是對純收入的課稅,在稅制設計中要考慮到個人基本扣除、減免等因素。對低收入者來講,即使開征個人所得稅,對他們的收入水平也沒有太大影響。而高收入者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個人所得稅的影響,其稅前收入和稅后收入的變動程度比低收入者要大很多。一般來講,一個國家個人所得稅稅負水平越高就越能體現其收入分配能力。
第三,采用累進稅率是個人所得稅實現收入分配公平的有力工具。關于累進稅率如何影響收入分配公平,現代西方財政學家們發展了古典經濟學家穆勒的均等犧牲概念來作解釋。均等犧牲概念認為,如果納稅人因納稅而產生的福利損失或犧牲是均等的,則納稅人就得到了公平對待。累進稅率正好符合了均等犧牲概念的要求,故個人所得稅用累進稅率有利于收入分配公平。
第四,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支出措施也是實現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途徑。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支出是通過對個人的全部所得或部分所得免稅,減少他們的納稅義務,從而增加可支配收入,尤其是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以實現收入再分配。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許多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對稅收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一直給予高度重視,取得了不少成功經驗,是值得我們借鑒的。我國自19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就把調節收入分配作為其理論依據和社會目標。目前在我國主要是將分類所得稅之結合超額累進稅率、比例稅率老實現不同的稅收負擔,以達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經濟學家通常用基尼系數衡量收入分配均等程度。下面通過將人均全部年收入視為個人所得稅前收入指標,將人均可支配收入視為個人所得稅調節后收入指標,利用城鎮居民分組收入數據,分別代入基尼系數的測算公式后,測算出的一組數據,如下表,對比分析得出,2002―2007年,所得稅調節后的基尼系數比調節前的基尼系數是有所下降的,及個人年所得稅對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上具有一定的正效應。
2 個人所得稅制的局限性
雖然在理論上,個人所得稅可以調節收入分配,并且在實踐中,它的調節作用也得到了很好的證明。但是,就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來講,這種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卻是相當有限的。我國采取分類所得稅制,最基本的特征是將個人所得分類后,對不同所得項目采用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分別計算應納稅款,此后不再對各項應稅所得匯總納稅,也不考慮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它沒有第二次課稅,即沒有在分類征稅的基礎上進行第二次綜合課稅。這種模式在實施中會產生以下幾個問題,從而削弱了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
第一,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的模式,對不同來源地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標準和方法,不能全面、完整地體現納稅人真正的納稅能力,從而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納稅或少納稅;而對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納稅的現象,從而與個人所得稅的目標――調節收入分配公平,產生嚴重的沖突。
第二,現行的分類稅制模式容易產生避稅現象,也難于設計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因而會產生納稅人稅負的不均衡,即制度性的漏洞比較多。例如,對勞務報酬、財產租賃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實行按此可證,并有不用的扣除標準,個人所得稅制產生的逃稅漏洞就很明顯。
第三,陷阱的分類所得稅制不能使個人所得稅與公民個人緊密結合,從而不利于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提高納稅意識的最有效途徑就是征收與個人密切相關的稅種,使個人有機會去繳稅,否則居民永遠不清楚應該交什么稅以及如何繳。現行稅制模式的選擇盡管從表面上看是符合我國征管實際情況的,但從長期來看,這種思想存在危險,即因為對現實情況地過分依賴從而削弱了應該有的進取精神。我國居民的納稅意識淡薄,在自行申報納稅制度下,很難保證每個居民都自覺繳稅。
除了我國分類稅制模式存在問題而導致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減弱外,個人所得稅自身存在的一些問題也是阻礙調節作用發揮的因素,包括納稅人的多元化、收入來源的多元化、應稅所得確定的復雜性等。
3 縮小行業間收入差別的政策重點――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都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如果將居民的收入差距比作一條具有高峰和低谷的曲線,那么個人所得稅的作用是削平高峰,而社會保障的作用就是填平低谷,以使最高點和最低點之間的距離盡量縮小。
1978年以來,我國各行業職工的絕對工資和相對工資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總體來講,各行業職工的工資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各行業工資增長的速度和幅度并不相同。相關數據表明,各行業間的收入差距擴大了。1985年最高收入行業的平均工資為最低收入行業平均工資的1.81倍,到1997年擴大到2.26倍,2000年擴大到2.60倍,到2005年已擴大到4.88倍。從相對數看,工資收入的差距似乎不太顯著,但從絕對數看,其差距很大。據統計,最低收入行業平均工資與最高收入行業平均工資差額1985―2005年成倍上升,并且倍數不斷擴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業收入差距持續拉大,市場失靈是一個重要原因,再加上在現實經濟活動中,人們在財產繼承、教育機會和就業機會、身體狀況和智力水平等方面的差異是廣泛存在的,機會的不平等是市場機制無法調節的。市場機制的弱化需要靠政府財政手段加以解決。解決行業收入差距問題,也需要政府采取措施加以糾正。
本文認為,行業間收入差距屬于縱向的收入分配不平衡,而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主要是實現了國民收入的第一次再分配,即在初次分配形成個人收入的基礎上,通過制定不同的稅負結構這一措施,對不同收入水平的個人征收不等量的稅收,對不同的收入來源制定不同的稅負政策,從而有利于實現縱向公平。另外,行業收入差距部分原因是機會不公平造成的,制定適當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不僅可以達到抑制高收入的作用,而且征收個人所得稅產生的收入效應會激勵納稅人為彌補可支配收入的減少而增加工作時間,以達到原有的經濟收入水平。這樣既調節了收入,又能增加社會總福利。如果個人所得稅政策能夠得到合理實施,征管制度的完善,它可以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還有利于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使整個社會的效率提高。
參考文獻:
[1]N.Gregory Mankiw.Principle of Economics[J].New York∶The Ronald Press Company,2006.
[2]Gordan Tullock.Economics of Income Redistribution[J].Virginia Asia∶The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1997.
[3]白景飛,周雪飛.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狀況及財稅調節政策[J].財經叢論,2003(3).
[4]李延輝,王碧珍.個人所得稅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分配的實證研究[J].涉外稅務,2009(2).
(中央財經大學,北京 100081)
摘 要:累進稅率具有調解收入差距的理論功能,在其適用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因為免征額的確定不科學以及累進稅率存在級數過多、過小的問題,導致其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沒能得到有效地發揮。針對這些問題,可以通過適度提高個稅費用扣除標準,完善累進稅率來調節收入差距。但要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稅收公平,除了這兩種方法外仍需綜合運用工資政策、社會保障制度和稅收法律等方式。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法;工薪累進稅率;免征額;收入差距
中圖分類號:F4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260X(2015)03-0041-03
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的發展歷史不長,1994年才初步建立起較為規范的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其中,最為顯著的是累進稅率發揮了調控宏觀經濟的功能。累進稅率作為一種稅率結構由來已久,從15世紀歐洲的佛羅倫薩開始采用,到19世紀初期歐洲大陸開始普遍倡導,終至19世紀晚期累進稅制開始了現代化的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西方國家的累進稅制就變得非常復雜,比如邊際稅率非常高,稅率檔次非常多等,無不令人生畏。早期的累進稅制是作為一種平等分配稅收負擔的工具出現的,直至后來才作為一種對收入進行再分配的手段而被采用。作為政府的一種收入汲取機制,累進稅率在近現代民族國家的發展中做出了巨大貢獻,并在近現代政府職能目標的實現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1](75)
個人所得稅是從收入來源方面減少個人的可支配收入,一般是采用累進稅率來調節收入分配。累進稅率即是將同一征稅對象按照數額的大小,劃分為若干不同的等級,對每個等級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隨著征稅對象數額的不斷增大、稅率也不斷隨之累進提高的稅率。[2](62)當前,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仍舊依靠累進稅率來調節收入差距。
1 我國工薪累進稅率和免征額調節收入差距的效果分析
收入差距一直影響我國經濟發展,而公平是國民收入分配中必須堅守的基本原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有力保障。中國個人所得稅從1980年實行以來,經過30年的發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從收入差距持續增大、貧富懸殊越來越嚴重的現實情況看,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入作用的效果難以令人滿意。
1.1 工薪累進稅率和免征額適用的預期效果
1.1.1 免征額的確定
1980年個人所得稅開征之初的工薪所得免征額是 800元;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600元的標準;2008年3月1日起調整為2000元;2011年9月1日調整為3500元。免征額的提高,則是為了解決實際負擔較重的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費用稅前扣除不足問題,既合法也合理。按照當前的發展狀況,多數人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未來免征額的調整頻率和幅度會更快、更大。在計算個人工薪所得稅時,免征額的確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于收入在免征額以下的低收入群體,免于征稅,保證其日常的正常開支;對于中等收入者,其應納稅所得額也適用較低的稅率,減輕其稅負;對于高收入者,其應納稅所得額仍累進適用高稅率,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使其與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縮小。
1.1.2 累進稅率的適用
我國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如納稅人甲月工薪收入為8000元,扣除3500免征額,適用3%、10%兩檔稅率,應納稅345元,占收入的4.3%;納稅人乙月工薪收入為20000元,扣除3500免征額,適用3%、10%、20%和25%四檔稅率,由于乙獲取收入的能力強,其適用的稅率也提高至25%,應納稅3120元,占收入的15.6%;納稅人丙月工薪收入為100000元,適用3%、10%、20%、25%、30%、35%和45%七檔稅率,應納稅29920元,占收入的29.92%。可見,隨著工薪收入不斷增加,稅率也隨之累進提高,其稅收負擔也相應加重。
免征額和累進稅率的制度設計能夠起到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負,加重高收入者的稅負,減少貧富差距,實現稅收公平。但是我國的現實情況卻是,個人收入差距持續增大、貧富懸殊急劇加重,這又有何緣由?
1.2 工薪累進稅率和免征額適用的實際效果
1.2.1 免征額
對于當前我國免征額的設計,頗具爭議。有經濟學者建議將免征額提至8000元甚至10000元,①這可能是考慮到3500元的免征額不夠個人支付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因此,窮人更窮。而對于富人來說,在其收入來源中工資薪金僅占了極少的部分,所以個人工薪所得稅的繳納對其沒有實質性的影響,而且因為其收入來源多樣化,財富的積累比中低收入者更快、更多。因此,富人更富。所以貧富懸殊,收入差距越來越大。
但反對的聲音也不小,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的調整應該只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邁出的第一步,而且在調整免征額的過程中忽視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單純提高個稅免征額的“效益悖論”②。而且另一方面頻繁提高免征額,會較大地影響國家公共財政收入,也會讓低收入者感到困惑,因為那些收入較高者享受與之同樣的收稅待遇。
雖然免征額的提高,能夠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負,卻不會明顯加重高收入者的稅負,對縮小貧富差距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但筆者認為,現行的3500元免征額是不合適的,需要適度提高免征額來保障和改善中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但也不可過高,否則會造成稅基明顯縮小和財政收入流失的后果。
1.2.2 累進稅率
從理論上講,累進稅率發揮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遠大于免征額。對于中低收入者,扣除免征額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的是較低的稅率,承受不高的納稅負擔。對于高收入者,隨著工薪收入不斷增加,稅率也隨之累進提高,其稅負也越來越重,有效地較少其實際收入。但是因為我國目前的累進稅率存在級距、級次和稅率等方面的問題,對中低收入者,尤其是中等收入者而言,其實際稅負并不輕,而對于高收入者,其工薪稅負也不重,因為大多數高收入者的財富中工薪收入只占很小的部分。因此現行的累進稅率無法從根本上有效地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于是,需要分析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工薪累進稅率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使累進稅率能夠發揮其應有的功效,有效地降低收入差距。
2 現行工薪累進稅率和免征額存在的問題
稅率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雖然累進稅率對收入分配有強大的調節作用,但是因為其存在累進、級次較多、邊際稅率較高等問題,導致實際效用減弱。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為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偏高,檔次過多,邊際稅率過大,容易造成納稅人偷稅漏稅,過高的稅率削弱國外高層人員到我國就業的意愿。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級次越高其調節力度越小,無法體現稅負公平,加劇了收入分配差距的程度。[3](15)
2.1 免征額的確定不科學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確定,是在費用扣除上采用定額扣除,也就是說個人所得稅對所有的納稅人都同等對待,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和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即沒有考慮到每個納稅人各自的家庭情況,比如說贍養人口子女撫養及教育、醫療費用、住房購置費等。
其次定額扣除在我國地區之間也會引起納稅人稅后負擔不同。我國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居民收入水平相比內地經濟不發達地區來說要高很多,但如果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的話,不發達地區的人均收入可能還達不到個人所得稅確定的免征額,這就導致在扣除過程中,納稅的對象變少了,原本應該繳納稅款的納稅人,不用再納稅,這相當于給一些人進行了免稅,也體現不出稅收公平原則。
最后,定額扣除也會使城鄉之間的納稅人實際稅負不同。長期以來,我國采取了“城鄉二元制”的經濟結構,為了支持城市工業的發展,農村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自己的發展,造成的后果就是城鄉居民間的收入差距很大。而定額扣除采取“一刀切”的處理方法,沒有考慮到城鄉之間的納稅人收入水平的差距,顯然是不合理的。
2.2 累進稅率級數過多,級距過小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大部分為普通工薪階層,他們的收入有限,一般適用較低檔次的稅率,因此對他們的收入再進行逐一分檔計算,意義不大。而對于后幾檔高稅率的設置雖然是為了增加高收入者的稅負,但幾乎形同虛設。對高收入者而言,工薪收入也是有限,占總財富中很小的比例,所以實際稅負也不重,更不用說可以通過逃稅等方式避免承擔較重的稅負,所以累進稅率的調解收入差距的功能無法正常發揮。
稅率過高會產生負面影響,各種避稅行為因此加劇。著名的拉弗曲線就對此作出了說明,當稅率高到一定的程度,總稅收不僅不會增長,反而會開始下降。針對此問題,個人所得稅的發展就是要簡化或取消復雜的超額累進,比如實行比例稅率,俄羅斯推行的13%的一刀切式個人所得稅比例稅率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不僅大大降低了稅收征管的成本,而且避免了稅收總收入較大流失。稅率設計的失當導致稅法無法充分發揮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的功能,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反而可能高于高收入者。[4](127)我國又該如何完善工薪累進稅率和免征額來實現其調解收入差距的功能?
3 完善我國工薪累進稅率和免征額的建議
個人所得稅制的核心內容就是稅率結構的設計與減免扣除,因為此二者直接關系到納稅人負擔的輕重與稅制是否公平,且二者關系緊密,功能作用相輔相成,在制度設計時必須予以整體考慮。[5](64)
3.1 合理設計免征額
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應該與實際費用負擔聯系起來。否則就會削弱調節作用,個稅的扣除標準必須要考慮到納稅人的消費支出和生活成本,并考慮到通貨膨脹物價上升等因素,又考慮到我國區域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建立有差別的扣除標準,建立費用扣除指數化制度,稅收的重點應著眼于中高收入者,因此在指定稅收政策上應適當照顧社會弱勢群體。
“一刀切”的定額扣除雖然存在不合理性,但在實際操作上大大減少了征收成本。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適用同樣的免征額也不會對稅收收入造成特別大的影響,所以現行的扣除標準還是應采用定額扣除,并適當提高費用扣除標準。
3.2 適當調整累進稅率
3.2.1 適度提高最低起始稅率
起始稅率就是最低一檔稅率。起始稅率的水平應當與費用扣除標準的確定相聯系,從技術方法上講,較高的費用扣除標準應該與較高的起始稅率相配合,較低的費用扣除標準應當與較低的起始稅率相配合。[6](159)我國目前的最低起始稅率為3%,這與我們現在的3500元的免征額是匹配的。但是因為現在我國的費用扣除標準存在不合理之處,在合理提高免征額后,有必要適度提高最低起始稅率。這與國際上大部分國家的做法也是一致的。[7](45)
3.2.2 維持最高邊際稅率
我國目前的最高邊際稅率是45%,在世界范圍內屬于中高水平。有學者提出要降低最高邊際稅率,因為高邊際稅率不利于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在全方位對外開放的情況下吸引高級人才和資本。[4](128)只是,我國轉軌經濟過程中社會貧富差距過大,較高的最高邊際稅率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調節收入差距。而且縱觀各國,還是有許多國家或地區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適用的收入范圍與我國相比要低得多。換言之,某些“高收入者”在周邊國家被課之以最高稅率時,可能在我國只適用中檔水平的稅率。所以與之相比,我國設置45%的最高邊際稅率,依然可以保持稅收競爭力。
3.3 減少級次、擴大級距
有學者提出在起始稅率與最高稅率之間,我國可以設置3個檔次的稅率,這樣稅率總體上為5檔,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接近。[4](128-129)[7](45)因為我國當前實施的累進稅率的級次多達7級,最高邊際稅率為45%,這種設計造成了納稅工作復雜化。而且稅率形式越復雜、級次越多,累進程度越強,逃稅的動機越強。這顯然不利于所得稅收入調節職能的發揮,更與量能課稅原則背道而馳。當前工薪所得稅的納稅人多是中等收入者,中等收入者是社會穩定的因素,也是引導社會消費的最主要的群體,擴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符合現代社會結構變動的趨勢。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應該幫助推動中等收入階層的形成,所以有必要取消其中幾擋過密的稅率,擴大級距。
4 結語
通過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調整收入差距,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想通過個人所得稅把社會公平一次調整成功,是不符合實際的。有學者提出可以考慮通過個人所得稅的支出,通過轉移支付,調節收入分配;對于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薪階級,當遭遇意外事故而出現個人財政危機時,稅務機關可以將其已經繳納的部分稅款用于納稅人身上,這種制度能使公民切身體會到,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本身對鼓勵公民誠信納稅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3](16)這種建議也有一定的可取性,只是實際的操作還有待考證。
就當前來說,更為重要的是如何使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工薪累進稅率和免征額能夠良好地發揮其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首先需要科學地進行費用扣除,確定合理的免征額。其次,對于累進稅率則要減少級距、擴大極差,合理適用稅率。當然實現縮小貧富差距目標的過程中,手段和方法也是很重要的,比如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總之,單純運用累進稅率和免征額是不能從根本上縮小貧富差距的。除此之外,仍然需要工資政策、社會保障制度和稅收法律等其他方式的綜合運用來調節收入差距,實現稅收公平。
注 釋:
①經濟學家茅于軾在博客上稱,應該免征額提到8000元,個別地區應提到1萬元。據報道,毛壽龍教授曾表示免征額應該調整到,8000元最合適。
②即提高免征額,實際上是收入越高的人獲益越多,而不是我們通常所認為的“大為減輕廣大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稅負”。參見叢中笑:《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工薪累進稅率的優化——擴大級距、減并級次和降低稅率》,載《當代法學》,2010年第2期,第124頁。
參考文獻:
(1)甘行瓊。累進稅率的制度經濟學分祈[J]。稅務研究,2005(1)。
(2)魏明英,李延峰。淺析個人所得稅的理論職能與我國的現實偏差[J]。美中法律評論,2005(11)。
(3)馮曦明,黃文麗。淺析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J]。財會研究,2012(7)。
(4)叢中笑。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工薪累進稅率的優化——擴大級距、減并級次和降低稅率[J]。當代法學,2010(2)。
(5)朱大旗。關于完善個人所得稅法若干重大問題的法律思考[J]。法學家,2001(3)。
[關鍵字]個人所得稅 調節
在我國,財政收入主要由稅、費、利、債四個板塊構成,而稅收由于其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點,占據了財政收入的絕大部分比重。統汁資料表明,我國稅收收人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一度超過95%。可見,稅收對于我國乃至世界各國是多么的重要。
個人所得稅作為稅收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近幾年一度高達7%以上,盡管比重不高,但由于我國稅收收入總數龐大,從而個人所得稅的絕對數量是相當可觀的。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所謂個人所得稅,即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列象不僅包括個人還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質的企業。
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作用有以下幾點:
1 調節收入分配,體現社會公平;
2 增強納稅意識,樹立義務觀念;
3 擴大聚財渠道,增加財政收入。
自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以來,其在調節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既體現了社會公平,又增加了財政收入,一舉兩得。但是,隨著國家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斷提高,800元的起征點已經越來越不適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已經沒有多明顯的效果。反而出現了種種弊端,表現得最明顯的就是劫貧濟富,由于一般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是由單位代扣代繳,而那些高收入者卻可以通過收入分解等途徑少報漏報收入。于是,國家將個稅起征點由800元調整到了1500元,而且通過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提出全員全額管理概念與籽高收人者作為征管重點等途徑,試圖更好地發揮個稅的作用。但是,我國的熱水依然面臨這樣一個現象,即對調節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近年來,有關中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已經達到國際警戒線的報道屢見不鮮。那么,是什么導致了個人所得稅對調節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起征點過低
中國歷經了30年的改革開放,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1500元對于一般的民眾來說,已經是很容易就能夠達到的數字。同時,這個數字已經無法很好的滿足人們的生活開支。在無法保障自身正常的開支的前提下,還要向國家繳納個稅,對人們的生理心理都是很大的打擊。
二、監管不力
這個監管不力,主要是針對富人的,前文已經提到,一般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是由單位代扣代繳,而那些高收入者卻可以通過收入分解等途徑少報漏報收入,這樣一來,即使收入很高的人也只需繳納幾乎等同于1500元收入的人的個稅。帶來的結果就是“富人越富,窮人難富”。
三、稅率設計不合理
目前起征點為1500元/月,扣除標準1500元/月,不超過500元的,稅率5%;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稅率10%;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稅率15%;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稅率20%;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稅率25%;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稅率30%;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35%,速算扣除數為6375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稅率40%;超過100000元的部分,稅率45%。這種稅率,對于高收入者來說,盡管收入減少的絕對量很大,但相對于低收入者來說,其繳納的個稅都能超過他人稅前收入,其帶來的結果與第二點的結果一樣,即“富人越富,窮人難富”。
四、追求公平與征稅成本存在著矛盾
公平的前提是復雜的稅制,稅制越復雜,就越能達到公平。因此,如果片面地追求公平,就需要制定及其復雜的稅制。這就需要很高的征稅成本,對于國家和政府也是~個不小的負擔。
由此觀之,個稅改革勢在必行。那么,如何才能對個稅稅制進行有效的改革呢?作者認為可以從調節收入分配效果不明顯的幾個原因上入手:
1 提高起征點。由于我個人對個稅沒有深入的研究,昕以也無法提出比較合理起征點。但是1500元/月的起征點是明顯的不合理。按目前工薪階層的收入來評判,1500元/月的收入兒乎是囊括了所有的工薪階層,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我個人認為應按照當地收入水平,以工薪階層的平均收入作為起征點。
2 加強監管。可以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富人的收入進行監管,盡可能地避免富人將其收入肢解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3 改革稅率。我認為比較可行的方法就是降低收人相對較低的人的個稅稅率,提高高收入者的個稅稅率,在不違背“多勞多得”原則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縮小收入差距。這樣一來可以縮小收人差距,二來也不會打擊到高收入者的生產積極性。
4 制定合理的稅制。在追求公平與征稅成本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在控制征稅成本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做到公平。
5 加強宣傳和教育力度。盡可能地避免偷稅漏稅這種破壞公平的行為,加重對偷稅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偷稅漏稅數額越大,相應的受到的懲罰就越重。
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對調節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這種大的社會背景下,我們應該努力地學習稅收知識,吸收國外一些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制度,積極地改革稅制,讓個稅制度充分地發揮其調節作用,做到真正意義上的公平。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根本問題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自1980年開征以來,收入增長異常迅速,1980年不足l7萬元,1985年突破l億元,1989年突破l0億元,1995年突破100億元,2000年達到660億元,為我國所有稅種中增長最快,最具潛力的稅種,在聚集財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但在運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稅制設計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許多問題,也正嚴重阻礙著其功能的更大發揮,迫切需要從根本上進行改革。
一、目標功能定位
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是指一國個人所得稅在某一時期應主要發揮什么樣的功能作用,這是設計和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首要問題。個人所得稅有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兩大功能,因此,一國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又有三種選擇:
(1)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只對少數高收入者進行特殊調節;(2)以聚集財政收入為主,對大多數人進行普遍調節;(3)同時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進行調節。對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的爭論正好形成以上三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因為我國日益增大的GDP、GNP總額和個人所得在GNP最終分配中份額的不斷上升,表明_『居民個人的納稅能力日益增強,決定了個人所得稅應在解決財政困難,提高稅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為;日益擴大的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又決定了個人所得稅必須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規定較高的起征點,這便相應降低了高收入者的應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從而將弱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個人所得稅收人總額減少,政府沒有足夠財力轉移支付以保障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會加速貧富分化,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果用開征社會保障稅或提高社會保障稅稅負的手段解決問題,則由于社會保障稅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稅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負擔,這比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更有礙公平,這一切正與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目標背道而馳。事實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因為目標功能定位瞄準高收入階層,以公平收入分配為目標,便過分強調區別對待,為此選擇了分類征收模式。將個人收入劃分為l1個類別,設計了稅負不同、形式各異、扣除有別的稅率進行征收,結果使稅制異常復雜,加之征管基礎制度不完善,征管難以適應,避稅漏洞大開,偷逃行為輕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階層成為最主要的負擔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卻游離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要對中、低收入者,特別是略高于貧困線的低收入者課稅,而對高收入者難以有效調節,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效率原則,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絕對貧困,既不能增加財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負擔的稅款大量流失,聚集財政收入的目標同樣難以實現。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目標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為雙重目標,對中等以上收入階層進行調節。
二、征收模式選擇
從世界范圍看,個人所得稅有三種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綜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就是將各類所得分門別類的劃分成若干種,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征收。這種模式事實上是多個稅種的簡單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簡便,易管,也能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差別對待。但這種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不能較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不僅不同項目間稅負不平,而且使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或少納稅,而使應稅所得來源單一、綜合收入少,但相對集中的人多納稅,易使納稅人改變所得項目名稱,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逃避稅收。還因為采用該模式,一般項目只能采用比例稅率,而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存在明顯的累退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應因為實行分項征收模式,上述問題非常嚴重。
綜合征收模式就是匯集和綜合全部所得,統一適用同一種超額累計稅率表進行的征收方法。這種模式能較好的貫徹量能負擔的原則,從橫向和縱向上對稅收負擔進行公平分配,比較合理,因而較發達國家廣泛采用,但對個人申報和稅務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終匯算清繳,必須以發達的信息網絡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資料為條件,這無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看,這種模式只能是我們長期的奮斗目標。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區分不同性質的所得,對一部分分類征收,對另一部分綜合征收,即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相結合的征收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如果綜合分類范圍的劃分和結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類模式和綜合模式的優點,摒除兩者缺陷,達到簡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說來較優的結合是:大綜合,小分類,經常性、經營性所得綜合,非經常性、非經營性所得分類;相同性質的所得綜合,不同性質的所得分類;計算簡便的綜合,計算復雜的分類。很顯然,現階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必然選擇。事實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演變過程反映出這么一個規律:分類征收模式只是與單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適應的征收模式,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綜合征收模式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最終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數國家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從分類征收走向綜合征收的必然過渡。
三、稅率設計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計應是該稅種目標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現,稅率形式又決定于征收模式的選擇,同時作為“經濟聯合國”的重要成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水平、檔次、級距的設計既不得不考慮與國際接軌,又不能脫離我國家庭觀念強,家庭總收入比個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納稅能力的實際,而覆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其最高稅率又不能不與企業所得稅稅率相銜接。
我國個人所得稅混合征收模式的選擇決定廠其稅率形式在總體上分為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綜合征收項目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分類征收項目適用比例稅率。合理的比例稅率,應在不進行費用扣除的情況下,按超額累進稅率的實際平均稅率設計。因此,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的核心問題是超額累進稅率的設計。根據上述約束條件,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應以家庭為基礎申報單位,遵循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寬稅基,低稅率,大級距,少級次”改革的思路,將我國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個層次,分別按規定稅率超額累進征收。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調節目標功能的要求,對低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確定零稅率,既為對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標準、對高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稅率征收;對高于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稅率征收,
對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稅率征收,對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稅率征收。這種設計因各類家庭的劃分標準必然要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動而適時調整,但各檔次稅率可以長期保持不變,因而既能適應經濟變化又能穩定負擔政策。
四、征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確的目標功能定位,切合實際的征收模式選擇,合理的稅率設計的結果,也是真正實現其目標功能,充分發揮征收模式優勢,正確貫徹稅率所體現的負擔政策的保證條件。因為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個人所得稅既對個人收入分配調節無力。有資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45%來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體卻游離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資料還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的稅款不足應征稅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現行征管辦法對個人收入的隱性化、非貨幣化、現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無策,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難以掌握,扣繳制度無從落實,二是沒有明確的自行申報制度,難以進行稅源監控。為此必須:
(一)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基礎制度
1.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即“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將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稅務編碼。個人從事的各種與個人所得稅有關的活動,不論收入還是支出,均在此編碼下反映,這些信息應能從社會方方面面匯集到稅收部門進行集中處理,迅速準確的掌握納稅人的收入狀況。
2.強行推行非現金收入結算制度,減少現金流通,廣泛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同時,將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工資外發放的各種補貼、津貼、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各種福利,必須折價計人工資表中,以使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透明化”。
(3)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結合存款實名制的實施,對個人存款,金融資產,房地產以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實行登記制度,以使納稅人的各項財產收入“顯性化”,以防將收入與財產進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稅。
(二)建立科學的預扣預繳稅款制
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制是世界各國已經成熟的征管經驗。這種制度要求對綜合所得必須分項按月或按季、按次預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扣預繳一般應比實際繳納的稅款多,以促使納稅人年終申報。為避免年終匯算清繳時退稅面過大,應對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預扣預繳辦法,如對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預扣預繳,對經營所得以當期實際應繳稅款數或上年實際數按月或按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以其收入總額按一定的預扣率按次預扣預繳。總之,應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時,盡可能簡單易操作。
(三)推行雙向申報制度
雙向申報制度是關系綜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成敗的重要條件。所謂雙向申報制度,是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和其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筆所得的詳細情況分別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之間建立起交叉稽核體系,加強稅源監控。這種方法為世界各國所采用。考慮到我國現有征管能力還不能接受所有的納稅人申報,應規定只有年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納稅人才必須申報,但所有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的一切應稅所得,不論是否達到納稅標準,都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不僅申報應扣稅額,還應申報與納稅人相關的其他主要資料信息。之所以這么規定,是因為這種交叉稽核制度的關鍵應在于支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