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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履職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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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履職報告

第1篇:財務總監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委派財務總監;選拔;制度保障;考核

1S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委派制現狀

S集團公司是當地一家規模較大的省屬國企。近年來,隨著國資國企改革的深入推進及當地政府對S集團的戰略定位日益清晰,S集團公司規模日益壯大,各類全資及控股或參股子公司數量明顯增加,對子公司管控難度也逐漸加大。為加強內部管控和財務監督,規范子公司財務行為,防范財務風險,推進業財融合,在服務子公司經營發展的同時維護集團公司整體利益,S集團于2015年開始正式推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并獲得一定成效,但在實際施行過程中也出現各種問題,還需不斷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得失,逐步改進。

2S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委派制存在的問題

S集團公司目前財務總監委派的范圍主要為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二級公司,二級公司向其所屬公司根據管理需要選擇是否委派。從目前實踐情況來看,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2.1人員選撥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下屬子公司眾多,公司內部符合選拔為外派財務總監要求條件的財務人員數量有限;且因子公司管理環境氛圍參差不齊,而集團內部人員對企業各方面情況相對了解,管理難度大、復雜程度高的公司更難有合適的人員選派。集團公司不得不通過社會招聘,以期選擇合適的人才。因集團自身發展要求,希望能招聘更多的高素質人才,對學歷、專業水平等各方面條件要求較高;并出于對干部隊伍年輕化的考慮,對年齡也有較高限制。但各方面能滿足條件要求的人才畢竟有限,難以招到真正合適的人選。另外,由于從社會新招聘的委派財務總監對集團公司此前并不太了解,入職以后便被派往下屬公司,鑒于外派財務總監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其工作受集團公司和所委派公司的雙重管理,需要同時適應和融入集團及所委派兩個公司的工作氛圍和節奏,這對多數新聘財務總監都是一個相當大的挑戰。有些由于實在難以適應便選擇退出,集團公司只能重新選派人員,由此導致人員的頻繁變動,對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管理都帶來一定的困擾。

2.2制度層面存在的問題

從S集團實行的財務總監委派制度來看,也存在一些需要思考和改進的地方。

2.2.1三年固定任期可能會帶來的不利影響

S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委派制度中明確規定委派任期一般為三年,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實行崗位轉任。三年時間看似較長,但對于企業的發展來說,也可以說是瞬忽即逝,尤其對于S集團的某些子公司,原從國資系統重組而來,本身層級較復雜、管理難度較大,且很多業務需要轉型,所需更多的是對未來戰略和各方面資源配置的思考。但由于面臨的困難較多,管理關系也一時難以理順,可能會導致委派財務總監只顧及眼前事務的應付、難以從企業的長遠發展考慮如何規范財務管理,促進企業的下一步發展。

2.2.2對委派財務總監的職責界定要求過高且缺乏相應的保障措施

S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度中對財務總監有關于內部控制建設職責及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等要求,但其中有些要求過高,本不是財務總監所能承擔的職責卻要求財務總監承擔,導致實際工作中職責界定難以明確;另外,某些職責的履行缺乏相應的保障措施,也使其往往難以真正落實到位,也為外派財務總監的工作帶來壓力和困擾。

2.2.3委派財務總監的考評體系的建立

S集團對委派財務總監的履職考評設置了一系列考評程序和指標體系,但基本都屬于定性指標,多數基于主觀評價,難以合理量化。

3S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委派制存在問題的有關對策

3.1外派財務總監選拔過程的完善

財務管理工作更多偏重于實踐經驗的積累。年輕人學歷可能較高,后續培養潛力更大,但可能會存在實踐能力不足的問題;實踐經驗豐富、資歷較高者可能年齡、學歷條件無法達標。鑒于此種狀況,集團公司在招人選人上需從實際工作需要出發,合理把握相應尺度,確定選拔外派財務總監相對合適的條件。集團公司應建立長效的財務總監人才培養機制。財務管理部和人力資源部經過充分的溝通和優選,從外部招聘財務總監儲備人才進行一定時間的培養,一方面可近距離從多方面考察所招人員的素質狀況和合適度,另一方面也可讓其利用此段時間融入集團公司整體工作氛圍和企業文化,再將其派往下屬公司,這樣對集團公司后期對外派財務總監的的管理和溝通都將會帶來不可估量的作用和良性影響。

3.2對外派財務總監履行職責的保障措施

3.2.1對于重大事項參與權的保障

S集團公司在制度中明確委派財務總監對于公司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等重大事項具有參與權,但并未對子公司該類事項具體哪些環節需財務總監參與、參與到何種程度明確界定。鑒于委派財務總監“外部人”的特殊身份,很可能會導致子公司在某些重大事項的前期擬定過程中有意識或無意識地避開財務總監,而在基本塵埃落定、只剩最后履行程序的會議環節才讓其參與決策。對于子公司可以說也是遵照相關規定在執行,但財務總監卻是在并不了解詳情下而被動參與形式上的決策,只能被動承擔責任。集團公司應在對子公司該類重大事項的相應管理制度和規則中明確指出財務總監應參與盡職調查、相關談判等過程管理,確保財務總監能夠充分履行監管職責,并更好地發揮專長,為公司決策提供相對更全面、客觀的意見和建議。

3.2.2對于內部控制建設職責界定的明晰

該集團在外派財務總監制度中做出規定,財務總監負責建立和有效執行與財務報告的真實可靠、資產的安全完整密切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根據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的相關規定,董事會負責企業內部控制建設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財務總監主要負責監督管理職能,難以承擔此職責。

3.2.3對于重大事項的聯簽

S集團公司要求委派財務總監在重大財務活動事項中實行聯簽,和所在公司總經理聯簽意見不一致時,由所在公司董事長裁決,同時向集團財務管理部報告。該集團較多子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為一人兼任,如果在此種情況下,聯簽意見不一致時會面臨無人裁決的狀況,如果只能向財務管理部報告再通過其他程序解決可能會導致大動干戈,給財務總監增加有效、平穩解決問題的難度,財務總監很有可能會出于這種心理壓力而選擇服從。集團應根據公司法和企業內部控制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并完善子公司管理架構,因特殊情況一時難以解決的,應有相應的內部控制補償措施。

3.3對委派財務總監考核評價體系的完善

集團公司對委派財務總監的履職考評指標設計中,應盡可能更多地設置量化指標,剔除較多主觀性判斷,便于合理、客觀地對委派財務總監的工作業績和成果進行評價。

4結語

總體來說,S集團公司在財務總監委派制實施過程中獲益良多,既有效促進了對子公司的管控、維護了集團公司整體利益,也對子公司財務隊伍建設帶來良好的效應;在防范了子公司財務風險的同時,也借此有力地推進了集團公司業財融合的進程和步伐。與此同時,該項制度實施過程中也還有很多需要完善和思考的地方,有待進一步改進,為集團公司管控體系的有效運行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張磊.A設計院財務總監委派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7(7).

[2]段初華.淺議國有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委派制[J].財經界,2016(23).

[3]黃小海.關于完善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的設想[J].經營管理者,2016(8).

第2篇:財務總監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國有公司;會計委派制;實踐

會計委派制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憑借管理職能對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和主管會計進行委派的一種制度,在現階段,對國有企業進行會計委派,亦即是由國家資產管理機構向國有企業派駐會計人員,委派人員代表國家資產管理機構對國有企業的各項經營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他們的各種人事考核、任免、獎懲、工資和福利待遇均由委派機構按不同形式進行管理。

為進一步完善區屬國有公司會計管理體制,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南京市下關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于2011年7月起,在區屬國有公司實行委派財務主管制度,兩年多的實踐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會計委派制的模式

從目前的會計委派形式來看,主要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和國有企業主管會計委派制兩種模式。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委派對象為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總監,委派部門為財政或財政與國資局聯合委派,財務總監以國有股東代表人身份進入監事會、向出資人負責,獨立行使財務管理監督權,并列席公司董事會。財務總監的工資、津貼及獎金納入財政預算,設立工資基金專戶,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和發放。國有企業主管會計委派制委派對象主要是財會負責人,主管會計,有的還包括出納,委派部門是財政和主管部門,一般由政府發文,財政委派,管理體制是按照“統一管理、統一委派、分職任免”的辦法,對會計人員的人事檔案,職務任免晉升,工作調動統籌實行統一管理。

下關區實行的會計委派制主要采用向國有企業主管會計委派模式,區政府以國有資產所有者身份,由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授權指定的國資控股公司向所投資的國有全資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委派財務主管。受委派人員代表委派部門參與被委派單位的會計行為和經濟活動,行政上受被委派單位領導,負責被委派單位的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依法履行財務監督職責。

二、會計委派制的主要內容

1、成立會計委派領導小組,加強會計委派工作管理

區政府成立區屬固有企業財務主管委派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對區政府所屬國有控股企業實施財務主管委派工作。具體包括:委派財務人員的選派、業務培訓、工作業績考核以及履職情況監督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國資辦,負責委派工作的日常管理。區國資辦下設管理公司具體負責委派人員的人事管理、工資發放、社會統籌、醫療保險繳納以及業務培訓等后續管理工作。

2、明確會計委派人員資格、條件和主要工作職責

委派財務主管人員的資格和條件:有較強的政治思想覺悟,自覺遵守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熱愛財會事業,堅持工作原則,積極進取,忠于職守,廉潔自律。掌握國家財經、稅收等法律法規政策,熟悉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有會計、審計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和5年以上專業工作經歷。具有較強的企業經營決策知識和協調溝通能力。

委派財務主管的主要工作職責: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和財經法規、規章。依法組織實施企業會計核算工作,行使財務監管職能。按照領導小組要求,對企業會計核算行為進行監督,確保會計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建立健全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認真組織好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列席企業領導班子經濟工作等相關會議。參與企業經營計劃方案制定、對外投資、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方面的重要決策。對已確定的企業經營計劃、對外投資、產權轉讓及資產重組等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財務控制,履行財務監督職責。組織企業及其所屬單位會計人員學習國家財經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財會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并對企業及其所屬單位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向領導小組報告制度。報告分月(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和專項報告。報告主要對被委派單位在月(季)度、年度內的經營活動、財務收支狀況、資產管理情況等進行客觀分析。對產權變動、對外投資及擔保等重大事項提交專項報告。對企業違紀、違規行為和可能造成公有資產損失的行為,應及時發現和制止并向領導小組書面報告。

3、委派會計實行崗位輪換制度,明確勞務雙方權利和義務

委派企業財務主管實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委派期限為3-5年。輪換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區國資辦與被委派企業簽訂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確立勞務報酬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派財務人員的勞動合同由本人與管理公司簽定。管理公司負責委派人員的人事管理、工資發放、繳納社會養老統籌、公積金及醫療保險統籌等。委派人員工資實行績效考核工資制度。委派人員調離該委派崗位后即予以調整或取消。基礎工資、崗位津貼由管理公司按月發放;績效獎勵由領導小組根據委派人員年終績效考核情況發放。委派財務主管人員不得領取被委派單位工資獎金及任何福利待遇。

4、委派會計人員的監管

委派企業有權向領導小組或管理公司反映、舉報委派財務主管人員的越權、違法和失職等行為。

區國資辦、管理公司要加強對委派財務主管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不定期地組織其參加財會理論、會計業務和資產監管等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培訓。

委派財務主管人員在任期內須接受管理公司的年度任期考核,并按照考核結果實行獎懲。考核工作由管理公司負責組織,被委派單位予以配合。委派財務主管人員未能通過年度考核或因違紀、失職等原因,管理公司應及時終止該委派人員繼續履職,調整其工作崗位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重新委派財務主管。

三、會計委派制實施的成效

下關區會計委派制已實施2年多的時間,通過委派會計審核不合理開支近千余份。會計委派制的實施擺脫了會計人員與單位之間的依附關系,強化了會計監督職能,將監督貫穿于企業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全過程,促進了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對違法違規的行為起到了較好的監督作用,防止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參考文獻:

[1]黃曉清.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研究——會計委派制理論與實踐[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6.

[2]黃宜榮.對會計委派制若干問題的認識和思考[J].農電管理,2003.

[3]王殿龍.會計委派制理論與實務[M].北京:新華出版社,2001.2.

[4]曹敏,范淑芳.對會計委派制的探討[J].內蒙古財會,2001.

[5]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對國有大型企業委派財務總監探索[J].財務與會計,2000:17-18.

第3篇:財務總監履職報告范文

第13號

《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 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 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 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 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 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 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 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 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 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 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 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 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 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第4篇:財務總監履職報告范文

信貸公司的工作計劃

20xx年,是我公司業務發展承前啟后的關鍵年,也是進一步開拓市場、聚集客戶的奠基之年,更是提升服務質量,樹立企業形象,創立自身品牌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各項工作,意義十分重大,全公司上下要團結一致,開拓進取,優化服務,強化監管,為實現公司穩健拓展,更好地服務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打牢基礎。

一、指導思想

20xx年度,公司發展要在省、市金融辦的領導下,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在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下,切實以《寧夏省小額貸款公司暫行辦法》規定為切入點,規范管理,加強監督。要以公司各制度規范為標準,認真履職,按章操作,認真做好貸前調查、貸款審批、貸后管理、資金監管、風險防范等各環節工作,并嚴格按員工職業道德規范要求,強化員工服務水平和業務技能的提升,努力實現公司穩步、健康和可持續發展。20xx年度,公司擬繼續向中小企業、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及“三農”行業發放貸款,全力確保全年貸款在資產質量分類上均處于正常水平,且年內不發生差錯及案件事故。

二、具體工作

(一)做細工作,促進信貸業務健康發展

一是各信貸業務人員要進一步收集整理國家、省、市信貸政策、制度、辦法及行業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信貸人員業務培訓,切實結合公司發展實際擬定年度信貸業務發展規劃,真正做到目標明確,責任到人。

二是要認真做好貸款業務發展市場調查,切實結合公司業務開展,進一步開拓和細分信貸市場,逐漸培育公司優質客戶群,不斷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

三是做好信貸資金的經營管理和分配調劑,隨時把握公司貸款投向和投量,以此提高優質貸款占比,并及時催收到期、逾期貸款本息,從而促進貸款質量的進一步提升。

四是嚴格按照公司信貸管理制度要求,做好貸款調查、發放、貸后管理、回收等工作,為努力完成年度目標任務,做細做實工作。五是切實按要求建立好貸后管理臺帳,做好貸款信息統計,以此建立貸款及貸款客戶資料分類管理制度,實現貸款業務檔案管理規范化。六是認真做好貸款客戶信用等級評定和授權額度的資料收集、整理和上報工作,并進一步加強與風控、財務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做好不良貸款和應收未收利息的清收工作,為防范貸款風險創造條件,以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強化監管,努力降低貸款風險

一是要以強化監管為目標,不斷細化貸款風險管理辦法、風險評價標準、風險評估等制度和細則,全力做好貸款風險評審和貸審會日常工作。

二是要以降低貸款風險為根本,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公司貸款發放的調查、審查、風險預測、貸款風險分類認定、風險評價、防止風險的措施、貸后監管、貸款代償管理、公司資產質量的檢測、不良貸款壓縮目標等考核辦法,真正做到項目細化,指標量化,考核有依據。

三是要以跟蹤檢查為重點,適時監督檢查貸后業務管理工作執行情況,并根據監督檢查情況撰寫檢查報告,隨時向公司報告風險管理情況,以及時完善工作中的漏洞,并適時提出整改措施。四是要以整體聯動為要求,監督并協助信貸、財務等部門加大不良貸款的清收力度,并詳細擬定風險控制方案,定期報送風險監測報告,以規范貸款業務操作規程,逐步健全貸款風險評價體系,促進風險管理不斷科學化,為實現公司資產保質增質保駕護航。

(三)加強監督,實現財務管理規范化

一是各財會人員要在財務總監的領導下認真履職盡責,嚴格執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相關職責。

二是要進一步結合公司財務工作實際,探索建立更加科學合理、操作性強的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為做好公司財務計劃、組織和控制工作,更好地協調處理對內對外經濟活動創造條件。

三是要根據公司年度發展規劃,制定經營計劃,編制財務預算,以期及時、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資產狀況和經營情況。四是要積極主動地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切實加強資金管理,測評預警財務風險,優化資產配置,并嚴格執行國家財稅政策和企業資產管理等制度,加強公司財務內部審計,促進財務管理規范化。五是嚴格程序和規程辦理財務收支,依法繳納國家稅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并配合信貸部門做好貸款的收貸收息工作。

(四)加強管理,不斷提高員工凝聚力和戰斗力

一是要以公司辦公室為監督主體,加強企業員工的日常管理,促進公司行政、人事及員工行為守則落到實處,切實做好公司后勤保障工作。

二是要根據公司發展規劃、各崗位工作實際等制定年度人力資源規劃,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并制定員工績效考核辦法,凝聚員工合力,調動工作積極性,為促進公司利益最大化,提供人力支持。

三是加強對外宣傳工作力度,并詳細制定企業形象推廣計劃,定向推介公司產品及服務,提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認知度,為企業發展創造條件。

四是嚴格按要求做好員工考勤、會議組織、公司財產登記、印章管理、信貸業務檔案管理等工作。

五是搞好對內對外銜接和協調工作,促進公司運轉及時高效。五是要搞好企業文化建設,逐步培育、完善具有自身特色的企業文化,進一步增強員工的凝聚力、向心力。

三、總體要求

一是各部門要以年度工作目標和計劃統攬全局,進一步細化工作,分解任務,確定指標,落實責任。

二是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加大培訓力度,讓本部門員工進一步加強學習,熟悉政策,不斷增強和樹立服務借款人的意識和本領。

三是各部門員工要切實按公司制度規定在崗在位,規范言行,確保工作推進有力。

第5篇:財務總監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食品行業企業;內部會計控制;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

一、食品行業企業會計內控機制的現狀及問題

(一)重視程度存在偏差

部分食品公司在構建內控機制的時候,在注重宏觀層面全覆蓋的同時,在微觀層面比較重視銷售、安全、采購等方面的內控機制構建對財會方面的內控機制相對忽視,即便是有所重視實際上也僅限于成本內部控制。這種偏差,從宏觀上制約了業內企業內控機制的水準,即便是諸如伊利集團及蒙牛乳業等業內大鱷,其內控機制也多被人詬病。

(二)制度建設過于零散

部分食品行業企業,尤其是規模較大的上市公司,在形式上均設置了數量可以的制度規范文件,光明乳業甚至頒發有內控細則之類的文件。不過,部分企業的制度規定從整體上來說不夠完整,在諸如發生頻率較低的業務方面缺乏專門的規范說明,在部分亟需風險防范的方面往往存在規定盲區;部分企業的制度規定雖然從內容上來說相對健全,但系統性不夠,帶有明顯拼湊痕跡。面對新出現的風險問題,部分食品企業往往選擇盲目地照搬式借鑒其他企業甚至行業可能并不對口的經驗,導致部分制度缺乏充分的操作性。部分企業在相關制度制定方面的隨意性較大,穩定性較差,無法給企業內部會計控制提供有效支撐。

(三)預算管理未能實現體系化構建

除了少數上市公司外,大多數食品行業企業并沒有切實構建全面預算體系。雖然,大部分公司在企業章程中均有籠統的規定,但從編制到審查,從方案到執行,從分析到決算,等,預算管理涉及的各流程往往缺乏比較明晰而具體的規范說明,只有部分公司有預算管理的專屬或專門文件。

(四)資金管理有待改善

部分企業設置的資金管理流程比較粗糙,在特定關鍵節點中的責任界定不夠清晰;對賬戶的管理及控制力度不足,部分部門甚至存在多個賬戶的現象,財務統一管理的原則及理念沒能切實落地;應收賬款管理失序,部分企業的賬款額度過大,壞賬比例偏高,等等。

二、制約食品行業企業會計內控機制健全完善的因素

(一)治理結構方面的因素

在這方面,最關鍵的問題是內部人控制問題,相當一部分食品行業企業發展背后均有特定家族或家庭的痕跡,眾多家族或家庭成員及其他地緣、同學緣、朋友圈成員涉入管理層,使得其與董事會成員有較大的重合度,或者說執行董事擁有較大的控制優勢,部分企業的董事長甚至兼任總經理或總裁,或者董事長和總經理是父子、父女、兄弟等關系,這導致治理層及高級管理層并沒有實現有效分離,為內部會計控制弱化提供了不當空間和機會。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部分食品行業企業的股權結構存在一定問題,其中最為嚴重的是“一股獨大”,這種情況實際是內部人控制態勢形態的一個背景因素。另外,監事會往往也沒有起到邏輯中的作用,在實務層面發揮的作用較弱。九發股份案件中,包括董事長、內部董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在內的八名公司董事的責任及處罰便是治理結構層面消極作用發揮的結果。

(二)理念發展成熟度方面的因素

目前,系列業內規范文件均沒有點明“內部會計控制”這個概念,即便是《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這種以指導價值見長的文件,也缺乏專章甚至專節敘述。雖然,在資金活動、采購業務之付款、銷售業務之收款等方面有相對豐富的相關規定,但偏于零散,并沒有成為明晰、整體而嚴密的體系,使得實務層面的具體企業在構建內部會計控制的時候缺乏良好的參考,是眾多企業之內部會計控制重視程度較低并且存在制度規定零星化的重要原因。

(三)人力資源方面的因素

部分公司只是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等文件規定對一線財會人員進行了籠統要求,在財會人員聘用及績效管理等環節也滲入少量內容。不過,并沒有給予充分強調,而對于中層管理人員之上的系列角色人員的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基本上沒有變動。這種情況,制約了內部會計控制在實務層面落實的情況。

(四)監管分析方面的因素

對于食品行業企業中的國企來說,雖然在制度層面存在諸如發改委等監管機構,也有會計委派及財務總監等監督措施,不過在具體監督落實力度方面偏弱;對于對于食品行業企業中的上市公司來說,雖然有資本市場的要求及社會審計的介入,不過社會審計從未出具真實的否定性意見,其效果往往也不容樂觀,九發集團的財務黑洞等層出不窮的會計舞弊、造假、信息失真等現象便是其結果導向中的明證。對于數量龐大中小民營企業來說,在會計內控方面,除了有融資貸款等方面需求的情況外,基本上沒有外部相關方涉入監督的可能,內審部門雖然在諸如報表賬目審查事項上能起到一定作用,但相對于會計內控機制自我客觀評價等事項的評價方面,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完善食品行業企業會計內控機制的主要要點

(一)推動理念成熟優化頂層設計

應該在《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及其指引等系列既有文件的基礎上,系統整合內部會計控制的相關內容,并結合實務層面的最新進展,修正豐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等相關文件,形成內部會計控制的專章或專節說明,或者形成獨立的專屬文件。應該根據企業所在行業、規模、屬性等各方面的細分類情況,分別就內部會計控制機制體系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規范說明,避免大一統的籠統思維。在會計制度、準則、細則及相關文件解讀方面,也應該據此進行適當轉化,在盡量確保全覆蓋規范到位的情況下,留出適當的靈活處理空間。

(二)推動治理結構的健全及完善

首先應該認同及尊重特定食品行業企業發展的過去歷程及現實情況,對于其背后的家族痕跡及“一股獨大”情況不應該急于否定及揚棄,而應該思考在尊重正視這種情況的基礎上思考優化路徑。對此,可以考慮適當增加外部董事成員的占比,以對“一股獨大”這種情況的消極性進行適當糾偏。應該堅持董事長和總經理在人員選擇方面分離的原則,避免出現董事長兼總經理或總裁現象的出現。應該構建并嚴格踐行董事問責制度,以倒逼形成其盡責履職的壓力及動力。應該強化提升監事會的權威性,給予充分的資源保障及權限定位,設置嚴密科學的履職程序,增加獨董占比。

(三)提升制度建設的系統性及整體化

應該參照《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及其指引等系列既有文件及未來可能的修訂文件,尋找企業自身內部會計控制內容的殘缺點,籍此系統性彌補過往的缺失,確保公司內部會計控制機制在組織結構、審批權限、會計系統、財產安全、內部報告、風險管控、信息系統等方面的控制流程、規范說明及預備措施均細密、到位,確保全覆蓋意義上的整體性。在這個過程中,應該審視過往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之間的內在邏輯,糾偏、整改其中包含的拼湊及硬性剪貼的痕跡,確保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體系的系統性,或者說內在邏輯的嚴密性。

(四)強化落實全面預算管理

在重塑、整合、完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體系的過程中,應該強化對預算管理的關注度,確保在制度層面上構建形式上健全完善的全面預算體系,形成全面預算管理的基本構架。應該重視全面預算管理在實務層面的落實,從編制到審查,從方案到執行,從分析到決算,等環節均確保落地實施,在編制審查、執行差異分析、調整審查、結果考核等多個方面均切實推進全面預算分析,在采購、銷售、付款、收款等事項方面均實現有效控制。

(五)整改人力資源管理政策

對于既有在崗人員,應該靈活地開展各種教育培訓活動,將內部會計控制的理念、業內典型案例、素質要求、注意事項等滲透到員工內在素質機構中,并且轉化為其實務工作推進的良好習慣。對于新招錄員工,在選聘環節,應該將相關要求納入職位要求說明中,在入職培訓中強化對相關事項的強調。對于治理層及高級管理層,財務總監等相關崗位人員,應該設法引導他們強化對內部會計控制的關注度及重視程度,在盡可能的情況下提升他們在這方面的具體而到位的認知。

參考文獻:

[1]伊軍紅.我國工業企業會計內控體系構建分析[J].清遠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2(04).

[2]張峰.企業內部會計控制體系的構建和完善[A],2013年中國航空學會管理科學分會學術會議論文集[C],2013.

第6篇:財務總監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上市公司 內部控制 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號:9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5-082-02

2006年6月和9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要求從2006年度起上市公司應披露內部控制的自我評估報告和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自我評估報告所進行的核實評價。2008年5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及保監會五家政府監管機構聯合正式頒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要求上市公司自2009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鼓勵非上市的大中型企業執行。要求企業制定并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定期自我檢查評估并出具自我評價報告,以及需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自我評價報告出具審計意見。2010年4月26日,五家監管機構進一步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共稱“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作為實施基本規范的具體指引。配套指引和2010年5月頒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規定了對上市公司建立和評估內部控制有效性以及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監管要求,一套吸收國際先進經驗,適應會計國際趨同、符合中國企業發展實際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初步建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作為內部控制體系中重要的一環,有助于內控體系的健全和執行,評價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動因分析

1.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內部控制是經濟單位和各個組織在經濟活動中建立的一種相互制約的業務組織形式和職責分工制度。內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公司的經營管理、保證公司的經營管理高效有序運轉,防范公司的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對內部控制的信息披露,能夠保證內控信息的溝通與交流,提高管理的效率,及時對內控制度進行評價,保證控制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通過內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向所有者報告內部控制的情況,可以免除一部分管理者的受托責任。

2.外部利益相關者的需要。現代企業制度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按照委托理論,就形成了委托人和人的一種經濟責任關系,委托人作為公司的股東,目標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擁有剩余索取權。而人作為公司的管理者,實際控制公司的經營管理,目標是薪酬最大化。兩者目標不一致,就形成了委托矛盾。作為外部利益相關者主體的委托人,就需要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來了解人的履職情況。內部控制作為公司人履職的主要內容,信息披露能夠使外部利益相關者了解公司的運作,各種內部管理制度和制衡機制,化解委托矛盾,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3.市場信號傳遞的需要。信號傳遞理論認為,信息優勢的一方會向信息劣勢的一方提供信號傳遞,以期市場會對此做出積極有效的反應,信號傳遞一般采用短期效果明顯且成本低廉的形式,信息披露是信息傳遞的最實用、經濟、效果明顯的一種方式。因此,在資本市場上,那些內部控制有效性較高的公司,為了避免出現逆向選擇,將自己與那些內部控制差的公司區分開,更趨向于主動披露其良好內部控制信息,這就向市場傳遞了一種良好的市場信號,就會吸引更多的投資,增強投資者的信心。

4.價格信息傳導的需要。按照有效市場理論,所有可獲得的信息已經充分反映在資產的價格中了,市場中的投資者依據所獲得的信息只能獲得平均利潤而不可能獲得超額利潤。公司內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制度作為一種信息傳導機制,其目的就是要讓外部利益相關者更了解公司的管理信息特別是內部控制的相關信息,幫助他們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判斷。如果市場是有效的,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必將會影響股票價格。

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響因素分析

1.公司治理結構。良好的、高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保證了內部控制的實施,它保證了公司管理層的履職行為。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就產生了信息不對稱和

本問題,也形成了股東會、董事會和管理層相制衡的權力體系,信息披露也成為管理層履行職責的一種重要行為,是股東享有知情權利的一種途徑。股東通過設立獨立董事,完善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管理層的行為,減少管理層侵害股東利益的行為,促使管理層更愿意對外進行信息披露,特別是內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因此,獨立董事的數量和比例,其履職程度,都會影響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也會影響內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2.公司經營業績。內部控制作為保證公司有效運營的一種措施,有實證研究表明,內部控制越完善的公司,其盈利能力越強,經營業績越好。按照信號傳遞理論,經營業績好的公司為了將其與其他公司區分開來,更愿意對外披露一些公司的正面信息,特別是內部控制的信息。通過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它向市場傳遞了一個信號,公司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管理體制規范、透明、民主、公開,經營效率高,其盈利能力強。通過信號的傳遞,就會吸引優質資源流入自己的公司。

3.公司規模。規模大的上市公司為了保證權利的有效運行,有著更加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更注重本公司的社會形象和聲譽。規模大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有著人才和技術的優勢,不會受到資金和技術等因素的限制,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程度更加廣泛。在中國資本市場上,規模大的上市公司中“國有股獨大”的現象普遍存在,存在著各種的管理問題,都有著侵占中小股民利益的各種現象,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需要改變公司原有的損害中小股民利益的形象,因此,更愿意披露有關內部控制的信息,來改變原有的形象,樹立一個良好的社會形象。 4.審計意見。按照證監委的要求,上市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出具審計意見后方能報出。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意見類型包括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達意見。一旦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上市公司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動力就會減弱。因為,被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說明其或多或少出現了問題,而作為財務報告基礎的內部控制體系也必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隱患,其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欲望也必將受挫。

三、對改進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議

1.制定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證券監管部門應完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設,以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保證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對于強制性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應明確內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責任主體,明確披露方式,規定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和格式,要求所披露內容必須經過注冊會計師的驗證,明確違反規定的上市公司的懲罰措施等。鼓勵上市公司在強制披露的基礎上,自愿披露其他有關的內容,以實現內部控制信息的高度共享,為利益相關者的決策提供更多的參考信息。自愿性披露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可以多樣化,但其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必須得到保證,應主動接受注冊會計師的審核鑒證,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否則自愿披露的內部控制信息可能會傳遞錯誤信號,誤導廣大投資者。

2.完善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是提高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質量的有效途徑,也是上市公司自身發展壯大的必然需要。完善股權結構,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不被大股東侵害以及投資者的利益,促進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合理設置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管人員以及董事會等職責,明確各機構在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公平性、準確性、完整性等方面的權利和責任,對重大遺漏、虛假記載以及誤導性陳述等行為形成有效的法律約束機制。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采取適當激勵措施,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加強對獨立董事的績效考核和評價,增加獨立董事的責任感,從而提高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質量。完善監事會的職能,保證監事會的獨立性,充分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監督董事會、總經理等公司高管的權力運行,預防他們通過徇私舞弊來損害中小股東及員工的利益。

3.完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責任機制。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責任機制應包括內部和外部責任機制,即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披露信息失真的處罰機制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產生失真的責任追究制度。監管部門應強化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監管

力度,對于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強制披露但拒不披露,不按規定的時間、形式披露的行為,要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對于漏報、虛報和錯報信息應當進行嚴厲懲處,逐步引入民事賠償訴訟法律機制,并與市場準入機制掛鉤。公司內部要有一套完整的內部控制信息追溯機制,明確各部門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中的責任,明確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內審人員等對內部控制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在內部控制信息報告上簽章,對外披露時應經過公司內部的一定審批程序,獲得授權后方能對外披露。

4.加強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第三方審計的評價機制。內部控制信息對于投資者來說是一項重要的決策依據,中介機構作為市場交易的第三方,為交易雙方做好客觀、真實的信息評價。但長期以來,上市公司經常與中介機構共謀作假,誤導甚至欺騙廣大投資者,有時造成投資者巨大的損失。只罰不賠的這種處罰方式,并不能挽回國家和廣大投資者的實際損失。因此,應加強對第三方信息審計的評價,規范信息審計業務的規范操作,嚴格信息審計的責任,對于信息審計提供虛假或不準確意見的事務所,要嚴格限制其業務范圍,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信息審計業務主體資格,限制其市場準入。

四、總結

內部控制保證了上市公司的良性運行和健康發展,其信息披露有利于公司對外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完善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提供高質量的內部控制信息服務,為外部利益相關者更好地了解公司內部控制的運行情況、分析公司的營運風險,為其預測公司的價值和發展前景提供依據,從而幫助其做出正確決策。

參考文獻:

1.趙劉磊.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影響因素及對策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12(5)

2.馮銀波.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影響因素及對策研究[j].商業會計,2011(30)

3.張妙凌.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問題研究[j].財會研究,2012(15)

4.陳麗琴,封華.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論思考[j].中國管理信息化,2009(7)

第7篇:財務總監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影響因素 會計教學

一、引言

企業會計基礎工作既是企業會計工作的基本環節,也是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如果能夠發現會計基礎工作的影響因素,進而規范、強化會計基礎工作,對提高企業會計核算工作水平、提升會計信息質量、規范企業會計行為,提高經濟效益和企業競爭力,乃至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都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對會計信息質量需求的不斷提高,更要抓實抓好,堅持不懈,才能促使會計工作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李利芬,2005)。葛文宏(2010)認為企業只有重視會計基礎規范化工作, 才能提高會計管理和日常經營活動管理的水平, 提高企業競爭力, 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更加可靠、更加有用的會計信息。

二、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企業會計基礎影響因素主要取決于會計人員個人層面和公司層面兩個因素,其中個人層面的因素包括財會人員的學歷水平和職稱程度,正因為目前財會人員的學歷、職稱普遍偏低,導致財會人員業務能力和業務素質不高,成為企業會計基礎工作中突出問題(劉潔,2009;魏生輝和王凱新,2009)。而在公司層面因素則包括:管理層的重視程度和企業規模,管理層的重視程度會影響到財務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內控監督的執行(魏生輝、王凱新,2009),企業規模影響公眾的關注度以及公司經營業務的復雜程度,這些因素也可能會影響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因而企業會計基礎工作的影響因素模型見圖(1)。

教育程度一般反映了一個人的認知能力與專業技巧,教育程度高者對信息、事務的處理能力較強,特別是財會專業這種具有非常強的實踐性學科,較高的教育背景意味著較強的專業技能。在深圳上市公司中,本科以上學歷的會計人員占比為47%。因而整體來看,一個公司擁有財會人員的會計專業教育程度越高有助于該公司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也有利于公司的長期發展。因此,本文提出假設:

假設1:財會人員的平均教育程度與公司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

對于具有較強實踐性的財會專業來說,其財會技能的獲取除了來自正式的學校教育方式外,還可以從實踐中學習、總結而來的技能。因此具有中級會計師以上職稱的財會人員,其擁有多年的財會工作經歷和各種復雜的做賬經驗,從而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對會計規范的后果具有清醒的認識,有利于公司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因此,提出假設2:

假設2:財會人員的平均職稱程度與公司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

公司高管團隊接受的正式教育程度也是一種重要資產,可以帶來較強的判斷能力去應付日益復雜的決策情境。如果高管團隊學習的是經濟管理專業,就會對財會工作非常重視,從而在公司決策時表現穩健的特征;但是如果高管團隊學習的是非經濟管理專業,可能對財會工作不太重視,進而在公司決策時表現激進的特征。因此,提出假設3:

假設3:高管團隊的經濟管理專業背景與公司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

規模較大的公司不僅是社會公眾和媒體關注的焦點,而且是當地政府宏觀調控和重點監督的對象,因而這些公司會計基礎工作相對規范,并能夠更多地關心其所處的各種社會責任,如稅收、環保、就業、救災等。但是對于規模較小的公司,由于沒有公眾和媒體的追逐,可能會存在會計不規范、偷稅漏稅的情況。因而提出假設4:

假設4:企業規模與公司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

(二)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2010年4月6日深圳證監局《關于在深圳轄區上市公司全面深入開展規范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專項活動的通知》(深證局發[2010]109 號)和《關于深圳轄區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常見問題的通報》(深證局發[2010]45 號),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全面開展規范財務會計基礎專項活動,調查問卷涉及會計人員配備和機構設置、會計核算工作規范性情況、資金管理和控制、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財務信息系統使用和控制、母公司對子公司財務管理和控制情況等六大方面共163個常見問題。本文選擇81家深圳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程度、財會人員的平均學歷和平均職稱數據來自深圳上市公司2010年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自查和整改報告,2010年其余數據來自于國泰安數據庫。

(三)模型建立 由于主要研究上市公司會計基礎工作的影響因素,同時考慮到可能存在第一大股東的控制效應以及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效應,因而加入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獨董比例、監事會規模三個控制變量,建立其影響因素的多元回歸模型:

三、實證檢驗分析

(一)上市公司會計基礎工作現狀分析 從表(2)可知,深圳轄區上市公司會計基礎工作中不規范的地方,主要集中在:(1)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設置存在的問題。一是財務負責人缺位或是履職不到位,未能充分發揮會計監督和管理的職責。首先是財務負責人缺位的問題,有些上市公司沒有聘用財務負責人;有些上市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是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其他業務的副總兼任,但這些人員有些并不具備會計專業技能,不熟悉最基本的企業會計準則。其次是財務負責人的職權設置問題,有些公司雖聘任了專職的財務負責人,但沒有將其定位為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為其履職提供條件,如不參加經營班子會議,不列席董事會,公司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事項也不需要財務負責人審批。二是會計人員的管理不到位。主要是會計人員的考核不到位,沒有科學的獎懲考核制度,不能提高會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三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崗位設置不符合內部牽制和會計人員回避制度的要求。有些公司財務部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或者財務負責人兼任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成員等。四是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不能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目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正由規則導向邁向原則導向,需要會計人員有能力做出正確、專業的判斷,具有應有的職業判斷能力和專業勝任能力。(2)會計核算基礎工作規范中存在的問題。會計憑證的編制、審核不規范。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基本依據,但有的上市公司在原始憑證編制上都缺少最基本的要素。有的會計人員對原始憑證的審核不認真,僅關注審批手續是否齊全,而不對經濟事項所涉及的單據、合同、法律文書等進行復核。記賬、登賬、對賬不規范。記賬不及時的問題比較突出;出納不登記現金或銀行存款日記賬,或以電子表格代替日記賬的情況比較普遍。對賬工作不到位。有些公司存在對賬不及時或以口頭溝通代替正式對賬的情況,對賬結果未得到雙方確認。會計核算不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銷售收入確認標準不明確或不按標準來確認;成本核算不規范,有些公司采用“倒軋法”核算生產成本,制造費用沒有在產品間進行分配;費用跨期、費用長期掛賬或多計費用情況經常發生;未按準則要求進行資產減值測試。(3)資金管理和控制中存在的問題:銀行賬戶管理不規范。以個人名義開立公司銀行賬戶,或將公司款項存入個人賬戶;現金管理不規范。出納個人的現金放在公司保險柜里。現金沒有做到日清月結,沒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金盤點;支票管理不規范。支票領用無財務負責人簽名。對于支票等票據,未設立登記薄對支票的領用、作廢等進行登記。(4)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存在的問題。一方面是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不完善。大部分公司只有會計崗位設置、會計核算、會計電算化、全面預算管理辦法等制度,缺乏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資產減值、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會計差錯等制度,即使有這些制度,也都是些原則性規定,或照搬會計準則的要求,缺乏實際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是制度執行和檢查監督不到位。有些公司總經理未經財務負責人審批就要求會計人員大額付款。不少上市公司對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執行未形成定期的檢查機制,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也未跟蹤落實,未建立完善的責任追究機制。(5)財務信息系統使用和管理控制中存在問題。公司財務信息系統缺乏獨立性。個別公司的財務信息系統與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財務系統聯網,即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可以直接查詢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甚至通過權限設置擁有修改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能力。財務信息系統存在缺陷,不符合會計規范的要求。有些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系統過于落后,導致系統運行緩慢、非正常退出、查詢異常、數據異常等問題,極大地影響了會計工作質量和效率。財務信息系統的權限管理存在較大的風險。有些公司增減用戶、修改用戶的權限都沒有相應的書面審批程序,或者用戶權限實際上沒有專人管理,往往出現會計人員借用他人賬戶進行賬務處理,或多人使用同一賬戶的情況,甚至存在多人共同使用信息系統管理員賬戶進行會計處理的情況。修改記錄的操作不規范,缺乏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有一家公司修改會計記錄不需要與相關的業務部門進行核對確認,也沒有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甚至隨意提供“反審核、反記賬、反結賬”功能,導致修改沒有痕跡。深圳證監局此次上市公司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自查報告旨在落實會計責任,從源頭上、制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真實性,堵住財務舞弊漏洞。上市公司要以人為本,建立一支適應企業發展需要,有充分專業勝任能力和良好職業道德的財務人員隊伍,通過吸引人才、抓好培訓、強化考核等方式,提高財務隊伍的專業素質、職業操守和責任心;要公司管理層要重視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立好家規,從公司自身的制度建設上,從內部控制上提高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的水平,建立和落實問責機制,從源頭上防范財務舞弊的風險;要建設好財務信息系統,更要管理好財務信息系統,在依靠財務信息系統提高企業核算和管理效率的同時,要防止企業控制與核算的風險系統化,更不能使系統成為財務舞弊的工具。

(二)描述統計 并對樣本進行檢驗分析。由表(3)可以看出,深圳上市公司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程度平均為3.56分,屬于中等偏上,離5分的滿分仍然還有較大的差距。財會人員的平均教育程度為3.4分,大致處于大專水平;財會人員的平均職稱程度為2.63,總體處在助理會計師水平。同時高管專業背景為0.4,即高管大多在校時學習非經濟管理專業。

(三)相關性分析 為了進一步分析企業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影響因素,驗證這些變量與會計規范的關系在統計意義上是否成立,本文對各個變量進行了相關性分析,其結果顯示在表(4)中。從表(4)可以看出,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程度可能與高管的經濟管理背景、企業規模以及獨董比例這三個因素有關。并且這些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都比較小,故不存在嚴重的多重共線性問題。

(四)回歸分析 由表(5)可知,高管的經濟管理背景、企業規模和獨董比例三個變量通過了10%的顯著性檢驗,并且都與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程度正相關,這說明:企業的規模越大,高管具有經濟管理背景,獨董的比例越高,其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越好,這里支持了假設3和假設4。正如中小板公司格林美董事長許開華所說,“先掙回錢才能有賬算,沒錢算什么賬?過去公司寧可高價請一個工程師,也不會請一個財務總監。創業時對財務工作比較漠視。但現在經過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自查和整改活動,讓我深刻理解到企業成長也像建房子,財務會計是基礎,基礎不牢房子注定難蓋高,也立不久的。”現在公司已投入重金投資充實財務人員、購買財務軟件,并把“對內學萬科,對外學松下”作為公司財務規范工作的榜樣。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財會人員的學歷程度和職稱程度并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這也表明,財會人員的學歷和職稱并不影響公司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

四、結論與啟示

綜上分析得出以下結論:會計基礎工作的主要影響因素是公司高管的經濟管理背景、企業規模和獨董比例。因而提高管理層對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視程度,將是規范公司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方向;公司財會人員的學歷程度和職稱程度并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即財會人員的學歷水平和職稱程度并不會顯著影響公司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基于分析對《基礎會計》教學的啟示:(1)深圳證監局在上市公司問卷和調查中總結出了會計核算基礎工作規范常見問題,這些問題可以在講授《基礎會計》相關章節時向同學們提出來,把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滲透到日常的專業課程教學之中,并且與同學們一起討論,怎樣去規避和處理這些不規范的問題。(2)由于財會人員的學歷并不顯著影響公司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因而不論是在中專、高職教育,還是本科教育,都應該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教育。學校每年為社會培養大量的會計人員,會計專業學生已是會計隊伍的最主要來源。所以,在會計教學中開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教育,將會計規范的要求內化為會計職業道德品質,最容易獲得實質性的效果,從而使會計學生在未來的工作中遵守職業道德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李利芬:《會計基礎工作應常抓不懈》,《中國科技信息》2005年第10期。

第8篇:財務總監履職報告范文

首先 ,在投資入股前應明確投資目的、優化股權結構

第一,明確投資目的

集團公司作為企業集團的本部,其投資的目的就是通過投資的各合資公司來分解實施整個集團的戰略規劃,通過各合資公司來實現整個企業集團發展的終極目標。

第二,股權結構優化設計

目前,我國外部監督機制包括兼并與接管、獨立審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股東權益保護機制等還不完善,特別是在股東、董事、經理人以及企業法人之間的責任義務關系方面,法律還存在空白地帶。在此情況下,若形成分散的股權結構,將增加股東的監督成本,就容易造成股東“搭便車”問題,其結果將造成內部監督機制喪失,經營者權利和行為得不到有效的約束,從而無法達到公司績效的最大化。

本文認為,企業集團對于持有合資公司的股權結構理想狀態為:1. 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控股形式(持股51%)形成的橄欖形型股權結構(如圖 企業集團股權結構圖);2. 與公司制的法人合資。本文提出的理想狀態下的企業集團股權結構具有如下優勢:

⑴ 控制性:該橄欖形的股權結構使得集團公司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達到對各級公司持股51%,即達到了對第各層的控制。⑵ 資金成本最小:該種橄欖形的股權結構,從各層的股比變化可以看出,集團公司以小搏大,通過較小的資金投入獲得更大的發展與收益。⑶ 具有較強的抗風險性:該種橄欖形的股權結構體現了各合資公司的橫向聯合,各公司之間共同的利益迫使各公司之間的關系更加緊密,極大地增強了企業集團股權投資的抗風險能力。⑷ 有利于公司治理:許小年、王燕早在1997年就證明法人股東持股比例對公司績效有顯著的正效應,說明法人股東既有精力又有能力監督和控制公司經理人員,因而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起著重要作用。同時,結合筆者實際的工作經歷,選擇與公司制的法人合資亦更有利于合資公司的公司治理。

其次,公司治理,即從信息的采集、對派出人員管理等方面加強對所投資企業的股權管理

第一,建立股權管理信息系統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建立起來的公司,必然存在著委托關系以及信息的不對稱。股東與董事會之間、董事會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之間、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職工之間均存在著委托關系。因委托人與人的利益沖突,必將引出委托人如何通過激勵和監督手段,充分發揮人的積極性,實現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等諸多問題。

本文認為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股東對所投資企業建立完善的股權管理信息系統。股權管理信息系統的內容按靜態和動態區分,靜態的主要是的基本信息,包括各合資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公司名稱、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股東名稱及股比等基本處于靜態的信息;動態信息主要指合資公司的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經營狀況、資產規模、資本金利潤率等動態的信息。

第二,加強對派出的人員的管理

股東所擁有的權利之一就是通過向合資公司派出人員來參與合資公司的重大決策,充分行使股東的權利,實現股東權益的最大化,因此,股東加強對派出人員的管理顯得尤為重要。本文認為股東對派出人員的管理應遵循如下原則:

1.依據持股比例來確定集團公司派出的人數與職位。

對于控股公司及相對控股公司,集團公司應爭取派出董事長或總經理,以確保集團公司對合資公司的控制權;對于共同控制公司或非控股的公司,集團公司應爭取派出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財務總監等職位,最大限度地增加在合資公司的話語權。

2.集團公司對派出人員的管理:

⑴ 董事、監事履職 董事、監事應出席每年合資公司召開的各次董事會、監事會,對會議審議的各項議案充分發表意見,最大限度維護集團公司的股東權益。集團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還應保證一年中有一定時間到合資公司考察、調研或通過其他形式了解合資公司的經營情況以及公司存在的問題,每年年初向集團公司提交上一年度的述職報告。⑵ 監事考察 法律賦予公司監事會的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集團公司對派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還可以通過派出的監事來考察。

第三,建立評價體系

對合資公司的評價,主要是投資目的是否實現。集團公司投資的目的是否實現直接取決于集團公司投資各合資公司的目的是否達到,如:合資公司的資本金報酬率、投資收益率等指標是否達到集團公司設定的標準;合資公司的內含報酬率是否達到合資公司成立之初預測的項目內含報酬率,產生偏差的原因等。

最后,建立適時退出機制

股東對外投資均是基于一定的目的,當隨著合資公司的運營,當股東投資目的不能實現,或股東權益遭受嚴重損害時,股東如果不能找到適當的方式解決上述問題,最終只能無奈的選擇退出,因此,各合資公司成立之初即應通過合資經營合同或公司章程明確建立股東的退出機制。

我國公司類型主要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區別就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時,則不能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樣“用腳投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轉股、解散公司及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等方式退出公司。

1.轉股方式,轉讓方必須找到一個同意購買其股份的受讓方,該受讓方可以是公司的其他股東或公司股東之外的第三人。在其他股東不同意購買的情況,擬退出的股東只有在找到一個第三方同意購買其股份時,才能通過轉股的方式退出公司。但因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質,股東之間的不和睦,會直接影響公司的經營狀況,公司經營不好,擬退出的股東很難找到同意購買股權的第三方。

2.解散公司方式是一種最為極端的方式,對公司、職工、股東各方都會產生極大的影響。若公司解散需要公司全體股東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有一方股東反對,該方式就無法實施,解散公司的形式操作性不強。

3.公司回購,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列舉了三種情形,在完全滿足各種情形的情況下,股東才可以退出公司。

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第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9篇:財務總監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國有企業 企業集團 管控效率

一、我國國有企業集團的特征

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單位,其全部出資人為國家或全體人民,資產為國家或全體人民所有;或者該企業大部分資產由國家出資(股份比例51%以上),生產經營活動受國家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控制。我國國有企業除了具有一般工商企業的普遍特點外,也有區別于非國有企業的個性特點,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有企業個性特征

1、獨特的產權關系

我國全體人民是國有企業的所有人,全體人民僅僅是一個概念的范疇,無法具體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也無法作為企業資產的所有者形式相關權利。所以,只有授權政府或政府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形式所有者權利。這種特殊的“委托”關系給國有企業帶來了人事任命、重大問題決策等眾多治理上的問題。

2、企業使命的多元化

根據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理論,企業的目標或使命利潤最大化或股東價值最大化。由于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是全體人民,除了利潤和企業價值以外,還有很多其他的任務和使命。例如,促進就業、保持社會穩定、擔負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治理環境污染等。

3、短期行為

由于國有企業經營者不是企業財產的所有者,而是受所有者的委托代為管理資產,此中的“委托―”問題導致國有企業經營者以追求自身政治、經濟利益及“企業業績”為最大目標,重視短期行為,忽視長期可持續發展。

4、經濟效益不高

因為國有企業中存在的客觀和主管問題,使得國有企業整體經濟效益及效率不高。委托問題、薪酬體制問題、人事任命問題等都是國有企業亟待解決的頑疾。長期以來,在國有企業管理方面,授權和放權的問題一直難以把握。集權多了,經營管理層抱怨決策緩慢,無法跟上市場發展;分權下去,可能提高了決策效率,但同時帶來了投資決策失誤、等弊端。總體來看,國有企業收益率不高,經濟效益不好,活力不足。

(二)國有企業集團簡介

企業集團是現代企業的一種高級組織形式,一般有一個實力強大,具有投、融資功能的大型企業為核心層,以多個個在技術、管理、營銷、市場方面有專長的企業,通產權制度安排、人事控制、業務協作等所形成的一個穩定的多層次經濟組織。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應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國有企業管控模式

(一)通過公司治理機制管控

根據現代企業管理的要求,國有企業集團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相互配合又相互監督制衡的治理結構,針對決策內容的重要性程度,公司的重大事項經由不同的機構討論決策。集團公司通過在子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等規范中嚴格確定重大事項的決策機制,充分把握子公司的重大經營狀況,及時掌握和識別重大風險,從而通過治理結構的設置基本控制子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合理的權利分配有利于集團公司作為公司股東的知情權與管理權,最大限度的保證子公司與集團公司利益的一致性,促進企業相關者利益最大化。

(二)財務指標管控

集團公司作為一個企業群的核心主體,董事會年度確定的經營目標和計劃后,借助具體的財務預算等財務工具,層層分解各項財務指標,最終使集團的目標和計劃層層落實到各子公司財務預算中,并據此作為考核、評價的標準。財務指標下達后,集團公司不具體干預日常的經營管理,使成員單位擁有較高的自,積極參與市場競爭,自覺完成分配的財務任務。

(三)委派關鍵高層管理人員管控

由于國有企業“委托”機制的不完備性,集團公司與下屬公司之間時常信息高度不對稱。這種信息不對稱為下屬公司管理層過分職務消費、信息披露欠佳、國有資產流失等留下了隱患。為有效掌握子企業日常經營的準確信息,集團公司委派人員進入子企業高層管理層,具體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定期將子企業的經營狀況報告集團,以達到集團公司有效管控下屬子公司的目的。

三、我國國有企業集團管控中存在問題

(一)“三會一層”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執行問題

公司“三會一層”的治理機構在執行中存在不完備性,實際操作中這種看似合理的安排也經常失效。即使在“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等類似權利確定文件中規定了重大事項的處理原則,但實際操作中,經常難確定某項事項的重大性,難以具體確定是否該由董事會或是股東會討論確定;即使按照規定應該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等類似管理機構,子公司管理層處于不同的目的,可能不通過相應的規定程序處理。管理者的投資決策目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這與公司的經營目標想去甚遠。

(二)財務指標管控的問題

集團公司通過下達財務指標,可以有效約束財務指標覆蓋范圍內的經營管理活動,同時緩解集團公司的經營壓力。但企業經營管理涉及到的活動相當繁多,財務指標無法全面覆蓋經營行為,比如環境、資產質量等,亦會出現只重視短期利益而忽視長遠發展的情況。且財務指標的導向性會使企業管理層過度重視考核指標而忽視其他活動,比如盲目負債經營,短期內規模做大了,但卻大而不強,甚至過度的負債造成了嚴重的財務風險;為了短期內達到目標,風險控制流于形式,資產質量嚴重下滑。

(三)人員委派中存在的問題

委派人員擔任子企業高管部分解決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但同時也存在另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集團公司大多無法控制下屬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派遣。因為國有企業的財產所有人為國家,人事任命的行政性目前仍沒有改變。國有企業的高層管理者的任免歸屬于當地政府或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集團公司本身無法控制人員的任免及委派。

對于被派遣任命的子企業董事、監事、高管來說,其薪酬在其任職的下屬子企業取得,而與集團公司并無太大直接關系,這樣一來便造成了派出人員的“離職”傾向,不再關心原集團的利益。派出人員亦站在子企業的角度思考處理問題,并無動力代表集團利益開展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也沒有向集團匯報具體管理信息,這使得委派人員實行管控方式偏離了設計的初衷。

(四)集團管控的保障--激勵約束機制中的問題

國有企業中行政化的干預不僅體現在人事任命上,更體現在薪酬體制上。國有企業傳統的薪酬體制束縛了企業管理層的薪酬水平,薪酬機制與市場脫鉤,企業高層管理者薪酬水平該高不高,該低不低,薪酬水平無法反應市場供求及價值信息。這種限制性激勵約束體制有很多弊端,一旦現有顯性激勵下獲得的契約報酬不如約束之外的隱性收入時,經營者就會產生道德風險,利用職權謀求顯性條件下無法獲得的利益。所以,集團公司通過的現有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本無法有效管控下屬子企業的經營決策行為。

五、提高有效管控的建議

(一)優化集團下屬子公司治理結構體系

嚴格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建設“三會”,詳細規定三會的議事規則,明確企業經營中“三會”及公司經營管理層的規定權限,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審議流程。由于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故代表國家形式管理職責的集團公司要建立定期審計機制,定期派出專門機構實際監督子企業運營情況,促使公司下屬子公司經營者依照規定行使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

(二)設置財務管控架構,不斷改進財務指標評價體系

全面預算管理是根據公司整體戰略,借助財務指標具有的特殊的覆蓋的職能,通過對財務數據化分解與安排,全面分解集團公司的各項財務、經營指標,控制資本運營等各種經營成本,通過動態化的跟蹤跟分析,及時糾正偏差,針對問題及時找出解決方案。引入平衡記分卡,將財務指標和公司戰略充分結合起來。另外,考核指標除了盈利水平及能力、發展等財務指標外,還應包括風險控制指標、資產質量指標等。

集團會計部門的設置可以建立以委派財務人員為紐帶的管理體系,其中集團公司會計部門為一級控制中心,子公司會計部門為二級會計核算中心。集團公司財務部門除負責集團公司本身的日常核算業務之外,還對子公司會計工作進行監控和管理。

(三)完善人員委派體系

1、委派人員去行政化

為加強集團公司對子企業的控制力度,集團公司必須擁有完全的或一定程度的認識任免權,只有這樣才能對下屬子公司形成有效的影響。

2、薪酬一體化

為有效解決集團公司與下屬子公司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集團公司需要向子公司委派包括董事、監事、財務總監等在內的對子公司有影響的人員。為了促使派出人員能夠盡力的履職,集團公司應加強對派出人員的管理,建立激勵約束機制,明確權利與責任,定期對派出人員進行考核。同時明確,集團公司委派的各類管理人員薪酬納入集團公司薪酬體體系,薪酬水平根據定期考核結果確定。

(四)加強監督及信息披露

企業集團作為多個經營主體的聯合體,作為企業群體的經營、管理核心,要保證各個子公司經濟業務的合理合法性、管理規范,確保子公司與集團公司目標的一致性,集團公司應該建立上下溝通協調機制,應實時掌握子公司的經營狀況、資產質量、年度任務完成情況、對集團公司的整體貢獻,為達到以上目的,集團公司應建立完備的內部審計制度。

審計完成后還要做好信息及時披露。信息披露是解決投資者、經營者、債權債務人、稅務等利益相關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重要途徑。信息披露應真實、主動、充分、及時,給集團公司決策提供決策材料,提高集團公司管控效果。

五、結束語

在集團管控中,公司治理結構、財務和人員委派是影響集團公司管控效果的重要因素,加強對上述三方面的管理可以有效提高集團公司管控水平,提高集團公司的經營效率。當然,集團公司管控方式多種多樣,具體重點采取哪種管控方式應根據集團公司所處的內外部環境確定。通過具體的環境分析動態調整集團公司應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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