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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區的城市管理模式,就是兼顧部分困難群體生活需要。隨著城市生活的多元化,在一部分居民尋求整潔、井然和舒適的城市環境時,另一部分待業青年、下崗職工和進入城市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卻為了生計不得不利用城市公共空間作為經營場所。面對這種情況,崇文區從管理相對人的立場出發,能夠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用誠心服務換來尊重。通過實施“早餐工程”、“菜籃子工程”,崇文區新增各類早餐經營網點49家、蔬菜經營網點27家,讓無照商販規范經營,既解決了部分困難群體的就業問題,又維護了正常的市容環境秩序,沒有因此引發過一起。
崇文區的城市管理模式,就是管理重心向街道和社區下移。崇文區按照“大城管”概念,在首都率先將市政管委改為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對全區城市管理實行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服務,同時推動管理重心向街道和社區下移,理順區、街和社區三級管理的工作架構。
從實際效果看,各街道和社區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有的設立獎勵基金,對及時解決問題的給予獎勵;有的實行劃片分組責任制,定崗定人,對環境秩序實行責任倒查;有的利用“電子眼”等高科技手段對重要點位實行監控,發現情況當即處置,有力地保障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超常規推進。崇文區城市管理模式的突出亮點,就在于各街道和社區的“全權、全時、全管、全責”,從而克服了“一個部門管不了、多個部門管不好”的難題,加強了行政執行力。
崇文區的城市管理模式,就是完善綜合行政執法依據,推動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城市管理面臨著日益增多的新情況,以戶籍和單位為基礎的傳統管理辦法已經很難奏效,需要整合城市管理手段。也正因為如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減少重復執法的同時,由于權力過分集中而備受爭議。崇文區的城市管理模式,就是著力構建一個綜合治理、綜合管理和綜合服務三位一體的總體框架,形成了“管理是一個機制、指揮是一個系統、服務是一個平臺、防范是一張網絡、執法是一個整體”的新格局。這種探索的可貴之處,就在于以解決職責交叉和力量分散為重點,推動了全國城市管理的法制化建設。
關鍵詞:行政管理;柔性;企業發展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各行各業都得到了顯著的提升,企業的科技水平越發高端,經營管理模式逐漸變化。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行政管理成為了重中之重,對企業內部人員管理觀念成為企業內部研究的重要課題。在企業內部,一個企業組織機構的好壞,與企業行政管理水平密切相關,并受其制約,在對企業內部人員進行管理時,傳統的管理模式難以適應現代人的需求,需要用柔性管理的方式來進行。
一、柔性管理的意義和內涵
在企業發展過程中,企業的剛性管理產生的較早,也起到過相當明顯的推進作用。柔性管理的概念是相對剛性管理提出的,兩者代表著完全不同的兩種模式,剛性管理使用的是泰勒式的管理方式,以各類企業規章制度為依據,來對內部員工進行制約,在很大程度上,剛性模式不適合現代人的心理行為,不適應管理實際,一些管理者在管理層,往往不能做到以身作則,只用來約束別人,自己卻游走在條文之中使得剛性管理失去了原有的作用。在此基礎上,柔性管理模式變營運而生。柔性管理跟剛性管理向比,著重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體現著對人的關懷情懷,在人的心理方面和具體生活方面,并非采用強制手法,這種方式很容易被人接受,很容易在人們的思想中引起一種共鳴。在很大程度上,柔性管理方式能夠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變被動工作為主動工作,削減了管理者一些不必要的權利,使整個團隊的行為方式成為了員工的內心指標。由此可見,柔性管理方式充分體現了人性化,它在以人為本的基礎上,對員工勞動所創造的價值更加重視,而不是相應的來進行各種約束,這樣才可以將人們的心理活動與公司的實際工作結合起來,更好的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二、辦公室柔性管理在具體行政工作中的職能
1.柔性管理中的教育職能。柔性管理中的教育職能是根據人具體行為所決定的,教育職能也是柔性管理的目的。在整個團隊中,人們的行為方向起著很大的作用,如果員工的行為缺乏正確的方向指引,對企業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柔性管理有效的把整個團隊的意識融入到人們的行為中,在團隊中無論是整體奮斗目標,還是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都將原有的強制性手段轉換成為一種自動維護和執行的方式,企業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創造利潤,在保證整體員工行為方向正確的前提下柔性管理的這方面職能非常重要,與剛性管理比較起來,柔性管理的作用大不相同。如果人在工作中能夠由被動變成主動,那么將在各個方面都產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外加利用教育的方式對員工進行指引,使之深度認識到自身與公司的利于和需求,更好的投入到工作之中。
2.柔性管理中的協調職能。柔性管理具備很強的協調職能,這種協調功能跟普通管理有很大的不同。在普通管理中要求人們做到一致性,其手段是通過各種規章制度來規定企業員工的行為,對人們的管束作用相當嚴格,這會產生很大的抗拒性。在具體工作中,人們的道德水準和思想觀念單單靠這些硬性的規章制度是無法協調的,經常會出現令行不止的現象,顯而易見,這種協調不是本質上的協調,而更像是一種要求是一種管制力量。在柔性管理中,充分發揮思想道德和道理疏通的作用,員工之間能夠在工作中相互學習,產生融洽的工作氛圍,這樣更有利于員工的工作和個人發展,在管理層面,柔性管理能夠很好的達到這一點。同時,這也給管理層的人員閑置職權進行了閑置,防止管理人員因本身素質不高在管理行為中影響企業發展。
3.柔性管理中的激勵職能。柔性管理在獎勵激勵方面的職能,充分體現了這種管理方式的能動性。在現代的行政管理模式中,柔性管理非常重要,在人們生活的各方面和工作環節中柔性管理都與人們體現除了高度的契合性。在工作中更好的使用柔性管理,人們的各個方面都會體驗到一種非常愉快和舒適的感覺,工作中會充滿力量,此外,再加以額外的獎勵機制,比如適當的表揚和獎勵等,公司員工會從各個方面受到感染,這種感染并不是以往那種層面的感染,而是建立在新時代人們心理活動基礎上的,這種感染適合人們的心里活動,符合人們的人生習慣和工作方式,在人們深刻認識到自身和公司利益的基礎上,找到兩者的契合點,在工作中會產生一種更愉快的感覺。
三、辦公室柔性行政管理的具體執行策略
1.著重培養和加強服務意識。在辦公室柔性行政管理中,要牢固樹立公司員工和管理層面的服務意識,在工作中遇到問題的時候,要在行管管理中使用柔性管理的方式來加以解決,公司內部人員可以將自己的知識和見解拿出來共享,找到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對于公司管理層來說,對待手中的工作要嚴格認真,遇到問題時要有吃苦精神,在日常工作中要嚴格約束自己的各項行為,牢固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在員工出現問題的時候,要在自己原本工作的基礎上,對其進行相應的幫助并給予指導。從公司員工來將,這種和諧的氛圍更適合員工自身發展,對自身的道德修養也得到了很好的提升,在某種程度上,幫助別人的同時,自己也學到了相應的知識并獲得了道德情感方面的快樂。
2.在柔性管理中提高自身能力。人的工作和生活離不開學習,在日常工作中,員工需要不斷通過各種方式來提高自身的知識和工作能力。在工作中不但要適應辦公室日常管理的需要,還要在自身崗位上不斷探索尋求突破,這種探索創新的能力,只有在愉快的工作環境中才能獲得,柔性方式的行政管理顯然具備這方面的優勢。由于柔性管理具備工作面廣泛和綜合性很強的優勢,所以負責管理的人員在工作中要充分理解柔性管理的概念,認真對待工作中的每一項事物,對出現的新問題新要求,能夠拿出合理的解決辦法,保持自己在工作中的心態,更要保持公司員工在工作中的良好心態,用自身行為帶動大家,在公司內部形成整體合力,形成良好的上進氛圍和工作主動性。
3.用柔性管理塑造團隊觀念。任何公司都不是單單靠幾個人就能實現運營的,企業的最終盈利靠的是全體員工,因此員工內部是否具有凝聚力在很大程度上是決定企業最后能夠盈利的核心。在行政管理中采用柔性管理的工作方式,正確處理好同事之間的關系,產生問題的時候能夠用最好的方式解決。雖然在各項工作流程中,都有著精細化的分工,但是精細化只是停留在一些層面上,在具體操作的時候每個崗位都要及時與其他人溝通,需要各方面進行良好的合作,管理者如果不具備柔性行政管理的概念,就會在相當程度上忽視這個方面的問題。在柔性管理中,必須要更好的梳理團隊觀念,用柔性管理的手段來聚集整體力量,發揮出整體合力。四、結語綜上所述,柔性管理模式在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要,各個行業由于部門和行業之間的差異,在管理方式上也存在不同,但都要充分借鑒柔性管理的思想,更好地協調辦公室的工作,形成一種良好的管理體系。在柔性管理中,要更要重視對人的管理,使剛性管理無法解決的問題在這個方面進行補充,更大的發揮出員工的工作能力,實現企業效益和員工自身發展的雙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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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司法概念的界定
司法,有的法學教材亦稱之為法的適用,是法的實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行政司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其在作出關系或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時,會不同程度地采用司法程序以提高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并保證其公正性、合法性,因此被稱作準司法。由于行政司法的對象在理論上還存有爭議,因此對于行政司法的概念也存有爭議。行政司法對象的理論就世界范圍而言,主要表現為兩種理論學說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行政司法模式。一種理論認為,行政司法的對象只能是行政糾紛,而且是行政機關同其他行政法主體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糾紛;另一種理論認為,行政機關不僅解決行政糾紛,而且對一般民事、經濟糾紛都盡可能予以解決,因此,行政司法的對象包括行政糾紛,也包括民事、經濟糾紛。[1]第一種理論在大陸法系的法國、德國盛行,為立法機關所接受,在國家行政組織體系內部設立了獨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行政法院系統,專司行政案件的審判職能。英美法系國家則采納了第二種理論。美國行政司法不僅涉及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而且包括對輕罪的判決。我國行政司法,就目前看來,只涉及部分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解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以保障社會法律秩序的正常和穩定,法律賦予了行政機關的調解、裁決和仲裁的職能,由此構成了行政司法的三大內容或具體制度,即:(1)行政調解;(2)行政復議;(3)行政仲裁。一般說來,行政復議只適用解決行政爭議;行政仲裁適用解決民事爭議;行政調解既適用民事爭議,也適用行政爭議。由此,在我國,行政司法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有關爭議進行復議、調解、裁決和仲裁的活動,它既包括對行政爭議的處理,也包括對民事爭議的調處。
2當前我國行政司法所面臨的挑戰
概念本身的模糊性行政司法的主持者。我國目前對于行政司法的主持者還存在理論上的分歧,即行政司法活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抑或是在某些情況下的一些獨立性較強的但仍帶有行政性質的專門裁判機構?我國現有的專門機構僅有商標評選委員會、專利復審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有限的幾種。這些機構的設置比較混亂、分散,條條塊塊縱橫參差,職能上彼此沖突甚至發生推諉,專職化、專業化問題嚴峻。現在幾乎所有的行政爭議和大量的民事糾紛仍由行政機關直接解決。12行政司法的性質。關于行政司法的本質屬性,遠非概念中簡單標明的行政和司法所能一言蔽之。我們一般認為法國的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構成雙軌制司法體系,在法國人自己眼中,卻從來都將行政法院的活動看作行政活動,而非司法活動。法國人只把普通法院的活動看成司法活動。英國國內行政界和法學界對行政裁判所活動的性質看法也存在分歧。[2]我國理論界認識比較混亂。有的學者將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鼎足而三共同構成行政行為,注重其行政性;而有的學者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列入行政救濟,更注重其司法性。種屬概念混淆不清。與行政司法概念相近的還有行政審判、行政裁判,這些概念并沒有嚴格界定。再加上行政訴訟、行政救濟、行政監督等概念的干擾,學術界陷入一片概念沼澤。還有學者對行政裁決分別作狹義、廣義、最廣義幾種不同解釋,廣義的行政裁決甚至可代替行政司法的概念。212行政司法存在許多程序上的問題行政裁決因無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其隨意性特別大,最缺乏規范性和基本的程序規定。行政調解除基層人民政府對民間糾紛的調解和主管部門對商業經濟糾紛的調解有程序規定之外,其他都無法律具體規定。行政復議一般采取書面審理形式,但5行政復議法6又規定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即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采取開庭審理方式,而5行政復議法6對開庭審理的程序卻未作規定。行政仲裁的程序性問題還在更深的層次上表現出來,如同是技術合同糾紛,既可由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受理,又可由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受理。所以各類糾紛的仲裁規則和程序都不統一。213司法救濟途徑沖突行政司法相對于行政執法具有后繼性,相對于法院司法具有前置性。我國對于行政復議不服,一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對于行政仲裁、行政調解目前一般提起民事訴訟,對于行政裁決一部分提起民事訴訟,一部分提起行政訴訟,規定的比較混亂。這樣的規定對于糾紛的解決是不利的。司法救濟途徑的沖突,不僅會使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的保護,也會使各機關之間產生相互推諉的現象。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影響行政效率。國內新形式的巨大沖擊行政仲裁方面的制度的新動向。建國后,我國仿效前蘇聯和東歐各國,建立了一整套行政仲裁制度。但從8年代中期到5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6頒布前的這段時間,有關行政仲裁的法律法規如春筍般涌現。這期間共有14個法律、82個行政法規、192個地方性法規作了有關仲裁的規定。[3]其中只有幾個是關于涉外仲裁的規定。一時間行政仲裁嚴重失范:法律、法規、規章都在設定,仲裁領域急劇擴張;仲裁機構呈分散狀態;仲裁程序也不統一。1994年8月31日,5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6頒布,除勞動仲裁一枝獨秀外,其它行政仲裁歸于沉寂。有學者認為:隨著我國5仲裁法6的頒布實施,行政性仲裁機構已陸續撤銷,因此再作行政仲裁與民間仲裁的分類已無實際意義。[4]12聽證制度的建立。聽證本是英美國家自然公正原則的要求,行政機關的決定對當事人有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在中國,聽證一詞首次出現是在1996年3月17日頒布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6中。1997年12月29日頒布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6第23條又確立了公聽制度。但聽證這一新程序的出現,也給我國行政司法理論帶來沖擊。從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6的關于聽證程序、主持人的超脫地位、兩造對抗、聽證中事實和證據的拘束力等方面來看,聽證初步符合傳統行政司法的概念要件。但聽證又不同于傳統嚴格意義的行政司法,因為聽證后由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作出決定或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這是一個純粹意義的行政決定,與美國帶有事先救濟性質的事前聽證非常相似。
摘要:基本原則作為行政法領域“規則之治”轉而“原則之治”的時代課題,與正被學界廣泛關注的“軟法”概念,二者在生存背景、本質屬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且二者是互動的。前者往往在軟法運行機制中扮演精神指導的角色,而后者亦以“無須司法作為保障”為優勢,成為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實踐應用的緩沖方法。
關鍵詞:行政法基本原則;軟法;精神指導
面臨日益復雜的社會環境,行政法學研究的面向需要有所改變,上世紀末至本世紀初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的興起以及晚近“軟法”現象的萌芽,便是理論對現實的呼應。在二者興起至僵化的變遷中,筆者觀察到這一現象: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在“生存背景、本質屬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且二者是互動的,前者往往在軟法運行機制中扮演精神指導的角色,而后者亦可以成為行政法基本原則實踐應用的緩沖方法。
一、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互動基礎。
(一)研究困境與相互需求。
新世紀的國內行政法,基于秉承大陸法系“確定性”之要求,與正在全面滲透的“新公共服務理論”之間的矛盾已經日漸明顯,早期為緩和這一矛盾而興起的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以及近日倍受質疑的“軟法”概念,二者在致力于“彌補”、“進化”的路徑上雖然有所成就,但同時亦遇到了自身困境:
1.替代“嚴格規則主義”的行政法基本原則理念,難以擺脫國內法律文化的約束,“法律解釋體制上的禁錮??
以及真正意義上判例制度的缺失”[1](P310-311),使得現階段將行政法基本原則與實踐結合所能做到的最大延伸,僅僅只是從一些經典案例的解讀中加以暗示,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面臨著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的困境,而學者基于這一觀察提出的“賦予法官解釋權”、“建立判例解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因為涉及到司法改革這一沉重話題,成為現階段無法逾越的障礙,于是尋找可以規避司法改革的緩沖方法成為必須。頗有意味的是,這一內在要求與晚近興起的軟法理論品格恰好契合,與司法改革相對的是,軟法立法目的、價值取向的實現并不需要司法作為保障,軟法機制更多依靠“自愿規則”得以運行,它不需要強制力的介入,它強調的不是國家和個人之間的對抗關系,而是多方主體之間的協商合作。倘若利用軟法機制詮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應用之道,可以很好地繞開“司法改革”的藩籬。
2.對于軟法而言。盡管批判逐漸減弱,理論界亦開始對其淵源、運行機制等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關注。然而,軟法理論本身深化的趨勢卻很緩慢,這主要是因為:(1)它沒有可靠的理論基礎,國家和司法實踐方面也少有支持;(2)“軟法理論通常以徹底的主觀主義的立法觀念為預設前提。依這種觀念,國家可以制定任何它們所希望制定的規范,軟法規范也是如此”,[2]這暴露了軟法機制的最大缺憾――精神指導的模糊性(非理性化)。
而更加為難的是:“軟法理性化”并不能依靠其自身,其更多取決于的統攝,但“”這一話語固有的不確定性,卻使得于此之下構建“精神指導”存在空洞的可能,于是在公法領域內尋找到一個具體替代機制便是當務之急。在眾多理論游說中,筆者觀察到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適應性,正如學者所述:“行政法基本原則承載著人權、民主、法治基本價值和精神”,[3](P146)如果我們將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軟法制定、實施的指導精神,一方面可以對軟法偏離法治原則、違背法治精神等不利現象予以源頭上的治理,實現理性化;另一方面亦可以避免“”話語的不確定,使其更具操作性。
(二)互動的合法性保障。
從邏輯學的角度來說,欲實現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之間的互動,前提條件是二者在本質屬性上應為一致,只有確立了此種前提,才能保證互動的合法性,才能保證互動不是由“法律規范”流向“其他社會規范”,不是變相的侵害人權。申言之,本質屬性是否一致的核心論調應該是: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皆應屬于法的范疇。對于這一問題的解答,大致分為兩個方面,其一是行政法基本原則與法的關系,對此,學術界并無爭議,一般認為原則是法的要素之一。而真正值得關注的是后者――軟法與法的關系。事實是,現階段軟法為法的本質認識,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和擔憂,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他們始終認為缺少“強制力”這一基本因素的軟法論調,很難取得傳統概念上的認同。于是,針對這一問題,軟法學者從法社會學角度做了細致的推演,他們認為,“在現代社會中,有些規則根本沒有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的機會,(但是)人們沒有理由將這些規則視為非法律。”[4]比如行業自律規范,柔性法律文本等等;并認為法是“由那些旨在型構或裁定大量人類行為的模式或者尺度構成的,而不是由那些處理單一的個別情形的瞬變且具體的指令構成的。”[5](P250)無論如何讓渡于靈活性之目的,軟法從本質上來說都是屬于法的范疇的,是不同于道德和習慣的。軟法規范人們的行為,規范社會關系,從而是人們的行為規則;軟法不是對人們的內在心理,而是對人們的行為具有約束力,從而這種約束力是外在的;軟法是一定人類共同體通過其成員參與、協商方式制定或認可的,從而其內容具有相應的民主性、公開性、普遍性和規范性。[6]軟法完全契合法的基本要素,軟法首先是法。
二、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互動的既定存在分析。
通過以上分析,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互動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同時需要注意,這一互動事實并不以本文為起點的,事實上,在過去發生行政活動中,就已經存在著。
(一)行政法基本原則對軟法的隱性精神指導。
一般認為,軟法淵源主要包括:政法慣例、公共政策、自律規范、專業標準以及彈性法條。[7](P189-201)筆者認為,在既已存在的軟法規范中,“行政法基本原則”時常扮演軟法規范制定的精神指導角色:
(1)要求軟法規范的制定必須具備相應程序,如征求意見、召開聽證會、草案討論等等。“衛生部辦公廳的征求《關于全面推行醫院院務公開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的通知”,對于“征求意見”本身為硬法制定的必經程序,但在《關于全面推行醫院院務公開的指導意見》這一軟法制定中亦有相應體現;
(2)在軟法規范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的內容。
如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明確規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等。”其分別體現了行政法定、行政均衡以及行政正當原則;(3)作為軟法實施的過程指導。
如南通市工商局港閘分局《南通工商局港閘分局二〇〇七年法制工作意見》中就規定:“在執法過程中所有的內部程序、外部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一軟法規范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參照軟法規范執法,要遵守“告知”、“送達”等程序,這實質上是“行政正當原則”對軟法實施的滲透。
(二)軟法作為“基本原則實踐操作”的緩沖方法——以“禁止過度原則”為例。
由于社會現實的復雜性,如果否認軟法機制的存在,基本原則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得到合法性支持,于是它會主動將軟法機制作為其鏈接實踐的緩沖方法,這里我們選取行政均衡原則之子原則——“禁止過度原則”為例加以說明,“禁止過度原則”主要包含兩個要素:“必要性原則”和“比例性原則”,我們所說的軟法緩沖亦是在此二者中發生:(1)、就“必要性原則”而言,其要求如果國家還可以采取其他具有同樣效果但使公民負擔更輕的手段的話,則現行手段即為不必要(nichterforderlich)的。[8](P42)對此以軟法視角加以理解,即在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時,可以采用典型行政行為的方式,同樣也可以采用非強制行政行為(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之軟法方式,即軟法手段可以作為“禁止過度原則”鏈接實踐的考慮方向。例如福建省泉州市德化洵中有7個加油站沒有營業執照,當地工商局并沒有依照傳統做法加以取締,而是運用行政指導的方法要求停業整頓。最后,有5家加油站完善了手續,恢復了營業,得到當地政府的充分肯定;[9](2)、就比例性原則而言,其要求行政主體“若有必要采取行動,其行動手段應該盡可能柔弱,其嚴厲程度應與其要達到的目的相稱或成比例,而不能輕易而隨意地動用嚴格法手段”。[10](P138)應當盡量運用“合作”、“協商”等軟法手段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因為軟法手段固有的靈活性、協商性等特點,可以使得過程和結果之間的比例達到最優,如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強拆1241個報刊亭,導致市民無法買報”,便是一個典型的反面教材。①
三、精神指導的限度與緩沖方法的擴展。
(一)行政法基本原則對軟法予以精神指導的限度。
從學科分野的角度來說,行政法基本原則才真正屬于公法的視野,而“軟法”僅僅只是行政管理(尤其是新公共管理)中的概念。“公法關注與類的價值、等級秩序、正當程序、規則與標準、體系的一致性、制度實踐的方式與穩定性。而新公共管理則關注靈活性,它假定國家太大、花費太高。”[11](P142)羅豪才先生在總結軟法存在非理性狀態時也這樣說道:“軟法先天的非理性其實只是潛在的、微弱的”[12](P79)這提醒我們: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追求的價值存在明顯的緊張,我們一方面需要以基本原則為指導,將軟法納入社主義法治軌道;同時也要察覺軟法與傳統公法之間存在的差異,尊重軟法本身的屬性空間,軟法“外在”的非理性,并不等于基本原則的精神指導可以無孔不入。相反,我們要尊重軟法靈活、協商、主動糾錯等方面的價值,只有在軟法違背自由、公平等基本法律價值時才予以干涉。如果我們在這種互動關系中過于苛刻,會直接影響到軟法本身之靈性,那么互動的實質便成為對軟法的否定了。
(二)行政法基本原則軟法緩沖方法的擴展。
必須承認,上文所述的抽樣分析僅僅只是對實踐的深度解剖,大部分的執法主體并沒有主動意識到這一點。因此,應當允許軟法其在合理范圍內延伸,擴大對實踐的操作。
1.軟法對“行政法定原則”的擴大詮釋。隨著二戰德國形式主義的法治國走向實質主義的法治國,法治國的工具主義思想早已融入了實質主義的法治國思想之中,從“形式主義”走向“實質主義”,已是行政法定原則的必然趨勢。然而,“實質主義法治”的外延究竟有多大,“實質”之意是否包括政策?是否包括行政慣例?是否包括專業標準等等?如果說否定這些軟法淵源,是否意味著行政機關在沒有依照法律、法規,而依照上述軟法淵源所作行為便有悖于“行政法定原則”呢?從傳統理論上來說,這一推論是成立的,但這并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例如2006年三月,江蘇省南通市下屬的啟東市公安局出臺了一個具有軟法性質的規范性文件:《出租、客運車輛駕駛員維護社會治安有功行為獎勵辦法》(簡稱《獎勵辦法》),文件規定駕駛員如果協助公安機關進行社會治安管理,可以根據立功程度相應扣減其交通違章處罰記分,從傳統理論角度分析,這一規定和行政法定原則相違背的,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違章必須扣分,《獎勵辦法》本身有悖《立法法》。但事實上該行為得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全國很多地方都有類似做法。這便需要以社會需求為基點,從軟法角度擴充理解行政法定原則的內涵。筆者認為,于公共治理模式下的“行政法定原則”,其行為依據不僅包括“硬法淵源”,在軟法淵源完全具備基本的理性要素時,應當將“軟法淵源”納入其中。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滿足實踐對“行政法定原則”的理解。
2.軟法對“行政正當原則”的理念更新。在法律對行政控制模式的選擇上,“行政正當原則”以其過程監控為優勢而倍受青睞。按照傳統理解,行政正當原則主要包括程序中立性、程序參與性和程序公開性三項內容,具體表現為聽證、避免偏私、告知等程序。筆者認為,在硬法模式下的行政正當原則,由于過程和結果之間的分割,實質上是很難調動相對人的積極性,如每年舉行的價格聽證會以及《行政處罰法》聽證制度的僵化等等。
在行政管理理論中,“硬法”調控下的法的程序結構是反應型的、防衛型的、封閉型的,相對人所謂的“參與”,實質是“協作”,而不是“合作”。②協作的實質是相對人配合行政機關的工作,被動地、機械地完成行政機關的程序要求,從而使行政機關避免由此而造成的訴訟事件。但是,“合作”是不能被強制的,合作所表明的是對生產關系、社會關系以及社會制度的主動建構。因此,我們需要補充對“行政正當原則”的認識,在傳統基礎上加入“軟法理念”,加入軟法實施機制中的“定期交流程序”、“學習和批評程序”、“自我評估程序”等等,從而將治理模式下的程序模式,構建為“前攝型的、事前的、開放的、寬容的”合作結構[13](P138),變“協作”為“合作”,變“單向度的社會控制”為“合作式控制”,變“僵化程序”為“開放協調”。
3.軟法對“行政均衡原則”的實踐保障。“行政均衡原則”一般包括平等對待原則、禁止過度原則以及信賴保護原則,基于上文已經將平等對待原則進行抽樣分析,故而此處不獒。筆者從軟法角度對余下兩項子原則的實踐路徑予以重新探討:(1)平等對待的原則。在平等對待原則的邏輯框架中,存在著制定法與習慣法界分,從而構成“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兩項內容。筆者選取后者加以分析,所謂行政自我拘束是指行政主體如果曾經在某個案件中做出一定內容的決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類案件中,行政主體都要受前面所做出的決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對有關行政相對人做出相同的決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14]
其主要意義在于“要求行政主體在法律、法規未有明確、具體規定情況下,應受行政慣例的約束。”[15](P218)可以看出,其實踐路徑并不涉及“硬法”內容,更多是依靠軟法淵源中的“行政慣例”。故而,在軟法話語未出現時,學者對此慎言道:“在公眾將行政機關視為自由的威脅而非權益的保護者,是異己的力量而非信賴的對象的情況下,引入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社會效果是值得懷疑的。”[16](2)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誠信原則在行政法中的運用本質上屬于一種基本的道德準則。[17](P228-231)其作為一種“法律義務”與道德之間存有密切聯系,對其實踐操作的終極手段依靠的亦是行政主體的道德感悟(如誠信政府)。盡管有學者提出以“民主機制”、“法制化”、“司法審查”三位一體模式,從外部環境上建構誠信政府,落實信賴保護原則。[18](P276-285)但卻難以在“行政主體主動性”上有所作為,究其原因,在于硬法模式下法律與道德的清晰界分。然而,這一不足在軟法機制中卻是可以避免的,軟法規范是自我實施的,一定程度上“依靠社會認可、譏諷、信譽等來執行”,它大部分“可以轉化為個人道德,人們出于負罪感和羞恥感而自覺遵守它。”[19](P265)因此,采用軟法機制的作用,可以使行政主體出于自身的道德律,主動遵守信賴保護原則。
四、結語。
總之,“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是公法領域內兩個不同的理論主題,理論發現僅僅是對既定實踐的事后考察。筆者認為二者之間的互動研究具有雙重意義,其對于軟法而言,可以利用在判例中總結和成長起來的行政基本原則,予以全方位精神指導,提高軟法本身的理性精神,擴大軟法理論研究的范疇,更好地實施“公共治理”;同時,對于行政法基本原則而言,可以運用軟法無須“以司法作為保障”、“充分體現合作精神”、“完善行政主體的主動精神”等優勢,拓展基本原則的內涵理解,提高基本原則本身的可操作性。
注釋:
①2009年2月25日,無錫市城管局在沒有經過聽證程序的情況下,以“未經合法審批”為由做出決定,關閉、拆除市區1241個報刊便民亭,引起市民強烈不滿。參見“江蘇省無錫強拆1241個報刊亭,市民無法買報”[N].現代快報,2009-2-25.
②協作和合作之間存在很大區別:協作是強制性的,但合作不能被強制;合作是建構性的,而協作則是構成性的。合作表明的是對生產關系、社會制度的主動建構,而協作僅僅是發生在這些關系和制度之中的總體上被動的行為。參見張康之。論社會治理中的協作與合作[J].社會科學研究,2008,1,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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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基層公務員 激勵機制 中外比較分析
公務員激勵機制對于提升公務員工作效率、提升政府勤政形象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自1993年開始實行公務員制度以來,經過20多年的實踐探索,現代公務員制度的框架已經基本具備,但制度體系本身不配套,尤其是基層公務員激勵機制還存在著缺失,影響著基層公務員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進而影響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因此,健全基層公務員激勵機制無論是理論上還是現實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基層公務員激勵機制的內在含義及意義
激勵理論是建立在對激勵概念的剖析之上的,只有明確激勵概念的內涵和特殊性,才能在此基礎上探究激勵的原因,分析激勵因素的作用,從而對激勵理論有更加明晰和科學的理解。
(1)基層公務員的概念。基層公務員目前沒有明確的定義,盡管在當前的政府文件中,經常會出現“基層公務員”、“基層工作者”的稱呼,歸納總結可以把基層公務員作如下解釋:一是政府部門或機關處于較低層級的公務員。二是指基層鄉鎮政府處于非領導地位的公務員。
(2)基層公務員激勵機制的概念。“激勵機制”是在組織系統中,激勵主體系統運用多種激勵手段并使之規范化和相對固定化,而與激勵客體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結構、方式、關系及演變規律的總和。基層公務員激勵機制則是調動基層公務員積極性并對其行為目標的選擇起引導和制約作用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
(3)基層公務員激勵機制的特殊性。基層公務員激勵機制的特殊性是由基層公務員身份角色及其職業的特殊性決定的。相比于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成員,基層公務員具有如下特點:一是職業具有公共性身份具有政治性。基層公務員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主體,他們是公共權力的行使者,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是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和組織者。二是工作產出具有特殊性績效評估難度大。基層公務員的工作產出諸如公共服務都是無形的、非物質的,而不像企業的工人那樣生產有形的產品,扣除生產成本和人力成本之后的產品,就是工人為企業創造的價值,而基層公務員為社會創造的價值是難以量化衡量的。因此,在對公務員的工作進行評價時,一方面難以有一個準確的量化的尺度,不免產生主觀隨意性;另一方面,也難以將基層公務員的收入和其對社會的貢獻做出量的對應。這就決定了對基層公務員實施激勵時,要設計區別于企業的激勵制度。同時,基層公務員以集體工作為主,工作產出具有整體性,成績很難準確的對應到個人身上,這也加大了績效評估的難度。
(4)基層公務員激勵機制的意義。健全的基層公務員激勵機制,一是能夠提高基層公務員在工作上的主動性,提高政府基層公務員管理的有效性,為政府進行公共管理和服務提供保證。二是激勵作用的有效發揮也是防止公共權利異化、建設廉潔政府的前提,防止基層公務員腐敗,減少權力尋租。三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規范基層公務員管理的需要。只有激勵才能產生高效率,只有激勵才能產生凝聚力,國家行政機關才能獲得長遠的可持續發展。
二、國外主要發達國家基層公務員的激勵機制及特點
(1)美國的基層公務員激勵機制。美國實行總統和國會共同領導基層公務員管理機構,其激勵機制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注重對基層公務員的物質激勵。根據《美國1978年公務員制度改革法》,人事管理局、行政管理與預算局和勞動部每年向國會及總統提出調整公務員工資的建議,這些建議經國會批準后,由總統行政命令實施,確保中、低級公務員的工資與同一地區私營企業的雇員工資大體相等。美國基層公務員平時沒有獎金,但年終各部門都評選“杰出工作”發給高達數千美元的獎金。二是美國基層公務員不僅享有參加社會的醫療保險待遇,在其因公死亡或自然死亡后,其遺屬也可按規定享受政府提供的相應福利待遇。三是在考核上實行績效評估。強調績效目標,簽訂績效合同,排除了獎勵方面的論資排輩現象。
(2)英國的基層公務員激勵機制。英國在基層公務員的激勵上注重實行績效評估和靈活的薪酬獎勵制度。一是注重經濟效率,實行績效評估制度。英國成立效率小組,對部門展開績效評估,并創立國家審計辦公室,從組織上為績效評估提供保證,并啟用大量私人顧問在廣泛的公共服務領域進行評估。二是改革傳統的等級工資制,實行以績效工資為主的靈活付酬制度。建立績效工資制,根據基層公務員業績表現,來確定其工資多少,各個部門和執行機構對所屬公務員進行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不同,工資額就有差別。三是實行業績獎勵制度。這一制度將基層公務員的工作業績與獎勵直接聯系起來,一般是把增加的工資額部分集中在一起,作為一筆基金,獎勵給那些在工作中表現優秀的人,而不是每個人平均地自動地增加工資。
(3)德國的基層公務員激勵機制。德國基層公務員沒有一個單獨的獎勵機制,而是把激勵機制溶于工資福利制度之中。工資和福利由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贍養附加工資、職務津貼、年度休假費、加班工資、非正常工時間補助、資產負擔費、候補公務的基本工資和結婚補貼九部分組成。除此之外,還有退休金、遺屬贍養、失蹤后的薪水發放、事故預防、過渡補貼金、特別年限補償。德國基層公務員的獎勵途徑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通過日常考核,對工作突出、成績顯著者給予提前晉升級別或職務。二是對特殊貢獻者授予榮譽稱號。德國基層公務員都參加了社會保險,個別因公使身體受傷或致殘的由保險公司承付保險費。對于物資上的重獎,德國的傳統習慣是認為不宜提倡。作為經濟發達的國家,德國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制度具有一定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其獎勵激勵機制達到了預期的目的。
(4)日本的公務員激勵機制。日本激勵機制體現在工資福利有其自身特點。日本人事院對基層公務員工資調整只能提出建議,由國會后決定是否調整。基層公務員工資主要依據兩條原則決定,即與一般職員工資基本均衡原則;與官職的職務和責任相對應原則,也是實行職務工資制度。薪金制度同物價升降相匹配,實行公務員津貼制度除領取基本工資外,還可以根自己的不同情況領取16種津貼中的若干種。例如,夜班津貼、交通津貼等等。除此之外,日本還有《國家公務員災害補償法》,根據不同情況和條件,給予基層公務員必要的補助。例如,療養、休職、傷病等等,各種補助標準在《補償法》中均有明確規定。同時,日本對失業基層公務員按年齡支付一定時期的失業救濟金。
從總體看,西方發達國家基層公務員激勵機制中很多內容具有積極意義,如績效評估制度通過設立大量可比可測的量化績效指標,替代了原來的一些與實際工作關聯不大的抽象指標。借鑒私營部門的科學評估技術方法對基層公務員的業績進行有效評價,比較準確科學,再加上各國都把績效評估與基層公務員的晉升、薪酬、福利待遇緊密聯系起來,實行績效工資和業績獎勵制度,大大激發了基層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于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公務隊伍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三、目前我國公務員激勵機制的現狀及問題
當前我國基層公務員制度改革盡管已取得了一些進步,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規系,凡進必考的錄用制度全面鋪開,競爭激勵的內在運行機制初步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出能進的新陳代謝機制初步運行等,但這并不能掩蓋其中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在基層公務員職務晉升、薪酬制定、考核、獎懲等方面,沒有形成有效的、有針對性的手段,導致激勵機制難以良好運行。
(1)晉升制度方面。現有的基層公務員職務晉升制度還遠未達到穩定、健全、科學的程度。職務晉升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民主監督,升遷去留依然是領導和組織部門內定,“關系最重要,民意供參考”的現象并不鮮見,容易導致用人上的腐敗,很大地打擊了真正具有才能的公務員的積極性。晉升工作中,資歷主義泛濫,論資排輩之風盛行,浪費人才,降低效率。基層公務員職務晉升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必須有職位空缺,導致級別晉升受阻,導致公務員的期望大于現實,影響公務員晉升制度激勵功能的發揮。
(2)薪酬制度方面。問題主要表現為:薪酬管理缺乏專門的法律保障;基層公務員收入構成比重不合理,呈倒掛現象,即津貼在基層公務員總收入中的所占比重反而大超過了基本工資在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同部門、地區公務員之間收入差距來越大,造成社會心理失衡;基層公務工資制度由于沒能很好地與績效掛鉤,不能全面反映基層公務員實際工作能力與收入的聯系,也造成基層公務員激勵機制難以有效發揮。
(3)考核制度方面。首先,考核指標體系過于籠統、模糊,缺乏細化與具體化,有針對組織及職位特征建立具體的、量化的考核標準。其次,考核者專業化程不高,考核人員的主觀因素對考核結果影響較大,從而使考核的可信性和權威不夠。再次,考核過程普遍缺乏透明度,被評估者缺乏參與權,甚至缺乏知情權,對基層公務員的考評完全由組織人事部門和直接上級包辦,其客觀性與公正性難以得到保證。最后,考核法律體系尚不健全,考核工作中缺乏健全的監督和反饋機制。
(4)獎懲制度方面。表現之一是對違法違紀行為懲戒不力。當前,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存在著不規范的現象。這種被打了折扣的行政處分,不僅失去了懲戒的威懾作用,還挫傷了大部分基層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表現之二是對工作不上進行為的懲戒不力。調動基層公務員積極性,不僅要獎勵先進,還要懲罰后進。當前,“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工作作風直接導致了行政效率的低下。如果不對他們進行處理,不僅不能調動他本人的積極性,還因此會使他人產生不公平感而降低積極性。
四、國外基層公務員激勵機制對我國的借鑒及啟示
(1)完善公務員競爭晉升制度。一是合理運用精神、物質等多種激勵方式。職務晉升對基層公務員來說,不僅是在精神上實現才能和獲得肯定的需要,而且相應的福利待遇也隨之提高,滿足其物質需要,同時還會產生示范效應,帶動其他公務員的工作熱情。這種激勵的實施,促使基層公務員追求進步,努力創新,激發了極大的工作熱情,以爭取獲得突出的地位并追求自我實現,這種競爭激勵會使得組織整體素質得到提高。二是擴大競爭廣度和深度。面對各個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選拔任用,要形成“有升必爭”的制度措施。對于選拔任用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參與公開的競爭。
(2)建立靈活合理的薪酬管理體制和標準。一是運用動態平衡比較的方法,設計合理的工資標準。動態平衡比較的方法,就是組織在制定基層公務員工資時,在參照國家規定的相應標準的同時,還應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以及當地企業單位的工資水平。組織需要每年對當地相應的物價水平以及當地企業單位的工資水平做出統計調查,使得基層公務員工資標準隨之靈活性變化,以保證基層公務員的生存需要和工作熱情。二是推行績效工資制度。為了擴大薪酬激勵的效果,避免公平主義的盛行,可設立績效工資,這樣就可以提高級差水平,適當拉開差距。績效工資就是就將工作效率與工資緊密掛鉤,工作越突出,相應的工資越多,這樣就充分發揮了薪酬激勵的效果,可以有效吸引人才,發現人才,激發基層公務員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3)完善科學考核模式。一是按照級別職務的不同,實行分類考核。面對不同級別、不同職務、不同崗位的基層公務員,因為其工作性質不同,所采用的考核標準也有所不同。二是考核方法科學化。采用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定量考核,是指運用“德、能、勤、績、廉”作為量化指標對公務員進行整體解析,并用先進手段對考核數據進行準確性處理。定量考核容易測量和理解,并且對工作狀況分析相對客觀、可靠。通過對量的準確把握可以更加全面揭示質的狀況。定性分析需要定量分析這個基礎條件,只有兩者相互結合,才能做出完整準確的評價。
第一,與法理相聯系。法理即法的一般理論,特別是有關我國社會主義法的理論包括法的產生、本質、特征、發展、作用、形式以及法的制定和實施等基本概念、規律和原理。學習行政法的概念、淵源、地位、性質,應當回顧法理學的有關內容,行政法是調整行政主體與被管理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而法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則。行政法是法的一個分支。行政法的淵源和法的淵源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在學習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時,結合法理中法律體系的內容,明確行政法是四大部門法之一。我國行政法屬于社會主義法的類型。為了更好地認識依法行政的、內涵,可重新認識法理中關于社會主義法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樣才能深刻領會依法行政和法的基本要求是一脈相承的、
第二,和憲法相聯系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規定國家的本質和形式,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和基本制度,以及國家與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相對手其它部門法與憲法的關系而言,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尤為密切。行政法的許多規定在憲法中找到更高一層次的依據。在學習行政法律關系時,我們知道,作為法律關系一方的行政機關享有行政職權,并具有行政強制力,對依法成立的行政決定,被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有遵守的義務。而這些權利義務的規定恰恰來源于憲法,憲法明確規定了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社會的權利,并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力。此外,憲法中規定的組織形式和領導體制在行政法中作了具體的闡述,憲法中有關教育、計生、環保、勞動等問題的規定是行政單行法是:教育法、環保法、勞動法產生的依據。
第三,和其它部門法相比較行政法、民法、刑法、經濟法是我國四大法律部門,它們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基本原則不同,規定的內容也不同,學習行政法,如果能和其它三個部門法相比較,則能突出行政法的特點,有助于領會行政法的實質。
我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民事活動中,平等主體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民法中除規定作為民事主體應具備的條件外,還規定大量的民事行為規則,如規則、合同成立的規則。違反民法的規定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刑法調整的是觸犯刑法產生的刑事法律關系,公民和單位可成為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刑法采取的是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當的原則。具體分為十章如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侵犯財產罪等。觸犯刑法要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包括管制、拘役、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干預經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經濟權限和責任關系。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包括享有經濟決策和調控權力的行政機關和企業單位以及進行生產經營的經濟組織。經濟法遵循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國家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公平效益等原則。經濟法的內容主要包括經濟組織法、市場調控法、宏觀調控法,市場分配法,確立了如證券、保險、獎勵等多項行為規則,違反經濟法要承擔賠償損失等經濟責任。行政法在主體、調整對象、原則、內容和責任方面不同于以上三個部門法,表現出自己的特點,它調整的是不平等的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另一方則是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行政機關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角,法律賦予它權力,規定它的行為規則,行政機關享有超越于被管理人的權力,可以單方做出影響對方權利義務的決定(而不象在民事活動中,雙方當亭人地位平等),行政機關不經對方同意可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而在民亭活動中雙方行為要經雙方同意,如買賣行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不是無條件的,行政法采取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即要求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既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行政法規定了多種行政行為,主要是行政立法行為,和行政執法行為。后者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復議等。實施行政行為要求主體合法,有法律依據,內容和程序合法。行政行為違法,承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撤銷違法行為、返還、承認錯誤,消除影響等。
關鍵詞:環境資源監督管理;環境保護;不足;完善
一、環境資源監督管理的內涵及我國環境資源監管的體制分析
環境資源監督管理也稱環境資源管理,其重點是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它既是環境資源法律借以規范的重要內容,也是環境資源法律實施的重要保障。[1]其基本內容包括組織制訂環境保護規劃,對各行各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及其政策和立法進行協調,對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的活動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環境監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是獎勵和懲罰。對環境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環境保護法,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者給予懲罰。我國的環境監督管理制度主要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制度和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組成。另外還有環境標準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獎勵綜合利用制度等[2]。
我國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實行的是統一監督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即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分工負責的部門,如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開展科學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傾廢污染損害的環保工作。另外,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市政管理部門以及工商行政部門等部門,也分別承擔一定的環境監督管理職責。
二、我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存在的不足
我國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采取的是統管與分管相結合的模式,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目前的管理體制體現出了明顯的滯后性和缺陷。這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3]
首先,在中央和地方都沒有一部專門的環境監督管理機構設置的法規和規章。這直接導致環境管理權力配置被職能、地域和級別搞得“碎片化”,缺乏體系性、科學性,產生了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變動大、重復設置現象普遍、管理部門職權分工不合理等問題,大大影響了環境保護工作的展開。
二是各層次、不同立法規定之間缺乏協調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不同層次的立法之間相互銜接、協調和配合才形成完善的環境管理體制立法。但目前的相關立法卻出現法律的規定特別具體,規章的規定反而較抽象的問題。
三是單行立法規定缺乏具體性。作為環境管理主要法律依據的各單行法律,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規定管理體制時往往都過于抽象和模糊就導致各部門之間權責不明,出現推諉扯皮等現象。
三、關于我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完善的構想
(一)制定綜合性的環境管理體制立法
為了完善環境管理體制的立法,應當制定一部綜合性的環境管理體制立法,確立環境管理部門的地位、機構組成、各部門承擔的管理職能以及各部門間相互協調、配合和監督的程序等。
(二)專業管理與公眾參與相結合的治道變革
公眾參與環境管理是公眾參與原則的具體落實。環境質量關系到所有人的生活和健康。保護環境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和愿望。因此,它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人人有責任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作出貢獻。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世界各國都普遍重視。所以有學者早就建議,我國可以根據條件在城市街道、工業區等地設立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那樣的群眾性環境保護委員會,來參與當地的環境管理,監督法律執行和污染違法者[4]。
(三)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一體化決策機制的形成
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一體化”是指把環境保護的一些必須的要素歸入發展與環境保護所要考慮的各種因素與要素(當中)。與該概念相類似的稱呼還有環境與發展一體化、環境考慮與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等[5]。從監督管理體制的角度考察,它實際上體現的也是政府機構在有關環境事務上的職能的協調,只不過這種協調從原來的“執法”階段提前到了“決策”階段。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一體化政策在日本和韓國得到了很好的貫徹和落實。
(四)明確規定并梳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本身包含兩方面的內容:污染防治與資源保護。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保護部應統一監督管理這兩個方面的內容,而不能只管一個方面。
梳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分管部門的關系。要修改現行法律,明文規定對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統一的監督管理的是環境保護部,它與其他分管部門不是平等關系;梳理中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地方環境保護行政部門關系。改變目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分支機構的模式,要根據其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且中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地方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之間為垂直領導關系。
針對目前環境管理體制立法體系存在的立法頂層設計缺位、各層次不同立法規定之間缺乏協調性、單行立法規定缺乏具體性等問題,應從形成環境管理體制立法體系以及修改《環境保護法》和各單行立法完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立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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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接受委托人的監督與評估,并承擔其相應行為的后果。
1.公共責任概念的界定現狀
在公共行政與公共管理的文獻中,對于何謂公共責任,一直存在著爭議。縱觀西方學者對公共責任的描述,其主要使用的是public responsibility與public accountability兩詞。根據朗文詞典的注解,前者更傾向于強調個人責任,一種來自內心的感受,既包括積極的責任,也包括消極的責任; 而后者更多地強調對行為的解釋與說明,意為負責任的,主要指消極的責任,即承擔責任后果與懲罰,也可譯為問責。因此,西方學者更多地使用public accountability來描述公共責任。公共責任作為政府官僚機制的一個重要術語,一直以來都是政治學與公共行政學研究的焦點。正如哈克所指出,責任一直被視為對公共官僚的一個重要保護,缺少責任,公共官僚存在著失去其公共性形象與合法性,甚至轉變為追逐自我利益的危險。[2] 公共責任是如此重要,然而,迄今為止,西方學術界尚未對于公共責任的具體概念與內涵形成共識。辛格萊將公共責任描述成“變色龍”,[3] 馬爾根認為公共責任是一個仍然處于擴展中的概念(expanding concept),[4] 達布提克和賈斯提斯則將公共責任視為一個圖表式的概念。[5] 然而,對于公共責任概念共識的缺乏卻并未阻礙相關具有代表性的定義的出現。
2.公共責任概念研究的三種研究視角
2.1公共責任即回應說。羅伯茨等提出,責任是指為行為做出理由,并認為責任是一種基于權力基礎上的解釋關系。20世紀70年代布拉茨與哈里斯等對責任與回應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深度的研究與論證,他們的研究結論是滿足了回應性需求卻沒有實現責任的情況是完全存在的。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它們認為回應性更多地強調過程取向,而缺乏對結果的考慮。
2.2公共責任的控制論。格雷和詹金斯認為,公共責任關系的核心是存在對責任的獎懲控制機制。他們認為公共責任是一種向責任委托人解釋和回答責任執行情況的義務。而這種義務是依賴于表揚與責備、獎勵與懲罰的分配。因此,在他們看來,缺乏獎懲控制機制的關系并不是一種責任關系。貝恩亦認為,“當人們想讓某人負責時,它們通常是制定一些懲罰措施”。[6]此外,波溫斯對公共責任關系的模式進行了進一步的研究,并將公共責任模式分為三個階段:解釋義務階段、爭論階段以及判定階段。公共責任的回應性特征與獎懲機制融為一體。[7]
2.3公共責任即社會關系說。斯圖爾特·斯密斯在其批判性的公共責任概念構建中認為,公共責任可被視為一種動態的社會關系,通過這種關系公民社會可以試圖去控制和挑戰國家。[8] 該定義鮮明地說明了一下幾點:首先是責任關系中的兩個參與主體,即公共責任委托人與人,也即政府與公民社會;其次是權威與解釋責任之間的單向互動。公共責任人享有了來自委托人授予的權威就必須履行向委托人做出行為解釋的義務;再次是公共責任委托人擁有對人進行責任評價的權利,獎懲控制機制的存在為這種評價的實現提供了可能;最后是對于公共責任行為的解釋與說明必須具有公眾可接近性。因此,在斯圖爾特·斯密斯看來,公共責任關系是一種委托人與人之間的具有等級性、規范性的雙邊關系, 此外,馬克·波溫斯、也曾將公共責任責任描述成一種社會關系,并給出此種社會關系的五個重要構成要件:責任解釋說明的公共可接近性、公共責任行為的可解釋性和可證明性、解釋必須面向具體的責任委托人、人必須是自告奮勇地做出解釋以及進行爭論與做出裁決的可能性。[8]
參考文獻:
[1]歐文·休斯.公共管理導論[M].張成福,王學棟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2]Haque, M. S., 1994. "The Emerging Challenge to Bureaucratic Accountability: A Critical Perspective,"in A. Farazmand, ed., Handbook of Bureaucracy New York Marcel Dekker Inc.:265/285.
[3]Sinclair, A. (1995). 'The Chameleon of Accountability: forms and discourses' Accounting, 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 20, 2/3, 219-237.
[4]Mulgan, R. (2000) 'Accountability: an ever-expanding concept' Public Administration 78, 3pp 555-573
[5]Dubnick, M.J. & Justice, J.B. (2004) 'Accounting for Accountability' paper presented at Annual Meeting of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September 2004. Available at: pubpages.unh.edu/dubnick/papers.html, (accessed on 20 April, 2007).
[6]Behn, Robert D.2001. ‘Rethinking 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 Washington DC: Brooking Institution Press.
關鍵詞:服務型政府;公共服務;強化職能
一、西方國家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強化
西方國家打造“服務型”政府,是以“公平、公正、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為理念,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的。西方國家在建設服務型政府中強化公共服務職能主要從三個方面著手:
1.提供維護性公共服務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要求政府放松管制、加強服務的呼聲日益高漲。在此背景下,西方國家紛紛提出“少一些規制、多一些服務”、“放松規制”的口號,要求加快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務型發展的步伐,進一步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美國是放松規制最積極的國家之一,通過放松規制,在傳統的壟斷行業開始引入競爭機制,擴大了企業的自由活動空間。
2.提供社會
社會包括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西方國家的政府社會性公共服務在政府職能中的地位不斷上升,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深入到公共產品生產與國民收入再分配領域,并形成了完善的社會福利體系和全面的社會保障制度。
一是注重發展醫療衛生事業。許多國家實行普遍的“全民保健”制度,無論鄉村城市,不分種族和宗教,實行免費醫療或基本免費醫療。
二是大力發展國民教育事業。瑞典、芬蘭、丹麥等國家在發展教育方面可以說是“舉國體制”,從小學到中學到大學,全部實行免費教育。為了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無論是中央財政,還是地方財政,都用相當大的財力來扶持教育。
三是建立全方位的社會保障體系。許多西方國家建立全方面、廣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人稱“從搖籃到墳墓”,包括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退休保險以及殘疾人保險等。根據資料顯示,在社會保障體系最完備的瑞典,用于社會保障有關的費用在國家財政支出總額中的比重達1/3左右。在勞動力成本中,工資收入占66.5%,工資以外的社會保險成本占33.5%,在歐洲名列第一①。
3.提供就業方面的公共服務
例如,就業咨詢、就業補貼、再就業培訓等。北歐國家政府的公共服務,都把促進就業放在政府職能的首位。為擴大就業,各國各級部門所做出的努力。
一是政府加強財力支持,以瑞典為例,每年各方面用于就業服務的資金量約占GDP總量的2.7%,其中僅用于解決失業問題即占84%。
二是加強服務機構,不論是中央層還是地方層,都設有專門的“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基層還設有“就業辦公室”。
三是加強政策扶持,為鼓勵中小企業多吸納失業人員,對其實行減稅的優惠政策。
四是加強就業培訓,實行政府、工會和雇主“三位一體”的培訓體制,并采用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②
二、我國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為實現政府職能由管制型轉向服務型以及加強公共服務職能,從中央到地方都進行了積極的探索。
1.強化服務理念
針對我國正處于社會的轉型期,各種服務體系、機制尚未健全,政府服務質量和效率不高,我國政府主要強化了四個理念:執政為民、服務是天職、服務無小事、公平公正服務。
但是,由于舊的管制理念的根深蒂固,政府機關以及公務員“管理者”的角色心理還未能轉換為“服務者”,群眾在辦事時遭遇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存在著推諉扯皮,形式主義等,缺乏親和力和愛民心。
2.轉變經濟調節方式,服務面向市場,體現平等競爭
各級政府已經開始把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集中力量搞好統籌規劃、制定政策、信息引導、組織協調、提供服務和監督檢查。但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現行行政管理方式必然帶有階段性和過渡性的特點,以政府職能為核心的行政管理方式,嚴重制約了政府服務功能的有效發揮,政府支持下的行業壟斷,濫用政府的市場支配權利等不正當競爭仍然存在,并未建立完全意義上的市場經濟。
3.注重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
近幾年來,我國進一步完善了社會管理體制,建立健全了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和各種社會矛盾的有效機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城鄉社區管理機制等,加強了社會事務管理。
國務院先后頒發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法律援助條例》等,各方面反映和實際效果都較好。為了迅速有效地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各級政府建立了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了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在2008年5月12日發生的四川汶川地震后,中央政府及時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抗震救災的工作有條不紊的進行著。
然而,我國政府在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中也存在若干問題。在管理的方式上,政府更多地是采用行政專制和經濟處罰的手段,而且是自上而下地單向管理,沒有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雙向回應型社會管理體制。在跨城鄉跨地域的社會管理中,許多地方政府或疏于管理與服務,或缺乏正義和責任,沒能有效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權益,農民工問題猶可說明。
4.加快公共服務的相關立法
近些年,我國在加快公共服務的相關立法,進一步明確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方面取得一些成效,涉及公共服務的各個領域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出臺。
但政府在公共服務相關立法的執行上卻不盡如人意,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且執法力度不夠。對于依法治吏、依法治權,尤其是涉及到關系社會事務的公共權力還存在較大問題。
當前最緊迫的任務是,著手逐步實現決策咨詢的法定化,建立有公民代表和專家參加的咨詢委員會制度。此外,要積極推進行政程序、行政執法和政策評價的法定化。
三、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途徑選擇
強化政府服務職能,必須從政府直接服務于社會和公民的措施入手,這些措施包括服務流程、服務平臺、服務制度等方面。
1.完善服務流程
服務流程決定服務質量,是使政府的服務得以高效廉潔的重要措施,是政府服務功能中最關鍵的運行機制。
(一)明確服務內容
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一切活動,從廣義上講都是政府的服務內容。大到國防、外交、經濟,小到百姓辦理戶口、婚姻登記等都在政府服務范圍之內。群眾的需求既是不斷增長的,又是多樣化的,對于公眾不斷增長的物質和精神文化需求以及多樣化的需求,政府要作出回應。
(二)規范服務方式
對于政府來說,要認清自己的服務方式應該是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社會和公眾為主體,以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為特征的行政方式。各級政府特別是各個職能部門,要科學規范服務方式,以簡捷、方便、可行的形式,來不斷提升自己的服務質量。
(三)完善服務措施
在完善服務措施上,需要我們在實際的工作中,著重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靈活多樣。不能僅僅局限于一種或幾種,要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人民的需求,制定多種多樣的服務措施。
二是簡便可行。制定措施要著眼于使用,而且要簡便易行。
三是系統全面。服務措施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涉及到許多方面,也影響到服務的質量,必須注意完整性。
2.打造服務平臺
政府服務平臺應該是既有實體的,又有虛擬的。電腦網絡、熱線電話、手機短信都是虛擬平臺,這些平臺都是以人為本的服務。
(一)推行電子政務
我國電子政務的框架是以“兩網一站四庫十二金”為重點的,基本實現了政府內部辦公自動化,特別是推進“金關”、“金稅”和“金卡”等工程建設,在打擊走私、防堵偷漏騙稅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從總體上,我國電子政務建設仍處于初始階段,存在重復建設、技術標準不統一、開發應用領域窄、信息資源共享程度低、網路安全保障體系不健全等問題。要加強電子政務的建設,就要從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公眾、保障安全四個方面來著手。
(二)規范服務熱線
政府服務熱線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介紹本部門本行業的主要工作職能,便民、利民措施,與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內容,服務指南,投訴電話以及網址等,增加工作透明度;宣傳本部門本行業行政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聽取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通過熱線電話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現場解答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咨詢和投訴。
3.完善服務制度
當前政府各部門直接針對企業和群眾的服務制度可以概括為:
(一)“六公開”服務制度
“六公開”服務,是指各種審批項目的審批內容、審批程序、政策依據、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藥箱服務對象全面公開,實行陽光作業。
(二)“六件管理”制度
“六件管理”,是指按照服務內容的不同,對受理的項目分為,A.即辦件:在材料齊備的情況下,馬上就辦;B.承諾件:在材料不齊備的情況下,給予一次性告知,并承諾辦結時間;C.上報件:無權審批,需要請示上級批準;D.聯辦件:辦一個文件,涉及多個部門;E.補辦件在材料不夠的情況下,向對方說明哪些材料需要補辦;F.退回件:對明顯違反國家政策和有關規定的,向對方說明原因,給予退回。③
(三)“六項辦理”制度
只是服務制度中關鍵性的制度,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一是首問負責制;二是服務承諾制;三是限時辦結制;四是失職追究制;五是否定報備制;六是無償代辦制。這六項制度,在黑龍江得到較好的推廣,服務效果比較明顯。④
4.加強對政府服務的監督
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必須把強化服務監督作為重要保障。要堅持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擴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為目標,大力實施政府工作“陽光工程”,推行政務公開,建立重大決策征求群眾意見制度等有效措施,加強對政府服務的監督。
(一)開展服務評測
服務評測就是對政府及部門和公務員服務績效的評估。需要把握準確性、及時性、用戶友好型和個性化服務作為評價標準。服務評測分為內部測評和外部評測。
一是內部自我評測。又包括集體評測和個體測評,要強調處理問題的速度、準確性、處理問題的能力。
二是外部測評。包括專職機關的評測、社會民主測評和委托機構評測。政府服務測評最關鍵的是明確卻是誰來測評,因此要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評估主體。
(二)搞好服務糾偏
各級政府在實現為公眾服務的宗旨、履行服務的職能時,要通過建立反饋機制、開展社會調查、強化監督檢查、充分分析利用測評結果等措施,防止政府出現偏差。
一是防止差別服務。政府的公共服務理論上應是普遍的平等的。事實上,服務落實到不同主體時,又是不同等的。這種偏差具體表現為服務行政中的差別對待。最突出的例子是我國城鄉居民在實際上享受兩種身份制度、教育制度、就業制度等,都屬于政府公共服務的不平等現象。
二是防止強行服務。政府的服務本來應該是由公眾需求所決定的,如果采取強制性的服務,不僅不能令公眾滿意,反而會導致沖突的發生。
三是防止不對稱服務。如果政府在不了解社會。企業和公眾的想法、需求的情況下,按照自己的想法給公眾提供服務,自行確定提供服務的方式,這種曲解民意、漠視公共需求的服務就不能收到好效果,造成社會資本的浪費。
(三)建立激勵機制
有效的激勵能產生內在的動力,使人朝著所期望的目標不斷努力。因此,應當正確運用服務的實績效果進行獎勵。
正確進行激勵的原則,做到如下的幾個方面:
一是把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二是把個人獎勵與組織獎勵相結合。
三是把一般獎勵和職務獎勵相結合。獎勵的種類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對于表現突出、符合德才標準的,可以晉升職務,以激發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⑤
四、結語
總之,強化政府服務功能就是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在公民本位和社會本位理念的指導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潮流。在努力打造服務服務型政府工作中,要強化服務理念,轉變經濟調節方式,市政府的管理形式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對于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及建設社會市場經濟具有重要意義。(作者單位:中山大學新華學院公共管理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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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軍鵬.公共服務型政府[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243―247.
注解:
① 《廉潔高效政府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頁。
② 《廉潔高效政府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頁。
③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