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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生命科學的層面上說,生物的繁殖規律總是從少到多的,以人為的辦法強行使它從多到少就是反自然。
二、從倫理學的層面上說,兄弟姐妹一起玩樂,歡天喜地,這是自然。獨生子女只能成天圍著父母轉,其自然成長的天性受到壓抑,不利于他(她)的身心健康。
三、從教育學的層面上說,容易產生家長溺愛,造成孩子唯我獨尊。大、中學教師對現在的學生的普遍看法是自私、脆弱,有錢的孩子則是奢侈。母親不惜辭職為子女陪讀,甚至陪到了國外,這已不是個別現象。
四、從社會學的層面上說,至少產生四個問題:一是“四、二、一”的家庭結構不是合理的家庭模式。其中的“一”(孩子)已如上述。“二”(青壯年夫婦)是家庭的主要勞動力。他們除了每天緊張的工作之外,還要負擔5個人的生活,在生活節奏日益加快的當代社會,特別是面對“上學難、看病難”的當前國情,顯然負荷過重了。二是這種家庭結構決定了社會人口結構的失衡。中青年的比例日見減少。據專家估算,2012~2022年這10年間,18~50歲的青壯年人口將減少1億,這意味著社會活力和經濟強勢也將相應減弱。三是造成“老齡化社會”的過早出現且老齡人口數量龐大。預計到21世紀中葉,60歲以上的老人將達4億,比現在的歐洲總人口還多。四是性別比例嚴重失調。現在20歲以下的青年中男比女多出2600萬。這么多人婚配發生問題,必將對社會造成一些麻煩。
五、從經濟學的層面上說,人口多不一定構成消極因素。人口是重要的經濟資源。
六、從國際經驗的層面上說,人口增長的速度與經濟發展特別是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普遍是成反比的。國內也已出現這樣的趨勢。這值得進行科學預測。
南方基金楊德龍表示,在經濟不斷下滑的背景下,市場難以走出調整格局,短期內仍將繼續探底。從全年來看,目前上證指數處于2100-2500點的箱體下沿附近,不破不立,投資者可以考慮在上證指數跌破年內低點后逢低吸納,博取超跌反彈收益。
信達澳銀消費優選擬任基金經理錢翔認為,中國高速經濟增長模式一直以投資和出口為導向,工業化特征明顯,但這一經濟模式所仰仗的勞動力和資源品成本優勢正在逐漸喪失,重工業化進入瓶頸期,促進消費增長是目前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內需增長必然將取資和出口成為未來中國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基于宏觀經濟基本面的現實,“十二五”規劃將持續為這一經濟轉型提供政策支持。不僅是二三季度,投資“大消費”成為市場的普遍共識,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大消費都將成為 “大眾情人”股。目前消費行業的估值優勢已較為明顯,更加有利于基金建倉。
申萬菱信基金公司認為,引發A股回調的因素除了經濟回落外,還有IPO、再融資、新三板等各類品種的擴容壓力。如果沒有新的刺激政策出臺,股指反彈的空間有限,市場難有較為強烈的利好預期,預計三季度經濟數據可能是年內低點。
金鷹基金公司認為,三季度股市維持震蕩。近期經濟的運行基本延續了經濟周期的慣性下行,同時在穩增長的政策基調下,政策并未出現大規模的放松。中長期看,經濟潛在增速放緩,但中短期或階段性企穩。在總供應收縮和總需求不足的宏觀背景下,市場機會更多是結構性的而非趨勢性的,因此可以判斷,三季度市場震蕩格局難以打破,出現單邊向上或向下趨勢的概率較小。
諾德基金周勇認為,展望下半年,經濟周期和政策預期的階段性博弈,依然決定了A股市場整體仍處于震蕩筑底的底部反復期。預計A股市場尤其是強周期性行業難有持續性上漲機會。周期股即使有階段性反彈,要想精準參與其反彈,難度系數也較大。
整體看市場仍處于系統風險釋放階段,個股上漲的持續性不強。消息面上由于周末央行并未降準,主要shibor期限利率小幅走高,市場對于未來交易費用降低的利好效應表現遞減,若權重板塊繼續低迷,則不排除股指繼續向下尋底的可能。操作上仍建議以控制倉位為主,觀望等待市場企穩。
整體原因
1. 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斷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工作效率的提高越來越受到重視,調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 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與警力相對緊缺的矛盾進一步突出,使法官應接不暇,沒有時間過多地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從而忽視了調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從而降低調解結案率。
3. 調解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官的社會公信力與社會及當事人的期望值有較大的差距,對法院及法官還有一種不太信任的態度,怕調解使自己吃虧。
4. 案件承辦人員對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夠全面,除部分案件應當先調解外,認為其它案件調解并非必經程序,或認為調解過多有損法院形象,更體現不出法律的權威性或說強制性的一面。
5. “人情”的干預,導致部分法官不當行使調解的權利,也影響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行使。
6. 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經濟進一步發展,訴訟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經濟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個名氣、掰個輸贏”,當事人不愿調解。
個體(具體案件)原因
1. 債務及經濟糾紛案件調解率較高,但調解率浮動幅度較大。原因是債務案件是一種既期、短期利益,責任明確,爭議不大,只是暫時給付不能,相對來說調解結案較容易,案件調解率也較高,但從調解率浮動幅度較大,主要原因是前幾年金融機構貸款糾紛案件大量積累,為及時追回貸款,化解金融風險,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量糾紛涌向向法院,有時占當年法院此類案件的絕大部分,此類案件基本都能調解結案,從而使當年案件調解率大幅度上升;從2003年以后,此類案件訴訟高峰期結束,即使有也僅占此類案件的極少部分,也導致了案件調解率和案件數量的大幅度降低。
2. 離婚、相鄰案件調解率較低且較穩定。其原因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西方的婚姻觀念不斷沖擊著我國傳統的婚姻觀念,人們對婚姻觀念有較大的轉變,其權利意識進一步增強,婚姻自由越來越成為追求的目標,人性化得到充分體現,從而導致離婚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婦女地位的提高,人身、財產的獨立性得到空前增強,對男子的依附性大大減弱,這也成為離婚的“催化劑”。在案件訴訟過程中,雙方對離婚與否絕大多數能達成共識,但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就成為爭議的焦點,從而導致調解不能,直接的反映就是調解率較低且穩定;相鄰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是隔壁兩鄰,有的還是親屬關系,其所爭議的標的是具有長期性,甚至關系到子孫后代的長遠利益,所以當事人在處分自己的權利時非常謹慎,出現“寧傷感情也不損后代利益”局面,故造成案件調解的難度增大,案件調解率較低的原因。
3. 侵權賠償糾紛案件的調解率居中且基本穩定。侵權賠償案件特別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既涉及到財產權更涉及到人身權,產生糾紛的原因是平時積怨的結果,“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訴訟過程中分歧較大,不容易調解結案,打官司的目的不僅是財產利益更是精神(心理)利益,甚至是打官司是“打個名氣、掰個輸贏、討個說法”,判決效果更好,當事人根本不愿調解,故此類案件調解率較低。
4. 其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權等新類型案件)的調解率不穩定,波動幅度較大。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不斷推進,法院受理案件范圍越來越廣,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且越來越專業化,每年所出現的新類型案件沒有一定的規律性,具有較大的偶然性,且不同的案件的調解方法也有較大的差異性,甚至部分案件(特別程序)依法根本就不適用調解,調解率波動幅度較大就成了勢在必然。
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在調解工作中存在兩種傾向:一是過于強調調解率,以調解結案作為評定工作和法官能力發主要指標。這就會使一些案件承辦人員為了調解結案,出現強制調解的情況,如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以拖壓調”、“以判壓調”、“以勸壓調”、“以誘壓調”等,甚至因法院內部審限及畏難情緒也會出現而對當事人采取強迫調解的現象;強調調解結案只是一種結案方式,辯證看待調解工作雖然能夠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它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審判活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正和效率,不能為了完成調解結案的指標而久調不決,拖延時間;也不能違法調解,壓制當事人,給當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讓當事人心有不甘;二是忽視調解工作,使調解成為走形式。調解本來就是當事人之間一個互讓互諒的過程,為使糾紛解決,必定有雙方在利益上有所讓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審判者和調解者的雙重身份,要求讓步的一方當事人會理解為司法的不公,對調解失去信心,表現為不積極,敷衍了事,這也打擊了法官主持調解的積極性,使審判中的調解程序走走過場,很難調解結案,訴訟效率低。
調解立法規范存在的問題與思考和對策
(一)調解立法規范存在的不足
1.法律規定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弊多利少。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可見,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耗時、費力,又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設專章規定了調解,但內容簡單,過于原則,缺乏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范。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性很大,何時調解、如何調解,均由法官決定,沒有程序性的約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不敢大膽適用。
3.“調審合一”影響司法公正。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沖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 轉貼于 4.調解中的職權主義色彩過重。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雖然起步較早,但傳統審判方式的影響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調解上就是法官的職權主義特別突出。首先,法官對運用調解方式還是判決方式結案,擁有較大的選擇權,有些能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官卻將調解走了過場;有些案件應當及時判決,法官卻在開庭后反復調解,久調不決。其次,調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視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甚至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5.賦予當事人反悔權的規定有待完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而無需任何理由。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并無任何約束力。這對調解制度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和遵守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了審判資源的浪費,助長了當事人在調解中隨意言行、不負責任的傾向。
6.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一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冷處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導致有些本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后卻采用了判決方式解決。
7.檢察機關等部門的不當監督對調解的影響不容忽視。在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在調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調解時法官難免要提出調解方案或就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發表意見,且為了調解法官又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在當事人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有時檢察機關等部門會以行為不當為由質詢法官,并對案件審理過程進行監督,這必然會給法官造成心理壓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調解工作。
8.“送達”已成為制約法院審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動性在不斷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協助意識又比較淡薄,使法院很難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造成案件審理期間的延長和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特別是調解書是在送達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時送達將有損當事人的權益。
二)對策與思考
1.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法院應當認可。其次,全面落實調解的自愿原則。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是否調解的選擇權在當事人,是否再次調解的選擇權也在當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情況下通知其到庭進行調解,調解方案應當由當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重新架構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有條件的可以實行調解前置、推行調審分離。將調解放在庭前準備階段,使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訴訟階段。這一方面可以及時解決部分民事糾紛,減少進入審判程序案件的數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較為寬松的氛圍下,通過對自己各種權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調解這一和平解決糾紛的方式,這也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推行調審分離,將法院內部的法官進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專司調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可以避免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為了調解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的尷尬。完善和發展民事訴訟調解制度,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調解與判決并重原則,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輕調的現象,宜調則調,當判則判。但判決前,六類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確規定應當先調解。
3.取消當事人的反悔權。最高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法官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對于調解書效力的問題不能實行雙重標準,應當將這一規定擴大適用于普通程序。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采用當場制作并送達的方式解決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實施還要追溯到1999年,當時國務院頒布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到了2002年,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了修訂。隨著我國經濟環境的變化和房地產市場的迅速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迫切需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
此次《修訂送審稿》的基本思路是,以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為基礎,更好地支持繳存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為目標,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強化社會監督,提高管理運營透明度,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修訂送審稿》顯示,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
關鍵詞:居民收入;分配制度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也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保障。十六大特別是十七大以來,黨和國家十分重視收入分配問題。全國“十二五”規劃,又把民生問題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確提出要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從“國富”到“民富”的轉變成為“十二五”規劃的一大亮點,收入分配問題也隨之成為各級政府關注的一個焦點。各級政府在千方百計強農、惠農、擴大就業,切實落實各項增收措施的同時,進一步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健全社保體系,加強扶貧工作,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從而保持快速增長,收入結構繼續優化,地區之間、城鄉之間收入差距有所縮小,人民生活消費水平穩定提高,生活質量明顯改善。
作為一個日益崛起的西部強省,陜西也非常重視完善收入分配機制與經濟社會建設的同步發展。在全省“十二五”規劃中,省委省政府明確提出了“科學發展,富民強省”的新主題,將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工作的主要出發點和落腳點,將提高城鄉居民收入和城市化水平作為未來五年陜西經濟社會發展中要重點破解的難題。這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重視收入分配問題、著力改善民生的愿望和決心,切實回應了人民群眾新時期的新訴求,極大地鼓舞了全省人民的士氣。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回顧“十五”以來陜西省經濟社會發展取得的新成就,總結分析陜西省收入分配體系的主要特點和存在的問題,加強對陜西省收入分配問題的對策性研究,對于切實改善民生、促進陜西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很強的現實性、針對性和緊迫性。
一、富民強省,完善收入分配機制初見實效
“十五”以來,陜西省在加快經濟發展和著力提高居民整體收入水平的同時,開始注重兼顧社會收入分配中的效率與公平問題,特別是“十一五”后期和“十二五”的開局年,省委省政府更是把民生問題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通過一系列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民生投入,在經濟保持快速增長的同時,陜西省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明顯改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水平也取得顯著成效,收入分配機制的完善初顯成效。
(一)全省收入分配總額快速增長
2000年至2011年十余年間,陜西省迎來了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最快的一個階段,地區生產總值從1804億元增長到12391.30億元,翻了近七倍,年均現價增長19.1%。經濟發展決定了收入分配,從收入分配角度看,2010年,全省初次分配總收入達11418.71億元,比2000年的1899.50億元增加了5倍有余,年均現價增長19.6%。政府、企業和住戶三部門所得也均有明顯增加,2010年,陜西省政府、企業、住戶初次分配總收入分別達1855.05億元、3474.93億元和4793.50億元,分別是2000年的6.10倍、24.84倍和3.73倍。
(二)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收入結構日趨多元
近年來,陜西省委省政府在推進陜西省經濟快速發展和產業結構不斷優化的同時,持續加大民生投入,拓寬就業渠道,加強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水平,積極為城鄉居民就業和增收創造條件,城鄉居民收入大幅提高。
1、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升。得益于陜西省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投入逐年增加,近年來,陜西省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45元,農民人均純收入5028元,分別是2000年的3.6倍和3.4倍,年均增速分別達到12.2%和11.8%。尤其是2011年,在省上各項惠民政策的有力執行下,面對經濟增速普遍減緩的大環境,陜西省城鄉居民收入大幅提升,增長速度分別達到16.2%和22.5%,超過了當年13.9%的全省GDP增速。
2、居民收入結構日趨多元化。伴隨人們擇業觀念的不斷轉變、資本市場投資種類的不斷增加以及居民金融投資意識的不斷增強,陜西省城鄉居民收入在整體提升的同時,收入結構也日趨多元化。城鎮居民收入來源主要有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四項。改革開放初期,城鎮居民的收入主要是工資性收入,其占全部收入的比重達90%以上。到2010年,陜西省城鎮居民工資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下降至70.8%,其它收入比重逐步上升,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分別占到3.4 %、1.1%和24.8%。農村居民收入來源,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純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收入,其中家庭經營純收入是主體。2000年,陜西省農村居民家庭經營純收入和工資性收入分別占全部收入的62.4%和30.9%,到2010年,家庭經營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下降至45.9%,而工資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上升至42.3%,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的占比也分別上升至2.4%和9.5%。陜西省城鄉居民收入來源分別由主要依靠工資和家庭經營收入的單一模式逐步發展為以工資和家庭經營收入為主,其他收入有力補充的多元化結構。
關鍵詞:工程建設 成本控制 質量管理 進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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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中國全面開放的建筑市場環境下,對于每一個建筑業企業來說,如何科學地運用項目管理是降低成本與在保證質量的同時提高生產率,是每個建筑業企業和項目管理者值得深思的問題。結合作者多年來工程管理中的思考和實踐,本文將淺談前述成本控制、質量管理、進度控制三者的意義和協調,希望能對工程管理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
一、成本控制、質量管理、進度控制的意義
1.成本控制的意義
工程項目成本控制是根據企業的總體目標和工程項目的具體要求,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對項目成本進行有效地組織、實施、控制、跟蹤、分析和考核等管理活動,施工項目成本控制是項目實現經濟效益的核心。
2.質量管理的意義
質量管理不僅關系到建設工程的適用性和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同時也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有效控制,保證達到預期目標,是建設工程進行項目管理的重要任務之一,是工程建設項目控制三個目標之一。
3.進度控制的意義
進度控制是對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階段的工作程序和持續時間進行規劃,實施、檢查、調查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建設工程是在動態條件下實施的,進度控制也就必須是一個動態的管理過程。
二、成本控制、質量管理、進度控制的協調
1.成本控制、質量管理、進度控制之間的對立統一
建設工程項目的成本控制、質量管理、進度控制之間存在著對立統一的關系。當對該工程建設的質量有著高要求時,就勢必需投入更多的時間和成本;當工程建設投入的成本減少時,在工作時間和工程量一定的條件下,對工程質量就是造成一定的影響。而當工程建設的成本有著合理優化的安排,工程能夠有著均衡連貫的進展,則不但能夠縮短工程周期,也能保證工程質量,并在進度得到保證的前提下,合理地提高工程質量,能減少因質量問題導致的返工,又降低了工程的成本,質量、進度也得到有效的控制。
2.成本與質量之間的關系和協調
工程的質量目標定位得越高,它的投入成本勢必越大,一味追求高品質、多功能,則會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包括人力和物力,但是也并非質量目標降低,就能夠降低成本,因為工程質量低往往會導致工程的運營、管理、修理、養護費用的增加,甚至返工,不但造成材料、人力物力的浪費,也增加了成本支出。
因此,對于某項具體的工程或企業而言,它的質量目標必須綜合多方面的考慮,比如工程成果的使用者或社會對其的功能需求,從價值工程的角度考慮,制定的質量目標能使工程價值最高。如何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建議可按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1)加強工程質量目標管理。在工程開始之前,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將質量的目標進行逐層、逐項分解。
(2)強化人員培訓。提升項目參與人員的技術水平,樹立起質量第一的意識,提高施工技術、施工管理水平、操作技能水平,科學地降低造價。
(3)制定合適的質量成本。成本是影響質量的因素之一,也不是說成本越高,質量就越好,他們之間并非線性比例關系。
(4)工藝合理、技術先進、組織均衡。在確保工程質量同時,合理地進行資源配置,科學地安排施工工序,加強投資動態控制,對資源進行峰值分析,盡量的做到錯峰施工,降低資源峰值與資源平均值的差異,從而實現工期短、質量好、成本低的管理目標。
3.成本與進度之間的關系與協調
成本控制及進度控制是工程項目管理的主要目標,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進度與成本息息相關,項目管理者應對之進行協調,使二者之間尋求一種平衡,達到最優目標系統。對此,建議可參照一下幾點進行:
(1)趕工須在關鍵路上。只有在關鍵線路上的活動才能驅動項目前進,對位于關鍵線路上的活動進行趕工才有助于加快項目進度。
(2)趕工須先于其他的活動。因為,當某項活動成為其他后繼工作的瓶頸時該項活動就最該縮短,縮短這項活動,其他各種活動才能夠得以實施。
(3)選擇活動工期長的活動。對一項工期很長的活動進行趕工,可以獲得更多的潛在時間收益。
(4)活動勞動密集度低。當活動的勞動密集程度較低時,在項目前期通過增加人手完成任務是輕而易舉的事情。
(5)選擇更易出現常規問題的活動。縮短時間就等于減少了危險時間,減少出問題的概率。
(6)活動位于項目前期。根據“陽光法則”,若是活動在項目的前期,那么萬一趕工失敗,就仍有恢復的時間,而且項目的早期所需要的資源也比較少。
4.質量與進度之間的關系與協調
進度控制和質量管理的合理規劃,對施工工期,對施工質量,對施工經濟效益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單方面的追求工期會產生質量問題,會造成后道工序施工的困難,甚至返工;片面的精做細干又會使工期延后,工程成本增加。
因此,項目管理者需做好進度控制和質量管理的合理規劃和協調,使用兩者也達到一個平衡,對此,可參照PDCA管理方法進行:
(1)計劃(PLAN)。計劃是進度控制和質量管理的首要環節,通過周密計劃,做到事前安排和控制,努力做到對施工中的人員組織、材料供應、機械設備、環境因素等都掌握在工程進度和質量管理工作的規劃之中,做到材料、技術、組織三落實。
(2)實施(DO)。實施包含兩個環節,即計劃行動方案的交底和按計劃規定的方法及要求展開的施工作業技術活動。首先,要做好計劃的交底和落實。落實包括組織落實、技術落實和物資材料的落實。其次,積極的對待施工過程中的每一道工序,對發生無法預測的施工進度和質量問題,做到不能在事前控制,一定要在事中控制。
(3)檢查(CHECK):對計劃進度與實際進度進行比較。在施工工程的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發生偏離,要及時的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調整,對偏離控制目標的要找出原因,堅決糾正。
(4)處理(ACT):在檢查的基礎上,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會議,把成功的經驗加以肯定、總結,對于出現偏差的工序,分析原因吸取教訓,避免重犯錯誤。對于尚未解決的問題,則留到下一次循環再加以解決。
三、結語
本文對工程建設項目的三要素:成本控制、質量管理、進度控制三者進行了單獨分析及關聯分析,論述了三者互相影響的關系,并探究使之達到平衡協調狀態的方法,希望能對實際工程管理實踐起到一定借鑒作用。
參考文獻:
[1]邱苑華,沈建明,楊愛華.現代項目管理導論.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10
【關鍵詞】建筑施工;監理;質量;進度
中圖分類號:TU7文獻標識碼: A
工程施工的進度、質量是工程施工的參建各方均有的責任。工程項目這樣的一個系統工程,進度控制是一個整體觀念,作為監理單位,在進度控制過程中,只有充分掌握了施工進度控制的基本理論,正確處理施工進度與工程質量之間的關系,并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隨時了解工程的實際進度、質量,分析產生偏差的原因,不斷指導施工單位對已偏差的進度計劃進行調整與優化,在工程實施中才能取得比較大的成效。
一、建筑工程監理的作用及對進度、質量的影響
監理就是在工程項目施工的全過程中,監理人員進行工程質和量的控制與協調工作。當前對現場監理在認識上還存在一定的誤解,現場監理不只是現場施工的跟班,也不能隨意在施工現場發號施令,現場監理需要執行上級監理師的指令,指出施工現場存在的問題,同時給予一定的建設性意見。監理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不僅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力,而且要協調好設計單位、業主以及承建單位的關系,確保施工可以順利進行。作為現場監理人員除了要有精湛的專業技術之外,還需要具備較高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現場施工監理對工程的進度和質量均能產生非常大的影響:(1)從進度方面來說,現場施工監理人員就是工程進度控制的組織者、實施者和檢查者。在施工現場按照既定工期安排人員、材料以及機械,建立完善的工程進度控制體系,明確各級進度計劃,同時對計劃完成量與實際完成量進行跟蹤對比,尋找出進度偏差原因,提出有建設性的趕工措施,確保建筑工程能如期完成。(2)從工程施工質量而言,現場施工監理人員審核工程施工方案,加強材料質量檢查,從人員、材料、工序等方面確保工程質量。
二、建筑施工進度和質量的關系
進度控制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主要目標之一,也是當前建筑工程建設的主要目的,進度控制是建筑施工企業競爭力提升的重要保證,也是企業收回效益的重要方面。另外,質量控制是建筑施工企業三大目標的中心目標,是保證建筑施工的重要基礎和前提,只有控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才可以為企業創造良好的效益。建筑工程施工的進度控制以及質量控制并不是獨立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相互聯系的,片面的追求質量,會延誤施工周期,過于追求進度,又會使得質量得不到保證。為此,建筑施工企業應該深人的研究進度控制與質量控制之間的關系,做好科學合理的規劃,認真完成建筑工程施工目標,實現進度控制和質量控制的完美結合,創造出優良的建筑產品,為企業贏得更多的利益,促進企業健康成長。
三、建筑工程監理過程中施工進度和質量協調策略
施工進度是以施工質量為前提,即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基礎上,盡可能地縮短工期。而若施工質量出現問題,則必然會導致工期拖延、滯后。因此要實現利益最大化,就必須統籌考慮、協調管理才能達到預期目標。
1、進行充分的建筑施工準備工作
進度和質量協調管理貫穿到建筑施工企業施工的全過程當中,這就要求施工企業首先要做好相應的施工準備工作,這是做好施工企業建筑施工的前提和基礎,也是保證建筑施工工作經濟化、均衡化以及協調化的重要基礎。為此,施工企業首先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做好相應的建筑施工準備工作。第一,建立完善的用人機制,加強對于先進人才的引進,強化對于施工人員的考核與激勵,努力做到用規章制度管理人,用規章制度管理工程施工。第二,研究建筑施工圖紙。施工圖紙是實際的建筑施工的主要參考,加強對于建筑施工圖紙的研究,可以極大地提高建筑施工質量,提高建筑施工效率。第三,做好建筑施工預算。建筑施工是要需要一定的預算的,做好對于施工預算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建筑施工成本,做好建筑施工進度和質量協調管理。
2、落實進度控制任務和質量控制任務
建筑施工進度控制的任務是主要完成建筑施工單位的工期,將建筑施工的工期控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合理控制施工規模、工程量以及復雜程度之間的關系,努力提高建筑施工企業資金使用的合理性以及科學性。同時,針對建筑施工地的氣候、水文、地質,設計出合理的建筑施工周期。這就要求施工企業規劃處建筑施工的總體目標,將對進度的計劃滲透到施工投資、設備供應、勞動組合、施工方場地布置等各個因素的環節當中。另一方面,對于施工質量控制,同樣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人手。第一,周密計劃,做到建筑施工事前、事中、事后的組織工作,加強對于設備、材料、零配件的質量檢查,建立健全相應的質量監管機制,不斷完善質量控制體系,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質量。另外,施工企業還應該注重對建筑施工各個環節、每一道工序的認真對待,對于出現的問題做到事前預測以及事后彌補,避免出現由于一時的疏忽導致更大的問題的出現。
3、抓好進度控制與質量控制要點
在質量控制以及速度控制中,施工企業還應該合理調整二者之間的關系,做到質量控制以及速度控制的協調運行。
(1)施工進度的協調管理
施工進度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它包括承包商在施工各階段、各分部分項工程中的進度控制管理,以及通過業主或監理人員審核的承包商編制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和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等。因此,為達到施工進度的協調管理目的,承包商和業主或監理人必須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一般,對審核后的進度計劃要將若干相互關系處于同一層次或不同層次的施工進度計劃綜合成一個施工總進度計劃,以便于進行總體控制進度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所以,在施工前應以施工進度計劃為主制定相應的勞動力和材料供應計劃、機械設備需求計劃、采購和租賃計劃、質量控制計劃、安全環保計劃,以及資金供應與支付計劃等工程項目進度控制計劃。具體操作時即將合同工期目標逐層分解,以控制循環理論為指導,同時切實與實際情況相聯系,進行不斷地調整,以協調各參建單位間的進度關系,進而提高各作業單位的進度控制能力。
(2)施工質量的協調管理
施工質量的協調管理對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追根溯源,必要時可通知參建各方召開現場會,進行質量問題的針對分析,最終根據所得結果由監理單位整理形成質量問題總結報告,處理意見,以及下一步工程檢測方案,在根據檢測報告進行設計復核或質量處理意見時須加蓋設計圖章。對經全面檢測證實工程或構件部位存在結構問題及隱患的必須依據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意見,并提出對質量問題處理報告,施工單位要根據設計監理及建設單位意見制定處理結構質量問題的處理報告,由設計單位提出復核處理意見的,監督部門應監督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加固。處理完結后,施工單位提出報告,建設單位組織各方驗收以形成事故處理驗收意見,最終納入施工技術資料,嚴格按此流程進行施工質量的協調管理是施工質量的堅實保證。
四、結語
總的來說,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只有本著“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的原則,加強施工的質量管理以及施工進度管理,才能讓工程項目管理更加有效,形成良性循環,為企業謀取最大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李喜民.對建筑監理工作現實狀況的分析[J].科技資訊,2011,10:84.
[2]李新剛.淺談監理工作對建筑工程質量的控制[J].中國城市經濟,2011,12:225.
關鍵詞:融資公司;對賭條款;現金補償
一、融資公司是否作為能夠現金補償性對賭條款合同主體仍存疑問
(一)現金補償性對賭條款的概念
對賭協議的原名為估值調整機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由于對被投資企業未來的業績無法確定,由投融資雙方就在融資協議中約定一定的條件(一般是以一定的業績指標作為標準),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由投資方行使估值調整權利,以彌補高估企業自身價值的損失;如果約定的條件未出現,則由融資方行使一種權利,以補償企業價值被低估的損失;包含有這種條款的協議即為對賭協議。
(二)中國對賭第一案否認了融資主體作為現金補償性對賭條款合同主體的效力
在這些年我國發生的對賭案例之中,最出名的莫過于蘇州海富訴甘肅世恒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終審判決,因此此案對今后我國對賭案件司法處理的影響無疑是深遠的。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經過審理后認為:《增資協議書》中約定,如果甘肅世恒的實際凈利潤低于3000萬元,則海富公司有權從甘肅世恒處獲得補償,并約定了計算公式。這一約定使得海富公司的投資可以取得相對固定的收益,該收益脫離了甘肅世恒的經營業績,損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的規定認定《增資協議書》中的這部分條款無效是正確的。該案反映了最高院對融資主體作為現金補償性對賭條款合同主體的否認態度。
二、完全否認融資主體作為現金補償型對賭條款主體的效力并不恰當
除了我國的司法界,在我國的學術界之中,對于上述問題學者持否定意見的也占了大多數。例如浙江工商大學的王云霞認為,在蘇州海富訴甘肅世恒案中海富公司有權要求世恒公司補償的約定與(公司章程)的有關條款不一致,也損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但是筆者以為,對賭協議作為一個經濟發展的內生性產物,有其在企業融資領域獨特的經濟價值。融資主體作為現金補償型對賭條款的主體有利于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我們不應對其持否定態度。筆者的理由具體如下:
從投資方的角度來講,對賭協議的設置主要是控制投資風險,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事前防范。在私募股權投資方對目標企業投資時,信息不對稱問題是普遍存在于投資方與目標企業之間,且因利益驅動難以消除。投資方對目標企業的整體評估上雖然有專業團隊的詳細盡調,主要還是依靠目標企業提供的資料和對未來經營發展前景的描述,目標企業未來的運營方向、利潤增長率以及發展預測等是對賭條款設計的基礎。而對賭協議的設置正是在投資時點之前對這種信息不平衡所帶來的投資風險進行一種平衡與稀釋。
2.還原真實信息,減輕風險。一旦設置對賭條款,那么目標企業為了確保達到對賭條款約定的條件而不讓投資方行使約定的權利,往往會將相對真實的信息提供給投資方,不會漫無邊際地去進行虛假的包裝而夸大預期,即通過對賭條款的設定來控制目標企業可能出現的盲目擴張等超速發展的行為,間接防范風險。
3.事后調節降風險。投資方利用對賭條款的設計,在目標企業出現對賭條款約定的狀況時,可以對先前的投資交易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保證自己的投資收益不受影響,起到進一步防范風險的目的。
因此,對賭條款目前已經成為國內投資主體對投資風險防控而采取的一個常用而重要的手段。那么投資方與融資主體訂立現金補償型對賭條款從動機的角度來說是無可厚非的。
三、承認融資主體作為現金補償型對賭條款主體的效力并予以合理的限制
結合筆者在文章前兩部分進行的分析,對融資主體作為現金補償型對賭條款主體的效力予以完全否認是非常不妥的。因此,筆者以為我們的法律應當對這類對賭協議的效力予以承認。同時為了保障其他利益關聯方的利益,還需要對這類條款的法律效力加以限制,具體限制如下:
(一)公司在執行現金補償型對賭協議之后不能對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害
雖然公司與投資方締結現金補償型對賭協議是其合同自由,但現金補償容易對公司的債權人造成損害。筆者以為如果公司在執行現金補償義務之后對公司債權人造成了損害,那么這類對賭條款就應當屬于無效條款。
因此,筆者以為,只要公司在執行現金補償義務之后公司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仍然為正,那么就應認為公司具有償債能力,對賭協議就應當有效。
(二)公司在執行現金補償型對賭協議不能夠對公司未來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當公司執行對賭協議中的現金補償義務是,將會產生一筆較大的現金流出,這筆現金流出就有可能對公司未來的經營產生影響,融資主體在進行現金補償后不應對公司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由于不同公司情況不盡相同,因此公司執行對賭協議的現金補償義務是否會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斷也是比較復雜的。以下筆者提出幾點判斷的參考標準:
1.公司的現金儲備情況。如果公司貨幣資金儲備充裕,那么公司執行現金補償業務之后公司依然能保持相對充裕的貨幣資金,那么公司受到的不利影響并不大。反之公司的經營將受到很不利的影響。
2.公司的短期融資能力。如果公司具有較強的短期融資能力,那么及時公司在執行對賭條款中的現金補償義務之后,公司迅速可以通過短期融資的方式回補現金缺口。這樣公司因執行現金補償義務受到的影響并不大,反之公司將受到嚴重不利影響。
3.公司當年凈現金流及未來現金流預測狀況。如果公司在當年整體現金流呈凈流入形式預計未來這種情形可在相當一段時間內保持,那么公司執行現金補償義務并不會對公司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但是如果當年公司凈現金流入為負且在相當一段時間內不能有所改觀,那么執行現金補償條款可能就會對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4.公司未來發展規劃需求。如果執行現金補償義務會顯著的干擾公司未來的發展計劃并且不能夠其他措施所彌補,那么執行計劃勢必會對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反之公司所受的不利影響就不是很明顯了。
參考文獻:
【關鍵詞】:EPC總承包項目管理;進度計劃控制;溝通和協調
中圖分類號:F721文獻標識碼: A
1.引言
近年我院遵循集團公司的總體發展戰略和海外業務發展的規劃目標,總承包業務的快速發展,無論是設計、采購、施工及費用控制等方面的項目管理人力資源相當緊張,給項目過程實施及控制產生很大的壓力。由于我院EPC總承包業務才剛剛起步,總承包項目的管理體系建設和執行正在走向成熟的過程;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針對我院的發展戰略和人力資源狀況,如何科學合理的協調和處理好設計、采購、施工之間的深度交叉和資源整合等管理工作,是解決項目進度計劃控制方面所遇到的壓力和風險,提高項目計劃管理水平及執行好總承包業務的根本所在。
2.EPC項目進度計劃及控制管理
EPC模式下的大型電廠建設過程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生產管理活動,它是由多個系統、多專業、多個單項工程、多個相關方的產品合理組裝而成。大型電廠EPC項目的實施階段是工程實體的形成階段,對其進度計劃進行有效控制和考核是整個項目管理的重要環節;而要達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制定和運用一套科學可行的方法和得力的控制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項目成功實施的重要保證。
2.1 進度控制的主要方法
2.1.1 進度控制的行政方法
用行政方法控制進度,是指EPC項目各參戰方的上級和企業領導,利用其行政地位和權力,通過進度指令,進行指導、協調、考核。利用各種激勵手段,監督、督促等方式進行進度控制。行政方法控制進度的重點應當是進度控制目標的決策和指導,整體方向需根據企業的總體利益目標來確定。
2.1.2 進度控制的經濟激勵方法
進度控制的經濟方法,是指企業和總承包項目部利用經濟類手段對進度控制進行影響和制約,主要有以下幾種:企業和總承包項目部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有關工期和進度的獎罰條款,如總承包項目部有一定的經濟獎罰權利,對分包方實施工期提前獎勵和延期罰款等。
2.1.3 進度控制的管理技術方法
進度控制的管理技術方法主要是企業及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對項目進度計劃的規劃、控制和協調。項目進度規劃,就是確定項目里程碑進度和一、二、三級分進度目標;項目進度控制,就是在實施過程中,進行計劃進度與實施進度的比較,發現偏離,就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糾正;項目進度協調,就是協調和處理好有關設計、采購、施工等各分包方之間的進度關系及影響因素。
2.2 進度控制的管理措施
進度控制的管理措施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合同措施、經濟措施和信息管理措施等。
2.2.1 組織措施
項目進度控制的組織措施主要有:
1)制定項目進度控制的管理制度,落實負責進度控制的人員,明確進度控制任務和管理職責分工。
2)做好項目進度計劃分解,嚴格執行項目一級進度計劃,在一級進度計劃要求下編制各分包方的相關計劃,合理統籌安排各分包方管理工作,整體優化配置資源。
3)加強控制設計、采購和施工的相互提資和協調,尤其對重要的設備、進口物資。設計工作要力求滿足設備采購和關鍵路徑的施工進度要求,降低“三邊”工程設計工作對相關方進度的制約。
4)處理好工程項目與當地相關部門的關系,建立良好的協調、溝通渠道。
5)對影響進度目標實現的干擾和風險因素進行詳細分析,并制定相關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
2.2.2 技術措施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采用先進的施工工藝和施工技術,優化施工方案,減少施工過程的數量,縮短工藝技術間歇時間。配合設計做好工程圖紙的審查和技術交底。施工中推廣采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技術;合理組織安排各施工分包方(施工標段)的分區、分片連續流水施工,及時協調土建與安裝交叉作業,確保施工順利進行。
2.2.3 合同措施
EPC合同簽訂后,總承包項目必須根據項目主合同特點進行合同評估和相關合同交底,對下一階段的設備采購和施工分包進行合理組織和安排,在設備采購和施工分包的招標、評標和合同簽訂等活動中落實相關確保相關進度的合同措施和有關獎罰制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認真對設備供貨和施工進度進行考核,落實各設備采購和施工分包的合同控制措施。
2.2.4 信息管理措施
總承包項目部應建立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對設計、采購、施工進度信息進行持續收集、不斷更新并及時,如圖紙交付進度情況,設備、材料到貨情況等,并進行整理統計,與進度計劃進行比較,定期向項目進度控制負責人提供比較分析報告,及時調整進度計劃,保證總體計劃的實現。
3.項目進度計劃管理的過程溝通與協調
項目進度管理主要體現在項目進度的計劃、執行和控制,但是要讓項目的計劃、執行和控制得以順利進行,溝通和協調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
3.1 項目實施的溝通管理與協調的重要意義
項目實施的溝通管理是現代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貫穿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項目實施的溝通管理主要體現在各方信息的傳遞、雙向的交流及理解對方信息這三個方面。項目溝通管理貫穿于現代項目管理的全過程, 既可加強總承包項目部內部及各參戰方的溝通和協調,同時還可以增強總承包方的凝聚力和競爭力,是總承包項目各個管理環節的重要紐帶。
3.2 工程項目管理溝通技術分析
項目管理的溝通技術主要分成兩部分,一個是管理團隊內部的溝通技術分析,另一個是項目團隊與外部溝通技術分析。
1) 項目團隊內部溝通技術分析談及工程項目實施階段項目團隊內部的溝通,就必須先明確實施階段的概念,了解項目事實的方式、建設系統的構成、項目團隊的組織構架等問題,以上各因素的不盡相同導致溝通技術也是不盡相同的。具體包括項目團隊文化差異、各管理層級之間及工程技術三個緯度的溝通技術分析。
2)項目團隊與外部溝通技術分析項目作為一個開放系統,它與外界有大量的信息交換,如環境信息、物價變動信息、市場狀況信息,企業、政府機關等外部系統給項目的指令、對項目的干預,以及項目狀況的報告、請示、要求等項目向外界輸出的信息。因此,了解項目團隊與外部環境的溝通也是非常必須的。
4. 結語
根據我院近年國內外EPC電廠項目進度管理的綜合分析和研究,論證得出進度計劃管理是EPC項目管理過程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從項目實施開始,一切項目管理工作都需要按照既定計劃有序的進行,項目進度計劃的有效控制和加強溝通協調管理也必將是EPC項目順利完工的有利保障;通過對影響項目進度計劃實施的各項因素分析,可以提前做好各項項目進度計劃的組織管理工作,使各項計劃有序進行,對EPC項目的順利實施具有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