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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結論便也失去存在的基礎和形式。因此,在司法鑒定中,它的公正也體現在程序的公正。鑒定程序的公正它是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自由等權益是息息相關的。本文就有關司法鑒定的程序公正的實現作一些探討。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從自然公正演變而來的程序公正的觀念起源于英國的法律,并在美國的法律中得以繼承和發展。自然公正僅是表現為對爭議處理的一般原則和最低限度的公正標準。在司法鑒定中的程序公正不單以某種外在的客觀標準來衡量鑒定結果的正確與否,還要通過實現程序過程本身的公正來保證鑒定的結果能夠經得起推敲、驗證。那么如何來實現司法鑒定的程序公正呢?
一、實現司法鑒定程序公正的條件
程序公正是將公正的觀念反映到現實規范中來,它要求鑒定的程序應當符合公正的標準。為實現司法鑒定程序的公正,在司法鑒定程序中首先要明確以下三個條件。
1、要全面、充分地保障當事人(或委托部門)的鑒定程序基本權利。尊重當事人(或委托部門)的合法意愿和合法處分行為,以產生符合訴訟法上的鑒定程序效果。這是指在司法鑒定過程要賦予當事人或委托部門在推進和終結鑒定程序上有一定的決定權。
2、對鑒定人員權威的承認。鑒定人員的權威:一是指司法鑒定程序是通過鑒定人員的具體行為才能實現,是程序的權威升華為鑒定人員的權威。二是司法鑒定人員科學態度的中立性保證鑒定工作的公正性。三是鑒定人員的行為合法性,鑒定人員的行為都由法律的規定所賦予的,是合法的司法鑒定程序的主體。
3、司法鑒定程序標準的確定。司法鑒定程序公正的實現,首先要有保證鑒定程序得以公正的規范標準。目前我國司法鑒定程序標準尚不完善,司法鑒定立法工作滯后。隨之帶來了司法鑒定權的混亂,程序的不一致,違反證據學現象的屢現,鑒定結論缺乏公正性,可信性差,鑒定機構重疊;對鑒定人員缺乏明確嚴格的管理體制,缺乏統一穩定的科學的行業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程。司法鑒定程序公正 的判斷是同鑒定過程聯系在一起的,離開了程序的規范標準,程序的公正實現就無從談起。司法鑒定程序公正的標準評價,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一是程序規則程序(標準)的科學性;二是鑒定人員的中立性;三是對當事人雙方的平等性;四是鑒定程序的公開性;五是程序規則(標準)的制約與監督。當然,程序公正的觀念與標準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要與特定的時代和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狀況相適應。它也還要受制于社會法律體制,同時法律訴訟的需求也能使鑒定程序標準不斷完善提高以及程序技術性的科學化。
二、實現司法鑒定程序公正的一般原則
1、鑒定人員的中立性。鑒定人員處于中立地位是鑒定程序公正的根本保證。鑒定人員應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離,對案件保持超然客觀的態度。缺乏中立性鑒定人員就要有偏私,混淆角色,其結果無論正確與否其不公正性是必然的。鑒定人員的中立包括:一是鑒定人員與案件和當事人無關聯性。即鑒定人員不能鑒定自己的案件,也不得鑒定案件結果和當事人有利益或其他方面關系的案件。鑒定人同的無關聯性對于保證鑒定人的中立性是非常重要的。在實踐中如遇難以無關聯性,就必須實行回避制度。二是鑒定人員不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歧視和偏愛。鑒定人員的中立不僅要求無關聯性,而且還要求鑒定人員個人的價值取向、情感等因素不產生"偏異傾向"。為此,建立司法鑒定人員管理程序對鑒定機構資格和鑒定人員任職資格的確認,明確鑒定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建立法律責任制度和對鑒定人員的監督制度等來保證鑒定人員中立性是有益的。
2、當事人的平等性。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的平等是一項基本訴訟原則。它指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法律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在司法鑒定程序中,當事人的平等指當事人平等享有請求鑒定或撤銷鑒定的權利,平等享有對鑒定內容的知情權和質證權以及鑒定程序中平等地保護當事人權利的合法行使。平等性可以使鑒定人員對各方的意見、證據予以平等的關注和考慮,也是在鑒定程序中給予當事人平等的機會和手段,使鑒定人員獲得全面的信息,更有利于司法鑒定的公正性。因此,當事人權利的平等是鑒定程序公正的先決條件。
會,同時當事人對鑒定程序的參與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強制或者被迫的,參與的自愿是要求鑒定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不能
把當事人當作實現某種目的的工具。如當事人僅僅是被動地,那在許多情況下并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鑒定程序參與。鑒定行為進行的本身也是司法鑒定程序的參與。
4、鑒定程序的公開性。公開性是指鑒定程序中鑒定目的、要求、內容、方式及鑒定結果等都應告知當事人。鑒定方式、方法的行業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程都應符合科學并統一,同時予以公開。司法鑒定程序的公開性是鑒定程序公正的基本標準和要求,它的主旨是讓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可以從鑒定程序的公開親眼看到公正的實現過程,同時鑒定程序的公開也提供了對司法鑒定程序實施社會監督的可能。司法程序公開也是司法民主程度的標尺,鑒定程序的公開也是標志和體現我國司法制度民主化的進步。
5、鑒定程序的維持性。司法鑒定程序的維持性是指鑒定程序規則上應規定鑒定結果產生之后在程序上要盡量維持它的客觀性和穩定性,不能輕易隨便否定、更改結論或重新鑒定。隨著程序的不斷完善,司法鑒定程序所認定的鑒定規則的實體一旦成為程序上的過去即使重新解釋,亦絕不能推翻撤回重新鑒定,鑒定程序維持性要求賦予鑒定行為法定效力并且禁止鑒定人或當事人隨意鑒定的行為。鑒定行為在鑒定程序上產生某種結果,鑒定行為是否成立、有效、合法等都應當取決鑒定程序的規定。
三、鑒定程序中的個別公正性
關鍵詞:保險糾紛;司法鑒定;合法性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6-0106-03
近年來,交通事故案件不斷增加,加之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新《保險法》的陸續出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參與訴訟的幾率越來越大。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往往會涉及到受害人人身傷殘等級鑒定及財產損失的鑒定問題;另外,在一般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也經常涉及到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鑒定問題,因此,在涉及保險糾紛案件中,司法鑒定問題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司法鑒定的結果直接關乎案件當事人各方的賠償數額問題,因此,司法鑒定問題越來越引起案件當事人各方的關注。但是,目前,對涉及保險訴訟案件中的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問題、司法鑒定結論的效力及內容的合法性問題一直以來研究較少,需要引起應有的重視。本文主要針對這方面出現的問題,結合訴訟實踐,對涉保案件中司法鑒定的相關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相應的探討與研究。
一、司法鑒定問題概述
司法鑒定是指運用專門的科學技術、方法與手段來對訴訟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問題進行鑒別、判斷與認定。隨著社會分工的越來越精密,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訴訟中的一些問題只有那些具有專業知識與專門技能的人才能解讀。因此,訴訟中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與當事人都需要借助那些具有專業知識或專業技能的人才能夠正確解讀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問題進而了解案情。
鑒定結論作為傳統的法定證據形式之一,在今天格外受到人們的青睞。然而,與司法實務對鑒定的迫切需要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的司法鑒定體制建設尤為薄弱。鑒定機構設置無序,管理多頭,鑒定的啟動與運行均呈混亂局面,嚴重制約了司法公正的實現。
中國目前司法鑒定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司法部的規范,如《司法部關于組建省級司法鑒定協調指導機構和規范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通知》、《司法鑒定許可證管理規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等等,此外,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聯合的規范,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等。另外,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規例規范在其中占了八 項,如《河北省司法鑒定條例》、《深圳市司法鑒定條例》、《河南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等等。這些規范構建起了中國現行的司法鑒定所依據的法的制度體系。由此可見,中國現行的司法鑒定制度是建立在行政機關的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基礎之上的。換而言之,中國的司法鑒定制度至今并不具有統一的法律依據,其是依相關機關各自的權力,依各自在司法活動中的需要而建立起來的,是以各自的權力為中心依自我規范為依據建立的各自分散制度的集合體。因此,司法鑒定制度在實踐中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就是不可避免的。
二、涉保案件中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問題
在涉及保險糾紛案件中,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涉及到的相關利益方首先是各方當事人,各方當事人的委托人,司法機關(即審判機構),鑒定機構(鑒定人);以交通事故案件為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所涉及到相關利益方主要為受害方、車主方、保險公司、法院及鑒定機構。而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主體主要是受害方、車主方、保險公司和法院。由于司法鑒定結論可能影響到各方訴訟參與人的利益,而司法鑒定結論是由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作出的。并且,人們通常認為,由哪一方啟動和決定司法鑒定、由哪一方挑選司法鑒定機構,那么司法鑒定的結論可能對其有利。因此,由誰來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就成為一個中國司法實踐與理論研究領域所關注的一個問題。
當前,在理論和實踐中,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模式:一種是職權主義模式,這種模式堅持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決定權與鑒定機構的確定權由司法機構來行使。如中國政法大學張方教授認為,“將委托鑒定權賦予當事人的做法,弊大于利,不應采用”,但是可以“給當事人以司法鑒定申請權;但這種申請是否被司法人員采納,則完全取決于司法人員的自由意志,當事人的申請并不具有任何約束司法人員的效力。”這種模式與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與第159條、《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監獄法》第55條的規定是一致的,也是中國目前鑒定實務中的主要模式。但是,在職權主義模式下的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存在著三個不可克服的問題,一是由于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決定權由司法機關所壟斷、當事人不享有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權和決定權,因而在司法機關不主張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的情況下當事人無法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導致當事人利用司法鑒定措施來支持自己的請求得不到支持而舉證不能,最終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制度的保障;二是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無約束地行使司法鑒定程序啟動決定權、自行確定鑒定機構(鑒定人)而當事人無法參與其中,容易出現當事人不相信司法鑒定結論、社會公眾猜疑司法鑒定結論,甚至有可能導致對司法機關所認定的案件事實產生猜疑而降低司法裁決的公信力。
另一種是當事人主義模式,即由雙方當事人享有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決定權;清華大學張衛平教授認為,“不管是哪一種訴訟,其程序正義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裁判者的中立性,可以說裁判者的中立性是程序正義的底線,沒有裁判者的中立,就談不上訴訟或審判的程序正義性,也就無所謂結果的正當性。”為了保障程序的正義,張衛平教授主張將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決定權“原則上交給當事人”、“鑒定人或鑒定機構的確定,應當交由當事人,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權”。當前這種觀點在司法鑒定的理論研究界占據了主導地位,越來越多的學者在司法鑒定啟動程序上都傾向于當事人主義模式,認為由當事人行使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權是司法制度的發展趨勢;甚至有學者主張司法鑒定機構的中立性問題,認為“司法鑒定機構的中立性”有助于從“根本上確保司法鑒定結論的獨立性、公正性、可接受性”。近年來,當事人主義模式的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立法工作中屢有體現,如《仲裁法》第44條、《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12條的規定等。但是,第二種觀點也存在不足之處,如果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司法鑒定程序啟動決定權,那么雙方當事人都可能挑選鑒定機構(鑒定人),這又可能導致令法官頭痛的多頭鑒定、反復鑒定、相互矛盾的鑒定結論等問題。正如同張衛平教授所指出的“重復鑒定往往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矛盾的鑒定結論并存的情況,使審判人員無所適從。”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這種重復鑒定、多頭鑒定、鑒定結論相互矛盾而沖突的現象,與當事人享有、并隨意行使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決定權有著一定的聯系。
在涉及保險糾紛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采用較多的是第一種模式,即職權主義模式,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決定權與鑒定機構的確定權主要由司法機構來行使,當事人享有的是司法鑒定的申請權,雖然,一般來說,當事人的司法鑒定申請最終會促使司法機關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但是,司法機關何時啟動,沒有硬性規定,結果司法機關能拖則拖,往往司法鑒定程序在啟動階段就能拖上好幾個月;有的司法機關在司法鑒定程序啟動時,要求申請人繳納額外的費用或增加其他附加條件,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對于第二種模式,即當事人主義模式,在涉保案件的司法實踐中,也有一定的采用,但結果并不理想。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方有時會在之前通過律師向某些司法鑒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或財產損失鑒定,單方直接啟動司法鑒定程序,鑒定機構依此作出鑒定結論。但是,當該鑒定結論在法庭上作為證據進行質證時,車主和保險公司往往會以單方鑒定為由,要求重新鑒定,從而導致該鑒定結論無效,重新又回到第一種職權主義模式的路子上去。
三、涉保案件中司法鑒定結論的效力及合法性問題
在涉及保險糾紛案件中,許多的司法鑒定結論在形式上和內容上不符合法律規定,從而使當事人產生對司法鑒定結論的效力及合法性的爭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鑒定書的形式要件不符合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9條“審判人員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2)委托鑒定的材料;(3)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4)對鑒定過程的說明;(5)明確的鑒定結論;(6)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7)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依據該規定,涉保案件中涉及到的司法鑒定結論書中出現問題最多是第(3)、(6)、(7)項內容。其中,第(3)項內容不符合規定多表現在鑒定的依據上,鑒定機構在鑒定依據的使用上往往是錯誤的,根據其引用的依據根本不能得出鑒定書中最終的結論,或者在鑒定書中引用已經終止或廢止的鑒定依據;第(6)項內容不符合規定多表現在在鑒定結論書中缺乏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或者根本就沒有任何關于鑒定人鑒定資格的任何證明;第(7)項內容不符合規定多表現在鑒定人員的簽名蓋章不規范,有的僅有鑒定人員的簽名,沒有蓋章,有的僅有蓋章,沒有簽名。
(二)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程序的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9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第15條同樣規定“鑒定人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事實上,鑒定結論是否經過法庭質證,將會直接關系到鑒定的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12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定》第47條、第59條的規定,鑒定結論必須當庭出示并接受雙方當事人質證,沒有經過質證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根據。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鑒定人如果沒有出庭的,就可能影響到質證的效果,從而影響鑒定的證據效力。但是,在涉保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極少有鑒定人員出庭接受當事人各方的質詢,筆者了眾多涉保糾紛案件,但是,僅在一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經過法庭的傳喚,鑒定人出庭接受了法庭質詢。這種狀況在各地法院均是如此,幾乎沒有改觀。目前,對鑒定結論的質證基本上是流于形式。
(三)鑒定機構超越鑒定業務范圍,濫用鑒定職能
在涉保案件中,某些事項本不屬于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但是,有的鑒定機構隨意擴大、延伸和超范圍進行司法鑒定。比如,對于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肢殘安裝假肢的費用和更換次數、費用的鑒定,對傷情后續治療費用的鑒定等問題,是否屬于司法鑒定的范圍?根據《河南省司法鑒定人協會關于司法鑒定業務有關問題的幾點提示》中明確提示,上述內容不屬于法醫臨床司法鑒定的范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能出具鑒定文書,或在鑒定文書中有此方面的內容。但是,在眾多的案件中,鑒定機構卻將其作為一項內容予以鑒定,顯然,該項鑒定結論是無效的,其合法性也是受到質疑的。
(四)重大疑難案件鑒定事項的確定問題
200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鑒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具體辦法另行規定。這在司法鑒定領域是一個重大突破,分別鑒定的結論對比共性取舍客觀性強,公正性無可挑剔,應當在司法實踐中大膽采用。但是,筆者曾經接觸到一些保險標的比較大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卻很少采用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辦法。比如在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被保險人在申請鑒定之前的調解階段,僅僅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60萬元,保險公司以沒有依據為由拒賠,被保險人便申請司法鑒定,鑒定結論最后認定的損失竟然為500多萬元。面對類似案件的鑒定結論,保險公司應該怎么辦?是接受還是拒絕?還是要求重新鑒定,要求重新鑒定的理由是否會被法院接受?該類案件是否可以作為重大案件或復雜疑難案件請求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由誰來確定重大案件或者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內涵外延?即使確定了,費用的承擔和分擔等問題又該如何解決?這一系列問題目前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均缺少研究和探討。
隨著現代保險糾紛案件的日趨多樣化,在涉及保險糾紛案件中產生的司法鑒定問題也必將多樣化和復雜化。對此,我們應當有充分地認識。對上述問題的研究和探討也會進一步促進司法審判在實體上和程序上的完善和公正,以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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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46,20.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Judicatory Appraisal in Cases Involving Insurance Disputes
GUO Xiao-guo
(Luohe Vocational Technology College,Luohe 462000,China)
【關鍵詞】司法鑒定;程序公正;質證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133-01
司法鑒定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部分,我國司法鑒定制度至九十年代末朝著多元化發展,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鑒定體系,刑事訴訟中的司法鑒定意見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后做出的判斷性意見。①作為證據種類之一的獨立證據,司法鑒定只能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做出意見,而不能對案件中的法律問題和普通事實做出結論。鑒定意見的形式必須是書面《鑒定書》,有鑒定人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鑒定意見只是證據的一種,沒有高于其他證據的效力,能否定案必須綜合全案證據認定。
一、我國司法鑒定程序存在的問題
(一)司法鑒定機構設置不統一
自從國家放開對司法鑒定的“管理”之后,民間的司法鑒定如雨后春筍般蓬勃發展,可是發揮在那的背后卻隱藏著很大的問題,一方面由于民間鑒定與行政司法鑒定并存,各鑒定機構之間不存在孰高孰低的劃分,所以就會導致同樣的鑒定對象在不同的鑒定機構得出不同的結論,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會尋找最有利于自己的鑒定結果,這樣就會導致案件久拖不決,降低司法效率,并且違背基本的訴訟證據法理,嚴重危害訴訟公正。
(二)司法鑒定程序缺乏嚴格的法律規范
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就是一案多次重復鑒定,且鑒定意見差異較大,甚至截然相反的情況。司法機關為查明案件事多個司法鑒定意見相互矛盾的現象。這不僅使人們對司法鑒定的權威性產生懷疑,而且也給司法機關,特別是審判機關的審判工作增加了難度。②更為嚴重的是實,就一些專門性的問題委托司法鑒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卻常常會遇到同一案件鑒定機關因為種種利害或利益關系,各自為鑒,互不信任的情況時有發生。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只采信本部門所作的司法鑒定,而不信任其它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并不鮮見。
二、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由于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剛剛起步不久,許多制度有不盡合理的地方,通過對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初步分析,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進行完善,充分發揮其科學證據的作用。
(一)要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制度
我國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嚴重滯后于司法實踐需要。由于司法鑒定機構設置和管理的不統一,會出現“各自為鑒”的情況,各偵查機關都有自己的鑒定部門,難免會出現對本部門利益的偏向,同樣也會引起當事人的質疑,這樣就大大降低了司法鑒定的權威性。司法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其任務是通過行政工作發展到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由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全國司法鑒定的行業主管部門,一方面,符合我國司法行政的性質和職能。所以,司法鑒定管理權由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統一行使有利于制止司法鑒定領域“各自為鑒”“各自為準”的混亂現象。③另一方面,我國行政機關不介入訴訟活動,由其統一管理全國司法鑒定工作,有利于保證司法鑒定的客觀、公正、可信。
(二)完善專家輔助人制度
專家輔助人是指受當事人的聘請,運用其知識、經驗、技能對涉及到與案件中的待證事實有關的專門性問題出具意見,并出庭進行說明、接受質詢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鑒定意見被稱為科學的證據,一般的人很難通曉其中的相關原理,即便法官恐怕也不了解其中的所以然,所以當事人就需要能夠幫助自己了解與鑒定有關的問題,徹底弄明白勝訴或敗訴的原因,這有利于案件的解決和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我國雖然規定了專家輔助人制度,但是由于需要經過法院的批準,以及對專家輔助人的要求較高,就是的專家輔助人難在訴訟中發揮作用。基于此,一方面要放寬對當事人申請專家輔助人的程序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適當放低對專家輔助人的資格要求。專家輔助人制度的設立,有利于豐富訴訟證據資料,充實庭審質證內容,提高事實審理的效率。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和法院審判方式的改革,當事人在訴訟的舉證責任會越來越重要。所以,當事人依法自行委托進行司法鑒定情況也會越為越多,專家輔助人會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三)加強對鑒定意見的審查判斷。
鑒定意見是鑒定人利用其專業知識、技能、經驗對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論證所做出的具有傾向性的意見,鑒定意見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案件的客觀事實,而只是查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手段之一。鑒定意見具有很強的主觀性,是法定證據的一種,其可靠性、準確性、真實性必須在法庭上通過質證、認證過程才能予以采信和取舍。但在司法實踐中,對司法鑒定意見進行法庭質證往往流于形式,甚至連形式也沒有。所以其必須經過法庭嚴格質證才有可能被法庭采信。要加強對鑒定意見的審查判斷,提高其可信度和可靠性,讓其成為真正的科學的證據。
注釋:
①陳光中.刑事訴訟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135.
與有關現行司法解釋及其他學術觀點對司法鑒定定義解釋不同的是,認為應當增加的部分更能體現司法鑒定的性質、目的以及司法鑒定本身的特征,即司法鑒定不但是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程序和形式,而且是不同于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及其收集、核對方式的一種特殊方式。其特殊性在于:1、是當通過其他方式不能收集證據,或現有證據無法查明案件爭議事實時才采用;2、是必須通過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特殊的證據取得方式,對訴訟前發生的事實,在訴訟中通過特殊的方式取得證據,即由當事人申請而不是自己舉證,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程序;3、是這種程序中還包含著對鑒定本身的缺陷,可以通過補充鑒定去彌補,而補充鑒定本身則包含了人民法院對鑒定初步結果通過初步質證,進行初步審查、評判的過程。如對委托鑒定的送檢材料或鑒定材料:“有無虛假”的核對認定,鑒定結論有無“缺陷”的評判,是否需要“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等認定延伸形式。4、是人民法院的審查、評判與確認鑒定結論是否正確的工作,將貫徹整個司法鑒定的全過程。5、是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的目的,是尋求能夠證明有關案件爭議事實的證據;那些已有證據證明的事實,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或通過人民法院審查與評判能夠認定的事實,均不應在此列。
沒有這部分的補充,司法鑒定的定義就不夠完整,在制定有關司法鑒定的規范時,就會出現漏洞或與審判實踐相脫離的情況,在審判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偏差。
二、關于司法鑒定的法律特征正確認識司法鑒定的法律特征,對于人民法院制定和完善司法鑒定工作規范和制度,對于辦案法官在審判實踐中準確把握和適用司法鑒定,有著極強的指導作用。鑒于對司法鑒定定義的上述理解,認為司法鑒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既不同于一般的訴訟鑒定,也不同于其他司法機關,如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所作的刑事司法鑒定等的特殊鑒定,更不同于當事人提供的單方委托的鑒定證據,是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立案,進入案件審判程序的一種特殊的訴訟鑒定的訴訟活動。即使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所作的刑事司法鑒定等的特殊鑒定,及當事人提供的單方委托鑒定,也要經過人民法院在訴訟程序中運用有關證據規則,進行質證、排疑后,依法認定。
2、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是人民法院依據三大訴訟法對已依法進入審判程序的有關案件依法進行審理的的一項訴訟活動。不是其他有關部門或機構(如其他社會鑒定機構)的非訴訟活動,也不是其他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其特殊性在于:第
一、司法鑒定要通過人民法院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該司法鑒定機構本身并不是法定的審判組織,其接受委托或指派所進行的鑒定活動本身也不是訴訟活動。因此,不能把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司法鑒定工作或鑒定管理活動,誤認為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
第
二、人民法院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在一般情況下也不是直接進行具體鑒定的鑒定單位或鑒定人,其主要職能是司法鑒定工作的委托管理和對確定的鑒定單位或鑒定人的具體鑒定工作進行監督、督促。具體鑒定工作,是必須經過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經過資格審查、確認,并經過社會公示程序并在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注冊備案的社會鑒定單位或鑒定人進行的。在此,不能把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司法鑒定工作或鑒定管理活動,與鑒定單位或鑒定人的具體鑒定工作相混淆。
第
三、鑒定結果必須要經過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審判組織依法進行的質證、排疑、評判程序,才能形成最后的鑒定結論。最后的鑒定結論還要經過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認證程序,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即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與審判組織的審判活動,既有密切的聯系,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應當特別注意:(1)司法鑒定工作只是取得證據的一種形式,不是求證事實的程序。(2)司法鑒定結論在經當事人質證和法庭審查、認定前,只是待供質證、審查、認定的證據材料,即“待查認的證據”;辦案法官不能先入為主地認為或想當然地作為“是應當認定的證據”。(3)絕對不能輕視或忽視對司法鑒定結論的質證、審查、認定的程序和過程。否則,就會出現程序錯誤,從而導致錯誤的判決。(4)對外,當事人和社會上,不能把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委托鑒定單位或鑒定人所進行的鑒定工作,誤認為是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審判活動,即人民法院自己鑒定、自己認定和審判;對內,辦案法官也不能有該錯誤認識,而忽視對司法鑒定結論的質證、審查、認定的工作和程序。
第
四、司法鑒定及其鑒定結論,是人民法院追求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的過程。但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司法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對爭議事實的證明力,取決于其依據的鑒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完整性。因此,如何收集和認定進行司法鑒定的所需鑒定資料,就成為一個不易把握的難題。在許多情況下,缺乏必要的鑒定資料就無法做出鑒定結論;根據不完整的資料做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會具有事實的完整性;根據未經核對真實性的鑒定資料,做出的鑒定結論本身也就缺乏客觀真實性;依據與案件爭議事實缺乏關聯性的資料所做出的鑒定結論,當然與鑒定所求證的事實也缺乏關聯性。由此,我們必不可免地遇到如何收集鑒定所需資料問題,和如何正確審查和認定鑒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鑒定事項的關聯性問題。我們許多法官的做法是:一旦決定進行司法鑒定,即將委托函往司法鑒定中心一送,就什么都不管了;有的在通知當事人自己到司法鑒定中心送交有關資料后,就一心等待鑒定結果了。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根源在于:他們只知道鑒定結論是證據,不知道鑒定資料也是證據,而且是保證鑒定結論正確性和準確性的主要依據;只知道鑒定結論需要質證核對,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知道鑒定資料或被鑒定物品也需要經過質證、核對,認定其與需要鑒定證明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才能作為鑒定依據的道理;只知道鑒定單位或鑒定人要核對鑒定資料,卻不知道收集、核對和認定鑒定資料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活動,是辦案法官依法審理案件的重要的審判活動。試想,依據缺乏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的鑒定資料,能夠鑒定出什么樣的結論呢?鑒定單位、鑒定人對鑒定資料的核對,能夠代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對鑒定資料的質證、審核和認定嗎?簡單講,就是鑒定人員對鑒定資料的核對記錄,能夠作為法官的辦案筆錄裝訂入卷嗎?顯然不能。有這樣一個案例:訴訟當事人爭議的移交財產中有一件“玉龍船”飾品,但在移交時雙方沒有估價確定;在訴訟中,鑒定單位沒有評估,只是根據移交人自己白條記賬的360萬元價格,審核確認為360萬元。但訴訟對方根據市場調查認為只值千余元,相差懸殊。還有許多案例,或是因為沒有必須的鑒定資料;或是鑒定資料僅系一方提供,未經對方當事人質證核對;或是對當事人質證提出的鑒定資料缺乏真實性、合法性等異議,法官沒有審查認定;或是法官草率的認定難以讓當事人信服。認為,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單位鑒定的,應當提供必要的經過質證、認定的鑒定資料或物品;不能把鑒定資料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與鑒定事實關聯性的質證、核對、認證等訴訟活動,放任給社會鑒定機構通過其非訴訟活動去做。
如何正確審查和認定鑒定資料是一個問題,而如何收集鑒定所需資料,則是另一個更容易被忽視的重要問題,即要對鑒定資料的舉證責任人進行認定并責令舉證。如某案件,被告建設方在工程竣工并結算后,拖延支付工程款,當原告施工方提訟后卻以結算錯誤為由申請結算鑒定。法官不了解工程結算是雙方依據施工資料進行計算、審核并確認的程序和過程,不依法責令應當持有結算資料的申請人提供資料,反而責令對方提供資料;在對方當事人提出舉證責任的異議后,法官在置之不理的同時,又不按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結算鑒定,卻搞了工程的現狀造價鑒定,鑒定中不但沒有工程變更設計實際增加的工程量,雨天停工費用等,而且連雕塑工藝品約定的價格,也按照水泥、鋼筋等原材料成本計算費用。不僅如此,這樣的司法鑒定結果做出后,申請人自己又提出:現實的工程量中,還有后續施工隊施工的部分等問題,使案情越審越復雜。法官不顧當事人的合理異議,依據司法鑒定的結論判決,造成了對施工方明顯不公的判決結果。
3、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主要應當依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依職權進行鑒定的居次要地位。因為,(1)是我國的民事訴訟已由過去的“職權主義”轉變為“當事人主義”,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是否舉證及是否有必要申請鑒定均應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2)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提出鑒定申請,致使對案件爭議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除去以上情況外,人民法院認為必須進行司法鑒定而依職權進行的情況是較少的,應當嚴格掌握。避免司法鑒定權利的濫用。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應當特別注意司法鑒定權利濫用的幾種情況:(1)屬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范圍,辦案法官誤認為應當屬于依職權查證的;(2)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經人民法院釋明,仍不申請鑒定,辦案法官自以為是地認為應當鑒定的;(3)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但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繳納鑒定費用,辦案法官自認為不鑒定就無法判決的;(4)已有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當事人沒有充分的證據和理由,但辦案法官自認為應當進行鑒定的。司法鑒定權利濫用的原因:一是辦案法官對于訴訟證據的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學習不夠,理解不透,運用錯誤;二是基于“人情”、“關系”辦案。有這樣一個案例: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向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但拒絕繳納鑒定費,被一審法院認定為舉證不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對方當事人根據自己掌握的“特殊”情況,立即向上級人民法院院長反映:二審法院的有關領導已經與對方當事人串通,要在二審依職權搞司法鑒定。果不其然,曾經申請司法鑒定的當事人上訴后,二審法院真的就搞了依職權的司法鑒定,社會影響非常不好。還有一個建筑工程結算的案例:施工方與建設方在工程竣工后進行了結算,雙方在確認結算后,建設方拖延不付款。施工方后,建設方又提出結算有問題要求重新結算,但又不能舉證證明結算存在的問題。辦案法官卻認為:既然有問題,就應當進行結算的鑒定,并根據不全的施工資料進行了司法鑒定,了雙方確認的工程結算。(5)還有的案件,當事人沒有申請司法鑒定,可辦案法官認為需要鑒定,但在委托司法鑒定并經當事人質證后,在該案件的判決書上卻又沒有作為證據利用。如某案,當事人申請一項鑒定,法院卻搞了三項鑒定,鑒定費就40多萬元,可該法院的最后判決卻因為鑒定資料不全及與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無關,一項也沒有采用。
4、人民法院進行司法鑒定,主要有“指派”和“委托”鑒定兩種形式。認為,有兩點應當明確:一是“指派鑒定”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指定其依法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并由其內部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員進行的鑒定,在形式上沒有對外性。“委托鑒定”則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委托登記在冊的鑒定人、鑒定機構完成司法鑒定任務。無論是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人、鑒定機構,或是在當事人協商不成時由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隨機選擇,均具有明顯的“對外性”;二是“指派鑒定”,一般由負責審判案件的審判組織指派交辦到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并由該機構的鑒定人進行:“委托鑒定”則由審判組織交辦到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再由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或組織鑒定。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時,有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機構的,必須委托當事人確定的鑒定機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審判組織應事先告知司法鑒定機構,由司法鑒定機構隨機選擇鑒定機構。
在審判實踐中,針對不同的地區或不同的案件,還有一些需要考慮的特殊情況:如地處偏遠地區或山區的法院、法庭審理的案件,需要進行司法鑒定而沒有就近的在冊鑒定單位,又不便于鑒定單位到現場勘驗和出庭答疑的;或案件爭議標的較小,農村或農民當事人愿意就近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鑒定單位的,人民法院可以從“司法為民”、“便民、利民”的角度應予允許。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中關于“凡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的規定,對此也沒有絕對禁止。
5、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的對象,主要是案件審判中必須要通過鑒定手段查明的專門性問題或有關事物性態的事實,具體講就是專門性問題或有關事物。其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人體檢(如人體傷、病、殘等)、文印檢(如文字、筆跡、印章等)、事檢(如工程造價審核、房屋或其他商品、物品的價值等)、物檢(如房屋或產品、商品本身質量及真假偽劣等)及其他專門問題等。不能僅僅是“專門性問題”,因為“問題”的范圍太小,不能包容各種形態的“事”和“物”。因為,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事項,是要查明當事人爭議的有關案件的法律事實。這里的“法律事實”,不是簡單的“專門性問題”所能包容窮盡的。“事”或“物”也不能簡單的包含在“問題”中。
明確司法鑒定對象的重要意義,在于司法鑒定對象的專門性問題或事實,必須具體化和具有針對性,即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或問題,或當事人要求證明的具體事實。如某案,當事人爭議的是對工程剩余的施工材料,究竟是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予以實物退還,還是應當進行定價賠償的問題。但是,審理該案的法院委托的卻是工程結算鑒定,鑒定結論中包含了剩余施工材料價值的結算數額,該法院并沒有查明實際剩余施工材料的品種、型號和數量,及審查、認定是否能夠退還等爭議,就判決按照鑒定結論中剩余施工材料的價值退還款項。等于對剩余施工材料實物應否退還的爭議焦點,根本沒有進行審理,以鑒定結論中的“剩余施工材料價值”代替了對“工程剩余施工材料應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實物退還”爭議焦點的審理,先入為主地進行鑒定。問題就出在司法鑒定的對象沒有搞清楚。
6、人民法院司法鑒定進行的方式,主要為“檢驗”、“鑒別”和“評定”三種。因此,鑒定結論的相應表現形式一般也分為“檢驗或審核結論”、“檢測鑒別結論”、“評估結論”三種,統稱為“鑒定結論”。但在審判實踐中,還應當根據司法鑒定的具體對象和方式進行具體化。如“工程結算鑒定”是對整個工程所有施工項目進行的全面鑒定:“工程造價鑒定”主要是對工程建設的工程量及其材料、人工費等造價成本的鑒定,不包括管理費、稅費、利潤等結算項目:“工程結算審核鑒定”則是對雙方已認可的結算,在有關取費標準或適用定額異議等事項的審核鑒定:“工程現狀造價鑒定”則是指完全不考慮施工中的設計變更、返工,因雨天、停電及因施工材料、進度款不足的誤工費用或材料價格實際高低等因素,僅根據工程實物建設現狀進行的造價結算鑒定。這些不同的工程結算鑒定,必須根據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及其申請鑒定的請求范圍進行。法官不得違背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或意思表示而隨意改變。
7、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的鑒定結論,也具有明顯的特殊性。認為: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的結論,應當分為“初步鑒定結果”、“鑒定結論”和“重新鑒定結論”三種。初步鑒定結果,只是鑒定機構經過其自己的檢驗、鑒別和評定工作,對人民法院委托的專門性問題或事物性態所得出的初步結果,是尚未經過質證核對程序的“證據材料”,并不是人民法院進行司法鑒定所追求的目的或結果。因此,不能將初步鑒定結果直接作為或視為鑒定結論,而忽視當事人質證、問疑的權利和審判組織的核對程序,忽視鑒定單位應當出庭答疑、解釋、說明及對初步鑒定結果的修正或補充鑒定等后續工作程序,也不能忽視后續進行的補充質證工作,及審判組織對“鑒定結論”最后的審查、評判與認定工作。因為,修正或補充鑒定及補充質證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初步鑒定結果的質證、審查、認定等審判活動向具體司法鑒定工作的延伸,成為確認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前提。在一般情況下,鑒定結論的出現,表明人民法院對初步鑒定結果進行了質證和核對。但是,在當事人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仍持有異議,鑒定人的答疑或說明仍不能使當事人信服,辦案法官經過審查與評判,也不能得出鑒定結論正確可以作為證據利用的認定結論的,或者二審法官認為一審認定的鑒定結論本身就存在嚴重缺陷,不足以認定當事人爭議的重要事實的,則應當依法不予認定,有些發回重審的案件就是如此。關于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確規定,本文不再重復。在此,實際上提出的是在審判實踐中,特別要注意:在當事人申請準確的情況下,法官必須要正確適用質證、審查、評判和認定的程序和權利,避免鑒定事項或對象的錯誤,避免對不能最后認定的鑒定結論疏于審查,勉強認定。
8、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所作的鑒定結論,都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審查與評判,當最終認定“鑒定結論”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對案件的爭議事實具有證明作用時,才能作為證據使用。當上述鑒定結論經過當事人質證,審判組織核對,最終不能確定對案件有關的爭議事實具有證明作用時,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確認程序,否定其證據的證明作用,可以另行委托鑒定,或要求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另行舉證。
9、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隨著形勢的發展,對我們辦案的法官如何正確認識和理解司法鑒定的性質,如何依法審與評判鑒定結論,準確認定鑒定結論是否正確,對案件的爭議事實能否具有證明作用,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利用等,提出了認為是很高也很嚴格的要求。但是,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發現,我們的一些法官在這方面存在較多的問題:(1)是法官對已做出的司法鑒定往往有先入為主的主觀認識,對當事人質證中提出的鑒定“缺陷”問題,缺乏足夠的重視和認真審查,容易忽視鑒定人出庭說明、答疑是否具有針對性和說明、答疑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的審查、分析和認定,容易忽視必要的法官釋明工作,以致造成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或糾纏鑒定。(2)是因法官基于對司法鑒定的性質和目的的模糊認識,對司法鑒定結論的審查與評判工作不認真,程序不規范或缺乏理性的指導,如對提出質證異議的當事人,要求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舉證或說明其依據、理由,及要求對方對該異議的舉證或說明的理由是否認可等。避免當事人的“只提異議不舉證”、“只提問題不說明理由”的糾纏鑒定現象,或鑒定遺漏了重要的鑒定材料等問題的存在。(3)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辦案法官是具有專門職責的司法專業人員,其職業職責的特點決定了法官不可能對社會各行各業及各項專業或各科學技術領域,都熟悉或具有專業知識。辦案法官如果對各類不同的案件及不同的鑒定事項沒有一定的了解或知識,也無法對司法鑒定的事項,尤其是當事人提出的質證意見是否合理、鑒定人的答疑說明是否正確,做出正確審查與評判。這一點對法官來講,的確是一個難題。對此,在實踐中的做法是:(1)在認真閱卷、熟悉案情的基礎上,盡量了解和掌握涉及案件爭議事實的一些專業知識、技術術語及其規范術語;(2)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盡量請教有關專家或技術人員,提前掌握一些有關專業知識,避免不懂裝懂或連裝懂都裝不了;(3)在真正不懂時要虛心,注意引導當事人和鑒定人提問和答疑,認真聽取當事人雙方意見和鑒定人的意見,并進行內在合理性的邏輯分析,不要在糊里糊涂的情況下,草率下結論。如果前面所講的“玉龍船”價值是360萬元還是近千元,法官不易判斷的話,那么,同一個工程經兩個司法鑒定,卻結算出900萬元與300萬元相差懸殊的不同結果,就不能不要求法官要有一個最起碼的合理與否的判斷。
明確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的法律特征,對正確理解和適用司法鑒定,制定各級人民法院關于司法鑒定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使辦案法官依法審查、決定是否需要鑒定,如何收集、認定鑒定資料,和如何審查、認定鑒定結論,保證審理案件的公正和效率,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三、有關啟示和建議鑒于對上述司法鑒定的性質及其特征的分析,認為應當對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案件審判中正確規范和把握司法鑒定工作有所啟示。由此,認為:1、基于上述司法鑒定的第二個法律特征,司法鑒定的全部過程和全部鑒定資料及結論的收取、核對、質證、排疑、認定,都必須依法進行,必須納入人民法院審判組織審理案件的訴訟程序中和司法監督下,依法、規范進行。對過去法官不問鑒定資料,只問鑒定結論;不管鑒定資料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完整性,只看鑒定結果的錯誤做法,必須予以糾正。對當事人自行找鑒定單位提交鑒定資料,或鑒定單位自行找當事人收集、核對鑒定材料的做法,應當予以禁止。
2、基于司法鑒定的第三項特征,應當注意對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條件,及法院依法進行審查、釋明及做出是否同意的標準,應當進行明確的規范。如當事人對已經雙方認可的工程結算或造價結果,又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的;對已經部分履行的工程結算又申請重新結算鑒定的;申請人確有鑒定材料拒不提供卻要求按現狀評估鑒定造價的,應當依法不予準許。
3、基于司法鑒定的第二項特征,應當注意:(1)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必須建立起全省法院的鑒定機構、鑒定人的名冊登記及其公開制度;(2)對全省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進行規范,即除因地處偏遠地區而沒有就近鑒定單位的(如白沙、寶亭等縣),或爭議標的較小不便于鑒定單位到現場勘驗、出庭答疑的(如有些山區或偏遠地區的鄉鎮、法庭)外,均應當在省高級法院確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單位、鑒定人登記名冊范圍內進行鑒定,不得隨意在上述范圍外委托鑒定;對除外情況的鑒定進行規范的同時,應當要求在省高級法院確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備案;(3)是對當事人提交的鑒定材料的登記、質證及是否齊備的審查和認定,應當由辦案法官依照證據規則的規定進行,法院委托鑒定單位進行,必須經過辦案法官的審核確認并入卷備案,以免當事人意見反復或不斷提交新的材料,影響司法鑒定的質量和效率;(4)是嚴格規范和審查法院法官依職權決定司法鑒定的條件,防止,人為制造或擴大當事人的爭紛。
4、基于司法鑒定的第四項特征,應當注意:(1)是在由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單位時,應當明確當事人的權利是“協商確定鑒定單位”,而不是當事人“委托鑒定單位”;(2)是法院必須向當事人提交有關鑒定單位、鑒定人的登記名冊,并公開披露鑒定人、鑒定單位是否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真實材料,不能由法官經選擇后披露,以保證當事人的充分選擇權。除非當事人在明知鑒定單位、鑒定人的登記名冊的情況下仍自愿選擇個別的鑒定單位,但參照仲裁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必須明確表示放棄異議權。
5、基于司法鑒定的第五項特征,法院在司法鑒定時,必須向當事人釋明并確定需要鑒定的與解決案件爭議焦點的具體事實、對象或要求,并且向委托的鑒定單位明確。不能出現脫離當事人爭議焦點或申請人申請鑒定范圍以外的鑒定事項;要嚴格避免出現最后的鑒定結論,不為法院判決采用,或鑒定結論與案件爭議焦點不符的情況。
6、基于司法鑒定的第
七、八項特征,應當注意:(1)是要區別對鑒定結論的初步質證、認定,與對補充鑒定、補充質證后的鑒定結論的最后認定;(2)是應當特別重視對經初步質證的質證意見所形成的,需要補充鑒定確定事項的歸納和確認(注意規范允許補充鑒定或不允許補充鑒定的認定條件),準確把握準補充鑒定和補充質證的范圍。
7、認為,對于重大、疑難案件,需要鑒定的事項屬于新類型、涉及新技術的,或者需要專家組鑒別確定的,應當在合議庭評議確定后,報庭長或主管院長批準,以便于領導或有關部門對重大、疑難案件的監督。
綜上,提出在案件審理程序中,規范和完善司法鑒定工作的幾條建議:1、必須正確理解和準確認識司法鑒定的定義和性質。特別是要提高法官對司法鑒定審查與評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并加強培訓,提高對鑒定結論是否正確,可否作為證據利用的準確判斷能力。
2、在審判公開的原則下,必須建立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鑒定單位名冊及公開制度,司法鑒定結論采信率公布制度,以保障當事人選擇權的充分行使,及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和鑒定單位司法鑒定信用體制的建立。
在我省地處偏遠地區,沒有就近鑒定單位,不便于鑒定單位到現場勘驗、派人出庭答疑的;或案件爭議標的較小,需要鑒定的事項簡單且標的不大;或當事人共同認可的當地有一定鑒定能力的單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確定,但應當在省一級的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備案。
3、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當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規范向當事人釋明申請司法鑒定權利和條件的程序,以適應不同文化水平和不同法律訴訟知識的社會群體及當事人的訴訟需要。
認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申請鑒定的事項,屬于案件爭議焦點需要認定的主要事實依據的;(2)經當事人舉證,不能提供能夠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或已經提供的相關證據,經過質證不能證明爭議事實的;(3)申請人對申請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4)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4、要明確,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司法鑒定,既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同時也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舉證義務。要向當事人明確,申請司法鑒定必須要根據案件當事人爭議焦點必須要證明的爭議事實,提出具體、明確的鑒定事項,以避免無需的鑒定或出現不被法院采信的后果。即慎用不濫用。
針對鑒定事項,認為大致可分為以下五類:第一類是申請人體傷殘及補償費用鑒定檢驗,如人體傷、病、殘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訴訟爭議焦點為人體傷害、傷殘、病狀程度及等級確認,或者治愈、恢復一定功能的所需費用;(2)確有權利人的傷、病、殘事實,或者能夠治愈、恢復一定功能的事實;(3)沒有能夠通過傷、病、殘程度或等級可以認定賠償標準及數額的證據等;第二類是申請文檢如文字、筆跡、印章等,應當具有原始參照物證據;第三類是申請建設工程結算鑒定或結算審核鑒定等;第四類是申請動產或不動產的價值評估鑒定;第五類是房產或商品的質量或品質檢驗鑒定。
5、從司法為民出發,應當向當事人明示,提請司法鑒定的申請書應當具備的主要內容,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審查程序。
當事人提請司法鑒定的申請書應當具備的主要內容,建議應有:(1)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2)申請鑒定的具體事項;(3)鑒定事項與案件的關聯性;(4)鑒定目的或要求的合法性與合理性;(5)能否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鑒定資料,或提供鑒定物及其狀況、地址;(6)有無以往鑒定的情況或對申請鑒定的具體事項已有證據的情況;(7)是否能夠交納鑒定費用;(8)提出鑒定的基準日。
對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審查程序,建議為:(1)法官對司法鑒定申請書主要內容、申請鑒定事項和是否具備申請司法鑒定的條件,進行初步審查;(2)召開聽證會,聽取其他當事人對申請人的司法鑒定申請的合法性、必要性提出的質證意見;(3)合議庭審查、評議并做出是否同意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的決定。
人民法院在審查當事人提出的司法鑒定申請,提交或舉證的鑒定資料、鑒定物,對鑒定資料和鑒定結論組織交換、質證、認證,及進行有關的說明時,應當遵循公開、依法和公正的原則。
6、人民法院決定同意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和被鑒定的對象,向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送達《司法鑒定舉證通知書》,限期申請人或被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鑒定所必需的鑒定資料、被鑒定物品等。
申請人逾期不能提供的,視為放棄申請。但在期限內申請延期提供并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7、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鑒定所必需的鑒定資料、被鑒定的對象、物等,應當依照證據的有關規定進行質證;對專業性或技術性較強的資料,可由當事人授權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質證。質證的意見應當包括鑒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對鑒定事項的關聯性等。
當事人對鑒定資料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責令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舉證或進行必要的說明。
8、人民法院對經當事人質證的鑒定資料、被鑒定的對象、物等,在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對鑒定事項的關聯性的基礎上,應依法做出可否作為鑒定資料的認定。只有經過依法質證和認定的鑒定資料或鑒定標的物,才能作為對外委托的鑒定依據。
9、人民法院應當主持當事人,在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并公開公布的,具有與需要鑒定事項相應鑒定資格的鑒定單位、鑒定人名冊范圍內選擇。在當事人不能一致選定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隨機選定。
10、人民法院在同意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并確定有關鑒定資料后,應當盡快填寫《司法鑒定案件移送書》一式兩份,經審判長(或庭長)簽署意見后,移送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并辦理移送登記。責令申請人按照鑒定中心通知的期限和數額,向委托的鑒定單位預交鑒定費用,并將交費憑證送交法院存卷備案。
《司法鑒定案件移送書》應當附有以下有關材料:(1)《司法鑒定申請書》和責令申請人按照鑒定中心的通知預交鑒定費用的《通知書》;(2)經過法庭質證、認證的當事人舉證材料或鑒定資料,并裝訂成冊及附表;(3)法庭依職權調查核實的有關鑒定需要的材料;(4)既往的司法鑒定文書;(5)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6)當事人或法庭確定的鑒定基準日;(7)當事人選定的鑒定單位或鑒定人。
11、關于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司法鑒定,認為應限于以下情形:(1)確有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嫌疑,需要通過司法鑒定取得證據的;(2)當事人沒有提出鑒定申請,但涉及對全省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事實,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的證據查明的;(3)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需要通過司法鑒定取得拍賣、抵償或查封依據的等。
12、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需要委托鑒定單位或鑒定人名冊范圍以外的社會鑒定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司法鑒定的,應當書面報請主管院長批準后,移交司法鑒定中心,由司法鑒定中心統一對外委托和組織鑒定工作。需要委托外地鑒定單位或鑒定人鑒定的,參照以上原則進行。
13、在已經進入司法鑒定程序,鑒定結論尚未做出前,當事人認為需要補充或增加鑒定事項的,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原因和理由,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辦案的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認為必須補充或增加鑒定事項的,應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并提出書面報告,報庭長審批后按規定程序移送。
鑒定單位或鑒定人不同意對增加的鑒定項目進行鑒定,或鑒定結論已經做出的,可就補充、增加部分的鑒定項目,另行委托鑒定。
14、鑒定單位或鑒定人根據鑒定工作的需要,要求察看現場或聽取當事人對鑒定資料有關書面陳述的,由人民法院的辦案法官組織進行。因為察看現場也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勘驗物證或現場勘驗的一項訴訟活動。
15、遇有以下情況的,司法鑒定中心應當及時向委托鑒定的人民法院書面報告,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做出決定并通知司法鑒定機構:(1)申請人逾期不預交鑒定費用的;(2)鑒定單位或鑒定人認為需要補充鑒定材料的;(3)鑒定單位或鑒定人對委托的鑒定項目不能做出鑒定結論的;(4)鑒定單位或鑒定人因其他原因不同意接受委托鑒定的。對上述第2項內容,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限期提供,申請人如果確有困難不能提供的,可以申請并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依職權采集鑒定材料;對上述第3、4項,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重新選擇或通知司法鑒定中心隨機選擇。
16、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質證鑒定結論需要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的,應當同時通知司法鑒定中心,并將當事人的書面異議及依據隨通知一并送達。鑒定人對當事人的異議意見不能當庭答詢或說明的,可以以準備書面答詢意見或者對初步鑒定結論需要進行修正為由,請求休庭準備。經過再次質證,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結論是否存在缺陷或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做出認定。
人民法院認定鑒定結論有缺陷的,應當限期責令鑒定單位或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并組織重新質證。
17、鑒定單位或鑒定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接受質詢的,人民法院應當停止對其初步鑒定結論或鑒定結論的質證,通知司法鑒定中心更換鑒定單位或鑒定人,并可以對該鑒定單位或鑒定人的行為,向司法鑒定中心提出取消其鑒定單位或鑒定人入冊資格的建議。
人民法院對于經過充分質證的鑒定結論,應當依法做出認定。對于經過補充鑒定,仍不能作為認定事實或定案依據的,應當通知鑒定中心更換鑒定單位或鑒定人。
鑒定中心委派的鑒定監督員應當參加鑒定結論的質證,并可以就監督的情況進行說明。
認為,在審判實踐中,必須考慮鑒定人因各種原因不出庭的情況。“建議”一項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也考慮到審理案件的法院與省高院司法鑒定中心的不同;第二款規定考慮到合議庭對司法鑒定的最終認定權與鑒定單位、鑒定人的實際能力問題;第三款則考慮了鑒定中心的監督員如何出庭及發表意見的范圍問題。)
司法技術鑒定是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意見屬于我國訴訟法律規定的七種法定證據之一,不僅其本身具有證據功能,而且有印證、判定其他證據的獨特功能,對于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保障訴訟活動依法、順利進行,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司法技術鑒定工作是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缺一不可。
北安市法院對司法技術鑒定工作高度重視,逐步發展和創新與審判制度改革相適應的以“審鑒分離、統一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為核心的司法鑒定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因審鑒不分,審判和執行人員直接委托司法鑒定而產生的執法不公,以及隨意委托、多頭鑒定、重復鑒定、訴訟成本增加、超審限和當事人累訴等現象。筆者從四個方面探析當前做好司法技術鑒定工作。
一、建立了規范的案件收辦結程序。為進一步規范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流程,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有關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統一立案、統一編號、統一辦理的“三統一”的工作程序,對司法技術輔助工作從立案、辦理到歸檔的整個流程做出了詳細規定,實現了這項工作的規范化管理。現在,該院凡涉及到審計、鑒定、評估、拍賣的案件,必須由辦案人持當事人申請、委托事項登記表及審計、鑒定、評估、拍賣所必需的有關材料到立案大廳辦理立案登記。立案庭在立案大廳設專人負責辦理立案審查登記,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并填寫立案登記表。審計、鑒定、評估、拍賣立案實行統一編號。技術室統一辦理審計、鑒定、評估、拍賣工作,對立案庭移交的審計、鑒定、評估、拍賣案件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簽收,材料不齊全的退回立案庭進行補充。技術室對簽收的案件,嚴格按照《意見》的規定,進行辦理。自實行“三統一”工作程序以來,該院從未出現過一起因為工作程序不當而導致當事人上訴、上訪案件的發生。
二、建立了順暢的信息交流機制。在審判執行人員、雙方當事人和中介機構之間建立順暢的信息交流平臺,既對法院審判或執行案件需要解決的問題及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向受委托中介機構作充分說明,又對中介機構委托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審判執行人員或當事人進行反饋,保證案件的正常審理或執行,特別是對受委托機構的鑒定期限、收費、現場勘驗等問題加強監督,實現案件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既確保審判、執行部門需要委托的案件及時委托,最大程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加大對委托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力度,提高委托工作質量。同時針對目前需鑒定的案件數量大,法官普遍不具備司法鑒定專業知識的情況,該院與各個方面的司法鑒定專家面對面共同探討司法鑒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交流經驗,探索下一步工作的新思路,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效果。
三、嚴謹細致地做好各項司法技術輔助工作。區法院在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基本原則,在鑒定機構的選定、督辦、送達等工作中,完善工作制度,狠抓工作落實,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該院根據類別分別建立了審計、鑒定、評估、拍賣機構名冊,供當事人選擇。列入名冊的審計、鑒定、評估、拍賣機構必須是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把鑒定機構的資質狀況證明附在名冊后,以備當事人查詢。在確定審計、鑒定、評估、拍賣機構時,嚴格按照最高院的規定,首先由當事人從名冊中協商選擇,協商不成的,由技術室從名冊中隨機選擇。為提高工作效率,該院對審計、鑒定、評估、拍賣等活動分別限定了完成期限,要求技術室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進行協調督辦,確保其限期完成,如果司法鑒定機構無故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技術室的相關工作人員要承擔責任。同時該院將對外委托司法技術鑒定材料單獨立卷并納入卷宗評查。司法鑒定工作是一項業務性和程序性很強的工作,必須要將相關材料及時裝訂入卷,由檔案室集中保存。為此,該院借鑒訴訟卷宗的裝訂方法,專門設計了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卷宗,并制定了相關卷宗裝訂規則。技術室對每起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案件進行單獨立卷,每月將已結案件卷宗報審監庭評查,審監庭按照政研室通報的結案數和技術室報送的結案卷宗認真做好審計、鑒定、評估、拍賣案件的卷宗評查工作。案卷評查情況每月一通報。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卷宗實行檔案化管理的做法,受到了上級法院領導的充分肯定。
公安司法鑒定機構一直以來是公安刑偵部門下屬機構,職能就是服務刑偵工作。其存在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是現實工作的需要,在案件偵查工作中,公安司法鑒定機構為及時發現證據、固定證據、擴線偵查提供了保障,長期以來與技術偵查和情報信息并稱為刑偵工作的三大支柱。2005年12月,公安部頒布了《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并從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公安機關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格核定和管理有明確的要求和規范,使公安機關司法鑒定工作邁入有序和正規化管理的軌道。但無論機構名稱有何變化,公安機關絕大多數的鑒定機構仍然是刑偵部門的下屬機構,在業務考核和行政管理上多數都隸屬于刑偵部門,這種架構的優勢是確保了技術力量和技術手段在案件偵辦中的充分使用和調度,但在實際工作中確實存在用行政手段不同程度地干預和影響鑒定的情況。建議將司法鑒定機構從刑偵部門徹底剝離出來,形成業務工作上既相互支持又彼此獨立的行政架構。筆者所在的海關緝私警察局(海關總署與公安部雙重管理,公安部序列24局),從成立之初就將刑事技術部門(現在的司法鑒定中心)獨立于偵查部門之外,可以說從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上述弊端。
2正確認識和對待“技術服務案偵”
各地公安司法鑒定機構的宗旨在語言表述上可能有差異,但核心一定會涵蓋“以辦案為中心,全力服務案偵工作”,“想案件之所想,急案件之所急”是沉淀在幾乎所有責任心強的公安司法鑒定技術人員血脈之中的觀念。這種觀念根植于所有鑒定人心中,也是所有刑警的思維方式、是公安機關對其他職能部門的要求。這種指導思想激發著鑒定人的工作熱情,但同時也帶來諸多問題,如機構和鑒定人出現角色錯位,把自己當成偵查人員,力圖去發現偵查人員沒有發現的證據,以致勘鑒不分,在鑒定工作中希望采用更為簡捷有效的方法去解決、滿足偵查員的要求,甚至忽視規定與程序。筆者所在的緝私系統雖然實現了偵、鑒分離,但基于“以辦案為中心,全力服務案偵工作”的片面理解,在以往的司法鑒定實踐中,有關單位還是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表現在對偵查部門不按照規定送檢的寬容。如以“時間緊”為借口不嚴格執行送檢審批程序,甚至連送檢委托都沒有填寫,先驗后補;以“人手緊”為托詞,不嚴格執行雙人送檢要求,對司機、協勤、武警充當第二送檢人的情況視而不見;文件檢驗中明明檢材、樣本不符合檢驗鑒定要求,或是理化檢驗送檢沒有對送檢品進行嚴格封裝,并由當事人簽名確認,就以案件需要為由做出結論,要求受理。二是對偵查部門提出的加快鑒定速度的要求的遷就。在一些大要案件偵辦中,主管部門急于匯總上報相關戰果,主辦單位領導、辦案民警經常催促受案部門,或通過局領導直接給鑒定部門施加壓力。在普通的通關涉嫌違法案件中,查驗部門一方面怕鑒定結果出來后如果不涉及違法,可能引起糾紛,另一方面各口岸海關都怕擔當扣留可能引發的事故責任,沒能充分運用海關的扣留權,而是把所有的時效壓力都轉嫁給鑒定部門。三是存在本來應該由偵查部門來做的工作由鑒定部門來承擔的情況。如理化檢驗的送檢取樣,一些案件中的偵查實驗,文件檢驗案件中的樣本搜集。四是存在偵查部門主觀判斷,在檢材、樣本提取上有不恰當的取舍,鑒定機構未全面了解情況、審核鑒定材料就受理鑒定的情況。“想案件之所想,急案件之所急”本身并沒有錯,如果沒有這個基本的態度,公安機關也就不用力排眾議,堅持保留和做強自身的司法鑒定機構。問題是該如何去“想”,如何去“急”,筆者認為“想”是指工作的責任心和主動性,指鑒定機構倡導鑒定人樹立服務案件偵辦工作,想辦法幫助解決案件偵辦中技術性的疑難問題,注意收集和總結案件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指導偵查人員在案件偵辦中更為有效地發現、固定證據。“急”應該是公安機關司法鑒定人員的奉獻精神,我們不同于第三方鑒定機構,第三方鑒定機構可以按時上下班,享受正常的假期,可以晚上睡覺關機,但公安機關的鑒定人不行,案件就是命令,必須服從工作需要,要加班加點,無私奉獻,這就是職責所在,使命要求。公安機關司法鑒定機構“服務案件偵查”是指在技術上、人員上、時間上的服務保障,絕非我們有時在實踐中出現的不按程序甚至替代偵查人員工作,或是罔顧合理鑒定時間,匆忙下結論。
3正確認識新刑事訴訟法,轉變角色、擺正位置
正確認識新刑事訴訟法對鑒定人來說十分必要。有人說,新刑訴法是把鑒定人從一定程度上變成了被告,如果這樣去想問題,對出庭作證就會產生對立情緒。盡管我們就職于執法機關,但同時作為普通公民,我們也享受法律健全和進步帶來的成果。新刑訴法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并細化到具體的法條中,這是國家法制建設的重大進步。其意義和影響是和每個家庭、每個公民息息相關的。只有對鑒定人出庭作證意義有正確的認識,才能保證我們自己在法庭質證過程中用更客觀、平和的態度對待當事人、人、當事人聘請的律師,甚至法官的疑問,避免挑起和激化矛盾,把自己變成法庭上有關人員進攻的靶子。其次要擺正鑒定人“客觀、公正、中立”的角色定位。在固有思維中,公安機關的司法鑒定工作者習慣將自己放在執法者的位置上,也就是把自己放在當事人的對立面。的確,我們是執法機關中的公務員,但作為技術類的公務員,應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職業操守完成偵查部門對涉嫌犯罪的證據的甄別。對于嫌疑人,在法庭宣判前,我們首先要保護他們的人權。我們不是去驗證、證明偵查工作的正確性,而是甄別證據,從而保證司法的公正。對任意一份物證、書證,都要按照程序進行客觀、公正的檢驗、鑒定和記錄,并將獲得的結論完整提交給委托單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必須要強化角色定位,這對于機構管理,對于鑒定人自身順利完成出庭作證,對于令當事人信服鑒定結論,從而促使其認罪伏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正視司法部有關規定和自身規程、確保管理制度落實
要使新形勢下公安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活動立于不敗之地,能經得起同業者的挑剔和法庭質證,最根本之處在于鑒定方法要具備科學性和實驗室管理的嚴謹性。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雖然公安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在各省公安廳進行統一的備案、管理,相對于社會上的司法鑒定機構而言有自己獨立的管理體系,但司法部下發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在有些方面更具體,今后律師會在法庭質證時作為進攻的武器,因此了解熟悉司法部相關規定,及其與我們自己的程序或管理上的差異,一方面可以更加嚴格公安機關的司法鑒定活動,另一方面可以做到對于不同之處提前理解與合理解釋。公安機關司法鑒定機構在管理方面應該說是制度健全的,問題在于制度的落實。筆者前面列舉的海關緝私系統內以往出現的一些問題正是沒有嚴格執行制度規范的表現。鑒定人都知道送檢材料提取、包裝要求,雙人送檢要求,辦案單位領導的審核簽字,這些統統都是確保檢材來源合法性的有效措施。任何理由都不足以取消“檢材合法性”的把關,一旦這一條有疏漏,整個鑒定結論將從根本上被。問題的嚴重性不言而喻,為什么還是在實踐中屢屢“破戒”呢?根結在于執行規章制度或是規范的力度不夠。鑒定機構一方面要加強這方面的宣講,讓送檢規范深入到辦案部門。一旦出現不按規范送檢的事情,要敢于說不,鑒定機構的負責人也要勇于承擔責任、頂住壓力,才能使機構下的鑒定人真正按照制度和規程開展工作。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要樹立自身的權威,每年可以對基層辦案單位的送檢工作和刑事技術基礎工作進行考核打分,從而使辦案單位領導對這一問題不敢存僥幸心理。
5公安司法鑒定機構應逐步推進實驗室國家認可
一、司法鑒定概述
司法鑒定,指的是在我國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的相關事實,當事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委托或指派司法鑒定機構中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鑒定意見是我國訴訟證據的種類之一。證據問題是所有訴訟活動中的核心問題,對于人們法院案件審判意義重大。鑒定結論是訴訟證據之一。證據問題是訴訟活動的核心問題,與訴訟的實體內容直接相關,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制度中的專門性問題的司法鑒定,司法鑒定制度越完善,證據審查越科學,對案件處理越有幫助。如果司法鑒定制度有缺陷,在證據審查中將出現大量問題,當事人對案件結果不服,必然會多訴諸法律。
二、當前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法律中歸于司法鑒定的法律法規還較為欠缺,還沒有統一的司法鑒定法律,僅在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中對司法鑒定的程序和部分問題做了零散規定。為了與我國司法實踐領域實務相匹配,我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別就司法鑒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規定,這些規定雖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門之間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門的規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適用范圍下載的問題,且這些規定多為部位規章,效力層次較低。當前,我國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醫鑒定外尚沒有形成一部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的司法鑒定行業標準,且不同部門的鑒定標準大多依據經驗制定,存在科學性的質疑,同一事項的鑒定,依據不同行業標準將產生較大的結果差別。
(一)司法鑒定機構設置不合理
當前我國司法鑒定機構設置非常多,管理雜亂,沒有專門同一的部門進行領導和監督。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屬于社會中介機構,部分是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本門是專業性鑒定機構,還有些是醫院學校單位機構。各個機構之間各自為政,為了招攬業務,導致鑒定標準常被輕視。同時鑒定機構之間聯系較少,沒有統一的領導部門,只在一定范圍內服從各自的管理部門,難以建立統一的國家司法鑒定標準和操作規范。
(二)司法鑒定程序缺乏規定,鑒定制度不規范化
目前,多數鑒定領域沒有技術標準,導致鑒定隨意性大、重復鑒定等問題。法醫鑒定的適用標準都是很早制訂的,難以適應現在訴訟的要求,特別是傷殘鑒定,只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傷殘等級標準和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的傷殘等級標準,卻沒有統一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傷殘等級標準,導致評定人身損害傷殘等級時無標準可引用,出現引用的標準不同,傷殘等級大不相同,同樣的傷情鑒定結論相差懸殊。
(三)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夠完善
司法鑒定人是我國審判制度中的特殊證人,我國現有訴訟法規定司法鑒定人員應當出庭作證。然而在實踐中,鑒定人員出庭的概率非常低,這一方面是我國法官對司法鑒定制度存在認識偏差,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鑒定人的法制觀念淡薄以及地域經濟條件等造成的,這些都致使我國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完善。由于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完善導致涉訴案件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而纏訴、上訪,降低了訴訟調解紛爭的功能。
三、完善司法鑒定制度的對策
(一)完善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
我國當前司法鑒定機構混亂,欠缺管理和領導的狀況,要求對司法鑒定行業進行統一的管理。這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進:一是將司法鑒定機構獨立出來,區別于行政機構和其他事業單位。二是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標準,對同一鑒定事項應建立統一的標準,防止當事人和鑒定機構的道德風險。三是統一鑒定費用收取標準,這能更好地保護涉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是鑒定必須費用要求敗訴方承擔,這能更加顯現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第五是建立司法鑒定行業級別制度,這可以不斷促進行業內良性競爭,同時上一級機構可以否定下級機構的鑒定結論,使得鑒定機構更加遵守職業守則,保證待鑒事項能夠有明確的最終鑒定結論。不斷加強鑒定機構的管理,對鑒定人把好準入關,推動高水平的司法鑒定機構設立,并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和考核。定期進行鑒定人培訓,提高他們專業技術水平。司法鑒定是我國證據體系的重要內容,公正與效率理應成為該制度的價值取向,這對于鑒別案件事實具有重要作用。我國司法鑒定機關混亂的現狀,必須將公檢法機關中內設的鑒定機構急性剝離,以免出現自審自鑒等不符合訴訟原理的現象,更好保障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和客觀性。
(二)加強對鑒定人員的管理
首先,要對鑒定資格的取得規定嚴格程序。可以按照不同的鑒定類別組織不同的資格考試,只有取得考試合格證的人才能在相應的范圍內從事對應的鑒定工作。為了督促鑒定人員不斷學習,可以按照鑒定種類的難以程度,對鑒定人員定期(1年或2年)進行考核培訓并組織統一的測試,對通過繼續考核的鑒定人才允許其繼續執業。其次,以立法的形式對鑒定人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規定。當前我國相關規定鑒定人員具有查詢權、參與權、要求權、拒絕權、獲得報酬權等權利,但是規定鑒定人的安全保障權對于提高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的概率非常重要,這樣可以較大城的山個消除鑒定人容易成為涉案人員打擊報復對象的心理顧慮。另外,也需要健全對鑒定人的責任追究。我國現行法律對鑒定人責任只是籠統地指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具體承擔什么責任以及承擔方式卻沒有予以具體規定,這需要在法律修改案中進行完善。
(三)規范司法鑒定程序
第一,具體規定鑒定啟動權。我國當前鑒定啟動權主體包括當事人和法院,但是按照
我國實際,可以建議建立法官行使鑒定的啟動權,賦予當事人申請權。第二,鑒定機構的選擇應充分遵循當事人意見,這樣能夠使得當事人對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更為信服,減少重復鑒定現象的發生。第三,加大法官審查、采信鑒定結論的法定義務。鑒定意見是我國當前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法官在開庭時應認真對鑒定意見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防止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流于形式與表面。第四,不斷完善重新鑒定的程序規定,至于重新鑒定的主體應賦予給當事人,但是將決定權賦予法院。
(四)加強對中介機構鑒定活動的監督
司法鑒定機構的發展,必須要加強對其鑒定活動的監督。我國當前的鑒定機構都是自負盈虧的中介機構,為了使鑒定機構活動更好地服務審判,保證審判活動公證、高效進行,必須加強對鑒定機構的系統和科學管理,根據法院當事人的選擇確定鑒定機構,對信譽不高的鑒定機構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不斷強化司法鑒定監督,強化對鑒定人員的培訓與管理,對鑒定活動中出現的違規事件,出現以期查辦以期并及時采取通報清除等措施,敦促其進行整改。
四、結語
當前,我國訴訟活動不斷朝著制度化、民主化、科學化的方向發展,這是將我國建成社會和足以現代法治國家的必經途徑和必然選擇,能否實現社會主義法制化,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司法證明方法的科學和理性。而司法證明方法中司法鑒定制度是重要內容,完善我國司法鑒定制度是我國法律不斷完善和發展的應有之義。
關鍵詞: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對策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4-0220-02
1司法鑒定的范圍界定
司法鑒定就是一種運用科技方法、專門知識、職業技能和執業經驗為訴訟活動提供技術保障和專業化服務的司法證明。這個概念就要求的屬性是法定性、中立性、客觀性。
法定性也即是法律性,要求司法鑒定的訴訟參與者,不僅要具有法定資格,也要從啟動條件、鑒定的實施、得出鑒定意見、鑒定后的證據質證、采信還要有出庭作證的義務都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1)其要求司法鑒定的提起要以訴訟和處理案件的執法機關決定,不要是市場化,利益化,不能因個人的喜好和意志來自由的啟動和進行實施。(2)其司法鑒定的機關要具有相應的資格,并且要經過法定的程序進行聘請委托。(3)鑒定的范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范圍進行鑒定,不能進行超范圍進行鑒定。(4)鑒定的活動屬于科學技術類的事項。(5)鑒定意見是法定的證據之一。
中立性也即是獨立性、公正性。在鑒定中,只有公正、獨立的才是司法鑒定的內在要求也是保證其司法鑒定過程的客觀性的基本準則。其要求為(1)在司法鑒定中保持獨立是保證公正的前提,也是我國關于程序公正的要求。(2)在進行技術活動中,只有很好的排除了一切的外界因素,保持獨立性是科學精神的體現和要求,也是保證結果客觀公正的的前提條件。(3)程序上要求鑒定人和鑒定機構不能與當事人任何一方有任何的利害關系。要做一個徹底的第三方。要要求較高的證明力和權威性,能夠經得起時間和實踐的檢驗。
客觀性也即真實性,客觀性要求在鑒定過程中要運用科學規律和科學定理對專門的問題提出一個真實性的答復。鑒定意見的可信性和公正性,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一要程序上的公正,即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做出一個鑒定,來保證鑒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二要在鑒定時要用科學的方法來進行對問題的分析。要使鑒定結論在科學規律、科學定理、科學理論、科學知識來構成司法鑒定的理論基礎,要鑒定人員利用其本人掌握的專業的技術,利用專業的設備,按照符合其專業技術程序規范和技術檢驗標準的要求,對提出的問題進行分析比較和認定。
司法鑒定在目前我們是在訴訟過程中的應用,但是交通事故發生后,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也是經常應用到。我國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警察往往是第一個到達現場的執法人員,案件各有各的不同,根據各種情況的需要,肯定達不到要求各個技術性的專門的鑒定人員及時到達現場進行分析和認定。往往是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為了更好的處理認定該事故的各種情況,進行對外進行委托某問題。對外委托的一般為,對車輛的性能進行檢測、對案件當事人的損傷情況進行鑒定,對當事人的身體狀況進行檢查,對當事人的財產損失進行評估。
2目前存在的問題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每年發生的數量居世界第一,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數也居世界第一,國家現在非常重視這個安全性問題,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的。道路問題,人的問題,車輛的安全性問題等一系列問題產生了道路交通事故。雖然道路交通事故是一個偶然性因素,但是這個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問題。無論社會發展到如何的進步,道路交通事故都是存在的,解決發生交通事故后的問題就是要解決的實際需要,而在解決問題時遇到了一些專門性的技術問題,就需要我國的執法部門去聘請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去認定專門性問題的,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為解決這一問題所作出的鑒定意見時產生了一系列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鑒定機構和行政機構一體化。
在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存在一定的一體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技術性的鑒定,一般委托公安、司法部門內部的鑒定機構,國家行政機構的發展改革委員會的內設機構價格認證中心,而很少對外委托法律規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公安、司法部門的內部鑒定機構是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著同樣的情況,即是國家的內設機構,存在“檢查與鑒定合一、執法機構和鑒定機構合一”,缺乏司法鑒定活動的獨立性和中立性,鑒定機構會帶有各種感情的色彩、帶著國家的色彩去收集相關證據,去完成其鑒定職能。發改委的價格認證中心本身的主題就是其發改委的內設機構,也就是行政機構與鑒定機構的一體進行職能不分。
(2)司法鑒定程序不統一。
在鑒定程序的啟動上,現在多數交通事故案件的委托人多為當事人和行政執法機構,委托鑒定的單一性,就我國目前的國情,在各項制度不完善,當事人多數選擇自己有點熟人和能找到關系的鑒定機構鑒定,看如何鑒定對自己有利,如何做,拉關系,采用人情、金錢、利益等各種引誘來使鑒定人。我們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因為多數都有保險公司的保險,多數當事人在不損害自己利益的情況下,對于鑒定也是沒有任何異議,反正認為錢最終是保險公司來賠償。而保險公司在進行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時,發現鑒定結論有問題時,也是因為時過境遷,無法進行重復鑒定,即使重新鑒定也是因為有前一個鑒定的存在,后者在同行業保護的情況下,多數選擇的是結果的一致性。
(3)鑒定內容隨意性大、結果不具有意義。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多數人選擇的是通過法院的方式解決這一糾紛,法律規定要由證據進行證明其主張的觀點,鑒定有被推上了前沿,原告對鑒定多數是單方面進行委托,對內容沒有任何的要求根據法律規定由對方來進行質證認可,而是采取自己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害結果。鑒定機構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就不確認其真實性,為了對其進行鑒定有不愿意承擔責任,就在結論處,若鑒定材料真實,本鑒定結論有效。并且結果經常出現,經目測為喪失功能的10%進行鑒定,沒有一點技術含量和專業知識。也是不符合鑒定的客觀性原則的,對于鑒定事項按照科學思維而不是主觀隨意性進行分析、判斷,作出有關案件事實的鑒定意見,也不符合我們鑒定的目的。
3造成現狀的原因分析
(1)缺乏科學性和公正性。
司法鑒定時司法鑒定人員運用自然科學、科學技術和方法解決訴訟中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必須堅持樹立正確的科學態度,忠于事實、追求真理。在實踐中,特別是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損害時,不能很好的區分出來人情、個人利益和科學、公正、公平的去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科學的進行司法鑒定。筆者在一個道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是一位83歲的老人,同時也是一位患有多種疾病的老人,在過馬路時與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在人民法院訴訟前委托了一個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為十級傷殘和一個九級傷殘原因是其發生交通事故使其不能長時間行走,勞動能力喪失10%及自理能力喪失30%。首先80多歲的老人是不是具有勞動能力,第二就是不發生交通事故是不是其完全可以自理,在審理階段,保險公司申請做了因果關系參與度的司法鑒定,其同時一個鑒定機構意見為有因果關系,并沒有對參與度進行評定。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不要說是司法鑒定機構就是一個小孩也認為是有因果關系的。司法鑒定機構是一個專門性的機構,其作出一個小孩智力的鑒定,其更可笑的是其中一個鑒定人卻是老人的主治醫生,鑒定人要公開公正與當事人無任何利害關系的人。可是在本案的司法鑒定機構明顯違反了回避原則,是可悲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喪失了其科學性和公正性。
(2)職業道德缺失嚴重。
現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在社會活動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其職業道德也是到達了一個底線,我們在工作實踐中發現,多數是違反了廉潔,違反了公正義務,違反了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有的甚至是犯罪。
4對策
4.1加強思想政治教育
鑒定人員的職業道德是要一個系統化、理論化的規范體系,要高于一般的社會道德,這一職業群體必須要求要形成高尚德職業道德品質,必須全面系統的學習、全面掌握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和高標準的道德規范。同是司法鑒定人員作為特殊的職業群體,其本身利用自己的技術優勢,來科學的認定所涉及到的事實進行專門性認定,對我國的司法公正、社會的公平公正、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其權力和職責要求鑒定人員和鑒定機構必須嚴格遵守職業道德、正確履行鑒定職責。當前,加強和提高鑒定人員對職業道德的認識,要以科學倫理、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為指導,向鑒定人員系統的傳輸社會主義鑒定人員的職業道德理論,要使之充分認識和領會鑒定人員職業的原則、規范和基本要求,全面學習我國關于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法律法規,為更好的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時要以實際出發,采取靈活多樣的且行之有效的方法。耐心教育、榜樣引導、個人示范和增強集體主義和獎勵和懲罰的方式進行教育。要加強鑒定人員職業道德的自我修養,鑒定人員的自我修養要使鑒定人員在鑒定過程中,提高自我、自我教育使自己形成高尚的職業道德品質。
4.2制度上加強信息平臺
(1)建立健全司法鑒定網絡。
在信息日益公開化的今天,應該是對各個行業的充分利用起優勢,在司法鑒定領域也應該建立一個信息共享平臺,來發揮網絡資源的優勢,推動司法鑒定的網上公開透明。這個平臺是專業化、科學化、技術化公開的一個平臺。就像檢察院的辦案公開化、法院的審判公開,司法鑒定目前尚沒有這樣的公開制度,也沒有公開的體系,目前鑒定是模板式的鑒定,閉門造車式的鑒定,如何打開這樣的體系,必須進行加強監督,對社會公開,對人民群眾公開,對媒體公開,出了問題,有地方控告,有地方反映,別認為是技術性的鑒定就以技術性的不公開,不透明,無監督,無管理。必須將所有的鑒定進行上網公開,接受同行業的監督,人民的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建立全國性的信息共享平臺,通過網絡、新聞等向社會公開。
(2)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我國的立法機關人大常委會在對司法鑒定管理條例中就明確規定了,司法鑒定機構違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違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有違反本決定規定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鑒定人或者鑒定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筆者認真上述是從制度層面上去加大的力度,但是遠遠不夠,因為如果沒有信息公開,處罰就顯得不夠公開,公正。也不能使管理者去發現違反法律和法規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