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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企業資產證券化;監管;信息披露
一、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現狀和相關監管法律法規
截止到2007年5月底,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為478.01億元,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地產等諸多行業。產品期限從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從2.29%到5%各異。從產品占比上看,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進行操作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所占比例最大,其發行規模為263.45億元,占到總規模的55.11%,其次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占到27.04%,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占13.91% ,另外還有占比較小的離岸資產證券化產品、準REITs產品和準ABS 信托產品。對于新長寧集團來說,可以采取的資產證券化形式基本上是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進行操作的企業資產證券化。自2007年以來,剛剛起步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緩慢,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在美國爆發的次債危機引發了蔓延至全世界的金融危機,這其中的“罪魁禍首”之一就是以銀行次級按揭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以萊曼兄弟為代表的投資銀行和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過去大量購買了此類產品并從中獲得了高額的利潤,但是美國房地產市場在2007年的下落以及利率的走高產生了大量的次級按揭貸款壞賬,而這其中的損失主要由購買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金融機構承擔,導致了許多大型投行的巨額虧損甚至破產。受之影響,全世界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都受到了沉重打擊,在2006年資產證券化的全盛時期,美國發行在外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達到8萬億美元,僅次于國債成為了最大的債券品種。但是這兩年市場大幅度的萎縮。受之影響,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也受到了很大的打擊。
中國人民銀行自2002年以來先后12次升息,其中自2006年升息2次,2007年升息6次,這都大幅度的增加了企業債券的融資成本。這也從負面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我國證監會鼓勵證券公司對五類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第一,水電氣資產,包括電廠及電網、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燃氣公司等;第二,路橋收費和公共基礎設施,包括高速公路、鐵路機場、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第三,市政工程特別是正在回款期的BT項目,主要指由開發商墊資建設市政項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給開發商,開發商以對政府的應收回款做基礎資產;第四,商業物業的租賃,但沒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檔公寓除外;第五,企業大型設備租賃、具有大額應收賬款的企業、金融資產租賃等。
根據《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政府將鼓勵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化發展,允許個人投資者參與。近來,監管層推行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的腳步明顯加快,這意味著停滯已久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即將再次開閘。該征求意見稿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管理者提出更嚴格的風險控制要求。與此前業內討論的舊版征求意見稿相比,新的《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計劃管理人的職責,對證券公司的職責、宗旨、移交、風險方面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根據新版征求意見稿,計劃管理人必須履行七項職責:發行受益憑證,設立專項計劃;為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利益,受讓、管理專項計劃資產;按照約定向受益憑證持有人分配收益;按照約定召集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聘請專項計劃的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征求意見稿還對基礎資產進行了明確的規范——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可以為債權類資產或收益權類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也可以是同一類型多項財產權利構成的資產組合;基礎資產的收益可以來源于基礎設施收入、交通運輸收費收入、租賃收入、應收賬款等。從征求意見稿對投資者的規定來看,該市場主要針對機構投資者,但也不排除個人投資者。資產證券化產品最低認購金額為100萬元。而此前該市場并未對自然人開放,也沒有對認購設置較高門檻。 與此前的只有創新類券商才可以開展此項業務不同的是,未來大部分券商都有機會開展此項業務,而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投資券商推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規定,受益憑證的收益率和發行價格,可以由計劃管理人以市場詢價等方式確定;同一計劃中相同種類、期限的受益憑證,收益率和發行價格應當相同。而同一專項計劃,可以根據不同風險程度及收益分配順序,發行不同種類的受益憑證。 根據征求意見稿,受益憑證可以通過擔保等方式提升信用等級。提供保證的擔保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獲得國內資信評級機構最近一年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及以上的主體信用評級。提供保證的擔保人為非金融機構的,評級機構應對其進行主體評級,未獲得國內資信評級機構AA級或者AA級以上評級的,不得作為擔保人。證券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時,應當設立專項計劃,并擔任計劃管理人。專項計劃資產為信托財產,專項計劃財產獨立于原始權益人、計劃管理人、托管人、受益憑證持有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機構的固有財產。《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企業資產證券化是指證券公司面向境內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管理人身份發起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按照約定用募集資金購買原始權益人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將該資產的收益分配給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專項資產管理活動。
二、監管和信息披露
根據《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證券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情況,對原始權益人(新長寧集團)、推廣機構、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關的部門和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還可以查閱、復制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約談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要求計劃管理人、原始權益人、推廣機構、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就有關事項作出說明、在指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業務資料、信息。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在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臨時性重大事件時,受托機構(證券公司)應在事發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項:(一)發生或預期將發生受托機構不能按時兌付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等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事項;(二)受托機構和證券化服務機構發生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的違法、違規或違約事件;(三)資產支持證券第三方擔保人主體發生變更;(四)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規定,計劃管理人應當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聯絡人,負責專項計劃的信息披露。
計劃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履行定期披露、臨時披露等信息披露義務。
定期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自專項計劃設立日起,每三個月披露最近三個月的資產管理報告及托管報告,每十二個月披露年度管理報告、托管報告、信用評級報告;受益憑證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報告;計劃終止時,披露清算報告等。
關鍵詞:金融改革;資產證券化;貨幣政策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2-0-02
改革開放是國家發展金融業的根本驅動及核心保障。在“十一五”階段,國內金融改革開放的工作極為繁雜四大國有銀行的股份制改變、政策性銀行市場的合理立足、革新債券市場物品、分開進行股票市場的股權革新、改變金融界、成長及穩固相互間的協和進展、入世后過渡期金融市場全天候的面向世界等等,綜上所述,此將是我國金融歷史上特別核心的一個時期。在此階段穩固開展資產證券化,對我國的金融更新將頗有益處。
一、貨幣政策與資產證券化
1.資產證券化可優化貨幣政策的傳遞軌制
貨幣政策的實效性、貫徹執行的按期性取決于貨幣政策的傳遞軌制。傳遞軌制是否成熟,和融資構成的合規程度、市場體系及金融系統的完善程度密切相關。融資結構不合規,間接融資份額過多,直接融資份額過少,貨幣政策的傳導肯定借助信貸規模、官方利率等行政方式,執行貨幣政策通常給經濟引來極其劇烈的打擊。所以,在執行貨幣政策時一定要環顧四周,無法達到執行的極力自由性。倘若具有比較標準的融資構成,貨幣政策能夠基于各式市場化途徑去完善其作用及影響。
金融體系的成熟地位也和傳遞軌制有著緊密的牽連。一個成熟的金融系統具備擬定金融產品價錢的自立性,精確地調動資產及負債的限期構成,故可以在貨幣政策變動后迅速做出響應,使得貨幣政策可繼續傳遞。
金融市場系統的完善程度也對傳遞貨幣政策有著非常核心的用處。市場發展成熟,就能給開展貨幣政策的給予一個完美的運轉平臺,運行貨幣政策的用具均可源自各式市場化用具。
金融市場深度及廣度由于資產證券化而得以擴展的時候,也改變了銀行的運行模式。一般的商業銀行業務主要是放存匯,中間業務范疇狹小,就處理貨幣政策而言,多為信貸范疇的縮減或擴張。在開著那資產證券化的時候,尤其是當愈多的貸款資產被銀行證券化之后,銀行的資產框架中,信貸資產將降低在銀行資產構成中的份額。撇開貸款,銀行還有諸多如公司債、資產支持證券等其余資產,撇開由放貸獲利不說,銀行還將漸進地在債券市場進行交易,如此會引發人民銀行基于對商業銀行徑直的市場貿易達到貨幣策略的宗旨。此外,哪怕商業銀行并非與央行徑直貿易,因為其貨幣策略遭金融市場干預,此等干預也定當會傳遞給在這個市場上展開運轉的任意一家商業銀行。
資產證券化,將某些有穩固現金流但缺少流動性的資產基于發起證券的模式介紹給投資者,帶來了一個新的效益恒定的證券品。不僅產生了資產支持證券,也在金融市場上擴大了恒定效益證券的數目,更加大了金融市場的縱橫向范圍,這便擴張了人民銀行基于市場性工具執行貨幣策略的平臺,進而為極力傳遞貨幣策略而營造了更完善的外部環境。
2.貨幣政策變化影響資產證券化的范圍和范疇
貨幣政策對信貸資產證券化規模和范疇的影響,是與其他影響要素共同發揮效力的,在特殊情形下,因為其他要素的干預,非但不會減緩貨幣政策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干擾,甚至要朝著反向產生效用。例如,松散的貨幣政策本可擴展信貸資產證券規模,但是若監管單位就銀行財產債務限期構成及資金充裕率的監督標準較低,或者銀行能夠輕松地由貨幣市場輕易的吸納資金,銀行就不太具備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迫切性,甚至更遜色于實行緊湊貨幣政策之時。這一點,能夠表現為部分銀行對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自發性較低這一狀況。當前國家開展穩固性的貨幣策略,此政策較為適中,整體而言,不應當看多是緊湊的。然而執行房屋典制借貸業務的商業銀行并無過高的踴躍性。何以至此?是由于那些有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銀行認為,當前市場上資金較為充裕,融資簡易并且只需少許成本,若巨量房屋抵押貸款具有流動性風險,經市場融資便可解決。可是當前住房抵押貸款是銀行的優良資產,唯有經其他方法處置貸款的資金根源,不需將此部分財產證券化。這體現了貨幣政策并非絕對限制信貸財產證券規模及范疇。
3.把握兩者關系,實現互相促進
第一,我們需要踴躍進行資產證券化,讓我們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愈加完備,貨幣政策的傳導更為流暢。這幾年以來,諸多銀行、證券所大力研發資產證券化,每方均拿出此領域的準則。我國央行甚為推崇此探究,變成了此番改革革新的扶植者、籌劃者及推進者。央行何以這般積極地進行資產證券化?核心因素之一,就是央行是貨幣政策的擬定及開展者,應該變革當前的貨幣戰略傳遞軌制,導致執行貨幣戰略多半以直接掌控商業銀行變成大體以市場開展掌控,就某種程度而言,要由數額調整為主轉為市價調節為主。由于在這一方面的資產證券化能有所進展,進行資產證券化很隨性就轉為央行的一項事務。
第三,伴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流行,可設想將部分較高信用等級的資產支持證券看作公開市場運作的對象之一。作為資產證券化的產成品,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中性預計效益及信用危機的證券。特別是那類仰仗政策的房屋抵押借貸扶持證券,低風險、高利得。伴隨著此等證券的逐步增長,倘若可以把其加入到公開市場買賣的名單,非但能夠擴張運作貨幣政策的市場平臺,且可以提升這類證券的市場名望,加快資產證券化的流行度。當前美國的MBS不但在本國火熱,且也是海外央行貯藏操作的目標,把其推向全球市場。現在我們還無法實現這一點,可是我們能夠朝朝此方向奮進,先將本國公開市場上當成運作的工具,這想必是可以實現的。
二、資產證券化與貸款戰略
1.資產證券化可轉為執行貸款戰略的器具
貸款戰略是央行基于引領貸款投向來調動地域經濟構成、產業部門構成的一種整體策略。有別于貨幣政策主流調控總數的是,信貸政策的主體目標是解決經濟構成事務,在促進產業結構合理調和、地域經濟同步進展方面做出正面的影響。目前,信貸政策大體是由如下構成:擬定與貨幣信貸總數擴張密切相連的比重聯系;貼近國家產業戰略,以財政貼息等多樣方式,引領信貸資金轉向部分區域、部分行業,進而扶持這些地域及行業的發展,如國家助學信貸、西部大發展、下崗失業人群小額保證信貸等;基于限劣扶優的前提,將未達到保護環境要求、有幾率引起經濟社會矛盾的項目貸款開展限制性政策。
2.資產證券化未必變為開展信貸戰略的器具
財產證券化在如下兩種情形下易與信貸政策要求失衡,使得其難以變為開展信貸政策的工具,更會成為對立于宏觀信貸戰略的途徑:
(1)應該集中于扶持和傾斜的產業和區域缺乏可以證券化的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是擁有可以帶來穩固現金流的資產,這類資產并非產生于任意地區、部門及企業中,當需要全力開展支撐及倒向的單位、產業、企業中缺乏滿足證券化的財產時,就算想使其證券化,也無可奈何。這一刻,資產證券化就無法變成執行信貸政策的方法或工具。比如,我們對某些弱勢人群運用扶植型的貸款策略,國家助學借貸、下崗失職人士再從業貸款、小量扶貧信貸等均歸納為該類貸款。可是起碼此刻,此等借貸還難以證券化,所以借貸資產證券化未必可變為執行如上信貸政策的器具。
(2)當局部經濟主體的需求區別于全部信貸戰略的需要時,資產證券化可能會變為局部經濟主體對抗整體信貸戰略的器具。銀行、工商企業等局部經濟主體成長的需要未必一直等同于全體經濟戰略的要求,就某種程度而言,兩者更多的時候是有區別的。尤其是那些從總體而言需要調和的產業及地方,這種差別性體現得更加凸顯。
3.盡力使資產證券化為落實信貸政策作出更大貢獻
首先,微觀經濟主體進行資產證券化需極力思量信貸政策的需求。就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銀行或企業而言,他們第一考量的是自我的需要,這不用多說。著眼于市場經濟,這更符合思路。然而,它也需要考量借貸戰略的需要,因為倘若其開展證券化沒有和信貸政策激發的指向一致,說,說明它的金額流動與我國促進及扶持的成長指向有著糾葛,這便要細致的考量一下自我投向的項目完善與否。除非不斷的試驗,表示自身的投資目標真心沒有毛病,才可思量可以證券化融資為基礎的問題,否則,就不要輕易著手。
其次,金融監管單位要以“窗口引領“等手段為基礎,給金融機構傳達一定階段的信貸戰略,確切讓金融機構獲取信貸戰略的態勢,基于自我需要進行資產證券化業務時,將它融合于信貸政策。尤其是現在,該業務還處在試行,就何種資產可以且應該證券化,金融機構還在探索,金融監管部門不但要激發金融機構踴躍創新,大力開展資產證券化試驗點,還要對信貸政策與資產證券化的牽連、目前信貸策略的關鍵、資產證券化在開展借貸戰略方面要求開發出的效用。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最初做出這種引領,對此后資產證券化的良性成長存在核心的價值意義。
三、資產證券化與金融穩定
1.金融穩定是開展資產證券化核心的外在條件
首先,唯獨穩定性的金融投資者才有資格投資資產證券化物品,資產證券化才具有市場條件。資產證券化不同于普通的財產營銷,區別的是它以銷售證券的模式為基礎,將證券化的呢部分資產轉給數目很多的投資者。由于資產支持證券期限長久,投資人士特別注重于投資期間的安全性。倘若金融形勢較為平穩,執行金融系統較流暢,投資者便可勇于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相反,倘若金融情形不平穩,貨幣供大于求,股市蕭條,投資者必當極度緊迫,直接不敢將財產投放給資產支持證券。國際經驗表示,假如金融局勢震動,巨量資金定當從證券市場轉向硬通貨貴金屬、,很少有投資者貿然步入證券市場。經典的事例就是爆發亞洲金融危機的時候,緊接著東亞諸國的資產證券化也無法跟進,直至危機退潮,這些國家的資產證券化才得以繼續進展。
第二,金融形勢是否牢固,直接干預了金融機構常規業務的進展,從而干預了資產證券化業務。假如金融形勢較穩妥,金融機構能夠根據規劃執行各種業務,少數久期性的貸款業務可以被極力側重,現在的首要任務是以借貸資產證券化來調動資產限期構成,進而資產證券化具有了真實的需要。倘若金融形勢跌宕,金融機構便不敢貿然向客戶發放貸款,特別是那種風險較突出的借貸,其資產限期構成及債務期限構成的糾葛會不太顯著,進而會縮減資產證券化的需要。實體經濟單位也如此。金融時局穩固,實體經濟部門能夠多元化融資,迅速擴張經營規模容易,依據規劃來構建項目。這不但為實體經濟單位帶來巨大的融資需要,此外也為其打下了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物資根基。反之,若沒有證券化融資的需要和基礎,實體經濟部門就無法進行資產證券化的事務。
2.把握金融時局穩固的大好時機,大力進行資產證券化
(1)強化宣揚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程度,使各個層次對執行該事務的感染、手段、政策不足性、需知事項都有一個真切的了解,為進行資產證券化營造成熟的境況。由于本國的資產證券化還為成熟,并且證券化物品的繁雜度高于其余證券品,很多銀行、機構投資人還未理解開展這項業務的意義、作用,也不了解如何運行這項業務。因而需要開展更多的宣傳。穩固的金融形勢,能夠讓人們冷靜下來仔細體會,理性地對待,所以,是一個極其完好的機會。
(2)已滿足了證券化前提的機構,應主動力爭步入嘗試階段。由于金融時局較為穩妥,各式變革金融的事項較為容易運行。現在我國資產證券化還在試水,還沒有全方位地進行,應極力采用現在金融穩妥的有利基礎來迅速執行。所以,那種存在或宏觀上滿足條件的銀行進而金融機構,應當自發力爭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試驗。那些已通過試行期的銀行,就要盡快擴張資產證券化的規模。
參考文獻:
[1]吳青.淺議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與我國的金融改革[J].國際金融研究,2012(04).
[2]劉璐.論資產證券化與我國金融結構的優化[J].金融經濟,2012(05).
【論文摘要】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適合我國房地產企業的融資模式,值得房地產業借鑒并逐步推廣。本文從資產證券化的理論框架介紹、可行性分析、融資模式分析、以及國外成 熟融資模式對我 國的啟示等四個方面探討我 國發展房地產資產證券化必然性和 可行性。
一、 資產證券化融資理論的介紹
1.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概念
國內外專家學者對于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定義都是基于兩點:一是證券化 資產必須能夠從原始持有 人的總資產池 中剝離出來,通過一些 運作安排實現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和收益的獨立性:二是證 券化資產必須能夠產生未來可預測的收益。本文認 為資產證券化融資是指具有某種未來可預見 的資產或者資產組合匯集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實現 與 原權益人的風險隔離,再輔 以獨特的信用增 級和信用評級,發行 基于資產價值和未來收益 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從信用關 系的角度分析,資產證 券化通常包括一級證券化融資和二級證券化融資;本文所指房地產行業的資產證 券化融資屬于“二級證券化”的范疇。
2.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運作模式
資產證券化融資 的運作模式核心在于證券化資產的真實轉移 、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 的操作;這個證券化的過程需要一個嚴謹而有效的交易結構來保證融 資的成功,其交易結構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運行主體:融資發起機構 、特殊 目的載體、資產管理機構、資產托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 、信用增級機構 、證券承銷機構等。
3.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核心內容
一個完整的資產證券化融資運作過程,其核心內容主要包括:風險隔離、信用評級、信用增級三個部分。風險隔離是資產證券化融資成功運作的關鍵,它是通過證券化的“真實轉移”來實現的。信用級別是專業信用評級機構通 過一整套簡 單的符號。信用增級是指在資產證券化融資中被用來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技術。
4.資產證券化的價值分析
(1)從 融資者的角度 ,其價值實 現主要體現在 以下幾 個方面 :增 強資產流動性 ,降低融 資成本 ;分離信 用風險 ,拓寬融資渠 道 ;改善負債結構 ,提高資本效率 :增加 企業收入 ,提高管理水平。
f2)從投資者的角度 .是價值 實現主要體現在 以下 方面 :獲得較 高的投資收益以及 較大的流動性 :具有較低的投資風險 :突破投資 限制,拓寬投資渠道 。
二、房地產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 的可行性分析
我國改革開放 2O多年來 .房地產 的迅速 崛起 與證券 市場的快速發展與繁榮 ,使得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成 為可能 。
(一)實施房地產證券化 的宏觀環境 日趨成熟
1.宏觀經濟需要房地產有效投 資和有效需求進行拉動。房地產作為國民經濟新 的積極增長點 ,發展資產證券化 的融 資模式 有利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業的發展:我們 在上海 、深圳 、北京等發達城市進行資產證券化領域 的初步嘗試 ,并取得 了一定成效 。
2.土地產權 和房地產權 改革為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提供 了前提條件 。產權明晰是房地產證券化的必備條件 ;土地使 用制度改革為房地產權益 的分 割提供 了條件 ,為推廣房地 產資產證券化做 l『積極的準備 。
3.快速發展的房地產市場和金融市場是經濟基礎 。從整個 國家的宏觀經濟基礎看 ,我 國的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 ,經濟運行狀況 良好 ,發展勢頭強勁。
4.國家 針對房地產 金融領域 的違規操作 現象 ,自 2001年以來連續 出臺了一系列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房地產金融政策 ,繁榮 的房地產市場 和規范發展的金融 市場 為房地產資產證券化 提供了經濟基礎。
(二)初步具 備實施房地產證券化的微 觀基礎
1.房地產市場存在 巨大 的資金 缺口。只有推行房地產證券化 ,在金融市場上直接 向社會大眾融資 ,才能較好的解決房地產開發資金短缺的矛盾;龐大 的住房消費 市場的資金來源也不可能單純依靠國家財政或者銀行存款 ,住房 消費的直接融 資勢 在必行 .推行 房地 產證券化成為一種必然
2.住房抵 押貸款證券化業務基本成熟。我 國隨著住房 貨幣供給體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給體制以來 ,住房抵押貸款不斷上升 已初步形 成規模
3.龐大的房地產證券化投資需求群體
4.日趨規范的資本 和證券市場 。以買賣發行各種債券和股票的資本市場在我國 已形成基本框架 ,資本市場 的發展不僅 為房地 產證券化提供 了市場規模 ,也因資本市場證券 品種豐 富而使房 地產融 資形 式有 多樣化的選擇 。
(三)政府的推動作用
證券化 是一種市場行 為.但 也離不開政府 的有力支持 ,特別是在制度 的改革和金融政策的推進方 面上 。 綜上所 述 ,房地產資產證券 化在我 國雖不 具備大規模推進 的條件,卻也有一些有利因素。因此,有選擇地漸進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三、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分析
(一)國外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平臺的基本模式
在 國外 ,已逐漸形成 了兩種房地產資產 證券化的融資模 式 ;分別是以股份制項 目公 司為平 臺的公 司型模 式和以第三方信托 機構為平臺的信托型模式 。不 同平臺開展 的資產 證券化融資有不 同的核心運作,不同平 臺也會有不 同的優勢。房地產企業設立股份制項 目公司是為了使后者成為項 目資產的載體并充 當特殊 目的機構開 展資產證券化融資 ,是國外房地產 資產證券化融 資普 遍采用融資平 臺 ,適用于大型或者特大 型的長期房地產項 目融資。從制度功能上 講,信托具有 的財產隔離機制 能夠很方便實現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的風險隔離 ,因此它在國外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實踐中使用得很普遍 。
(二 )對我國實行房地產資產證券化的難點分析
1.體制的制約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投資與金融體制正在進行重大改革 .專業銀行商業化 、利率市場化、項 目業 主負責制等舉措都是改革 的重大步驟 ,但這些 目標的真正實現還要經歷一個相 當長 的過程。這也在一定程度 上制約 了我國房地產證 券化進程 。
2.資本市場的制約
(1)現 階段 .國證券市場雖然發展迅速 .但仍屬 于初級 階段 ,市場容量和市場規模十分有限 :
(2)目前 我國證券市場很不規范 ,難以識別證券的優劣 ;
f3)房地產證券流通市場要承受證券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雙重風險 :
f4)我國現階段還沒有真正權威性的評級機構 ;
(5)缺乏專 門的政府擔保機構和保險公司和推行房地產證券化所需 的專 門人才 :
3.房地產法律及其監督的滯后性
我 國現行《證券化》的相關條款中 ,缺乏對資產證券化在房地產融資業務應用的規定,這勢必會增加住房貸款證券化的推薦難度。同時,建立風險隔離機制的相關法律有《破產法》和《信托法》,但因為在國內出現的時間還不長 .實施過程 中難免存在種種困難 。
4.信用制約
現階段.我 國尚無完整 意義上的個人信用制 度 ,銀行很難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做出準確判 斷,對信貸業務 的前 的貸前調查 和對 貸款風險的評價顯的困難重重。
5.房地產 金融市場一級市場欠發達
我 國長期實行 的福利 住房制度使房地產金融市場一直沒有 獲得真正 的發展 .尤其是 國有 四大銀行在金融市場的壟斷地位 ,決定 了我國房地產金融市場 以非 專業性房地產金融機構的商業銀行為 主體。
四、國外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一)國外房地產資產證券化 的融資模式對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啟不
1.創造 良好的房地產 汪券化的制度環境
繼續深化房地產制 度 、金融制度和企業制度改革 ,規 范資本市場特別是證券交易市 場的運作 ,加快制定和健全相關法律 法規 ,為我 國房地產證券化創造一個 良好的外部環境 .實現房地產權的獨立化 、法律化 和人格化
2.建立房地產金融體系特剮是抵押貸款及其擔保 體系 ,培育多元化的投資主體
建贏專 門的政 府擔 保機構 ;積極開展各種信托業 務 ;成立由國家控 股或政 府擔保 的抵押 證券公 司,收購各商業銀行 的抵 押貸 款 ,并 以此 為基礎 發行抵 押貸款 證券。
3.創造適宜的房地產資產證券化需要 的環境
加快商 業銀行 的轉 制步伐 ;組建全 國性的住房銀行 ;完善一級市場 的風險控制機制:規范發展我國的資產評估業和資信評級業 。
4.構建房地產信托投資資金
借鑒美國模式 ,由金融機構組織發起 ,具體資產 管理 由專業的投資顧問操作。
(二)我國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選擇
不同的房地產證券化模式 ,其運行方式也各不相 同。尤其在制度框架不同的國家或地 區。這種不同會更加明顯 。在我 國還是半空 白的情況下運作 .可以嘗試從 以下幾個方面來探索房地產資產證券化的道路 :
1.確定證券化資產 ,組成資產池。原始權益人在分析 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確定需要證券化的資產,然后進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最后將這些資產分類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基礎 的資產的選擇直接關系到以后證券化 的成功與否。
2.資產轉移 :這是證券 化過程中非常重 要的一個環節 ,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模式 中,會通過一個 專門的中介機構 ,也稱特殊 目的機構(SPV),通過對原始資產的“真實轉移”,實現基礎資產和原始權益人之間風險隔離和破產隔離。
3.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 ;為了吸引投 資者 ,改善發行條件 ,必須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 ,以提高所發行的證券的信用級別。
4.發行證券及支付價款 ;專門機構將經過評級的證券交給具有承銷資格的證券商去承銷,可以采取公募或私募的方式來進行。一旦發行成功 ,專門機構就將從證券承銷商那里獲得的發行 收人按事 先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原始 的權益人。
5.資產的管理與證券的清償;資產池的管理必須由專業的服務商來進行 ,這個服務商可以外請,也可以由原始權益人來擔 任 ,因為原始權益人已經比較熟悉基礎資產的情況 ,一般也具備管理基礎資產 的專門技術和充足人力 。至此 ,整個 資產證券化過程告結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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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一步正確認識國資證券化的意義和作用,科學處理國資證券化面臨的挑戰,提升國有資產的競爭力、帶動力和控制力?2010年10月,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企業部部長王志鋼、復旦大學證券研究所副所長王堯基接受了《董事會》的專訪。
《董事會》:在全球進入后危機再平衡時代、國內國有企業加快兼并重組的背景下,國資證券化有何特殊意義?
王志鋼:黨的十六大指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經濟的主要實現形式。國資上市對全國人民是好事,普遍而言,大部分國企都應該上市。各地通過探索、試驗,嘗到了國資證券化的好處。上市可以融資,加速發展;國企通過上市,企業變得透明,治理得以規范,促使其真正成為公眾企業;上市后還能更好地了解大眾對自己的看法,股票價格就是一個信號。此外,證券化還可以幫助更好地實現國資的進退。如果說原來是井底之蛙,證券化后視野、機會更大了。
王堯基: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融資成本相對較低。作為一項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在許多國家被廣泛接受并取得迅猛發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給證券化的參與各方帶來收益。由于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的協同發展是一國經濟可持續增長的重要動力,因而對資產證券化的“濫用”或“不用”,都不利于經濟健康發展。現在的情況是,美國因濫用資產證券化而引發了次貸危機,中國因資產證券化嚴重滯后而制約了經濟的發展。在此背景下,對于資產證券化我們不能“因噎廢食”。
推進國資證券化對國企的最大好處在于它可以優化國企的資本結構。國企在銀行的貸款占企業外源融資的比重很高,其資本結構以大量的負債為主。而資產證券化可為國企提供一種融資成本相對較低的新型籌資工具,從而改善自身的資本結構。同時,證券化還有利于國企盤活資產,提高資產周轉率。此外,銀行也能夠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來出售債權,從而緩解國企的過度負債問題,大大改善國企的資本結構。
《董事會》:目前各地正大力推進國資證券化,上海、重慶等地的舉措惹人關注,您對他們的思路、做法持何看法?
王志鋼:上海國資總量大,有區域優勢,市場化程度和國際相對接近。目前他們特別大力度地重組、證券化,這符合實際需要。這樣,國企監管的成本會大大降低。上海的國資行業比較多,上市后,也有利于通過市場去決定國資一些行業的去留,優化經濟布局。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重慶的國資證券化。我去重慶調查過,當地起步稍晚一些。但他們對國有經濟研究比較透,利用證券化發展了本地經濟,還有創新之舉,比如成立了8個資產經營平臺,金融國資也歸國資委管理。重慶的手筆比較大,資產增長也比較快。
王堯基:上海的國資總量很大,目前約占全國的十分之一,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有70多家。上海之所以積極推進國資證券化,有多方面原因。首先,這是上海加快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推動產業結構優化的需要,目前上海國資中仍有半數以上資產集中在一般競爭性領域,不少資產散布在幾十個行業,特別是對上海經濟發展整體帶動能力強的關鍵領域中國資聚集度仍然偏低,國資的吸納、放大效應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其次,上海現有的國有資產流動性和資源資本化、資產證券化程度還比較低。現有上市公司的國企大股東具有大量優質資產,而上市公司資產所占比例較小,有必要進行資產注入。再次,作為致力于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上海,在國資證券化的推進方面理應“先行先試”。因此,上海積極推進有條件的國企集團整體上市或核心業務資產上市,做大做強主業,推動非主業資產整合,從而打破國有資產部門化、凝固化的利益格局,推動優質資產和資源向關鍵產業領域和優勢企業聚集。
目前,上海推進國資證券化的基本路徑除推進整體上市外,還有通過“合并同類項”實現分板塊上市、跨集團重組、推進IPO等方式。總體而言,上海推進國資證券化的勢頭好、力度大,但似乎行政直接干預色彩有些濃厚,需注意在政府干預與市場行為之間維持比較恰當的“平衡”。當然,在起步階段,行政直接干預太少也許就很難推進國資證券化。但隨著國資證券化的推進,今后政府還是應著重搞好相關法規建設,逐步減少直接干預,以使國資證券化真正按照市場的價格和原則來規范操作。
《董事會》:在目前的形勢下,國資證券化還受到哪些因素的約束,面臨怎樣的挑戰?您對推進國資證券化有何建議?
王志鋼:國資上市是好事,但也要做到上市標準不能降低、監管不能懈怠。建議方面,首先,要搞清楚為什么要上市。埃克森美孚公司就很有特色,他在需要時讓子公司去上市,不需要的時候就私有化,肥水不流外人田。國企應該首選國內資本市場,先讓國內投資者分享改革開放的成果。另外,上市后資本是流動的了。大股東不能說股票價格高的時候就拋,從而失去控制力。對于很多國企,控制力是第一位的,而不僅僅是財務角度。在保證控制力方面要加強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創新新技術,指的是對能事先預測到未來某一時期內能產生穩定收益的資產進行重組,將其轉換為可公開發行證券的過程。適合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最基本的條件是該資產能夠帶來可預測的相對穩定的現金流,證券化的成功必然是以被證券化的資產的有良好的預期收益為前提的。根據我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發行證券必須進行信息披露,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行資產支撐的證券也同樣必須依法進行信息披露,而基于資產證券化具有可預測未來現金流收益這一實質特性,資產證券化預測性信息披露正是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預測性信息(forward looking information)指從依主觀分析對某事項未來可能發生的結果或期望的預測與估計陳述。證券市場預測性信息是指對證券發行人未來資本結構、經營業績、盈虧與分紅、計劃與目標、前景與規劃等其他未來經濟表現的預測與估計的陳述。常被稱為“軟信息”相對于“硬信息”即對已經發生的事實和歷史事件的陳述。預測性信息披露曾經歷了一個由禁止到鼓勵的漫長年代,美國早期是禁止披露預測性信息的,認為這種信息在本質上是不可信賴的,促使無經驗的投資者做出決策時不正當的依賴這種信息。直到1978年后美國sec了鼓勵預測性信息披露,認為正確評估發行人的潛在盈利能力有利于保障投資者利益且符合公眾利益。資產證券化最大的特點就是對未來發生的、可預測的、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進行證券化,發行資產支撐證券。預測性信息披露理論對構建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理論體系有著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
一、資產證券化運作機理在于對能夠預測產生穩定收益現金流的資產進行證券化
(一)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資產證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是指將缺乏一定的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收益現金流的資產或者資產組合,通過創立以其為擔保的證券,在資本市場上出售變現的一種融資手段。一般來說,所謂資產證券化的定義是將原始權益人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資產證券化的最終目的是發行證券籌集資金。資產證券化最顯著的特征是所發行的證券并非以證券發行人整體信用為擔保,而是以可預測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特定資產組合(資產池)的信用為支撐,可證券化的資產一定是可預測其收益的特定資產。
(二)適用于證券化標的基礎資產是能夠預測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債權或收費權的資產
可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種類有:(1)各種能預測分期實現的債權:商品房按揭抵押貸款債權、汽車貸款債權、銀行信貸債權、市政基礎設施貸款債權、交通道路貸款債權等;(2)各種可預測分期實現的應收賬款(包括計算機租賃、辦公設備租賃、汽車租賃、飛機租賃、小型商業設備租賃、貿易應收賬款)等;(3)各種可預測分期實現的收入:公路或橋梁和其它設施收入、航空或鐵路客貨運收入、稅收或財政收入和出口收入以及石油、天然氣、礦藏儲備和林地收入等。
不管對何資產進行證券化,該資產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一般而言,這些條件包括:(1)可理解的信用特征;(2)明確界定的支付模式、可預測的現金流量;(3)平均償還期至少為一年;(4)拖欠率和違約率低;(5)完全分期攤還;(6)多樣化的借款者;(7)清算值高。
不宜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指無法或者不能預測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等。
(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機制
(1)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建資產池原始資產權益人。首先分析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根據要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然后對自己合法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穩定現金收入的資產進行清理估算,確定用于可證券化資產數并匯集成一個資產池。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內容是選擇一批可以預測到的在未來將會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可證券化基礎資產。(2)擁有可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原始權益人通過“風險隔離”的特殊法律機制將這個優良資產真實出售給一個為發行資產證券而專門設立的特殊中介機構(special purposevehicle,縮寫spv),以達到保障證券化基礎資產不受原始資產權益人經營的風險的影響。(3)證券化基礎資產通過證券等級結構設計以及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為證券化資產提供的擔保,實現基礎資產信用增級。(4)信用評級機構對信用增級資產進行真實的信用等級評估。(5)spv作為證券發起人委托證券承銷商公開發行資產支持的債券,并用發行證券所籌集到資金,向原始資產所有人支付購買證券化資產的資金。(6)spv通過受托服務商將基礎資產不斷發生的收入現金流進行分配并向證券投資者償付債券本息。
二、資產證券化預測性信息披露法律體系的構建
根據預測性信息披露理論,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預測性信息披露體系可以分為abs強制性預測信息披露和資產證券化自愿性預測信息披露兩方面內容。
(一)資產證券化強制性預測信息披露
abs強制性信息披露是指建立在當前已知的事實的前提下,對資產支撐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過程中的未來前景中將會發生的事件做出的合理性預測的信息披露。其中包括依據已經知曉的事實和已知趨勢對影響支撐證券發行的基礎資產在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各種已確定的或不確定的、有利的或不利的相關因素、事項和依據的各類預測性信息。第一,spv應依據已經知曉的事實對支撐證券發行的基礎資產是否具有可預測的在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各種已確定的或不確定的、有利的或不利的相關因素、事項和依據的各類信息。第二,spv應披露目前已知的和可以預測的對該資產證券未來狀態會產生重要影響的事項、要求、承諾、有利或不利的不確定因素及這些因素的影響結果。第三,spv應披露對該資產證券在發行和交易市場目前已知
轉貼于
的未來發展趨勢和可合理預測的未來發展趨勢。第四,abs強制性信息披露是spv應該依法履行是一種信息披露法定義務。是否履行了以已知的事實和已知趨勢合理預測資產證券基礎資產未來產生的穩定現金流的各種已確定的或不確定的、有利的或不利的相關因素、事項和依據的各類預測性信息依法公開披露義務;這些披露是否是依據已知事實(而不是假設事實)依法律要求做出的真實的、完整的、準確的和及時的預測性信息披露;依據“已知事實或已知趨勢”而做出的預測是法院對spv是否應當承擔預測性信息不實陳述的法律責任的判定標準。如果spv依據“已知事實或已知趨勢”而做出了與未來事件嚴重不符的虛假陳述或重大誤導性預測性信息披露,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資產證券化自愿性預測信息披露
強制性預測信息披露是建立在spv已經知曉的事實和已知趨勢上應該對未來事件和趨勢做出合理性預測的基礎之上。如根據目前已經知曉的證券化基礎資產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事實為依據,合理預測未來某階段內該基礎資產能產生可預計的、穩定的現金收入流的信息披露是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核心,具有強制性預測信息披露的法定義務。如果spv自愿做出的某種預測性信息披露不是在“已知事實或已知趨勢”而做出的預測,而是公開明示了在“某種假設”前提下做出的一種建立在以誠實信用形式和合理推測基礎上的估計,那么這種在假設條件下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未來某事件的估計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可確知性。只要這些假設性預測信息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之上并以誠實信用形式披露,即使資產證券化期間未來發生的事件與假設性預測不符,也不能視為是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披露而承擔法律責任,否則,將會打擊資產證券發行人努力全面充分披露信息的積極性。畢竟這種公開明示下的在“某種假設”前提下做出的估計性信息,對于理性資產證券投資者希望更多的收集各種影響投資對象的有利或不利的相關信息,從多視角更多的深入了解投資對象只會有一定的好處。
三、預警性原則與安全港理論對資產證券化預測性信息披露的適用分析
預先警示理論是指如果預測性陳述,如預測、意見、估算或預計等伴有警示性語言,如果這些陳述不影響提供給投資者的總體信息組合,那么這些陳述不能成為證券欺詐訴訟的基礎。換言之,如果有充分的警示性語言,那么在法律眼里原告所訴稱的遺漏或誤述便是無關緊要的。
證券市場安全港理論是指證券發行人對發行公司財務事項的預測陳述(包括利潤、收入、贏利和資本費用等)、公司管理者對未來經營計劃和目標的陳述以及對未來經濟表現的陳述等,只要這些陳述是建立在合理的預測基礎之上并以誠實信用方式予以披露,便不視為虛假或誤導性信息陳述,故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而免責。
資產證券化的特性畢竟與傳統的證券性質有很大的不同。它本質上是以可預見的現金流為支撐而發行證券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的過程,支撐資產證券化的是基礎資產所能產生的未來可預測的現金流,不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者無法預見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都不能資產證券化。換言之,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運作關鍵核心就在于對支撐證券發行基礎資產能否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預測,如果證券化基礎資產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難以預測,則該資產就無法證券化。如果在資產證券化中spv在其發行文件或報告中披露預測性信息時,不考慮資產證券化的特有性而同樣照般傳統證券發行披露預測信息預先警示性原則和安全港理論,只要伴以警示性語言直接說明這種預測的具有不確定性,或者說只要是spv預測信息是以誠實信用方式披露,那就意味著說即使該資產的證券化實際結果有可能與預測結果偏離很大或者預測結果有可能無法實現,資產證券發行人也不應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不存在預測是否能實現的提供任何保證。在這樣的警示語言下,至少可能會出現以下情形:(1)對證券化資產未來產生現金收入流的預測屬于對資產證券發行公司財務事項的預測陳述,安全港理論認為這種財務性陳述即使預測結果與該資產證券未來實際現金流收入結果偏離很大或者預測結果根本無法實現,只要這些陳述是建立在合理的預測基礎之上并以誠實信用方式予以披露,都不視為不實或誤導性信息陳述,故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而免責。這與資產證券化本質相沖突,因為不可預見能產生的未來可預測的現金流的基礎資產就根本無法資產證券化。既然已明知不能資產證券化卻要申報以該資產具有未來可預計的現金流收入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撐證券,這種行為本身不能說沒有不實陳述或誤述之主觀故意,而這種含有主觀故意的行為卻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2)這種警示性陳述對該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總體本質和給理性投資者的總體投資印象將構成重大性不良影響。(3)不利于培育資產證券投資者成熟理性的投資心理和投資經驗。當發行人以欺詐手段騙取核準給投資人造成損失時,資產證券發行人容易滋生以有預先警示性陳述故將其損失原因直接歸罪于投資人自己忽視警示性語言造成投資判斷失誤可規避承擔法律責任的不良心態。(4)恐怕沒有一個理性的資產證券投資者對這樣的資產支撐的證券會有投資信心。(5)資產證券市場若大量充滿這種類型資產證券必將導致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最終關閉。
基于資產證券化本身就是基于證券化基礎資產品質存在可預見性理論基礎上建立和運作的這一本質特征。基于不可預見能產生的未來可預測的現金流的基礎資產就根本無法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發行如果已明知某些原始資產不能資產證券化或者不適合資產證券化,發行人卻要申報以該資產未來可預計的現金流收入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撐證券,這種行為本身不能說沒有不實陳述或誤述甚至欺詐之主觀故意,而這種含有主觀故意的行為卻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與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是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的本質特征不一致。預先警示理論和安全港理論對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立并無多大應用價值和意義。這是因為預先警示理論和安全港制度與資產證券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資產證券化本身就是以可預測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撐證券,這種對證券化資產在未來某個期限內能產生穩定、可預見的現金流的預測本身應該有明確的事實依據的,本應該就是確定性的一種預測。資產證券發行人如果連這種預測目標實現都不敢保證,那么該資產證券化也就根本沒有實施的意義。
四、預測性信息披露理論對構建我國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義
5月19日,中國基金業協會公布了2016年一季度資產管理業務統計數據,券商資產管理規模飆升至13.73萬億元,同比增長56%,在各類型的機構資管業務增速第一。中信證券、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公司、申萬宏源證券的資管業務總規模穩居行業前三,管理規模分別為1.24萬億元、8355億元和6812億元。
記者注意到,券商資管的三項主要業務集合、定向、專項資產管理業務規模都有了大幅度增長,其中以資產證券化為主的專項資管計劃增幅最大,同比增幅高達311%。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正成為券商資管角逐的重要戰場。
中國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2015年券商 ABS 發行火爆,達到 199 單,發行總額 1946 億元。到今年一季度末,券商資管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規模達到2082億元,其中大部分為資產證券化產品。
政策暖風推動券商ABS
2014年11月,證監會下發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同年12月,基金業協會了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為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迎來發展的風口。
受益于發行效率顯著提升,融資成本明顯降低等因素的推動,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始快速發展。
率先布局的券商發展迅速。Wind數據顯示,自資產證券化開啟備案制至今年5月25日,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排名前五名的管理人是恒泰證券、廣發證券資管、華泰證券資管、中信證券和國金證券。
除了已經占據優勢市場的先行者,光大、西南、東興、國金、興業、國海等6家券商資管去年也首次介入資產證券化業務。
在眾多券商中,華泰證券資管的表現可謂可圈可點,與去年年底相比,發行規模增速環比近四成,增速排名前列。到2016年4月末,該公司發行的ABS產品上升到16單,發行總規模為191.56億元。
華泰證券資管相關人士對《投資者報》記者表示:“隨著事后備案制及負面清單管理的實施,資產證券化業務發行效率不斷提升,發行成本不斷降低,業務發展空間不斷打開,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望成為券商重要利潤增長點之一。”
專業能力決定差異化優勢
在混業經營的趨勢之下,金融機構之間的部分業務實質正在形成同質化競爭。與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主力投資者――銀行相比,券商如何能突圍做強?
財通證券資管相關負責人曾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相比銀行、基金、信托等金融機構,券商資管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空間巨大,證券公司優勢主要體現在產品的設計能力以及承銷實力上面。
“券商資管在一級市場的標準化項目操作方面,不論從專業水平、團隊經驗、公司機制都有著一定的優勢。另外,作為全產業鏈的綜合平臺,券商資管除了可以承擔一級市場的‘承做’工作外,本身也是二級市場的買方之一,在承銷方面有著天然的優勢。”上述人士表示,他們非常看好券商資產證券化的前景。
而產品設計能力,則體現一家券商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潛力。因此,各家券商都在努力進行產品創新,意圖搶占資產證券化市場更大的市場份額。
以華泰證券資管為例,ABS備案制改革以來,在互聯網消費金融、兩融債權、保障房、租賃債權、票據資產、保險資產等領域形成了特色業務,打造了核心競爭力。其多個項目均引領行業創新,先后發行了“全國第一單互聯網消費金融資產證券化”,“全國第一單兩融資產證券化”,“全國第一單保障房資產證券化” 等產品。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京東白條資產證券化項目,該項目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和金融科技,以京東商城賒銷應收賬款作為基礎資產,純粹依賴高度分散的白條資產,進行科學的結構化分層,在沒有外部增信的條件下,獲得了高評級并獲得較低的發行成本。該項目備受業內人士關注,普遍認為是互聯網消費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奠基之作。
在產品設計方面,華泰證券資管根據不同的基礎資產類型,不同的行業特點,設計了不同的交易結構、增信方式、兌付方式、定價方式,兼顧融資效率與風險控制。這種設計理念在揚州保障房項目中具有特殊意義。由于負面清單對于地方政府負債和房地產完工率均有嚴格限制,華泰證券資管與華泰證券投行子公司華泰聯合證券開創性地設計了信托對接專項計劃的雙SPV交易結構,緊抓關鍵環節的風險控制,有效平滑了現金流的波動,降低了專項計劃的兌付風險,達到了資產證券化支持民生工程的積極示范作用。
華泰證券資管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持續的創新和探索,華泰證券資管在ABS業務積累了明顯優勢,公司的創新能力、產品設計能力和銷售能力接受了良好的考驗,業務日漸成熟,為公司全面提升主動管理能力,鍛造核心競爭力奠定了基礎。”
票據資產化成為新熱點
在政策暖風之下,市場需求的多樣化和券商的創新意識迅速結合,證券資產化基礎資產的類型不斷豐富,商業匯票成為新的熱點。
今年3月29日,江蘇銀行和華泰證券資管作為率先開展票據資產證券化試點的機構,推出了全國首單票據收益權資產證券化產品――華泰證券資管――江蘇銀行“融元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融元1號”緊密結合票據資產本身產生的權益,在設置入池資產時,以法定票據權利所派生的票據收益權為基礎資產開展證券化。
據了解,近年來,票據融資因其準入門檻相對較低,受到廣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青睞。數據顯示,商業匯票年簽發量突破20萬億元, 且仍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長。
(一)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信用風險轉移,創新與優化經濟資源配置 資產證券化具有信用風險轉移創新,它降低了風險累積的可能性。因此,在化解金融風險方面具有著重要的作用,同時,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整個金融市場經濟資源優化配置。從發起人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能夠讓整個金融市場乃至整個經濟體的資源實現更有效、更優化的配置,其最基本功能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資產流動性的提高,則意味著資本利用效率的提高。另外,由于資產證券化可以使得證券的信用級別高于原有融資人的整體信用級別,原來可能因為信用級別不夠而無法通過的融資人也可以獲得融資的機會,從而使其融資渠道得到拓寬。
(二)資產證券化有利于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提升,重組分配現金流 資產證券化對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管理的提升作用體現在它解決資產和負債的不匹配性。由于證券化采用了表外融資的處理方法,發起人將被證券化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從而達到改善資產負債表結構,優化財務狀況的目的。資產證券化重新組合分配現金流。從投資者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產品根據投資者對風險、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對基礎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流進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與利息的償付機制發生了變化。這就為投資者提供了風險和收益多樣化的產品品種,為各種類型投資者分散風險,提高收益,創造新投資組合提供和巨大空間。同時,對特定領域資產的證券化,其產品的標準化設計為投資者提供了進入原本不可能進入的投資領域的可能性。
(三)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 從宏觀方面看,銀行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降低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發展,還具有促進擴大消費、發展住宅產業的功效。從微觀方面看,開展住房按揭等貸款的證券化可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優化資產負債匹配結構,分散抵押貸款風險,有利于降低按揭貸款利率,減輕購房人的還款利息負擔,便于簡化不動產轉讓手續,擴大不動產交易市場。但是,在資產證券化在運作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問題是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問題,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與制度中尚無相應的配套條款。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一)傳統會計確認方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傳統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應視為有擔保的融資在表內進行處理。該方法適用于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風險報酬分析法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產生早期應用較廣,隨著金融工具不斷創新,其缺點也被不斷地暴露出來。首先,它與“資產”概念存在內在的不一致性;其次,金融工具的風險與報酬不可分割,帶有明顯的“形式重于實質”的傾向,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于被人為操縱;最后,“實質上所有”的判斷定義模糊,難以定量,增加了實際操作者的主觀性,是會計人員難以確認交易本質,并給實際操作增加了難度。
(二)現代會計確認方法 一是金融合成分析法。資產證券化交易中資產轉移的方式日趨復雜化,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顯得力不從心。金融和成分析法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即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確認為銷售取決于發起人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取決于交易的形式。對于如何判斷資產控制權的放棄與轉移,“金融合成分析法”提出了明晰的標準。金融分析法規定若出現以下形式即可作銷售處理:轉讓資產與轉讓人分離;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轉讓人不可以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兩種方法相比之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進行表外處理,同時確認交易產生的新增資產負債,將其列示于報表中。該方法能夠揭示資產證券化交易本質,增加了會計信息的客觀性、有用性。然而,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自身不足之處。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以“控制權轉移”為標準存在缺陷,判斷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是否轉讓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證券化資產的控制權進行評估時,需要對證券化的整個合約安排體系進行細致的分析和辨認,操作上也具有一定的難度。
二是后續涉入法。該方法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進一步完善。第一,后續涉入法與以往的概念不同,在資產概念上更具內在一致性,更符合資產的概念。后續涉入法以控制權的轉移為基礎,將資產細分為獨立的單元,對于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來說,控制權和保留了資產上的風險和報酬的一致,這樣更符合資產定義,且不存在相互之間的矛盾。第二,后續涉入法回避了“相對數量”的考慮,只需考查其有無,無需計算具體數據,業務容易定性。后續涉入法要求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必須沒有任何后續涉入,在具體運用時只需要解決“有沒有”的問題,而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的問題,因此應用起來比較簡單清晰。第三,后續涉入法在會計處理上容易被接受。后續涉入法通常會導致一項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部分銷售和部分融資,結合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和風險與報酬分析的優點,使會計確認的處理比較折中,帶來實務上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會計人員的處理,容易接受,更能反映其實質。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一)金融合成分析法的相關計量 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證券化資產真實銷售以后,發起人新增的、且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資產和負債,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如果某項資產或負債是發起人沒有放棄控制權而保留下來的獲利權或義務,則不用根據交換的概念進行新的計量。資產證券化的轉讓損益=新增資產的公允價值-新增負債的公允價值-分配的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 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轉讓方應將“剩余利益”以賬面價值在報表中列示,而與資產證券化交易直接相關的新增金融工具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這里的“剩余利益”是指轉讓方在交易中某項資產或負債控制權未改變的部分權利和義務,因此以賬面價值記錄,不確認利得或損失。原始資產的賬面價值將以轉讓部分和剩余利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在兩者之間分配。“新增的金融工具”是證券化交易產生的已確認的權利和義務,一般包括現金和一些金融衍生產品,以公允價值計量。依據非貨幣易的有關規定,新增的資產或負債可看作是轉讓資產收到的對價。
目前,我國會計處理主要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雖然也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要求運用公允價值對非貨幣易和債務重組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但在現階段,如果單純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要求使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對其他業務仍沿用歷史成本屬性,那么,會計報表中所反映的信息則失去了一致性。但如果不采用公允價值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處理,則又無法反映該項業務的本質,所反映的信息也就失去了相關性。因此,資產證券化業務應采用何種計量屬性,以及資產證券化會計如何與其他業務處理相銜接,是我國廣泛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之前應慎重考慮的關鍵問題之一。
(二)后續涉入法的相關計量 后續涉入法下的資產計量的關鍵是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的計量方式選擇。以獲得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自然用公允價值分配標準,作為銷售收入列示于利潤表。由于采用了“部分銷售”的思想,后續涉入法下有關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關鍵問題是,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的計量。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認為,應以各部分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分配標準,分配原始資產的賬面價值。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以分配到的賬面價值繼續在報表中列示,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以公允價值作為銷售收入列示于利潤表。由此,一項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相關損益計算可用下式來表示:轉讓損益=終止確認部分資產的轉讓收入-終止確認部分資產分配到的賬面價值損益計算的關鍵是正確估計有關后續涉入的資產的公允價值。
四、資產證券化的會計信息披露
(一)《征求意見稿》中金融資產的會計信息披露 會計信息披露是通過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說明。財務會計報告的核心是以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組成的會計報表體系,會計報表附注只起到補充說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兩個概念,即“表內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內信息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直接結果,所以人們通常認為表內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現,使得這一觀念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事實上既重視表內列報,又重視表外披露,才是財務會計報告發展的必然趨勢。由于資產的確認依據不同,從而會計報表披露的內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異。在《征求意見稿》中,要求對金融機構因保留所轉讓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而繼續確認所轉讓的金融資產,或按繼續涉入所轉讓金融資產程度而繼續確認某項資產的情況做如下披露:資產的性質;該金融機構仍保留的所轉讓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性質;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當該金融機構繼續確認所轉讓金融資產整體時);所轉讓金融資產的總額、繼續確認的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當該金融機構繼續涉入所轉讓金融資產時)。如果金融機構將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還應作如下披露:被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的金額及其性質;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結構及其詳細說明;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數量和分布情況;提升信用等級方法的詳細說明等。
(二)國際會計準則中金融資產的會計信息披露 英國會計準則理事會于1994年的《報告交易的實質》有關披露的規定是建立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上的。該準則在附錄中詳細地論述了資產證券化的會計披露要求,即發起人在資產證券化終止確認、聯系揭示和單獨揭示方面有不同的披露內容。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關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據規定,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和發生在以前報告期的交易所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應單獨披露以下信息:第一,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第二,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與特別目的載體(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關系密切。在編制發起人的會計報表時,是否應將特別目的載體納入合并范圍,成為資產證券化合計亟需解決的又一個難題。
資產證券化在國際上已經成為國際金融領域一項重要的創新工具,但是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的資產證券化的環境仍不完善。從《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的出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開始呈現出實質性進展的趨向,與資產證券化配套的法律、會計等制度也在不斷地制定以保障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由于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創新工具所特有的復雜性,決定了資產證券化所要涉及到相關法律、會計、稅收等制度的廣泛性。鑒于我國目前進行的會計制度改革是圍繞國際會計準則為核心,所以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模式,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的定義、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計量與其他金融工具會計問題融合在一起,形成一個完整的金融工具會計處理體系,以此來指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這樣的一種方式,將是一種可行的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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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會計信息披露
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過程中,資產的報酬、風險以及管理權通過不同的、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進行了劃分,并分給了每一位持有者,而這也使得合約設計的復雜程度得到了降低。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內在本質做出判斷,就是資產證券化會計信息披露的核心,當原始權益人也就是發起者轉給帶有特殊目的的實體資產時,倘若屬于“真實銷售”,就一定要停止對資產進行確認,繼而從資產的負債表中將其刪除;但假如是視同擔保融資,就與負債方、資產一同增加的表內融資形式不一樣了,屬于表外融資。不過,在信息披露方面,對于當作“銷售”處理的資產支持證券,當前的會計準則并沒有做出太多的要求。
1.2會計確認
在資產證券化里面,發起人是否有資格在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轉讓時,將金融資產從發起者的資產負債表以及賬戶里面進行轉銷,就是資產證券化里面會計工作中的關鍵問題。在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之上,當前我國的會計準則里第23號規章納入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報酬風險分析法以及后續涉入法等終止確認的方法,以此作為金融資產進行終止確認工作的標準和規章。這樣一來,就使我國金融負債以及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工作得到了完善,將推進資產證券化工作的進步。
1.3會計合并
帶有特殊目的的實體在資產證券化中出現了,這給合并的標準帶來了新的挑戰。當前,我國會計準則里面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文件對合并財務報表應遵循的原則做了詳細的規定,同時在此準則的運用指導文件里詳細闡述了總公司所管理的特殊目的主體也需被合并財務報表所囊括。另外,還對總公司控制管理特殊目的主體成功與否進行了分析,這一系列的準則使得合并會計報表具有了科學性、可操作性。不過,隨著時代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取得了相應的進步,產品也更具創新性,在構造設計安排方面,特殊目的主體會面臨更為復雜的情況,與此同時,對特殊目的主體進行評測的合并范圍也將越來越困難。
2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里面存在的會計問題
2.1主觀因素是會計確認工作中的一大障礙,將造成會計報表出現差異化問題。使資產的流動性提升是原始權益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目的,因為這樣可以使融資的成本得到降低,依靠表外融資活動使財務報表的結構得到優化,同時還能使資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提升。而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在交易結構方面,最核心的步驟就成了發起人向SPE進行資產的轉讓。那么,做轉讓的資產是否屬于一項擔保性質的融資,留在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里面,還是應被看做是一項銷售業務于原始權益人的報表里面終止確認,對原始權益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這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很大,也決定了原始權益人應不應該依靠資產證券化工作來實現自己的目標。
2.2SPE的相關合并范圍沒有得到明確的界定,使得計劃的財務目標得不到實現。一般來說,在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過程中,SPE和發起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非常緊密,而資產證券化會計里面的一個難題就是SPE應不應該合并到原始權益人的財務報表里面。使原始權益人的資產組合得到分離就是SPE設立的目標,即讓會計、法律方面的“真實銷售”以及原始權益人的財務目的得到實現。倘若SPE被看作是發起人的分公司繼而合并到原始權益人的財務報表里面,那么,兩個不同的獨立法人就變成了一個經濟體,使得一個經濟體內部的經濟交易取代了兩者之間的交易,在對合并財務報表進行編寫的過程中一定要作抵消。這樣一來,就沒有符合證券化資產的最初目標,也無法完成“真實銷售”了,因為在合并以后,不管SPE以及原始權益人兩者原來的報表是怎樣確認的,對合并報表來說銷售和融資產生的結果都不會帶來什么影響。
2.3對會計計量里面的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工作是不太容易的,而這也就使得報表披露的差異變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等準則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做成了相關要求,要其應用到公允價值,不過卻沒有說明當公允價值無法進行確定時,將作出怎樣的會計處理。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過程中面臨的核心問題也就是難以對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倘若僅僅對國際會計準則進行參考借鑒,在資產證券化的業務里運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使用傳統成本法對公允價值的金融業務進行確定,就會導致計報表的披露信息出現問題。
2.4使金融風險率增大的一項原因就是對表外披露的不重視。一般來說,依靠財務會計報告才可進行會計信息的披露。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利潤表是構成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部分,做補充工作的則是會計報表的附注,因此“表外披露”和“表內反映”也就產生了。因為會計工作計算和確認的成果就是表內信息,所以在很多人看來相比于表外信息,表內信息更為重要。但我們切不可忽略表外披露的作用,這是由于表外融資業務中的風險難以進行估測,并且極有可能變成表內風險。但一直以來表外披露都沒有受到重視,就使得披露資產有許多缺失,也使金融的風險增加了。
3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解決措施
3.1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相關法律規章
3.1.1使資產證券化的確認措施在彈性選擇方面得到降低,制定出初始、終止的確認標準。我國當前的資產證券化還處于發展時期,一些情況例如報酬分離、資產管理權等還沒有發生,所以在會計確認方面,需運用到以分析報酬、風險為主的辦法。另外,還有金融合成分析方法,就是對金融資產轉移方面的確認問題和金融資產本身進行區分。如果對被轉移的資產作后續涉入則被我們稱為后續涉入法,與被轉移資產有關聯的資產就需要進行擔保融資的處理了。
3.1.2對SPE的合并范圍進行確定需考慮到報酬以及風險。在2003年,FASB了相關的合并標準,對合并的范圍進行了確定,從中我們可知在SPE的合并問題上要充分對資產證券化里的預期報酬和風險進行考慮,而不僅僅對控制權進行強調。一般來說,享有大部分預期報酬、承擔大部分風險的實體才有資格對SPE進行會計合并。另外,如果SPE里的大部分報酬都被某一企業享有了,而另外一個企業則承擔大部分的預期風險,那么主要承擔風險的企業就成了對SPE做出會計合并的總公司。
3.1.3當會計處理工作的公允價值難以進行確定時,我國就需要對此做出相關的規定了。一般情況下,可參考借鑒FASB以及IASB的做法:當以上情況出現時,就將這些資產的價值計做零。
3.2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教育,使他們對資產證券化工作的熟練度得到提升首先,對于會計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企業的領導要重點關注,及時開展教育活動,并對他們進行相應的考核。其次,對于會計規章準則,會計從業人員要努力進行學習,領會其要點并積極運用到實際工作里面,使自身的專業素質得到提升。最后,要對會計從業人員的人格素養、誠信度進行培訓提升,讓他們以客觀事實為基礎開展工作。
3.3資本監管、表外披露
3.3.1對于表外信息方面的披露,證監會需要加大監督管理的力度,使表外披露信息在質量方面得到提升。真實性、科學性以及可靠性是披露的表外信息需要具有的。為了對一些對企業有害的信息例如誤導性信息、隱瞞行為以及虛假信息進行預防,披露工作就需要依據以下幾點準則進行:首先,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工作需要有可靠性、安全性;資產證券化披露的相關信息要容易理解;重要性準則也是其需要遵守的,主要表現在對所有的證券化資產進行分類的披露。
3.3.2為了使表外披露的主要內容得到確定,在會計報表的相關附注里面,銀行等金融機構就需要對每一種資產進行以下幾種披露:首先是資產所有權里面報酬以及風險的性質;其次就是資產本身的性質;第三就是資產以及相關負債各自的賬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