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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效率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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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效率論文

第1篇:征管效率論文范文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在整個高校管理體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高校的所有環節都會涉及到行政管理,因此對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影響因素也就比較多。本文筆者結合多年的工作從以下方面闡述影響行政管理效率的因素:

1.1行政管理人員缺乏效率觀念意識。

我國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存在很濃的行政色彩,深受行政事業單位傳統觀念的影響,有時會產生工作積極性不強、創新意識不高,普遍缺乏效益意識,主要表現在:一是行政管理人員在具體的工作中缺乏主動性,其很少能夠針對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積極主動的改進,而是在出現問題并且產生后果后才會做出調整;二是高校管理者對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益不重視。由于高校管理者的身份體制按照行政事業編制人員的管理方法實施,因此高校的管理者對績效管理的重視程度不高,他們將工作重心放在行政工作的穩定性方面,而不愿意也害怕因行政管理工作創新而導致產生一些不必要的失誤。

1.2行政管理體制不健全。

隨著高校擴招政策的不斷推行,某些高校在具體的招生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其為了滿足擴招的需求,就會采取擴大高校規模,增加教師團隊人數的方式,但是高校的行政管理制度卻沒有與高校的發展相適應,其主要表現在:一是高校將教師資源引入到傳統的人事管理工作中,將教師當做一種人力成本而不是當做人力資源看待,導致教師的工作效率不高;二是行政管理部門用人機制呆板。行政管理人員從事的工作繁雜,基于行政管理工作的特點要求工作人員不能有絲毫的懈怠,同時高校對行政管理人員并沒有形成完善的激勵措施,導致行政管理人員產生職業倦怠感;三是行政管理改革實施不徹底。我國高校對”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人事改革推行力度不大。

1.3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不高。

當前高校對行政管理工作的不重視導致我國高校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普遍不高,一是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不能滿足當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二是高校對行政管理人員接受再教育培訓的重視程度不夠,導致行政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得不到提升;三是行政管理人員缺乏服務意識,沒有將服務師生的理念融入到具體的工作中。

2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徑

2.1轉變高校行政管理人員觀念,樹立服務意識。

針對高校行政管理人員缺乏服務意識和效率意識的現狀,高校要想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工作就必須要從轉變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入手,轉變工作人員傳統的以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的落后模式,樹立效率意識;其次高校行政管理人員要意識到行政管理工作性質,行政管理工作不是對高校教育活動的約束,而是要積極主動地為高校教育活動提供服務,通過提供完善的服務促進高校的可持續發展。

2.2制定完善的高校行政管理制度。

基于高校規模的不斷擴大,高校普遍建立了院校二級管理模式,但是這種管理模式造成高校的行政管理權過分集中在校級,造成行政管理工作的呆板、滯后,為有效解決此問題需要高校將行政管理權向二級院校下放,以此提高基礎院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創新;對高校的行政管理職能進行整合,合理劃分職責權限,提高行政管理效益;進一步完善行政管理規章制度。比如建立學術委員會制度、教授治學制度,以此保證學生、專家參與到學術事務決策中,實現高校的民主管理。

2.3加強對行政管理人員的激勵管理,提升工作效率。

第2篇:征管效率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正義價值 效率價值 社會效益 和諧社會

一、法的正義價值的內涵

(一)正義價值的涵義

1.正義一詞的辭源學由來。“‘正義’一詞在西方出現于古老的拉丁語‘justitia’,是由拉丁語‘jus’一詞演化而來的。‘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義,后來此詞發展成為英語的‘justice’一詞,根據《牛津現代高級英漢雙解詞典》的解釋,它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義等含義,而且還有法律制裁、司法、審判等含義,可見,正義作為一種基本的法價值,僅從詞源學的角度看,就具有久遠的傳統。”

2.正義價值涵義的界定。古往今來,人們對于正義涵義的界定總是仁者見仁,千差萬別。龐德認為,“正義這個詞在倫理上,我們把它看成是一種個人美德或是對人類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種合理公平的滿足。在經濟和政治上,我們把社會正義說成是一種與社會理想符合,足以保障人們的利益與愿望的制度。”柏拉圖的觀點是,“正義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不過最著名的還是當屬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正義的論述了:“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和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了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所以,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作為人類活動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是不妥協的。”

盡管人們對法的正義價值的涵義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最根本的落腳點上是一致的,即正義是一種應然之則,是法的最高精神和目標,它因涉及人際之間的交往而具有了攸關社會利益的內容。一方面,有了正義價值作指導,至少可以保證權利義務在形式上能夠公正地分配;另一方面,法可以以震懾犯罪的形式保障正義價值的實現;再有,正義價值的客觀存在使得法以補償受害者的方式使失衡的正義天平重新回歸平衡。由此可見,“法的神圣權威主要不是來自它的強制力,而是來自它本身所固有的最基本的價值觀念——正義。法的強制性只有以正以上的理由為基礎才可行。一個有法律的社會的正義價值的迷失必然導致法的價值的迷失和法治的失敗。”

(二)正義價值在法價值體系中的地位

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正義的論述那樣,正義在法的價值體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盡管法還有自由、秩序、民主等價值,但他們都要從根本上服從于正義。換言之,法的正義價值較之于法的其他價值具有優先性。

二、法的效率價值的內涵

(一)效率價值的涵義

效率本是一個經濟學領域的概念,指的是投入與產出之比。在被引入到法學領域之后,效率便成了法功利價值的基本要求。功利主義認為,“是否增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衡量一切行為和制度之正確與錯誤的標準,幸福是一切行為的共同目標,行為中導向幸福的趨向性就是功利。”

(二)效率與效益的關系

在很多教科書中,效率與效益被認為是兩個完全相同的概念。但是我認為,效率與效益二者在內涵上還是有區別的:效率更多體現的是一種純經濟上的“私益”;而在效益的概念之中,“效”指效率,“益”更側重的是“公益”,效益是效率與公益之和,即用個人經濟效率之和減去在追求經濟效率過程中所產生的外部負效率之后所得的一種凈值。總而言之,我理解的效益代表了社會的公共利益,是一種“社會效益價值,它至少包括權力運作效率的提高和社會公正的維護。”即效率與正義之和才是效益。

三、法的正義價值與效率價值的關系

“公平是一個古老的價值命題,而效率則是現代社會賦予法的新使命。”長時期以來,人們往往形成了一個思維定式,那就是只要一提及正義與效率的關系,就很自然地要分出一個先后、輕重。其實不然。我們的社會需要一個正義的外部環境,既能使所有社會成員的投入與收獲大致成比例,這樣才能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同樣,我們也需要以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即效率最大化來創造社會財富。二者都是法的價值追求,誰都不能偏廢。“正義與效率可謂法的雙翼,法運行于社會的理想狀態正是正義與效率的最佳平衡。”

二者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效率是正義的基礎,正義是效率的目標。”在堅持一方面優先的同時,只有使另一方維持在一個最低限度,才能達到一種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平衡狀態。

四、正義與效率價值的具體表現——以社會法為例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之間的客體與主體的關系為客觀基礎的。”也即是說,只有以法的形式把權利義務的分配狀況確定下來,并且這種規定能夠滿足人的需要,才能算是實現了法的價值。“法律制度對社會效率與正義的實現具有重大的制約和影響作用。其重要性在于法律制度通過影響信息和資源的可獲得性,通過塑造動力,以及通過建立社會交易的基本規則而實現社會進步。”要想理解抽象的法的價值恐怕還是要還原到具體的部門法的規定中去。下面我就淺陋地分析一下法的正義與效率價值是如何在社會法中得以體現的。

(一)實體方面

1.從基本理念上看。“經濟關系反映為法原則”。法原則是對當事人關系的一種反映。在社會法中,當事人的關系表現為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個人往往表現為強勢,社會表現為弱勢,這樣一來就要在立法中有所傾斜,以實現分配的正義,即實質上的正義。而民法由于提倡絕對的意思自治,其所宣稱的平等只能是一種形式上的平等,即矯正的正義。 轉貼于

法的作用就是為了制衡關系。當出現實質不平等的關系時,就要通過一種特殊的“不平等”手段來恢復正義,正像前文論述的那樣,只要這種不平等的設定是為了達到結果平等的目的,那么這種手段就是正義的。

社會法保證結果公平,并不是拋棄效率,而是仍然賦予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只不過這種空間不能擴張到社會的公共利益領域;這種公平只不過是在保障社會正義的前提下,實現社會整體效率的最大化,即正義有助于實現更大的效率,也正是這一點,體現了前文所談到的正義與效率的辯證關系。

2.從調整對象上看。社會法調整的是公私混合型的社會關系,有三方主體。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的雙方主體之間的一種平權型的社會關系。意思自治作為民法的圖騰,可以最大限度的鼓勵交易,促進市場繁榮,其結果就往往表現為經濟效率的提高。然而根據經濟人的假設,每個人所為的行為都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的“有限理性”會直接影響交易的秩序和安全。要想保證人們能夠自由地進行交易,其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要使人們產生一種對交易的安全感、信賴感。因此,出于維護社會正義的需要,國家在這個時候就要責無旁貸地出面干預。因此,我認為在社會法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間的橫向交往產生的是效率價值,而政府的干預行為則是對正義價值的詮釋。橫向交往產生的純效率總和再減去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負效率)所得的凈值,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效益。即正如前文所述,社會效益是效率和正義的結合體,只有效率的提高和公正的維護達到一種均衡的狀態時,才能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優化。

3.從主體資格確認標準上看。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契約—身份的過程。從身份—契約的轉變,使人擺脫了人身依附的屬性,導致了私法的產生。私法確認主體資格的標準是“契約”。在私法中,當事人是“抽象人”,即不考慮個體資源稟賦、信息控制等具體情況,雙方“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每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而被視作“強有力的智者”。但是這種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強勢一方最大程度地實現了自己的自由、提升了自己的效率,但卻在一定程度上雖損害了正義。因此,不同于私法,社會法并未抽脫出那些不平等的個性因素,而是看到了實質上的不平等,把人按照“具體人”對待,輔之于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權利義務分配,即以“身份”的標準來確定權利義務關系,通過對“身份”的矯正來實現法的正義價值。

(二)程序方面

沒有訴權保障的實體權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利。對社會法而言,它通過自身獨特的調節機制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體現在訴訟程序上。

由于社會法法律關系的特點決定了其責任追究程序應該是適用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的特點之一就是可以由一人代表群體提出起訴,達到“一人起訴,全體受益”的效果,最大程度地提升了訴訟效率。

除此之外,公益訴訟的起訴人可以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由于世界的普遍聯系性,每一個個體作為社會的成員,都有可能成為潛在的受害者。因此,起訴主體不以直接利害關系人為限,這樣的制度設計打破了民事訴訟的局限,體現了社會法以一種防患于未然的事前救濟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最大程度地維護正義。

五、法的正義與效率價值在和諧社會中的意義

我黨提出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顯然是針對當前社會分配不公、貧富差距加大的社會現實提出的。在原先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個人依附于單位,單位依附于國家,形成的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縱向行政隸屬關系。個人沒有自主選擇權,個人利益完全被國家利益所吸收。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個人逐漸從類似于封建社會人身依附性的那種對國家的依賴中解脫出來,個人被賦予了前所未有的廣闊發展舞臺,個人利益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視和尊重。然而,對個人利益追逐的同時也使得貧富不均的社會矛盾愈發突出,社會的不公正已嚴重威脅到社會的基本秩序。因此,法作為反映社會現實的上層建筑,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以一種嶄新的價值理念指導社會發展的前進方向,也成為了法所肩負的神圣使命。“法律的正義不是經濟領域中正義原則亦步亦趨的追隨者。效率在經濟領域中的優先地位并不能成為法律必須以其作為價值分配的基本原則的根據。法律當然不能完全淪為經濟的奴隸。一旦法律完全依附于效率優先的邏輯,那么它的社會價值和功能便會大打折扣。”

第3篇:征管效率論文范文

[關鍵詞稅收征管資源 均衡配置 征管效率

一、稅收征管資源非均衡配置的內涵和表象

(1)稅收征管資源非均衡配置的內涵

1.稅收征管資源。稅收征管資源是指稅收征管過程中的各種要素投入,既包括各種“自然資源”如稅收征管機構等,也包括一系列“社會經濟資源”和“智力資源”如稅收征管權等。稅收征管資源的形成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各級政府的投入。二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建立或授予的,如稅收制度。三是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獲得的,主要包括各類征管信息和數據。

2.均衡與非均衡配置。稅收征管資源均衡配置,是指各項征管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資源配置與征管活動需求完全匹配并且相對穩定,在資源總量固定的條件下,稅收征管的產出和相關效益達到最大,或是稅收征管的收益一定的情況下,投入的資源成本最小。

(2)稅收征管資源非均衡配置表象的總體檢討

1.空間配置的非均衡性。一是縱向配置非均衡。我國稅務機構龐大,截止2009年末稅務人員達85.6萬人,稅務機構從中央到地方實行“復制”,從總局到基層稅務分局(所)共5個層次。二是橫向配置非均衡。在現行征管模式下,征收、管理、稽查三分離,政務部門與業務部門協調配合,存在機構(部門)增多、協調成本較大等問題。三是“內外”配置非均衡。國、地稅兩套稅務機構的設置大幅度增加了征管資源。

2.時間配置的非均衡性。

3.非均衡配置的后果。用公共部門績效評估的“4E”取向來評判,一是不夠經濟。國家為實現稅收征管目標,投入的人、財、物一直居高不下。二是效率較低。無論從征管投入產出還是稅務人員人均征稅額等指標看,我國稅收征管效率都遠低于先進國家。三是效能不顯著。從稅收征收率、納稅人遵從度等指標看,征管資源配置并未能顯著改變征管現狀。四是公平性較差。稅務機關內部,不同地區、不同層級間的征管資源分配不公平,甚至差距逐步增大。

二、稅收征管資源非均衡配置的形成機理分析

(1)宏觀因素

1.稅制因素。現行稅制對稅收征管資源配置的影響體現在:①稅制復雜多變。②部分稅收政策不盡合理。③稅收自由裁量權、執法責任追究制等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收征管效率。

2.政治因素。我國于1994年進行了分稅制改革,分設國、地稅兩套稅務機構分稅種開展稅收征管,雖然對確保中央和地方的稅收收入有較好的效果,但某種意義上意味著征管資源增加了一倍。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對稅務工作的行政干預也會影響征管資源的配置。

(2)微觀因素

1.內部管理因素。一是信息不對稱。稅務系統內部之間存在著種種信息不對稱矛盾。二是資源配置與職能要求不相適應。部分崗位職能不明晰,調整頻繁,人權、事權、財權不同程度地存在越位、錯位、缺位的問題。

2.人員因素。一是人員結構不合理。稅務人員知識結構參差不齊,高素質人才偏少。二是積極性不高。由于領導職數有限,干部發現晉升無望,過了一定年紀就不太愿意干事。三是人員流動不合理。

三、優化配置稅收征管資源的路徑選擇

(1)制度創新——改革和完善現行稅制

1.建立健全稅收征管法律體系。稅收征管法體系是由不同層次的稅收征管規范性文件組成的。應當研究制定稅收基本法,完善稅收征管法,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質量。

2.優化稅制安排。遵循“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思路,積極深化稅制改革。包括:擴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合理調整消費稅范圍和稅率結構;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逐步實現分類與綜合所得稅制,適度降低邊際稅率和減少累進稅率級次等。

(2)管理創新——努力提升資源管理效能

1.構建科學的稅收征管體制。—是精簡稅務機構。在兼顧區域經濟發展和征管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設置征管機構,有效均衡地分配征管力量。二是實施稅源差別管理。引進風險管理理念,把資源優先配置到風險高、稅款流失可能性較大的地方,最具效率地運用有限的征管資源以提高納稅遵從度。三是推進省、市局一體化建設。構建省局、市(州)局一體化運行新格局,打破層級,縮短流程,一體化運行。

2.著力優化稅務人力資源。一是完善人才進出機制。推行競聘上崗,暢通出口,對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堅決予以辭退,形成優勝劣汰的競爭局面。二是健全稅務人員激勵機制。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健全崗責體系,切實改善部門之間、人員之間工作量苦樂不均的現象。三是積極探索稅務系統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辦法,推行公務員分類管理,加大干部交流力度。

參考文獻:

[1]何勝,論我國稅收征管資源的優化配置,華中師范大學,2008年碩士論文。

第4篇:征管效率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蚋稅遵從遮稅稅收流失

論文摘要:納稅遵從是衡量一個國家稅收征納關系是否和諧的標志之一,因此研究納稅遵從對于從根本上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有著深遠的意義。總結了國內外關于納稅遵從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作了簡要的說明。以期為我國當前的稅收征管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

1國外對納稅遵從的研究

1.1對納稅遵從理論模型研究

納稅遵從的正式理論研究起始于1972年Allingham&Sandmo的《所得稅逃稅:一種理論分析》。他們在“納稅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設基礎上建立了預期效用最大化模型(即A—S模型)。他們研究認為,納稅人作出納稅遵從或不遵從的決策只是為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同時,他們從理論角度論證出罰款率、稽查率與納稅遵從之間存在著正相關關系,而稅率與逃稅之間的關系不能確定。A—s模型是第一個基于新古典經濟學理論提出的靜態研究模型,為后來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研究范式和方向,但也存在若干缺陷。

Aim(1992年)用期望理論解釋了為什么現實的納稅遵從度高于預期效用理論得出的遵從度。認為人們納稅的可能原因是高估了稽查概率。所以在低概率損失面前,納稅人是風險厭惡型的,所以選擇遵從。

Elffers和Hessing(1997年)的實證研究表明-有意提高預扣稅款可以提高納稅遵從。因為人們往往將獲得稅款返還視為一種獲得。而將補繳稅款視為一種損失。

1.2對納稅道從成本的研究

納稅遵從成本的測量源于1934年,海格(Haig)首次對稅收體系的遵從負擔進行了正式地估算,但直到上個世紀80年代,由于稅收流失現象充斥各國,遵從成本問題才開始在國外的研究中凸現出來。當時的代表性的研究就是英國學者錫德里克·桑德福(Sandford)的《稅收遵從成本:計量與政策》和《稅收管理成本和遵從成本》兩本著作。

20世紀80年代,西方學者對納稅遵從成本的研究大多是集中在對全都稅收或某項稅收的遵從成本進行測量。且基本上都是采用的抽象調查的研究方法。美國Slemrod(1989年)的對稅收遵從成本與稅收遵從程度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結果得出稅收遵從成本與稅收不遵從程度之間存在著很強的正相關性。即稅收遵從成本越高,則稅收不遵從程度也越高。

20世紀90年代,國外學者對稅收遵從成本的研究則主要集中在編寫納稅遵從成本的指導年鑒。現代的稅收遵從成本研究的重點也不同于最初測量的目的,它不再是對僅整個遵從成本進行測量,更重要的是估計特別稅收條款變化的影響。Blumenthal和S|emrod(1995)在《美國的近期稅收遵從研究》中就提到,他們的研究目的除了研究納稅遵從成本的規模和組成成分外。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公司的稅收狀況與遵從成本之間的關系以及要了解企業對當時稅改方案的態度以及對稅改措施的建議等等。

2國內對納稅遵從的研究

國內對納稅遵從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直接研究納稅遵從的課題不是很多。研究的廣度和深度也不及西方國家。

王火生(1998年)、麻勇愛(2002年)、張文春(2005年)對國外納稅遵從理論的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并分析了其對我國稅收征管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馬國強(2000年)在借鑒西方學者對納稅遵從和不遵從多項分類的基礎上,對它們進行了更集中的概括;將稅收遵從分為防衛性遵從、制度性遵從和忠誠性遵從;將稅收不遵從分為自私性不遵從、無知性不遵從和情感性不遵從。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決定稅收遵從與不遵從的因素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稅收觀念、二是稅收知識、三是稅收制度、四是納稅程序、五是逃稅成本。

近十幾年,國內學者對稅收流失的研究相對密集,研究主要集中在對稅收流失規模的測算、成因的探討以及對策的提出上。馬拴友(2001年)、郝春虹(2003年)將博弈論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應用于稅收征納行為分析中。研究得出納稅人與稅務當局的非合作博弈。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分別以一定的概率隨機選擇稽查和逃稅。稅收流失表現為征稅中存在的納稅人與政府、政府與納稅人以及政府、稅務機關與稅務人員三種委托問題。賈紹華(8002年)采用現金比率法和稅收收入能力測算法,利用國家公布的統計數據對我國20世紀90年代的稅收收入流失情況進行了測算。結果發現1995—2000年我國的稅收流失率均在26%以上。國內學者對納稅遵從成本的研究也不在少數,但大多局限于定性分析和對國外研究成果的引進。雷根強、沈峰(2002年)介紹了納稅遵從成本的概念和分類、分析其組成要素,提出了在我國應重視對納稅遵從成本的研究。李林木(2004年)對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的研究成果作了比較全面的介紹,特別是對納稅遵從成本的評估和構成作了比較詳細地介紹。

李林木(8005年)結合我國的實際對納稅遵從同題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在奉行成本方面,提出了測算我國企業稅收奉行成本的系列公式。并通過抽樣調查推算了我國企業的稅收奉行成本;在稅收威懾機制方面,提出了建立我國“第三方稅源信息報告”制度、信息化的稅源信息比對系統和稅務審計選案系統的構思;在稅收激勵機制方面。研究了提高我國納稅遵從度的誠信激勵政策,還研究了國際上旨在激勵稅收不遵從者改過自新的稅收赦免政策,并評估了這一政策在我國的應用前景。他的研究較為全面,也給我國當前的稅收征管改革提供了理論依據。

楊得前(2007年)研究了稅收道德與納稅遵從之間星正相關的關系。作者將稅收道德定義為促使納稅人付稅的內在動機,是納稅人自覺支付稅款的意愿。從關系契約的角度研究指出,公民的稅收道德在相當大程度上內生于公民與政府、公民與稅務機關及公民與公民的互動之中。政府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納稅人的稅收道德,主要體現在司法腐敗和安全這兩個因素上。從微觀層面上來看,性別、年齡及婚姻狀況對稅收道德有顯著影響。而收入水平和接受教育的程度對納稅人的道德沒有顯著影響。作者對稅收道德的研究在國內對納稅遵從問題的研究中是比較有新意的,拓寬了國內學者的研究范圍。

總的說來,國內學者對納稅遵從的研究大多是對國外納稅遵從經驗的總結,缺乏深入的理論分析。在研究視角上較窄,更多的研究仍局限于稅務機關本身的實際稅收管理模式、具體的征稅方式等,割裂了納稅人、征稅人關系角度去考察,沒有從整個環境角度如管理機制、行為機制等來分析問題,對納稅遵從問題的研究缺乏系統性。此外,研究中對其他學科成果的利用不夠,具體治理對策的提出缺乏理論支撐,也沒有形成相對系統的解決方案。

第5篇:征管效率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 稅收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現階段也存在著稅收流失的困擾。我們要借鑒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的經驗,重視降低納稅遵從成本,不斷完善稅制建設,加強稅收征管。

 

納稅遵從成本是納稅人在遵從稅法的活動中不得不承擔的費用。20世紀80年代,以英美為首的許多國家政府才真正開始這一領域的研究,并將其納入稅收改革的考慮范圍。從各國對納稅遵從成本的調查研究來看,稅收遵從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會增加納稅人的不遵從行為,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目前同樣也面臨稅收流失問題的困擾,如何借鑒國外政府對該領域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立足我國現狀,為稅收決策提供一個有跡可循的依據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一、相關概念

 

1.納稅遵從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要求履行其納稅義務的行為,表現為及時填寫所有要求填寫的申報表,申報表上的應納稅額應按稅法規定和法院裁決要求正確計算。

西方納稅遵從理論認為,納稅人會對遵從成本(包括填申報單的花費、向稅務人咨詢的花費等)和不遵從成本(罰款)進行比較,從而做出決定。這種觀點對于解決納稅人不遵從問題是具有建設意義的。沃爾舒茨斯基教授就認為“從長期來看,稅務當局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比糾正納稅人的不納稅行為更為重要”。

2.納稅遵從成本 

我國稅收界很多對稅收成本和稅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納稅遵從成本,目前學界對“遵從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國巴斯大學的錫德里克·桑福德(cedri sandford)教授在其《稅收遵從成本?押測量與政策》中對“遵從成本”下的定義,即?押納稅人(第三人,尤其是企業)為遵從稅法或稅務機關要求而發生的費用支出。這種費用支出是指稅法及稅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與閑暇的扭曲,商品消費或生產選擇的扭曲)以外的費用支出。它不包括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時所支付的稅款。 

3.納稅不遵從 

納稅不遵從是指一切不符合稅收法規意圖和精神的納稅人行為,包括納稅人故意不申報、少申報和因為信息錯誤、誤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報、少申報。

二、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情況 

 

(一)對遵從成本的調查結果 

1.遵從成本數額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對1986-1987年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稅收體系的遵從成本進行了估算,結果是遵從成本占總稅收的3.91%。1995年度美國聯邦和州所得稅遵從成本約為676億美元,約占聯邦和州稅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國家財政部有關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個人所得稅的遵從成本(還只是納稅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該項稅收的45%。富蘭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 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發現,其遵從成本占該項稅收的6.9%。 

2.遵從成本具有累退性。遵從成本的累退性表現在隨著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個人)收入越高,遵從成本反而相對越小。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擔的遵從成本明顯高于后者;小型企業的遵從成本負擔重于大型企業。 

3.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負影響。遵從成本會給社會增加資源成本,對于遵從成本的怨恨可能導致不遵從行為;遵從成本通過提高邊際稅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礙國內和國外的投資決策。印度財政部最近的研究發現,高額的遵從成本帶來的經濟影響還包括:扭曲生產決策、減少投資,帶來更高的赤字,減少稅收的公正性,減緩經濟的增長,影響價格運動規律,降低國際競爭力等等。 

4.高遵從成本引發不滿情緒。由此導致嚴重的偷稅問題。特別是小型企業和個體戶,他們感到在稅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們規避高遵從成本,甚至偷稅逃稅的動機也就相對比較強烈。 

(二)關于稅制簡化的問題 

稅收體系的繁瑣復雜是許多國家不堪其擾的問題。例如1986年,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單說明書就長達48頁,有28個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寫,給納稅人帶來了極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師拉賽爾·貝克(russell baker,1995)所言,“稅法的最可怕之處在于它無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測聞名于世。”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美國率先開展的稅制改革在全球范圍得到了回應,稅制簡化則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動力之一。稅制簡化是一項系統化的工程,涉及到簡化稅法、降低稅率、減少稅收檔次以及擴展稅基等許多改革層面。根據鮑普(pupe,1994)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表明,稅制簡化應更加關注在稅收最大化、公平與效率的傳統目標之間做比較。 

(三)一些國家的實踐 

英國于1986年實行《納稅人》,明確了稅務機關的職責:“國內收入局及關稅和消費稅局應關注不同的納稅人(包括較小企業的特殊情況)的遵從成本。在稅收管理過程中,他們應該認識到使你的遵從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應根據職責要求經濟、有效地征稅。” 

美國國稅局提出改善納稅人遵從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稅法的威懾力,通過立法、設計付稅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從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從成本,通過簡化申報表、提供各種咨詢,解決納稅人的問題;(3)提高遵從稅法的納稅人的社會地位,使不遵從稅法的人臭名遠揚;(4)加強對稅務人的管理等等。 

這些國家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的確向我們呈現了一些觸目驚心的事實,有理由相信遵從成本確實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學者們設計稅收體系的初衷。 

 

三、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1.為納稅人遵從提供良好的經濟環境 

建立這樣一種制度——能充分保證“經濟人”正當權利的制度,這同時也保證著納稅人的正當權利。在這樣的制度下,一切與交換相關的行為都將在“看不見的手”的指引下達到效用的最優。 

2.完善稅收征管制度 

要改變機構行政人員對整個稅制的看法與態度,加強對內部人員的人事培訓,這一培訓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統內人員負責,而另一部分則交機構以外的專家學者完成;加強改善納稅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納稅人填寫的表格更加簡單明了;加強咨詢服務,以幫助稅務機構與納稅群體之間的溝通等等。 

3.保持稅法穩定,減少稅種的遵從成本 

稅法穩定有利于降低稅收遵從的臨時成本。構造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少減免的稅制結構,是我國稅制建設的發展方向。寬稅基可以保證稅收收入,并且促進各種相互聯系的稅種采用共同稅基。少稅種可以防止納稅人在稅種之間的轉移,減少相應的遵從成本,矯正經濟扭曲。減少稅率檔次,降低臨界點稅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臨界點稅率附近生產者之間的不公平競爭程度。少減免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選擇活動,從而降低其遵從成本。 

4.增強公眾納稅意識 

對我國而言,尤其在稅收征管中的納稅咨詢服務等方面需要體現出來。如果稅務機關能夠提供充分便捷的納稅咨詢服務,如免費提供通俗易懂的稅收手冊、配備足額稱職的稅務咨詢人員,那么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就可相應降低。完善納稅咨詢服務將是我國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 

 

[參考文獻] 

[1]范恩潔.國外稅收遵從成本研究:經驗與借鑒[d].四川大學碩士論文,2003. 

[2]李亞平.美國規范納稅人行為的若干經驗及其啟示[j].理論研究,2006?熏(2).

第6篇:征管效率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 個人所得稅法所追求的核心價值首先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最為可靠的是 法律 ,集中的是個人所得稅法。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個人所得稅法的公平價值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沒有真正起到對個人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起著逆向調節作用。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不能實現的原因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檢討,一是立法,二是法律的實施。

一、個人所得稅法所體現的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這一術語的涵義因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哪些價值,這些價值構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被稱為“目的價值”;第二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第三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自身所應當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質和屬性,此種意義上的法的價值可稱之為法的“形式價值”。“價值評價標準”意義上的“法的價值”和“形式價值”意義上的“法的價值”,都是以“目的價值”意義上“法的價值”為基礎和原點的,如果離開了“法的目的價值”,無論是“法的價值評價標準”還是“法的形式價值”都不可能具有獨立存在的意義,因為它們都變成“中性”的東西了,根本就沒有了“價值”的意味。本文所稱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正是在“法的目的價值”這種使用方式上而言的。

稅法追求的核心價值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公平是第一位的,公平促進社會和諧,也促進效率 發展 。個人所得稅法是稅法中最能體現法律精神、法律價值的法,是追求公平的法。效率和公平是一對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的社會價值,一方面,以效率為標準配置社會資源,促進 經濟 增長,增加社會財富總量,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實現高層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絕對化,不考慮公平,就可能導致收入懸殊、兩極分化,造成社會不穩,影響以至于從根本上損害效率。稅收是通過再分配調節初次分配中出現的收入分配不公,稅法作為第二次調節的工具來調節分配,調節的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正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判斷一個良好稅收體系的“第一標準是公平……,第二個重要標準是效率”〔1〕。日本稅法學者金子宏也認為,當不能將兩者(指公平和效率)兼顧起來時,則雖有時優先效率這方面是可能的,但原則上還是要優先公平這一側面的。〔2〕社會物質財富的公平分配,是人類社會不斷追求的理想。通過法律確認稅收公平,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生活的體現。

一般認為,稅收公平“是指不同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程度的比較:納稅人條件相同的納同樣的稅,條件不同的納不同的稅。”〔3〕從本義上看,稅收公平包括兩層含義,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數額的稅收,即同等情況同等稅負;縱向公平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繳納不同的稅,即不同情況不同稅負。橫向公平要從實質上來看,即要避免形式公平而實質不公平的現象,個人所得稅法的公平不僅僅是對所得而言,還應考慮納稅人的其它相關情況,如果兩個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撫養的人有多有少,則在計征所得稅時若對兩家同等征稅,就不公平;縱向公平可以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的例子加以說明,累進稅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負擔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稅額,從而在再分配中影響高、低收入者在初次分配時形成的格局;而比例稅率卻對初次分配格局影響不大,可見適用累進稅率比適用比例稅率更符合稅收縱向公平的要求。也有學者認為,稅法的基本價值是公平,稅法公平價值體系有三個層次,分別是形式正義(稅法的平等適用)、實質正義(稅法的征稅公平)、本質正義(稅法的起源)。而現實是稅法的公平價值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法的價值沒有實現,并沒對社會的公平指數有何改進,反而惡化。

個人財富積聚的速度差距在迅速擴大。窮者愈窮,富者愈富,只看到財富積累的 自然 規則、叢林規則在起作用,而不見法律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在起著逆向調節的作用。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最為可靠的是法律,核心的是個人所得稅法,但我們所看到的是非常失敗的個人所得稅法。在最需要法律的地方,法律缺席了,法學家缺席了。法律控制的失敗,法的價值的不能實現需要檢討兩個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實施。本文擬從這兩個方面來展開個人所得稅法律價值實現的障礙的討論。

二、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檢討

(一)稅制的選擇。在個人所得稅制方面,國際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種,一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的所得劃分為若干類別,對于不同類別的所得稅規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分項計征所得稅。二是綜合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全年的各種所得匯總求和,統一扣除費用后,就其余額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計征的基礎上計征所得稅。三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又稱混合所得稅制,系分類制和綜合制的一種結合。通常意義上的分類綜合分類所得稅制,即指將收入根據不同的來源進行分類,對某些收入項目分類單獨征收所得稅,而對某些項目進行合并,適用累進稅率征收。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可以對納稅人不同種類的所得區別,而且能夠廣泛采用源泉扣繳法,便于稽征稅款,但是這種稅制無法綜合收入和費用,難以按納稅人全面的稅收負擔能力征稅;采用綜合所得稅制,可以全面考察納稅人所得,能夠較好地體現納稅人的實際稅收負擔水平,與分類所得稅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這種稅制對納稅申報有很強的依賴性,要真正實施起來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如納稅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納稅意識,建立有健全的稅收征管制度、完備的稅務制度等;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能夠區別對待納稅人不同種類的所得,兼顧納稅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對稅收管理仍有較高的要求。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屬于分類所得稅制模式,該模式實行稅源扣繳并根據不同所得分別規定了按年、月綜合 計算 和按次單項計算。人們較普遍地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課征制度是導致個人所得稅在調節高收入方面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分類課征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納稅的不合理現象,這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這一所得課稅奉行的公平準則是相悖的。這種制度設計,一方面容易造成對一些納稅人的不合理征稅;另一方面又會使一些納稅人合法避稅,導致稅源流失。因為在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納稅人可能不必繳稅或少繳稅,導致稅負不公。同時,納稅人可以采用故意減少當月實際所得,在月工資不變的條件下對一次所得改變發放時間或改一次性發放為多次發放等辦法合理合法地避稅。因此,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通過分散取得、化整為零的方法都可以達到合法避稅的目的。另外,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稅率過雜、檔次過多,不便征管和繳納,并使稅收的社會成本提高。

我國當時選擇實行分類課征制度主要是從便于稅收征管的角度考慮的,因為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很不發達,很多個人收入的往來和現金的支付都游離在銀行系統之外,如果實行綜合課征制度的話,在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高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很難控制這個人所得的來源渠道,而分類課征制度則有助于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進行源泉控管。因此,分類課征制度雖然在調節高收入方面遠不及綜合課征制度,但受客觀條件的限制,眼下我國還不宜急于實行綜合課征制度,否則即使實行了恐怕也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近期內分類課征制度可能還將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所應選擇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慮選擇構建分類綜合課征的新模式,如果維持前者的話,需要對現行的分類課征制度作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考慮通過擴大超額累進稅率的應用范圍來增強個人所得稅縱向調節的力度;通過調整費用扣除項目的具體內容來體現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公平。構建分類綜合課征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是世界大多數國家走過的道路,它綜合了分類制和綜合制的優點,即能分類源泉扣繳防止偷漏稅,又能綜合全部所得累進課征,等于對所得的課稅加上了“雙保險”,符合量能負擔的要求,是一種適應性很強的所得稅制度。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如果選擇實行這一制度的話,在完善現行分類制的基礎上應著力強化對總所得的累進征收,因為它是對一定數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納認為,盡管(累進稅的)“高邊際稅率所產生的尋找偷漏稅方法的激勵也許能解釋許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納稅人利用這些漏洞逃避了本應交付的高累進稅”,但是,“雖然漏洞會破壞累進稅制從富人向窮人進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確實減少了前者的實際收入。不僅富人偷漏稅的法律和 會計 費用減少了他們的實際收入,而且許多逃稅收入所產生的微利也這樣。”〔4〕

(二)稅法構成要素的檢討。1.扣除標準。在所得既定的情況下,要使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符合橫向公平的要求,關鍵是合理地進行稅前費用扣除,費用扣除實質性地最終決定稅制的公平程度。各國在設計費用扣除標準時,一般都遵循如下兩項原則:一是純收益原則,即扣除納稅人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成本、費用;二是納稅能力原則,即納稅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費用應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國家還允許特殊扣除,以照顧納稅人的特別開支需求,實現真正對純收益征稅的目的。這些做法正是符合稅收的橫向公平價值觀。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對扣除標準的設定上,缺乏 科學 性和公平性,由于我們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各項所得沒有統一的扣除規定,只是分類單項就一個層次進行扣除,不能準確地反映負擔能力的綜合應納稅所得額,不可能對納稅人實際負擔能力作準確的估計;扣除額外充分考慮納稅人享受相同數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別,如扶養人口多寡;扣除額沒有充分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們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應予以重視的問題,稅收公平不僅僅是形式公平。

2.稅率。稅率是稅法構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稅率設計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到稅收負擔和征管的難易程度。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在稅率結構上,稅率種類過多,既有比例稅率,又有超額累進稅率,同時還輔之以減征、加成征收,比較復雜;稅率檔次過多,邊際稅率適用不強,尤其是對工資、薪金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收實踐表明,高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結構會使勞動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資越多的人稅負越重,而且高稅率會誘發納稅人的逃稅欲望;同時,工資、薪金的勤勞所得與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所得等非勤勞所得相比,勤勞所得征稅偏高,引起稅負不公,也有違稅法的公平價值。在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度后,可以繼續沿用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相結合的方式,對分類計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對綜合所得則按統一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款,但是應當減少累進稅率的檔次級數,以4-5級為宜;對于同屬勤勞所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勞動所得以及勞務報酬所得均采用統一累進稅率征收,以體現“相同性質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則。

3.免征額。從理論上來講,要使個人所得稅在調節社會收入不均、貧富懸殊方面發揮作用,則其征稅對象應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 自然 人,而不能是占社會絕大多數的普通收入階層。許多國家的稅收實踐也正是遵循了這一原則。所以,對于我國來說,提高扣除標準,即免征額是一個必然的選擇,而且從實踐看,我國許多地方已經調整了工資薪金的免征額,北京是1000元,上海為1200元,廣州是1260元,深圳為1500元。考慮到我國各地區 經濟 發展 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價水平等方面懸殊很大,若在全國劃定統一標準顯然不妥,可以考慮規定一個幅度,由各地區在此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免征額。

三、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檢討

要發揮法的作用,就必須使法在生活中真正實現。法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它畢竟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已制定的 法律 規范在生活中得到實現,把應然變成實然。如果法的規定不能在人們及其組織的活動中實現,那就是一紙空文,不會帶來現實意義,也不能實現法的價值。稅法的公平價值除了需要一定的制度體現和支撐之外,重要的是應在稅法的實施過程中得以實現。

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是稅收領域中的兩個基本范疇,有效稅制實施的前提是兩者必須有機結合。過去我國稅制改革對稅收征管的重要性重視不夠,導致稅收征管成為稅制改革的制約因素。法的實施與物質條件,與人和物及當時的社會控制技術的發展相關。稅收征管的現實水平決定著一個國家的稅制的選擇,稅制不能超越稅收征管水平,否則,稅制的超前性和征管的落后性的矛盾會使既定的稅制目標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為稅制改革的制約因素。

因此,在稅制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征管能力,選擇可操作的“有效稅制”。由于個人所得稅社會經濟目標的多元性和自身特點,目前國際上公認個人所得稅比其他稅種對征管的要求更嚴,標準更高。如果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達不到要求,所產生的消極效應較之其他稅種更大。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目前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矛盾和問題,其中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即稅制設計與征管能力不相協調,使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效率低下,稅收流失嚴重。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之間存在偏差影響后果表現為:一是稅收收入流失,稅收制度的彈性減小;二是稅法與現實的偏差損害了稅制的公平。

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的保證程度受到稅務部門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納稅環境的雙重影響,就兩者關系來講,稅務部門的征管能力是內在因素,它的強弱決定了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實施有效的保證制度,前提條件是稅收制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稅務部門自身的征管能力發展水平。社會的 政治 、經濟、技術水平的變化是稅收征管改革發生和發展的外部動因和條件。

所得稅征管的控制系統包括個人收入申報系統單位代扣代繳控制系統、稅務檢查系統低效率運行,原因多種多樣,對策也多種多樣,但是,筆者認為,來自于主觀方面的因素是最為重要的,那就是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務部門的敬業意識,當然,各種技術手段的在稅收征管中的應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第7篇:征管效率論文范文

[論文內容摘要]稅收征管的目標是提高質量和效率?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是抓好稅源監控及管理工作?而稅收管理員制度則是實現該目標的組織載體。當前稅收管理員面臨著工作量大、管理對象復雜、自身素質還有待提高等諸多問題?要想真正做好稅源管理工作?應該主要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提高自身素質?做好減負工作?深入一線?強化征管手段?搞好納稅評估?同時也要加強對管理員自身行為的監督與考評?這樣才能將稅收征管工作做得更好。

稅收管理員制度是國家稅務總局在全面深入分析總結稅收管理水平的基礎上為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強化稅收征管措施而出臺的一項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基礎制度?是以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為目的的。

在當前的稅收征管工作中?提高征管的質量和效率是目標?強化稅源管理工作是關鍵?而稅收管理員制度則成為實現工作目標的組織載體。要做好稅源監控管理工作?問題在于如何應用好稅收管理員制度?使稅收管理員在工作中發揮最大的作用。通過兩年多的實施?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落實也確實促進了稅收征管工作的質量但是我們必須承認在稅收管理員制度推行過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不及時解決?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稅源監控職能的有效發揮?稅源監控的質量和效率也受到一定影響。

一、稅收管理員在稅源管理工作中的現狀分析

    1、稅收管理力量有待進一步增強。一是稅收管理員綜合素質有待提高。稅收管理員業務能力參差不齊?有的稅收管理員在對稅源戶的管理中?對稅源變動情況不敏感?所采集的信息質量不高?歸集的資料不完整?稅源監控基礎薄弱?稅源監控難以深入?稅收管理員的年齡結構不盡合理?有大量的基層稅收管理員年齡偏大?知識老化?學習更新知識的難度較大?難以適應稅源管理難度不斷加大?信息化水平要求越來越高的形勢?稅收征管能力與科學化、精細化的稅收管理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有人做過大致的估計?在很多基層單位?管理員中有少部分?大約十分之一?知識較為全面?綜合素質高?成為單位的中堅骨干?有三分之一左右綜合素質可以滿足工作要求?其余二分之一還多的人員綜合業務素質較差?只能按照明確的工作要求進行工作?能動性較差。這種現狀如果不得到改變?將大大影響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推行的質量。

二是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較為繁雜?工作量大?難以在稅源管理這一項工作上集中太多精力。在基層單位?稅收管理員的日常工作包括了戶籍管理、催報催繳、欠稅管理、納稅評估、稅法宣傳、發票管理、日常檢查、信息采集等?幾乎覆蓋了除受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違章處罰和稅務稽查以外的面向納稅人的所有涉稅事宜。隨著納稅戶數的增加和各項管理措施的不斷細化?稅收管理員的日常工作量還在加大。這就造成稅源管理的重點不突出?深入業戶了解情況的時間較少。稅收管理員沒有精力深入企業調查了解?缺乏信息的主動獲取?涉稅信息主要依靠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取得?稅收管理尤其是重點稅源戶的管理沒有落實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全過程?造成稅源監控上的空檔。影響了稅源管理的實效性?稅收管理員的主觀能動性得不到充分調動。

三是稅收管理員的管理對象也日趨復雜。我國目前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納稅戶經濟性質多樣化加大了稅收管理員征管的難度?例如一位稅收管理員每天核實兩戶納稅戶的生產經營、財務核算情況?等這位管理員了解完所轄所有納稅人情況的時候?最初核實的納稅人的情況可能又會發生變化?何況管理員還應兼顧納稅評估、稅法宣傳等職能?更難以解決管理到位的問題。而納稅人方面在利益的驅使下?納稅意識與以前相比日趨淡薄?往往形成表面規范而實際上假賬林立的情況。另外納稅人變化頻繁?不斷有新設立、注銷、變更、分設、失蹤等情況?在管理員沒有太多精力管理的情況下?應用相應手段偷逃稅款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

四是限于條件納稅評估工作未能發揮最大作用。稅收管理員把握全局的能力和分析能力相對不足?必然影響納稅評估水平的準確性?稅源監控職能未能有效發揮。

二、稅源管理工作對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要求

稅收管理員的工作重點之一就是對稅源進行監控?要發揮好稅收管理員在稅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我們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抓好提高人員素質技能培訓。推行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不但需要一定的人力保證?而且更需要稅收管理員具備履行職責所具備的業務技能。因此?必須針對基層局一部分管理員不能適應推行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要求的現狀?把對稅收管理員的業務技能培訓工作列為基層局干部培訓的重點來抓。各基層局也應當結合工作實際?本著“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開展業務培訓?切實提高稅收管理員的業務技能?確保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順利推行。

2、稅收管理員要減負?要減少繁雜的事務性工作。建立依托于網絡的信息交流制度?上級機關要盡量整合向下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對將要下達的業務事項進行按時間、地點、緩急的分類?做到對同一納稅人相關核查事項統一下達。切實發揮好綜合管理部門的組織協調作用?統籌部署工作?避免交叉重復。要深入實施對納稅人各稅種的綜合評估?注重基礎數據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一次采集?共享利用?減少稅收管理員的重復勞動。

依托稅收管理員工作信息平臺?及時對人工采集的涉稅信息進行電子化處理。實現任務分配、綜合查詢、工作底稿、數據更新等操作功能?提高稅收管理員工作效率。

切實減少由稅收管理員填寫的各類報表?上級機關通過征管信息系統能夠查詢并合成的報表?不要再分派給基層稅收管理員來完成?使稅收管理員從紛繁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使其有更加充足的時間深入企業了解真實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異常問題?集中精力投入到稅源管理工作中。

3、強化戶籍管理?做到不漏管?了解全面。戶籍管理是實施稅源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稅源管理的基礎點。稅收收入就是來自于這些稅源點的集合。因此?稅源管理必須強化戶籍管理工作?使稅源管理達到人戶對應的效果?從而提高稅源管理工作的針對性、連續性和專業性。稅收管理員從納稅人開業登記環節就要介入管理?進行實地調查?認真核實納稅人實際情況?保證登記認定事項的真實性。日常工作中?必須經常開展日常檢查工作?及時掌握納稅戶變動情況?有效解決轄區內納稅人基本戶數不清、具體情況不詳、變化原因不明的問題。要定期開展戶籍清理工作?嚴格清理經營不登記、漏征漏管等非正常業戶?做到監控到戶、責任到人。

加強國、地稅、工商各部門之間的協作和溝通?實現信息共享互通。在這些部門還沒有完全實現網絡聯通的情況下?盡量采用人機結合、人工比對、實地核實相結合的方法?及時發現漏征漏管戶?采取相應措施?將其納入稅源管理范圍內。

4、深入稅源一線?加強稅源管理的時效性。必須進一步強化對所管轄稅源戶的日常管理?建立起涵蓋廣泛、反應靈敏的動態稅源管理體系?及時對靜態采集的數據信息進行補充和維護?使稅源管理更具層次化。要及時采集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實時變化的信息?加強同稅務登記信息、納稅申報信息的比對?及時發現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要加強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日常管理?嚴格遏制帳外經營行為?有效防止非正常的低稅負、零稅負現象。要對納稅異常業戶及時開展納稅評估?通過約談、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納稅情況?做出相應處理。在納稅人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時?必須及時清繳納稅人的稅務證件、發票?清算應征稅款、罰款、滯納金?使征收、管理、稽查各環節的稅收信息得以綜合利用。

5、建立與納稅戶的聯系機制?增強服務的針對性。建立稅收管理員與納稅人經常聯系的工作機制?在依托辦稅服務廳向納稅人提供共性化服務的同時?更有針對性地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的服務?使稅務機關所實施的管理和納稅人所要求的服務協調一致起來。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通過深入業戶與納稅人進行面對面的溝通?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正確辦理相關涉稅事宜?能夠使納稅人有效防范因不了解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造成稅收違法行為。通過認真聽取納稅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將進一步融洽征納關系?營造一個公開、公正、透明、高效的稅收管理環境。

第8篇:征管效率論文范文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稅收執法督察工作,圍繞工作大局,突出監督重點。今年4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執法督察規則》頒布實施,結合區局要求我處及時安排本年度執法督查工作,6月初,為迎接區局執法督查檢查組,由法規處牽頭組織,征管處、稅政一處、稅政二處、計財處、信息處共同組成檢查組,對天山區地稅、縣局20__年5月至2013年4月的稅收執法情況開展自查工作。以區局執法督查內容為重點,由各業務處(室)分別制定《檢查項目表》,內容包括檢查路徑、檢查方法、抽查比例等。對查出的問題,當場進行反饋,并要求天山區地稅、縣局限期進行整改。此次的考核結果納入市局目標管理考核。

(二)接受區局督察內審組對我局稅收執法及相關工作進行檢查。作為被查單位我處積極配合督查工作,認真梳理督查結果,積極落實整改意見,及時出具反饋報告,為后期的整改工作打下基礎。使我局今后的稅收執法工作質量進一步提高。

(三)結合稅收工作實際,擴大執法督察范圍。2013年1月,我處組織人員對全市各區(縣)局20__年至今,正在執行和已經終止的委托代征業務進行了摸底調查。對委托代征的范圍、稅種及計稅依據、代征期限、票證管理、手續費支付比例及支付方式進行了檢查規范,使執法督察觸角涉及到稅收工作的各個層面,為我局執法監督的范圍進一步擴大打下基礎。

(四)認真開展制度廉潔性審查和優化稅務行政審批檢查工作。今年4月,對全局系統各項規章制度和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檢查,市局系統沒有違規出臺各項制度的現象,但是仍存在審批時限過長,審批程序過多,增設審批項目的問題,通過檢查要求各單位都予以清理和整改,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納稅人,優化了納稅服務質量。

(五)認真完成稅收宣傳月和法制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

1.配合市國稅局牽頭開展稅收宣傳月活動,聯合稅政一處、二處,第一分局、征管處在“亞心網”進行“局長話稅收”在線訪談節目,通過稅務干部與廣大網民直接交流,答疑解惑,解決納稅人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起到了良好的宣傳作用。

2.認真整理歸納稅收政策熱點問題,通過案例的形式,運用納稅人通俗易懂方式在《晨報》、《晚報》、《經濟報》等媒體開辟專欄,進行稅收政策的宣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在報紙開辟專欄,對5起稅務違法案件進行實名制曝光,對稅務違法行為納稅人起到了震懾作用。增強了全社會依法納稅的責任感。

4.結合稅收宣傳月在全局系統開展第十個“憲法、法律宣傳月”活動,并按要求上報總結。

5.組織全系統干部1300余人參加公職人員學法考試,購買教材,輔導培訓,在工作繁忙的情況下,指派人員參加全市統一閉卷考試,進一步增強了全體干部依法行政、維護穩定和民族團結的意識。

6.按照年初我處的培訓計劃,從市委黨校聘請教授對市局系統業務骨干進行依法行政業務培訓,對依法行政、《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系統學習,并通過測試提高培訓質量。

(六)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完善業務類文件審核流程。按照規范性文件管理范圍“宜寬不宜窄”的原則,我處對各業務處(室)出臺的文件納入管理,各處(室)草擬的文件提請我處審核,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按《烏魯木齊地方稅務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操作規程》的規定制發;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按公文處理流程制發。有效防止不當“紅頭文件”出臺。

按區局要求完成《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實施后相關情況統計表及分析報告,為進一步做好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打好基礎。

(七)稅收政策調研工作

1.3月中旬,烏魯木齊國際稅收研究會召開一屆六次常務理事會,總結了20__年度研究會工作,討論了2013年工作要點;宣讀了20__年度優秀稅收科(調)研論文表彰通報,為獲“優秀論文組織獎”的五個單位頒發了獎牌。同時安排部署了2013年度課題和研究方向。

2.今年,烏魯木齊國際稅收研究會課題申報采取三個層次的形式,即:重點課題、專項性課題、群眾性課題相結合,重點課題和專項性課題注重深層次理論研究,有一定的指導作用,群眾性課題注重可操作性的探討,相輔相成,理論服務于實踐。今年研究會確定重點課題2個,專項性課題7個。

(八)上半年審理重大案件2起,涉稅金額1901多萬元。

(九)其他工作

1.制定并報送《烏魯木齊市地稅局法治機關創建活動實施意見》,不斷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各項制度。

2.上報市 人大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情況調研報告。

3.向市法制辦報送法制信息13篇,動態反應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4.為全面做好“六五”普法工作,總結上報《烏魯木齊市地方稅務局“六五”普法中期自查總結》,查遺補缺,認真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5.按照市局統一安排,完成維穩工作任務,聽從指揮,統一行動,全處人員按時到崗,無一人因個人私事影響工作,體現了很強的團隊意識。

二、存在的問題

1.與上級機關及相關處室的溝通、協調不夠,造成有些工作被動,今后要積極加強與市委、市政府相關部門,區局及市局各業務處(室)的協作、交流,增強工作主動性。

2.我處上半年人員變動較大,有兩人調區局工作,新增人員需要一個適應階段,工作中會出現銜接不暢的問題。

3.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1.積極與征管處配合,完成好下半年的稅收執法督察工作。

2.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同時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效率。

第9篇:征管效率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繁榮 發展 ,房地產業已成為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但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文章就近幾年伴房地產業出現的較為嚴重的稅款流失現象做了分析,并對改進稅收征管工作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房地產稅收是國家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近年來,房地產業發展迅速,成為拉動 經濟 發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稅收新的稅源增長點,其稅收征管也日益成為了稅務部門關注的重點和難點。由于其范圍廣、稅費項目繁多、重復課稅、稅負不公、收入分散且隱蔽性強,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多的困難。漏征漏管的多,稅收流失嚴重,已成為制約產業經濟發展的“瓶頸”。以北京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稅部門共清繳歷年稽查欠稅4.59億元,其中房地產行業就達2.56萬元,占欠稅總量的55.8%。本文根據房地產稅收征管問題的成因,針對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以期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 

 

一、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和問題 

 

1、相關的稅收法規制度不完善 

據了解,我國現行的有關房地產稅收方面的權威大法還是1951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盡管后來根據不同的 歷史 時期做過各種各樣的補充和修改,但作為上位法已經不能滿足現實社會的變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國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財產登記制度還沒有明確的 法律 規定。房產、土地、戶籍等有關管理部門與稅務機關的協作配合不夠,影響了稅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財產稅收的流失。同時目前在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房地產開發、轉讓、保有諸環節涉及到的稅(費)種有10多個,相關的稅收政策正在不斷的修訂完善中,政策變化快難以掌握。 

2、房地產企業納稅意識不強 

一方面,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人員對稅收政策學習不夠、理解不透。房地產開發企業大多數都是在取得土地開發權后,注冊登記的,財務人員就地聘請,開發企業的股東也只是房地產行業的行家里手,對稅收法規和政策了解不多、學習不多,加上工程開發前期投入較大,資金周轉較緊,造成了企業欠交稅款情況較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具有一定社會背景和社會活動能力,他們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利用其自身影響力和擁有的各種社會資源干擾和影響著房地產稅收的征管。因此,他們在稅收上往往是能偷則偷,能逃則逃,“勇”于以身試法,納稅意識比一般的納稅人更差。 

3、財務管理比較混亂 

在房地產企業,不做賬、做假賬、記流水賬、賬務混亂等現象普遍存在。還有些房地產公司不按規定設置賬簿;將部分收入或預收賬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賬戶,不及時在 會計 上反映該部分收入,或將其混入其他往來賬戶;將預繳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記入預繳年度的扣除項目,違背了配比原則,減少了企業當年的利潤;與往來單位交叉攤計費用,將對方成本費用在本企業賬上反映,虛增成本費用,偷逃稅款;多頭開戶,隱瞞收入。這些不規范的會計核算,為其偷漏稅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難度。 

4、房地產經營項目難以管理 

房地產企業對房屋的開發,要涉及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部門。但是目前這些部門相互之間的合作只處于相互約定和協商的狀態,遇到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必須召開部門問的協調會議才可解決,缺乏相應的激勵制約手段,未能實現信息共享,難以實現房地產行業稅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產企業有機可乘,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 

5、稅務征管能力不強 

一是稽查人員配備不足,業務水平有待提高, 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處力度不強,違規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違規者的僥幸心理。其次是稅務部門出于扶植企業發展、維護稅源的考慮,征管力度較弱,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持“仁慈”心理,處罰較弱,以補代罰,以罰代刑,處罰決定得不到嚴格執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業征管手段滯后。目前,許多地方對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還處于“粗放”階段,特別是征管手段上還不能適應 科學 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難、操作處理慢。 

二、加強我國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關稅收政策 

我們要針對房地產稅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進力度,力求每項政策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不留漏洞。對自用沒有同類可比價開發產品的房地產企業,要求其提供法定評估機構的評估證明嚴格界定拆遷補償費,建立拆遷補償費列支的管理和審批制度;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安裝計稅成本的基準定額,加強審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稅漏洞。 

2、提高納稅意識 

一個良好的納稅 企業 服務體系和精心策劃而有目標的稅法宣傳活動,對促進納稅企業守法至關重要。為了促進自覺守法。稅務機關必須通過良好的宣傳方法向納稅企業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禮貌和快捷的服務。宣傳方法應該是通俗簡明,達到即使是沒有受過多少 教育 的納稅人也能夠理解。同時稅務人員對不同的納稅人應采取不同的方法來宣傳稅法、規章、規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從而減少對稅收的誤解。把申報納稅變成公民的自覺行為。還有加強稅務的信息化建設。隨著 現代 信息技術產業的 發展 ,稅務機關不但可以通過 網絡 獲取企業和個人房地產方面的信息,為稅收征管其他環節提供基礎,而且可以通過與銀行等其他相關部門的聯網了解納稅人的收入及經營情況。而納稅人也可以通過網絡獲得多數納稅相關信息。尤其是 電子 郵件的廣泛使用可大大縮小征納雙方之間的交往成本。可見,實現信息化管理對于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都有促進作用。 

3、加大房地產稅收稽查力度 

為了防止房地產企業的偷稅漏稅,稽查人員在對房地產業開展檢查時,應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實行主查人責任制,明確職責,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應重點安排若干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重點檢查對象,在開展全面性的稅收檢查基礎上,分析、剖析加強稅收管理的對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辦法和建議。第三,加大對存量房交易完稅憑證的檢查力度,依法追繳應納稅。對違法行為,要加大曝光和懲罰力度。第四,各稅種檢查相結合,加強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的稽查力度。國稅、地稅、財政、 金融 、審計等機構應加強聯手配合,互通營業稅、所得稅及其他稅種的納稅評估情況,相互印證,聯合開展對房地產的重點、交叉稽查。 

4、實現房地產稅收一體化 

在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中,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以存量房交易環節所涉及的稅收征管工作為切入點,主動與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取得聯系,建立有效的協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整合征管資源,優化納稅服務。首先,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建立緊密的工作聯系,充分利用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信息,建立、健全房地產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的信息;定期將稅源數據庫的信息與房地產稅收征管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征稅款,建立催繳制度,及時查補稅款。其次要開展科技創新,開發“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軟件,多方采集房地產企業的涉稅信息。同時建立健全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機制,明確部門職責。 

5、提高稅務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和 政治 素質。要在人員錄用上力爭吸收一些專業水平較高的人才,并定時組織培訓和學習, 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對稽查人員加強服務意識和職業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進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斷提高房地產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稅務機關之間、部門之間、稅企之間充分實現網絡互聯、信息共享。可由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門牽頭,在政府共享平臺上搭建“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統”,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稅務等部門相關信息要實現共享。同時加大以票管稅力度,全面推廣使用電腦版建安、不動產發票。 

 

【 參考 文獻 】 

[1] 趙晉林:當前我國房地產稅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j].涉外稅務,2004(4). 

[2] 韓雪: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的博弈分析[j].稅務研究,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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