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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離婚協議公證書范文

離婚協議公證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離婚協議公證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離婚協議公證書

第1篇:離婚協議公證書范文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托人(包括律師離婚協議書中委托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附表2-2-5是上海市公證書關于此類公證書的格式范本,廣泛用于離婚一方當事人委托律師或其它人員其售房,以供讀者參考。

即使你們不涉及銀行貸款,如果你們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除非有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的人代為辦理。

為確保你們雙方履行離婚協議,你們在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不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后果等。

附表2-2-6的離婚協議中,一方不履行房屋折價款支付的時間及金額的處理措施規定的較為詳細,供你參考。

第2篇:離婚協議公證書范文

我國的公證原來是指國家專設的公證處代表國家對民事法律關系依法進行的證明活動,即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2000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將施行《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從而推進公證機構向事業單位轉制。改革后的公證機構不再是行政機構,而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今后國家不再審批設立行政體制的公證機構。全國公證員考試也將由系統內部考試改為向全社會開放,由司法部統一組織實施。

(一) 公證處的設置

直轄市、縣(自治縣)、市設立公證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市轄區中可設立公證處。公證處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公證處設主任、副主任,由公證人擔任。公證人的條件與法官、檢察官的條件等同。

(二) 公證業務范圍

公證處的業務主要包括:

1、 證明民事法律行為;

如證明合同、委托、遺囑、贈與、財產分割、收養子女等。

2、 證明有民事法律意義的事實;

如證明出生、死亡、結婚、離婚、親屬關系、身份、學歷、經歷等。

3、 證明有民事法律意義的文書;

如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屬實,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等。

4、 證明債權文書的執行力;

如各種還款(物)協議,追償債款的借貸契約等的執行力。

5、 輔業務

如保全證據、保管遺囑或其他文件,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等。

實踐中的公證業務還包括辦理提存,開獎等公證。

(三) 公證的效力

公證書一般具有以下四種效力:

1、 證據效力

又稱證據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證明資格。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公證證明的除外?!?/p>

2、 執行效力

公證書的執行效力,是指它的強制執行力,目前只僅限于認為無疑義的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并非所有文書。經過公證處證明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按文書規定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 法律效力

公證書的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約束力,才受到國家的保護。如收養子女,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等行為。

4、 域外效力

即公證書在域外使用時發生法律上的效力。這是公證書本身所固有的法律上的效力和作用在域外的延伸。按照國際慣例,我國公民或法人發往域外使用的文書,經公證機關證明后,還須經外交部和各省、市、自治區外事辦公室或外國住華使、領館的認證,才能在國外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得使用國的承認。

(四) 公證程序

公證機關和公證當事人實施公證行為時應嚴格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 申請和受理

除遺囑和收養等公證事項必須由自己申辦外,公民或法人可以委托人申辦公證事項。申請應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公證應提交有關材料,如身份證、授權委托書、需要公證的文書,與公證事項有關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材料。公證處應對當事人的申請初步作出辦理決定,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

2、 審查

是公證工作的重要一環。公證處重點審查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等內容。

3、 出證

即對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公證由公證人出具公證證明。

4、 特別程序

指辦理某些特殊的公證事項所應遵循的程序,如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公證人須親臨現場,對真實、合法的應當場宣讀公證詞,并在7日內作出公證書發給當事人。

第3篇:離婚協議公證書范文

【客戶咨詢】

老公剛出國,我想離婚,他需要在國外出什么手續,是不是我聘請律師就都能夠辦理呢,請詳細點,謝謝

回答

【上海涉外離婚律師解答】

一、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的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當事人就離婚已能達成合意,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解決方式:

(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 國外一方,委托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寫好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認證費用各國使領館不一,但費用相對不高,如,駐日領事館費用約為三千日元左右,我駐美紐約領事館約二十美元左右。

2、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

3、法院擇日開庭后,原告及其人與被告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判決書),一般當日生效,一周后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

(二)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國外的住址(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2、法院審查立案后,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故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后,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將傳票送出三個月,被告方仍杳無消息,一般法院會再公告七個月,之后,缺席判決。

應當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系作出裁決,而對于財產部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二、 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的處理。

(一) 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步驟同上。

(二)雙方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的處理。

1、 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 法院經審查立案后,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步驟同上。

在簽收法院的判決書時,人應當注意一點,仔細核對國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書中的拼寫是否有錯誤。

三、 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離婚的處理。

1、首先,須將國外頒發的婚姻注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后,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后在國內立案。如果雙方均在中國,或雖然國外方在所在國,但不予配合,解決此案的難點之一,在于公證、認證的進行。比如,委托國外律師辦理相關公證、認證事宜,費用較高,特別是英美、加國律師,按小時按美元收費,僅辦理公、認證一項的收費,就可能大大高于國內律師辦理此案的費用。比如,我們曾聯系美國一家律師事務所辦理公證手續,對方開價就是二千美金,解釋說是按四小工作時計算的。而有些國家的律師,比如愛爾蘭,收費較低,只有幾十歐,甚至比一個EMS還便宜,并且速度很快。因為我們律師事務所在日本大阪有分所,所以,辦理日本的相關公證、認證手續費用相對較低,只有不到二萬日元的費用。

第4篇:離婚協議公證書范文

1971年,劉亞舟夫妻在沒有辦理正規領養手續的前提下,從農家抱養了三個月大的男孩。1991年,張因股骨頭摔斷,手術后生活無法自理。

都說養兒防老,但劉亞舟夫婦卻沒有這個福氣。1998年,養子的兩個親兄弟突然來認親……養子走后,老兩口身體越來越差,尤其是劉亞舟照顧老伴和做家務越來越力不從心。身心憔悴的劉亞舟陸續請了幾個保姆進家,可因是伺候癱瘓老人,總是干不長。

一天,劉亞舟的學生得知老師和師母生活的窘境,幫他出了個主意:讓他們夫妻倆離婚―目的是救妻!經過激烈的思想斗爭,張同意了。

2005年6月5日,區民政局受理了這樁奇特的協議離婚,工作人員瀏覽離婚協議內容時驚訝得目瞪口呆,只見雙方約定:離婚不離家,財產不分割,離婚后女方由男方照顧;男方可以再婚,重新組建一個三人家庭;男方再婚后,如后妻愿意配合男方照顧前妻,雙方的房子等財產由后妻繼承。在離婚協議上,雙方一再申明,此舉是為了挽救家庭的無奈之舉……這件奇特的離婚震驚了區民政局,局里特意為此召開辦公會討論,從以人為本的人性化關懷角度出發,最后決定同意,并在這份離婚協議上鄭重地蓋上了公章!

劉亞舟和老伴離婚之后,在媒體上登出了征婚啟事。也許是冥冥之中的這份良苦用心感動上蒼,一段姻緣不期而至。應征者是經歷了一段失敗婚姻的胡嬌月。離婚后的胡嬌月,獨自艱難打工供養孩子,對溫馨家庭港灣的向往日益迫切。無意中看到劉亞舟的征婚啟事,她特別感動的是劉亞舟對前妻那不舍不棄、負責到底的態度。于是,她撥通了對方的電話……胡嬌月懷著忐忑的心情走進了劉亞舟的家:兩居室墻角布滿蜘蛛網,廚房、衛生間器具凌亂堆放,一股怪味直沖鼻子,一個臉色發白、目光呆滯的老嫗癱瘓在床。善良的胡嬌月心底泛起了柔柔的疼,一種強烈的幫扶欲迅速占據心頭……

讓劉亞舟意外的是,張對胡嬌月沒有絲毫的反感,不一會兒倆人就聊起了家常。等胡嬌月收拾完臟亂的家,飯都沒顧上吃就告別后,張脫口而出:“這個人真不錯,就是她了!”

第5篇:離婚協議公證書范文

    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的過程中,王某的祖父、祖母提起確認之訴,要求確認二位老人為該樓房的真正所有權人,理由是購買該樓房的款項實際為二位老人的出資,當初委托其兒子(即王某的父親)購買樓房,用于二老養老居住,且二老一直在該樓房內居住至今。

    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起離婚案件,判決解除王某和李某的婚姻關系,由于案中所涉及樓房存在權屬爭議,另案處理。

    在確認該房屋所有權的案件中,原告方(二位老人)提出了大量的證據,包括:

    1、二位老人出賣原來房屋的協議書,證明原告方出資的資金來源;

    2、二位老人的兒子(即王某的父親)與該房屋的原房主簽訂的買房協議書;

    3、相關證人的證人證言,證明王某在辦理更名過戶時隱瞞事實,將該樓房過戶到自己名下。

    被告李某提供了房屋產權監理處的房屋產權檔案及房屋買賣契

    約公證書,證明該樓房為王某和李某共同所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二原告提供的其賣房協議書及其兒子的買房

第6篇:離婚協議公證書范文

繼承權公證是公證機構的重要業務之一,行業內對繼承權公證的辦理具有指導性的主要有《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執行<繼承法>意見》),相關法律條文較少、較為原則,在實務操作中有許多問題因個人看法的不同而出現多種觀點,筆者就談談近年來在辦理繼承權公證中碰到的幾個問題與個人觀點。

一、代位繼承程序啟動后能否轉入轉繼承程序。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薄秷绦?lt;繼承法>意見》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薄秷绦?lt;繼承法>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本人曾經受理過一件繼承權公證,被繼承人張某于1965年死亡,張某女兒(甲)于解放前死亡,張某外孫女(乙)于1985年死亡,現張某曾外孫擬申請繼承。

本案的爭議在于,張某外孫女(乙)本應代位繼承取得遺產,但其在取得遺產之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對上述遺產該如何繼承,是繼續適用代位繼承,還是適用轉繼承。如適用代位繼承,則乙的配偶沒有繼承權;如適用轉繼承,則乙的配偶有繼承權。兩種不同的選擇,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一種觀點認為,在繼承人先予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進入代位繼承程序,一旦啟動代位繼承程序,只能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如果晚輩直系血親在取得遺產之前又死亡,應根據《執行<繼承法>意見》第25條中 “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的規定,再由該晚輩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不論“晚輩直系血親”是否早于或晚于被繼承人死亡,都只能按照代位繼承的程序進行,無限的代位,即使代位到最后發現沒有代位繼承人,也不允許跳出代位繼承的程序轉入轉繼承的程序。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應當區分對待:1、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由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接血親接著代位繼承,不受輩數限制。此種現像符合代位繼承的規定,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繼承人”均早于被繼承人死亡。2、代位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且在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前死亡,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由代位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此種現像符合《執行<繼承法>意見》第52條的規定,代位繼承人作為“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筆者認為,此時已經由代位繼承轉為轉繼承,代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應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按轉繼承的程序辦理。公證詞應分層表述,先表述被繼承人的遺產由其孫子女代位繼承,再表述代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區分對待有利于遺產的平穩過渡,即可預防糾紛,也符合繼承法的立法精神。

二、繼承人的配偶在繼承開始后,在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前死亡,此時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的遺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在實務操作中有人認為,即然繼承人是在其配偶死亡后通過繼承取得遺產,那么應當認定該財產是其在配偶死亡后取得,系繼承人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從該條款分析,物權變動的效力在繼承開始時、受遺贈開始時發生,具有追溯力。在繼承人作出繼承的意思表示后,特別是公證機構已經為其出具繼承權公證書后,公證書中所確定的遺產繼承人即享有對遺產之物權,被繼承財產的所有權關系即發生變更,并且這種變更追溯到繼承發生時,即使繼承人未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也視為取得了遺產的所有權。[①]因此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繼承所得的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

三、繼承開始時未繼承,在離婚后才辦繼承權公證,此時取得的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筆者認為,此類情況與上述第二點相似,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繼承屬于相對無需公示,物權變動的效力在繼承開始時發生,因此,即使是在離婚后才辦理繼承權公證并取得財產,只要繼承開始時的婚姻狀況仍處于“夫妻”狀態,另一方在離婚后仍可主張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睆脑摋l款亦可看出,離婚后另一方對此類財產是可以主張權利,應當視為夫妻在離婚時未對該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

四、被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是其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實務操作中有人將被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當成夫妻共同財產,其依據是繼承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筆者認為,被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是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權利,這是一種權利,不應當成夫妻共同財產。繼承權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關系享有的權利,是一種帶有身份性質的權利,這種權利在尚未轉化成實物時,不應當被看作夫妻共同財產,它有別于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帶有身份性質的財產權利,它們之間有顯著的區別:繼承權不可轉讓。對繼承權,繼承人即可以接受也可以拋棄,繼承人的配偶對此只享有期待權,繼承與否全在繼承人的一念之間,這是專屬于繼承人的權利,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假如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沒有取得遺產何來夫妻共同財產一說。在轉繼承過程中,被轉繼承人是在繼承開始后,取得遺產之前死亡,并未實際取得遺產,其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尚未轉化為實物,仍是作為一種權利保留下來并轉由其合法繼承人行使,這種權利不應當被看作是被轉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五、繼承人在繼承過程中的析產。

第7篇:離婚協議公證書范文

蘇老太不解,一直在自己手里攥著的房本怎么就變成假的了?自己省吃儉用一輩子買下的房子怎么神不知鬼不覺地就沒了?

2012年,蘇老太一直沉浸在對過世老伴兒的追思中,79歲的她也感覺身體一天不如一天。想起老伴兒生前倆人商量著要把唯一的房產留給弟弟,于是蘇老太決定到房管局把老伴兒名下的房子過戶至自己名下,誰知辦事人員告訴她房產證是假的,房子現在的所有人是吳忠民。

吳忠民是蘇老太的養子,然而,早已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怎么會是房子的所有者呢?

房管局工作人員給蘇老太提供了一份吳忠民申請成為房產繼承人的公證書,內容是吳先生夫婦均已死亡,吳忠民作為其共同生育的唯一子女來繼承房產。

得知這些,蘇老太猛然想起吳忠民出獄后來家里向其要過戶口本和房產證?!斑@是讓我這老太太流落街頭??!”蘇老太十分氣憤地到派出所報案,一套房產引發的連環詐騙浮出水面……

養子 捂不熱的石頭

1968年,結婚幾年的吳先生夫婦一直沒有孩子。在那個年代,沒有孩子家就不完整,于是倆人合計著收養個孩子,老了也好有人照顧。一個偶然的機會,得知醫院有個小嬰兒符合收養條件,夫婦倆欣喜地來到醫院,透過玻璃窗看到一個白凈的小男孩閉著眼睛含著手指,小肚子一起一伏甚是可愛。二人歡喜地對視著點了點頭,充滿希望的雙眸中仿佛看到了一家人其樂融融的未來。

為了給這個小天使起個響亮的名字,吳先生翻遍了字典,最后給兒子起名叫吳忠民——“精忠報國,一心為民”,3個字承載的是這對夫婦對兒子的厚望。那些年,吳忠民從咿呀學語到邁出的人生第一步,得到了父母全部的愛。

然而好景不長,吳忠民7歲那年從鄰居的閑聊中得知自己并非父母親生,小伙伴們都嘲笑自己是“野孩子”,吳忠民幼小的心靈產生了陰影。從那以后,父母正常的管教在他看來都是對他的“虐待”,稍不遂心意他便哭鬧不止。但夫婦倆理解孩子的過激反應,他們堅信愛能融化一切。

吳忠民高中畢業后在工廠工作,后來為了掙錢,跑過運輸,干過個體。1992年,吳忠民結了婚,婚后夫妻倆一直和養父母生活在一起。5年后,吳忠民的兒子出生,新生命的到來給這個關系不太融洽的家庭增添了很多溫暖,可惜吳忠民夫妻共同生活6年多終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兒子由妻子撫養……

而離婚后的吳忠民立馬又交了一個女朋友,老兩口對此事并不同意,為此也引發了不少家庭爭吵。此時的吳忠民雖已成年、成家,還做了父親,但他還是沒有學會如何正確看待養父母對他的管教。

“這么多年,他不僅不盡贍養義務還常向我們要錢,滿足不了他就破口大罵,甚至動手。我們實在忍受不了了,想和他解除收養關系?!崩蟽煽谠谝淮魏蛢鹤訝幊澈?,來到法院,堅定地向法官表示了他們的想法。當得知養育他32年的養父母要解除收養關系時,吳忠民對這份親情并沒有絲毫的眷戀,表示同意。

2000年3月16日,北京朝陽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雙方因關系不睦均愿解除收養關系,法院準許。那之后,吳忠民便搬出在外租房居住,由于沒有固定住所,吳忠民的戶籍關系便一直未遷出。

這不經意的安排為此后的詐騙陰謀埋下了伏筆……

房子 誘人的餡餅

與父母解除關系后,吳忠民開始了自己放縱的生活……

2008年7月,吳忠民游蕩在天津。一天,他在某小區下棋認識了蘭某,吳忠民自稱是北京戴爾電腦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工作人員。之后的3個月間,吳忠民以能夠低價購買電腦轉手賺錢為名,騙取了蘭某23000元。期間吳忠民又謊稱可以通過兌現國庫券償還蘭某的欠款,以需要兌現手續費的名義騙取蘭某9065元……

然而法網恢恢,吳忠民最終被捕,他被天津市河北區法院判決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半,并處罰金33000元。

俗話說“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這只是吳忠民詐騙生涯的開端。

2011年,刑滿釋放后的吳忠民想做生意卻沒有本錢,通過朋友借了5萬元高利貸,為期一個月,本息共7萬。一個月內吳忠民的錢袋子是“只出不進”,期滿之時自然無力還錢。放高利貸的男子給他出了個主意——用家里房本做貸款。

吳忠民自己沒有房子,哪來的房本呢?這時他想起了養育他的養母。

此時,吳忠民也認識了高利貸男子的朋友劉達,劉達中等身材,皮膚黝黑,操著濃重的東北口音。劉達告訴吳忠民說,你自己是不是房主,這都不是問題,只要提供房本就可以辦過戶,這方面不需要擔心。劉達詳細詢問了房屋的位置、面積、周邊設施,最后他預估至少能貸100萬。

面對這么誘人的大餡餅,吳忠民感覺真是喜從天降,房子老人可以住著,錢自己花著,天下竟然有這么好的事情!吳忠民沒有猶豫,馬上準備了孝敬老人的禮品,許久未見“兒子”的蘇老太見到“重新做人”的吳忠民喜悅不已。

吳忠民向養母吹噓自己已經找到一份很好的工作,頗得領導賞識,人生已經跌倒一次不能再虛度光陰,自己以前不懂事的行為讓老人傷心了,今后一定好好干讓老太太享清?!?/p>

蘇老太年古稀之年等到浪子回頭,感慨萬千。吳忠民見氣氛很融洽,便馬上提出單位要給自己分房子,需要審查戶口本和房產證,蘇老太沒多想便信以為真……

高利貸 一場連環騙局

隨后,劉達和吳忠民一起偽造了蘇老太的死亡證明,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其間,蘇老太向吳忠民催要房本,吳忠民向劉達表示自己怕事情敗露的隱憂,劉達給了他一個所有權是吳老先生的假房本,吳忠民把這個以假亂真的房本還給了養母,而蘇老太并沒有察覺。

房本過戶當天,劉達通過朋友找到張某,稱吳忠民是做汽車配件生意的急用120萬,并且可以拿房本抵押。為期兩個月,收取一定的利息。張某想用手里的閑錢賺點利息但又怕吳忠民不可靠,張某約吳忠民到抵押房屋看了房屋實際情況,又一起去朝陽區房屋權屬登記中心查詢,當了解到房本是真的,且房產無抵押、查封記錄時,張某才放心地同吳忠民到公證處做了借款公證,后又對房子做了抵押登記。手續全都辦妥后,張某到附近的銀行向吳忠民的賬戶轉賬120萬。

而劉達這邊當然不會好心白幫忙,事成之后便向吳忠民要61萬元,其中7萬是高利貸,54萬是辦理過戶、貸款的好處費。吳忠民雖不情愿卻不敢不給。

兩個月很快過去了,120萬的還款期限已到,吳忠民并沒有任何生意進賬。張某催賬,沒錢可還的吳忠民又打起了房子的主意。吳忠民說自己需要將房子抵押給銀行,用銀行的錢還給他。張某心想自己的錢已經賺到了,趕緊把本金要回來是關鍵。于是雙方到朝陽區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辦理了房產解除抵押權手續。張某找了個中介公司的朋友幫吳忠民到交通銀行做了房屋抵押貸款,吳忠民將從銀行貸出的122萬元直接轉賬給了張某。

一套房產的價值已經被吳忠民發揮得淋漓盡致,但沒有正經工作的他根本無法堅持還貸及維持生活。就在他走投無路時,張某稱認識林先生,吳忠民向林先生謊稱自己在天津做進口車生意,資金周轉臨時出了問題急需20萬元救急。

林先生怕這樣的朋友不牢靠,卻又想賺錢,通過查詢,得知吳忠民所持的房產證是真實的,雖然是被抵押給銀行了,但房屋的總價值達200余萬。當準備工作已做得“萬無一失”時,林先生和吳忠民簽署了一份《借款協議》,并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到朝陽區房屋權屬登記中心對房產進行了二次抵押,取得了房屋他項權證。按照簽訂的借款協議,吳忠民最晚應于2012年7月18日還款,雙方約定了利息。

林先生在給吳忠民的銀行卡打款20萬元后,就再也聯系不上他了。

這種情況下,吳忠民再次成為被告,當法官問及吳忠民如何處置非法所得時,他說,自己將其中的12萬余元給了張某當好處費,剩下的錢買了15萬元保險,還了幾個月的銀行貸款,其它的都用于日常消費了。

而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吳忠民法制觀念淡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騙取公民個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和詐騙罪。判決吳忠民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4000元;與前罪未繳納之罰金人民幣3.3萬元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13.7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犯罪所得133萬余元。

另外一名犯罪當事人劉達目前仍舊在逃,尚未到案。

而面對再次欺騙自己的養子,蘇老太傷心欲絕,想要回自己的房子,她還要到法院打確權官司,而自己已經80高齡……

在她心里,朝夕相處換來的不是母慈子孝,而是而立之年的養子與雙鬢斑白的養母未曾預見的“一聲嘆息”。

專家提醒

特邀專家 李 鐵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特邀專家 黃 碩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處處設防才能免除后患

1、公民要審慎、及時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本案中,蘇老太與吳忠民已于2000年解除了收養關系,但此后養子的戶口未遷出,且其與蘇某的關系在戶口本上仍表述為母子。此外,蘇老太的丈夫吳某于2008年去世,老太太也未將丈夫名下的房屋及時辦理變更登記,這在一定程度上給房屋產權登記管理機構的審核造成了一定的誤導。

2、銀行在審查批貸時,除審查貸款人資產外,還應審核貸款人的信用情況。

本案中,吳忠民屢屢犯罪,而銀行在審查批貸時并未注意到吳忠民的前科情況及其刑罰的執行情況,而是僅僅看到吳忠民名下有房產,即為其辦理了貸款手續,也為吳忠民犯罪行為的得逞創造了便利條件。

3、房屋產權登記管理機構應認真履行審查職責。

本案中,房屋產權登記管理機構在審查吳忠民提交的父母均已死亡的材料時,應認真審核有無死亡證明、戶口是否注銷等情況,不宜僅憑一份偽造的公證書就認定吳忠民的養父母均已死亡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此外,對于公證書、裁判文書等可通過與相關單位建立網絡查詢的方式進行查詢,避免被偽造的文書所蒙蔽。

第8篇:離婚協議公證書范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婚姻登記工作,加強婚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國公民之間,中國公民同外國人之間,華僑以及港、澳、臺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在本省范圍內結婚或者離婚、復婚,且當事人一方的戶口在本省境內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

省民政部門主管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地、市、州、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婚姻登記管理員

第四條  國內公民在本省范圍內結婚、離婚、復婚的,應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農、林、牧、漁場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在城區也可到集中辦理登記的市、縣民政部門進行登記。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必須配備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橐龅怯浌芾韱T必須依照《婚姻法》、《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辦理婚姻登記,如實出具有關婚姻關系證明,依法處理違法婚姻行為,倡導文明婚俗、晚婚晚育、優生優育,開展婚姻服務。

婚姻登記管理員必須經縣或縣以上民政部門業務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其工作調動應證求民政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申請成立婚姻介紹機構,應報經省民政部門批準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橐鼋榻B機構應接受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七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或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跨鄉(鎮)、街道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應加蓋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印章;

(三)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還需持有其父母所在單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母子(女)關系證明;

(四)省人民政府關于婚前健康檢查制度實施辦法中確定實行婚前體檢的地方,男女雙方應持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肯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五)男女雙方近期半身免冠2寸合影照片。

第八條  居住在國內的公民之間在本省范圍內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  婚姻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出具證件和證明的單位必須如實填寫當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22周歲,女不滿20周歲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第十一條  經婚前健康檢查,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依法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資格的醫師提出的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暫緩登記。傳染病、精神病痊愈或者傳染期、發病期結束,憑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有關許可結婚的醫學鑒定證明,再行辦理結婚登記。

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節育手術后,方可登記結婚。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應當認真審查,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規定的,應準予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不予結婚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屬于離婚后再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收回原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所在單位和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可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受理報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調查。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應準予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并在其結婚登記申請書上注明調查情況和調查人員的姓名。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十四條  依法結為夫妻的男女雙方自愿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證明;

(二)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三)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第十五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未成年子女撫養、當事人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在經濟上予以幫助的辦法、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男女雙方的離婚申請嚴格審查并進行調解。調解期不超過1個月。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并于5日內將準予離婚的情況通知男女雙方所在單位。準予離婚和原登記結婚不是同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還應告知原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離婚的男女雙方達成的協議,雙方應嚴格遵守;一方拒不執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下列離婚案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當事人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在經濟上予以幫助的辦法、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書面協議的;

(三)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不滿1年的(女方申請離婚的除外);

(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未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的。

第十八條  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應按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可不再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橐龅怯浌芾頇C關在重新發給結婚證時,應收回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注明“復婚”字樣。

第五章  現役軍人和有特殊規定人員的婚姻登記

第十九條  軍隊干部、超期服役戰士或志愿兵申請結婚時,需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超期服役戰士或志愿兵在家探親期間申請結婚,因故不能到原部隊開具證明的,可由當地縣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地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二十條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需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開具的證明?,F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本人的婚姻登記應到上級民政部門指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結婚登記的民航空勤人員、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國家隊運動員以及正在服役的戰士,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出國留學生在留學期間,要求在我省辦理結婚登記的,公費留學生可持國家教育委員會出國人員集訓管理機構出具的出國留學生婚姻狀況證明,自費留學生可持本人護照和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本人在國外期間婚姻狀況證明,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工作生活但沒有取得居留地永久居留權,仍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要求與居住在國內的公民結婚的,應由居留地公證機關出具無配偶的公證書。其出國或赴港、澳、臺前的婚姻狀況證明,仍由原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

第二十五條  接受勞動教養人員或被判處緩刑、被裁定假釋期間的犯人,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犯人在關押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期間,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第六章  涉外涉港澳臺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第二十六條  我省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下同)、港、澳、臺同胞以及華僑申請結婚的婚姻登記,由湖北省民政廳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

第二十七條  申請同外國人、華僑或港、澳、臺同胞結婚的我省公民,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應當持有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外國人結婚的,應持縣級人民政府或所在縣級以上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二十八條  申請同我省公民結婚的港、澳、臺同胞,除應當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出入境有效證件、我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外,港、澳同胞須持經我國司法部、外交部、民政部認可的境外機構或律師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本人所從事職業的證明或關于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臺灣同胞須持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從內地到臺灣定居的,須提供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前的婚史證明)。

申請同我省公民結婚的外國人、華僑,應當持有本人護照或入出境有效證件(華僑應持有僑居國具有永久居留資格證件或證明);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華僑居留證;所在國外交部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我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認為有效的其他婚姻狀況證明;僑居我國的外國人,還應當持有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所在縣級以上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二十九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持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證明、登記照片和依法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共同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填寫結婚申請書?;橐龅怯浌芾頇C關經審查,符合我國《婚姻法》和有關涉外婚姻規定的,應有1個月內辦理完畢,并發給結婚證書。

第三十條  港、澳、臺同胞、華僑同我省公民申請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可按我國離婚程序辦理離婚登記。男女雙方對離婚沒有達成協議的,或一方不能到場的,由當事人向當地法院起訴。

第七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一條  婚姻登記檔案是重要的法律證書,應當長期保存。

公民之間的婚姻登記檔案由縣民政部門統一保管??h以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規定將婚姻登記檔案整理立卷,定期送交縣民政部門。涉外,涉港、澳、臺及華僑婚姻登記檔案,由經辦登記手續的民政部門統一保管。

第三十二條  婚姻當事人因結婚證或離婚證遣失或者損毀,需要證明婚姻關系時,當事人男女雙方須持各自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受理申請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調查核實,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監督管理與罰則

第三十三條  婚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或離婚證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宣布該婚姻證件無效,收回結婚證或離婚證,向違法婚姻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和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送達婚姻證件無效通知書,并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可建議責任人所在單位給予其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檢察機關檢舉。

第三十五條  男女雙方的條件符合《婚姻法》、《條例》和本實施細則關于結婚的規定,但未經婚姻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屬違法婚姻。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男女雙方所在單位應對他們進行批評教育,令其辦理結婚登記。拒不執行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月處以每人20元至100元罰款,直到辦理結婚登記為止。

第三十六條  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男女雙方的所在單位應當勸其分居,并按違法婚姻行為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拒不執行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月處以每人50元至100元罰款,直到終止違法婚姻為止。已生育子女的可不分居,由計劃生育部門按計劃生育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未領取結婚證的當事人,計劃生育部門不得發給計劃生育證。

第三十八條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男女,私自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男女雙方單位應當對他們進行批評教育,令其解除非法夫妻關系,并按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收買被拐騙、被綁架的婦女,以夫妻名義同居或強行與被拐騙、被綁架的婦女同居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協同公安機關解救被拐騙、被綁架的婦女,解救過程中其婦女所需的路費、生活費等由收買方承擔。

第四十條  依照《婚姻法》、《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所獲得的罰沒收入,按《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違反《婚姻法》、《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拒絕為合法婚姻當事人出具證明的,或者利用職權干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責任人所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違反《婚姻法》、《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對依法應予婚姻登記而借故不給予登記的,或依法不應登記而給予登記的,或者借婚姻登記索要財物、收受賄賂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給予行政處分,并取消其婚姻登記管理員資格;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向婚姻當事人頒發有關婚姻證書時,除收取證件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證件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的收費標準,由省民政廳會同省物價局另行規定。

有關婚姻證書由省民政廳統一印制。

第9篇:離婚協議公證書范文

2、 在夫妻對債務約定上應注意的問題

夫妻財產約定不僅僅是財產權利的一種分配,也是債務的一種分配,夫妻在對積極財產進行約定時,對相應的消極財產即債務也應同時作出約定,該債務既應包括是現實存在的,也應包括潛在的。公證人員在具體辦案的過程中,應有一種意識,就是當事人對婚前財產歸屬作出約定,應對婚前債務也作出約定;對婚后財產歸屬作出約定,應對婚后債務也作出約定;對特定財產作出約定,也應對該財產所帶來的債務作出約定。這里是容易出現問題的,舉個例子,一對夫妻約定,將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債務各自承擔。表面上看,該約定好象是有效的,但仔細,是存在問題約定的。因為該案中在雙方約定婚前財產各自所有,但并沒有對婚前債務作出約定,在其將婚后債務作出約定時,并沒有對相應的婚后財產歸屬作出約定。根據現行《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即對約定書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則該約定對婚后財產依法應屬夫妻共同所有,而雙方又約定婚后債務各自承擔,既然所得財產歸共有所有,何以債務要各自承擔呢?又拿什么來承擔呢?除非以負債方婚前財產來償還婚后債務,實踐中,往往一方婚前財產較多,而擔心另一方婚后負債才作約定的,因此,婚后負債方往往沒有婚前財產或很少,即使有婚前財產足以償還婚后債務,這也顯然有失公平的。故公證人員在處理這類約定時,應該清楚當事人對債務進行約定的前提是對相應財產歸屬約定是明確的。

3、 在辦理婚后夫妻財產約定書公證時應注意的問題

(1)防止當事人借約定來逃避債務。夫妻一旦發生對外重大債務就可能會想方設法逃避債務,當事人也可能會選擇夫妻財產約定來實現其逃避債務的目的。因此,公證人員在辦理婚后夫妻財產約定時應特別注意預防出現這類問題。由于申請人有逃避債務的故意,所以,當事人會隱滿事實甚至提供虛假信息,這時,需要公證人員有警惕意識,經驗和敏銳的觀察能力也顯得十分重要。

(2)在約定的對外效力上,公證人員有告知的義務

婚后夫妻進行財產約定,除了為逃避債務這種各例外,往往是夫妻一方將從事個人合伙經營或私營,因該類經營個人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防止經營失敗的風險,特約定將婚后部分財產如房產或汽車等貴重財產約定歸另一方所有。這種約定是合法的,但公證人員應告知該約定的對外效力,即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對可能會發生資不抵債的情況,從事經營的約定一方應告知第三人,從誠信角度出發,也應同時告知夫妻另一方。這種告知最好是書面形式,以防止因舉證不能而帶來的風險。

4、公證人員應指導當事人將未明確的重要事項在具體的約定中加以明確

這些包括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問題、變更或撤銷約定的程序問題等,同時,公證人員應該清楚地了解夫妻財產約定適用的法律應該是《婚姻法》,而不是《合同法》,避免在公證書中出現引用法律錯誤。

5、在辦理涉外夫妻財產約定公證中應注意保障外國人一方合法的知情權

筆者曾辦過一涉外婚前財產約定,女方是人,男方是美國人,共同在中國登記結婚,女方婚前在紹興、杭州共有三處房子,而男方沒有財產,還有小筆債務,雙方在婚前進行約定,將女方在中國的三處房產婚后仍歸女方所有,男方的婚前債務自己承擔。像這類案子中,公證人員在辦理時應當注意約定一方的特殊性,即一方為外國人。這種情況下,如何充分保障這位外國人的知情權是有現實意義的,因此,如果該外國人看不懂中文或聽不懂中國話,有條件的公證處應提供翻譯,沒有條件的情況下起碼應將該約定書的中文文本譯為,在該外國人看懂后,再雙方簽字,并將該英文譯本附在約定書后面或約定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6、應注意到約定財產的靜態性和動態性問題

這里說的財產靜態性,是指約定書中涉及的某項具體財產,如具體現存的房屋、汽車、銀行存折、股票帳戶等等,這些財產是現實已存在的特定物,在夫妻財產約定書中,表現為靜態財產。財產動態性是指在夫妻財產約定書中約定的某項財產隨著夫妻關系的存續而發生增值、減值、財產的消滅、所有權的轉移等情況。如果當事人僅僅約定將婚前一輛小汽車為夫或妻個人所有,那么,隨著夫妻關系的存續,隨著小汽車的貶值、毀損、滅失,該財產約定也將變得不重要或沒有意義,夫妻財產問題仍回到法定財產制的軌道上來;另一個問題,該小汽車在婚姻存續期間轉賣或毀損,則由此所得的價款或保險賠償金是否還屬于其個人財產?如果約定書只約定該財產的所有權,沒約定該財產所帶來得其他財產利益的歸屬,是否可以理解為賣車所得的價款或保險賠償金不歸個人所有呢!其實,這些問題實質就是約定財產的靜態性和動態性的矛盾問題。這個問題的解決需要約定當事人對此有認識,約定時有一定的預見性,作出合理的處理;如果當事人沒有意識到,公證人員應該認識到并給當事人一定的指導,如告知最好直接對種類財產進行約定,如婚前財產、婚后工資、獎金、知識產權、生產經營收益約定為個人或共同所有,盡量避免直接對特定的某項具體財產進行約定;確有必要的,在約定某項財產歸屬時應同時約定該財產所產生之權益的歸屬。

四、

夫妻財產約定是的產物,夫妻財產約定的完善和發展也體現了時代的進步。具體到婚姻當事人來說,在選擇夫妻財產約定時應慎重,須同時考慮兩個問題,其一是結合自身情況考慮是否有必要作出財產約定,因為財產約定并不普遍適用;其二是在選擇財產約定時不要忘了公證,因為公證能給當事人提供了一種在的立法現狀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當事人財產權益的法律途徑。而對公證人員而言,應增強責任感,不斷提高自身法學修養,準確地把握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立法精神,提高專業化法律服務能力。同時,也希望立法機關能更加重視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立法,法學家們也能更加關注并深入加以,多出成果,使夫妻財產約定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廣大婚姻當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約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民事交易安全,最終讓婚姻更美好,讓家庭更穩定,讓更加豐富多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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