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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2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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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2

第1篇:巴塞爾協議2范文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Ⅲ;資本監管;銀行業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12-0008-03 中圖分類號:F831.0 文獻標識碼:A

一、巴塞爾協議Ⅲ主要內容及分階段實施安排

(一)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

1.一級資本金比率。根據巴塞爾協議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資本結構中吸收損失的最高要素,將從當前的2%提升至4.5%。這一嚴格的資本要求將分階段實施,從2013年1月1日開始,2015年1月1日之前實現。一級資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資本)比率將在同一時間從4%提升至6%。

2.資本留存緩沖。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2.5%的資本留存緩沖(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由扣除遞延稅項及其他項目后的普通股權益組成。這一留存緩沖的目的在于確保銀行持有緩沖資金用于在金融和經濟危機時期“吸收”損失。盡管銀行在危機期間可以利用這一緩沖,但資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會越大。一旦銀行的資本留存緩沖比率達不到該要求,監管機構將限制銀行拍賣、回購股份和分發紅利等。這一機制可防止一些銀行在資本頭寸惡化時也肆意發放獎金和高紅利的情況。

3.反周期緩沖。巴塞爾協議Ⅲ還提出了“反周期緩沖”的資本要求,這一新的緩沖比率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虧損的資本的0-2.5%,將根據各國情況具體執行。“反周期緩沖”是基于一項更廣泛的宏觀審慎目標,要求銀行在信貸過分充足的情況下居安思危、未雨綢繆。對一國而言,這一緩沖僅僅在“信貸增速過快并導致系統范圍內風險積累”的情況下才會生效。一旦“反周期緩沖”生效,將作為留存緩沖范圍的延伸。

4.杠桿率要求。除了上述這些基于風險的資本要求,還有一項并不基于風險的“杠桿率”要求作為輔助。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各國對3%的一級杠桿率在同一時期進行平行測試。基于平行期的測試結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進行最終調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進入新協議的第一支柱部分。

5.系統重要性銀行。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1%的附加資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帶來的道德風險。同時,巴塞爾委員會與金融穩定局(FSB)正在研究一項針對具有“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綜合方案,可能包括資本附加費(capital Surcharges)、或有資本(Contingent Capital)、保釋債(Ball-in Debt)等。此外,有關清算制度的相關工作也將持續進行。

6.引人流動性監管指標。巴塞爾協議Ⅲ將引人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PR)對銀行的流動性進行監管。其中流動性覆蓋比率(LCR)用來確定在監管部門設定的短期嚴重壓力情境下,銀行所持有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的流動性資產的數量,以便應對此種情境下的資金凈流出;而凈穩定融資比率(NSPR)主要用于確保各項資產和業務融資,至少具有與它們流動性風險狀況相匹配的滿足最低限額的穩定資金來源。

(二)巴塞爾協議Ⅲ主要規則的實施時間安排

根據2010年9月12日達成的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所有成員國執行期將從2013年1月1日開始,而且必須在此日期之前將協議規則轉化為國家法律規范。新協議的嚴格要求將于一系列不同的過渡期分階段執行,這也有助于確保全球銀行業能在滿足更高要求的同時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進行融資,為經濟發展提供信貸支持。最終達成一致的落實期各項規則雖有所不同,但最晚均至2019年1月1日。具體時間安排如表1所示:

二、巴塞爾協議Ⅲ反映出的資本監管理念

(一)加強銀行資本監管已成為國際共識

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將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的最低要求從原來的2%提高到4.5%,同時新增要求商業銀行持有2.5%的資本留存超額資本作為應對將來可能出現困難的緩沖。上述兩項加總,使得核心一級資本要求達到7%,這反映了國際社會對加強資本監管的共識和決心,也反映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自營交易、衍生品和資產證券化等銀行活動提出更高資本要求的態度。

(二)銀行資本監管的思路發生了改變

巴塞爾協議Ⅱ的一個基本思路是強調銀行管理與監管應以風險識別為基礎,金融危機暴露了巴塞爾協議Ⅱ的框架存在不少漏洞。巴塞爾協議Ⅱ強調對分母一風險資產的計量,而此次巴塞爾協議Ⅲ則更加強調對分子一資本的計量,直接表現就是諸多條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資本,提高資本的充足率。

(三)重新界定監管資本,強化監管資本基礎

一是將原來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重新界定并區分為核心一級資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并建立嚴格的合格標準。二是在巴塞爾協議Ⅲ中,核心資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來的附屬資本概念被弱化。三是對資本扣減要求進一步嚴格,全部從核心一級資本中扣減。

(四)銀行監管的核心價值觀發生了根本轉變

巴塞爾協議Ⅲ對商業銀行各項安全指標的大幅提升,意味著在經歷最嚴重金融危機的洗禮之后,全球銀行業的監管迎來了新的時代,其最顯著的特征是,在銀行業監管的核心價值觀選擇上,安全已經遠遠超越了效率,對銀行業安全的關注可謂史無前例。

三、我國監管部門擬實施的資本監管標準與巴塞爾協議111的比較分析

在2009年12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新協議的征求意見稿后,我國監管部門于2010年3月組織國內銀行參與了資本監管改革的定量測算,從測算的結果來看,新的資本協議對我國當前銀行業的資本補充不會形成直接的沖擊。因此監管部門對巴塞爾資本監管改革主張同步提高資本數量和資本質量,實施嚴格資本扣除政策,計算杠桿率時不允許凈額結算以反映銀行最大杠桿效應,重視最低資本充足率標準,給予適當過渡期等原則。針對巴塞爾資本監管的改革,我國監管部門已初步提出了我國銀行業包括資本充足率、杠桿率和撥備率三大工具在內的資本監管框架體系建議。表2對我國監管部門的監管建議和巴塞爾協議Ⅲ的監管要求進行了對比,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以下幾點:一是我國銀行監管的監管思路和措施充分吸收和借鑒了巴塞爾協議資本監管的改革精神,已經與世界銀行業監管趨勢相適應;二是我國監管當局建議的中國監管要求無論從指標標準還是達標時間上都高于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如對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三個最低資本要求皆高于巴塞爾Ⅲ的規定,同時,要求繼續堅持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占監管資本不得低于75%的

標準,實施嚴格的核心一級資本扣除標準,提高二級資本的合格標準;三是我國的監管要求結合國內銀行業的實際情況,與巴賽爾協議Ⅲ有所不同,如巴塞爾Ⅲ標準要求2,5%的法定留存緩沖資本和0-2.5%的反周期緩沖資本,而建議的中國資本充足率要求并未區分留存緩沖資本和反周期緩沖資本。

四、巴塞爾協議Ⅲ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分析

(一)單從資本充足率指標來看,對我國銀行業

影響不大

對于銀行業的資本約束是一種世界性趨勢,中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指標目前遠高于歐美銀行。根據我國上市銀行2010年的半年報顯示,我國上市銀行平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8.4%,除華夏、光大和農行外,其他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均超過7%,且多家銀行下半年都有資本補充計劃,屆時核心資本充足率將會有一定程度提高。而且中國銀監會目前對國內大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底線為11.5%,核心資本充足率底線則為7%,而巴塞爾協議Ⅲ只是分別提高到6%和4.5%,中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標準仍遠高于國際標準。因此,即便巴塞爾新協議Ⅲ關于一級資本金充足率的規定馬上執行,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也將是微乎其微。

(二)資本緩沖的要求將使未分配利潤受到擠壓

按照新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0%~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因為目前我國監管層對緩沖資本沒有特別要求,國內商業銀行距離巴塞爾協議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據申銀萬國的分析表明,在資本緩沖準備方面,國內銀行業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銀行均低于2.5%的標準。如果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的標準,銀行將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風險準備,從而未分配利潤將受到一定的擠壓。

(三)海外拓展將面臨資本障礙

加強對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尤其是資本監管將成為未來全球金融監管改革的議題之一。而隨著全球對銀行資本監管要求的提高,中資銀行海外分行的海外發展模式或將改變,與西方同業的公平競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及經營管理。但未來業務拓展模式的改變以及當地監管要求的升級也將給這些分支機構帶來嚴峻挑戰,中資銀行在海外的資本障礙變得更為迫切,不僅僅要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還應實現資本來源的多樣化。

(四)將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方向產生長期影響

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監管思路和資本監管的國際趨勢,未來中國銀行業的發展更應該圍繞資本約束做文章,以有限的資本博取更高的回報,而不是簡單地“以規模換效益”。在結束了簡單的“壘大戶”時代后,對我國銀行業而言,在其未來的發展戰略中,精細化經營更應該被高度重視。細分客戶、精細定價應該成為未來銀行經營中的重點;通過合理合法合規的創新,加大不利用或少利用資本的中間業務在盈利中的占比,才是銀行未來的發展方向。

五、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態勢的跟蹤和應對

巴塞爾協議Ⅲ關于反周期資本緩沖以及流動性監管指標等方面還有待磋商,而且我國監管部門對相關指標的要求還在進一步的討論和論證中。因此,應密切跟蹤巴塞爾協議Ⅲ和我國監管部門關于銀行業資本監管的最新動態,及時研究應對之策。

(二)制定可行的資本管理規劃,加強資本管理

針對巴塞爾協議Ⅲ所反映出的國際資本監管趨勢,建議盡快著手制定科學可行的資本管理規劃,通過規劃引領銀行資本管理的短期和長期機制。

(三)積極探索和創新資本的補充工具和渠道

通過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內部積累,股東注資等方式及時補充核心一級資本,進一步提高資本質量。

(四)主動調整業務模式,建立風險和收益匹配的“輕資本”模式

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趨勢將逐步走向集約化經營,因此,從中長期看,我們應主動調整業務模式,通過精細化資本管理,準確、科學計量資本,提高風險定價水平,持續優化流程,加快資源整合等策略,努力提高資本使用效率,盡可能以最小的資本消耗獲取最大的經營效益。

第2篇:巴塞爾協議2范文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III;資本充足率;銀行監管;上市銀行

自2010年12月《巴塞爾協議III》出臺后,我國作為巴塞爾委員會的簽約國,開始致力于新資本監管細則的制定當中。以當前的國際形勢來看,想要參與國際競爭,各國均需以遵守巴塞爾協議為前提條件,然而在我國資本充足率管理實踐中,監管者只是注重強調防止系統性風險,沒有將業績作為管理的主要目標,《巴塞爾協議III》將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對銀行績效影響的研究作為銀行業未來競爭的重點。

1.《巴塞爾協議III》的簡介與評價

1.1《巴塞爾協議III》的產生背景

2007年美國爆發了一場波及全球的次貸危機,這場經濟危機不僅使美國的地產行業引發的經濟危機也嚴重影響到了世界金融市場。也正是因為這場金融危機,人們開始對《巴塞爾協議II》的監管效果產生了質疑,開始想要建立更完善的銀行監管體系,《巴塞爾協議III》應運而生。

在《巴塞爾協議II》頒布后的實施過程中,發現了協議中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巴塞爾協議II》忽視了對整個銀行體系的監管而只注重了對單個金融機構的監管,并且在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監管中,沒有考慮到風險的轉移,也沒有制定對風險發生的解決方案。其次,《巴塞爾協議II》對資本充足率的認識不夠全面,協定中制定的對金融機構的總資產充足率的最低監管標準對那時的銀行來說太低了,基本上所有銀行都能夠達到這一標準,因此并沒有好的監管效果。《巴塞爾協議II》給資本監管造成了周期效應,導致在經濟低迷的時候,銀行將會緊縮資本和信貸規模和數量,從而造成資金的流動性不足,最終導致實體經濟被沖垮,而經濟還在繼續萎縮。由于投資伴隨而來的對銀行及基金等非傳統金融機構的沖擊也會導致與其相關的傳統銀行的危機,因此協定中只對銀行系統的監管并不能夠充分解決其沖擊在金融體系中產生的風險。

1.2 《巴塞爾協議III》的主要內容

1.2.1 提高資本充足率分析

《巴塞爾協議III》再一次的對資本進行了分類,在其原有的三級資本劃分的基礎上又把資本劃分為一級資本及二級資本,其中一級資本還包括核心一級資本以及其他資本。普通股主要是由核心一級股與留存收益組成;但是存在一些其他一級股吸收優先股和其他無限損失的情況。所以取消了以前曾出現過的三級資本,而一級資本的作用是用來吸收銀行在持續經營之中所產生的虧損,但是在清算時銀行損失主要是由二級資本來吸收的,因為這樣既可以減少存款人的利益損失,而且可以減少了會在銀行系統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

1.2.2嚴格資本扣除限制

在《巴塞爾協議III》中明確的說明了對銀行資本的扣除,并在全球實行統一的標準,要求從核心資本中扣除商譽、抵押服務權和財產額度的金額、超出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金融機構之間交叉持有的資本工具等。

1.2.3 引入杠桿率

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漸擴大和豐富,銀行在獲取高收入的同時也積累了大量的風險。銀行采取將大量表外業務表內化的方式以達到快速獲取資本金的目的。銀行通過高杠桿率的經營模式使得其經營規模迅速達到了《巴塞爾協議》下的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標準,但它也因此累計了大量的風險,容易引發系統性的問題。

杠桿率是指資本和風險暴露的比例,巴塞爾委員會要求杠桿率應當保持在3%以內:

杠桿率=總資產/(表內總資產+特定表外資產)

《巴塞爾協議III》中的一級資產被稱為總資產,一般的資產負債項目、證券融資交易和衍生品被稱為表內資產,其中衍生品的測算將繼續采用《巴塞爾協議II》中扣除標準和監管凈額的方法,而表內項目則應該保證與會計核算結果相同,對此應該除去估值調整與專項準備。對于表外項目的無條件可撤銷承諾則應該將10%的轉換因子變為表內資產,而其余的則應該將全部的轉換因子轉換為表內。

1.2.4 加強流動性管理

各國的金融機構通過全球性的經濟危機意識到了保持銀行流動性的重要性,巴塞爾協議也深入地對流動性問題做出了討論和研究,對此巴塞爾委員會根據流動性監管制定了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這兩個指標。

2.對我國上市銀行資本充足率分析

2.1 關于資本充足率

我國對于《商業銀行法》和《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制定是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國處于經濟的轉型階段,實施巴塞爾協定受到了極大的阻礙,因此在我國的商業銀行法里關于資本充足率的內容則是從我國銀行的實際狀況出發,進而能夠有選擇的去吸收,并根據資本充足率制定了相應的規章與制度。《商業銀行法》與《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足本充足率不應低于8%,核心充足資本不應低于4%.

我國在制定資本充足率的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有:(1)沒有重視資本充足率的管理。由于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是我國銀行的支柱,而國家信用的支柱卻使人們忽視了對資本金的監管的重視。使得對資本充足率的提高并不顯著。(2)由于我國經濟的市場化程度并不高,因此難以將具體產業和行業的按照國際標準進行權重的劃分。(3)對風險的界定范圍較小。由于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銀行的資本結構也隨之發生了顯著的變化。

2.2 我國上市銀行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績效的影響分析

從不同角度對資本充足率和與銀行績效關聯的認識會有不同的分析,隨著資本充足率的逐漸升高,銀行經營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得到了更好的保證,即通過對銀行準備金比率的加大從而減少了國內現金的流動性進而抑制和減緩了通貨膨脹,然而資本充足率的增加則為銀行盈利的提高提供了充足的資本。《巴塞爾協議III》在增強了對最低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也是對銀行經營的穩定性得到了保障。

由于各國是實際情況不盡相同,所以各國根據自己國家是實際情況紛紛對其實施《巴塞爾協定III》的細則進行了修改。《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制定我國對新監管標準的基本框架規定普通股最低為4.5%,最低一級資本為6%而最低一級總資本為8%。我國的監管當局控制銀行風險多是通過對資本充足率的控制,然而不同的是我國依照當前監管的8%的標準,并不能夠實現效益最大化,這便間接說明了我國現階段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還有一定的問題。首先我國銀行的壟斷競爭情況明顯是當前我國當前資本充足管理存在問題原因之一,我國商業銀行的壟斷并無助于銀行業的業務創新,并且政府對國有銀行的內在支持使得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性不斷減弱,逐漸使得資本充足率監管置于一種無關緊要地位并無法發揮其作用。其次,我國的市場制度并不完善,以至于配套的相關保障制度在其所處的經濟環境下受影響很大不能夠很好的起到效果。

(作者單位:貴州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第3篇:巴塞爾協議2范文

[關鍵詞] 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信用風險操作風險

引言:銀行是經營風險的企業,而資本是風險的主要支柱。《巴塞爾協議》是西方銀行數百年的管理經驗的結晶,理所應當的成為國內銀行資本管理的重要參考資料。對于其近年來的變革,也需要認真研究,汲取經驗。

一、巴塞爾協議簡介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自1975年至今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則、協議、標準和建議的統稱,是國際清算銀行成員國的中央銀行統一監管的有機文件體系。

一般我們所說的舊巴塞爾協議是指《1988年資本協議》。而所謂的新巴塞爾協議就是《巴塞爾資本協議修訂框架》。新巴塞爾協議在舊巴塞爾協議的基礎上幾經修改,終于成形。這其中包含了許多新的理念和方法,我國銀行在學習借鑒巴塞爾協議的過程中,應該特別注意對比這兩個版本的協議,從中發掘信息,這對于銀行的經營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二、新協議繼承舊協議之處

總的來說,新協議繼承了舊協議的很多內容,第一支柱中市場風險的處理方法基本沒有改變,同時信用風險的處理方法有部分未變。此外,與第一支柱密切相關的資本比率計算也基本繼承了舊版協議。

1.資本比率的計算

1988年的《資本協議》規定,銀行的資本總額包括核心資本(一級)和附屬資本(二級)兩部分,1996年修正案中又增加三級資本。核心資本指權益資本和公開儲備;附屬資本主要包括一般損失準備金、混合債務工具和次級債券;三級資本指最初發行期限2年以上的級次債券。其中核心資本至少要占資本總額的50%,三級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的250%,而且只能用來覆蓋市場風險。

風險資本總額是按照風險的大小對銀行資產額的調整。表內資產統一分成4個風險權重(0%、20%、50%、100%);表外或有資產先按照相應的系數轉換成表內等同的風險資產,然后再乘以相應的風險權重。

2.市場風險的處理方法

老協議體系明確涵蓋的風險加權資產有兩大類: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在此假定下,在處理上述兩類風險時,其它各類風險已以隱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內。新協議對1996協議修正案中的市場風險部分的內容不做調整。

三、新協議創新之處

實際上,新協議改變之處大于繼承之處,其中最重大的改進無疑是內部評級法的創立和第三種風險――操作風險確定。

1.新協議的一個主要創新是信用風險部分的內部評級法

新協議最主要創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計算信用風險的IRB法(內部評級法)。IRB法與標準法的根本不同表現在,銀行對重大風險要素的內部估計值將作為計算資本的主要參數。而標準法中這些參數是國家或中央銀行制定的。

IRB對、銀行和公司風險暴露采用相同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該法依靠四方面的數據,一是違約概率(PD),即特定時間段內借款人違約的可能性;二是違約損失率(LGD),即違約發生時風險暴露的損失程度;三是違約風險暴露(EAD),即對某項貸款承諾而言,發生違約時可能被提取的貸款額;四是期限 (M),即某一風險暴露的剩余經濟到期日。風險加權資產的預期損失等于12.5×PD×LGD×EAD。

IRB法的另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即:抵押、擔保和信用衍生產品)的處理。對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 IRB法力求確保銀行使用認可的方法來評估風險,因為抵押品價值會發生變化。增加了風險計量的靈活性和準確性。此外IRB還專門針對貸款零售、專業貸款、股權以及證券化等內容提出了新的規定,這里不再贅述。

2.新協議第二個創新是第一大支柱中增加了操作風險部分

操作風險的定義是: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它是新巴塞爾協議中新增加的部分,委員會認為,操作風險是銀行面對的一項重要風險,銀行應為抵御操作風險造成的損失安排資本。

操作風險的管理方法仍在不斷迅速發展,但是近期內不能達到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量化程度。委員會認為,將操作風險納入風險資本部分十分必要,以便確保銀行有足夠的積極性繼續開發計量操作風險的各類手段,確保銀行為抵御操作風險持有足夠的資本。若不將操作風險納入新協議的資本要求中,這會降低銀行的積極性,減少業內應對操作風險而投入的資源。

新協議中,提供了一種高級計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這是操作風險計量方法中比較靈活的。在AMA中,只要方法既全面又系統,銀行可采用自己的方法來評估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的計量方法還處于一個形成的過程當中,一些銀行已經在開發符合AMA精神的操作風險管理方法方面取得許多進展。

參考資料:

第4篇:巴塞爾協議2范文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III》;金融危機;銀行監管

Abstract:On 12th Sep. 2010,the BCBS has published a new set of global banking supervision reform which is called Basel III. As the outcome of the rethinking of this financial crisis,Basel III has given rise to a wide public concern. This article contains core issues in Basel III and analyzes effects. Finally,the enlightenment to Chinese banking supervision is discussed.

Key Words:Basel III, financial crisis, banking supervision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2265(2011)03-0012-04

2010年9月12日,由包括中國在內的27個國家的銀行業監管部門和央行代表組成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召開會議,通過了全球銀行業監管改革方案即《增強銀行業抗風險能力》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與監測的國際框架》兩項文件,按照習慣稱其為《巴塞爾協議III》,時距《新資本協議》即《巴塞爾協議II》公布定稿的2004年也只過去了6年多的時間。提出以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三大支柱的《巴塞爾協議II》在實施后不久,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用事實再一次證明,商業銀行在危機中不僅沒有起到緩沖風險和穩定局面的作用,反而傳遞、加速、放大了風險,造成全球經濟的重大損失。嚴重的金融危機再次提醒各國加強銀行監管、防范風險的重要性,正是在各國著力應對危機的背景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就監管實踐進行反思,出臺《巴塞爾協議III》。從2008年雷曼兄弟倒閉、金融危機全面爆發到新的監管協議出臺,其間僅歷時兩年。對比之前動輒十余年的協議出臺進程,此次各成員國愿意在短時間內協同合作,達成一份高標準的監管協議,可以看出各國預防金融危機重演的決心。

一、《巴塞爾協議III》的核心內容

根據公布的細節,《巴塞爾協議III》主要有以下幾項內容:

(一)最低資本金比率

一級資本金必須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構成,下限由4%上調至6%,根據協議安排,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4.5%,2014年為5.5%,到2015年達到6%,對于非股份制銀行將建立合理的標準確保其資產質量,不再符合一級資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將自2013年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僅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資本充足率下限水平將自目前的2%提高至4.5%,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達到4.5%。巴塞爾委員會還首次提出了2.5%的資本留存緩沖(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由扣除遞延稅及其他項目后的普通股權益組成,目的在于確保銀行在危機時持有用于“吸收”損失的緩沖資金,資本留存緩沖的規定將于2016年1月啟用,到2019年1月完全生效。協議規定銀行緩沖資本在危機中可適當減少,但若接近于零,則銀行派息、回購股票和發放獎金等行為將受到監管部門的嚴格限制。以上各項規定將使得各國銀行到2019年時最低核心資本金比率達到7%,最低一級資本金比率達到8.5%。

(二)反周期超額資本緩沖(Counter-cyclical Buffer)

根據協議,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對經濟周期的判斷和對單個銀行運營情況的評估來要求商業銀行在經濟上行期即信貸擴張時期計提超額資本,這樣既能防止信貸過度增長又能使銀行在經濟下行期有較充足的資本金用于緩沖風險、彌補損失,以此保證周期內信貸供給和銀行經營的穩定。反周期超額資本的計提比率為普通股和其他能完全“吸收”損失的資本的0-2.5%,由各國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執行。反周期資本緩沖要求銀行在信貸充足的時期能夠居安思危,其作為資本留存緩沖的延伸,僅在信貸增速過快并可能導致系統性風險積累的情況下才會實施。然而《巴塞爾協議III》并未就該項規定的細節進行明確,巴塞爾委員會表示將會與各國監管部門協商以確定具體實施條件。

(三)流動性覆蓋率(LCR)和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

《巴塞爾協議III》除了加強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還將流動性管理納入監管的目標體系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新協議中制定了兩個監管目標,其一是為提高機構抵御短期流動性風險的能力,確保機構有充足的高質量的流動資產來度過持續一個月的高壓環境;另一個目標是提高銀行機構在長期內抵御流動性風險的能力。用于衡量這兩個監管目標的新指標就是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流動性覆蓋率著眼于短期,要求在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一系列諸如公共信用評級大幅下降、存款部分流失、無擔保融資渠道干涸等情形下銀行能夠堅持運營至少一個月。對于確保這一目標實現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委員會也做了相關規定,即具有央行工具抵押品的資格、不應用于對沖交易頭寸、不應用于抵押或結構易中的信用增級、應當明確僅用于應急資金。另一個指標――凈穩定資金比率強調資金來源的穩定性,要求銀行一年以內可用的穩定資金來源于銀行資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優先股、實際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負債及在壓力情形下保持穩定的存款,且還要求可用的穩定資金量要大于需要的穩定資金量,通過這一指標可以反映銀行資產和負債的匹配程度。但是這兩項指標的引入仍需經歷較長時間,流動性覆蓋率的觀察期自2011年始,預計將于2015年正式引入,而凈穩定資金比率要到2018年才會確定最低標準。

(四)杠桿率要求

眾所周知,過高的杠桿率是銀行經營產生隱患和引發危機的主要因素,而在高杠桿率的情況下,許多銀行仍能在報表中保持符合監管要求的資本充足率水平,這使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更加隱蔽,監管更加困難。本次金融危機已經暴露了以往對銀行高杠桿率監管不足的缺陷,所以《巴塞爾協議III》提出引入杠桿比率監管作為對資本充足率監管的補充。2010年7月,各國央行行長和監管機構主管集團曾經同意對3%的一級杠桿率在同一時期進行平行測試,但是預計要到2017年才能基于測試結果進行最終的調整,最快要到2018年年初才會進入新協議的第一支柱部分。

(五)其他內容

除了上述內容要求外,《巴塞爾協議III》還規定了更加嚴格的高風險資產風險加權計算方法,將銀行表外資產和資產證券化產品按照一定的系數換算為等價信貸產品,這樣有利于防止銀行將大量高風險資產轉移到表外以逃脫監管。

另外,《巴塞爾協議III》還首次提出了“系統重要性銀行”這一概念,巴塞爾委員會表示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各項監管指標應該高于以上公布的標準,以此確保其抗風險能力,保證大銀行在系統動蕩時不會造成更加嚴重的影響。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了實踐中對大銀行和中小銀行實行有區別監管的趨勢,對影響范圍廣、可能造成系統性風險的銀行應該施行更加嚴格的監管措施,制定更高的監管標準,這不僅有利于大銀行的安全運營,維護金融和經濟環境的穩定,而且還有利于中小銀行的發展。

二、基于《巴塞爾協議III》內容的分析評價

(一)新協議的實施不會帶來短期劇烈影響

與之前的全球監管協議相比,《巴塞爾協議III》顯然更注重銀行資本的質量和抗周期性風險的能力,這也正是《巴塞爾協議Ⅱ》所欠缺的方面。新協議制定過程中每有動向都會引來諸多關注和討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當屬對資本金范圍的嚴格界定和較高的資本金比率下限。據估計,就最低資本金比率下限提高這一項要求來講,全球銀行業可能需要在未來的幾年內籌集數千億美元符合監管條件的資本。許多國家擔心如此高的資本金比率會對國內經濟產生不利影響,尤其是歐洲國家,一些大型銀行在金融危機陰影還未完全消退和歐洲債務危機蔓延的背景下還要在監管框架下承受巨大的融資壓力,并且可能要做到符合更高標準的監管要求,可以想見其困難。此外,對于那些中小銀行在金融機構中所占比例較大的國家來講,新的監管協議也會產生一定副作用,大量中小銀行籌集資本以滿足監管要求可能會導致其經營遭遇困境,從而引起經濟波動。因此有觀點表示該協議有可能會降低銀行的信貸能力,從而影響經濟復蘇和增長的進程。然而還要看到,巴塞爾委員會為《巴塞爾協議III》在各國的實施制定了較為寬裕的過渡期安排,而且各國在逆周期超額資本緩沖、流動性監管、杠桿率要求等方面還沒有最終達成確定意見,變數仍然存在,所以總的來看,新協議應該不會對一國經濟和金融業產生劇烈的短期影響。

(二)新協議在實踐中是否能產生預期的效果還有待觀察

《巴塞爾協議III》反映了銀行業監管的整體趨勢,明確提出將流動性和杠桿率列為重要監管指標,也完善了表外風險計量,在理論上無疑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在各國具體落實到監管實踐中時,尚不能保證其達到預期效果。

目前在協議中達成一致并敲定細節的內容主要是資本金范圍界定和最低資本金比率,至于對流動性和杠桿率的具體監管要求最終在何時納入全球監管體系,現在還不能確定。雖然新協議在保證銀行資產質量方面有所突破,可是加強對資本金的監管并不能抑制銀行追逐高風險高收益業務,金融危機下等待政府救助的銀行中不乏具有較高資本充足率的例子。況且在發生危機時銀行的“強心劑”并非報表上顯示的資本金,而是及時足夠的流動性。這一點在現代金融危機中表現得尤為明顯。金融機構的“杠桿”通常都有隱蔽性,只要其愿意,銀行總有辦法實現高杠桿來攫取利益,大量創新的衍生金融工具在多數情況下并不起規避風險的作用,相反是被用于隱藏風險、規避監管。因此監管問題的關鍵不僅在于督促銀行積累充足優質的資本金,還在于采取措施讓銀行在經營中保持一定的流動性水平,以便在危機發生時能夠及時主動應對而不是等待政府拿納稅人的錢出手相救。

另外,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推出的監管協議針對的是各成員國的銀行機構,此次《巴塞爾協議III》對銀行提出了遠高于以往的要求。然而應該看到,對銀行機構進行嚴格監管有可能會導致這樣一種情況: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也正是大多數金融危機的發端國――大量風險會由銀行機構轉移至受監管較弱的非銀行機構,這些非銀行機構同樣可以通過其金融業務將個別風險放大成為系統性風險,這不過是改變了危機的發源地而已。當然,運營狀況良好的銀行機構會對已爆發的危機蔓延起到一定的緩沖作用,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完全落實了《巴塞爾協議III》就能夠遏制金融危機再次發生。

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新協議在制定與實施的過程中對相關利益方的妥協及“軟法”的地位也會降低其預期的監管作用。最終公布的協議不管在資本金標準、新監管內容還是過渡期安排上都與最初的要求存在差距,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委員會對各個利益方的妥協,這種妥協必定還將貫穿于后續協議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另外,雖然各國承諾將《巴塞爾協議III》的條款以本國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但是在推進全球銀行業監管合作的過程中,《巴塞爾協議III》并不具備強制性的國際法效力,它只能在各國自愿遵守的基礎之上向各國監管當局提供最低標準和最佳實踐原則參考,如此各國就有更多的空間來調整落實和執行新的規定,各方力量與利益的博弈就存在更多的可能結果。

現代社會每爆發一次金融危機都會帶來無法估量的損失,其作為現代經濟規律性的產物,與經濟的發展相生相伴。二戰以后,尤其是近幾十年,人們一直試圖在危機前進行防范,但總是以危機后的反思作結。《巴塞爾協議III》就是防范與反思過程中的產物,其嚴厲性、創新性足以使這一份新出爐的協議成為全球銀行業監管的里程碑。人們對其寄予厚望,但難免又會有各種擔心和猜測,上述各項因素都可能影響到新協議在各個國家的具體實施,從而使預期的效果打折扣。所以《巴塞爾協議III》是否能夠對銀行業進行高效的監管,是否能夠有力地防范風險、控制新的金融危機發生,在未來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三、《巴塞爾協議III》對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啟示

從2004年開始,我國就引入了巴塞爾監管協議框架并逐步推行完善,銀監會于2008年9月到2010年2月陸續了兩批共12個“新資本協議”實施監管指引,期間正值金融危機爆發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著手修訂新的全球銀行業監管框架,故第二批7個指引在起草過程中就引入了巴塞爾協議修訂的有關內容,可以說新協議尚未正式頒布之時我國的監管部門就已做出反應。而《巴塞爾協議III》一經出臺,又有消息稱中國監管部門將在新出臺協議的基礎上提高要求,加大對本國銀行的監管力度。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巴塞爾協議III》高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是否完全適合我國銀行的現狀和未來的發展。

從《巴塞爾協議III》制定的背景和內容可以看出,這份新協議主要針對的是歐美銀行發展過度使風險變得難以防范控制的問題,其所要治理的是銀行業發展過度而產生的弊病。我國銀行業則不同,其面臨的是發展不充分的問題,若監管部門一味加強資本金監管而不注重改進其他方面,很可能會使發端于歐美的金融危機“殃及池魚”,造成中國銀行業的過度監管。根據2010年中報數據,我國各類銀行的平均資本充足率已超過11%,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9%,平均撥備覆蓋率在150%以上,這已超出《巴塞爾協議III》有關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中國現在的金融市場上沒有太多的高風險衍生金融產品,銀行的主要利潤來源于存貸款利差,與歐美銀行相比,其在資產方面可算是單純而穩健的,這也是我國銀行在全球金融危機中“一枝獨秀”的重要原因。當然,這種高資本消耗的盈利模式也容易造成壞賬率高、金融服務不到位、中間業務發展薄弱及對政府依賴性強等缺陷,因此,雖然我國銀行受到危機沖擊較小,但是這種模式并不利于國內銀行參與國際競爭和獲得長久發展。所以,在引入新協議監管框架的同時,還要依據國內具體情況推行合適的監管方法,在資本充足率已經達到要求的前提下改進其他方面的監管措施。

《巴塞爾協議III》中的逆周期資本緩沖要求是監管內容的一項創新,也正是我國監管體系所需要完善的部分,將其納入我國銀行監管框架,建立銀行資本金在周期內的動態平衡,有利于銀行經營的穩定,也能夠使銀行更主動地應對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另外,我國銀行業現有的盈利模式無法在短期內改變,而良好的資產狀況主要得益于之前的不良資產剝離而非銀行自身貸款業務的改善,所以現階段監管部門還需采取相關措施督促銀行確保信貸質量,維持好當前充足的資本水平和優良的資產狀況。

從長期來看,中國銀行業的高盈利時代很可能難以為繼,高資本消耗的信貸模式畢竟不能符合全球銀行業發展的大趨勢,中國的銀行要走出國門、在世界范圍內發展壯大,還有賴于多渠道的資金來源、多元化的銀行業務、服務意識的提高以及競爭觀念的轉變。面對未來的發展方向,我國也要做到未雨綢繆,以《巴塞爾協議III》的出臺為契機,從現在起著手為未來金融市場建立有效的監管框架,這樣才能更有力地保證銀行業和經濟環境的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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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巴塞爾協議2范文

關鍵詞:新巴塞爾協議;次貸危機;政策監管;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9)03-0027-05

一、次貸危機對新巴塞爾協議提出的挑戰

巴塞爾委員會自2008年起陸續出臺了多部征求意見稿以分析和應對此次的次貸危機。其中,在2008年3月的《對2007年的金融危機的初步評估與政策思考》(The 6nancial turmoil of 2007:a preliminaryassessment and some policy considerations)的報告中指出,此次在成熟金融市場中爆發的次貸危機,使得我們有必要對政策監管、銀行的經營模式以及風險管理的實踐進行重新思考。為此,筆者借此框架,從以下三方面具體展開,深入分析次貸危機對新巴塞爾協議所提出的挑戰。

1、未能有效預防高杠桿運作。

首先。新巴塞爾協議的適用范圍雖然已經在舊巴塞爾協議的基礎上進行了擴充,將以銀行業務為主的銀行集團的持股公司包括在內,使得風險管理的涵蓋面進一步擴展,然而,對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的監管缺失無疑為此次的危機埋下隱患。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按照新巴塞爾協議是8%,即最高可產生12.5倍的杠桿,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高杠桿所可能產生的風險。而由于缺乏監管,投資銀行利用融資工具在發行證券化產品時。只需要不到1%的資本充足率。如果算上SIV等表外業務的杠桿效應,那么投資銀行的杠桿倍數可高達50倍60倍。由于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過度地利用杠桿不斷發行新的金融產品。使得其實際的抗風險能力非常薄弱,最終由于其無法承受風險而造成整個金融體系崩潰。

其次,新巴塞爾協議對表外業務的監管不足為商業銀行的高杠桿經營提供了可能。表外業務的性質本身決定了監管銀行的真實風險和資本充足率具有巨大的困難。由于表外業務不反映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可以使得商業銀行逃避監管,在不提高資本充足比率和經營成本的前提下增加贏利。對商業銀行具有相當的吸引力。雖然新巴塞爾協議在補充有效銀行監管原則時加入了“考慮到可構成銀行大規模風險暴露的表外業務”這一條款,但實際收效欠佳。隨著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規模的擴大,銀行的實際資本充足率就潛在地下降,承受風險的能力也隨之降低,從而積聚了很高的風險,金融體系的內在不穩定性也隨之上升。

2、未能有效應對銀行經營模式轉變的風險。

金融創新推動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由“購買――持有”(buy and hold)模式逐漸轉變為“發起一分散”(originate to distribute)模式,也稱為貸款并證券化。新模式讓銀行得以將貸款包裝、再包裝、再銷售,從而盤活資產、增加收益。然而,這一過程只是將風險轉移。使得風險更為集中,但其風險暴露并未消失,只是過程變得更不透明,更不易為市場所真正了解。

新巴塞爾協議雖然在制定的過程中已經意識到了其中所蘊含的巨大風險,并且對金融創新所產生的新風險進行了定義與計量,提出了信用風險緩釋和“信用風險一資產證券化”框架,具體討論了確認風險轉移的操作要求、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處理和資產證券化的內部評級法,但其并未對由于經營模式轉變而導致的風險意識下降以及交易賬戶引起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增加作出充分的考慮,從而未能有效防范銀行經營中所面臨的各項風險。

首先,貸款并證券化的經營模式引起風險轉移。并使得商業銀行的風險意識下降。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技術委員會主席工作小組在2008年5月形成的《關于次貸危機風險管理的調查報告》中提出。在次貸產品市場中,銀行作為中介機構,通過中介投資方和融資方獲取管理傭金,不僅沒有重視風險管理的積極性,有些銀行還“外包”內部的風險管理,依賴信用等級度量次貸產品風險。由于該模式使中介機構能夠比較容易轉移其賬面的風險資產,同時獲取高額的利潤,因此商業銀行作為中介機構并不對產品的風險真正負責,整個產品鏈條會過分依賴轉移風險而非控制風險,從而忽略對有關風險的信息獲取和及時監控,使得商業銀行未達到基本的風險管理原則,沒有嚴格地盡職調查,過于相信風險分散工具和外部評級。忽視了風險和收益對等的基本規律,

其次,受到貸款并證券化的經營模式的驅使以及近年來市場對金融衍生品的信心高漲,銀行大都低估了交易賬戶上的融資風險。交易類資產的規模也因此以兩位數的百分比持續增長,甚至一些商業銀行的資產主要是交易類資產,復雜、流動性不強的信貸產品在交易賬戶結構中的比重也迅速攀升。然而,新巴塞爾協議并未針對銀行賬戶資產的結構性變化進行有效的監管,對交易賬戶資產的監管不足導致了大量在次貸危機中爆發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以CDS市場舉例,在其發展的初期,由于參與者較少且相互了解。交易對手風險并不高;而隨著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逐漸繁榮,參與CDS交易的機構也越來越多,形成了相當規模的二級市場。許多CDS合同會交易轉手十幾次甚至幾十次,眾多交易者之間的了解程度大大降低。這便迅速放大了交易對手風險。在牛市時。這些交易能夠讓參與方得到相當可觀的回報,但當市場陷于困境而缺乏流動性時,交易對手風險則會使投資人血本無歸。尤其是當對沖基金作為賣方時,由于其資金儲備不足,一旦發債公司破產,對沖基金往往無力清償,很可能無法履約,因此便成了最薄弱的環節。貝爾斯登的倒下正是由兩支基金破產所引發。

3、未能有效加強銀行對流動性風險、估值模型以及信用評級等的風險管理。

首先,在次貸危機發生之前。流動性風險管理未被賦予充分的重視,其計量方式也較為落后。短存長貸從本質上決定了流動性風險是銀行經營所面臨的必然風險之一。然而,隨著金融產品的越加復雜化以及銀行交易類資產的逐漸增加,銀行對市場流動性的依賴性也在加強。而傳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往往未能考慮到,在當今日益受資本市場驅動的環境下,銀行機構對自身流動性管理越來越依賴于市場的流動性,使得傳統評估方法在如今的銀行經營模式下變得不適用。對此,新巴塞爾協議也未能及時提出對賦予新含義的流動性風險的評估方式,沒有強調在金融危機等極端情況下的壓力測試的重要性。在巴塞爾委員會

2008年2月的題為《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挑戰》的報告中指出,由于許多銀行認為持續的嚴重流動性短缺幾乎是不可置信的,因而也就沒有考慮到整個市場出現緊張狀況的可能性以及非正常狀態的嚴重性與持久性,并進行相關的壓力測試。應急融資計劃未能與壓力測試的結果保持恰當的關聯性。有時,計劃也沒有考慮到某些資金來源可能會出現不可用的狀況。這種在風險管理中的懈怠應更早地引起巴塞爾委員會的關注,并在監管層面上督促商業銀行做好壓力測試等管理流動性風險的措施,從而更好地保證在流動性短缺時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其次。現有的估值模型無法反映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目前,大多數的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均用VAR模型來計算資本金,新巴塞爾協議中的風險加權也是鼓勵商業銀行用VAR模型來考慮資本充足率的計提。然而。由于越來越多的風險暴露產生于缺乏流動性的產品,而該類風險往往由信用風險轉移、信用利差擴大以及流動性不足產生而并非由真實的違約引起,而現有的99%/10天的VAR模型無法捕捉到這些風險。具體而言,如果一項大額損失的風險一年中發生的次數低于2-3次或者一項潛在的大額價格變動累計超過幾周甚至幾個月,那么現有的99%/10天的風險價值法將對此無能為力。因此,現有的VaR模型在市場低波動率的情況下低估了標的物的風險,無法反映金融創新資產的風險,從而導致了金融市場對風險的不恰當計量。引發了危機。

第三,此次次貸危機爆發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外部評級的公正缺失以及商業銀行對外部評級的過度依賴,而這一問題的產生與新巴塞爾協議中對于信用評級的監管要求不無聯系。新協議在進一步確定了信用評級的重要性的同時。將信用評級的獲取細分為外部評級和內部評級。雖然委員會鼓勵銀行采用內部評級高級法。但由于其過于復雜,不適合銀行的實際操作,從而更多的銀行選擇采用外部評級,以減少風險管理的成本。然而,信用評級機構的透明度欠缺、存在利益沖突、缺少競爭、缺失獨立性等使得信用評級并未反映出產品的實際風險,風險與收益的對等關系出現扭曲,由于風險未得到充分的認識與應有的控制,最終在風險不斷擴大和集,中后導致次貸危機。

二、改進新巴塞爾協議的建議

1、強化對高杠桿運作的監管。

雖然如今的投資銀行已經轉型至混業經營,從而將同樣接受商業銀行的監管,其因高杠桿、高風險操作而導致資產縮水、資本金不足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緩。但增強新巴塞爾協議對高杠桿的監管,尤其是對表外資產的監管依舊是當務之急。筆者通過構建以下的不完全信息的動態博弈模型來說明巴塞爾委員會應采取的策略。

首先。假設任何一家商業銀行均有兩種策略可供選擇:一是違規經營,即在監管允許的范圍外,利用表外資產獲取額外收益;二是合規經營,即如實提供表外資產信息,并在監管要求內進行運作。假設合規經營時銀行的收益為A,違規經營時的收益為B,并且B>A。同時,巴塞爾委員會也有兩種可供選擇的策略:嚴格監管和放松監管。若委員會選擇嚴格監管以獲取商業銀行是否違規利用表外資產進行獲利的信息,則需為此付出相應的成本,假定為C。并且,委員會通過監督、檢查,一旦發現商業銀行存在此類違規經營,則商業銀行將受到相應的懲罰,假定為D。其中D>C,B―D

π(1,P)=π(0,P),得P=C/D,該點為委員會采取監管策略的博弈均衡點。即:當P>C/D時,委員會的最優策略是采取嚴格監管;當P

由此可見。為了加強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等經營情況的監管,巴塞爾委員會要加大違規經營的處罰力度。即在監管成本C一定的情況下,增加懲罰D,從而降低商業銀行違規操作的概率P。此外,巴塞爾委員會還可以采取各種措施增加商業銀行合規經營的收益A,例如采取各項激勵措施,或降低商業銀行違規經營的非法收益B。只有商業銀行違規經營的所得小于或等于其合規經營的所得,即B―A≤0,商業銀行才不會有違規經營的利益沖動,從而也就達到了監管的效果。

2、強化對交易對手風險的評估。

隨著銀行經營模式的轉變,交易類資產的規模也日益增加,對交易對手風險的評估對商業銀行也越發重要。由于交易對手風險較為復雜且難以制定通用的管理規范,可以考慮鼓勵商業銀行自行建構模型來計量其風險,而巴塞爾委員會則可以更集中于關注商業銀行如何捕捉結構性信貸產品、股權衍生品交易中出現的更為復雜的信用風險。進行指導與評定。筆者建議巴塞爾委員會可以參考國際交易對手風險防范小組(Counteroarty Risk Management Poli,cyGroupⅢ)于2008年8月6日的題為“抑制系統性風險一改革之路”的報告中所提出的改進措施。進行新巴塞爾協議的修改與完善。該報告是由包括高盛公司、匯豐銀行、雷曼兄弟公司、摩根斯坦利等在內的國際主要金融機構的風險及業務管理高層人員完成。其中,值得巴塞爾委員會借鑒的內容主要可概括為以下兩點:

第一,設立高風險復雜金融工具的交易對手的成熟度標準,只有當交易對手符合相應的能力要求時,方可進行交易。具體而言,交易對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有能力理解具體金融工具的風險和回報特征:有能力或有資源渠道對該金融工具進行定價并對其進行壓力測試;具有必要的治理程序、技術和內控體系來交易和管理該金融工具的風險;一旦該金融工具出損失,有足夠的財務實力彌補這些損失。

第二,保證大型綜合金融機構定價政策和流程的穩健性和一致性,對自營交易和具有交易對手風險的交易都要進行認真的價格評估,尤其要對非標準化的交易、結構化產品、流動性差的產品及其他難以定價的資產,建立穩健的監測體系來追蹤失真價格同時凸現出尚未解決的問題。

3、提高銀行全面風險管理水平。

(1)在資本管理框架中融入經濟資本模型。

次貸危機為巴塞爾委員會敲響了警鐘,由于新巴塞爾協議的資本管理框架與銀行的實際運作有一定差距,使得銀行采用新巴塞爾協議的風險管理成本頗高,適用范圍受到很大的局限,從而新巴塞爾協議的作用也無法得到充分發揮。因此,為了全面了解銀行的風險管理,在監管銀行資本和經營風險的同時更貼近銀行的運作,在現有巴塞爾協議的框架下加入對經濟資本模型值得嘗試。

經濟資本是現代全面風險管理的關鍵概念之一。也是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主要量化測度工具之一。目前已有許多國際大型商業銀行開始使用經濟資本模型進行全面風險管理。與新巴塞爾協議中所規定的資本一樣,其主要關注于銀行的抗風險能力。其區

別在于:新巴塞爾協議的規定資本對信用風險的類別區分比較有限。比如根據風險提留金(Forfeits)的規定做法,長期授信和短期授信的信用風險相同。而事實上前者較后者的風險更大;再比如在衡量不同評級的客戶的信用風險時,盡管AAA級的授信對象和Ba級的授信對象的違約率存在很大差別,但對他們分配的資本金卻相同。同時,規定資本在測量組合資產(Portfolio)的風險時,僅僅將單個的獨立風險簡單加總,結果造成經過風險分散化的組合和高度集中的組合的風險相同,忽略了組合資產的分散化效應。

新巴塞爾協議的規定資本的上述缺陷對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無疑有負面的影響。由于規定資本在不同業務單位之間的分配并非依據其實際風險,因此任何基于風險測度的政策,比如風險修正測度、定價,看似有效,但都要受到規定資本對風險扭曲的影響。而經濟資本正是修正了這種扭曲。此外,經濟資本在對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系統的完善、銀行的資本充足要求與銀行的整體風險的聯系、開發經風險調整的績效評估以及用于商業銀行的資產配置和經營戰略的管理方面均有較高的實踐經驗,值得巴塞爾協議進行研究、融合,為完善巴塞爾協議打下基礎。

因此,筆者建議在現有的新巴塞爾協議的資本管理框架中融入經濟資本模型,從而更好地與商業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結合,同時起到更好的監管成效。例如,可以考慮將風險調整收益(RAOC)等指標列入監管,其中,RAROC=(收益-預期損失),經濟資本。其中,公式的分子代表去除風險損失準備后的預期純收益,而分母則表示彌補非預期損失所需要占用資本金后的經濟資本。因此,RAROC體現為充分考慮了預期和非預期損失全面風險占用后的收益,可見其非常適用于商業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8年8月,巴塞爾委員會在《經濟資本模型的實踐》中首次提出,經濟資本模型的使用變革是由于銀行內部資本管理以及監管需要。并可能將對銀行經濟資本評估的框架融入巴塞爾協議的第二支柱。該報告對信用風險模型的依存分析模型、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以及利率風險進行展開討論。從而對巴塞爾協議的監管框架的進一步擴充提供了支持。

(2)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了說明金融市場的發展狀況以及此次市場動蕩的經驗教訓,巴塞爾委員會對其的2000年銀行機構流動性管理的穩健操作進行了根本性的調整,并于2008年9月出臺了《流動性風險的穩健管理與監督準則》。《準則》對許多領域的指引都有了很大的擴充,但未來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內容還有許多。例如。對流動性風險的管理不應僅停留在對傳統的重新定價風險等利率變動而導致的流動性問題。而應該更多地考慮包括緊急流動性風險在內的對所有系列的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與評估,加強壓力測試方案的設計與運用,提供高效可操作的應急融資計劃的必要性以及日間流動性風險和抵押的管理等措施以提高銀行在面臨金融市場流動性短缺時應對的能力等。

(3)改進交易類資產計量方法,強化記分卡法的運用。

為了更好地對交易類資產進行計量,在200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正式出臺《交易賬戶違約風險新增資本計量指引》,其中建議各家銀行能開發出適合自身的計提交易賬戶違約風險新增資本的模型。并明確提出了計算交易賬戶違約風險新增資本的原則。例如,交易賬戶違約風險新增資本的頭寸包括債券、股票、CDO、證券化和結構化產品;其涵蓋的風險包括違約風險、信用轉移風險、股價波動風險等。同時,報告還給出了一個違約風險新增資本的計量模型。即99.9%/1年的違約風險新增資本價值法。然而,該指引仍有許多值得進一步探討和完善的內容。例如,該如何界定不同類型的風險并且避免風險的重復計算,如何讓違約風險新增資本模型與現有的巴塞爾協議的第一支柱的風險價值模型兼容,以及99.9%/1年的違約風險新增資本價值法的可行性等。

第6篇:巴塞爾協議2范文

[關鍵詞] 信用衍生工具風險轉移風險減讓

一、信用衍生工具的內涵

信用衍生工具(Credit Derivatives)是一系列從基礎資產上剝離、轉移信用風險的金融工具的總稱。它是一種雙邊金融合約安排,交易雙方互換事先商定的或是根據公式確定的現金流,現金流的確定依賴于預先設定的未來一段時間內信用事件的發生,使得信用風險從基礎資產上獨立出來并轉移給交易對手。這樣,信用衍生工具同傳統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區別在于其價值基礎不同:傳統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取決于基礎金融資產市場價格,信用衍生工具的價值則取決于參考實體信用品質。

信用衍生工具的產生,使得信用風險可以獨立于基礎金融資產進行單獨交易,從而大大提高了信用風險轉移的成本與效率,促進了信用風險在整個金融體系之內的優化配置。信用衍生工具的主要種類有:信用違約互換(Credit Default Swaps)、總收益互換(Total Return Swaps)、信用聯結票據(Credit Linked Notes)和信用利差工具(Credit Spread Tools),其中信用違約互換是應用最廣的信用衍生工具。在世界信用衍生工具市場上,主要購買者是銀行、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對沖基金,其中銀行所占份額最大。

二、信用衍生工具在巴塞爾協議Ⅰ下的資本減讓作用

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簡稱為巴塞爾協議Ⅰ,Basel Capital Accord Ⅰ),頒布于1988年,提出了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統一監管標準。信用衍生工具產生于20世紀90年代,第一筆信用衍生工具交易誕生于1993年,由日本信孚銀行(Bankers Trust)為了防止貸款遭受損失而發行,是一種兌付金額取決于特定違約事件的債券。由于巴塞爾協議Ⅰ頒布于信用衍生工具出現之前,在監管上必然存在著不足。

由于當時的條件限制,巴塞爾協議Ⅰ在風險權重的分配上,存在著在現在看來不夠合理的地方。巴塞爾協議Ⅰ附錄二《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風險權數》規定:對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國家內的注冊的銀行的債權以及由OECD國家內注冊銀行提供擔保的貸款,適用的風險權數為20%;對私人機構的債權,對OECD以外的國家的法人銀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債權,適用的風險權數為100%。這種過于粗略的分類方式無疑并不能準確地反映債權的信用風險,例如,一家在OECD成員國注冊信用等級為A的銀行的信用風險完全有可能大于一家在非OECD成員國注冊但信用等級為AA的銀行的信用風險。在信用衍生工具市場上,信用衍生工具的定價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參照資產的信用等級,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和巴塞爾協議Ⅰ的風險權重分配的不兼容,使得銀行可以利用信用衍生工具來獲得資本減讓。

例如,在巴塞爾協議Ⅰ的前述規定下,假設銀行A向非OECD國家的信用評級為AAA的公司B發放了一筆貸款,銀行A所需提取的資本準備應為:資本對加權風險資產的目標標準比率×適用的風險權數 = 8%×100%=8%。

由于公司B的信用等級很高,針對這筆貸款的信用衍生工具的定價完全可能會比較低,在引入信用衍生工具的情況下,可以大大地減少其資本準備,如果獲得資本減讓帶來的收益高于購買信用衍生工具的成本,銀行A就有動機這樣做。

現在假設銀行A在向公司B發放貸款的同時,向注冊于OECD國家內的另一家銀行C購買了針對于這筆貸款的信用違約互換,一旦公司B違約,銀行C將承擔向銀行A進行支付的義務,這樣,這筆貸款的信用風險就轉移到了銀行C,由于銀行C注冊于OECD國家內,因此對于銀行A來說,對于這筆貸款適用的風險權數就變為了20%,所需提取的資本準備變為了8%×20%=1.6%,獲得的資本減讓為6.4%,減去購買信用違約互換的成本即為所獲凈收益。

可見,在巴塞爾協議Ⅰ下,利用信用衍生工具可以減少一些不夠合理的資本要求,提高銀行的資本處置效率,即:如果銀行認為風險加權為50%或100%的資產的實際風險小于其風險加權系數所反映的風險,并且風險減讓收益高于風險轉移成本,銀行就可以通過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將信用風險轉移給風險加權為20%的金融實體從而獲得資本減讓。事實上,這也是銀行利用信用衍生工具的原因之一。

三、巴塞爾協議Ⅱ對巴塞爾協議Ⅰ的修正

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簡稱巴塞爾協議Ⅱ,Basel Capital Accord Ⅱ)中,在對風險權重的具體分配及利用信用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緩釋上進行了比較大的修正。

首先,巴塞爾協議Ⅱ修正了巴塞爾協議Ⅰ過于粗略的基于金融實體是否屬于OECD國家的風險權重分配方法,代之以基于信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結果的風險權重分配方法。在計量信用風險的標準法(Standardized Approach)中,對銀行的債權的風險權重分配,各國監管當局可以在兩個方案中選擇實行。方案一,對銀行的債權將得到比其所在注冊國債權差一個檔次的風險權重。根據國家的風險權重及具體相關細則,方案一的風險權重分配如下:

方案二,以銀行的外部評級為基礎來確定風險權重,對未評級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50%。方案二的風險權重分配如下:

對已評級公司債權、包括對保險公司債權的風險權重如下:

其次,在標準法的信用風險緩釋部分,對于利用信用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緩釋從而獲得資本減讓也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首先,信用衍生工具是直接、明確、不可撤消和無條件的,并且監管當局對銀行在關于風險管理程序方面特定最低操作要求感到滿意,監管當局才可允許銀行在計算資本要求時考慮這類的安排。并且只有在提供擔保和信用保護的實體的風險權重比較低時,才可以允許資本要求降低。其次,交易對象受保護部分的風險權重,與擔保方或提供信用保護方相同,而未受保護部分仍保留對應交易對象的風險權重。第三,信用衍生工具必須是信用保護提供者(Protection Provider)的直接負債,而且必須明確對應具體的風險暴露。第四,只對信用違約互換(Credit Default Swaps)和總收益率互換( Total Return Swaps)提供的信用保護予以認可,其他類型的信用衍生工具不予承認。第五,對于第一違約的信用衍生工具和第二違約的信用衍生工具,巴塞爾協議Ⅱ也做出了不同的規定。

和巴塞爾協議Ⅰ相比,巴塞爾協議Ⅱ無疑能更準確地反映金融資產所面臨的信用風險,對利用信用衍生工具來獲得資本減讓也作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由于消除了信用評級結果和風險權重分配的不兼容問題,在競爭比較充分的市場上,購買信用衍生工具的成本應大致相當于獲得資本減讓的收益,因此,銀行利用信用衍生工具來獲得資本減讓的動機也就不存在了。

四、對我國引入信用衍生工具的啟示

我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主席卡如納的一封信中指出,“在十國集團2006年底開始實施新協議的幾年內,我們仍將繼續執行1988年的老協議。然而,為提高資本監管水平,我們已對現行的資本規定進行了修改,將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內容(即: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內”。2010年~2012年,中國銀行業將逐步實施巴塞爾協議Ⅱ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要求,但整體仍在巴塞爾協議Ⅰ的框架內。

在巴塞爾協議Ⅰ框架內,如果信用衍生工具交易發生在銀行和非銀行機構之間,整個銀行業的資本壓力可以得到緩解,但是如果交易發生在銀行與銀行之間,最終的效果則完全相反。從信用衍生工具購買者的角度看,轉移信用風險無疑可以獲得資本減讓以緩解資本壓力,在前述案例中,資本準備從8%降到了1.6%;但從信用衍生工具出售者的角度看,由于其承受了信用風險,因此其應增加相應的資本準備8%。從整個銀行體系的角度看,資本準備反而多提了1.6%,雖然這有助于風險的優化配置提高金融效率,但同時會增大整個銀行業的資本壓力從而導致一部分效率損失。

為了促進金融創新,提高金融體系效率,在我國應當發展信用衍生工具。在我國銀行業仍執行巴塞爾協議Ⅰ的時期內,為了避免信用衍生工具增大整個銀行業資本壓力的可能,可以考慮在整體執行巴塞爾協議Ⅰ框架的前提下,對于信用衍生工具的監管執行巴塞爾協議Ⅱ的監管要求。在巴塞爾協議Ⅱ只認可信用違約互換和總收益率互換的前提下,應考慮在我國首先發展信用違約互換。在國際市場上,信用違約互換是最早也是最重要的信用衍生工具,其標準化程度比較高,定價比較簡單,其他信用衍生工具也是在其基礎之上發展起來的,在我國對其加以優先發展可以借鑒國際經驗并為將來發展其他形式的信用衍生工具作好準備。

如果對信用衍生工具的監管仍適用巴塞爾協議Ⅰ,在注意信用衍生工具可能會增大整個銀行業資本壓力的同時,還應注意信用衍生工具帶來的其他風險,正如巴塞爾協議Ⅱ第86段所說,“盡管使用風險緩釋技術可降低或轉移信用風險,但同時它可使銀行承擔其他的風險,如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因此,銀行采取嚴格的程序和步驟控制這些風險是很有必要的”。

參考文獻:

[1]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管委員會: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1988年7月

[2]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Overview of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2003年4月

第7篇:巴塞爾協議2范文

金融危機催生新巴塞爾監管規則

眾所周知,資本是商業銀行抵御風險的最后一道防線或者緩沖器,資本覆蓋風險是國內外商業銀行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但是,在這次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前,國外商業銀行有意無意地忽視了這個基本道理。銀行表外實體(SPV)迅速膨脹,真實杠桿率大幅上升,銀行預期損失、非預期損失被嚴重低估,按照巴塞爾銀行委員會原有資本監管的要求,銀行有限的資本根本不能有效覆蓋流動性風險、衍生產品風險和交易賬戶風險。整個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明顯加大,最終導致“二戰”后最嚴重的金融危機爆發。在這樣的背景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自2009年開始提出了涵蓋交易賬戶、表外業務、市場風險、資本監管和流動性監管的一系列政策建議。其中《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征求意見稿)兩份關鍵性政策文件,被業界稱為“巴塞爾協議Ⅲ”的核心。該協議的草案自提出到最終通過只有短短一年時間,并將于2010年11月在韓國首爾舉行的G20峰會上獲得正式批準實施。“巴塞爾協議Ⅲ”的核心有三個方面:強化資本監管、引入杠桿比率、建立流動性監管標準。

強化資本監管。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在資本結構監管指標中要包括普通股權益占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一級資本占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總資本占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以及普通股權益占一級資本的比例。“巴塞爾協議Ⅲ”還強化了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工具合格性標準,重新定義了資本扣除和調整項目,并統一在普通股權益層面上實施扣除,強化了提高資本結構透明度的要求。強調要建立反周期資本監管框架,對系統重要性大型金融機構要建立額外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充足比率方面,根據“巴塞爾協議Ⅲ”規定,作為“核心”的一級資本,商業銀行普通股比率最低要求將從目前的2%提升至4.5%,另外還需要建立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0〜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商業銀行更寬泛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則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在“巴塞爾協議Ⅲ”框架下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總資本的充足率分別設置為4.5%、6%、8%,根據“巴塞爾協議Ⅲ”規定,銀行需要在2015年前達到最低資本比率要求;而對緩沖資本的落實,銀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分階段落實。

在引入杠桿率監管方面。高杠桿是銀行脆弱性的根源所在,在高杠桿率的情況下,很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仍然保持了高水平,使風險的積累更加隱蔽。吸取這次國際金融危機的教訓,“巴塞爾協議Ⅲ”提出引入杠桿比率監管標準作為資本充足率監管補充工具。具體的杠桿率標準尚未確定,巴塞爾委員會正在全球范圍內協調杠桿比例的計算規則。但是在2010年7月各國央行行長和監管機構主管初步同意對3%的一級杠桿率進行平行測試,基于平行期的測試結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進行最終調整,在2018年1月1日進入新協議的第一支柱部分。

在流動性監管方面。巴塞爾委員會《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征求意見稿)中設置了兩個監管標準,即流動性覆蓋率指標和凈穩定資金指標。前者是為了確保銀行機構有足夠的優質流動性資源以應對短期流動性風險,后者則是為建立一種激勵機制促使銀行運用更加穩定、持久和結構化融資渠道提高長期應對流動性風險的能力。

“巴塞爾協議Ⅲ”出臺對銀行業的挑戰

“巴塞爾協議Ⅲ”是對全球資本標準的根本強化,對長期金融穩定與增長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將在相當程度上改變全球銀行業的生存環境,無論對國際銀行業還是國內商業銀行都是巨大挑戰。

從國際銀行業來看,“巴塞爾協議Ⅲ”出臺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投資者對銀行業前景短期看淡。按照新協議的要求,一些國際性銀行將減少銀行股息派放,投資者對銀行業盈利前景表示擔憂。這些擔憂已經影響了金融市場投資者的行為,2010年9月12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巴塞爾協議Ⅲ后,當日美國標普500金融分類指數重挫2.4%,摩根大通、美國銀行、瑞銀等銀行股跌幅在2.2%至5.7%不等。

銀行補充資本的壓力增加。在新協議實施之后,大部分美國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可能會低于6%,銀行業的再融資甚至可能觸發新一輪的危機。盡管長期來看新協議增強了銀行盈利能力,但短期來看對歐洲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是一個打擊。在德國,至今仍有3000多家銀行,其中60%以上是總資產不超過3億歐元的中小型銀行,中小銀行在資本金充足率方面要比大銀行更為緊張。某些歐洲大型銀行,德意志銀行、愛爾蘭聯合銀行、愛爾蘭銀行和奧地利第一儲蓄銀行也將陷入資本充足率不能滿足新規定的麻煩。

影響經濟增長進程。作為一種監管手段,這個協議把銀行一級資本金比率總要求提升到7%,以提升銀行應對經濟動蕩時的緩沖能力,這個數量相當于現在標準的三倍。額外的這部分儲備資本減少了銀行的信貸能力,短期內可能會影響到很多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

從國內銀行業來看,“巴塞爾協議Ⅲ”出臺的短期影響較小,但考慮到中國經濟和銀行業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其長期影響不容忽視。

短期而言,多數國內銀行都已經滿足了新的監管要求。我國銀行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已可以覆蓋“巴塞爾協議III”的要求。根據2010年中報數據,中國的大中型銀行資本充足率均超過10%,核心資本充足率也在8%以上,平均撥備覆蓋率則超過150%,銀行業的安全性指標遠高于歐美銀行。16家上市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都在6%以上。國內大型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底線為7%,資本充足率底線為11.5%,中小股份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底線為10%。但是,長期看,如果監管標準進一步提高,則會給商業銀行資本帶來很大壓力。有關機構的一個測算顯示,在一定假設背景下,如果超額資本為零,那么2013年上市銀行資本缺口為350億元,2016年為2467億元。如果超額資本為2%,那么2012年有近2900億元的資本缺口,2016年的缺口為1萬億元以上。如果超額資本為4%,2011年將會有3827億元的缺口,2016年的缺口將在2.5萬億元以上。

長期看,“巴塞爾協議Ⅲ”為中國銀行業風險控制敲響了警鐘。目前,中國銀行業的主要收入來源還是高資本消耗的信貸業務利差收入。經過兩年寬松貨幣政策的實施,特別是2009年以來銀行業近17萬億元的天量信貸投放,銀行業的隱形債務和不良資產風險在大幅度提升。一些不良的地方融資平臺巨額債務,以及一些城市嚴重泡沫化的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懸在中國銀行業頭上隨時可能滑落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在這種情況下,中國銀行業面臨著以新巴塞爾協議實施為契機,提升風險管理能力,推進戰略轉型的艱巨任務。

中國銀行業監管面臨巨大挑戰。我國對于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等監管要求甚至超出“巴塞爾協議Ⅲ”的標準。在這次國際金融危機中,我國銀行業表現“風景這邊獨好”,與銀行業有效的監管直接相關。在新的國際監管變革趨勢下,中國銀行業監管面臨著巨大的挑戰。監管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更穩健地推動金融創新。作為一個快速發展中的新興大國,現階段我們面臨的更大問題是金融自由度不夠、金融創新不足的問題。金融監管部門要在推進新監管要求實施的同時,堅持以監管促進發展、以監管促進創新、以創新促進銀行業競爭力提升為指導原則,前瞻性地制定和實施有效風險監管政策。為創新創造一個寬松環境的同時,加強風險監管和創新引導,使創新保持正確方向和適當速度。同時,根據中國經濟和金融業創新發展的需要,創新監管理念、監管體制和監管方式,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

中國銀行業應對“巴塞爾協議Ⅲ”的策略

作為世界第二經濟大國和巴塞爾委員會成員,中國銀行業監管必將引入和執行新規則,國內監管標準在未來可能進一步提高,要求國內商業銀行必須采取相應措施,加快戰略轉型。

制訂和實施科學的銀行業發展戰略

針對“巴塞爾協議Ⅲ”的推出,國內商業銀行在戰略層面上要給予高度重視。要加快實施“巴塞爾協議Ⅱ”步伐,密切跟蹤新監管政策制訂進程,深入研究“巴塞爾協議Ⅲ”相關政策文件。同時根據監管政策的變化趨勢,制訂和實施科學的銀行發展戰略。在資本管理方面重點采取三方面措施。

明確資本管理目標。國內銀行應根據發展戰略確定的風險偏好,前瞻性的制定資本管理規劃,明確與發展戰略相匹配的經濟資本配置目標,處理好經濟資本管理與監管資本約束的關系。監管資本體現的是監管要求,經濟資本體現的是銀行內部落實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如果監管資本大于經濟資本,表明風險的資本覆蓋充足但同時也是資本的閑置和浪費。如果監管資本小于經濟資本,則表明風險的資本覆蓋不足。要從經濟資本的預算、配置、監控以及考核機制等各方面做出具體安排,通過經濟資本配置政策有效指導銀行經營發展過程。

多渠道補充資本。除了依靠股東的正常性資金補充、發行次級債等工具外,要對其他資本工具,比如定向增發、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等進行深入研究,逐步拓展資本補充渠道,形成多元化、多途徑的資本補充機制,改善商業銀行資本結構。

提高資本使用效率。商業銀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優化資產負債結構、盈利結構、業務結構、客戶結構,提高資本使用效率。應以實施新資本協議Ⅱ項目為契機,加快推進經濟資本管理進程。堅持經濟效益為核心,提高資產定價水平,追求穩定的資本回報,為股東創造更大價值。

加快轉變商業銀行業務增長方式

適應實施“巴塞爾協議Ⅱ”,以及“巴塞爾協議Ⅲ”提出的新的監管要求,國內商業銀行必須積極推進業務增長方式轉變。

積極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在資產業務結構方面,商業銀行要積極推動信貸業務創新,加大對不占用或少占用信貸資源的替代產品的創新和營銷力度,比如投資銀行業務、托管業務等,提高資產業務風險資產回報率。在信貸額度極其有限的情況下,做好信貸資源的合理配置、拓展短券和中票等信貸節約型市場、優化表外資產業務結構。零售業務具備低資本消耗的特點,新資本協議標準法對滿足規定的四項標準的零售資產風險敞口給予75%的風險權重,內部評級法中通過改變相關性函數計算公式調低了資本要求,銀監會有關監管指引中也規定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因此通過發展零售銀行業務可以一定的資本推動更大的業務規模。在負債業務結構方面,零售業務的主體是個人,客戶數量眾多且分布廣泛,具備高度的風險分散特征,個人行為特征在統計學意義上是可以預測的。因此要增強存款的穩定性,必須加大零售儲蓄存款的拓展力度。同時為穩定負債結構,還可通過發行金融債券等方式,改善凈穩定資金比率。

深入調整收入結構。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是國際大銀行的通行做法,也是適應實施“巴塞爾協議Ⅱ”以及“巴塞爾協議Ⅲ”新的監管要求的必然選擇。中間業務發展水平已成為評價好銀行的十分重要的標準,發展水平越高的銀行非利差收入占比越高。中間業務的擴張一般不增加銀行風險資產規模,用于覆蓋非預期損失的經濟資本占用少,風險扣除低,盈利能力強。中間業務的覆蓋面廣,具有產品差異性大、價格敏感度低、復制難度高和增長潛力大的特點。在資本監管日趨嚴格的市場環境下,國內商業銀行要大力拓展財富管理、私人銀行、、財務顧問等中間業務,有效緩解資本瓶頸約束,促進銀行盈利模式的轉變。

加快調整客戶結構。一方面要繼續穩定和提高來自大中型客戶的綜合效益。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大中型企業脫媒日益明顯,企業集團資金集中化管理趨勢日益突出,商業銀行傳統存貸業務面臨巨大挑戰。對于大中型客戶,未來重點應放在保持傳統業務適度發展的同時,積極拓展投資銀行、現金管理、國際貿易融資、套期保值等新興業務,提高銀行綜合收入。另一方面要積極拓展中小企業業務。小企業客戶分布廣泛,風險集中度低;小企業股權結構簡單、融資需求以短期流動資金為主,期限較短,累積信貸風險的可能性較小;銀行在融資價格方面有較大的主動權和議價空間,利率通常上浮,且往往可附加條件,還可帶動收費業務等交叉銷售,能夠獲得較大的利潤空間;在傳統“貸大貸長”的模式下,小企業業務未受到充分重視,發展潛力巨大。

樹立資本約束的經營發展理念

第8篇:巴塞爾協議2范文

關鍵詞:新巴塞爾協議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

1引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4年2月頒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同年3月1日開始實施,該《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最遲要在2007年1月1日達到最低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在過渡期內,商業銀行要實施切實可行的資本充足率分步達標計劃,并報告銀監會。由此,我國開始進入真正嚴格意義上的資本充足率監管階段。

2巴塞爾協議的演變

2.11988年《舊巴塞爾協議》

20世紀70年代以來,伴隨著金融自由化的飛速發展,跨國金融機構層出不窮,金融國際化突顯,促使金融風險進一步加大。此時加強金融的跨國監管合作,促進各國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顯得尤其重要。在這種背景下,以“十國集團”為首的央行代表在國際清算銀行的發起下,在瑞士的巴塞爾開會,并建立了常設監管機構―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通過了《關于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即《舊巴塞爾協議》。

《舊巴塞爾協議》把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突出強調了資本充足率的標準及其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重要意義,使得全球銀行經營從注重規模轉向注重資本和資產質量等因素。

2.22004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20世紀末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使得《舊巴塞爾協議》的缺陷暴露,巴塞爾委員會在廣泛征求各國銀行業和監管當局意見的基礎上,對協議進行了多次修改,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并從2006年底開始在成員國推廣實施。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重新確立了資本的監管的三大支柱: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的監管和市場約束,三大支柱相互協調,相互促進。

2.3次貸危機以來巴塞爾協議的新發展

次貸危機爆發后,人們對巴塞爾協議的爭論更加激烈。主要集中在新協議的監管框架具有親周期性和新協議缺乏對流動性風險的管理。基于以上問題,巴塞爾委員會于2008年6月出臺了《公允價值的度量與建模》,提高公允價值的評估。2008年6月出臺了《健全的流動性監管原則》,提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和全球監管能力,尤其是在流動性危機中的恢復能力。

3巴塞爾協議Ⅲ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3.1對我國商業銀行的長期影響

從目前我國銀行業的主要收入來源仍是高資本消耗的信貸業務利差收入來看,嚴格的資本計提要求將會大大抑制商業銀行的信貸擴張沖動,傳統的依賴信貸規模高速增長的業務模式將面臨考驗。一方面,高質量的資本要求和信貸增長促使銀行減少分紅派息的力度,同時股權融資將取代次級債融資成為銀行的主要融資手段;另一方面,面對新的國際監管框架,中國銀行業的經營模式轉型也勢在必行。

3.2逆周期影響

自2004年引入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以來,中國宏觀經濟運行一直處于上升期,以這一期間的現實風險所計算出的資本充足率水平,很可能會低估銀行在完整經濟周期中所面臨的真實風險。中國銀行業沒有將逆周期資本準備考慮在內,因此,如果經濟周期處于下行階段,即使是維持《巴塞爾協議Ⅱ》的標準,中國銀行業也有可能面臨較大的達標壓力,更不用說新協議所制定的更高的標準。

3.3我國商業銀行仍有提高杠桿率的空間

雖然去杠桿化已經成為金融危機以后歐美銀行的主旋律,但是由于中國銀行業面臨與歐美銀行完全不同的經營環境和發展階段,所以應當辯證地看待杠桿率水平。杠桿率的高低與資產利潤率的高低具有相關性,適當地提高杠桿率可以提高銀行的利潤率。適度擴大表外業務,可以減少銀行的資本占用,也可以成為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應在防止投機性衍生品擴張的基礎上,建立起穩定的多元化經營模式。

3.4新資本監管制度將會提高我國銀行業經營的穩定性

在巴塞爾協議Ⅲ的中國版中,銀監會還加入了撥備覆蓋率指標。150%的撥備覆蓋率即使不能覆蓋未來的全部不良貸款,也至少能保證銀行資產風險在短期內不會集中爆發。經過多年的商業化改革,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遠超從前,這也將在很大程度上保證我國銀行業的穩健經營。

4新巴塞爾協議對我國商業銀行影響的對策

4.1建立長效的多渠道資本補充機制

為適應市場的發展和競爭的需要,商業銀行有擴大規模的內在要求,迫切需要開拓資本補充渠道,保證資本的持續充足。商業銀行可以通過以下渠道籌集資本:一是引入戰略投資者;二是在境內外上市募集資本,或通過增發股票進行再融資;三是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工具補充附屬資本;四是控制利潤分配,提高未分配利潤補充資本。

4.2建立逆周期資本監管框架

逆周期資本監管的框架基于這樣一個事實:信用風險產生于信貸快速擴張時期,但顯現于經濟衰退時期;但按照現行的資本監管方法,經濟上行期資本要求下降,經濟衰退期資本要求卻上升,擴大了經濟周期的波動幅度。

為降低銀行體系與實體經濟之間的這種正反饋效應,要做到以下四個方面:一是緩解最低資本要求的過度周期性波動;二是建立前瞻性的貸款損失準備制度;三是通過擴大留存資本推動銀行建立超額資本;四是建立與銀行信貸過度擴張掛鉤的逆周期超額資本要求。

4.3加快銀行業轉型步伐

通過優化資產結構和調整業務結構,大力發展零售銀行、中間業務等不需動用銀行自身資本的業務,推動中間業務加快發展,進一步提高手續費、傭金和非信貸資產收益比例,提高銀行定價能力,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重,逐漸建立起多元化的盈利模式,對包括資產證券化、表外風險敞口和交易賬戶活動提出資本要求,提高一級資本的質量。商業銀行須穩步開展金融創新,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發有特色的新產品和新業務,避免低水平同質化競爭,提高綜合盈利能力。

4.4調整客戶結構,培育市場氛圍,為業務轉型創造合理的客戶理念和需求

就大中型企業而言,傳統商業銀行業務已經不足以滿足其需求。商業銀行在拓展業務的同時,可以根據企業自身情況為其量身定做產品。在一定情況下,甚至可以創造出企業需求,以提高銀行經營收入。對于中小企業業務,客戶風險集中度低、融資需求以短期流動資金為主。銀行在該類業務中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對于個人客戶,商業銀行應側重市場氛圍的培育。通過提高客戶的風險意識和對理財產品的了解,為資產證券化和個人金融服務的發展提供先期保證。此外,對于高凈值人士,銀行還應該大理開展財富管理、私人銀行、財務顧問等中間業務,促進自身盈利模式的轉變。

結論

《巴塞爾協議Ⅲ》代表了全球銀行業監管強化的新趨向,對國際銀行業的長期穩定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但對中國來講,對該協議的實施應持較為謹慎的態度,必須充分評估其在長期內對中國銀行業以及經濟運行可能產生的影響,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各行應根據本行情況,不要盲目引進和實施。建議在新協議的框架內,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對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及實施進程進行充分的研究和規劃,在強化銀行監管的同時,避免對中國宏觀經濟運行產生負面影響,以真正達到促進銀行業長期穩定發展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喬銀、王斌驀.論巴塞爾協議的演進及其改革發展[J].現代商貿工業,2010(16)

第9篇:巴塞爾協議2范文

剛剛過去的這輪金融危機改變了全球銀行業的競爭格局,在危機中受重創的歐美銀行業正在面臨一個根本性的結構調整。相對歐美同行而言,中國銀行業雖然安然度過了這場危機,但是卻無法避免國際新監管制度變化帶來的影響。中國最近公布的“十二五”規劃建議中強調,“參與國際金融準則新一輪修訂,提升我國金融業穩健標準。”與此同時,中國銀監會上報的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已獲國務院批復,具體指引已進入最后一輪意見征詢階段。這意味著去年9月份制定的巴塞爾協議Ⅲ的監管精神,正融入到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之中。這對中國銀行業意味著什么?銀行又該如何應對?

改革的方向和原因

一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暴露了監管體系的很多不足,對金融監管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重大挑戰。危機之后各方展開了深入的討論,探索如何改進新巴塞爾協議(巴塞爾協議II),構建更完善的監管框架。很快,各方就宏觀審慎、逆周期、風險的識別和準確計量等方面進行監管改革達成了共識,形成了巴塞爾協議III監管框架,作為對巴塞爾協議II的補充。

和巴塞爾協議II相比,巴塞爾協議III最大的變化,當屬對資本尤其是核心資本的充足率及其構成做出了更嚴格的限定。危機表明,資本質量和資本的數量同樣重要。在金融創新和銀行規模擴張的背景下,歐美銀行危機前的資本中包括大量的隱含風險的混合型債務工具。新的框架重新定義了可以被認可的資本類別,加強了資本在危機時的清償能力。

危機之前的商業銀行業務日益復雜,新的創新金融衍生工具不斷涌現,大量的風險從表內轉到了表外,或者是從金融體系的一個環節轉到另一個環節。與此同時,現有的風險計量工具卻無法有效地捕捉到這些業務和工具中潛在的風險。針對這一問題,新的框架大幅加強了對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的覆蓋和計量要求。同時,在消除監管在不同地區和行業的差異方面做出了努力。

新框架同時引入了反周期“動態”監管概念,建立反周期超額資本以及跨周期的模型參數設定,從而打破銀行體系與實體經濟之間的“正反饋”循環。

除此之外,新框架還重新引入傳統的無風險調整的杠桿率工具,用于防止金融機構規模的過度擴張。因為在金融工具創新和流動性過剩的背景下,危機前歐美國家的消費者和金融機構杠桿率普遍偏高,累積了大量風險。

新的框架的重大變化還表現在首次提出了短期和長期兩層次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強調了資金期限結構的重要性。通過對流動性指標的監控,旨在避免這次危機中出現的由于資金期限結構錯配所引發的流動性風險。

這次危機之中,由于一些歐美大型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造成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動蕩。針對這些“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機構,新框架引入了“系統重要性銀行”這一概念,對業務規模較大、業務復雜程度較高,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或經營失敗將會對整個銀行體系帶來系統性風險的銀行,做了特別的更嚴格的要求。

對比之后不難發現,和巴塞爾協議II相比,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有顯著的提高,勢必對全球銀行業帶來深遠的影響,這一點對歐美銀行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對于中國銀行業的影響又有多大、體現在哪些方面呢?

資本充足情況的不確定性

對于歐美銀行來說,新協議首先的影響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對銀行資本數量要求,尤其是高質量的一級資本數量的要求。為了滿足新的資本要求,未來幾年全球銀行將面臨巨大的融資壓力,據測算,融資規模可能會達數千億美元。而同補充資本帶來的成本提升相比更嚴峻的是,銀行面臨著巨大的業務模式轉型壓力。銀行將面臨漫長的去杠桿化過程,從“發起-分銷”的經營模式向傳統的“發起-持有”模式回歸,許多過去為銀行創造大量利潤的創新業務成本將大幅增加,甚至因為流動性要求使得有些業務無法開展。

如果從上述角度來看,新框架似乎對中國銀行業影響不大,至少短期來看西方同行面臨的難題對于中國的銀行來說并不嚴重甚至不存在。首先,從資本充足指標來看,銀行市場化改革以來,中國的銀行監管部門采用了較為審慎的資本監管制度,所設定的資本充足指標已經接近巴塞爾協議III的要求。經過最近的幾輪銀行融資,在合理信貸擴張的情景下,多數銀行所面臨的資本缺口較小。在資本質量方面,中國銀行的資本結構較為簡單,留存收益和普通股構成了一級資本的大部分,因此資本質量較高。其次,中國銀行業的業務模式實際上仍屬于傳統意義的業務模式,以存貸業務為主,很少涉及衍生金融工具。同時,在高額儲蓄率的背景下,中國銀行業長期以來享受著來自于居民存款的充足流動性,對批發市場融資渠道依賴較小。

如此看來,巴塞爾協議Ⅲ這個讓歐美同業如臨大敵的監管框架,對于中國銀行業來說真的可以輕松應對嗎?如果進一步分析中國銀行業資本和風險管理能力和潛在的風險情況,會發現事實比看上去的可能更復雜。

過去幾年中,國內主要銀行在巴塞爾協議II的實施和達標上投入了大量資源,取得了巨大的進展。要求或自愿實施巴塞爾協議II的銀行,普遍開發了以內評法和VaR為代表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管理工具,并進行了第二支柱框架的開發和實施。從舊資本協議體系轉為巴塞爾協議II體系,再到引入巴塞爾協議III的監管思想和指標,代表著中國的風險和資本監管正與全球監管體系接軌,相應的是對國內銀行的風險和資本管理能力要求的持續提升。

表面看來,國內主要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與巴塞爾協議II或III的要求相比或許相差不遠,但實際上,中國銀行目前顯示的資本充足率與巴塞爾協議III所討論的資本充足率指標并不直接可比。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上,中國目前使用的計算方法參照的還是舊資本協議的方法,在風險加權資產的組成上僅包括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不包括操作風險。而巴塞爾協議III除了補充和修改的部分外,沿襲了巴塞爾協議II的框架,要求為更多類別的風險準備資本。如果僅把忽略的操作風險部分考慮進去,中國銀行業的新增資本要求就可能增加10%以上(操作風險占第一支柱風險敞口比例根據銀行的大小和類型有所不同,但對于中國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來估算,10%的占比并不算是保守的估計)。

當然,總體的資本要求是否會增加、增加多少很大程度上還是取決于信貸資產的質量。對于信貸資產質量較高的銀行,過渡到巴塞爾協議II內評法可能會節約信用風險的資本。在撥離了歷史壞賬包袱之后,近些年來中國銀行業的不良率逐年下降。然而,從跨周期的監管精神來看,銀行還是應該審慎設定模型中關鍵參數,這也是巴塞爾協議III再次強調的理念之一,即應綜合考慮銀行業歷史上的損失規模,宏觀經濟的發展階段,信貸組合中存在的隱患等各種因素來進行評判。國內多家商業銀行即將開始實行巴塞爾協議II,結果如何我們還需拭目以待。

即使各家銀行順利過渡到巴塞爾協議II的標準,不需要額外補充資本,過渡之后仍有很大不確定性。過渡到新資本協議后,加權風險資產開始對風險敏感,信貸質量的惡化將很快反映到資本充足率的變化上。考慮到過去兩年中信貸的激增,大量地方融資平臺貸款和房地產貸款敞口以及接下來宏觀調控緊縮的大背景,中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情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對中國銀行業的長期影響

中國金融市場化改革處在不斷發展之中,銀行業務結構將逐步多元化和復雜化,而競爭格局也將逐步國際化。因此,我們更應該用長期、動態的視角來衡量巴塞爾協議Ⅲ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從長期來看,基于巴塞爾協議II基礎上的巴塞爾協議III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是全面而深遠的。

首先,新框架會對銀行業務規模的增長和盈利產生長期壓力。中國銀行業長久以來一直把業務規模增長作為最主要的經營目標。從短期來看,銀行規模增長的主要動力仍將來源于信貸規模的擴張。新框架在提升資本要求、進一步降低杠桿率的同時,新的撥備率指標也將顯著提高信貸成本,造成利潤的下降,隨之帶來的資本累計的減少將約束資產規模的增長。另外,不僅傳統的信貸擴張發展模式將遇到阻礙,銀行還將發現隨著從舊巴塞爾協議風險敞口計算口徑,逐步轉軌到巴塞爾協議II和III的口徑后,一些銀行原本計劃中的重點發展業務的盈利性將大幅降低,如交易賬戶業務和貿易融資等表外業務。

中國銀行業也在尋找非銀行業務外的收入來源,近些年來紛紛成立保險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類金融公司。新的監管框架引入了全行業監管的理念,要求銀行母公司在一級資本中對參股其他金融機構的股權進行一定扣除,隨著銀行逐步擴大其在其他金融機構的股權規模,新資本要求的影響將逐漸顯現,隨之對應的可能是對現有組織結構和治理結構的轉型,例如轉為類似于臺灣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其次,新框架使得動態環境下銀行收益的不確定性增加,同時進一步放大資本約束效應。在資本、撥備和流動性等多重指標的要求下,銀行收益和償付能力將變得更加敏感。例如當信貸資產質量惡化時,在150%不良貸款覆蓋撥備指標的作用下,不良貸款的增加將以1.5倍的速度直接轉化為當期收益的減少,進而減少當期留存收益。

與此同時,在新資本協議框架下,信貸資產質量的惡化,將進一步轉化為風險加權資產的提升。在資本要求增加、資本供給減少、資本充足率要求提高的共同作用下,信貸資產質量的惡化會加速轉化為額外的融資要求。

此外,新框架將對不同類型銀行之間的競爭格局產生影響。結合三方面的信息:1)銀監會對于不同類型銀行的區別要求;2)不同類型銀行目前合規缺口的區別;3)不同類型銀行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的區別,我們認為:

短期來看,除五大行以外的中小銀行受影響較大。如圖2,基于上市銀行的數據顯示,從靜態的角度看,為了滿足銀監會對中小銀行的償付能力指標要求,中小銀行要彌補0.4%的一級資本和0.8%的總資本,按照2010年第三季度的風險加權資產規模,分別對應約300億元和600億元人民幣。中小銀行從實施到達標有5年的緩沖期。從動態角度來看,這部分資本缺口一部分可以用利潤的累積來完成,但仍然面臨著一定規模的融資壓力。

從另一項新指標撥備率(撥備/信貸余額)來看,中小銀行面臨的差距更大。中小銀行的不良率和大銀行相比較低,在新的無風險調整撥備指標8要求下,中小銀行將產生巨大撥備缺口。根據測算,以2010年上半年為基準,中小銀行需要額外補充相當于當期稅前利潤61%的撥備額。不過,類似于充足率指標,中小銀行有5年的緩沖期,可以逐步提高撥備水平。

不過從中長期來看,中小銀行在信貸業務上的盈利能力優勢可能將逐漸顯現。雖然中小銀行短期內將面臨融資的壓力和額外撥備帶來的利潤的下滑,但對中小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將長期低于作為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大銀行。更為重要的是,在息差接近的情況下,上市的所有銀行中中小銀行顯示的信貸組合質量(用不良和關注類貸款占比表示)明顯優于大銀行,在加權風險資產計算方法過渡至內評法后,信貸質量轉化為較少的資本需求和較高的單位風險加權風險資產回報。

如圖3所示,基于2010年上半年末的信貸結構測算表示,輕度的壓力情景(25%比例的關注類貸款信用等級惡化,遷徙至不良,相當于大銀行0.85%不良率和中小銀行0.28%不良率的上升。按照目前正在進行的地方融資平臺貸款清理情況,僅地方融資平臺貸款所暗含的不良增加就已經超過了情景所使用的數字)會使得大銀行51%的當期收益化為烏有,而中小銀行受到的影響則很小。

積極應對

綜上所述,基于巴塞爾協議II基礎上的巴塞爾協議III,代表著發達市場對銀行監管和業務實踐的最新總結和反思,其影響范圍不僅局限在發達國家的銀行業,還將深刻影響中國銀行業。面對新監管框架帶來的長期結構性影響,中國銀行業需要從業務模式上解決收入來源和業務增長問題,同時內部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和資本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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