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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公司特征
一、引言
IPO的成功發行對企業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它不僅可以使公司籌集大量資金投資新項目,擴大經營規模,實現公司戰略目標,且有助于改善公司資本結構和公司治理,實現公司可持續發展,從而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上市公司募股功能的發揮,對促進上市公司快速發展金融論文,提升上市公司的社會貢獻水平也產生了重大影響。但是其發展也存在諸多問題和弊病有待解決,IPO上市公司變更募股資金投向就是其中的問題之一。這是因為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時的《招股說明書》,實際上都是對投資者的一種承諾,投資者據此做出投資與否的判斷。如果投資者決定投資,就等于與上市公司簽訂以招股說明書為內容的投資合同,約定投資人出資,公司方面負責經營管理。所以IPO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的使用方式實際是一種違約行為,這不僅直接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而近年來,中國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行為越來越頻繁,其用途變更已引起了各方人士的高度關注論文參考文獻格式。因此,本文擬在股權分置改革背景下,通過采用公司特征作為主要研究變量,對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進行了實證研究,試圖從中找出某些規律,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供一些幫助和建議。
二、文獻綜述
國外理論界對于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研究已經非常成熟和深入,但是由于國外的股票市場比較健全,監管得當金融論文,幾乎沒有隨意變更IPO募集資金使用用途的現象,所以國外文獻對此的研究也很少,未發現西方關于募資投向變更問題的相關研究成果。國外的大量研究都集中在融資的資本結構、成本、融資順序等方面。但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學者的研究方法和理論基礎。國內對此問題的研究也始于1997年后,市場上出現大量變更募集資金使用用途的現象之后。
關于國內對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我國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從客觀因素和非客觀因素兩個方面進行分析論證。
2、研究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與變更前后公司業績之間的關系,以此分析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變更是“善意”還是“惡意”以及募集資金投向變更對公司業績影響是積極還是消極的。
3、分析了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變更引起的市場反應,檢驗公眾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變更的反應以及影響這種反應的因素有哪些,并對不同種類募集資金變更的顯著影響因素是否不同進行對比分析。
4、從戰略與績效的視角對我國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的多元化與變更的關系進行了研究。分析募集資金投向的多元化程度與變更程度相關關系。
5、對上市公司面對的制度約束分析的較多,缺乏對這些制度約束的形成機制及其歷史演變進行分析。
三、研究假設
張為國、翟春燕(2005)得出了因主觀因素發生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比例大于因客觀因素變更的比例。并進一步說明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中國特殊的制度背景和現實因素所造成的。要改變目前這種現狀,需要改變我國“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完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論文參考文獻格式。2005年4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向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保薦機構、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下發了《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宣布正式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股權分置改革的實行使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手中的股票價值與小股東一樣伴隨著二級市場的價格波動,大小股東的利益基礎一致,這必然促使大股東關心公司二級市場的表現。段特奇(2003)認為上市公司發出的募集資金變更投向公告會在證券市場上產生傳導效應金融論文,引起該公司股價下跌。據此,我們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一: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呈正相關。
如何防止內部人控制及大股東操縱、完善董事會的職能與結構,從而重樹投資者的信心,成為全球范圍內企業所關注和需要解決的問題。于是,人們開始意識到引入獨立董事會制度以強化董事會的職能,確保董事會運作的公正、透明的必要性。從股東投資者層面來看,獨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制衡控股股東,監督經營者。獨立董事有助于保持董事會獨立性,維護所有股東利益,增加股東價值。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能為董事會提供知識、客觀性、判斷和平衡,從全體股東利益出發監督和監控公司管理層。因此,獨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會抑制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行為的發生,我們提出下面假設:
假設二: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與獨立董事比例呈負相關。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現象非常普遍。但在所有發生變更的行業中,以傳統制造業所占比例最大,這是由于傳統制造業處于完全競爭狀態和微利狀態,該行業主營業務利潤率較低,如果把募集的資金用于主業金融論文,給企業帶來的利潤會很小,受高額利潤的驅使,這就使得這些上市公司紛紛放棄原來擬投資項目,而改投其他收益率更高的項目或轉向非實業投資領域以期獲得高利潤。而對于新興行業來說本身主營業務具有很好的前景,公司處于高速發展時期,沒有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動機。因此,可以得出以下假設:
假設三: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與行業具有相關性論文參考文獻格式。
募集資金變更實際上是對IPO公司《招股說明書》中可行性項目的否定,這是上市公司投資決策的失誤,從實質上反映了我國上市公司普遍沒有建立起細致有效的投資決策程序和規范。但這種規范化的決策程序的建立與公司規模是具有相關性的,我們知道公司規模越大,其公司治理結構越完善,也會有科學的規范投資決策機制為其提供支持,對可行性項目的論證相應的較充分。另外,公司規模越大,其受到各項監管也越多,所以不會輕易改變募集資金投向。據此,我們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四: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與公司規模呈負相關。
如果上市公司負債較多金融論文,很可能會盲目的拼湊一些項目,來解決資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募集資金到手后,又找各種理由來說明原來的項目效益差,另外的項目好等來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同時,債較多、財務狀況較惡劣的公司在遇到其他投資項目或是應對公司發展的其他需要時,沒有其他渠道獲得資金,只好使用募集來的資金。也就是說為了“圈錢”欺騙廣大投資者。根據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五: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與公司資產負債率呈正相關。
從以上假設定義本文的變量,如下表:
變量定義
變量
代碼
變量說明
預計符號
因變量
1
發生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0
沒有發生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解
釋
變
量
FS
變更年末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
+
DS
變更年末獨立董事比例
―
INS
傳統行業為1,新興行業為0
LnTA
變更年末資產總額對數
―
DA
本論文主要是闡述我國私募基金現階段的運作狀況及其合法化的研究,分別從五個部分來分析。第一部分,通過與公募基金的對比來分析私募基金的特點及運作優勢,從而顯示私募基金的重要地位;第二部分,從私募基金在我國發展歷程的角度來分析其產生的客觀背景,從而說明私募基金是市場自發創新的產物;第三部分,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趨勢及私募基金的特點和優勢,來分析我國發展私募基金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第四部分,從私募基金的利益保障和違規操作,來分析我國私募基金需要合法化;第五部分,從金融監管的角度來分析我國私募基金要如何合法化。
關鍵詞:私募基金運作優勢合法化
Abstract:Theemergenceofprivateenlistingfundinourcountryisnotonlyinaccordancewiththemacroeconomicsbackgroundofinhabitants’increasingfortune,butalsosatisfyingthoseinhabitantswholookforthewayofreproducingtheirfortune.Thiskindoffundwithstrongmarketfeatureshasgonethroughafrom-bottom-to-topway,whichdiffersfromthepublicenlistingfund.Hence,whenwedealwithsomeso-called“privateenlistingfund”incurrentmarket,weshouldtakeanattitudeofdeferringtorealismandhistory,tonormalizethosesothattheshocktothemarketcanbereduced.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稅收優惠;捐贈制度
文章編號:1008-4355(2011)02-0010-07
收稿日期:2010-02-16
基金項目:2010年貴州省教育廳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地項目“完善我國稅收優惠制度研究――基于非營利組織視角的分析”(10JD20)
作者簡介:李玉娟(1977-),女,貴州遵義人,貴州省教育廳經濟學發展與應用研究中心研究員,貴州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中圖分類號:DF43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2.02
中國非營利組織稅收優惠制度的發展以2008年作為一個分水嶺,就在這一年,旨在促進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稅收優惠法律政策相繼出臺。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同時生效實施;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同時生效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同年聯合下發《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2009年3月10日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金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審核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11月28日財政部印發了《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如此密集的法律措施,與之前已經實施的法律法規存在哪些區別?這些措施會對中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產生怎樣的影響?實踐中這些措施還存在怎樣的問題?本文將在對新舊法規對比的基礎上,結合非政府組織的具體實踐,嘗試對這些問題進行解答,希望能為促進中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略盡綿薄之力。
一、我國非政府組織稅收優惠制度的最新發展
非政府組織的稅收優惠問題屬于非政府組織理論研究的傳統內容。在2008年之前,早已有學界前輩進行過研究。最早的經典論著當屬1999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蘇力等人的著作《規制與發展――第三部門的法律環境》,但這本書涉及第三部門的整個法律環境,并不局限于稅收領域;緊接其后,張守文教授于2000年在《法學評論》發表了《略論對第三部門的稅法規制》一文,專門討論第三部門的稅法環境。這篇文章可以稱得上該領域的奠基之作,后來的研究者幾乎或多或少都受其影響。之后隨著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迅猛發展,對該領域進行研究的人越來越多,但受到當時中國法律現狀的制約,這一時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介紹國外的相關理論和實踐及中國存在的差距。代表性的譯著有:貝爾,布查爾特,艾德勒,等.通行規則:美國慈善法指南[M].金錦萍,等,譯.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7;代表性論文有:安體富,王海勇.非營利組織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與改革取向[J].地方財政研究,2005,(12);代表性碩士論文有:陳麗.我國非營利組織稅制問題研究[D].蘇州大學,2007。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專門成立課題組在《稅務研究》2004年第12期發表文章《非營利組織稅收制度研究》。從一般意義上講,國家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從大的方面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對非營利組織本身的稅收優惠,第二層次是對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企業和個人實行的稅收優惠。本文對2008年新法規的剖析也將從這兩個方面結合法規的具體規定而展開:
(一)對非營利組織本身的稅收優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4項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是免稅收入,但并未給出具體標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回答了“什么是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這個問題。根據該條例第84條的規定,所謂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條例第85條回答了第二個問題:“什么是符合條件的收入”。非營利組織獲得的國家財政撥款、捐贈收入、銀行存款利息以及社會團體所收取的會費免征企業所得稅,但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性活動,無論是否與其宗旨相關,所獲得的收益都將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企業和個人實行的稅收優惠
1.企業進行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
1993年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而《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從3%到12%,提高幅度之大,遠超過許多業內人士的預計,這樣規定可以更好地激勵企業進行公益捐贈。
2.企業進行公益捐贈稅前扣除稅基發生變化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基是“應納稅所得額”,而《企業所得稅》規定的稅基是年度利潤總額。這兩個概念有什么區別呢?《企業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簡單地說,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總額減去各項扣除。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利用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那么,何為年度利潤總額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年度利潤總額是年度收入總額減去年度總成本,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盈利。年度利潤總額是年度收入總額減去年度總成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年度收入額減去成本,還減去允許的各項扣除。也就是說,在年度收入總額一定的情況下,年度利潤總額大于至少是等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這樣,在比例一定的情況下,以利潤總額為基數計算扣除,一般都大于至少是等于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數計算的扣除,但都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就是說,以利潤為基數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表明對企業公益性捐贈的稅收優惠力度在增大。
3.對個人進行公益捐贈時的稅前扣除比例予以明確
《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明確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條件
非營利組織要鼓勵更多的企業和個人向其捐贈,前提條件就是要享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這種資格的申請條件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2條中表述為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條件,它包括:(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3)全部支持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4)收益和營運結語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5)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6)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物會計制度;(8)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針對第9項的兜底性條款,《通知》第4條作出了概括性界定:(1)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1)項到第(8)項規定的條件;(2)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3)基金會在民政部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登記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1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登記在3A以上(含3A),登記1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本款第(1)項、第(2)項規定的條件;(4)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不低于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通知》的界定非常具體,將指標進行量化,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了過去行政審查的隨意性。同時,資格的申請和民政部的年檢掛鉤,資格的獲得不是一勞永逸的;當年檢不合格、達不到上述條件時,資格將被取消,這種動態的監管方式更有利于鞭策非營利組織的發展。
(四)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程序日益完善
2008年前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陸續授予特定基金會和社會團體捐贈人稅前扣除資格,共有20個左右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獲得其捐贈人的稅前全額扣除資格,50個左右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獲得稅前按比例扣除的資格。但由于這些稅前扣除的資格都是國家稅務總局逐個審查通過,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隨意性,并且因為稅收優惠在程度上的人為差異,導致慈善資源向個別非營利組織過度集中的不公平現象[1]。但《通知》明確規定了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程序:(1)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2)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申請;(3)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按照上述管理權限,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分別每年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企業和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群眾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同時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報告;(2)登記證書正本、副本復印件;(3)組織章程;(4)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注冊稅務師的鑒證報告;(5)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年檢結論、評估結論。
二、現行稅收優惠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盡管與2008年前的無序狀態相比較,目前關于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制度已經基本形成體系,既有對非營利組織本身的稅收優惠,也有對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企業或個人的稅收優惠;既有法律層面的宏觀把握,也有行政法規的具體細化。這種變化一方面是我國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結果,另一方面也是我國非營利組織自身建設不斷完善的結果。然而,從非營利組織的具體實踐來看,還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稅收優惠僅僅涉及所得稅,其他稅種尚未完善
現在政府開征的稅種有21個之多,但由于非營利組織的業務大都比較單一,日常真正要交納的稅種大概只有6、7個。除了企業所得稅外,主要有:第一,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6條的規定,對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該規定顯然是針對科研、教育機構和殘疾人福利組織的。第二,營業稅。對非營利組織的優惠較多,主要體現在《營業稅暫行條例》第6條。該條規定免征營業稅的項目主要有: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等[2]。第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從中可以看出,除了企業所得稅外,其他稅種的優惠都還停留在行政法規的層面,法律位階較低,分布散亂,有一定的執行難度。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主體依然是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未考慮大量的草根非營利組織
從本文第一部分介紹的法條來看,現階段我國對非營利組織實行的稅收優惠,無論是對非營利組織本身的優惠還是對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企業或個人實施的優惠,都有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在民政部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換句話講,那些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這個眾所周知的原因即是我國目前對非營利組織實行的“雙重登記管理體系”,為避免沖淡主題,筆者在這里不再累述該制度的缺陷,相關的論述已經非常多。未能在民政部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盡管在數量上占據絕對優勢,盡管在各自的領域內運作得有聲有色,甚至在國外也有一定的影響力,無論如何都不可能享受這樣的稅收優惠。為了能夠享受政策優惠,很多優秀的非營利組織不得不另辟蹊徑。早在2007年,借勢中國紅十字會,著名影星李連杰就成立了“中國紅十字會李連杰壹基金計劃”。就在第二年10月,非公募機制的上海李連杰壹基金公益基金在上海民政局注冊成立。為什么李連杰在擁有了公募基金身份的“壹基金計劃”外,還要注冊一個非公募基金呢?原因就在于“壹基金計劃”只是紅十字會下的一個計劃,不是法人實體,沒有注冊登記,無法獲得法律上的合法身份,很多活動都不能開展,包括申請稅前扣除資格。與國內著名基金會合作,借用它們的賬戶,是不少草根民間組織的折中之舉。比如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合作,接受捐贈就合法了,但花錢的時候必須經他們同意,還要交5%-10%的管理費[3]。這些規定極大地制約了草根非營利組織的發展。
(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政執行效率較低,導致實踐中非營利組織積怨較大
2008年密集的法律法規的出臺,讓長期壓抑的非營利組織受到極大鼓舞,他們對新法的實施曾經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甚至有媒體預言:這標志著中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春天終于到來了。然而,由于長期積累的官僚作風和官僚習氣,這些曾被寄予厚望的措施并沒有如想象中那般鼓舞人心。相反,由于預期過高,部分非營利組織甚至感覺到比過去更苛刻。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青基會)是中國成立較早、聲譽較好、影響力較大的公募基金會。它成立于1989年,早在21年前即發起實施了具有廣泛聲譽和影響的民間公益事業――“希望工程”。但在2008年底它卻收到了稅務機關開出的5500萬元的天價稅單。這筆稅來源于2008年汶川地震期間青基會接受的4億元捐款,其中2億元被撥付災區,結余款仍有2億元,按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的稅率計征,青基會就要掏出5500萬元繳付國庫。當然青基會早就申請了免稅資格認定,但認定過程之復雜遠遠超過他們的預期。從2008年底三部委聯合《通知》以來,一直到2009年8月20日,三部委才公布“2008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 ,全國共有66家非營利組織獲得資格,同期也公布了“2009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只有3家非營利組織榜上有名。在此期間,青基會為了免交這筆天價稅單,聯合國內另外幾家有類似遭遇的基金會聯名進行抗議。具體的案例,參見:章劍鋒.中國公益基金會“抗稅”實錄[EB/OL].[2010-12-11].省略/articles/1942/single.這種抗議活動不僅不利于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更不利于我們建立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
(四)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收入征稅令人困惑
新法明文規定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收入應當按規定征稅。根據目前的法律,公益性基金會每年用于公益事業的總支出額必須達到上一年凈資產余額的8%。現實的情況是很多基金會如果把當年的收入扣除25%的所得稅后,達不到8%的公益支出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動用本金,將導致本金趨于減少,增值收入不能持續,基金會規模將日益萎縮。私募基金會的日子更不好過。因為私募基金會不像公募基金會可以通過廣告進行公募,他們要募款本身就很困難,要將慈善公益金進行保值增值又陷入困境:放在銀行里,看似保險,卻是負利息,本金不少,但不能跟CPI(居民價格消費指數)競爭……買股票、買基金等看似受益高的領域又冒大風險。“運氣好的靠投資掙到了些錢,但統統又得先上交25%的稅,而一旦投資失敗,基金虧空,那就自己哭天喊地去吧。”目前國內私募基金會的領軍人物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就面臨同樣的問題。2009年友成增值3000多萬元,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要上交750萬的所得稅。這極大地挫傷企業辦大型基金會的積極性,對于企業出資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來說,把原始基金控制在最小,花多少注資多少倒是最省心的運作模式了。北京萬通基金會是第一個吃螃蟹的機構。2008年4月注冊成立時,原始基金數額為400萬元人民幣。到了2009年,已經變更為200萬元。作為全國原始基金數額最高的非公募基金會,華民慈善基金會2008年3月注冊成立時原始基金是2億元,曾經信心勃勃地宣稱要在10年內做成百億元的基金會,但現在卻積極主張把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縮小到法律允許的最低限度――在中央政府有關機構登記的以2000萬元為限,在地方政府有關機構登記的以200萬元為限[4]。不少基金會對此問題都很困惑,他們認為既然是非營利組織,所有的收入不能用于分配,那么無論收入是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只能用于公益事業,為什么還要對營利性收入征稅呢?
三、促進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轉變觀念,放水養魚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非營利組織還處在發展的初期階段。美國聯邦稅務局免稅司2008年11月的年度報告稱,美國全國享有聯邦免稅待遇的組織大約有180萬個,它們擁有的總資產超過3.4萬億美元,雇傭的工作人員達到940萬人,約占美國總就業人數的7.2%[5]。根據中國社會組織網公布的統計數據,截止2008年底,全國共有民間組織413660個,職工4758332人,遠遠低于美國水平;同時,作為接受捐贈的主力軍,中國的基金會規模更不能適應當前中國捐贈事業的發展。截止2008年底,全國共有基金會1597家,其中公募基金會943家,非公募基金會643家,境外基金代表機構11家,當年捐贈現金收入535983.6萬元,實物折價171102.7萬元。上述數據是筆者根據中國社會組織網(chinanpo.省略/web/index.do)公布的統計數據計算而得。根據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統計,2009年中國所有基金會的資本規模,包括政府撥款、會員費用和捐贈,共有1800多億元,遠遠不如美國蓋茨基金會一家的資本規模[3]。非營利組織目前的狀況和當年民營企業的狀況非常相似,不同的是,為了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從上到下都給予了很多扶持,但對于起步階段的中國非營利組織而言,其發展環境就困難了許多。因此,解決上述問題的首要前提還是要轉變觀念。調查表明,目前在政府層面真正意識到非營利組織的重要性并予以扶持的并不多,而且非常有意思的現象是,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同樣和經濟發展水平相對應。越是經濟發達的地區,對非營利組織的政策環境越寬松,該地區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勢頭越好。以2008年為例,我國基金會數量排名全國前五位的省份依次是:廣東、江蘇、浙江、上海、北京。資料來源:《2008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
(二)對營利收入不應進行征稅,而應通過信息公開,加強監管
從通常的法律分析角度看,非營利組織也是特殊企業,就像不事經營的事業單位一樣,當他們取得了應稅收入時,就要交稅。有的法律專家認為,免稅收入只限于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收入,發生了營利性收入,自然屬于應稅范疇,否則社會上所有飯店開業前都先找非營利組織合作,或者先成立非營利組織,再以此名義開飯店,就很方便避稅了。站在法律的角度看,這樣的觀點無可厚非,但持這種觀點的人顯然對非營利組織的具體實踐并不了解。通過上述的分析,我們已經可以看到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收入征稅的不利后果。筆者的觀點是:對這一塊收入不是不應該監管,而是監管的方式不對。應通過信息公開,加強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管。2010年7月8日,基金會中心網(省略.cn)在北京宣布啟動,全國1858家公、私募基金會的基本信息在這一天正式向全社會公開。然而,在所有基金會中,僅有620家公布了財務信息,而公開項目信息的只有24家。《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近日公布的“捐款透明度公眾調查結果”顯示,“透明度”是當下中國公眾對受捐機構的首要要求;對目前公益機構的信任度表示“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的公眾占到31.9%。針對這項調查,零點研究調查咨詢集團董事長袁岳表示,此項數據是通過網絡調查而來,更全面的數據恐怕會更不樂觀。在基金會中心網上,網友可以通過關鍵詞和地理位置找到自己關注的基金會。目前網上可以看到的信息包括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業務范圍等,在基本信息外,網友還可以看到部分基金會的財務報告、項目運作情況[6]。因此,與其通過征稅的辦法進行監管,不如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所有公、私募基金會必須通過網站公布其財務信息,畢竟“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
(三)加強非營利組織自身的建設
無論稅收的政策如何優惠,都僅僅是非營利組織發展的外部環境,要促進我國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最根本的還是應該加強非營利組織的自身建設。如果非營利組織自身的問題太多,外部的政策再優惠也無濟于事。關于非營利組織的治理問題,本身也是一個大的話題。筆者在這里只能簡單地進行分析。首先應加強非營利組織專業化建設。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許多非營利組織的積極參與極大地推動了中國非營利組織建設的進程,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一過程中也暴露出中國非營利組織的稚嫩。在巨大的災難面前,許多非營利組織普遍表現出經驗和專業知識不足,無法提供及時救助和支持;很多非營利組織在成立之初僅憑發起人的一腔熱血,缺乏發展規劃和明確的工作目標,工作隨意性加大。其次應加強非營利組織人才建設。目前非營利組織中的人員結構呈現出“兩頭高中間低”的特征,即低齡和老齡人員較多,低齡主要是在校學生,高齡主要是一些離退休人員,中年人較少。這當然與中年人工作、家庭負擔較重有關,但也與整個社會對非營利組織的認可、支持不夠有關。中年人往往是社會的中堅力量,他們在智力、財力、人生閱歷方面都占有優勢。今后非營利組織的建設要更加重視人力資源建設,通過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制度保障,鼓勵更多的社會精英投身于非營利組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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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wly Development of NPO in China aboutTax Allowance and Existing Problem Analysis
LI Yu-juan
(Research Center for the Development & Application of Marxist Economics, Guizhou Provincial Educational Bureau, Guiyang 550025, China)
摘要:本文從國外私募基金的運作機制入手,對比國外私募基金,從法律、政策、金融手段、信用制度等幾個方面分析了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現階段所面臨的風險,并且提出相應的風險監控措施。
關鍵詞:私募基金運作機制風險
伴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中國已成為亞洲最為活躍的潛力巨大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之一。我國私募基金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末,其雛形是以政府為主導,主要為高科技企業融資的風險投資基金,真正意義上的私募基金發展滯后。20世紀90年代到本世紀初,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代表的非正規私募基金發展迅速,先期進行風險投資的公司也有相當部分轉為私募證券基金。
一、國外私募基金運行機制
(一)設立程序與組織結構
私募基金一般由兩類合伙人組成。第一類稱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相當于基金經理,指的是創設基金的個人或團體。一般合伙人處理私募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動及日常管理。第二類是受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受限合伙人提供大部分資金但不參與基金的投資活動。在籌劃設立私募基金時,一般合伙人通過與受限合伙人簽訂《合伙人協議》來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私募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在前期準備就緒后,就可以出售基金單位了,美國法律對私募基金出售的規定非常嚴格,不允許私募基金進行任何的廣告宣傳。投資者一般通過四種方式參與投資:(1)依據上流社會的所謂可靠信息;(2)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經理人員;(3)通過其他的基金轉入;(4)由投資銀行、證券中介公司或投資咨詢公司的特別介紹。一般合伙人向事先確定的每—個潛在的投資者送交私人募集的買賣契約文件(包括《合伙人協議》),向他們提供與有經驗的投資者進行面談的機會,或者提供投資咨詢。最后,與投資者簽署《合伙人協議》,吸納投資者的資金。這樣,一家私募基金便宣告成立。
(二)運作特點
1.嚴格限制投資者的范圍
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主要是一些大的機構投資者和一些富有人群,比如美國法律規定: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有資格的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必須擁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并且最近兩年的年收均入高于20萬美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于30萬美元,如以法人機構的名義進行投資,則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
2.封閉式的合伙基金
私募基金大多是封閉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閉期間,合伙投資人不能隨意抽資,封閉期限一般為5年或10年。
3.黑箱操作,投資策略高度保密
私募基金基本上都是黑箱操作,投資策略高度保密,私募基金無須像公募基金一樣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披露信息,私募基金的經理人在與投資者簽訂的協議中一般要求有極大的操作自由度,對投資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難獲得私募基金的系統性信息。
4.主要投資于金融衍生市場,投機性強。
私募基金的背后一般沒有實物資產支撐,專門在金融市場從事各種買空、賣空交易,并從中獲取高額的投資收益。盡管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不盡相同,但是私募基金大多雇用專業人士負責基金管理,采用精確的數量模型,對投資交易實行所謂的程序化投資決策管理。
二、我國私募基金風險
對比國外私募基金的運作,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政策、金融市場以及信用制度種種因素的不健全,是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面臨更大的風險。
(一)法律與政策風險
私募基金是指不采用公開方式,而通過私下與特定的投資人或債務人商談,以招標等方式籌集資金,其實質是一種私募融資。我國基金發行的主體只能是金融機構,而這樣的私募基金沒有合法的投資主體資格,也就是說它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出現了糾紛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我國對私募基金的政策處于調整和規范中,在這一過程中如果管理層對某些私募基金進行取締或關閉,不是完全沒有可能的。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資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富豪,一旦規范化之后,將有很大一部分灰色投資將被迫撤出,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的資金會受到約束。
(二)市場風險
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對沖,在控制風險的同時,也加大了風險。在目前中國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質不高的條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證券市場上“做莊”或跟莊獲取收益,既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穩定性,也使其面臨的風險擴大。
(三)信用風險
目前私募基金的運作機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須持有較高的股份(10%~30%),以進行利益捆綁,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個人信用和盈利記錄。但環境是不斷變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備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如果客戶與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從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受損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可能會以不規范的方式解決不規范的問題,導致出現嚴重的后果。
三、對于我國私募基金風險監控措施
(一)推廣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投資者能夠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資金并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管理人則以少量資金介入成為普通合伙人并承擔無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入資金的運作,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收取管理費。在資本市場中,設置有限合伙制度,建立有限合伙企業,可以解決困擾已久的不少問題。例如,由于保底分成條款引起的委托理財糾紛,在有限合伙制度下,可使所謂的擾亂金融市場秩序與保障契約自由之爭成為偽問題;
(二)大力加強投資者的風險教育
西方的證券監管機構之所以認為,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進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和監管,主要是私募基金投資者成熟、有理性,能夠承擔風險,自己具備了對基金經理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的能力。
論文摘要:新《公司法》和《證券法》順應了迅速發展的經濟,初步形成了我國證券私募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國的證券私募制度剛剛起步,整個規范機制尚不健全、不成熟,有許多的規范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文闡述了私募發行的概念,分析了我國私募發行制度的現狀,提出了我國證券私募發行法律制度的構建措施。
目前銀行對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金融支持極為有限,不僅是由于企業性質的限制,而且存在融資擔保等問題,這些都阻礙了企業從銀行間接融資,而通過證券市場公開發行進行直接融資的條件十分嚴格且成本很高。這就迫使無法通過現行證券市場和銀行進行融資的企業不得不考慮其它的融資渠道。私募發行是相對于公募發行而言的,二者皆為資本市場中的融資渠道,能夠滿足不同的投融資需求,作用相互補充。隨著證券金融市場進一步自由化與國際化,私募發行在經濟領域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一、證券及證券私募發行概述
我國新修訂《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修訂后的《證券法》對于其所調整證券的范圍與修訂前相比有所擴大,將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了調整范疇,但其發行與非上市交易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美國法中,私募發行屬于注冊豁免的一種,是對證券公募發行的有益的補充。發行對象和發行范圍的不同,是證券私募和公募的最大不同點,也是二者制度設計迥異的最終歸結點。我國此次新修訂的《證券法》對公開發行的概念進行了相對明確的界定,對以往國內學者的觀點有所突破,從而為區分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有了便于操作的法律規定。我國此次新修訂的《證券法》對公開發行的概念進行了相對明確的界定,對以往國內學者的觀點有所突破,從而為區分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有了便于操作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新修訂的《證券法》中對證券公募的界定可推知,向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行為即為證券私募,這一規定為我國證券私募行為確立了法律依據。
二、證券私募發行的特點
證券私募發行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證券私募不同于證券公募的最大特點就在于私募是免于核準或注冊,也不需要像公募那樣進行全面、詳細的信息披露。這些正是私募的根本價值所在。
2.私募發行的對象是特定的相對于公募而言,私募發行所針對的對象必須是特定范圍內的特定對象,并且有人數上的限定。從我國此次新修訂的《證券法》可以看出,我國證券市場上的非公開發行即私募所面對必須是200人以下的特定投資者。
3.私募發行所面對的特定投資者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資格。比如,對投資主體的風險抵抗能力、商業經驗、財富、獲取信息的能力等有特定的要求,這就意味著投資主體必須是機構投資者、商業經驗豐富的商人、富人等這一類特殊群體。
4.私募發行的方式受限制。各國的法律一股都規定,私募發行不能公開通過廣告、募集說明書等形式來推銷證券和募集資金,包括不得采用公告、廣告、廣播、電視、網絡、信函、電話、拜訪、詢問、發表會、說明會及其他形式,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法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私募過程中發行人一般同投資者直接協商并出售證券,不通過承銷商的承銷活動。
5.私募發行的規模和數量受限制。私募發行免于注冊的主要原因是該發行“對公眾的利益過分遙遠并且對證券法的適用沒有實際必要”,同時其所面向的投資者數量有限,因此,其發行規模,包括發行證券的數量和發行總價不可能很大,通常會受到一定的限制。
6.私募證券的轉售受限制。私募發行的證券的轉售受法律限制,該類證券屬于“受限制證券”。在發行當時法律往往要求發行人對其私募發行的證券的再轉讓采取合理的注意。實踐中私募發行人的通常的做法是要求所有購買人簽署一份“投資函”,保證他們在購買證券時沒有向公眾轉售證券的意圖。
三、我國證券私募發行法律制度的構建
(一)我國證券私募發行標準的界定
1.發行人的資格問題
證券私募發行的發行人是指發行或者準備發行任何證券的人,在我國現階段,筆者認為,發行人應為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虧損的公司,因為我國法律并沒有明文禁止,根據“法無禁止即許可”應該允許虧損的公司作為發行人。同時,對于正在設立中的股份公司,其依發起方式設立也可以通過私募的方式進行。而對于非公司形式的企業,則應不考慮賦予其發行人主體資格。對于發行人的資格問題,我國的《公司法》與《證券法》都沒有規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準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該暫行條例的第8、9、10、ll條規定了股份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但是對于何時、何種條件下股份公司的發行人的資格受到影響并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在認定發行人的資格時可以借鑒美國的“壞男孩排除標準”。
2.私募發行的界定
在對證券的私募發行進行界定時,不僅僅強調證券非公開發行,還從募集對象的人數方面來限定投資者的范圍,這與證券的非公開發行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1)私募人數的確定。筆者認為,應嚴格限定募集對象的人數,在確定人數時,既要考慮受要約人數、資格,又要考慮實際購買者的人數與資格問題。在限定募集對象的人數宜少不宜多,人數的限定主要是對于非機構投資者的法人及自然人人數進行限制,而非針對機構投資者。在對自然人及非機構投資者的人數以不超過35人為限,這與美國的數字是一致的。(2)發行方式的認定。私募發行是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人進行的發行,所謂“非公開方式”就是指不能以廣告或一般勸誘方式向特定人以外的人進行宣傳,防止發行人向與自己無既存關系的公眾投資者進行私募。筆者認為,對證券私募發行進行界定時應當明確例如私募發行禁止使用的方式,規定私募發行不得使用廣告、廣播電視等方式,同時,規定募集的對象是與發行人具有一定的關系并且符合投資者資格的人,即使是對這些對象募集也得采取非公開的方式,否則也會被認為是公開發行的。
(二)我國證券私募發行合格投資者的界定
私募發行對象的資格如何界定,在私募發行制度建設中是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根據對美國立法的介紹可知,其主要針對對不同類型的投資者規定不同的資格標準。結合我國實踐來看,私募發行中的投資者也有多種類型,因此,我國立法亦可借鑒這一做法,對不同類型的投資者分別予以規定。目前,在我國,涉及證券私募發行時,投資者主要包括機構投資者、非機構投資者法人、一部分自然人。在構建私募發行制度時,這幾類投資者仍有其存在的基礎與環境。綜合而言,筆者認為私募發行可針對以下五類投資者進行:一類為金融機構:二類為產業投資公司與基金;三類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四類為公司內部人;五類為富裕并具有相當財經專業只是及投資經驗的成熟投資人。。那么這五類人究竟應該各自具備怎樣的條件才能成為制度設計所要求的合格投資者,這一問題則需要進一步的思考。總體來說,無論某一投資者屬于上述三類中任何一類,若要具備私募發行對象資格,成為合格投資者,其都應當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投資經驗與投資分析能力、信息獲取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等。
(三)我國證券私募證券轉售限制制度的構建
同私募發行程序一樣,私募發行證券的轉讓中也應區分投資者的種類進行人數的限制及信息披露。對于機構投資者沒必要進行人數的限制,發行人也沒有強制信息披露的義務。對于私募發行公司或其關聯企業的董事、監事及管理人員由于他們在信息獲取上的先天優勢,也沒有必要規定發行人對他們的信息披露義務,但有必要對其人數進行限制。而對于非合格投資者,他們是私募發行的“弱勢群體”,有必要要求發行人對其披露轉售有關的信息,而出讓人則豁免了信息披露的義務,因為他們并不是發行人本人,并不一定能獲得充分、真實的發行人信息。對于非合格投資者在轉售時也有必要進行人數限制,其限制人數與發行時相同。
首先,規定每日可上市流通的股份的數額限制。其次,規定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如每出售百分之一就應該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甚至可以采取實時披露。第三,建立報告制度,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系人出售非公開發行證券預計達到一定數量的應事先報告,其他投資者出售非公開發行證券事后及時報告,以便監管機構能夠對其進行有效監督。第四,確定加總原則。我國上市公司父子夫妻共同持股的現象比較普遍,高管的親屬買賣公司股票比較普遍,為防止非公開發行證券轉售出現此類弊端,可以借鑒美國法的規定確定加總原則,加總計算其可轉售數量的限制。
(四)我國證券私募發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構建
我國私募發行的信息披露應當遵循以下規則:首先,在私募發行中,由于投資者的種類不同,其信息披露的要求各不相同。對于機構投資者來講,其實力與獲取信息的能力較其他投資者要強一些,因此,這一類投資者無須發行人主動披露信息。對于發行人及其關聯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來講,其信息的獲取途徑更直接、更方便,因此,也無須發行人主動披露信息。但對于與發行人有業務聯系的法人和擁有一定資產實力的自然人來講,其所處的獲取信息的地位與能力較其他兩類弱一些,因此,應由發行人主動向其披露信息。
論文關鍵詞 證券 私募發行 監管
一、引言
證券私募發行已成為資本市場上主要的融資手段之一,它的發展和完善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現在證券私募發行的發展速度越來越快,它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占據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私募發行與公募發行相對,是發達國家和地區在資本市場上的重要融資渠道,它的發展完善體現著證券市場自由化與全球化的發展方向。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一直存在著類似私募的證券募集活動,有關部門也出臺了許多規章試圖有效地規范這些行為,但由于諸多原因,證券募集活動始終處于難以監管的境地。因此,我國需要對證券私募發行的有效監管給予更多的關注和重視。我們要運用多種研究方法,對證券私募發行進行概述,對我國證券私募發行的現狀和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對我國證券私募發行的法律完善提供相應的立法建議,致力于使該制度更加科學、完善。
二、證券私募發行的概述
(一)證券私募發行的內涵
從我國立法情況來看,我國證券法對公開發行作出了明確規定,分為以下三類: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向特定對象發行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公開發行的其他規定。此外,我國證券法還對證券的非公開發行方式作出了規定:不可以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的方式豍。這即通過對公開發行的規定,對私募發行作出了間接定義,并賦予了非公開發行合法地位。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對證券私募發行所作出的定義各不相同。有的學者認為證券的私募發行是以與發行者有緊密業務往來的少數投資者作為募集對象而進行的發行。有的學者則更加注重發行的方式,認為應該以是向特定的社會公眾發行還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發行證券作為界定公募和私募的標準。我國的證券私募發行在對先進國家和地區證券私募發行的分析和借鑒的基礎上,從發行對象、發行人數、發行方式等方面來進行規定,相對于以上觀點概括來說,證券私募發行就是以非公開的方式、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行為。
(二)證券私募發行與公募發行
根據證券發行對象的不同,通常把證券發行方式分為:公開發行與私募發行。前者是指采取公開募集的方式,對不特定對象進行證券發行;后者是指發行人在特定法律規范約束下,通過特定方式向特定對象進行的資金募集行為。要明確證券私募發行的概念,就要對證券的私募和公募作出正確的區分。具體來說,證券的公募發行與私募發行有如下不同之處:
l.發行對象不同。公募發行是建立在注冊制之上的證券募集行為,允許普通投資者自由參與;私募的核心和本源在于注冊豁免,因此私募發行對投資者的參與資格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即只有那些擁有固定的財產和收入、了解發行人的相關信息、具有相應的投資知識、能夠自我保護的特定對象,才能成為私募發行的對象。
2.對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公募和私募建立在不同的前提假設之上,因此它們對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大不相同。公募的發行對象被假定為需要注冊制保護的投資者,因此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較重;而私募的發行對象被假定為有“自我保護能力”的投資者,因此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較輕甚至可以被免除。
3.對轉售的要求不同。證券公募發行的轉售幾乎沒有限制,流通性相對較強;而私募的發行對象被假定為有“自我保護能力”的投資者,因此其轉售對象也受到限制。
三、我國證券私募發行存在的問題
一直處于事實與規范之間,事實與有效之間的現狀,嚴重制約著我國私募發行的發展,要想使我國的私募發行取得長足進步,就要了解我國私募發行的現狀。
(一)對募集方式的約束不足
美國對證券私募發行的規定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對公開募集、廣告的規勸誘導等行為做出了嚴格約束,并對上述行為進行了詳細列舉,包括公告、廣播、廣告、電話、網絡、電視、書信等,范圍相當廣泛。而我國修訂后《證券法》第10條雖新增了原則性條款對此進行限制,但并未對其含義作出嚴格界定,監管比較粗放,缺乏可操作性。特別是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雖然將“有限合伙企業”作為第三章增加到了該法中,對添補了企業組織形式的空白,明確各成員間的權利和義務都有突出作用,但卻沒有提及有限合伙人的募集和對它的約束,然而在美國,有限合伙恰好是私募基金的核心載體,對我國日益繁榮的私人股權投資的發展也有極為重要的作用。這些現狀都體現出我國在私募制度的規范和健全、完整的證券私募市場的形成過程中需要完善和注意的地方還很多。
(二)我國證券私募發行對象界定不嚴格
私募證券由于其發行的非公開性,監管難度大,風險也較大,且發行證券不需要登記注冊,信息披露的要求也相對較低,這就要求參與私募證券認購的投資者了解發行人的相關信息、具有相應的投資知識、具有自我保護能力,所以證券私募發行中的特定投資人主要是指擁有固定的財產和大量資金的機構投資者。根據我國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管理的相關規定,證券公司在發行債券時,經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既可以公開向社會發行,也可以定向對合格的投資者進行發行,但是合格投資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從事債券投資,并且對其資金數額作出了明確要求,即注冊資本必須在1000萬元以上抑或經審計所得的凈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合格投資者應符合的條件交由股東大會決議。事實上,“特定對象”就是由公司的管理層來決定的,如此,這個決議就形同虛設了,對證券私募發行對象的界定也是極其不嚴格的。
(三)我國證券私募發行的信息披露缺乏可操作性
無論是公開發行還是私募發行,知曉發行人的財務和經營狀況是投資者作出投資判斷的基礎。在資本市場中,證券是虛擬的資本物,它的價格取決于其代表的資本價值,同時有其他相關的法律因素的影響。證券私募發行的投資者一般都具有比較好的經濟實力,較為專業的知識和豐富的經驗,獲取與投資有關信息的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也較強,所以,有關信息披露的需求也相對較低。我國證券法對證券非公開發行的方式作出了規定: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豎。但并沒有具體明確“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從而使得私募發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
四、我國證券私募發行制度的完善
(一)證券私募發行的審核制度
由于我國欠缺繁榮的金融市場、健全的法律制度、行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措施等,我國目前還不具備實行豁免制度的條件,所以我們不能直接把國外的豁免審核制度應用于我國;與此同時也不能照搬與公募發行相同的審核制度,原因在于直接適用與公募發行相同的審核制度會喪失私募發行原有的價值,無法實現節約發行花費、加快資本流通的目的。所以,我國證券私募發行的審核制度應該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適應,分階段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目前我們應盡量簡化私募發行的核準程序,以實現加快資本流通、方便融資的目的。同時對于那些發行范圍較窄、經營規模較小的證券私募發行,可以實行事后申報制度,就是在開展私募發行時,發行人無需提前報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只需在私募發行完成之日起15日內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即可。
(二)證券私募發行的主體資格
1.證券私募發行人的資格。早期立法中,證券私募發行人只局限在資本豐厚,且具有良好信譽的金融機構和公司。我國證券私募發行人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應當適當放寬其范圍,將股份有限公司、政府和金融機構都納入私募發行的主體當中來。
2.證券私募發行對象的資格。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獲取投資信息的能力,專業的知識和豐富的經驗,以及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是證券私募發行對象應具備的主要條件。由此,我國證券私募發行的對象可以分為三大類:
一是機構投資者,它是指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以證券投資為主要業務的法人機構,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等。二是個人投資者,它是早期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投資者,是以自然人的身份進行證券投資的證券私募發行對象。三是與發行人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三)證券私募發行方式的約束
發行方式非公開性是區分公募和私募的主要標準之一。我國證券法規定: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對于公開勸誘、變相公開方式,并未對其具體含義做出規定,參照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先進立法,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應當包括:(1)在報紙、雜志或類似媒體上刊登公告、廣告、文章、通知或其他信息傳遞形態;(2)通過廣播、圖文電視、網際網絡、電傳信息、信函、電話等方式傳播;(3)以一般性勸誘或公開廣告等方式邀請不特定的公眾參加發表會、說明會、研討會等豏。但并不僅限于此。
(四)證券私募發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證券私募發行中,發行人雖然不必向投資者做出詳盡的信息披露,但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1)交易雙方一般經由面對面的直接接觸完成交易。(2)發行人應針對不同的發行對象,履行不同的信息披露義務。(3)發行人應履行持續的信息披露義務。
(五)證券私募發行的法律責任設置
私募發行是一種快速便捷的融資方式,它允許參與者具有較高靈活性,其監管要求也比公開發行寬松,因此,在設置私募發行的法律責任時,應盡可能的系統完備,在預防、懲處違法犯罪的同時,為投資者提供維權的法律依據,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關鍵詞:行業定位 被動管理 主動管理 核心價值
中圖分類號:F832.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4-019-03
一、我國信托行業定位的歷史軌跡
我國信托業發展可謂一波三折。最初信托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探索引進外資的新渠道。但隨著信托公司的職能由對外融資逐漸擴展到國內的資金融通,隨著我國信托機構的逐漸快速增加,一些問題也暴露出來,監管機構開始了對信托行業的調整。在調整―發展―問題―調整的循環中,監管機構共進行了6次整頓:
第一次整頓開始于1982年4月,整頓的要點是信托投資業務一律由人民銀行或人民銀行指定的專業銀行辦理。經批準辦理的信托投資業務,其全部資金活動要納入國家信貸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目的在于清理非金融機構設立的信托公司,禁止變相的信貸業務。
第二次調整是在1985年9月,人民銀行發出通知,決定停止發放新的信托貸款,停止新增信托投資,明確了信托公司的經營范圍,并明確框定了信托公司的資金來源渠道。目的在于打擊信托公司超范圍經營,避免其影響國家的宏觀調控。
第三次調整是在1988年10月,依循著撤并信托機構、壓縮信托公司的政策方向,基本上是前一次整頓模式的復制。
第四次調整是在1993年到1996年間,監管機構決定信托投資公司與專業銀行脫鉤,壓縮信托投資公司數量,從1995年的392家下降到1996年的244家。目的在于改變信托公司高息攬存、盲目投資、不良資產增多的現象。
第五次調整是在1998年6月,對所有問題嚴重、地方政府不愿救助或無力救助的信托公司一律實行停業整頓、關閉、撤銷,并進入清算程序,而且信托業與證券業徹底分離。
第六次整頓是在2006年12月,對信托業實施分類監管,信托公司或立即更換金融牌照,或進入過渡期。新規下發之后,各大信托公司開始實業清理,爭取早日換發新牌照。
以《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為標志,中國信托業步入規范運行的軌道。信托從以信貸、實業和證券為主營業務和收入來源的模式,轉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為主營業務,以收取手續費、傭金和分享信貸收益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金融機構。2007年1月,銀監會修訂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與《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正式出臺,“信托新兩規”的修訂,開宗明義強化信托公司的信托功能,提出防范風險與鼓勵創新并舉。2010年銀監會《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信托行業正式進入凈資本管理時代。
二、我國信托業發展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一)信托業蓬勃發展
近年來,我國信托行業持續擴容,行業發展景氣度大幅提升。從2006年到2010年五年間,中國信托業管理資產規模高速擴張,規模從3000多億擴張到3萬億,增長達10倍。在信托產品數量上面,2006年全行業共發行534只信托產品,發行規模達到400億元;而到2010年全行業發行2566只信托產品,發行規模達到2800億元。
從行業整體盈利情況來看,2006年行業整體凈利潤為42億元,至2010年行業整體凈利潤達到162億元,增長4倍,信托行業的繁榮活躍了中國的資本市場,也使其逐步縮小與銀行、保險和證券之間的發展差距。
從結構上看,截至2011年上半年,單一資金信托仍占據主要地位,占比為72%,集合資金信托以24%位居第二,管理財產類信托僅占4%;從信托資產運用構成來看,融資類信托仍占據主要地位,占比為57%,投資類信托以28%位居第二,事務管理類信托占15%;從信托資產的投向分布變動來看,隨著我國對基礎產業投入的加大以及2008年4萬億經濟刺激計劃的施行,投向實業的信托資產占比由2007年的10%逐步上升到2010年上半年的19%;與此同時,信政合作信托資產占比由2010年的12%下降到2011年年中的8%,銀信合作資產占比雖有所下降,但仍維持在50%以上。
從行業集中度上看,截至2010年,以凈利潤為參考標準,行業共有65家信托公司,排名前5名的信托公司凈利潤占全行業43%,前10名公司占全行業58%,前15名公司占全行業68%。
(二)持續發展的問題依然嚴峻
雖然目前信托資產管理規模超過公募基金,信托公司收入和凈利潤也大幅上升,但我國信托行業發展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這些問題制約著信托的可持續發展。
1.行業定位模糊,信托公司缺乏核心競爭力。在過去的30多年中,信托公司每三五年都要“面臨調整”,每次整頓都沒有真正回答信托公司的主營業務和盈利模式。雖然銀監會多次表示信托公司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機構,但在專業理財機構的定位下,信托公司仍面臨和銀行、券商、基金、保險公司的競爭,這些機構都有自己的專營業務。信托公司表面上是金融百貨公司,但實際上每一個細分領域都將遭受其他金融機構的強烈競爭。比如,做貸款和銀行競爭,做證券投資遭遇券商和基金的競爭,做股權投資遭遇政策紅線和私募基金競爭,信托業一直在探索自己的核心業務和核心競爭力,卻一直被短期利益所左右陷入迷途。
2.信托公司缺乏獨立性,淪為大型機構的政策工具。在信托的發展過程中,經歷了地方政府辦信托、銀行辦信托、保險辦信托,信政合作、銀信合作都曾火爆一時,如今大型央企以“產融結合”為口號大舉進入信托業,目前,在總共65家信托公司中,實業類央企控制了16家。這一方面顯示出信托業近幾年的快速發展,以及其自身靈活性和綜合性所孕育的市場價值,引起市場廣泛認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信托公司缺乏獨立性,由于信托缺乏的核心競爭力,但信托牌照又賦予其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類領域的靈活性,很容易使信托公司淪為“工具”,而信托公司也甘于靠牌照獲取微薄的“制度紅利”,這大大限制了信托公司的創新能力和開展業務的自由度。
3.商業模式上,以融資類、通道類的被動管理為主,經營較為粗放。從商業模式上看,信托公司盈利模式主要依靠融資業務、通道業務等被動管理方式,信托的投資功能和資產管理功能沒有充分發揮,這也是信托整體利潤水平增速低于信托資產規模增速的原因。項目融資型業務是“先有項目,后有資金”,這種融資屬于過渡型業務,缺點是項目太分散,難以形成核心競爭力和規模效益;并且完全依賴手續費或傭金的方式收取信托報酬,無法成為信托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業務模式不具備可持續性。
從具體業務上看,該商業模式主要表現為銀信合作的信托貸款和房地產信托業務。在銀信合作中,信托公司主要扮演通道角色,獲利微薄,且信托資產運用于貸款比例過大影響其發揮“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作用,使信托公司進一步偏離回歸主業的軌道。另一方面,銀監會頒布72號(2010)文和14號(2011)文進一步規范融資類的銀信合作,要求融資類項目將由表外轉至表內,以及相應滿足150%撥備覆蓋率和大銀行按11.5%、中小銀行10%的資本充足率要求計提資本。受上述規定制約,銀信合作業務規模將減少,傳統的銀信合作不具備可持續性。
房地產信托在2010年第三、第四季度分別占信托資產的13%和12%,目前比例有所降低,但仍保持在9%左右。房地產信托的活躍受益于銀根的緊縮和國家對于房地產市場嚴厲的宏觀調控,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偶然性;而且由于資金面緊張,房地產信托融資成本大幅上升,2011上半年我國房地產信托產品利率普遍在10%~15%左右,個別項目甚至超過25%,項目風險較大。綠城集團旗下房地產信托遭遇調查給該市場帶來巨大壓力,一旦信托資產違約將會給購買信托產品的投資者造成損失,并給信托公司信譽帶來不利影響。銀監會還對多家大型信托公司進行窗口指導,要求停發房地產信托。
4.監管當局監管力度過于嚴格,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信托的良性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多個行業均出現過“不管就亂,一管就死”的局面,信托業在“一法兩規”頒布前由于資本市場不完善和監管制度不健全,出現了一系列的違約事件和信托公司破產事件,監管機構處于審慎性考慮,對于創新型極強的信托行業實行了嚴厲的監管,相繼叫停“股權+回購”的信政合作、信托開立證券開戶、通道類銀信合作、過橋類銀信合作、部分房地產信托業務等,監管機構習慣于以“叫停”的方式處理信托行業出現的問題,一步步將信托的生存空間越壓越窄。與此同時,銀監會強調信托公司“剛性兌付”機制,信托公司不僅要有嚴格的風控體系,而且對信托項目強調“剛性兌付”以保障投資者利益,這與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風險共擔”的模式有所區別,無形中也限制了信托公司業務的拓展和創新的激勵。
綜上所述,我國信托行業雖已初具規模,但發展方式較為粗放,業務類型和資金來源較為單一,經營效率有待提高,缺乏核心競爭力和核心價值,信托難以像銀行、保險和證券成為金融市場的核心支柱,信托行業的破繭成蝶還任重道遠。
三、信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及發展方向
信托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成為獨立有影響力的支柱,必須明晰自身的定位,在為客戶提供專業的金融服務方面發力,要將盈利模式逐漸向財富管理、私人銀行等主動管理業務改變。同時信托公司要大力發展金融創新,以創新產品服務并領先市場,從而成為真正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金融機構。
首先,信托公司應著重于滿足客戶需求,為客戶提供專業的金融服務。財富管理是信托的本質訴求,也將是中國信托業未來的發展方向。因此,以服務客戶為導向的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依托專業人員,為客戶量身定制差異化信托產品和服務,是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所在。
其次,信托公司應強化自主管理能力。目前,在一些專業領域,信托公司的經驗以及經營能力并不占優勢。在這種情況下,信托公司以有限合伙形式開展相應的投資業務,是一種值得肯定的方式;通過與實力較強的專業公司開展合作,逐步培養自己的投資隊伍。待自身條件具備時,再以信托計劃的形式直接開展相應直接投資業務。
最后,信托公司應加強創新能力。信托公司創新能力的提高是信托公司更好地滿足客戶需求,提升自主管理能力的基礎。依托產品創新,信托公司能夠為客戶提供專門的產品與服務,在產品設計中充分考慮客戶的偏好;通過產品創新,在自主管理中信托公司才能敏銳地把握市場的變化。信托公司應進一步加大公司的研發投入和研發力度,大力引進和培養產品研發人才,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組建一支高水平的研發團隊,以高質量的信托產品贏得客戶滿意度和市場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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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期票據;中期票據市場;融資方式。
一、國內外關于中期票據的定義。
20世紀80年代早期,在美國等成熟債券市場中,中期票據(Medium-termNotes)作為連接短期商業票據和長期債券之間的“橋梁”性產品出現,其期限通常在2-5年之間。在歐洲貨幣市場發行的中期票據,稱為歐洲中期票據(EMTNs)。隨著市場的發展,中期票據逐漸突破了期限的限制,10-30年期限之間的中期票據變得更為普遍,中期票據已成為企業代替中期貸款的又一融資形式。
在我國,所謂銀行間債券市場中期票據業務,是繼短期融資券之后推出的又一項直接債務融資工具。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中期票據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經監管當局一次注冊批準后,在注冊期限內按照計劃連續、分期地以公募形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二、中期票據的分類。
中期票據是一種直接融資行為,發行者通過發行票據在資金市場上直接從投資者手中獲得資金。由于商業票據的期限較短,流動性較高,因此中期票據的二級市場不發達,交易主要集中于一級市場。參與發行過程的主體,依據其所處的地位不同,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發行者即借款人。在美國市場上,發行者主要是大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近年銀行、政府和政府機構也開始涉足中期票據市場。大型的銀行控股公司、企業財務公司發行了大部分的票據。大公司的信譽高,違約風險小,因此他們能夠壟斷發行市場。在歐洲貨幣市場上,最開始主要是一些美國企業,他們利用票據籌集低廉的歐洲美元資金為自己的海外子公司融資。此后銀行、金融機構、政府紛紛涌人該市場。到19%年3月止,發行在外的歐洲中期票據已達到5000億美元,遠遠超過美國市場。
關鍵詞:高校教育基金會;資金運作;籌資;投資;運營
基金項目:該論文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項目編號:71302164)、全國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項目(項目編號:CFA130152)、北京市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重點課題(項目編號:ADA13082)、北京市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編號13JGC095)、北京市2013年高校質量工程共建項目 (項目編號:GJ201315)等項目的階段性成果。
中圖法分類號: G64 文獻標識碼: A
0 引言
在我國,高校擴招逐步夯實了我國的文化教育基礎,但是隨之而來高校規模急劇擴大與國家財政撥款之間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成立高校教育基金會,成為緩和該矛盾的途徑之一。高校教育基金會作為為高校募集資金、服務高校的非營利性組織,為我國的教育事業注入了新的活力,在加強社會與高校之間的聯系,減輕我國教育經費負擔等方面起到作用。從一定意義上說,高校教育基金會指明了我國高校教育經費緊張的問題的解決方向。
自從1994年,清華大學第一家教育基金會的成立,20多年的時間里,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雖然獲得巨大進展,但總體仍處在初級發展水平。特征是起步晚,經驗少,規模不大,運行機制不健全,與歐美地區高校教育基金會差距大,存在競爭力過低,發展較為緩慢等表現。
高校教育基金會宗旨是全心全意為高等教育的發展服務,任務是為高校發展提供經費支持。在高校教育基金會創立和發展過程中,資金問題是重中之重。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存在的核心問題在高校教育基金會的籌資、投資、運營方面。此背景下,對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的資金運作方面的研究分析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
1 高校教育基金會的運作機制
高校教育基金會主要業務范圍是籌資、公益支出、投資和運營管理。
高校教育基金會的資金來源包括政府的專項撥款,個人、社會團體的捐贈以及基金會本身的投資收益。其中個人、社會團體的捐贈主要包括慈善捐助、校友捐助和企業捐助等。高校教育基金會資金籌措重點是社會捐贈,獲得捐助資金的多少一般與國家對教育的重視程度和基金會整體運作狀態有關。
在互惠互利的動態過程中,謀取共同的利益,滿足彼此的需求,分享發展的成果,是公益機構的公益性質的主要表達形式。高校教育基金會作為公益組織當然也不例外。高校教育基金會資金的支出主要包括:公益資助項目的費用、執行項目的成本以及基金會組織募捐的費用(不包括基金會專職工人員的工資福利基金會日常辦公的行政開支)。在公益機構的支出方面,亞太地區比較流行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MAE)。《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10%”。因此,高校基金會募集資金的用途一般都具有限定性。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募集到的資金主要用于建設和完善學校的設備設施;為學生提供各種形式的獎助學金;為學科和科研項目的建設和發展以及學術交流提供經費支持;引進高水平人才;對在教學和科研中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獎勵等等。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經濟的保值、增值。”高校教育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指將基金的儲存和經營有效結合起來,實現經營收益大于同期通貨膨脹率。高校教育基金實現資金的保值是基金會持續發展的基礎。通過有效投資使資金獲得增值,形成“投資――增值――再投資”的良性循環。由于資金得來不易,因此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采取較為保守的風格,盡量避免高風險投資,以防發生風險造成較大的損失。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大多采取存入銀行或購買債券的投資方式。這種方式投資風險小,易于操作。低風險意味著低收益,這種投資方式導致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資金收益率低,基金增值乏力。故而部分高校基金會已經嘗試多元化的投資運作,如銀行存款、購買國債、股票投資、委托理財和股權投資等[1]。
高校基金會作為一個組織,維持正常運營和發展難免發生支出和費用。大多數國家并沒有禁止公益機構在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和運營費用。大部分機構也認為:基金會如果沒有足夠的運營成本,就根本無法對資金進行合理運用。在美國,公益機構從捐款中直接列支項目運行費用和行政管理經費是一種很普遍的做法。而在我國,國務院1988年頒布施行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2004年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由此可見我國對高校教育基金會的運營費用和運行成本控制十分嚴格。
2 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運作中存在的問題
在 2004 年《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我國高校基金會快速發展,并逐步在資金管理方面形成了各色發展模式。各大高校結合自身特點選用適宜的模式,逐步走向科學化。統計177所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成立時間如下圖,可以清晰地看出自高校教育基金會在我國出現以來的發展速度。
盡管在我國越來越多的高校都已經成立基金會,基金會數量迅速增加,規模逐步擴大。但起步晚,成立時間較短,缺乏實際經驗,難以形成成熟的運作機制,依舊是較為突出的問題。
2.1 募集資金渠道不寬,規模相對較小
高校教育基金會要實現良性運行并為高校發展提供穩定持續的資金支持,首先要獲取一定規模的籌資渠道。發達國家由于高校教育基金會發展較早,因此國外知名大學往往擁有龐大的基金池和多種多樣的籌資渠道。以美國舉例,在20世紀90年代,美國教育經費來源已呈多元化趨勢,美國本土大學收入結構發生很大變化,政府撥款比例下降,學校自籌經費比例上升,其中哈佛大學2009年的捐贈已累積達到260億美元。
我國政府對高校教育基金會的運營費用和運行成本的控制很嚴苛。2004年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這些過于苛責的條件使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基本上都處于零成本和低成本[4]。如果一個組織規模越來越龐大,那在對基金會的宣傳籌資、項目評估、行政開支、人員工資和福利方面需要有很大的投入將會越來越多。由此,可以推斷出我國這種基本只靠基金增值和專項捐款來解決運營成本的模式具有較大的缺陷。
造成高校基金會運營成本低的另一個原因是:我國對管理費用的曲解化。一般來說,對基金會這類公益機構,人們普遍認為其受到的慈善捐贈都要用于公益事業,基金會的高層管理人員根本不應該從中取得報酬。而我國高校基金會依附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模式,管理人員一般從高校抽調,校內編制,在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學校編制發放工資,等于說基金會沒有給其工作人員發放工資,工作人員都是在自己所在的學校拿工資的,這種想法根深蒂固[5]。高校教育基金會雖然是非營利性組織,但為了高校教育事業的發展,就不能按照中國人慣有的思維,而應借助企業管理的科學手段,打破傳統思想的束縛。
過低的運行成本和運營費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對管理人員工作的否定,同時,過低的運營費用和運行成本使得高校基金會無法更好的宣傳自己,組建強有力的管理團隊,也很難吸引捐贈者的捐款,因而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的規模很難有較大幅度的增長。
3 結論與建議
3.1 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從法律層面上建立激勵機制
組織的興起和發展往往會帶動國家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公司的興起導致公司法的誕生。基金會的興起在各國也同樣引起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
一方面,由于大多數發達國家開始制定法律的時間早,基金會發展也較早,因此擁有較為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美國《統一普通信托基金法》、《美國慈善捐贈法》、《美國非營利法人示范法》等都對基金會的某些工作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不僅保障基金會的發展,使基金會的運作更加規范化,同也為捐贈的個人和企業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同時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促進基金會的自律與他律,基金會的監督機制應當由三方面構成:自律、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6]。我國也于2004年6月1日了《基金會管理條例》,但《條例》的內容大多是對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資金運作方面的限制。并沒有很明確的規定基金會權利、義務及其社會作用等,這使得基金會進行活動活動時干預較多,很多活動沒有辦法實現。
另一方面,我國對社會捐贈的激勵力度不夠。國內外普遍激勵社會捐贈的方式是稅收優惠。對比一些西方國家,在我國免稅政策的落實十分繁瑣和復雜,目前尚沒有關于超限額部分可以在以后一定期限內進行繼續抵免的規定,而且對于實物捐贈也沒有相應的免稅政策出臺,這使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受捐贈的力度遠遠不如國外很多名校,抑制了我國高校基金會籌資渠道的拓寬。(陶繼東,2013)認為:“捐贈稅前扣除法規,制定完善的基金會法、教育捐贈發和慈善法是我國法律完善的趨勢和方向,同時,簡化申報程序也能調動捐贈者的積極性[7]。”
因此,效仿西方發達國家,我國應逐步建立和健全基金會相關的法律和法規,逐步完善和發展一套適合我國高校基金會發展的法律體系,建立相應的健全的捐贈激勵機制使得我國高校基金會能夠健康持續的發展,為我國高校注入更多的教育資金,使我國高校取得更加長足的發展。
3.2 注重品牌建設,發揮自身優勢,拓寬籌資渠道
在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與其他的慈善機構并無太大區別,一般有捐贈意愿的個人或組織對高校教育基金會的概念可能會很模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打造自己的品牌,樹立一個高品質的形象,就能使自己脫穎而出。把握社會公眾對品牌的認知度,這會為高校教育基金會拓寬籌資渠道帶來較大的機遇。
高校教育基金會應該利用自己的優勢結合外部環境設計高質量的項目,逐漸將自己的品牌打響,這樣將會吸引更多資金的注入。
同時,高校教育基金會應該對自己進行合理透徹的分析,明確自己的優勢并進行合理的發揮和利用,尤其是在重視校友資源的利用。我國高校培養出的人才不計其數,其中有能力進行捐贈的校友也有很多。高校教育基金會完全可以依托高校的校友資源,做好緊密結合高校校友會的工作,不應抱有“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想法,等待校友主動與自己聯系,而應積極主動挖掘,做好聯絡工作,尤其要注重校友畢業返校的機會[8]另外,也要加強自身與企業的聯系,可以進行學研結合,與企業建立長期友好的合作關系,這樣當企業需要進行捐助時,必然會想到該高校的教育基金會。
陳秀峰(2008)認為:“以多樣化的籌資渠道豐富資金結構,預防資金結構的單一化對基金會發展造成的障礙[5]。”積極主動的打造品牌,并結合自身優勢充分挖掘資源,一定能夠拓寬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的籌資渠道,逐步實現我國高校基金會籌資的多元化,在根源處發展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
3.3 效仿西方高校教育基金會,逐步改變管理模式
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很少設立專業的管理機構,也沒有專業的管理人員。這雖然節約了基金會的運行成本,但也極大地限制了基金會的發展,表現形式為:限制基金會籌資能力、投資能力,減少基金會對于資金的增值等。另外,有研究表明,披露服務效果信息能提高捐款人的捐贈意愿[9]。建組建專業團隊,強化管理模式,完善披露機制,給予基金會更加有利的發展保證。
張曾蓮(2012)認為,高校教育基金會要改變觀念,切實發揮基金會的資金投資功能,而不是當作學校的一個機關處室,建立專門的投資機構或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對資產進行管理,按照法律規定積極進行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建立專業的投資隊伍,可以通過外部聘用專業投資人員或者學校自己培養招聘的方式,而且不僅要有經濟、管理方面的人才,還要有法律方面的專業人才,加強對基金投資有關法規的了解和運作方案的風險監督,這樣才能有效保障基金投資的安全性。[10]”
因此,效仿西方高校教育基金會設立專門的機構,聘請專業人士,進行矩陣式管理是我國基金會發展的一條必經之路。當然,完善管理機制不等于完全將高校教育基金會從高校中剝離,形成兩套完整的管理機構,而應該是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兩者的相互獨立,改變現在高校教育基金會完全依附于高校的現狀。分析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現在的生存發展狀況,只有逐步轉變傳統的運營模式,才能更具活力和競爭力,才能逐漸從政府的扶持轉變到自力更生。
3.4 加強資金運作,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西方高校教育基金會投資廣泛涉及股票、債券、房地產、私募股權等領域,其投資收入已經占基金會總收入的很大一部分。目前我國部分高校教育基金會已經開始進行投資,但投資領域相當有限,大部分僅有銀行存款一種方式,有少部分院校涉足國債、企業債券、可轉債等領域,也有極少部分大學投資股票市場,但數量很小,投資方式太過單一[11],收益率極低。
資本市場情況不明朗以及自身的缺陷是造成該種狀況的最大原因。因此聘請專業人士或者可以將基金會的資金交給金融理財公司進行投資理財,這樣不僅保險性更高,更能夠合理分析資本市場,在制定詳細投資計劃的基礎上,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同時這樣的投資管理模式,有利于形成良性投資機制,對高校教育基金會的資產也能進行良好的增值效果。合理的投資管理、投資模式更能夠吸引國內外的捐贈者,使得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不僅能夠在投資方面有所進步,也會是籌資規模得到擴大。進而從投資籌資兩方面推動基金會的發展。
3.5 打破傳統觀念,合理提高運營費用和運行成本
傳統的觀念對于任何活動都具有較大的影響。西方發達國家高校教育基金會的成功不僅是因為其管理模式、運營機制等方面的成熟和完善。其社會對于教育的重視程度以及對于慈善機構的運行成本的肯定也對教育基金會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在我國人們對教育的重視程度逐漸增加,也有一部分開始進行捐資助學的社會公益活動。但是人們對于慈善捐款的使用的觀念仍舊沒有改變。因此打破舊觀念,讓社會公眾承認高校教育基金會的運營費用和運行成本客觀存在勢在必行。只有人們、社會認可這種運行成本的存在,并且認同從可以捐贈資金中直接列支運營費用的國際上普遍的這種做法,才能使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的運行成本和運營費用達到一個合理的水平,使高校教育基金會有能力進行規模的擴展,進行內部人員的激勵,進而最終實現資金運作機制的成熟。
4 結束語
當今,我國圍繞教育的各種問題被日益重視,教育基金會被逐漸關注。在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不斷發展的進程中,仍然有一些問題嚴重阻礙其發展。這些問題包括:不具備完善的基金會法律體系,難以建立高效的管理和運作模式等等。
本文從高校教育基金會資金運作方面入手,分析了高校教育基金會籌資、投資、運營發面的問題,最終提出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規;注重品牌建設,發揮自身優勢,拓寬籌資渠道;效仿西方高校教育基金會,逐步改變管理模式;加強資金運作,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打破傳統觀念,合理提高運營費用和運行成本等方面的建議,希望高校教育基金會在未來有更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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