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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內容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基本情況;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生產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儲量;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新化學品及危險性不明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和評估報告;應急咨詢服務電話及地理位置的標注。
(二)登記范圍
危險化學品登記范圍: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中的化學品,以及根據危險化學品分類判據判定為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
登記單位范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三)登記工作的程序
1.登記單位提出登記申請
危險化學品登記單位(簡稱登記單位)通過登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或“*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網站(*)”的“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簡稱“登記系統”)提出登記注冊申請。
2.登記申請的開通
省登記辦公室對企業申請進行核準開通。
3.具體登記程序要求
登記單位按要求網上錄入“電子登記材料”,并報送“紙質登記材料”。具體按照《*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規定》(附件2)中的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執行。
二、基本思路和總體目標
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基本思路: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為基本依據,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意見的通知》(浙政發〔2009〕27號)有關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要求,結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重大危險源備案、安全標準化達標考核等工作,切實加快推進全市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總體目標:計劃用三年時間全面完成全市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2009年做好開展登記工作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完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登記工作;2010年完成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登記工作;2011年完成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構成重大危險源單位登記工作。
三、登記工作進度安排
(一)準備工作階段(2009年6月底前)
1.落實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責任科室(由行政審批科和綜合監管科共同負責)。
2.參加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指導培訓。
3.開展本轄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單位的調查摸底。
(二)動員部署和工作輔導階段(2009年7月底前)
組織召開危險化學品登記單位工作會議,動員布置登記工作任務,明確工作要求,解答登記工作相關的疑難問題。
(三)登記工作階段(2009年8月-2011年10月)
1.登記單位的登記人員按要求登陸進入“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認真錄入相關登記數據。
2.經省登記辦公室技術性審查后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審核。
3.網上電子材料審核通過后,及時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聯系,報送紙質登記材料,領取登記證書。
注:紙質登記材料需同時抄送當地安監局留檔。
(四)復核檢查和總結階段(2011年11-12月)
我局將根據省登記辦公室公布的登記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向各地安全生產監察中隊作情況通報,各中隊組織開展轄區內未完成危險化學品登記單位的安全檢查,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總結分析首輪登記工作情況,研究改進工作措施,提出下一輪登記復核具體工作目標和計劃,并轉入常態登記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重要性認識。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是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也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賦予各級安監部門的職責。各地安全生產監察中隊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積極配市局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確保我市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如期完成。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問題;對策
危險化學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輻射危害等種類,危險化學品都對人體健康和社會生態環境造成了巨大威脅。目前我國還有很多人沒有意識到化學制品的危險性,安全管理也存在問題,導致了全國各個地區出現很多安全事故。危險化學品行業已經成為了我國的一個高危行業,因此,必須要加強對管理化學品的管理,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核電站?;饭芾淼母攀?/p>
核電站在日常的運行過程中會用到多種化學品,其中也存在危險化學品。盡管核電站為了實現自身更好的經營和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進行了分類處理,制定了相應的管理對策,但是由于危險化學品具有多重特性,在管理過程中就會給工作人員帶來了更多的困擾,同時也增加了管理的難度。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一方面給核電站的發展帶來動力,另一方面也使核電站面臨著更多的安全問題。一旦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管出現問題,不但會對企業環境、設備等帶來傷害,還可能會造成人員傷亡,甚至會出現嚴重的安全事故。因此,通過分析核電站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存儲情況,構建更加安全、科學的危險化學品監管體系,對核電站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核電站化學品管理目標
核電站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是確保企業安全運行的前提,因此,做好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可以盡可能的降低危險化學品對企業和員工帶來的傷害,保證相關崗位員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與此同時,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可以構建更加和諧、安全、合理的核電站人機系統,符合國家對企業建設的要求。
三、核電站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不到位
核電站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首要工作就是需要明確核電站所使用以及儲藏的危險化學品數量。但是目前有些核電站沒有充分認識到統計工作的重要性,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的管理辦法,沒有積極開展對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工作。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企業的管理人員意識的薄弱,沒有形成全面的安全監管意識,單純的以為監管登記工作是一種文字性的工作,沒有與實際的生產管理結合起來。從而出現了部分企業虛報自己所用危險化學品數量、種類的現象,嚴重威脅到生產安全,威脅了員工的生命安全。
(二)缺乏專業的管理人才
在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管理中,專業人才缺乏較為嚴重。企業的生產人員和管理階層的安全意識都不強,都沒有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因此,操作人員在進行具體操作時,因為缺乏專業的操作水平,就容易出現疏漏。同時,由于作業人員和企業管理層的安全意識薄弱,就不會在工人的防護上下太大功夫。因此,在危險化學品使用和存儲過程中出現問題時,由于沒有相應的防護措施和手段,就會增加事故的嚴重性。
(三)安全意識和監管力度不夠
國家和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監管機構的設置方面不完善,從事危險化學品監管的專業人員少,沒有發揮出真正的職能。同時,在核電站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過程中,缺乏針對性的安全制度,企業領導也沒有真正認識到安全的重要性。更有甚者,為了節省開支,取消了監管安全作業的部門,這就使得危險品生產的安全事故頻發,特別是近年來事故發生率呈現上升的趨勢。
四、加強核電站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對策分析
(一)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府相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加大ο喙厴產企業負責人的安全意識教育工作,加大對不按時登記企業的處罰力度,以便引起生產企業的重視。同時建立嚴格的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對監控化學品應按國家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出庫、入庫檢查制度和登記制度,應貫徹“五雙管理制度”,實行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帳,并將貯存數量、地點及管理人員報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安保部門要定期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模式和應急救援體系
構建五位一體的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也就是黨委領導、政府監管、行業管理、企業負責和社會監督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生產中的各大問題。另外還需要進行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的聯合執法,運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對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整合和規劃,加強對化工園區的監管,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保障廣大群眾的健康。
(三)加強安全宣傳力度
核電站要大力宣傳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要責令督促相關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高自身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意識。企業也應該在工人上崗前對其進行專業培訓,提升他們的操作水平和能力,還要加強對安全防護意識的宣傳,教給工人一些應急方法。同時,企業應該完善車間的防護設備,以便應對危險化學品使用時可能會出現的危險。
五、結束語
做好核電站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需要進行長期的研究和分析,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相應的體系。核電站自身要嚴格進行管理,定期進行危險化學品審查和統計,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進行整改。通過在人員選拔培訓、安全宣傳和危險化學品登記等方面加強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為核電站的安全、穩定運行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在全市深入開展“平安奧運行動”的工作意見》和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要求,為進一步落實市政府*月*日召開的“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確保奧運期間環境安全,防止廢棄危險化學品、廢棄鋼瓶、儲罐不當處置導致人身傷害和環境污染,現定于20*年*月在全市開展一次廢棄危險化學品專項檢查活動。具體要求如下:
一、組織落實、責任落實
由各區縣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公安分縣局聯合組成專項檢查工作小組,研究制定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確定被檢查單位名單,組織落實檢查工作,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及時匯總檢查情況。
區縣環保局要重點檢查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基本情況,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檔案和臺帳,督促其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局要重點檢查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提出涉及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清單。對轄區內涉氯涉氨單位在用壓力鋼瓶進行清查。
區縣公安分局要重點檢查轄區內劇毒化學品儲存、流向及廢棄劇毒化學品處置情況,并重點加強對廢舊物資回收站的檢查。
二、檢查工作安排
檢查方式:此次檢查以企事業單位自查和專項檢查工作小組抽查的形式進行。
各有關單位將自查結果認真填報《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容器產生情況調查表》和《在用鋼瓶登記表》,并由法人簽字加蓋公章。
區縣專項檢查工作小組對申報的重點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進行抽查。
檢查范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貯存、使用單位,重點是:化工企業、化學品倉庫、醫院、游泳場館、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廢舊物資回收站和其他使用液氯、液氨的單位。
重點檢查內容:
(一)廢棄的液氯、液氨鋼瓶及其他廢棄危險化學品鋼瓶;
(二)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包裝物;
(三)盛裝不明物質的廢棄容器等;
(四)在用壓力鋼瓶的登記、檢驗情況。
三、工作要求
(一)專項檢查工作小組
1、*月*日前制定并組織實施檢查方案,確定檢查單位清單,完成《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容器產生情況調查表》、《在用鋼瓶登記表》的發放;
2、*月*日前完成抽查工作,抽查單位數不少于應檢查單位的10%;協助有關單位將查出的不明廢棄容器進行安全處置;
3、*月*日前完成檢查結果的匯總建檔工作,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按照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性質分類建檔、登記造冊,同時將建檔情況及專項檢查工作總結分別上報市各行政主管部門。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
1、各單位要對本單位廢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產生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排查,按照區縣專項檢查工作小組的安排,于*月*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分別向區縣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公安分縣局如實上報自查結果。
2、*月*日前將檢查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安全處置,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3、各單位發現裝有不明物質的廢棄鋼瓶應妥善貯存,立即分別向區縣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公安分縣局報告,制定安全處置方案,并在區縣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公安分縣局監督指導下,安全規范的予以處置。
4、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要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計劃(包括減少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等)報區(縣)環保局備案,并如實申報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貯存、處置、流向等有關情況。要形成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信息登記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妥善儲存、處置,禁止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禁止將廢棄危險化學品委托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
發達國家均建立了較完善的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我國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它們并未完全與國際化學品管理接軌,在化學品危險性鑒定、分類和評價等方面,仍然缺少相應的主管部門和檢測機構,無法應對國外危險化學品領域的技術法規。建立完善的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緊迫任務。
2我國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的現狀
在石化工業建設初期,國內各大化工企業就相繼建立了職業病防治所,開展了化學事故的救援搶救工作。部分省市和自治區也相繼設立化工職業病防治研究所。1994年,原化工部頒布了《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管理辦法》。1996年,原化工部和國家經貿委聯合印發了《關于組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系統”的通知》,成立了全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按區域組建的8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搶救中心。同年,原勞動部和化工部聯合頒發了《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隨后,“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系統”更名為“國家經貿委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搶救系統”。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集團公司都各自組建了事故應急救援體系。1999年10月,國家經貿委頒布了《關于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隨后,公安部、交通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環保局和國家質量監督局聯合了《關于加強化學危險品管理的規定的通知》。2000年9月國家經貿委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2002年,國務院通過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實行標志著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和管理進入了新階段。此后,《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等相繼實施。2005年,國家質量檢驗檢疫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了《危險貨物品名表》和《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兩項標準。隨后,國家環保總局了《關于在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過程的違規行為的公告》。國家環保總局海關總署了《關于修訂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有毒化學品目錄的公告》。目前我國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范已達40多部。綜上所述,目前我國政府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規的制定、安全管理政策的實施和危險化學品國際合作等方面已經初步形成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
3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雖然已經初步建立了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但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形勢依然嚴峻。這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首先,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技術基礎薄弱,尤其缺乏危險化學品安全關鍵技術的研究能力。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滯后,至今尚未建立起全國危險化學品及企業數據庫。危險化學品安全信息缺乏;大量危險性不明化學品及混合物急需危險性鑒別分類,確定其危險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尚不能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對外開放提供足夠的技術支撐和安全保障。
(2)目前,我國尚未建立統一的化學品測試合格實驗室規范標準,大多數科研單位的化學實驗室和環境實驗室均未建立和執行合格實驗室規范并通過國家認證,無法保證化學品安全數據測試結果的可靠性和相互可接受性。
(3)《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主要側重安全生產方面,對化學品的環境和健康安全關注遠遠不足。此外,原化工部、交通部和環保總局等部門也都有相關的安全規定與標準,而這些標準和規定間存在不協調甚至矛盾的問題,缺乏系統性。企業自律意識淡漠,咨詢服務機構服務方式簡單,加上機構改革,安全監督管理隊伍發生較大變化,部門行動的協同性較差,造成?;饭芾砉ぷ鞑坏轿缓蜏?存在眾多事故隱患。
(4)化學品安全監管體系存在較嚴重的部門分割、職能交叉和各自為政等問題。對危險化學品生產、運輸、倉儲、經營、使用和廢棄處置等環節的監管存在嚴重的監管縫隙、漏洞,甚至是監管空白。不同省市間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合作機制尚未建立,跨區域安全監管網絡尚未形成,省際間聯動監管存在困難。
(5)我國雖然建立了可持續發展的化學品安全與環境管理法規和標準體系,但是涉及化學品安全的法規、標準還不健全。如:尚需建立和完善新化學物質上市前申報制度、重點管理化學品登記許可制度、重大化學危險源報告制度等國際通用的化學品安全和環境管理法規和標準。此外,由于國內安全管理部門眾多,在進行國際間交流與合作時不能全面反映化學品安全管理實際情況和取得的進展,無法取得國際組織的理解和支持。
4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管理方面的建議和措施
(1)目前,國內的新化學物質申報許可制度剛剛實施,風險評價正處于摸索險段,特別是由于難以預測暴露數據,暴露評估難度較大,現階段的安全評價還主要側重于危害評估。因此,首先需要建立完整國內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體系,對不同的企業指定專門的適合企業自身特點的評價方法,要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進行全面實際的安全評價。此外,相關的參數數據庫、分析模型、風險表征計算系統和不確定性分析評價系統等也應完善。
(2)我國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起步較晚,應急救援標準薄弱。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應急信息技術的研究工作,化學品事故的應急預案編制工作以及應急救援、環境修復等技術儲備工作,發揮各成員單位安全合作伙伴關系,加強交流、合作與協調,建立一套測定、分析、報警、應急措施的完善的應急體系,及時、正確地實施現場搶險救援措施。建立實用性強的、能讓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的、發揮整體救援優勢、覆蓋全社會的完整的應急救援體系系統。
(3)開發低風險化學品和替代技術研究;積極開展化學品理化性質、生物系統效應、蓄積與降解、健康效應測試方法的規范化、標準化的研究,建立化學品分類基準,完善全國危險化學品及企業數據庫加快建立和完善MSDS制度。
(4)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應該建立協調機制,加強彼此間的溝通與合作,進而使管理制度協調一致,部門行動的協同。
(5)快速傳遞和共享各種安全管理信息資源,實現對危險化學品安全信息的有效管理。建立監管部門之間的常態合作協調機制、無縫隙化城市安全監管平臺以及跨區域合作監管機制,整合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網絡,為化學品管理提供服務。
(6)必須健全完善危險化學品法律法規體系,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嚴格監管執法,實行依法治安,建立良好的危險化學品法治環境。吸取國外的先進管理經驗及國際慣例,并結合我國國情,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全面提升我國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號)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堅持“突出重點,分步實施,扎實推進”的工作原則,標本兼治,認真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
二、總體目標
從*年底至*年,用兩年時間,完成我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達標任務。通過實施安全標準化管理,使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基礎得到明顯加強,建立起自我約束、自我完善、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實現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
三、工作任務
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的要求,通過重點強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以下八個方面的建設,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承包活動符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2、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3、依法培訓各類從業人員;
4、嚴格安全設施設備建設和管理;
5、嚴格作業現場管理;
6、及時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
7、做好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和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8、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工作職責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諿*]198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敬_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為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一級達標企業考核機構(以下簡稱“登記中心”);省安全監管局對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確定廣東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所為省二級達標企業考核機構(以下簡稱“省安科所”),承擔全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二級達標企業的考評工作。市、縣(市、區)安監局的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本轄區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組織發動工作;
2、負責檢查督促、指導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積極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
3、負責對本轄區申請達標考評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4、負責對本轄區已取得安全標準化證書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
五、實施對象
(一)實施范圍
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活動,且符合如下條件的從業單位,都要開展安全標準化活動。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依法設立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或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屬的獨立核算成本的公司。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依法設立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自有固定的倉儲設施且危險化學品儲存量已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單位。
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依法設立,自有固定的倉儲設施且危險化學品儲存量已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純儲存業務的單位。
(二)重點對象
突出重點,以下幾類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作為安全標準化建設重點實施對象。
1、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2、生產火災危險性為甲類危險化學品的;
3、生產過程伴有高溫、高壓、低溫、真空或劇烈化學反應的;
4、使用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硝化棉、劇毒溶劑等重點品種從事生產活動的;
5、儲存劇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承包單位;
6、罐儲設施超過10000立方米或庫房面積超過550平方米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
六、實施程序
(一)企業自評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成立自評小組負責本單位的安全標準化自評工作。自評小組應由分管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工會的代表組成,原則上不少于3人,且依法取得安全標準化企業自評人員資格證書。
自評小組結合本單位安全標準化運行情況,對照安全標準化規范進行自評,認真填寫《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自評/考核報告》。根據自評結果,向相應的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提出考評申請。
(二)申請考評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申請安全標準化達標考評時,應認真填寫《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申請表》。并登陸“”網站,進入“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管理系統”,如實填寫相關資料,通過網絡提出相應的安全標準化考評申請。
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申請一級達標考評時,先由省安科所對網上申請資料進行預審核。符合要求的,通知企業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申請表(一式三份);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自評/考核報告;
(5)企業簡介、安全生產方針、目標及組織機構設置文件(復印件);
(6)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清單;
(7)主要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清單;
(8)重大危險源清單;
(9)生產工藝流程簡圖或銷售服務網絡簡述;
(10)廠區地理位置圖及廠區頰布置圖;
(11)至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泄漏事故的證明文件(必須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監客部門簽署核實意見);
(12)所在地市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推薦該企業申請達標考評”具體意見的公函。
省安科所對企業提交的紙質材料進行預審查,符合要求的,上報省安全監管局簽署意見后,連同相關紙質材料一并寄送登記中心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業對有關材料進行補正。
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申請二級達標考評的,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直接向省安科所提出考評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
(三)實施考評
考評機構在受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提出的考評申請后,成立考評小組,制定考評計劃,確定考評日程安排?,F場考評時,嚴格按照安全標準化規范的有關要求,認真實施考評??荚u工作結束后,考評小組應向考評機構提交考評報告及相關附件(考評通知、考評計劃、考評記錄表、不符合項報告、首末次會議簽到表等)。
(四)批準與發證
經考評,符合安全標準化達標企業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頒發其安全標準化證書。一級安全標準化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發,二級安全標準化證書由省安全監管局頒發。對考評不合格的,考評機構應發出《安全標準化考評不合格通知書》,企業經整改后可重新提出二次申請。每個企業申請考評次數原則上不超過二次。經登記中心考評未達到一級但滿足二級要求的,由省安科所頒發二級安全標準化證書,可不再組織現場考評。
(五)證后管理
達標企業必須將每年的自評報告報所在縣(市、區)安監局和市安監局備案后報省安科所審查。省安科所有重點地對達標企業的安全標準化運行情況進行抽查。經抽查,發現企業安全標準化運行情況存在缺陷的,由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下達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以及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泄漏事故的,應立即逐級報請省安全監管局撤消其安全標準化企業稱號。
七、進度安排
(一)宣傳與準備階段(*年12月—*年2月)
1、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的目的和意義,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2、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企業自評人員參加培訓,為安全標準化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二)全面實施階段(*年3月—*年9月)
1、*年3月—*年12月,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
2、*年1月—*年9月,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
各地根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特點,制定具體的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實。工作方案要突出重點,尤其是納入本方案所列重點實施對象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優先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確保轄區內企業如期通過考評達標。
(三)檢查驗收階段(*年10月—*年12月)
省安監局組織專項督查組,對我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進行總結和驗收。
八、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單位要從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到實施安全標準化是規范我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防止發生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有效途徑。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把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納入重點工作來抓,加強領導,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把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政策支持,大力引導?!稄V東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工作中明確,對安全標準化建設按期達標并持續保持標準、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可不再進行安全評價,直接辦理延期或換證手續,并在安全生產評優、獎勵、政策扶持等方面優先考慮,引導企業積極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對安全標準化建設未在規定時限內達標的,實行警示制度,取消參加安全生產評優、獎勵等活動的資格。未取得安全標準化證書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原則上不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三)廣泛宣傳,積極發動。各地要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的宣傳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導向作用,廣泛宣傳安全標準化建設的目的、意義和政策要求,提高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對安全標準化的認知程度,擴大社會影響面,促使企業主動、積極地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廢棄危險化學品,是指未經使用而被所有人拋棄或者放棄的危險化學品,淘汰、偽劣、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海關、質檢、工商、農業、安全監管、環保等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以及接收的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
廢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
實驗室產生的廢棄試劑、藥品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辦法。
盛裝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和受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的包裝物,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廢棄危險化學品和無害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廢棄危險化學品回收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廢棄危險化學品實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集中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促進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產業化發展。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對全國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使用者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應當合理安排生產項目和規模,遵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環境政策,盡量減少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量。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負責自行或者委托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危險化學品進口者、銷售者、使用者負責委托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負責向使用者和公眾提供廢棄危險化學品回收、利用、處置單位和回收、利用、處置方法的信息。
第九條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報廢管理制度,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計劃并依法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信息登記檔案。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品名、成份或組成、特性、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情況、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信息。
前款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申報。
第十條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信息交換平臺,促進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第十一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回收利用、處置與其產品同種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提供符合下列條件的證明材料:
(一)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具備回收利用、處置該種危險化學品的設施、技術和工藝;
(三)具備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回收、利用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保證回收、利用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設施、設備和場所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對不能利用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者承擔處置費用。
第十三條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其提供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成分或組成、特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接收單位應當對接收的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核實;未經核實的,不得處置;經核實不符的,應當在確定其品種、成分、特性后再進行處置。
禁止將廢棄危險化學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進行妥善處置,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規范,對廠區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檢測,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對場地造成污染的,應當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在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對污染場地進行環境恢復。對污染場地完成環境恢復后,應當委托環境保護檢測機構對恢復后的場地進行檢測,并將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十六條轉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設區的市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的,并應當依法報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方可轉移。
第十七條公安、海關、質檢、工商、農業、安全監管、環保等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或者接收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委托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對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有明確責任人的,處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由收繳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追繳;對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無能力承擔處置費用的,以及接收的公眾上交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收繳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向本級財政申請處置費用。
第十八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安全負責。
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專業技術和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訓,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九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建設或配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設施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發生廢棄危險化學品事故時,事故責任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按照國家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并由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規定申報登記廢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將廢棄危險化學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
(四)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
(五)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六)未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處置其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或者不承擔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規范對廠區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檢測的;
(二)未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并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三)未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進行環境恢復的;
(四)未將環境恢復后的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廢棄危險化學品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撓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石油化工行業迅猛發展,相繼發生了意大利塞維索工廠環己烷泄漏、墨西哥域液化石油氣爆炸、印度博帕爾農藥廠異氰酸甲酯泄漏等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惡性重特大工業事故,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防范重特大工業事故成為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發達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從立法、管理、技術、制度等多個角度反思本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設施(國內通常稱為重大危險源)”等概念。各國預防重大事故的實踐表明:為了有效預防重大工業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必須建立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和監管機制。我國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也從法律、法規層面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
近年來,我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呈現穩定好轉的發展態勢。但由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基礎薄弱、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監管力量不足等原因,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還時有發生,危險化學品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如2006年7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反應釜爆炸,造成22人死亡、29人受傷。2008年8月26日,廣西維尼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化工裝置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人受傷。2009年7月15日,河南省洛陽市偃師市谷縣鎮的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硝化車間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傷。2010年7月16日,遼寧省大連保稅區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原油罐區輸油管道爆炸火災事故,造成原油大量泄漏。這些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反映出相關企業在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相關監管制度不夠規范、完善。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要求,針對當前我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必要制定專門規章,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有效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稌盒幸幎ā返某雠_,將成為預防危險化學品事故,特別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二、《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共6章、36條,包括總則、辨識與評估、安全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及2個附件。《暫行規定》緊緊圍繞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規范管理,明確提出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評估、備案和核銷,登記建檔、監測監控體系和安全監督檢查等要求,是多年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提煉。
三、《暫行規定》中需要重點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適用范圍
《暫行規定》適用于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于城鎮燃氣、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及港區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管應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也應符合《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
此外,《暫行規定》頒布施行后,有關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監管將不再執行原國家安全監管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規范重大危險源監督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125號)相關規定。
(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暫行規定》中所稱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是指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l 821 8-2009)標準辨識確定的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當危險化學品單位廠區內存在多個(套)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并且相互之間的邊緣距離小于500m時,都應按一個單元來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是在《重大危險源辨識》(GBl8218-2000)的基礎上修訂而來的。同原標準相比,新標準大大拓寬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范圍。原標準只給出4大類142種危險物質的辨識范圍;而新標準采用了列出危險化學品名稱和按危險化學品類別相結合的辨識方法,其中表1具體列出了78種危險化學品,表2中按危險類別將危險化學品分為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和毒性物質9類。
(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監控
安全監控系統或安全監控設施是預防事故發生、降低事故后果嚴重性的有效措施,也是輔助事故原因分析的有效手段,因此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建立必要的安全監控系統或設施具有重要意義?!稌盒幸幎ā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譬如,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應具備緊急停車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特別針對危害性較大,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應當依據《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過程工業領域安全儀表系統的功能安全》等標準,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四)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分級管理
《暫行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分級,由高到低分為四個級別,一級為最高級別。分級目的是為對重大危險源按危險性進行初步排序,從而提出不同的管理和技術要求。
《暫行規定》中提出的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是在近年來開展的專題研究和大量試點驗證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的。在起草過程中,充分吸納了國內部分省市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最終,考慮各種因素,提出采用單元內各種危險化學品實際存在量(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經校正系數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為分級指標。事實證明,該方法簡單易行、便于操作、一致性好,避免了原來依靠事故后果分級的比較復雜的方法。
校正系數主要引人了與各危險化學品危險性相對應的校正系數p,以及重大危險源單元外暴露人員的校正系數α。β的引入主要考慮到毒性氣體、爆炸品、易燃氣體及其他危險化學品(例如易燃液體)在危險性方面的差異,以體現區別對待的原則。α的引人主要考慮到重大危險源一旦發生事故對周邊環境、社會的影響。周邊暴露人員越多,危害性越大,引人的a值就越大,其重大危險源分級級別就越高,以便于實施重點監管、監控。
(五)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可容許風險標準與安全評估
《暫行規定》提出通過定量風險評價確定重大危險源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不得超過本規定所列示的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1 提出可容風險標準,為合理判定危險源的風險提供科學依據。通過研究和借鑒英國、荷蘭、香港等國內外風險可接受標準,結合我國的現狀,《暫行規定》提出以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各種潛在的火災、爆炸、有毒氣體泄漏事故造成區域內某一固定位置人員的個體死亡概率,即單位時間內(通常為年)的個體死亡率作為可容許個人風險標準,通常用個人風險等值線表示。同時,提出能夠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積頻率(F),也即單位時間內(通常為年)的死亡人數作為可容許社會風險標準,通常用社會風險曲線(F-N曲線)表示??扇菰S個人風險標準和可容許社會風險標準,為定量風險評價方法結果分析提供指導??扇菰S個人風險和可容許社會風險標準的確定,為科學確定安全距離進行了有益嘗試,也遵循了與國際接軌、符合中國國情的原則。
2 引入定量風險評價方法,提高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決策科學性。定量風險評價是準確確定重大危險源現實安全狀況,提高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與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為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風險控制與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制定科學、合理的風險降低措施。發達工業化國家已廣泛應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大量實踐證明了其科學性與合理性。近幾年來,我國化工等高危行業企業逐漸應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在涉及毒性氣體、爆炸品、液化易燃氣體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進行定量風險評價,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在此基礎上,總局正在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行業標準《化工企業定量風險評價導則》;悔為重大危險源定量風險評價提供標準依據。
3 依據《安全生產法》,《暫行規定》要求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考慮到進一步減輕企業的負擔,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工作,這一評估工作可以由危險化學品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可以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評價一并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
那些容易引起群死群傷等惡性事故的危險化學品,例如毒性氣體、爆炸品或者液化易燃氣體等,是安全監管的重點。因此,《暫行規定》中規定,如果其在一級、二級等級別較高的重大危險源中存量較高時,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采用更為先進、嚴格并與國際接軌的定量風險評價的方法進行安全評估,以更好地掌握重大危險源的現實風險水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六)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備案登記與核銷
《暫行規定》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和分級、登記建檔工作,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另外,對于現有重大危險源,當出現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己滿三年、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等6種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檔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暫行規定》要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使重大危險源備案和核銷職責。為體現屬地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于高級別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和核銷材料,下一級別安監部門也應定期報送給上一級別的安監部門。
四、貫徹實施《暫行規定》的意義
各國一般將化學品分為現有化學品與新化學品。所謂現有化學品是指各國化學品法律關于新化學品申報審查制度建立以前已經上市銷售和使用的化學品。新化學品是指在其投產、進口或商業流通之前,不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現有的化學品清單之列的化學品,通常是指尚未在該國或地區生產和使用的新開發或進口的化學品。20世紀70年代新化學品申報登記制度建立之初,全世界經濟領域中生產、流通、使用的化學品已有近10萬種,但其中只有一小部分經過了初步的風險評估。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和地區不斷加強對現有化學品的風險規制,例如,1993年,歐盟了《關于現有化學品風險評價和控制的793/93號條例》;2006年,歐盟通過了一項新的《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和許可的1907/2006號法規》(REACH法規)。REACH法規將同時適用于新化學品和現有化學品的管理,該法規規定了為期11年的過渡期完成對現有化學品的檢驗和評估,并為過渡期制定了嚴格的工作程序和時間表,要求產量較大的現有化學品需要優先注冊;產量較小,但人類較為關注的化學品也應該優先注冊。2003年9月12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2009年12月30日進行了修訂),對新化學物質實施申報登記和跟蹤控制制度,至此,我國建立了對新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制度。但對于現有化學品,我國尚缺乏相關的風險評估信息,風險管理是缺位的。
2002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了《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單》(IECSC),到2009年,該名單共收錄45355種現有化學品。此前,主要依據危險化學品分類,我國系統建立了《危險化學品名錄》,共收錄了近4000種危險化學品,而對在《危險化學品名錄》以外的大量生產和使用的現有化學品,未能進行有效的風險評價和管理,導致國際上早已或正在禁止、限制的高環境與健康風險的有毒化學品,仍在中國個別地區生產和使用。在現有化學品的規制方面,我國應當在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改進:第一,加速現有化學品環境風險的評估。鑒于現有化學品數目巨大,我國應當采取優先原則,對通常意味著高暴露風險、高產量的化學品優先開展制度化或組織化的危害性質測試,為有效地進行風險管理提供科學評估的信息。第二,完善現有化學品的分類管理制度。我國現行《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危險化學品主要依據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中危險貨物一覽表確定,而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的分類體系是為了控制危險貨物安全運輸制定的,對急性毒性以外的其他健康危險性,特別是致癌、致突變和致畸性三種特殊毒性沒有制定分類判定標準。例如,我國危險化學品中的“有”主要是以急性中毒指標LD50為標準,無法充分囊括當今化學品環境管理主要關注的那些常規判定為“低毒”甚至“無毒”,但卻以低濃度、生物蓄積性對人類和生態系統產生長期潛在毒性影響的PBT或EDCs等有害化學品[1]113。因此,《危險化學品名錄》應當根據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修改完善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和管理范圍,并推動對經評估確認的高風險的“優先有毒化學品”采取淘汰或限制等風險管理措施。
二、確立化學品環境自愿協議制度
環境自愿協議是環境自我管制之一種,所謂社會自我管制系指個人或團體本于基本權主體之地位,在行使自由權、追求私益之同時,亦志愿性地兼負起實現公共目的之責任。在概念特征上,社會自我管制包含著兩個核心內涵:“自愿性”與“公益取向性”。環境自愿協議(VEAs)包括單邊承諾(UC)、公共志愿計劃(PVS)和協商性協議(NA)[2]。單邊承諾包括單個企業或者產業協會的環境改善計劃;公共志愿計劃是由公共部門設定好一定的加入條件和行為標準,由企業來選擇是否參與;協商性協議則是由政府有關部門與工業行業或企業經過協商簽署協議,旨在通過協議的實施達到節能減污和環境保護的目的。環境自愿協議體現了當代環境法中的合作原則,透過規制者與被規制企業的協商與合作,可以有效彌補法律的局限性,實現環境管理的針對性、靈活性和提高規制效率?!吨腥A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以下簡稱《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九條首次規定了環境自愿協議制度,在化學品的基本立法中也應確立該項制度。事實上,環境自愿協議中的“單邊承諾”已在我國化學產業界得以實踐,“責任關懷”即是一個例證。責任關懷(RC)是全球化工行業自發地在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三大方面(簡稱HSE)所采取的行動計劃,旨在不斷改善化工行業在環保健康以及安全領域的表現。
RC運動由加拿大化學生產者協會(CCPA)于1985年首次發起,相繼被美國化學品制造商協會(CMA)以及歐盟和日本等國家和地區性組織化學工業協會所采納,后在國際化學品協會理事會(ICCA)的正式推動下,至今已在全球5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施。2007年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發起的中國石油和化工行業推進“責任關懷”行動正式啟動,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與國際化學品制造商協會聯合了《責任關懷實施準則》,該準則包括社區認知和應急響應準則、儲運安全準則、污染防治準則、工藝安全準則、職業健康安全準則、產品安全監管準則六個方面。2008年5月29日,在國際化學品制造商協會(AICM)組織下,杜邦、拜耳、殼牌、巴斯夫、三菱化學、羅門哈斯等24家跨國化工巨頭在京共同簽署《“責任關懷”北京宣言》,承諾將保障經營過程的安全和環境友好,通過分享信息,推廣嚴格的環境、健康和安全管理體系、業績指標和驗證流程等方式,在中國樹立可靠的化工行業形象。目前我國承諾實施“責任關懷”的有化工、石化行業的43家企業以及南京化學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等三個工業園區管委會。
三、建立化學品污染物排放與轉移登記(PRTR)制度
在化學品的規制過程中環境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掌握充分的相關信息,政府才能進行有針對性的規制;只有化學品信息的充分公開,才能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減少化學品的風險和危害。質言之,化學品信息的申報、收集與公開是政府、企業與公眾三者之間相互信賴與合作的基石。OECD國家的污染物排放與轉移登記(PRTR)制度是這方面比較成功的范例(見表2)。PRTR制度是指建立一個從各類排放源向環境排放和通過廢棄物轉移的各種指定極危險化學物質的報告和登記制度,并將收集的數據向社會公眾散發和用于化學品環境管理。雖然各國的PRTR制度不盡相同,該制度的設計取決于各國具體的需要、條件和環境目標。但是,各國的PRTR制度仍然具有以下四個共通點:①化學物質或污染物的清單;②排放與轉移的多媒介(大氣、水、土壤)或綜合性報告;③由固定或移動污染源報告匯總成污染物數據庫;④污染物資料與數據可以為公眾所獲得[3]。
最早的PRTR制度是1974年荷蘭開始實施的“排放目錄制度(EIS)”,1986年美國實施作為PR-TR的“有毒物質排放清單(ToxicReleaseInvento-ry,TRI)制度”之后,該制度在OECD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在PRTR制度的發展歷程中,美國的有毒物質排放清單制度是富有深遠影響的典范。美國1986年制定的《緊急規劃和社區知情權法》授權聯邦環保局制定有毒物質排放清單,每個符合該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企業必須于1988年及其后每年的7月1日前向環保局局長和州委派的特定官員提交排放清單上所列的每種有毒化學品排放情況的年度報告。清單上的有毒化學物質從開始的大約329種增加到了2000年的約650種[4]。企業的年度報告是向公眾開放的,《緊急規劃和社區知情權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十款規定:“聯邦環保局局長須根據提交的數據資料,建立全國有毒化學物質存儲數據庫并進行維護,任何人都可以以有償方式通過計算機或其他手段獲得這些數據資料”。目前我國企業環境信息以自愿公開為原則、強制公開為例外?!肚鍧嵣a促進法》確定了污染嚴重企業的“黑名單”制度,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必須向公眾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2007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也只是鼓勵企業自愿公開環境信息,強制公開的對象仍然是《清潔生產促進法》所框定的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我國應當在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上創設PRTR制度,目前上海市、天津市被選為試點城市,在全國配合開展化學品PRTR制度的試點工作。
四、推廣化學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