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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律邏輯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法律邏輯學

第1篇:法律邏輯學范文

關鍵詞:法律思維 法學教育 法律邏輯學 教學方法

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學習中,法律邏輯不但是基礎,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這正如臺灣著名的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所言:“學習法律,簡單言之,就在培養論證及推理的能力”。

當前,法學教育困惑于怎樣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邏輯學教學困惑于怎樣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思維訓練。對此,本文結合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體會,總結一些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強調邏輯自律意識,引導學生重視邏輯思維

人從2歲左右就開始邏輯思維,在成長的過程中,邏輯思維能力不斷提高,但是邏輯自律意識淡薄卻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們不能說他邏輯思維能力欠缺,但在寫論文、教材、專著中,在講話、演講、辯論中,在處理一些重要問題時,卻犯了一些不該犯的簡單錯誤。例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的兩篇文章。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社會危害性理論之辯正》第167頁:“根據通說,犯罪的本質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簡單地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顯然,它是一個全稱判斷,即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于是,反對者很快反駁”這里,作者明顯在偷換論題,從“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全稱肯定判斷不能簡單換位,只能限制換位)。

《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109頁:“客觀真實論者一方面聲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定義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這樣一來,在訴訟中,所謂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這一命題可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而所謂真理無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一種認識,因此,上述命題可以進一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認識的惟一標準’。”作者在這里混淆了概念,將辨證思維中的“同一”理解為普通思維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結論肯定不正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指的是辨證思維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維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當然,講到這里,老師還要告訴學生:出現邏輯錯誤只是作者和編輯缺乏邏輯自律意識的結果,核心期刊還是核心期刊,法學專家還是專家,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還是有創新之處,這個例子還可以用來講解思維形式與思維內容的關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編輯、專家尚且出現這樣的錯誤,我們更應該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邏輯自律意識,把自發的邏輯思維轉變為自覺的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法律邏輯學的第一個目的。

二、用法律邏輯學理論思考,引導學生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由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組成,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法律邏輯學教學中融入法律思維內容,法學專業課講授時注意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舉兩個例子:

在法律邏輯課堂上,我讓學生把“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表示出來,大部分學生把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中劃分出犯罪行為。他們認為,一種行為,要么合法,要么違法,為什么?他們說“不違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說這樣給合法下定義不合邏輯規則,也先不提合法的定義到底應該是什么,就舉個例子,一個人坐在座位上,另一個人上來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輕,違法嗎?不違法。合法嗎?沒法回答,說是說不是似乎都有問題,但你肯定不能說這種行為合法。還有更多的例子,不違法的并不能說合法。“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應該這樣表示:先將行為劃分為法律調整的行為和法律不調整的行為,然后,再將法律調整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個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邏輯理性告訴我們,不是所有時候都這樣。

轉貼于 在和學生一起聆聽的一次學術報告中,一位教授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改為“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執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國”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那么,凡是官和權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權,我們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權,為什么不說依法司法呢?是現在我國的司法已經依法了,還是司法需要凌駕于法律之上,還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說了算嗎?這是從邏輯三段論推理想到的質疑。當時,正好講到三段論推理,學生感觸非常深刻。

以上說明盡管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

三、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分析案件,讓學生產生學習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條理剖析,并提出應如何適用實體和程序法律意見的活動。”案件分析是法學專業教育中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事實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組成命題,由命題進一步組成推理,以此來論證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從概念、命題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決的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案。原告和被告結婚時訂立書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5萬元給對方。現在被告違約,原告起訴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本案,遇到的難題是:本案是婚姻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沒有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婚姻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怎樣解決這一難題?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講,合同和婚姻,一是財產法上的行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為。但兩者均屬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其屬概念。法律行為與合同、婚姻兩個概念之間是屬種關系。因此,法官可以適用關于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則,具體說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三,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本案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法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認定該違約金條款有效,并據以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萬元違約金。

四、提問式教學,使學生學會思考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并以適當的方式提出問題。

有人說,律師的作用就是重新組合案件事實,尋找法律理由,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怎樣在復雜的案件事實中找到突破點?借鑒MBA邏輯考試的方式,針對一個案件,請學生總結各方當事人的可能觀點及證據,思考怎樣支持、加強、反駁、削弱某一方的論證,怎樣解釋、評價某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同學之間可以假設案情,展開辯論。

在個案分析中,不斷提問的方式可以啟發學生的思路,鼓勵學生們積極思索,互相反饋信息,并與教師溝通,在提問、反問、自問自答、互問互答中,探求解決問題、難題的路徑與方法。

五、適當課堂辯論,引用典故事例,設計課堂游戲,激發學生聽課的興趣

邏輯學是在“辯”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我國古代,邏輯學也稱為“辯學”。“訴訟”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說服別人,維護自身利益。故辯論對于學好法律邏輯學而言,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辯論的題目可以是學生生活、學習中的熱門話題。辯論要求語言流暢,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兩方進行。如“法學教育應側重于理論(實踐)”等。這是一大部分大三學生所困惑的問題,大一、大二學習了一些專業知識,大三開始思考未來發展時,發現所學的理論與實踐之間有差別,而又不知道怎樣解決。辯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們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一個作用。此外,辯論中,學生的思維過程展現出來了,邏輯問題也出來了。如:概念的內涵外延不明確,機械類比、循環論證、訴諸無知等等。往往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師可以提醒學生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研究法律思維的形式、規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學科,學好它對于我們的法律學習、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同時,它又是一門交叉學科,高度抽象的邏輯學學科溶入具體的法學學科,概念多、規則多、符號多、公式多,法科學生學起來有一定難度。鑒于課程的抽象性和應用性,有必要設計一些課堂游戲,活躍課堂氣氛,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例如,為強化學生對等值命題的理解和運用,在課堂上用10—15分鐘做“換一句話說”的小游戲:第一排學生寫一個命題,后幾排學生換一句話說,然后在傳回來,前排學生評價是否等值;講到法律規范邏輯時,為了引起學生對“應當”、“允許”等規范詞的重視,請學生們課后研讀法律條文,尋找三個相關法律條文,編造“兩個事實與一個謊言”,上課時,請其他同學判斷那一個是謊言;講法律概念時,請學生用三個詞語編一段故事;講推理時,做“誰是作案者”、“故事接龍”的推理游戲等。

六、既講普通邏輯學的知識,又講辯證邏輯學的知識,尋找法律的生命

對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研究,因而邏輯學本身是一個龐大而又多層次的學科體系,如今人們通常把邏輯學分為普通邏輯、辯證邏輯。普通邏輯形成最早,它側重于靜態地研究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及邏輯規律,研究單向的思維;辯證邏輯研究動態的思維,研究多向的思維;恩格斯說“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就象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系”。辯證邏輯思維時針對某一方面的論述同樣要遵守普通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簡單案件,人們使用普通邏輯思維就可以了,但對于復雜案件,必須使用辯證邏輯思維才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義。畢竟,人類已經進入辯證邏輯思維時期。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道德、經濟、政治是統一的,經濟效益有國家、集體、個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長遠之分;道德上善與惡的標準、政治上利與弊的權衡也因出發點的不同而有差異;談到法律,當它確定時,我們以合法性為標準進行法律思維,當它不確定時,我們怎么進行法律思維呢?而什么是合法?為什么法律如此規定呢?答案是,以當時的政治、經濟、道德為標準所制定。所以,當我們講用法律來思維時,我們仍然要考慮到政治、經濟、道德的因素,當法律確定時,是立法者考慮;當法律不確定時,是司法者考慮。這樣,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僅僅是法律思維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維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講普通邏輯的知識,又要講一些辨證邏輯的知識。這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必須告訴學生,形式推理重要,但僅有形式推理是不夠的,在形式推理解決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證推理。這樣,學生分析案例發現邏輯知識并不能簡單地應用時,就不容易產生“法律的正義是個變數”等消極看法。

法律離不開邏輯,法律的長足發展要求每一個法律人思考邏輯、應用邏輯,尋找法律的邏輯。法律邏輯學還是一個不成熟的學科,它的成熟需要邏輯學者和法學學者的共同努力,這也是法律發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1]秦玉彬.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維學導論.[M]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事例》.[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全國工商管理碩士入學考試研究中心.2005年MBA聯考綜合能力考試輔導教材邏輯與寫作分冊.[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年7月版

第2篇:法律邏輯學范文

在法律教育和學習中,法律邏輯不但是基礎,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這正如臺灣著名的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所言:“學習法律,簡單言之,就在培養論證及推理的能力”。

當前,法學教育困惑于怎樣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邏輯學教學困惑于怎樣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思維訓練。對此,本文結合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體會,總結一些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強調邏輯自律意識,引導學生重視邏輯思維

人從2歲左右就開始邏輯思維,在成長的過程中,邏輯思維能力不斷提高,但是邏輯自律意識淡薄卻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們不能說他邏輯思維能力欠缺,但在寫論文、教材、專著中,在講話、演講、辯論中,在處理一些重要問題時,卻犯了一些不該犯的簡單錯誤。例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的兩篇文章。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社會危害性理論之辯正》第167頁:“根據通說,犯罪的本質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簡單地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顯然,它是一個全稱判斷,即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于是,反對者很快反駁”這里,作者明顯在偷換論題,從“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全稱肯定判斷不能簡單換位,只能限制換位)。

《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109頁:“客觀真實論者一方面聲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定義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這樣一來,在訴訟中,所謂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這一命題可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而所謂真理無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一種認識,因此,上述命題可以進一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認識的惟一標準’。”作者在這里混淆了概念,將辨證思維中的“同一”理解為普通思維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結論肯定不正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指的是辨證思維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維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當然,講到這里,老師還要告訴學生:出現邏輯錯誤只是作者和編輯缺乏邏輯自律意識的結果,核心期刊還是核心期刊,法學專家還是專家,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還是有創新之處,這個例子還可以用來講解思維形式與思維內容的關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編輯、專家尚且出現這樣的錯誤,我們更應該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邏輯自律意識,把自發的邏輯思維轉變為自覺的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法律邏輯學的第一個目的。

二、用法律邏輯學理論思考,引導學生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由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組成,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法律邏輯學教學中融入法律思維內容,法學專業課講授時注意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舉兩個例子:

在法律邏輯課堂上,我讓學生把“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表示出來,大部分學生把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中劃分出犯罪行為。他們認為,一種行為,要么合法,要么違法,為什么?他們說“不違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說這樣給合法下定義不合邏輯規則,也先不提合法的定義到底應該是什么,就舉個例子,一個人坐在座位上,另一個人上來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輕,違法嗎?不違法。合法嗎?沒法回答,說是說不是似乎都有問題,但你肯定不能說這種行為合法。還有更多的例子,不違法的并不能說合法。“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應該這樣表示:先將行為劃分為法律調整的行為和法律不調整的行為,然后,再將法律調整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個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邏輯理性告訴我們,不是所有時候都這樣。

在和學生一起聆聽的一次學術報告中,一位教授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改為“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執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國”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那么,凡是官和權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權,我們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權,為什么不說依法司法呢?是現在我國的司法已經依法了,還是司法需要凌駕于法律之上,還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說了算嗎?這是從邏輯三段論推理想到的質疑。當時,正好講到三段論推理,學生感觸非常深刻。

以上說明盡管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

三、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分析案件,讓學生產生學習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條理剖析,并提出應如何適用實體和程序法律意見的活動。”案件分析是法學專業教育中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事實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組成命題,由命題進一步組成推理,以此來論證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從概念、命題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決的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案。原告和被告結婚時訂立書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5萬元給對方。現在被告違約,原告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本案,遇到的難題是:本案是婚姻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沒有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婚姻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怎樣解決這一難題?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講,合同和婚姻,一是財產法上的行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為。但兩者均屬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其屬概念。法律行為與合同、婚姻兩個概念之間是屬種關系。因此,法官可以適用關于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則,具體說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三,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本案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法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認定該違約金條款有效,并據以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萬元違約金。

四、提問式教學,使學生學會思考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并以適當的方式提出問題。

有人說,律師的作用就是重新組合案件事實,尋找法律理由,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怎樣在復雜的案件事實中找到突破點?借鑒MBA邏輯考試的方式,針對一個案件,請學生總結各方當事人的可能觀點及證據,思考怎樣支持、加強、反駁、削弱某一方的論證,怎樣解釋、評價某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同學之間可以假設案情,展開辯論。

在個案分析中,不斷提問的方式可以啟發學生的思路,鼓勵學生們積極思索,互相反饋信息,并與教師溝通,在提問、反問、自問自答、互問互答中,探求解決問題、難題的路徑與方法。

五、適當課堂辯論,引用典故事例,設計課堂游戲,激發學生聽課的興趣

邏輯學是在“辯”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我國古代,邏輯學也稱為“辯學”。“訴訟”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說服別人,維護自身利益。故辯論對于學好法律邏輯學而言,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辯論的題目可以是學生生活、學習中的熱門話題。辯論要求語言流暢,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兩方進行。如“法學教育應側重于理論(實踐)”等。這是一大部分大三學生所困惑的問題,大一、大二學習了一些專業知識,大三開始思考未來發展時,發現所學的理論與實踐之間有差別,而又不知道怎樣解決。辯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們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一個作用。此外,辯論中,學生的思維過程展現出來了,邏輯問題也出來了。如:概念的內涵外延不明確,機械類比、循環論證、訴諸無知等等。往往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師可以提醒學生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研究法律思維的形式、規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學科,學好它對于我們的法律學習、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同時,它又是一門交叉學科,高度抽象的邏輯學學科溶入具體的法學學科,概念多、規則多、符號多、公式多,法科學生學起來有一定難度。鑒于課程的抽象性和應用性,有必要設計一些課堂游戲,活躍課堂氣氛,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例如,為強化學生對等值命題的理解和運用,在課堂上用10—15分鐘做“換一句話說”的小游戲:第一排學生寫一個命題,后幾排學生換一句話說,然后在傳回來,前排學生評價是否等值;講到法律規范邏輯時,為了引起學生對“應當”、“允許”等規范詞的重視,請學生們課后研讀法律條文,尋找三個相關法律條文,編造“兩個事實與一個謊言”,上課時,請其他同學判斷那一個是謊言;講法律概念時,請學生用三個詞語編一段故事;講推理時,做“誰是作案者”、“故事接龍”的推理游戲等。

六、既講普通邏輯學的知識,又講辯證邏輯學的知識,尋找法律的生命

對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研究,因而邏輯學本身是一個龐大而又多層次的學科體系,如今人們通常把邏輯學分為普通邏輯、辯證邏輯。普通邏輯形成最早,它側重于靜態地研究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及邏輯規律,研究單向的思維;辯證邏輯研究動態的思維,研究多向的思維;恩格斯說“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就象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系”。辯證邏輯思維時針對某一方面的論述同樣要遵守普通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簡單案件,人們使用普通邏輯思維就可以了,但對于復雜案件,必須使用辯證邏輯思維才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義。畢竟,人類已經進入辯證邏輯思維時期。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道德、經濟、政治是統一的,經濟效益有國家、集體、個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長遠之分;道德上善與惡的標準、政治上利與弊的權衡也因出發點的不同而有差異;談到法律,當它確定時,我們以合法性為標準進行法律思維,當它不確定時,我們怎么進行法律思維呢?而什么是合法?為什么法律如此規定呢?答案是,以當時的政治、經濟、道德為標準所制定。所以,當我們講用法律來思維時,我們仍然要考慮到政治、經濟、道德的因素,當法律確定時,是立法者考慮;當法律不確定時,是司法者考慮。這樣,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僅僅是法律思維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維的唯一前提。

第3篇:法律邏輯學范文

論文關鍵詞:“基礎”課;法律教學;網絡模式

法治是我國社會發展的基本目標之一,而法治的實現除了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外,更需要每一個公民自覺地遵守法律,而守法的自覺性是建立在知法的前提之上,只有知曉法律,了解法律,才可能把守法作為一種自覺的行動。因此,如何實現有效的普法,將對我國的法治建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大學教育的普及,大學生將成為未來社會發展的中堅力量。因此,學生法律教育的成效將直接影響到未來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本文提出了“基礎”課中法律教學的網絡實現問題,這將對課堂教學起到巨大的延伸作用,為普法的效果注入更加鮮活能動的力量。

一、目前我國職業技校法律教育的現狀

我國目前有不少職業技校設有法學專業,法學專業的學生數量也呈幾何級遞增,我們也必須看到這部分受過專業法學教育的學生在全國學生中所占比例畢竟是少數。而我國要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僅有一小部分人知法懂法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進行必要的普法教育就成為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極為重要的環節,也符合我國的政策指向。因此“基礎”課作為我國職業學校學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承擔者,加強課程中法律教學的探討將具有重要的教育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基礎”課中法律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課時少,學生參與有限。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原為兩門課,在國家教育部“05方案”之后,課時壓縮一半,把原本的周三課時改為周二課時,結果一學期下來,真正上課時間少了不少。由于課時的限制,直接導致了學生參與有限。這里一方面表現為學生參與機會有限,另一方面表現為參與時間有限。

(二)教學信息量有限。從“基礎”課教材的設計來看,內容涵蓋面還是比較廣泛,涉及到法律內涵、法律體系、法律運行、法治觀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增強國家安全意識、加強社會主義法律修養以及我國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說教材的編寫人員試圖用最簡潔的語言向學生傳遞有關普法的最基本的知識。但是正因為語言的簡潔,很多內容是點到為止,而且內容涉及面很廣,結果不少同學們在看了教材之后反映有一種什么都想說卻什么也說不清楚的感覺。

三、基礎課法律教學網絡實現的論證

網絡為生活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也為教學活動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由于課堂教學的種種局限性,導致學生對知識的認知缺乏深度,思維得不到充分的鍛煉。因此法律教學的網絡實現即基于網絡環境下的法律教學將會充分彌補傳統教學這種重授課、輕反饋,重知識、輕能力,重語言、輕思維的缺陷。 轉貼于

(一)網絡環境下的法律教學突破了時空的限制。師生們可以選擇多種途徑進行交流,而不僅僅局限于教室和課堂,這樣所有的同學都可以隨時隨地地對課堂上提出的問題進行討論并闡述自己的觀點,能夠最大程度地提高學生對教學的參與性和主動性。

(二)網絡環境下的法律教學突破了信息量的限制。在網絡環境下,學生們不僅可以直接查閱各種法律法規,而且可以搜集到大量的案例以及相關信息,同時在網絡上學生們還可以隨時了解法學動態,關注社會焦點。

(三)網絡環境下的法律教學有利于鍛煉學生多方面的能力。一是語言組織能力。不管是在聊天室和老師同學進行討論也好,還是在博客上發表自己的見解或者撰寫學術論文也好,都需要精心組織語言,充分闡述觀點,因此這對語言組織能力將會是一個很好的鍛煉。

(四)網絡學習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由于網絡學習學生的自主性較強,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而且網絡資料豐富,信息量大,對于社會問題的關注度高,這也符合青年學生的心理特點,所以網絡環境下的學習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四、“基礎”課中法律教學網絡實現的路徑探討

第4篇:法律邏輯學范文

關鍵詞:公立高校;學生;法律關系;制度性場域;多重制度邏輯

一、變革中的制度性場域:中國公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

公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變遷,是觀察公立高校法治秩序建構的重要窗口,它深刻地影響著公立高校學生權利的法律保護狀況。“在我國,由于長期受學校屬于事業單位法人觀念的影響,學校對學生的各種管理行為被視為一種內部管理行為,學生對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這種觀點,就其實質是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翻版。”我國高等學校與學生傳統的行政法律關系雖無特別權力關系之名,卻有特別權力關系之實。無論在立法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一直受到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深刻影響。

特別權力關系是一種相對于“一般權力關系”而言的行政法律關系。它是指,“人基于特別原因,即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自主同意,服從于國家或公共團體的特別支配權這樣一種關系。”該理論最初由德國法學家拉班德(Paul Laband)提出,此后,奧托?邁耶(OttoMayer)對其加以發展完善。二戰后,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在德國的演進日益受到理論與現代法治觀念的沖擊。1972年,德國聯邦的判決,宣布取消監獄管理方面的“特別權力關系”規則,提出了“重要性理論”。而特別權力關系在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發展,近年來也逐漸受到法治理念的規約并不斷修正。無論是德國的基礎關系與經營關系理論、重要性理論以及日本的在學契約關系理論,還是我國臺灣地區的382號和684號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共同的特征都是在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中引入學生權利的制約因素,允許司法審查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臺灣地區吳庚大法官指出,“特別權力關系,并非放諸四海而皆準之理論,行政法素來發達之法國,即不存在此種概念。”

當然,也有研究者認為特別權力關系在高等教育領域具有其特殊的價值,不應該將特別權力關系理論作為法學垃圾完全拋棄。與其他大陸法系國家與地區對特別權力關系的修正類似,我國自1998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以來,公立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也正在發生深刻變革,即“高等教育領域的特別權力關系在立法與司法兩個方面獲得了突破。”通過對我國公立高校學生管理領域立法、司法以及大學校規變遷的考察和域外理論的檢視,學界總體上認為修正的特別權力關系符合當前我國公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基本表征。從“隸屬”走向“平權”,從“高等學校權力為本”走向“學生權利為本”是其演進的總體趨勢。然而,學界關于何種因素與機制影響公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變遷缺乏深度的研究,這已經成為當前我國教育法學、行政法學界迫切需要回應的重要問題。

對此問題的回應,傳統的研究觀點往往認為,公立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受到國家主義的主導,體現出“國家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特征。這種研究觀點反映了我國公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變遷的重要特征,認識到國家對大學的“放權”以及公立高校辦學自的“國家授予”特征。然而,這種研究忽視了我國高等教育場域中行動者互動關系的多元性和復雜性,對中國高等教育場域變革的現實圖景缺乏“中層機制”的深層次透視與考量,對公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變遷過程中制度、環境與行動者的復雜互動關系缺乏關注。多重制度邏輯的分析框架認為:“第一,制度變遷涉及多重制度邏輯,必須從這些制度邏輯的相互關系中認識它們的作用和影響。第二,制度邏輯誘發了具體的可觀察的微觀行為。第三,需要關注制度變遷的內生性過程,才能對制度變遷提出令人滿意的解釋。不同群體和個人帶著各自的利益參與制度變遷的過程,反映了各自領域的制度邏輯而他們之間相互作用的狀況和時間性也制約了隨后演變的軌跡和途徑。”中國公立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本質上屬于處于變革之中的制度性場域。場域作為不同行動者之間博弈互動的空間,受到多重邏輯、規則與慣習的深刻支配。公立高校、政府、法院、立法機構、民間社會以及學生個體等行動者之間基于各自不同的制度邏輯展開復雜的交鋒與互動,進而形塑了中國公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變遷格局。

二、中國公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變遷中的多重制度邏輯

中國公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變遷受到多重制度邏輯的影響,在國家教育立法與高等教育領域的司法判決等外部力量的驅動下,公立高校的學生管理開始逐步納入法治的軌道。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我國公立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開始擺脫計劃經濟時期“單位制”大學背景下典型的“特別權力關系”,學生的主體地位逐步得到確立。然而,對我國公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變遷這一制度場域的觀察并不能簡單地依據某些政策文件的表述變化,而應該依據學生權利的法律救濟狀況進行判斷。中國公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變遷是國家邏輯、法院邏輯、大學邏輯、民間社會邏輯、學生個體邏輯等多重制度邏輯復雜互動的結果。通過對不同制度邏輯運行狀況的考察可以發現,某種制度邏輯的轉換與變革往往受制于其他制度邏輯的影響。制度、行動者與環境的互動過程,演繹了中國公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變遷的現實圖景。

第5篇:法律邏輯學范文

關鍵詞:法律推理 法律邏輯 法理學 非單調邏輯 非形式邏輯

英國邏輯學家Toulmin建議,既然在數學之外論證的有效性并不取決于其語義形式而是取決于它們辯護的爭論過程,那么,那些想研究實踐推理的邏輯學家們應當從數學那里離開,轉而去研究法學[[1]]。Toulmin的建議無疑給法律邏輯學家們的工作以充分肯定,但同時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如何定義法律邏輯呢?這是一個比較復雜但又無法回避的。翻開國內的法律邏輯教科書,我們會發現:這些教科書基本上都是根據傳統邏輯教科書的邏輯定義來定義法律邏輯的。可是,國內傳統邏輯教科書中給邏輯的定義本身是值得商榷的,即傳統邏輯教科書給出的邏輯定義本身只具有描述性,并沒有反映出邏輯的本質所在,并未反映出邏輯學的動態。我們當然不采用這種邏輯定義作為我們研究的起點,至少需要根據國際主流邏輯的觀點來定義法律邏輯。

根據主流邏輯的觀點,如果把邏輯定義為“研究把好(或正確)推理與差(或不正確)推理相區別開來的”[[2]],那么我們就可以把法律邏輯定義為“研究把好(或正確)法律推理與差(或不正確)法律推理相區別開來的科學”。根據這個定義,法律推理顯然是法律邏輯的核心概念之一。必須意識到,這里所給出的法律邏輯的定義是基于主流邏輯(主要是指形式邏輯)觀念的,因此,這個定義不是最優的。如果引入非形式邏輯或論辯理論,我們還可能需要進一步修改該定義。

一、概念問題:法律推理的兩個層面

我們可以把法律推理區別為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作為法律邏輯研究對象的法律推理,即邏輯層面的法律推理;第二個層面是作為法理學的一個重要分支的法律推理,即法理層面的法律推理。學界通常所說的法律推理往往是指第二個層面。不少學者常常把兩個層面的法律推理混淆起來使用。表明,第二個層面上的法律推理實際上包含了第一個層面上的法律推理。我們可以把前者叫做狹義的法律推理,后者叫做廣義的法律推理。

不管是法理學家還是法律邏輯學家,通常都把法律推理分為兩種類型,即形式推理(formal reasoning)和實質推理(material reasoning),并認為前者只研究推理的形式,而后者則需要引入價值判斷并考慮到推理的具體。這種觀點幾乎成了當今法理學界和法律邏輯學界的共識。毫無疑問,這里的“形式推理”就是指傳統邏輯中所講的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①]。在法理學家或法律邏輯學家看來,“實質推理”恰恰是法律邏輯或作為法理學分支的法律推理有別于傳統邏輯中所講的推理之處。我們認為,從法理學角度來講,如果認為實質推理是把法理學中的法律推理與普通邏輯中所講的推理相區別開來的重要標準,那么至少我們目前似乎找不到更合理的理由來反駁它。但在法律邏輯中也采用這種觀點,這似乎有些超越了“邏輯”范圍,即把法律邏輯看成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了。這就大大限制了法律邏輯學家作為一個邏輯學家而發揮想象力的空間。

也許Edgar Bodenheimer對法律推理的分類值得我們重新審視。他把法律推理分為“analytical reasoning”與“dialectical reasoning”。鄧正來在翻譯Bodenheimer的《法理學:法律與法律》一書,分別把這兩個概念譯為“分析推理”和“辯證推理”[[3]]。這一譯法代表了我國學界的一種普遍觀點。然而,在Bodenheimer看來,前者意指解決法律問題時所運用的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而后者乃是要尋求“一種答案,以對在兩種相互矛盾的陳述中應當如何接受何者的問題做出回答”。若把“dialectical reasoning”譯為“辯證推理”,由于受黑格爾哲學和哲學的,人們很容易把“辯證推理”與辯證邏輯中所講的“辯證推理”等同起來。Bodenheimer顯然不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dialectical reasoning”的。他的這一概念實際上來源于Aristotle的《工具論》。Aristotle提出了“dialectical argument”概念。張家龍與洪漢鼎把它譯為“論辯的論證”[[4]]。根據Aristotle的觀點,論辯論證是“論辯術”(dialectics)的核心概念,它是指從大多數人或權威人士普遍接受的觀點出發進而引出矛盾的論證。因此,我們建議把“dialectical reasoning”譯為“論辯推理”。這將為邏輯學家研究法律邏輯留下足夠的空間。當然,Bodenheimer并沒有注意到非形式邏輯的發展,但他的“論辯推理”概念卻與非形式邏輯殊途同歸,因為根據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中“非形式邏輯”詞條,論辯術(dialectics)是非形式邏輯所依賴的三種方法之一[②]。

二、邏輯學家的困惑:法律邏輯何處去?

我國對法律邏輯的研究是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開始起步的。由于的原因,早期對法律邏輯的研究主要體現在如何傳統邏輯知識來解釋司法實例問題上,實際上是停留在“傳統邏輯在法律領域中的應用”這一層面上。這種研究方法談不上任何創新,至多是一個“傳統邏輯原理+法律領域的具體例子”框架。基于這個原因,“法律邏輯”的研究對象、研究方法、現實意義一直是學界感到困惑而富有爭議的問題,甚至有許多曾從事法律邏輯研究的專家學者因懷疑究竟有沒有“法律邏輯”而不敢使用這一術語了。盡管如此,我們還是應該看到,這種研究方法對于我國法律邏輯研究的起步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大大推動了國內法律邏輯甚至法理學研究的發展。我們可以把這種研究法律推理的方法稱為“傳統邏輯方法”。

正當法律邏輯學們忙于用傳統邏輯框架來構建法律邏輯學體系之時,形式邏輯學家們喊出“邏輯學要化”的口號。為了響應這一號召,少數法律邏輯學家開始大膽嘗試和探索“法律邏輯現代化”之路,于是,涌現出一批研究基于von Wright的道義邏輯法律邏輯學家,他們試圖建構基于現代邏輯的法律邏輯體系。遺憾的是,這種研究方法收效甚微,成果甚少,至多是豐富了哲學邏輯研究的內容,其實際意義幾乎未得到學界尤其是法律邏輯界和法理界的認可。但我們應該看到,這種研究方法畢竟與邏輯學的發展“與時俱進”了,豐富了哲學邏輯的內容,因此,我們可以把這種研究方法稱為“現代邏輯研究方法”。至此為止,我國法律邏輯研究實現了第一次轉向——法律邏輯現代化轉向。

傳統邏輯以演繹邏輯或形式邏輯為主體的,現代邏輯實際上就是指現代形式邏輯,演繹邏輯研究的是從語義和語形的角度來研究推理形式問題。邏輯有強弱之分,演繹邏輯是最強的邏輯,它假定了一個所有有效推理的完備集。單調性是演繹邏輯的本質特征。所謂單調性是指:如果公式p是從一個前提集中推出的,那么它也能從前提集的每一個子集推出。通俗地說,任何演繹推理,一旦被判定為是有效的,不管有多少新信息加入到前提集之中,其結論仍然是有效的。即使加了一對矛盾的前提到前提集之中,其有效性也不會擾[[5]]。那些從事實踐推理的邏輯學家們常常把演繹推理叫做“理論推理”(theoretical reasoning),以對應“實踐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6]]。

可是,單調性與日常生活中的推理是相沖突的。正如可廢止邏輯(Defeasible Logic)的提出者美國喬治亞大學人工智能研究中心Donald Nute教授所說,“人類推理不是且不應當是單調的”[[7]]。換句話說,在日常生活中,在一定時間內結論是可接受的,后來隨著新信息的增加而變成不可接受的,這是很的事情。法律推理作為一種實踐的人類推理,它顯然不可能也不應當具有單調性,即:法律推理本身是非單調的。

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是法律三段論[③]。其前提由兩個部分組成,即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在法律推理中,刑事法律推理、民事法律推理、行政法律推理雖然在需要確證事實以及確證程度上有所不同,但都會遇到事實問題。隨著舉證事實數量的增加,推理的結論就可能被改寫、被證偽或被廢止。有時,即使事實已經很清楚,在使用法條時仍然會出現例外情況或無法得出推理結論的情況。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審判制度中,“二審終審制”就是表明了法律推理具有可廢止性特征。即便是終審后,仍然有申訴的權利,這又進一步說明了我國已從法律上規定了“法律推理結論的可廢止性”。

基于傳統邏輯觀點的法律邏輯學家們困惑了,因為他們無法回答法學家尤其訴訟法學家提出的質問:“根據法律三段論所得出的結論竟然是不可靠的,那么,法律邏輯究竟有何用呢?”。

三、法理學家的無奈:實質法律推理的提出

有效性是演繹邏輯的核心概念,其基本思想是前提真而結論假是不可能的。這一思想是通過分離規則來實現的。分離規則的形式是p, pqTq。如果推理是有效的,或者(1)p是真的或者(2){p, pq }是假的。分離規則具有保真性,換句話說,只要前提為真,那么結論為假是不可能的。

法律推理是保真的嗎?也就是說,在法律推理中我們總能從真的前提推出真的結論嗎?在國內幾乎所有普通邏輯或形式邏輯教科書都會這樣寫道“要保證一個推理的結論是真實可靠的,必須同時兩個條件:一是前提真實,二是形式有效”。法律邏輯教科書也不例外。形式邏輯學家其實只管形式有效問題,研究推理的哲學基礎是可能世界,即在假定前提為真情況下推出結論的真值。至于前提何以為真,他們不管。

但事實上,推理是有效的并不能保證其前提事實上是真的。說某個推理是有效的,即是說了關于這個推理一些積極的特征,并沒有說明推理的其他性質,以及適用范圍。它不一定在各方面都一樣好。況且,并不是所有好的推理都是有效的,比如,歸納推理是好的,但它們不是有效的,它們不能保證結論的真實性,只能產生一種可能性。因此,在分析推理時,有效性并不是所要擔心的唯一的東西。

至于前提是否真實,前提支持結論的程度的大小,那不是形式邏輯所要關心和研究的問題。這就又引出了兩個問題:(1)形式有效的推理一定是好推理嗎?(2)形式無效的推理一定是差推理嗎?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不一定”。換句話說,形式有效的推理不一定是好推理,其結論也不一定是真實可靠的;形式無效的推理也不一定是差推理,其結論也不一定是不真實可靠的。這一點充分體現了法律推理的非單調性。

當法學家們質問“法律邏輯究竟有何用”時,法律邏輯學家們已很難給出一個令人滿意的回答了。美國法理學家拉格斯大學教授L. Thorne McCarty提出,研究法律邏輯應當從法律開始,而不是從形式邏輯開始[[8]]。為了回應這些質疑,在采納了“形式法律推理”這一概念基礎上,法理學家提出了“實質法律推理”概念,試圖解決法律邏輯學家的困惑。所謂實質法律推理,就是指在法律適用過程中,于某些特定的場合,根據對法律或案件事實本身實質內容的分析、評價,以一定的價值理由為依據而進行的適用法律的推理[[9]]。我國的法律邏輯學家們也把這一概念借到了法律邏輯領域,提出了“法律邏輯的法理化”問題。我們把這稱之為我國法律邏輯研究的第二次轉向——法律邏輯的法理學轉向。

與第一次轉向相比,這次轉向是比較成功的。文獻表明,基于法理層面的法律推理研究,成了當今法律邏輯研究的主流。從現象上看,法律推理似乎成了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法律推理的邏輯成分似乎已經成熟得沒有再進一步研究的余地了。

四、法律推理的邏輯基礎:非單調推理

在形式邏輯學家中,雖然“邏輯就是指形式邏輯”這一提法已得到了共識,但在其它領域并不沒有得到普遍認同。特別是在律師、法官以及其它對法律有興趣的人群之中,我們會經常聽到“實質邏輯”(material logic)或“非形式邏輯”(nonformal logic/informal logic)這樣的術語,而且對邏輯的這種描述被認為是非常適合所謂的“法律邏輯”[[10]]。

基于傳統邏輯框架來研究法律推理顯然會使法律邏輯學家感到困惑;基于現代邏輯來研究法律推理又把法律推理從實踐推理抽象到了理論推理的高度,離法律推理的語境——法律生活越來越遠;基于法理層面來研究法律推理似乎又不是法律邏輯學家的事情。因此,法律邏輯的研究必須尋找新的邏輯出路來研究法律推理。

如前所述,根據傳統邏輯或普通邏輯的慣例,把法律推理分為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這似乎已經無可厚非。但就主流邏輯而言,這樣的分類似乎有可商榷之處。主流邏輯實際只把推理分為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兩種類型,并認為除了這兩種類型之外沒有第三種類型。在這里,類比推理只是當作歸納推理的一種特例來處理的。

以加拿大為中心的北美非形式邏輯(informal logic)的崛起對這種經典的論證劃分法提出了嚴厲的挑戰。在非形式邏輯學家看來,推理除了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以外,還存在第三種類型。這第三種類型是什么呢?Peirce把它叫做“溯因推理”或“回溯推理(abductive reasoning)[[11]],Walton稱為“假定推理”(presumptive reasoning)[[12]], Rescher稱為“似真推理”(plausible reasoning)[[13]],等等。為了方便起見,我們采用Douglas N. Walton的觀點,用“似真推理”特指第三種類型的推理。

在演繹有效的推理中,前提真結論假是不可能的;在歸納上強的推理中,前提真結論假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不大可能的;而在似真推理中,前提真結論假則是可能的。我們可以把這三種類型的推理用公式表示如下:

演繹推理:對所有x而言,如果x是F,那么x是G;a是F;因此,a是G。

歸納推理:對大多數或特定比例的x而言,如果x是F,那么x是G;因此,a是G。

似真推理:一般情況下,如果x是F,那么x是G;a是F;因此,a是G。

從本質上講,法律推理既不是演繹推理,也不是歸納推理,而正好是第三種類型推理――似真推理。似真推理的大前提是考慮到了例外情況。遺憾的是,主流邏輯學家們傾向于不把這第三種類型的推理當作邏輯的一部分,因為他們認為邏輯應當是研究精確性的科學,而似真推理是不精確的[④]。

人工智能的發展又使得主流邏輯學家們不得不接受這樣一種推理——非單調推理。非單調推理是相對于單調推理(演繹推理)而言的,它顯然既不同于演繹推理也同于歸納推理的一種另類推理。非單調推理是似真推理的一種形式。似真性是非單調性在現實生活中的一種表現形式。

基于這種思想,我們就很容易解釋無罪推定的邏輯問題。國內有學者提出這樣一種思想,無罪推定的邏輯基礎是訴諸無知[[14]]。可是,傳統邏輯學家和非形式邏輯學對訴諸無知的態度是不同的。在形傳統邏輯學家把訴諸無知純粹看成是錯誤的應當拒斥的東西,而非形式邏輯學家則認為有時候訴諸無知是一種很好的論證型式。無罪推定當然不可能純粹錯誤的東西,它肯定有其邏輯合理性。但是,如果把非單調推理看成是無罪推理的邏輯基礎,問題就迎刃而解了。非單調推理預設了“當我們不能證明p為真時,我們便假定它為假”這樣的思想。這正是無罪推定的基本思想:當我們不能證明某人有罪時,我們便假定他無罪。換句話說,假定他無罪,并沒等于說他無罪,一旦有新證據證明他有罪,法庭可以重新判決他有罪,這完全是合乎邏輯的。

五、結束語

非單調推理是人工智能邏輯的核心概念。人工智能邏輯在研究非單調推理時,毫無疑問要進行形式化處理,即必須設法把本來是似真的或非單調的推理通過某種方式轉化為單調的,進而構造非單調形式系統。在法律推理中,我們當然不必這樣去做。其解決途徑就是引入非形式邏輯思想來解決法律推理的非單調性或似真性問題。這種研究方法,我們可以把它叫做法律邏輯的非形式轉向。這樣,一方面,法律推理作為一種實踐推理,其邏輯基礎得到了比較滿意的回答,另一方面又解決了法律邏輯學家的困惑,回答了法學家們提出的質疑。 --------------------------------------------------------------------------------

[①] 嚴格意義說來,形式邏輯是指演繹邏輯,它是傳統邏輯或普通邏輯的核心之一。在傳統邏輯或普通邏輯中,除了傳統演繹邏輯以外,還有歸納邏輯、簡單的邏輯等內容,因此,我們必須把形式邏輯與傳統邏輯、普通邏輯相區別開來。

[②] 根據《斯坦福百科全書》(2002年版)的“非形式邏輯”詞條,謬誤論、修辭學和論辯術是非形式邏輯的三大來源,參見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gic-informal/網站。

[③] 三段論究竟的邏輯基礎是演繹邏輯中的直言三段論呢,還是假言三段論?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持前一種觀點的學者把中項看成是對法律事實的描述,而持后一種觀點的學者則認為小前提是對法律事實的描述。我們在此選擇持后一種觀點。

[④] 這種觀點顯然值得商榷,邏輯并不絕對是精確性的不允許犯錯誤的,例如:非單調邏輯明顯就是允許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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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erry Prakken, From Logic to Dialectics in Legal Argument, In Proceedings of the Fif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rt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Washington DC, USA, 1995 ,pp. 165-174,.ACM Press; Stephen Toulmin, Uses of Argu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8, pp.7-8.

[2] Irving M. Copi & Carl Cohen, Introduction to Logic, 9th eds.,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1968-1990, p. 2.

[3] [美]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90-502頁

[4] [英]威廉涅爾和瑪莎涅爾著張家龍譯《邏輯學的》,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0頁。

[5] Kenneth G. Freguson, Monotonicity in Practical Reasoning, Argumentation, Vol. 17, 2003, pp. 335-346.

[6] Douglas N. Walton, Practical Reasoning: Goal-Driven, Knowledge-Based, Action-Guiding Argumentation,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 Inc., 1990, pp.348.

[7]Donald Nute, Defeasible logic, O. Bartenstcin et al. (Eds.): INAP 2001 2543, pp. 151-169,2003. Springer-Verlag Heidelberg

[8] McCarty, L. T. (1997), Some Argument about Legal Arguments. Proceedings of the Six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ACM, New York, 1997, pp.215-224.

[9] 雍琦、金承光、姚榮茂合著《法律適用中的邏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頁。

[10] Arend Soeteman, Logic in Law: Remarks on Logic and Rationality in Normative Reasoning, Especially in Law,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89, p. 10.

[11] Charles S. Peirce, Pragmatism and Pragmaticism, Vol. 5, ed. Charles Harshorne and Paul Weiss, Cambridge, Mass, Havard University Press,1965, pp.99.

[12] Douglas N. Walton, Argumentation Schemes for Presumptive Reasoning, Mahwah, N. J, Erlbaum,1996.

第6篇:法律邏輯學范文

在我國“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指出:把改革創新作為教育發展的強大動力。教育要發展,根本靠改革……改革教學內容、方法、手段,建設現代學校制度。公安教育要發展,也離不開改革創新。因而,公安部在進行公安教育改革創新的過程中進一步明確了轉制后各專業培養方案的基本原則是:“培養實戰能力強的應用型、復合型公安專門人才”。這就強調了公安教育要注重培養和提升學生的實戰能力,要達到此目標,公安院校就必須在教學方面狠抓落實實踐性教學。《邏輯學》課程作為公安院校的一門專業基礎課,旨在培養和提高學生的警察職業素養,適用公安實戰的需要。為此,公安院校教育工作者必須有針對性地在邏輯學課程教學內容和方式方法上進行改革、創新,加強實踐性教學。

一、邏輯學課程教學的現狀及實踐性教學必要性

(一)邏輯學課程教學的現狀

目前,邏輯課教學一般采用的教學方法是講授式的。首先,邏輯學這門學科經歷了兩千多年的發展,具有相對的穩定性,有利于教師熟練地、系統地講授邏輯學知識,因而教學活動主要是圍繞講授邏輯學的理論知識展開,以達到講授邏輯知識的理論性、系統性、條理性,但相對弱化了邏輯學課程的實踐性,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力度不夠。其次,由于課時的限制,教師在教學中,為完成教學計劃任務,注重內容的講解,有時甚至不得不“滿堂灌”,而學生忙著聽和記筆記,思考的時間不多,搞課堂討論教師也只能控制著有限的時間進行,教與學的雙邊活動難以有效地展開。雖然在教師的主導作用下,完成了規定的教學任務,但不可避免地忽視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難以培養出適應公安實戰部門需要的人才。

(二)邏輯學課程實踐性教學必要性

1. 邏輯學課程自身的要求。邏輯學是一門具有工具性的基礎學科,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這就決定了它注重邏輯知識的理論性和系統性的同時,特別注重實踐性,即強調掌握運用邏輯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技能、技巧,培養學生的邏輯思維的實踐能力。

2. 公安教育培養目標的要求。公安院校的培養目標是為公安機關培養的,具有綜合警察職業能力,高素質復合型應用人才。國務委員、公安部長孟建柱在全國公安教育訓練工作會議上就強調:“公安教育訓練工作應全面提升廣大公安民警思想政治素質、法律素質和實戰能力,為公安事業的長遠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實踐性教學是實現這一培養目標的主要途徑。而通過邏輯學課程實踐性教學,能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以及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也能使學生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偵查破案能力、探索創新能力等各種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3. 公安實戰部門的要求。公安實戰部門針對公安院校的人才培養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中,就明確的提出了要開設邏輯學課程;公安機關政法干警的招錄考試題中就有大量的邏輯題目。因為通過邏輯學教學不僅能訓練警察明確概念、準確判斷、精確推理、假設論證等能力,還從警察執行任務、處理問題、組織指揮、文字表達、口語表達的邏輯能力上予以訓練和提高,特別是在偵查工作中,有助于偵查員打破思維的瓶頸,迅速地偵破案情、有效地打擊犯罪。

二、邏輯學課程實踐性教學的基本途徑

筆者認為,在邏輯學課程教學過程中,實踐性教學的途徑主要有:

(一)強化課堂訓練和課程作業。在課堂教學中,提倡師生之間的良性互動,運用啟發式和課堂討論等多種教學方法,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注重把邏輯課教學內容、教師和學生有機聯系起來,發揮學生在課堂學習中的參與能力、創新能力。在選用教材和教輔資料時,應注意采用適當加入了實踐教學內容的,如設計與公安業務聯系緊密的實踐性較強的、答案不具唯一性的練習題、思考題等,使學生在理論知識得到鞏固的同時,又激發了學生的思維的靈活性和創造性。

(二)進行案例教學。針對邏輯學的理論性、抽象性的特點,避免教學中出現的呆板、枯燥、抽象的現象,在教學過程中注意密切聯系公安工作的實際,大量搜集、整理邏輯思維典型案例,通過案例分析,使學生舉一反三,領悟和掌握邏輯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識,將知識性、科學性、生動性和實踐性有機結合,增強了邏輯學的教學效果。

(三)舉辦一些校內實踐性活動。組織學生舉行辯論會、觀看偵查破案的視頻;請公安實戰部門經驗豐富的干警、特別是刑偵專家來講座,了解他們怎么運用嚴密的邏輯思維,確有成效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設置模擬案件現場,組織學生搜集材料和整理材料,從中分析、推斷關于某一環節的結論,通過模擬實訓,培養學生的邏輯思維水平和應用能力。同時,通過這一系列的活動,也可以使學生發現自身在知識的掌握、應變及邏輯思維能力等方面需要提高的地方。

(四)到公安實戰部門觀摩和實訓。當學生在所學理論知識達到一定程度的積累后,教師可組織學生到公安實戰部門觀摩和實訓。如觀摩刑偵隊的案情分析討論會,親眼看到公安第一線的刑警們運用公安業務知識和敏銳的邏輯思維,是怎樣準確判斷、精確推理和假設論證,來研究和推測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及其作案情況,確定案件性質、偵查方向和偵查范圍的;或帶領學生到治安形勢復雜、違法犯罪多發地帶的刑警隊、派出所、社區警務室等地方,觀摩老干警辦案、處理治安案件或糾紛等,有條件的情況下,可適當參與其中;也可借閱實戰部門的一些法律文書等,以便于學習。并要求學生從邏輯學的視角,并結合業務知識,寫出觀摩實訓總結,也可模擬制作相關的公安刑事法律文書和治安管理文書,以此作為作業,記入平時成績。總之,通過校外的一系列實踐活動,促使學生將邏輯理論運用于思維、學習和實踐之中,真正做到學以致用,實現把邏輯理論知識轉化為思維技能和實戰能力的目標。

轉貼于

三、邏輯學課程實踐性教學亟待解決的問題

實踐性教學在公安院校的教育教學中,被越來越重視,但實際操作起來,還是面臨較多的問題。從邏輯學課程實踐性教學來看,就有以下幾個主要問題亟待解決。

(一)師資隊伍建設問題。必須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既會邏輯教學又懂公安業務和法律知識、具有理論聯系實際能力、并能付諸實踐的教師隊伍。從公安院校教師隊伍現狀來看,與要求有較大差距。絕大多數教師是政法類院校和地方院校科班出身,并且一到公安院校就登臺授課,經過多年教學,具有一定的理論功底和教學經驗,但他們普遍缺乏實戰經驗,除少數教師到基層調研、實習、掛職鍛煉過,由于各種客觀原因,大多數教師長期呆在學校,對復雜多變的社會治安形勢和公安工作實際了解來自書本或媒體,邏輯學教師更是如此。教師們要勝任邏輯學課程的實踐性教學,必須強化與公安實戰相關的多學科知識的學習,到公安實踐部門去調研、掛職鍛煉等。

(二)實踐性教學的經費問題。盡管公安院校對實踐性教學在經費上作了規劃,但缺口比較大。一方面,教師到公安實戰部門掛職鍛煉、調研,請公安實戰部門的優秀民警來院校任教或舉辦講座等,經費難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學生校內舉辦的實踐性活動,以及到公安實戰部門觀摩、實訓,以及觀摩、實訓基地的建設,都需要經費支撐。因此,解決好經費保障問題,是公安院校當前面必須要面對的難題。只有經費得到了保障,多途徑的實踐性教學才能落到實處。

第7篇:法律邏輯學范文

按照目前我國學科目錄設置,邏輯學為哲學一級學科下的一個二級學科,邏輯學具體學科一般也設置在哲學系或哲學學院下的某個二級學科教研室或研究所。我國高校中哲學系(院)開設邏輯學碩士點或博士點也并不多,邏輯學專業研究生畢業時獲得的學位是哲學碩士(博士)。另有少數高校曾經或者正在招收邏輯學專業本科生,主要由哲學系或數學系執行,學生畢業時獲得的學位是哲學學士或理學學士。近些年,隨著國內邏輯學者學科背景和學術經歷的豐富以及國際交流的增多,邏輯學和其他學科的交叉研究變得越發活躍,主要體現在邏輯學與計算機科學、基礎數學、語言學、法律、心理學等學科的交叉研究中。

二、以邏輯為核心的相關課程通識

教育存在的問題目前邏輯通識教育雖較之以前被重視了很多,但以普通邏輯為核心的邏輯通識教育仍存在較多問題,究其原因,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邏輯通識教育內容和邏輯學專業研究脫節。目前國內邏輯學通識教育課程涉及的多為普通邏輯和批判性思維等內容,而這些內容很難作為授課老師自身邏輯學專業研究的內容和方向。這使得邏輯通識教育和邏輯研究在授課老師那里成為兩件不太相關的事情,極容易造成“教學科研兩張皮”。于是,在面對科學研究、職稱晉升等較大壓力的時候,邏輯學者尤其是青年邏輯學教師沒有足夠的興趣和時間去承擔邏輯或批判性思維此類通識課程的教學任務。其次,邏輯和批判性思維通識教育未能與其他專業緊密結合,只是某種必要的理性能力訓練,未深入到相關專業,對學生的吸引力有限。邏輯通識教育往往作為高校的全校選修課進行開設,選課學生來自各個學院,他們的學科背景復雜,學習需求大相徑庭,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邏輯學通識教育課程的授課難度。而另一方面,由于授課老師很難在課程內容設置上兼顧到各個學科,也使很多學生學習邏輯通識課程時會產生“意猶未盡”的感覺,他們期望能學到更多邏輯學與其專業結合得更為深入的內容。再次,邏輯學專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的需求嚴重脫節,邏輯專業畢業生的專業技能和知識往往無法在邏輯通識教育中體現出來。而同時,一個具有很好邏輯專業技能的畢業生卻不一定能成為一個很好的邏輯學通識教育的承擔者。除上述原因之外,我國對批判性思維這一以邏輯論證為核心基礎的重要通識課程存在較大誤解,且成為認知障礙,使得批判性思維教育要么不能得到推廣,要么成為抽象、空洞和教條式的課程,不能起到激發思維和創造性的作用。要解決這些問題,現階段缺少的可能正是處于專業教育和通識教育之間的邏輯教育和素質訓練。

三、專業邏輯研究和教育的定位分析

如前所述,目前國內邏輯研究的學科交叉主要體現在哲學、數學、計算機、語言學、法學、心理學等領域。隨著學科交叉研究的深入,邏輯學研究成果如何能得到交叉學科領域的認同?其他學科所不能替代的邏輯學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如何發展?邏輯學專業畢業生的職業規劃如何?上述種種涉及專業邏輯研究和教育的定位問題也顯得越來越重要。下面以數學和計算機兩個與邏輯學研究聯系較為緊密的學科為例,簡單分析目前專業邏輯研究和教育的定位問題:在數學方向上,幾乎每個大學都有數學本科專業,碩士點和博士點也很多,每年畢業的數學研究生數量龐大,整體上可能已經供大于求,尤其是基礎數學專業。一般情況下,哲學背景的邏輯學研究生如果從事偏向數學基礎的研究,比如以傳統四論和兩個演算為基礎的數理邏輯方向,學生整體上學術水平較難跟數學專業的研究生競爭;更何況這樣的研究在數學界也只需要較少人來從事,工作崗位稀缺,此方向的就業前景受到一定挑戰。所以,除了那些特別有研究天分和能力特別強的數學基礎愛好者,邏輯學專業的學生應該慎重選擇在哲學系背景下從事偏向基礎數學方向的研究。在理論計算機方向上,國內由于邏輯學是設置在哲學下的二級學科,計算機學院較少設置邏輯學相關的專業課程,在哲學系更是幾乎不開設計算機的相關課程,想從事理論計算機研究的邏輯學研究生很難得到專業的訓練。近些年,雖然基于邏輯的理論計算機的研究,和面向計算機應用的邏輯研究都引起了較多邏輯學者的關注,但對于學生而言,如沒有計算機專業背景,或沒有經過較為系統的計算機專業課程學習,即使其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研究內容為邏輯學與計算機科學交叉領域,由于其最終所得學位為哲學學位,想進入高等學校計算機學院從事科研教學工作,難度依然較大。不僅僅是數學方向和理論計算機方向存在這種邏輯專業教育困境,其他交叉領域,也存在上述問題。事實上,邏輯專業教育雖然在許多專業訓練和研究中有很強的應用,但隨著各個學科專業化的深入和高層次人才培養的擴張,邏輯專業的研究生在就業出路等方面受到較大挑戰。各個專業可能僅僅把邏輯看作一種必要的工具,相關領域通常也設置一些準入門檻,最常見的即是所謂的專業性。這樣,國內哲學學科背景下邏輯專業的學生就很難有機會真正進入數學、計算機、語言學或法學等領域。正是由于對上述各種問題的反思,我們提倡一種上有專業理論和技能、下接“地氣”的,不可替代的中間層次的領域邏輯教育和素質培養。領域邏輯教育研究是指在現代邏輯基礎訓練之下,進行某個領域的特殊邏輯訓練和研究,然后再應用于相關領域,促進相關領域本身和相應邏輯學的發展。我們期望接受過領域邏輯教育的學生,既具有較強的邏輯能力,又具有某個應用領域的基本知識,可以成為相關應用領域不可替代的人才。按照這樣的思路,領域邏輯教育和研究不能僅僅局限于哲學系和哲學背景,它甚至應該從各相關專業領域或機構中直接培養。只是,按照我國高校和研究機構現狀,各相關專業領域一般缺乏既具有邏輯學專業能力又具備相關領域專業能力的人才。從這個角度考慮,哲學中邏輯學或相關專業教育應該承擔起這一領域邏輯和相應專業素質培養的社會功能。

四、領域邏輯教育對其他學科和社會發展的意義

領域邏輯教育既能突破邏輯通識教育專業性不足的缺陷,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現在邏輯學專業教育和研究受眾較少的困境。我們對于這種中間層次的領域邏輯教育的終極目標是:訓練后的畢業生能夠在其相關領域的工作中成為佼佼者。而上述目標的實現需要邏輯和具體專業領域的深入結合。這對邏輯、對其他學科和社會發展均具有積極意義。除了現在已經具有一定發展的邏輯學與數學、計算機科學、語言學、法學、心理學等學科交叉研究之外,通過領域邏輯教育,我們也期望邏輯學能進一步地和醫學、社會學、經濟學、教育學等領域結合,在更多層面體現領域邏輯的價值。下面以醫學邏輯學、社會選擇理論等領域來說明這種領域邏輯教育和研究實現的可能。與醫學結合的領域邏輯:醫學院校的學生,尤其是非綜合性大學的學生,邏輯學知識相對欠缺。事實上,邏輯思維在醫學診斷中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比如醫學史上消毒問題的提出,青霉素的發現等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在其研究過程中都閃爍著邏輯的火花。目前國際上,基于邏輯的醫學診斷、醫療專家系統等主題的研究越來越受到重視,這無疑為邏輯學在醫學界發揮作用提供了更好的契機。不妨設計這樣的培養模式:招收具有醫學背景的邏輯學研究生,導師和培養小組按照學術基本要求以及醫學相關領域獨特的邏輯需求,在對學生進行現代邏輯基礎理論和技能的訓練基礎上,要求學生專攻醫學領域某些獨特的邏輯方法和應用。這一獨特的醫學邏輯是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邏輯學研究內容的,它建立于現代邏輯基礎理論和方法之上,但又與相關的醫學研究領域緊密結合。學生經過這樣的學習和訓練之后可以直接回到相關的醫學領域的前沿研究和實踐中。我們期望這樣的畢業生在醫學研究領域的成就總體上超過沒有專門經過醫學邏輯訓練的學生。理想結果的實現可能還需要在現階段增加一條“雙學位”的標簽,即經過上述程序培養后的研究生既獲得哲學學位又獲得醫學學位,包括碩士和博士層次。

但從目前來看,從制度上實現這種雙學位的培養模式,還任重而道遠。與社會學、經濟學等結合的領域邏輯:費舍爾(A.Fisher)和斯克里芬(M.Scriven)曾提出批判性思維定義是“對觀察和交流,信息和論證的有技巧的和主動的解釋和評估”。而這種判斷信息真假、質量評估、進行有效論證等工作,在信息時代具有越來越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在社會決策、理性選擇等研究領域中。因此,在邏輯通識教育和邏輯專業教育之間也可以考慮進行社會學相關領域邏輯的研究。實際上,社會活動領域中很多問題均涉及到現代邏輯的工具和方法。例如,計算性社會選擇領域,涉及用邏輯學等形式化方法去處理基于信息集合的社會群體中的決策、選擇等過程和規律研究。在社會選擇研究中涉及的領域邏輯可能包括動態認知邏輯、決策邏輯、博弈邏輯、聯盟邏輯等。這一研究領域也可進行更為廣泛的學科交叉研究,比如和經濟學、管理學、政治科學等結合。進行社會學相關領域邏輯研究的研究生則可以考慮招收經濟學、管理學、情報學、社會學、計算機科學等專業背景的學生。當然不管是面向哪一具體領域的領域邏輯教育和研究,其學生的培養都涉及到所授學位的問題,而雙學位或許是最為理想的方式。

五、結束語

第8篇:法律邏輯學范文

邏輯和語言同每個人都有十分密切的關系,當人類社會已經進入信息時代,正確的思維和成功的交際就尤其顯得重要。然而,我們看到,在社會生活中邏輯混亂、語言不規范的現象比較嚴重。不論是法律條文、經濟合同、決策論證、廣告說明,還是官員講話,大眾傳媒,幾乎處處都能感到概念不明確、推理不正確、論證不科學、語言不規范的現象。這些邏輯語言方面的問題妨害著人們的正常生活,有時甚至造成嚴重的后果。

 

一、邏輯學課程教學的若干問題

 

從最近幾年我校的教學情況來看,筆者覺得當前普通高校《邏輯學》課程教學過程中存在著兩個困惑:第一,教學內容的增加與學時數減少之間的矛盾。《邏輯學》最初是作為漢語言文學的專業必修課開設的,我校最高曾經達到64學時,后來隨著專業培養計劃和教學計劃的調整,該課程從必修課變成了限定性選修課,學時數也多次變化,,現在基本維持在每周2節課的32學時。

 

針對《邏輯學》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上述困惑,筆者結合本校實際情況,最近幾年對該課程嘗試了一些相應的教學改革措施,通過幾年的摸索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去年下半年,本課程被列入學校重點建設的核心課程,由于本課程開設涉及不同學院不同層次的多個本科專業,筆者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了各具特色的教改舉措。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二、邏輯學課程教學的改進措施

 

(一)案例教學法

 

“在普通邏輯學課程教學中可以實行在其他學科中行之有效的案例教學法,這種方法是普通邏輯學教學理論聯系實際的最佳方法,是提高普通邏輯學教學質量的有效方法。”在該課程的教學中實施案例教學法,目的是為了使邏輯理論緊密結合邏輯應用,使邏輯應用密切聯系社會生活。通過來源于現實生活中的各種案例,教師可以把原本枯燥乏味的普通邏輯學知識講得生動活潑,通過案例講解課本原理,可以使學生信服,讓學生感到學有所用。在院校邏輯學課堂教學中,可以大量引入工作實踐中的經典案例進行邏輯分析,把“學”和“用”緊密結合起來,克服學用脫節的弊端。如果我們的學生在長期的思維實踐中,通過反復應用邏輯知識去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就可以使邏輯知識轉化為邏輯思維能力,并且最終內化為較高的邏輯思維素質。

 

(二)趣味教學法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激發學習熱情首先要設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應注意實施趣味教學法,讓邏輯學習成為充滿趣味的學習過程,這樣才能充分調動他們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使“要他學”轉變為“他要學”。教師在串講邏輯基礎知識的過程中,可以適時穿插一些有趣的故事、典故等,這樣可以活躍課堂氣氛,激發學生的興趣,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例如,有這樣一個故事:有一天,阿凡提從市場上買回來三斤肉,吩咐妻子說:“今天晚上你包頓餃子,咱們美美地吃一頓。”然后就出門辦事去了。等他回來后,妻子把肉全吃了,還說是被貓偷吃了。結果阿凡提把貓捉來,放在秤盤上一稱,剛好三斤。他就問妻子說:“妻啊,你瞧!如果這是貓,那么肉呢?如果這是肉的話,貓又哪里去了?”

 

這實際上是一個省略的復雜構成式二難推理。如果把這個完整的推理過程表達出來就是:如果秤盤上是貓的話,那么肉就沒有了;如果秤盤上是肉的話,那么貓就沒有了;秤盤上要么是貓,要么是肉;所以,不是肉沒有了,就是貓沒有了。阿凡提巧妙地使用這樣的二難推理來責問妻子。同學們聽后就會積極主動地去思考這個推理的過程是如何形成的,接下來教師順勢介紹二難推理的相關知識。這樣的教學既生動有趣,又便于理解,記憶深刻。

 

(三)考核方式要不斷變化

 

由于課程性質的改變,《邏輯學》課程原先是必修課,所以采用閉卷考試的方式進行考核,題目類型比較全面;后來變成了選修課,筆者采用了期末開卷考試的形式,客觀題減少,適當增加了分析和推導類題目。不管采用何種方式,學生本課程總評成績都是平時30%+期末70%構成的。

 

以歸納推理為例,我們知道,邏輯中的歸納推理是指由個別前提過渡到一般結論的推理,即由個別知識推出一般性知識和結論的推理。歸納推理在案件偵查中被廣泛應用,可以概括犯罪事實情況,根據事實材料推測犯罪過程,進行并案推理。在偵查破案工作中,現場勘查收集到的材料往往是支離破碎的,要想案件定性準確,必須把材料進行歸納,然后概括出犯罪事實中的共同特點,從而得出結論。例如,某市在幾個月間,連續發生15起婦女手提包被搶案件,被搶錢物價值 1萬多元。犯罪嫌疑人就像幽靈一樣,時隱時現,攪得當地婦女,尤其是青年女子惶惶不安,搶包案成為市民廣泛關注的焦點問題。警方通過調查,發現這些搶包案有以下共同特點:(1)被搶對象多是青年女性;(2)被搶者騎自行車,手提包放在自行車前筐內;(3)作案者騎摩托車,選擇好目標后,突然貼近,伸手抓起前筐內的手提包,然后猛加油門,呼嘯而去。根據以上情況,警方運用不完全歸納推理認為系列搶包案系一人所為,民警在附近蹲坑設伏,終將犯罪嫌疑人抓獲。

 

(四)教學方法的靈活運用

 

邏輯學的學習方法主要是做到兩點,一是轉變固有的思維方式和方法,既要準確把握邏輯學中某些專業術語的特定涵義,又要學會養成只看形式不看內容的分析模式;二是在課后要及時消化所學內容,因為邏輯知識之間具有銜接性,前面內容沒有消化,后面內容是很難理解的。所以,在教學方法上,筆者主要嘗試了“三個結合”:一是理論傳授與能力訓練的結合,既常規講授邏輯學各種基礎理論和基礎知識,又結合教學進程及時訓練學生的邏輯能力,比如對古今中外文學作品中某些現象、對日常語言表達中出現的各種錯誤、對前幾年兩種考試試題涉及的知識點以及解題思路等內容進行邏輯分析等;二是課堂練習和課后書面作業的結合,為幫助學生消化和理解教學內容,在講授完每個章節以后總會騰出一定時間進行課堂練習,比如三段論格和式的辨析、換質換位法的練習、邏輯方陣的真假值分析、邏輯基本規律的分析應用、演繹推理能力的綜合練習等,此外還針對不同專業布置了一到兩次課后書面作業,重點要求學生畫出相關幾組概念的歐拉圖、找出 10句存在邏輯錯誤的例子并進行分析、舉例說明邏輯語法修辭對語言表達的不同要求等內容,以期通過練習和作業,真正幫助學生達到學以致用的目標;三是課堂學習和課外全方位互動答疑的結合,有限的課堂教學時間主要用來講授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由于不同學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不一,所以課后答疑顯得比較關鍵,筆者嘗試了通過班級QQ群、微信群、微博互動、QQ空間、網絡課程平臺等多種方式與學生進行全方位答疑互動,事實證明效果良好。

 

三、結語

 

邏輯不僅對語言表達有重要作用,也是提高人的基本素質、培育理性及科學精神的重要基礎學科。因此,要在高等院校中普及邏輯知識,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邏輯思維素養和能力。

第9篇:法律邏輯學范文

關鍵詞:演繹推理,非演繹推理,證據

Abstract: The logic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act between the premise and the conclusion in different ways, the reasoning is divided into deductive reasoning and non-deductive reasoning. Deductive reasoning, provided the inevitable implication conclusions; non-deductive reasoning, without necessarily implies conclusions.

Keywords: deductive reasoning, non-deductive reasoning, evidence

【中圖分類號】D925.2

在刑事訴訟中經常用到非演繹推理,如回溯推理、歸納推理、類比推理等。這些推理由于前提和結論之間不具有必然的邏輯推出關系,因而所得結論是或然為真的,不是必然為真的,所以把它們歸類為非演繹推理。非演繹推理中有一個特殊情況是歸納推理中的完全歸納推理。由于這種推理在前提中考察了該類對象的全部對象,無一遺漏,所以它的結論是從前提必然推導出來的,就前提和結論相聯系的性質而言,它已屬于演繹推理。例如,美國人所說的“零年因素”。有人發現自1840年起至1960年止,凡在尾數為零的那一年當選的美國總統,沒有活著離開白宮的:1840年威廉?亨利?哈里森當選為總統后不幸病亡;1920年沃倫?哈丁當選為總統后不幸病亡;1860年亞伯拉罕?林肯當選、1900年威廉?金利當選、1960年約翰?肯尼迪當選均被刺殺。所以美國人把這種現象稱為零年因素。這是個完全歸納推理,因為考察了1840年――1960年間在尾數為零的年份當選為美國總統的人的全部對象,所以其結論是必然為真的。

在刑事訴訟中經常用到的非演繹推理,其實是一種“有缺陷的推理”。所謂“有缺陷的推理”,指的是或者推理所依據的前提沒有如實反映客觀事物,是“不完全的、不充分的”;或者不正確地把“直覺”結合在一起,即推理形式錯誤。這類推理主要是指在演繹推理中屬于無效的推理形式,有: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否定前件式、肯定后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否定后件式,選言推理肯定否定式等。在邏輯學上,將推理形式劃分為有效推理形式、無效推理形式。有效推理形式是指當且僅當對一個推理形式中的任一變項做任何代入,都不會出現前提真實而結論錯誤這種情形,這個推理形式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說,在有效推理形式中,只要前提正確,結論就必然正確。無效推理形式是指前提真實,結論卻不必然正確,但不是說結論必然錯,結論有時也可為真,由于它的結論不是必然地由前提推出,所以結論與前提之間的聯系是或然性的。完全相信這種推理的結果會導致“想當然、主觀臆斷”的錯誤,但問題的關鍵在于怎樣認識這種推理的結論、怎樣使用這種推理,不在于可否運用這種“有缺陷的推理”,而在于是否認識到這種推理的邏輯性質,能否正確看待所得結論的可靠程度。這一點對于法律工作者來說尤為重要。在運用證據的過程中,既離不開演繹推理,又難免要用到結論或然可靠的非演繹推理,因為犯罪現象特別復雜,我們運用邏輯推理所依據的前提有時是不完全的、不充分的,有時還依靠經驗的積累,在運用證據過程中將所獲得的事實連接成推理時,很難完全符合正確推理形式的要求。因此要求法律工作者要正確看待所運用的推理的邏輯性質,即演繹推理結論必然為真、完全可靠,非演繹推理結論或然為真、不完全可靠,它的推理過程只是提供一個思路、方向。

例如,下面這個案例,某年盛夏某村婦女鄧正英因為其丈夫外出打工,帶著年僅一歲女兒獨自居住。某日清晨,母女二人被害,在鄧正英手指甲里發現血跡,床頭發現一枚血指紋,經查兩處血跡和鄧正英本人血型不符,血指紋也與鄧正英本人指紋不符。偵查人員推定作案人應是本村青壯年男性村民,熟悉鄧正英家中情況,并且身上有抓痕。經查其公公楊某某身上有抓痕,但不能合理解釋傷痕來歷。進一步偵查發現楊某某血型和兩處血跡血型相符,其指紋也和床頭血指紋相符,于是楊某某被列為犯罪嫌疑人。而楊某某不懂法,在偵查人員讓其坦白從寬時,竟誤以為坦白從寬就是承認自己殺人了,承認了就沒事了、就可以回家了,于是承認自己因為鄧正英生了女孩斷了楊家香火,而殺害了兒媳、孫女,把偵查工作引入歧途。楊某某被羈押一年后,后經一村民反映在案發第二天早晨,看見本村村民周某不顧天氣炎熱身穿長褲、未領到期工錢外出長期未歸。偵查人員根據這一線索,作出如下推理:

如果兇手身上有抓痕,則他一定會盡量掩蓋并設法逃避偵查,

今有周某不顧天氣炎熱身穿長褲且不領到期工錢外出,

所以,他的身上有可能有抓痕。

如果某人是兇手,那么他的身上一定有抓痕,

周某身上有可能有抓痕,

所以,周某有可能是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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