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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_____律師。
申請事項:請求___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向___收集調取證據。
申請理由: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涉嫌_____一案的辯護人,本人認為需要向證人(有關單位、公民個人)________收集、調取證據。因情況特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特請貴院予以收集、調取。
此致
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簽名)
_______律師事務所(章)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____年
月
日
去法國留學,關于法國留學打工情況的講解,以及究竟什么人去法國留學的介紹,同學們也可來在線咨詢我們的51offer留學專家。讓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今天的精彩介紹。
關于留學公證書的辦理,51offer留學專家建議考生每份公證書可做2至3套,或1套正本加1至2套副本,以備用。
51offer老師介紹稱,公證書的辦理,除了出生公證需要在戶口所在地辦理外,其他公證可選擇在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或學校所在地辦理,但可能被要求提供相關證明。
考生要記住,不是出生證明公證書,也不是親屬關系公證。出生公證和出生證明的公證區別在于:出生證明公證是直接公證你當年出生時所在醫院開具的那個證明,而出生公證是有固定格式的,一般都是“茲證明某人,性別,于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某省某市,其父為×××,其母為×××”,非常簡單。這個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再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不同省市辦理有所不同,有些地方要求攜帶公證處專門表格與戶口本、身份證一同到所在派出所,由派出所填寫表格并蓋章拿回;有些地方則可以直接攜帶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所在派出所開具證明加蓋公證即可,沒有指定表格。這個需要提前咨詢當地公證處。
在申請學校時,一般還需要提供一些公證書,大致如下:高中畢業生要提供高考成績公證、高中畢業證公證、大學錄取通知公證、高中成績公證(非必須,因學校而定);大學在讀生要提供高考成績公證、高中畢業證公證、大學成績單公證、大學在讀公證;大學畢業生要提供大學畢業證公證、學位證書公證、大學成績單公證、高考成績及高中畢業公證(非必須,因學校而定)。
這些公證書,均需要做中法文公證,翻譯由公證處指定翻譯公司處理。時征建議,考生要選擇省市級具有涉外公證能力的公證處辦理。區縣級的公證處往往不夠嚴謹,翻譯也錯誤百出,有些甚至接受學生自己的翻譯而不加審核,對申請造成不良影響。這也許會省小錢,但卻能誤大事。
記者昨日從廣東省商業聯合會獲悉。香港榮華公司注冊“雙黃蓮蓉"、”雙黃白蓮蓉"商標異議一案,省商業聯合會、省食品行業協會和省烹飪協會已于日前派代表赴北京,正式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了異議申請書,并同時向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商標局就本案情況進行了當面反映。
香港榮華申請注冊“雙黃蓮蓉"、”雙黃白蓮蓉"圖片及文字商標,在廣州引起軒然大波。省商業聯合會、省食品行業協會和省烹飪協會就該案特別成立了“維權工作小組",并由維權工作小組負責本案的全部維權工作。維權工作小組分別于3月1日和7日向參會企業發出辦理授權委托和提交證據材料的通知,并于 3月7日起與省商業聯合會維權委員會律師親自到蓮香樓、陶陶居等老字號食品企業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根據到企業調查取證及企業郵寄材料,他們共收集到16家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據200余份,其中有效證據近百份。
根據企業提供的證據材料,維權工作小組于3月18日派專人親赴北京向國家商標局正式提出了異議申請。同時亦就本案向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商標局和省工商局當面提交了書面《情況反映》,并請求國家工商總局有關領導親自關注此案,以使本案得到合理的裁決。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東山縣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范征收程序,按時足額征收社會撫養費,特制定《東山縣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規范》如下:
一、立案
1、鄉鎮人民政府發現違法生育現象,要先初步核準,再于三日內認真填寫《違法生育立案報告書》上報縣計生局。
2、縣計生局接到鄉鎮所報的《違法生育立案報告書》,于二日內上會研究是否立案。若符合立案要求,行政領導(法人代表)即在立案報告書上簽字,立案生效。
3、對決定立案的,由縣計生局填寫《違法生育立案決定書》一式二聯,送鄉鎮人民政府一聯。
4、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縣計生局轉送的立案決定書后即進入調查。
二、調查、取證
1、對已立案的違法生育現象的調查,必須是具有計劃生育執法資格的二名工作人員進行。
2、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要講求策略,恰當詢問,認真作好筆錄,同時要搜集有關的證件及物證。
3、調查材料應包括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出生證、判決書、收入標準等)。
4、干部職工違法生育的調查由縣計生局直接調查取證。
5、調查取證結束后,由調查人填寫《違法生育案件調查表》,連同所有調查取證材料一并上報縣計生局。
三、征收
1、縣計生局根據調查取證研究后提出征收意見,填寫《征收社會撫養費事先告知書》(一式三聯),交由鄉鎮計生辦送達當事人,并帶上送達回執。
2、當事人收到事先告知書并在送達回執上填字,后由鄉鎮計生辦送交縣計生局。
3、縣計生局及鄉鎮調查人員依法做好舉行聽證會的工作。
4、縣計生局研究后作出征收決定,填寫《東山縣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征收。職工干部的由縣計生局直接征收。
5、鄉鎮人民政府將《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務必在三日內送達當事人,并填寫送達回執交縣計生局。
6、當事人接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繳清社會撫養費,鄉鎮人民政府應向當事人出據蓋有東山縣社會撫養費征收專用章的專用票據。
7、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當事人所繳的社會撫養費后于三日內繳存縣財政專戶。
8、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在30日內向縣計生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的證明材料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簽注意見,加蓋印章,由當事人送交縣計生局。
9、縣計生局作出對當事人是否分期繳納的批準決定,填寫書面通知書,轉鄉鎮人民政府送達當事人。鄉鎮人民政府按批準決定負責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行政復議及訴訟
1、當事人對縣計生局作出的征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寶雞市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或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者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不停止執行,鄉鎮人民政府應繼續做好征收工作。
五、收繳滯納金及強制執行
1、當事人在接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既不繳納社會撫養費,又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從第31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2、當事人在規定的30日內未繳撫養費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填寫《加收滯納金申請書》上報縣計生局,由縣計劃生育局填寫《征收社會撫養費加收滯納金告知書》交鄉鎮送到當事人手中,再簽寫送達回執交縣計生局。
3、當事人在接到加收滯納金告知書一月后仍未交納的,由縣計生局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結論
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繳清了社會撫養費,又按時落實了節育措施,落實了黨政紀處分,由縣計生局發給《違法生育結論證》以作結論,不再追究。
七、法律文書樣表
1、違法生育立案報告書
2、違法生育立案決定書
3、調查筆錄
4、違法生育案件調查情況表
5、征收社會撫養費事先告知書 6、送達回證
7、舉行聽證會告知書
8、聽證委托書
9、聽證筆錄
10、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
11、社會撫養費分期繳納通知書
12、加收社會撫養費滯納金申請書
13、加收社會撫養費滯納金通知書
14、征收社會撫養費強制執行申請書
依據該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內容主要包括:扣留即將進出口的侵權嫌疑貨物、對貨物的侵權狀況等進行調查、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進行處罰、沒收和處置侵權貨物等。
中國海關有權在三種模式下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第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后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第二,對于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盡管知識產權權利人事先未申請扣留,但海關認為有關貨物涉嫌侵犯在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可以依職權主動采取扣留和調查,在確定屬于侵權貨物后予以沒收;在依職權扣留模式下,海關有權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職權扣留模式也被稱作海關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動保護”模式。
第三,海關對個人攜帶或者郵寄的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侵權物品,海關予以沒收。在實踐中,行郵案件所占據的比例越來越大。在2007年,中國海關依職權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以及在行郵渠道主動查獲侵權物品的案件占案件總數的99%,其中主動保護占14%,而行郵案件占85%.相反,依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貨物的案件不足1%.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知識產權許可行使狀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征、價格等。
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內容有證明文件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附送證明文件。
一旦向海關申請備案后,海關將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檢查、篩選及時發現侵權貨物并予以查驗、扣留,同時在第一時間通知權利人,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以及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于賠償可能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發貨人造成的損失,以及支付貨物由海關扣留后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海關應當退還擔保金。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由海關對相關的侵權貨物進行查扣,并在一定時間內對侵權貨物提起侵權之訴,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后,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應當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進行調查、認定;不能認定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后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準、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的《婚姻登記辦法》,結合本市婚姻登記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和復婚,都要到當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必須嚴格遵照《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和本細則辦理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合法婚姻關系的確立,防止違法婚姻的發生,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制度。
第三條 本市婚姻登記工作的主管機關是市民政局。
第四條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各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均有責任如實為本單位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不得借故限制和阻撓。
第二章 婚姻登記機關
第五條 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街道辦事處、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關。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關,應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要由經區、縣民政局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的人員專門負責婚姻登記工作。婚姻登記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如需變動,應同區、縣民政局協商。
第七條 婚姻登記員必須做到:
(1)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2)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思想,對當事人主動熱情、態度和藹不刁難當事人,不徇公情;
(3)堅持原則,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科學執法;
(4)工作認真負責、深入細致,不草率、不拖拉。
第八條 姻婚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要盡量方便群眾,辦公時間要固定,并在本轄區內公布。
第九條 婚姻登記員要結合申請結婚的當事人情況,講解《婚姻法》,使當事人能知法、守法,并進行晚婚晚育和實行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提倡節儉辦婚事,反對鋪張浪費,抵制封建主義的陳規陋習和資產階級腐朽思想。
第十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保管好婚姻登記檔案。
區、縣民政局根據婚姻登記檔案,向丟失《結婚證》或《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上述兩種證書同原《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婚姻狀況證明》、《結婚申請書》、《離婚申請書》、《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按民政部格式由市民政局統一印制。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須經區、縣人民政府加蓋印章。
《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須貼男女雙方像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
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結婚證》、《離婚證》和區、縣民政局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時,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十二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填寫《結婚申請書》,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以委托他人,但當事人雙方必須分別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的戶口都不在本婚姻登記機關轄區內的,不予登記。在外地工作的婚姻當事人雙方要求共同回到本市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可予辦理。
第十四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卡片或戶籍證明、二寸單人或三寸合影半身免冠像片三張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本人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或單位的辦公室、人事、干部、勞資部門出證,沒有工作單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居民科或知青科出證,農村村民由村民委員會出證,不在本鄉辦理結婚登記的,須在證明上加蓋鄉人民政府公章)。
婚姻狀況證明的內容包括:(1)申請結婚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或喪偶)、有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2)對方姓名和單位。
當事人雙方回本市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的,還需持其父母戶口卡和與當事人一方確屬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離過婚的還須持離婚證件。
第十五條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的,按照中國總政治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因受干涉不能獲得所需《婚姻狀況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也可受理。由當事人填寫《結婚申請書》,在“提供證件情況”一欄中寫明婚姻狀況和不能取證的原因。由其所在單位注明情況是否屬實,并加蓋公章后,婚姻登記機關應依法準予登記,單位拒絕蓋章的,可由婚姻登記機關報經區、縣民政局核批后,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于男女雙方的結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結婚,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即男不滿二十二周歲,女不滿二十周歲的。
2、男女雙方或一方并非完全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
5、患有麻瘋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在審查中,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應當進行調查了解。
第十八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要如實提供。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而故意隱瞞的,要予以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提倡婚前體檢和婚前咨詢。有條件開展婚前體檢的地區,應認真對麻瘋病和性病進行檢查。婚姻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到醫院進行婚前體檢,提供檢查證明,但不得向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硬性索取其它體檢證明。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定,應準予登記,分別發給《結婚證》。《結婚證》上要粘貼像片并加蓋鋼印。如果是離過婚的,應在《離婚證》的明顯處,注明再次結婚登記的時間和另一方的姓名,蓋章后交還本人保存。
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員要將審查情況填入《結婚申請書》的“審查意見”欄內,并簽字蓋章。《結婚申請書》要粘貼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像片并加蓋鋼印,作為婚姻檔案長期保存。對不符合關于結婚規定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同時記入《結婚申請書》“審查意見”欄內。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二十二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離婚的,要進行認真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可進行調解,經查明情況,確屬自愿離婚又無和好可能、并對財產處埋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應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復婚登記
第二十四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在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關離婚的調解書、判決書。婚姻登記機關也可在調解書、判決書上注明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的地點和年、月、日并加蓋印章后退當事人保存。但要在《結婚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復婚”字樣。
第六章 對違法的處理第二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包辦、買賣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應向有關單位反映,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申請結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行為或登記時故意隱瞞、弄虛作假或冒名頂替騙取《結婚證》的,由婚姻登記機關請示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宣布該婚姻無效。撤銷其結婚登記,收回騙取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的婚姻登記,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和《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統一由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國外居住權的出國自費留學生要求在國內辦理婚姻登記的,應持本人護照和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國外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出國留學前已達婚齡的,還須持原單位出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公費留學生可持有教育部出國人員集訓部出具的出國留學生婚姻狀況證明,雙方共同到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辦理婚姻登記。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均為出國留學生要求在國外登記結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有檔案可資證明,可以到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無檔案可資證明則須先取得國內原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狀況證明(從工作單位出國留學的,也可由原工作單位出證)。如駐在國不承認我使、領館辦理的婚姻登記,也可以在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男女雙方要求在國內辦理婚姻登記的,按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結婚證》、《離婚證》若有遺失,不予補發。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則
第486條 〔適用范圍〕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前款案件的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規定。
第487條 〔平等與對等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488條 〔國際條約的優先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489條 〔訴訟人〕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人, 或者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也可以委托中國公民為訴訟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本館官員,在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情況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或中國公民民事訴訟。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490條 〔委托證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第491條 〔外交特權與豁免〕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辦理。
第492條 〔訴訟競合〕
同一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已受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中止或終結本國訴訟的進行:
(一) 在外國法院進行訴訟更為方便的;
(二) 外國法院做出的裁判有可能為本國法院所承認的;
(三) 在外國法院進行訴訟對受害人更為有利的。
對于訴訟競合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做出判決的,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做出的裁判的,除雙方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外,不予準許。
第493條 〔期間〕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答辯期與上訴期為30日。
法院審理涉外案件,不受本法所定審理期限的限制。
第494條 〔涉外案件的送達〕
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也沒有法律文書代收人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第495條 〔司法協助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不予執行。
第496條 〔申請司法協助的途徑〕
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與我國沒有司法協助協議又無互惠關系的國家的法院,未通過外交途徑,直接請求我國法院司法協助的,我國法院應予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497條 〔不需要司法協助〕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準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法律文書、調查取證。
第498條 〔請求書〕
外國法院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該國文字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499條 〔司法協助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500條 〔法律文書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501條 〔外國裁判的承認與執行〕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第502條 〔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申請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附裁決書正本。如申請人為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本提出。
第二十三章 區際民事訴訟的特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03條 〔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對于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當事人與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案件,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的規定。
第504條 〔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當事人與外國人相互之間的民事訴訟程序適用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以及其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雙邊條約。
第505條 〔區際司法協助〕
大陸地區與特別行政區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調取證據以及法律文書的相互承認與執行,由最高法院與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協商做出安排。
第二節 臺灣地區法律文書的承認
第506條 〔管轄〕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裁判需要在大陸地區承認的,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受理。
第507條 〔申請〕
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并須附有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證明文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應當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508條 〔申請書的內容〕
前條規定的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申請時間和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 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及證明文件;
(三) 請求和理由;
(四) 民事裁判確定的證明;
(五)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509條 〔裁定駁回〕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未確定的;
(二 )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告無訴訟行為能力又未得到適當的情況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法院專屬管轄的;
(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的;
(五)案件系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作出判決或境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為法院所承認的;
(六)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具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510條 〔裁定承認〕
法院經過審理,對于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不具有前條規定的,法院應當裁定予以承認。
法院受理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后,對當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實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511條 〔大陸地區未決案件的處理〕
大陸地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前,一方當事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決的,應當中止訴訟,對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認可條件的申請,予以認可,并終結訴訟;對不符合認可條件的,則恢復訴訟。
第512條 〔提起訴訟〕
對法院不予認可的民事判決,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雖經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2、持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到名稱登記處領名稱申批表,按要求填表。
3、辦理衛生許可證:(1)名稱核準后須帶兩份材料去衛生防疫站領表,必需持本食堂1:100平面圖和本人身份證及房產證和租賃合同。(2)食堂裝修睦的情況下可以和防疫站工作職員商定時間去看現場,主要看本食堂的步局和各操縱間水池的安裝情況。(3)需持第一次在防疫站領取的表格(必需按要求填寫)還有本食堂1:100平面圖兩張,本食堂地輿位置圖兩張,本店負責人培訓證實,7日后可取衛生許可證。
4、環境評估,環評的需的材料基本和衛生防疫站相同,須環保局工作職員看現場,其后要求我們找一家環保局認可的單位給本食堂出據一份環境評估證實。
5、消防電檢:(1)消防也需持以上材料到所轄區消防分局領一份表,然后再讓負責管片的工職員看現場,由其工作職員給我們指定一家電檢部分做電檢,由該部分給我們出據一份電檢講演(7個工作日)。(2)按要求填完消防局表格后,持以上材料到消防分局換取一張消防證實。持消防證實找管片工作職員簽字,再到消防分局簽字(7個工作日)。
6、工商局審批,以上三個單位出據證實后,應交當地工商分局授理,需要的材料有法人身份證戶口本,無業證實、未辦照證實(需到戶口所在地工商局辦理)及房產證實的戶主本人簽字,(按手印)房屋和賃合同,7個工作日后到工商分局領取副本,再過7個工作日到所在工商所領正本,以上手續在所轄區經濟大廳都可辦理。
關鍵詞:QS;市場準入;企業應對
一、QS市場準入的要求
“QS”是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以“企業食品生產許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縮寫“QS”表示,在企業生產的產品上與其一起標注“生產許可”中文字樣。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企業聲明,該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該產品經過國家核定,有市場準入資格。企業證明,這個產品是經過檢驗合格的產品。企業承諾,食用該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消費者在購買產品的時候只要購買加貼有QS標志的產品,就是獲得國家認定的放心食品。國家對于具備基本生產條件、能夠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準予生產獲證范圍內的產品,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準生產食品。
二、企業應對食品市場準入制度(QS認證)對策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通過保持環境衛生,維持必備生產設備,控制加工工藝及過程,嚴格要求原材料、產品標準、人員健康等生產必備條件來保障產品質量安全。國家針對不同的食品出臺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確定其保障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具體要求。
1、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準備工作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QS證),應充分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法規,密切結合相關產品審查細則的具體要求,盡早完善和準備好資料和證書收集、生產場所布局圖及工藝流程圖、規章制度等三類材料。
(一)資料及相關證書收集。對于新籌建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先辦理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如有營業執照可使用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還應準備好生產場所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或租賃合同,上述材料中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與生產場所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或租賃合同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需一致,不得有任何出入,如有出入需相關部門出具證明。最后企業還要準備好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投資人的資格證明或身份證以及當地環保部門核發的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 (環境影響批復及驗收報告或環保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二)生產場所及生產工藝流程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繪制好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周圍環境平面圖及生產工藝流程圖。在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中需標明各功能間的生產功能及面積,平面圖中還需體現主要生產設備實際擺放位置以及人流物流方向。周圍環境平面圖需標明四周實際環境情況,要求25米內無污染源。生產工藝流程圖中應附關鍵控制點說明,關鍵控制點的參數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申報,具體關鍵控制點參照相關審查細則。
(三)建立企業規章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建立的規章制度包括:1.治理結構圖,結構圖中應明確各崗位職責,重點崗位包括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檢驗人員、采購人員、銷售人員等;2.企業執行標準,食品生產企業應先確定所生產產品是否具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如沒有則使用經備案的企業標準。企業執行的標準要與實際工藝保持一致;3.產品標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需按照《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法律法規要求設計好產品標簽;4.各項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及清單;5.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清單及有權使用證明;6.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各種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7.原輔材料、包裝材料、食品添加劑等產品供應商的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合格檢驗證明或報告,供應商提供的材料在有效期內,要求供應商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以期證明其真實性; 8.員工健康證、檢驗員證,證書應在有效期內,檢驗員除了持證上崗外還應具有檢驗崗位實際操作能力。
2.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人員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產許可證核查以及食品生產獲證企業日常生產過程中,根據所處不同崗位,不同企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及法律知識。企業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應熟悉《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企業主體責任,掌握企業生產的食品質量信息,及時關注國內外有關食品安全形勢。食品生產加工人員應熟悉企業作業指導書,掌握食品企業關鍵部位關鍵控制點,能熟練操作生產設備,對各項生產數據能詳細如實記錄。食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及檢驗人員要熟悉產品標準,了解產品特性,能做好原輔材料、中間產品、產品的檢驗工作,質量管理人員還應做好產品風險信息收集工作,及時為企業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提品質量分析報告。
3.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程序
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程序包括:企業申請,接受質檢部門組織的審查和檢驗,合格者發給《食品生產許可證》。(1)企業提出申請時,應當向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填寫好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提交的申請書第一頁要注意加蓋單位功章或法人簽字(預核準企業)及在首次申請、延續換證、變更中選出實際相符的一個打勾;在申請書中的申請人陳述這頁中要注意:第1點中企業名稱是預先核準還是登記注冊,已登記注冊的企業要申請人簽名及加蓋功章(預核準企業只要法人簽字),同時還要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企業代碼證復印件等其他書面材料,這些證件的復印件都需加蓋單位功章(預核準企業只要法人簽字)。(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會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企業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由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給《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發出后,會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審查組完成現場審查工作,這一時期企業要充分做好現場審核的準備.特別是主要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所負責的領域知識要熟練,以便更好的配合審核組的工作。審查通過的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合格項的整改工作并向當地質監部門報告,企業所在地質監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情況的回訪確認。所提交的整改材料如是需拍照片的一定要注意:整改前與整改后拍照的方向需一致。申請企業在許可抽樣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檢,檢驗機構在收到樣品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這個環節需注意:有的企業是用快遞寄出送檢樣品,那么要及時與檢驗機構聯系確認送檢樣品是否寄到,并問清楚要交多少檢驗費及檢驗機構的帳號和戶名。檢驗機構會在出具檢驗報告的2個工作日內向審查中心和申請人遞送檢驗報告。(3)經審查,企業不具備必要的生產條件,或者具備必要的生產條件但是產品抽樣檢驗不合格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企業接到《不合格通知書》后,應當進行認真整改,兩個月后可以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上述文字對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做了簡要介紹,并梳理了取證過程中需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準備的材料及取證程序。但食品生產許可證具體核查時還要查閱子文件以及與現場核對,進行詳細考核和評比,企業在取證核查前應按照實際情況做好充分準備。
參考文獻
[1].《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 20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