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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與法制的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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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與法制的論文

第1篇:道德與法制的論文范文

(一)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的融合,是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實效性的需要意大利法學家米拉格利亞曾經說過:“道德與法律乃倫理學的兩枝,是實現人類目標或倫理實體的兩種方法。”道德強調自律,其實現方式主要依靠輿論督促、內心修養和習慣驅使,道德弘揚“什么是好的”、“做什么能夠得到社會的褒揚”,道德是柔性的“約束”。法律規定“你必須怎樣做”、“你應該怎樣做”、“你不應該怎樣做”或者“不許你怎樣做”、“什么做了要受懲罰”,法律是硬性的“底線”,主要體現他律。道德要求人們應該為善,法律要求人們不得為惡。實現道德和法制教育的融合,引導大學生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規范自己的行為,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質,將法律的外在強制性約束自覺轉化為內在道德修養,即由“他律”轉化為“自律”。一方面,通過道德教育的說服力和勸導力來引導大學生感受社會關系的脈動,確定自身生存發展與社會和自然的關系,增強自身的道德責任感,使其在美德指引下,自覺地揚善抑惡、明辨榮辱、選擇高尚、棄絕卑下。另一方面,通過法制教育讓大學生知法、尊法、守法、用法進而護法,敢于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使“法”成為大學生的行動準則。提高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實效性就必須注重道德和法律的強制與自覺、有形與無形、自律與他律的相互結合。

(二)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的融合,是大學生走向社會、適應社會的需要社會中每個個體要生存、發展、獲得幸福,首要的前提是個體具有生活和創造生活的能力。就大學生這一群體來講,他們掌握了一定的專業知識,但是就總體而言,權利意識差,維權意識薄弱,適應社會能力方面不容樂觀的。道德教育使大學生道德高尚,明禮誠信;法制教育使大學生遵紀守法,尊重法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融合,對于增強大學生成長的動力、提高大學生的全面素質、優化大學生的成長環境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通過兩者的結合,一方面,培養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提高大學生的道德辨別力、判斷力、選擇力和創造力,引導大學生處理好理想與現實、權利與義務、個人與集體、競爭與合作、自由與紀律、友誼與愛情、學習與工作等關系。另一方面,激發大學生的主體意識,幫助大學生塑造新的行為方式,做到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擁有必要的用法、護法能力,形成自覺依法辦事的行為習慣,以適應自身的發展和社會秩序化的要求。當前我們國家正處于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這為大學生成長成才和創業提供了施展才華的大好機遇和廣闊空間,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是大學生的基本素質,體現著大學生協調各種關系、處理各種問題時所表現出的是非善惡判斷能力和行為選擇能力。良好的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將會有助于大學生不斷拓展個人發展空間,從而更大程度地實現自身價值。

二、大學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融合的實踐把握

(一)以生活為本,實現道德和法制教育的融合個體思想品質的形成并不取決于擁有書本知識的多少,它是在包括課堂生活在內的所有社會生活中逐漸形成的,是在對生活的體驗中形成的,是在對生活世界的感悟中形成的。以生活為本,就是以大學生現實生活為參照和源泉。我們知道,道德與法律與人們的生活是密不可分的。道德與法律存在于生活之中,是為了生活并通過生活而進行的。順應現代人生命意識的凸現及個性張揚,道德法制教育必須回歸生活。因為人的個性是體現在豐富多彩的生活中的,道德法制教育是“人對人的理解”,是教育者與教育對象彼此心靈撞擊、溝通和升華。現實生活中大學生會面對諸多壓力,如學習壓力、生活壓力、情感壓力、就業壓力等,道德和法制教育,要從引導大學生的成人成才高度、從大學生個性需求出發,關心他們的生活以及思想變化,將解決大學生思想問題與解決他們生活實際問題緊密結合起來,避免缺乏生活情景性和生動性的空洞的“單向度”灌輸式道德法制教育模式。堅持以生活為本,要注意結合大學生的時代特點,用身邊的故事感染大學生、以大學校園的案件警示大學生,不斷深化大學生對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理解。引導他們遵德守禮、知法守法、健康向上,幫助他們解決在理想信念、人際關系,以及學習生活、社會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道德困惑。同時,關注困擾大學生常見的法律問題,幫助大學生釋疑解惑,引導他們通過合法途徑正確處理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難題,引導他們遵德守禮、知法守法、健康向上。一方面,重視道德教育,要“把主體的德行作為利益賞罰的一個重要依據,以選擇性激勵幫助人們在為自己違背社會道德規范的行為付出物質利益代價和成本中學會遵守社會道德”。另一方面,通過法制教育,培養大學生規則意識,幫助大學生在日常生活中逐漸形成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思維方式,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必須做”、“什么不能做”,在遇到法與理、法與情的沖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況能夠堅持法律之上,維護法律的權威。

第2篇:道德與法制的論文范文

【關鍵詞】中職舞蹈;教學;情感教育;方式分析

在中職學校中,舞蹈作為一種美學教育,必須要有情感的滲透,有了情感的舞蹈才會更具魅力,情感便是舞蹈的靈魂。舞蹈教師必須要根據實際教學的情況,創新和豐富情感教學的方式,來進一步強化中職舞蹈教學的效果,全面提升學生的舞蹈功底和表現能力。以下是我結合自己多年的相關工作經驗,就當前比較重要的幾種情感教學的方式方法提出自己的幾點看法和建議。

一、關于中職舞蹈教學中,影響情感教育的因素分析

在當前的中職舞蹈情感教學的過程當中,教師與學生之間的認知狀況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一個完整的課堂教學活動,必須要有三個基本的構成要素,分別是教學的主體、教學的對象以及教學環境。在實際的情況下,無論是教師還是學生,都是具備充沛情感的主體,而舞蹈就是搭建他們情感橋梁的重要基石,因此,教師必須要積極主動地與學生進行交流與溝通,拉近彼此之間的關系,漸漸將彼此的情感交融為一體。

二、如何創新與優化中職舞蹈教學中的情感教育

(一)舞蹈教師要擺正自己的位置,明確教學的方向

隨著社會各界對于教育行業的關注力度越來越大,舞蹈教師必須要認識到自己肩上所承擔的教學任務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必須要確保自己的舞蹈教學與中職學生的生理特點有著高度的一致性,要不斷創先傳統單一的教學方式,逐漸樹立起多維度的舞蹈教學觀念,不僅僅要關注學生的生理素質,更要關注到學生的心理素質和心理需求。在實際的教學過程當中,要留給學生足夠的自我表達和展現的空間,鼓勵學生們表達自己的想法,激發學生的情感力量,為學生們營造出一份輕松、愉悅的學習環境與學習氛圍。

(二)借助情感教學,樹立榜樣形象

對于一名中職學生而言,他們學習的最重要對象就是自己的舞蹈老師,所以,舞蹈老師必須要為學生們樹立起榜樣,充分發揮出榜樣的力量。通常情況下,進入到中職學校學習舞蹈的學生,一般都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舞蹈功底,面對這樣的學生群體,舞蹈教師必須要對自己提出更高的標準與更嚴的要求,確保課前準備的充足性與課上表達的精確性,讓學生們真正感受到,原來自己與教師的水平差距非常大,讓學生感受到教師身上有他們需要努力學習的東西,這對于學生來說會是一種非常鼓舞和振奮人心的力量。

(三)情感教學的具體措施分析

1.尊重學生的課堂主體地位,提高互動頻率。作為一名舞蹈教師,要明白自己的教學對象就是學生,學生在舞蹈課上才是真正的學習主體。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一定要謹記這一點,尊重學生的課堂主體地位,時時刻刻以學生的學習和感受為主,要根據學生的實際學習需求,來制定學習方案。2.充分發揮情感的催化劑作用。情感是一種無形的東西,但是,其中卻包含著非常強大的潛在力量,舞蹈教師必須要學會如何應用情感這一學習的催化劑,將其作用發揮得淋漓盡致,充分調動起學生的非智力因素,全面提高舞蹈課堂的教學效率。在此之外,舞蹈教師必須要轉變自己的教學理念,正視學生在學習舞蹈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且始終保持一種積極面對的勇敢態度。3.充分發揮眼神與語言的作用。第一,眼神。俗語有云,眼睛是心靈的窗戶,眼睛所傳遞出來的感情是最真摯,也是最不可替代的,舞蹈教師必須要充分發揮眼神的作用,與學生進行互動。在這里,我要提的一點是,在教學的過程中,舞蹈教師必須要學會適時適當地使用消極的眼神,一旦學生犯了錯或者出現了問題,教師必須要學會用眼神進行示意,讓學生們自行去認識自己的錯誤,進而在無形中去改正,這種方式要比直言不諱的批評教育,效果更加理想。第二,語言。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語言是舞蹈教師必須要借助的一項教學工具,舞蹈教師需要努力做到的是,對語言、語音、語氣以及語調的準確拿捏,要學會應用最科學最有力量的語言來進行教學,讓學生更加容易接受。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舞蹈既是情感的載體,更是情感的詮釋方式,舞蹈是對人體動作的美化與加工,其與舞者的情感渾然一體,一段成功的舞蹈,其不僅僅有著精湛的舞蹈技巧,同時也能夠真正展現出人類的豐富且多元化的情感,中職學校作為培養優秀舞者的沃土,必須要高質量地完成好這份教學重任。

參考文獻:

[1]關宇.運用情感教育法,中職舞蹈教學充盈活力[J].教育藝術,2016,(10):45.

[2]趙雪榮.對學前教育專業舞蹈課教學中情感教育的初探[J].宿州教育學院學報,2016,19(4):150-151.

[3]彭蓮軍.融入情感,讓中職舞蹈教學活力四射[J].中華少年,2016(25).

第3篇:道德與法制的論文范文

[關鍵詞] 本科生;唐詩;論文;選題;寫作

近些年來,全國多數高校積極開展了本科教學質量工程的建設。在這種背景之下,很多綜合性高校紛紛設立“大學生創新實驗項目”(理工科還有國家級創新實驗項目),以期在相當學歷和職稱教師的指導下,培養本科生的創新能力,促進本科教學質量的提升。對于如何檢驗學生的項目實施情況,各學校的要求大同小異,總體來說,在相關學術期刊則是各高校共用的重要的指標。

如何提高中文系學生的創新能力,指導具有科研潛力的本科生撰寫學術論文并發表出去,就成為本專業教師們思考的問題。

本文擬結合自身的體會,針對指導本科生進行唐詩研究論文的寫作,談一些粗淺的看法,以期拋磚引玉,促進這項教育創新活動的深入開展,同時也為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貢獻綿薄之力。

一、指導學生細讀唐人的詩歌

從中華書局編輯部編的《全唐詩》來看,唐詩數量有5萬余首,要想在大學期間全部讀完恐怕不切實際。但是,選擇經典詩人的經典詩作,范圍縮得小一些,指導學生精讀、細讀,激發學生的閱讀興趣,提高他們的審美能力,培養他們的藝術修養,卻是完全可行的。

我們的做法是:首先,讓學生從李白、杜甫、王維、岑參、王昌齡、高適、韓愈、柳宗元、白居易、劉禹錫、李賀、李商隱、杜牧等著名詩人中,挑選自己喜歡的詩人;其次,找到該詩人的作品集,先從總體上閱讀一遍,以保證對該詩人的詩歌風貌有整體的感觀;再次,如果該詩人的詩歌數量較多,則從中選擇幾十首具有代表性的詩歌,指導學生細細研讀,不僅要詳細理解每個字詞的含義、每個典故的來源和意涵,還要結合作者的創作背景深入理解詩歌表達的思想感情;最后,指導學生欣賞這些詩歌,從審美的層次上體悟唐詩的魅力。

以杜甫的詩歌為例,我們讓學生從圖書館借到《全唐詩》,從中查看有關杜甫的詩歌,從整體上了解杜甫的創作情況。為了解決杜甫詩歌中字詞和用典的問題,我們推薦學生讀清代仇兆鰲的《杜詩詳注》,要求他們看著注釋,先把詩歌的意思弄懂。然后選擇了杜甫的《望岳》《飲中八仙歌》《奉贈韋左丞丈二十二韻》《兵車行》《麗人行》《前出塞九首》《自京赴奉先縣詠懷五百字》《月夜》《春望》《羌村三首》《北征》《新安吏》《石壕吏》《潼關吏》《新婚別》《垂老別》《無家別》《月夜憶舍弟》《蜀相》《春夜喜雨》《絕句漫興九首》《江畔獨步尋花七絕句》《客至》《茅屋為秋風所破歌》《戲為六絕句》《聞官軍收河南河北》《旅夜書懷》《秋興八首》《閣夜》《登高》《觀公孫大娘弟子舞劍器行》《江南逢李龜年》等五十余首杜詩名作,細細研讀,以求了然于心、深入理解。在閱讀的基礎上,指導他們作閱讀筆記,寫讀詩心得和鑒賞文字。

二、要求學生在熟讀唐詩的基礎上提出問題

古人云:“讀書貴有疑。”《論語?為政》篇也講:“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1]都是強調獨立思考的重要性。在做完第一步的工作之后,或者在讀詩的同時,就要啟發學生思考,從個體的閱讀體驗出發,多問個為什么,從而提出有一定價值的問題。

仍然以杜詩為例。在宋朝時就有“千家注杜”的說法,后世研讀、學習、評注杜詩者更是不計其數,可見人們對于杜詩的喜愛。我們說的杜詩是“詩史”,杜甫詩中表達了強烈的愛國之情、憂民之心,杜詩藝術成就極高,所以人們喜歡杜詩。但是,除了這些因素,到底是什么吸引了眾多的讀者,讓他們對杜詩情有獨鐘、手不釋卷?這是一個看似很簡單的問題,也是一個不起眼的問題,但其內在的因素恐怕值得我們深入思考。例如同是寫雨,《春夜喜雨》是“好雨知時節”,不只是杜甫滿心歡喜,我們讀來也覺得歡快;而《茅屋為秋風所破歌》中的“床頭屋漏無干處,雨腳如麻未斷絕”,卻令人唏噓感嘆,心生悲涼。細細推究,應該是杜甫與我們形成了一種心理同構,也就是心理學中所謂環境影響人的心理、心理對環境也會產生投射的原理,而人們都有相同的情感體驗,通過閱讀,詩文中的這種情感體驗會散播、感染和影響讀者,從而讓讀者也跟著作者一起歡笑或者哭泣。

當然,還可以指導學生在分析和統計的基礎上提出一些問題,比如:在杜甫的詩中,為什么有那么多的顏色詞?杜甫為什么喜歡用“紅”“白”“黃”“綠”“藍”“黑”“青”等詞?在這些詞中,出現頻率最多的是哪一個?李白的詩用了多少顏色詞?他們二人用這些顏色詞有何不同?這與當時的繪畫有無關聯?他們二人又與王維在詩中用這些顏色詞有何不同?有了問題,才能激起他們探索新知的欲望,才能引導學生的思考走向深入。

三、指導學生認真查閱相關的文獻資料

對于本科生來說,學會怎樣查閱文獻資料,是至關重要的。目前高校圖書館中除了館藏紙質圖書之外,還購買了大量的電子數據庫資源。這些電子數據庫資源,比紙質書更容易獲得,閱讀也更加方便和快捷。據我們調研的情況,本科生平時多用手機或電腦百度搜索,使用中國知網(CNKI)獲取相關資料主要集中在大四,其余三年則極少使用。對于讀秀、超星、萬方、中國基本古籍庫、國學寶典等大型數據庫,則近乎一無所知。獲取知識和資料的途徑相對單一,不利于學術的發展和創新。因此,教師必須專門對此進行講解和指導,讓他們在閱讀產生疑問之后多方查找和閱讀,以全面了解別人研究的情況,同時采用更好的方法和途徑解決自己的問題。

對于唐詩的研究,也是如此。《孟子》曰:“頌其詩,讀其書,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論其世也。”[2]我們首先要指導學生全面閱讀詩人的傳記資料,以了解這個他所處的時代、家世、人生經歷、教育背景、所處的社會階層和地位、所受思想的影響、個人稟賦氣質等方面。例如,要想研究杜甫,必須閱讀《舊唐書?文苑傳》和《新唐書?杜甫傳》。其次,還要閱讀詩人同時代的人為其所作的《行狀》《神道碑》《墓志銘》《祭文》等資料,如韓愈為柳宗元所作的《柳子厚墓志銘》,李商隱為李賀所作的《李賀小傳》等,都是了解某一詩人的重要材料。第三,要閱讀后世學者為其所編的《年譜》,以便更詳細地了解該作家在某一階段或某些年的經歷,以及作品的系年情況。第四,要閱讀今人所著的《評傳》或對其生平進行研究的專著、論文等,以求更加全面地了解其人。通過這些材料,我們就可以對詩人有一個較為全面的認識。以詩人的性格稟賦為例,李白灑脫不羈,杜甫則“奉儒守官”,二人形成鮮明的對照,表現在詩歌中,就明顯地體現出清新奔逸與沉郁頓挫的不同。

四、指導學生寫作、修改論文

唐詩研究的小論文寫作當然主要是由學生獨立完成。但是,由于他們并未寫過學術論文,所以必須要在老師的指導下循序漸進,逐步提升。在寫作之前,可以指導他們列出寫作提綱和參考資料,甚至要求他們提交一份較為詳細的寫作計劃。針對他們寫作計劃中的問題,告訴他們應該補充哪些文獻資料,論文的小標題如何設置,結構如何安排,觀點如何提煉,等等。

在論文寫作的過程中,要適時詢問他們遇到了哪些困難,及時地予以指導和幫助,從而使他們能比較順利地完成論文的寫作。

論文初稿寫完之后,教師應認真地審讀一遍,最好是面批,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讓學生知道哪個地方存在問題,為什么要修改,應該怎樣修改。根據我們的經驗,學生初學寫論文,最常見的是材料問題,有的引用材料過長,有的材料放置不當,有的材料重復使用,教師在面批時應一一指出,讓學生逐步學會該如何運用材料。

在經過一段時間的訓練之后,這些學生就大體上知道該怎樣讀書、思考和寫作,并能寫出總體上符合學術規范的小論文。

參考文獻:

[1][春秋]孔丘著,楊伯峻、楊逢彬譯注.論語譯注[M].長沙:岳麓書社,2009:16.

[2][戰國]孟軻著,楊伯峻、楊逢彬譯注.孟子譯注[M].長沙:岳麓書社,2009:204.

第4篇:道德與法制的論文范文

關鍵詞:中職語文教學;行動導向教學法在今天的職業教育的發展的新型時代背景下,我們的職業教育需要得到新的發展,培養大量的高素質的職業技術人才是社會發展的需要,而職業教育自身的發展目標就是你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培養大量的高素質全面發展的技術人才。

本文立足于提升中職語文課堂的教學質量,通過對行動導向教學的基本內涵的闡述,結合中職語文教育的基本情況,提出中職語文教學中行動導向教學法的實施策略,希望能夠為中職語文教學提供借鑒和思考。

一、行動導向教學法的基本內涵

行動導向教學法最初也是源于職業教育,德國作為世界上職業教育比較發達的國家,從上世紀的八十年代就開始討論行動導向發在職業教育的運用策略。這種教學方法對于職業教育而言具有突出的指導意義,因為行動到想法并不是某一種教學方法,而是多個教學方法的集合,主要包括大腦風暴法、項目教學法、卡片展示法、文本引導法、角色扮演法等等,這些教學方法在課堂上的而運用,我們統稱為行動導向教學法,在職業教育的過程別突出學生手、腦、心并用。這些方法對于學生的實際需要是非常有幫助的,尤其是對于學生的具體的能力培養。

二、現階段中職語文教學的基本情況

從目前筆者對于中職語文教學的實際情況的考察后發現,現階段中職語文教學在諸多方面還存在著問題,筆者主要從教學方法、教學內容、教學評價三方面做具體的闡述。

1.教學方法單一

我們的主要的教學方法是我們傳統的課堂教學,學生被動的接受教師的講授,對于自身的理解和實際能力的訓練是非常少的。新課改以來教育教學方法早已發生巨大的變化,情景教學法、小組合作教學法、啟發式教學法、行動導向教學法等新型的教育教學方法已經是我們今天教育體系中比較常見的教育方法,但是筆者通過對現階段職業教育中語文教學的實際情況的觀察后發現,在職業教育的領域中,我們的語文教學并沒有得到應有的改變,從教學方法就可以明顯的看出,這是脫離學生的實際情況的。

2.教學內容脫離學生的實際需要

主要的教學內容還是比較的理論化或者是知識化,對于接受職業教育的學生而言,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為職業教育的學生需要的是具體的知識和能力,以職業教育學生的實際發展需要為出發點,語文教學應該更加注重對學生進行口語交際、語言文字寫作的能力,這是學生在今后的工作學習中會經常遇到的問題,在學校就應該給學生更多的這方面的訓練,這樣才能夠幫助學生形成自身的技能,從而能夠在社會中更好的立足和工作。

3.教學評價機制不健全

從筆者對于教學評價機制的考察中發現,目前的教學評價對于職業教育而言還是局限在學生的考試成績和平時的常規作業。筆者認為對于職業技術學生而言,這種評價方式不合的,因為職業技術院校的學生需要的是更扎實的技能和實際的能力,而學校教學評價機制對于學生和教師而言都是風向標,現在來看,這個風向標是有問題的,是不符合學生的實際發展需要的。筆者認為對于職業院校的評價方式應該結合我們的職業院校的辦學理念來設置,特別是結合職業教育自身的辦學目的。

三、中職語文教學中行動導向法實施的方法

從上述對于職業教育當中語文教學存在的問題以及對于行動導向教學法的基本理念和內容的闡述后,筆者提出在中職語文教學中實施行為導向教學法的具體策略。

1.改變教育理念,為行為導向教學法奠定思想基礎

筆者認為要實施行為導向教學法最基礎的是教育理念,只有我們的教育理念從傳統的理念向現階段促進學生的實際技能和能力的發展轉變,我們的實際教學才能夠有效果。行為導向教學法才會有更好的實施效果。筆者認為教師的教育理念的轉變需要從學校層面開始,學校必須首先對職業教育語文呢教育的理念發生變化,教師才能夠相應的改變,這樣才能夠為學生的實際發展提供較好的環境,行為導向教學法的實施才有更好的效果,基礎才能夠更穩固。

2.創新教育評價,為行為導向教學法的實施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創新教育評價這是實施行為導向教學法的外部條件,因為現階段的教學評價過于單一,而且最終關鍵的是現有的教育評價脫離了學生的實際,對于學生的實際發展是非常不利的。現有的評價模式筆者在上文中已經做出闡述,這里不再贅述,筆者認為職業教育語文教育的評價機制應該更多的考慮學生的實際發展需要,因此應該將學生的學習過程納入到評價當中,給學生更多的表現自身實力的機會,這樣學生的實際能力才會有更好的環境,這樣才能夠實現更好的發展。

3.教師自身加強學習,為行為導向教學法的實施提供良好的條件

教師自身的條件對于行為導向教學法的具體實施效果具有很大的影響,從筆者對于行為導向教學法的具體闡述中就可以看到我們的學生在具體的教育教學當中對于學生的引導作用非常明顯,因此我們的教師需要具備較好的素質,尤其是對于教育教學方法的理解和積累,對于基本的文化知識的掌握這些都是比較基礎的要求,但是有時非常重要的要求,對于教師而言只有通過不斷地學習才能夠更好的開展教學。

參考文獻:

[1]楊彩云.行動導向教學法在中職語文教學中的應用[D].華中師范大學,2012.

[2]王勇.行動導向教學法在中職數學教學中的應用研究[D].廣東技術師范學院,2014.

[3]黃春鵲.初探“行動導向教學法”在中職語文教學中的運用[J].職業教育(中旬刊),2013,11:61-63+72.

第5篇:道德與法制的論文范文

關鍵詞:道德法律化;價值理由;原則

中圖分類號:D648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8(c)-0110-02

一、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厘清

道德是“由經濟關系決定的社會意識和上層建筑成分,是以善惡為評價標準,依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和特殊社會手段維系的,調整人們利益關系的心理意識,原則規范和行為活動的總和。”[2]事實上,人們依照道德調整行為的時候經常難以實現完全的自控,會產生違背道德規范的結果,且由于道德規范的形式不具有絕對的強制性,在道德主體的認知不足,或者明知故犯的情況下,道德的調節作用就很難體現出來,面對這樣的現象,很多學者提出了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是制度倫理的重要內容,其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在廣義上講,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在道德建設中將一定的社會的倫理原則和道德要求形成為制度形式,目的是以強制的手段規范并提高人們的道德行為水平。狹義上所講的道德法律化是從單純法律角度而言的,指立法機關按照立法的程序,把一定的道德理念、原則和規范以法律這種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規定下來,形成條文,使之具有制度化規范化的特點。因此從狹義上講,道德法律化也就是道德立法。

二、道德法律化的價值理由分析

(一)道德法律化的歷史根據。道德產生于原始社會人們調節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群體之間利益關系的需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制的產生,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越來越復雜,僅僅用約定俗成的道德規范已經不能達到合理調節人們之間關系的目的,在社會中急需一種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對社會關系進行調節,這樣就產生了國家,在國家中統治階級的意愿就變成了國家的意志,以不成文的習慣法的形式而存在的道德規范就被統治階級以明確的條文形式規定下來,成為法律。在我國,第一個把明確提出把道德運用于法律途徑的應當是漢代名臣董仲舒,他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審判的法律根據,從面把儒家經典法律化,從此儒家經典便成為了統治者在治理國家時期的最高原則。無論在西方還是我國,法律的產生都延續了這個過程。社會的發展必然會帶來新的矛盾,矛盾產生的初期,人們總是以一種相互之間以習慣的形式體現的契約來約束各自的行為,直到這種矛盾在社會中具有了一定普遍性的時候,國家就會干預其中,把原來社會中約定俗成的契約加以完善和修改,形成法律。因此,道德和法律本身是同源的,道德是法律生長的基礎,沒有不成文的道德,就沒有以條文形式出現的法律。

(二)傳統親緣關系對道德具有消解作用。梁漱溟曾經指出中國社會是一個倫理本位的社會,“倫理本位,職業分立”,是梁漱溟概述傳統中國社會結構的基本特征時所創用的一個著名論斷,而倫理本位的社會,他認為“就是把家庭關系推廣發揮,而以倫理組織社會”[3],中國的倫理本位來源于幾千年的農業文明,古老的農業經濟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的,形成的是以血緣關系為主的人際關系,在家族中或者一個區域單位中,人們利用自己與他人長期交往建立起來的人際信任關系來進行合作,強大的人情網有時候甚至能夠左右一件事情的發展方向和結果,家長意志的作用大于法的作用,禮教的約束比規范和制度的約束更加有用。曾經說過“血緣是身份社會的基礎,而地緣是契約社會的基礎,在這里是冷靜的考慮,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著人們的活動----這一切是現代社會的特征,也正是鄉土社會所缺的”[4]。現在社會中,血緣和親緣關系幾千年來對人們的影響仍然頑固的存在,而真正的契約社會形態還遠遠沒有建立起來,由于人情的參與,法制的不健全,很多道德原則和規范不能被堅持,很多原本簡單的矛盾變的復雜化,本來按照一個原則規范可以處理的情況,也許涉及到不同的人情關系而費盡周折。而親緣或者人緣關系是否能把事情引向正途卻是一個未知數。因此在現代社會的道德建設中要真正樹立道德規范對人們行為的約束作用,就必須把一定基礎性質的道德規范制度化、法律化,以強制其實施,從而抹去親緣關系對道德規范的負面影響,建立道德的真正威信。

(三)主體知行轉化的過程需要法律化。我國目前的道德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具體的行為中仍然存在著嚴重的知行脫節現象。為什么我們擁有較高的道德認知水平卻不能把它們付諸實踐?如何對群眾的道德行為進行調整?都是我們目前面臨的重大課題。道德由他律到自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期間不僅需要道德主體的理性和自律,也需要合理的外界環境。著名的心理學家柯爾伯格的道德發展階段論中明確的說明,人的“道德發展作為一個連續的發展過程,由于認知結構的變化而表現出明顯的階段性”[5],其中必經的三個階段是:前習俗道德水平、習俗道德水平和后習俗道德水平。其中習俗道德水平中包含兩個階段:尋求認可取向階段和遵守法規取向階段,尋求認可取向階段的人以他人的贊美和認可為標準去行為,而遵守法規取向階段的人認為規范中所定的事項是不能改變的,守法是對的。柯爾伯格認為大多數個體都不能超越習俗道德水平,也就是說,他認為很多人的行為都是需要依靠他律的基礎進行的。英國的倫理學家里查德黑爾也曾經在《道德語言》中論述道德教育方式,那就是:記住原則--熟習--實踐--習慣原則--能力解放。在實踐原則的過程中需要一定的外力來進行幫助,根據柯爾伯格的原理,這個由外力幫助的過程就是他律的過程,他律有很多方式,但是法律卻是最具有直接效果的方式。法律的強制性可以使人更快認識到遵守道德規范的必要性,由此,道德主體從不得不遵守到逐漸習慣于按照規范行事,最終達到從思想上認可原則,進入自律的階段。因此,把一定的道德規范法律化可以促進道德規范被人們接受的速度,加快由被動到主動的道德發展過程。

(四)法律的強制力可以保證道德規范的實施。作為調節社會關系的規范,法律和道德具有不同的效力。道德對社會關系一般只做原則性的說明,以約定俗成的形式表現的那部分道德規范并沒有具體而明確的形式,在實際的操作中,道德規范借助輿論、傳統習慣特別是人的內心信念起作用,并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對于部分道德主體來說,道德的干預并不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道德對社會關系的調節和規范是無力的。相對而言,法律是明確的條文形式體現的,其制定和執行有嚴格的程序,并且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節直接借助國家機器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對于道德不能起作用的那部分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法律可以利用其強制手段進行調節,強制行為主體對其行為的道德性有所認識,以此達到單純的道德約束所不能達到的社會效果。

(五)道德與法律具有相通之處。1、道德與法律內容上相互吸收。道德與法律的基本內容在許多情況下都是互相吸收的,比如道德上講的“孝敬老人”在法律上就得到了明確的規定和認可,道德規范要求人們要誠實守信,法律上也有很多關于各種欺詐行為的規定,同樣一些被法律懲罰的行為都是在道德上被譴責的,比如偷盜、貪污等。2、法律與道德具有共同的價值取向。法律作為一種上層建筑,目的在于規約人們的行為,使正當的權利得到保障,使侵犯正當權利的行為受到懲罰,這是一種公正的價值取向。對于道德規范來講,公正是一個重要的范疇,它包括個體公正和社會公正,亞里士多德曾經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詳細的闡述了公正的倫理學含義,他認為“公正是一種完全的德性”[6],不僅說明了公正作為一種品質和德性的意義,而且也說明了公正對于倫理道德的重要意義,他還指出 “合法和均等是公正的,違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7],這一論斷把公正與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描述的更加透徹,三者之間本來就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的,法律和倫理道德都是追求公正的,具有共同的價值取向。也正因為道德和法律有如此的密切聯系,道德法律化才更加具有可行性。

三、道德法律化的原則

(一)普遍性原則。道德規范是具有很強主觀性的規范,在制定、形成和執行的過程中充分體現著主體的主觀需求、主觀認識和主觀追求,充分的體現了其個體性。個體性的道德規范是有層次性的,有底線道德,也有較高層次的道德規范,正因為其層次性,在具體運用的時候有一種偶然性,對不同道德水平的人,適用不同的道德規范。而法律則不然,法律要求對整個社會具有普遍性,排除任何偶然性的特征,在實施的過程中,要求對社會中的任何人都具有不受個體情況限制的可重復性。同時,較高層次的道德規范法律化不僅會加大執法的成本,影響法律的執行,而且會脫離現實和群眾基礎,使人們對他們失去信心,最終成為一紙空文,也許最后連原來可以遵守的道德規范都被遺忘了。因此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中必須要排除任何具有層次性區分的個體道德,使其具有普遍性。另外,被法律化的道德規范必須有普遍的生活基礎,是在最廣大的人民生活中顯見的行為規范。針對特殊人群和特殊行業的道德規范涉及的并不是廣大的人民群眾都會經歷的生活形式,也不能被納入法律化的范圍內。

(二)動態性原則。認為,經濟關系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道德規范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由經濟發展的狀況決定的。社會中經濟和其他社會因素的變化必然會使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相繼發生變革,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也要以這個規律為基礎。當具體的社會條件發生變化時,法律制度的制訂者應當對新的社會矛盾進行充分了解,并以此為基礎補充新的內容。道德法律化不是靜止的、僅僅出現于某一個社會階段的行為,而應當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只有在這種跟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對相應的法律和道德規范進行調整,才能使它真正具有價值意義。

(三)導向性原則。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提高一個社會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道德修養,而不是用法律手段進行簡單的強制。在法律化的過程中要充分體現對這一目的的關注,不僅要對原來違德的行為進行懲罰,體現對“惡”的抑制,使之逐漸接受合理的道德規范,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中體現對善的思想行為的價值的肯定,使法律化的道德規范仍舊能作為一種精神價值導向存在,這樣的道德法律化才具有更加優良的社會價值。

作者單位: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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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順教,季甄馥.《中國近代倫理思想研究》,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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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淑芹.“道德法律化正當性的法哲學分析”,《中國德育》,200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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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成智榮.《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制度倫理的價值取向研究》,西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6月,期刊網載

[13]張洪濤.“論道德法律化的可行性以實施領域界定”,《理論觀察》,2006年第1期

[14]蔣若薇,胡子君.“試論道德法律化”,《理論學刊》,2005年第10期

[15]黃海昀,程敬賢.“以道德法律化促進公民道德建設”,《社會科學論壇》,2003年2月

[16]覃志紅.“制度倫理研究綜述”,《河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

第6篇:道德與法制的論文范文

誠然,上述三個問題確實涉及到了誠信原則作為民法中“帝王規則”地位的基礎問題,如果對上述問題能有一個在理論和實踐中都認可的回答那誠信原則的“帝王規則”地位就自然得以確立了。本文就是以這三個問題為出發點,借助經濟學的有關理論并結合兩大法系中的相關規定,嘗試對上面三個問題作以回答。

一、誠信原則與意思自由原則在民法中的地位之比較研究

意思自由原則起源于羅馬法,早在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中就已經有現代意義的意思自由思想了。意思自由原則曾一度被西方法學家作為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而大加贊賞。比如,德國學者海因·科茨曾說:“契約自由在整個私法領域中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3]不過,也有學者反對說:“在現代生活的條件下,將合同自由置于法律制度的中心仍然是正確的嗎?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談判權利不平等,合同地位被擾亂,較弱的一方當事人需要保護的情況下,合同自由是否不應受到強制規則的限制?取代合同自由或代之以‘契約公正’原則是否不合時宜?[4]

那么,究競意思自由原則與和誠信原則兩者中何者更為根本?要回答這個問題,還須先對意思自由原則得以成就的前提加以說明。我們知道意思要得以自由須使以下前提得到滿足:一是當事人的主體地位應當平等,而且這種平等應該是一種實質的平等;二是當事人對與交易有關的信息都非常了解,能夠對自己和對方的行為作出正確的判斷。在這兩個前提下,當事人才能有諸如締結合同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

然而,在現實的交易中這兩個前提卻是難以得到滿足的。關于這個問題本文將借助經濟學的有關理論加以分析。

(一)壟斷的客觀存在使得當事人地位不可能平等

完全競爭只是經濟學理論的一個假設,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壟斷是客觀存在的。比如在供水,供電的交易中當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且隨著工商業的迅速發展,當事人地位不平等的問題將日益突出。尤其是當一名普通消費者在與一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處于壟斷地位的企業進行交易時,這種地位的不平等就格外明顯。在這種情況下,交易雙方名存實亡的自由,其作用只能是掩蓋自由表面下的重大不公,所謂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也就成了一方強迫另一方接受不平等條件的一個借口。

于此,平等不存,自由安在?

(二)信息不對稱使得在交易中當事人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

信息不對稱理論(ASYMMETRY OF INFORMATION)是當代西方經濟學的一個重要理論,它由美國學者阿克洛在其論文《檸檬市場》(1970)中最先提出。其基本意思是說,由于當事人的有限理性,成本太高等原因造成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如零售商與顧客間對于商品質量信息的不對稱;雇員與雇主間對雇員工作能力信息的不對稱。在這里,理論上把具有信息優勢的一方稱為人(Agent),如零售商,雇員;而將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稱為委托人(Principal),如顧客,公司。由于人與委托人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所以人可以利用其信息優勢簽訂對自己有利的合同,使委托人在交易中處于不利地位。倘若這種合約達成了,那就會造成對一方有利而另一方受損的局面,從而也就不能達到經濟學所追求的帕累托最優狀態。

應當承認:信息不對稱在現實的交易活動中是普遍存在的。也就是說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只有賣主才清楚其所售產品的質量,而買主對此是不清楚或不完全清楚的,所以買主就不能或很難對交易的基本情況作出判斷,進而所謂的意思自由也就蕩然無存了。

因而,在一個信息不完全對稱的交易環境中,講意思自由只能是一種理想,而在實際交易中是不可能真正達到的。只有引入誠信機制,以此來打破信息不對稱的局面,使居于信息優勢地位的人在締結合同時承擔告知,通知等義務,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意思自由。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誠信即無自由。故兩者之間,誠信應居于基礎地位。

更為重要的是,如果在信息不對稱的交易中不引入誠信機制,不僅會使委托人受損,而且最終會破壞整個市場的交易秩序。以一個舊車交易市場為例,先假設市場中有A B C(依次為上、中、下三等)三種不同質量的舊車,對應的價格分別為a b c(依次為高、中、低三檔)。在一個理想的狀態下(前提是信息對稱和完全競爭)價格與質量成正比。然而,在現實交易中,只有賣主知道自己賣的舊車的質量,而買主卻不可能完全清楚,當然交易雙方都是明白此時雙方的信息是不對稱的,那就會出現下面不正常的結果:

如果由買方先報價,因為買方知道信息不對稱,所以他不會報最高價a,如報b,此時賣方要么接受,要么退出交易。如果雙方達成交易,則賣方提供的舊車只能是 B或C而不會是A,因為只有出售B或C才有利潤。在這個交易中高質量的商品A被驅逐出了市場。交易按此繼續進行一段時間后,高質量的A類車將會完全被驅逐,此時市場只有B和C兩種質量的舊車,所以再交易時,買主只會報c價,同理,當買方報c價時,B 類舊車也將被不斷驅逐。最后市場就成了一個只提供劣質商品的市場,賣主對此將喪失信心,從而使市場崩潰。

很明顯,在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中,如果沒有誠信機制的介入,不僅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會給整個市場造成危害。

(三)誠信原則對違約自由(效率違約理論)的糾正

在經濟學中與意思自由相關的還有一個“效率違約”(theory of efficient breach)理論需要予以澄清。效率違約的意思是指當違約能實現標的物價值最大化時,應當鼓勵違約(故又稱違約自由)。[5]本文認為,這種理論是片面和錯誤的。比如甲與乙達成以1元的價格出售某物的協議,在協議達成后,丙又以3元的價格想向甲購此物。此時按效率違約理論的觀點,認為應當鼓勵甲違約。因為既然丙可以出3元的價格,那就證明此物售于丙比賣于乙可以更大程度地實現其價值。

單從這一次交易來看,這種違約行為可以實現物盡其用的最大化目標,然而必須認識到當此次交易一結束,甲再想謀求下次交易將會很難。鼓勵違約將會使整個市場的交易當事人喪失對協議的信心,進而使普遍的交易效率下降。所以民法必須堅持以誠信原則為指導,而不是以片面的效率原則為指導。

在此,我們雖無意去故意貶低意思自由原則在民法中的地位,而且事實上,“意思自有無可否認地仍然起著一種重要的作用”。但是必須承認,如上文所述,意思自由既要以誠信為前提,又要以誠信為指導。正如臺灣學者蔡章麟所言:“今日私法學已由意思趨向于信賴,已有內心趨向與外形,已由主觀趨向于客觀,已由表意人本位傾向與相對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權利濫用自由之思想傾向與權利濫用之禁止之思想,已由個人本位傾向于社會本位或團體本位。在此趨勢之下,誠實信用原則在私法上竟然得到大肆活動的舞臺,固屬理之當然。”[6]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本文認為應當在民法中認真貫徹誠信原則,使其“帝王規則”的地位的作用得以充分體現和發揮。

二、誠信原則的道德性特點與法律化理由之研究

(一)誠信原則是法律化的道德原則,具有道德性。

有關誠信原則的道德性我們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認識。

1.從誠信的詞源分析來認識其道德性特點

據《BLACK‘S LAW DICTIONARY》解釋,誠信即:是或懷有善意;誠實地,公開地,和忠實地;沒有欺騙或欺詐。在這里,善良、誠實、忠誠都是道德的概念。

在我國,誠信一詞作為法律術語是由外國引入的。誠信在拉丁文中為Bona Fide,在法文中為Bonne Foi,在英語中是Good Faith,直譯均為“善意”。在德文中為Treu und Glanben(忠誠和相信),在日語中直接表達為“信義誠實”。漢語中的誠信一詞是由德文轉譯的。德文中的Treu und Glanben來源于古代德國的誓約。在古代德國常以In Treu(于誠實),Mit Treu (于誠實),Bei Treu(依誠實),Unter Treu(在誠實名義下)來強制交易對方作誓。[7]很明顯,這些誓言都帶有道德含義。中外的很多學者多認為誠信原則本質上是一種交易道德,它首先是作為一種道德準則而出現的

2.古今中外的各種有關誠信的定義大多承認其道德性特點

雖然現在對誠信仍然沒有一個統一定義,但是無論是“主觀判斷說”,還是“利益平衡說”,或是“惡意排除說”,[8]都在一定成度上承認誠信的道德性。中國自古以來就把誠信當作一種倫理化的信用觀。從“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惡惡臭,如好好色,此之謂自謙,故君子必慎其獨也。”[9]到孔子的“言忠信,行篤敬,”[10]“再到劉勰的:”信者,行之道,“[11]到朱熹的”誠是自然的實,信是人做的實“。[12]都表明,在中國古代儒家的信用觀大都指言而有信,忠誠老實這樣一些具有深刻道德意義的個人品質。

既然誠信原則具有道德性的特點,那么將這種道德性的要求法律化會不會不恰當地增加當事人的負擔?關于這個問題我將分兩個步驟加以回答。

(二)誠信原則法律化之理由

講誠信原則可不可以法律化其實就是在講道德能否法律化?本文認為在談道德問題法律化時必須先將道德予以分類,故本文將道德問題分為兩個層次:一類為最基本的道德,如不偷盜、不殺人等社會得以正常運行所必需的那些道德;另一類為非基本的道德,這種道德不是社會得以運行所必需的,而旨在使人更高尚,社會更和諧。無獨有偶,本文的這種對道德層次的界定與美國學者富勒的觀點不謀而合,[13]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也將道德分為愿望的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和義務的道德(Morality of duty)兩個層次,愿望的道德與本文所指的非基本的道德相似;而義務的道德則和本文的最基本的道德相同。

在明確了道德的兩個層次以后,我們可以謹慎的得出以下結論:由于最基本的道德(或義務的道德)為社會得以運行的必要條件故應當運用國家的強制力加以維護,這種以國家的強制力介入的特點便成為道德與法律的一個分水嶺。也就是說當某種道德被社會認為是其得以運行的前提時,此種道德就會被法律化。正由此,我們才講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接下來的問題就應當是論證誠信原則是不是一種最基本的道德。本文認為一個社會所認為的最基本的道德是隨著社會本身的發展而變化的。在小農經濟時代,甚至是在計劃經濟時代里,由于社會分工不明確,商品經濟不發達,所以誠信原則的在那里的必要性是不突出的,然而在一個社會分工日益細化,商品交易日趨頻繁的市場經濟中,我們很難想象沒有誠信的后果,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實踐證明:一個社會的市場經濟越是發展,其對誠信的要求也越大。在一定意義上說誠信原則乃是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行的基石。因為市場實現其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就是通過交易來實現的,然而在信息不對稱,壟斷亦存在的現實中,如果不講誠信,交易將難以達成,既使是達成了也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或社會的利益。

在當代中國,由于我們已經確立要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以誠信原則就理所當然地成為我們市場經濟法制的一個重要指導原則,尤其是在當前欺詐、違約屢見不鮮的情況下,誠信原則這種帶有道德性特點的原則就更應該去借助國家的力量來維護了,即有必要將具有道德性特點的誠信原則法律化。

在論證完將誠信原則法律化的必要性后,會發現誠信原則法律化就是要增加當事人一方(尤其是義務人)的義務,如在交易時要盡不作虛假陳述,主動告知或通知等義務,那么這種增加會不會不恰當地加重義務人的負擔?

本文認為這種表面上的義務加重,其實卻是一種義務的回歸。我們已經知道,誠信原則是市場交易得以進行的前提,如果沒有誠信原則的引導,交易的風險就會加大,甚至會使交易難以開展。應該說由誠信原則而導致的表面上義務的增加,實際上卻是為交易得以正常進行而提供的必要前提。由此本文認為依誠信原則而產生的義務與其說是增加,不如說是一種回歸,回歸到一個市場得以正常運行所要求的義務狀態。過去那種表面上看似較小的義務,卻蘊藏著巨大的風險,實際上是一種人為地對正常市場運行所必需的義務的排除,而今天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只不過是對諸如通知、注意等誠信義務的發現罷了,而不是所謂的增加負擔。

另外還有一點必須說明的是,由于在一個社會分工日趨細化的時代里,我們每一個人在交易中的角色會不斷的變換:在此次交易中你是賣方所以你會因誠信原則的要求而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在另一次交易中你就可能成為買方了,因而你就會享受由誠信而帶來的更多的保護。也就是說由于在現代交易中交易雙方的角色頻繁變換的,所以既使誠信原則加重了一方當事人的義務,但從動態意義上講對當事人雙方都是公平和有益的。

三、誠信原則的不確定性特點及法律化的理由研究

(一)具有不確定性的誠信原則可以法律化的原因

正如英國學者路易古德對一位意大利人所言:“我們在英國發現很難采納一種誠實信用的一般性的概念,我們不知道它究竟意味著什么。”[14]應當承認誠信原則具有某種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既是指由其源于道德而造成的內涵上的變動性,也指誠信原則在適用上的不確定性,即究竟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適用誠信原則。

法律應當明確。“法不可知,則為不可測”的理念應當予以批駁。然而是不是說法律應當明確就要求法律完全不用采納任何原則性規定呢?本文認為像誠實信用這類帶有不確定性的原則性規定不僅本身有其存在價值,而且也可成為彌補立法不足,使法律能適應紛繁復雜的社會變化的必要工具。其理由是:

首先,任何明確化、具體化的規定都不可能將社會中所有的問題都予以涉及,故對明確化、具體化的規定之外的問題的調整必將落到像誠信這些原則性的規定身上,如果某些應當得到法律調整的問題,在實際上卻因為缺乏具體性的規定而游離于法律之外,那不能不說是一種法律的悲哀。其次,那些具體化、明確化的規定仍然是一種相對的具體和明確。由于有限理性,此義的不完全確定性等原因使很多看似具體、明確的規定亦存在不確定性,故在司法過程中需要對其進行解釋或自由裁量,在解釋和裁量過程中原則性的規定將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最后,許多發達國家的法律實踐說明在私法領域恰當采用原則性的規定已成為一種立法趨勢。在傳統的英美法系中一般化的原則性規定是很少得到承認的,然而,美國已在其《統一商法典》中確立了誠信原則。英國在這方面最為保守,但是對于是否要以成文法的形式確立誠信原則也有過激烈的爭論。在大陸法系國家中,自1912年瑞士首開在民法典中確立具有現代意義的誠信原則的先河后,法、德等國都通過法官的解釋和司法活動使誠信原則迅速上升到民法中“帝王規則”的地位。[15]

法律不可能絕對的明確和絕對的具體,法官亦不應該“像一臺自動售貨機”一樣只能“處理那些符合預定程序,滿足其條件的文件。” 我們不能以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難以把握為由而否認其存在的價值。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困難,應當成為理論研究不斷深入的動力。對此,本文的基本態度是:法律應當盡可能的明確,然而原則性的規定亦有其特殊而重要的價值。所以理論上的探究應當是去發掘諸如誠信這些具有不確定性的原則如何更好地發揮其作用的方法與途徑,而不是以其具有不確定性的特點為理由去反對誠信原則的法律化。

(二)誠信原則法律化基本模式的研究

鑒于誠信原則具有不確定性與法律要求盡可能地明確兩者在一定程度上的矛盾,本文認為對誠信原則的法律化可以采用一般化和具體化兩種模式來展開。其中具體化模式就是盡可能地將誠信原則在交易的不同階段中對交易當事人的義務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一般化模式是對具體化模式的彌補和糾正,彌補就是對在實踐中因缺乏具體化規定時的補充,而糾正主要是針對依具體化規定可能會造成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的結果的調整。

1. 誠信原則具體化模式研究

為避免過于抽象和空洞的論述,本文將以合同為個案,以圖例的方式加以說明。

交易過程

成立 生效

履行完畢

侵權 締約

過失 締約過失 違約 侵權

說明:

(1)誠信原則具體化而產生的責任至少要包括:締約過失、違約和侵權三種。

(2)在責任的歸責要件中有關過失的要求,應隨交易的深入而降低。如在締約過失責任中要求責任人有過失,而在違約責任重責任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就變得不那么重要了。

(3)當事人之間由于交易的深入,彼此之間的信賴加強了,因而所要求的責任亦應該不斷加強。比如,在締約過失責任中責任人只承擔相對人的期待利益損失,而在違約責任中責任人不僅要承擔相對人的直接損失,還應承擔可預見的間接損失。

2.誠信原則的一般化模式研究

實際上,在不斷變化的當今社會,試圖以具體化的研究達到一勞永逸的目的已經是不太可能的了。在這個意義上說一般化模式的研究就顯得格外重要。

在有關誠信原則一般化模式的研究中,我認為下面兩個問題是需要最先予研究的

(1)用一般化的誠信原則進行調整的條件。由于具體化模式在司法和守法上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同時我們又認為一般化模式亦有其適用性。那么兩者在適用上的界限究竟如何來劃分?

一般而言,在個案可以適用具體化的誠信模式時,法院應當適用具體化的規范而不應用誠信原則的一般化模式進行調整。反之亦然。問題是在現實司法過程中會遇到個案雖然有具體化的規定可適用,但若適用這種規定去調整將會得到違公正的結果,那法院可否直接適用一般化的誠信原則。學界對此存有爭議。[16]

一種觀點持否定說,認為:誠信原則有補充法律漏洞的作用,卻沒有修正制定法的機能。理由是:①為了維護現行法的權威;②防止法官濫用誠信原則,借誠信原則之名而任意解釋法律,損害依法裁判的基本原則;③實踐中尚無以誠信原則修正制定法的判例。

一種觀點持肯定說,認為:誠信原則不僅有漏洞彌補的作用,而且有修正現行法的功能。比如德國學者施塔姆勒認為,法律的標準應為人類的最高理想,誠信原則即是最高理想的體現。如果法律規定與最高理想不符,就應排除法律規定而適用誠信原則。

一種觀點持有限肯定說,主張:在此情形下,法院可以不適用該具體規定,而直接適用誠信原則,但須報最高法院核準。我國學者謝懷軾在討論統一合同法的立法方案時就作此主張。

我國民法學者梁慧星認為,否認說的核心在于擔心誠信原則的濫用。但是明知現行法為惡法,卻借口維護法律安全而仍予適用,終難免有因噎廢食之譏。

平心而論,有限肯定說比較公平且具有可行性。因為誠信原則的一般化規定,具有統領民法全局的功能,所以應當賦予其匡正現行法的作用,同時為防止“借誠信之名,謀法官造法之實”的情況,應當把適用一般化誠信原則模式來修正現行法中的具體化規定的權力賦予給最高法院。

總結一下,適用一般化誠信原則模式調整個案的條件是:法律中沒有具體化的規定;現行法律中有具體化規定但這種規定在實踐中會導致不正義的后果。在依后一種情況而適用誠信原則的一般化模式時應由最高法院來行使。

(2)一般化模式在實踐中究競如何適用,又由誰來適用?司法解釋、司法判例都是一般化模式得以應用的常見方法。其中,判例的研究尤其值得注意。在這方面,西方法學界有著深入細致的闡述。尤其是日本法學界,“從微觀上看,日本法學界對合同法誠信原則的研究已深入各類判例,并且通過各種判例的分析、歸納,試圖尋找出合同法誠信原則的具體法理以及定式,力圖為司法實踐提供可資采納的范式” 日本學者內田貴在《現代契約法的新發展與一般條款》中曾對日本學界在這方面的研究作了總結。

但是由于判例制度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仍未取得合法地位,故本文在這里僅對第一個問題加以回答。但并不能由此來否認判例的價值,相反我認為判例的恰當應用在私法的實踐中是非常重要的。以日本為例,日本就是一個先在判例中承認誠信原則,而后才將其納入民法的典型。

注釋:

1、孟勤國。質疑“帝王條款”[J].法學評論[J].2000,(2)。

2、李錫鶴。民法哲學論稿[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321—327.

3、[德]羅伯特·霍恩、海圖·科茨等著。德國民商法導論[M].楚建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90.

4、[德]海因·克茨。歐洲合同法[M].周忠海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

5、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184.

6、蔡章麟。私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其運用[J].鄭玉波編。民法總則論文選輯[M].臺北:王南圖書出版社。1984.889.

7、鄭強。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

8、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161—163.

9、《大學》

10、《論語·衛靈公》

11、《新論·履信篇》

12、《朱子語·誠篇》

13、參中參[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耶魯大學出版社。1977.6—9頁。轉引自鄭強。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09.

14、參見:R Goode“The concept of ‘good faith’in English Law” ,2 saggi conference seminari 3.3(centro di studie riccerche di diritto comparatoe straniero, Roma ,1992)。轉引自鄭強。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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