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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濫發出生醫學證明犯罪案件特點
1、濫發證明數量較大。目前,很多城市都將《出生醫學證明》作為新生兒辦理戶口登記必須提交的材料之一。在經濟欠發達的蘇北農村地區,“重男輕女”觀念依然普遍存在,超生現象不容樂觀,不少新生兒父母在分娩后選擇不辦《出生醫學證明》,從而達到不報、瞞報出生記錄的目的。這類兒童的父母在之后為孩子辦理戶口登記時,就需要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因而,“市場”需求量較大。如豐縣婦幼保健所群體保健科原主任常艷、工作人員魏煒在負責審核、制發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過程中,共計非法補辦了80余份出生醫學證明。
2、補辦環節易出問題。《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分首次簽發、換發、補發三種情況。首次簽發由新生兒分娩醫院簽發,換發、補發由《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部門辦理。因具有首次簽發資格的新生兒分娩醫院皆為國家認可的正規醫院,在簽發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時較為規范,存在問題較少;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多因原出生醫學證明丟失、破損,原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單位留有存根,也不易出現問題;辦案人員案后隨機走訪了轄區3個縣立醫院、14個鎮衛生院,調取分娩記錄,并與分娩人、接產醫師進行談話核實,未發現造假情形。這就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的補辦環節往往容易被相關人員“鉆空子”,成為此類職務犯罪多發環節。
3、“黃牛”拉線內外勾結。在非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過程中,“黃牛”中介作用非常明顯。“黃牛”熟悉業務辦理程序,并通過各方面關系與婦幼保健所相關工作人員結識,進而雙方互相勾結,共同牟利。先由“黃牛”提供需要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兒童的基本信息和相關手續,后婦幼保健所相關工作人員在收到一定好處后違規審核、制發出生醫學證明。如豐縣院查辦的5名涉案人員中, 3人為婦幼保健所工作人員,2人為“黃牛”,雙方為牟私利,造成《出生醫學證明》濫發,不僅損壞了國家機關聲譽,更給社會穩定埋下隱患。
4、跨省辦理現象突出。補辦《出生醫學證明》采取在哪里出生可以在哪里補辦的方式。豐縣地處蘇魯豫皖四省交界,與外省周邊地區比較經濟相對發達,外省鄰縣居民常有到豐縣鎮衛生院進行分娩,一定程度上給新生兒出生管理帶來難題。如豐縣院辦理的上述案件中,山東費縣的王某、孫某在得知“黃牛”有“門路”可替不符合規定的人員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后,聯系了一批山東地區需要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員,經“黃牛”偽造虛假手續交到豐縣婦幼保健所常艷處審核、簽批,魏煒處審核、制發。兩年間,常艷等人利用虛假手續補辦的80余份出生醫學證明中有48份涉及山東費縣、山東濟寧、安徽碭山地區新生兒。經查,這48新生兒均未在豐縣出生。
5、嚴重影響社會管理。《出生醫學證明》是人生第一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統一制發《出生醫學證明》,對于規范出生人口登記,加強母嬰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義。規范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有關內容,為公安戶口登記機關確認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碼提供了科學、準確的信息。《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混亂不僅會直接導致戶籍管理上的混亂,甚至會導致非親生子女如被抱養、被領養、被拐騙、被拐賣兒童身份的“合法化”,帶來很多社會和法律問題,影響深遠。
二、導致出生醫學證明被濫發的原因
1、規定執行不嚴。根據國家衛生部、徐州市衛生局相關規定,補辦出生醫學證明應當由需補辦該證明人員的父母本人帶著《出生醫學證明報告單》、產時記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等相關手續親自到婦幼保健所辦理。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工作人員應當對申請補辦出生醫學證明人員提供的相關手續和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并到分娩醫院調取產時記錄、分娩記錄進行查驗。在豐縣院辦理的上述案件中,該縣婦幼保健所所長李江濤疏于履行簽批職責,將個人印章交給下屬常艷,由其對補辦手續進行簽批后蓋上自己的印章。常艷、魏煒在與“黃牛”事先串通好的情況下,既未按規定對需補辦證明新生兒的父母身份進行審核,也未到分娩醫院進行實地查驗。
2、內外監督缺位。婦幼保健所工作人員在補辦出生證工作上缺乏有效監督。辦案人員調查得知,雖然縣婦幼保健所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工作是由縣衛生局委托進行的,但縣衛生局并無專門人員對補辦情況進行監督。上級婦幼保健所對下級婦幼保健所補辦出生醫學證明情況只是每半年抽取一個縣、區進行檢查,發現幾率過小,不能形成有效監督。
3、僥幸心理作祟。部分群眾不知法、不懂法,對自身購買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認識不清,甚至把“買”一份出生醫學證明看成司空見慣的常態現象,認為別人能買不出事自己也會如此。豐縣院辦理的上述案件的發案原因就是山東費縣一戶籍民警工作中發現某村集中出現了多份信息虛假的出生醫學證明。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工作人員也一定程度上存在僥幸心理,認為每年補辦的出生醫學證明數量很大,有一小部分出問題也不會有人發現。正是僥幸心理成為了豐縣婦幼保健所工作人員常艷等人走向犯罪道路的誘因之一。兩人先后集中簽批、制發的80余份出生醫學證明均在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期間,當年全縣辦證量達到2000余份,基數較大,且所補辦的虛假出生醫學證明多數為山東地區等外省人員,實地查驗困難,他們僥幸地認為這是難得的可趁之機。
4、利益驅使違法。婦幼保健所作為一個自收自支的單位,負責人日常多將精力放在能夠創收的業務部門上,疏于對補辦《出生醫學證明》部門的工作監管。在監管力度不強的情況下,具體辦事人員為一點蠅頭小利,置法律法規、職業道德于不顧,利用程序上的漏洞牟利,導致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如案件中董光升、張健有替別人每補辦一份出生醫學證明收取500元-1000元,分給常艷、魏煒100元-200元,一點點甜頭致使兩人一發不可收拾,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1、強化法制教育,筑牢“不思貪”的思想基礎。婦幼保健機構應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從思想上消除誘發腐敗風險的內在因素。特別是要加強對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相關人員的黨紀法規教育、職業道德教育,通過現身說法、庭審旁聽、典型案例剖析等形式,提高相關工作人員政策法律意識和廉潔自律意識。結合本系統的案件積極開展自查自糾,深挖思想根源,深入查擺問題,不斷提高規范從業意識和職業道德素養。牽頭公安、計生部門,重點深入農村宣傳出生醫學證明、戶籍辦理及計生知識,加強政策法規宣傳,破除陳舊生育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