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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審計在我國高校內審工作中的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在審計實踐中,高校內審的主要審計工作仍然是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來開展,在審計報告中鮮有涉及有關資源利用的效益情況的評價。
二、影響高校績效審計的客觀因素
(一)績效審計體系不健全,缺少操作性強的績效評價標準
這是目前績效審計缺乏實施條件的主要因素。績效審計的對象具有復雜多樣、綜合性強等特點,所以很多理論知識和操作模式都沒有定性,給績效審計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績效審計雖然在很多領域已有所實踐,并頒布了較為詳細的績效評價操作細則或準則,如:《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企業效績評價標準》等,但是此類文件,所提及的指標體系多為企業財務管理方面的財務指標,僅與經濟性和效率性效益相關,對于其他效益方面難以評價。高校作為主要依托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企業的財務管理指標并不完全適用于高校財務制度;且高校主要職能是加強人才培養,提高科技創新、服務社會發展,僅對經濟效益進行評價,不能滿足高校資源使用效益全面評價的要求。缺乏針對高校情況所制定的績效評價體系、操作細則,沒有明確的量化的評價標桿,直接影響高校績效審計的開展。
(二)審計證據的限制
傳統財務審計中,對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評價,主要是對報表、憑證等財務資料進行檢查,通過翻閱會計憑證即能獲得大量原始證據,收集起來較為簡單且完整。而績效審計卻要收集大量業務資料來作為審計證據,證據收集時還需要審計人員依靠財務專業知識以外的其他經驗來判斷證據的相關性、充分性及可靠性。同時相對于高校財務部門財務制度的完善程度,被審對象單位內部控制情況不一,所提供資料真實性、可靠性存在風險,甚至存在無法提供足夠的審計所需資料的情況。審計證據的不充分增加了績效審計評價風險,按照“四個不評價”原則之“對在審計過程中,未取得確鑿證據或審計證據不充分事項不發表評價意見”,績效審計難以進行評價。
(三)結合型績效審計的制約
目前績效審計在高校展開的主要形式是結合型績效審計,該形式無法充分發揮績效審計的特色。目前高校績效審計主要采用傳統審計與績效審計相結合的方式,在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審計等工作中,將績效情況作為額外需要關注的方面提出,未明確要求做出有關績效情況的審計分析及評價;另一方面,一些資源使用的績效情況,從宏觀角度進行匯總分析,才更容易全面發現問題,如:高校資源各部門之間共享程度低,一些設備購買買來了閑置不用,一些老師卻缺乏經費購買必要設備;基礎建設工程缺乏長遠計劃,反復工程等。僅在單個部門或項目的傳統審計中運用績效審計,對于資源使用情況的信息掌握容易出現不夠全面的情況,導致對績效情況無法評價或評價不夠準確。
三、開展績效審計工作的相應對策
(一)健全績效制度建設,構建評價指標體系,規范績效審計程序
要想更好的開展績效審計工作,就需要在實踐中規范體制,發現和總結問題,健全績效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適用于高校經濟和教育活動的績效審計制度,這是發展績效審計的前提,之后應在此基礎上確定具有操作性的評價指標體系,細化評價指標,這是有效展開具體審計工作的依據。相對于較為成熟的企業績效評價標準,2011財政部頒布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對高校更為適用,目前該評價體系已對“項目決策”及“項目管理”這兩類一級指標細化了其評價標準,而對于“項目績效”這類一級指標仍然沒有細化出具體評價標準,高校需要根據高校的特點及發展情況,對評價體系進行細化,才能更具有操作性。
(二)加強高校內控制度建設,優化績效審計環境
審計環境是開展績效審計工作的重要前提條件,優化現有的審計環境,審計人員才能更好的實施績效審計。首先績效審計的發展需要得到學校各層領導的重視,正確認識績效審計所能發揮的作用,以及其本身的局限性,才能正確推進績效審計的工作開展。其次,高校應建立健全各部門的內控制度,加強部門內部管理,推進信息化建設,妥善保存必要的基礎業務資料,提高審計所需財務信息和其他相關業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為績效審計提供良好的可實施環境。最后審計部門需要規范績效審計程序,明確審計對象,確定審計重點,做好審計計劃,從而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也便于對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有效考核。
(三)加強高校審計隊伍建設
高校審計部門普遍存在審計人員少、審計任務重的情況,因此需要保證審計隊伍的精銳性。高校應加強審計人員的任前選拔制度,選拔具有一定的審計專業背景的人才;上崗前,應重視崗前培訓,如財務審計人員需要在財務處進行實習,了解高校財務運作體系等;在崗員工應加強后續的理論教育培訓,形成一定的后續培養機制。同時績效審計的復雜性,決定了需要審計人員在需要具備基本的審計、財經、高校管理、計算機等專業知識外,同時還要具備較強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問題的分析能力,要依靠審計人員豐富的個人實踐經驗。因此除了理論知識的學習,需加強在崗人員的實踐鍛煉,輪流擔任主審、高校之間進行經驗交流與學習等,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四)開展獨立型績效審計
獨立型績效審計更有利于從宏觀的角度匯總材料,分析現象,從而發現體制、機制的問題,提出個性化的解決方案。其可以著力查處資源浪費、資產流失、效率低下等專項問題,促進各學校提高管理水平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審計監督在建設節約型社會中的重要作用。相對于傳統審計突出查找問題,獨立型績效審計則突出對影響績效成因的分析并提出建議,其審計報告可以以審計調查研究報告、審計建議函等形式,向被有關決策部門提出改進和完善的建議;對于一些雖然符合現有政策,但存在制度性缺陷或政策落后不符合發展現狀,短期內難以做到根本性改進的問題,可以通過分析報告模式,向被審單位、決策者闡明問題存在的本質原因,提出改進或發展的思路和框架。所以,通過獨立的績效審計,更能宏觀的、針對性的發現問題,利于更好的發揮績效審計建設性作用。
四、結束語
一、報送審計的現狀分析
報送審計作為加強審計管理的一種審計方式創新,有著明顯的積極作用,同時,在實行過程中會由于審計機關的管理形式、管理措施和被審計單位配合程度等方面的差別,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因素。
(一)報送審計的優點
1、有效地改進了審計過程和質量控制,提高了審計質量。實行報送審計方式,借助審計信息系統實現了審計過程和質量系統控制與監督,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審計過程完整、準確、有效和風險規避。實現了審計信息的對內公開和對外保密,減少了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接觸機會,確保了審計取證的客觀、真實和全面。實行報送審計后,各業務處、各審計組、各專業審計相對集中工作,可以互通情況,加強溝通協調,提高了審計資源利用率。遇到問題時可以及時進行“合議”,提高了審計認定和審計判斷的準確性。同時,與就地審計相比,審計辦公場所集中,易于加強管理,便于保證審計過程的全程控制。
2、改變了工作模式,提高了審計效率。實行報送審計后,審計人員不用每天來回往返被審計單位,節省了在途時間,保證了有效審計工作時間。審計力量得到了有效保證,就地審計時,由于部分審計人員既要參與現場審計工作,又要兼顧機關內的工作,相互影響較大。實行報送審計后,審計報送中心一般都在審計機關辦公地點或者離審計機關辦公地點較近的地方,審計人員可以及時處理機關的工作,對現場審計工作影響較小。報送審計還可以免除每天與被審計單位“陪審”人員進行與審計工作無關的閑聊,排除了各種干擾和影響,避免了“人情關”,使審計人員有一個相對較為安心的工作環境,專心搞好審計工作,工作效率可以得到明顯提高。
3、減少了費用支出,降低了審計成本。審計工作也要講究成本,力求以低成本達到高質量、高效益,以較低的審計資源投入取得較大的審計成果。審計成本包括審計直接成本和審計間接成本,審計直接成本包括審計人員的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辦公費等;間接成本包括審計機關的管理費用和審計期間被審計單位為配合審計工作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實行報送審計后,減少了審計人員往返被審計單位的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等支出,也減輕了被審計單位在就地審計中的各種費用負擔。同時與就地審計相比,每個審計項目所需用的審計時間明顯減少,審計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都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4、便于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報送審計無論是在機關還是在報送審計中心開展,由于審計機關和報送審計中心都鋪設有OA系統和AO系統,就能更好地開展OA系統與AO系統的交互傳遞,也便于審計組成員之間的電子信息交換。在實施審計過程中,計算機輔助審計如果出現問題,計算機審計保障組可以盡快地解決技術方面的問題。通過計算機現場審計實施系統和審計管理系統及其交互,審計人員在審計現場可以方便地查閱審計機關的各種電子文件和資料,在網上進行現場辦公,包括查找適用的審計法律、法規,提高了審計機關電子資料的利用率和審計效率,做到了審計實施與現場辦公兩不誤。同時,審計組可通過數據包傳遞和交互,向審計機關及時上傳審計實施情況,反映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審計機關通過審計管理系統及時對審計過程實行全程監督管理,并及時解決現場審計中提出的問題,提高了審計工作效率。
5、保證了審計取證資料的安全和保密。審計取證資料的安全保密對整個審計項目順利完成和審計質量的提高起著較為重要的作用。報送審計解決了審計取證資料的安全保密問題,審計人員不再擔心在路途上丟失審計取證資料,也不擔心審計取證資料在被審計單位里被竊看、被修改,從而使審計過程中所取證的資料更安全,更具保密性。
6、有利于減少對被審計單位日常工作的影響,減輕被審計單位的負擔。如果采取就地審計方式,被審計單位需提供適應審計工作開展的辦公條件和環境,常常需要一些相關人員甚至部分領導來配合,從而給被審計單位工作增添了許多麻煩,甚至影響了被審計單位的日常工作。實行報送審計,即可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減輕被審計單位的負擔,使被審計單位能夠專心工作,報送審計可以間接起到服務被審計單位工作的作用。
7、切斷了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聯系,推進了廉政建設。實行報送審計,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減少了經常性的面對面直接接觸,有效地減少了被審計單位安排宴請、送禮、往來接送的機會,從客觀上切斷了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往來,成為從源頭和機制上遏止腐敗的有效措施,保證了審計執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和廉潔性,樹立了審計機關廉潔從審、秉公執法的良好形象。
(二)報送審計的缺陷
1、審計所需資料的報送不及時、不完整。審計是以會計核算為基礎的,會計核算又是被審計單位一切經濟活動的集中反映。因此,審計不僅需要審閱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等基本資料,也需要審閱反映經濟活動的大量其他相關資料等,如有關經濟合同,會議紀要等,被審計單位難以一次性提供齊全。同時,根據審計進度,審計人員也需要被審計隨時提供與審計業務相關的其他資料。由于報送審計相對被審計單位而言是異地報送資料,難以確保報送資料的及時性和完整性,給審計工作帶來一定影響,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效率。
2、不利于對書面資料之外的實物等進行核實或盤點。從實踐看,報送審計往往是就賬審賬,賬面資料與實物分屬兩地,限制了審計實施過程中對賬面反映的數據資料及時進行核實所需采用的實物盤點、往來賬項核對、現場觀察、審計抽樣等審計技術方法的運用,有可能造成實物證據取證不足問題。
3、不利于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賬外的其他情況。實踐中許多審計大案、要案線索的發現往往是在與被審計單位人員交流、座談等過程中獲得的,或者是由被審計單位職工主動反映或提供的。實行報送審計后,審計人員不能經常與被審計單位人員接觸,不利于與被審計單位相互了解和溝通,不便于審計組從深層次上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對審計實旌過程中產生的疑問需要被審計單位進行解釋、或進行取證時,被審計單位可能因故延誤或故意拖延時間,不及時提供資料或不全面提供資料,甚至借機修改或者偽造審計所需有關資料,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進度和質量。
二、報送審計的完善路徑
(一)加強審前調查,編制切實可行的審計方案。搞好審前調查、編制好審計方案,既是貫徹落實審計署六號令的要求,也是做好審計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報送審計存在與被審計單位交流和溝通不便的缺陷。因此,審計人員要在實施報送審計前,必須通過審計調查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要全面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各個方面進行全面調查了解,找出重點環節和薄弱環節。二是要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信息進行調查,了解其會計基礎工作的狀況和記賬憑證年度總量及月度狀況。要將審計需要涉及的內容了解和調查清楚,并提前收集被審計單位重大經濟活動等方面的文件及會議紀要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等各種審計所需資料。三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等經濟資料進行分析性復核,在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后,確定好審計的目標、范圍和重點。四是編制出針對性、操作性強,能夠統領審計工作全過程的切實可行的審計實施方案,為實施報送審計做好各項前期準備工作。:
(二)報送審計與就地審計相結合,靈活運用,取長補短。任何一種審計方式都有局限性,報送審計也不例外。實行報送審計,不排斥在某個審計階段運用就地審計方式,不能把報送審計與就地審計對立起來、割裂開來機械地去認識和理解,而是要把兩者有機結合起來,靈活運用,取長補短。從審計實踐來看,報送審計難以解決賬實核對,現金、實物盤查等問題,一些審計問題的定性僅憑書面資料,不能滿足審計取證的要求。因此,審計過程中要根據賬簿審計情況,將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疑點集中起來,深入到被審計單位進行就地審計和取證,必要時可延伸抽查下屬單位。同時,要盡可能避免重復勞動,多次進出被審計單位,減少審計資料的需求量,縮短審計實施的時間。如根據重要性原則對實物資產的盤點結果進行抽查以確定賬實是否相符:對大額、多年不動及有疑問的往來款項進行核對以取得往來款項真實性資料;對群眾反映問題進行調查和核對,以確定問題是否確實存在和其嚴重程度:對業務流程進行符合性測試以確定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等,避免因報送審計只偏重于賬面資料的審查,缺少對實物形態的審查與了解的缺陷。
1.土地項目工程的資金預算編制不規范
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資金管理中,預算管理是第一步,對工程建設、資金管理有較大的影響,對部分土地工程建設企業的土地項目工程資金的管理進行分析,其將工作的重點放在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規劃上,而忽視了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薄弱和編制預算不規范,造成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過高,還有一些單位利用這個缺陷,將工程預算定額抬高等,這些為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管理工作增加了難度[1]。
2.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率低
土地開發整理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有各種環節、程序,而且各個環節之間的時間差較大,想要有效的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管理、組織存在一定的難度,項目資金的土地開發整理中的利用效率較低。因為各個程序的進行存在較大的時間差,在這個過程中,材料的價格、土地的調整等,均存在較大的變化,進而無法有效的、充分的利用項目資金,無法有效的管理土地開發整理。
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資金審計監察
為了保證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資金可以有效的發揮其作用,需要加強項目資金的審計監察工作,綜合進行分析,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資金審計監察工作分為以下幾點:
1.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可行性階段的審計監察
在土地工程建設企業發展的過程中,實施一個土地工程項目,首先需要對這個項目的可行性進行研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對該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資金、技術等進行全面的調查,對該項目實施的可行性進行調查研究,是該項目實施的第一步,所以需要加強該階段的審計監察,為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的下一步工作,提供審計監察的基礎和保障。在該階段加強審計監察,可以保證該項目的合法性。
2.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的審計監察
在該項目正式實施前,項目資金到位,是該項有效實施的一重保障,也是加強項目資金管理的關鍵。對該項目資金的合法性進行審計監察,可以保證項目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是一項復雜的、大型的、投資大的項目,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項目資金的合理實施,是該項目順利實施、項目實施質量的保障。不管該項目實施中的資金來源是政府撥款、貸款或者是其他來源,都需要對該項目資金實施專戶儲存管理,為項目的啟動、實施提供資金保障。
3.加強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預算編制等審計監察
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的過程中,項目資金的預算編制,是保障項目工程質量的關鍵,對整個項目的各個環節都有影響,項目預算編制是確定該項目資金的基礎和依據。加強項目資金的預算編制審計監察,可以保證項目資金預算編制的合理性、真實性、科學性,防止一些不良現象的產生,例如暗箱操作等[2]。除了以上這些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中,項目資金的審計監察工作之外,還有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過程中資金的審計監察、竣工階段的項目資金審計監察、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審計監察等等。加強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全過程中,各個階段的項目資金審計監察,可以保證項目資金的合理性、真實性,防止項目資金挪用、占用等現象的產生,為項目工程的施工質量提供保障。
三、小結
【關鍵詞】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完善
隨著改革開放,我國的民營經濟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民營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必須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有效監督提出更高的要求。內部審計作為民營企業內部管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加強民營企業內部管理,促進和改善民營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維護民營企業的安全經營,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1.完善我國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必要性
1.1完善內部審計是民營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現代內部審計是隨著企業管理層次的增多和管理人員控制范圍的擴大,基于內部經濟監督和管理的需要而產生的。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管理層次增多,企業進行管理的跨度和難度增加。這就需要設立專門的審計機構,加強對日常經營活動的檢查,客觀評價經營管理者的管理績效,對經營管理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并通過效益審計為企業決策提供依據。
1.2完善內部審計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隨著民營企業的發展壯大,管理模式逐步由家族式向現代企業制度過渡。在現代企業制度下,為了明確各自的權責,要求企業內部形成一種監督機制,內部審計便成為實施這一監督機制的有力手段。企業管理層借助內部審計對企業各職能部門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進行監督和評價。
2.我國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發展歷程較短。在創業之初,內部審計大多不被重視。但是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依靠個人的能力和家族成員來管理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家族制的管理開始弱化,引發種種問題,內部審計在民營企業開始產生。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迫使民營企業向管理要效益,向技術進步要效益,向優化資源配置要效益,向調整產品結構要效益,向降低成本費用要效益。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經濟評價職能逐漸成為主要的職能,開始把更多的精力集中于評價系統的效益和效果,審計的重點開始由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效益審計轉移。內部審計在民營企業中越來越受到重視。
隨著民營企業的快速發展,內部審計在民營企業中已逐步得到了認可和推行,但內部審計機構是企業出于自身特點設立的,由于民營企業自身的局限性以及所面臨的制度、政策和法律環境等方面的影響,內部審計還存在許多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2.1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混亂我國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設立不同于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設立,它缺乏政府的指導和支持,以及法律法規的管理和約束。我國的民營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未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已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的企業,其機構設置也不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形式多種多樣,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企業內部審計關系不順,工作職責不清,內部審計監督力度弱化,使整個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難以總體規劃和全面安排,致使內部審計工作處于無序狀態。
2.2家族式管理模式對內部審計的制約很多民營企業都實行家族制管理模式,企業的管理當局既是財產的所有者又是財產的經營者,加之企業內部存在很復雜的人際關系,影響了內部審計的作用和職能的發揮。另一方由于缺乏專業背景和管理經驗的家族成員往往被安排于重要崗位,容易造成“內部人審內部人”的狀況,嚴重損害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大大降低了審計的效率和效果,影響了內部審計的審計質量。
2.3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不高內部審計人員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掌握審計、財會方面的知識,通曉所在行業的基本業務知識和所在行業的現代經營管理方法與技巧,同時,還應有高度負責的工作態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民營企業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常由創始人或他們的親信擔任。他們多數不懂審計,嚴重影響了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同時,很多民營企業的內部審計人員是從財務部門或其他部門抽派的,有的審計人員往往還兼任其他職位。嚴重影響了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
2.4審計的重點不能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目前多數民營企業內部審計主要以開展財務審計為主,很少涉及企業的經營管理、內部控制、經濟效益等領域,缺少全方位的宏觀思維。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發展和完善,企業的經營規模,經營環境和投資主體都發生了變化,這就需要民營企業將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逐步轉移到管理效益審計上來。
3.完善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對策
隨著民營企業的發展和外部市場環境的變化,民營企業內部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已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為了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促使民營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更好地發展,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需要提出具體措施解決問題,從而促進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完善與發展。
3.1合理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明確職責權限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的合理性直接影響到審計職能的發揮。民營企業首先需要合理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將其納入企業的內部監督體系。同時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職責和權限,使企業的內部審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對于規模較小的民營企業,可以將內部審計工作可通過投標方式向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發包,企業設立內部審計長,以監督審計業務的執行。對于實行公司制的民營企業,可以單獨設置內部審計機構,與經理層同級,幫助經理及時考核下級各職能部門的制度執行情況和各管理層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對經理層負責。這樣有利于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工作。
3.2減小家族式管理模式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影響產權結構的多元化使得民營企業更加注重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要求杜絕不能勝任內審工作的家庭成員或親信們擔任審計部門的負責人或從事審計工作。同時隨著企業的發展,經營業務的增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內部審計模式就成為必然。制定公正合理的績效考評制度,充分調動內審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工作質量。
3.3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民營企業要順利完成各項內部審計工作,達到預定的審計目標,必須提高內審人員的素質。要提高內審人員的素質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3.3.1提高內部審計人員上崗資格的獲取條件。可參照國際內部審計協會建立注冊內部審計師制度的做法,在民營企業中進行嚴格考試選拔,選擇高素質的人員進行內部審計工作。
3.3.2改善內部審計人員的結構。由于內部審計范圍和內容的拓展和審計層次的提高,原來單純的財會人員結構已不能適應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必須配備具有多種技術、掌握企業管理知識、法律知識和計算機知識的專業人才[13]。
3.3.3加強內部審計人員的培訓和考核。要加強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使其不斷進行知識更新和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同時也要重視內部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崗位培訓。可通過內部審計協會學習和借鑒先進的內部審計實踐經驗,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操作技能。此外,國家審計機關和內審協會也要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要從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需求出發,改進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方法,增強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的針對性。
3.4轉移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應該充分體現出內部審計“內向性”特點,緊緊圍繞企業中心工作,開展各項審計活動,為實現企業目標服務,為企業增加價值服務。內部審計的目的不僅僅在于保證企業財產安全完整更要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服務作用,完善企業管理體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協助和保證企業實現目標。為了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的服務職能,民營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要特別注重管理效益審計。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必須突破傳統的審計思路把審計重點逐步向管理效益審計轉移。在審計目標上,要立足于財務收支,著眼改善民營企業經營管理,防范財務風險,挖掘企業內部潛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在審計內容上,要立足于會計、統計等各方面的資料的檢查,重在作科學全面地分析、評價民營企業的綜合效益;在審計工作的指導思想上,由側重審查支出的合理性,發展到對支出與效果的全面審查比較,以此來評價企業內部的各項支出是否能取得相應的效果,從而促進資源的最優配置,有效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在審計方式上,由被動審計轉向“參與式”審計,即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努力與被審計對象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和合作關系,共同分析問題的原因所在,探討解決對策或改進措施,以管理創新為基礎,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目的。
綜上所述,內部審計對企業的持續發展已顯得越來越重要。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必須在審計內容、審計方式及審計機制上不斷創新,全面開展管理效益審計和風險評估,幫助企業規避風險,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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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文明執法是加強審計機關自身改革,建設服務型、滿意型機關的客觀需要,是文明審計的具體表現。審計機關不僅自身是執法機關,它還要對其他執法機關進行監督。因此,審計機關具有它自身的特殊性。那么,審計機關如何才能做到文明執法呢?筆者現就審計執法中的“公開透明”、“以人為本”、“嚴格執法”和“執法為民”等幾個方面談一些看法。
(一)公開透明是審計文明執法的重要前提。審計機關是政府監督機構,它本身沒有自己的利益,它所涉及的只有人民的利益。因此,行使審計權利時就應該是透明的。審計執法透明了,人民的知情權才有保障,才能隨時觀察審計是不是在為實現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審計執法透明了,人民才會積極支持審計工作,才能為審計提供有價值的審計線索;審計執法透明了,審計人員在工作中才不敢懈怠,才能注重體察民情,順應民意,才能增強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和信心。
(二)以人為本是審計文明執法的重要保證。堅持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同樣也是審計文明執法的重要保證。要做到審計文明執法就必須打造一流的審計隊伍。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有些同志業務知識學習不夠,法律條文掌握不夠準確、審計執法存在隨意性,對同樣的違紀違規問題,量罰差別大,違反了審計的嚴肅性;有些同志辦理審計事項不認真、走過場,該深入現場核查的不深入核查、該深究的問題不深究,缺乏職業敏感意識。因此,必須重視對審計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認真組織學習《審計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此外,還要重視審計文化建設,嚴格執行審計紀律“八不準”,營造良好的審計氛圍。要牢記總理對審計人員提出的四點希望,即“堅持原則、敢于碰硬;嚴謹細致、客觀公正;廉潔自律、甘于奉獻;與時俱進、開拓創新”。
(三)嚴格執法是審計文明執法的重要途徑。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是一個法治國家的軟肋,它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損壞了政府的形象,縱容了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嚴格執法就是堅決依法辦事,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它與文明執法相輔相成,不可或缺。通過文明執法實現嚴格執法,在嚴格執法中體現文明執法。審計文明執法并不是要求要減輕審計的查處力度或降低審計執法標準,它要求審計人員通過嚴謹有效的工作、親民務實的作風來化解執法矛盾,從而達到堅持審計執法標準和提高執法效能的目的。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只有堅持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才能排除外界的各種干擾,保證審計的客觀公正,樹立良好的審計形象。
(四)執法為民是審計文明執法的重要目標。為人民服務是人民政府的一個重要職能。審計機關是人民政府的一個部門,因此,它必須牢固樹立審計就是服務,審計就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執法理念。審計要關注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加強對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及重點專項資金的審計;審計要關注財政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積極開展效益審計;審計要積極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對“三農”資金的審計;審計要關注對領導干部權利的制約與監督,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總之,審計機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國家審計最根本的目標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關鍵詞:會計電算;審計;影響;監管對策。
1.概述。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實現了會計電算化,信息技術已經融入到企業經濟的各個環節。大量的會計數據通過網絡從企業內外有關的各部門直接采集,企業內外的各部門也可根據授權,通過互聯網直接獲取信息。審計環境、審計方法等都發生了很多變化,但由于審計信息化的實現步伐遠遠落后于會計電算化的實現步伐,使電算化審計風險與傳統審計風險也產生了很大的差別,給傳統審計工作帶來了一系列的影響。
2.會計電算化對審計的影響。
2.1對審計線索的影響。
審計人員是通過跟蹤審計線索審核有關的經濟業務的。手工審計中,審計人員利用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就能夠從原始憑證開始,核查到會計報表,或者對報表之間、報表與賬簿之間的會計數據的勾稽關系進行審查,通過這些可見的審計線索檢查證、賬、表數據所反映的經濟業務的合法性等。但電算化會計中,審計人員不能夠直接閱讀這種會計信息,原始憑證或記賬憑證一經輸入機內,便以文件的形式存入機內的數據文件。由于計算機采用磁性材料作為存儲介質,處理過程都在機內文件之間進行,使審計人員難以像在手工操作環境下那樣對經濟業務進行追蹤審查。可見傳統的手工審計方法已無法適應會計電算化發展的要求。
2.2對審計內容的影響。
會計電算化的特點決定了審計的內容包括對計算機處理和控制功能的審查,改變了以往傳統審計對紙面信息進行核對和檢查。因此,電算化會計中的審計內容,應當包括系統的開發與設計、會計軟件的程序、數據文件以及輸出的信息的真實性、正確性等。
2.3對審計方法的影響。
在會計電算化下進行審計時,首先要評估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機制,同時對于記賬軟件的各個模塊和流程也必須要進行跟蹤。由于審計的內容擴大到電算化系統程序、系統的設計與開發、數據文件與內部控制等方面,審計人員應把計算機當作一種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的有力工具來使用,結合本企業的實際開發出既規范又具有充分保留和提供審計線索功能的審計軟件。
2.4對審計標準和準則的影響。
由于審計線索、審計內容以及審計方法等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在手工審計環境中制定的審計標準與審計準則也就很難適用。在計算機特定的工作環境中可能產生的新問題,需要針對性地制定相應新的工作標準,這也構成了會計電算化條件下新的審計依據。2006年,財政部了48項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但上述準則中,并沒有專門針對電算化會計系統擬定的內容,因此審計單位必須自己在實踐工作中摸索和總結適合新情況的審計標準和工作規范。
2.5對審計人員的影響。
電算化審計總是人機審計。在這一審計工作中,起決定作用的仍然是審計人員。但由于審計人員無法實施跟蹤審計,審計技術的改變使原有的審計方法難以進行審計工作,這就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有豐富的會計、財務、審計知識和技能,熟悉財經法規以及其他的審計依據,而且還應掌握一定的現代信息處理方法和管理技術;不僅要懂得審計軟件的操作方法,而且還應當根據審計過程所出現的種種問題,及時編寫出各種測試、審查程序模塊。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審計人員還應當掌握編寫適合各種場合需要的審計軟件,建立起自己的電算化審計系統。
3.加強對會計電算化下審計的監控對策。
對于會計電算化下的審計風險,我們應采取相應的監控對策,才能有效促進會計電算化審計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1、加強對原始數據的審核,確保電算化系統所提供的各種輸出會計信息(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是準確和完整的。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審計,會計賬務處理是否正確,是否遵照《會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核費用簽字是否符合公司內控制度,憑證附件是否規范完整等;超級秘書網
2、確保審查數據與書面資料的一致性。如查看賬冊內容,定期對賬做到帳實相符、帳證相符、帳帳相符以及賬表相符,對不妥或錯誤的賬表處理應及時調整;
3、監督數據保存方式的安全性、合法性,保護企業資產安全、防止由經營業務的執行和記錄而引起資產的損失,防止出現非法修改歷史數據的現象;
4、針對電算化系統的特點和固有的風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安全性以及系統處理與存儲的會計信息的準確完整性,并對系統運行各環節進行審查,防止存在漏洞,有效地維護資產和資源的安全,保證包括會計信息在內的一切經濟信息的完整、正確與可靠。
5、做好并行審計運行情況的事后評價。審計模塊運行一段時間后,審計人員應對運行情況進行評價。通過對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的處理,評價識別其缺陷并予以糾正,促進并行審計技術的有效使用。此外,還可總結并行審計技術方面的經驗,為在其它應用系統中設計和實施并行審計技術提供借鑒。
參考文獻:
[1]蔡秀英。會計電算化對企業內部控制審計的影響及對策[J].時代經貿,2008,(2)。
摘要:羈押關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世界各國都時逮捕之后的審前羈押予以嚴格規制,主要體現為設置了時審前羈押的司法審查制度。獨立、公正的審前羈押主體、司法審查的正當程序性、犯罪嫌疑人享有基本的訴訟權利等是該制度的主要內涵。我國的審前羈押司法審查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引言
審前羈押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有關國家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審判前剝奪其人身自由,于特定場所予以關押的一項強制措施。從廣義上講,羈押既包括逮捕這一強制行為,也包括逮捕之后的關押。狹義上講,僅指后者,它具有職權性、特定性、預防性和時限性等特征。現代各國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偽造或毀滅證據、報復證人以及繼續對社會實施侵害,均對審前羈押作了詳備的法律規定。然而,基于國家權力的有限性及其運行的正當性的基本理念,基于制度下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受任意侵犯等民主、法治的價值觀,現代各國均將審前羈押制度的重心放在防止濫用權力和保障公民自由上,除了對羈押的實體性條件進行明確規定外,對羈押程序也作了嚴格的規制,其中對審前羈押的司法審查乃是整個羈押制度的核心。司法審查中的主體、司法審查的正當性程序、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基本訴訟權利等方面的設計是否合理是司法審查制度是否公正的關鍵。
二、審前羈押司法審查制度的比較法考察
在西方主要國家,逮捕是迫使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刑事強制措施,逮捕與羈押相互獨立,它不是逮捕的必然延伸。逮捕后是否應羈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受到司法官員的司法審查,此謂審前羈押的司法審查。由于法律文化、訴訟模式、訴訟價值觀等方面的差異,兩大法系國家在司法官員、司法審查內容、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審查中的訴訟權利等方面各具特色,即使屬同一法系的國家在這些方面也不完全一致。
在美國,無論是聯邦警察還是各州的警察將犯罪嫌疑人逮捕后,都必須無必要延誤地將被逮捕人帶至離警察局最近的聯邦治安法官或州地方法官面前,由后者傳訊犯罪嫌疑人出庭,這就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第一次出庭(thefirstappearance)。這次出庭由警察、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共同參加,以抗辯的方式進行,法官所要進行的工作是:告知被逮捕人的權利,如保持沉默和接受律師幫助的權利;對逮捕所要求的合理根據進行審查;決定實施羈押或者釋放被逮捕人或決定保釋。盡管“無不必要延誤”的確切含義不甚明了,但是如果超過六個小時仍未將被逮捕人解送至法官前接受詢問,是考慮被告人認罪交待是否自愿的一個重要因素。
英國刑事訴訟對審前羈押的法律規制非常嚴格。偵查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須將后者交給羈押警察看管,警察只能短時間地拘留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一般為36小時。時間屆滿后,如果認為有必要繼續羈押,警察必須向治安法院提出申請。在控辯雙方的共同參與下,治安法官舉行專門的聽審對羈押申請進行審查。在聽審中,治安法官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律師幫助權等訴訟權利,并且親自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的意見,審查逮捕是否存在合理的根據,控辯雙方相互就是否羈押問題進行對席辯論,然后由治安法官做出是否實施審前羈押的裁決。
法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應當“不延誤地”將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送交逮捕令所指定的看守所,并在拘禁該人24小時內,將其移交簽發逮捕令的預審法官接受訊問。預審法官訊問嫌疑人的審查程序采用言詞形式。在審查程序中,嫌疑人享有律師幫助權等訴訟權利。在控辯雙方辯論以及聽取被審查人的陳述后,由預審法官做出是否羈押的裁斷。可見,預審法官的主要職能是追訴犯罪,行使偵查權;同時,他還決定審前是否羈押,即行使司法權。鑒于預審法官在訴訟職能上存在不可克服的沖突和矛盾及過于強大的權力,法國于200()年6月15日頒布的法律修改了《刑事訴訟法》,設置了“自由與羈押法官”,其目的是限制預審法官相對過大的權力,對先行羈押這一強制措施實行雙重監督,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先行羈押措施一般是在預審法官和自由與羈押法官均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實施。法國做出上述修改后,審前羈押的司法審查更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權,也更能體現程序正義價值。
與英美不同,德國法中有一種法官先行簽發羈押命令的制度。一般說來,對那些具備法定羈押理由的嫌疑人,經檢察官申請,偵查法官可以不經過逮捕程序而直接簽發書面的羈押命令。當然,在法定特殊情況下,如果法官無法與檢察官及時進行聯系,并且延遲簽發就會造成危險的,法官也可以依職權主動簽發逮捕令。羈押命令是警察、檢察官對嫌疑人實施逮捕的司法授權書。它必須載明被捕者的情況、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以及行為的時間、地點、犯罪行為的法定要件及相應的刑法條款,還要說明能夠證實行為犯罪嫌疑和逮捕理由的事實。司法警察在執行逮捕(不論是依據羈押命令實施逮捕還是暫時逮捕)之后,必須毫不遲延地將被捕的嫌疑人提交給管轄案件的法官。這種提交嫌疑人的行為最遲不得超過逮捕后的第二天結束之時。具有客觀方面的原因,屆時無法向逮捕地的地方法院法官提交的,警察也可以向最近的地方法院法官提交嫌疑人,最遲不得超過逮捕后的第二天。對于被提交的嫌疑人,法官應當毫不遲延地進行訊問,至遲不得超過提交后的第二天。訊問時,法官須告知嫌疑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給予嫌疑人提出辯解的機會,并且就是否繼續羈押問題作出決定。但在訊問時,警察和檢察官均不在場。一般來說,法官經過審查,發現羈押的理由仍然存在的,會繼續維持羈押命令,但要告知嫌疑人提起抗告或其他法律救濟的權利。相反,如果發現羈押無正當理由或者羈押的理由已經變得不復存在的,法官會立即撤銷羈押命令,將嫌疑人予以釋放。德國的偵查法官除了接受控方的申請實施司法審查之外,有時“不告也理”,依職權主動審查審前羈押的合法性。
在采用混合型訴訟模式的意大利刑事訴訟中,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應當盡快將其交給檢察官。檢察官經過審查,如果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立即釋放,符合條件應當逮捕的必須在24小時內交給有管轄權的預審法官,由其在48小時內做出裁決。同樣是混合式模式的日本采取了逮捕與羈押相分離的制度,在刑事訴訟中建立了針對審前羈押的司法審查制度。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應解送給檢察官,在后者審查之后的72小時內,嫌疑人必須被帶至法官面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檢察官逮捕的,后者應在48小時之內交給法官審查。法官在審查時單獨訊問嫌疑人,告知其訴訟權利,并決定是否實施審前羈押,警察、檢察官都不到場。
在英美法系國家,負責審查逮捕的合法性和決定是否實施審前羈押的官員是法官。法官在控方提出申請的前提下,通過抗辯式的聽審程序決定羈押問題,法官不僅要審查控方的指控,還必須親自聽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見。英美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注重正當程序,它們認為限制和剝奪犯罪嫌人的人身自由必須由處于中立、公正地位的法官進行裁斷,并且應給予犯罪嫌疑人申辯和質疑的機會,因此審前羈押的審查程序是公開的、控辯對抗式的;另外,犯罪嫌疑人還應享有一系列的訴訟權利,如沉默權、律師幫助權等。大陸法系國家雖然在訴訟模式、法律文化等方面與英美法系國家差別較大,但基于制衡偵查權和保護人權的考慮,多數國家將逮捕后是否實施審前羈押的問題交給預審法官或者偵查法官裁斷。在傳統上,法國的預審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不足,但經過改革之后,自由與羈押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有了基本的保障,后者更多地承擔了決定審前羈押的職責。法、德兩國的審前羈押司法審查程序與英美法系國家漸漸趨近。混合式訴訟模式國家的審前羈押主體也是法官,審查程序也更多地采用了控辯對抗。但是德國和日本的審查程序顯然體現了職權主義的色彩,因為它們的審查程序保留了法官的訊問制度,而且程序的對抗性不如英美法系國家。
近些年來,我國學界只對法德等幾個代表性的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介紹頗多,而對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如瑞士、保加利亞等國的審前羈押立法和實踐則涉及甚少。從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來看,并非所有大陸法系國家的審前羈押司法審查都由法官決定。以1979年的theSchiesserv.Switzerland一案為例,該案申訴人Schiesser因為盜竊罪而被追訴,根據瑞士刑事訴訟法,決定審前羈押問題的是地區檢察官,Schiesser指控瑞士因其地區檢察官不是公約第5條第3款規定的“由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并同時提供了以下兩項理由:其一,地區檢察官在某些案件中充當公訴人;其二,地區檢察官從屬于檢察長(院),而后者又從屬于司法部和蘇黎世州政府。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地區檢察官有權在獨任法官和地區法院審理輕微罪和輕罪案件中作為公訴人出庭,在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由檢察長履行公訴之職。地區檢察官啟動偵查和實施偵查應受到檢察長的監督,檢察長有權對前者發出指令并要求其告知每一重罪。司法部和蘇黎世州政府可以要求檢察長提交啟動和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報告和對后者發出特別指示。但司法實踐表明檢察長已經有30年沒有對地區檢察官在個案中做出的羈押發出過指令。該案的檢察官獨立地作出了審前羈押決定,也沒有參與該案的后續程序。因此,歐洲人權法院在裁決中認為,該案中地區檢察官在其權限內作為偵查機構介人訴訟,并獨立地考慮是否指控和羈押申訴人Schiesser,前者沒有行使人的職權,即既沒有也沒有在審判中代表機構出庭,因此他沒有同時行使偵查權和權。地區檢察官是在檢察長沒有予以幫助或者監督的情況下獨自聽審了申訴人,既然沒有受到外界的影響也沒有和其他機構商量,那么地區檢察官顯然是根據法律的授權獨立行使司法權的。這就說明,檢察官并非天然就不能決定審前羈押問題,如果做出審前羈押決定的檢察官不參與案件的等后續程序,而且在做出審前羈押裁決時沒有受到其上級的非法干預,那么該檢察官就是相當于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法官。如此看來,由法官或者中立而公正的檢察官決定審前羈押是當今世界認同的兩種主體。一些有關刑事訴訟的地區性公約和國際公約也反映了這點。如歐洲議會于1950年11月4日在羅馬簽署的《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又稱《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第3款規定,依照本條第1款C項的規定而被逮捕獲拘留的任何人應當立即送交法官或其他被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并應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或在審判前釋放;釋放必須以擔保出庭受審為條件。1966年12月16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受到刑事指控的被羈押者應當及時地帶到法官面前或其他被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面前,被羈押者有權啟動法律程序,向司法機關對羈押的合法性提出異議,經司法機關審查,如果認為羈押是非法的,被羈押者應釋放。這兩個公約中所指的其他被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應當包含了檢察官。另外,司法審查程序應當符合正當程序理念、犯罪嫌疑人享有基本的訴訟權利已成為審前羈押司法審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三、我國審前羈押司法審查制度的現狀與完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拘留意味著14天到37天的短期羈押,決定拘留的機關是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偵查機關是追訴犯罪的機關,由偵查人員自行決定拘留問題顯然違背了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在我國,逮捕與羈押一體,羈押是逮捕的邏輯延伸,逮捕所依據的理由往往成為羈押被告人的理由。羈押也無需法院批準,法院不介人審前羈押。在我國,絕大多數的逮捕是由負責追訴的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的,一方面,法律未賦予被追訴人在人民檢察院做出批準逮捕決定時在場陳述自己意見的機會與權利,另一方面,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天然帶有追訴傾向,這種傾向難以保證其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做出逮捕決定。閻在押人對羈押決定不服,只能向采取或批準羈押措施的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提出申請,但無權向法院提出申請。檢察官在審查是否逮捕時,往往以警察的書面指控為依據,檢察官并不聽取犯罪嫌疑人關于審前羈押問題的意見和質疑,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就做出裁決。而且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未禁止審查羈押合法性的檢察官在和審判程序中承擔之職。由此可見,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審前羈押官員不具有獨立地位。由于犯罪嫌疑人法律素養普遍較低,他們中的很多人又請不起律師,加之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不十分健全,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請不起律師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享有免費的律師幫助權,這樣,犯罪嫌疑人只能孤獨地面對檢察官僅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做出的審前羈押決定。因此,從理論上說,我國逮捕后的司法審查僅僅是單向的行政性審查,不具備刑事訴訟的三方訴訟結構,與正當程序理念尚有一定的差距。
(一)案件定性不準確上述案件中的某有限責任公司經單位決策作為授權經銷商經營銷售進口食品,并錯誤的認為其銷售的進口食品為保健品,故憑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權經營銷售。該公司2008年3月登記成立,成立時辦理了食品衛生許可證,經營范圍,不包括預包裝食品批發兼零售。在工商部門查處后在2011年12月5日辦理了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范圍增加預包裝食品批發兼零售。此次該公司銷售進口食品主要是想通過單位的經營活動為單位牟取利益,而且違法所得亦用于公司的擴大經營。所以,該公司實施的超過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持食品衛生許可證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系單位行為。該公司超過核準登記經營范圍持食品衛生許可證無照經營食品的行為,屬于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應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確定追訴標準。根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關于刑法分則部分條款犯罪數額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第三十三條第八項的規定: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根據公安機關調取證據材料可以證實該公司核準登記經營范圍無照經營食品銷售數額13萬余元,違法所得9萬余元,違法所得數額不符合追訴標準。工商行政部門移交的證據材料顯示,該公司在被工商部門查處時扣押了11箱無照經營食品,應為2500支,以120元每支的購買價格計算購買金額應為30萬元。該公司已經銷售出去的334支以每支415元的售銷價計算銷售價格應為13萬余元。故該公司的非法經營數額不足50萬元,不符合追訴標準。工商部門由于對法律的理解有誤,造成對違法行為定性不準,在案件不符合追訴標準的情況下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二)證據收集與固定不規范本案中工商部門在對某有限公司無照經營的食品扣押后,在未作出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決定前解除了扣押,解除扣押的食品被涉案公司自行處理。工商部門作出的扣押及解除扣押文書上均未對扣押物品特征進行詳盡描述,僅列明為11箱。該工商局的做法令此部分證據滅失無法再重新調取核實,只能根據涉案公司負責人的供述和該公司員工的證言,認定上述11箱食品共計2500支,確定購買金額為30萬元。司法機關在證據審查時對行政執法機關對該案扣押物品的處理提出了異議。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對于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依據上述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先作出處理決定,對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需查封、扣押的決定解除。本案中涉案公司是存在違法行為的,而且在未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前是不能確定扣押物品不再需要扣押的。正是工商部門對扣押物證的不當處理,致使該案的重要物證滅失,無法再重新調取核實,最終司法機關以涉案公司無照經營數額不符合追訴標準將案件退回作行政處罰處理。行政執法部門固定證據的意識不強、取證不規范的作法給案件認定罪與非罪人為造成了障礙。事后檢察機關向工商部門下發了《檢察建議》,要求該局今后規范調取證據,移送案件,保證移送案件定性準確、證據完善。
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存在問題的分析
(一)行政執法機關對法律的理解有誤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符合《刑法》具體條文的文義時,即認定行為涉嫌犯罪,并不認真查找比對相關司法解釋對具體犯罪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特別是在新的司法解釋對立案追訴標準作出新規定的情況下,行政執法機關由于未及時掌握法律規定的變化,極易對違法行為作出錯誤認定而冒然移送案件。
(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緊密行政處理決定有具體期限,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有具體期限,而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無期限規定,導致一些案件在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協商過程中,面臨行政執法期限超期的問題。行政執法機關為了避免超期,會在向公安機關正式移送案件之前先行作出行政決定,再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這樣即保證了行政行為不違法,又保證了對涉嫌犯罪行為的追訴。但是,這種作法會使刑事追訴面臨一事兩罰的質疑,而且行政決定的執行會造成證據的滅失。如前所述案例,正是由于行政機關為了保證扣押不超期,在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前作出了解除扣押的決定,致使該案的關鍵證據滅失,無法準確認定違法行為的罪與非罪。
(三)偵查機關易受行政執法機關意見左右行政執法機關對案件的定性雖然不是司法認定的依據,但是偵查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需依據其已調查收集的證據決定立案,易受其意見影響。對行政執法機關調取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偵查機關需重新調取,使偵查機關立案后經偵查才發現移送的案件證據不足或不構成犯罪,但公安機關又不愿承擔撤案的后果,勉強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這既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嚴格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定性行政執法機關對案件的定性不能作為司法機關認定案件性質的依據。如,工商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對行為性質是否為非法經營的認定,是依據行政法律法規對于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與法律事實等作出的確認,具有行政屬性。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刑事認定是依據刑法關于犯罪的規定、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追訴的規定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后,作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判斷,具有司法屬性。《刑法》及司法解釋明確對八種非法經營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犯罪,確立了追訴標準,在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非法經營案件定性時要嚴格依法認定,不能受行政機關的影響。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或通報后,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后依法提請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檢驗、鑒定或是其他協助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予以協助。對依法認定構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要立案偵查,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由司法機關對涉案行為作出刑事認定。對依法不能認定為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要退回行政執法機關作行政處理。
【摘要】民主最大化是一種理想狀態,立法和執法者的“經濟人”本性和信息的不對稱使得民主最大化無法實現,同時也為司法審查的產生提供了現實的基礎。本文試以經濟學的視角,在分析司法審查設計的供求關系和內部分配偏好的基礎上,試圖尋找一定民主條件下司法審查設計的最優結合點。
民主是的應有之義,它最終需要達到這樣一個境地:任何人都不會被迫去做法律沒有要求他做的事情,也不會被禁止去做法律允許他做的事情,在權利與義務之間尋求一種平衡,以實現整體意義上的人民的利益。要保障民主的實現,就要防止權力的濫用。但“經驗告訴我們:一切擁有權力的人都傾向于濫用權力,而且他們會把自己權力運用到極限,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從根本上說需要用權力來制約權力。”所以,這種制度框架下的民主的真正實現,就必須依賴于司法審查等制度對權力進行有效制約。美國是司法審查最為完善的國家,其司法審查是指法院審查國會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以及行政饑關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及法律而言。也就是說,司法審查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既有對國會立法是箭臺憲的審查,也有對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
目前學術界對司法審查的研究很多,但一般都研究其產生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國如何構建等等,本文試以經濟學的視角對一定民主條件下的司法審查毆計予以分析,試圖從中找出司法審查設計的分配組合。
一、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必要性的經濟學原因
(一)立法、執法機關的“經濟人”假設要求建立司法審查制度
絕對意義上的民主是一種理想狀態。在民主的構建中,設計主體存在這樣一種假設:在民主付諸實踐后,現實中的運作和預先設想的民主理想狀態保恃一致。也就是說需要其實施主體是嚴格按照民主制度的設計進行規范操作的。
然而制度經濟學告訴我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在其本性上都是“使自我滿足極大化的理性主體”,他們依據自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進行活動。從立法:自度來說,立法者作為“經濟人”在了解和掌握了立法背景和現實環境的基礎上,他們并不是以社會民。最大化、有效配置社會資源為目的,而是追逐自身,州益的最大化,制定一些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規。由此對民主的實現產生一個效用,設為Ul。同樣行政執法者也會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產生民主效用,設為U2,在Ul、U2不沖突的情況下,Ul+U2是遠遠小于設計者所設想的理想效用U的。可見,立法、執法和守法的權利以及權力的規范運用只是一種理想的假設,在現實中不可能完全按照民主設想的模式運行。
(二)信息的不對稱性要求建立司法審查制度
理想化的民主要求保證信息的對稱性。即認為民主的博弈雙方,即權力機關和權利公民之間。權力機關相互之間是信息對稱的。在任何一一方偏離民主軌道的時候,是有救濟的可能的。信息對稱假設表明公民和立法者、執法者具有同樣的信息優勢,能夠較好地保護自己的民益。
然而經濟學認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專業知識與專業化產品通常要拿到市場上交易……由于市場主體之間彼此交換的是一種專業知識或專業化產品,交易雙方各自所占有的自身產品的性能、質量等方面的信息顯然要優于對方,尤其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往往很難在購買時就能憑常識即時、準確的識別產品的性能和質量;再加上市場交易本身的專業化導致市場交易范圍的拓寬,就在事實上拉長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地理和心理距離。”這表明,交易雙方是不可能實現完全的信息對稱。同樣,如果把民主的實現看作市場交易,那么各個權力機關和人民便成為交易的主體,無論是權力機關之間,還是權力機關和人民之間,都會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再加上資源的有限性,必然使交易雙方發生沖突,損害民主的整體效用。也就是說前面的U1和U2是不可能實現的,或者說是不可能同時實現的。尤為嚴重的是,由于公民的弱勢地位,公民的民利更加難以實現。更加需要保障。那么,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來約束立法和執法行為,保障公民的民利的實現,顯得尤為重要。
總之,民主是目的,司法審查是手段。司法審查制度的產生源于:(1)立法者和行政執法者的“經濟人”本性,使得他們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視公民民利。(2)信息不對稱。立法和執法者相比較于公民,存在很大的信息優勢,從而利用這種優勢損害公民民利的實現。因此需要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建立司法審查制度,關鍵就是如何確定在一定民主水平下的保持什么樣的司法審查水平以及在司法審查內部立法審查和執法審查如何分配。
二、司法審查的供求分析
如上所述,司法審查是國家制度設計的一種,是制度設計者用來規范立法和行政執法活動保障民主的有效途徑,同時也是公民為保護自身利益不受立法活動和行政執法活動損害,愿意而且能夠接受的制度需求。從經濟學角度來說,司法審查制度作為一種商品,制度設計者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方,而公民就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的需求方。這種供給和需求量的大小則是隨著民主程度的變化而變化的。
(一)司法審查的制度供給曲線
很顯然,司法審查的制度設計構成了這一制度的供給。但這種供給是隨著社會民主程度的變化而變化的。民主程度越高,表明司法審查的存在空間越大,制度設計者對于司法審查的設計更加完善和全面。可以說,司法審查的存在空間是與民主程度成正相關的。并且,隨著民主程度的提高,司法審查的制度設計者將使其逐漸處于一種持平狀態。但是,司法審查本身又存在上下界限,這是民主發展的必然要求。民主發展到一定的程度,也要求司法審查的規范性。這種規范性,表現在法律規定的司法審查的法律界限,也表現在具體運作過程中的現實約束。這樣就構成了司法審查的制度供給。
S是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曲線,其數學表達式可以簡單的表示為:S=F(民主程度,其他)。A、B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供給的上下界限。在其他因素保持不變的情況下,隨著民主程度的提高,S無限接近B,同時無法突破上下界限,網此,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曲線就是圖I中的OS。
(二)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曲線
司法制度的現實需求是指公民愿意并能夠接受的司法審查的量。司法審查制度是規范立法和行政執法活動,保障公民的民利。因此,民主發展程度越高,國會立法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逾越法律界限的可能性越小,公民民利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也越小,對于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就越少。不難看出,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是與民主程度成反相關的關系。
從圖II可以看出,曲線D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曲線,其數學表達式可以表示為:D=F(民主程度,其他)。在其他因素不變時,隨著民主程度的提高,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將趨向于零。
(三)司法審查制度供求均衡點的確立
作為一種制度商品,司法審查制度在供給和需求的相互作用下,必然具有其均衡點。合并圖I和圖II,不難得到司法審查制度的供求平衡點。
首先,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和需求曲線都是在司法審查的現實界限之間的,一切現實兇素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供給和需求的外部條件,制度設計者和公民對于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和需求無法超過這個現實的基礎。其次,H點反映了供給和需求達到均衡后的民主水平,即S;D。相應的,也確立了均衡的司法審查制度的量,也就是司法審查所涉及的內容、手段以及相應的權限等。
(四)均衡點的移動
1.平行移動。如果S和D兩條曲線或其中一條平行移動,說明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下,由于影響司法審查的其他變量的變化,導致了司法審查量的增加和減少。如需求線從D平移到D1,相應的均衡點從H移到Hl(見圖III),表明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上,由于其他因素,如立法者和行政執法者素質低下,公民對于司法審查的需求量E升,也帶來了均衡點司法審奄量的增加。
2.非平行移動。如果S和D兩條曲線或其中一條非平行移動,說明供給或者需求曲線的斜率發生變化,反映了民主對司法審查影響力的變化,也帶來司法審查量的增加和減少。如需求線從D平移到D2,相應的均衡點從H移到H2(見圖III),表明由下其他因素的影響,比如國外民主作風的盛行于國內,司法審查和民主之間的對應關系發生了變化,同樣民主程度的變化,司法審查變化的量將減少。供給或者需求線的移動帶來新的均衡點,連接這些均衡點,將會形成一條直線HH1,稱之為“供求均衡線”。在這條直線上的點均滿足均衡條件。
三、司法審查的內部分配偏好
司法審查的內部分配偏好是指司法審查活動在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間的分配。
(一)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的無差異曲線
司法審查包括審查國會立法和行政行為兩個方面,司法審查內部的分配同樣也是影響著民主的進程。根據實際,我們知道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問可以相互替代。對于公民來說,如果總效用不變的也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的結合就形成了一條無差異曲線。經濟學上,無差異曲線是能夠給消費者帶來柑同滿足程度的商品或服務組合點的軌跡。這種相同的滿足程度在經濟學領域稱為效用,這里我們可以理解為一種對民主的認同感。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的無差異曲線如圖Ⅳ所示:
(二)司法審查制度設計者的預算曲線
在經濟學上,預算線是指在商品價格和消費者收入不變的情況下,消費者所能購買的商品不同數母和各種組合。在這里,司法制度設計者在成本約束下,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下,司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的組合。
(三)司法審查在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間的最優結合點
最優結合點是在滿足制度執行者的預算約束的前提下,帶給公民最大的效用的點。
如圖VI,M點是無差異曲線C和預算線d的切,即最優結合點,在這一點,制度設計者將有能力體實施,同時公民也得到的最大的民主認同。相比餃FB點沒有達到最大的效用,而E點確是制度設汁者所無法達到的。在M點,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間的分配,表明了公民在兩者之間的偏好差,這將能更好的給制度設計者以啟發。從而更大程塹的實現公民的民主認同。
如果不斷減少制度設計者的預算約束,預算線將平行向右上方平移。這樣會與更大效用的無差異曲線相切,形成新的最優結合點,連接這些點,形成一條曲線MN,稱之為“預算一效用線”,相當于經濟學上的“收入一消費線”。表明在這條線上,所有的點既滿足制度設計者預算的約束,又使得公民得到最大的效用。
(四)司法審查制度的“供求均衡線”和“預算一效用線”的關系
在圖III中,由于“供求均衡線”上的點處于現實約束的上下界限A、B內,也就是滿足政策設計者的預算線,同時滿足公民的需求,當均衡點的司法審查制度在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間的分配使得公民效用最大化時,這一均衡點必將分布在“預算一效用線”上。也就是說,“供求均衡線”和“預算一效用線”相交。在這一交點上,滿足三個條件:(1)滿足制度設計者的預算約束;(2)滿足公民最大效用約束;(3)滿足公民對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最優分配期望。因此,尋找這一交點,使得制度設計者和公民都能夠實現效用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是解決問題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