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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范文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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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第1篇: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范文

雖然規章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但是,規章是我國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及行政管理的絕大多數領域,已經成為我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據。但是,由于行政立法主體不同,加上行政立法水平、部門利益、地方利益等原因,我國現行規章之間存在著不少的沖突,這些沖突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之間的沖突;二是部門規章之間的沖突;三是地方政府規章之間的沖突。

我國沒有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人民法院無權對所適用的規章進行違憲審查和違法審查,它既無權宣布規章無效,也無權撤銷規章。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彼^參照,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經過審查,如果認定相應規章合法,就應該適用;如果認定相應規章不合法,則不能適用。因此,法律實際上賦予人民法院對規章的審查判斷權,也就是說,人民法院有權對規章進行審查,作出合法與不合法的判斷,并有權拒絕適用不合法的規章。

那么在審判活動中,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參照規章呢?行政訴訟法只在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一種情況,即:“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钡牵瑥牧⒎ń嵌葋砜?,并不是意味著只要遇到地方政府規章與部門規章的沖突,以及部門規章之間的沖突,人民法院就必須中止訴訟,把沖突規章層層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裁決,而是在人民法院已經對沖突著的規章進行審查,無法作出孰是孰非的判斷時,才請求最高行政機關幫助解決。所以,行政訴訟法的這條規定只是解決規章沖突最后的手段,而不是惟一的手段。在此之前,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地采用其他的方法,努力解決法律沖突的問題。這些方法主要有:

1.按照合法性審查標準解決規章沖突。人民法院對于任何規章,當然也包括沖突著的規章,首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對于不合法的規章不予適用,如果沖突著的規章有一個甚至幾個是不合法的,那么問題就有可能得到解決,至少得以簡化。合法性審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制定規章的行政機關是否超越職權,如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該省各級人民法院刑罰罰金的追繳及管理加以規定,就超越了其行政職權。(2)規章的內容是否與憲法、法律、法規抵觸。常見的情況是,規章對憲法、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規定條件、界限、標準、幅度的事項加以改變。(3)規章的內容明顯不合理,如,有的規章內容與發展生產力,保障、維護社會安全與秩序等法的宗旨、原則相違背,有的規章規定了不可能實現的要求。(4)規章制定的程序不合法。規章制定應當遵循行政立法的一般程序。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對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作出了詳細規定,并明確指出:“違反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無效?!痹摋l例為法院審查規章提供了依據。

2.按照立法法的規定解決規章沖突。立法法對于規章沖突的處理方法,遵循了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即: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如該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钡诎耸龡l規定:“同一機關制定……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比嗣穹ㄔ嚎梢該藘炏冗m用居于上位法、特別法和新法地位的規章,解決某些規章沖突的問題。

3.按照授權標準解決規章沖突。如果法律、法規明確授權某機關就某一事項制定規章,那么這個規章的效力就高于其他機關就同一事項制定的規章,人民法院應當優先適用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規章。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九十條規定:“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边@樣,有關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辦法,公安部制定的規章的效力是最高的。再如,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如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的規章就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4.按照職權標準解決規章沖突。如果憲法、組織法明確將某一職權專門或主要授予某一行政機關,那么該機關在此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章應當被優先適用。此外,在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沖突中,如果沖突的事項是有關中央權力的,應當優先適用部門規章。反之,如果沖突的事項是有關地方權力的,則應當優先適用地方政府規章。

第2篇: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范文

細則和方案有什么區別:細則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細則是應用寫作研究的主要文體之一。細則一般由原法令、條例、規定的制定機構或其下屬職能部門制定,與原法令、條例、規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條文中的漏洞,使原條文發揮出具體入微的工作效應。

細則特點

規范性

細則是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補充說明或輔的規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特點。

補充性和輔

細則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它對法令、條例、規定或其部分條文進行解釋和說明,制定細則的目的是為了補充法律、法規、規章條文原則性強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于貫徹執行。

操作性強

細則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基本概念進行界定,規定具體適用的標準及執行程序,從而使主體規范性文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細則寫法

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首部

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項目。

1)標題。幾乎全按適用范圍 + 實施 + 文種構成,適用范圍一般多由母體公文標題來充當。一般細則的標題有兩種形式:

a.由地區、法(條令、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b.由法(條例、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如《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

正文

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和 附則三部分組成??倓t說明制作本細則的目的、根據、適用范圍、執行原則;分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制訂出具體的執行標準、實施措施、執行程序和獎懲措施;附則說明解釋權和施行時間,有的細則還對一些未盡事宜作出說明。

正文結構形式有兩種:章條式和條項式。在章條式中,第一章是總則,最后一章是附則,中間各章是分則,每章有若干條款。條項式細則不分章,各條項內容相當于章條式各條,但項目略少,內容更加具體。一般來說,根據法律制訂的細則多采用章條式,根據條例或辦法制訂的細則多采用條項式。

細則和方案有什么區別:方案概念

方案是計劃中內容最為復雜的一種,由于一些具有某種職能的具體工作比較復雜,不作全面部署不足以說明問題,因而公文內容構成勢必要繁瑣一些,一般有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工作重點、實施步驟、政策措施、具體要求等項目。

具體寫法

第3篇: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范文

本人認為作為“違章扣分”法律依據的《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存在下列問題:

一、 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表面上看,一次或者兩次記分對駕駛員并無實質性的影響,因為該制度規定,記分年度期滿未達12分者自動刷新記分記錄(實際上很多地方的車輛管理部門對有過扣分記錄的駕駛員在年審時往往附帶其他條件)。但如果駕駛員的幾次違章行為累計超過12分的話,則將承擔除規定的行政處罰之外的“滯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考試合格后應當及時發還”,甚至“機動車駕駛員被記滿12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不參加考試的,撤銷其機動車駕駛證”的不利后果。

駕駛員違章本來就有處罰,而累計違章的結果不但要使其承擔各自的違章后果,還要承擔累計后的新的后果,事實上就會造成“一次違章+一次違章=三次處罰”的情況。因此,我們認為,該《記分辦法》的實施違反了行政處罰“一事不二罰”原則。

二、 對“記分”這種處罰種類的設定超出了法律的授權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條規定:“制定規章,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同時該《條例》第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制定的規章無效”。這就是說規章不得同法律沖突,否則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種類規定為七種,同時對行政處罰種類設定權作了具體規定。該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至于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的處罰種類設定權則規定為:“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我們可以看出,在國務院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前,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是不能設定除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以外的處罰的,更不能創設一種前所未有的處罰種類。

我國對違章機動車駕駛員在《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頒布以前從未實行過記分管理,法律以及行政法規也未曾設定如此處罰種類,《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創設了“記分”制度雖然出發點可以肯定,但顯然違反上位階法律的授權規定。

第4篇: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范文

【關鍵詞】香港 價格 法律制度

前言

價格體制是指與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價格形成、運行和調控管理的制度。香港經濟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奉行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最大限度的市場調節和最小限度的政府干預相結合,自主經營、自由競爭。這也是香港當局制定各項經濟立法和行政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據。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香港實行的是由政府、法定團體和行業公會互相銜接、互相補充的價格監管模式。香港的價格體制已形成與現代化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有調控的、與國際市場相連接的、成熟的現代市場經濟價格體制。對不宜競爭的、帶有公共物品性質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多種形式的直接調控管理;而對屬于競爭性的產品和服務價格,全面實行市場形成、政府間接調控的制度。無論價格的形成、運行和調控管理辦法都與現代市場經濟密切相關。

一、香港的價格法律體系

高度法制化是香港價格管理的一大特點,也是香港價格管理機制高效運轉的制度原因。香港是普通法適用地區,屬于典型的判例法體系。后,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為其法律制度的憲制性文件,并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特性,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備,更加適應回歸后的香港社會各方面的需要。

價格法規有兩種模式,即獨立型價格法規和混合型價格法規。所謂獨立型價格法規,即國家立法部門專門制定的價格法規,如,奧地利、挪威等國的《價格法》,日本的《物價統制令》,韓國的《物價安定法》,瑞士的《聯邦價格監督法》等:混合型價格法規,即沒有制定專門的價格法規,對價格的法律規范體現在其他各項專門立法中,如美國的三大反壟斷法案:189o年頒布的謝爾曼法案、194o年頒布的克萊頓法案、1914年通過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香港的價格法律屬于混合型價格法律。

香港并沒有系統綜合性以成文法形式出現的價格法,對于各類價格行為的規范散見于各類法律法規之中。不僅繁多,而且齊全。任何價格和收費行為,都可以找到法律的依據,并受到法律的監督。香港雖然沒有專門的價格基本法律,但它價格法規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商業、電訊廣播、醫療衛生、公共財政、公眾安全、環境自然、行業規管、地政房屋、漁農礦務、船務港口、知識產權、刑事、民事、政府行政、交通運輸、司法等等各個方面的立法中對價格規管都有涉及,對各種價格與收費行為都有細致而且明確的規定。與價格和收費相關的法律條例散見于經濟生活各方面的立法中,使得幾乎任何價格和收費行為,都可以找到法律的依據,并受到法律的監督。諸多法律成龍配套,構成香港嚴密的價格監管法律體系。

香港的價格法律體系除了具有價格法規的一般特征,如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生活及國民經濟穩定與發展,明確價格違法行為并進行經濟處罰和法律懲罰等以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香港沒有專門的價格法律,但法律制度比較完備,涉及價格方面的立法,比較全面、系統,能適應現代社會各方面的需要。其價格法規表現形式為“制定法”和“判例法”,而“制定法”使用極為廣泛,已形成“制定法”為主體,與“判例法”并存,形成互為補充的法律架構。

2.對不宜競爭的、帶有公共物品性質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規管,體現了較強的政府干預色彩。雖然香港奉行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自主經營、自由競爭。但對不宜競爭的、帶有公共物品性質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則實行多種形式的直接調控管理。如《儲備商品條例》第3條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規管或管制任何儲備商品的最高價格”、“費用及收費”等等事宜訂立規例,凡違反任何上述規例,即屬犯罪。

3.對價格的規管非常細致。香港雖然沒有專門的價格法律,但在金融機構、行業規管、公民權利、雇傭勞工、政府行政、工程工務、公共財政、地政房屋、涉外事務、漁農礦務、人事登記/入境、環境自然、公眾安全/保安、交通運輸、司法、船務港口、執法、電訊廣播、訴訟仲裁、文康娛樂、刑事法律、教育、民事法律、醫療衛生、家事法律、宗教、商業法律、公益慈善、各類法團、財經事務、各類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中,對涉及價格與收費等事宜都有細致而且明確的規定條款。

4.對價格違法行為處罰重。香港的價格法律強調價格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特別嚴厲,其處罰方式主要是經濟處罰與監禁。在有關價格違法處罰的法律條款中,對違法者進行罰款或者監禁處罰的條款很多,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6B條規定,對于在公眾地方以高于批準價格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載運商或其代表發出的客票的行為,“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一千,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處罰款兩千及監禁6個月”;《石油(保存及管制)條例》第6條規定,獲授權人員可就石油供應商或經銷商貯存、供應、使用或處置石油事,向任何石油供應商或經銷商作出其認為適當的規管石油的供應價格或出售價格指示,任何供應商或經銷商“違反或沒有遵守根據第(1)款向他作出的任何指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十萬及監禁2年”等等。

二、香港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

(一)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

正確處理價格違法案件的基礎與前提條件是對價格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違反價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有過錯的行為,包括不履行價格法規、行政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義務和實施了的價格法規、行政法規或者規章中明文禁止的行為。認定價格違法行為,一般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違法的主體,即法律法規中規定承擔法律義務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二是侵害的客體,即該行為侵害了價格法律規范所保護的客體,包括社會、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等;三是危害后果。

在香港,固定價格,即各競爭者間明示或默契地協議,將其產品的售價固定在一個統一的水平…卜;維持零售價格,即同買方達成協議,規定買方必須按固定的價格零售其商品;搭售,即在合同中規定,買方在購買某種商品時,必須同時購買另一種產品等等價格行為都屬違法行為。另外,價格壟斷、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價格行為也是被禁止的。

香港法律體系對價格與收費行為的規管制定了諸多細致的規例和條例,對違法行為的特征、構成及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做了細化和明確的闡述。任何違反這些價格規例和條例的行為都屬違法行為。這些規定,為懲處價格違法行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二)香港價格監管執法體系

香港沒有專門的價格監管執法部門,香港價格監管體系主要由消費者委員會、競爭政策咨詢委員會、各行業公會和政府部門的相關管理機構組成。它的價格監管執法體系主要是按行業歸屬于政府部門的相關管理機構以及法院。如,香港的資源環境價格主要由香港政府環境運輸及工務局規管,該局負責的規管事宜包括環境保護及自然護理、發展運輸基礎設施、提供運輸服務、交通管理事宜、公共工程、供水事務、斜坡安全及防洪措施等;負責監督屬下八個部門的運作,包括建筑署、土木工程拓展署、渠務署、機電工程署、環境保護署、路政署、運輸署和水務署。

(三)香港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

由于價格違法行為往往會對競爭對手、顧客或消費者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因而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目前香港價格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價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1.價格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

香港《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規定,犯罪是觸犯或違反法律而有刑罰之規定者。價格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也就是指價格行為觸犯或違反價格法律而有刑罰之規定者。香港價格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處罰金與監禁,并且這兩種處罰方式常并舉。

如價格欺詐的刑事責任,《盜竊罪條例》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規定,“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惟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于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后,可處監禁10年”,第18條“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也規定,“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惟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后,可處監禁1O年”。

對干擾正常價格也要承擔刑事責任,《防止賄賂條例》第6條“為促致他人撤回投標而作的賄賂”規定,“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提供任何利益,作為撤回為了與公共機構訂立有關執行工作、提供服務、辦理事情或供應物品、物料或物質的合約而作的投標,或不參與該項投標的誘因或報酬,或由于撤回該項投標或不參與該項投標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撤回為了訂立第(1)款所指合約而作的投標或不參與該項投標的誘因或報酬,或由于他撤回該項投標或不參與該項投標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防止賄賂條例》第12條“罪行的罰則”第i款規定,對違犯第6條所訂罪行者,一經循公訴程序裁定,“罰款五卜萬及監禁1O年”;一經循簡易程序裁定,“罰款十萬及監禁3年”,此外,“法庭須命令該人按法庭指示的方式將所收取的利益款額或價值,或該款額或價值中由法庭指明的部分付予法庭所指示的人或公共機構”。

《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4I條規定,在取得署長同意之前,“將任何新汽車(本地裝配汽車除外)以高于根據第4A(5)條所準許的款額的價格出售”、“將任何新的本地裝配汽車以高于第4A(6)條所準許的款額的價格出售”、“將并非新汽車或本地裝配汽車的任何汽車以高于根據第4A(7)條所準許的款額的價格出售”或“將本地裝配汽車(并非新汽車者)以高于根據第4A(8)條所準許的款額的價格出售”,以及如果本身為注冊分銷商,“沒有按根據第4A(1)條所作規定以書面公布零售價目表”、“沒有按根據第4A(2)條所作規定以書面公布零售價”、“沒有按根據第4A(4)條所作規定在其擬公布的零售價目表公布前至少7天或之前將該價目表的副本遞交署長”或“沒有按根據第4A(4)條所作規定在擬更改某型號的零售價時給予署長不少于5個工作天的通知”,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及監禁12個月”。

對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6B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在公眾地方以高于批準價格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載運商或其代表發出的客票”,任何人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一千,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處罰款兩千及監禁6個月”。

2.價格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

價格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價格違法行為對社會財產、他人財產或權利造成侵害所要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價格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的承擔,主要是對已經造成的權利損害和財產損失給予恢復和補救。如《商品說明條例》第35條“貨品根據第15(1)(f)條被檢取的損失補償”規定,“凡任何貨品被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5條檢取或扣留,政府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有法律責任補償貨品的擁有人因貨品被檢取或扣留或因貨品在扣留期間失掉、損壞或變壞而蒙受的損失”。

《郵政署條例》第18條“船長須接受郵包或郵袋予以運送”規定,“即將從香港開出前往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船舶(軍用船艦或具有軍用船艦地位的船舶除外)的船長,須將任何郵政署人員交付給他運送的任何郵包或郵袋接收上船,并須為此而發出符合署長訂明格式的收據”,而第l9條“無法派遞包或郵袋的損害賠償”規定,“根據第18條獲交付任何郵包的船長,須當作與署長訂有下述規定的合約:該船長以該等郵包而獲支付的酬金為代價,會在其抵達任何港口后立即將該等郵包妥為交付予郵包所致予的郵政當局,且不會有故意或可避免的延誤,以及如其在任何方面沒有履行該合約,則他會向署長繳付一萬的款項,作為違約的算定損害賠償?!?/p>

3.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是指違反價格法規定的行為人所要承擔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制裁。香港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的處罰方式主要有:處罰金、責令停止、頒布禁令以及起訴。

如在參照貨品的價值以評定和計算稅款時,《應課稅品條例》第26A條規定,“為參照任何貨品的價值以評定和計算稅款,該價值須為該貨品于有關時間在公開市場上由獨立于對方的買賣雙方在售賣中所能取得的正常價格”,同時規定任何進口的應課稅貨品和香港制造的應課稅貨品的正常價格,須根據“價格不包括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任何稅額”等五項假設厘定,其第46條“罪行與罰則”規定,“任何人違反根據本條例合法地施加、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條件、限制、規定或指示,即屬犯罪”,“裁判官如認為任何人意圖逃避繳稅而犯罪,則除可判處就該罪行所規定的罰款或監禁外,并可另處罰款,款額不超逾該人所就之而犯罪的應課稅貨品的須繳稅額的lO倍”。

責令停止,如對住宅物業的廣告宣傳的管理,《地產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9條規定,“持牌地產不得安排或準許發出任何全部或部分與其地產業務有關并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持牌地產不得就其以持牌地產身分的住宅物業,安排或準許以有別于有關的客戶所指示的價格或租金或條款宣傳該住宅物業”;“如關于擬分租的住宅物業的廣告沒有明文述明該物業是擬分租的,則持牌地產不得安排或準許發出該廣告”。而在有關的住宅物業不再可供出售或購買或租賃或有關的地產協議終止后,“持牌地產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將所有由他發出或安排發出的廣告移去”。

頒布禁令,指對價格違法者頒布停止違法行為的禁令,包括命令價格違法者刊登限期改正的廣告、廢除及變更經濟合同、修補經濟合同條款及做社會服務等。如《海魚(統營和輸出)規例》第4D條“輸出許可證的發出、格式及取消”規定,在申請輸出許可證時,如果處長認為“申請所關乎的指明魚類的輸出本身,或此項輸出在顧及其他魚類的輸出后,可能對該指明魚類在本地市場的供應或價格造成不利影響”或“批準該項申請會因任何理由而違背公眾利益”,處長可拒絕發出輸出許可證,并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他拒絕發出輸出許可證。

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承擔方式除行政處罰以外,對特別嚴重或復雜的違法行為還進行起訴。香港實行的是由政府、法定團體和行業公會互相銜接、互相補充的價格監管模式,但是像消費者委員會等價格監管部門本身不具備行政處罰權,一旦它們認定某企業或個人行為違反法律規定需要給予處罰的,可根據價格行為調查結果,向法院進行起訴。

三、香港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

任何行政執法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它是實體規范得以正確實施的基本保障。價格處罰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種,它是價格執法機關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時所必須遵循的法定過程、方式與步驟的總和。香港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分為兩種,即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對于一些情節嚴重、事實龐雜、違法事實和應用法律有爭議的價格違法行為,香港相關部門以普通程序進行處理,依法將之上訴于法庭,案件審理包括立案、調查、定案處理、執行、結案、備案程序。

香港價格執法部門在對一些事實清楚、情節輕微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時,常采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為了達到易于執行的目的,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它是一種即時處罰程序,適用于對一些事實清楚,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適用法律明確的一般價格違法行為的即時處罰。《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3條“權力的轉授”規定,“凡任何公職人員根據本條例的條文,獲得權力以準許或同意進行任何事情,或獲得權力以發出進行任何事情的牌照,則該人員所屬機關的任何公職人員,如獲該人員書面授權代其行使上述權力,均可行使上述權力”。

第5篇: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范文

**年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在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建設高素質黨政領導干部隊伍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基礎上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了中央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們黨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章,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是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陡刹咳斡脳l例》的頒布和實施,對于建立健全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對于形成朝氣蓬勃、奮發有為的領導集體,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保證黨的事業的興旺發達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一定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干部任用條例》,大力宣傳《干部任用條例》,嚴格遵守《干部任用條例》。選拔任用干部必須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辦事,嚴格把關。對本級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不上會;對上級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不上報;對下級報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不審批。要加強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堅強的黨性、良好的作風保證《干部任用條例》的貫徹執行。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同志要增強政治觀念、組織觀念、法紀觀念,帶頭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不允許個人說了算。組織(人事)部門要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堅持照章辦事,嚴格履行程序。要自覺抵制來自各方面不正之風的干擾,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

要切實加強對《干部任用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行為的查處力度。要把黨委(黨組)和領導干部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要認真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制度。要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條件、程序和紀律選拔任用干部的,要嚴肅查處,問題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6篇: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范文

酒店員工合同范文一甲方:【聘用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 電話:

乙方:【受聘人員】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籍貫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電話:

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合同關系

1、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甲方所屬企業部門的工作崗位上從事工作,并支付給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

2、乙方同意受聘于甲方,在甲方所屬企業部門的工作崗位上從事工作,并接受甲方的工作指示、指令、和要求。

三、聘用合同義務和權力

1、甲方有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崗位職責、工作程序、操作規范、獎懲條例、管理辦法、考核標準和各項工作要求、標準、條例、規定、規范、制度的義務和權力,并以此作為履行本合同的有效法律依據。

2、甲方有根據崗位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或進行職業道德、專業技術、業務知識、規章制度、崗位紀律等方面學習或培訓的義務和權力。

3、甲方有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乙方從事的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工作成果和貢獻大小,以貨幣的形式按時支付給乙方工資待遇的義務。

4、甲方有根據乙方的工作效率的高低及工作態度、工作成績和工作表現的好壞,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資進行調整和升降的權力。

5、甲方有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對乙方實行符合本行業職業特點的工作日制和工作時間的權力。

6、乙方如有違反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甲方有進行批評教育或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的權力。

7、乙方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制定的各項條例、標準、規范、要求、規定、紀律、職責、程序、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的義務。

8、甲方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和因工作需要,為乙方辦理的各相關證明、證件,全部由甲方統一辦理相關手續,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乙方個人應承擔繳納的部分,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中代為扣繳。但應及時告知乙方并說明。

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2、因工作需要或因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本合同確需變更的,由甲乙雙方按照規定程序簽訂《聘用合同變更書》并以書面形式確定合同變更的內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一切責任乙方自負承擔: 連續曠工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三次者;

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單位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刑事處罰的;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而又拒絕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告知乙方:

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經甲方考核不合格又拒絕調整工作崗位的,或雖同意調整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乙方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限屆滿;

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8、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按照規定程序續簽聘用合同,續簽合同應在本合同期滿前一月內辦理。合同期滿沒有辦理終止合同手續,而存在事實聘用關系的視為延續聘用合同,延續聘用合同的期限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酒店員工合同范文二甲方: 電話:

法定代表:

乙方: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籍貫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電話:

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簽定之曰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至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合同關系

l、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甲方所屬企業部門的工作崗位上從事工作,并支付給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

2、乙方同意受聘于甲方,在甲方所屬企業部門的工作崗位上從事工作,并接受甲方的工作指示、指令、和要求。

三、聘用合同義務和權力

l、甲方有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崗位職責、工作程序、操作規范、獎懲條例、管理辦法、考核標準和各項工作要求、標準、條例、規定、規范、制度的義務和權力,并以此作為履行本合同的有效法律依據。

2、甲方有根據崗位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或進行職業道德、專業技術、業務知識、規章制度、崗位紀律等方面學習或培訓的義務和權力。

3、甲方有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乙方從事的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工作成果和貢獻大小,以貨幣的形式按時支付給乙方工資待遇的義務。

4、甲方有根據乙方的工作效率的高低及工作態度、工作成績和工作表現的好壞,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資進行調整和升降的權力。

5、甲方有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對乙方實行符合本行業職業特點的工作日制和工作時間的權力。

6、乙方如有違反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甲方有進行批評教育或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的權力。

7、乙方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制定的各項條例、標準、規范、要求、規定、紀律、職責、程序、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的義務。

8、甲方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和因工作需要,為乙方辦理的各相關證明、證件,全部由甲方統一辦理相關手續,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乙方個人應承擔繳納的部分,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中代為扣繳。但應及時告知乙方并說明。 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2、因工作需要或因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本合同確需變更的,由甲乙雙方按照規定程聲簽訂《聘用合同變更書》并以書面形式確定合同變更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一切責任乙方自負承擔:

連續曠工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三次者;

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單位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刑事處罰的;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而又拒絕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凡自愿在本酒店工作,年齡16歲以上,身體健康的公民,經面試合格者; 每月享有帶薪休息日,試用期前三個月休息二天,滿三個月后休息三天; 凡經考核不適應本崗位工作者,酒店有權終止其合同,離店時可結清工資及服裝費;

酒店員工應保守酒店的各項商業機密,如有泄漏當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工作期間,違反酒店規章制度,造成惡劣影響者將給予開除處理并終止合同,工資及服裝費一并扣除;

乙方在合同期與同事不團結,造成打架先動手罰100元,后動手50元,醫藥費自付,與本店無關,吵架先動口50元,后動口30元;

乙方在本店撿到任何東西一律上交,違者按財物10%賠償,如顧客消費未打拆,乙方不自尊,并還在顧客名下開單、酒、煙,作開除處理,并不退工作服費和工資;

在下班店內期間造成愛傷事件,酒店概不負責;

乙方不尊敬上級領導與領導頂撞每次罰款100元;

乙方在上班期間顧客投訴每次20元;

乙方上班期間離崗、玩手機每次罰10元;

乙方因不認真、細心,造成顧客未買單后果乙方自負。

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經甲方考核不合格又拒絕調整工作崗位的,或雖同意調整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結清工資處理。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乙方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本合同。

5、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按照規定程序續簽聘用合同,續簽合同應在本合同期滿前一月內辦理。合同期滿沒有辦理終止合同手續,而存在事實聘用關系的視為延續聘用合同,延續聘用合同的期限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酒店員工合同范文三甲方(聘用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 電話: 乙方(受聘人員)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籍貫所在地:

身份證號:

現住址: 電話:

一、聘用合同期限,本合同書為 年;自 年 月 年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根據國家地主法律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聘用合同關系:

1、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甲方所屬酒店的工作崗位上從事工,并支付給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

2、乙方同意受聘于甲方在甲方所屬企業部方的工作崗位從事工作,并接受甲方的工作指示和要求。

三、聘用合同義務和權利:

1、甲方有根據國家和地方法律有有關規定,制定合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工作程序,操作規范,獎懲條例,管理辦法,考核標準和各項工作要求;標準、條例、規定、規范、制度的義務和權力,并以止作履行本合同的有效法律依據。

2、甲方根據國家地方的有關規定, 乙方人事的崗位以及工作表現,工作成果和貢獻大小,以貨幣的形式按時支付給乙方工次,待遇的義務。

3、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態度和效率的高低,工作成績和工作表現的好壞,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資進行調整和升降的權力。

4、甲方根據有關規定,對乙方被告符合本行業職業特點,工作日制和工作時間的權力。

5、乙方如有違反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甲方有進行批評教育或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的權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合同,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1)連續曠工三日以上或一月計曠工三次者。

(2)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3)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工其他單位、部門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7、乙方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告之乙方。

(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經甲方考核不合格又拒絕調整工作崗位 ,或同意調整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者。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合同未能與甲方一致的,乙方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8、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按規定相關程序續簽聘用合同,合同期滿沒有辦理手續;而有在事實聘用關系的視為延續聘用合同,延續聘用合同的期限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第7篇: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范文

關鍵詞:外匯管理;修訂;改善;安全

中圖分類號:F8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11-0301-02

1 修訂原因

1.1 基本制度問題

1.1.1 階段性

1994年,我國為了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取消了用匯限制和外匯留成制,實現了匯率并軌,并開始建立外匯結售匯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經常項目自由兌換等一系列制度,初步確立了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基本外匯管理制度。然而,外匯管理體制的變革還在繼續進行。只有不斷進行以市場機制為方向的外匯改革,才能不斷完善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并以此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有鑒于此,我國外匯管理條例所確立的體制是外匯改革的階段性成果,外匯管理條例帶有階段性特點。

1.1.2 授權性條款多,實體法規范多由配套規章規定

實體法規范多由配套規章規定。外匯管理本身即具有較強的應對性,需要外匯管理機關針對具體的國內外經濟形勢作出迅速的調整。因此,相當多的國家和地區的外匯管理法律、法令中都有較多的授權性條款,授權外匯管理當局對外匯方面的突發事件、對外匯日常管理政策等進行調整,這是外匯管理體制,尤其是外匯管理較為嚴格國家、地區外匯體制內在的要求。在我國現行外匯管理條例中,有14個以上條款是授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授權性規范較多,導致外匯管理機關制定了大量的配套規章,有必要加強規章制定的嚴肅性,盡量減少規章立改廢的頻率,使外匯管理相對人有合理的預期。

1.1.3 外匯管理條例基本制度尚需完善

首先,我國外匯管理條例對外匯管理機關本身的職責、權限、執法程序、執法手段等規定的較為不足。這導致在現實中,外匯管理機關履行檢查等執法職責時,缺乏法律層面的支持,位置尷尬。其次,一些國家、地區外匯法律中均規定了緊急情況下,外匯管理機關可以采取的應急措施,我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也可以考慮確立這一制度。這些,都需要法律定位、規范。

1.1.4 外匯管理法律位階較低

目前我國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是以外匯管理條例為主、配套規章規范實體程序的法律體系,在法律層面,僅有《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的幾個條文中略微涉及到外匯管理體制、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等極為原則的規定,《外匯法》至今未能出臺。外匯管理法律體系以行政法規、規章為主體,其好處是便于通過修訂現行規定的方式調整外匯管理制度,但是在表彰外匯管理重要性、保護公民與法人基本權益、與現有監管法律銜接等方面則存在不足并受到一定制約。

1.2 新形勢的要求

1.2.1 WTO與IMF規定對外匯管理立法提出新要求

近期,美國國會委員會通過兩個議案,其主要內容是:如果一個國家貨幣的匯率在被認為有“根本性偏差”后未進行重估,則可以對該國實施反傾銷懲罰。這實際上是入世以來,我國外匯管理直接或者間接受到的WTO 有關協定的壓力。6月15日,IMF通過的《對成員國政策雙邊監督的決定》,貨幣操縱的認定原則是無須一國是否故意,只要其政策造成了“基本匯率失調”或者“經常賬戶長期巨額赤字或盈余”的后果,即構成貨幣操縱。從立法的角度講,必須注意上述動向。

1.2.2 外匯儲備增長對外匯管理立法的新要求

近年,隨著外匯儲備的增加,我國外匯儲備的運用問題成為一個理論及實踐中的熱點問題,對于儲備的管理體制、管理方式、管理目標等,多有爭議與探討。從外匯管理立法的角度,現行《外匯管理法》對外匯儲備并無規定,《人民銀行法》僅規定人民銀行持有、管理和經營外匯儲備,外匯管理條例對外匯儲備問題是否予以規定,以使儲備的管理、運用制度化并更有可預期性,值得考量。

1.2.3 完善資本項目管理規定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及對外貿易、資本流動的發展,在境外從事有價證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交易等資本項目活動越來越多,資金規模不斷擴大,但外匯管理條例中卻沒有體現,應予補充。同時,還應考慮轉變我國以前一貫重流入、輕流出的立法取向,可考慮將監管重點轉向資本項目資金運用的監管。從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現有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配套規章的內容看,我國現行的資本項目管理對流入資金的運用管理尚需進一步加強。

2 新條例較之舊版改善之處

2.1 新條例大大簡化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內容和程序

條例規定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并進一步便利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取消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強制結匯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按規定保留或者賣給金融機構;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按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2.2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規范是新條例修訂的重點內容之一

這首先是為拓寬資本流出渠道預留政策空間。簡化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其次是改革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式。除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以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結匯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資本項目外匯支出國家未規定需事前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原則上可以持規定的有效單證直接到金融機構辦理,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在外匯支付前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最后是加強流入資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后人民幣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并授權外匯管理機關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后人民幣資金的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3 新條例完善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體系

條例一方面在總則中明確要求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機構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還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按照條例的上述規定,外匯管理機關可以全方位對跨境資金流動進行監測。同時,建立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監管信息通報機制。

3 新條例可能存在的風險

在翻閱新條例時,我們不難發現:

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

第十三條: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以上三條就已經很大程度的拓寬了外匯資本可能流出的渠道,不僅產生資本外逃,而且也為短期內國際熱錢攜帶國民財富撤離提供了便利。我國應該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以防止可能出現的國際收支不平衡。還要適當考慮進出口狀況、外債規模、實際利用外資等條件,根據持有外匯儲備的收益和持有成本等狀況維持一個國家的外匯收支平衡。否則,將會造成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增加發生金融危機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

第8篇: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范文

關鍵詞 管理 學生權利 法律問題 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了高校“依法自主辦學”、“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與處分”的權利。高校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職能范圍內自主判斷、自定規章、自主管理的特別權力。在法制事業下如何正視和解決學生管理行為中的問題,是當前學生管理工作者需要認真思考和深入探討的重要課題。

1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問題

1.1學生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問題

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內容和要素,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但在高校與學生的特別權力關系中,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等,學生承擔認可和服從學校管束的義務,否則,高校有權依據自定規則限制甚至剝奪學生的權利,更甚至從根本上改變學生的法律地位。在高校的學生管理規定中大多數規定了學生履行的義務(學生行為規范、應遵守的校紀校規和違紀處理條例等),而很少涉及大學生依法應享受的權利。

1.2學生實體性權利的侵害問題

大學生依法享受的實體性權利包括受教育權、人身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等。高校在學生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動中,侵害學生實體性權利的現象屢見不鮮。

(1)受教育權損害問題。根據《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大學生的受教育權應包括聽課權、活動權、建議權、考試權、學位權、學歷權、擇業權和獲得公正評價權等。

在對學生的教育評價中,高校有些教師受個人利益驅動不恰當地行使教育評價權,使學生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受到損害,具體表現有:第一,在考試過程中營私舞弊;第二,有意抬高學生成績與評價結果;第三,在獎學金、助學金的評比和就業推薦等方面,民主和監督機制不健全。

(2)人格尊嚴權、隱私權等侵害問題。幾乎所有的普通高等學校都在學生違紀處理條例中規定,對在校學習期間發生不正當或結婚者,給予退學處理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這種對大學生婚前和結婚的規定與社會發展和現實之間存在著某種背離,具有明顯的滯后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值得關注與思考。

1.3學生程序性權利的侵害問題

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大學生享有告知權、申辯權、聽證權、申訴權、權和上訴權等程序性權利。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舊的行為方式的慣性及缺乏應有的理論指導和法律秩序,在高校學生管理中很少重視學生程序性權利的保護,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特別是學生違紀事件的處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規范。

(1)目前在我國高校的學生違紀處理條例中涉及違紀處理程序以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內容很少:第一、一般沒有明文規定符合法治精神的申訴舉報程序、調查程序、行政決定程序、執行程序等;第二、權限劃分較簡單,權力和職責沒有明確,這樣在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棄權或越權的情況;第三、現有的違紀條例很少對有效證據的范圍進行規定。第四、在處理做出之前,學生沒有辯解的機會,失去了對有關事實和證據的知情權;第五、很少在條例中明確規定受處理學生的申訴期限、時效,受處理學生的申訴權不能得到保護。

(2)在學生管理的一些重要環節,由于缺乏程序規范和應有的保證制約機制,發生了一些本不該發生的“程序瑕疵”訴訟問題。典型的案例是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侵害其學位權案。學校敗訴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學校對田永做出的退學處理決定并未得到實際執行,侵犯了田永的程序性權利和獲取學位的權利等合法權益。

2大學生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

2.1堅持依法治校,樹立法治精神和維權意識

近20年來,我國教育法制建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先后制定和頒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專門法律、教育行政法規、教育部門規章和一大批有關教育的政府規章,伴隨教育普法、執法、監督等實施活動,我國教育事業已初步走上法治的軌道。依法治教是我國教育行政的重大轉變和發展,它要求各級教育部門和各類學校都要堅持依法治教的方針,進行深入的觀念更新與制度變革。

2.2加強和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學校管理制度

近20年來,我國教育法制建設雖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我國高等教育法規稀少,內容單薄,與法治的要求與實踐的迫切需要距離不小。學校的規章制度必須與國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保持協調性、銜接性,不能與現有的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要保障和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必須從健全制度規范人手,必須以學生是權利的主體、尊重學生的權益、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利為出發點和歸宿,建立一個尊重學生權益的學校制度。

2.3疏通學生權利主張渠道,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實現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權利的主張要素,“有權利必有救濟”,“無救濟就無權利”,得到法律救濟也是學生的一項基本權利。

對權利的確認和保護是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根本宗旨。對于高校內部行政權力的司法審查,不僅在其實際應用時可以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而且勢必對高校管理人員產生一種心理壓力,可以促使他們謹慎地行使權力,規范管理行為,自覺地按法治精神辦事。

參考文獻

[1] 孫建新等.大眾化時代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思考[J].江蘇高教,2006(3).

第9篇: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范文

1、聯社耕地占用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9條規定:“耕地占用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征收”。1987年6月20日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耕地占用稅由被占用耕地所在地鄉財政機關負責征收?!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5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的授權規定,財政部的解釋屬于有權解釋。各級財政機關在征收耕地占用稅時應當遵守,而不能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征收機關,擅自改變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2、xx社房屋租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也就是說,城市房屋租賃行為應當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來管理和規范。任何法律、行政法規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工作,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被告插手城市房屋租賃行為,屬于嚴重的超越職權。

3、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契稅的征收機關是地方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而《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已進一步明確規定“契稅的征收管理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因此,結合實際情況,契稅的征收機關應該為xx縣財政局,而不是xx縣房產管理局。

二、超越職權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處罰發生在2001年5月1日前,應當適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而原《稅收征收管理法》只授予稅務機關對稅款的強制執行權,并未授予其對罰款的強制執行權,被上訴人對罰款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的授權,屬于越權行為。

2、聯社物價局處罰案。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授權的事項,行政機關無權插手和處罰,這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因此,價格法授權被告管理的范圍只能是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違法行為,而不包括經營性收費行為。

《國家計委關于價格監督檢查證辦法使用管理范圍》第四條明確規定:“價格監督檢查證適用于監督檢查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行為”,對原告收取的憑證工本費不在價格監督檢查證使用的范圍之內,被告人員持價格監督檢查證對原告收取憑證工本費的行為進行所謂的監督檢查,明顯超越了法定職權。

《河南省物價監督檢查條例》第二條規定:“價格監督的范圍包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很明顯,憑證工本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那么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被告沒有提供憑證工本費屬于中央定價或者地方定價的證據,應當視為對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其次,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認定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屬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庭審中即使如此辯解也不能作為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再者,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1年7月4日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明確排除了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第四,即使被告現在提供了包括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的地方定價目錄,也因超出了行政訴訟的舉證時限和該地方定價目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而無效。因此《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沒有授權被告對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進行監督檢查,被告依據該條例進行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均屬于超越職權。

三、行政處罰對象

1、xx社工商處罰案。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于體制改革原因,已于2001年3月30日經被告登記更名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但被告在2001年4月16日做出行政處罰時,被處罰人仍然是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被告自己為原告辦理的變更登記,被告不可能不知道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經不存在了。連最基本的被處罰人都沒有搞清楚,就匆忙作出處罰決定,可見被告的處罰是何等的草率和不負責任!

2、xx社統計處罰案。申請人不存在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被申請人對xx縣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道南社)的行為對申請人做出行政處罰,屬于處罰主體錯誤。申請人與道南社在法律上沒有利害關系,被申請人認定兩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根據。

四、執法程序

1、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程序違法。根據規定,受送達人是單位的,法律文書應當由單位負責收發的部門或其法定代人簽收,原告沒有負責收發的部門,被告應當直接送達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送達原告副主任李xx的行為,依法不具有送達的法律效力,應視為沒有送達。

2、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法律文書,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申請人沒有辦公室等專門負責收件的機構或人,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將文書直接送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請人的前任及現任法定代表人均沒有接到被申請人送達的任何文書,被申請人的送達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程序違法。

3、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告知書的處罰內容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機關應當再次告知聽證權利。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與告知書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再次告知義務。

4、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1款第4項,而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的法律條款為該細則的第66條第1款第4項。法律適用屬于行政處罰的重要事項,被告改變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應當履行重新告知義務,被告沒有履行這一義務,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告知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5、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通過金融機構扣劃款項時,應當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但沒有附送,屬于程序違法。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及銀發(1998)312號的規定,被上訴人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前應事先向上訴人送達“催繳稅款通知書”,而被上訴人未履行該義務,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上訴人扣劃罰款應當直接上繳國庫,但寶豐農行營業部提供的扣款傳票卻表明,被上訴人將該款轉入自己設置的帳戶,然后才上繳國庫,被上訴人擅自增加扣款程序,違反了法律規定。

五、處罰額度和規章罰款設定權限

《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

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因此針對遲報統計報表這一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罰限額最高為1000元。被申請人處罰20000元,屬于處罰明顯失當。

六、適用法律錯誤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所謂的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應當適用上訴人行為時的有效法律,而不能適用2001年5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被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xx社統計處罰案:《統計法》第33條條規定:“國家統計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明確規定了制定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機關是國家統計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內的其他機關,因此本案應當依照《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細則》進行處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

3、xx社工商處罰案:“通知”和“答復”是被告上級部門發給下級部門的內部文件,沒有對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對外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的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參照規章,“通知”和“答復”不是規章,不具有參照效力,當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通知”的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但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任何條、款、項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倒是很明確的規定,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管理房屋租賃,就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通知”引用的依據中恰恰沒有,因此,該“通知”屬于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的無效規范性文件。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該規定和辦法均為規章,“通知”和“答復”與上述規章明顯存在沖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這一沖突應當由國務院作出決定或者由兩部門聯合發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無權單獨作出規定。

4、聯社耕地占用稅案:聯社現使用土地1995年之前由寶豐縣化肥廠占用從事非農業建設,后由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補辦劃撥手續用于工業生產,之后將該土地轉讓給聯社。很明顯,聯社不是占用該地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首次使用者?!吨腥A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明確規定:“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备鶕摋l規定,一個地塊只需繳納一次耕地占用稅,也就是說首次占用該地塊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而不是今后通過轉讓取得該地塊從事非農業建設權利的單位都需繳納耕地占用稅;如果都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一次性征收的規定,形成了重復納稅。

七、法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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