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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新方案;美聯儲;消費者保護
中圖分類號:F831 獻標識碼:A 章編號:1003-9031(2009)10-0060-03
一、引言
2009年6月17日,美國政府正式公布了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白皮書,期望以此恢復公眾投資者對美國金融體系的信心。美國政府對導致本次危機的根源進行了反思,并據此提出五大關鍵目標,分別為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建立對金融市場的全方位監管、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不受不當金融行為損害、賦予政府應對金融危機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及建立國際監管標準并促進國際合作。最核心部分為兩項:一是將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打造成“超級監管者”,全面加強對大金融機構的監管;二是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署,賦予其超越目前監管機構的權力。決心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彌補金融體系監管漏洞,將那些曾經處于監管盲點的機構乃至具體業務置于公開監管的框架之下;二是提高對消費類金融行業的監管質量,保護在金融體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三是提高金融監管效果,特別是改革現有的監管機構框架。本文分析了方案出臺的背景,解讀了方案要點,討論了社會各界對方案的爭議,最后闡述了該方案所產生的影響及對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新方案要點解讀
由于缺乏統一、協調的監管機構,任何單一金融監管機構都欠缺監控市場系統性風險所必備的信息與權威,現有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在應對威脅金融市場穩定的重大問題時缺乏必要的協調機制。而功能性監管是對證券、銀行和保險實施重復的分類監管,也缺乏針對金融活動和金融消費者的統一監管和保護。[1]針對現行監管體系的這些缺陷,此次改革的方案要點如下。
1.美聯儲將獲得新的授權。新授權下,美聯儲可以對那些一旦倒閉便可能形成系統性風險和危害的大型金融機構及其附屬機構包括所有大型控股公司和金融企業進行監管,同時還擁有監督金融市場支付、結算和清算系統的權力。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對沖基金、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對于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其監管標準將嚴于其他普通機構,例如實施更高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和更嚴格的風險撥備,限制其高風險投資和過多地提高杠桿率等。
金融市場發展至今,一些大型金融機構的行為,不僅影響到自身的存續和發展,而且影響到整個金融系統的健康。金融危機的教訓在于,投資銀行在證券化的發展下承擔了類似商業銀行的角色。在信貸證券化出現后,證券業和商業銀行業務很難劃清界限,分業監管在高度發展的金融體系中難以有效實施。而使金融業重新回到完全分業經營狀態,既不現實,也不符合現代金融發展潮流。解決弊病的方法是對混業經營新局面強化跨行業、領全局的系統風險監管。
2.全面監管金融衍生品的場外交易,增強衍生品市場的透明度和有效性。首先,出售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y,ABS)的機構必須向購買者提供更為詳細的產品信息,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所購產品所涵蓋的投資內容;其次,對于每份售出的ABS打包產品,出售方需保留至少5%的份額,即在損失發生時承擔至少5%的損失,對于這部分產品的風險對沖操作也將受到嚴格限制;最后,負責發貸的機構員工及承銷商不能一次性獲得績效獎勵,而是逐漸收取報酬,一旦相關貸款出現違約,則其報酬也相應減少。
3.計劃創立一個新的消費者保護機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該機構在信用卡、儲蓄、房貸等銀行交易中保護消費者利益,防止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次貸危機暴露出舊的監管體系對消費者與投資者保護不足。投資者對復雜金融衍生品的構造與風險理解不足,從而只能被動依賴外部獨立評級機構提供的信用評級去購買金融產品。次級抵押貸款借款者沒有充分認識到可調整利率貸款一旦利率重設后可能帶來還款壓力劇增的風險,從而陷入了“掠奪性貸款”(Predatory Lending)圈套。破解這一難題的要領,就是將目前分散在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聯邦貿易委員會等機構的監管職權集中到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CFPA)。該署將擁有與負責監管銀行健康的監管機構同樣的權力,包括規則制定、從事檢查、實施罰款等懲戒措施。CFPA還有權制止那些“不公平的條款和交易”,并對相關違規公司實施處罰。此外,新機構還有權改革美國的抵押房貸法律,確保消費者獲得清晰全面的信息,并了解各種抵押貸款產品的風險和收益狀況;要求所有放貸人必須向借貸人提供標準、簡單的貸款合同,應用簡潔的語言讓消費者明白其投資決定的真實后果;對于那些條款復雜的貸款要進行嚴格的審查。
4.賦予政府應對金融危機所必需的政策工具。為了避免政府為是否應救助困難企業或讓其破產而左右為難,方案擬建立新機制,使政府可以自主決定如何處理發生危機、并可能帶來系統風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但要求美聯儲在行使緊急授權、提供資金救援陷入困境的銀行之前,須獲得財政部長書面許可。
5.提高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和改善國際協作。在金融全球化時代,風險可以通過貿易、投資甚至心理等渠道進行跨國傳遞,一個國家的金融系統出了問題會影響到其它國家金融系統,因此國際監管合作至關重要。依靠每個國家單獨的金融救助很難及時遏制危機的傳遞與擴展,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對全球金融市場的聯合監管,以及各主要國家間的危機救援,是抗擊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必然選擇。美國金融控股公司大多是跨國機構,對這些機構實施接管、破產和清算需要緊密的國際合作。具體舉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產品監管規定,在對大型跨國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方面簽署跨境協議,以及與海外監管機構進行更好地合作。
三、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新方案存在的爭議
奧巴馬的改革方案,引起美國經濟社會兩方面的廣泛爭議:一是對于美聯儲監管職能的過分授權;二是過度監管可能帶來的消極后果。[2]
(一)對于美聯儲的監管職能是否存在過分授權
美聯儲的低利率政策引發了美國房地產泡沫,進而釀成金融危機。美聯儲過去未成功擔負起銀行控股公司監管者的角色,干預房地產泡沫和阻止次貸危機的發生,對于金融危機的爆發難辭其咎。再擴大其監管權限,必然招致反對意見。同時,擴大美聯儲監管權限會影響其作為中央銀行的獨立性,與美聯儲保持低通貨膨脹的目標發生沖突。此外,美聯儲和財政部必要時可接管大型金融機構的規定將加大道德風險。一方面,大型金融機構可能不再關心風險、效率與效益;另一方面,中小金融機構則可能拼命想做大企業,以求達到“大到不能倒”的境界。規模足夠大的金融機構,由于有政府撐腰,可在市場上取得不公平的地位,享有在資金借貸的成本和規模上的優勢待遇,不會有徹底破產的風險,從而違背自由和公正、公平的市場經濟原則,最終傷害金融市場和整體經濟的運行。
為了形成制衡,政府將設立一個由美國證監會(SEC)、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聯邦住房金融管理局(FHFA)及其他銀行監管機構所組成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FSOC)。該委員會的主要功能是甄別哪些金融機構的規模和全球業務的復雜程度已經“大到不能倒”的規模,并建議監管機構對其實行更嚴格的監管。然而,該委員會無權反對美聯儲做出的決定。
(二)過度監管是否會帶來消極后果
金融監管是一柄“雙刃劍”。金融監管雖有助于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金融危機,確保金融和經濟安全,但監管過度則會扼制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力和金融體系效率,形成新的尋租空間,降低金融消費者的福利水平。有人擔心方案實施后,一些不必要的監管會使已經遭受危機重創的美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一步喪失活力,從而削弱美國金融體系的國際競爭力。
由于衍生品市場最容易成為金融危機的發源地與放大器,如果衍生品市場能夠因此得到規范,重復衍生的現象能因此得到規制,將有助于降低未來金融風險。針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監管改革糾正的正是目前最突出的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相脫節的問題。然而,如果矯枉過正,可能會影響未來抵押貸款及其它貸款的融資流。如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設立雖然受到多數消費者歡迎,但許多金融企業則明確表示反對。他們認為,改革會限制其盈利空間,使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對此,索羅斯認為政府不應從放任市場的極端,轉變成過度監管的極端。并提出了美國金融改革應遵循的三個原則:防止經濟泡沫過大,控制信貸流通程度,重新定義市場風險。
四、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新方案的影響與啟示
(一)美國金融監管新方案的重要影響
奧巴馬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表明了美國政府堵塞監管體系漏洞、完善監管機構框架、重建美國金融業穩定機制和全球信賴基礎的鮮明態度,其對美國乃至全球金融業及經濟發展都將產生深遠影響。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不僅著眼于本國,而且旨在推動制定更高的全球性金融監管標準,以確保全球金融監管標準與美國實行的監管高標準相一致。作為金融市場最發達、金融監管制度最完備、金融創新最活躍的國度,在很長一段時期內美國都是發展中國家效仿的榜樣。特別是在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等國際經濟組織和本國精英的大力推崇下,美國的制度和方式已成為發展中國家建設本國金融市場和金融監管體制的典范。盡管次貸危機動搖了投資者對美國金融業的信心,但由于美國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其改革措施自然也受到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國金融當局的高度關注。
在美國推出金融改革方案兩天后,即2009年6月19日,歐盟峰會便響應美國通過了一項改革方案,擬成立一個名為“歐洲系統性風險管理委員會”的新機構,負責監測整個歐盟金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及時發出預警并在必要情況下提出應對建議。與此同時,歐盟還將成立主要由成員國相關監管機構代表組成的三個監管局,分別負責加強成員國在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監管方面的協調。
(二)對我國金融監管的重要啟示
奧巴馬方案雖然是針對美國金融業的監管改革安排,但對我國的金融監管也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
1.監管方式應適應市場的變化。任何一個國家的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發展與開放的階段相適應。沒有永恒不變的最優制度模式,而正是由于經濟和金融業的迅速發展才促使金融監管體制不斷改革。無論監管體制如何選擇,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杜絕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的真空,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混業經營是金融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的必然結果。金融危機的爆發表明,在金融業高度混業經營并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分業監管的制度安排無法有效監管金融市場,甚至有可能因為其內部的協調和分工不明確而延誤化解金融風險的有利時機,致使金融體系風險進一步累加形成系統性風險,最終釀成危機。在混業經營條件下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雖然力度不足,但已經實實在在觸及了該問題。從我國現實情況看,目前中國涌現出越來越多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混業經營方興未艾,如果我們不能順應形勢革新求變,仍然固守“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必然會引發風險及導致錯配,無法實現金融穩定運行的監管目標。
2.金融監管中應注重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對金融產品的持續購買能力和日益增長的、多樣化的金融消費需求,是推動金融總量擴張和金融結構優化的不竭動力。金融監管只關注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而忽視了對消費者利益的切實保護,可能挫傷消費者的金融消費熱情,使金融業發展失去廣泛的公眾基礎和社會支持。目前,中資銀行消費信貸發展迅猛,信用卡發卡量快速增長,信貸消費的安全與金融穩定緊密相連。因此,必須對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市場實行嚴格監管,確保其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費者能夠獲得充分的有關金融產品與服務信息。奧巴馬方案中建立專門的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的措施,值得我國借鑒。■
參考文獻:
金融監管制度缺失或其失靈,是國際金融危機爆發的一大原因。為防止再度發生類似2008年的國際金融危機,西方國家紛紛研究應對策略,并從體制上進行改革。西方國家的經驗,對于我國金融行業健康發展,以及對于我國宏觀經濟穩定運行,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和重要啟示。本文在借鑒西方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改革與創新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基本思路。
【關鍵詞】
金融監管;西方經驗;金融改革;體制創新
金融危機是指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與地區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標的急劇、短暫和超周期的惡化,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突發性并且可控性程度很差。金融危機一旦發生,就會危及經濟的正常發展,引發波動,使經濟增長受到巨大的打擊,讓消費者對于經濟預期產生悲觀的情緒,甚至有些時候會引發社會動蕩,破壞社會穩定,造成無法估計的天價損失,從而這也使得金融危機的爆發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與研究。
金融危機的爆發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必然有著其爆發的導火索和錯綜復雜的內在根源。縱觀近些年來發生的金融危機情況,特別是2008年爆發的美國由次貸危機引起的金融風暴,不難看出,危機爆發的成因與金融監管的失職有著密切的聯系。金融監管沒有很好地發揮其應有的風險防范作用,甚至在某種程度上由于監管真空與監管死角的存在為金融風險的蔓延提供了傳播渠道,最終釀成給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巨大損失的金融危機。金融危機的深刻教訓和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必然要求促使我們去探究更加有效的金融監管,加強金融機構管理和金融風險控制,讓作為現代經濟核心的金融在有效的監管中最大功效地發揮其推動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積極作用。
一、西方國家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經驗
金融監管的缺失,一直被認為是金融危機爆發的主要原因之一,西方國家在對國際金融危機進行反思的同時,也著手于金融監管機制的改革,其改革的主要經驗有:
(一)采取統一金融監管模式
美國汲取本次金融危機的教訓,已開始強化美聯儲的金融監管職責,賦予美聯儲更多的監管實權,將審慎監管的職責明確授予了美聯儲,使其成為一個專門金融監管機構。由此來看,統一金融監管將是未來監管模式發展的趨勢。
(二)在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建立有效協調機制
缺少有效的協調機制導致了2008年次貸危機迅速蔓延成國際金融危機。早在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前,2004年度IMF的研究報告就指出,隨著金融全球化的加深、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現有的分業監管模式已經難以滿足金融行業發展的需要,因此為了避免再次發生這樣金融危機,各監管機構的有效協調十分必要。
(三)擴大監管范圍,提高監管標準
由于金融創新活動的監管不足,使得金融創新產品帶來的風險沒得到很好的監控。因此,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在對本國監管體制改革時達成了共識,即有必要將金融創新活動納入嚴格監管的范圍之內。
(四)加強國際間金融監管的協作
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導致一國的金融危機隨時可能演變為全球金融危機。為避免再有類似的情況出現,西方發達國家一致認為,加強各國金融監管協作十分必要,尤其是信息溝通方面需要進一步加強,這將成為控制金融風險的一項重要手段。
二、西方國家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模式,經歷了由初級階段的混業監督管理――發展階段的分業監管――發達階段的混業監管的發展過程,這一漸進過程標志著西方金融業正向更高的層次發展推進。且在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過程中,西方國家非常注重金融法制建設,注重培育金融市場,與此同時,為了順應金融業的跨國界運行,積極參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這些經驗做法,對于我們國家的監管制度都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一)我國金融業應該從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
混業經營的益處是一方面能夠提高金融市場資源的配置效率,降低金融市場風險,可以使商業銀行的業務多元化發展,利用內部補償機制來穩定商業銀行的效益。另一方面這也有利于穩定發展我國的證券市場,銀行介入了證券市場,能夠從一定程度上改變證券市場投資資金與投機資金的對比,大大降低證券市場的投機性;銀行還可以通過其較為理性的投資活動影響其他各類投資者,改變這些投資者的短期投資行為,促使證券市場在平穩中發展成熟。最后,混業經營有助于完善我國央行的宏觀調控機制。銀行介入證券市場使得央行施行的宏觀貨幣政策效力逐步增加,同時也會擴大我國證券市場的容量規模,使得央行的公開市場業務能夠較好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建立科學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必要前提與基礎。雖然我國近年來在金融領域的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仍不能適應新形勢下金融全球化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們需從兩個方面人手:第一,加快完善我國金融立法。要對《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原有金融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進一步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第二,嚴格金融監管機構執法。從維護金融市場安全的角度出發,強化金融監管執法力度,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嚴格執行市場準入、市場交易和市場退出的相關法規,建設良好的金融市場運行軟環境。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也在不斷的健全和發展,無可厚非,其運行效果明顯,監管方式不斷趨于專業化,監管效率不斷提高,監管框架也不斷趨于統一化,使得我國貨幣制度和貨幣策略不斷趨于完整。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場下,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還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體制上存在的問題比較明顯。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探析現階段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多種經營的沖擊
所謂的多種經營,就是指混業經營,也就是說一個企業主體開展業務金融業務種類比較多,涉及到證券投資,銀行業務,信托業務以及保險業務等。這種混業經營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場的促進下,呈現出不斷發展和壯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現階段我國實行的是分行監管體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業基礎上的,以健全分行監管體系的方式去實現對于混業經營的管理,顯然金融制度比較滯后,必然導致出現監管效率低下,失去實際作用的結果;假設以多種監管部門聯合監管的方式去實現管理和控制,將使得監管出現重復和錯位的問題,監管效率同樣處于低下水平,還使得監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資金融的挑戰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中國金融市場越來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場的趨勢越來越明顯,這無疑使得很多的國際跨國金融機構進入到我國金融市場,一方面不斷豐富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產品和服務的同時,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國金融產業面對著巨大的壓力和挑戰。由于國外金融機構和企業其金融經驗多,產品和服務意識強,對于風險的把握能力優越于我國金融機構,其在經營理念,管理方式,風險控制方法上都遠遠超過我國企業。反過來看看我國的金融主體,其經驗不足,風險控制意識不強,經營能力不足,難以創新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局面。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內的諸多問題
詳細來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在于;其一,宏觀監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監管執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確,使得其監管效率處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現的監管目標和監管方式的不吻合問題。尤其是我國現行的分行監管模式使得金融監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會分管各自為政,缺乏有效的聯系和溝通,業務交叉情況普遍存在,監管責任嚴重缺失,導致監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監管方式單一化,監管內容局限性很大。一般來講,我國會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實現對于金融市場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監管的權威性大大缺失,出現隨意性強的特點。再者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上來講,我國監管都是以市場準入和市場經營為主要內容,嚴重缺乏企業經營狀況和退出市場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最后,從監管的范圍來看,其將主要精力集中在商業銀行,缺乏對于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其三,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說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還很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于;缺乏產業基金,私募資金的法律法規,現行法規細節內容不多,多為籠統的內容,可操作性不強,缺乏時代感,難以有效的處理經濟轉型期間的新問題。很明顯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水平還處于低下水平,在監督和管理能力上還欠缺很多,難以實現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之間的關系越來越相互依存,這樣的關系使得金融市場面對的情況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監督工作面對著更加復雜的實際情況。
二、如何在經濟轉型期間實現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健全
在經濟轉型期間,如何有效的實現金融市場的運行,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規避,是現階段金融監管工作的重點所在。對此,我們應該一方面不斷探析自身金融監管體制健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采取對應的措施去解決實際問題,保證不斷實現監管體制的調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積極借鑒國外在經濟轉型期間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驗和教訓,不斷夯實自身金融將官理論體系基礎,如美國的《多德—弗蘭克法案》和歐盟的《巴塞爾協議III》。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好金融監管體制的構建工作:
(一)詳細確定改革目標,明確落實改革責任
在經濟轉型期間,強化金融監管工作,實現宏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需要將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對此,我們需要明確自身改革目標,以實現金融市場公平,公正,有序發展,最大限度的規避金融風險,保證金融效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詳細來講,我們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斷開展自我金融監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學的指標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實際的改革切入點,以不斷健全改革目標的內容,實現改革體系的全面建設;其二,以崗位責任制實現改革責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門主體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的職權,保證其各司其職,做好金融監管工作,以落實改革責任,達到改革效果;其三,樹立正確的監管觀念,以鮮明的時代特點,國際化的經營管理方式去實現金融體制的創新,保證找到最適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監管體系,形成危機預警體制
進一步完善我國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結構,建立金融危機預警機制。在此過程需要注意的是將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監管主體地位上,實現對于系統性風險的監督和控制。對此,我們需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其一,強化資本監管,實行動態資本撥配制度。一般情況下,在資本資源處于不斷擴張的狀態下,作為金融市場主體的金融機構往往需要大量積累自身的資本,以最大限度的滿足市場的需求,實現金融市場的經濟效益;在經濟不斷衰退的時期,需要不斷減少資本數量,以面對多變的市場環境。也就是說,需要結合市場環境的情況,去界定自身監管的重要方向和內容,從而保證其監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斷建立高、中、低三層預警體系架構,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區別對待。一般情況下,建議以全球性,全國性和區域性的金融風險分類的方式去對于各種風險進行界定和詮釋,并針對不同分類采取對應的風險監測和預警措施,在此基礎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保證以有效的科學技術對金融風險進行分析和預測,提高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三)創新監管體制,探索改革路徑
結合目前金融監管的分業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顯然現階段實行的分行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監管工作處于真空和重復的狀態下,難以發揮出監管的實際功效。對于這樣的問題,我們應該在經濟轉型期間高度重視,不斷結合自身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實現監管體制的不斷創新,實現改革路徑的探索。我們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機制,實現彼此之間的有效溝通和聯系,以漸進的方式去實現對于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方式的調整和改善。這是因為結合我國目前的發展情況,以統一的金融市場監管模式去開展監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實際情況的任務。其二,不斷擴展金融監管協調的內容,健全金融監管方式,實現以行政,經濟,法律手段三位一體的管理方式,保證管理方式的多樣化發展;其三,統籌兼顧,合理的協調央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各自的職能,使得其各司其職,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充分發揮其作用,避免職權上的沖突和重復。
(四)注重監管國際化,形成風險控制合作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金融風險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問題,其運行機制的形成不是一個國家的金融市場其主導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的關系。也就是說,在實現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過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國際上的資源,開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從而實現金融防范體系的構建。詳細來講,要求必須建立全球范圍內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運行機制,要達到這個要求就必須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其他國家先進的管理經驗,預防出現全球性的金融風險。做好這個方面,需要我國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跨境監管,有效地對跨國集團的經營進行監管和風險跟蹤。加強國際之間的金融監管合作能夠提高我國在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地位。
三、結束語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系:改革計劃;次貸危機;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0.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8)04-0006-03
在次貸危機的重壓下, 美國財政部長保爾森于今年3月31日向國會提交了一份全面改革金融監管體系的計劃。這一改革方案對美國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所形成的金融監管體系做出了重要調整,提出了短期、 中期和長期的建議, 以整合聯邦監管部門。 筆者認為,此改革方案若被批準實施將有助于美國盡快從次貸危機的泥沼中脫身,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也富有啟示。
一、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計劃的背景:現存體系的缺陷及次貸危機
美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是基于權力分散制衡理念建立起來的, 其最大特點是存在多種類型和多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應該承認,美國的這套監管體制確實在歷史上支持了美國金融業的繁榮。然而,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和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及金融市場之間產品創新的發展、 交叉出售的涌現和風險的快速傳遞, 這樣的監管體制也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一些問題, 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是多頭監管、監管重復和監管空白同時并存。一方面,監管體系不僅機構眾多、 職能不分, 而且權限互有重疊,相互扯皮,存在競爭關系、監管標準不一致,規則描述過于細致的問題。例如,當前有多個部門負責銀行業的監管。監管部門為了獲取更多的監管對象,存在放松監管要求的動機。另一方面,隨著金融市場不斷發展,監管領域里的空白不斷增多。由于銀行業的監管分散在5個聯邦機構中, 監管對于市場的反應緩慢和滯后, 沒有一個聯邦機構擁有足夠的法律授權來負責監管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整體風險, 風險監管無法得到全方位的覆蓋。同時,對沖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控制的資金龐大, 是國際資本跨境流動的主要形式,也是投資結構性產品的主力,但卻處于監管真空區。此外,監管部門掌握的信息滯后于金融機構,當采取政策干預時,政策都事前被市場參與者所了解、預期,達不到預期效果。
這種監管體制表面上看起來每一業務領域都有專職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但在當今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下,金融機構多種業務交叉,金融創新業務往往同時涉及銀行信貸、證券、保險、投資銀行等多個業務領域, 單一領域的監管往往使交叉領域出現監管真空,特別是對于涉及系統性、全局性的問題缺乏有效監管和協調,導致監管缺失和效率低下。輿論普遍認為,美國在全球金融市場密切相連的情況下,這種監管體系正在導致美國的資本市場日益喪失全球競爭力。并且,金融監管的混亂導致了近年來抵押貸款的過度增長,并引發了次貸危機,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
二、美國金融監管體系計劃改革的特點:向目的導向的監管方式轉變
美國財政部此次提出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短期和中期的改革建議, 并提出了長期的概念化的最優監管框架。
1. 短期的改革措施是向中期和長期最優監管框架的一種過渡。 短期的建議主要集中在針對目前的信貸和房屋抵押市場,采取措施,加強監管當局的合作,強化市場的監管等。具體包括:(1)成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 監管機構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貨幣監理署、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儲蓄機構監管辦公室;(2)成立一個新的聯邦委員會,加強對房屋抵押貸款發起的監管;(3)在聯儲流動性提供方面,通過現場檢查和聯儲決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給聯儲的信息必須充分。
2. 中期的建議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國金融監管制度中的重疊,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重要的是,在現有監管框架下,使得某些金融服務行業,如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的監管體制更加現代化。 具體包括:(1)廢除聯邦儲蓄章程,將其納入國民銀行章程,這個過程應該在兩年內完成;(2) 研究聯邦儲備銀行角色的變化;(3)聯儲應當承擔支付清算系統的主要監督責任, 有權設計對于金融系統非常重要的支付清算系統,全權負責制定監管標準;(4)在財政部下成立國民保險辦公室, 負責監管按照聯邦保險章程從事保險業的公司;(5)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合并,對期貨和證券行業提供統一的監管。
3. 長期的建議是, 向著以目的為導向的監管方式轉變。設立3個不同的監管當局:(1)負責市場穩定的監管當局,由美聯儲擔任該職。美聯儲將被賦予監管整個金融系統的權力,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公司等,并有責任和權利獲得適當信息,披露信息,在監管法規的制定方面與其他監管當局合作, 為了整體金融市場的穩定而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和行動, 以確保整體金融市場的穩定。 這將是聯邦政府的監管部門首次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行監管。 美國財政部建議由美聯儲擔任該職。(2)負責與政府擔保有關的安全穩健的審慎金融監管當局。 新審慎金融監管當局可以承擔目前的貨幣監理署和儲蓄機構監管局的責任, 并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職責。(3)負責商業行為的監管當局。 商業行為監管當局應當為金融公司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出售其產品和服務方面,提供和制定適當的標準。 這樣的監管方法可以在增強監管的同時, 更好地應對市場的發展步伐,鼓勵創新和企業家精神。在這個監管框架下,除了以上3個監管者,還有另外兩個監管者,一是聯邦保險保證公司,二是公司財務監管當局。
美國財政部建議采用以目的為導向的監管方式, 認為這種方式代表未來最優的監管框架。 相比原則導向監管區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的分業監管模式, 以目的為導向的監管注重監管的目標,不再區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幾個行業,而是按照監管目標及風險類型的不同, 將監管劃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著眼于解決整個金融市場穩定問題的市場穩定監管; 第二層次是著眼于解決由政府擔保所導致的市場紀律缺乏問題的審慎金融監管;第三層次是著眼于和消費者保護監管相關、 解決商業行為標準問題的商業行為監管。 三個層次監管目標和監管框架的緊密聯系, 使監管機構能夠對相同的金融產品和風險采取統一的監管標準, 將大大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三、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計劃對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啟示
1.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必須與經濟金融的發展與開放的階段相適應,應采取漸進式改革方式,同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 我國未來的監管體系應當是開放式的,能夠不斷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進行調整。 監管要從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與發展出發, 改善監管而非單純地增加監管和增加干預, 任何監管理念和監管框架都應該隨著金融市場的變化而不斷地調整和發展。 這是防范風險和鼓勵創新都需要的選擇, 不能使監管模式過多地受到某些過時規則的束縛。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目的, 應是尋求有效監管和金融創新的動態平衡。不管監管體制如何選擇,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 不能在整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 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的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2. 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當前我國實行的“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制是在上世紀末針對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參照美國的監管體系建立起來的, 它在分業經營體制下強化各自的監管責任, 對提高監管效率有其積極意義。但是,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集團化的發展, 分業經營的界限也正在逐漸模糊,在混業經營趨勢下,其弊端日益暴露, 對于交叉業務領域的監管, 各監管部門之間不但缺少有效協調, 反而存在利益博弈現象,各監管機構爭權力、推責任的情況嚴重存在。特別是在現代金融活動全球化、交叉化、信息化的情況下,金融體系的監管和穩定,需要系統性的考慮和迅速的應對。分業監管體系對于涉及系統性、全局性問題的監管、 救助和調控等往往難以形成迅速有效的應對, 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巨大。“一行三會” 的監管體制也使得監管機構和人員不斷擴張,監管運行成本膨脹,監管效率下降。 在當前我國金融領域系統風險越來越明顯、 金融監管不到位等問題越來越突出的情況下,我們須未雨綢繆,認真檢查并及時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防止出現漏洞。
因此,為了提高監管效率,我國必須適時推進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 以適應金融混業經營和全球化趨勢對統一監管的需要。當前“一行三會”之間的聯席會議機制沒有達到及時協調的目標,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時機開始成熟,可以開始做一些局部調整、框架設計等前期的準備工作。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不要在發生危機之后才出現真正的進展。 具體設想是:(1)短期而言,借鑒美國的改革模式,在保留現有“一行三會”的同時,建議國務院成立強有力的下屬金融監管協調部門作為一種過渡機構, 建立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 來平衡調節各監管機構的功能和紛爭,對所有金融業務進行監管,而不是將現有的所有金融監管機構統一起來。這樣既可以將證券、銀行、保險業務的獨立監管職能有效地協調起來,又可以避免機構過于龐大而導致效率缺失。同時,成立下屬金融決策咨詢委員會,負責金融戰略、規劃制訂,審核監管執行情況, 下設若干個專業委員會(非常設機構)。(2)從長期來看,應將“一行三會”合并成一個機構,統管金融監管,執行功能監管,強調金融穩定、化解金融風險的目標,不對具體業務進行監管。
3. 科學劃分監管職能,轉變監管方式,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一是科學劃分監管職能,確定對不同金融機構的主監管人,強化聯合監管力量,加強對跨市場金融產品和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監管。二是轉變金融監管方式,實現由合規性監管向審慎性監管轉變,由事后監管向全過程持續監管轉變, 由單一監管向全方位監管轉變。
4. 夯實金融監管的微觀響應基礎。一是建立金融機構穩定的資本金補充機制和不良資產沖銷機制,加強資本充足率約束,限制商業銀行風險資產的過度擴張,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建立危機救助和市場退出問責制。 二是加強有效金融監管的微觀制度性建設, 建立健全金融企業內控機制和對違規者的追究機制, 建立對金融企業市場化的正向激勵機制和對金融風險的及時校正機制。 三是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 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金融會計準則,完善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科學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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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金融監管 XBRL 信息系統集成
信息技術在金融業中廣泛、深入的運用是近年全球金融業發展的重要特征。金融電子化和網絡化的發展給金融監管體系、理念和具體監管操作都帶來了嚴峻的挑戰。本文從信息技術發展的背景和金融混業經營大趨勢出發,結合我國金融電子化和網絡化現狀,分析金融電子化和網絡化對金融監管的影響,并構建基于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 Language,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格式的新一代集成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框架。
一、信息技術發展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對于金融監管來說,信息技術的發展所帶來的金融電子化和網絡化,既給金融監管的發展提供了有利機會,同時也使金融監管面臨著新的挑戰和困難。
1.信息技術發展對金融監管的有利影響
信息技術的進步為金融監管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契機,隨著大容量存儲設備的應用,網絡化使獲取金融業務數據更容易,數據內容更完整,這有利于金融監管部門對數據進行分析和整理,也為金融監管者提供了分析數據的便利。總之,信息技術的發展使信息收集、傳輸和處理更為方便,計算機和網絡的發展帶動了監管的電子化、網絡化,從而使計算機和通信網絡從空間、時間上為決策者提供大量信息,這無疑提高了金融監管效率和信息的準確性,降低了監管成本,所以信息技術的發展使金融監管更便于對銀行進行非現場監管,充分利用計算機的運算能力進行金融風險的分析和預警。
2.信息技術發展對金融監管的負面影響
銀行信息化和網絡化,帶來了銀行虛擬性的特征,它能突破現有的監管體系,增加金融風險的放大效應,使風險具有技術含量高、隱蔽性強的特征。具體表現為:
(1)風險的擴散速度快:高科技的網絡技術具有的快速遠程處理功能,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務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持,同時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風險的擴散速度。
(2)風險的監管難度高:電子銀行的業務及交易過程是在網絡上完成的,交易的虛擬化使金融業務失去時間和地理限制,交易對象變得模糊,交易過程也更不透明,金融風險產生的形式更趨多樣化。
(3)風險交叉傳染的可能性大:傳統的金融監管可通過分業經營、提高市場準入規則、設置市場屏障或特許方式,將風險隔離在相對獨立的領域。而電子銀行削弱了傳統銀行金融監管的這些屬性,使監管的物理隔離有效性大大減弱;金融業客戶間的相互滲透和交叉,使金融機構間、國家間的風險相關性日益加強。
(4)金融危機的突發性和破壞性大:一些超級金融集團利用國際金融交易網絡平臺進行大范圍的國際投資與投機活動,這些集團了解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能利用法規差異逃避金融監管,加之擁有先進的通訊設施和巨大資金,有一定能力操縱市場轉嫁危機,這些都加大了金融危機爆發的可能性和突然性。
上述信息化條件下銀行風險的四個特征,對金融監管的不利影響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電子化后的金融業務流程出現了變化,一些傳統的手工業務流程被計算機程序所代表的自動化流程所代替。與以往相比,金融系統在金融電子化和金融網絡化的背景下衍生出許多新的風險,金融危機的擴散速度呈加速的趨勢,金融監管更加困難。
其次,信息技術促進了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產品越來越虛擬化,金融衍生產品和網絡虛擬貨幣開始出現和應用。對于這些隨著信息技術發展而產生的金融創新產品如何進行監管,在監管法律、準則和行動上仍還處于被動甚至空白的狀況,這使金融監管遠遠落后于金融的發展。
第三,信息技術帶來了金融業組織機構的變革。金融企業的組織結構越趨扁平化和一些全新的虛擬組織機構的出現(如網上銀行、網上證券公司等),都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新的難題。
二、基于XBRL的新一代集成化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框架
金融電子化和網絡化的發展,使金融組織機構扁平化和金融數據大集中成為當前金融發展的趨勢。從金融監管的角度看,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是實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的分業監管。它們是金融監管信息使用的主體。另外,作為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承擔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對于金融監管信息也有需求;社會上其他機構或個人也可能有使用金融監管信息的需求。目前,各金融監管機構都在建立自己的監管數據庫和信息系統,這一方面造成了重復建設;另一方面,如果金融機構實行混業經營,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就有可能對被監管對象進行重復監管和重復數據準備。以上兩點都有可能提高金融監管的成本。另外,建立各自的數據庫,其數據格式可能存在不一致,難以實現金融監管中的相互協調和信息共享,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
綜上所述,在金融電子化和網絡化的發展的形勢下,為克服目前金融監管中的弊病,需要構建一個新一代的集成化金融監管信息系統。
1.關于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 Language,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
XBRL是構建新一代集成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核心技術之一。XBRL的全稱是“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即“可擴展商務報告語言”,是XML(extensive makeup language,可擴展標記語言)語言在財務報告信息交換中的一種應用,是目前應用于非結構化信息處理,尤其是財務信息處理的最新技術和標準。XBRL是一個開放的、平立的國際標準,是進行實時準確、有效與高性價比的金融與商業報告數據的電子存儲、操作、復用與交換的標準,它使信息的變得更加透明。
XBRL是目前應用于非結構化信息處理,尤其是財務信息處理的最新標準和技術,是在網絡環境下金融信息的一種標準化標記語言。在我國,證監會、上交所和深交所一直都非常關注信息技術的最新發展。中國證監會從2005年10月開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電子化規范”標準的制定工作,于2003年底經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批通過,該標準最終確定采用XBRL的技術規范,充分利用XBRL良好的擴展性,達到與國際接軌,進行數據交換與共享的目的。
作為一種以XML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標記語言,XBRL繼承了XML所擁有的所有語言優勢,其特點有以下幾點:
無許可證限制。XBRL具有良好屬性的開放式技術構架,它使任何財務信息供應鏈上的人都能免費、自由地在不同的軟件平臺上準備、獲得、交換并分析財務信息。
跨平臺使用。由于XML文件可跨平臺使用,使XBRL具有跨平臺的優勢。因而,通過XBRL信息可在不同的操作系統、數據庫和應用軟件之間進行傳輸和交換,XBRL是一種互聯網上企業報告的通用語言。
多種格式的輸出。對同一份XBRL實例文檔,采用不同的樣式表,可生成多種企業報告,所有報告的編制一次性完成,不僅降低了輸入錯誤的風險,保證了數據的一致性,而且減少了重復輸入,提高了報告的編制效率。
搜索快速、準確。XBRL在數據處理方面的效率要遠遠高于網絡上常用的PDF、WORD、HTML格式文件,有利于網上搜索引擎的自動搜尋和過濾工作,達到快速、準確。
2.基于XBRL的新一代集成化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框架
信息系統的集成是指將硬件平臺、網絡設備、系統軟件、工具軟件及相關的應用軟件等集成為具有優良性能價格比的計算機系統的全過程。通常,信息系統的集成方式有兩種方式:基于中央數據庫的集成和基于數據交換界面的集成。前者的集成度較高,系統具有統一的信息模型和統一數據格式的數據庫;后者的集成度相對較低,是系統之間的通訊,即不同程序之間通過接口程序或集成化環境達到交換數據的目的,往往沒有統一的信息模型、數據庫、程序界面和項目視圖。
本文提出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是如圖1所示的一個兼顧基于中央數據庫的集成和基于數據交換界面的集成化信息系統。從整體拓撲結構上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集成化形成了m1n(m個部門的金融信息匯總到統一的一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然后被n個不同金融監管部門所使用)的關系結構,其數據來源是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業務部門,其數據使用者是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其他金融信息需求者。
與現有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結構相比,上述信息系統具有如下優點:
(1)從系統運行成本和效率的角度看,各金融機構通過不同的網絡方式將金融機構部門所需要的數據以統一的數據格式(XBRL)格式,發送到統一的金融監管信息庫;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非現場監管數據可從金融監管信息庫提取,由于數據是集中采集和處理的,這便于實現數據的共享,減少中間環節,降低采集和使用金融信息數據的成本,提高金融信息的使用效率。
(2)提高了金融信息的一致性和準確性,減少金融機構對數據造假的可能性。由于對金融信息采取集中采集和處理,避免了不同金融監管部門對同一金融業務部門金融數據的重復采集,從而可保證金融信息的一致性,另外,在基于集成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金融組織機構(圖2)中,金融信息采集處于金融業務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它可以獨立出來形成單獨的組織機構,專門負責提供金融信息,由于該組織機構處于中立地位,與金融業務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沒有任何的利益沖突,從而可最大限度地保證金融信息的準確性。
(3)從系統靈活性和相應的組織機構變動成本考慮:由于本系統是基于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現狀,因而在實施中具有較低的監管組織變動成本,同時系統又能機動靈活地適應未來金融業務和金融機構的變化。因此,該信息系統具有較好的靈活性。
四、結束語
本文從分析銀行業固有的信息屬性和信息技術發展對金融監管的影響出發,對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技術進行比較詳細的介紹后,提出了一個基于XBRL格式的新一代集成化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框架,比較信服地說明了以新的數據標準XBRL構建集成化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既能適應目前信息技術和金融產業發展的要求,又能應對未來的技術和結構變化,必將顯示出愈來愈大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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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金融監管方式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外部監管,即現場監管和事后監管,這樣的監管方式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缺乏預警的效能,造成一定的監管滯后性。從金融監管手段來看,我國長期實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等手段來進行。基本金融法律與實際工作的要求相差較遠,缺少具體的實施細則,監管難以通過法律手段得到保障。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建議
(一)改進和完善現行金融監管體系
1、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發展迅速,與國際接軌的步伐加快,我國分業監管的體制也越來越暴露出很多弊端,而建立統一集中的金融監管體系是當今的世界趨勢,也是歷史的必然。我國“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系,存在職責不清、重復監管、監管漏洞、監管效率低等問題,應該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體系,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能夠更好地協調各監管機構之間的矛盾,使各機構可以加強溝通,實現信息共享,對監管工作中的重疊部分進行明確分工,從而提高監管效率,減少資源的浪費;對工作中的真空和盲點進行彌補,對金融活動實行無縫隙覆蓋監管。
2、完善金融監管操作過程
首先,通過建立嚴格的“問責制”引入權責對稱機制,強化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市場運作和市場退出三個階段的連續性。其次,通過強化非現場監管,加強銀行監管的完整性。雖然一般情況下,現場監管所獲得的信息真實性較高,但進行現場檢查的成本高、缺乏連續性,相比之下,非現場監管獲得的信息真實性較低,但獲得難度較小,具有連續性。因此,我國應加大非現場監管的力度。具體實施時,應先建立嚴格合理的規章制度,來保證非現場監管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然后還要建立起科學的考評監測系統,利用非現場監管信息對金融機構進行評估分析;最后要通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緊密結合,建立起完整的金融實時監管制度,對各金融機構進行及時的規范和引導。
3、完善金融監管主體自身建設
我國目前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為適應金融業迅速發展的需要,應加強監管主體的自身建設。應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補充監管主體,可建立金融同業公會,借助同業自律補救現有的法定監管不力,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權力的濫用。
(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的配套改革
1、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金融監管工作的有效運行需要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做后盾。金融監管工作人員需要有法律依據對金融機構進行依法監管。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雖然頒布了《證券法》、《保險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但其內容簡單,缺乏細節,操作性差,而且在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缺失,使我國金融監管處于“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境地。因此應盡快制定已經出臺金融法規的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對于一些監管法律缺失的空白地帶,應盡快著力立法,這些法律法規應能夠涵蓋所有的金融業務,具有嚴密性、配套性和協調性。
2、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發展趨勢將日益明顯。因此,金融監管法制的國際化也是高質量的、有效率的監管體系構建的必然選擇。對現有金融法制的不斷修改和補充必須順應國際化的潮流。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遵循世貿組織法制的要求,及時廢、改那些與之相抵觸的規則和制度。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必須建立在學習和尊重世貿組織有關規則的基礎之上,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不僅必須注意金融監管方式、方法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動態,而且應該及時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監管的適應性和效率。
金融監管的國際慣例是我國金融監管制度與國際接軌的重要參照
由于金融體系國際化的不斷深入發展,具有全球影響的金融監管合作機構--巴塞爾委員會所出臺的有關銀行監管的文件,在國際社會形成了重大的影響,其中許多原則和監管規則都得到了不少國家的立法和監管當局的認可和采納。事實上,我國金融監管的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漸接受巴塞爾委員會文件的影響,這種接納具有國際影響的監管制度,是我國監管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監管法制的創制者必須重視對這些重要監管文件的學習和研究,并積極、大膽地借鑒。
監管技術與方法的國際化是有效監管法制生成的關鍵所在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多樣,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任務更為艱巨,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而滋生的紛繁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和產品更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鑒于此,監管主體必須充分重視監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國際化發展。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比較突出市場準入審核、報送稽核等方法的運用,但是,對于現場稽核或利用外部審計、并表監管、市場退出的監管、信息披露、緊急處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以致法規對于這些方法的具體運作都缺乏明確的要求。而美國、新加坡等國的法律不僅賦權監管當局以不需預先通知的核查權,而且對金融機構的財產、資料等有高度的臨時控制權。緊急處理措施在我國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無其他臨時性的緊急處理措施———諸如最后貸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的權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審計、市場退出監管等方法也還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體操作。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不僅必須注意金融監管方式、方法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動態,而且應該及時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監管的適應性和效率。
監管理念的國際化是監管法制國際化的前提條件
我國金融市場正由封閉向半封閉及開放型金融市場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內的金融市場已無法孤立起來,經濟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浪潮勢必借助世界貿易組織機制將中國金融市場卷入其中。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針對政府控制下的封閉型金融市場而構筑,監管視野局限于國內,因此監管法制要適應國際化發展潮流,首先監管法制的重要創制者--監管當局要在思想意識和思維方式上確立立足國內放眼全球的監管理念,即一切監管必須不僅基于國內金融風險,而且要針對全球性的金融風險。監管當局要注意研究國際化金融市場的特點和運作規律,探求針對金融業務國際化、機構國際化、金融風險國際化的監管手段、方法,學習發達市場國家的相關經驗,以彌補傳統金融監管只重宏觀金融管理而無視開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監管當局要在組織機構和人員設置上為監管視野放眼全球創造條件,即應安排專門化的人員和機構來負責國際化監管問題。
積極參與監管國際合作是推進監管制度國際化的重要動力
當今金融監管國際化潮流的一個重要表現是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主要體現在雙邊合作、局部區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層次上。區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響尤為突出。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這既包括雙邊的和多邊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也涵納了全球性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參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有如下積極意義:其一,可以把握當今金融監管法制和技術的發展最新動態;其二,可以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新規則的形成與發展,并有助于反映發展中國家的要求,以使金融監管國際法制更為合理;其三,有助于促進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國際化的積極發展,在國際合作中通過國際社會的壓力和動力來促成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以適應金融監管新形勢的需要。為此,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金融監管,應繼續致力于雙邊和多邊合作與協調,尤其應高度重視反映銀行監管國際合作成就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及其有關文件。這些文件雖然沒有強制約束力,但是它們有助于不同國家改善國內監管,促進不同國家監管當局的相互理解、支持與合作,并為全球化的國際法制之形成與發展奠定基礎。
關鍵詞:金融監管;缺陷;趨勢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8-0149-02
一、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中國現有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
由于中國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主要是針對分業經營,因此在很多方面存在著缺陷:
(一)金融監管缺乏獨立性
依據《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中的監管原則:如果想促使一個銀行監管的有效執行,不僅必須要具有宏觀經濟政策的持續性和金融基礎設施的完善性,還必須具有保護機制的系統性等基本條件。我們不難看出,一個行之有效的監管模式,既要讓參與的銀行機構具有明確的責任與清晰的目標,同時還必須具有執行上的自和充分的資源。但是從中國目前的監管體系上來看,雖然和之前相比更加獨立,但是從總體上講,還遠遠不夠。它主要還是依靠于較少獨立性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金融監管體系的中央銀行,很難不受政府政策的影響,因此在制定政策與履行責任上有時還要聽從財政部門的指令。而且央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又負責金融監管,必然在某種程度上會導致金融監管服從貨幣政策,從而較大地影響了金融監管的獨立性。
(二)金融監管缺乏有效的協調性
從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構成上看,中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四個部門來承擔。因為主要是針對分業經營的監管,因此這四個部門之間還沒有一套科學有效的協調機制。金融監管的各個部門自稱體系,缺少部門之間的聯動協調機制,這樣必然造成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適應差,影響到監管效率,在分業經營的業務交叉處產生監管真空,給被監管對象提供可乘之機。
二、未來中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趨勢
(一)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
完善這種監管體制實際上也就是由行業監管轉向綜合監管。近年來,中國一直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管理體制,對顯露專業監管優勢以及提升監管效率具有明顯效果。但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分業監管體制更偏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審批。這就會導致各監管之間的監管標準出現異同,這樣既會重復監管,使嚴格更嚴格;也會出現監管紕漏,讓松懈更松懈;更易導致員工爭權奪勢抑或推諉扯皮。例如,目前越來越多需要多家金融部門協調監管卻始終統一不起來的“表外業務”,以及無法綜合評估整個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監管機構等等。
隨著中國金融機構混合業經營態勢的發展,交叉、跨業的金融產品以及金融服務日漸增多,各大金融機構的業務關系也日益密切。混業經營不但削弱了分業監管,更對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嚴峻挑戰。
連同分析其他國家的經驗,中國必須將分業監管轉變成統一監管,走金融統一或綜合監管的道路。例如有人所說的合三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為一個監管機構,并在此基礎上設立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亦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后便由此機構統一規劃中國金融行業的發展并且監管中國所有的金融機構。
當然,這種轉變并非一朝一夕便可實現,應以中國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為基礎逐步完善監管體制,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以便更好地促使金融業蓬勃向上發展。
(二)完善金融監管模式: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
完善這種模式實際上就是把專業監管轉換成行為監管。傳統分業監管體制中主要采取按照不同金融機構類型來劃分金融監管對象的機構監管模式。這種模式在相對封閉的金融市場中較為有效,但對如今的功能一體化,業務界限日漸模糊,金融機構便需要轉換為功能監管。即依據體系的基本功能劃分。從這種角度監管,不但可以涵蓋所有金融產品及活動,還能夠有效解決混業經營下的金融創新產品監管歸屬問題。金融監管對象從機構轉為業務不但有利于節約資源,提高效率,適應金融的創新需要,還能及時處理解決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目前,中國正由分業經營到混合經營,因而可以現有的“三駕馬車式”的金融監管基本組織架構為基礎,科學界定和劃分含金融創新產品的金融業務。以功能監管為原則來明確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與監管的范圍,從而達到功能性監管覆蓋金融經營。為更好適應新的混業經營形式,銀監會可轉換為銀監會監管銀行和信托業務,保監會監管保險業務,證監會管證券業務。
(三)完善監管工作方式:由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
完善這種方式實際上就是由行政審批轉向過程控制。長期以來,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和現場監管較受重視,但已經不能適應迅速發展的金融市場和繁多的金融創新產品。因此,由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是實現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并重的現代監管方式轉變的重要步驟。
在中國,金融監管主要是行政審批,控制市場的準入。而風險性監管既不夠完善,也缺乏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正常機制。因此,金融監管重點在于跟上金融機構商業模式的重大變化,否則,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必然會大規模地爆發危機。
分析中國金融發展特點之后,我們認為應把風險監管方面作為工作重心,為化解和減少各種金融風險,還應協調監管制度,改變手段與方法,并且完善風險預警、風險評價、風險化解及風險隔離等機制。這樣才能更好地掌握金融市場的風險,達到預期目標。
為更好地處理可能出現的危機,避免因個別突發事件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甚至金融危機,各監管部分之間要建立健全靈活有效的溝通機制,加強合作與交流。在實際監管過程中,各部門要側重非現場監管,因此健全和完善非現場監管網絡、增加非現場監管的方法,加強對金融機構法人的監管是十分重要的。當然,還要大力加強建設金融誠信檔案,全面系統地了解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以便排除隱患。我們還需完整完善風險指標的體系,多維分析非現場的監管數據,以此提高預警風險的能力水平。
三、結語
隨著美國金融危機的終結,全球經濟復蘇,金融市場必將更加活躍。加強中國金融體系與全球金融體系的聯動性則需更多的擴展國際業務。因此,為使中國監管體制的完善得到更大的發展空間,現有監管體制的改革是必然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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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危機爆發頻繁。根據危機爆發的先后順序主要有1994年底美國奧蘭治縣破產案和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初英國巴林銀行倒閉和法國里昂信貸銀行巨額虧損,1996年底阿爾巴尼亞金融危機,1997年初英國國民西敏士銀行巨額虧損和年中亞洲金融危機,1998年俄羅斯金融危機和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基金瀕臨倒閉,1999年初巴西金融危機,2001年阿根廷經濟金融危機。這些危機往往都有涉及金額大,波及范圍廣,造成的損失嚴重的特點,它們的影響不僅是國內的也是國際的。大量金融危機使金融監管再度成為熱門話題。
按照金融監管所涵蓋范圍的大小,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簡單地說就是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隨著金融創新、金融信息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金融監管的主體和對象日益擴大,狹義的金融監管顯得有些不合時宜。因此,本文對金融監管擬采用一種廣義上的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1]這一定義包括監管的目標、主體、依據、對象和方式等內容,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實踐的抽象總結。
西方國家在國際金融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僅8個主要發達國家在世界1000家大銀行中所占的比例就高達55.5%。,他們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實踐和經驗總結往往代表著金融監管的方向。[2]由于時代背景和經濟金融條件不同,在過去的十幾年中,西方國家的金融監管不管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呈現出一些新的趨勢,很值得我們研究學習。
二、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一)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理論的新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它的發展變化以經濟學基本原理的發展變化為依托。對金融監管理論影響最大的兩大經濟學理論體系是18世紀70年代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的原理和20世紀30年代的凱恩斯主義,它們分別成為金融監管是放任自由還是加強政府干預的理論來源。20世紀30年代以前,斯密的經濟自由主義盛行并占據統治地位,金融監管主要采取放任自由的態度。20世紀30年代到70年代,則是凱恩斯主義獨領的時代,政府普遍對金融活動進行干預。70年代到90年代,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得到“復興”,金融自由化理論也因此大行其道。進入90年代后,隨著大量金融危機的爆發,人們開始審慎地看待金融自由化,并努力從市場調節和政府干預中尋找平衡。
以上分析是對金融監管理論發展的總體評述,不過,任何一個時代都有自己的時代特征,金融監管也不例外。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市場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擁有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完全是指信息供給不充分、故意隱瞞真實信息甚至提供虛假信息。由于信息對于金融交易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信息不對稱還是信息不完全都會導致金融市場交易的不公正的效率損失。以“貸款人——銀行——存款人”這一關系鏈為例,貸款人與銀行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貸款人具有信息優勢,銀行很難確切地知道貸款人的真實狀況和貸款的具體用途及使用情況;而從銀行與存款人之間看,存款人所掌握的信息更不充分,存款人在銀行如何使用存款方面知之甚少,也比銀行更不清楚其存款的去向和被貸款人使用的狀況。這就有可能出現貸款人把風險或損失轉嫁給銀行,銀行也有可能把有的風險或損失不適當地轉嫁給存款人,同樣,在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與債權人之間,也會出現類似情況。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
(二)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實踐的新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因此,考察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必然遇到統一性不足而多樣化的困難。為此,下文將以監管的目標、主體、依據、對象和方式等內容作為分析框架,對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做一些分析。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
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因此,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0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0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3]因此,筆者認為,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20世紀90年代頻繁爆發的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這一觀點的另一佐證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風險監管進行連篇累牘的論述,但對商業銀行如何從監管中獲取收益的論述卻顯得很不充分。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
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近年來,一些國家將銀行監管部門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例如,在歐元區國家中,由于許多國家的中央銀行不復存在,有一半國家將銀行監管部門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另外,根據1999年各國中央銀行公開出版物顯示,只有35%的工業化國家將銀行監管職能放在中央銀行內,而絕大多數工業化國家則把銀行監管職能放在中央銀行之外。[4]
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西方國家都從分散化監管向集中監管轉化。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
3.監管依據的新趨勢
為了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每個國家都在不同時期根據不同的經濟金融環境制定出一系列金融監管的法規作為金融監管的依據。毫無疑問,這些金融監管法帶有顯著的國別特征。但就西方國家整體而言,其監管依據卻有很大的共性。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巴塞爾協議”和1997年9月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它們對穩定金融體系具有很大的作用,已經成為全球通用的銀行監管文獻。
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銀行經營復雜程度的不斷增加和風險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1988年的資本協議已經越來越滯后于風險監管的需要。2004年6月,在經過長達6年的制定期后,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簡稱新巴塞爾協議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或巴塞爾協議Ⅱ)。新資本協議反映了現代金融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也反映了全球化和國際金融活動的游戲規則。例如,審慎合理的風險承擔、科學準確的風險衡量、充分有效的內部控制、科學合理的資本配置和風險敏感的資本監管框架。雖然目前很多國家還不具備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但是隨著2006年底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十國集團①的實施,將有越來越多的西方國家效仿。
4.監管對象的新趨勢
20世紀早期金融監管的對象主要是商業銀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發達國家經濟的發展,涌現出了大量非金融機構,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使金融衍生品市場迅速膨脹,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使跨國銀行和其他跨國金融機構與日俱增,這些現象的出現都使金融監管對象日益變得多樣化和復雜化。
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例,目前,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中已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表現在機構類型日趨多樣化,發展迅猛,并且其資產和負債規模所占的比重已經接近甚至超過了銀行金融機構,其業務領域日益拓寬,在金融創新、資產重組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而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在日本,由于銀行、證券、信托以及保險業務、長短期批發零售業務、政策性業務等都是相互分離的,使得非銀行金融機構更加多樣。因此,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濟影響和貨幣供給兩方面考慮,金融監管當局都不得不重視和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
5.監管方式的新趨勢
20世紀上半葉,金融學基本上處于定性分析階段。20世紀后半葉,金融界發生了兩次華爾街革命②,工程思維被引入金融學,標志著金融學進入了定量分析階段。一些人開始利用數學工具研究金融,進行數學建模、理論分析、數值計算等定量分析,以求找到金融活動的內在規律并用以指導實踐。但是模型化監管雖然代表一種先進的管理方式,然而這一方式無法避免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道德風險問題。具體地說,這種監管方法可能會使銀行建立兩套模型:一套用于內部風險評價的模型,該模型不遵照監管當局的參數標準,而是采用該領域內的最新技術,用于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另一套模型僅僅用于決定監管資本,這套模型完全遵照監管者的要求而設定。也就是說,采用這種監管方法沒有辦法使監管者完全能夠證實被監管者上報監管當局的風險價值是否與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所確定的風險相一致。
為了克服這種缺陷,許多經濟學家在VAR模型的基礎上進行創新,提出了對銀行資本監管的預先承諾方法(Pre-commitmentApproach,即PCA)。該方案的內容是:監管當局設定一個測試期間(例如一個季度),銀行在測試期初向當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量水平(即下一個期間內將保持的最大損失值),為該期間內可能發生的損失做準備。在這一損失最大限額內,監管者不會介入,各機構自行管理和控制風險,如果在此期間任何一個時點違反了這一承諾,即損失超過了預定限額,監管者就會介入其具體活動,對其進行處罰。
預先承諾法能夠將銀行出于內部風險管理目的而計算出的風險價值同監管當局出于監管目的而要求銀行確定的資本要求有效地聯系起來。在預先承諾法中,每個銀行預先承諾的資本數量是根據其特有的市場狀況、經營環境以及各自在不同市場上業務水平作出的,因此解決了“一刀切”的問題。基于這兩點考慮,1995年10月31日美國清算機構的成員銀行在給聯邦儲備委員會的信中建議聯儲及其他監管機構考慮實施PCA方案。雖然這一方法尚未被納入巴塞爾委員會的正式文件,但從中可以看出未來金融監管的基本精神——內外監管相結合,但更注重金融機構自身積極作用的調動和發揮。
三、對我國的啟示
西方國家往往具有完善的金融體系和發達的金融市場,他們對金融監管理論的探索和實踐代表著金融監管的最高水平,其反映出的趨勢對國際金融界具有深遠的影響,也給我國金融監管予重要的啟示。
從監管理論上講,西方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要時刻關注經濟學和金融學發展的新理論,并在實踐中善于吸收和應用這些理論。信息經濟學作為現階段金融監管的一個基本的分析工具,我國金融界應高度重視,在實踐中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披露,避免信息不對稱或信息不完全所造成的市場的不公正。
從監管實踐上講,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各要素的變遷更值得我們關注,因為這對我國金融監管具有借鑒作用。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是多方面的。
一是對我國監管目標的啟示。安全優先、兼顧效率作為西方國家監管目標的基本原則,對我國尤其適用。目前,我國經濟金融體系還不完善,各種經濟金融制度還不健全,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來說,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仍然應該以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為首要目標。
二是對我國監管主體的啟示。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采用分業監管的模式,即銀行、證券、保險分別設置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加以監督管理。從全球看,雖然發達國家具有統一監管的趨勢,但多數國家(82%)仍然實行銀行、證券和保險的分業監管體制,有72%的國家的中央銀行仍然負責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5]因此,我國不應該隨波逐流,而應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金融監管體制。
三是對我國監管依據的啟示。在過去的十幾年中,舊巴塞爾協議對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水平起到重要作用。《2005—2006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報告》的數據顯示,截至2005年第三季度,14家全國性銀行中,資本充足率達到銀監會規定的8%的銀行共計10家,占71.4%。[6]但是,由于實施新巴塞爾協議需要比較苛刻的條件,如可用于模型分析的大型數據庫的建設,熟悉新巴塞爾協議的人才的培養以及高額的實施成本等,我國目前及十國集團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的頭幾年里,仍將重點實施好舊巴塞爾協議,并逐漸將“監管當局的監管”和“市場約束”納入商業銀行的監管體系,以期向新巴塞爾協議靠攏。
四是對我國監管對象的啟示。由于非金融機構、金融衍生品市場和跨國銀行及非銀行跨國機構在現代金融領域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忽視對這些監管對象的監管或者監管不當,也會像商業銀行一樣誘發金融風險,導致金融體系的不穩定。例如,中國第二大外幣債券發行公司——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GITIC)因為負債累累和支付危機于1998年宣布破產倒閉,引起海內外震驚。這提醒我國今后要針對金融監管對象的變化及時出臺相應的法律措施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管,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五是對監管方式的啟示。相對西方發達國家比較先進的監管方式而言,我的金融監管方式還處于初級階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監管、合規性監管和標準化監管。行政命令式的監管不利于發揮市場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敗;合規性監管是一種事后監管,經常會遇到想要“亡羊補牢”卻發現為時已晚;標準化方法最大的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通過評估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及時和有針對性的提出監管措施,但該方法實際上是一種靜態的風險監管,對當今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缺乏有效的風險預警能力。基于以上原因,我國金融監方式要積極吸收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理念,逐漸向數字化模型化監管轉變,為以后更高級的承諾式監管做好準備。當然,實現這種轉變不能匆忙上陣,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走循序漸進的道路,防止不切實際的跟進并因此造成重大損失。
注釋:
①十國集團包括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瑞典、英國和美國。
②上個世紀50年代初期,馬科威茨提出證券投資組合理論,第一次明確地用數學工具給出了在一定風險水平下按不同比例投資多種證券收益可能最大的投資方法,引發了第一次“華爾街革命”,馬科威茨因此獲得了199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1973年,布萊克和斯克爾斯用數學方法給出了期權定價公式,推動了期權交易的發展,期權交易很快成為世界金融市場的主要內容,成為第二次“華爾街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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