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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循環經濟 法制建設 經濟增長模式
循環經濟是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一種經濟增長的模式。循環經濟發展法制建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說國家在發展循環經濟的過程中,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和制約,那么循環經濟的發展就猶如水中月、鏡中花。強化循環經濟法制建設,涉及每一個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的必要途徑,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選擇。隨著經濟發展,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國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追求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這給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擬從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法制建設的現狀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關對策。
一、循環經濟的涵義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態系統的危機,即物質代謝結構的崩潰而撰文提出了“物質循環分析論”,認為人類的經濟活動應當包括資源、能源的投入生產加工分配流通最終消費排放廢棄物的全過程,這是首次在經濟學理論中提出經濟循環與物質循環相適應的思想。
以物質循環分析論為基礎,物質循環全過程管理理念逐漸形成,即對物質從生產直至廢棄各個階段實施全過程管理的過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環和再商品化外,還必須促進和管理全社會的物質循環,體現了循環經濟的內涵和外延。
二、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現狀及問題
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開始建設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出臺十余部環境保護法律,包括《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節約資源法》、《水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潔生產促進法》中首次提到“循環經濟”,這在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歷程中是一次嘗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規定了國家對固體廢棄物污染的防治的內容,該法中的這項規定充分體現了實施減量化的基本理念,為固體廢物的處理提出了法律依據。而《循環經濟促進法》為循環經濟發展創造了基本的法律構架,但是我國并沒有相關的行政法規對循環經濟做出規定,只以有《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退耕還林》細則中有所規定。
下面從我國法律體系方面具體分析存在的問題:
第一,我國法律規定不夠完善,有許多領域法律沒有涉及,而在一些領域又存在規定上的重疊,給執法者帶來許多麻煩,同時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識,例如我國環境保護法并沒有對循環經濟做出明確的規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業的特性,對于這些特殊的物質,沒有法律明確規定。
第二,立法過度集中在工業領域而忽視農業方面的立法,第三產業更是少之又少,同時工業立法因缺少相應配套措施也變得舉步維艱,可反映出在產業結構的調整并沒有在立法上給一、三產業相應的重視。
第三,環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較低的固有問題,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號比較多,沒有規定權利和義務,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實現的可能性較小。
第四,建設主體規定的并不明確,法律只規定政府部門的公開信息義務,對于企業及其他主體沒有明確規定,造成具體執行不暢。
第五,對生產責任延伸方面沒有相關的監管保障,在發展循環經濟的下,建立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在責任主體上規定了生產者不僅對本企業的產品負責,企業有對產品進行回收和清除的責任,看似完備的制度設計其實缺乏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和政府的執行監督文件。
三、我國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對策
(一)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確立循環經濟法律原則,在促進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使國家、企業時刻保持正確的方向,明確保護環境的義務和責任,更加注重發揮政策的引導作用,同時強調清潔生產和提高資源利用率和廢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預防原則
預防原則,是針對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造成環境破壞提出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資源短缺已成為我國乃至世界各國面臨的突出環境問題,亟待尋求合適途徑解決。環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等,嚴重威脅人類生命健康及各種生物的生存環境的安全,不利于實現人類及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從源頭上分析、解決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是落實預防原則的根本,特別要注意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針對汽車尾氣和燃放煙花爆竹、工業生產排放的廢氣也要格外關注,通過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體的措施,運用相關的獎懲機制,鼓勵公民和企業為保護環境做出一份貢獻,同時更是造福人類和實現人類永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2.公眾參與原則
公眾參與原則,是實現政府管理與公眾參與相結合,充分發揮群眾的力量,廣泛凝聚群眾智慧,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環經濟領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單薄的,效果是不顯著的,通過政府制定政策辦法指示,并在企業許可、監督管理等方面發揮引導作用,提高公民對參與低碳循環經濟的積極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歐洲國家經歷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業革命,工業生產的滯后性,使歐洲各國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環境問題。歐盟各國在經濟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種相似,在解決環境問題的過程中,各國協同合作,特別注意發揮群眾的積極性,要提高群眾的環保意識,通過公益廣告、志愿者講解等
宣傳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圍。
3.“3R”原則
3R原則即再利用、再循環、減量化的簡稱,是面對我國正處在經濟高速發展,資源總量急劇減少,人口增長與資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現狀應堅決貫徹的原則。我國人均資源嚴重不足,同時資源的利用率相對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的承載能力,由此產生的環境與資源問題成為循環經濟發展的瓶頸。再利用即面對資源利用率低、資源浪費、為解決資源短缺與資源不能滿足人類經濟發展和人類生存的問題而提出的。要實現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發開采資源和利用資源的先進設備,同時要求不斷提高各類社會主體節約資源的意識,堅持走綠色低碳循環的發展道路。再循環,是與資源的再利用一脈相承的原則,通過對剩余資源和廢物的再利用延長產業鏈,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廢物排放的難題,又可以增加經濟總量,是一種一舉兩得的措施。減量化,是指通過減少排放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措施,通過企業清潔生產,特別注意生產流程的低碳化和無污染,減少廢氣廢水廢物的排放。
4.分擔責任原則
循環經濟責任原則是指作為社會主體的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對環境應盡的義務以及破壞環境承擔的社會責任。嚴格區分不同主體的責任,使環境保護落到實處,如政府主要發揮引導和監督作用;企業要更加注重清潔生產和減少排放;公民培養從小處著手,從點滴做起的意識,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排放,堅持綠色消費和低碳生活模式。通過各方努力,使環境保護保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條不紊地推進。循環經濟責任原則就是更加明確了各個主體在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改善以及管理過程中的責任,使國家、政府、企業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聯系的整體。通過確立政府、企業和公民在資源綜合利用、廢料回收再利用、清潔生產、生態保護、綠色消費等方面的權利、義務,最大限度地實現環境資源分配方面的公平與正義,實現經濟社會的永續發展。
(二)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對策
我國循環經濟起步較晚,發展比較緩慢,本身缺乏經驗可循,并且面臨技術、人員、管理、資金等諸多難題。因此,在法律法規和制度方面有較大空間可待提高。
首先,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隨著經濟發展,法律往往顯示出其滯后性和保守性,必須通過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和政策,將保護環境的各項要求落實到實處,使百姓和社會享受到循環經濟的好處,比如在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加入保護環境的具體規定,作為約束競爭主體的一項準則,同時,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關于垃圾處理和廢物利用等具體環節缺乏具體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難免存在各種問題,因此要從法律的角度給予充分的重視。
近年來,有新的關于部門法的劃分標準出現,是對傳統的觀點的補充,包括:第一,法律規范的調整方式。現實中的社會關系往往是是復雜多變的,僅僅依靠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作為劃分部門法的標準顯然是不夠的,因此就需要以法律規范的調整方式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補充標準,因為,法律調整的不同方法是由不同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決定的;第二,法律規范的調整目的。法律作為調整社會規范最為有效的手段之一,其優勢在于其能夠最直接的達到自身所追求的目的并滿足人們的需要。法律秩序是法律調整的目的,而法律上的自由是法律秩序所追求的目的。法律規范調整所期望達到的最終結果是法的價值實現。本文認為單純的以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作為部門劃分的依據顯然不夠,需要結合法律規范的調整方式以及法律規范的調整目的共同作為劃分部門法的標準,才能對部門法的劃分做出準確的把握。
二、學術界關于循環經濟法部門法屬性的認識現狀
對循環經濟法的部門法屬性的明確在本質上反映了學界對循環經濟法的本質、對經濟發展與環境發展之間的關系以及對可持續發展等問題上的認識程度。圍繞循環經濟法的部門法歸屬問題,目前學術界主要存在“環境法說、”“綜合法說”、“獨立部門法說”和“經濟法說”等幾種觀點。
(一)循環經濟法的環境法說
關于循環經濟法的環境法屬性代表性的觀點是蔡守秋教授的觀點:循環經濟法主要適用于經濟活動;強調結合經濟發展過程保護環境資源和解決環境資源問題;主要是有關自然資源合理利用、節約利用、綜合利用、持續利用、減少廢物和廢物循環利用、綜合利用的法律。他進而認為,循環經濟法是通過法律的方式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保護之間的關系,循環經濟法所調整循環經濟活動,與一般意義上的經濟法的調整活動是存在區別的,循環經濟法是與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及其治理等一些列的活動有關的法律。循環經濟法與經濟法雖然在內容和特點上具有部分的一致性,但是在本質上循環經濟法還是屬于環境資源法的范疇。本人認為:環境法發展至今已經形成了完整的體系,且在一定的程度上難以突破,環境法在對環境問題產生后的治理方式上集中表現為事后治理的處理方式,而循環經濟法在對環境問題的應對上體現為事先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治理相結合的方式,同時在治理的過程中注重經濟的發展,所以將循環經濟法作為環境法的子系統顯然存在不合理之處。
(二)循環經濟法的綜合法說
關于循環經濟法的綜合法屬性代表性的觀點是王燦發教授的觀點:循環經濟法應該以生態環境保護為主,同時兼具經濟法、環境法、行政法的內容和特征。與一般的環境資源保護法、經濟法或行政法不同,它是三者兼有的法,同時以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為主。這種觀點從不同角度考量,對循環經濟法的定位所關注的重點就不一致,循環經濟法在發展的過程中不可能完全拋棄對經濟利益的思索,在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方面又離不開環境法的引導,同時在運行過程中需要行政因素的參與,因此在對循環經濟法定性的過程中需要綜合權衡各部門法與循環經濟法的關系,最終得出循環經濟法屬于綜合法的結論。上述觀點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對循環經濟法的屬性進行了定位,但實際上循環經濟法還是處于一種“無主”的狀態。因為目前理論界并不存在一個稱之為綜合法的部門法,按照這種定性最終導致的結果必然是經濟法、環境法以及行政法在循環經濟法的領域攻城掠地。
(三)循環經濟法的獨立部門法說
關于循環經濟法的獨立部門法屬性代表性的觀點是陳泉生教授的觀點:循環經濟法雖然包含經濟法、環境資源保護法、行政法以及科技法的某些內容和特征,與它們之間存在著交叉但在本質上并不隸屬,上述四者在分工職責上各有側重,共同成為適用于環境時代促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的法律制度。循環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新興法律部門,有著自身特定的調整對象,它只調整因循環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并且旨在促進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向循環經濟發展模式轉變。循環經濟是近年來新興的經濟發展方式,循環經濟法的發展也相對起步較晚,目前各種理論依據及制度建設的發展尚不夠純熟,在這種背景下過早地將循環經濟法作為獨立的部門法看待,反而不利于循環經濟法的進一步發展。
(四)循環經濟法的經濟法說
目前學術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循環經濟法屬于經濟法,代表性的觀點是孫佑海教授認為:循環經濟法是一部與環境資源保護關系密切的經濟法。他認為循環經濟法主要調整單位以及個人在資源節約、綜合利用以及綠色消費等方面的活動或行為,體現了國家對經濟行為的調控和指導,因此更具有經濟法的特點,循環經濟法與一般的經濟法不同,其法律條文中包含了許多具有環境法屬性的規則,因此,循環經濟法是與環境保護關系最為密切的經濟法。這種觀點在理論上認為循環經濟法與環境法之間雖然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但在本質上,循環經濟的發展依然是以國家的宏觀經濟法律及政策為導向,仍然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蔣亞娟認為:循環經濟法具有綜合性,并且同時兼具經濟法和環境法的部分特點,依照其主要內容和特色,循環經濟法應當屬于經濟法。梁毅雄也認為:循環經濟是一種先進的經濟發展模式,不單單是解決環境問題,因此其調整對象不屬于環境法范疇;從立法理念上考察,循環經濟不同于環境和資源法,應當屬經濟法;從法律調控方式上考察,循環經濟法應當屬于經濟法中的宏觀調控法。上述四種觀點比較而言,筆者更為支持循環經濟法的經濟法說。不僅經濟法和循環經濟法在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產生耦合,同時,它們都共同關注經濟與環境同時發展的問題。
三、循環經濟法的經濟法屬性探析
(一)從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角度
根據傳統經濟法關于經濟法主體的二元結構劃分可以將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可以劃分為橫向和縱向兩個方面,即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和調制受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配置關系。對應于循環經濟法而言,循環經濟法的調整關系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從事循環經濟管理活動的部門與從事生產、銷售、服務和消費的單位以及個人在發展循環經濟時產生的社會關系。出于構建循環型社會的需要,參與到市場經濟中的主體無論是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還是服務的提供者,都需要轉變之前的發展思路,將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循環經濟的理念引入到追求經濟利益增加的過程中,這就需要國家的經濟管理主體發揮應有的職能,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強有力的發展空間和政策制度保障。市場主體總是具有逐利性的,無論是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還是消費者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實現,在這個過程中會產生對不同程度的利益糾紛,包括對資源的獲取、對信息的獲取以及對市場的占有量等不同,但是不同的主體所具有的市場能力是不同的,這必然會導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產生,這就需要經濟管理主體從中加以協調引導,保證各方主體的利益在合乎法律的范圍內得到實現。另一類是從事生產、銷售、服務和消費的單位以及個人之間在發展循環經濟時產生的社會關系。這里的單位也可以理解為企業,也就是前文中所涉及到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服務的提供者,循環經濟對于各類主體在從事自身領域的過程中的要求必然高于傳統經濟法,比如在生產中盡量采用可代替并能夠對環境危害降到最低的原材料,在銷售環節優先銷售能夠循環重復利用的產品并倡導消費者選擇綠色產品進行消費。這必然會對市場主體的利益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需要各方主體在把目光集中于經濟利益追求的同時也關注于環境資源利益的實現,不能單純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的增值而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相背而行。
(二)從法律規范調整方式的角度
法律規范的調整方式就是指把作為規范的法律運用之于主體日常行為中的具體手段。法律的調整方式是多元的,具體包括鼓勵、懲罰、限制、禁止四種。法律規范內容的差異導致法律調整方式在選擇上的不同。對于符合法律規范要求的行為法律往往采用鼓勵的態度,相反對于不符合法律規范要求的行為則采用必要的懲罰的手段加以制裁。經濟法在對責任的承擔方式上包括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以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為例,該法第五十條規定: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可以看出對于不符合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的社會行為,循環經濟促進法同樣采取了懲罰的態度,在責任的承擔形式上采用了財產行責任和非財產行責任相結合的方式,這與經濟法中關于責任的承擔形式有異曲同工之處。
(三)從法律規范調整目的的角度
循環經濟法和經濟法的價值理念是一致的,因此也可以理解為二者追求的目的一致,主要可以概括為公平、效率和秩序等內容。首先,法是正義的事業,公平也可以理解為公正或正義。包括形式上的和實質上的公平。形式上的公平要求同樣的主體得到同樣的福利,而實質上的公映在循環經濟法上就是指代際公平,這與經濟法所倡導的協調發展如出一轍。傳統中關于經濟法中協調的理解主要包括配合適宜和使配合適宜兩個方面,循環經濟法中的協調在秉承上述理念的基礎上同時注重同一空間不同時間的主體之間的協調發展,要求在對資源的配置和對環境的使用過程中既滿足形式上的公平,同時確保實質上的公平的實現,也就是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帶入了經濟法的發展思路中,這為經濟法的理論完善注入了新鮮的血液;其次,效率在通常的理解中可以被認為是價值的最大程度發揮,經濟法在一貫的發展過程中同樣追求效率的實現,并通過財政、稅收、金融、價格等一些列的手段為其保駕護航,當然,面對循環經濟的發展在追求經濟效率的同時還應該兼顧環境效率的實現,循環經濟所追求的生態效率是:提供有價格競爭優勢的、能夠滿足人類需求并保證生活質量的產品或服務,同時逐步降低對生態的影響和資源消耗強度,使之與地球的承載能力相一致。在這個過程中,有價格競爭優勢的同時又能夠保證生活質量的產品或服務,都需要經濟法所特有的手段參與其中確保實現,否則循環經濟目標的追求甚至于循環經濟法價值的實現都將稱為無緣之木;最后,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種有規則的關系狀態。就法而言,它是為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不可或缺的價值工具,經濟法和循環經濟法都共同為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秩序而存在,其融合點在于通過法律引導調整人們自身的行為從而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目的,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是實現生態環境秩序的有力保障,而生態環境秩序的實現又為社會經濟秩序提供良好的發展空間,如此就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的發展空間。
四、循環經濟法在經濟法中的位置
關鍵詞:循環經濟;循環經濟法;生態經濟
一、循環經濟的內涵
循環經濟(recycleeconomy)是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提出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之后,在少數發達國家中出現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實施循環經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環境,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就是在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指導下,按照清潔生產的方式,對能源及其廢棄物實行綜合利用的生產活動過程。它要求把經濟活動組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其特征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循環經濟的提出啟發了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的關于資源與環境的國際經濟研究,拓寬了20世紀80年代的可持續發展研究,把循環經濟與生態系統聯系起來。
基于上述“循環經濟”的主要概念,循環經濟的內涵主要包括:第一,要著眼于生態效率。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統一起來,充分發揮物質的可循環利用性,這是循環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循環經濟的前提和本質是清潔生產,這一論點的理論基礎是生態效率;第二,優化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循環經濟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護日益稀缺的環境資源,優化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第三,要求產業發展的集群化和生態化。這樣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資源與核心的產業,成為生態工業產業鏈中的主導鏈,以此為基礎將其他類別的產業相連接,組成生態工業網絡系統。
二、循環經濟制度的國外立法概況
通過立法促進廢棄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循環經濟制度,是發達工業國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此項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日本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強國,在快速工業化的道路中,加倍地體驗了環境破壞和污染的苦果。在20世紀90年代,集中制定了廢棄物處理、再生資源利用、包裝容器和家庭電器循環利用、化學物質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規。2001年4月,日本開始實行八項循環經濟法律,其中《推進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作為母法,提出了建立循環型經濟社會的根本原則:“根據相關方面共同發揮作用的原則,通過促進物質的循環,減輕環境負荷,謀求實現經濟的健康發展,構筑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可以說,這是世界上第一部循環經濟法律。
美國1965年于第一次將廢棄物綜合利用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在1986年頒布了《資源保護回收法》,其中包括了循環利用的內容,是目前世界上比較詳細、完整的一部法律,在美國的固體廢棄物管理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雖然美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循環經濟法規,但現在已有半數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環法規。
德國1986年頒布了《廢棄物限制及廢棄物處理法》,發展方向從“怎樣處理廢棄物”的觀點提高到了“怎樣避免廢棄物的產生”。1991年通過了《包裝條例》要求將各類包裝物的回收規定為國民義務。1996年提出了新的《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把廢棄物處理提高到發展循環經濟的高度,并建立系統配套的法規體系。
另外,1992年,韓國開始實施“廢棄物預付金制度”,即生產單位依據其產品出庫數量,按比例向政府預付一定數量的資金,根據其最終廢棄資源的情況,再返回部分預付資金。2002年,韓國將“廢棄物預付金制度”改為“廢棄物再利用責任制”,即從限制廢棄改為再利用。
此外,在北歐、法國、英國、意大利、西班牙和荷蘭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新加坡等高收入的發展中國家都制定了多部單項的資源循環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
三、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創建
在“可持續發展”這一基本國策的指導下,2000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公布,啟動了我國推行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步伐,這是建立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一個良好開端。在《環境保護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中也有此方面的規定。另外,我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規、規章,主要有:《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完善現有綜合利用政策幾點補充規定的通知》、《關于資源綜合利用項目與新建和擴建工程實行“三同時”的若干規定》、《1989-2000年全國資源綜合利用發展綱要》、《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冶金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實施細則》、《化學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實施細則》、《能源部粉煤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現行的這些政策、法律、法規為規范我國循環經濟的建設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因此,該方面的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重點應做好以下幾面的工作:
(一)將發展循環經濟、走生態經濟道路的內容寫入國家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一個部門法都必須在憲法的指導下制定。將在可持續發展指導下的循環經濟制度寫入憲法,是建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最重要的環節。經濟發展同資源與環境保護是密切關聯的,構成了一個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環境、資源、經濟協調可持續發展是國家發展的必由之路,應在國家的根本大法和其他環境立法與政策中得以體現。
(二)制定專門的《循環經濟法》和相關法律
首先,開展“循環經濟”的立法調研工作,在條件成熟時,由國務院所屬的相關部門同國家環保總局等部門,先出臺促進循環經濟立法的相關管理條例,進而從制定《循環經濟法》開始,明確建立循環型社會的宗旨、基本原則。爾后可通過制定一個相關法律群落來連接循環經濟法的鏈條作為過渡,最后逐步建立與完善符合國情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
對環境污染行為征稅是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解決污染問題的重要之策。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針對污染環境行為或產品課稅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依賴于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加緊制定《環境污染稅法》,更好地運用稅收杠桿來保護和改善環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調整、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把發展循環經濟與其他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結合起來,如《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等。確立循環經濟在社會經濟發展戰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政府、企業、公眾在發展循環經濟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給予比較具體的優惠政策和推動措施。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單行法律、法規,缺乏可持續發展相關內容下的原則性指導與具體規定,呈現濃厚的污染防治色彩,應予以調整和修訂。另外,加緊制定推動循環經濟實施的相關經濟政策,特別是循環經濟的引導性政策,使政策和法律、法規相配套。
鑒于我國的國情以及現有法律體系結構和環境立法傳統,照搬、照抄國外循環經濟的立法模式是不可行的,只能根據我國循環經濟的立法現狀,在有關層次上結合國情,借鑒和吸收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創建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使我國的經濟走生態化發展的道路,實現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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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循環經濟四川法律制度
1979 年以來中國在環境資源保護立法方面已有19 部法律,30 余部行政法規,70 多部部門規章等等,這些法律法規中有不少與循環經濟有關的內容。如今,我省經濟正面臨著一系列挑戰,資源供給短缺、環境污染總量增大。為了改善我省的環境現狀并逐步建設成一個生態大省,我們必須加快推薦循環經濟的運行。
一、四川省發展循環經濟的制約因素和限制條件
“人口多、底子薄、不平衡、欠發達”仍然是四川最大的省情,城鄉二元結構突出、初級階段特征更為明顯仍然是四川最大的實際,發展不足、發展水平不高仍然是四川最大的問題。循環經濟試點階段和十一五實施至今,效果并不如預期的好,四川省循環經濟點主要包括企業、園區、各大行業、領域,橫跨農業和工業兩大領域,如此大的范圍僅僅依靠幾項措施在短時間內實現其目標難度較大。循環經濟的實施必將長期與傳統經濟模式進行博弈,經濟模式的轉變不僅在技術上存在難度,而且在法律保障的具體法規政策上的實施也是需要時間進行細化與有效實施。循環經濟的發展在我省受到了觀念、資金、技術、市場等四方面的約束,要使循環經濟有效的實施,必須突破這傳統的四大約束,完善我省循環經濟法律機制。
二、四川省發展循環經濟的指導思想和重點領域
按照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在《循環經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基礎上,我省應制定細化的循環經濟法規和規章,為我省的發展循環經濟提供制度上的保證。在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下,生態立省、以人為本,加強建設生態工業園區、新型生態農村,發展生態旅游業。十二五期間,加強長江上游生態屏障建設,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以建設“四基地”為重點,大力發展特色優勢產業,以發展“六大產業”為重點,積極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建設“三中心”為重點,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以優化調整農業結構為重點,大力發展現代農業,深入開展節能減排。大力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面完成我省節能目標任務。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大省。
三、四川省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構想
發展循環經濟離不開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由于我省循環經濟還處于起步階段,許多障礙需要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方可克服。而法律手段具有規范性、穩定性、強制性、公開性和極大的權威性,是調控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最高形式,其作用和力度是其他手段無法達到和替代的。強有力的法律手段引導、規范和保障循環經濟的發展。
1.市場準入和經濟激勵制度。把握住市場準入條件是進行循環經濟的第一個門檻,市場的準入條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定:投資方的資本、節能技術、設備、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清潔生產過程控制、再生資源的利用、產品的生態性等等。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不斷加強市場準入制度的建設,促進專業化和規模化企業介入循環經濟產業,同時維護省內市場的綠色秩序。
循環經濟的發展也需要經濟激勵制度的完善,它可作為對直接管理制度的補充。經濟激勵制度主要包括稅費征收、可交易許可證、押金退款、綠色補貼、價格支持等。其中通過地方稅費來進行市場調控的方式比較快速,通過征收排污費、資源使用稅和生態消費稅等經濟方式促使企業尋求資源最大化利用,加大對有害環境的情況增加征稅,使其喪失價格上的競爭優勢,最終被市場淘汰,推進和落實企業的綠色化。
2.發揮地方政府在循環經濟建設中的宏觀調控功能。我省應當針對四川各區域的環境資源情況,對地區產業結構體系進行重新定位,計劃循環經濟整體戰略,包括循環經濟的方向、重點、階段性目標、考核標準等重大事項及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循環經濟監督機構,專門針對我省各大區域的實施情況作分析報告,提高環保部門的權威性和效率性,施行政績考核標準,將循環經濟的目標具體而有效的實施。借鑒國際經驗,對無污染或少污染的企業進行有針對性的財政補貼,采用綠色GDP代替傳統GDP,廣泛擴大政府綠色采購范圍以及數量,增加社會對循環經濟產業的需求量。
3.推進技術創新機制的建立。利用四川已有的科技優勢,以及有大量高等學府的研究基地,積極引導、鼓勵、支持企業和高校開發和應用環保技術。開發科學技術增加資源利用率是循環經濟發展的基石,增加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技術創新機制可以從高校與大型企業的聯合開發入手,投入開發資金,制定目標,將實踐與科學相融合,開發實用性較強的技術投入生產,通過該制度將推動四川省循環經濟科技支撐體系和產業支撐體系的建設。
4.加強循環經濟的公眾參與制度。四川省是一個人口大省,市民的消費觀念比較多樣化,對循環經濟的概念也不夠理解,亟需建立可持續消費制度,規定循環經濟的公共教育制度、消費信息公開制度,在宣傳教育方面引導市民轉變消費行為的文化水平,保障循環經濟制度真正的深入社會并能有效實施。增強全社會的資源憂患意識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責任意識,把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廢棄物等活動變成全體公民的自覺行為,逐步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在社區、學校進行進行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活動,例如垃圾回收、廢物再利用的生活引導,采取表揚、激勵等方式進行鼓勵。
5.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嚴格執行循環經濟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政府對資源保護和節約制度實施的監督力度,查處浪費資源等違法行為,發揮社會監督、新聞媒體監督的作用,在全社會形成節約氛圍。同時完善政府內部自身的監督體制,完善細化各項制度,制定各部門責任追究制度,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能夠最終有效的運用到實踐中。
參考文獻:
[1]俞金香:《循環經濟法制保障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王樹義:《循環經濟立法問題專題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
工業革命以來,人類文明空前發展,環境問題日益嚴重。20世紀初,一些發達國家相繼發生了幾大公害事件,從而引起了世人的關注。人類開始思考人與自然的關系,在不斷消耗地球資源的同時,要探索出一條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只有實行資源的循環利用,才能使地球得以長存。循環經濟是一種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和諧統一的發展模式,以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為特征,以“減量、再用、循環”為原則,最終實現環境和社會協調發展的新型經濟模式。我國雖然地大物博,但是人數眾多,人均占有量少,各類資源的消耗很快,在長期的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污染問題十分嚴峻。在人均占有量少、資源利用率低、消耗度高的經濟發展模式下,資源的供給必將難以為繼。我國實施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刻不容緩,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建立相關的法律對其進行約束,才能使循環經濟更好地實施和發展。
二、循環經濟法律制度
隨著循環經濟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主要途徑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隨之相關的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在法治國家中,法律作為國家調控的最高形式具有極大的強制性,循環經濟要想實現良性的發展,必須建立以法律為支撐的框架體系。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是為經濟提供服務的,可以協調循環經濟運行中不同利益體之間的關系,也可以規范人的經濟行為,同時對人們符合發展循環經濟要求的行為具有導向作用。
三、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現狀
“循環經濟”這一概念在上世紀90年代才引入我國,但是在之前很長時間里,我國已經開始探索“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雖然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制建設起步較晚,但是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制定了以《循環經濟促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但是還沒有真正處理好環境和經濟之間的發展關系。
(一)現有法律體系不完善,不適應循環經濟發展要求。我國現代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不符合新形勢下社會發展的需要。企業為了獲取利益最大化,有可能不考慮對環境的影響,直接問題就是加劇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但是現在的法律對這種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模式卻無能為力,只是收取相關的排污費或者處罰制度,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的問題。有了新的社會行為,就應該有新的法律來約束,但是我國的法律往往會落后于事態的發展,當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不相協調的時候,法律會無所適從。
(二)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執法主體不明、執法力度不夠、執法手段單一等等,從而會阻礙循環經濟的發展。在我國部分地區,明明存在污染嚴重的情況,但是執法部門卻不依法辦事,不能有效地監督企業,按循環經濟理念組織經濟活動。
(三)司法救濟不到位。司法在循環經濟體制運行中是不可或缺的一個因素,循環經濟法律體制的順利進行,有賴于司法體制的保障,但是當前在案件的受理、審理等環節仍然存在很多困難,有很多原因,比如法律體系不完善,“無法可依”是司法救濟最大的難題,法官素質與審判水平不高也會使循環經濟司法審查陷入困境,在審理過程中,處理不好政府、企業、個人之間的關系,循環經濟法律體制不能得到有效的發揮。
四、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對策
為了更好地發展循環經濟,構建和諧社會,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完善循環經濟法制保障已經刻不容緩,對此提出如下對策:
(一)完善立法方面。在平衡循環經濟利益和協調環境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當前社會發展的法律,當然,對于循環經濟立法保障不僅是制定一部法律了事,而是應該建立一個完善的體系,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相互協調,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二)完善執法方面。在執法方面,要確定執法的主體,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權,從而使環境問題得不到較好的解決,應該將循環經濟發展所涉及的各個部門聯合起來,各司其職,使每個執法行為能夠真正落到實處,使循環經濟法律體制真正得到實施。
一、建立健全循環經濟規劃體系
隨著溫州市生態城市建設的逐步深化,溫州市已經開始逐步完善相應的生態市、縣規劃體系。溫州市發展循環經濟同樣也要遵循規劃先行的原則,建立溫州市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體系。循環經濟是一個新的經濟發展模式,涉及到經濟、科技、法律、政策、教育、宣傳等方方面面的工作,不是環保部門一家單位的工作,需要市委和市政府從戰略的高度,組織力量,系統地研究和制定溫州循環經濟發展的整體目標、基本原則、具體計劃、實施步驟、方針政策和對策措施,以加快溫州的循環經濟的發展的步伐。在制定“十一五”規劃時,必須將循環經濟理念作為編制“十一五”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
溫州市計劃發展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市級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溫州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和具體推進計劃。此項工作,本課題組組長與市計劃發展委員會和市經濟建設規劃院正在開展中。其次,由溫州市經濟、水利、農業、商業、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循環經濟發展的專題研究,編制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農業發展等循環經濟發展重點領域專項規劃,制定溫州市發展循環經濟產業政策和工業合理布局等規劃,規定鼓勵、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確定循環經濟示范項目和推廣項目,推動溫州市循環經濟的發展。
溫州市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級以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溫州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和重點領域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循環經濟發展的具體實施方案,并積極開展循環型企業、生態工業園區、生態農業園區、生態鎮鄉(村)、生態服務業、家庭型循環經濟模式和資源循環型社區建設試點,逐步建立和完善溫州特色的循環經濟規劃體系。
循環經濟是一種系統化的生態經濟系統。制定溫州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方案,就是按照生態學原理和生態系統的內在規律,采用生態設計方法,提出一系列管理和技術措施,以建立新的具有補償作用的物流通路,即進行“補鏈”“補網”,改進和完善現有的經濟系統,構造全新的生態經濟系統。根據溫州市循環經濟發展的目標和指標水平,結合溫州市社會、經濟和環境狀況,按照三級循環經濟圈劃分方法,提出溫州市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初步方案,見表5-1。
二、建立健全循環經濟法規體系
溫州市沒有形成適合于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是循環經濟發展緩慢的根本原因。溫州市要想快速實現經濟快速穩定健康的發展,溫州市政府和各縣地方政府除了認真貫徹執行現有的國家、省頒布的相關法律以外,必須借鑒發達國家和國內發展循環經濟省市的成功經驗,根據溫州市的實際情況,按照省里的部署盡快進行地方循環經濟立法,抓緊制定循環經濟發展的專項法規。如先編制《溫州市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再逐步制定《溫州市發展循環經濟辦法》、《溫州市工業建設項目使用土地和資源控制標準》、《溫州市固體廢棄物回收處理和再資源化辦法》、《溫州市廢舊家電和計算機回收處理和再資源化辦法》、《溫州市城市生活廢棄物分類處理和再資源化辦法》、《溫州市發展循環經濟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辦法》等等。
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標準、主要耗能行業節能設計規范、重點用水行業取水定額標準。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實行高消耗、重污染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設備強制淘汰制度,及重點行業新建項目、重點產品和新建建筑市場準入制度。加大執法和監督檢查力度,堅決制止破壞和浪費資源的行為。
三、建立健全生態稅收和經濟刺激體系
現在的經濟刺激措施仍以提高排污收費、減免稅收、對環境保護的優先優惠貸款待遇等措施為主,建議溫州市政府逐步完善末端費稅、源頭費稅、排污許可證、貼息或免息貸款和生態補償措施,貫徹和執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要加大財政轉移支付中生態補償的力度;加強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強其生態補償功能;積極探索區域間生態補償方式,支持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逐步健全生態環境破壞責任者經濟賠償制度;積極探索市場化生態補償模式,引導社會各方參與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溫州政府可運用原生資源和再生資源的價格差異和利益驅動等經濟激勵政策來激活發展循環經濟的脈搏。例如,一些虧損或微利的廢舊物品回收利用產業,對于污染物無害化處理產業,可通過稅收優惠和政府補貼政策,使其能夠獲得社會平均利潤率;通過征收農業生產資料使用稅的方式,控制農業生產中對于化肥、農藥、飼料等生產資料的過度使用,從而逐步誘導農戶發展循環經濟;對于含有再生材料的商品要給予稅收政策上的優惠,并在政府集團購買中享受優先權。
在增加生態、環境(污染排放)、資源使用稅的同時,可對企業用于環境保護的投資稅收抵扣。對污染治理、廢舊物品回收處理和再利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等公用性事業,政府應加大投入力度。
進一步加強通過減稅、補貼、貸款貼息等政策措施,保證從事資源循環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的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具有價格優勢,促進本地的循環經濟發展。進一步完善水、土地、礦產、森林、環境等各種資源費的征收、使用及管理辦法,加大各項資源費使用中用于生態補償的比重,并向欠發達地區、重要生態功能區、水系源頭地區和自然保護區傾斜。
四、建立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
溫州市要建立面向企業、生態園區和社會循環經濟指標體系和監督制度。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是以循環經濟的指導原則為基礎的,結合所描述對象的特點,能夠定量評價所描述對象發展過程的指標集合。溫州市的統計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努力建立健全循環經濟指標體系,切實做好有關經濟數據的采集和分析工作,定期公布結果,以便比較全面準確地對循環經濟的發展情況做出定量描述,有效地進行監測、檢查和督促。新晨
【關鍵詞】循環經濟;陜西;可持續發展;對策
在2004年中央人口、資源、環境會議上,總書記明確提出:“要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將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貫穿到區域經濟發展、城鄉建設和產品生產中,使資源得到最有利的利用。”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循環經濟,是陜西可持續發展戰略和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必然選擇。
一、陜西發展循環經濟的現狀
陜西循環經濟理論的研究起步較晚,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還不成熟。陜西循環經濟的實踐工作也只處于試點階段,只在小范圍內有所發展。因此,陜西的循環經濟發展只能說是初步探索。陜西環保總局在這方面做的工作較多,省委省政府也比較重視,在法規、政策、資金上加以扶持,但力度有限。企業是實施循環經濟的主力軍,但由于主客觀原因,對循環經濟的認識不夠深刻,支持力度也較弱。
關中是陜西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和農業主產區,這里是陜西循環經濟成長相對較快的地方,陜西在這里進行了產業調整,減少了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產業布局和建設。同時,充分利用了人才、技術、區域資源的優勢,開展了循環經濟的實踐工作,從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政策與資金的支持,生態工業園的建設,綠色技術的研發等方面多管齊下,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
陜北是陜西的能源化工基地,但由于歷史原因,陜北主要發展的是傳統工業,循環經濟發展基本上等于零。一直以來,陜北的發展忽視了環境容量,造成了嚴重的生態問題。如何給陜北這塊循環經濟的“凍土”“解凍”,是陜西發展循環經濟的重大障礙之一。
陜南是陜西的生物資源集中地,這里大力發展的是綠色種植、綠色加工、廢棄物利用,清潔生產技術的開發等,雖然這些工作開展的時間較晚,力度也不夠大,但是已經在積極的探索中,新的發展會接踵而至。
二、陜西發展循環經濟的制約因素
1、法制不健全
中國的循環經濟立法真正開始于2003年,陜西的循環經濟立法更晚一些,和循環經濟立法工作比較發達的德國、日本、美國相比,陜西的循環經濟立法從總體上來說處于初級階段、低水平階段,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問題:一是現有的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實際效用不大;二是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是“末端治理”,急需要“前端預防”法律;三是主要法律還未出臺等等。因此,陜西急需建立健全循環經濟法律和法規體系。
2、資金缺乏
陜西本就不是一個經濟強省,政府對循環經濟的投入極其有限。企業應該是循環經濟的主要投入力量。但是,由于陜西企業的客觀情況,企業對循環經濟的投入力度并不大。這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發展循環經濟的投入較大,多數企業有經濟上的實際困難,二是企業要追求經濟效益,這就造成了短視,企業不愿將資金投入循環經濟的實踐中。因而,總體上造成了對循環經濟的資金投入量極其有限。陜西要發展循環經濟,資金是重大的障礙之一。
3、技術落后
清潔生產、污染治理、廢物利用技術,構成了循環經濟的技術支撐體系,大力發展這三項技術,是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核心。陜西是一個教育大省,卻不是一個科技強省,這些技術性的東西還是比較落后的。清潔生產技術的應用才剛剛起步,污染治理技術有了,但由于各種原因,很難實施。廢物利用和污染治理也只在淺層次,窄范圍內有所應用。循環經濟的技術體系,在陜西缺乏研究與推廣。
三、發展循環經濟,落實科學發展觀,是陜西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
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循環經濟,是可持續發展戰略和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必然選擇。發展本省的循環經濟,陜西有現實困難,但更有客觀需要,陜西要發展循環經濟已經成為一種必然,其工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加強立法工作,為循環經濟提供法律保障
發展循環經濟涉及社會、經濟、資源與環境各個方面,是對陜西傳統經濟發展模式、環境治理方式以及相關戰略和政策的重大變革。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支持。陜西要發展循環經濟,應借鑒日本,德國和美國的經驗,結合陜西實際,首先建立比較緊迫的單項的環境和資源法律、法規。然后,在實踐中寬領域、深層次的立法,以期能盡快將陜西的循環經濟發展納入法制范圍內。2、發揮導向功能,制定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機制
陜西政府在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方面發揮著主導作用,要制定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制定地區循環經濟指標體系,徹底扭轉單純追求GDP的政策目標,在這一點上,陜西省政府已傳達了中央有關機關關于發展循環經濟的指標參數,作為本省的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參數。通過征收資源稅,實現資源的有償使用,限制省內不可再生資源的開采和使用,限制資源型產品的直接出口,向所有廢棄物的生產者征收處理費,征收標準要能真正體現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以促進生產者進行清潔生產,消費者注意環保,自覺減少資源消耗量和廢棄物產生量。陜西政府還應建立循環經濟發展所需的制度體系,包括資源環境有償使用制度,財政信貸鼓勵制度,環境標志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等,使發展循環經濟有相應的制度保障。
3、企業要加大投資,開發建立循環經濟技術體系
企業是循環經濟實踐的基本元素。對于企業來說,首先,應勇于承擔起發展循環經濟的責任,只有當企業自主的認識到發展循環經濟是“多贏”的好事時,企業才有更大的主動性去踐行循環經濟。其次,陜西的企業要大力開發建立循環經濟技術體系,將資源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納入企業總體的開發和經營戰略之中。循環經濟的發展尤其要靠科技。循環經濟的技術載體是環境無害化技術。這一技術支撐體系包括:用于消除污染物的環境工程技術,用以進行廢棄物再利用的資源化技術,生產過程無廢少廢,生產綠色產品的清潔生產技術等等。循環經濟只有通過這些實用技術支撐體系才能實現,否則,循環經濟只是空中樓閣。由此可見,陜西的企業能否加大投資力度,開發建立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循環經濟技術體系,是陜西能否真正踐行循環經濟的關鍵所在。
4、全社會要倡導綠色消費
綠色消費是循環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陜西應通過綠色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和綠色消費意識,引導陜西公眾積極參與綠色消費運動。在消費引導方面,陜西各級政府要起保護環境的表率作用,通過政府的綠色采購消費行為,優先采購和使用再生利用產品、環境標志產品和綠色產品,為這些產品培養穩定的市場。同時,大力倡導綠色消費和綠色生活模式,在全社會逐步形成循環型生活方式與消費模式。
總之,陜西發展循環經濟是歷史的選擇,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是陜西建立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途徑,是陜西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陜西一定要堅定發展循環經濟的信心,遵循“4R”原則,
樹立新的系統觀、資源觀和效益觀。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具體的,要加強本省的循環經濟立法工作,充分發揮起政府、企業、社會公眾三方面的積極性,同心協力,積極開展工作,同時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總結自身實踐的經驗教訓,切實將本省的循環經濟搞上去,建設經濟和生態強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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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玉慶.循環經濟學[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2.
【關鍵詞】鋼鐵企業;循環經濟;發展
引言
發展循環經濟是建設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循環經濟正成為鋼鐵業發展的新的經濟增長點,鋼鐵業發展循環經濟勢在必行,雖然在2012年我過GDP占世界GDP的11.47%,但是我國在重要的資源消耗上占世界的比重也很高,鋼鐵占比將近30%。目前我國鋼鐵行業結構不合理的問題尤為嚴重,鐵礦石對外依存度增加,支撐條件全面緊張,行業集中度沒有提升反而呈下降趨勢,鋼鐵行業的平均能耗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有較大的差距。因此,鋼鐵企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發展循環經濟,也是從根本上減輕環境污染問題的重要途徑[1],是我國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雙重要求。
1.循環經濟概念
循環經濟是指在物質的利用、循環、再生的基礎上發展經濟,是一種建立在資源的回收和循環再利用基礎上的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是按照能量流動規律和自然生態系統物質循環系統,使經濟系統和諧地流入到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的過程中,建立起一種新形態的經濟。循環經濟是在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指導下,按照清潔生產的方式,對能源及廢棄物實行綜合利用的生產活動過程。循環經濟要求把經濟活動組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其特點是低開采,低排放,高利用。
2.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意義
目前我國正處于工業化的重要階段,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工業化的進程加快,這就需要鋼鐵工業的強力支持。這就使得我國在工業化進程中資源出現短缺,生態環境的問題也日益嚴重。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對環境的意識也有所提高,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我們要實施清潔生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就顯得十分重要,尤為迫切。這也是我國人口、環境、資源與社會之間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發展鋼鐵業的循環經濟是鋼鐵工業的唯一出路。
3.鋼鐵業的特點有利于發展循環經濟
鋼鐵業是典型的流程制造業,它是按照將鐵礦石、煤、合金、水、電、空氣等自然資源和能源,通過不同的工序連續作業、協同運行的生產流程來工作的,最后才形成鋼鐵產品和相關的副產品,用作生活或者生產資料。在鋼鐵業生產的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污染物和廢棄物。鋼鐵業有以下特點[2]:(1)生產工序多、工藝復雜。鋼鐵產業是以天然的資源為最初原料的過程工業,從初始原料到最后需要經歷一系列的化學和物理變化,需要經過若干道生產工序和復雜的工業才能完成。(2)生產規模和物流的吞吐量大、資金密集。為了獲得大規模的效益,鋼鐵工業的生產在提高產業集中度的趨勢下積極推進并購重組。目前,我國已經出現了4家年產量兩千萬噸的企業和2家年產量三千萬噸以上的鋼鐵企業,這6家鋼鐵企業合計產量占全國產量的30.92%。實現現代化的工廠基本產量都在百萬噸以上,無論是在技術改造、新增產能,還是在擴張、收購上都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因此伴隨著巨大的資金流。
4.鋼鐵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途徑
深刻理解和把握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內涵和特征,是整個鋼鐵產業成功地探討通過發展循環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和前提。調查顯示,到目前為止還有12.96%的干部不知道循環經濟這一概念,為此,要深刻把握和理解循環經濟以資源的循環利用和高效利用這一核心進行宣傳,可利用標語、橫幅、電視等形式大力宣傳,以使每個人都明白,每個人都行動。
4.1 加快制定循環經濟法
加快制定循環經濟法,促進鋼鐵企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是把可持續發展的具體思想落到實處的具體保證。發展循環經濟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它需要依靠各種新技術的支撐,更需要法律法規的保障,這樣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調查顯示有75%的職工認為應該加強制定循環經濟法,根據國外一些發展循環經濟的成功經驗,有必要加快制定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利用法規促進企業推行循環經濟法,并且規范和引導企業科學合理的發展循環經濟。
4.2 合理調控鋼鐵工業生產規模
保持適當的增長速度和合理的規模是鋼鐵產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就目前來看我國已建成的鋼鐵工業、正在建的鋼鐵工業和擬定要建的生產能力已經超出國內市場的需求,這就要求必須控制低水平的盲目擴張。綜合考慮我國的能源供應、資源承受力等因素,我國鋼鐵工業的發展定位還是應該先以滿足本國市場需求為主,進出口主要是品種調劑。
4.3 實施技術改造升級
實施技術的改造升級,可以為鋼鐵企業發展循環經濟提供技術設備條件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準備。發展循環經濟,首先要通過設備的更新和改造,淘汰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設備,應該引進新的高科技含量的環保設備,作為發展循環經濟的設備保障。例如,在轉爐煉鋼煤氣回收利用和除塵方面,可以引進國外干式煤氣凈化回收技術裝備,改變傳統的濕法煤氣凈化技術[3],從而達到節約資源和提高環保的目的。其次要淘汰落后的高能耗的生產技術和工藝,加大資源的再生技術的開發力度,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和產品的深度開發。
4.4 加強技術創新
社會要適應時代的發展就要創新,加強技術創新,為發展循環經濟提供新條件、探討新路子是鋼鐵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對今后發展循環經濟應該采取的措施。筆者經過問卷調查發現,有81.2%的員工認為應該加強技術的創新,其中又有60.31%的員工認為加強技術創新是鋼鐵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有效手段。循環經濟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因此,鋼鐵工業在轉變觀念、提高認識的基礎上,應該持續的創新,為創建資源節約型鋼鐵產業建筑有力的保障。
4.5 提高鋼材使用效率
提高鋼材使用效率是鋼鐵產業轉變增長方式的要求。
第一是從減量途徑利用鋼材,可以提高鋼材的強度,開發應用各種耐腐蝕鋼材,延長鋼材壽命。第一要從循環的途徑利用鋼材,主要是發展用于建筑的鋼結構鋼材,使鋼材在利用后可以回收循環使用。
結語
發展循環經濟對與減輕環境壓力、緩解資源緊缺、提高經濟增長的效益的質量、增強企業的競爭力[4],并承擔保護全球環境的責任有重要的意義。是建設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社會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目前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已經在我國各大型鋼鐵企業中興起,中國的鋼鐵業走循環經濟的道路的責任和義務正在得到踐行,并正在努力把鋼鐵企業建設成為21世紀循環經濟的楷模,筆者希望在本文中提到的一些關于發展鋼鐵循環經濟的途徑能對大家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參考文獻:
[1]李嶺,張群,張若生.循環經濟與鋼鐵工業可持續發展研究[J].冶金經濟與管理,2011(15).
[2]宿飛.鋼鐵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調查與研究[J].科技向導,2011(36).
關鍵詞:循環經濟;立法;法律制度;可持續發展
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是新型化道路的最高形式,是世界經濟和環境保護的大潮流。為此,一些發達國家把循環經濟確定為國家的發展戰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確認、保護和促進。在這方面,歐盟及其成員國的立法動作尤其令另人注意。
1. 歐盟及其成員國循環經濟立法體系的建設現狀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開展循環經濟立法的國家,它在1978年推出了"藍色天使"計劃后制定了《廢物處理法》和《產品的拿回制度》。進入可持續發展后,該國于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廣泛的《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1998年被修訂),1998年根據這項法律制定了包裝法令;[11]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聯邦水土保持與舊廢棄物法令》,2000年制定了《2001年森林經濟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1年制定了《社區垃圾合乎環保放置及垃圾處理場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進循環經濟在內的《持續推動生態稅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2003年修訂了《再生能源法》。此外,歐洲共同體和歐盟有關廢油(75/439)、鈦氧化物(78/176)、下水道淤泥(86/278)、農業污水(90/667)、電池與蓄電池(91/157)、包裝物(94/62)等循環利用的指令和1989年的共同體廢物管理信息戰略,也對德國產生約束力或起指導作用。[6]可見,德國的循環經濟立法層次分明,體系完備。在德國不斷加強和完善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影響下,一些歐洲國家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廢物管理法,如丹麥也制定了《廢棄物處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訂了《廢電子電機產品管理法》,擴大了有關主體的循環經濟責任;瑞典議會于1994年確立了"生產者責任制"的原則,并通過了關于包裝、輪胎和廢紙的"生產者責任制"法律,之后,汽車和電子電器的生產者責任制法律法規也都相繼出臺。
2. 歐盟及其成員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體系的建設現狀
除了制定有關的綠色GDP制度,計劃、規劃和布局制度,有效管理和監督制度,研發促進制度之外,歐洲聯盟及其成員國還制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循環經濟基本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