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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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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制度

第1篇:行政審批制度范文

為促進行政審批改革工作,應盡快出臺《行政許可法》。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原則,對依據法律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該取消的要堅決取消,并對今后新設立的審批事項進行規范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與整頓執法隊伍、政府機構改革、進一步推進財務公開、財政制度改革緊密結合起來,注重改革的整體配套和協調推進。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規范行政行為。此外,還應加強對保留審批事項的監督制約

國務院公布取消了第一批7**項審批項目,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這一舉措,標志著行政部門的行政審批改革已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并取得了實實在在的階段性成果。據了解,近期還要公布取消一批行政審批項目。

這次在全國范圍推行的改革,是國務院為了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要求,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所采取的一項重大措施。在計劃經濟時代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行政審批是我國政府實施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在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不斷向前推進,現行審批制度的弊端也日漸顯露,主要表現為:審批事項過多過濫;審批程序復雜,環節多、時限長;一些審批機關重審批、輕管理,甚至以審代管;審批透明度低,自由裁量權大,極少數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審批,違法違紀,給公眾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因此,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僅勢在必行,而且十分重要。這項改革已取得階段性成果,但目前還保留了大量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改革工作仍然任重而道遠。

我國還沒有一部規范行政審批的法律,對行政審批制度的約束,也沒有一個完整、統一的標準。為促進行政審批改革工作,應盡快出臺《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公布取消的第一批7**項審批事項中,不涉及依據法律設定的審批項目,只有等待《行政許可法》頒布以后,才能提到進行研究和處理的日程上來。為此,盡快頒布相關法律,有利于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原則,對依據法律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該取消的要堅決取消,并對今后新設立的審批事項進行規范。

為促進行政審批改革工作,還應加強項目取消后的后續監管工作。國務院公布第一批被取消的7**項審批事項,并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監管責任,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作為審批事項已不存在,但大部分事項的監管職能還在,責任還在,絕不能“一減了之”。各部門、各單位要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有關管理工作的銜接,繼續承擔職能范圍內的工作責任。要認真研究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可能出現的情況和問題,研究制定預案,提出加強后續監管的措施,防止出現管理真空或者管理脫節。

第2篇:行政審批制度范文

行政審批制度在中國的廣泛運用與計劃經濟體制有緊密聯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這種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行政審批制度已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勢在必行。

1、現行行政審批制度不利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審批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與社會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其最大弊端是限制了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流動、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和自主決策,妨礙了市場機制對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的正常發揮,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市場經濟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政府不再事無巨細地對經濟和社會實行直接管理。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們必須按經濟規律辦事,減少政府過多的、不規范的行政干預,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調節經濟運行,提高社會經濟的運行效率。實踐證明,在很多方面,市場調節遠比行政審批更公正、更有效,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更大。

2、現行行政審批制度不適應wto的有關規則。wto的基本原則及各項規定、協議都是基于市場導向基礎之上的,內在要求各成員國政府創造開放、統一、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我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給予審批者直接支配社會資源的權力、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加之審批標準公開度不高、審批程序不規范,隨意性較大,透明度較低。這與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競爭、開放市場、非歧視性、公開透明等基本原則的要求有一定距離。改革現行行政審批制度已不再是改不改的問題,而是必須按照wto規則和中國政府的承諾,有計劃地依法進行改革的問題。

3、現行行政審批制度不利于建立一個高效、協調、規范的政府。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實行的是"大政府,小社會"模式,政府審批事項過多、范圍過廣。審批手續繁雜,存在多頭、重復、層層審批現象,導致審批時間無限延長,群眾和企業辦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幾十個部門,蓋幾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圖章。有的甚至搞"暗箱操作",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不少審批帶有一定隨意性,腐敗現象即由此滋生,損害政府應有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重審批輕管理、重收費輕服務現象普遍。審批責任不明確,很多審批部門和審批人員的審批行為缺乏嚴格的監督制約機制,對審批后的執行情況也缺乏必要的后續監督。

總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呼喚審批制度的改革,并要求其不斷深化。

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探索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進程有別于其他政治體制改革,因為它是一項自下而上、從地方再到中央的改革。2001年,國務院批轉了關于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而在此之前,在計劃經濟非常薄弱的浙江省,很多縣市早已建立了以集中審批、承諾辦結為特點的審批便民機構,金華市更在1999年便將46個具有行政審批權的局委的審批辦證窗口全部集中于大廳,而因此獲得浙江省政府200萬元重獎。由于浙江省在審改中的先行者地位,吸引了眾多鄰近省市前來參觀取經,安徽的學浙江,鄰近的河南、山東學安徽、再遠的山西、河北又把河南、山東當成了老師,而最先起步的金華,又返過頭來向河北保定、河南焦作學習。各種經驗、做法被不斷的復制、完善、創新,雖然最后各地審改的結果都有大同小異之感,但畢竟在探索中成燎原之勢在全國鋪開。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可以概括為:減、集、分、聯。

所謂“減”,就是審批項目的大量削減,這是審批制度改革的最大成果。在各級政府的強勢推動下,各個擁有審批權限的部門不論愿意不愿意,從削減比例上來看確實有大量的項目被減掉了。而在為這些數字歡欣鼓舞的同時,不禁心驚審批項目的如此之多!而且,從絕對量上來看,各部門仍然保留了數量不少的審批項目,而且這之中的一部分已經觸及了各審批部門的最敏感部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要想再有進一步動作,難度會顯著增大。

所謂“集”,就是各地方集中審批機構的成立。這是普通群眾最直接感受到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地方,使審批辦證從“你來這兒找我”變成了“我在那里等你”。耳目一新的運作模式、嚴格的內部管理、大大提速的工作效率使各種中心成為政府部門的示范單位。

所謂“分”,就是審批和監管的分離。長久以來,審批人員和監管人員一套人馬,審批煩瑣而監管不力,事實上降低了行政審批的嚴肅性。前置審批承諾制推行以后,門檻進一步降低,審批變得簡易而監管的壓力增大。可以說,正是因為監管力度的增大,才使審批項目的精減、時限的縮短成為可能。

所謂“聯”,就是上下聯動,共同開通快速審批通道。浙江寧波、金華的不少地方已經組成了審批網絡,從市到縣,再從縣到鄉鎮,市縣一級普遍建立了集中審批機構,而在鄉鎮一級,則全面推行全程服務制,使更多的人享受到了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

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質上是政府機關的一場自我變革、自我完善,是為建立現代化行政管理體制而破舊立新的一項艱巨工程。這項改革涉及到部門權力和利益的重新調整,要注重市場規則的運用,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依法逐步推進。

1、審批辦事機構的運作方式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創新。目前,大多數縣市區成立了辦事大廳、審批中心、服務大廳等名稱各異、職責雷同的服務機構,實現了管理方式的轉變,并得到了群眾的好評,但不能認為就是改革的終點和目標。第一,進入中心的部門有限,而沒有進中心的部門把審批項目放進來是不可能的;第二,從項目上看,目前不可能所有審批項目都進中心,還有一部分項目游離于中心之外,縱然中心都建立了各種監督機制,但對未進中心的審批項目沒有約束力;第三,進了中心的部門,也沒有把所有的審批項目放入中心;第四,進了中心的項目,有個授權到位不到位的問題,就算授權全部到位,窗口能不能、敢不敢充分利用又是個問題。雖然歐美等國家也有類似的政務大廳,但其審批職能部門之少、審批內容之精是我們現階段不能相比的。對于審批辦事機構來說,也不能滿足于現有成績,在運作的方式方法上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為最終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行政審批體系提供實踐經驗。

2、審批制度改革不僅僅是削減審批項目。目前,審批制度改革正在各地轟轟烈烈的展開,某地某日削減多少審批項目的報道不時見諸報端。不少地方政府把審批制度改革的目標定為:削減審批項目、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投資環境。但是只減項目不減機構,審批項目仍可能反彈,畢竟政府機構的存在總可發揮一些作用。審批制度的改革,不能只看減了多少項目,而要與轉變政府職能相結合,與公共管理機制相結合,加快培育與完善社會中介機構。原有的審批項目可以由市場機制去調節的,就交給市場。可以由中介機構解決的交給中介機構,把群眾自己可以解決的事情交給群眾,真正形成政府—行業中介組織和社會自律組織—社會和市場的三元社會結構。

3、行政審批不能僅限于政府內部監督。目前進入中心的審批項目,已經實現了程序、資料、收費、依據、承諾期限的五公開,但是仍然可以看到有人可以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明知辦不了,但是可以打打球,知道條子辦不了減免,但是可以拿出政府文件來辦理。而未進入中心的項目自然不必說了,審批的隨意性大,領導的意圖有可能代替制度,成為了腐敗滋生的溫床。同時,對審批責任的追究不夠,對審批機構、審批人的失誤或錯誤過于寬容。

第3篇:行政審批制度范文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秉持“精簡、統一、高效、便民”的原則,十多年來,在實施依法審批、改進審批方式、規范審批流程和時限、削減和下放審批事項、集中設立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等方面取得一系列成效,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大幅度削減許可事項,政府職能發生轉變。

以山東省青島市為例,2013年以來青島市對2008年后實施的468項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梳理確認,凡是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最終保留了市級審批事項272項,承接國家、省級下放的審批事項38項,減少了審批事項158項,在與全國同類城市相比處于領先水平。下放審批權限,有利于基層經濟發展環境優化,極大的方便辦事群眾、提高職能部門的辦事效率;近年來,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各部門,通過集中辦理、網上辦理,容缺受理、容缺審查及審批快速綠色通道等方式,使市級機關的審批效率大幅度提升,其中,建設領域的審批提速30%以上。許可事項的大幅度減少,為政府職能改革創造了條件,政府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服務市場主體、改善經濟發展環境上,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有了進一步提升。各級政府秉承依法行政,強化服務的理念,不斷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廉潔政府、高效政府。

(2)逐步規范行政審批模式,日益優化審批管理方式。

目前,山東省內大多數城市及其所轄區已設立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將原本分散辦理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按照規范、要求,統一到中心大廳集中辦理。通過對原有審批模式進行再造,產生了積極的成效。一是調整了政府內部工作程序。政審批服務中心對審批事項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一次性告知”等審批模式,推行審批“標準化”,大大提高了審批效率。以往群眾普遍反映的審批機關地點分散、審批環節復雜、辦理手續繁瑣等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二是提高了政府的便民服務意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面對的是千千萬萬的老百姓,是政府和群眾之間的一扇窗口,各中心在方便群眾方面均有所創新,如實行對弱勢群體提供上門服務,預約服務,延時服務等服務模式。青島市嶗山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將行政審批服務與社區建設相結合,構建了區、街道、社區三級便民服務體系,將部分事項下沉到街道、社區,實現就近異地辦理,極大地方便了山區居民。三是創新審批方式,節約行政運營成本。通過探索和創新,實行聯審聯辦、并聯審批、聯合勘驗等方式,既簡化了手續、壓縮了時限,又節約了行政運營成本、提高了行政效能。

(3)行政行為更加公開透明,廉潔行政效果明顯。

建立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后,各審批職能部門入駐大廳集中辦公,統一印刷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對審批事項、審批依據、申報材料、辦事流程、收費標準和承諾時限實行“六公開”,有效防止了重復審查和私設審批門檻等行為。進一步完善審批監督機制,以青島市為例,在將行政審批事項業務流程納入青島市網上審批系統平臺運行的同時,實施行政審批動態監管,將所有審批業務納入業務處室、監察室、分管領導三級網上監督機制,減少了審批中人的因素,限制了自由裁量權、避免了審批隨意性。嚴格執行“一個窗口收費”,杜絕個別人員在審批過程中的不廉潔行為,清除“暗箱操作”的空間。

2行政審批改革需關注的幾個問題

近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相當的成效,但有一些新問題,需要引起關注和思考,總結出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把握好適度原則,確保改革取得良好的效果。

盡可能減少行政審批,但對于必要的審批還應當保留。行政審批在一定范圍內有著積極的作用,特別是與公共安全及國計民生相關的大事,例如危險品生產和運輸、公共資源利用等,國家還是應當采用行政審批制度加以規范和控制。在審批權削減和下放時,要把握好度,合理論證哪些事項需要審批,哪些不需審批。在削減或下放審批權后,應跟進、分析由此產生的效果以及對經濟發展產生的影響。如果效果不理想,就要及時采取調整措施。從另一個方面講,削減審批權,并不是政府徹底對市場的監管,而只是轉變了政府的管理方式。特別要注意的是,個別部門可能在取消審批權后,對以往管理的事務不聞不問,不承擔應盡的管理職責和社會服務職能。此外,在壓縮審批時限時也要把握好度,不能一味追求審批時間最短而忽略操作過程中的實際情況,避免只求速度不顧效果的短視行為。

(2)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兩集中、兩到位”落到實處。

行政審批權與部門利益存在著難以割舍的關系,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就是將這種關系切斷。而個別部門想盡各種辦法留住權利,于是出現了“多頭審批”、“體外循環”等亂象。按照“兩集中”的要求,部門行政許可職能需向一個處(科)室集中,部門行政許可處(科)室向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集中。現在仍有一些部門將許可事項分散在不同的行政處(科)室,隸屬于不同的分管領導,存在多頭審批、多環節審批問題。群眾反映的審批程序繁瑣、時限長、部門內部轉圈、分管領導不一都是由于不集中造成的。此外,按照“兩到位”的要求,部門行政許可項目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要落實到位、部門對窗口工作人員要授權到位。通過調研發現,個別審批服務中心的部門將審批窗口作為咨詢處、收發室,而材料審核、批準、發證仍在職能部門辦理。這種“體外循環”模式苦的是辦事群眾,他們要在收件窗口、審批部門、收費窗口之間來回奔波,一個事項跑上幾次乃至十幾次的情況時有發生。這樣不僅違背了“一個窗口對外”、“便民、高效”的改革本意,也激發了群眾對政府部門的怨氣。建議紀檢監察部門對于此類現象追根究源,將“兩集中、兩到位”真正落到實處。

(3)收放結合,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健康發展。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一方面為市場松綁,激發出市場經濟發展的活力;另一方面,針對“市場失靈”現象,政府應積極的承擔監管責任,為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僅以食品生產加工類企業設立為例,在取得執照前需要辦理涉及食品、衛生、環境、消防等各類前置審批。為此,企業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做制度性文本、辦理各種評定、審核。而投入運營后,企業是否按照要求、遵循規章制度進行生產、監督檢查是否到位?這是我們改革的重點。在某種程度上,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比事前監管更為重要,“毒奶粉”、“地溝油”等惡性事件都發生在事中和事后。因此,相關部門在簡化審批流程的同時應大力加強在生產、流通、銷售等各個環節上的監督檢查,加大對違法涉案企業的處罰力度。此外,政府還應承擔好公眾服務職能,在防控和治理霧霾、水資源污染、土壤污染等各類環境問題以及醫療衛生服務、社會保障等重點領域發揮作用。在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中,做好收放結合,將具體經濟發展中的權力交給市場和社會,在事中、事后監管、宏觀調控、公眾服務等領域要勇于承擔責任,唯有這樣才能使政府的管理更加科學、高效。

(4)增強改革意識,確保各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高效運轉。

第4篇:行政審批制度范文

一、措施與成效

(一)強化組織保障,建立聯動機制。區委、區政府始終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政府職能轉變的突破口和抓手,切實把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活力作為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為確保區級行政審批事項清理摸底工作順利進行,及時召開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會議,印發了《槐蔭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對區級行政審批事項清理摸底的通知》(濟槐編辦發〔2014〕58號),成立了區推行行政審批制度工作領導小組,形成了由區編辦牽頭,區監察局、區法制辦、區財政局等成員單位各司其責、協調配合的聯審聯動機制。抽調精干力量組成了3個審核小組,采取集中審核、責任包干、定期匯總的方法,明確責任目標和時間節點,做到認識統一、機構落實、責任明確、措施到位,為加快推進行政審批事項清理摸底提供了堅強的體制機制保障。

(二)嚴格審核標準,推進依法行政。把工作中心從“重審批”轉向“重管理、重服務”,建立“許可依法規范,監管到位有力”的批管分離體制。一是統一審核標準和尺度,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將行政審批事項納入“有法可依”框架內。嚴格按照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權限、條件、標準、程序等原則進行梳理,防止不合法項目存在;嚴格對照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保留的文件,防止新設定項目的遺漏;嚴格對照市政府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防止已下放的項目承接不到位、已取消的項目繼續保留;嚴格對照各部門的上報事項,防止同一項目在不同部門的重復設立。二是推進行政審批流程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建立健全受理、承辦、批準、辦結、告知、投訴等環節規范化操作流程,減少行政審批的主觀性、隨意性,形成依據充分、科學合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三)優化工作機制,積極穩妥推進。建立四個工作機制:一是建立“三位一體”工作機制。采取分組負責制,把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各部門(單位)分成三組,建立目標責任制度和工作臺賬制度,月調度、周安排;根據目錄編制進度倒排表,嚴格按照時間節點穩步推進;創建電子檔案和相應紙質檔案,對日常審核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形成臺賬、倒排表、檔案“三位一體”綜合管理工作運行機制。二是建立“兩個臺賬”工作機制。一方面通過收集整理2010年以來省、市公布取消、下放、承接的行政審批文件,特別是濟南市政府2012年集中下放的166項管理權限,建立“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臺賬”。另一方面通過梳理部門行政審批事項歷年變動情況建立“部門行政審批事項臺賬”。三是采取“縱向對照,橫向對比”工作機制。為確保梳理的行政審批事項不缺項、漏項、多項、錯項,先后整理出自2010年以來省、市公布取消、下放、承接的行政審批文件21個,區政府審批、處罰文件2個,供各部門(單位)參考,形成了“省市區參照對接、同級區縣對比”的工作機制。四是建立“溝通互動”工作機制。強化與各部門(單位)溝通,第一時間與各單位分管領導、責任科室人員建立聯系,隨時調度工作進度。嚴格按照內容合法、程序正當的要求,通過與部門(單位)反復研究探討,最終確定納入區政府23個部門(單位)的行政審批事項101項(子項125項),其中行政許可88項(子項11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13項(子項6項),與部門報送事項相比精簡40%。同時,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和區機構編制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困難與問題

(一)缺乏統一的認定標準。對于系統內逐級上報的許可事項,下級部門的初審、審核是否作為一項獨立的行政許可,存在意見分歧。有些部門將自己審核后上報上級機關審批的許可項目作為本級機關的行政許可項目,而有的就借口自己只是收齊材料上報,沒有審批權而不作公布。

(二)一定程度上依賴和受制于部門。審改過程中大都采用部門自查自報,審改小組分組審查,審改辦集體會審后提交領導小組討論確定,再由政府公文的基本步驟。其中最為基礎的部門自查自報環節。由于各單位的情況不一,自查自報中遺漏權力、實施依據不明確、許可項目不規范的合并、分項情況突出。這成為各地許可項目數目不平衡的因素之一。審改機構雖然意識到自查環節存在的問題,但是在改動時也不得不尊重單位的意見,而不能越過單位增減權力事項。

(三)缺乏成熟先例。鑒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都處在探索之中,缺少政策依據、工作標準和成熟先例,各地在政策理解、認定標準等方面參差不齊,反映到各單位,對于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的把握,對事項名稱和子項的設定,對合并、分列事項的標準都不能做到完全統一。

三、對策與建議

(一)規范行政審批,激發市場活力。為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階段性成果,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為持續激發市場活力、優化市場花卉的“長效藥”,以機構編制工作新常態為引領,堅持量質并重,以量為基、以質為要、量質互促。對上級下放行政審批事項,要接得住、管得好。對于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除經論證確需調整為內部審批,或依法轉為行政許可的以外,其他非行政許可事項一律予以取消。列入區級目錄的事項都要簡化程序,明確時限,用政府權力的“減法”,換取市場活力的“乘法”。

(二)打造“網上政府”,提高行政效率。相關政府部門要抓住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契機,依托信息網絡技術,強化“亮權”、“曬權”方式和研究,深入推進“三化”建設,即:審批事項目錄化、審批流程標準化、審批方式信息化。擴大權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公信度,著力打造“網上政府”,提高政府履職效率。積極推動審批事項“兩集中、兩到位”,著力打造以“四張清單、一個平臺”為主要架構的政府權力運行體系。探索建立網上集中受理和部門分別受理相結合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努力形成“一樓式辦公、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務、一次性收費、一網式運行”的立體運行模式,進一步提高服務效能。

第5篇:行政審批制度范文

一、我國行政審批制度現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發展,暴露出行政審批制度的弊端:審批條件跟不上具體的申請條件缺乏可操作性,審批程序不規范;審批不公開,隨意性大,暗箱操作;效率低下許可時間往往拖得很長而且缺乏對行政相對人的“尋租”制約;審批缺少監督,滋生腐敗等等。自深圳市將42個政府部門的1091個審批項目減少了463個項目以來,全國掀起了一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熱潮。具體說來,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體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第一階段,從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改革主要圍繞著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力分配,表現為政府內部的放權或收權;第二階段,1983年到1988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著重是下放權力,減少層次;第三階段,1993年至1997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側重于經濟領域。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強宏觀調控和監督部門,強化社會管理職能部門,減少具體審批事務和對企業的直接管理,要堅決把屬于企業的權力下放給企業,把應該由企業解決的問題交由企業自己去解決;第四階段,從1998年至今,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廣泛而深入開展階段。在中央及地方的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中,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政事、政社分開,建立廉潔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制。在精簡機構和人員的同時,大力改革行政審批制度。

目前,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所取得的主要成果有清理和減少了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實行了政務公開增加了透明度。通過聯合審批項目窗口,規范和簡化了審批程序。許多單位都建立了審批監督機制,通過行政內部監督機制和行政外部監督相結合健全和完善監督機制。

二、對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分析

雖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存在誤區:很多地方政府部門為了迎合改革盲目的追求減少項目數量或者單減與自身利益無關的而有利可圖的卻保留,這樣只是做做表面文章遠沒有達到改革的公正、效率跟反腐;審批項目取消后就了事,造成了管理的脫節;各個部門都只是針對本部門進行改革,部門之間沒有協調。

第一,行政審批改革缺乏系統的理論基礎和依據。“目前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多是自發性的,缺乏系統的理論基礎和依據,社會科學中相關的學術理論與審批制度改革的實踐尚沒有緊密地結合起來。現存的有限的理論研究還大多停留在操作層次,過于側重對精簡幅度的研究,而忽視對具體項目或政策的分析和評估”。目前對審批項目設定的范圍還不統一,沒有一個關于審批項目的科學、準確的界定,從而導致各地對審批制度改革的理解各異,影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入發展。目前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與標準不統一,哪些項目必須削減,哪些項目應該保留,都沒有普遍適用的法律依據和統一的指導。也沒有一個科學合理的改革程序可以遵循。

第二,目前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還沒有完全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來進行。從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內容來看,在涉及經濟要素的領域進行了廣泛的改革,大膽引入市場機制。在市場準入方面,大大的放寬了市場準入的條件;在市場資源配置方面,廣泛運用市場機制來進行調節。例如,“在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拍賣、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政府采購和國有企業產權規范轉讓等方面,運用市場手段來處理,取消了行政審批”。但是在很多方面還帶有計劃經濟的余痕,步子不大,步伐不快。在很多可以由行業管理的事項,國家還緊緊抓著不放;在金融保險領域市場準入的要求很高等等。其主要表現為:(1)行政審批制度保留了很多計劃經濟時代的特點,與我國市場經濟的要求不符。由于我國現行行政審批制度脫胎于計劃經濟時代的計劃審批制度,行政審批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市場的調節,直接阻礙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具有反市場的特征。由于市場主體的活動沒有受到市場的調節,因而在供需關系上往往與市場產生矛盾,容易導致市場需要的得不到及時有效的生產,而市場過剩的還繼續按照原來制定的計劃進行生產,致使對經濟的快速增長起到了阻礙作用;(2)微觀經濟領域中的行政審批過多,阻礙了市場機制作用的良好發揮。目前,我國行政審批設置過多過濫,重復交叉現象嚴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各行各業的興盛,政府管理的社會事務日益龐雜,審批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目前我國的行政審批設置多、濫、重復設置現象非常嚴重。據統計,由國務院部門審批的事項有2094項,省一級政府審批的事項也有2000多項,涉及到公安、工商、衛生、環保、農業、交通、城建、文化等絕大多數政府部門和幾乎所有的行業。雖經改革,還是有的地方變相地進行保留;(3)行政審批在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彌補市場不足方面作用體現得不充分。在完善市場經濟方面,對于市場經濟要素的成長如資金的籌措、人力資源的開發、市場競爭規則的制定、市場的培育等方面行政審批并沒有起到相應的作用。在彌補市場經濟固有的缺陷方面,現行行政審批也沒有起到多大的作用。如在限制壟斷方面,行政審批不僅沒有阻止市場主體的壟斷行為,反而在一定意義上助長了壟斷的形成。非常典型的行政壟斷如"諸侯"型壟斷、行政權力型壟斷都是與行政審批有著莫大的關系。

第三,目前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難以達到公共行政的基本目的。雖然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各地的都在不斷的展開,減少行政審批的項目,建立“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但是這種為改而減,并不能真正地起到作用。行政審批在當前是需要的,并不是不要,因而一味地減少,很可能會導致潑水連孩子也一同潑掉的情況。目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還沒有處理好數量與質量的關系,改革的目標單一、模糊,一味地追求削減審批項目的數量指標,而忽視了科學性和合理性、長遠性和現實性的有機結合。審批制度改革是一個互動的過程,沒有質量上的保證,數量上也很有可能出現反復;因此一定要將數量與質量合理結合,避免改革留下后遺癥。對于“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有的學者也提出了擔憂。“政府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政府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還沒有跳出統治型政府的模式,“政府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很有可能演變為“二級政府”,反而加重人民的負擔。其次,“政府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成立對傳統機構的公務運作產生了一些影響。雖然大多數審批項目名義上已經進駐“政府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公,但是有很多部門并沒有將真正的審批權力下放給窗口的工作人員,仍然有許多事項無法就地解決。這引起窗口只是起著“中轉”的作用,反而延誤了工作時間和工作效率,等等。導致以上諸方面的原因:原有行政體制不利于改革;我國的社會中介組織不成熟沒有積極參與管理;傳統體制傳統觀念的影響,很多審批工作人員習慣用審批權進行資源的配置,將政府作為一個“全能政府”對政府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管理方式不了解;改革必定要觸動原有的利益分配,各個部門的利益問題是改革的一個阻礙。

三、針對行政審批制度的幾點建議

要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真正的功效,還有一些重要的制度建設任務需要盡快著手:第一,完善人大的立法監督功能。如可以考慮由人大常委會產生一個專門的行政改革調查委員會,由它對現存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徹底的梳理和提出清除的建議,并對現存政府機構職能配置的不合理狀態進行研究,同時提出下一輪行政機構改革的建議。這個專門機構同時承當行政相對人對各種行政審批提出的審查要求,并有權采取聽證的形式,對行政機構設定和保留行政審批項目聽取行政機構和行政相對人的答辯。第二,建議人大盡快修改行政訴訟法,把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擴大到抽象性行政行為。第三,修改立法法,把聽證程序制度化,規定所有的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都必須經過公開聽證的程序,充分采納所有利益相關人的意見。第四,盡快出臺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和范圍、設定權限、實施機關、許可程序以及對許可和被許可人的監督及其法律責任等制定統一的法則。

第6篇:行政審批制度范文

一、總體目標

通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努力使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規范,審批環節進一步減少,審批效率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制度和制約監督機制進一步健全,真正實現陽光審批、高效審批,從根本上達到行政審批“事項、人員”集中,“辦公、授權”到位的“兩集中兩到位”要求。

二、基本原則

1.批管分離原則。實現行政審批和監督管理的相對分離和有機結合,各職能處室制定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標準,對審批過程進行協助指導,并對批后項目進行監管;行政許可科行使行政審批的執行權,具體辦理進駐事項;局紀檢部門對審批過程、批后監管等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2.權責統一原則。全面落實審批責任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細化行政審批每一環節的權限和責任。明確界定行政許可科與各職能處室分工。行政許可科為行政審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職能處室為批后監管的第一責任人。行政許可科與各職能處室在審批過程和批后監管中要做到互相配合、互相溝通、互相監督。

3.公開透明原則。建立健全行政審批過程中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審批流程中各環節具體經辦人員的工作職責,并全部對辦事群眾公布。同時,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審批條件、審批標準、審批流程及審批結果,提高審批工作的透明度。

4.高效便民原則。按照“能優則優、能減則減”的原則,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清理審批事項。通過合并項目、并聯審批等方式,來優化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提升審批效能。

三、主要任務

我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清理、規范、創新、建制”。

1.清理審批事項。根據省、廳最新審批事項清理要求,對我局各項審批事項進行清理。清理后所有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日常行政管理服務事項全部進駐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理(除房產交易中心、公積金辦理大廳辦理的事項外),原職能處室不再辦理相關事項。

2.規范審批內容。制訂詳細的審批規范和標準,對審批事項的法律依據、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審批流程、審批時間、審批收費及審批裁量權限等進行梳理,做到法律依據充分、申報材料規范、審批流程簡潔、審批標準亮化,切實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和規范審批自由裁量權。

3.創新審批方式。根據“兩集中、兩到位”的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各類審批事項進行分類整理,按照審批流程、時間、權限等要求,建立一審一核、聯合會審、疑難研審機制,對一般事項要做到高效快捷,對疑難事項要做到處理規范。弱化審批人權力,降低崗位廉政風險,建立規范、高效、廉潔、陽光的審批運行制度。

4.建立制度保障。由局層面建立完善分類審批、信息反饋、聯系協調、監督檢查等機制,細化執行標準,加強執行力度,確保我局行政審批工作高效運行。

四、實施步驟

為了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特將有關工作分為六個階段來有序推進: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階段。(2013年8月底)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是推進領導班子、干部隊伍和黨風廉政建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行政執行能力和建設管理能力,進一步塑造住建系統良好形象的一項重要舉措。為此,要在全系統中組織開展專題宣傳工作,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使各單位充分認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視此次改革工作,在思想上、行動上和局黨委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二階段:事項梳理階段。(2013年9月,法制科牽頭)

清理審批事項,制定審批標準。對我局各項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對設定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序、申報資料、收費標準、法定期限、承諾期限等重新進行梳理。對保留事項(房產交易中心、公積金辦理大廳辦理的事項除外)進行研究討論,明確審批標準,進一步規范審批自由裁量權限,在此基礎上確定審批方式。

第三階段:建章立制階段。(2013年9月,住建窗口牽頭)

在現有的規章制度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程序、許可行為監督檢查、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以及一審一核、聯合會審、疑難研審等各項制度,全面規范審批行為,強化監督管理。組織人事、監察等處室共同研究建立健全內部監管考核機制,加大對行政許可科、各職能處室的監督力度,建立科學的考核制度和激勵機制。

第四階段:人員設置階段。(2013年9月-11月,組織人事牽頭)

1.組織機構設置。第一,為確保我局行政審批工作的高效運作,要建立我局行政審批領導小組機制。成立由局長陳昉為組長,局各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職能處室負責人為組員的領導小組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住建窗口,張之洪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邰永軍任辦公室副主任。第二,整合窗口現有崗位,將我局審批工作分為規劃、房管、建管、市政園林四大塊,每塊設窗口副主任一名,可由相關處室的分管行政審批的副主任兼任,日常辦公以中心窗口辦公為主,具體負責審批中心事項和協調原處室的批后管理工作。第三,因規劃處已成建制進駐中心,并承擔著規劃科、村鎮處的審批工作,將在規劃處內部根據業務工作進行分組,設置組長,建立層級管理機制。

2.確定審批人員。根據承擔審批事項的不同情況,由局組織人事科會同行政許可科提出房管、建管、市政園林等條塊抽調人員的建議名單。其中各條塊的副職人員將盡早確定,并參與到事項梳理、建章立制等環節工作。所有人員原則要求為素質高、業務熟、能力強并具有執法資格的正式編制人員。在人員全部到位前,由行政許可科對抽調人員和窗口原有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不適應窗口的人員進行分流,確保窗口審批隊伍素質高、業務熟、能力強。建議名單經局黨委審議通過后正式發文明確,所有人員統一由行政許可科管理、考核,福利待遇不在原單位享受,統一享受局機關待遇。對服從組織統一安排,在行政許可科(窗口)工作滿2年表現突出的人員優先提拔使用。

第五階段:試運行階段。(2013年11月-12月)

在所有事項梳理清楚、審批模式明確和人員全部到位的基礎上,開始試運作。將此階段作為全面實施階段的一個磨合期,由行政許可科負責匯總審批事項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每月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進展情況,并針對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第六階段:全面實施階段。(2014年1月開始)

在試運行完畢后,對需要調整的人員、事項進行全面調整、梳理。從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確保行政許可科能夠高效、順暢運作,行政制度改革取得明顯成效。

五、保障措施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涉及局各個內設科室及相關職能處室,因此,為了能夠順利地推進此項工作,實現總體目標,必須明確以下三方面保障措施:

1.提高認識,形成合力。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是我局提升行政服務效能、規范行政審批行為的有效抓手。全局上下要強化大局意識,將此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因此,我們組織召開相關工作會議,來進行廣泛動員,以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形成合力,為我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提供強有力的政治保障和組織保障。

第7篇:行政審批制度范文

幾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市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經濟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堅持“優勢、高效、規范、完善”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標準,求真務實,步步推進。在提升審批中心功能,規范審批中心運行,提高辦事效率,改善服務質量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1、全面實行了集中審批。為了創建便民利商的服務平臺,按照市政府所有具有審批職責的部門和所有審批項目全部進入“中心”的要求,我市市級具有行政審批職能54個單位,除公安局所屬交警支隊和市檢驗檢疫局就地規范、設立分支機構、納入中心管理外,其余的53個單位全部進入中心設立了審批服務窗口,市政府集中審批的部門達到了100%。在審批中心全面推行了“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一個窗口”收費的運行模式。為了保證集中到審批中心的部門窗口人員有效行使審批權,統一刻制了“行政審批專用章”,由市政府辦公室公布啟用,在審批工作中與部門行政公章具有同等的效力。

2、精簡審批事項和環節。通過認真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狠抓項目精簡和程序簡化,實現了項目大量減少、程序規范簡便、辦事時限縮短等審批制度改革目標。市級原有行政審批事項1273項,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來,經過幾次大規模清理和精簡,精簡幅度近70%,加上上劃和新法律設定事項,現共保留審批事項413項。辦事環節普遍減少,辦事時限平均縮短了60%以上,即辦件比例上升到40%左右,審批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幾年來,相繼出臺了《*市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暫行規定》和一些相關辦法,使各類行政審批行為逐步得到規范。把可有可無的程序和環節一律砍掉,將大量承諾件變為即辦件,辦事時限比原來普遍縮短40%左右,當場辦結件數占50%以上,大大提高了辦事效率。

3、積極推進機制創新。主要建立了三項工作機制。一是“一審一核”制。按照“領導放權,徹底授權,窗口有權”的要求,把審批程序由“多審多核”簡化為“一審一核”,并在具備條件的部門,推行了“一審核準”制,即由窗口人員依法全權辦理,不需經領導審核把關,這樣責任具體明確,方便快捷。二是“綠色通道”制。對事關招商引資、重點企業的重大審批事項由審批中心管理辦公室或協助辦理,為客商市場準入和重點企業提供快速的“綠色通道”。三是節假日預約制。企業或群眾如有急需節假日、雙休日辦理的事項,都可以提前預約或臨時提出,審批中心都會安排相關人員加班,幫助在最短的時間給予辦理。

4、強化公開與監督。采取全面公開與多種形式監督相結合,通過新聞媒體、明白紙、觸摸屏、中心網站等形式,對審批職責、項目名稱、審批依據、審批條件、申報材料、承諾時限、辦理程序、收費依據和標準、辦理結構、舉報電話等內容實行了“十公開”,便于群眾查詢和投訴。完善了監督機制,制發了評議卡,設置了意見箱,并經營召開群眾座談會,廣泛征求意見。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社會各界代表為監督員,明察暗訪,通報曝光,實施監督。有效地防止了“暗箱操作”、違規操作、搭車收費、“吃拿卡要”等現象。

五年來,市審批服務中心共辦理各類審批事項63.7萬余件(含市交警支隊審批大廳),各類審批事項按期辦結率達到99%以上。共收到錦旗牌匾198面,表揚信、感謝信168封。窗口服務工作許多典型事例多次被省市新聞媒體報道。市審批服務中心年年被評為市級文明單位,去年又被市精神文明辦公室授予“文明示范窗口”稱號,所屬多個窗口被授予“文明示范窗口”、“行風示范窗口”和“青年文明號”稱號。

二、存在的問題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成立,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辦事成本,增強了行政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解決了投資者和群眾“路難找,門難進,臉難看”的問題。但是,行政服務中心的建立未能徹底解決“事難辦的”問題。從目前的情況看,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繼續探索解決。

1、“體外循環”問題依然存在。由于部分單位領導對集中審批工作仍然認識不足,重視不夠,不愿把審批事項放到審批中心辦理,或對市政府集中審批的要求存有松懈麻痹思想,造成工作被動,“體外循環”、授權不到位等問題還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2、中心窗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一些部門在選派人員時,并不是按照要求選派業務骨干到中心,而是抱著“應差”的想法,把中心的窗口工作當成“守攤子”,將不符合中心工作要求的人員派駐到中心工作。一些人員工作態度消極,得過且過,對工作沒有積極性;一些工作人員業務不熟,無法直接辦理業務工作,致使服務質量受到影響。

3、部門沒有專門的審批機構。部門的審批職能分散在多個科室,沒有一個專門機構進行統一管理,不便于整體進入中心,影響了行政效率的提高。

4、中心的監管功能“先天不足”。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是各職能部門集中辦公的地方,審批權力仍屬于各部門,窗口工作人員人事關系、工資福利仍在本部門。即“一變四不變”:地點變,審批主體、審批權力、審批責任、審批人員隸屬關系不變。在這種體制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每前進一步,都會遭遇巨大的阻力。中心對行政許可事項和窗口人員的管理、對中心以外辦事的協調,都有很大的難度。

三、對策建議

1、設立相應的機構。在各部門將分散在各科室的審批職能歸并到一個科室,建立行政審批科,成建制進入中心,以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管理。

第8篇:行政審批制度范文

按照廳領導的職責分工,成立規劃耕保利用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組、礦產資源開發組、地勘地環組和測繪管理組,由分管廳長任組長,有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

規劃耕保利用組由規劃處、耕地保護處、土地利用管理處、地籍管理處、財務處組成。召開會審會審查的,辦公室、執法監察局、政策法規處參加。根據會審事項的具體情況,承辦處還可通知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處、地質環境處、礦產資源儲量處等相關處室參加會審。

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組由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處、規劃處和財務處組成。根據會審事項的具體情況,承辦處可通知地籍管理處、耕地保護處、土地利用處等相關處室參加。

礦產資源開發組由礦產開發管理處、礦產資源儲量處、規劃處、財務處組成。召開會審會審查的,辦公室、政策法規處參加。根據會審事項的具體情況,承辦處可通知地質勘查處、執法監察局等相關處室參加會審。

地勘地環組由地質勘查處、地質環境處、規劃處、財務處和科技處組成。根據會審事項的具體情況,承辦處可通知礦產開發管理處、礦產資源儲量處等相關處室參加會審。

測繪管理組由測繪管理處、地籍管理處、政策法規處組成。根據會審事項的具體情況,承辦處可通知相關處室參加會審。

監察室應當對行政審批項目的會審情況進行現場監督。

二、會審范圍

1、省廳政務服務窗口受理的行政審批項目;

2、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立項審批和驗收結果確認;

3、建設用地置換、新增耕地指標異地有償調劑審批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設用地指標的確認;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基礎測繪規劃等各項國土資源規劃的審批;

5、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周轉指標下達審批;

6、國家和省投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立項審批;

7、礦產資源開發保護項目立項審批;

8、國土資源項目經費使用審批;

9、廳領導認為需要會審的其他事項。

應當會審的行政審批項目,未經會審、會簽的,不得審批。

三、會審形式和時間

會審實行會簽審查與會議審查兩種形式。一般情況由相關業務處、室會簽審查,會簽結果應定期在會審會上通報;重大項目或會簽中有不同意見的項目,實行會議審查。

會審時間由分管廳長確定。急待審批的項目,由分管廳長及時召集相關處室會審。各相關處室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會審,應報經廳分管領導同意,指派本處、室、局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參加。

四、會審內容

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的規定。

五、會審程序

承辦處接到窗口轉辦或者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和申請條件依法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送有關處室會簽。會審會由廳分管領導組織召開,承辦處書面匯報會審項目的基本情況,審查、調查和認定的事實,項目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齊全和是否予以批準的審查意見,相關處室進行討論,最后形成會審意見。

會審會應當制作會審記錄,與申報材料一并歸檔。會審記錄由承辦處指定具體人員負責。會審記錄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會審的審批項目;

(二)會審的日期;

(三)會審會主持人、參會人員;

(四)參會人員審查意見;

(五)主持人意見。

會審實行實名簽到,參會人員的審查意見由參會人員審核后現場簽名,參會人員對漏記、不準確的可以補正、修改。會審記錄經廳分管領導審核后簽名,并作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依據之一。

會審實行合法性一票否決制。凡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律不予審批。

六、會審期限

窗口受理的行政許可項目,在我廳承諾的辦理時限內會審。

由廳機關直接承辦的項目,從收到呈報材料到提出審查意見或作出決定的期限一般不超過40日。

七、審批決定與文書送達

會簽審查通過的,廳分管領導根據會簽意見簽批;會議審查通過的,承辦處根據會審意見擬文報廳分管領導簽批,其中,重大項目或者會審中有分歧意見的項目,應當將會審情況向廳長或者廳長辦公會匯報后,由廳分管領導簽批。會簽、會審情況,由承辦處每月向所有廳領導書面匯報一次。

以廳名義作出許可決定的文件或者頒發的有關證件,由廳政務中心窗口送達當事人;需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或審核報國務院的,由業務處承辦具體事務,待批文下達后,交由廳政務中心窗口送達當事人。

其他會審事項,會審結果由廳以公文形式下發。

八、會審結果公開

第9篇:行政審批制度范文

關鍵詞:行政審批制度 制約因素 利益博弈

從本質上來講,每一次改革都是對現行利益格局的一次調整和再分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也不例外,所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就意味著對既得利益的調整,必然意味著既得利益的阻撓與因改革而即將獲得利益的群體的支持,因此利益沖突、利益博弈便成為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和主要特征。

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制約著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

(一)制度本身缺乏改善機制

行政審批制度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為了適應當時經濟發展、行政管理而實施的,它本身就存在著歷史局限性與制度缺陷。這里所講的制度缺陷是指行政審批制度缺乏自身進行改善、改革的內在動力和機制。這主要由以下兩個方面的因素造成的,首先,行政審批制度的法律依據不健全,審批制度的法治化程度比較低,沒有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很多行政審批的具體操作行為找不到法律依據,行政審批的改革和創新也找不到根據。其次是行政審批制度缺乏有效的責任機制和監督機制。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多行政審批的違法、違規行為就得不到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也就無法得到矯正,這類行為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仍然大量存在,違法違規、變相改革的現象也非常明顯,制約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進程。

雖然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是制度進行變革的前提和基礎,但是也正是因為這種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又成為制度改革的重要阻礙因素。

(二)制度的自我強化機制阻礙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

行政審批制度與其他制度一樣,存在著制度的自我強化機制和收益遞增效應。首先,在行政審批制度的推行過程中,非正式的制度不斷形成和鞏固,成為影響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因素,也成為阻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制約因素。如果行政審批制度想要變革,就意味著要破除現行的非正式制度,形成與新的行政審批制度相適應的非正式制度,而這個過程則意味著要改變人既定的行為模式和行為習慣,這必定是非常困難的。其次,在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實施過程中,已經形成了比較穩定的利益格局,既得利益者會想方設法鞏固和維持自己的利益格局。根據“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法則,很多擁有能力和資源的人已經在這個制度背景下占據了一定的利益,而那些沒有在這個制度背景下掌握利益的“弱勢”群體則是那些沒有資源和能力的群體,而他們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也會維持著缺乏資源和能力的狀態,所以在這樣的背景下所形成的利益格局會傾向于維持現狀。再次,正是由于非正式制度和既得利益的存在,使得行政審批制度一旦推行一段時間,利益格局基本穩定下來之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退出的成本就變得非常大,這意味著要利用資源打破現行的利益格局,突破來自于既得利益者的阻撓、破除非正式制度等等,這樣的成本往往是非常巨大的。因為懼怕這樣高昂的成本,更多的人寄希望于“搭便車”,希望能有人“出頭”,享受別人耗費資源取得的改革紅利。

二、信息不對稱制約著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

信息不對稱是經濟領域、社會領域和政治領域普遍存在的現象,是行政審批制度推行的一大障礙,也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大障礙。制度的推行和實施分別為頂層設計者和具體實施者,制度的改革也是如此。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頂層設計者與推動者主要是中央政府,而行政審批制度的具體實踐者則主要是地方各級政府,同時改革的推動者又兼具監督者的身份。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制度改革的頂層設計,而地方各級政府則負責具體的行政審批實施工作,與人民群眾的直接接觸比較多,所以地方政府獲得了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的第一手信息,包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實施過程中取得的成就、面臨的困難、需要改進的地方、民眾的熱點訴求等等。而中央政府卻很難獲悉這些信息,因為中央政府不是改革的具體實踐者,不能直接通過觀察獲取這些信息,并且也不方便深入到改革的實踐當中獲取信息,信息不對稱也就產生了。所以,在這樣的狀況下,作為制度頂層設計者與推動者的中央政府根本不了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情況,既不能有效地監督地方政府,矯正其違法違規的行為,也由于沒有掌握改革的反饋信息而不能有效地制定下一步的改革計劃。

三、各方利益博弈影響和制約著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

如前文我們所講到的,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中央政府屬于頂層設計者和規劃者,所以他考慮的更多的是關于這項改革的整體成效,更從國家和整體戰略的角度推動這項改革的進行,對地方政府的利益考慮的則比較少。然而,作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具體實施者的地方政府考慮整體改革的成效則比較少,考慮更多的則是地方與地方政府的利益。所以在這種直接利益目標不一致的前提之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努力的方向也便出現了差異,而地方政府在這場博弈當中往往占有信息優勢,掌握著與改革密切相關的第一手資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中央政府的監督,甚至會出現政策執行異化。因此,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格局當中,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出于維護地方與地方政府利益的考慮,采取變相改革的方式甚至是違法違規的行政審批方式,也形成了很多非正式制度,這無疑阻礙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發展。

(二)地方政府與企業的利益博弈

行政審批是行政干預的一種手段,是政府與市場、企業發生關系的直接手段,所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直接關系到地方政府和企業雙方利益的活動。審批權是一項能夠獲得收益的權力,具有一定的“尋租”空間,這種收益性使得地方政府傾向于抓住這項權利以不斷提高地方政府的收益。然而,審批權對企業則意味著自身利益的受限與受損,所以地方政府和企業就出于一種利益博弈關系當中。在這種關系當中,企業應該會排斥政府的審批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企業總是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慮,并不會形成“一致對外”的情勢,而是寄希望于“尋租”,希望能通過這種方式,用最小的支出獲得最大的收益。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并不能形成一種有效的合力,無法給政府造成一種下放審批權或簡化審批的壓力,所以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

(三)地方政府與社會團體的利益博弈

隨著社會團體的發展,社會團體在經濟社會中發揮的作用日益重要,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社會團體也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參與對象,在一定程度上承接了政府下放的審批權,也提供了行政審批前提咨詢等服務。然而,在政府行政權力下放的過程中,政府并不會把關鍵性的權力下放,而只是把一些無關緊要的審批權下放,所以使得社會團體承接了更多的責任,權力與義務不對等。在這種利益博弈關系中,發展并不完善的社會團體明顯處于一種弱勢地位,沒有能力與政府抗衡,因此社會團體為了生存就會在自己所提供的服務上下功夫,比如會增加業務量、變更業務方式等。而這樣做無疑會導致人民群眾的利益損失,阻礙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

(四)地方政府與人民群眾的利益博弈

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與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人民群眾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最終受益者,所以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也是地方政府與人民群眾的一場利益博弈。雖然,我國一直在加快民主化進程,但是普通人民群眾參與行政決策的程度比較低,對政府決策的政治影響力還不夠。而且,普通的社會公眾普遍存在“搭便車”的現象,也很難形成一種合力。由于社會公眾參與意識以及維權意識的不足,社會公眾往往產生“集體無意識”,對政府采取一種消極服從的博弈策略。社會公眾這種消極服從和“集體無意識”的行為,不能形成人民群眾對政府改革的壓力,所以這種博弈格局也是阻礙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因素。

四、結束語

2014年被稱為中國全面深化改革的“元年”,“改革”是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最大的一個亮點,77次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出現的“改革”凸顯了深化改革的主旋律。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舉措,必須堅持做好,推進國家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的現代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質上就是利益格局的再調整,所以利益博弈成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和主要特征。除了行政審批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制度弊端之外,利益博弈雙方的博弈格局也決定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結果。當支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方力量大于反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一方的力量時,改革便不斷推進。否則,改革便舉步維艱。在現實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部門利益”以及“搭便車”、“集體無意識”等現象,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面臨著諸多困難。因此,在以后的改革當中,我們還應該給予這些阻礙因素更多的關注,逐步突破這些阻礙改革的因素,推進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取得更多的改革成果。

參考文獻:

[1] 高小平.解放思想,深化行政體制改革[J]. 中國行政管理,2013(03):11-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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