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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對象
凡本局正式職工(含長期合同工,下同)均屬建立住房公積金范圍。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已按標準價優惠購買住房的職工及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職工,不建立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公積金的交存額
職工個人當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積金金額,等于上年月均工資總額乘以交存率。單位資助職工同等金額。
公積金交存率,可由各單位根據各自情況,在3%至10%的幅度內自行確定。“八五”期末,交存率達到不低于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5%,“九五”期末,交存率達到不低于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10%。
四、住房公積金來源
個人交存部分,由單位在職工每月所發工資中代扣;單位為職工交存部分,按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合發(1992)京房改辦字第92號文件、35號文件規定辦理。
五、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
1.家庭購、建住房;
2.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3.超過家庭工資總額收入5%部分的房租。
申請用住房公積金購、建住房或對自有住房大、中修的職工及其配偶,應向其所在工作單位提交有關證明,并經單位審核,由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后,支取人持該申請書到“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簡稱“市局分中心”)支取。因住房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總額5%,而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由承租人在每年一、二月份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由承租人所在單位依據該承租戶上年家庭工資總額和所交房租核定出超過5%的數額,超出部分可由承租人及其家庭同住職工分攤。由分攤人持各自的支取分割單,到所在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于每年三、四月份到“市局分中心”支取。
分攤人中的離退休職工,可按規定向其工資發放單位申請房租補貼,補貼額最高不超過家庭同住職工平均分攤的數額。補貼資金從單位的住房基金中列支。
六、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1.住房公積金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交存部分,一并由單位在每月發工資日后5天內(逢節假日順延),開具“住房公積金匯交書”和轉帳支票(經市人民銀行批準不受支票起點100元限制),送交“市局分中心”,由“市局分中心”記入單位中名下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2.職工當年度交存的住房公積金,按銀行零存整取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下年度起轉按整存整取一年期蓄存款利率計息。
承租單元式公有住宅樓房的職工(不含兩戶合租一套單元樓房的),在住房租金提到至成本租金以前,其承租人夫婦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按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職工住房情況變動時,其工作單位應于十五日內向“市局分中心”通報。
3.職工在本市調動工作,應持調出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到“市局分中心”辦理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交存部分)轉移手續。
4.職工因離職、停薪等各種原因中斷交存住房公積金時,“市局分中心”依據單位填報的“住房公積金匯交變更清冊”,將其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交存部分)結余本息封存在原帳戶。
5.職工離、退休,調離本市或出國定居時,可持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到“市局分中心”支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交存部分)全部本息余額。
6.個人繼承或受遺贈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持經公證的繼承或受遺贈文件,到繼承人或遺贈人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再到“市局分中心”辦理支取。
七、稅收。按照《北京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以及依法繼承或受遺贈的住房公積金,不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1、申請人向單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2、單位同意后,申請人可到東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索取《東營市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書》,并按照規定填寫,并在單位處領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
3、申請人帶起申請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請提取,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住準予提取的,通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書面告知。
4、申請人收到準予提取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證到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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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來支付房租,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承租人可于每年一二月份向單位提出申請,由單位對其租賃情況進行審核。
(2)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承租人單位在核定承租人上年家庭工資收入總額后,確定上半年應補貼房租數額。
(3)由承租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分割單,承租人單位審核簽審后,由分攤人于每年三四月份持分割單到各自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辦理支取手續。要注意的是,支取數額最多不得超過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上的金額。在按規定支取后,個人賬戶內必須保留一個月的交存額。
第一條 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勵干部、職工購房,改善居住條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條例》以及《關于廣州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的實施方案(試行)》,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借款人是指具備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請的自然人。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指按規定實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或住房貨幣分配制度的職工,以在本市購買的自住普通住房作抵押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實行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傾斜的政策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與權利對等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由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具體辦理;并委托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年度貸款計劃由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是指按規定實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或住房貨幣分配制度的職工。
第七條 貸款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證件;
(二)具有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或參加住房貨幣分配的證明;
(三)銀行存款達到所購住房總價款的20%以上(含20%);
(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簽訂了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六)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每個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辦理貸款,每筆貸款額度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借款人在離、退休年齡內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或所獲得的住房貸幣分配補貼總額計算;其配偶、同戶成員或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經本人同意,也可以計算其份內額度;
(二)經不高于所購住房評估價值的80%計算;
(三)最高貸款額暫定為16萬元,今后,根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情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調整。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不足時,借款人可向受托人申請商業性購房抵押貸款,并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應到受托處填寫借款申請書,并連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交受托人審查。
第十三條 受托人審查同意后,將借款申請書連同有關資料送委托人審批。
第十四條 委托人審查批準后,借款人按規定辦理房屋抵押及保險等有關手續,并與受托人簽訂借款合同。
第五章 貸款抵押、償還
第十五條 借款人必須將所購住房用于貸款抵押,以預售房產(期貨)作抵押,應將預售房屋合同和市國土房管局出具的抵押登記備案證明交受托人保管,預售房單位在辦好《房地產證》和《他項權證》并交受托人保管之前,如借款人違約,預售房單位承擔連帶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責任。
第十六條 抵押房產的價值以具有資格的廣州市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價格為準;未經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已抵押的房產不得再作其他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贈予。
第十七條 借款人在辦理房公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同時,又申請了商業性購房抵押貸款的,對所購房產進行處分時,所得款項須按比例償還。
第十八條 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償還到期的貸款本息,超過銀行寬限期仍不償還的,受托人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十九條 貸款采取按月償還方式。如借款人連續6個月沒有按借貸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受托人有權通知預售房單位內代為償還。
第二十條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受托人應在三十日內將抵押房地產權證及其他權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到市國土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可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分:
(一)借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條款;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條款嘗還本息;
(三)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續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其繼續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其繼續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措款合同之條款。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時,經協商采取作價轉讓或拍賣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扣除與處分抵押物有關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及違約金、賠償金;
(四)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委托人、受托人有權向貸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六章 抵押物及貸款保險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簽訂前,必須到受托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指定險種的抵押物及貸款保險,保險金額不得少于借款額;并將受托人列為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抵押物及貸款保險期限應與抵押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保險合同,否則,受托人有權代為保險,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在保險期間,抵押物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因借款過錯而造成的損毀,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七章 貸款監督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應保證貸款專款專用,否則受托人有權提收回貸款。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事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原合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七條 借貸方之間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而獲得貸款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貸款資格,由受托人追回已發放的貸款,并由委托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追究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受托人或委托人的工作人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導致住房公積金貸款出現損失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其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縣級市可參照辦法執行。
為做好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發放工作,根據《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申請大修住房貸款時,需出具房屋管理部門提供的大修證明及修繕公司的大修預算,委托人據此確定是否提供貸款及貸款額度。受托人將貸款直接劃入修繕公司帳戶,大修前后委托人應要求受托人實地考察。
二、借款人申請在城鎮自建住房貸款時,需出具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所建房屋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80平方米。貸款額度根據承建單位的預算確定,每平方米造價控制在600元。
三、借款人申請在農村自建住房貸款時,需出具宅基地批準文件。所建房屋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80平方米。貸款額度根據預算確定,每平方米造價不超過400元。由建筑單位承建的,受托人將貸款直接劃入建筑單位帳戶;由借款人自建的,受托人為其開立存款帳戶,借款人用款時持建房支出的發票報帳用款。
四、貸款只能用于購、建、大修自住普通住宅,不能用于別墅等高檔住宅。
五、收到申請后,委托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初審答復,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貸款手續。
六、借款人月均還款額一般不超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不低于其家庭月收入的15%,且三口之家每月至少保留800元生活費。
七、還貸期內,借款人可支用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但須在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保留一個月的余額。借款本人與配偶的月支取額不得超過月還貸額。
八、借款人配偶需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用于還貸時,須持證明其婚姻關系的證件、借款合同及支取申請書,到其住房公積金交存處支取。
九、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受托人,經與受托人協商同意,可以在發出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前還款。
十、借款人采用抵押加購房綜合保險擔保方式時,須投保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購房綜合險。
十一、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的手續費,由委托人按貸款實收利息的5%支付受托人。
十二、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涉及的有關合同由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一印制,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復制。
債權人(甲方):___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___
第一條 為確保甲方委托銀行與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人)簽定的__年__字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證,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乙方保證范圍為借款人根據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貸款本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第三條 本合同保證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為__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本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為兩年,自借款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本保證合同獨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合同無效而免除。
第五條 本擔保合同為連帶責任保證和住房公積金質押。
第六條 乙方保證在借款人未還清借款本息之前,不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上的存款。
第七條 如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還款義務,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索款通知后三十日內履行還款義務。如乙方未主動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權甲方從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上扣收,償還借款人的貸款本息。如乙方住房公積金的本息不足以償還借款人的貸款本息,乙方有義務主動償還不足部分。
第八條 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保證人中的一人或全部保證人履行還款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擔保,不得損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條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要變更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乙方意見必須是全部保證人的一致意見。
第十一條 借款人與甲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的,應征得乙方同意,未經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但甲方由于國家政策調整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須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訟。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及乙方所有保證人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注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的認識一致。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債權人(甲方):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
業務人員、風險控制人員對申請人提供的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的審查務必認真。客戶房屋產權的核檔、客戶的面簽、房屋的評估等進行嚴密、細致的核查。加之委托銀行的第一道把關,這一風險得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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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操作流程
1、接受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擔保申請人的咨詢
借款申請人至公司個人置業部或致電公司個人置業部進行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以下簡稱個人貸款)咨詢,準備個人貸款相關資料。
2、銀行員初審、信用評估及抵押物評估(4個工作日)
(1)借款申請人攜填寫完整的《日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借款申請表》)及個人貸款相關資料至銀行員處進行個人貸款初審。借款申請人通過初審后,銀行員將借款申請人情況錄入計算機個人貸款系統。同時銀行員根據借款申請人的不同情況,告知借款申請人復審時需提供的貸款資料。
此項工作銀行員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2)銀行員指導借款申請人申請個人信用評估。信用評估機構自接到評估委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個人信用評估報告》。
(4)銀行員開具《抵押物評估通知單》。借款申請人或委托人持《抵押物評估通知單》至指定的評估機構申請抵押物評估。評估機構應在接到評估委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抵押物價格評估報告》。
3、銀行員復審(3個工作日)
借款申請人或委托人持個人貸款資料及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價格評估報告》售房單位簽章后的《收押合同》及《售房人銀行開戶情況說明》《抵押物價格評估報告》《個人信用評估報告》至銀行員處復審。
4、日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確定貸款期限和額度
借款申請人持銀行員復審過的資料到中心,中心根據上述相關貸款資料確定個人貸款期限、貸款額度、擔保方式、經辦銀行、個人貸款擬劃入的售房人開戶銀行及賬號,錄入計算機個人貸款系統。
5、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借款申請人出具《抵押房地產清單》后,銀行與借款申請人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5份,銀行出具《擔保委托貸款發放通知書》(以下簡稱《貸款發放通知書》3份,經辦銀行、擔保公司和中心各執1份.
6、擔保公司辦理房屋評估、抵押登記手續
借款申請人或委托人持《貸款發放通知書》和《擔保申請審核通知單》向擔保公司申請個人貸款擔保,繳納擔保費。擔保公司個人置業部對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號碼和《個人信用評估報告》中的信用等級,對于集資建房項目的個人貸款,在備注欄中注明集資建房的項目名稱、專戶管理的開戶行及其賬號、單位住房基金編號應進行認真審核。
以上工作擔保公司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7、擔保審核(3個工作日)
個人貸款資料由銀行員轉至擔保公司進行擔保審核。
2008年1月20日,林老太太的三兒子林某因病死亡。在林某死亡后,其母親、妻子、兒子三人因林某撫恤金、住房公積金、個人存款等財產分割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年過九旬的林老太太在
狀中稱:她共有三個兒子,二兒子早巳去世,老三林某去世后,她只剩下了70多歲的大兒子。經濟條件不寬裕的大兒子還有心臟病,經常犯病,無能力贍養林老太太。三兒子留下的財產僅有3萬多元,根本不夠她的生活需要,使她今后的生活沒有任何保障。這幾年來,孫子小株大學畢業后也從未去看望過她,要求孫子盡贍養義務更難。因此,林老太太要求繼承兒子的全部遺產,并領取喪葬費、撫恤金等費用,以充抵孫子對自己應盡的贍養義務。
兒媳提申請,加入訴訟中
誰曾想,在林老太太將孫子小林告上法庭的第二天,法院收到了小林母親王風要求參加訴訟的申請書。
王風56歲,沒有固定職業。十幾年前,丈夫林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癥。這些年來,王風自己帶著孩子在外租房居住,靠給人打工維持生活,供兒子上了大學。在丈夫去世后,為了辦喪事,買東西花費了3450元。可她沒有想到,林老太太卻想獨自繼承其夫妻共同財產,因而要求加入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代面對面,公堂明是非
在法庭上,林老太太提出,林某的戶口本上婚姻一欄中明確記載為離異,并舉出病歷中關于婚姻情況也為離異。以此證明兒子林某在患病期間,都是和自己共同生活,因此應由自己繼承兒子遺留下的所有財產。
王風在法庭上向法官提交了自己和林某的結婚證,證明自己和林某系夫妻關系。同時,她提交了林某留下的住房出售產權界定卡,上面寫明配偶為王風。王風據此認為,被繼承人林某留下的房產、職工保險金、養老金、工資賬戶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去自己應得的一半后,剩余的才能作為遺產處理。撫恤金和喪葬費不屬于遺產范圍。
小林針對林老太太的,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林老太太還有大兒子,其經濟條件還可以;而自己目前在外地以干臨時工為生,對原告沒有贍養能力;原告把繼承和贍養兩個法律關系混合為一體是錯誤的。
法官忙調解,順利結疑案
雖然三方為繼承糾紛而鬧上了法庭,但最終圓滿解決糾紛,修復他們之間的親情才是辦案法官的最終目的。
我國法律上的結婚和離婚均要經過法定的程序,原告林老太太僅以戶籍登記和病歷上記載的離異而主張王風與林某已離婚,證據并不充分。我國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的住房、工資、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先將他人的財產分出為他人所有后,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法官又根據林老太太照顧林某較多的情況,使王風和小林也能夠更多地考慮林老太太以后的生活。近日,三方在和平的氛圍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目標要求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接續鄉村戰略,以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為著力點,以精準識別為向導,對我區城鄉居民進行低收入家庭認定,統籌做好低收入家庭各項社會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和延伸救助,不斷建立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
二、工作內容
(一)認定條件
本次認定范圍是具有我區戶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市為610元/人月、農村為4830元/人年),且財產狀況符合我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條件的城鄉低保邊緣家庭。
對低收入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的界定范圍和界定辦法參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執行。其中對于家庭成員因病、因殘等剛性支出過大,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要依照市民政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支出型貧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市低保對象重病患者分類施保認定辦法》有關規定,在計算家庭收入時要扣減一定的剛性支出和必要的就業成本等自負部分。
(二)認定程序
1.提出申請。由戶主本人或其家庭成員以戶主名義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提出申請,填寫《省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確認表》,同時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家庭收入、財產及支出情況的聲明等相關材料。各鎮(街道辦)要創造條件,大力推廣“e救助”微信公眾號開展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方便困難群眾實現移動端申請。
2.審核確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綜合運用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及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并在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難原因、審核意見及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對符合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應當予以確認,發放《省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通知書》,并將相關信息錄入省社會救助動態監控系統。對公示有異議的,應再次安排核查。對不符合條件或不予認定的對象,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3.區級備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要將審核確認后的城鄉低收入家庭信息報送區民政局備案。區民政局將城鄉低收入家庭相關信息通過官方網站或微信公眾號等方式進行長期公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責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重新核查確認。
(三)日常管理
1.檔案管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對低收入家庭的申請、核對、調查及審核審批材料,要以電子文檔和紙質文件形式及時存檔管理,并依托社會救助動態監控系統完善城鄉低收入家庭信息數據庫。
2.動態管理。低收入家庭自認定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堅持動態管理原則,家庭經濟狀況發生明顯變化的對象,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申報。對符合低保、特困供養等社會救助的,要及時協助申辦社會救助;對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資格。
3.監督管理。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應當設立舉報監督電話。區民政局通過官方網站或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對低收入家庭相關信息進行長期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三、職責分工
(一)區級部門職責
區民政局:負責對低收入認定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監督和指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開展低收入認定和救助工作;負責全區低收入對象的備案和低收入認定工作的報表統計;建立低收入工作信息平臺,逐步實現民政與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人社、住建、住房公積金、稅務、市場監管、殘聯等單位的信息雙向共享;妥善管理和使用信息平臺上的資料數據,做好信息保密及保護低收入對象的個人隱私;組織、協調、指導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困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提供、核實申請低收入家庭成員財政供養情況信息;
區教體局:負責提供、核實申請低收入家庭成員就讀民辦學校、非義務教育擇校情況等信息;
區人社局:負責提供、核實申請低收入家庭成員的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情況;
區住建局:負責提供、核實申請低收入家庭的房產登記等情況;
區交通局:負責提供、核實申請低收入家庭成員辦理營運手續及從業情況等信息;
區醫保局:負責提供、核實申請低收入家庭成員患病病種、醫療費用、住院時間等信息;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提供、核實救助待遇申請低收入家庭成員各類市場主體的注冊登記、生產經營情況;
市住房公積金經辦中心區管理部:負責提供、核實救助待遇申請低收入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繳納和使用等情況;
區殘聯:負責提供、核實救助待遇申請低收入家庭成員個人或家庭成員殘疾類別及等級情況;
市公安局分局:負責提供、核實救助待遇申請低收入家庭成員的戶籍、家庭人員組成、死亡、車輛擁有等情況;
區稅務局:負責提供、核實救助待遇申請低收入家庭成員的納稅情況。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職責
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參與的城鄉低收入家庭聯合確認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的申請受理、入戶調查、審核確認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三)村(居)民委員會職責
負責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做好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走訪和資料收集等基礎工作,幫助申請不便的困難家庭提交申請書。
四、實施步驟
(一)部署發動階段(4月1日至4月10日)。組織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民政干部進行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政策法規、業務操作等專題培訓。制定《區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施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廣泛開展政策宣講和業務指導,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二)排查認定階段(4月11日至4月30日)。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要抽調專人,充分發揮駐村四支隊伍的主動發現作用,對轄區內符合城鄉低收入家庭的群體進行摸底、排查和認定,要重點針對脫貧不穩定戶、易致貧風險戶、近年來退出低保和享受了臨時救助但未納入低保等邊緣家庭做好排查,符合條件的要及時認定。
(三)信息核對階段(5月1日至5月20日)。區民政局在各相關部門的配合下,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認定的城鄉低收入家庭進行信息核對,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反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迅速復核,并書面答復申請家庭。
(四)上報備案階段(5月21日至5月30日)。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要將審核確認后的城鄉低收入家庭信息錄入省社會救助動態監控系統,同時將認定信息報送區民政局備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敏感度高,為切實做好本次認定工作,區政府成立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區民政局局長、區政府辦聯系副主任任副組長,區財政、住建、交通、人社、教體、醫保、公安、市場監管、稅務、住房公積金經辦中心和殘聯等部門分管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民政局黨委委員、社會救助站站長兼任副主任。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也要結合轄區的實際,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機構,明確專人負責,按照任務、責任、時間的要求,迅速行動、主動作為,扎實做好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二)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各級各單位要切實加強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支持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明確工作措施和工作責任,落實好相關救助措施。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要認真研究政策,吃透政策精神,及時與相關部門做好溝通銜接。
為規范各類房地產信貸管理,現將總行制定的《中國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各行,請組織信貸人員認真學習,嚴格遵照執行。在試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總行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附:一 中國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我國商品房開發和經營,加強對房地產貸款的管理,保障貸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類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發放,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遵循《貸款通則》規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銀行國內分支機構(港澳分支機構除外)發放的各類開發性房地產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用途
第四條 貸款對象。經國家房地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由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各類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貸款用途。用于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住房開發、商業用房開發、房地產土地開發和配套設施建設所需的資金。
第三章 貸款種類和條件
第六條 貸款種類。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種類主要包括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
(一)住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于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住房的貸款。
(二)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于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主要用于商業行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貸款。
(三)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住房、商業用房開發貸款以外的土地開發和樓宇裝飾、修繕等房地產貸款。
第七條 貸款條件。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中第四條規定的貸款對象條件;
(二)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機構和合格的領導班子,以及嚴格的經營管理制度;
(三)企業信用和財務狀況良好,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中國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并在中國銀行辦理結算業務;
(五)已取得貸款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且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長于貸款終止時間;
(六)已取得貸款項目規劃投資許可證、建設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內外銷房屋許可證,并完成各項立項手續,且全部立項文件完整、真實、有效;
(七)貸款項目申報用途與其功能相符,并能夠有效地滿足當地房地產市場的需求;
(八)貸款項目工程預算、施工計劃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工程預算投資總額能滿足項目完工前由于通貨膨脹及不可預見等因素追加預算的需要;
(九)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一般應達到項目預算投資總額的30%),并能夠在銀行貸款之前投入項目建設;
(十)將財產抵(質)押給中國銀行或落實中國銀行可接受的還本付息連帶責任保證;
(十一)落實中國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第八條 借款人應向中國銀行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材料:
(一)借款申請書。其主要內容包括:借款項目名稱、金額、用途、期限、用款計劃和還款來源等。
(二)借款人營業執照、章程、資質證書副本和資信證明材料。
(三)經有權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近三年及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四)貸款項目開發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開發項目立項文件、工程設計和批準文件。
(六)土地使用權使用證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施工合同。
(七)企業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關于借款和抵(質)押、擔保的決議和授權書。
(八)開發項目資金落實文件。
(九)開發項目的現金流量預測表及銷售和預售對象、銷售價格和計劃。
(十)抵(質)押財產(有價證券除外)的資產評估報告書、鑒定書、保險單和抵(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抵(質)押人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函。
(十一)還款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
(十二)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 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貸款期限。
(一)住房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三年(含三年);
(二)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五年(含五年);
(三)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五年(含五年)。
第十條 貸款利率。人民幣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和安居工程貸款的利率,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有關貸款利率;外幣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利率均執行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貸款利率。
第五章 貸款擔保與保險
第十一條 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借款人,應在簽訂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財產抵(質)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二條 借款人提供的抵(質)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以房地產作抵押的,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借貸雙方商議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凡《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貸款人認為需要公證的,借款人(或質押人)應當辦理公證手續。
第十四條 用于抵(質)押的財產,需要估價的可以由貸款行進行評估,也可委托貸款人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抵押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質)押物價值的70%;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有效期限應長于貸款期限,確定抵押期限時應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為限。
第十五條 抵(質)押期間,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轉移、變賣或再次抵(質)押已被抵(質)押的財產,對質押的有價證券如發生遺失,未經質押權人核實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第十六條 借貸雙方商定采取保證方式的,借款人應提供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保證人。第三方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承擔連帶責任的全額有效擔保。借款人、保證人和貸款人之間應簽訂保證合同。
第十七條 借款人和保證人發生隸屬關系、性質、名稱、地址等變更時,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與貸款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貸款保證合同文本。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貸款抵(質)押物品的評估登記費和借款合同公證費均由借款人負擔;貸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質押和保管物品的保管費。
第十九條 申請開發貸款的借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簽訂前按貸款人指定的保險種類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貸款本息金額,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條件,并應當明確貸款人為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辦理保險所需的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第二十條 在保險期間,保險單交由貸款人執管。在保險有效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第六章 貸款審批與發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必須填寫書面申請,并向貸款銀行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各項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請和提供符合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后,貸款人應按貸款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對借款人做出答復。
第二十三條 借款申請批準后,借款人應及時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辦理用款手續。凡逾期未簽訂借款合同和辦理用款手續的,原對借款申請的批準可被撤銷或視為失效。
第二十四條 經貸款人核準的用款計劃,應包括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應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計劃發放貸款。借款人需要調整用款計劃時,應在調整計劃前15個工作日內向貸款人書面提出,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方可調整用款計劃。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貸款項目的自有資金比例一般為30%,國家安居工程貸款項目的自有資金比例為60%,借款人必須按照規定比例及時足額地將自有資金存入貸款銀行,或投入項目前期工程使用。借款人自有資金沒有足額到位的,貸款人不予批準貸款。
第七章 貸款使用與償還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必須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條款,貸款人有權停止貸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或加收利息。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款計劃用款或提前歸還貸款,應按借貸雙方約定的承擔費率向貸款人支付承擔費用。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必須在貸款銀行開立基本結算戶或一般存款戶。除經貸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項資金往來均須通過基本結算戶或一般存款戶辦理。如違反規定,貸款人有權停止貸款或收回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加罰利息。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對借款人投入貸款項目的自有資金有權實行監督管理。借款人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和銀行信貸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借款人挪用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貸款人有權收回貸款和加罰利息。
第三十條 借款人須按合同規定的還款方式與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金,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批準后,借貸雙方應簽訂展期協議。并辦理延長抵(質)押登記、保險的手續。展期協議經抵(質)押人、保證人書面認可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貸款到期未還或未批準展期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或加收利息,并可直接從其存款賬戶中扣收或用其抵(質)押物清償。采用第三方擔保的應通知保證人代為償還。如擔保方不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直接從其存款賬戶中扣收或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
第八章 貸款管理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和貸款回收與總結工作。
第三十三條 貸款發放以后,貸款人要經常檢查貸款是否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是否達到預期的經濟效益。同時要檢查貸款抵(質)押物品有無變化,檢查借款人的財務經濟狀況和第三方保證人的償債能力。
第三十四條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應當接受貸款人的監督管理,定期向貸款人報送有關貸款項目建設和銷售進度情況,提供企業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為貸款人定期檢查了解貸款項目施工生產或項目經營管理情況、監督其資金使用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貸款質量考核制度,對不良貸款按規定進行分類、登記、考核、催收和核銷。在全面推行貸款風險分類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貸款逾期率、貸款呆滯率、貸款呆賬率、貸款收息率。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和抵(質)押合同均應包括內容詳盡、表述明確的法律條款。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修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二 中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住房消費的發展,規范中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規定》、《商業銀行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個人住房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可分為自營性住房貸款和委托住房貸款(原稱政策性住房貸款)。
本實施細則所稱自營性住房貸款,是指貸款人用銀行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貸款。
本實施細則所稱委托住房貸款,是指貸款人受房改資金管理機構委托,用住房公積金等房改資金向借款人發放用于購買普通自用住房的貸款。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國銀行國內分支機構(港澳分支機構除外)的住房信貸業務。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個人住房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 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購買外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必須辦理公證。
(四)不享受購房補貼的以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購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中國銀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自營性住房貸款的申請與審批。申請銀行自營性住房貸款,借款人應直接向房地產信貸業務部門提出借款申請。房地產信貸業務部門在收到借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查批準。
第七條 委托住房貸款的申請和審批。委托住房貸款由借款人向房改資金管理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房改資金管理機構對貸款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房改資金管理機構將貸款資料移送受托銀行調查。受托銀行對購買行為的合法性、擔保條件、償還能力等方面提出調查意見,交房改資金管理機構復審,房改資金管理機構根據受托銀行的意見審批貸款,并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簽發委托貸款通知。受托銀行與借款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申請和審批。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委托住房貸款和銀行自營性住房貸款的結合,即當借款人申請的房改資金管理機構委托銀行提供的委托住房貸款不足以購買住房時,銀行用自有資金發放自營性住房貸款,以解決借款人購買住房所需的資金。委托貸款和自營貸款按照各自審批程序分別辦理。
第九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經濟收入的證明或納稅證明、銀行對賬單或銀行儲蓄簿的原件及復印件。如已付款,應提供購房價款30%以上的付款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擬辦抵押、質押、保證或保險的材料,如權屬證明、評估報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的資格證明及財務資料、保險單或保險合同等。
(五)申請委托住房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已繳納公積金的證明材料。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第十條 貸款人要重點審查借款申請的如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身份和資格;
(二)借款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及合法性等;
(三)貸款用途;
(四)借款人的償還能力;
(五)借款人的擔保和保險情況。
第十一條 房地產信貸業務部門負責對借款申請進行調查和初審,對調查材料和初審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對房地產信貸業務部門報送的貸款調查和初審意見進行復審,提出貸款審批意見。
第十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批準后,房地產信貸業務部門應盡快通知借款人簽署借款合同,辦理用款、抵押、公證、保險等手續,繳付各有關費用。經審查不合格的個人住房貸款申請材料應盡快退還申請人。
第十三條 在辦理貸款手續時,為保證有關資料和貸款手續的合法性,可委托律師事務所代辦有關貸款手續和承辦有關法律事宜。主要法律事宜包括:抵押房產的合法性驗證、借款人身份及收入資料驗證、抵押借款合同審核、抵押登記查驗、貸款催收等。
第四章 貸款條件的確定
第十四條 貸款幣種。自營性住房貸款可以使用人民幣和外幣,使用外幣的貸款對象應是有較高經濟收入及有外匯還款來源的華僑、港澳同胞、外企工作人員等,且有可靠的擔保。
第十五條 貸款數額。住房貸款的數額不得大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同時不得超過貸款行規定的最高限額。使用委托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繳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十六條 貸款期限。貸款人在確定貸款期限時要綜合考慮借款人的經濟收入狀況、保證或抵(質)押物狀況、保險公司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人民幣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外幣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七條 貸款利率。自營性住房貸款利率和委托住房貸款利率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利率。用銀行外幣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執行中國銀行公布的相應檔次貸款利率。
(一)用信貸資金發放的人民幣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5年(含5年)的,執行1~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10年(含10年)的,執行3~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3~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二)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貸款期限為3~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貸款期限為5~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貸款期限為10~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貸款期限為15~ 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執行貸款合同約定的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時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調整,則于下年初開始作出相應調整。
第十九條 擔保方式。貸款行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個人住房貸款的擔保方式,可以是:
(一)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財產作質押。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財產作抵押,包括用本貸款購買的住房作抵押。
(三)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