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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綜合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城市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在盤錦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遼政〔2006〕25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對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包括市政府確定的城市主要出入口、城鄉結合部);對其他方面的行政處罰權適用于城市建成區。
第三條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綜合執法局)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由市綜合執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第四條城市管理領域處罰權范圍包括:行使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房產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公安交通、環境保護、工商行政、民政殯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行使省、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市綜合執法局舉報。
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條違反市容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非經營,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但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對臨街建筑物進行裝修、改建的;
(二)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擅自在道路上從事維修和清洗車輛等經營活動的;
(四)擅自在人行天橋、立交橋、主要街道兩側、交通路口派發、懸掛經營性宣傳物品的;
(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的;
(六)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涂寫、刻劃及張貼宣傳品的;
(七)未經批準設置雕塑,經批準設置的雕塑品破損或者污染的;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廣場設置候車亭、崗亭、書報亭、電話亭、停車場的。
第七條違反市容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在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周圍設置實體圍墻;
(二)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立面上安裝突出墻體的護欄;
(三)在房頂搭棚、設架,堆放雜物;
(四)在臨街建筑物外墻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第八條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廣場、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裝飾性燈光設施殘缺或者損壞后,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未及時修復的,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違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煙蒂、瓜果皮核、紙屑、包裝品、宣傳品等廢棄物的,處以20元罰款;
(二)隨意拋撒紙錢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隨意傾倒垃圾或者污水、糞便,將垃圾掃入排水井、下水道的,對個人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屬單位行為的,對單位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綠地等露天場所焚燒垃圾等物品,屠宰禽、畜等動物的,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在垃圾筒、垃圾點內撿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內打撈餿余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飼養雞、鴨、鵝、兔、豬等家禽家畜和其他有礙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屬單位行為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不及時清除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旱廁、化糞池不及時掏運,造成糞便外溢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九)在城市道路行駛的運載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飛物和液體的機動車,未采取覆蓋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灑漏,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的,每車次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未經批準進入城市的畜力車,每車次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一)經批準進入城市的畜力車車容不整潔,畜糞落地,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停放的,每車次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行駛的機動車車體缺損、污穢不潔、標志殘缺不全,貨車無后擋板、罐裝車無接漏器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維護環境衛生設施,對陳舊、破損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對未履行管理職責的,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占用、損壞、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的,責令其恢復原狀,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沿街給水、供暖管線出現跑冒滴漏,不及時搶修的,對產權單位處以每日200元罰款。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圍檔的;在圍檔以外堆放材料、機具、渣土的;施工單位挖掘城市道路、維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溝渠產生的淤泥、污物,未及時清理,未保持路面整潔的,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城市除運雪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一)對不及時除運雪的單位,按責任區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元罰款,并對單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對除雪質量未達到標準的,按責任區面積每平方米處以3元罰款,并對單位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
(三)對向雪堆傾倒垃圾、污物、污水和向冰雪路面拋撒沙土、灰渣及向路面揚撒積雪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四)對拒不接受除運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業戶,按責任區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罰款,同時對責任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十六條市綜合執法局負責督促、檢查“門前四包”(包市政設施、包市容衛生、包綠化美化、包公共秩序)責任制的簽定與落實工作。對違反“門前四包”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責令其限期改造,并可對非經營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綜合執法局依法實施:
(一)沿街破殘的建筑物、危險房屋和構筑物;
(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沒有拆除規劃已經確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種臨時工棚和設施;
(三)其他影響市容的違章建設。
第三章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八條市綜合執法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監管、收費工作,對違反城市規劃設置戶外廣告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設置戶外廣告、招牌及閱報欄、招貼欄、指路標示牌、櫥窗、畫廊、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設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但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單位對脫落、易倒塌的設施不及時拆除的;
(二)對正在使用的廣告設施不定期維修的;
(三)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四)超過審批期限而未辦理延期手續的。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不符合設置技術規范,或者擅自變更戶外廣告設施規格、結構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廣告使用權,并按照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擅自在公共場所懸掛廣告、標語等宣傳物品,遮蓋路標、妨礙交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城市規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審批,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對建設工程進行監察,并參與建設工程放線、驗線及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應立即停止建設,并對其進行違建處理,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筑需要拆除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下發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除的,由市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市政府責成市綜合執法局,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部分工程造價的2至5倍罰款。
第五章城市園林綠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未經批準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在園林綠地內開設經營服務攤點的,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對非經營,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且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但無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綠地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傾倒垃圾,潑灑污水的;
(二)依樹搭棚,圍樹建房,在樹木上釘掛物品的;
(三)攀折樹木,撅枝摘花,扒剝樹皮,踐踏草坪,割草打柴的;
(四)養殖放牧的。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綠地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開荒種地,挖土取沙,埋墳造墓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或損毀綠化設施的,處以補償費1至3倍罰款;
(三)綠地管理單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花草樹木死亡或綠化設施損壞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責令其停止侵害行為,并處以樹木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六章市政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其賠償損失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5倍罰款:
(一)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設、架設管線以及裝置其他設施的;
(二)損壞道路和橋梁分隔欄桿、道路標牌等設施的;
(三)挖砂、取土及有礙道路橋涵設施安全作業的;
(四)在橋梁兩端橋頭、欄桿規定范圍內修建建筑物的;
(五)堵塞排水設施的;
(六)覆蓋、損毀、侵占檢查井、排水井蓋板的;
(七)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廠排水設施的;
(八)在供水、供氣、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設置管線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七)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八)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九)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和畜力車在鋪裝人行道路上行駛或者碾壓路邊石的,責令其停止侵害行為。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道路、設施損壞的,除責令其賠償損失外,可處以賠償費1倍至5倍罰款。
在城市市政道路路邊石以上,機動車未按規定地點停放的,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或影響城市市容環境的,可將車輛拖至指定地點保管,并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包括人力三輪車)未按規定地點停放的,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輛。
第三十二條違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七章房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恢復,并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
(二)將未達到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的;
(三)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
(四)其他損壞房屋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商業用房或其他經營性用房的;
(二)擅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擅自移動、占用、損壞共用設施設備的;
(四)安裝影響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的;
(五)影響公共衛生、破壞周圍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出售城市住宅區內屬業主共有的自行車棚、車庫、停車場的;利用上述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工商及民政管理
第三十八條對無營業執照占道經營的,或有營業執照但超出核準的經營區域占道經營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不聽勸阻的,扣押其生產經營工具、設備、原材料、經營商品,并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早、夜市主辦部門未按規定時限、范圍、環境衛生標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主辦部門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對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對戶外搭建靈棚、設立靈堂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其拆除,拒不服從的,強行拆除,并沒收其物品;
(二)對在殯儀場所之外搞喪事吹奏或播放哀樂的,由市綜合執法局會同公安部門予以制止;
(三)對在市區戶外和禁火區焚燒花圈等祭品的,由市綜合執法局予以制止。
第四十一條對制造、銷售紙錢以及紙扎實物等封建迷信用品或制造銷售棺木的,予以銷毀,并處以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九章環境保護管理
第四十二條對擅自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責令其改正,或者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環境噪聲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處以罰款:
(一)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設施,其經營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現場進行調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二)查閱、調閱或復制與處罰案件有關的資料;
(三)依法采取錄音、錄(攝)像等手段,取得有關證據材料;
(四)依法對違法行為所涉及的物品、證件等相關證據進行登記保存和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在執行公務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執法。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隸屬關系
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隸屬于農水局管理,為區農水局直屬部門,暫由業務監察科代管,工作人員從區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和區動物衛生監督所抽調。
二、主要職責
1.宣傳和貫徹執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相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負責查處全區農業違法案件,并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門查處跨縣區數額較大的農業違法案件;
3.依法對轄區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4.負責全區農業執法人員和農資經營人員的業務培訓;
5.負責轄區內對種子、農藥、肥料、獸藥等經營監管;
6.負責做好執法案卷材料的管理;
7.承辦上級部門及農水局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三、相關要求
1.各抽調人員在原單位上班,原則上服從于執法大隊工作安排;
(一)自身執法檢查授權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整體協調
一是部分執法檢查項目只有監管權而無處罰權,影響了監管效果。如縣級人民銀行因不具備對金融機構統計違規行為處罰的權限而失去了監管的震懾力;個人征信數據質量的現場檢查必須在征信中心返還數據的前提下才能進行,使得監管范圍比較狹窄等。二是基層央行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缺乏監管工作的整體協調,出現了同一項目上下級重復檢查或同一機構不同部門重復檢查的現象。
(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缺失,監管主體權責不清
隨著金融主體發展多變,屬地金融機構到域外設立分支機構、域外股份制銀行來屬地設立分支機構等現象較為普遍。然而,由于目前地市間人民銀行尚無建立起或者尚無完全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監管協調、協作機制,對這些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情況和風險控制情況的部分監督管理工作出現了真空地帶,在防止由域外金融機構出現的局部風險而導致系統性風險發生的手段上乏力。同時,由于金融創新不斷深化和功能性監管的需要,單純的機構分業監管的模式已難以適應基層金融的改革發展。人民銀行對基層保險、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反洗錢監管職能,但卻無法與只設到省一級的保監、證監機構進行有效的協調溝通;由于人民銀行與銀監部門的監管內容存在一定的重疊,有的地方兩個部門形成了信息共享卻無法實現有機協調,形成了多頭監管、重復監管和金融機構被動應付檢查的尷尬局面。
二、開展金融監管協作援助的探索
為解決綜合執法檢查面臨的問題,2012年人民銀行張家口市中心支行在綜合執法檢查工作中,探索實施了《金融監管協作援助辦法》,取得一定的成效。
(一)金融監管協作援助的形式和金融監管協作援助適用的情形
金融監管協作援助的形式具體包括:縣級支行之間的監管協作與援助;中心支行科室的相互監管協作與援助;中心支行科室與各縣級支行之間的監管協作與援助。金融監管協作援助適用的情形包括:縣級支行自行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受檢查人員、檢查內容、檢查范圍等因素限制,不能有效完成檢查任務的;中心支行科室因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受檢查人員、檢查內容及檢查權限等因素限制,不能有效完成檢查任務的;中心支行金融現場監管協調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管協調辦”)同意采用的其他金融監管協作援助情形。
(二)金融監管協作援助的申請與審批程序
中心支行科室或縣級支行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工作,需要申請監管協作與援助的,按照監管協作與援助項目(專業)、時間、原因、援助部門、援助人數及專業結構等內容準確詳實填寫相關申請表,監管協調辦在初步審核同意援助申請的基礎上,組織擬定監管協作援助方案,制作審批表。審批表經分管監管工作行領導簽署意見后,監管協作援助工作進入實施階段。
(三)金融監管協作援助的管理
金融監管協作援助的管理突出四個方面:一是援助人員的管理。二是援助人員返回。三是申請支行(科室)與援助人員在有關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由監管協調辦負責具體工作協調。四是援助工作的考核與激勵。
三、進一步深化協作援助辦法的思考
(一)探索開展跨區域、跨級次監管協作援助
為加強諸如屬地金融機構到域外設立分支機構、域外金融機構來屬地設立分支機構等金融機構的金融監管,提高防范由域外金融機構出現的局部風險而導致系統性風險能力(如張家口市商業銀行設立唐山遷西支行、石家莊辛集支行),探索建立河北省內不同地市間人民銀行、地市級人民銀行與其非所轄縣支行間金融監管溝通協調和協作援助機制。
(二)探索開展跨行業、跨專業監管協作援助
適應對交叉性金融業務、跨市場金融產品以及信貸、保險、證券業務相互滲透、交叉的金融業務或產品的金融監管及綜合執法檢查工作需要,探索建立銀行、保險、證券等不同行業間的金融監管溝通協調和協作援助,建立起防范區域性金融風險的“防火墻”;立足現有基層人民銀行監管人員實際情況,從培養復合型監管隊伍高度出發,以對某一區域所有金融機構或選擇單一金融機構開辦多種復合型金融交叉業務、跨市場金融創新業務實施執行人民銀行金融管理政策綜合執法檢查為抓手,在河北省人民銀行系統內部建立跨行業、跨專業金融監管協作援助。通過以查代訓,盡快打造出一支在執法檢查實踐中,業務素質全面、工作作風過硬,能查、會查、敢查的綜合型監管隊伍。同時,通過實施協作和援助,達到解決和化解人民銀行執法檢查工作中因檢查人員、檢查內容、檢查范圍等受限的問題和矛盾。
(三)建立健全制度,實現協作援助常態化
關鍵詞: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探索;蒼溪縣
中圖分類號:S85-4 文獻標識碼:A
1 蒼溪縣過去畜牧獸醫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各自為陣,多頭執法
原來的,蒼溪縣的畜牧獸醫執法主要依托動物衛生監督所和政策法規股,但它們都有執法職能,各自為陣,多頭執法。特別是鄉鎮站這一現象尤為突出,由于鄉鎮站不是執法主體,也沒有專職執法人員,執法意識不強,責任心弱小,監管乏力,導致執法流于形式。加之利益驅使,毗鄰邊界各打各的算盤,相互在收費上搞鍋邊政策,擅自降低收費標準,形成不合理競爭。只收費不檢疫,不檢疫就出證,投入品巡查監管執法走過場、講人情、圖應付等行為時有發生,導致在一些地方畜產品質量問題日趨嚴重。
1.2 點多面廣,力量弱小
全縣39個鄉鎮,有1130個畜產品執法對象(其中涉及獸藥飼料經營店面495家,畜禽及其產品交易集貿市場67家、肉類冷庫倉貯63家、定點屠宰場54家、畜牧加工企業2家(腌制品7家),學校97所,畜禽販運戶345家),但是,政策法規股執法人員只有3人,動物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僅20人,合計執法人員僅有23人。由于人力嚴重不足,在執法中暴力抗法,阻撓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個別地方甚至毆打圍攻執法人員。
1.3 權責不一,相互扯皮
畜牧獸醫執法是一個綜合體。動物衛生監管和投入品監管緊密相連,工作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由于賦予的職能不同,機構不同,管理的對象不同,缺乏協作意識,工作主動性不強,辦法不多,工作不到位,統籌協調難,難以形成合力。受機構體制限制,只能搞一些突擊性的檢查、整治,這種方式的執法,使大量違法行為逃脫了法律制裁,執法效果不理想,極大地影響了執法效能。
1.4 隊伍滯后,資源浪費
1.4.1 沒有建立專門的執法隊伍
鄉鎮站協助執法人員大多數是“一把抓”,除了有協助執法任務有的還在經營飼料獸藥,人平均還要向縣財政繳納1萬元的創收任務,有的還在從事站務管理,有的還有生產發展方面的工作任務,無法全身心的投入執法工作
1.4.2 人員素質良莠不齊
主要表現在“兩多兩少”,即低學歷的多,高學歷的少;非法律專業的多,法律專業的少。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仍然存在執法人員程序不合規,方法簡單,處罰不當等現象。
1.4.3 管理辦法尚未完全建立
沒有形成統一的執法人員管理體系。
1.4.4 增加行政成本
由于多部門執法,局機關在執法車輛安排,設備配置,經費使用方面多頭安排,多次安排,造成行政成本增加,資金壓力加大,行政資源浪費。
1.5 執法難度大,覆蓋不全
由于畜牧獸醫執法種類多、對象復雜,流動性大,點多面廣,很難監管到位。主要體現在養殖檔案的建立不完善,養殖農戶無害化處理意識淡薄,個別養殖戶(場)為追求利潤,違規使用禁用藥物、過期獸藥,出欄時不注重藥物休藥期,養殖農戶和畜禽經營者的檢疫申報意識差,產地檢疫工作難以全面監管到位。
2 推行畜牧獸醫綜合執法工作的嘗試
2.1 組建機構,先試先行
于2012年8月,蒼溪縣正式啟動畜牧獸醫綜合執法試點工作。在工作推進中,根據農業部、省、市文件精神,按照“分片實施,先試先行,逐步完善,穩步推進”的工作思路,以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為依托,將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全部委托給縣動物衛生監督所依法實施,整合陵江鎮、云峰鎮、浙水鄉畜牧獸醫執法力量,率先成立了陵江片區畜牧獸醫綜合執法中隊,并于2012年11月20正式掛牌成立。期間,完成了機構掛牌,職能整合,人員核定,崗位設置,考核上崗,設備配置等各項工作,為推行畜牧獸醫綜合執法試點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2.2 整合職能,強化管理
2.2.1 歸并職能
按照“精簡、效能、統一”的原則,將該轄區過去由幾個部門負責的動物衛生、獸藥、飼料以及種畜禽等方面的執法職能全部歸并到了執法中隊,明確了執法主體。
2.2.2 優化人員組合
在原有人員的基礎上,我們根據執法對象分布區域,工作量等情況實行按需設崗,實行自愿報名,嚴格考核,競爭上崗,確定了專職執法人員22名。針對執法人員的特長、專業、業務水平合理配置崗位,確保了人盡其才,物盡其用。
2.2.3 分工明確
按照職能職責劃分為屠宰檢疫、產地檢疫、流通監管(含集體用肉單位監管)、投入品監管4個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各組工作由組長協調安排、督促落實,中隊負責統一安排、監督、協調,各小組各司其職,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2.2.4 嚴格管理
在中隊內部選出職工代表3名,參與到中隊的事務管理,實行民主、公開、透明管理,定期召開例會,匯報、討論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了畜牧獸醫綜合執法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運行。
2.3 創新舉措,健全制度
2.3.1 實行巡查監督常態化
建立了定期市場流通動物和動物產品巡查制度,每周巡查1次,3~5人一組,對發現的問題現場處理,限期整改,較好地解決了過去執法力量弱小,市場活禽檢疫工作難實施、活禽經營攤點消毒工作難開展、活禽屠宰經營業主難管理等問題。
2.3.2 開展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證明電子出證工作
率先開展了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證明電子出證工作,建立健全養殖大戶《畜禽養殖檔案》,派專人指導養殖業主記錄畜禽的防疫情況和使用的飼料、獸藥,切實落實了畜產品質量可追溯制度。
2.3.3 狠抓軟件管理
在原有的“檢疫六簿”基礎上,新增加了《集體用肉單位購銷臺賬》、《活禽及活禽產品購銷臺賬》、《動物產品購銷臺賬》等軟件,現已在全縣推廣應用。并將這些軟件逐一發放到活禽經營、集體用肉單位、動物產品經營業主手中,認真指導他們進行規范、完整填寫,為肉食品安全溯源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2.4 嚴肅紀律,落實責任
2.4.1 認真貫徹落實“六條禁令”
在日常執法工作中按農業部頒布的“六條禁令”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嚴格執法程序,正確按照法律條款及自由裁量權規定進行處罰,從而有效規避了執法風險,提高了辦案效率。
2.4.2 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
落實了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明確了動物檢疫、投入品執法等崗位職責,對擅自了離崗、脫崗或代崗行為以及在執法工作中不按程序執法、粗暴執法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2.4.3 落實業主責任
與轄區畜禽經營業主簽訂了《畜禽及產品安全目標責任書》,與轄區24所中小學、職業技術學校簽訂《肉食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進一步明確了業主法律責任。四是落實執法人員責任。將涉及動物衛生監督、獸藥飼料管理、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方面的法定職責進行了細化分解,崗位責任落實到人頭,并與每個執法組簽訂了目標責任書,確保了法定職責得到全面履行和落實。
2.5 規范運作,成效顯著
2.5.1 暴力抗法得到有效遏制
陵江畜牧獸醫執法中隊組建后,認真宣傳貫徹畜牧業法律法規,加大了對經營業主的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極大地提高了經營業主遵紀守法意識,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的現象明顯減少。
2.5.2 專項整治行動有力有效
圍繞“挖線索、查源頭、端窩點、辦要案”的工作思路,針對畜產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重大隱患,嚴厲打擊“違禁超限”等違法犯罪行為,整治“假冒偽劣”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先后開展肉品衛生專項整治行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百日行動”,公開銷毀了被沒收的假冒偽劣飼料4132kg,獸藥2143盒,不合格畜禽產品2000kg,共查處違法經營案件28起,罰款2.1萬元。
2.5.3 各項工作成效明顯
僅半年多來,累計檢疫生豬44593頭,禽97200只,牛、羊607頭(只),兔31000只,檢疫畜禽產品1500t,產地檢疫率、屠宰檢疫率均達100%,瘦肉精抽檢生豬1256頭,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無害化處理檢疫不合格生豬113頭。開展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檢查36場/次、35個攤位,查處假冒偽劣獸藥231盒、飼料及飼料添加劑1.2t,查處投入品違法案件4件,現結案4件,結案率達100%。同時,在規范執法的前提下,確保了各項檢疫規費的全面足額到位。
2.5.4 工作作風得到明顯轉變
中隊至組建以來,通過加強職工政治思想、業務技能教育,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請銷假制度以及崗位職責,切實加強人員管理,較好地扭轉了過去一些人浮于事,自由散漫,政令不暢等“庸、懶、散”的局面。目前,執法中隊的職工精誠團結,風清氣正,作風過硬,積極肯干,已成為全縣畜牧獸醫綜合執法的中堅力量。
3 幾點思考與建議
關鍵詞 城管執法 城管隊員 執法工作 困難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步伐加快,城市的結構和功能日趨多樣化,出現了人口膨脹、環境污染、交通擁擠、居住環境惡化等一系列問題。現代城市的經濟、人口、建筑、生活設施等高度密集,以及與之俱來的各種利益需求的矛盾,給城市管理工作帶來了諸多難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建立和各地開展的城市綜合管理執法試點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來城管執法中存在的各類問題,如不文明執法、越權執法、暴力執法等問題頻出,甚至演變成、,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政府形象,遭到公眾強烈抗議,成為社會熱點之一;也引發了人們對城管綜合執法制度的不滿和質疑。
誠然當城管綜合執法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一系列問題的根本原因,但是不能忽視的是,在城管隊員的實際執法工作中,面臨著一些微觀的問題,這些問題并非由制度本身直接產生,但對城管執法工作卻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筆者通過對城管執法隊員的訪談,初步了解了這些微觀因素。
一、人員編制與工作壓力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中規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采取考試、考核等辦法從有關部門和社會符合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由此看出,國務院對這支隊伍的定性是公務員,要求按照公務員的相關規定錄用管理。但是現實的問題是,公務員的編制是有限的,城管部門無權擴大正式編制的城管隊員隊伍。
以筆者訪談的武昌區三中隊為例,而該中隊在編人員只有12人,但其負責的轄區內有上百個店面和不固定的流動攤點,因此隊員每天要在轄區巡邏數次。經常陷入“打游擊”的境地。“我前腳剛走,他們后腳就又出來了,幾乎每天都在重復同樣的工作,效果不好,心里也很累。”一位執法隊員如此說道。
而人員編制不足導致的另外一個問題是,為了達到管理城市的需求,城管部門不得不聘請大量的編制外隊員,配合城管隊員的工作,也就是通常說的協管員。由于協管員實行聘用制,因此對其要求不高,多數協管員學歷較低,沒有受過正式的法律法規教育。這是導致實際工作中城管不文明執法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被群眾誤解的“臨時工頂包”的原因。
二、市民誤解與心理壓力
訪談中,筆者問及如何看待網上關于城管的負面報道。一位城管隊員說道:“這是最讓我無奈的。人們不了解我們。”談到暴力執法和網民的謾罵,這位隊員覺得,城管隊伍中,包括城管隊員和協管員,確實有那么一些害群之馬,但大部分執法隊員還是能依法辦事的。
該隊員認為,市民對城管工作的不理解,包括兩個原因。一是市民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很多情況下,城管隊員是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或處罰,但在有些市民眼里,城管進行處罰就是為了給自己創收,甚至就是“找茬”。“如果市民法律意識提高了,都能自覺遵守城市管理規范,我覺得根本不需要我們這支隊伍。”二是網上的很多報道過于片面,是有傾向性的。“我們城管不是利益集團,媒體才是。他們需要關注度和點擊率,所以只會選取他們認為有吸引力的材料進行報道。我們是要進行處罰或者強制措施,拉拉扯扯也是難免的,但之前我們的勸說和攤販們的耍賴,媒體都不會報道。”
面對一些片面的、負面的報道,城管隊員承受著較大的心理壓力,給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三、角色沖突
城管隊員面臨著角色沖突。一方面,他們作為執法人員,要依法辦事,對違反規范的當事人進行處罰,但與此同時,他們也是普通人,有著普通人的心理活動和情感。這兩者難免產生沖突,尤其是在城管隊員的執法工作中,面臨很多弱勢群體,這種沖突尤為明顯,對隊員的心理是一種沖擊。“我負責的轄區,就是我家附近,好多擺早市的人都是我的鄰居,他們在路上賣早點,按規定是不允許的,可他們跟我是低頭不見抬頭見,我真為難啊。”
這種角色上的沖突,經常給城管隊員的執法帶來困擾。
四、執法權限有限
訪談中筆者了解到,武漢市對城管實施強制措施有規定,不許扣留攤販的經營物品,只能暫扣經營工具。如果要沒收經營物品,必須通過法院執行。這一規定原本的目的是體現人性化執法,避免給攤販造成過大的損失,并且起到督促其改正違法行為,配合執法的目的。但實際實施起來,效果很差。
很多情況下,執法隊員暫扣了占道經營攤販的工具,如秤,并出具處罰通知,讓其繳納罰款后來領取工具。“可人家根本不在乎那點工具,值不了幾個錢,我們一走,他們就拿來新的秤,暫扣的就不要了,更別說來交罰款了。你去我們樓上看看,那間屋里堆了好多我們暫扣的秤和秤砣,沒人來領,罰款也沒人來交。”
通過法院進行強制措施,影響了城管執法的效率。“通過法院進行強制措施,程序很麻煩,時間很長。我們出具了處罰通知,但不能沒收他們的東西,法院又不會馬上來執行,所以攤販們照常經營,起不到整治的效果。如果我們的權限更大一點,情況可能會有不同。“一位隊員表示。
五、暴力沖突難免
針對網上熱議的問題,一位隊員說道,“網上說的城管和攤販的暴力沖突確實有,而且不少,我就經歷過好幾次。但情況絕不是你們想的那么簡單,我們城管隊員幾乎沒有先動手的。”他以自己負責的轄區內的一條街道舉例,那里幾年前全是占道經營的攤販,甚至擺到了馬路中間,造成交通擁堵。上級要求限期整頓,任務下到了邱所在的中隊。“他們根本不是什么下崗職工困難群眾,很多是有黑道背景的,他們在這里擺攤很掙錢。我們去執法,他們拿著刀出來就要砍我們,我們難道不還手,就等著挨打嗎?”
六、結語
把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精神作為文化執法工作的主線,貫徹于各項執法工作的全過程。要深刻領會、正確把握十精神實質,增強做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在前段時間掀起學習貫徹黨的十精神熱潮的基礎上,拓展廣度、增加深度,不斷將學習貫徹十精神引向深入,引導黨員干部認認真真、原原本本地學習文件,有針對性的回答深層次思想認識問題。緊密聯系實際,圍繞貫徹落實黨的十精神、加快推進文化執法轉型升級工程,組織開展全面系統的調查研究,形成一批高質量的調研成果,作為執法工作決策的理論基礎和依據。要切實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筑牢抵御各種錯誤思潮和腐朽文化影響的防線。文化市場是意識形態的前沿陣地,是信息、文化、知識傳播的重要載體。要始終保持清醒頭腦,堅定信念,堅持作為,堅守陣地,堅持清廉,以對黨、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擔當起維護國家意識形態安全和維護先進文化安全的責任,善于識別來自國內為各種思想動向,敢于抵制西方思想文化滲透,嚴厲打擊各種錯誤思潮和腐朽文化侵襲。
二、凈化網絡文化環境,提升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管理水平
完善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協作機制。與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非法網絡音樂、網絡游戲產品及違法網絡文化單位黑名單,從注重剛性管制方式向寓監管于服務的剛柔相濟的方式轉變,從主要依靠人工查詢向人工查詢與技術監管結合轉變,重點清理整治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的網絡音樂網站及網絡文化產品低俗宣傳推廣等違法違規行為。推進“網絡游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督促網絡游戲企業履行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
突出重點時段重點駐守與日常巡查相結合。針對中午傍晚放學時段、周末、五一、寒暑假等特殊時期,采取“蹲點檢查”、“反復檢查”等行之有效的監管方法,建立“重點駐守”制度,開展不間斷專項整治行動,對網吧接納未成年人、不按規定對上網顧客進行登記記錄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對沒有社會責任、見利忘義、年內違規2次以上的網吧,依法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責令退出市場。同時,制定日常巡查與責任落實制度,加大對網吧、農村信息服務中心等的檢查,實施對市區網吧每周一大查、每天一小查的巡查制度,協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黑網吧”和以電子閱覽室、培訓學校、科技中心等名義行網吧之實的非法經營行為,規范網絡經營秩序。
實施“綠色凈網”行動,打造“綠色放心網吧”。實施網吧違法經營積分管理制度,針對網吧經營中存在的各類違法行為,設置相應分值,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的同時,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年內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理,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或取締經營資格。年內評出一批誠信守法經營單位,引導和提升全市網吧的整體素質和社會形象。
三、建立完善常態管理機制,不斷理順娛樂市場秩序
建立常態聯動機制。在對各類歌舞娛樂、游藝娛樂、營業性演出等文化經營場所逐一登記造冊、納入管理的基礎上,針對執法力量薄弱、監管跨度大的實際,堅持眼睛向外、加強協作,逐步建立與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健全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和定期通報制度,確保對娛樂市場監管制度化、常態化。
構建常態監管網絡。延伸執法監管觸角,在現有執法隊伍的基礎上,依托鎮(街、區)文化站,構建社區、村居娛樂市場協管人員網絡,把娛樂市場監督協管工作納入社區、村居的日常工作中,實現娛樂市場社會監管工作全天候、全覆蓋,并協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無證照娛樂經營場所。
搭建常態教育平臺。圍繞引導廣大消費者樹立健康積極的消費觀念,促進娛樂行業在開放、健康、和諧的環境中謀求發展,通過屏、報、聲、網以及手機短信等各種媒體,多媒介、多頻次宣傳普及歌舞娛樂市場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廣大業主和社會公眾的自律意識、社會公德意識,改變“以罰代管”的執法思路,使其理解和支持執法部門的工作,為娛樂市場管理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
四、以開展“廣播電視執法年”活動為契機,加大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力度
建立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機制。組建聯合執法隊伍,加強對源頭的治理,對生產經營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企業商戶進行全面摸底排查,逐一登記造冊,堵住非法生產銷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源頭。
開展非法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集中整治行動。認真落實國務院《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及相關《實施細則》,聯合廣電、工商等部門定期組織開展集中整治行動,對非法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予以處理。同時,組織聯合執法人員深入經營場所、住宅小區等,發放明白紙,講清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相關規定,并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站等媒體,宣傳有關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法律法規,鼓勵廣大市民舉報非法行為,為加快推進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五、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堅持不懈開展“掃黃打非”斗爭
突出“掃黃打非”工作重點。在及時調整充實“掃黃打非”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的基礎上,將封堵查繳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有害信息作為“掃黃打非”重中之重,加大明察暗訪力度,不間斷對出版物市場特別是重點地區、重點部位進行檢查,及時發現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牢牢掌握監管出版物市場主動權。
開展打擊互聯網和手機媒體傳播信息行動。加強對博客、微博、播客、論壇、網絡社區、網絡硬盤等信息平臺的管理;加強對移動智能終端、手機多媒體卡、網絡電視棒等硬件銷售的管理;加強對手機代收費、廣告經營、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規范和監管,清除互聯網和手機媒體傳播信息。同時,繼續整治假報刊、假記者站、假記者、假新聞,查處制售傳播非法報刊的行為,堅決糾正報刊出版單位的違規行為,嚴厲打擊假冒記者身份、假冒網站新聞采編人員身份招搖撞騙、敲詐勒索、聚斂錢財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落實“掃黃打非”職責分工。發揮好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協調的作用,進一步完善綜合協調、責任管理、預警信息、市場監管、聯合封堵、案件查辦及群防群治等工作機制,指導和督促各成員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做到措施到位、守好陣地,形成“掃黃打非”工作合力。對各鎮(街、區)繼續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配備好1—2名專兼職文化市場和“掃黃打非”工作聯絡員,嚴格落實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凡因工作不力導致發生重大問題的,堅決實行評先樹優一票否決,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加強文化執法監督,確保文化執法安全
強化執法考核監督。按照《市文化市場管理和“掃黃打非”工作考核辦法》,每半年對各鎮(街、區)、市文化市場管理和“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相關工作進行一次考核,不定期對各鎮(街、區)及成員單位的文化市場監管工作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半年通報、年終表彰。
強化提前介入監督。將執法監督工作貫穿于文化執法的全過程,不論是案前、案中和案后,只要發現問題或接到舉報、投訴,立即介入監督,調查取證,發現各鎮(街、區)、市成員單位工作人員采取地方保護主義,對轄區內的違法違規行為包庇、袒護,或是失職、瀆職導致文化市場出現重大問題的,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問題嚴重的移交紀檢或司法機關處理。
強化社會監督。加大對“”舉報電話的宣傳,暢通舉報受理渠道,積極發動社會各界舉報文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營造人人參與、人人喊打的社會氛圍。同時,注重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對查處的大案要案要及時給予曝光,震懾不法分子,教育鼓舞人民群眾。
七、建設高素質的文化執法隊伍,實現城鄉文化市場繁榮發展
加大輿論宣傳引導力度。堅持經營業主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制定培訓計劃,通過舉辦培訓班等方式對全市文化經營業戶分批分期進行培訓,對文化市場管理法規和相關案例進行宣傳,增強經營者的守法意識。圍繞安全生產月、消費者權益日、知識產權日等重大活動設立咨詢臺,搞好文化執法社會宣傳活動。利用多種形式,積極推介各類道德模范、文明公民、誠信典型的事跡,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導向,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
2021年執法檢查計劃
為認真履行文化市場執法監管職責,維護全區文化市場安全穩定,現結合實際,制定2021年昌平區文化市場年度執法檢查計劃。
一、工作目標
以重點監管時段和重點監管任務為核心、以疫情防控為重點開展對文化市場經營單位的執法檢查專項行動,依法打擊各類文化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以執法檢查工作推動文化經營單位有效落實自身規范經營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障文化市場安全穩定。
二、工作任務
(一)春節期間專項執法行動
時間安排:2021年1月1日至3月1日
執法范圍:組織開展對網吧、歌廳、電子游戲廳、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執法檢查和疫情防控檢查。
工作方式:采取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日常檢查和行業、屬地部門聯合檢查相結合。
(二)全國“兩會”期間文化市場安全保障專項執法行動
時間安排:2021年2月至3月
執法范圍:強化文化市場經營單位包括網吧、歌廳、電子游戲廳、印刷廠、書店、旅游景區等場所規范經營和疫情防控檢查,深入企業生產經營一線,認真查找問題和隱患,嚴厲打擊各類文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保障文化市場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
工作方式:采取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日常檢查和行業、屬地部門聯合檢查相結合。
(三)文化娛樂場所安全生產專項執法行動
時間安排:2021年6月至7月
執法范圍:對文化市場人員密集場所的文化娛樂場所,包括網吧、歌廳、電子游戲場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和疫情防控檢查。
工作方式:采取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日常檢查和行業、屬地部門聯合檢查相結合。
(四)暑期文化市場專項執法檢查行動
時間安排:2021年7月
執法范圍:對全區校園周邊、暑假期間出版物市場經營單位以及相關門店進行執法檢查和疫情防控檢查
工作方式:采取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日常檢查和行業、屬地部門聯合檢查相結合。
(五)出版物市場專項執法檢查行動
時間安排:2021年4月至11月
執法范圍:對全區校園周邊、暑假期間出版物市場經營單位以及相關門店進行執法檢查
工作方式:采取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日常檢查和行業、屬地部門聯合檢查相結合。
(六)旅游市場專項執法檢查行動
時間安排:2021年4月至12月
執法范圍:對全區旅游景區和旅游市場開展專項檢查和疫情防控檢查
工作方式:采取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日常檢查和行業、屬地部門聯合檢查相結合。
(七)衛星電視接收專項執法檢查行動
時間安排:2021年5月至11月
執法范圍:對全區衛星電視接收單位、賓館民俗戶
工作方式:采取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日常檢查和行業、屬地部門聯合檢查相結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工作數據統計
要根據本計劃設定的具體執法任務,認真開展執法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詳細記錄,做好檢查工作臺賬統計,明確場所類型、問題類型和整改期限,確保扎實開展整治工作。
(二)建立執法調度機制
一是各執法分隊要按照本計劃有關要求,及時上報執法統計數據及相關執法情況;二是區文化和旅游局定期與各相關部門進行聯系,研究分析執法行動實施情況和效果,推動解決突出、疑難問題。
2021年1月5日
關鍵詞:農業;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化;建設;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374(2013)04-0076-03
為進一步推進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隊伍,提高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效率和水平,欽州市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廣西區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欽州市人民政府的決策安排,緊緊圍繞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根本宗旨,全面加快推進農業行政綜合執法規范化建設,在機構設置、執法隊伍建設、制度完善、規范執法行為、工作經費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為全市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1欽州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基本情況
1.1執法機構設置逐步規范化
截止2012年底,欽州市經編制機構批準設置的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5個,其中市本級農業行政執法支隊1個,市轄4縣區(靈山縣、浦北縣、欽南區、欽北區)農業行政執法大隊各1個,屬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本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欽南和欽北區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于2011年5月份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執法機構逐步規范化建設。
1.2執法人員配備不斷加大
近年來,欽州市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與往年相比逐漸增加,目前,全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支(大)隊核定編制27人(市本級5名、靈山縣6名、浦北縣8名,欽南區5名,欽北區3名),實有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人員)58人(市本級27人,縣、區農業行政執法人員31人),現有在崗人員25人(市本級5名,靈山縣6名,浦北縣6名,欽南區5名,欽北區3名)。在崗人員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17人,法學專業3人。
1.3現有執法裝備較陳舊老化
全市現有農業行政執法專用車輛5臺,執法調查取證設備10套,速測檢測設備2套,電腦、照相機等日常辦公設備基本配備。農業行政執法車輛為2003-2004年間自治區農業廳統一配發,經多年運行,車輛已殘舊老化,安全性能較差,有的不能正常使用。
1.4執法職能得到較好履行
目前,欽州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工作在上級部門的大力支持和本級行政主管部門正確領導下,得到較好的開展。據統計,2012年全市共派出農業行政執法人員4603人(次),執法車輛1123輛(次),檢查生產企業及經營單位5387個(次),整頓市場937個(次),查處各種違法農資數量12.96萬kg,貨值43.22萬元,依法立案查處各種農業違法違規案件140起,結案140起,挽回經濟損失315萬元。通過農業執法,進一步規范農資市場秩序,有力地打擊了各種制售假冒偽劣農資產品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有效維護了農民合法權益。
2欽州市加強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2.1領導重視,統一思想,扎實推進綜合執法
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是大勢所趨,有法律依據,有實踐基礎。欽州市高度重視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市人民政府下發了欽政發[2012]38號文件對全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作了專門部署,根據市政府的部署,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責任意識,把加快農業行政綜合執法規范化建設、加強農業行政執法、確保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作為重中之重的工作來抓,主動加強與政府、編辦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加大力度推進農業執法隊伍建設和行政綜合執法工作,確保全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順利進行。
2.2召開專題會議,制定工作方案
加強工作督查。一是召開專題會議。根據農業行政綜合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實際,召開專題會議,總結和分析全市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存在的薄弱環節,專題研究,更好推進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提高農業行政綜合執法的效率和水平的對策。二是制定工作方案。市政府組織制定并印發了《欽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我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三是加強跟蹤檢查指導。市農業局以及各縣區推進農業行政綜合執法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加強對每個階段工作進展和完成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情況,積極推進各項工作開展。
2.3整合執法資源,規范機構設置,配備專業人員
一是按照精簡、高效、統一、規范的原則,整合執法機構、人員和職能,將分散在相關機構的農業行政執法職能,統一劃歸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行使。二是成立(變更)市、縣區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支(大)隊,集中行使農業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賦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權。執法部門與監督部門分開辦公,改變原來“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做法。三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用適應執法需要的較高素質人員充實到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逐步建立健全執法隊伍。
2.4完善規章制度,規范執法行為,提高綜合執法效率和水平
為提高農業執法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水平,欽州市農業局根據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制訂出臺“欽州市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基準”和“欽州市農業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十個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農業行政綜合執法的監督與管理,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農業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全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的效率和水平。
2.5加強部門溝通協調,努力爭取多方支持,共同推進綜合執法機構規范化建設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積極主動加強與政府、編辦、人社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得到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解決了農業行政執法機構、編制、人員等問題。全市5個農業行政執法機構均已獲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部門批準為農業局屬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2012年10月,靈山、浦北兩縣農業行政執法大隊分別獲當地編制部門批準6名和8名人員編制。
2.6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大執法培訓力度,提高執法人員辦案水平和執法能力
一是開展法律法規培訓學習。各級農業行政執法機構每季度組織執法培訓學習2次;市農業局法制工作機構每年舉辦市縣區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技能培訓班學習2次,聘請專家講授法律法規和執法技能知識。二是組織人員參加由農業部和自治區農業廳舉辦的農業行政執法培訓以及自治區農業執法統計分析會議學習交流,提高執法人員對執法技能的理解和運用。三是開展農業行政執法案件案卷評查工作和大案要案討論學習,在案件的討論和評查中學習和提高。四是采取集中與自學相結合,并對自學成效進行檢查,強化執法人員的學習自覺性。通過多種形式的學習和交流,農業執法人員辦案技巧、文書制作、案件分析等水平不斷提高。
2.7強化執法監督,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辦案質量
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履行好為民執法職責。欽州市農業部門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和年度農業行政執法案件案卷評查活動。一是重點監督檢查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包括執法主體資格、執法證據運用、法律適用、執法程序、文書格式和案卷歸檔多項內容;二是對已經結案的執法案件案卷進行全面的檢查與評查。通過自我評查和集中檢查相結合,著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條文的理解能力、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和分析判斷能力、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正確使用能力,對執法文書的規范制作運用能力,提高了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準和辦案質量。
2.8加大經費投入,逐步改善執法裝備,確保綜合執法體系建設順利開展
欽州市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加大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的資金投入,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都給予了重點傾斜,逐步改善執法設備和辦公條件,提高執法工作效能,保障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和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
3欽州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3.1對農業綜合執法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執法規范化建設未能全面完成
有些部門及部分領導對農業行政執法工作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沒有真正把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由于這些原因的存在,目前,全市農業綜合執法規范化建設推進不平穩,部分執法機構更名和新增人員編制尚未得到落實。
3.2執法經費不足。著裝不統一。執法保障能力有待加強
一是財政對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投入不足,專項經費難以保障,導致執法手段落后,執法檢查、調查取證和實施處罰困難。二是農業執法車輛殘舊老化,安全性能較差,農業執法辦公及速測等設備不能適應現代執法的需要。三是沒有統一著裝執法,影響了農業行政執法的形象和權威。
3.3執法隊伍力量不足,執法人員專業知識較薄弱
全市現有25名在崗執法人員中,非法律(法學)專業22人,占88%。執法人員絕大多數來自農業技術隊伍,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相對薄弱,行政執法技能和業務素質不夠高,同時執法人員力量不足,難以勝任日益繁重的執法工作。
3.4農業行政執法信息化手段薄弱。難以適應現代執法的需要
目前欽州市農業執法中,辦公、速測等設備及傳統的執法模式遠不能適應現代執法的需要,辦案現場無法直接查詢執法或農資信息,給現場執法帶來不便。
4完善欽州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的對策建議
4.1繼續加強部門間溝通協調,加快推進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
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離不開相關部門的互相協作與支持,要繼續加強農業部門與市編辦、法制、財政、人社等部門的溝通協調,解決好農業執法機構人員、編制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等問題,加快推進全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
4.2落實執法專項經費,確保執法工作順利開展
各級政府及財政部門要將農業執法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保證農業執法有穩定的公用經費和辦案專項經費。同時努力爭取上級部門的經費支持,更新執法車輛,統一執法著裝,樹立執法權威,提高執法辦案效能。
4.3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一是嚴把“進人關”。挑選政治素質好、專業技術強、法律素質高的人員進入執法隊伍。二是加強執法人員專業素質培養。提高執法人員對法律條款的準確把握和運用,以及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文明辦案。三是加強執法技能培訓。特別是加強執法人員實踐學習,在辦案過程提高執法技能和技巧,著力打造一支政治過硬、作風嚴謹、專業素質好的執法隊伍。
4.4完善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執法辦案效率
建立市縣區農業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形成全市上下農業行政執法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團結協作、行動協調的格局。同時,建立健全全國上下農業行政執法信息互動、資源共享機制,建議農業部及有關單位通過官方網站、手機短信查詢等及時全面、更新對有關農藥、肥料、種子等農資的審批、登記或審定以及標簽等信息情況,以便基層執法人員及時掌握農資信息動態,增強農資打假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執法辦案效率。
4.5建立健全制度體系,完善執法監管機制
建立健全農業行政執法管理制度、行政執法公開制度、重大案件上報、查處、備案制度、執法過錯和錯案追究等制度,逐步完善執法監管機制,加快推進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
轉變觀念是基礎。我所自成立以來,始終以服務經濟、服務基層、服務社會為主線,緊緊圍繞“衛生改革與改進服務”這一中心,更新服務理念,強化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態度,提高服務水平。以便民、利民為立足點,狠抓“四化”服務。即服務主動化、審批簡約化、收費標準化、執法公正化。并公開設置了衛生許可證審批程序、衛生行政執法程序、各項收費標準等欄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在辦理衛生許可證方面,減少原有的前置條件,實行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招商引資優先辦,貿易項目隨到隨辦為原則的措施;改變以往每周兩天辦證為全天候辦證,受理時間由法定七天縮短為五天;食品等項目由法定30天縮短為25天;集中式供水單位發證由三個月縮短為一個月內;預防性設計衛生審核與批準由15天縮短為7天;嚴格把關,注重各個審批環節的銜接。遇到難題,不推諉,不拖拉,主動走出辦公室,深入現場,獻計獻策,一切從國家利益和客戶利益出發,幫助和配合有關單位共同解決問題。同時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及時改進,做到在摸索中前進,于改革中發展。杜絕了“朝南坐”的衙門作風,形成了一個“人人都是投資環境”的氛圍。
責任落實是關鍵。隨著衛生監督對象的急劇增加與監督人員的數量不足、業務知識單一、監督人員忙閑不均的矛盾日益突出,我所著手對衛生監督體制進行了改革。一是對科室進行改組,重新組成了由一個審核發證科、一支執法大隊下屬三個中隊為主體的體制形式。明確了各科室的職責和任務,改變了以往衛生監督以條線劃分,各自為政的運作模式,實行區域分工,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實行綜合執法。二是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在分級管理,兩級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綜合執法模式,明確各科室和各崗位職責,明確執法責任制的內容和要求、執行方法及考評方法。三是建立衛生監督員督察制度,設立督察辦公室,對衛生監督員的執法程序、工作完成情況、職業道德等進行全方位的督察并進行評估,將評估結果與經濟利益掛鉤,打破了大鍋飯平均分配的現象,從而提高了衛生監督員的積極性和責任心。
競爭機制是動力。本著“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指導思想,2001年初,我所在人人參與不設候選人這樣一個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下,對科室負責人實行競爭上崗。由每位競聘者上交一份書面競聘崗位施政綱要,經考察和組織審定,最后有10位脫穎而出,成為第一批競爭上崗的中層干部。實踐證明,通過競爭上崗的這批人員,在各科室的領導崗位上充分展示了其領導才能,尤其是在打假行動中,他們身先士卒,主動出擊,高質量地完成了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與此同時,他們能為全所工作及時獻計獻策,使全所形成了一個政令暢通,群策群力,生氣勃勃,奮發向上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