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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吉林市 智慧社區 建設典型培樹 問題研究 探索
中圖分類號:D669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6)11-0001-02
現階段,“智慧城市”的概念已經在國內逐步得到關注和重視,未來城市建設與智慧電子網絡等結合將更為突出,智慧城市建設將是重點體現。智慧社區建設是城市智慧化的重要環節,隨著新技術、新的管理方式以及先進經驗的引進,其已經成為社區發展的重要選擇。基于當前吉林市社區管理薄弱,社區服務不夠深入,社區參與意識不強等狀況,綜合國內外智慧社區典型培樹經驗的基礎,有的放矢地針對存在問題進行對策探索。在借鑒國內外智慧社區典型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典型培樹分析,建設有針對性的智慧服務平臺。提出植于政府宏觀調控下,構建新型管理方式,發展智慧服務理念;同時結合社區社會層面,通過建設社區信息服務中心等多功能服務系統,整合社區資源,切實調動社區的積極性;從社區自身來說,社區內智慧平臺建設應結合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智慧服務體系,創建智能服務系統。
目前,我國智慧社區建設以及其治理模式還處于探索時期,成功運行的只在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的部分社區,智慧社區建設促進了現代基層社會治理結構的轉變,也創新了社會治理觀念、手段乃至內容,終將為提升社會公共服務能力提供契機。
一、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研究現狀
(一)智慧社區信息化建設內涵
智慧社區信息化建設,其定義是基于街道、鎮、村等地理區域范圍內,利用信息技術整合社區資源,為社區居民提供高效、便捷和智慧的服務,提升社區居民對智慧城市的體驗度和感受度。因此,智慧社區建設首先要以社區居民的需求為導向,突出為民、便民、惠民的基本要求,通過智慧化的社區管理與服務,打造安全、便捷、宜居的社區;其次要統籌考慮、整體規劃、分步實施智慧社區的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因地制宜,扎實推進智慧社區建設工作,并做好與市級層面社會事業、公共服務項目的銜接工作,減少重復建設;最后探索智慧社區的建設模式和運維模式,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積極利用社會各方資源,合力推進智慧社區建設,建立長效運行機制。
(二)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基本概況
智慧城市綜合了資源多樣化、信息交互無障礙化以及信息程序的自動運行化等特點,以實現城市便捷、高效發展和運行為目標。我國從2012年12月開始國家層面的智慧城市工作,主要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等一線城市,以及江蘇、浙江等經濟發達省份進行試點開展。2014年12月底,在試點的基礎上,我國智慧城市建設已達90多個,涉及了全國大部分省份,同時越來越多的城市和地區加入到智慧城市建設中來。智慧社區是智慧城市的重要環節,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它密切聯系智慧建設的受眾――社區和社區居民。智慧社區建設,在我國尚處于初級階段,經驗借鑒有限,有必要進行必要的探索與研究。
社區是城市組合的基本單元,也是社會的基本單位,更是黨和政府加強智慧城市建設注重的基礎。十八屆三中全會就已經提出推進社會治理創新要率先從社區入手,基層社區的創新管理與建設事關我國發展的根本,隨著社區的拓展以及新要求的提出,社區管理模式改革迫在眉睫,結合新時代下新型信息技術以及電子商務技術的發展與融合,社區管理職能要不斷提高,管理模式要進行創新,服務平臺也應拓展和創新建設。基于這樣的基礎下,將“智慧化、數字化和網絡化”作為社區建設的發展目標,并在全市部分社區啟動了智慧社區建設,是吉林市進行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區建設深入研究的根本所在,一方面可以為智慧社區建設提供參考和借鑒,另一方面對推動社區治理創新研究,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
(三)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研究的內容
1.智慧社區的信息化建設
在基于物聯網、下一代互聯網、云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基礎上進行應用、整合和再造,通過主動感知和網絡互連的方式,建立吉林市智慧社區生態化服務和運行平臺。
2.智慧社區的系統化建設
智慧社區強調信息的采集、互通、處理和應用的系統化,通過建立一套符合智慧社區要求的現代化、精細化和標準化的社區公共服務系統。
3.智慧社區的治理化建設
主要是把社區中各主體,即政府公共部門、社區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和社區居民圍繞社區公共事務充分協商的互動過程,綜合建構智慧社區基層社會治理結構和基層共同體的發展方向,轉變到以社會為中心的治理結構,培育社區共同體,重構社區共同體。
二、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培養措施
根據發改委、工信部、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快實施信息惠民工程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開展養老服務和社區服務信息惠民工程試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吉林市現階段要結合社區智慧型信息化建設的基本情況,開展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網格化策略探索。
(一)信息基礎設施“樹”的網絡化
吉林市要基于規劃引導、集約建設、資源共享、規范管理、滿足需求的原則,依托通信運營商全面開展智慧社區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增強信息網絡綜合承載能力和信息通信集聚輻射能力,提升信息基礎設施的服務水平和普遍服務能力,滿足居民對通信質量和服務的要求。
當前,吉林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從光纖寬帶網、無線局域網、第四代移動通信(4G)網絡、下一代廣播電視網(NGB)以及應用終端等五個方面著手開展,為社區居民提供高速、安全、優質的上網服務,保障通信質量,為廣大社區提供高清電視、高速數據接入和語音等三網融合業務的能力,并借助電腦屏、手機屏、電視屏、社區屏等多種載體,面向不同群體和推送具有針對性的公共服務信息。
(二) 生活服務“樹”的便利化
吉林市要以社區居民生活服務需求為出發點,建立完善的服務網絡,推進社區生活服務建設。
吉林市的生活服務樹主要從生活信息、便捷服務開展,匯聚社區周邊生活信息,通過多種渠道,及時、準確地提供給社區居民,積極創新為居民服務的方式、方法,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三) 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樹”的信息化
吉林市要以居民需求為導向,完善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功能,推進廣覆蓋、易使用的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信息化應用,提高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水平。
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樹”主要從社區管理、醫療衛生、社區文化、關愛救助、教育體育以及交通出行六方面著手實施。結合家庭醫生制度,創新社區居民就醫模式,為家庭醫生提供隨訪、診療服務的信息化支撐,并建立完善的預約掛號服務流程,實現實時查看聯網醫院掛號就診情況,同時為社區居民建立涵蓋個人基本信息和主要衛生服務記錄的電子健康檔案,以及提供遠程醫療服務,實現遠程醫療會診、遠程健康監護等,構建社區遠程醫療服務模式。充分發揮社區文化中心的公益文化服務功能,豐富社區居民的文化生活。加強關愛救助信息管理,助力社區幫扶救助和養老助老工作的開展。關注社區學生教育和居民體質,營造社區和諧教育、健康環境,同時為社區居民提供全方位、高品質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務,創建有序、便利的出行環境。
(四)小區管理智能“樹”的建設
吉林市可以因地制宜,根據實際情況通過運用多種技術手段,打造安全、舒適、高效的智能化小區,主要做好居住區周界、重點部位和住戶室內的安全防范,提高居住區整體安全防范水平,可以通過訪客對講、周界防越報警、閉路電視監控、電子巡更、管理與監控(物業運營管理、公共設備監控和小區門禁管理)、車輛出入與停車來進行管控。
(五)家居生活智能“樹”的建設
吉林市可以引用先進技術,實現家居生活設備設施和家庭生活環境的智能化管理和監控,使居家生活更加舒適、安全、低碳,主要從家庭設備監控、家庭安全防范入手,利用各種探測工具和手段,對居家環境進行監控,保障人身和家庭財產安全,提升居家生活品質和安全。
三、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問題探索的意義
智慧社區是一種全新的社區生態模式,是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體現,它需要結合到社區民生服務、公共安全、社會保障和社區管理等一系列基層社會治理,進行創新建設。吉林市通過智慧社區的建設來重構社區新型管理和發展建設,結合存在的背景和發展的時代性,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問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智慧社區建設研究的理論意義
智慧社區在吉林市來說是一個全新的概念和視角,縱然有理論研究和學術分析基礎,但
真正的因地制宜的研究依然處于初級摸索階段,原有的部分理論概念不能適應新型信息時代背景下社區管理。因此,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需要通過網絡背景下,結合網絡管理理論,依靠多元治理理論進行合作和自我契合。通俗來說,就是結合時代和信息發展要求,進行新型治理拓展,以更便捷、高效服務和管理為目標。
2.現實意義
智慧社區是社區的高級階段,在信息化手段的基礎上,重構“線下”現實社區和“線上”虛擬社區的結合體。把政府公共部門、私人部門、第三部門和個人等都囊括進智慧社區平臺上進行互動和協商,共同參與治理社區公共事務。
首先是,政府通過信息化平臺技術,建設一系列的智慧服務平臺,更加高效地提供了社區服務,可以更全面地把握整個社區的服務建設,及時提供社區的必要服務,通過技術化手段進行監控和分析。
其次是,通過智慧社區建設,把社區資源全面整合,把社區的衛生、人文、教育、信息化搜索以及電子商務都進行互聯共享,促進了社區的網絡化和服務化。
最后是,通過智慧社區建設,激發了市場和社會活力,形成社區治理合力。通過打造現代化社區“智慧綜合體”,創造社區成員之間的溝通空間和平臺,從而為拉近社區成員之間的距離,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行性。
通過此課題研究,分析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的典型培樹的優勢和未來對基層社會治理的現實意義,最終目的是實現信息化時代基層社區的科學管理。
參考文獻:
[1]張永民. 智慧城市總體方案[J].中國信息, 2014,05:145-156.
[關鍵詞]公共治理 政府 責任
[中圖分類號]D6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1)06-0121-01
一、公共治理
當代治理理論與實踐日益趨向公共性與公共化,公共治理概念的形成不僅基于治理領域和治理對象的公共性,也在于治理主體的多元性與公共性。傳統公共行政在理論與制度上皆確立和維護作為公共權力主體的政府的一元化管理主體地位,公共權力的使用、公共資源的投入及公共服務的提供皆呈現為政府主導的壟斷性、強制性和配給性,政府職能的社會管理性與服務性被管制性與控制性所吸收和遮蔽,公民、社會組織及基層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自治化程度較低,這種由政府自上而下單邊主導的社會運行狀態是與構成單一的經濟基礎及機制單調的計劃體制相互適應的。依托于經濟市場化的經濟與社會轉型改變了全社會的利益格局,由單一的“國家――集體”利益構成轉變為“國家――社會”利益結構,而社會利益的內涵與形式已呈多樣化,包括私人獨享性的個人利益、群體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全社會共享性的公共利益。利益格局的多元主體化勢必形成多樣化的利益需求和多樣化的利益保障與實現方式,由此,各種社會主體的自治意識與自治能力同步提升,傳統封閉的社會管理體制與模式也因政府職能轉變和建設有限政府的行政現代化取向而被民有、民享、民治的公共治理所取代,由政府、市場主體、社會中介組織、基層社區等主體以合作互補機制及平等共贏的公共倫理所締造的公共治理格局正在形成,各種主體在這個開放民主的治理格局中各自扮演著獨特的角色、居于獨特的地位和發揮著獨特的作用,它們共同編織了現代公共治理格局之下的網絡化社會治理與社會服務功能體系。
二、政府責任
公共治理格局主體的多元化在公共管理的職能與功能上體現為社會治理權力的分解與分享,與此并行不悖的是社會治理責任的分工與分擔,政府、市場、社會中介組織、社區等治理主體各盡所能,各司其職,各享其權,各承其責。各主體之間基于職能分工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和權力責任關系構成現代公共倫理的框架。其中,政府與非政府主體之間的雙邊關系凸顯了政府在公共治理格局中的“元治理”主體地位,即在多元主體的公共治理格局中,政府既為核心權力主體,亦是根本責任主體。將傳統的治理權力部分地分解給社會主體,呈現為政府放權于社會、培育自治化的公民社會的理想,是建設有限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誠意表現,亦是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治理模式的選擇。然而,應該強調的是:政府本著引導和建設公民社會的愿望而漸次退出社會治理的某些領域,固然在形式上表現為權力與職能的轉讓,但實質上政府仍應對全社會各領域的治理負有恒久的不可推卸的政治責任。這種政治責任要求:1.政府要漸進有序地退出某些社會治理領域,這種退出要以社會治理的客觀職能要求與非政府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意識與能力的提升相互銜接為前提,在非政府主體尚未形成充分的自覺自愿的參與意識且尚無足夠的責任能力承接政府轉讓的社會治理職能時,政府不能一朝放任、全身而退。否則,那些條件尚不成熟而政府又輕率地退出的社會治理領域會陷入既無政府又無自治的真正的無序狀態。如此會侵蝕、瓦解政治社會的穩定基礎。2.即使是在條件成熟時的退出,亦非政府的徹底放任,政府將始終承擔著對非政府治理主體的治理能力及治理行為施以扶持、引導和規范的后盾性、導向性責任。具體而言,非政府主體治理能力的養成與提升,需要政府為此提供更為基礎性的公共產品與服務――法規、政策、不斷改進的行政制度、公共財政等;對非政府主體治理行為的引導和規范,關乎社會自治的走向及公民社會所需的理性的公共精神的培育,因而在基礎意義上也關乎我國民主政治模式與道路的根本價值與倫理取向的堅守。現實中,政府職能的轉變及服務型政府、服務型社會的建設是否順利,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非政府主體相應的、法治的、理性的、效能的、服務性的治理能力與治理模式的養成與形成,政府在其將要“有所不為”的公共治理領域仍將負有作為公共權力主體所不可推卸的規范與引導社會發展方向的根本政治責任。
【參考文獻】
[1]張永桃.行政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8月,第1版.
關鍵詞:戶籍制度;政權統治;行政學
中圖分類號:B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04(2012)03—0027—04
在中國的社會發展過程中,戶籍制度始終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現行戶籍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戶籍制度已成為社會和學界關注的熱門問題之一。任何一項制度,挖掘其產生的歷史根源是非常必要的,但從現有文獻的梳理來看,從社會學、人口學及歷史學等視角對戶籍制度產生原因的研究較多,而從行政學視角對其進行研究和探討的相對較少,甚或沒有去分析和解釋這一制度產生的深層原因。本文旨在行政學的視閾下對戶籍制度產生的原因及內在機理進行剖析,為現行戶籍制度改革提供借鑒。
一、政權統治是戶籍制度產生的根本目的
戶籍制度的產生主要源于國家政權統治的需要,是國家這一公共權力機關實施和運用權力管理公共事務的有效手段。
對于國家來講,人是最重要的經濟政治資源,是國家存在的基礎。在農業社會階段,人口的眾寡更是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標尺。而國家控制人口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把人民固定在土地上,讓其從事農業生產。這樣,農民有了安身立命之所,不至于四處遷徙,而統治者也才能有固定的人力資源和物質基礎。《禮記·大學》中有“有人由此土、有土由此財、有財有此用”的表述,清晰地傳達了古人對農業、土地、農民的重視,土地和勞動力是一個國家強盛和富有的標志。在中國古代生產工具簡單、生產力水平較低的情況下,生產效益的高低只能依賴于勞動力數量的多寡。在統治者看來,唯有控制更多的人口,才能壯大國家的經濟、軍事力量,抵抗外域入侵,確保國家的繁榮和昌盛。
戶籍制度是隨著國家和個體家庭的產生而產生的。歷史學家的研究表明,中國最早的國家是因“治水有功”而“王天下”的夏朝。自夏朝開始,中國開始進入私有制社會,但此時處于從原始的部落社會向建立公共權力的過渡時期。這個階段,各氏族部落的首領們不過是出于聯合抵御自然災害的需要和對夏禹平定水患的欽佩而推舉夏禹為名義上的“天子”,其權威并未真正確立。實際上他并不能直接對國內臣民發號施令,向臣民派役納稅。其政權統治方式只是在于通過更大范圍氏族的宗法血緣關系來治理。不是老百姓每家每戶直接接受統治者的盤剝,進奉貢物,而是以氏族部落或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諸侯邦國為單位,間接地接受國家政治權力的統治。這個時期已經出現了一些管理各類人口的國家機構,人口的登記和統計等一些戶籍制度必備的內容也在一定范圍里出現了。但是,早期國家這種分封制的政治統治方式帶有鮮明的氏族血緣色彩,不但妨礙了西周國家形態的完善,也阻礙了以家庭為編制單位、以地緣為標志、純粹行政的戶籍制度的形成。由于宗法血緣關系本身的脆弱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的發展,宗法血緣關系越來越遠越來越淡漠,致使宗法禮儀的約束力逐漸消失,天子逐漸失去了對整個國家的控制能力,建立在血緣宗法治理基礎上的政權岌岌可危。
至春秋戰國時期,天下便進入了一個“君不君、臣不臣”的混亂時期。各諸侯國隨著自身力量的不斷壯大紛紛謀求獨立,為確保國家的生存以及繁榮和昌盛,就必須盡可能多地實際控制更多地人口才能真正壯大自己國家的軍事力量,抵抗外域入侵。所以,這一時期,各國在進行政治改革和國家制度的建設過程中,帶有集中化性質的戶籍制度開始形成。各國開始重視對戶籍制度的調整,以齊國為代表,經過管仲實施的改革措施之后,確立了戶口登記與征發賦稅徭役相結合,編制基層社區的戶籍組織與國家對基層社區的控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了政治控制與經濟剝削相結合的統治模式。戰國時期,傳統的社會秩序領主制的政治秩序全面瓦解,西周王室連名義上的共主地位也無法維持,夏商周早期國家所發明和使用的政治控制手段完全失去效用。總而言之,一切傳統的政治控制手段,完全不再具有約束力,原有的宗法道德、王道禮儀和法律制度對社會的調節作用喪失殆盡。政治統治如何重新確立,呼喚新的手段和途徑,如何使國家權力意志得到貫徹,客觀上產生了新制度形式的需要。戶籍制度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逐漸成熟完備起來。秦國在秦孝公時,用商鞅實行變法,外修刑政,內務耕織,有效地推動了國家經濟和武力的發展,秦國成為戰國七雄最有實力的國家,最終統一了中國。秦朝統一之后進一步推廣和完善了商鞅變法所制定的戶籍制度,重新確立了古代國家對各個組成部分的絕對控制關系,所有的土地、人民不再是停留在禮儀上或法理意義上的歸國家所有,而是借助于戶籍制度實實在在地歸屬國家亦即統治者所有,國家的社會控制和統治功能大大加強。至此,戶籍制度以其對古代國家統治下的人民及其財產(主要是土地)的統計作為手段,完成了古代國家對人民的人身控制與財產掌握,滿足了國家對人民和領土的政治控制,是國家通過各級地方行政機構在其所統治的疆域上向人民充分伸展政治影響力的反映,正式確立并發展成為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成為完善國家形態、實施政治統治、強化對古代國家控制基層社會和人民的有效手段。
二、生產力水平是戶籍制度產生的物質基礎
戶籍制度的產生是生產力水平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農業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是單個家庭生產能夠獨立進行,小農經濟生產方式的出現,為戶籍制度的形成和實施提供了社會前提和基礎。
“地球上任何一個地區的長久繁榮、文明的延續,基本上都要取決于農業生產能力的支持。”黃河流域是中華民族的發源地,這里的氣候和地理條件非常適合農耕。我們的祖先很早就開始從事農耕生產,但農耕技術水平的提高卻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在原始社會的末期以及奴隸社會初期,農耕工具使用比較普遍的還是石器、木器、蚌器和骨器,農業生產大多依靠人力,個體家庭沒有能力獨立地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土地所有制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上的領主制,農業生產基本上都是以公社集體生產的形式,家庭還不是生產和生活的基本單位,個體化的小農經濟根本無法產生。西周時期,青銅工具雖然開始運用于農業,但是青銅器農具數量很少,農業生產方式依然是集體生產,所謂“十千維耦”、“千耦其耘”,就是對當時生產情景的具體描繪。這一時期,雖然中國社會已經開始從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邁進,但是當時的社會生產力水平并未發生過飛躍性的發展,因而氏族公社的組織形式與所有制形式都基本上被保留下來。西周時期氏族公社的土地依然需要定期分配,《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差惡,分為三品……故三年一換主(土)易居,財均力平。”這種情形與恩格斯所說的馬爾克制度最初一年,而后三年、六年、九年乃至十二年重新分配土地的情況基本吻合。這也說明了在夏商周時代,“氏族制還能以改變的、地區的形式,即以馬爾克制度的形式,繼續存在幾個世紀”。由于戶籍制度對戶口的登記和統計是以“戶”作為基本單位進行的,因而具有獨立生產能力的小農階層的形成也是戶籍制度形成的必要條件。在這種生產資料所有制條件下,早期國家的統治者也只能以公社為單位進行賞賜和剝削的并不以個體公社農民為對象,因而也就沒有了解公社內部戶口和土地數字的必要。大范圍的人口流動沒有可能出現,統治者也沒有必要控制生產者的流動。
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生產力水平的快速提高,農耕的情況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鐵的農業器具和牛耕的廣泛應用,大大地提高了農耕的效率和質量,再加上水利設施的建設,以及翻土施肥、精耕細作等農耕技術的改進和普及,農民獨立生產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集體生產的形式被逐漸打破,土地所有制也開始向私有化的方向發展。同時,鐵制的農業手工業器具也得到了廣泛應用,農村家庭手工業也隨著農業生產的進步迅速發展起來,農業生產能力的提高與家庭手工業的發展相結合,催生了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生產技術的進步不僅推動了農業和手工業生產的發展,隨著獨立的手工業作坊大量涌現,商業活動日趨繁榮,社會經濟也隨之發展起來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使得大量人口繁育,大量荒地得以開墾,土地私有化進程加快,一家一戶自耕農階層廣泛出現,土地公有制氏族公社的結構和集體生產的形式逐步瓦解。同時,無地或少地的“隱民”、“私屬徒”大量出現,社會流動在更大范圍內發生,誘發了封建制地主經濟關系的產生,大量的公田被荒置,對領主制經濟產生了強烈的沖擊,以井田制為基礎、以集體生產為主要生產形式的領主制經濟瀕于崩潰。這些都為戶籍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現實基礎。為了應付土地由過去的公社所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轉變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秩序的混亂,齊國實行了“正戶籍”的政策,此后,春秋其他諸侯國也先后進行了戶口的統計和戶籍的管理。由于這個時期諸國建立戶籍制度的目的在于恢復舊的統治秩序,所以,戶籍制度并沒有能夠獲得全面地發展。不過,經過春秋時期近三百年的發展,城市平民與鄉村平民在身份上趨于齊等,城市的平民階層與已經出現的自耕農階層一起構成了一個嶄新的“編戶齊民”階層,為戶籍制度的全面形成創造了必要條件。直至戰國時期,傳統的領主制的統治秩序全面瓦解,封建制地主經濟關系進一步鞏固,在秦消滅六國一統天下的過程中,戶籍制度逐漸發展完備。
三、重禮思想是戶籍制度產生的政治理念
國家政權統治得以確立,需要廣泛的思想觀念和理論論證提供支持。人們之所以接受權力的統治,完全在于他們關于權力的認識和觀念。這種認識和觀念是政權統治最根本的合法性所在,也是戶籍制度設計實施的指導性思想和理論基礎。
農業社會在血緣關系的基礎上,集家而成族,聚族而成國。在家國同構的社會秩序和政治現實中,家族生活擴展為國家政治生活,使得家族的倫理與政治的倫理也合而為一,血緣一宗法關系即是維系家國一體的穩固基礎。“凡國家皆起源于氏族,此在各國皆然。而我國古代,于氏族方面之組織尤極完密,且能活用其精神,故家與國之聯絡關系甚圓滑,形成一種倫理的政治。”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倫理關系是通過“禮”與“法”的控制形式得以強化和維護的。最初的禮起源于氏族社會,主要是習俗之禮。從詞源學考察,禮的起源和核心則是尊敬和祭祀祖先。隨著氏族社會演進到宗法社會,禮就逐漸具有了權力象征的意義。禮的意圖在于“分”,即分貴賤、明等級。禮的核心是維護貴賤上下、尊卑長幼、男女有別的等級秩序。這一重要內涵符合統治者的意識形態方面的內在需要。周朝統治者以“天”為精神信仰,以“德”為價值基礎,將祭神(祖先)為核心的原始禮儀,加以改造制作,予以系統化、擴展化,制定出一系列禮樂典章制度作為社會的行動準則。《周禮》中所載小司徒“登民數”,“生齒皆登”,以及“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以及“國”“野”兩類戶口分治等,都反映出了其所宣揚的政治倫理和理念,即尊重權威,保持等級有序。以家編戶,以祖定籍,當人們被賦予某種“籍”之后,其意義不僅在于人們需要接受其在社會現實中的地位或位置,需要接受地方權威或家長權威,更重要的在于統治者借此實現其統治所需要的一種社會秩序觀。但是,這一時期的政治格局卻與天道秩序的理想相去甚遠,爭戰與混亂打破了既有的制度規則。
春秋時期的社會深刻變革對古禮體系產生了巨大沖擊,有所謂“禮崩樂壞,學絕道喪”之說。于是,思想家們紛紛開始反思,先秦諸子都有志于謀求整合政治社會秩序,而各家有各家的主張,于是有了不同的重振政治社會秩序的方略。但先秦諸子在一點上是相同的,即在謀求社會秩序整合時,絕大多數都視禮為一基本方略。春秋末年,孔子以仁釋禮,摒除單純的儀式形式,把“儀制”中的血緣關系和歷史傳統提取出來,冠之以人道性、人格化內容,將其轉化為意識形態上的自覺主張,對超出生物種屬性質、起著社會結構作用的血緣親屬關系和等級制度做出明朗的政治學解釋,表達了“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的政治道德主張,使“禮”具有了普遍和長久的社會性含義和作用。在儒家那里,把天道與人倫統一起來,由此也為等級秩序求得了合乎天道的驗證。儒家思想把天道更多地理解為一種由中心與邊緣構成的、井然有序的級差格局,它應當體現在儀式所規定的現時的秩序中。儒家思想把‘人’當做‘天’的產物,再從‘人’的角度為秩序尋找依據,因此無論是人的性善還是性惡,維持親疏遠近上下貴賤的秩序都應當是一種自覺的積極的‘天道’。強調“立于禮”,“禮者為異”,異即等級。實行禮的目的在于通過劃分等級固定每個人的社會地位,并使其能安于天生的血統給自己帶來的或貴或賤的命運,以使“民不遷,農不移,工賈不變”,達到天下的安定。存在于社會上的貴賤上下等級與存在于家庭中的尊卑長幼等級都被儒家看成是維護社會秩序所不可缺乏的條件。社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循禮制標準,做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如果說等級秩序是君主政治得以生存的制度保障,那么等級原則的提出則從認識上提高了統治者維護和鞏固等級秩序的自覺性。等級原則成為鞏固君權的基本手段。”在重禮思想的指導下,春秋戰國時期各國包括秦國在變法過程中,戶籍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即是加強社會控制,依據倫理規定,圍繞鞏固權力統治,定期進行戶口登記,進行職業體系的分類,重新確定社會身份地位,嚴禁遷徙,用制度把農民及不同身份的人約束在相對固定的領域或范圍里,強調社會角色和地位的先賦性,以便于對他們灌輸有利于政權統治的價值觀念,施行禮教和道德教化。所以說,戶籍制度是對“禮”內涵的外在制度化,是禮制觀念的體現,同時,對于推行禮教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社會結構是戶籍制度實施的現實條件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是社會經濟結構和社會組織結構的細胞,包含著社會結構的某些基本特性,是理解社會結構的重要分析單位。中國古代社會家庭,是在私有制產生的基礎上伴隨著氏族社會的衰微和沒落而產生的,遠非近代以來核心家庭的概念。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每日都在重新生產自己生命的人們開始生產另外一些人,即增殖。這就是夫妻之間的關系,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也就是家庭。”
在農業社會中,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總是結合在一起的。在中國古代夏商之前的很長的一段時間里,社會結構都是由居住在不同地域的具有血緣關系的氏族部落構成的。血族關系是古代社會的基本關系,是等級產生的根源,是社會組織的基礎。血族關系在階級社會中是通過父家長制而得以延續的。原始共同體中的血族等級最主要的就是血緣家族的輩份關系和老者享受的特權,隨著婚姻關系的固定,家庭逐漸成為社會的基本組織形式。繼原始社會的母系氏族時代、父系氏族時代之后,伴隨著私有制和奴隸社會的形成,進入社會宗族家庭為基本單位的時代,中國古代社會的家庭結構向國家政治結構轉化。張康之教授概括了這個時期社會的特征:“農業社會是一個以‘家元共同體’為基本特征的社會,‘家’是社會構成的核心要素和基本單元,‘家’在社會的結構化中構成了社會,因而,社會無非是‘家’的擴大和以‘家’為其單元的共同體。‘家’是家元共同體中的‘點’,‘家’放大后成為‘族’,就有了地域的特征,以共同體的形式出現了,‘族’的放大則是‘天下’。近代的人們也把這種‘天下’稱作‘國家’,實際上,它并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只不過是王權發揮支配作用的范圍,其邊界往往是模糊的和流動的。”家國一體是以家族為基本單位的。“中國的家,橫向可以擴及到家族、宗族以至氏族,縱向可以上通祖宗、下及子孫,是一個延展的、多面的、巨型的家”。家國一體性的維系是通過宗法制度實現的。這是一種自我封閉又擁有相對自治權力的一種社會基層系統,其中,每個成員都被置于高度系統化的等級名分體系中,并由此而產生宗法式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它以父系家長制為核心,沿著從家庭親屬差序向外延伸擴展,架構了把一定數量的家庭聯系在一起的、具有共同血緣關系的家庭網絡。在這個大家庭里,等級觀念、貴賤有別、尊卑有序。在家、族與國的組織結構關系上,呈現出一種嚴謹的一體性:家國同態,家國一體。無論是國家對家族的替代,還是家族與國家的混融,都不可否認傳統農業社會中的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無不是家庭結構、功能、倫理等內容的放大。
關鍵詞:集體消費;社區治理;城市基層社區;基層政府;社會治理
中圖分類號:C91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1-862X(2015)04-0097-006
一、中國城市基層社區的“集體消費”問題
中國正在經歷著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城鎮化。大量人口涌入城市,給中國城市基層社區治理帶來了極大的挑戰。筆者認為,目前社區治理中的很多問題和矛盾都與“集體消費”問題有關。在基層社區治理中,基本公共服務如醫療、教育、環境衛生、社區安全、交通基礎設施、環境景觀建設,以及住房、車輛管理等,都不是居民或消費者個人可以單獨實現的,而是必須與其他居民或消費者一起作為整體而共同實現的。
1. 什么是集體消費
“集體消費”概念最初是由著名社會學家卡斯泰爾(Castells,1976:75)提出的。他認為,集體消費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消費,其性質與過程只能由集體組織和管理來完成,而無法通過個體交易單獨實現。卡斯泰爾的這一概念主要針對的是在歐美國家與公共福利有關的一些消費,諸如教育、醫療、公共住房、基礎設施等等。但是,由于中國在政府角色、制度體系、居民生活方式等方面與歐美國家存在較大差異,因此中國城市的集體消費問題具有特殊性。首先,國家性質決定了我國所有制形式主要是公有或共有形式,所有制形式決定了中國城市的集體消費比例會大大高于歐美國家。其次,我國屬于人口超巨型社會,巨型或超巨型城市比比皆是,城市或城鎮的高層樓房高密度居住方式極為普遍,這就決定了我國城市、城鎮居民社區生活中集體消費的特征更為突出。第三,我國社會是一種政府主導型社會,大量集體消費由政府財政支出完成。
2. 社區生活中的集體消費
中國的集體消費問題涵蓋諸多方面,社區生活是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一般而言,人們主要在三種空間中生活,即就業空間、社會交往空間和居住空間,其中與居住空間相聯系的就是社區生活。而社區生活中,集體消費占據十分重要的位置,幾乎涉及社區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社區中的住房問題,與之相關聯的不僅僅是房子本身的購買或投資,還有房屋的維修、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等。
社區集體消費的最大特點在于,人們的居住選擇與社區集體消費緊密連在一起,而且一旦居住選擇確定后,社區集體消費往往具有無法規避的特性。在社區中,不同群體圍繞著集體消費問題很可能產生矛盾或沖突,如果集體消費問題解決不好,常常會將矛盾或沖突訴諸政府。社區治理中的集體消費問題不僅涉及居民與居民的、居民與市場之間的矛盾,也會牽連到居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那么,中國城市基層社區的集體消費究竟出現了怎樣的問題?政府在這一問題上應該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呢?為了研究這些問題,我們將中國城市基層社區進行了分類研究。目前,城市社區類型繁多,本文探討三類主要社區:
第一,單位制解體之后的老舊社區――本文稱之為后單位制社區,其主要特點是居民收入低,缺乏物業管理或者物業管理不到位,社區基本公共服務或建設相對較差。第二,新建商品房社區,是目前中國最為主要的居住類型,許多居民通過購買商品房進入社區,并重新構造社區關系。這類社區的市場化程度高,大都由物業公司管理,在物業費的價格、繳納、公共服務提供、小區基礎設施建設等集體消費方面,常常存在著不少的矛盾和隱患。第三,聚集大量外來人口的城中村社區,這類社區的主要問題是由人口城鎮化和城鄉二元結構導致的人口流動性高、職業結構相對多元,難以組織和管理集體消費,社區中的矛盾或者沖突比較明顯。
二、 三種不同類型社區中的集體消費問題
1. 后單位制社區的集體消費問題
新世紀以來,房屋和小區的管理責任推向了房屋所有者,這就逐漸形成了單位制解體之后的居住小區或社區。然而,在改制過程中,最初的相關政策制定者并沒有很好地考慮到集體消費的組織和管理問題。無數脫嵌于體制的個體,既沒有能力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物業服務或小區管理,也無法自發組織起來實現集體組織與管理。最終,這些原因導致這類社區開始走向衰敗。
后單位制社區的集體消費問題十分突出。一方面,因為這些社區聚集著大量中、低收入者,他們習慣了國家的“包干”管理方式或者由于收入低,不繳納或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的占據相當高的比例。另一方面,難以收取的或低廉的物業費,導致物業公司無法提供適當的社區服務和集體消費品,難以勝任老舊小區的物業組織管理工作。這兩方面的原因構成了惡性循環,最終導致社區環境破敗、基礎設施老化、社區矛盾被積聚,沖突不斷。
2. 新建商品房社區的集體消費問題
從發展趨勢上看,新建商品房社區是今后中國人獲得住房或者社區公共服務的最主要方式。房改以后,中國人要獲得住房需要從市場上購買,人們一旦完成這個交易,就會直接進入集體消費過程之中。目前,新建的商品房社區,主要是由物業公司來負責組織和管理基本的物業服務,包括環境衛生、小區保安、房屋維修、基本設施、供熱供水等。總體上看,與其他居住形式相比,這一類社區的集體消費相對較為規范。但是,在這些社區中,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和隱患。
首先,市場機制在處理這種具有部分公共物品性質的社區服務中具有先天的不足。市場為個體消費提供了充分的選擇空間,但是,市場在處理集體消費時遇到了難題。物業公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很多需要社區的居民作為一個整體來實現集體消費。物業服務常常難以有效地通過量化標準來衡量,而且物業公司與居民個體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同時這些產品或服務的消費不是立刻購買就能夠瞬間完成的,即個體不能夠獨自完成消費,產品和服務不具有可選擇性。其次,在新建的商品房社區,隨著時間的推移,房屋會逐漸老化,很多物業管理、基本的公共服務的問題將會暴露出來,但是化解各種糾紛的機制并沒有真正的建立起來。大量的業主“維權”事件表明,現有的管理模式難以有效化解糾紛。第三,社區自治能力不強,居民之間難以組織協調,同時新建商品房小區中的業主委員會常常不能擔負起消費的功能,最終社區服務和管理跟不上,導致一些社區走向衰敗。
3. 城中村社區的集體消費問題
對城中村而言,改革前是、生產隊,改革后則由村委會來組織管理村務,其中不少村莊還實現了部分“農轉居”,建立了社區居委會,從而形成了農村與城市兩套管理體制并存的局面。在時期,農村的生產和消費由鄉公社和村大隊來組織管理,并不存在集體消費問題。但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這些城郊農村逐漸變成了“城中村”,兼具城鄉二元特征。“城中村”往往在社區的實際事務管理上存在責任不明確等問題,社區的集體消費組織和管理出現了一定程度的真空狀態。
隨著城市不斷更新和擴張,大量外來人口的涌入使得城中村社區的集體消費問題更加復雜。大量外來人口的涌入帶來了土地租金收益的提高,增加了村委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們的經濟收益。但是,土地租金收益的分配機制不具有包容性,增加的收益也沒有用來改善社區居住環境,這些城中村在基礎設施建設、維修以及公共服務的提供等方面長期處在一種匱乏狀態。巨額的土地增值收入并沒有通過有效的機制被分配使用在社區集體消費事務之上,導致城中村社區在享受城市增長帶來的高收益之時,卻在社區居住環境和社區建設等諸多方面走向了衰敗。
三、后單位制社區:市場失靈
作為本文案例的A社區是一個后單位制社區,這里居住著3275戶居民,一共有35棟樓房,2棟高層住宅,3棟條件簡陋修建于上世紀80年代的簡易樓。該社區房屋的產權比較復雜,大約有超過半數的房屋在房改后賣給職工;但也有相當比例住房,當年職工拒絕購買,因而還是具有當年“分房”性質的永久租住房;還有一些房屋產權單位至今也搞不清楚。社區居民有1萬余人,外來人口有4000余人。A社區的平均收入較低,有一家國有的物業公司負責運營社區物業,由于原工廠單位連年虧損,本應由房屋所有者和原單位提供的物業費常常不到位,該社區沒有建立業主委員會。
1. 社區管理資金缺口較大
A社區的物業費用籌集比較復雜,一部分是由居委會組織籌集的,主要是通過各種途徑設法從原單位爭取,從社區內原單位的一些可以用來出租的房屋獲得資金,有極少數業主交一些。由于物業費明顯不足,實際的服務很差,調研中,居民大多反映沒有感到有什么物業服務。A社區的居委會主任講:
我們社區的環境衛生一開始比較差,不如改制之前了。以前有單位管,后來改制了,理論上單位和我們關系也就不大了。但是,每年大約百萬的“物業費”還是由原單位從一些房屋租金中劃撥。這也是我們爭取的,畢竟很多老人還在。
A社區物業費構成極其復雜,這在后單位制社區中比較普遍。按道理,房屋體制改革,房屋賣給職工后,職工就是產權人,產權人應該交付物業管理費。但是,上文已述,A社區還有少半數職工當年拒絕購買住房,所以,迄今還是具有分配房屋性質的承租戶。承租戶的物業費應由原單位來交,而更復雜的是,當年有很多職工是“買斷”下崗的,原單位認為這些“買斷”的職工得到了一筆買斷費,他們與原單位沒有關系,所以,不愿負擔數目不小的“買斷”職工的物業費。在互相攀比的局面下,造成了居民普遍不交物業費的現象。
另一個比較重要的原因是,這些老舊社區的居民平均收入較低,往往對社區物業費的征收采取抵制態度,以社區環境衛生管理為例,一位居委會工作人員表示:
每月3元的垃圾費都難以收齊,就不要說房屋維修了。有的居民竟然提出,必須把樓道內的衛生清掃也處理了,否則不同意交垃圾費。但是,也有很多居民說,小區內很多房子還是原來廠子里在管,不應該交這筆錢。
如果說物業費難以征收是表面原因的話,那么深層次的原因還在于這一類社區長期由國家、企業負責社區事務的管理,社會慣性導致居民們抵制市場機制的建立。
2. 社會慣性導致市場機制失靈
A社區居住者大多有過在國有企業經歷,僅黨員群體就有809人。大多居民曾經在同一個企業工作過,社區居委會也是由原來的3個家委會合并形成的。由于居委會無法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政府資金不到位,加之改制下崗所造成的巨大心理落差,使得居民對這一社區的管理抱有極大的不滿,但同時又將社區提升改造的希望寄托于政府。在這一類后單位制的老舊社區中,人們的生活水平普遍偏低,而且居民們由于長期的單位制居住經驗,對社區集體消費市場是抵制的。
3. 集體消費組織和管理缺乏責任主體
一位居民的看法具有相當的代表性:
這筆錢到底是居委會負責收,還是廠子負責收,誰也說不出個章程,大家自己組織又不可能,你看看垃圾費怎么收?那些簡易樓,就更沒人管了,連里面住的是什么人都不清楚了。以前廠子管,現在沒人管,也管不了。
由于歷史上采取單位制管理模式,后單位制社區難以適應新的市場機制,市場失靈現象十分突出。這一類社區,由于難以征收物業費,導致物業公司退出或者無法提供充足公共物品,社區環境出現了整體性的衰敗。加之大多數社區居住者長期習慣于政府、企業包辦一切的居住方式,社會慣性導致市場機制難以被居住者接受。
國企改制以及城市景觀的巨大變遷,造成了后單位制社區居民相對剝奪感較強,這進一步增加了這類社區在消費和進行社區事務管理方面的難度。而且,由于缺乏明確的組織管理集體消費的責任主體,這類社區往往處于管理失控狀態。
四、新建商品房社區:市場機制尚不健全
本文調研的特大城市某街道B社區,是一個新建中高檔商品房社區。現在已經開發建成了3期,共有2997戶,5000多人在這里居住。在冊流動人口約1200多人。居民大多是專業技術人員、政府官員、企業高管等高收入群體,具有較高消費能力。社區組織體系齊全,有物業公司、居委會、黨支部、服務站,也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社區物業服務基本到位,管理比較規范,居委會、黨支部、服務站也多次獲得榮譽,社區內環境整潔干凈。但是,在這樣比較高檔社區中,仍潛伏著集體消費中的不少問題。
1. 交易地位不對等引發集體消費矛盾
所謂交易地位不對等,是指作為個體的業主與作為組織的物業公司之間在市場交易中處于不對等的地位。
首先,雙方交易過程中的定價機制是不對等的。一個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說:“物業費定價本身是難以衡量的,如何定價,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不對等的,或者說是物業公司比較主動。”
其次,個人往往缺乏消費能力,難以與作為組織的物業公司抗衡。同時,業主委員會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對等談判或者交易、監督的職能,這也導致大量的社區業主的利益被損害或被忽視。在B社區,一位小區業主談到了他為什么拒交物業費:
我之所以拒絕繳納物業費,主要是由于我想看他們(物業公司)的年度預算和決策報表,但是他們以種種原因推脫不給。
由于物業管理的相對特殊性和專業性,普通居民難以衡量或評估物業服務的優劣或相關公共物品的品質,而且無法強制性地要求物業公司提供財務狀況報表。業主委員會剛開始建立時一度熱情很高,但持續時間不長,后來幾乎是名存實亡,所以不可能代表業主利益去爭取合法權益。由于物業管理服務本身是一種集體消費過程,而且交易雙方存在著嚴重地位不對等、信息不對稱,因此往往導致業主利益被損害,甚至出現維權糾紛。
2. 社區的房屋專項維修基金是筆糊涂賬
隨著房屋老舊,各種維修費用加大,社區基本服務和管理的矛盾逐漸顯露出來。但是,用于住房維修的專項維修資金在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著嚴重問題。
建立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開始,辦理房屋產權證時必須繳納住房專項維修資金。2007年,修訂后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基金專門用于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歸全體業主共有。但是,在實際調查中,我們發現這一資金往往也是一筆糊涂賬。在B社區,這一資金的使用明細并沒有向居民告知,居民也很少過問和關心這一筆資金的使用明細。在這種情況下,一些社區中甚至出現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串通挪用專項資金的事情。一位社區居民講述了他所了解到的情況:
某物業公司以小區設施需要維修的名義,通過發放問卷的形式讓每個居民表態,由于居民缺乏相關知識,缺乏關心小區事務的主動精神,往往也就簡單地簽字同意,最后這筆錢實際上是從居民繳納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物業公司正是利用了這一點,才能夠輕易地從相關管理機構中套取這筆錢。
3. 集體消費缺乏有效的管理、監督機制
由于缺乏明確有效的管理機制,物業公司與居民之間矛盾的解決難以得到規范化的制度保障,或者監督成本太高而造成物業服務管理監督的缺失。在B社區,如果居民平時遇到問題,一般是居委會召集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來協商解決。但是,多龍治水模式往往導致管理效率降低。居委會提出來“1+X模式”,即以社區居委會為核心,把其他社區管理機構包括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社區警務站等組織起來。一位長期工作在這個社區的居委會工作人員說:
一開始社區的業主委員會并不認可我們居委會,但是隨著工作的開展,慢慢大家覺得居委會還是很重要的,在實際的工作中,居委會變成了物業公司、業委會之間的劑。例如,如果施工擾民的話,有居民提出意見,一般也都是居委會組織三方會議來協商。
在實際運作中,在涉及社區集體消費的核心利益分配問題時,居委會的地位往往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在實際運行中,業主委員會一般難以起到監督的作用。同時,由于大量基本社區公共品由物業公司提供,居委會往往也處于邊緣化地位,其所應發揮的監督或者管理的作用也受到了較大限制。再加上該居委會成員沒有一位是該社區居民,所以,居委會也難以真正代表居民利益。
五、城中村社區:市場和政府的真空地帶
作為本文案例的C社區,是典型的城中村社區。C社區在籍1056戶,常駐人口為5362人。到2013年底,居委會登記暫住的流動人口有17229人,實際流動人口應大大高于登記人口。在城市化之前,作為農村社區,這一類社區沒有如此明顯的集體消費問題,因為大量社區事務的組織管理由鄉(公社)和村(大隊)負責。但是,在城市化過程中,農村體制向城市體制轉變,市場機制進入這些農村社區,帶來了集體消費的新問題。
1.大量外來人口被排斥在分配體制之外
C社區是一個典型的人口“倒掛村”。2008年,其他很多郊區農村被拆遷改造,大量外來務工人員涌入了C社區。這里的房租在特大城市中相對低廉,大約在600~1000元/月左右。社區中以外來的中青年群體為主,22―35歲的群體占流動人口總數的50%,22―50歲占總數的90%。
大量外來人口不愿離開特大城市,又無法融入當地社區,很多居民盡管在這里居住了五六年,但是仍然被視為外來群體,自然也難以被整合進社區事務的管理機制中。組織具有不同身份的居民進行集體消費,首先面對的就是體制。
這類社區的治理存在著諸多問題,不僅集體消費難以組織,而且存在著大量社會矛盾。更何況,由于戶籍制度的存在,大量外來人口被排斥在以上兩種體制之外,導致這類社區出現了三元社會結構(李強,2012)。這兩種體制經常出現不協調的現象,導致社區的集體消費問題越來越難以解決。
2.“公地悲劇”:大量社會矛盾積聚
很多居委會工作人員認為,大量的外來人口增加了管理的難度,而且“一地兩府”也導致基本公共服務無人“買單”,最后只能由上級政府出面協調解決。C社區的公共治理問題的實質,其實就是奧斯特羅姆(E. Ostrom)所講的“公地悲劇”。
大城市周邊土地資源稀缺,原來的C村委員會并沒有在“農轉居”過程中消失,而是保留并重新組織。依托土地增值的利益,C村村委會及其村經濟組織獲得了巨大收益。但另一方面,C社區居委會卻負責管理轉居后的“居民”,由于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居委會難以提供公共物品。
從社區居住者的角度來看,由于社區結構的碎片化,外來流動人口、本地戶籍居民、外來常駐人口等,也僅僅是從C社區中獲得居住和生活方面的收益,沒有人負責和“照顧”這塊公地。
公地悲劇的后果是令人震驚的。由于缺乏交通管理、停車設施和空地,社區中的主要道路,經常被各種車輛“擠占”。同時由于大量外來人口的涌入,這一社區的人口密度大幅度升高,也帶來了各種“公用設施”不足的問題。盡管村里成立了4家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部分村集體改建的租賃房屋的日常管理,但這遠遠不能解決居住在這里的3萬多人最為基本的公共服務需求問題。
3.社區碎片化導致集體消費難以組織
城中村社區和后單位制社區在集體消費困境方面具有某些共性。例如,這些社區在改制或城市化過程中,往往在社區的利益結構、空間結構和組織結構上處于一種碎片化的狀態(李強、葛天任,2013)。這種碎片化社區往往導致集體消費難以組織管理。例如,在C社區,樓房住區、平房住區、商業用房混雜在一起,而且社區內部不同的居住小區差異很大,既有仍屬于單位制社區的某大學教工宿舍區,又有單位解體之后劃歸C社區居委會管理的小區。社區內部的不同片區之間,缺乏聯系,不同片區的居住者的要求差異很大。即便從這些“片區”的層面來消費,也存在著內部居住者在利益、身份方面的巨大差異。因此,在提供公共物品、征收適當的管理費用方面,社區居民存在著較大爭議。
六、消費:基層政府和
基層社區組織的核心責任
一般而言,政府干預的方式有三種,一種是全面管控,一種是全面放開,還有一種是采取中間路線。完全的政府管制,或者由國家統籌一切的思路和模式,被中國改革前計劃經濟的實踐證明是不成功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企業或者政府無法負擔巨大的維護成本,難以提供更具個性化的優質服務。但是,完全的市場化也將導致巨大的問題。迄今為止,至少在微觀層面,世界各國采取的方式大多是中間路線,鼓勵社區自治組織參與社區治理,只是側重有所不同。例如,在美國社區中,就有類似中國“業委會”的多種形式的“公寓協會”、“業主聯合會”、“合作業主協會”,這些組織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政府管理的功能(吳曉林,2014)。因此,一方面,基層政府應該擔負起組織和管理集體消費的責任;另一方面,在不同社區中,基層政府應該采取不同的組織方式和管理規則。
首先,在新建商品房社區,應該加強居委會的監督職能,規范各項經費的使用。由于并沒有建立一整套正式的管理體系或者管理制度,多元治理主體或者多中心治理的結構往往帶來的是一種較為消極的協調式治理,很多情況是事后的應對,而并非從根本上建立了居民、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矛盾的調解機制。強化基層政府和社區居委會的管理和監督職責,也就是強調政府的“扶持之手”和“看不見的手”(施萊弗等,2004)。
其次,對于大量的后單位制社區來說,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應該擔負起消費的職責,建立統一的規范和原則,進行統籌管理。一方面,政府應擔負起統籌管理的職責,另一方面也應該擴大有序的社區參與,讓政府與民眾之間形成正向的良性互動。
最后,對于大量的城中村社區,各種社會矛盾是疊加在一起的,而最為核心和基礎的,本質上也是如何組織和管理集體消費問題。長遠考慮,這一類社區中,需要建立一個政府主導,各個群體廣泛參與的社區集體消費組織、管理和監督機制。從近期來看,應該從城中村社區巨額的土地增值收益中分配相應的資金完善基本公共品的提供,并逐步建立更加具有包容性的社會治理體制,把流動人口集體消費的組織管理納入到政府管理的職責之中。
參考文獻:
[1]Castells,M.Theory and ideology in urban sociology,in pickvance(ed),Urban Sociology:Critical Essays,London: Tavistock,1976:75.
[2]奧斯特羅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體行動制度的演進[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12.
[3]蔡禾,何艷玲.集體消費與社會不平等――對當代資本主義都市社會的一種分析視角[J].學術研究,2004,(1).
[4]陳釗,陸銘,佐藤宏.誰進入了高收入行業?――關系、戶籍與生產率的作用[J].經濟研究,2009,(10).
[5]李強,葛天任.社區的碎片化――Y市社區建設與城市社會治理的實證研究[J].學術界,2013,(12).
[6]李強.農民工與中國社會分層[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326.
關鍵詞 社區警務 警民關系 警力配合
作者簡介:張穎超,山東政法學院。
社區警務是目前世界警務改革的主要方向,是目前社區安全治理的一個關鍵方面,同時也是一項以“預防為主,防控結合”為宗旨的警務化戰略目標。我國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引進了社區警務制度,并逐步加以推廣。當今我國的社會治安形勢嚴峻,社區警務戰略作為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舉措,其應用勢在必行。但目前社區警務制度的實施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需要我們進行探討,并找出對策,以推進我國的社區警務制度的創新與改革。
一、目前我國社區警務制度的現狀
社區警務是以社區警察為專門力量,以社區公眾為依靠力量,以密切警民關系、改善治安狀況、預防和制止犯罪為基本目標的全新警務戰略。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中國警察學界開始引入這一概念,后來,社區警務制度逐步在全國得到廣泛推廣,反響較為強烈。但我國目前的社區警務發展仍然尚處于初級階段,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阻礙著社區警務制度的實施,如有些地方受傳統思維定勢的影響,缺乏改革創新的精神。這些問題,不僅影響到了社區警務戰略的實施,而且已經影響到了社區警務作用的高效發揮。當前,我國社區警務所面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社區警務制度的認識存在誤區
社區即“區域性的社會”,是指“人們能感覺到的具體化了的社會”。一般來說,社區包括地域、人口、區位、結構和社會心理這五個要素。而社區警務作為社區與警務的合理融合,是警察等國家暴力機構依托社區等基層單位,實現警察與社區單位、社區民眾的有機結合,共同維護社區治安,共同發現和解決社區的治安問題和其他各類潛藏的安全隱患問題的有效舉措。但是在人們的普遍觀念中認為,警察的主要職責是打擊和控制犯罪,而設立社區警務的目的也僅僅是警察為控制犯罪的需要。這種認識有它的合理性,但其理解也過于狹隘。對于社區群眾,甚至于社區民警來講,為什么要搞社區警務,社區警務與傳統警務有什么區別等問題認識都不夠充分。設立社區警務的目的不只在于控制犯罪,它是為了保障整個社會的和平與安寧,對社區警務的理解不能過于微觀與狹隘,不能簡單地從功能上認為實施社區警務單單只是以預防犯罪為目的。此外,社區警務不僅僅是公安機關的工作,它需要全社會的協力配合。
(二)警民關系不夠融洽,缺乏溝通
社區警務是扎根于社區,依賴社區群眾搞好社會治安問題和其他問題。但在實踐中,社區警民關系不夠融洽,群眾工作的開展有待提升。第一,有些社區民警思想認識上存在錯誤,總有一種官本位的思想,以官自居,高高在上,不認真對待群眾遇到的問題,官僚作風嚴重,為群眾辦事還要要求請客送禮,給群眾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嚴重影響人民警察的形象。第二,從目前我國的社區警務工作開展的形式來看,被派駐社區的民警有一部分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有待提高。由于缺乏經驗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缺乏和群眾互動和協作的能力。社區民警首先應當具備警察的專業技能,并且還必須具備社區工作者的能力,必須同時具備這兩個方面的素質。除此之外,受學歷水平等的限制,有些民警的法制觀念仍然淡薄,依法行政的水平較低,不能很好地、及時地解決群眾問題,導致矛盾越積越大。
(三)警力配置不盡合理
社區警務是深入到基層的社區治安治理措施,基層社區的工作量大,工作任務繁重,需要較多的社區民警,而我國目前的狀況是一些地區的警力配置不盡合理,有些地方出現“一區一警”的狀況,一個社區只有一名社區警察,這直接導致社區民警的工作壓力過大。一個人的精力是有限的,過度繁重的任務只會導致工作效率的降低,而且加之有些基層工作環境較差,社區民警工資待遇較低,保障體制不完善,從而也嚴重影響社區民警的工作積極性。我們應該適度增加社區民警的數量,合理配置警力。
二、西方社區警務制度發展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由于社會環境不同、法律制度不同,社會治安反應的特點不同,因而,各國在社會治安治理上的管理理念與運作方式等方面存在著異同,西方社區警務的運作方式則異彩紛呈。西方國家經歷了四次警務革命,警務改革從“預防為主”到“打擊犯罪”再到“回歸重視群眾的作用”,西方國家在社區警務建設方面已經取得了豐碩的成果,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鑒學習的地方,我們要充分利用好這些資源,以促進我國社區警務制度的創新與改革。
(一)注重依靠發揮群眾力量
澳洲的鄰里聯防制度值得我們借鑒。典型如澳大利亞,警方開展犯罪預防工作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開展鄰里聯防制度。首先,先由警察或警務人員負責劃分鄰里聯防的范圍,召開小區及村莊居民會議,分配每名警察人員的責任區域,同時選舉出相應的居民代表,向他們發放預防犯罪單頁等;其次,加強安全和防范工作布置,將貴重物品悉數登記,并做好物主標記;最后,廣泛發動群眾,鼓勵其積極舉報犯罪分子,增加犯罪發現率,從而通過鄰里聯防制度充分發動群眾的力量來有效預防犯罪。除此之外,與此相類似的還有美國警務改革中的鄰里守望制度,日本警務改革中的交番與駐在所制度,以及新加坡的社區安全與治安計劃等,這些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警民結合,增強了警民之間的信任與交流,發揮了居民群眾對維護社區治安的積極作用。因此,在今后的社區警務改革進程中,必須注重依靠大眾的力量。
【關鍵詞】元治理;政府主導;社區自組織
一、元治理理論與政府主導型社區治理
元治理理論的提出是基于如何克服治理的失效、如何使治理更加有效的問題上而提出的。治理理論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對于“治理”的概念有很多界定,治理理論的創始人之一羅西瑙指出:“治理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的目標支持的活動,這些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無須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來實現。”治理理論向人們提出了一種新的公共管理理論視角:即在國家和市場之外,政府可以將原先由它獨自承擔的責任轉移給公民社會,政府不再是唯一的主體,而是提倡“多中心”的治理模式。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治理也出現了失效的情況,公民社會沒有很好的發揮其作用,或是在某些方面顯得力不從心。于是,許多學者致力于完善治理理論的缺陷,比較有名的是英國政治理論家鮑勃·杰索普提出的“元治理”理論。對于“元治理”,杰普索指出:“它承擔的是設計機構制度、提出遠景設想,它們不僅促進各個領域的自組織,而且還能使各式各樣自組織安排的不同目標、空間和時間尺度、行動以及后果等相協調。”
元治理認為,在多元的治理體系中,國家要承擔起協調不同組織和力量的責任。在制度上提供各種機制,促使各有關組織和力量達成相互依存的關系。在戰略上,促使他們達成共同的目標。因此,元治理的本質是在政府的良好安排和指導下,形成良好的社會管理機制。在元治理理論中,國家發揮著多方面的重要作用:(1)作為組織各方利益進行談判的組織者。(2)保證社會自組織實現某種程度團結的機構。(3)作為社會治理規則的制定者,并保證各組織遵循各項規章制度,(4)在社會自組織出現失效的情況下,進行有效的補救措施。
政府主導型社區治理是我國普遍應用的一種治理模式,這與我國的國情密不可分。自20世紀80年代以后,國有企業改制、政府機構改革、城市化進程開始加快等使街居制度開始解體和衰敗。同時,流動人口的急劇膨脹給城市管理帶來了許多問題。這對基層社區的管理、服務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妥善處理好這些問題,需要依靠社區治理的實現,依靠大家的力量共同建設自己生活的社區。當前,我國社區中存在著社區法律法規不完善、社區自組織發展不成熟、社區服務設施不完備,同時缺乏推動社區治理和自組織發展的相關理論研究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社區自身無法解決,故需要政府的推動。元治理理論中讓政府成為“隨著網絡、合伙組織以及其它經濟和政治治理模式的擴大,官方機構最好也不過是同輩中的長者”的觀點值得我們借鑒思考。筆者認為,政府主導型社區治理并不是將政府放在首要的中心地位,而是宏觀上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微觀上鼓勵社區自組織和居民參與到社區治理中去,政府要協調好社區自組織、居民之間的利益關系。
二、政府主導型社區治理的應用及困境
政府在社區中的工作主要體現在統籌規劃、資金支持、法律保障、協調利益、參與宣傳等方面。首先,社區資源的合理配置、社區經濟文化的發展都離不開政府的統籌規劃,只有政府,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長遠的為社區發展謀求最大的利益。其次,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基層社區建設的力度并投入了許多資金,依靠政府的資金支持,社區配套設施不斷完善,社區環境不斷改善,社區建設穩步前進。第三,政府通過依靠行政、經濟、教育等手段,能夠有效約束社區中違法亂紀的行為,保正社區內治安環境的良好。第四,在社區范圍內,政府通過對各部門的管理,對社區自組織的引導,協調各個方面的利益關系。最后,政府通過利用強有力的組織能力,有效鼓勵居民參與社區生活。
社區的治理離不開政府的“掌舵”,更離不開社區自組織的“劃槳”。在政府主導型社區中居民參與和社區自組織的發展也非常的重要。社區自組織包括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社區中介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是我國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建設的基層性群眾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主要包括計劃生育、福利民政、治安保衛、人民調解、社區公共衛生、青少年教育等。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居民管理社區公共事務的意愿。通過社區居委會居民可以充分的表達自己的訴求,政府也可以通過居委會傾聽來自群眾的意見。社區業主委員會是社區內居民為了維護自己的私人利益和不斷提高社區的居住質量,自發的組織起來向社會各方反應業主的意見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運作的民間組織。通過業主委員會,居民有效的參與到了與自己息息相關的社區生活中去,更好的維護了自己切身的利益。在社區內,還存在著充當居民與居民之間、居民與政府之間、以及居民與社會之間的中介和橋梁的組織。包括一些行業協會,比如法律援助中心,環境保護協會等。也包括舞蹈隊、讀書會等一些沒有專業技能的組織。這些組織不僅豐富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同時在居民遇到困難時能夠提供專業的幫助。但同時,政府主導型社區治理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在社區治理中權力過大,管理的事情過于寬泛,成為全能的“管家婆”
政府肩負過于沉重的責任,難免在工作中會或多或少的出現問題。比如在政府社區工作會強調了經濟的發展、怎樣更加完善社區的硬件設施,卻忽略了社區內教育、衛生等方面的發展。政府組織及其派出機構作為社區治理的唯一主體現象依然存在,社區治理方式還是以行政管理手段為主,這種管理方式從現在來看積極有效,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就不再適應社會發展的潮流了。
(二)社區自組織在社區生活中發揮的作用有限,在社區生活中缺乏活力
社區居委會原本是基層群眾的自治組織,政府跟社區居委會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社區居委會的成立完全是在政府的運作下產生。政府掌握著居委會的經濟來源、給居委會下派工作、并決定著居委會干部的任免。社區居委會的職能被扭曲,由為社區居民服務的組織成為政府組織伸出來的“腿”。由于居民對業主委員會的程序不熟悉,對其職責功能不了解,同時居民之間缺少溝通交流,所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很難展開。社區中介組織規模小,力量薄弱,它們開展工作都是在居委會安排下,大部分都是被動參與。
(三)“街居制”雖然在我國已經逐步消失,但是人們的觀念思想還沒有完全轉變
社區居民過多的依賴政府組織,與此同時,社區居委會的行政化使得與居民參與的預期不相符合。有些時候,居民在參與社區事務中時會發現一些事情政府實際已經安排好了,從而嚴重影響了居民的參與熱情。同時居民參與渠道較為單一。
三、元治理視域下完善政府主導型社區治理的策略
(一)轉變政府職能,要“恰到好處”的行使政府手中的權力
轉變政府職能并不意味著簡單削弱政府在社區工作中的權力、縮小政府的管理范圍。相反而是要求政府做到該管的管,不該管的不管,政府需要從繁瑣的社區事務中解脫出來。除了承擔一些非他承擔不可的公共事務,比如社區治安、公民教育、計劃生育等。在此之外應該將注意力放在從宏觀上把握社區治理中去。這就要求政府從過去所有者、計劃者的身份中退出來,加強對“公共物品”管理的供給。轉變政府與社區居委會的關系,強化社區居委會的自治能力。從以前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向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轉變。將社區居委會去行政化,合理界定社區居委會的工作性質以及應該承擔的工作內容,居委會不應該承擔由上級政府分派的任務,而是面向社區居民服務。完善社區居委會的選舉和任免制度,居委會干部的選舉與任免不是由上級政府決定而是做到真正由社區居民決定。社區居委會的工作首先要面向居民,而不是迎合政府,成為真正的向政府表達民意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二)完善社區居民參與機制
首先要培育社區居民的參與意識,讓居民從思想上消除傳統“單位人”的觀念,認識到社區居民參與的重要性,認識到維護自身權益和權利的必要性。政府要為社區居民參與提供廣闊的平臺,定期舉辦聊天會、宣講會、聽證會等。開展豐富多彩的社區活動,比如,老年大學、合唱隊、健身隊、志愿者協會等。居民通過參加這些活動,既陶冶了情操也增進了社區居民之間的交流,培養了居民之間相互信任的關系,增強社區凝聚力。二是加強社區內民主建設。在社區范圍內實行普遍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有關社區的重大事項通過民主程序進行決策,通過宣傳教育的手段不斷培養居民的社區意識、民主意識。
(三)健全社區自組織
首先要理順政府與社區自組織的關系,政府培育社區自組織并不是要從政府手中奪權,而是能夠更好的為居民服務。利用社區自組織既可以有效率的完成工作又可以減少開支。社區自組織的發展既惠及了群眾又方便了政府。政府可以利用手中的資源幫助社區自組織發展,培育社區自組織的獨立性和自主性,社區中許多公共事務可以交由社區自組織去做,對社區自組織既要有管理職能也要有服務職能。同時政府也要引導社區自組織的自身建設,培養專業人才,加強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能力。
(四)培育社區共同的利益
人們參加社區事務很大程度上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自身利益的驅動。所以培育社區的共同利益,是促進居民參與、社區自組織蓬勃發展的根本動力。社區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居民的滿意度就高,就會自然的產生對社區的依戀感和歸屬感,隨著時間的推移就會慢慢的把社區的事情當成自己的事情。
(五)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國家層面上,1989年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伴隨著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這部法律有許多地方需要進行修改。夏建中教授認為,這部法律限制了社區居委會自治功能的發揮,他認為修改后的“居委會組織法”表現是:第一,明確居委會地位和職能,黨和國家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預居委會工作;第二,修改和完善有關社區發展的法律規定和各項政策;第三,為社區居民自治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社區層面上,根據本社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社區居民公約和自治章程。社區居民公約規定社區居民應該遵守的行為規范和道德準則。社區自治章程涉及社區自治的原則,社區自組織產生、性質、職責、工作程序,居民代表的選舉、罷免、居民的權利與義務等。它們從制度層面上為社區治理提供規范化保證。社區自組織方面,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對社區自組織進行法制化管理,明確它們的法律地位,將它們的發展納入到法治化的軌道。為社區自組織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環境。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參考文獻
[1] 俞可平.治理與善治[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0:53-60.
[2] [英]鮑勃·杰普索.治理的興起及其失敗的風險:以經濟發展為例的論述[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P85-88.
[3] 劉春娥,徐金燕.社區管理中的政府行為及其優化[J].湖湘論壇,2006(4):41-43.
[4] 曾望軍,呂耀懷.論社區自組織在社區管理中的角色歸類及自治功能[J].理論探討,2006(1):30-33.
[5] 魏娜.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發展演變與制度創新[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3(1):135-140.
[6] 夏建中.中國城市社區治理結構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
[7] 張國慶.公共行政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2月第三版.
論文關鍵詞 社區警務 警民關系 警力配合
社區警務是目前世界警務改革的主要方向,是目前社區安全治理的一個關鍵方面,同時也是一項以“預防為主,防控結合”為宗旨的警務化戰略目標。我國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引進了社區警務制度,并逐步加以推廣。當今我國的社會治安形勢嚴峻,社區警務戰略作為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舉措,其應用勢在必行。但目前社區警務制度的實施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需要我們進行探討,并找出對策,以推進我國的社區警務制度的創新與改革。
一、目前我國社區警務制度的現狀
社區警務是以社區警察為專門力量,以社區公眾為依靠力量,以密切警民關系、改善治安狀況、預防和制止犯罪為基本目標的全新警務戰略。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中國警察學界開始引入這一概念,后來,社區警務制度逐步在全國得到廣泛推廣,反響較為強烈。但我國目前的社區警務發展仍然尚處于初級階段,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阻礙著社區警務制度的實施,如有些地方受傳統思維定勢的影響,缺乏改革創新的精神。這些問題,不僅影響到了社區警務戰略的實施,而且已經影響到了社區警務作用的高效發揮。當前,我國社區警務所面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社區警務制度的認識存在誤區
社區即“區域性的社會”,是指“人們能感覺到的具體化了的社會”。一般來說,社區包括地域、人口、區位、結構和社會心理這五個要素。而社區警務作為社區與警務的合理融合,是警察等國家暴力機構依托社區等基層單位,實現警察與社區單位、社區民眾的有機結合,共同維護社區治安,共同發現和解決社區的治安問題和其他各類潛藏的安全隱患問題的有效舉措。但是在人們的普遍觀念中認為,警察的主要職責是打擊和控制犯罪,而設立社區警務的目的也僅僅是警察為控制犯罪的需要。這種認識有它的合理性,但其理解也過于狹隘。對于社區群眾,甚至于社區民警來講,為什么要搞社區警務,社區警務與傳統警務有什么區別等問題認識都不夠充分。設立社區警務的目的不只在于控制犯罪,它是為了保障整個社會的和平與安寧,對社區警務的理解不能過于微觀與狹隘,不能簡單地從功能上認為實施社區警務單單只是以預防犯罪為目的。此外,社區警務不僅僅是公安機關的工作,它需要全社會的協力配合。
(二)警民關系不夠融洽,缺乏溝通
社區警務是扎根于社區,依賴社區群眾搞好社會治安問題和其他問題。但在實踐中,社區警民關系不夠融洽,群眾工作的開展有待提升。第一,有些社區民警思想認識上存在錯誤,總有一種官本位的思想,以官自居,高高在上,不認真對待群眾遇到的問題,官僚作風嚴重,為群眾辦事還要要求請客送禮,給群眾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嚴重影響人民警察的形象。第二,從目前我國的社區警務工作開展的形式來看,被派駐社區的民警有一部分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有待提高。由于缺乏經驗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缺乏和群眾互動和協作的能力。社區民警首先應當具備警察的專業技能,并且還必須具備社區工作者的能力,必須同時具備這兩個方面的素質。除此之外,受學歷水平等的限制,有些民警的法制觀念仍然淡薄,依法行政的水平較低,不能很好地、及時地解決群眾問題,導致矛盾越積越大。
(三)警力配置不盡合理
社區警務是深入到基層的社區治安治理措施,基層社區的工作量大,工作任務繁重,需要較多的社區民警,而我國目前的狀況是一些地區的警力配置不盡合理,有些地方出現“一區一警”的狀況,一個社區只有一名社區警察,這直接導致社區民警的工作壓力過大。一個人的精力是有限的,過度繁重的任務只會導致工作效率的降低,而且加之有些基層工作環境較差,社區民警工資待遇較低,保障體制不完善,從而也嚴重影響社區民警的工作積極性。我們應該適度增加社區民警的數量,合理配置警力。
二、西方社區警務制度發展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由于社會環境不同、法律制度不同,社會治安反應的特點不同,因而,各國在社會治安治理上的管理理念與運作方式等方面存在著異同,西方社區警務的運作方式則異彩紛呈。西方國家經歷了四次警務革命,警務改革從“預防為主”到“打擊犯罪”再到“回歸重視群眾的作用”,西方國家在社區警務建設方面已經取得了豐碩的成果,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鑒學習的地方,我們要充分利用好這些資源,以促進我國社區警務制度的創新與改革。
(一)注重依靠發揮群眾力量
澳洲的鄰里聯防制度值得我們借鑒。典型如澳大利亞,警方開展犯罪預防工作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開展鄰里聯防制度。首先,先由警察或警務人員負責劃分鄰里聯防的范圍,召開小區及村莊居民會議,分配每名警察人員的責任區域,同時選舉出相應的居民代表,向他們發放預防犯罪單頁等;其次,加強安全和防范工作布置,將貴重物品悉數登記,并做好物主標記;最后,廣泛發動群眾,鼓勵其積極舉報犯罪分子,增加犯罪發現率,從而通過鄰里聯防制度充分發動群眾的力量來有效預防犯罪。除此之外,與此相類似的還有美國警務改革中的鄰里守望制度,日本警務改革中的交番與駐在所制度,以及新加坡的社區安全與治安計劃等,這些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警民結合,增強了警民之間的信任與交流,發揮了居民群眾對維護社區治安的積極作用。因此,在今后的社區警務改革進程中,必須注重依靠大眾的力量。
(二)提高社區民警為民服務的意識
英國的警務改革非常注重公民的建議和意見,因為社區警務最直接的影響主體便是普通的社區群眾,因此在做出一項決定時,要充分考慮群眾的意見,始終把群眾的意見放在首位,要充分注重保護群眾的利益。這就需要社區民警樹立為民服務的理念,提高社區民警為民服務的意識。具體來講,社區警務管理模式要實現從命令、處罰模式轉變為引導、保護和幫助模式,提升服務質量,把群眾的事情當做自己的事情一樣認真對待,始終堅持公眾至上和服務至上的原則。服務理念在西方的警務改革過程中始終貫穿始終,這是值得我國社區警務制度改革過程中認真學習的寶貴經驗。
(三)注重警務管理模式的創新
澳大利亞的協商會制度則是對警務改革過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協商會制度是指只要違法者愿意共同商討應對違法活動的辦法并自愿參與協商會,他就可以免于被;警察主持協商會,依照法律賦予的自決權,向違法者提出警告,并決定如何依法懲處違法者,其對象一般是初次違法犯罪者。協商會的成員主要包括:違法者、受害者、受害者家屬及其他有關的人員。澳大利亞的協商會制度與我國刑法領域中的刑事和解制度有一定的相似之處,都是對于輕微違法犯罪者在其認罪、悔罪的前提下,給以其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并同時得到受害人的同意和諒解,而不對違法者提起公訴,達成和解的一種制度。這種處置方式使違法者和受害人之間相互諒解,化解矛盾,有助于實現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對預防再次犯罪發揮了重要作用。這種制度我國應當進行借鑒與學習,應用在我國的社區警務管理中,把一些因鄰里瑣事而引發的違法犯罪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適當的調解,而不必全有法院、監獄等機關介入,這樣有利于更好的化解矛盾,實現社區穩定。
(四)注重區域治安的治理
英國的“分散化”治安將一個大的整個社區劃分為不同區域,分別治理好區域治安,自然能夠確保社區治安的穩定。“分散化”治安將管轄單位由大化小,重組警力,區域小的治安管轄單位比區域大的治安管轄單位更能有效的實行社區治安,通過設置各個警備區,便于使社區民警及時察知警情。 我認為,這一制度是我國目前應當認真學習的內容。我國目前部分地區社區警力不足,難以高效率的處置已經發生的問題,采用英國“分散化”治安的方式,將一個社區再具體劃分為不同的更小的社區,以便于社區警察能充分了解所管轄社區的基本情況,也確保能夠在事件發生后的第一時間及時高效地進行處置。這樣一來,減輕了社區民警的工作壓力,也更能充分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也提高了工作的效率,高效率的工作也能給群眾留下良好的印象,融洽警民關系。
西方在社區警務改革中的一些制度與經驗具有優越性,我們要適度地加以借鑒和吸收。
三、我國社區警務制度的創新與改革
在信息化、網絡化高度發展的當代社會,結合西方社區警務制度的發展經驗,為了我國的社區警務制度能夠早日走上及時高效的正軌,應當:
(一)建立社區警務服務化制度
在當前建設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的時代背景下,社區警務服務化制度應當走群眾路線,堅持法治與權責結合的原則。首先,要建立全責結合、權責明確的責任制度和體系,提高社區民警的責任意識;其次,警察機關和社區民警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不能越權辦事,懂法、守法、用法、執法;再次,社區警務的改革要鼓勵群眾積極參與進來,為社區警務政策建言獻策;最后,社區警務制度要以群眾為中心,樹立為民服務的意識,始終把群眾利益置于首位,著力解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和最為關心的問題,加強與群眾的溝通與交流,建立和諧的警民關系。 社區警務服務化制度的核心是由管理向服務的轉變,強調的是服務而不是管理。建立社區警務服務化制度,是我國社區警務制度改革與創新中應當著重抓好的突出點。
(二)充分調動群眾的力量
我國傳統的社區警務主要是由公安警官治理,而要建立新型社區警務必須充分發揮和調動群眾的力量,使群眾參與進來,促進社會治安治理主體的多元化。這種多元參與式警務模式,不但有利于充分的調動群眾的積極性,而且也更加有利于維持良好的社區秩序乃至社會秩序。這樣一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警察機關的工作壓力,讓他們有足夠的精力更好的進行社會治安治理。
(三)加強虛擬社區的建立與管理
(一)社會管理創新的概念
社會管理是政府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廣義上的社會管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它還包括其他主體以及社會自身的管理。作為政府職能之一的社會管理,是指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社會政策和法規范,對社會組織和社會事務進行規范和引導,培育和健全社會結構,調整各類社會利益關系,回應社會訴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正、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維護和健全社會內外部環境,促進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自然協調發展的一系列活動以及這些活動的過程。廣義上的社會管理則是多元主體以多樣化形式進行的上述活動以及這些活動的過程。
社會管理創新是指在現有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運行規律乃至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范,研究并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等,對傳統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造、改進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社會管理創新既是活動,也是活動的過程,是以社會管理存在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會能夠形成更為良好的秩序,產生更為理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
社會管理創新是社會管理完善和發展的“主發動機”。社會管理創新是一個復雜的、綜合的系統,要確保其始終發揮應有的重要作用,就必須建構相應的系統機制予以支撐。新知識、新方法、新技術和新理念等往往是引發啟動該系統的機會或者契機,通過建立、組織和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系統,形成、改進或者不斷發展社會管理的機制或者制度,這又為下一輪社會管理創新系統的啟動準備了條件。社會管理創新與社會管理是統一系統的兩個側面。社會管理創新依賴于既有社會管理,同時又是既有社會管理充實完善的動力;決策科學化和實效化有賴于社會管理創新,而社會管理創新有助于確保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的有機結合,助推社會管理決策科學化和實效化。
(二)社會管理創新的內涵
社會管理創新包括有社會管理理念的更新、社會管理方式方法的創新以及社會管理機制制度創新。
1.社會管理理念的更新。正確的社會管理理念是社會管理創新的先導,是確保社會管理創新實效性和持續性的重要基礎。
從新的管理思想或者觀念的產生開始,直至新的社會管理方法、機制和制度得以運用轉化,整個過程既是社會管理創新,亦是既有社會管理的運行和發展。
樹立新的社會管理理念,應堅持以人為本、民生為先,樹立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核心的理念、關注社會困難群眾的理念、共享發展成果的理念、共同參與社會管理的理念、實施科學有效社會政策的理念、實現從國家本位到社會本位轉變的理念和與時俱進的理念,以敏銳的眼光洞察現實,以寬廣的胸懷放眼世界,以高遠的眼界謀劃未來。
2.社會管理方式方法的創新。社會管理創新的突破口或曰啟動點,往往是社會管理方式方法的創新,亦即社會管理手段創新。從社會管理的規律性來看,社會管理整體機制和制度的創新必須以充分全面而客觀準確地掌握社會建設以及社會成員的具體狀況為基礎和前提,而社會管理方式方法的創新對相關要素的要求則相對要寬松得多。當然,從實效性的角度來看,社會管理手段創新同樣須依托于信息化管理技術和機制的支撐。要避免“行政方法不能用、經濟方法不好用、法律方法不會用、思想教育不頂用”的尷尬,必須依托于明確規定了各方主體的職能任務、權利義務和職責的法規范。唯有在法規范和制度支撐下,才能使社會管理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各要素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共同作用于社會事務的管理。
在目前階段,社會管理方式與方法創新即是完善社會管理手段,實現由單一的行政手段向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教育等手段轉變。
3.社會管理機制制度創新。社會管理機制制度創新,是社會管理創新的根本所在,是各類創新的支撐和保障。無論是社會建設、社會管理,還是社會管理創新,都必須有法規范作支撐、制度作保障。因此,為了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健康發展,確保社會管理創新的實效性和持續性,就必須切實致力于相關法規范和制度的完善,解決好權、責、利的統一問題,用法規范和制度來規范引導和促進保障社會管理及社會管理創新,切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務,依良法善治,形成解決問題和創新發展的長效機制。
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變革是完善和發展社會管理的基石。
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最大限度激發社會創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這是社會管理機制制度創新的指導原則——要形成并健全四種主體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的新的社會管理格局;要注重對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的健全完善;要最大限度激發社會創造力。
所有這一切,都要服務于和諧社會建設的需要,有利于建立一種能夠促進社會系統協調運轉,對社會系統的組成部分、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以及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服務、監督和控制的新型社會管理體制。
二、社會管理創新的內容和難題
管理內容創新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點。創新社會管理模式,必須創新管理內容,厘清管理領域,強化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有效調處社會矛盾,維護各方各類群體的正當權益。
(一)社會管理創新的主要內容
1.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組織以及各相關主體之間的關系,明確各方主體在社會管理中的定位。強調黨和政府在社會建設中的中心位置,強調政府公共財政的更多投入,同時要健全和完善社會自治、自律和自我發展的新機制,充分發揮各種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在社會管理上的主體性及其對政府社會管理的監督制約作用。
2.建構和實施以權利為導向的社會政策體系,尊重和保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加強社會服務體制建設,提升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消除社會排斥,推動社會融合。
3.加強民生制度建設,確立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民生社會管理發展新機制。改善和保障民生問題不僅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政府行政必須優先實現的基本職能,也是需要社會和個人共同努力才能解決的問題。政府既要承擔起直接提供各類服務的職責,又要善于借助其所掌握的權力、權威和信息、資源,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使其參與解決民生問題。
4.健全社會風險評估機制和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提高應對各種風險的能力,并形成維護社會長期穩定和有效處理社會公共危機事件的社會穩定機制。在等危機處理中,要善于做到“情緒疏導”和“情緒管理”,以貼近的感情疏導民情,化解危機,盡量避免機械、簡單地運用“物質滿足”或者“物質誘導”的方式。
5.增強全社會參與社會管理的活力,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的運行機制。要建立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平等、民主的社會合作機制,倡導參與型行政理念,形成兼顧各方各類利益、維護全體人民的發展利益與環境生態利益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管理機制,努力實現生態系統良性循環。
(二)社會管理創新須重點解決的問題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體系,既要全面展開工作,又要抓住源頭性、根本性和基礎性問題,重點在于解決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特殊人群幫教管理、社會治安重點地區綜合治理、網絡虛擬社會建設管理、社會組織管理服務等問題。
1.推進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創新,要公平對待,切實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從就業、居住、就醫、子女教育等基本民生入手,不斷創新統一有效管理新機制,結合城鎮化建設,積極穩妥地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現城鄉一體化和服務全覆蓋的人口互動管理模式,疏堵有機結合,使流動人口能夠全面參與并真正融入當地社會生活,變流動為活力,從根本上解決流動人口不穩定和不和諧等問題。
2.推進特殊人群幫教管理創新,要建立健全對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解教人員、社會閑散人員特別是青少年以及吸毒人員等高危人群的常態化幫教管控機制,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推動教育改造與安置幫教工作雙延伸。對特殊人群的幫教管理,要有措施、有方法、有體系,應在有利于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促進他們的發展上下功夫,尤其是應當致力于建構和完善幫助其更好地融入社會的機制制度,從根本上化解社會矛盾。
3.推進社會治安重點地區綜合治理的創新,要將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地區的治理和城鄉規劃、地區改造相結合,在完善基礎設施、改善生活環境的基礎上,健全基層組織、延伸公共服務,切實處理好整治、服務、管理和發展的相互關系;要對小旅館、娛樂、洗浴場所等實行耐心指導、重點防控、過程監管,完善長效機制,突出指導服務理念。
4.推進虛擬社會建設管理創新,要提高對互聯網的認識,注重研究互聯網的內在規律和規則,充分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加強互聯網的建設與有效管理,特別是要認真研究和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保證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既要把網絡輿情作為聽民聲、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視和評估輿情影響,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有效地制定互聯網管理建設政策,正確引導網上輿論,維護網上秩序,營造有利于社會穩定的輿論環境。
5.推進社會組織管理服務創新,要致力于對社會組織的研究,承認社會組織在國家發展與建設中尤其是社會管理創新中的重要地位和積極作用,并按照社會組織發展規律施以有效監管,健全和完善相關法規范。三、檢察機關是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主體社會管理創新主要涉及到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的關系問題。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法機關沒有什么用武之地。相反,各級政法機關依法推進其本職工作,便是為社會管理創新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并且其中有些職能本身就是直接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無論是法院依法判決、裁定,還是檢察院的依法抗訴監督,對于社會管理創新機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斷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規范、促進和監督制約作用。而政法機關和政法干警把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作為民心工程、實事工程、保障工程來抓,有助于推動政法工作全面發展進步。
“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國家,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斗爭”。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主動服務第一要務,不斷提高執法辦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充分發揮各項檢察職能,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通過執法辦案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司法公正,理順群眾情緒,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執法辦案是履行一切檢察職能的本源和歸宿,也是檢察機關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基礎性工作。
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是各級黨委、政府、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的共同任務。政法機關作為社會管理的重要職能部門,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中,擔負著重要職責任務。檢察機關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特別是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最終要靠一支公正廉潔的執法隊伍來完成。在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要求:政法部門要“在提高執法能力、細化執法標準、強化執法管理監督、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上取得新進步,進一步提高開放、透明、信息化條件下的執法公信力,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政法隊伍建設的綱領,也體現了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的要求,還是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保障。這五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既包括了能力和水平、標準和規范,又包括了管理和監督、目標和途徑,是目標和過程的統一,又是理想和現實的結合,是政法機關最緊迫的工作任務。
因此檢察機關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主體,要切實擔負起管理創新的職責,積極應對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檢察管理創新,提高檢察工作質量和效率,樹立檢察機關公信力,并通過檢察職能延伸到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中去,找準檢察管理創新和社會管理創新的契合點,成為社會管理創新的實踐者和推動者。
廣東公安管理創新經驗值得借鑒。他們系統提出“六項創新”的工作要求:即創新公安情報信息工作,強力推進“大情報”平臺建設;創新互聯網監管機制,強力推進“大網監”格局;創新打擊犯罪舉措,強力推進網上作戰;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強力推進“一證通”制度;創新隊伍管理載體,強力推進“工作執法一網考”;創新和諧警民關系途徑,強力推進“服務措施一網辦”。以建設“一個平臺,三個系統”(公安指揮中心平臺,警務綜合信息系統、互聯網虛擬社會管理系統、政府各部門聯網的信息資源系統)和“五個一網”(視頻監管一網控、辦案辦公一網通、情報信息一網綜、服務措施一網辦、工作執法一網考)為重點,在構建現代警務運作模式、實施情報導偵、加強流動人口和外國人服務管理、推行網上績效考核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新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檢察機關管理創新的具體措施
我國檢察機關職能是實施法律監督,有效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但目前檢察職能在制度和機制上不夠完善,需要創新,適當合理地延伸檢察職能,對于推動我國檢察制度的發展具有長遠意義。過去,我們過于依賴成文法的作用,從一種理論構建一個制度,再從這個制度來形成一定的成文規則,法律實務者則根據這個規則進行各類法律實踐。現在,這樣的一條路徑已逐漸被突破。從執法困惑、改革試點、全面推廣到形成理論,推動司法改革,形成法律法規,這樣一條路徑更加體現了法律流動和鮮活的本性,詮釋了法律的生命是經驗并非是邏輯,也能有針對性地回應社會公眾對正義的新要求新期待,避免法律理論走向不符合中國實情的誤區。
近年來,檢調對接機制、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涉罪外來人員取保候審新模式、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等一系列檢察創新舉措都呈現出一個共同的特點,都是由基層檢察工作者在沒有成熟的理論,沒有既定的框架,沒有統一模式的情形下,自下而上進行的檢察工作創新,這些創新舉措都很好地順應了當前我國社會發展對司法工作的實際需求。
又如荷澤市牡丹區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率先成立了“農民工檢察維權服務中心”,以及“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屬、被害人救助中心”,探索建立救助制度。
天津北方網訊:今年3月,天津市檢察機關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中,主動探索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模式,并在調研和試點的基礎上,決定全市檢察機關都要在城市社區和農村鄉鎮建立檢察工作室,推動法律監督工作向基層延伸。通過這個檢察工作平臺,加強法律監督、促進民主法治建設,有效提升檢察機關的社會公信力和影響力。這一創新舉措,得到了區縣級領導和基層黨委政府及人民群眾的普遍歡迎。據了解,為了穩妥推進這項工作的開展,今年3月,市檢察院首先在河北區檢察院率先開展了社區檢察工作室試點工作。今年4月,在認真調研、充分論證、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市檢察院下發了《關于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向基層延伸”活動實施意見》,要求區縣檢察院在城市社區、農村鄉鎮建立檢察工作室,并明確了社區和鄉鎮檢察工作室的職能定位、工作方式和創建要求。截至目前,全市各區縣檢察院已創建檢察工作室60余個,有100多名檢察干警在這個新的崗位上,忠誠履行著檢察職能,為最基層人民群眾服務。
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就是要找準切入點、運用結合點、把握著力點,抓住著重點,千方百計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這主要包括:流動人口管理、特殊人群管理、社會治安重點地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社會組織管理、社區管理、社保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聯合機關、企業、社區、學校四方力量,多措并舉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聯合機關,推動依法行政。聯合企業,防范經營風險。聯合社區,共建和諧社會。聯合學校,強化法制教育。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關鍵詞:協商民主;綜述;評析
中圖分類號:D08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1-0001-03
自20世紀80年代在西方學術界率先興起以來,協商民主理論已在國內外學術界賺盡眼球。隨著研究隊伍的擴充,視角的拓展,這一領域持續繁榮,成果頻出。本文試圖從理論發展,觀點爭鋒及特點評述三方面分別對中西方協商民主研究現狀進行歸納梳理。
一、協商民主在西方
(一)理論發展
1980年約瑟夫·畢塞特提出的協商民主概念引發學界對協商重新關注,并在三十多年里大致經歷了三個研究階段。第一階段,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初,主要代表人物有哈貝馬斯、羅爾斯、伯納德·曼寧和喬舒亞·科恩等,哈貝馬斯、羅爾斯的加盟極大地提升了協商民主理論的影響力,而伯納德·曼寧和喬舒亞·科恩是從公民參與、合法性與決策等角度豐富了協商民主的內涵,真正賦予其動力。盡管觀點有異,如羅爾斯和哈貝馬斯在公共理性、人的自治等問題上有分歧,有人甚至就此將協商民主理論分為兩派,歐洲大陸主義以哈貝馬斯思想為基礎,英—美主義以羅爾斯思想為基礎[1]。但總體看,這期間的學者注重理論的規范性、條件和合法性價值,對社會的多元復雜性考慮不多。第二階段是20世紀90年代后期,期間,代表人物、研究成果集中出現。如約翰·德雷澤克斷定“民主的本質是協商,而不是投票”[2],詹姆斯·博曼將協商民主置于多元主義背景下考量,而阿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湯普森的《民主與分歧》被認為是“在實踐問題和政策語境中為協商民主理論提供持續發展契機的第一部著作”[3]。此外還有喬恩·埃爾斯特的《協商民主》,塞拉·本哈比的《民主與差異:挑戰政治邊界》等多部代表作。1999年曼徹斯特大學還舉辦了集中討論公共協商的規范問題制度機制的研討會。這一時期協商民主論者在偏好轉變、共識、理性作用等問題上對上一階段有所突破,認為“偏好會順應公共理性和新的信息,但其方式不是統一的。因此,不會達成共識,理流以外的其他交往方式能夠、將會和應該包括在內。然而,在為了確保協商民主在復雜社會中得以實現所必需的制度類型方面,他們依然沒有提出多少實質性的細節說明”[4]。當前,該理論正處于第三個階段,開始突破政治哲學推向實踐。典型的是菲什金運用“協商民意測驗”積極推動基層政治實踐。此外,瓦爾特·巴伯,羅伯特·巴特萊特等也都為協商民主制度化作出了貢獻。這時的協商民主論者在秉承前輩的基礎上又有所突破,在構思更具有現實性、可行性、規范性的協商民主制度方面,提出了更多細節。經過這種代際發展,使得“協商民主的標準適應于社會的復雜性特征,使協商民主理論更加合理,在實踐中更具可操作性,焦點也更明確地集中到制度化上”[5]。
(二)觀點爭鋒
和民主一樣,協商民主淵源的古老并不能消弭人們在這一理論上的爭議。
1.內涵
有人說協商民主是“通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間的討論而進行決策的觀念”[6];有人認為“協商民主指的是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討論提供基本空間的民主政府”[7];還有人將協商民主看成是“具有巨大潛能的民主治理形式”[8]。這些看似不同的概念之間也存在著寬泛的一致。“所有人都同意該觀念涉及集體決策,而所有將受到這一決策影響的人或其代表都參與了該集體決策:這是其民主的部分。同樣,所有人還同意該觀念涉及由爭論進行的決策,這些爭論來自參與者,也面向參與者,而這些參與者具備了理性和公正這樣的品德:這些是其協商的部分”[6]。
2.基本理念
能將協商民主與其他民主模式相區分的最重要的基本理念有:1)理性。協商主體是理性的,協商過程是理性的,正是理性,使人們能作為平等主體進入公共世界,正是公共理性,使協商能更加合理地反映公共利益。2)公共性。這是協商民主在程序上的基本特征。可以將各項決策的前提和理由透明化,從而滿足參與主體對協商過程的公開審視,并表達自己的建議甚至懷疑,最終提升決策的合法性。3)包容。協商民主源于多元社會,它包容主體差異,重視協商方式的多元選擇并允許協商結果有不同,且不排斥投票。
3.流派
諾埃里·麥加菲將協商民主理論分為三種類型:一種是以偏好為基礎的協商民主理論。代表人物有埃爾斯特、菲什金等,他們借鑒經濟學語言和理論結構,關注偏好的形成及改變。一種是理性的程序主義協商民主理論。主要是羅爾斯、哈貝馬斯等較早一代支持協商民主純粹規范取向的哲學家,是協商民主的理想狀態。第三種是綜合的協商民主理論,兼顧社會發展的復雜性,對協商作了更為實際的定位,認為協商的目標不是追求唯理性,而是理解之可能性[9]。也有人將它分為宏觀和微觀兩種寬泛的類型。
4.定位
克里斯蒂諾提出協商民主的三種定位:貢獻論、必要條件論和唯一論。貢獻論認為協商民主是自由主義民主的補充,必要條件論認為主要民主的運作均需有協商,只有唯一論認為它是自由主義民主的超越和替代。協商民主始于對自由主義民主的批評,是為了化解當前西方面臨的政治合法性危機而生,因此,貢獻論與實際情況更為契合。
5.批評及回應
揚等人認為協商民主具有精英化傾向,約翰·德雷澤克則希望通過交往方式多樣化體現出的平等來化解這一困境。也有人認為協商民主過分依賴共識和理性,“是任何情況下都無法實現的理想,現實本身就會使這種理想破滅”[10]。而回應者稱:重要的不是共識而是協商過程及偏好轉變。此外,還有關于協商的效率、可行性以及協商與公民社會、多元主義的關系等多方面爭議,協商民主就是伴著這些爭議不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