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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會計處理影響
1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國,最初應用于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之后迅速擴展到其他領域。許多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以及東南亞等新興市場國家都采用了這項金融創新技術,并在實際運用中不斷完善和發展。
1.1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及運作原理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有三個:第一,資產重組原理是指發起機構或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為成功發行證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對納入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從而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與重組,使之符合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要求。第二,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過將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其他資產風險的隔離來提高資本運營效率,從而給資產證券化參與各方帶來收益。第三,信用增級原理是指在發行證券之前,由SPV運用一定的手段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整體的信用增級,這樣可以提高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級別,更好地吸引投資者,并且還能降低融資成本。
1.2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一般包括:證券化資產的剝離和重組;組建特殊目的載體;發起人與特殊目的載體簽訂交易合約,將資產組合中的標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特殊目的載體在經過信用評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籌集資金;特殊目的載體用發行證券取得的收入向發起人支付價款;實施資產管理,建立投資者應收積累金;特殊目的載體向證券投資者償還債券。
2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處理
資產證券化不僅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也給會計領域提出了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問題主要是發起人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即發起人將資產轉讓給SPV,應確認為真實出售將其從發起人報表中移除(表外確認),還是確認為一項融資擔保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表內確認)。對于這一問題處理,在國際上經歷了三種處理方法。
2.1風險報酬分析法
風險報酬分析法具體做法是:當發起人實質上轉讓了與資產相關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銷售,證券化資產將被停止確認并移出資產負債表,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則作為轉讓資產的收入,同時還要確認相關損益;但若發起人仍保留轉讓資產實質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擔保融資,證券化資產仍繼續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所募集資金被確認為發起人的負債。
風險報酬法強調只有當與某項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實質上發生轉移時,出讓方才終止確認該資產。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日趨復雜,大多數情況下風險和報酬并非全部轉移。風險報酬法帶有明顯的形式重于實質傾向,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于被人為操縱。
2.2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此法將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只要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發起人放棄了對所轉讓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資產證券化交易就可認為是銷售交易,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應該終止確認;反之,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若發起人并沒有放棄對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則可認為是融資活動,其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要繼續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
2.3后續涉入法
后續涉入法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銷售確認標準,拋棄了現行基于“控制權轉讓”的終止確認標準。它要求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不考慮其后續涉入的程度,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視為擔保融資;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視為銷售。與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續涉入法下的被轉讓資產被視為可以分割的單元,并對每個細分的單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因此,一項資產轉讓可能導致一部分資產被終止確認,另一部分資產則未被終止確認。這一做法使資產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與其控制權的轉移達到統一,更加符合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實質。
3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對財務和稅收的影響
3.1財務影響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可以分為表外處理和表內處理兩類。這兩種確認方法將帶來不同的財務影響:表外處理將流動性較差的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的同時確認損益,通常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改善其資本結構,有利于發起人再融資,且有積極的財務影響;表內處理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將獲得的資金確認為借款,通常會提高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利于發起人再融資,具有消極的財務影響。
實踐中,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變為現金收入,且多數公司關心財務報表的負債水平,希望保持適度的財務杠桿比率。而金融機構為提高資本充足率,也希望減少風險資產的總額,因此發起人都傾向于將證券化作為銷售處理。
3.2稅收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涉及的稅種較多,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真實銷售”作表外處理,發起人將確認相關的損益。我國稅法規定發起人對確認的收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確認的損失可沖抵應納稅所得。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作為銷售資產處理應征營業稅,并按購銷合同稅率征收印花稅。因資產證券化業務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對其征收營業稅將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優勢。另外,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擔保融資”來進行表內處理,發起人不確認損益,從而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另外,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屬于轉移質押資產,可以不用繳納營業稅,但應按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
參考文獻
[1]王江麗.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問題研究[J].市場周刊,2006,(10).
從一定意義上講,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金融過程,在這個金融過程中實現資本結構和風險的優化配置,每個機構從中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滿足各個參與主體的自身利益要求。例如,建行是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它的主要比較優勢在于住房抵押貸款的發放、管理和資金回收,但是它無法承擔長達30多年的住房抵押貸款期限,因為其資金來源主要是短期存款,不能實現資產負債的期限匹配,銀行在期限并不匹配的資產負債結構中承擔的風險難以想象,改變這種情況是銀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動因之一。另外,銀行可以借資產證券化實現從“利差模式”到“中間業務模式”的盈利模式轉型,這符合銀行的未來發展趨勢,亦滿足資本市場功能日趨細化的經濟內在要求。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信托機構提供專業化的綜合管理服務,不但能夠獲得豐厚的手續費收入,而且還能夠在一個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場中站穩腳跟,獲得信譽收益和先動優勢。
廣大投資者的比較優勢在于能夠承擔一定的利率波動風險,在獲得一定的風險補償的條件下,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分散利率波動的風險于廣大的投資者之中,而不是集中于銀行,從而化解利率波動風險于無形。
建行的試點方案
任何一個金融創新首先表現為一個法律、稅收和會計問題,然后才是一個具體操作的問題和經濟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創新亦不例外。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中,它在法律、稅收和會計處理上實現了可觀的、實在的突破。業內人士曾經激烈地爭論,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V)是信托形式(SPT)還是公司(SPC)形式,在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中,這個特殊目的載體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機構,它承載著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功能――破產隔離功能和發行債券的功能。在建行的方案中,以信托的特殊目的載體(SPT)解決了一切爭論和懷疑,因為《信托法》賦予它的破產隔離的功能。同時,受托的信托機構可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從而平息了信托計劃的200份數額和每份不低于5萬元的瓶頸,體現了法律的務實之道,法律并不是為一個金融創新設置,而是促進具有經濟功能的金融創新。
之所以說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具有試點的含義,原因有二:其一,資產證券化的“早償風險”問題。住房抵押貸款中含有一個金融期權,在復雜多變的利率世界中,任何金融工具所處的利率世界是一個變化的世界,而不是一個固定不變的世界。在一個利率頻繁波動的世界中,住房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存在一個期權:住房抵押貸款的借款者可以選擇在有利的利率時機提前償還貸款。在美國的資產證券化的歷史上,最早的一宗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就是因為借款者的“早償行為”而導致失敗,由此導致了大量衍生資產證券化的產生,并建立了“早償分析模型”以分析其風險。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中,需要建立一個經驗的“早償行為模型”,以積累進行“早償風險定價”的基礎。其二,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講,信用風險是資產證券化中的一個微不足道的風險,因為其要求原始資產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況且還有各種“信用增級”機制。但是,在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中,房地產的價格一度居高不下,難以預測未來價格的變化和波動,其信用風險究竟如何,還需要觀察未來一段較長時間的情況。
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并不是一個靜態的方案,而具有動態的含義,試點方案本身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而是一個中間性的目標,它的終極目標是促進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全面實施,以帶動整個金融結構的優化演進和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
解讀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不僅需要立足于現在的時點考慮試點方案本身的問題,更為關鍵的問題是它的未來之意,它的隱含在方案背后的經濟規律。
試點意在未來
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疆域。資產證券化并不是一個靜態的金融創新方案,而是一個漸進化的創新過程。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還是一個試點方案,還不是一個完備方案,亦不可能是一個完備的方案,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改進、完善和正規化,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疆域。應當在何種方向上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疆域呢?追蹤資產證券化的演進路徑,拓展疆域的方向有二:其一,拓展資產證券化的品種,此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深度的延伸。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中,只含有“信用增級”技術的分檔技術,還只是房貸轉付證券(Mortgage Pass Throughs,MPT),缺乏規避“早償風險”的技術含量。而發達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已創新建立了擔保房貸憑證(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CMO)以及其他的衍生資產證券化產品,例如,專門為穩定現金流量而設計的類組―計劃性還本類組(Planned Amortization Class,PAC),目標性還本類組(Targeted Amortization Class,TAC),反向目標性還本類組(Reverse TAC),準確到期日類組(Very Accurately Defined Maturity Class,VADM);再如,具有避險功能的類組―反向浮動利息類組(Inverse Floaters)、超級浮動利息類組(Super Floaters)等等。資產證券化市場是一個漸進深化的市場,在建行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方案成功之后,房貸轉付證券必然還需要向擔保房貸憑證和衍生資產證券化產品升級和演化。其二,拓展資產證券化原始資產的疆域,此為資產證券化廣度的延伸。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中,其資產證券化的對象――原始資產――還只是“住房抵押貸款”,不但是“住房抵押貸款”,而且是“上海、無錫、泉州和福州”的住房抵押貸款,其原始資產有過度集中之嫌。在資產證券化的未來,其原始資產將會覆蓋幾乎整個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以充分分散原始資產的風險。更為重要的一個延伸是,資產證券化的原始資產不必局限于信貸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原始資產還可以包括汽車貸款的證券化、信用卡貸款的證券化和商業性不動產抵押貸款的證券化等。其規律恰恰驗證了華爾街的一句名言:只要你能夠提供現金流可預期的、穩定的資產,我就可以將它資產證券化。
完善資產證券化的內在機制。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的樣本意義不僅體現在它的交易機制、參與機構以及特殊目的載體的類型和交易流程,更重要的是它的內在機制。何為資產證券化的內在機制呢?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中,其資產支持證券的受益人遍布各地,他們缺乏知識、能力和精力照顧、看管已經“真實銷售”出來的原始資產――住房抵押貸款,從而將其委托給信托機構,整個交易過程的核心是信托機制。信托機制的完備與否,關乎未來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發展和深化,關乎資產證券化投資者的信心和信任。另外,信托機制含有深刻的含義,不僅是一個誠實、信任的問題,還是一個能力的問題。信托金融含有兩層含義,首先是“信”字,信就是信任,委托人相信和信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盡職盡責地完成委托人設定的理財目標;其次才是“托”字,“托”字的含義是受托人有能力實現委托人的目標,體現的是信托金融中的“才能”。與股東對董事會的信托等信托機制比較,資產證券化的信托機制更加微妙,因為它完全依賴信托機制而建立。如果信托機制遭受破壞,股市的信托機制需要十年得以重建,那么資產證券化的信托機制則需要三十年才能重建。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的核心要點不是建立一個資產證券化的流程,而是塑造一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信托機制。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高校融資;資產池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化教育的轉變,我國大學教育正在迅速地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作為支持,以滿足實現高校發展的軟硬件建設的需要。同時,由于高校超常規建設致使債務風險急劇升高,迫切需要化解風險的出口。因此,及時吸收金融創新成果,學習借鑒和積極運用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工具,研究并實踐資產證券化,為高校融資開辟出一條新的渠道。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分析
資產證券化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工具從而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與重組的一種技術或過程。資產證券化包含著一系列帶有革命性的金融創新成果,如破產隔離技術、信用增級技術、信用基礎的轉換以及間接金融的直接化,等等。這些創新技術的實踐,能夠有效降低風險,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相應的融資利息成本減少,交易成本得到大幅度節約,最終減小金融市場的摩擦,綜合融資成本得到降低,金融效率得到提高。這也正是資產證券化在國外迅猛發展的經濟基礎。
2005年,國家有關資產證券化推進工作突然提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和產品。2005年初,國務院同意在我國銀行業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2005年4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確定了在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基本法律框架。
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已經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工作。繼信貸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出臺之后,中國證監會已獲準研究與開發“非信貸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如企業應收賬款、租金收益、基礎建設收費等證券化創新產品。中國證監會對這一前景廣闊,能改善企業直接融資結構、為證券市場增添投資新品種的固定收益類產品很重視。證監會已分別設立了“資產證券化領導小組”與“工作小組”。未來的中國資產證券化必然朝著廣度和深度快速發展,這就為高校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提供了可能。
二、當前高校融資渠道融資比較
高校辦學經費短缺是世界高等教育今天和未來面臨的共同問題。在國務院的關心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這幾年,許多高校都抓住機遇,努力擴大學校的辦學空間,尤其是高校基建的極度擴張。根據教育部規劃司的統計,最近十多年來,部屬72所高校幾乎都先后新征了辦學用地,建設了一批新的校區,其中,有近50個新校區已陸續投入使用。部屬高校共新增辦學用地接近10萬畝。目前,部屬高校校均占地面積已達3000畝左右。據初步統計,72所部屬高校這些年新建校舍總面積大概為6500萬平方米。從1998年到現在,平均每年新建校舍300萬平方米,大多數學校每年完成的基建工作量都在20萬~30萬平方米之間。加上連年的擴招,辦學規模和投入也很巨大。這就造成了高校資金的短缺,而且缺乏發展后勁。
根據教育產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現狀與趨勢,目前,高校的融資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1)以老校區的固定資產做抵押,通過銀行貸款建設改造新校區。(2)組建教育產業集團。(3)加大校辦產業直接上市的比重。(4)高校產權的股份化或資本化。(5)高校資產證券化。對學費的應收賬款、學生貸款和科研基金貸款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6)成立教育投資基金。教育投資基金的發行可采用私募或公募兩種形式;投資對象主要是教育產業,并參與證券一級市場的申購和配售。(7)發行教育債券。在以上眾多的融資渠道中,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成本較低、效率更高、更有潛力的資本市場運作新工具,在未來高校的融資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當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已經步入嶄新的發展階段,也為高校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實施創造了良好的實施環境,特別是為解決高校當前的貸款包袱沉重、融資環境惡化的難題,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華爾街有一句廣為流傳的話生動地反映了這點,“只要一種資產能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就可以將它證券化”。國內外涉及到高校而進行資產證券化主要集中在對學生的貸款進行證券化,美國在該領域做的比較成功,但是,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這并不是真正的高校資產證券化,而是金融機構實行的資產證券化。因為高校并沒有進行融資,而只是高校學費收入資產證券化。主要依據是實行資產證券化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是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探討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資產池的構成、規模和信用增級的可行性。一個單個高校無法實現資產證券化,比如說一所高校每年新增學生5000人,每人學費按現在的平均水平6000元的話,也只有3000萬元。發行期限十年的證券也只有3億元。遠遠夠不上資產證券化資產池的最低要求,更難以達到化解系統性風險的目的。鑒于此,筆者提出了區域性資產證券化的新思路。
三、高校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構建
區域性資產證券化實施的核心內容是資產池中的高質量有效資產的建立。可實現資產證券化資產的特征應該包括:(1)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現金流;(2)持續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3)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4)金融資產的分布有廣泛的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5)原所有者已持有該資產一段時間,有良好的信用記錄;(6)金融資產的抵押物有較高的變現價值,或它對于債務人的效用很高;(7)金融資產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以保證原始權益人對該資產擁有完整的所有權;(8)資產具有一定的規模。符合或者接近理想化證券資產在高校只有學費收入,但單個高校規模太小無法構成合適的資產池規模,所以,必須是區域性高校捆綁式實現證券化。在我國每個省都有一系列的高校,涉及綜合類、人文類、理工類、師范類、農林類,等等,高校生源上具有互補性,各高校的定位不同,生源不同,較好地分散系統性風險,符合債券信用等級提高的條件。
規劃的具體運作流程如下:高校將在一定期限內的學費收入以真實銷售方式出售給一家SPV(特設委托機構),由高校代收學費并定于每年某一日期后將學費收入付至SPV的專門賬戶;然后通過政府擔保(在一個區域內地方政府容易統一協調)、金融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進行擔保,以達到信用增級的目的。最后在資本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債券或股票取得資金,扣除一系列的發行費用和金融機構中介費用后,作為高校融資款項。當高校增加新的學生后,所得學費立即被存入SPV設立的專門賬戶。該賬戶用做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在投資沒有還本時候,還可以利用資金做購買國債等收益穩定、風險極低的投資,以上過程是一個在一定年限內(具體期限根據所籌資金量而定)循環進行的過程。
資產證券化流程簡單圖解:
四、結論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深入和與國際接軌的進程加快,資產證券化也將會成為高校一條低成本的融資渠道。教育是投資風險小、回報率高的朝陽產業,通過資產證券化,投資者從高校的優質資產中獲得豐厚的回報。一方面,高校資產證券化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新的投資工具;另一方面,由于資產證券化提高了高校的辦學實力與信譽,亦可改善高校的辦學條件。區域性資產證券化為高校擴大招生和進一步融資創造了有利條件,使高校的辦學逐步走向良性循環的發展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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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理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個過程,主要是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的證券的行為,使其具有流動性。顯然,資產證券化是通過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發行證券籌資的一種直接融資方式。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分為兩個級別。一級證券化主要是指商業票據、公司債、股票等,二級證券化則是所謂狹義的資產證券化。這里所討論的是二級證券化。在證券化過程中,主體把具有共同特征的貸款、消費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約、應收賬款和其他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包裝成可以市場化的、具有投資特征的附息證券。所以說這既是一種融資方式,又是一種融資技術,也可說是一種工具。人們把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進行適當組合,并轉化為一種更自由地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和出售的融資工具。當人們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穩定未來現金流的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通過結構重組和信用增級,發行可供資本市場投資的證券,這樣的一種融資方式就是資產證券化。
一個完整的證券化融資的大體流程有五個步驟:第一步,發起人(sponsor)把應收帳款即要證券化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或者是SPV機構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第二步,SPV將購買的應收賬款進行組合。匯集成資產池(Assets Pool),以便其能夠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可供投資的標準化證券。第三步,信用增級。通過金融機構擔保,使證券在違約時投資者能得到補償。第四步,信用評級。由專業的評級機構對證券產品的優劣作出判斷。第五步,證券的發售和售后服務。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一般由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承擔融資顧問和證券承銷商的職能,發行證券,最后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這五個步驟完成了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過程,其流程如圖1。
在資產證券化的因素構成當中,監視資產池運行狀況和收取本金、利息的機構,稱為服務人(servicer),服務人一般由發起人擔任,為了更有效監督服務人行為,又得有受托管理人(trustee)監督之。受托管理人就成了投資者的代表,承擔關注資產池運營狀況,監督服務人行為,代付本金和利息等。
從這一過程中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證券化的形式是不相同的。傳統證券化是企業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股票或企業債券,以直接融資,而資產證券化是在已有信用關系,如貸款、應收賬款等基礎上產生的存量資產的證券化。這樣的資產證券化有效分擔和降低了各種金融風險,極大的提高了金融機構的資本運營能力,而且還通過對初級產品的加工,提高了貸款組合的質量,規避或分散了各種風險,使證券的擔保人和投資人等眾多市場參與者都能從中獲得可觀的經濟收益。
二、資產證券化的經濟效應
資產證券化的各方都可以產生收益。發起人可以在應收帳款的出售和融資途徑得到好處。當它真實出售應收賬款時,獲得了資金流動性,使可能出現的風險轉移了。特別是一些流動性不足或明顯短缺的公司企業,重要一條就是補充流動資金。而流動性還具有投資和贏利的機會,商業銀行即是把出售抵押貸款獲得的資金再貸款,以放大自己的獲利能力。在融資途徑方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資產融資,這就讓投資者如企業等多了一種融資方法的選擇。以往只有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兩種方式。途徑的增多,可以改善選擇方的福利。實際上,資產證券化使參與各方都能獲得收益。SPV作為中間人,在投資者和發起人之間,承擔橋梁作用。SPV的運作,讓投資者獲得投資機會,讓發起人獲得融資,而它自己則收取服務費用;融資顧問和證券承銷商,如投資銀行,也經過自己的專業服務,拓展業務范圍,獲得服務收入;評級機構憑借專業技能,給證券進行客觀評級,也獲得服務收入;增級機構起著分擔投資者風險的作用,因而也獲得風險承擔的補償;服務人和受托人則是由自己的業務,借助信息優勢和和規模效應,為投資者提供售后服務,因而也獲得一定的收益,投資者主要是多了風險少的投資機會,因而獲得更多的福利機會。這樣所有各方都在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獲得收益,這就符合了經濟發展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完成了風險在交易各方之間的再分配,使得交易各方都獲得一定程度的好處,并促進了金融經營的分工協作,形成規模經濟,這顯然是一個帕累托改進,提升了效率。
上述討論的資產證券化經濟效益是理想狀況下的結果。當然,資產證券化也存在著不少的風險,資產證券化有可能會引起通貨膨脹,導致產出波動。就是說,如果某個因素或結構體,出于貪婪本性,為利潤最大化而超越道德底線,背離了游戲規則,就會導致正常秩序發生動蕩,引起反應,導致經濟危機。
以評級機構為例,說明違例所導致的不同結果。評級機構主要承擔對證券資質的評級,如果它能發揮自己的職責,能客觀作出評價,以確保其沒有問題,達到必要的投資等級,那么,投資者的風險就會處于可控范圍之內。如果它沒有正確評價的能力,或者是自己缺乏足夠的激勵無法作出客觀判斷,評級機構就會面臨囚徒困境難題,影響它的正確評級判斷。假設市場上只有A、B兩家評級機構,如果他們都堅持客觀評價,或都隱瞞事實,它們就可能平分市場份額;如果其中一家堅持客觀評價另一家隱瞞事實,隱瞞者將獲得全部生意,反之亦然。市場上的這兩家評級機構形成的支付矩陣如圖2所示。
在這個矩陣格局中,兩家評級機構可能存在著一個占優勢的策略,即兩家都選擇隱瞞事實以免得罪SPV而失去生意,這就會使投資者蒙受損害。這類狀況在實際中確實存在。事實證明,幾年前的次貸危機爆發造成巨大災難,其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因,就是評級機構沒有履行好作為獨立機構的應有職責,反而有欺詐行為,它們的道德風險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資產證券化是利弊俱存、天使與魔鬼并現的,是有一定道理的。特別是,資產證券化的運行規律有一條:在短期金融市場運作中會加速貨幣流通,從而促進了產出的增加,而在長期行為中則會引起通貨膨脹,導致產出的波動。對于這些問題,如果能找到資產證券化的缺陷,創新方法應對之,改進其運行機制,就有可能盡量規避和控制風險,特別是遏制行為人的貪婪,促成資產證券化的優勢和功能上揚,控制其金融風險。
三、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前景
近年來,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投資者、發起人和廣大業者,都獲得了資產證券化帶來的效益。數據統計證明,我國融資規模急劇擴張,這與資產證券化是分不開的。圖3揭示了我國十年來的各種融資的規模狀況。但由于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同時受國內宏觀經濟金融政策調整影響,近年來,監管機構出于審慎原則和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擔憂,延緩了市場發行速度,并于2008年年底暫停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近年來,相關活動開始恢復,現在已有住房貸款證券化、汽車消費貸款證券化、學生貸款證券化、商用農用醫用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信用卡應收款證券化、設備租賃費證券化等,各類銀行也增加了相關的經營內容,多種模式并行。諸多的活動進展,加快了我國銀行、證券、信托等金融市場的融合,增強了銀行信貸資產的流動性,增加了金融產品的種類,促進了金融創新。
事實上,我國資產證券化未來發展前景是非常明朗的。我們既不盲目樂觀,超越市場發展實際急于冒進,也不能因噎廢食,顧忌金融危機而放棄資產證券化進程。這主要是因為資產證券化的優勢是明顯的,其存在的風險,業經諸多因素的優化,是盡可能得到控制的。當前及今后一個較長的時期,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繼續呈現如下趨勢。
(一)強化實踐,提升認識 加強實踐和認識提升,為的是因應因利除弊之需。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巨大促進作用和存在的問題,使人們感受到,在金融市場上,必須把握其利弊,有效運作,完善機制,才能逐步做大這一交易,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如上所述,我們可概括出資產證券化的利弊有如:一是增加融資渠道,能使企業獲得流動性,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能夠高尚企業處境,增加企業流動資金。二是刺激市場發展。特別是充實商業銀行本金,改善其經營狀況,同時能刺激消費,促進產業發展。三是實現風險的再分配,讓風險大家分擔,因而能促成市場發展平衡,實現帕累托改進,促進分工協作和效率提高。四是評級機構面臨博弈難題,它總是傾向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視投資者的利益。五是短期行為能促進貨幣加速流通,長期則可能會引起通貨膨脹,引發金融危機。對這些基本的利弊態勢,必須明確了解,以利決策,推行資產證券化,促其健康發展。
(二)增加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重要的融資創新手段,不但政策性銀行和大型商業銀行可以采用,而且中小商業銀行也可以采用。當前,我國大銀行資金充裕,中小商業銀行面臨的資金約束仍比較大,受業務規模和融資渠道的局限,我國中小商業銀行核心資本不足的問題更為突出。在資金來源、資本金方面的壓力更大、緊迫性更強,中小商業銀行利用證券化釋放的資本可以實現穩健的擴張經營,提高競爭力。為此,未來推行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機構將逐步增多,甚至可以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城市銀行、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三)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類別將持續拓寬 近年來,我國已廣泛開展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中長期貸款證券化等方面的試點。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步成熟,從優質的信貸資產開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廣到各種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包括消費信貸的證券化、應收賬款的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和保險風險的證券化等,實現信貸資產的拓廣、信貸資產向非信貸資產擴展。
(四)擴大資產證券化投資群體 沒有投資群體,資產證券化是搞不起來的。把投資者激勵起來,使之參與到資產證券化進程中去,這是今后一段時期有關部門的重要任務。這需要培植市場,培育投資者。從國際市場的情況看,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共同基金、銀行、貨幣市場基金、REITS、儲貸協會等機構投資者日益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主要參與的市場主體。而我國正在與國際市場接軌,市場經濟、金融市場在逐步成熟,資產證券化投資群體逐步擴大,是一重要趨勢。
(五)完善資產證券化機制,防控金融風險 為了避免資產證券化的弊端,規避和防范風險,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特別是加強管理,致力于相關機構的資質提高,提升從業者的道德素質,通過社會風尚培植、職業教育和法律規范,推進金融市場文明建設,并加大防范力度,有效規避和方法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
總之,作為一種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的優勢和推進金融市場、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能作用是明顯的,其對市場各方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是可觀的。同時又存在著各種風險。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務必明確這些客觀事實。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尚在發展初級階段,機制建構、制度保障、法治規范和服務質量等,都屬于肇始階段,還需要政府部門和廣大業者共同努力,營造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完備條件和良好環境。而執著努力的結果會促成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蓬勃發展,其趨勢是必然的,其前景是明朗的。
參考文獻:
[1]周茂清:《次貸危機背景下的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經濟觀察》2008年第11期。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收益權的制度。由于信托制度具備能夠實現破產風險隔離的天然優越性,加上我國法律體系中無法設立特定目的公司,使得信托模式成為現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最好的選擇。本文主要研究美國、日本的信托模式資產證券化,根據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情況,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改進措施。
信托模式資產證券化在美國、日本的運用
美國的信托模式資產證券化
美國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先行一步,經歷了多種模式的探索,最終形成了以特定目的信托及特定目的公司為主的格局。
信托模式在美國資產證券化的運用已經非常的普遍,委托人先將基礎資產設立信托,從而可以從信托公司取得受益權憑證,再銷售給投資者,信托獨具優勢的模式設計可以保證破產風險隔離的實現。信托模式在美國先后出現了四種模式,授予人信托、所有者信托、主信托及發行信托模式。
美國發達的信托模式經歷了從授予人信托到發行信托的逐漸演進,每一次的發展都是為了解決當時發展階段面臨的問題。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優勢在于較為完美的實現了破產風險隔離,對真實出售的認定標準較為清晰。美國的特定目的信托模式排除了發起人對基礎資產的干涉,保證了受托人可以獨立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作,同時不侵犯受益人的利益,也可以滿足破產風險隔離的需要。
日本的信托模式資產證券化
大陸法系國家普遍不承認雙重所有權的存在,因此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只能屬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中的一方。因此怎樣排除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運作的干涉,保護受益人的權益成為大陸法系信托制度的核心價值所在。典型代表日本在制度移植的過程中進行了相應的改良,可以更好的契合日本的法律環境,并將這一模式運用到資產證券化實踐中。
日本最初的資產證券化是以信托模式進行的,在《資產流動化法》推出之后,確立了特殊目的信托和特定目的公司制度,兩者均是可以用于資產證券化。在日本,為了實現信托機構與受益人的平衡和保護受益人的目的,法律作出了相關規定:(1)確立了信托登記制度,使基礎資產無法輕易轉移給第三人;(2)《資產流動化法》規定SPT在資產證券化中處于導管地位,充當消極管理資產的角色;(3)特殊目的信托須受《信托業法》《銀行法》等法律的高度監管;(4)賦予了投資人(受益人)諸多權利,如權利人會議召集權、有權決定決議執行人的報酬的費用等。 總體來說,日本較為完善的進行了信托制度的移植,根據資產證券化法規創設了特定目的信托制度,從制度設計上實現了破產風險隔離,同時注重保護受益人的利益,確保信托財產獨立性。
信托模式在我國資產證券化中的應用
我國《信托法》出臺已有14年之久,信托制度因具備實現風險隔離的特性,自2005年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逐漸成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模式。
從實踐中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主要為分三種:信貸資產證券化、資產支持票據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基本采用信托模式,由于基本的法律、監管文件、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界定、結構設計等均較為成熟,基本上可以實現破產風險隔離。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一直處于試點階段,將委托人的范圍擴大到了非金融企業,但是由于券商設立的資產管理計劃無信托的法律地位,因此無法實質實現風險隔離。資產支持票據作為金融創新產品,其基礎資產的類別相對廣泛,結構化方式較為靈活,但在實踐中僅僅是通過資金賬戶監管實現現金流隔離,無法達到真正的風險隔離,而由于引入信托會造成增加發行成本、增加發行時間等問題,因此資產支持票據未能引入信托模式。
我國信托制度缺陷對資產證券化的影響
由于我國的大陸法系和信托制度存在一些不相容的情況,因此制度缺陷會對我國特定目的信托在資產證券化的應用產生一定的影響。
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不明。根據我國《信托法》的表述,委托人發起設立信托時僅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受讓人,并未明確表述為“轉讓”,暫無相關法律對此進行明確解釋,因此在資產證券化操作時,基礎資產仍有可能與委托人存在一定的關聯,在進行破產風險隔離時存在不確定性。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中,由于委托人一般都是銀行,普遍認為破產的可能性極低,無法實現破產風險隔離的問題尚未暴露。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規模越來越大,委托人的范圍也會不斷的擴大、發行機構的信用等級也會不同,若真發生了破產,基礎資產的歸屬可能會遇到法律糾紛。
信托登記制度不完善。根據《信托法》的規定,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并由此設立信托登記制度,法律規定如果“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該進行登記而未登記的信托無效。但在實踐中,有關部門并未出臺相關的規定來完善信托登記制度的具體操作事項及操作流程。隨著基礎資產的擴大,例如高速公路收費權、應收賬款等是否應該進行轉移登記,登記主管部門是誰、如何操作等問題遲遲無法解決,會為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轉移及破產隔離造成一定的障礙。
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信托模式的建議
國外資產證券化經過了長時間的發展,有很多寶貴經驗值得借鑒,結合我國信托模式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中的應用,擬提出以下建議,希望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所幫助。
明確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推動是由上而下的,目前仍然采用試點及規模控制的形式進行推動,法律法規的完善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尤為重要。在明確基礎資產歸屬方面可以借鑒日本模式,頒布法律規定基礎資產歸屬于特定目的信托,保證風險隔離的實現。可考慮出臺專門針對特定目的機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信托關系中的當事人權利義務用法律交易約束。
加快推出信托登記制度。由于我國信托關系中暫無完善的信托登記制度,也暫不存在法定登記機關,因此信托制度的應用范圍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目前相關部門已加緊推出信托登記制度,設立相關登記機關。在登記制度中需要明確登記事項具體的操作流程,明確登記程序、審批機構和效力等事項,同時需要確定辦理信托登記的財產中種類。
加強監管放松管制。美國、日本的資產證券化模式均是經歷了幾十年的發展才逐漸成熟,不同于美國、日本自下而上的發展進程,我國在政府推動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在控制風險上是具有一定優越性的,同時也符合我國國情。
在信托模式下的資產證券化,可以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實現破產隔離,產品的債項級別和委托人主體信用沒有關系,因此優質的基礎資產可以獲得更好的評級,有助于擴大委托人的范圍。未來建議相關部門加強監管的同時放松行政管制,提高市場化程度。
從2005年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一直使用的是審批制,同時對每一批試點的總規模進行限制。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目前市場經驗已經逐漸豐富,產品日趨成熟。但審批制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周期較長,導致發行效率低下,發行成本高,不利于資產證券化對于實體經濟支撐作用的發揮。從市場環境看,債券市場多層次的監管體系已經日益完善,已經具備了逐步加強監管、放松管制的條件。
在未來監管層面可進一步明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標準,從行政方面簡化發行流程,提高發行效率,同時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引導市場投資者自主進行風險識別,逐步完善資產證券化市場化的運作機制。
結論
而自2014年以來,央行、證監會等中央部委也陸續出臺一系列政策,鼓勵住房金融機構通過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努力增強住房金融機構對個人住房貸款的投放能力。2014年9月,央行、銀監會又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發行期限較長的專項金融債券等多種措施籌集資金,專門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貸款投放”。 同年10月,住建部、財政部及央行也聯合印發了《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提出“有條件的城市,要積極探索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說,這一系列文件的出臺,給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帶來了政策春風和前所未有的機遇。
一、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伴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以及城鎮職工住房金融需求的日益增長,住房公積金作為我國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體作用日益凸顯。但由于我國住房公積金仍實行屬地化管理的模式,導致區域之間的資金不能流動融通,限制了其住房金融功能的充分發揮。一些城市中心受限于資金規模,其個貸比率長期處于警戒高位,貸款發放排隊輪候的現象時有發生,流動性不足和融資手段匱乏已成為制約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的重要瓶頸。通過傳統的同業拆借等手段實現資金融通雖然可行,但存在著較大的局限性(如區域隔離、拆解利率定價及風險承擔問題等);然而通過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則能夠有效地拓寬籌集渠道和化解流動性風險。從理論上講,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選擇也有多種,如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歸集資產、廉租房投資建設項目貸款資產等。但從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踐來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的首選。通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可以將缺乏流動性的長期住房抵押貸款所形成的信貸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出來,形成貸款組合,售給從事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機構的特殊目標公司(以下簡稱“SPV”),特殊目標公司再以這些資產作為抵押發行資產抵押證券,通過二級市場的中介機構(承銷商)將這些證券化的抵押貸款銷售給投資者(養老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債券投資偏好者)。通過上述金融手段,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將低流動性的個人住房貸款資產轉化為高流動性的證券,在提高資產流動性的同時,還可以將集中在內部的信貸風險轉移和分散給不同偏好的投資者,從而達到拓寬籌集渠道、化解流動性風險以及實現信貸資產風險社會化等多重目的。而從國際經驗來看,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既是資產證券化最為典型的形式之一,也是發行最廣泛的證券化產品。我國首批資產支持證券產品“建元2005-1MBS”就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可以說,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借助資產證券化技術改善住房信貸融資和風險管理既有可行性,也是大勢所趨。
二、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的難點和障礙
1.住房公積金實現資產證券化的關鍵要素還不具備
從理論上和技術上講,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是可行的,但從現有條件來看,實現這一目標還有較長的路要走。我們知道,完成一次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主要有:首先,發起人將一塊具有良好現金流的信貸資產隔離出來作為證券化的標的;其次,中介機構將標的進行審計、評級和估價;再次,證券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并在相應市場上交易,發起人以標的未來收益權作為對價獲取一次性折現的現金;最后,標的資產產生的現金回流至投資者處還本付息。而實現上述流程的關鍵要素是:一是建立標的資產的法律結構;二是適當的資信評級及內部分級;三是實現較為準確的風險定價。就目前來看,住房公積金實現資產證券化的上述關鍵要素還均不具備,除在法律制度、組織體系方面還有待健全和完善外,還面臨著諸如怎樣實現成本收益平衡以及科學合理的風險定價等一些不容回避的技術問題。
2.運作成本較高,產品收益率低,難以適應市場需求
從近年來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情況來看,即使住房公積金在法律框架、組織體系成熟的條件下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可能也將面臨可接受發行成本與投資者的預期回報無法撮合的尷尬。我們知道,由于市場認為我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一般要高于同期限同級別的可比證券(如國債),因此,其到期收益率一般要高于可比證券的收益率。我們從2010年以來發行AAA級資產支持證券與同期限國債利差的波動趨勢情況分析來看(見圖1),各期限AAA級資產支持證券與同期限國債均保持1.50%以上的價差。如順德農商行于2014年8月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14順元CLO”,其優先A級資產支持證券(平均加權期限0.96年)的發行利率為5.45%,而2014年5月份發行的憑證式(一期)國債1年期年利率為3.60%(五年期為5.41%)。
可以想象,住房公積金要順利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其AAA級產品要以不低于同期限國債產品的利率水平才可能被市場投資者認可。但由于目前住房公積金實行的是“低存低貸”的利率政策,其利率水平與市場相對脫鉤。目前,住房公積金五年期貸款年利率僅為4.00%,與五年期國債5.00%左右利率水平就有100 (Basis Point)的息差水平。可以說,住房公積金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還很難達到成本和收益平衡。此外,發行證券還存在各種傭金、稅費及各項管理費用,其綜合成本通常也很高。因此,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另一突出問題就是如何實現成本和收益的平衡。
3.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償付率較高,不利于證券發行
即使解決成本和收益平衡問題,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也將面臨其他技術問題。以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為例,其定價方法主要涉及兩個部分,一是確定提前清償假設,二是選取定價模型。提前清償假設是前提,也是產品定價的基礎。實踐表明,貸款提前償付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提前償付率越高,越不利于產品定價。這是因為在MBS的交易過程中,在沒有提前償付的情形下,資產池的現金流相對穩定;但由于部分借款人提前還貸,資產池的貸款本金回收要快于預定的攤還速度,同時也造成利息收入的減少,從而直接影響資產池的穩定性。我們從“建元2005-1”和“建元2007-1”的歷史數據分析可知,兩只MBS產品的平均提前償付率分別達到18.07%和17.18%,而根據美國證券行業和金融市場協會(SIFMA)的統計,美國同類產品的提前償付率要遠低于我國,約為2.5%-8%之間。
我們再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實際提前償付情況,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共服務機構,其住房公積金貸款具有更加便民、寬松的沖還貸政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可以選擇逐月批扣或按年(半年)批扣等多種方式沖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為緩解流動性不足,絕大部分管理中心一貫鼓勵職工提前還款。因此,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的提前償付率要遠高于商業銀行。筆者以江蘇省揚州市為例,通過整理和篩選 2009年至2012年委托建設銀行江蘇省揚州市國慶分理處發放的4組5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數據(見表1),可以看出,這4組貸款提前償付率還是相當高的,2009年和2010年的兩組貸款提前償還率甚至超過了30.0%,而如此高的提前償還率是難以構建穩定的證券資產池的。而從另一角度講,較高的提前償還率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加權平均期限相對較短,具有較低的期限溢價。我們根據2014年中國郵儲銀行發行的MBS產品“郵元2014”的測試情況可以估算,如果提前償付率高4個百分點,將使產品的加權平均到期期限縮短1年,而根據中國債券信息網資產證券化產品收益率曲線,1年的期限利差約為10bp-15bp。可以想象,高達30.0%以上的提前償還率將面臨怎樣低的期限溢價。可以說,較高的提前償還率是住房公積金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面臨的一個較大難點。
4.各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差異較大,缺乏統一標準
此外,住房公積金實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需要將其持有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按照不同期限、不同利率、不同種類進行分解,然后對其重新組合、重新定價,并以此為依據發行具有不同風險和收益特征的信貸證券。但目前,由于住房公積金的屬地化管理,各地住房公積金個人抵押貸款在具體操作中尚未形成相對統一的、標準化的抵押貸款發放程序和貸款合同,一些城市的分中心和管理部之間所執行的貸款流程和標準也不盡相同,甚至有些分中心和管理部的標準化貸款業務近年來才剛剛起步。因此,就目前來說,大部分城市中心還缺乏相當規模的標準化的住房抵押貸款積累,難以形成具有相似條件、相似違約率及提前清償率的抵押貸款集合。此外,住房公積金還未實現省級統一管理,省內各城市中心采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也不盡相同。而且直至2014年,住建部才建立全國統一的住房公積金數據標準,各城市中心貫徹全國統一的數據標準還需要很長的過程。可以說,各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缺乏統一標準也是住房公積金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所面臨的又一難點。
三、對策和建議
1.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各種制度安排
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 在將信貸資產轉化為投資者有價證券持有權的過程中, 涉及原始債權人、貸款申請人、證券特設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貸款服務商、證券投資者等方方面面的利益。由于目前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尚未釋放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相關融資功能,因此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還缺乏最主要的政策依據。因此,我們應積極研究發展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各種法律支持和政策依據,如《證券法》、《會計法》、《擔保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一是要對現行法律法規與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相沖突的條款給予特殊的豁免或政策補充。二是逐步明確推行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的諸多制度安排,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許可制度和審批程序、資產證券發行人發行條件、SPV構建、信用增級制度和信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場交易制度、稅收制度、財務會計制度與監管制度等。
2.爭取國家重點支持,降低證券發行成本,提升市場競爭力
實行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離不開國家的重視和支持。一是要發揮應有的作用,完善相關的制度安排,積極推動和促進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和發展。二是要設立較高公信度的國有SPV(可以由國開行獨資成立,也可以由財政部或人民銀行牽頭、各金融機構合資成立),專責購買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資產,通過實現資產證券化,達到真實出售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資產和風險隔離的目的。三是要建立專門的政府擔保機構,為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公積金信貸資產提供必要的擔保或保險保證以提高發行評級,通過高評級增加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產品市場競爭力。四是要盡量降低或減免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的各種稅費、手續費和增級費用,以降低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成本。此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證券發行過程中,也可以爭取兼當貸款服務商角色,負責貸款資產池的管理,從而進一步降低成本。
3.開展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償付模型建模研究,增強提前償付測控能力
前文所述,在MBS定價過程中,提前清償假設是前提,也是產品定價的基礎。因此,開展提前償付風險研究,探索構建符合住房公積金行業特點的提前償付模型是十分必要的。我們可以將影響提前償付的因素歸納在一起,引入計量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對提前償付率進行全面的預測。住房公積金提前償付影響因素主要有部分償還、再融資和重置等幾類。部分償還考慮的是貸款人的還款能力變化(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增長或新增家庭成員共同還貸)、還貸政策及借貸習慣等因素;再融資主要考慮的是利率變動或貸款政策的變化;重置考慮的是戶籍遷移、房產價格波動及房產交易等因素。實踐證明,在近年來我國一些商業銀行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過程中,提前清償模型的完善和運用的確對防范提前償付風險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也應根據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特征,建立起具有行業特點的提前償付模型。在發展資產證券化之前,通過模型的積極試用,積累經驗,并不斷對模型加以完善和改進。
此外,通過建設高效的信息數據庫,篩選符合證券資產池準入條件、有著較低提前償付率的貸款集合也是另一條途徑。有數據表明,住房公積金提前償付率與住房公積金借款人的月收入(具體反映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成正比。但如何篩選符合條件的貸款集合離不開資料詳實、功能強大的數據庫,只有建立一個龐大的貸款信息數據庫,形成對貸款提前償付行為的數據積累,并以此展開貸款提前償付建模研究和貸款數據篩選、集聚研究。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該進一步加快對貸款數據庫的建設,致力打造一個完整、開放、高效的,能夠關聯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銀收付平臺、不動產登記查詢、人民銀行征信等系統的貸款信息數據庫,為未來發展住房貸款證券化奠定堅實的基礎。
4.積極推進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和基礎數據標準化
證券化資產的首要特征便是證券化資產的同質性及合同的標準化, 因此, 實現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和基礎數據標準化是發展住房抵押支持證券發行的必要條件。而推進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標準化就是要實現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貸款要件、貸款服務和信息管理的標準化。貸款流程標準化包括按照標準化的借款審核、統一標準的資料收集和信息錄入、統一標準的審批、質押擔保和放款流程等。貸款要件標準化則包括貸款申請表、所附材料、征信報告、借款合同、抵押或擔保合同等要件的標準化。貸款服務標準化主要針對還款的收集、催欠、資產保全等制度的標準化。信息管理標準化即是要推行住房公積金基礎數據的標準化,重點是盡快貫徹實施2014年住建部出臺的《住房公積金基礎數據標準》。總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以超前的思維,加快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和基礎數據標準化進程,為未來開展資產證券化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土地資產證券化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土地融資證券化,即資金需求者通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直接從資金盈余者那里獲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是一種增量資產的證券化,也被稱為“一級證券化”。二是指土地資產證券化,即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益的土地資產集中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從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這種證券化是在已有的信用關系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一種存量資產證券化,又被稱為“二級證券化”。廣義的土地資產證券化既包括土地融資證券化,也包括土地資產證券化。狹義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僅指土地資產證券化。而狹義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又可以分為以土地貸款和土地項目貸款為抵押的證券化和以土地收益為抵押的證券化。前者融資的主體是金融機構,后者融資的主題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運營機構。由于本文重在研究作為土地最后所有者的政府融資問題,所以采用狹義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后一個含義。本文在借鑒日本經濟學家野口悠紀雄關于“土地證券化就是把土地(或者對土地的出租)能夠得到的收益,作為擔保(抵押品)發行證券,然后把這些證券賣掉”定義的基礎上,把土地資產證券化定義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是以土地收益作為擔保,一般有發起人、特殊目的的機構(SPV)、銀行或其他服務機構、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托管人、投資者等參與的,旨在將缺乏流動性、價值量大、有穩定預期收益、不適合小規模投資的土地,在不喪失土地產權或者部分轉移產權的前提下發行證券,使土地資本社會化的過程。依據本文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界定,參照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并結合我國土地運營的實際,土地資產證券的基本流程結構和相關信用關系如圖1所示。
2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產品設計
本文在遵從對土地證券化的標準界定基礎上,創造性提出土地資產證券化在產品設計和融資方式選擇上實施兩階段分步走的戰略。第一階段,以土地信托方式發行土地信托收益憑證土地信托分為兩種結構:第一種結構是土地儲備機構與信托投資公司建立的信托關系。土地儲備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將儲備的土地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成立信托關系,然后由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發行信托受益憑證,負責信托土地開發的融資活動,并獨立、委托或聯合土地開發專業企業進行土地開發,最后通過土地公開市場交易土地,從而分享土地一級市場開發的項目收益。第二種結構是土地信托的拓展形式,其實質是土地儲備機構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從信托投資公司獲取貸款的擔保,由信托投資公司與投資者建立的信托關系。信托投資公司向投資者發行信托受益憑證,募集社會閑置資金,成立信托關系,然后將募集的資金以貸款的方式投入到土地儲備中心。在這種模式中,信托法律關系的委托人為信托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及投資者,受托人是信托投資公司,信托財產為募集的資金及以該資金產生的收益,受益人為信托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即投資者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第二階段,特殊目的機構以債務型方式發行土地資產支持債券。這一階段是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高級階段,是標準意義上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在這種模式下,發起人要把資產化的土地資產轉移給特殊目的機構,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形成特殊目的機構的資產池。根據特殊目的機構的性質,后續證券化可以有兩個方向。如果特殊目的機構是專門為證券化新設的機構,它可以設計發行土地資產支持債券。如果特殊目的機構是有自身資產的組織,首先要將自身的資產與收購的資產池進行破產隔離,然后把資產池的資產根據未來的收益和風險進行重組打包,以此為抵押發行債券。
3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
3.1傳統的定價模型及其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適用性分析
(1)靜態現金流折現模型(StaticCashFlowModel)是資產證券化市場中最基礎的定價方法,原理明了,計算簡單。其定價模型為:P=∑t=1NCFt(1+r)t其中:P為證券的價格;CFt為未來t期的現金流;r為投資者期望的收益率;N為到期所經歷的期數。但這種方法沒有考慮到證券的一些重要特性:比如利率的期限特性、利率的波動性以及利率變動對證券提前償付率的影響等等,從而影響其使用效果。
(2)二叉樹期權模型即BOPM模型的建立奠定了衍生品定價的基礎,他通過構造一個包含股票多頭和看漲期權空頭(即出售看漲期權)的無風險組合,可以為期權定價。其標的資產(股票)和期權價格過程如下:(以2期為例,多期模型以此類推)。這樣就可以推演出二叉樹期權(看漲期權)定價公式:C=1Rn∑k=0nènkqk(1-q)n-kmax[0,]SUkDn-k-X,0公式顯示期權價格依賴于執行價格X,標的資產價格S,到期日n,無風險利率R和U,D決定。U,D由標的資產的波動率σ決定,而與其預期的增長率無關。二叉樹模型既可以為歐式期權定價,也可以為美式期權定價,是一種很靈活的方法。但是模型中被用來復制交易的投資組合的價格在每個時期只發生一次變化,是非連續的,且標的資產價值在每個期末只有兩種狀態來保證市場的完全性,但是對于標的資產連續交易從而使市場成為動態完全市場的期權定價問題缺乏有效性和嚴密性。
(3)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的推出克服了二叉樹期權定價模型的不足。該模型認為:當資產滿足擴散過程時,期權的支付可以由標的資產和無風險資產的連續交易所復制。在無套利的情況下,投資者具有通過標的資產和無風險資產的交易復制和對沖期權合約的能力。正是這種能力使得期權價值與標的資產價值和無風險價值具有某種特定的聯系。在一系列假設條件下:標的資產價格遵循“幾何布朗運動”的隨機過程,這一隨機過程使得標的資產價格具有期望收益μ和價格波動率δ為常數的對數正態分布;無交易費用;交易是連續進行的,所有證券是高度可分的,沒有紅利支付;無風險套利機會被消除;投資者可以在期權生命期內以無風險利率無限量地借入或貸出現金。在Black和Scholes的研究基礎上,Mertom最后推導出歐式看漲期權的定價公式。C=SN(d1)-N(d2)Xe-rT其中,d1=ln(S/X)+(r+σ2/2)σTd2=d1-σT=ln(S/X)+(r-σ2/2)TσTC為看漲期權的價格,T表示期權到期日,S表示標的資產的現在價格,X表示期權的執行價格,r表示期限為T的無風險利率(連續復利),δ為標的資產收益的波動率,Xe-rT為執行價格X的現值。利用看漲-看跌平價關系容易得到相應的看跌期權定價公式:P=Xe-rTN(-d2)-SN(-d1)Black-Scholes模型的提出和發展為期權定價理論的發展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它的前提假設過于嚴格并且不符合現實市場狀況,所以大大限制了它在期權定價方面的應用。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定價的一些成熟模型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用來為土地資產證券化進行粗略定價。但筆者認為這些定價方式不能全面的反映土地資產的特性和土地運營市場的特點,因而不能很好地反映土地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規律。土地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土地資產的一種衍生品,是對土地資產的一種期權,所以使用相關的期權定價方法可以對它進行定價。但是由于土地資產固有特性呈現出與其它標的資產不同的特點。土地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對土地資產的期權,其標的資產價格具有隨機擴散的過程,且具有跳躍特點。所有從長遠看,應該借助跳-擴散模型下的歐式期權定價方法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定價,以增強定價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3.2跳槽擴散模型下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分析
3.2.1模型的基本假設
(1)需證券化的土地資產池中有N項土地資產,每項資產滿足證券化資產的基本條件: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低違約率、低損失率;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生命期間;資產的債權人分布具有多樣性;資產能夠繼續保持正常的存續期,原所有者有良好的信用記錄;相關擔保品具有較高的變現價值或者對于債權人具有較大的效用。
(2)資產池中第n個資產價值Sn的變化遵循隨機微分方程:dSnSn=rndt+σndZn+d(∑m=1YtUm),n=(1,2,…,N)(1)注:總資產S=∑n=1NβnSn,βn是各資產價值在資產池總價值中占的權重∑n=1Nβn=1在等價鞅測度Q下,每個隨機元dWn是標準布朗運動,即E(dZn)=0,Var(dZn)=dt,Yt表示[0,t]時間段內跳躍的次數,服從強度為λ的泊松過程,U為跳躍的振幅,且ln(U+1)~N(μU,σU),E(U)=k;μU,σU,μn,σn,k,λ為常數,Zn(t),Y(t),U是互相獨立的。U,Yt在模型中屬于外生變量。
(3)市場是無套利的,短期無風險利率r為常數,并且市場無摩擦,沒有交易費用和稅收,且可以連續交易。
(4)發行的證券化債券的票面總資產為V,根據資產池中基礎資產的風險收益重組狀況,可以設計發行不同風險類別的證券。
3.2.2跳-擴散模型下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
在這一部分我們嘗試用鞅定價方法給出在跳-擴散模型下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定價公式。基本思想:土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價格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看作是依賴于標的資產價值S,債券的票面價值V和期限T的土地資產期權價格,V就作為期權的敲定價格。這樣發行價格就可以看成是對期權價值條件期望值的一種貼現。利用鞅方法定價原理可以得到。Cj=ΔC(ST,V,T|YT=j)=e-rTEQ[(ST1{}ST<V)+V1{}ST≥V)|YT=j](2)=e-rTEQ[ST|ST<V,YT=j]+e-rTVP[ST|STV,YT=j]由此可以看出關鍵是求出EQ[ST|ST<V,YT=j],核心是要求出違約概率P[ST<V|YT=j]。下面用鞅方法推導出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的顯式解公式。跳-擴散模型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方法,不僅考慮了各資產的財務狀況而且也考慮了外部環境的沖擊,是一種較接近現實的證券化定價方法,有較高的理論價值和較廣泛的應用前景。需要注意的是要想得到數字解,需要先對模型中的參數進行估計,可以借助蒙特卡羅模擬等數值方法求解,限于篇幅,這里就不再贅述。
4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防范與制度環境建設
(1)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提供體制保障體制障礙應該是一切問題的根源,要大力推進行政體制改革,變政績型政府為服務型政府,這樣政府才能充分認識和利用土地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方式的便利條件,來募集資本搞好社會經濟建設從而更好的服務社會造福于人民。
(2)制定并完善與土地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制度構建風險防范體系。首先,不斷完善城市土地儲備制度。在現有的《土地法》《證券法》和土地使用管理條例等的基礎上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出臺《土地征用法》、《土地儲備法》、《土地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明確土地儲備機構法律地位和職責范圍,同時要從法律上明確城市土地儲備的范圍、土地儲備開發資金運作主體以及相應的監督機制,保證土地產權明晰,利益關系協調,土地資產流轉順暢,土地證券合法有效,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提供堅實的基礎。其次,大力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完善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是土地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的保證,它不僅要保證一級市場的發行,也要保證二級市場的流通,所以要加強和完善資本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提供平臺。再次,加強監管,建立風險防范體系。要對土地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各環節,各個利益主體(包括土地儲備機構、SPV、證券發行人和信用評級機構等)進行全方位,連續性監管,不僅要加強外部監管,也要重視內控機制的建設。從而構建起內外結合,全方位持續性的風險防控體系,以保證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性。
一、金融租賃機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在我國,根據監管和審批主體的不同,租賃公司分為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兩類。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屬于非銀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審批和監管,不屬于金融機構。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即金融租賃公司將大量用途、租期等方面存在較大相似性甚至完全一致,具備生成較穩定且規模較大現金流可能的租賃資產進行有機集合,并將其轉化成金融市場中具有流通性證券的過程。金融租賃公司發展資產證券化更具優勢和可行性。
第一,金融租賃在租賃行業占比大,租賃資產優質。目前開業運行的金融租賃公司主要為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系金融租賃公司。投放企業多為國有企業、上市企業等優質企業。投放領域多為船舶、農機、醫療器械、飛機等能產生穩定項目收益的類型上。金融租賃在股東背景、資金成本等方面都較為理想,因而其基礎資產方面優勢明顯,而且在擔保服務的作用下,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明顯提升,風險明顯降低。
第二,租賃項目穩定收益屬性適合資產證券化。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很多租賃合約本身自帶擔保,即出租人無法支付租金時,將由擔保方支付合約約定的租金,這樣便增強了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金融租賃公司在開展業務時看重租賃物的特性,與資產證券化基于資產信用融資的屬性不謀而合,因而金融租賃資產是最適合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之一。
第三,資產證券化法律環境不斷改善。企業資產證券化從2005年?允際緣悖?期間發行了不少資產證券化產品,而后雖有經歷一段停滯時期,但其具體操作規范以及法律投資環境也在不斷完善進步之中。2014年3月銀監會新修訂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首次提出允許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經批?屎罌煽?辦資產證券化業務。這為資產證券化在金融租賃行業的開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資產證券化對金融租賃的重要促進作用
目前金融租賃行業發展迅速、資產規模越來越大,金融租賃企業越來越來越受限于資本不足。將金融租賃資產進行證券化是一種非常合適的補充金融租賃企業資本、促進金融租賃行業進一步發展的方式。
第一,通過租賃資產出表,改善金租企業資產負債結構。《金融租賃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規模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12.5倍。近些年,金融租賃公司發展迅速,資產規模不斷增加。資本相對不足成為制約金融租賃行業進一步發展的瓶頸。一方面,金融租賃公司資本沉淀在已投放租賃項目上;另一方面,金融租賃公司缺乏足夠的資本投放新項目。通過優質項目資產證券化來實現真實出表,則可以減少對資本金的消耗,提高金融租賃公司的資本充足率水平,滿足監管要求。
第二,降低金融租賃公司流動性風險。金融租賃的業務項目主要是中長期項目,業務期限一般為三年以上,而其融資來源多為銀行借款等短期資金為主,缺乏足夠中長期資金。這種短借長用的業務模式使得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負債錯配情況嚴重,需要不斷地借新還舊,流動性風險較大。資產證券化使金租企業獲得更多的中長期資金,有利于降低金融租賃行業流動性風險。
第三,拓寬金融租賃公司融資渠道。利率市場化后,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成本將會上升,租賃業務的盈利水平將會下降。金融租賃公司融資壓力增大,會阻礙金融租賃行業進一步發展,限制更多資本通過金融租賃向實體經濟流入。此時,通過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可以減緩其融資壓力。
三、租賃資產證券化的障礙
新出臺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已經明確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但從現實情況來看,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存在諸多障礙。
第一,租賃資產證券化交易大部分未實現“真實出表”。“真實出表”的情況下,租賃公司幾乎不再承擔租金資產的風險,轉而由投資者承擔風險。因此“真實出表”往往代表市場對于租金資產或證券化交易安排的高度認可,有助于作為發起人的租賃公司和作為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提高市場影響力。大部分租賃資產證券化交易中,作為發行人的租賃公司自留次級權益或提供財務擔保比例過高,承擔租金資產的風險過大,未實現“真實出表”。
第二,推行租賃資產證券化存在稅收障礙。資產證券化交易流程中,租賃公司向SPV轉讓租金債權之后,相當于在SPV與承租方之間建立了租金收付關系,因而應由SPV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依據目前稅收法律法規,SPV并不具備開出增值稅發票的資格。租賃資產證券化目前就被迫局限于不開增值稅發票的資產:不動產等;避免要開增值稅發票的資產:有形動產等。
影響企業資產證券化除了上述影響因素以外,還有諸如基礎資產集中度的問題、資產支持證券真正落實的問題、資產證券化與銀行保理及其他融資渠道比較劣勢的問題、投資者結構單一及二級市場交易不活躍的問題、監管相對獨立缺乏高層次法規制度問題、相關中介機構缺乏權威性等問題。目前證券化試點過程中的額度管理制約了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規模,也不利于提高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
四、促進租賃資產證券化發展建議
促進租賃資產證券化不僅需要各市場參與方積極做大發行規模,形成可持續的市場流量和存量;更需要監管機構順應市場發展趨勢,站在整個市場的高度將資產證券化的頂層設計核心問題不斷梳理、明確、完善,營造“監管有序、監督有效、多方參與、嚴格自律”的市場環境,從而租賃資產證券化發展更為順暢。
第一,簡化發行管理程序。目前監管部門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的監管流程相對較長,審批效率和監管透明度有待進一步提高。應簡化發行管理程序,基礎資產選擇、發行數量、發行窗口及發行時機由發行主體自主選擇;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作用,強化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等市場化約束機制。繼而通過多方面的努力,不斷擴大一級市場發行規模和二級市場交易規模,包括創新產品設計、壯大投資者群體、完善質押回購融資功能、嘗試引入做市交易等。市場規模逐步擴大、產品期限和類型逐步豐富、交易逐步活躍,有利于最終形成合理的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成本曲線與收益率曲線
第二,研究解決證券化過程中的稅收問題。解決租賃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的債權轉讓后承租人無法獲得增值稅發票的問題。在信托公司等未明確實行“營改增”前,應研究制定相應政策。允許金融租賃公司在資產出表后繼續按租賃合同向承租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三,強化市場約束,打破剛性兌付。市場參與各方能夠盡職履責,以市場規則替代剛性兌付。首先是發起機構要忠實履行資產證券化契約,落實如實告知義務,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確保信息披露及時全面、重點突出、風險提示到位。取信于投資人,滿足投資者對風險識別、評估需求,使投資者能夠較為全面地獲取資產證券化產品內含風險和收益的信息。其次是提升中介服務能力和服務價值,為投資者的風險判斷和識別提供及時、客觀、專業的意見。最后是堅持“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原則,在發起機構完善履行信息披露和資產管理責任的基礎上,逐步打破剛性兌付。
第四,充分利用兩個市場,促進租賃資產證券化發展。銀行間市場具有市場容量大、交易相對活躍等特點。目前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項目主要是在銀行間市場進行。對于證券交易所市場,2014年11月證監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取消資產證券化事前行政審批,并將租賃債權明確納入基礎資產范疇。從特殊目的載體形式看,目前銀行間市場的信托模式具有法律中明確的風險隔離作用,而對于交易所市場的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其風險隔離作用尚未得到法律層面的認可。應在各個發行市場上充分利用信托模式的優勢,促進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清晰、風險有效隔離,保護交易各方參與者的合法權益。考慮到各個市場具有自身特點,應積極推動發起人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選擇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市場,充分利用各市場的優勢,提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效率。
第五,完善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應當是基礎資產的“獨立性”或“破產隔離”、資產產生穩定現金流以及“真實出售”。但是在中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體系下,公司法層面上是否可以設立SPV、破產法范疇內如何真正實現破?a隔離、合同法和民法通則范疇內對真實出售債權資產如何界定都處于一個比較模棱兩可的境地。同時對于資產轉讓以后的登記和公示程序,目前的相關配套制度和程序都存在著很大的缺失,這對SPV和投資者權益的保障上存在著較大的隱患。
資產證券化從廣義來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將其價值形態轉化為證券資產的資產運營方式,其由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以及現金資產證券化四種方式組成。由于廣義證券化范圍過于寬泛,精準研究存在一定障礙,本文重點探討狹義資產證券化業務。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一般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過程。它一般包含引于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撐的證券化(MBS)”和“資產支撐的證券化(ABS)”兩種資產證券化流程:
二、資產證券化對市場的影響
對資產市場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出現和推廣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同時也達成了收益與風險的相互匹配。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不僅能夠分散風險,而且在通常情況下,優質資產的占比較高,能夠讓投資者獲得優先級的低風險收益。而次優級資產的高收益率也可以使得投資者有希望獲得潛在的超額收益。
對銀行系統而言,隨著政府對于經濟市場穩步前進的調控手段進一步深入,銀行在整個經濟形式中承受了巨大的風險,貸款需求的迅速增長和存款的緩慢增速導致了銀行系統的金融體系結構性失衡。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目的是將銀行貸款轉化為證券。而這就將原本不可流通的信貸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化產品。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銀行系統面對的高風險,提高了銀行資金的使用率,也能夠提高資本市場的靈活性。
對宏觀市場而言,資產證券化是在市場經濟中相對特殊的一種市場化方式。它與商品市場化對應,但更加深化的市場化體現。主要設計產權的市場化和資產的市場化,其中信貸資產化就是主要涉及收益權市場化而企業資產證券化則是涉及所有權和收益權兩者兼具的市場化。
三、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在現階段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分為三種方式: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主管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證監會主管的企業資產支持證券以及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其中資產支持票據并沒有導致資產出表和風險隔離,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并不能算是資產證券化。三種實現形式在具體的監管和實際業務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差異。
(一)資產證券化業務處于多頭監管格局。在我國,金融領域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和多頭監管,因此資產證券化業務也無法避免的處于多頭監管的格局下。比如在中國規模最大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由銀監會、人民銀行監管。而券商創新業務下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受證監會的監管。這樣的監管格局結果是導致了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發行場所被人為割裂,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機構之間的主動合作。再者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法律環境不完善,缺乏國家層面的專門法律法規約束,仍以試點管理辦法以及一系列不同監管機構的通知為主要依據,但是不同的監管機構在具體管理細則上存在差異,這就限制了業務的大規模發展。
(二)產品流動性較低。根據統計數據顯示,2015 年前11個月資產支持證券的二級市場交易額僅為105億元,并且主要集中在證監會監管的企業支持證券,占同期債券總交易額的0.014%,流動性較低。出現這種現象主要緣于證券化產品結構較為復雜,信息披露不夠全面,沒有詳細的現金流披露,導致估值存在較大難度。此外,目前發行規模最大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主要是銀行,大多選擇持有至到期,并未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
(三)產品需求范圍較小。資產證券化其實是一種融資化過程,它需要穩定的資金保障,需要比較穩定和寬泛證券投資者。而目前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者以機構為主,其中金融機構為主導,參與投資的主體范圍偏窄。只有持續的拓展投資者群體,引入其他類型的投資者才能保證資產證券化持續快速發展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目前國內制度規定投資人僅在發行期間可以查詢證券化資產,但代表投資者的估值機構查詢以及入庫分析尚未完全放開,這種信息的不公開會直接影響到資產證券化業務一級市場的定價公允程度和二級市場的活動程度。
四、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符合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環境。資產證券化想要在中國的資本市場中發展壯大,其所涉及到的每一個環節都必須在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下。完善全面的法律環境需要符合我過資產市場發展水平的大環境,不同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雖然正開始迅速發展,但是整體的經濟大環境還存在眾多的問題,市場監管不利,眾多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這空白的地方。因此在借鑒西方成熟的法律體系基礎上需要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基礎做出修改和補充,除了完善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法規以外,還需要加強其他一系列民商事、經濟等法律法規,例如《證券法》、《銀行法》、《銀行業監管法》、《會計法》 等等。通過建立一套完整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保證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