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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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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第1篇: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范文

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是指利用圖像采集設備和其他相關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區域進行信息記錄的視頻系統。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業、本系統、本地區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的組織實施,并協助做好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使用、維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使用、維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下列單位和區域,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一)黨政機關、國家機關所在地,廣播電臺、電視臺,電信、郵政、金融、服務單位,博物館、檔案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生產、銷售、存放場所等重要單位;

(二)賓館、飯店、商場、醫院、學校、幼兒園、文化娛樂場所,舉辦體育賽事的場館、場地,住宅區、停車場等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

(三)重點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過街天橋,機場、火車站、地鐵和城鐵車站,公共電汽車的重要交通樞紐等;

(四) 城市供排水、電力、燃氣、熱力設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務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礎設施;

(五)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和區域。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的市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其他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區域,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自建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政府的統一規劃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單位范圍以外的公共區域的圖像信息。

第七條交通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由政府負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區域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第八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市質量技術監督、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制定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公共圖像信息系統應當具有采集、錄像、傳輸等功能。

第九條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不得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對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應當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系統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情況按照保衛隸屬關系向市或者區、縣公安機關備案;沒有保衛隸屬關系的,向本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備案。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將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情況按照前款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一)對與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密切接觸的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的培訓;

(二)建立安全檢查、運行維護、應急處理等制度;

(三)保持圖像信息畫面清晰,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四)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和攝像設備的位置。

使用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運營、維護、管理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雙方應當明確保證系統安全運行的責任。

第十三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圖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值班監看制度,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建立圖像信息使用登記制度,對圖像信息的錄制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等事項進行登記;

(三)按照規定期限留存圖像信息,不得擅自刪改、破壞留存期限內圖像信息的原始數據記錄。

第十四條負責圖像信息監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各項圖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堅守崗位,愛護儀器設備,保守秘密。

與圖像信息監看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監看場所。留存的圖像信息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閱、復制、提供、傳播。

第十五條在公共場所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設置標識。

第十六條發生社會治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時,具有突發公共事件調查、處置權的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有權查看、調取、復制圖像信息,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查看、調取、復制圖像信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和證明文件;

(三)填寫查看、調取、復制圖像信息情況登記表;

(四)遵守圖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傳播圖像信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日常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整改;必要時,質量技術監督、信息化主管部門在技術檢測等方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不建設或者不按照規范和標準建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單位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擅自采集本單位范圍以外的公共區域的圖像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擅自在公共場所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由公安機關責令拆除;單位設置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設置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不遵守備案制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未采取保障圖像信息系統運行安全管理措施,影響系統安全運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可以對單位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或者違反圖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擅自查閱、復制、提供、傳播圖像信息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拒不提供圖像信息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查看、調取、復制圖像信息時違反相關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地方(一)黨政機關、國家機關所在地,廣播電臺、電視臺,電信、郵政、金融、服務單位,博物館、檔案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生產、銷售、存放場所等重要單位;

(二)賓館、飯店、商場、醫院、學校、幼兒園、文化娛樂場所,舉辦體育賽事的場館、場地,住宅區、停車場等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

(三)重點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過街天橋,機場、火車站、地鐵和城鐵車站,公共電汽車的重要交通樞紐等;

第2篇: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城市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車站、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展覽館等)附設的公廁。本市市區及郊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工礦區、旅游區范圍內的城市公廁管理和維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并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四條設置城市公廁應當符合國家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規定。車站、廣場、繁華街道兩側、集貿市場、旅游景點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場所附近,必須設置城市公廁。

第五條城鎮街道兩側的城市公廁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和清掃保潔;其他公廁的維護管理和清掃保潔,由其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六條使用城市公廁,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設施設備,服從公廁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城市公廁。確因建設需要拆遷城市公廁,須按《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四章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新建公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筑,設計方案審查、竣工驗收應有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參加。

第八條城市公廁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并懸掛管理制度,管理人員須佩戴服務證,按規定要求做好清掃保潔工作。實行有償服務的還須懸掛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

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廁衛生、設施狀況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對在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及《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監察處罰規定》予以處理。

(一)在城市公廁內及其周圍亂扔紙屑、煙頭等廢棄物,隨地吐痰,亂刻、亂畫、亂貼;

(二)破壞公廁設施,擅自占用和改變公廁使用性質;

(三)私占公廁,在公廁周圍搭建和堆放物品。

第十一條拒絕、阻礙環境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公廁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份規章的決定

(2004年5月3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以下規章:

……

十九、貴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規定

刪除第七條。

第3篇: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范文

廣東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應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應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是指采用視頻監控技術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進行圖像信息采集、傳輸、顯示、存儲和管理的系統。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與應用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貿易、科技、建設、交通、信息產業、水利、質量技術監督和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供電、電信運營、廣播電視等單位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籌建設、資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則。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規劃,并按照規劃進行統籌建設。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網絡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第六條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一)武器、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存放或者經營場所以及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的重要部位;

(二)國家重點科研機構,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

(三)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重要部位;

(四)金庫,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場所,票據、貨幣押運車輛,金融機構的營業和金融信息的運行、儲存場所;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電信、郵政及大型能源動力、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經營場所;

(六)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碼頭、停車場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線、城市道路、中心城鎮和地鐵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橋梁的重要部位;

(七)旅館、公共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的大廳、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八)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大中型商貿中心、商業街和大型農貿市場的重要部位;

(九)體育比賽場館、公園、大型廣場、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公眾活動和聚集場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區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城市公共交通、客運車輛和客輪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一)江河堤防、水庫、人工湖、重點防洪排澇區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設施;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以上所稱重要部位、重要路段,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路段。

第七條 禁止在旅館客房,勞動者、學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八條 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廣場等公共場所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由政府組織建設,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上述場所和區域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前款規定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場所和區域,其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除由政府負責的以外,可以由該場所或者區域的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經營權人約定責任主體;沒有約定的,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屬于國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權或者經營權的使用權人或者經營權人負責。

第十條 城市拆遷改造需要移動、改建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的,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城市拆遷改造預算。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預留與報警接收中心和應急指揮系統聯通的接口。

第十三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合格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指定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不得指定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或者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計技術方案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論證,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通過法定檢驗機構檢驗。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場所或者區域,屬于《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其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按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場所或者區域,不屬于《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系統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60日內,將系統設計技術方案、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的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將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不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范圍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可以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有關設施、設備,但應當在拆除后30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應當設置明顯的標識。

第三章 管理與應用

第十七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一)建立值班監看、運行維護、安全檢查等制度;

(二)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培訓;

(三)確保與監看工作無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監看場所;

(四)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八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信息資料安全管理制度;

(二)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信息資料的錄制人員、調取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況進行登記;

(四)發現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可疑信息,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信息資料的有效存儲期不少于15日,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信息資料的有效存儲期不少于兩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及其監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將其用于采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公民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信息;

(二)刪改、破壞留存期限內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原始記錄;

(三)故意隱匿、毀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采集的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

(五)向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提供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

(二)買賣、非法復制、傳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

(三)其他影響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政府組織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部門,按照合法、安全和規范的要求進行資源整合,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提供條件。

負責具體管理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可以無償查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需要復制或者調取有關信息資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的,應當經系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具有突發公共事件調查、處置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無償查閱、復制或者調取有關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

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需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可以無償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關單位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少于兩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

(三)出示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查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時,無須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文件。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管理:

(一)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和信息資料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二)規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使用審批制度,加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使用管理;

(三)加強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保密教育和工作規范,防止泄密事件發生。

第二十五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和個人,為偵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獲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證據或者線索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而不建設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按時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的有關資料報送備案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有關設施、設備后不按時報送備案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采取保障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管理措施,影響系統安全運行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建立或者違反信息資料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和其他視頻監控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拆除。單位設置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在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中,指定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指定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或者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開展或者配合開展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資源整合工作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依法審批或者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時未遵守有關規定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六)接到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使用單位的警情報告后,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解讀廣東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4月1日,由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廣東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在我省正式開始實施?!掇k法》的頒布實施,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我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應用和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視,為解決今后我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應用和管理存在的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據統計,僅20xx年,全省公安機關就應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破獲各類案件1萬多起。本次實施的《辦法》,共分5章31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界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與應用是一項投資大、涉及面和影響面廣的綜合性工作。為了切實做好系統建設和應用工作,避免建設中的資源浪費,實現有效管理和應用,《辦法》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并按照規劃進行統籌建設;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與應用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供電、電信運營、廣播電視等單位應該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二)明確了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范圍和建設主體。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需要,《辦法》明確了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十二種場所和區域,其中,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廣場等公共場所的視頻系統由政府組織建設。其它場所或區域的建設按可以由該場所或者區域的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經營權人約定責任主體。沒有約定的,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屬于國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權或者經營權的使用權人或者經營權人負責?!掇k法》實施后,我省除涉及國家安全等重點場所、重點部位外,城市道路、中心城鎮的重要路段、停車場、公共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商業街、公園、大型廣場、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區域和場所也納入強制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系統范圍。

(三)規范了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為解決已建系統的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問題,《辦法》規定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預留與報警接收中心和應急指揮系統聯通的接口,為以后系統的資源整合與共享提供便利;同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計技術方案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論證,工程竣工后,應通過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屬于《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還應申報驗收。另外,為了方便公安機關全面掌握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情況,《辦法》規定,除按《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的規定應當由公安機關組織竣工驗收的外,其他場所和區域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報公安機關備案;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也應當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4篇: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北辰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保護自然資源,營造優美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省城鎮綠化條例》、《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北辰森林公園是按法定程序申報批準的地域,具體范圍以縣政府公告為準。

第三條縣住建部門是北辰森林公園(以下簡稱“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公園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維護工作。林業、國土、水利、交通、旅游、民政、環保、公安、工商、質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城關鎮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園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四條公園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縣城總體規劃和縣城綠地系統規劃,會同縣林業等有關部門,科學界定公園范圍,經縣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后,予以控制性保護。

第五條公園主管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公園建設規劃和計劃,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發展規劃,確需改變的,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報縣政府批準。經批準占用的,應當先補償、后占用。

第六條公園建設應當按照公園建設規劃方案進行,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公園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綠化用地比例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突出特色;

(三)配套設施完善,管網埋地鋪設;

(四)具有生態、景觀效應。

第八條在公園規劃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必須符合公園建設規劃,其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公園整體景觀相協調。

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資等方式按公園規劃建設要求參與公園建設。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資源和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公園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園內供游覽、休息用的建筑物和設施,由公園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不得在公園內新設與公園管理無關的單位。已有的與公園管理無關的單位和住戶,應按照公園建設規劃,逐步遷出。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園規劃內用地。因國家建設和其他如公園服務、道路交通、景觀設施等需要占用公園用地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公園規劃區內的樹木。

(一)砍伐公園樹木,必須報公園主管部門批準,并按“伐一補十”的原則,在原址或公園規劃區內其它地方予以補栽。自然衰老須更新的樹木,經批準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補栽;

(二)凡移植樹木,必須報公園主管部門批準,按“移一補十”原則,在原址或公園規劃區內其它地方予以補栽樹木,并繳納樹木成活保證金;

(三)公園內需修剪樹木的,必須經公園主管部門批準,由專業人員實施;

(四)因搶險救災需要修剪、砍伐樹木,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并及時報告公園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壞公園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在綠地內增設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在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管線;

(三)攀折、刻劃、損壞花草樹木;

(四)在樹下、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挖坑取土;

(五)在草坪和花壇內放養牲畜、家禽、堆放廢棄物;

(六)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化設施;

(七)擅自在綠地內設置廣告牌、標語牌;

(八)其它損壞公園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市民和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和公園設施,遵守公園秩序和社會公德。游園禁止以下行為:

(一)妨害公共場所治安和安全;

(二)損害公園環境衛生;

(三)損毀花草樹木和公園設施,進入草坪綠地;

(四)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五)傷害動物,擅自垂釣、捕獵;

(六)擅自用火、宿營;

(七)占用公園設施非法牟利;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七條公園自然生態景觀的利用,應當盡量減少人工痕跡,保持其原有自然風貌。

公園內歷史人文景觀的開發、利用和維護,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公園內經營服務網點的設置由公園主管部門按照公園規劃統一布局,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十九條公園內新建的游樂設施,應當進行景觀、環境、技術、安全評估,符合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在公園內進行下列活動,須經公園主管部門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設置、張貼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文化活動。

經批準舉辦大型游樂、文化活動的組織者,應當落實各項安全及設施、景觀、綠化等防護措施,維護公園環境和衛生。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在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公園管理規定,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營業范圍內依法經營。禁止在規定的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禁止在景物周圍圈占攝影位置。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輛在公園路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

第二十三條各有關單位的公園管理職責為:

(一)縣住建局(規劃辦、公園管理處)

1、按照公園建設規劃和縣委縣政府的安排部署,牽頭組織實施公園內的各類建設項目;

2、建立健全公園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保護和管理責任,做好公園林木、風景樹木、綠地和綠化、亮化、美化設施及配套基礎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3、根據公園的建設規劃要求,負責公園內各類建設項目的前置審核、審批和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

4、負責公園內市政及各類管線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各類臨時性建筑和臨時性建設工程的管理;

5、負責公園內亂搭亂建和破壞綠化、亮化、美化及配套基礎設施行為的查處;

6、配合林業部門做好公園內的封山育林、植樹綠化和病蟲害防治工作,配合交通部門完善公園的路網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7、負責公園內除公墓外各類殯葬活動的規范化管理。

8、組織開發、利用和保護公園內的風景資源,開展招商引資,促進公園的開發建設。

(二)縣林業局

1、負責公園內370畝國有林森林、非核心區域森林的管護(含防火)和破壞森林植被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2、負責公園的封山育林、義務植樹和病蟲害防治工作。

(三)縣國土資源局

1、組織編制公園建設用地總體規劃,指導、審核公園國有土地利用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

2、負責公園內私人建房和工程建設項目的用地管理;

3、會同公園主管部門查處未經批準私自在園區內采石、采土、采礦以及違規建房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四)縣水利局

負責公園公共服務供水和堡子水庫、紅花溝滯洪庫的防洪保安及維護管理。

(五)縣交通局

1、根據公園建設規劃,編制公園的主、次干道等道路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維護;

2、負責施工安全的行業管理,會同公園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隨意侵占、損壞公園道路及附屬設施等違法行為。

(六)縣旅游局

1、負責公園旅游線路的制定,旅游標識牌的設置及旅游服務設施的完善;

2、公園景點的保護和推介宣傳。

(七)縣民政局

負責公園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

(八)縣環保局

負責公園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園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公園內的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九)縣工商局

負責公園內經營行為的證照辦理及監督管理。

(十)縣質監局

負責公園內游樂設施的安全監管。

(十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負責查處公園內的各類治安和違法案件、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會同公園主管部門實施公園道路的交通管制。

(十二)城關鎮人民政府

1、負責公園內農戶、住戶及村民組織與公園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協調;

2、規范、監督公園內村民、住戶的各類生產、經營建設活動;

3、按照公園建設規劃和管理要求,負責公園內村民、住戶的遷出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省城鎮綠化條例》、《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須負賠償責任;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公園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侮辱、毆打公園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導致公園遭到破壞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5篇: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范文

為全面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促進殯葬改革健康發展的通知》(渝府發〔**〕75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殯葬改革工作的指導思想,按照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縣殯葬改革工作,促進全縣殯葬改革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殯葬改革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重點

殯葬改革工作的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使推行殯葬改革的進度與群眾的接受程度相適應;因地制宜,科學劃分火葬區和文明治喪示范區,實行分類指導,積極地、有步驟地推進火葬,改革土葬,大力引導文明治喪。

殯葬改革工作的重點:一是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死亡后,一律實行火葬;二是各街鎮鄉抓好農村居民(農業人口)死亡后的遺體土葬管理;三是主城區的棠香街道辦事處、龍崗街道辦事處、龍水鎮和各鄉鎮政府所在地以及其它中心場鎮,抓好文明治喪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文明治喪服務中心,促進全縣殯葬改革健康有序推進。

二、依法行政,切實加強火葬區管理

按照**市民政局《關于轉達市政府同意大足縣“十一五”期間火葬區規劃方案的通知》(渝民發〔2006〕11號)要求,批準我縣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劃定為火葬區?;鹪釁^內的死亡人員一律實行火葬。對城鎮居民違規土葬的行為,由接埋地政府(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由接埋地政府(辦事處)按照《**市殯葬管理條例》和《**市殯葬事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依法強制改葬。

因患傳染病死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采取切實措施,積極穩妥地推進殯葬改革

(一)強化殯葬改革工作目標管理

為推進殯葬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和健康發展,縣委、縣政府繼續將殯葬改革工作納入綜合目標考核,實行獎懲;由縣督查室進行督查。考核的重點是殯葬亂罰款亂收費治理情況、殯葬執法引發的惡性事件查處情況、亂埋亂葬治理情況、城鎮文明治喪規范管理情況、火葬區火化率完成情況。

(二)建設城區文明治喪服務中心

規范城區治喪活動秩序,解決主城區亂搭亂占用公共場所、亂設靈棚(堂)、噪聲擾民問題,今年在龍崗街道辦事處累豐村(原悼念廳)改建大足縣殯葬治喪服務中心。

(三)采取多種方式處理骨灰、遺體

積極探索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遺體處理方式。骨灰處理推行多樣化,大力倡導深埋不留墳頭,不立墓碑;積極推行樹葬、草坪葬等生態型葬法;城鎮居民死亡火化后,也可以將骨灰存放在殯儀館骨灰堂或進入公墓安葬。按照《**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河流堤壩、水源保護區五百米以內;(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土葬區公民(農村居民)死亡后,允許在《**市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禁止埋葬區域以外地區實行遺體深埋不留墳頭。但不得將墳墓固化、硬化。禁止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建墳造墓;禁止建活人墓、豪華墓;禁止在國道、省道視線以內埋葬遺體、壘墳立碑。

(四)建立火葬獎勵制度,落實殯葬改革工作經費

對土葬區人口死亡后自愿實行火化的,應當給予積極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對土葬區自愿實行火化的,各街鎮鄉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優惠政策,免收遺體火化費、遺體接運費;對五保戶、特困戶、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給予遺體接運費、火化費減免照顧??h鄉財政對推行殯葬改革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

四、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殯葬改革是黨和政府一貫倡導的一項社會改革。按照《**市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對殯葬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政府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的管理體制。

第6篇: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 __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以區為主、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是市、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政府應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一規劃。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各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條例》和《辦法》,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執法職責,也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宣傳、建設、環衛、規劃國土、環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產、園林、教育、文化、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及社會各方面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及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市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增強市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科研部門應高度重視環境衛生科學研究,加強環境衛生發展預測,改進垃圾糞便收集、運輸和處理手段,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能力,提高環境衛生工作的科學管理水平。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改革,逐步實行社會化有償服務。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保持整潔、美觀。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設施或封閉陽臺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條幅、板房、電話亭,搭建臨時設施或占用公共場地施工,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廣告設施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電線桿、廣告牌等設施及樹木上亂寫、亂貼、亂刻、亂畫,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區內亂貼、亂發各類宣傳廣告。

第十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必須內容健康外形美觀,主辦單位應定期檢查,及時維護。經批準在市區設置經營性條幅廣告的,懸掛時間不得超過5天,不得影響市容和交通,清除時不得遺留垃圾。

第十四條 在城市進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現場的物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污水、渣土應當及時清理、清

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

申請挖掘道路的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對施工現場進行封閉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時恢復原狀,市容和環衛部門參與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城市沿街臨時攤點和節假日從外地來的經營攤點、貨車,由城管部門在委托權限內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進行選址、定點、辦證和收費。各類攤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嚴禁違章占道,亂搬、亂放,銷售瓜果、蔬菜的機動車輛必須進入市場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和從事其它有礙市容、交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城市內樹木、花壇(池)、草坪等應保持整潔美觀,定期修剪、刷白和噴藥,防風林帶的環境衛生要有專人負責清掃、清運,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樹葉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第十七條 嚴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拋撒、焚燒各種物品,不得在林帶內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是指城市建成區內的車行道、人行道、街巷、橋梁(立交橋、高架橋、隧道、人行過街天橋等)、地下通道、廣場、停車場、公共綠地,各類車站、機場、碼頭、市場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場地。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垃圾清運許可證。開工后產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地點傾倒。建筑施工單位需自行安排處置場地或需要回填的,應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統一安排,否則按亂倒垃圾論處。改建、裝修房屋產生的渣土、裝璜垃圾等要按規定的時間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內。

第十九條 在市區運行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型完好,車容整潔,嚴禁拋灑、滴、漏、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 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應符合建設部《城市道路清潔質量評定標準》和《城市主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質量評定標準》。

第二十一條 道路清掃、保潔應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進行,規范作業,保持路面的清潔衛生,清掃的垃圾隨掃隨收,不得滯留、堆放。垃圾清運應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及沿街店面應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責任區,履行“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做好本單位辦公區、廠區、經營區等地的環境清掃工作。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必須將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亂倒垃圾,不得阻礙垃圾清運,不得在環衛設施內翻揀廢品。

醫療衛生、生物化學制品等單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動物尸體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廢棄物,必須按照標準處理,嚴禁任意棄置或倒入垃圾房內。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廁所應按建設部《公共廁所管理規定》達標。公共廁所應做到隨臟隨掃,定期噴藥、滅蠅、消毒。符合條件的公廁,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有關規定領取收費許可證后按標準收費。商場、飯店、車站等公共場所設置的廁所,由所在單位負責做好保潔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從事飲食、理發、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務行業的經營店鋪,必須具備室內排水設施。無排水設施的應限期整改,否則不許營業。夜市(早市)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__市夜市(早市)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凡經營農副產品的個體工商戶應逐步實行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各類經營攤點必須配備“五個一”(一把掃把、一個垃圾桶、一個簸箕、一塊抹布、一把蒼蠅拍),并做到隨時打掃,保持攤位周圍清潔,不準亂扔亂倒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 城市居民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飼養的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冬季掃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責任劃分及監督檢查。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及沿街店面須按照“冬季掃雪打冰責任書”要求,在雪停24小時內及時清除責任路段或責任區冰雪。居民區內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

第二十九條 從事清掃保潔、沖洗車輛以及施工渣土運輸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執行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服從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設施要按照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及大型集貿市場建設等應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配套建設垃圾房、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工作點等環境衛生設施,做到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其經費應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有關環境衛生設施項目的設計方案審查和工程驗收須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項目設計不符合規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項目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城市垃圾、渣土、糞便消納處理場所的建設應符合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單位和個人自行清運垃圾,使用垃圾消納處理場所的應按規定標準交費。

第三十二條 按城市規劃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和 移動。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不得影響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條 多層和高層建筑應修建垃圾貯存設施和清運車通道。管理人員應加強維護,保持設施完好和通道暢通。

城市居住區或人流集中地區,應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等環衛設施。存放各類垃圾的環衛設施,必須保持完好、整潔,任何人不得焚燒垃圾和亂倒污水。

第三十四條 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垃圾處理場場地和設施,不得妨礙垃圾處理工作,嚴禁在垃圾場放養牲畜。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按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各職能部門應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收費,誰服務,誰管理”的原則,按照環境衛生工作的分工認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會負責收取轄區內居民個人、暫住人口(含外來人員)的衛生費及居民裝璜房屋的垃圾代運費。

(二)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委托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等企事業單位、店鋪等“門前三包”區衛生費(學校三包區衛生費減半),轄區內各單位、各行業的室內衛生費,以及經批準飼養的家禽、家畜的衛生費。

(三)經營者在申辦攤位證時,應按規定向城管部門繳納衛生費。對拒不繳納衛生費、有償服務費的單位和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內個體經營戶、企事業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的,處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隨地便溺的,處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確定)的臨街建筑物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經勸阻拒不改正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意焚燒樹葉、垃圾等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不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

(六)不按規定完成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和冰雪清除義務的,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七)臨街工地不設護墻、不做遮擋,不按規定清理、清運污水和渣土,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做必要覆蓋,工程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

(八)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做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撤,機動車輛帶泥在市區行駛污染城市道路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禽、家畜或未按規定實行籠養、圈養,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七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可處以警告、罰款:

(一)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環衛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拆遷環衛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對達不到城市市容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處以違章建筑物或者設施總造價5%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責令其恢復原狀,處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及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除賠償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外,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第三條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第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單位(以下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七條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查處,并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鼓勵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術,鼓勵發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配送、爆破作業一體化的經營模式。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規劃和產業技術標準;

(二)廠房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建筑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生產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標準和規程;

(四)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為調整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上標注安全生產許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持經標注安全生產許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核定的品種和產量進行生產,生產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對雷管編碼打號。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和雷管編碼規則,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檢驗制度,保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符合相關標準。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

第十七條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在專門場地或者專門的試驗室進行。嚴禁在生產車間或者倉庫內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銷售和購買

第十八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二)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

第二十一條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三)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四)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單位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查驗前款規定的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的,應當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

第二十三條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第二十四條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定。

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使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第二十七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

第二十八條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三十條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業

第三十一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四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條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三十八條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條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發現、揀拾無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六章儲存

第四十條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第四十一條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二)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四)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第二十七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

第二十八條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三十條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業

第三十一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四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條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三十八條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條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發現、揀拾無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六章儲存

第四十條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第四十一條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二)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四)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四十二條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條民用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組織銷毀。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一)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

(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

(五)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八)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的;

(二)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

(五)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

(七)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

(三)違反有關標準和規范混裝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

(六)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

(七)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一)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其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的;

(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實施爆破作業,未按照規定事先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登記制度、保存領取登記記錄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的。

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的;

(三)超量儲存、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未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三)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式樣;《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新華社訊7月4日《人民日報》)

第8篇: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領導重視;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中圖分類號:G62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4)03-381-01

廣外外校從1993年辦學以來,學校地處城鄉結合部,周邊環境較復雜,安保任務非常重、責任大,但從辦學以來到現在未發生任何治安、刑事案件;無重大責任事故發生,各項秩序井然,校園和諧穩定,取得這樣的成績,完善的保衛工作功不可沒。

一、工作中的具體措施

1、領導高度重視,保障到位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頒布的《中小學幼兒園管理辦法》。對學校的安全保衛從法律、法令上有明文規定。廣外外校歷屆領導對安全工作非常重視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首,不僅從財力、物力上大力支持,學校投資700萬安裝監控設備,教室內、學校大門、生活區、禮堂等公共場所安裝了攝像槍,投資20多萬元安裝圍墻紅外線報警,為防止安全隱患提供了技術保障;安保人員編制28人并給每位校衛隊隊員配發服裝、手電、對講機、口哨;每年消防器材的更新以及全校學生購買意外傷亡保險。

2、保安隊伍建設

民辦寄宿制中小學學生年齡是6歲到18歲的兒童和青少年,家長滿懷希望將自己的孩子送到學校接受教育,如何保證幾千名孩子能夠健康茁壯地成長,這就要求有一支穩定的能夠召之即來、來之能戰的安保隊伍。經過層層篩選將優秀的人員充實到隊伍中而且實行半軍事化管理。堅持對隊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弘揚正氣,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有的同志剛從農村來到大都市,面對很多誘惑,而且服務的對象都是家境較富有的孩子,包括走在校園里都有可能撿拾到學生落下的物品,剛開始培訓時候要求大家要遵守職業道德,要有拾金不昧的精神,更不能監守自盜,培養他們愛崗敬業、樂于奉獻的精神。

搞好保衛工作的另一面一定要有服務意識,變管理為服務,要全心全意為師生員工服務,在不影響值班的情況下主動幫助別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門崗也是學校的窗口單位,隊員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不僅僅代表個人或一個部門事關整個學校的形象。是學校實行精細化管理的重要體現。

保衛工作的好與壞與隊伍的穩定有相當重要關系,為此學校領導對這只隊伍關愛有加,按規定給隊員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按規定發放加班費、夜餐補助費、逢年過節學校領導親問,對于結了婚的隊員想方設法解決配偶的就業和子女的上學問題。體現了學校以人為本,隊員們感受到學校的溫暖,以主人翁的姿態去對待工作,由讓變為我要干的工作作風轉變。

3、加強安全宣傳,全員參與

學校的消防工作全面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學校每棟樓的消防器材維護、消防安全的檢查工作都分包給校衛隊員,墻壁上會有承包隊員的照片、姓名、聯系電話和應急部門的電話,隊里專門有人主抓消防工作并不定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并對相關人員進行扣分納入到學期末的考核中;消防工作分包到個人的同時隊里每周要組織一次小檢查,每月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一次大檢查,逢節假日必定大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并登記造冊,將一切不穩定因素扼殺在萌芽狀態。

4、加強與執法部門聯系

學校聘請屬地派出所所長為學校的法制副校長,在校園內設立警務室,駐校民警參與對學生的防火、防盜、防毒、防艾滋、防交通事故、防詐騙等安全知識的教育。派出所加大對學校周邊環境的整治力度,派出相關人員加大對學校的巡邏,確保校園周邊治安環境逐年優化。學校和廣州市交警支隊白云二大隊建立警民共建單位;武警廣州指揮學院是我校國防教育的定點執教單位;學校也組織學生到少年管教所參觀,號召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要潔身自愛,集中精力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將來成長為一名對社會有用的人。

5、完善制度建設

校園安保工作的重要保證是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和各種應急預案,學校出臺了《校園安全管理規定》、《校園交通管理規定》、《學生在校期間管理規范》、《校衛隊崗位職責》、《廣外外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安部滅火預案》、《廣外外校來訪登記管理規定》等一系列的管理規定,校衛隊員在執勤的過程中就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據。

每學期學校保衛部門針對火災、地質災害、交通事故項目在宿舍區、教學區、禮堂集會、餐廳、以及接送學生的校車的交通事故來模擬演練,演練領導指揮小組、教學、生活、保衛、后勤等部門各負其責對照本部門的具體環節精心組織認真策劃并開協調會,從開始到結束認真梳理一遍,確保無疏漏的環節然后付諸于實施,再總結、提煉。

6、做好交通指揮工作

我校學生在校寄宿時間5天,周五送走周日下午接回,每周租用有營運資質的公司的大巴220多輛參與接送學生。家長自己開車來接的每周有1600車次,如果趕上家長會、開學和放假私家車會更多,(開學5000車次,放假5000車次)校園內外能夠停車小車1300輛,人員少任務重壓力大。駐校民警、交警、治保會在協助指揮交通,加強保衛做好防盜、防搶工作。校內要求所有校衛隊員有高度的責任心和專業的業務技能,發揚不怕苦、不怕累的戰斗精神。所以每年的大型活動都是緊張和繁忙但都是有條不紊安全進行。

二、展望與發展

2009年因校衛隊多年工作表現出色被全校師生評選為“十大外校感動人物”之一,這是對學校安保工作的充分肯定。

第9篇: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分型救助 職業乞討 惡意乞討

1.乞討權的主體

乞討權的真正享有者,應該是指沒有勞動能力或有勞動能力沒有勞動機會,生活陷入窘境無法維持生活只能以乞討為生的人。從這個概念我們可以將乞討分為兩種:一是沒有勞動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無法維持生活之人;二是有勞動能力而沒有勞動機會,生活陷入困境無法維持生活之人。而職業乞討不屬于真正的乞討權享有者。從此我們可以看出有無勞動可能和生活是否無法維持是判斷乞討主體資格的兩大條件標準,兩者必須兼備,缺一不可。

2.對乞討權的保護

近年來,乞討者的乞討權利及保護逐漸受到關注。在國外,一方面通過相關立法來保護乞討者權利,如:美國20世紀30年代之前的各州頒布的限制乞討的法令到1987年聯邦制定的《無家可歸援助法》,更有利于對流浪乞討規制和救助的規范化;另一方面,強調政府和社會對乞者權利的保護。如:政府針對性地提供技能培訓,對政府限制乞討的行為進行監督制約,實行救助力量來源多元化,號召形成社會合力。

我國自2003年出臺了《救助管理辦法》后,各項配套政策相繼頒布。但相關法規和政策仍顯較為粗放,管理救助制度也有待進一步完善。建議如下:

2.1根據不同類型進行分型救助,對有勞動能力但無勞動機會的受助者提供就業機會:

(1)對流浪兒童的保護和救助:

接受義務教育是所有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所以兒童乞丐也應該有平等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因身有殘疾、重大疾病、家庭變故等處于弱勢地位的兒童應該與其他正常兒童一樣享有平等的接受義務教育機會。與此同時,國家應專門為之設立特殊學校以及開設特殊課程,流浪兒童有自由選擇就讀于特殊學校還是普通學校的權利。

家庭在兒童生活保護、智能開發、技能掌握、社會性生成以及價值觀和道德觀形成等方面沒有起到應有的核心作用,是促成流浪兒童產生的最主要原因。為此政府應該建立家庭保護教育模式,使其感受到家庭的溫暖,消解由于家庭破碎對流浪兒童造成的身心壁壘,最終得以使流浪兒童回歸家庭生活。

(2)對于精神病人乞討的保護和救助:

對于這類既易于傷害他人又容易被傷害的特殊群體,社會支持的缺乏、客觀存在的社會歧視、有效監管的不足和有限的治療措施,讓他們無法得到安放人生的救助空間。[1]救助管理站應當發揮協調功能,通過多種方式解決經費問題,從而建立起綜合立體式救助精神病人的救助體系。

(3)對女性流浪者的保護和救助:

在2003年頒布的《救助管理辦法》在第八條中有明確規定,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與此相比,政府還應該關注女性的心理需要,根據不同受助人員的差別,從其特殊需求出發,提供相應的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特殊救助,做到分類救助,按需施救。[2]

(4)對智障乞討人員的保護救助:

在救助對象中,讓人擔憂的還有智力障礙的流浪乞討人員。在條件惡劣的流浪生活中,由于趨避天氣或者其他傷害的意識不足,他們大多身有殘疾,常被心懷惡意的人所利用或傷害。[3]在強制性收容遣送制度剛剛轉向主動求助、無償救助期間,對于這類由于智力條件根本就沒有主動求助意識的特殊群體,相關社會救助部門應采取主動的救助方式。

(5)對殘疾乞討者的保護救助:

對殘疾人給予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最低保障限度。并對殘疾人開展思想教育公開課和就業指導使其樹立自信,以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精神,盡其所能,就業致富。

(6)對有勞動能力但無勞動機會的乞討者的保護救助:

對于那些因自然災害流離失所、來城市打工創業但破產失敗的農民,政府應該以鼓勵大學生創業、鼓勵房地產工程開發等項目的方式來吸收大量勞動力,擴大就業。讓有勞動能力而無勞動機會的乞討者不再乞討,真正的享有尊嚴。并且開展對有勞動能力的乞討人員的技能培訓和文化培訓,宣傳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思想,增加他們的本事提高其工作技能。

2.2救助途徑多樣化,增強部門協作,提高執行效率:

其一,增強政府部門救助的協作。乞討權的保護涉及多方面的制度安排,需要各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沒有財政、公安、衛生等部門的配合,單靠民政部門是難以實施的。我們應該細化各部門的救助側重點和考核問責機制,增強可操作性。比如,救助管理站不再只負責進站被救助人員的救助,而要主動與其他部門聯合,增加對街頭流乞人員的巡查頻次;對因貧、因病、因殘等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門主導,衛生和財政部門分別就經費預算和救治工作給予配合;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乞討行為由公安部門介入,其他部門協助現場取證和調查盤問。[4]

其二,細化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和管理工作,提高執行效率。各地財政、編制、公安、城管、衛生等救助管理工作相關部門明確自己的職責范圍內的分工,從而提高執行效率。[5]

2.3在法律層面,分別對救助站的救助和管理兩方面職能予以明確規定:

出臺的《救助管理辦法》對如何救助具體措施的規定不夠細致導致職責不夠明確。對于職業乞討人員沒有很好的應對方法。其中最難解決的人群是:職業乞討者,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街上的乞討者多為職業乞討人員。這些問題都應該在立法上予以解決。在法律層面,分別對救助站的救助和管理兩方面職能予以明確規定。

乞討權作為一種自由,應該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護和限制。一方面,應該明確和完善乞討權的權利救濟程序,使其權利救濟有徑可循。明確執行過程中“監督者”以及誰來監督監督者。另一方面,在我國很多單行法一般找不到有關乞討者管理方面的規定,即便煞費苦心找到可以援引上的部分規定,也可謂鳳毛麟角,或是僅對乞討者某一方面行為的規定(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1條),或是對嚴重危害社會利益的某一方面的乞討行為加以規定(如刑法第六修正案),這僅存的兩項規定只是對危及治安和社會秩序的兩種乞討者行為方式的限制,而對乞討者的一般行為標準的管理和其他方面的問題幾乎沒有涉及,離對乞討行為的全面管理相去甚遠。解決制度缺位問題必須抓緊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通過制度化手段來遏制和防范此類現象的出現和繼續蔓延。而且,現今乞討者管理立法分散、不全面,地方管理立法層出不窮并違反上位法,亟需管理法統籌全局,所以,統一立法勢在必行。同時在管理真空的情形下制定相應的治理制度,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的社會管理和規范,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乞討行為,使對乞討者的管理與控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對乞討權的限度

3.1對有礙公共秩序、影響公共安全、污染社會環境的乞討行為政府應給予必要的限度。

首先,當乞討權的行使對公共秩序造成損害時,應給予其必要的限度。乞討者經常在一些人流密集的地方乞討,如地鐵站、公交站、商業區或者人行道、公路、火車站等附近,這些地方一般人流量特別大,相對的空間很狹小。而乞討者通常會占據一定的空間乞討,讓行走的通道變得更狹窄,造成交通阻塞。[6]

其次,乞討容易對公共安全造成隱患。乞討者一般都向人流密集的地方匯聚,而這些地方發生安全事故的概率明顯高于其他地區。乞討者占據行走通道或人流密集的地段時,如果出現交通阻礙的情況很難迅速疏散人群,進而有可能引發事故。另外,還有一些乞討者專守在馬路上等候紅綠燈乞討,但由于時間很短,有些乞丐未能及時退回安全線,常常在車流中進退兩難,這樣對交通和人身都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

最后,乞討易產生污染社會環境的問題。乞討者一般素質較低,社會責任感不足,缺乏保護環境的意識,很容易將生活中的垃圾隨意丟棄。再加上乞討者數量龐大,流動性較強,更有一些乞討者居無定所,在公共場所就地而睡。這些垃圾必然會對社會環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3.2對惡意乞討,職業乞討等構成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侵害的行為應給予必要的限度。

首先,對查實有據的雇傭、租賃、教唆、誘騙、強迫、摧殘未成年人、智障者、殘疾人、傳染病患者行為應予以取締,構成違法的應追究其性贏得法律責任。其次,對組織幫伙、占據地盤行乞、拒不聽從勸阻、以暴力或污穢方式妨礙執法的,應調查取證,并嚴厲打擊。[7]

參考文獻:

[1]張霽雪、田毅鵬.學界關于流浪乞討問題研究述評[A].人口學刊,2011.

[2]焉雯雯.城市女性流浪乞討群體的救助研究-以濟南市救助管理站為例[A].2008.

[3]張霽雪、田毅鵬.學界關于流浪乞討問題研究述評[A].人口學刊,2011.

[4]楊雅華.論流浪乞討的救助與規制[D].福建師范大學學位論文,2011.

[5]楊雅華.論流浪乞討的救助與規制[D].福建師范大學學位論文,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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