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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2.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6)11-0044-03
通過對我國宏觀經濟狀況進行合理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的GDP雖然保持多年的高速增長,但是其固定資產投資的速率減緩,所以資產證券化能夠合理有效地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本文主要闡述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問題探究和有關分析,不僅說明了目前我國在資產證券化問題上存在的問題,同時也提出幾點合理化建議,推動我國商業銀行未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及特點
1.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就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產進行重新的組合,使金融資產有較強的流動性,能夠賺取更多的現金收益。同時,這種現金收益比較穩定,金融資產在與相關的信用擔保進行結合,就能轉變為可以在市場上進行流通,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在1970年,美國首次出現以抵押貸款為基礎,進行重新組合,轉化為抵押支持證券,完成了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隨著這次交易的成功,逐漸被商家作為金融創新工具,得到了迅猛的發展。資產證券化目前在全球范圍內,已經有了很廣闊的市場和應用,同時也出現了很多衍生產品,如風險證券化等。資產證券化充分地將流動性差的資產進行轉化,轉換為能夠在金融市場自由買賣的證券,方便了交易雙方,時期具有一定的流動性。
2.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主要形式就是通過發行債券或者是收益憑證進行,這種資產證券化和一般的債券融資不同,資產證券化主要是在交易的過程中,融資者會將一少部分明確地作為金融資產進行出售或者抵押,而不是將全部資產作為信用擔保。因此,這種資產證券化能夠保證融資者的基本權益,安全性較高。與普通的抵押貸款相比,資產證券化具有信用分離的特點,具體就是指資產證券化能夠讓融資者信用和資產信用相分離,這樣一來,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就有了優先權益,無論融資者的信用如何,都和資產本身的信用無關,發行的資產證券的信用等級和融資者的信用等級無關。同時,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能夠提高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還可以增加資產本身的流動性,間接改變了銀行資產和負債資產之間的關系,使其結構相對平衡。另一方面,銀行也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使籌資成本下降,融資者能減少經濟壓力。如果將資產證券化做好,能夠充分地改變融資者經濟現狀,因為資產證券化的產品收益狀況良好,并且會處于一個穩定的態勢。
3.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
資產證券化自從1970年開始以來,在全球范圍內得到了充分的開發和應用,很多上市公司已經開始了解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性,但是在不同的經濟時期,對融資者來說,資產證券化都有著不同的意義,所以在每一個時期的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都不盡相同。但是,總體來說,基本功能主要有幾點。其一就是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出售部分資產,以便有資金對所欠負債進行償還,所以資產證券化能夠有效的緩解融資者的部分經濟壓力,能夠通過資產證券化的形式提高權益資本的比率,對今后的籌資或融資產生有利影響。其二就是資產證券化本身就是讓流動性較差的資產進行有效地轉化,使資產能夠通過證券的方式進行交易,方便了融資和投資的效率。投資者為了能夠獲取更多利益,需要不斷地出售風險較高的資產,進而買進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從中以獲取最大利潤,資產證券化能夠最大程度化的滿足投資者的要求。其三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全新的融資方式,較之以前的融資方式而言,這種融資方式的成本會更低,資產證券化通過近幾年的廣泛應用,已經有了比較完善的融資體系,也是銀行的一項新業務,使銀行的利潤得到了提高。
二、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分析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體現的就是融資者和投資者雙方的信任風險,主要存在于證券化交易的雙方,每一名參與者都有道德責任。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差的資產進行完全轉化時,會涉及到投資者,發行者,甚至還會涉及到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多方面,這些當事人都對資產證券化負有一定的責任,因此當有任何一方當事人出現違法欺詐行為,都會對其資產證券化的結構構成一定的風險。如果融資者選擇資產證券化的形式緩解資金壓力,或是進行資產交易活動,從中都存在一定的信任風險,每位融資者和投資者及涉及到的當事人都應對此有相當的了解,才能從中獲取經濟利益。如果證券化資產想順利發行和正常交易,就需要進行信用增級,通過信用增級能夠使發行者以較低的成本進行資產轉化、交易,獲得大量資金。但是,從中就存在一定的信用風險,資產轉化所形成的信用擔保機構能否有能力進行信用增級,能否按照國家的規章制度進行責任承擔,這些都是資產轉化造成的信用風險。如果一旦在資產轉化過程中出現信用風險,就有極大可能引起相關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的下降。
2.定價風險
所謂的定價風險就是指在證券化資產的選擇及資產在轉化時的組合技術和支持證券的定價方面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資產證券化后定價較高,就會使投資者成本上升,因此定價對于融資者來說,十分重要。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進行轉化后,證券化資產具有流動性和穩定性。想要保持這種特性,就需要選擇資產,對資產池中的單項資產進行打包處理,但是這種標準化的處理方式很難實現,因為標準化技術要求較高,一般統一標準很難保證。因此,無論是選擇資產,還是打包處理,都存在相當大的風險。同時,對證券化資產價格的設定,同樣也有一定風險。在整個交易的過程中,定價總共有兩次,第一次是在資產出售給SPV機構,第二次定價是指發行ABS的價格,這次定價基本會受到基礎資產和信用等級的影響。只有將這兩次定價合理進行分析,了解經濟市場的具體變化,才能準確地把握定價范圍。定價過低會造成市場淘汰,因為定價低無法對市場產生吸引力,若定價過高,就會造成風險過高,風險過高可以融資企業面臨過多的財務風險,有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甚至還會引起企業倒閉。
3.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的原因主要就是資產證券化后能有充足的市場進行投資或買賣,雖然資產證券化可以增加資產的流動性,但是并不代表能夠有吸引力,是否能被投資者所接受,因此證券化資產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在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在剛剛起步的階段,因此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需要不斷地完善證券化體系,才能使我國的證券化市場越來越好。目前,我國的證券化市場與傳統債券相比,市場規模相對較小,投資主體有限,但是市場潛力較大,所以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有很大的發展空間。所以,資產證券化需要在我國急需被大眾熟知,這樣才能有更好的發展,如果投資者選擇在二級市場進行出售,就會很大程度上出現流動性不足的狀況,進而導致證券價格下跌,造成經濟損失,因此需要不斷開拓市場,吸引投資者。
4.再投資風險
債務人如果在提前還款的條件下,資產管理者的賬戶就會有暫時性存放的流動資金,如果債務人沒有進行提前還款,資產管理者的賬戶同樣有可能有暫時性的資金存在,因此資金的充足是與資產收益和支付投資者相關,只有合理地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才能將賬戶上的多余資金進行其他領域的投資,但是如何投資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不僅要保證證券化資產收益定期收回,還要在再投資時選擇流動性強、穩定性高、潛力較大的市場。
三、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存在的問題
1.風險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的風險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這就導致我國在實際的風險監管方面存在很多的問題,資產證券化雖然能夠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使得交易更加的方便,但是在交易的過程中,還有很多的風險存在,很多投資者在選擇資產進行投資時,由于國家的風險監管機制不完善,導致投資者等各方面參與者的權益沒有保障。
2.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不高
當資產進行證券化時,需要通過中介機構進行出售和交易,所以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是證券化資產是否能成功交易的關鍵。但是,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時間較短,所以很多的相關機構都沒有很多的發展起來,所以今后發展的重點就應該是提高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以保證資產證券化的順利交易。通過提高信用等級的方式降低信息成本,進而提高企業價值。但是這都取決于中介機構能夠對資產進行信用等級的評估。但是,目前我國的資產評估機構還無法完成這項任務。資產評估行業的成立時間較短,還沒有完整的評估制度,同時大眾對資產評估機構還沒有很深的了解,所以國內評級機構還有很多方面的欠缺,這就極大程度上的降低了信用評級的可靠性。再有就是目前我國的資產評估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業內處于混亂,沒有管理的狀態,所以這就很難得到投資者的認可。
3.證券化信息披露不規范
證券化資產的信息披露質量能夠保證市場的標準化定價,ABS投資在某種意義上就是一種投資者的買斷行為,很大程度上會面臨各種風險,所以在投資前需要進行全面的了解真實情況,這樣能夠保證投資者的基本權益。但是,近幾年我國的證券化資產的信息披露還存在很多的問題,投資者需要親自到有關機構進行資料查詢,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所以,資產證券化需要保證信息披露的質量,方便投資者查詢,才能促進交易的順利進行。
四、預防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1.建立國家支持的資產證券化市場
想要預防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需要建立起國家支持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這樣才能將每一名參與者和機構有效的結合起來,促進證券化市場的建立,并且也要要求其參與者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整合市場內的混亂局面,改變其現有的市場形式。不僅需要逐步的擴大發起機構的范圍,同時還要擴大投資者的范圍,這樣才能推動證券化市場規模的發展。
2.完善法律和金融監管體系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市場經濟在飛速的增長,所以需要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這樣才能保證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運行。在每個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資產證券化的政策體系需要不斷的完善,才能發揮出證券化的優勢,同時也能為今后完整的法規建設奠定一定的基礎。同時國家的立法程序,逐漸的形成良好穩定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環境,為投資者的交易保駕護航,推動資產證券化的可持續發展。也可以利用建立法規的方式,促進商業銀行的自主創新。雖然資產證券化在上世紀就已經出現,但是在我國的發展時間尚短,需要正確的政策進行引導發展,才能少走彎路。不斷建立完善金融監管體系,通過國家和社會的力量,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全面的監管,逐漸的對經濟市場進行有效地調節,不斷地發揮出監管機制的強大作用,推動證券化的進一步發展。
3.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機制
投資者在選擇證券化資產進行投資前,需要全面的了解市場和具體的真實情況,所以需要逐漸的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機制,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證券化市場的發展。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能夠涉及到每一名參與者,所以在資產證券化全面運行的前提下,需要有一個完備規范的制度環境,在這種環境中,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投資者能夠全面了解其真實情況,發起者也能有較為準確的定價,進而促進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也能推動證券化的可持續發展。總而言之,本文主要就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以資產證券化理論為基礎,全面展開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問題分析,并且提出幾點合理化建議。通過簡要的分析和闡述,說明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業務十分重要,需要加大力度對市場進行開發。在ABS市場分析結果中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已經具備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開發條件,保證了商業銀行的正常發展。同時,隨著經濟市場環境的變化,可以自由選擇資產證券化的方式。我國未來的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需要經過長期的努力,國家進行政策上的支持,才能逐漸的在市場中得到更多的關注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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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我國社會經濟處于轉型變動過程中,但融資體系仍然處在以間接融資即銀行貸款為主的境地,貸款對國民經濟生產總值的貢獻率很高,這就決定了商業銀行在經濟中處于重要地位。目前,商業銀行表面上看利潤很高,但隱患卻不少。銀行是通過不斷吸納企業和居民儲蓄并放貸收取利息差賺取利潤的,每年的利潤增長超過20%。若銀行賺錢太多,而實體經濟運營卻很困難,實際上就會極大地擠壓實體經濟的盈利空間。長久以往,銀行為實體經濟服務的功能就會弱化。但是另一方面,銀行作為企業,也需要追求經濟效益,避免經營風險更是天經地義的。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像基礎設施這樣一類建設項目在經濟增長、擴大就業、維持社會穩定中的作用仍很重要,對經濟發展的貢獻不可小視。然而,基礎設施在建設過程中也面臨諸多矛盾和問題,由于基礎設施項目特點是周期長、隨社會經濟環境變化的風險大,加之缺乏流動性,不利于銀行經營管理。因此,銀行自身的融資難就成為銀行投入基礎設施項目的最大障礙。
國外經驗表明,資產證券化是現代金融發展的標志之一,也是解決像基礎設施這類項目貸款的有效途徑。銀行開展貸款轉讓和資產證券化,不僅有利于商業銀行達到監管要求,也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銀行風險,還給眾多社會資金開辟了又一條正規投資渠道。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仍處于萌芽階段,有許多問題尚待解決,其中信用風險就是首要一條。
二、資產證券化產品構造
根據證券化產品的金融屬性不同,可以分為實體資產證券化(股權型)、金融資產證券化(債券型)和混合型證券化。證券化產品最初形式當然是股權型的,這是最廣義的資產證券化。但現在快速發展中的資產證券化卻是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屬于債券型證券化,它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對未來有收入流的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產品。在獲取融資的同時,最大化地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信貸資產證券化以其獨特的融資功能占據了巨大的優勢,成為現代金融市場上最常見的融資形式。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工具起源于 20 世紀 60 年代,最初主要用于住房按揭貸款的融資,稱為按揭支持證券(MBS),后來逐漸演變成一種被普遍應用的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ABS。 同其他融資方式相比,ABS 可以不受項目原始權益人自身條件限制,繞開一些客觀存在的壁壘,籌集大量資金,由專業人士運作,具有很強的靈活性。
總而言之,資產證券化是以可預見的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行證券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的一個過程。可預見的現金流是進行證券化的先決條件,而不管這種現金流是由哪種資產產生的。產生可預見現金流的資產可以是實物資產如高速公路的收費,也可以是非實物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消費貸款、信用卡等。所以資產證券化從表面上來看似乎是以資產為支持,但實際上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的,這是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和精髓所在。
三、資產池信貸資產信用風險分析方法
對證券化產品的設計開始于對資產池中每筆貸款的信用評估。其方法主要有:加權平均方法――根據每筆貸款的借款人信用質量和擔保情況進行加權平均,可確定每筆貸款的信用等級。蒙特卡洛分析方法――結合每筆資產的違約和回收概率情況對資產池中資產的信用風險運用蒙特卡洛方法進行建模分析。
由每筆貸款的風險暴露值乘以相對應貸款權重,可以得出資產池的加權平均信用等級,由于低信用等級貸款的風險暴露往往占有更高的權重,因此資產池的加權平均信用等級相對更保守。但加權平均信用等級只是資產池信用質量的一種直觀反映,并沒有考慮資產組合中的相關性因素,包括行業集中度、債務人集中度等,故難以準確反映資產組合的風險情況。
資產池加權平均信用等級可能在一段時間后發生變化,以靜態資產池為例,這種信用等級的變化取決于資產池的剩余期限、所處的外部經濟環境、以及資產池中貸款資產的初始信用質量。一般而言,債務的剩余期限越長,其信用等級變化的可能性越大。在較弱的經濟環境中,大多數的信用等級變動都是負向的。因此,在對資產池的信用風險進行建模分析時,剩余時間和外部環境都是建立違約假設模型的考慮因素。
通過對資產池中每筆貸款進行詳細的考察,銀行可以得到資產池中每筆貸款的還款情況,并由此確定未來每季還款的期望、方差及其他相關信息。并綜合考慮貸款的風險暴露情況、貸款人的信用、宏觀經濟環境等因素,最終得到對單筆貸款的信用風險等級。
四、資產池信貸資產信用風險Monte Carlo模擬
因為多筆資產之間具有明顯的違約相關性,僅僅對單筆資產進行信用分析然后進行加權平均并不能很好地反映資產間的相關性,因而也遠遠不能滿足人們對整個資產池產品風險評級的要求。由于MATLAB是一款用途廣泛、易于編程的軟件,本文以此為工具進行 Monte Carlo模擬。為了更好地說明該方法應用,以下給出一個虛擬案例。
首先,假設銀行有5筆基礎設施貸款需要進行資產證券化,5筆貸款總值分別為 StartAssets = [130;90;110;120;100](單位:千萬元)。5筆貸款未來每季還款的期望、方差折算到每天為 ExpReturn = [0.0184 0.0169 0.0193 0.0174 0.0178]/100 和 Sigmas = [0.0481 0.0453 0.0486 0.0484 0.0478]/100,5筆資產的相關性系數(可根據行業,地區情況調整)為:
Correlations = [1.0000 0.4403 0.4735 0.4334 0.6855
0.4403 1.0000 0.7597 0.7809 0.4343
0.4735 0.7597 1.0000 0.6978 0.4926
0.4334 0.7809 0.6978 1.0000 0.4289
0.6855 0.4343 0.4926 0.4289 1.0000]
其次,假設發行的債券價格票面價格為100元,期限為兩年,按季付息。5筆貸款各自證券化為債券利息率分別為 SeaIntre=[1.0870 1.0064 1.0812 0.9964 1.0798]/100,債券利息率為其加權組合;若出現違約,資產的回收率為:RecoRate=[0.42,0.38,0.52,0.58,0.47]。因此可用Matlab對其資產池價值進行10 000次Monte Carlo模擬,本文將采用多階段模擬方法,在資產存續期內的每個時段內(即每個交易日內)模擬資產的價值,與臨界值比較,如果某一時段模擬產生的資產價值低于違約臨界值,則該筆資產發生違約,計入損失。
在違約臨界值的選擇上,我們先選擇債券到期后的本息和作為違約臨界值,將最后一天的資產池模擬價值與違約臨界值作比較:若最后一天的資產池模擬價值低于違約臨界值,這在該次模擬中債券違約,否則不違約。用違約次數除以總違約次數(10 000次)可得到該證券在兩年期內違約的概率。
另外,假設企業每季還貸額“相等”(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即為每季還貸額換算到債券到期日價值相等),債券到期后的本息和除以還款季度可得到企業每季還貸額的近似值。那么可以得到一個新的違約臨界值的計算方法:每季末的違約臨界值為已經經過的季度乘以每季還貸額加上剩余季度乘以每季還貸額乘以資產回收率,即:
DefaultCiticalValue= DPM*i+ DPMRR *(NumSea-i)
DPMRR= DPM* RecoRate
新的違約臨界值的計算方法是假設債券市場是有效的,因此債券的價格能夠反應債券的全部信息。因此,假如債券價格低于DefaultCiticalValue也即若本季度末債券不違約而下季度末債券違約的情形下的債券價值,則債券在該時刻違約。將債券每季度末的模擬價格與DefaultCiticalValue進行比較,若模擬價格低于違約臨界值DefaultCiticalValue則該資產違約。違約后應還貸款總額除以本息總和即為該資產違約損失率。對所有資產的違約損失率加權后可得資產池的違約損失率。
關鍵詞:信貸資產支持證券 信用風險 資產證券化 信用增級 信用評級
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是債券市場重要的創新產品之一。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始于2005年4月,隨著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該項業務試點陷入停滯。2012年5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標志著中斷4年左右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重啟,首期額度為500億元。2013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繼續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新增額度3000億元。2014年5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外匯局五部門聯合印發《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未來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
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特定的信托財產為支持,代表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享有該信托項下相應信托受益權。不同于非金融企業信用類債券(如短融、超短融、中票、公司債、企業債等)只需對發債主體及其擔保人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由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涉及眾多借款主體、交易環節復雜、法律關系多樣、證券檔次多元,因此對其進行風險分析應是多維度的,包括法律風險、產品類型風險、信貸資產質量風險、信用增級風險、交易結構風險及證券評級變動風險等方面。在對我國所有已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公開資料進行全面梳理的基礎上,本文使用如表1所示的框架對本輪重啟之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風險分析。
法律風險分析
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包括《信托法》、《合同法》、《擔保法》、《企業破產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等,尚沒有一部統一的類似《資產證券化法》的法律法規來調整各參與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由于實踐中的部分法律法規還處于試行階段,其可執行性尚待驗證,并且可能被更新和修訂,因此,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法律環境有一定變化風險。
除此之外,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風險還體現在其SPV(特殊目的實體)類型受到法律法規限制。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設立SPV是核心環節,SPV包括兩類:公司型SPV(又稱SPC,即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型SPV(又稱SPT,即特殊目的信托)。由于《公司法》、《證券法》、《稅法》、《破產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對于公司設立、發行證券、資產轉移有嚴格限定,那種專門用于資產證券化、不得強制其破產、不得轉讓股份的“空殼公司”并未得到法律承認,商業銀行也無法設立此類風險隔離類的非銀金融機構,因此我國現行所有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全部是基于SPT的架構(見圖1)。
SPT模式只適合于同一發起人同一類大額資產的證券化,難以將多個發起人的資產納入同一個信托,不存在像國外那種由一個專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公司批量收購多個貸款機構資產、批發性包裝轉手的情況,這就形成了“一銀行一信托一單”的綁定模式,而且均由原始發起人同時擔任貸款服務機構。在這種架構下,被證券化的信貸資產與發起機構離得非常近,發起機構無形中被置于主導位置,信托公司處于從屬位置,僅作為一個通道。這就導致,雖然該信貸資產在會計和貸款統計上已從發起機構出表,已完成了“真實銷售”,但投資者往往按照該發行機構金融債券收益率加流動性溢價,來對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定價,仍將其視為“不出表的證券”。同時,嚴格的審批制也從行政規章上確保了發起機構承擔主要風險,作為發起機構的銀行一般信用較高,故投資者面臨的法律風險極低。值得一提的是,國際上,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成立采取注冊制,發起機構并不承擔主要風險,中國當前以行政規章補充法律間隙的現狀也反映出相關法律體系的不完善。
產品類型風險分析
參照美國的分類,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分為房屋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抵押債務憑證(CDO)、其他資產支持證券(ABS)三大類。其中,MBS又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RMBS)和商業地產抵押貸款證券(CMBS)兩類,并進一步證券化成抵押貸款擔保債券(CMO)或房地產抵押貸款投資融通信托(REMIC);CDO按證券化方式又分為現金型CDO(cash CDO)和合成型CDO(synthetic CDO)兩類,并可進一步證券化成CDO2至CDOn;ABS根據基礎資產分為消費貸款ABS、汽車貸款ABS、貿易應收款ABS及學生貸款ABS等類別。由于RMBS基礎資產池中有少部分次級貸款,合成型CDO內含信用違約掉期(CDS),兩者風險均較高,因此在2008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中這兩類產品的評級都被紛紛下調,投資者發生虧損,甚至引起了實體經濟的衰退。
與美國不同的是,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以公司類貸款為主。2012年5月重啟后至2014年8月1日,共有25家信貸金融機構通過12家信托公司發行了33單合計1269.04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絕大多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僅有平安銀行1單26.3億的個人類產品在上海交易所發行;其中, 22單為公司類貸款證券化產品,金額占比80.2%;11單為個人類貸款證券化產品(臺州銀行項目大部分為個人經營性貸款,按個人類統計),金額占比19.8%。從具體品種看,重啟之后僅發行一單68.1億元的RMBS(郵儲銀行2014-1),汽車金融公司異軍突起,發行了7單汽車貸款ABS,金額70億元;發行了1單信用卡ABS,金額81億元;其余產品全部是現金型CDO,其基礎資產全部是公司類貸款。至于其他的高風險品種,如CMBS、合成型CDO、CMO、REMIC、CDO2等,都還只是從教科書或者新聞報道中看到的名詞,尚未在我國破題。而且《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擴大試點階段禁止進行再證券化、合成證券化產品試點”。因此,我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產品結構簡單明晰,屬于低風險類型產品,總體風險可控。
信貸資產質量風險分析
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池具有貸款筆數眾多、地區和行業分布廣泛等特點。從這22單公司類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情況看,金額平均為46.28億元,借款人數目平均為33戶,筆數平均為47筆,地區平均為12個,國標二級行業平均為14個。因此,綜合考慮這些特點后,本文主要從貸款五級分類狀態、貸款類型、行業集中度、貸款擔保方式、貸款期限等方面對信貸資產質量風險進行分析。
(一)貸款五級分類狀態
重啟之前,入池貸款的類型比較多樣,除正常類貸款外,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貸款都有涉及。重啟之后,入池貸款均為正常類貸款,而且很多貸款的借款人在近三年未出現貸款拖欠、破產或無力償還的情況。即使是重整貸款,也是在債務重組之后達到了以上標準。因此,入池信貸資產基本都屬于優質貸款,質量有保證,風險較低。
(二)貸款類型
本輪重啟后證券化試點涉及的基礎資產包括公司類貸款和個人類貸款兩大類。從信貸審批角度來看,不同類型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有所區別,進而影響證券化產品的風險水平。公司類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為企業經營所得,故其信用質量主要取決于借款人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大型企業的風險要低于小型微型企業;個人類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為個人工資收入,故其信用質量主要取決于個人收入水平、年齡、職業,貸款集中度,以及抵押品充足率等。
從具體證券化產品來看,只有“民生2013年第一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明確提到其基礎資產池涉及小微企業19家,但入池資產規模在3000萬元以下,金額占比僅16.46%,其余公司類貸款證券化產品所涉企業均為大中型企業。因此,從貸款類型來看,重啟后證券化試點信貸資產風險總體較低。
(三)行業集中度
對重啟后四家大型銀行和四家中型銀行發起的公司類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所涉前三大行業進行統計(見表2),發現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行業集中度較高,平均高達45.7%和49%;二是主力行業差別不大,主要是煤炭、電力和鋼鐵這三個行業,煤炭業在其中六家銀行中名列第一大行業。而這三個行業都是涉及國計民生的大行業,行業風險不大。
(四)貸款擔保方式
貸款按擔保方式可以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和抵質押貸款。一般情況下,根據銀行的信貸標準,只有當借款人信用質量較好時,銀行才會允許發放信用貸款,否則將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或抵押。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如果資產池中多數為信用貸款,那么貸款違約概率較低。此外,抵質押貸款中抵質押物的可變現價值越高,則對貸款信用質量的提升作用就越明顯。
對于重啟后20單銀行發起的一般公司類貸款證券化產品,其基礎資產中70.87%為信用貸款,29.13%為保證貸款,沒有一筆是抵質押類貸款;對于另2單資產管理公司發起的重整貸款證券化產品,79.2%為抵質押貸款,20.8%為保證貸款;對于7單個人汽車貸款ABS,100%為抵押(汽車)貸款;對于1單個人信用卡ABS,73%為信用貸款,27%為保證貸款。因此,從貸款擔保方式來看,本輪重啟后證券化試點信貸資產質量較好,風險較低。
(五)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主要分為貸款剩余期限和貸款賬齡兩部分。通常,貸款剩余期限越長,證券風險暴露期也越長,貸款在證券存續期間發生違約的可能性就越大。貸款賬齡是指自貸款發放日至資產池初始起算日之間所經歷的時間。通常情況下,絕大多數違約出現在貸款早期,因此較長的基礎資產賬齡,將有助于降低證券存續期內基礎資產整體的違約風險。總體而言,基礎資產池中貸款加權平均剩余期限越短,加權平均賬齡越長,信用質量越好。
對這33單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統計,得出其基礎資產池中貸款加權平均剩余期限為1.61年,加權平均賬齡為1.92年。因此,從貸款期限來看,信貸資產質量整體較好。
信用增級風險分析
國際上,資產證券化通常采用內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相結合的方式來對證券化產品進行增級。內部增信措施所需資金來源于基礎資產組合,包括優先/次級結構、超額抵押等,外部增信措施由獨立第三方提供,可以采取保險、擔保和外部儲備金賬戶等形式。本輪重啟后證券化試點已發行產品主要采用了優先/次級結構、超額抵押及外部儲備金賬戶這三種信用增級方式,以前兩種內部增級方式為主。只有平安銀行1號小額消費貸款項目使用了“平安產險”的貸款信用保證保險,即入池資產違約時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屬于一種創新。
(一)優先/次級結構
優先/次級結構是結構融資產品中最常見的信用增級方式。它指將證券化產品做結構性安排,按照順序將基礎資產組合所產生的本息按不同優先級別分配給各檔證券,優先償付高等級證券,由劣后受償的證券先行吸收資產池產生的損失,為優先受償的證券提供信用支持。本輪試點產品在初始發行時采用了比較固定的優先/次級結構,而且優先檔證券很多為過手型證券。通俗地講,只有次級檔的比例足夠大,大于人們所認知的不良貸款率,則認為優先級的貸款本金是相對安全的。
經統計,對于重啟后的20單一般公司類貸款證券化產品,次級檔占比平均為9.1%,最低為5%,發元2013-1的次級檔甚至高達17.99%;對于2單重整貸款證券化產品,次級檔占比高達18%以上;對于11單個人類貸款證券化產品,次級檔占比平均為6.63%,最高為臺州銀行2014-1的29.5%,次高為招行信用卡ABS的8%,最低為平安銀行1號的3.04%。而在重啟之前發行的17單中,良性(正常+關注)貸款類產品的次級檔占比平均僅為4.77%。同時,考慮到本輪試點的貸款全部為正常類貸款,因此,其次級檔比例是非常審慎的。
(二)超額抵押
超額抵押是指資產池價值超過資產支持證券票面價值,差額部分用于彌補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中可能會產生的損失,從而對證券形成信用增級效果。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來實現:
一是利用初始起算日至信托設立日之間累積的部分利息回收款。這是本輪試點采用的主要方式。正常情況下,期間將獲得2~4個月的利息回收款,約占資產池總額的1%~2%,這可作為超額抵押為證券本息提供一定支持。在33單中有7個項目的時間長達200~330天,相當于5%的超額抵押。
二是通過超額利差方式,即原始貸款利率高于證券發行利率的部分。這也是一種普遍的方式,在33單中有25個項目有超額利差。如豐元2014-1產品的貸款平均利率為13.01%,顯著高于各級證券的加權平均利率5.36%。
三是在資產池封包時,使資產池價值高于證券票面價值。僅有2單采取此種方式。如福元2014-1的初始貸款本金為8.35億元,但其證券發行額(含次級部分)只有7.998億元,剩余的4.21%作為超額抵押。華馭2014-1也留有0.5%的超額抵押。
重啟后的33單證券化產品,大部分同時采取前兩種方式,采取第一種方式的有31單,采取第二種方式的有25單。采用第三種方式的2單中,福元還同時采用第二種方式,華馭還同時采取前兩種方式。因此,從超額抵押情況來看,本輪試點信用增級效果是比較明顯的。
(三)外部儲備金賬戶
外部儲備金賬戶增級措施是指由發起機構在信托設立口向賬戶內支付一定金額資金,在特定條件下用于吸收資產池損失,形成外部信用支持。出于成本方面的考慮,除非基礎資產有明顯的弱點,否則很少使用外部增級措施。
在本輪試點中,只有2單產品使用了外部儲備金賬戶。其中,福元2014-1的外部儲備金為1252.5萬元,約為初始貸款本金的1.5%;東元2013-1設置了3100萬元的外部儲備金賬戶,約占初始貸款本金的3.84%。這兩單產品設置外部儲備金賬戶都是出于流動性周轉目的,而非擔保。在違約事件未發生前,資金保管機構于信托分配日將外部儲備金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入收益賬,以保證優先級證券本息的支付;當資產池大規模違約時,還可以為優先級本金提供保護。
交易結構風險分析
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結構風險主要包含循環風險、抵消風險、混同風險及交易對手風險。
(一)循環風險
按照是否對資產組合進行積極管理,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為靜態型和主動管理型兩類。循環風險主要存在于主動管理型產品中,它的管理人使用回收款再去購買新的信貸資產,與原始的入池信貸資產有所不同。本輪試點發行的產品均為靜態型產品,沒有循環風險。
(二)抵消風險
抵消風險是指借款人在發起機構既有債務又有債權,比如借款人可能同時在發起機構(主要指銀行類,汽車金融公司除外,下同)有存款,當發起機構的信用狀況惡化時,借款人有可能行使抵消權,但此時該機構無法履行其轉付被抵消債權所對應款項的義務,而產生的風險。
如果設置了借款人抵消的處理條款,在借款人向發起機構行使抵消權,而且被抵消的債權恰好屬于證券化資產的情況下,發起機構會立刻將等額的抵消款全部支付給貸款服務機構,由于在我國SPT模式下發起機構和貸款服務機構均為同一家銀行,從而將抵消風險轉化成了該銀行的信用風險。而本輪證券化試點銀行的信用水平均很高,所以,抵消風險很低。
(三)混同風險
混同風險是指如果貸款服務機構的財務或信用狀況惡化,入池貸款的回收款可能與該服務機構的其他資金混在一起,而產生的風險。在目前架構下,無論發起人是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還是汽車金融公司,貸款服務機構與發起人均是同一家,而交易結構文件又都會規定與該貸款服務機構的信用等級進行掛鉤的“觸發事件”。如果其信用等級降低于某一等級,會通過“回收款轉付機制”、單獨設立設置混同儲備金賬戶或指定“后備貸款服務機構”等控制措施,使得回收資金路徑繞過該“被降級的”機構直接到信托賬戶上,這樣混同風險就轉化成了貸款服務機構的信用風險。由于本輪證券化試點機構的信用水平很高,其在證券存續期內發生信用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可能性很低,所以混同風險很低。
(四)交易對手風險
交易對手風險是指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信托公司(受托人/發行人)等參與機構未能盡職履責和為投資者服務,經驗不夠豐富,或因自身財務和經營問題而影響產品正常運轉等而產生的風險。從本輪試點看,參與機構均為國內知名機構,行業地位穩定,信用水平很高,因此,交易對手風險極低。
證券評級變動風險分析
在初始評級之后,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進入存續期,其評級會發生變動,理論上既可能被上調也可能被下調。
由于本輪試點證券化產品存續時間不是很長,所以不得不對照分析上一輪產品的評級表現,來完整地分析評級變動風險。在2005~2008年發行的17單667億元證券化產品中,沒有發生高評級向下遷移的現象,有8單產品未調整級別,主要是因為期限短,其余產品級別均被上調,累計上調15次。
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一是因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尚處于試點階段,行政性推動意味較濃,在控制入池信貸資產質量方面較為審慎。二是因為我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采用過手順序償付1方式。在這種償付方式下,如果基礎資產信用水平保持穩定,不發生大額違約或者加速清償事件,對于一個非AAA級的優先檔證券(如評級為AA的優先B檔)來說,在本檔之前的優先受償證券不斷得到償付而減少,同時本檔之后的劣后受償證券尚未得到本金償付而保持不變的情況下,隨著時間推移,自身獲得的信用增級量2會不斷上升,風險將不斷降低,其信用等級會相應上升。
從本輪試點的情況來看,截至2014年8月1日,已有9單優先B檔證券級別出現上調,無評級下調的記錄。有了2008年金融危機的警示,本輪對入池信貸資產質量的控制比上一輪還要嚴格,貸款賬齡已經過了一半,剩余期限更短,而且部分產品還新增了外部儲備金賬戶等增信措施,因此,未來也幾乎看不到在試點階段發生評級被下調的可能,出現級別上調的可能性較大。
總結
由于相關法律法規還處于試行階段,未來可能被更新和修訂,因此,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法律環境有一定變化風險。但在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大的突破之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仍將維持現有的SPT模式,投資者面臨的法律風險極低。
本輪證券化試點產品類型簡單、結構清晰,沒有再證券化及合成型產品,產品類型風險總體可控。
從信貸資產質量風險來看,本輪試點基礎資產均為正常類貸款,不涉及不良貸款,所涉行業主要為大行業,大多為信用貸款類優質貸款,貸款處于成熟期,剩余期限比較短,信貸資產質量總體較好。
從信用增級風險來看,本輪試點次級檔比例明顯高于上一輪試點,部分產品設有超額抵押和外部儲備金賬戶,對優先檔的信用增級量是充分的,增級效果顯著。
從交易結構風險來看,本輪試點產品均為靜態型產品,參與機構信用水平高且行業地位穩固,因此循環風險、抵消風險、混同風險和交易對手風險均很低。
從證券評級變動風險來看,在試點階段出現評級下調的可能性幾乎沒有,后續那些非AAA級優先檔證券評級被上調的可能性很大。
注:
1.過手順序償付是指在償付證券化資產池中的信貸資產本金時,安排對應各檔次證券完全按高低順序依次進行本金償付的一種方式。常見的如按照優先A1、優先A2、優先B、次級檔的順序依次償付各級證券本金。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財務風險; 信用評級
次貸危機使世界各國開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國家甚至對其有效性產生了強烈懷疑,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導致這次次貸危機的罪魁禍首。誠然,資產證券化存在著它內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團背景資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8 000萬美元的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此次協議有效期限為3年。在3年內,凡中集集團發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由該公司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多次公開發行商業票據,總發行金額不超過8 000萬美元。在此期間,荷蘭銀行將發行票據所得資金支付給中集集團,中集集團的債務人則將應付款項交給約定的信托人,由該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職責。而商業票據的投資者可以獲得高出倫敦同業拆借市場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團首先要把上億美元的應收賬款進行設計安排,結合荷蘭銀行提出的標準,挑選優良的應收賬款組合成一個資金池,然后交給信用評級公司評級。
2.中集集團向所有客戶說明ABCP融資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應付款項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別目的公司)賬戶。
3.中集集團仍然履行所有針對客戶的義務和責任。
4.SPV再將全部應收賬款出售給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國際票據市場上享有良好聲譽的資產購買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業票據(CP)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CP。
6.TAPCO從CP市場上獲得資金并付給SPV,SPV又將資金付至中集集團設于經國家外管局批準的專用賬戶。
項目完成后,中集集團只需花兩周時間,就可獲得本應138天才能收回的現金。作為服務方的荷蘭銀行可收取200多萬美元的費用。
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分析
(一)可能導致財務風險的主要交易環節分析
1.設立特設信托機構環節
特設信托機構是專門為完成資產證券化交易而設立的一個特殊機構,它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名義主體。在本案例中,荷蘭銀行就是為了完成中集集團本次資產證券化的特殊信托機構。該信托機構必須和中集集團(證券化資產銷售方)沒有關聯關系,這是為了使證券化資產和中集集團的其他資產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該信托機構購買資產證券化權益受益人銷售給它的資產組合,并負責對該資產組合進行管理,以確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時支付。然而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支付責任,因此它與信托機構仍然有利益上的關聯,沒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這是導致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的原因之一。
2.金融資產出售環節
金融資產的出售必須是“真實銷售”,以保證買方在特殊情況下擁有強制性處置資產的權利。通過“真實銷售”以實現“風險隔離”,即特設機構對委托管理資產的權益將不會因發起人的破產而喪失。中集集團某子公司將未來幾年向客戶的未來運輸收入以協議形式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中集集團對該資產不再擁有所有權。但是中集集團仍然需要對客戶承擔責任,當資產池中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債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負有法律上的補足責任。因此該證券化資產沒有實現真實出售,相關風險沒有實現轉移。
3.信用增級環節
信用增級也稱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設機構為了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種有效手段,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成功的關鍵所在。信用增級不但保證投資者免受資產質量風險損失,還可以大大降低證券化結構風險,是提升資產證券投資級別的重要手段,也是資產證券能夠交易成功、降低融資成本的重要保證。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采用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即當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時中集集團負有補足清償的責任。這就增加了中集集團未來的財務風險,使中集集團未來的現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4.破產隔離環節
償付資產支持證券到期本金與利息的來源必須與原始權益人隔離開來,以避免發起人遇到麻煩或者破產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因此,首要的問題是,必須保證無論發起人發生什么問題,都不會殃及特別載體;其次,要保證應收賬款從發起人轉移到特別載體的過程中不受到干預。
在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這個案例中沒有做到特殊載體的破產隔離。因為,中集集團在出售證券化資產后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清償責任,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實現轉移。中集集團的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該資產池中現金流量勢必受到影響,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受到很大的沖擊。
(二)違背資產證券化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終極目的就是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從而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然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既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也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
1.違背真實銷售原則的財務風險分析
中集集團的資產證券化違背真實銷售的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管理權沒有轉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雖然以協議的形式把資產出售給了特設信托機構,轉移了對資產的所有權,但是其作為該資產證券化的服務商仍然負責對該證券化資產進行管理。根據會計上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中集集團仍然對該證券化資產承擔著責任,沒有實現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
另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子公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設信托機構提供超額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當特設信托機構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承擔著補充清償的責任。由此看來,中集集團某子公司雖然通過一紙文書的形式實現了真實銷售,但是與其所售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到購買方。因此,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該子公司沒有實現真實銷售。
2.違背風險隔離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一方面違背真實銷售原則就意味著證券化資產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該證券化的資產未來運營失敗的風險,證券化資產也沒有完全擺脫中集集團自身的風險,如破產風險的影響。中集集團整體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該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團本身的運營風險也會傳遞到該證券化資產。因此,作為發起方的中集集團沒有和證券化資產實現風險隔離。
另一方面,該資產證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殊信托結構發行資產支持債券提供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在證券化資產運營失敗,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況下,中集集團存在著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財務風險。即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和中集集團本身的風險沒有實現完全的風險隔離。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
(一)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歷史上所有的經濟危機的救市方案一樣,在此次金融危機中世界各國政府都擔當著主要角色。在這個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圖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個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基金。各個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及其后來證券投資者都要根據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交由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當在某個資產證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證券到期的本息時由該基金管理部門進行補足,因此可以防止資產證券化的失敗,進而避免其導致相關財務風險。
(二)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運行
1.風險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須是政府部門。因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現如利率下降、物價下跌及自然災害等嚴重系統風險時有能力擔當起救市的角色,市場經濟其他參與者自身都處于市場風險之中,很難承擔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一些財大氣粗的跨國企業諸如著名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美林證券及其美國三大汽車巨頭等都沒能躲過金融危機帶來的巨大的系統風險。如果不是美國政府及時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國的通用、福特和克萊斯勒三大汽車巨頭很難逃脫破產的命運。
2.風險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須多樣化。在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時必須對其資產池中的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評估,根據其信用度確定計提標準。信用度越高計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計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濫用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場中圈錢的行為,保持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促進市場參與各方的公平。
3.風險防范必須堅持按收益計提的原則。按資產證券化各參與者所獲收益計提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體現了金融的公平原則。即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價來防范可能由該資產證券化導致的財務風險。因為各參與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該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就越大。因為投資收益是銷售該證券的收入與投資該證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著該證券的轉手價格較高,那么當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該證券到期本息時該證券持有者就會承受較大的投資失敗的財務風險。因此,各參與者從該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越大,其計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資失敗的風險防范基金就應該越多。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綜合評價
首先,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側重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估。因為,初次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池中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來確定計提比例的。因此,證券化資產一般都會經過嚴格的信用評級,其信用度較高,其資產證券化失敗的可能性較小,進而減少了各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其次,該風險防范方案能有效應對因資產證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脹。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各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計提的,該資產支持證券在市場上的交易次數越多,產生的泡沫越大,而相應計提的風險防范基金也會越多。同時,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也會降低投資者轉手交易該資產支持證券的積極性,進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產生,降低了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過度膨脹的金融泡沫破滅造成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最后,在該風險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積聚數額巨大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當出現利率下跌,物價下降以及自然災害等系統風險引起的資產證券化失敗而造成的市場震蕩時,政府有足夠的實力來規范金融市場秩序,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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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CreditRisk+模型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發展最迅速的創新之一。它將金融機構中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成流動性的證券,以此增加資產的流動性、提供新的投融資渠道、分散風險以及優化配置資源。風險問題是任何金融的核心問題,信貸資產證券化在具有重要經濟效益的同時,風險也是并存的。信用風險是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基本的和主要的風險,本研究利用CreditRisk+模型的特點和優勢,在實例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運用此模型管理與控制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策略,以期為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以及此過程中的信用風險防范和化解提供一些思路。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定義及其特征
信用風險也稱違約風險,是指交易過程中一方的不履約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反應在借貸關系中,即債務人不如期向債權人償還債務而引起的債權人損失的可能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有以下特征。(1)綜合性。信用風險是自然災害風險、政治風險、技術風險、市場風險等各種類型風險的綜合體現。各種類型的風險最終都表現為交易過程中的違約,通過信用風險體現出來。(2)擴散性和傳遞性。信用風險極易形成一個“信用風險鏈”,即交易中一方的信用風險有可能引起另一方的信用風險;而另一方的信用風險又可能引起另一方的信用風險,表現出信用風險的不斷擴散和傳遞。(3)累積性。由于信用風險的傳遞性和擴散性特點,一方的信用風險可能導致與其相關的各方的信用風險,這樣累積的總的信用風險迅速增大,有時會產生信用危機。(4)突發性和隱蔽性。信用風險可以通過“借新債還舊債”等方式得到暫時緩解,這樣風險被隱蔽,等顯現出來時,讓人覺得風險是突發的。(5)不確定性。任何風險都具有不確定性,信用風險受參與各方經營能力、努力程度、個人品格等各種主觀因素的制約,其不確定性更大。
二、CreditRisk+模型的適用性及優勢
Creditrisk+模型是1996年瑞士信貸分行金融產品部推出的信用風險管理模型。該模型基于保險精算的方法,忽略債務人的資產結構、資產價值的降低、信用等級變化對資產價值的影響等因素,只考慮違約風險,認為債務人只有違約和不違約兩種狀態,重在分析資產組合的統計學特點。Creditrisk+模型將各類違約事件模型化為有一定概率分布的連續變量,計算違約的概率。利用各個頻度的違約概率分布加總后得出貸款組合的損失分布。與其他模型相比,CreditRisk+模型更適用于測算和控制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其優勢主要表現在:(1)CreditRisk+模型抓住了違約事件的本質特征。CreditRisk+模型著眼于經驗主義和實用主義,沒有對違約事件的成因作任何假設,只考慮了信用風險,緊緊抓住了證券化過程中違約事件的本質特征。違約事件一般較少,且發生的概率有較大的隨機性,這樣一來,先前觀測所得的違約率在不同時間段可能會有明顯的波動,CreditRisk+模型通過引入違約率的波動性來解決此問題。(2)計算便捷是CreditRisk+模型的一大亮點。CreditRisk+模型所需的指標非常少,只需輸入兩個變量――每筆債券的預期違約率和風險敞口即可,不需信用等級轉換矩陣或有關利率期限結構的信息,它的拓展模型也只需增加一些對宏觀因素的影響的考慮即可。CreditRisk+模型的這種便捷性有助于金融機構進行更深入細致的分析工作,有助于CreditRisk+模型在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中的進一步推廣應用。(3)模型的計算結果十分漂亮。CreditRisk+模型通過一個概率生成函數,對貸款組合損失的概率分布有封閉解,因而計算時不需要運用模擬技術,計算速度較快。此外,這樣不僅能夠降低數字計算帶來的誤差,還能夠分析債券/信貸組合由于某個債務人的加入帶來的邊際風險。綜上所述,CreditRisk+模型具有適用性廣、對數據要求相對較少、計算效率高等特點,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數據不足的情況下,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資產池信用風險的測算和管理控制而言,CreditRisk+模型是較為合適的選擇。
三、應用creditRisk+模型管理與控制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案例分析
(1)樣本的選擇。筆者模擬一個由130筆信貸資產證券化構成的資產池,資產池是由各企業的貸款構成的,這些企業主要包括電信、電力、煤電油運、基礎設施、制造業、化工業、高科技行業等十余個行業。這些行業集中于公用行業但行業性質又較分散,可在某種程度上規避行業的周期性風險,減少信用風險;資產包跨越北京、重慶、上海等19個省市,區域分布較廣,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區域性經濟衰退帶來的信用風險;此外,債權異質化使得各債務人相互關聯較少,一個債務人違約,對別的債務人沒有大的影響。由此可以看出,該資產池貸款質量比較高,證券化產品資產池中的信貸資產屬于優質資產。(2)CreditRisk+模型相關參數的確定。一是確定風險衡量期間。一般而言,風險衡量期間不能比應用風險減輕技術的時間短,且一般的會計期間為一年,故本文采用通用標準,將風險衡量期間確定為一年。二是確定違約率及違約波動率。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規定將原始債務人逾期歸還本金或利息視為違約。對于違約率及違約波動率,數據來源于《信貸資產證券化質量監測表》。按照不同貸款方式和不同級別對資產池的每個季度進行統計,然后將季度數據換算成年度數據。(3)運用模型對資產池的違約損失分布的計算。首先對單筆信貸資產信用風險運用BP神經網絡檢驗法進行測算,將測算結果輸入CreditRisk+模型,便可計算出資產池中各筆信貸資產的預期違約損失、風險貢獻和資產池的預期違約損失分布,如圖1所示:
圖1 資產池的預期違約損失分布
結果顯示:在130筆信貸資產中,風險貢獻最大的3筆資產的風險貢獻為363萬、260萬與1112萬。如果將這3筆資產進行處理,如與債務人或當地政府進行更深入的溝通、對各種處置手段進行綜合使用,或直接將這3筆風險貢獻最大的資產從資產池中移除,將會大幅降低資產池的風險。我們試用CreditRisk+模型對資產池進行信用風險的管理和控制:將上面三筆風險貢獻最大的資產從資產池中除去,就構建了一個只包含127筆信貸資產的新的資產池,運用CreditRisk+模型對其進行重新估計,新的資產池的風險貢獻數據、預期違約損失及其預期違約損失分布如圖2所示。
圖2 新資產池的預期違約損失分布
將以上兩圖進行對比,我們可以看出,將3筆風險貢獻最大的資產從資產池中除去后,余下的127筆資產數據不變,但重新應用CreditRisk+模型測算新的資產池,余下的127筆資產的風險貢獻與之前是完全不同的。這是因為將該3筆資產從原資產池中移除后,新資產池對于其他127筆資產的持有部位的比例也跟著改變,且每筆資產對于資產池風險的影響程度亦不相同,因此造成127筆資產風險貢獻的改變。由上述的風險管理過程中可知,轉變為新資產池后,預期違約損失減少了39萬元。此外,將該3筆資產從原資產池中移除后,新資產池的預期違約損失變動率為26.5%,預期違約損失分布的99%損失水平臨界值變動率為6.39%,表明此風險管理過程對資產組合預期違約損失的影響大于預期違約損失分配的99%損失水平臨界值的影響,且新資產池所需要的經濟資本也有顯著的改變。
四、CreditRisk+模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管理與控制中的應用建議
從以上的實證分析可知,CreditRisk+模型可以較為容易地計算單筆不良資產的邊際風險貢獻,因而可以更加直接地識別高風險資產,有助于資產池的優化以及風險管理。和傳統的專家打分法相比,CreditRisk+模型可以提供傳統方法所不具有的信用風險識別的理念、技術,有助于從更加具體和深入的角度去測算信用風險。加強CreditRisk+模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管理中的應用。通過以上我們的案例分析表明,CreditRisk+模型分析、控制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風險方面效果較佳。因而,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的實踐中,可從如下方面入手引入CreditRisk+模型,以便為證券化過程中信用風險的評估的順利高效展開及信用有效管理打下堅實基礎:(1)利用CreditRisk+模型加強行業分析與監測工作。行業分析是識別行業信用風險的重要基礎。泉州地區商業銀行應加強對當地重點行業,特別是各家商業銀行信用敞口占比高、高波動性行業的深入研究與跟蹤監測,準確把握行業走勢,及時識別具體行業的信用集中風險。(2)著力提升行業信用風險度量水平。離開科學的風險度量,對行業信用風險的有效管理則根本無從談起。泉州地區商業銀行應對此高度重視,利用CreditRisk+模型計算行業預期損失、非預期損失以及風險調整后收益,據此計提撥備、確定經濟資本,進而衡量風險大小、設定行業信用限額、對不同行業進行績效評價等。(3)綜合利用各種管理手段與工具。信用衍生產品的產生為信用風險管理提供了新的工具,可以有效地分散和轉移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因此,泉州地區商業銀行也應積極嘗試資產證券化、信用衍生工具等新興風險轉移或對沖工具,為今后實現積極主動的行業信用組合管理積累經驗。
因此,在引進、使用CreditRisk+模型的同時,構建優良的信貸文化成為泉州地區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在未來發展和競爭中的現實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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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和發展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60年代末美國的住宅抵押貸款市場。當時承擔美國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的儲蓄金融機構,主要是儲貸協會和儲蓄銀行,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其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減少,而使其競爭實力下降,經營狀況惡化。為了擺脫這一困難局面,政府決定啟動并搞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以緩解儲蓄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1968年,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從此開全球資產證券化之先河。
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飛速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內含和外延也發生了變化。資產證券化的概念按以下順序擴展: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銀行信用證券化資產證券化。
所謂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住宅抵押貸款的發放機構將其所持有的抵押貸款資產,匯集重組成抵押貸款組群,經過擔保或信用增級,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的融資過程。通過證券化這種方式,住宅抵押貸款的原始發放者將其貸款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消除(因為發行的是無追索權的債券),同時得到了現金或其它流動性較強的資產。相比而言,銀行信用證券化的范圍比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要廣得多,它包括汽車貸款、信用41經濟導刊1999年第2期購買價格真實交易余款退回卡應收賬款、計算機貸款和其它商業貸款等銀行資產,均可作為證券化的對象。被證券化資產的原有者不僅指商業銀行等貸款機構,還可以是企業等非金融機構。并且被證券化的資產可以突破信用資產的范圍,擴展到其它的資產形式。至此,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已不僅指一種實際過程,而在更重要的意義上成為一種具體內容十分豐富的理財觀念和方式。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原理
(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參與者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由于它具有比傳統融資方式更為經濟的優點,因而近年來發展迅速,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種類越來越多,證券化交易的組織結構也越來越復雜,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有:發起人、特設信托機構(SPV)、承銷商、投資銀行、信用提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托管人、投資者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圖1揭示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是發起人將交易的金融資產組合與發起人完全剝離,過戶給特設信托機構進行運作,信托機構將金融資產經過信用評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確保有關資產現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況下向投資者的本息回報的流向仍然暢通。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步驟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發起人一般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首先分析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根據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后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2組建特設信托機構(SPV),實現真實出售。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托實體,注冊后的特設信托機構的活動必須受法律的嚴格限制,其資金全部來源于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托機構成立后,與發起人鑒定買賣合同,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SPV)。這一交易必須以真實出售(TrueSale)的方式進行,即出售后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于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
3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特設信托機構必須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使投資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現。因為資產債務人的違約、拖欠或債務償還期與SVP安排的資產證券償付期不相配合都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所以信用提高技術代表了投資銀行的業務水平,成為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之一。
4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與一般債券評級相似,但有自身特點。信用評級由專門評級機構應資產證券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被評級的資產必須與發起人信用風險相分離。由于出售的資產都經過了信用增級,一般地,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高于發起人的信用級別。資產證券的評級較好地保證了證券的安全度,這是資產證券化比較有吸引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5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格。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后,由投資銀行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ABS),銷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用機構(SPV)從投資銀行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再按資產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
6證券掛牌上市交易,資產售后管理和服務。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后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從而真正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并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托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交給特設信托機構,由其對積累金進行資產管理,以便到期時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后,若有剩余,按協議規定在發起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即告結束。
(三)資產證券化收益與風險分析
1資產證券化對各參與者的收益分析
(1)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通常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其他類型的公司。資產證券化可以給發起人提供更低的融資成本、較低的經營杠桿、用來擴展和重新投資的立即可用資本、多樣化資金來源以更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使得金融機構能夠更充分地利用現有的能力,實現規模經濟。通過證券化的資產在公開市場中出售,金融機構可迅速獲得流動性。
(2)特設信托機構(SPV):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中介機構,它購買發起人的原始信用產品,加以整合,然后出售包裝后的證券。SPV以某種價格購買信貸資產,通過將它們包裝成市場交易商品,而增加了信貸資產的價值,然后以一個較高的價格出售。通過購買、證券化和出售,SPV幾乎將信用風險都分散給投資者承擔,這樣使得SPV降低其所有者權益成本,因為這些資產將不再出現在資產負債表中。
(3)信用提高機構:信用提高機構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它可以是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它作為一個第三方實體更適合于使這類交易成為“真實出售”,信用增級機構通常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如按擔保金額的05%收取。
(4)投資銀行: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一項新業務。投資銀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充當承銷商的角色,并獲得其發行收入。
(5)投資者:證券化過程為投資者在市場中提供了一個高質量的投資選擇機會。由于大多數組合資產都是由許多小額信用資產集合而構成,促進了組合的多樣化,即使其中的一兩個貸款違約,也不會對整個組合有質的影響。而且許多組合資產保持地理區域多樣化,因此,某一地區的經濟的低速發展不會深刻或迅速地影響到整個組合資產的績效,而且投資者通過購買不同的組合資產的部分證券而能夠避免地理和行業的集中帶來的風險。由于信用評級由第三方執行,然后公布等級,投資者不用自己去分析每個發起人的資信,這也處理方式會計要素表1表內處理與表外處理比較是吸引投資者的一個優勢所在。
2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由于資產證券化非常復雜,每一次交易無論怎樣被相當好的結構化,并被徹底地加以研究和精確地用文件證明,都仍然存在一些風險。常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有如下幾種:
(1)欺詐風險:從美國證券市場及其他國家證券市場中我們可以知道,由于欺詐的發生而使投資者受損的例子屢見不鮮。陳述書、保證書、法律意見書、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及其他類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詐風險的發生。
(2)法律風險:雖然法律函件及意見書原本是為了消除外部的風險因素,但有時法律的不明確性及條款的變化本身往往成為整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因素,事實上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伴隨且起關鍵作用的一種風險。
(3)金融管理風險:資產證券化是金融管理發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約、技術和結構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發生故障,整個交易可能面臨風險。我們把這種風險稱為金融管理風險,主要包括參于者不能按協議進行交易,設備不能按要求運作如電腦故障,以及交易機制出現故障等。
(4)等級下降風險:從已有的證券化實例中人們已經證實,資產證券化特別容易受到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礎包含許多復雜多樣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之一惡化,整個證券發行的等級就會陷入危險境地,從而對市場產生巨大的影響。
除了上述幾種風險之外,還存在一些其他風險,諸如政策性風險、財產和意外風險、合同協議或證券失效、對專家的依賴風險等等。所有這些風險都不是彼此獨立地存在著,而是相互聯系的。這些證券化風險的影響及發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資者必須識別這些風險,分析它們的規模,審查減少風險的方法,以及正確估計那些減少風險的手段的有效性。投資者在任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閱讀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中所提供的陳述書、保證書及賠償文書等文件,了解他們的責任范圍,查看是否有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注冊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要對證券化結構中存在的大量風險進行防范,最重要是看信用增級的手段,是否有一家信譽卓著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提供百分之百的擔保。
(四)資產證券化涉及的會計和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和法律等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它們涉及到證券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動性,關系到每一參與者的利益,影響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
1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問題
資產證券化交易在會計處理上,主要考慮兩方面問題:(1)被證券化的資產和相關債務是否應該被分離出資產負債表,即是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的問題,這里還包括會計確認問題,即收益和損失的確認;(2)合并問題,即特設信托機構(SPV)是否需要和證券化發起人合并財務報表的問題。
對于是否把被證券化的資產和相關債務分離出資產負債表這個問題,主要取決于該證券化行為被當作銷售處理還是擔保融資處理,這是發起人(賣方)所關心的一個關鍵問題,因為不同的處理方法會對發起人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這種影響可列表如下:
在了解了上述影響之后,我們來比較一下傳統會計處理方法和近年來最新采用的金融合成分析方法對資產證券化所產生的后果。
最典型的證券化傳統會計確認方法當然要屬“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了。按照這種方法,如果發起人仍保留已轉讓資產的絕大部分收益和風險,則證券化交易視同擔保融資,證券化資產仍繼續被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被確認為發起人轉讓了相關資產的絕大部分收益和風險,那么該證券化交易被作為銷售處理,所轉讓的資產轉移出資產負債表,所募集資金作為一項資產轉讓收入,并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即表外處理)。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看成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如果發起人仍保留證券化資產相關的一部分風險和報酬,且被保留的這部分被判斷為很重要的話,則發起人在其資產負債表上仍然要繼續確認這項資產,同時將來自于證券化資產的轉讓所得稅為擔保負債的結果。但在當今金融技術飛速發展,使得基于基本金融工具上的各種風險與報酬能被有效地分解開來,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金融衍生工具作為載體,分散給不同的持有方。毫無疑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只對證券化交易作了非常簡單和不全面的反應,這很明顯與會計所追求的“公允(TrueandFair)反映”背道而馳。同時“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中“絕大部分”的判斷,定質容易定量難,它要求辨認和估價證券化過程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和報酬所保留或轉讓部分是否占有絕大部分,這無疑會增加實際操作上的難度和主觀性。
由于傳統的會計確認方法的局限性,使其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從而給金融交易的進一步創新與有效管理帶來了諸多不便,因此,迫切需要會計模式的改進與創新。正是在這種環境壓力下,美國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AFSNo.125):《轉讓和經營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的取消會計》(AccountingforTransfersandServicingofFinancialAssetsandExtinguishmentofLiabilities)突破傳統框框,另辟蹊徑,采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ComponentApproach)。按照這種方法,在涉及金融資產轉讓的情況下,應該將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與因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換言之,對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因發生轉移性的交易所面臨的再確認或終止確認的處理,取決于轉讓方的銷售意圖,也即決定一項資產交易能否進行銷售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
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由于發起人與特設信托機構(SPV)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SPV是否應該合并入發起人財務報表當中,也成為證券化會計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一旦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子公司而合并入發起人的財務報表,那么,兩個獨立法人實體也就被視為一個經濟實體,兩者之間的交易也就變成了經濟實體內部交易,必須從合并報表中剔除出去,這或許是證券化設計者所不愿看到的,因為一旦合并,發起人與SPV個別報表中原先不管怎么確認,作銷售處理也好,作融資處理也好,對合并報表來說,得出的結果是相似的,進行復雜的金融安排,并不會實現原先所期望的結果。
現行的合并理論與實務是以母公司對關聯公司活動的實際控制程度作為判斷合并與否的依據,而不是注重于法定持股比例的多少,凡是對關聯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有重大控制權的都被列為合并范圍之列。顯然,問題的實質在于判斷以信托形式存在的SPV是否屬于發起人的一個準子公司,通常有以下3個判斷標準:
(1)SPV為發起人帶來收益與發起人真實的子公司無實質性差異;(2)發起人直接或間接地控制著SPV,并從SPV的凈資產中獲利;(3)發起人擁有與這些利益相關的風險。
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判斷為準子公司。這就意味著,如果發起人擁有相當比例的剩余權益,把SPV納入合并范圍似乎更符合會計慣例。
2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和會計問題一樣十分重要,直接影響證券化的成本問題,可能導致可觀的稅收費用。
關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產生的稅務問題,在不同的國家各有不同,但總的來說應是本著稅收中性化的原則(即不因證券化少繳稅或多繳稅),使稅收機構和繳稅者都能夠接受。
(1)發起人的稅收問題
當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時,有以下兩個稅務問題:
A如果證券化交易符合銷售資產的條件,那么任何收益或虧損都必須被記入損益表內而后作為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處理。對資本利得是否應當征稅,或是否應對之實行優惠待遇(即課以輕稅),一直是稅收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話題。發達國家一般都對資本利得在稅務處理上給予程度不同的優惠,而發展中國家則很少將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單獨作為一個問題而加以特殊考慮。對資本利得采用輕稅政策,可以達到鼓勵資本流動,活躍資本市場,防止產生投資“鎖住”狀態的目的(即指財產持有人若發現自己有了資本利得,但考慮出售后要繳納較重的普通所得稅,便可能不愿出售,而形成“鎖住”)。
對于證券化交易產生的資本損失,也有兩種不同的做法,一種是可享受稅收抵免待遇,另一種是由于稅務機關可能認為其出售不是在發起人的正常經營范圍內,因而所產生的損失不可扣稅。
B發起人向SPV出售資產可能會產生印花稅,稅率即使很低,也可能給交易帶來巨大的障礙。這可通過適當的安排,把證券化以債務形式進行,則可避免有關的印花稅。
(2)特設信托機構的稅收問題
對于SPV,需要考慮的稅務問題是它是否需要納稅,如果需要,應通過哪些方法來降低稅務負擔。因為在SPV產生稅務費用會增加證券化的整體成本,最簡單的辦法是在避稅天堂(如開曼群島)設立SPV;此外,也可以通過適當的安排,使該公司不被認為在發行地或資產所在地開展業務,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為了明確SPV的稅務地位,最好的辦法是向有關稅務機關預先確認。
(3)投資者的稅收問題
關鍵詞:財務公司;信貸資產證券化;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7-0052-03
一、我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可行性分析
(一)拓展企業集團融資渠道,支持企業集團發展
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一般規模較大,主要分布在與國民經濟密切相關的電力、資源、鋼鐵、汽車、軍工、制造等重要行業、并且大多數都是國有重點企業,資金需求量非常大,融資能力對這些企業的經營影響很大。它們的融資渠道主要包括股權籌資方式、債務籌資方式、外資籌資方式以及其他籌資方式。財務公司作為大型企業集團重要的融資窗口,熟悉這些大型企業集團的情況,對成員單位的資金支持更為準確和迅速,隨著我國企業集團融資需求的增大,財務公司傳統業務逐漸滿足不了企業集團融資要求,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開辟新的融資途徑,提高財務公司貸款投放能力。建立適應財務公司業務發展的多元化融資體系,增強對成員單位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展企業集團融資渠道,支持企業集團發展。
(二)改善財務公司經營環境,提升財務公司管理水平
目前,財務公司中長期存款少,而貸款以中長期貸款為主,普遍存在著期限結構錯配問題,提高了其流動性風險敞口,存在著一定的經營風險。通過證券化技術的應用,財務公司可以將不同風險類別的信貸資產整合,轉換為資產支持證券,回籠現金,既改善自身資產的流動性,有助于減少公司因資產負債期限結構錯配帶來的流動性風險敞口:又可以改善財務公司流動性管理,降低財務公司的運營壓力,降低財務公司經營風險。
另外,財務公司客戶為集團內部成員單位,其信貸市場相比商業銀行來說,市場化程度較低,信貸業務透明度不高,競爭也不充分,因此,財務公司行業信貸管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檢驗和提高。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需要引入相關中介機構對財務公司的貸款發放及管理制度作全面審視,對擬作為基礎資產的信貸資產作充分的盡職調查。同時,應證券化的要求,財務公司在貸后管理方面需要遵循相關交易文件的約束并按規定披露信息。這些都有助于財務公司規范和提高信貸業務的發放和管理水平,增強信貸業務透明度,提升財務公司經營管理水平。
(三)財務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順應了形勢需要
1、完善的法律框架為財務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奠定了制度基礎。
國內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體系較為完備。2005年4月20日央行和銀監會聯合公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是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財務公司能夠對集團系統單位提供信貸服務,是金融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可以作為發起人。在《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試點監管管理辦法》頒布后,央行、銀監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陸續制定、公布了《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的有關稅收政策》等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規范性文件。這些后續制定的法律文件形成了完整的配套措施體系,分別從不同的側面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規范,從而使交易各方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每個環節都有法可依。
2、穩定、優質的資產為財務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了可靠保障。
財務公司所依托的企業集團大多數都是在相應行業中具有很強競爭力、業績優良,或者是處于相對壟斷地位的國有大型企業,并且主要集中在能源、制造、交通運輸等國民經濟的支柱行業,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可以提供源源不斷的、優質的可以證券化的資產。這些資產具有非常高的同質性、安全性和十分可靠的預期現金流,這些資產沒有商業銀行房貸類資產普遍存在的提前還貸的風險。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集團財務公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既存在著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
二、我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收益、成本與風險分析
(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收益
1、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影響負債融資和權益融資來增加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價值。
資產證券化的表外融資性使企業的實際資產負債比率發生改變,從而可以改變企業價值。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為了提高自己的信用水平,常常采取資產證券化這樣的表外融資手段來壓縮報表中的資產負債率,變相地提高自有資產的比率。從而規避企業融資時因自己的負債比率高而造成的信用等級低的現狀。同時,資產證券化通過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流動性差的資產轉換為證券而使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本身獲得了現金,不僅增加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資產的流動性,而且由于現金或者銀行準備金的風險權數是為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也因此通過資產證券化提高了自身資本充足率,即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可以擴大它的負債業務而仍然滿足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
2、資產證券化企業還降低了發起人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直接融資成本。
在一般情況下,信用級別越高,利率就越低,融資成本也就越低。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對被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增級之后,所發行的證券可以達到投資級水平,高于被證券化資產原始資產的信用等級,發行利率一般較低,因此,發起人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節約直接融資成本。
3、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運用資產證券化業務所獲得的現金流可以提高財務管理的靈活性。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可以將通過運用資產證券化業務所獲得的現金流投資于凈現值為正的新項目,也可以選擇部分歸還債務、部分進行投資,從而優化公司資本結構。有效擴大財務杠桿可選擇范圍,提高公司財務管理的靈活性。
(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需要支付的主要成本
為了使證券化資產能夠順利銷售出去,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需要對被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增級,信用增級將增加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成本。因此,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應該根據信貸資產的資產質量、證券市場的銷售情況、發起人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目的等具體情況來決定如何在資產證券化成本與收益之間保持平衡。
另外,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還需要支付一定的中介費用成本,包括支付給信托機構的信托費用、發起人有關會計師、律師等費用,這些費用在整個資產證券化中比重不是很高。
(三)集團財務公司在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時應注意的主要風險
1、出表風險。
把相關信貸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目的之一。出表可以提高資產流動性,減少風險加權資產。提高資本充足率。但如果存在集團財務公司未來有信貸資產回購安排等原因,監管機構可能會認定信貸資產的風險和收益沒有轉移,從而影響出表。因此,集團財務公司信貸資產證券化應妥善設計,規避過多的風險自留和關聯交易。
2、聲譽風險。
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的環節很多,并最終要以證券的形式公開發行。如果集團財務公司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發行等環節出現重大差錯甚至業務失敗,將會對集團財務公司的聲譽造成不利影響。
3、利率風險。
由于貸款利率將隨法定利率變動而相應調整,如果資產支持證券采用固定利率或者浮動利率基準與基礎資產不一致,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通過購買次級證券來進行信用增級時,財務公司所購買的這部分證券化產品將面臨著利率風險。
另外,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資產證券業務所收回的現金資產,如果市場利率提高或者沒有好的投資項目,就會存在著再投資風險。
4、發行風險。
由于企業集團對財務公司的控制、集團對借款人的控制或參股,借款人之間存在相互參股、擔保關系,財務公司發放貸款的對象幾乎都是同行業公司,存在著很強的關聯性,信貸資產很難在行業方面分散風險,同時,由于目前證券化產品投資者范圍較窄,投資者接受度較低,資產證券化項目可能會遇到發行風險。對此,可以引入業務經驗豐富、承銷能力出眾的主承銷商參與資產證券化項目操作,加強宣傳推介,妥善選擇發行時機,最大程度減少發行風險。
5、會計上對資產轉移確認的不確定性風險。
我國會計上對資產的確認原則采取的仍然是風險與報酬分析法,而不是偏向于將資產轉讓視為出售的金融合成分析法。以風險和報酬作為判斷資產出售與否增加了企業集團對財務公司被證券化資產轉移確認的不確定性,加劇了對被證券化資產出表判斷的不確定性,構成了企業集團對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發展障礙。
三、我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路徑
企業集團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交易結構如下圖所示:
為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確保資產證券化業務安全順利實施,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還應制定嚴格的基礎資產選擇標準:
1、資產標準應有助于信托合法設立。
2、資產標準應盡量減少受托人行使權利的不確定性或困難。如資產應當不包括銀團貸款和最高額保證貸款等。
3、信貸資產中包含的各筆債權全部為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向相關借款人發放的信用貸款和保證擔保貸款所形成的債權,不包括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債權,也不包含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與其他銀行共同組成銀團發放銀團貸款所形成的債權。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信用度提高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種金融創新,它以完善的創新設計安排突破了法律、會計、稅務的監管障礙,促進了金融市場向非中介化方向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尚處于試點階段。本文擬從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要求出發,來探討資產證券化的信用提高問題。通過分析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順利發展的關鍵在于信用提高,而在試點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用提高需要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
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使之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從而融資的過程。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證券化(即股票、企業債券融資方式)的最大區別在于后者是以整個企業的信用為基礎進行融資,而前者僅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使這部分資產與企業的其他資產隔離開來,使投資者的收益完全來自于這部分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而不受到企業整體信用狀況和風險的影響。這就需要通過設計一定的交易結構來實現,因此資產證券化在本質上是一種結構融資。
資產證券化與一般的融資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破產隔離。特設交易實體購買資產組合是一種真實銷售,在法律上不再與發起人的信用相聯系,是一種有限或無追索權的銷售活動。實現了破產隔離,即證券化資產組合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清算資產,從而有效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規避風險。證券化匯集了大量的、權益分散于不同債務人的資產,從而降低了資產組合中的系統風險;通過資產的真實銷售,證券化將集中于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轉移和分散到資本市場;通過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將不同信用等級的證券分配給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人。
信用提高。信用提高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狀況與發起人、特設交易實體的信用狀況分離開來,從而使本身信用等級不高的組織通過信用提高,也有可能從資本市場獲得融資。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用提高的重要性
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本質決定了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所在。從資產證券化的理論流程來看,其實質就是發起人把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即歸根到底是一種發債行為。投資者所購證券的質地、價格、收益等就成為這一行為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于是風險因素便是制約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關鍵因素。
資產證券化最大的風險就在于證券化的資產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異。萬一借款人還不了款,將把資產進行拍賣還給債權人,但資產拍賣時很可能會縮水,這就可能會使投資人遭受巨大的損失。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則在于實施信用提高,通過信用提高既使得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擺脫發起人的資信,以低成本發行,同時又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在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試點階段客觀上尤其要注重做好信用提高。這是因為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意義重大: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資金需求者而言,由于我國對上市公司的資格審查較為嚴格,大多數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一旦其經濟狀況下降,或者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無法從銀行獲得信貸支持,就會被排除在正常的社會融資體系之外。資產證券化為他們提供了新型的低成本的融資渠道。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者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尚不健全和完善,缺乏多種多樣的投資渠道滿足投資者不同偏好的投資需求。面對不確定的市場環境,即使在存款利率很低的情況下,居民也不得不將其大部分金融資產以銀行存款的形式保存。投資者急需一種風險明確、收益穩定、能滿足不同投資策略和風險偏好的投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相當于一般證券風險小,相對于銀行存款和國債又有收益高的性質,正好滿足了這種需求。
對于國內商業銀行而言,隨著房地產貸款的迅速增加,銀行的長期貸款迅速增加,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快速下降,同時,貨幣市場基金的迅速增長以及外資銀行的大量進入,會加快分流國內商業銀行的存款,這些潛在的危機使得國內商業銀行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尤為渴求。
我國資產證券化信用提高的風險分析
結合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投資者關注的風險來說,投資者關注的風險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打包的資產
按照國際上通用的分類標準,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和信貸資產證券化(ABS)。其中,無論是住房抵押貸款,還是信貸資產中的優良資產,都承擔了商業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可以是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首選目標,投資者也是樂于持有這些證券化產品的。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商業銀行實際上是不情愿將這些優良的資產證券化的,而是希望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手段將手中大量的不良資產分散轉移給眾多的投資者。從對資產證券化多年來的討論看,更被看作是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就我國國情而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既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也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產物,而且評估難度大,即使是經過專業機構公正評判,也很難準確預測將來數年產生的穩定現金流。可以想象,要投資者對這些擬證券化的不良資產進行研判和做出最終的投資決策,其困難無疑是巨大的,而這也正是證券化所具有的特定的風險與收益重組與分擔機制的本質。進一步說,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要具有很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需要具備相當高的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成為商業銀行風險轉移之后的最后接棒者。而事實上我國的投資者還不夠成熟,一旦出現問題,很可能無法理性面對,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二)打包資產的評級與定價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一般原理,無論是相對優質的住房貸款,還是劣質的不良資產,要想實現真實出售、資產隔離或破產隔離,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對這些資產進行打包定價,然后出售轉移給SPV。有些情況下,還需引入信用提高,借以提高證券化后資產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而無論是打包資產的定價,還是信用提高,都需要有一個相對完善有效的市場環境和足夠多的具有權威公信力的資產評估或信用評級機構。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產品,信用評級報告是該產品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現階段這些市場中介機構的發育還很不成熟。就信用評級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運作不規范、透明度不高、標準不統一、市場秩序混亂、公正獨立性不夠、投資者認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培育一個成熟的評估、評級市場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實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具有強大游說能力和處于壟斷地位的商業銀行是否會利用市場環境不成熟、信息不對稱等有利條件謀求不當得利,使投資者置于價格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確實值得投資者關注。否則,投資者自身利益很難得到保證。
(三)投資者能否及時取得現金流
一、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創新內涵及其效率
本文僅討論資產證券化的兩個創新之處,即破產隔離和風險對沖。這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的創新和效率體現所在。
1、破產隔離
資產證券化針對傳統金融的缺陷,創造了破產隔離技術,是資產證券化具有的一個重要創新特征,并且為資產證券化的其它創新提供了基礎條件,它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風險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作為資產證券化重要創新內容的破產隔離具有下面兩層基本含義。
(1)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相隔離。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中,一般需要特別強調,發起人必須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向 SPV 轉讓基礎資產。在這種交易結構安排下,發起人必須將資產的所有權合法地過讓給發行人,發行人對受讓資產擁有完全的產權,發起人對所轉讓資產沒有追索權。因此,既使發起人因為各種原因而破產,也不能追索基礎資產,不得對基礎資產進行清算,基礎資產所創造的現金流仍然按照資產證券化交易契約支付給投資者。資產證券化因此實現了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相互隔離,投資者的權益因不會受到發起人破產的株連而得到有效的保護。
(2)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與破產相隔離。為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同時也是為了提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資產證券化對特殊目的載體的組織模式、經營范圍以及運作程序都嚴格地進行界定,從經濟基礎上保證SPV遠離破產,進一步強化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的技術特征。部分國家還通過立法,強制性地規定SPV 不得破產。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處理,使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遠離破產風險,所面臨的信用風險因此得到有效地控制。與此同時,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處理為資產證券化另一重要技術的有效應用提供了可能,即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技術。經過破產隔離處理以后,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僅與發起人的破產相隔離,而且通過SPV的刻意設計,保持了與其它經濟實體的隔離,使基礎資產非常獨立。正是因為基礎資產得到有效隔離,才能有效實現針對基礎資產的信用增級,用較低廉的成本達到有效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級別,降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的目的。
2、風險對沖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結構化金融技術,與傳統的間接融資相比較,有一個顯著的創新特征,就是能夠更加廣泛地進行資產組合,有效地實現風險對沖,降低資金融通的風險。這也是資產證券化充分發揮其結構化金融優勢的基礎。
(1)間接金融實現風險對沖的局限性。在間接金融實現資金融通過程中,受信息不對稱的困擾,銀行總是試圖與客戶建立穩定的關系,既可降低信息成本,也有助于克服信息不對稱的矛盾。出于同樣的考慮,銀行一般更樂意在比較熟悉的領域、地域拓展業務,形成一個基本的市場定位。在間接金融的資金融通過程中,銀行所持有的貸款在地域、行業上的分散程度非常有限,彼此之間具有較強的正相關性,難以達到風險對沖的目的。因此,銀行不僅要常常面臨具體貸款的個別風險,還時刻要警惕系統金融風險,一旦遭受劇烈的系統風險沖擊,銀行極易發生全局性的金融危機。
(2)資產證券化實現風險對沖的優勢。資產證券化則不同,構成其資產組合的基礎資產從各銀行購買而來,各銀行在克服信息不對稱矛盾上,已經起到了事實上的前置過濾器作用。因此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對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兩難選擇可以得到回避,SPV在構造基礎資產池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有效選擇。資產證券化因此不僅可以突破行業限制,而且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廣泛地收購基礎資產,構造成資產池,并將基礎資產的收益與風險與基礎資產剝離開來,以資產池為基礎進行重新構造,實現基礎資產風險相互之間的充分對沖。根據投資組合原理,資產組合的統計分散特征越顯著,基礎資產的個別風險將得到越徹底地對沖。極端的情況是,當資產池包含所有風險資產,則基礎資產的個性風險將不復存在,資產池只有系統風險。資產證券化在篩選基礎資產,構造資產池的過程中也充分注意到這一原理的應用。資產證券化成功地實現了對資產池的收益和風險與基礎資產的剝離與重組,為資產證券化有效運用金融工程技術進行金融再創造提供了條件。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通過將被剝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切片、組合,創造出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征證券,滿足具有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的需求,使資產支持證券具有非常廣泛的投資群。因此在二級市場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能夠得到進一步分散和對沖,增強了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1、資產證券化的微觀風險
與普通固定收入證券相似,資產支持證券同樣具有違約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購買力風險和再投資風險的一般風險。然而,相對于普通固定收入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兩大風險,是傳統證券所沒有的,對資產支持證券的定價產生了深刻影響。一是基礎資產提前償付風險。從本質上看,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衍生金融資產,其價值由作為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信用基礎的基礎資產所決定。而作為資產支持證券信用支持的基礎資產,受各種因素影響,特別是利率波動影響,有可能被原始債務人提前償付,影響資產池預期現金流的穩定性,使資產支持證券的價值發生波動,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因此面臨較大的風險。二是失效及等級下降風險。在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中,一系列交易均是通過契約有機地組織起來的。在復雜的契約體系中,如果某一份契約無效,就有可能導致整個交易無效,發行人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支付義務有可能消失,投資者對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和利息的求償權得不到保全。資產證券化還特別容易受到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與構成交易的基礎包含復雜多樣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中的任一因素惡化,整個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就有可能下降。顯然,交易結構越復雜,導致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的潛在因素就越多,投資者蒙受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風險就越大。
2、資產證券化的系統風險
(1)資產證券化在相當程度上是對傳統信用的一種替代。資產證券化使銀行以及其它信用中介創造了更多的信用,但是從整個金融體系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種金融形式的替代,投資者在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后,就減少了其在銀行的存款,或者在其它方面的投資,也就是說整個社會信用在其它方面就相應有所減少。因此資產證券化更多地是用更加有效的金融替代效率相對較低的金融形式,從流動性管理以及風險有效對沖等方面弱化金融體系的風險,而不是絕對地放大整個社會信用總量。
(2)資產證券化通過有效的結構設計緩解了對基礎資產監管弱化的矛盾。在基礎資產的監管問題上,隨著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逐步成熟,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一般通過某種形式,讓發起人繼續對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承擔一定責任,以此激勵發起人繼續對基礎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同時,發行人一般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戰略性的融資手段,而不是作為一種權宜之計,具有對整個交易進行監督管理的動力。發行人只有加強對基礎資產的監督管理,包括在受讓基礎資產時對基礎資產進行嚴格挑選,使投資者免受或者減少風險損失,其今后的融資才具有可行性。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信用評級,也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對基礎資產的監督與管理。因此,通過上述三個途徑,對基礎資產的監管不僅不會因為資產證券化而削弱,相反還有一定程度加強。西方國家資產證券化的相對較低的違約比率,從實證角度也支持了這一論斷。
(3)資產證券化固有的流動性創造功能減小了金融系統的流動性風險。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或流動性不強的金融資產集結成池,然后以此為支持發行證券進行融資,讓不能流動的資產流動起來,給整個金融體系創造大量的流動性。這一特征改變了銀行貸款流動性的現狀,使銀行能夠方便地實現資產與負債在流動性上的匹配,降低流動性風險。這一結構性的變革,對于增強金融系統抗御風險的能力,強化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有積極意義的。
三、在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對我國銀行體系改革與發展的金融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