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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財務風險; 信用評級
次貸危機使世界各國開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國家甚至對其有效性產生了強烈懷疑,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導致這次次貸危機的罪魁禍首。誠然,資產證券化存在著它內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團背景資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8 000萬美元的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此次協議有效期限為3年。在3年內,凡中集集團發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由該公司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多次公開發行商業票據,總發行金額不超過8 000萬美元。在此期間,荷蘭銀行將發行票據所得資金支付給中集集團,中集集團的債務人則將應付款項交給約定的信托人,由該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職責。而商業票據的投資者可以獲得高出倫敦同業拆借市場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團首先要把上億美元的應收賬款進行設計安排,結合荷蘭銀行提出的標準,挑選優良的應收賬款組合成一個資金池,然后交給信用評級公司評級。
2.中集集團向所有客戶說明ABCP融資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應付款項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別目的公司)賬戶。
3.中集集團仍然履行所有針對客戶的義務和責任。
4.SPV再將全部應收賬款出售給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國際票據市場上享有良好聲譽的資產購買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業票據(CP)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CP。
6.TAPCO從CP市場上獲得資金并付給SPV,SPV又將資金付至中集集團設于經國家外管局批準的專用賬戶。
項目完成后,中集集團只需花兩周時間,就可獲得本應138天才能收回的現金。作為服務方的荷蘭銀行可收取200多萬美元的費用。
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分析
(一)可能導致財務風險的主要交易環節分析
1.設立特設信托機構環節
特設信托機構是專門為完成資產證券化交易而設立的一個特殊機構,它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名義主體。在本案例中,荷蘭銀行就是為了完成中集集團本次資產證券化的特殊信托機構。該信托機構必須和中集集團(證券化資產銷售方)沒有關聯關系,這是為了使證券化資產和中集集團的其他資產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該信托機構購買資產證券化權益受益人銷售給它的資產組合,并負責對該資產組合進行管理,以確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時支付。然而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支付責任,因此它與信托機構仍然有利益上的關聯,沒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這是導致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的原因之一。
2.金融資產出售環節
金融資產的出售必須是“真實銷售”,以保證買方在特殊情況下擁有強制性處置資產的權利。通過“真實銷售”以實現“風險隔離”,即特設機構對委托管理資產的權益將不會因發起人的破產而喪失。中集集團某子公司將未來幾年向客戶的未來運輸收入以協議形式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中集集團對該資產不再擁有所有權。但是中集集團仍然需要對客戶承擔責任,當資產池中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債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負有法律上的補足責任。因此該證券化資產沒有實現真實出售,相關風險沒有實現轉移。
3.信用增級環節
信用增級也稱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設機構為了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種有效手段,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成功的關鍵所在。信用增級不但保證投資者免受資產質量風險損失,還可以大大降低證券化結構風險,是提升資產證券投資級別的重要手段,也是資產證券能夠交易成功、降低融資成本的重要保證。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采用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即當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時中集集團負有補足清償的責任。這就增加了中集集團未來的財務風險,使中集集團未來的現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4.破產隔離環節
償付資產支持證券到期本金與利息的來源必須與原始權益人隔離開來,以避免發起人遇到麻煩或者破產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因此,首要的問題是,必須保證無論發起人發生什么問題,都不會殃及特別載體;其次,要保證應收賬款從發起人轉移到特別載體的過程中不受到干預。
在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這個案例中沒有做到特殊載體的破產隔離。因為,中集集團在出售證券化資產后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清償責任,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實現轉移。中集集團的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該資產池中現金流量勢必受到影響,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受到很大的沖擊。
(二)違背資產證券化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終極目的就是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從而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然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既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也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
1.違背真實銷售原則的財務風險分析
中集集團的資產證券化違背真實銷售的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管理權沒有轉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雖然以協議的形式把資產出售給了特設信托機構,轉移了對資產的所有權,但是其作為該資產證券化的服務商仍然負責對該證券化資產進行管理。根據會計上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中集集團仍然對該證券化資產承擔著責任,沒有實現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
另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子公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設信托機構提供超額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當特設信托機構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承擔著補充清償的責任。由此看來,中集集團某子公司雖然通過一紙文書的形式實現了真實銷售,但是與其所售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到購買方。因此,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該子公司沒有實現真實銷售。
2.違背風險隔離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一方面違背真實銷售原則就意味著證券化資產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該證券化的資產未來運營失敗的風險,證券化資產也沒有完全擺脫中集集團自身的風險,如破產風險的影響。中集集團整體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該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團本身的運營風險也會傳遞到該證券化資產。因此,作為發起方的中集集團沒有和證券化資產實現風險隔離。
另一方面,該資產證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殊信托結構發行資產支持債券提供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在證券化資產運營失敗,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況下,中集集團存在著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財務風險。即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和中集集團本身的風險沒有實現完全的風險隔離。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
(一)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歷史上所有的經濟危機的救市方案一樣,在此次金融危機中世界各國政府都擔當著主要角色。在這個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圖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個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基金。各個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及其后來證券投資者都要根據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交由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當在某個資產證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證券到期的本息時由該基金管理部門進行補足,因此可以防止資產證券化的失敗,進而避免其導致相關財務風險。
(二)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運行
1.風險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須是政府部門。因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現如利率下降、物價下跌及自然災害等嚴重系統風險時有能力擔當起救市的角色,市場經濟其他參與者自身都處于市場風險之中,很難承擔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一些財大氣粗的跨國企業諸如著名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美林證券及其美國三大汽車巨頭等都沒能躲過金融危機帶來的巨大的系統風險。如果不是美國政府及時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國的通用、福特和克萊斯勒三大汽車巨頭很難逃脫破產的命運。
2.風險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須多樣化。在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時必須對其資產池中的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評估,根據其信用度確定計提標準。信用度越高計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計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濫用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場中圈錢的行為,保持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促進市場參與各方的公平。
3.風險防范必須堅持按收益計提的原則。按資產證券化各參與者所獲收益計提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體現了金融的公平原則。即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價來防范可能由該資產證券化導致的財務風險。因為各參與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該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就越大。因為投資收益是銷售該證券的收入與投資該證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著該證券的轉手價格較高,那么當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該證券到期本息時該證券持有者就會承受較大的投資失敗的財務風險。因此,各參與者從該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越大,其計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資失敗的風險防范基金就應該越多。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綜合評價
首先,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側重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估。因為,初次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池中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來確定計提比例的。因此,證券化資產一般都會經過嚴格的信用評級,其信用度較高,其資產證券化失敗的可能性較小,進而減少了各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其次,該風險防范方案能有效應對因資產證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脹。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各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計提的,該資產支持證券在市場上的交易次數越多,產生的泡沫越大,而相應計提的風險防范基金也會越多。同時,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也會降低投資者轉手交易該資產支持證券的積極性,進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產生,降低了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過度膨脹的金融泡沫破滅造成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最后,在該風險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積聚數額巨大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當出現利率下跌,物價下降以及自然災害等系統風險引起的資產證券化失敗而造成的市場震蕩時,政府有足夠的實力來規范金融市場秩序,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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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型體育場館建設運營面臨資金缺口,將資產證券化引入體育場館的融資建設中,結合實際探討了大型體育場館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詳細分析了大型體育場館資產證券化如何運作并提出推進的建議以解決目前我國大型體育場館融資難的困境,同時為我國體育場館未來的建設和運營提供參考。
關鍵詞大型體育場館資產證券化可行性運作流程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是將流動性較差但能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的過程。大型體育場館資產證券化是以體育場館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體育場館后期運營可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
二、大型體育場館資產證券化融資必要性分析
(一)體育場館供給矛盾,政府財政壓力
第六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數據顯示,人均體育場地面積1.46平方米,相比第五次普查數據1.03上升了41.75%,但仍和發達國家有很大差距。單靠政府出資建造體育場館數量有限,也因我國人口、城鄉差距等無法滿足全民健身背景下人們對體育場館的需求,供給矛盾進一步激化。而政府還要負擔純公共物品的供給,單一的投資結構給政府帶來財政負擔,限制了非國有資本的活動[1]。
(二)體育場館運營機制陳舊,財務狀況不佳
調查顯示,事業單位擁有的體育場地占了多數,在這樣的體制下大型體育場館運營的最終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務而不是效益最大化。大型體育場館償債能力有限、獲利能力較弱等傳統體制上的弊端顯露,高昂的維護成本已成為許多場館運營的沉重負擔,而資產證券化可改善這種現狀。
(三)優化體育場館投資結構,拓寬體育場館融資建設渠道
資產證券化融得的資金主要源于資本市場,保證了資金來源的多元化同時吸收了游離的民間資本,為我國建設多層次的體育產業投融資體系開拓了新的路徑[2]。大型體育場館通過資產證券化優化了投資結構且推動我國多元化融資渠道建設。
三、大型體育場館資產證券化融資可行性分析
(一)宏觀環境分析
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我國金融市場的資產證券化走向成熟,資本流動性得以提高,同時《信托法》等相關法律的完善為場館的資產證券化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也為大型體育場館資產證券化融資提供可能。
(二)國外體育場館資產證券化的成功應用
阿森納足球俱樂部的母公司阿森納控股有限公司以未來門票收入為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為其參與建設的酋長球場融資4.8億美元。
四、大型體育場館資產證券化運作程序
發起人將場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目標資產真實銷售給一家特殊機構SPV,SPV匯集購買的場館的資產組成資產池,經過打包、信用評級與增級后,以該資產池在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
(一)資產池構成
發起人對場館現有資產預期現金流進行分析確定其質量和品質,再進行重組搭配構成具有一定質量和規模資產池。場館的經營收入包括門票、場館租賃、贊助與廣告收入等占一部分。大型體育場館的無形資產如冠名權、豪華包廂使用權、永久型坐席使用權、轉播權等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也是資產池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國家橄欖球聯盟的體育場資產證券化時就將冠名權、豪華包廂使用權、俱樂部坐席使用權等組合形成資產池。
(二)資產的真實出售
發起人把資產池中的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賣給特設信托機構SPV,SPV以購買的資產為依托設計出資產支持證券。
(三)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
由特設機構選擇國內權威評級機構對證券信用進行評級,評級機構就發起方的背景實力及資產池的質量等重要信息進行披露確定最終信用等級。SPV通過辦理金融擔保、劃分優先次級證券等手段提高體育場館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3]。
(四)資產支持型證券的承銷
SPV選擇專門的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發行證券,投資者購買,同時SPV委托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資產池,以資產池的未來現金流支付證券投資者的本息。
五、推進我國大型體育場館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建議
(一)堅持市場化改革,形成多元化投資結構
體制問題依舊是束縛場館資產證券化的最大問題,所以必須堅持市場化改革,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吸納民間資本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資結構,為場館資產證券化打下基礎。
(二)擴大基礎資產范圍,充實資產池
大型體育場館所擁有的基礎資產組合形成資產池,場館經營者需要對場館運營內容進行創新,如開發場館無形資產以拓寬基礎資產范圍。國外調查顯示,開發以冠名權和豪華包廂為核心的無形資產價值可提高體育場館經營效益。在歐美發達國家,70%的大型體育場館都出售了冠名權[4]。同時也可通過提升場館品牌資產以提高資產池的質量。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我國現行的法律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法律問題沒有形成規范,阻礙了體育場館的資產證券化。我國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提供法律依據。發展資產證券化,我國也應該具有權威性的評級機構對證券化產品進行客觀評級解決證券化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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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不良資產處理 不良資產證券化 互聯網+
一、導言
近年來經濟下行壓力較大,導致不良資產的庫存和供給均有增加。我國不良資產已處億萬規模,而且呈現上升趨勢。一方面是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在2015年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12744億元,同比增長51.25%。不良貸款率為1.67%,較上年末增長了0.24%。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行業不良資產尤其是P2P,2015年末,P2P的壞賬規模已在645―860億元。過高的債務杠桿勢必將嚴重阻礙國民經濟的運行,所以行之有效地處理不良資產是現階段急需解決的問題。傳統處理方法主要包括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債轉股等,但信息不對稱、匹配不合理、處置效率低、資產積壓重、投資門檻高等問題,降低傳統處理k法效率,不能滿足現行階段的的需要。因此我們需要一種全新的辦法來“拯救”不良資產。在互聯網金融概念持續升溫下,互聯網成為處置不良資產的重要途徑。互聯網憑借透明度高、不受時間、空間限制的特點,盡可能創造完全競爭市場,降低了交易成本,解決了傳統方法的部分弊端。已經成為處理不良資產的一項創新熱點。各路創業資本和機構紛紛開始“觸網”,目前已有約30家不良資產處理平臺,委托金額累計在2000億以上,未來規模還將持續擴大。本文將通過闡述和梳理互聯網下不良資產處理的四種模式(淘寶拍賣類、撮合稅收類、眾籌投資類以及互聯網平臺不良資產證券化),比較四種模式的利弊,并為互聯網+處理不良資產提供建議。
二、模式分析比較
現階段的互聯網不良資產處理模式主要包括淘寶拍賣類、撮合催收類、眾籌投資類和廣泛討論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本文將對四種模式進行分析。
(一)淘寶拍賣模式
淘寶拍賣類主要是指“淘寶資產處置”,是淘寶針對資產所有人和人推出的處置競爭平臺。入駐的機構包括信達、華融等資產管理公司,金融交易所,商業銀行等。標的物的類型以房產、土地、股權、債權等為主。2015年6月,40億元不良資產上線淘寶拍賣會資產處置平臺。法院在淘寶平臺上拍賣信息,意向客戶通過支付寶繳納保證金,最后網上競拍價高者得。淘寶拍賣類較傳統處理方式而言,跨越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拓寬了交易渠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買方的活躍度,改變了過去低價賤賣的場面。但這種處理方式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的94項資產,無人報名,無一成交。究其原因,“門檻過高”便是一只“攔路虎”。在淘寶網金融機構的掛牌項目中,絕大多數標的達到百萬,甚至千萬。這要求競拍人不但要有較高的資金實力,還要有專業的金融知識。這與此平臺服務的廣大群眾的特征并不吻合。此外還會出現資產價值無法準確評估,拍賣價格難以認可等問題。從目前來看,這類處置模式仍處于探索階段,面臨著一些問題。
(二)撮合催收類
撮合催收即通過大數據和云計算技術,整合信貸企業(包括銀行,P2P、小貸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銀行等)和清收服務業務(包括專業清收服務公司、有清收服務業務的律師事務所等),并為這些企業提供相應的產品和服務。360資產,青苔債管家、收賬寶都是采用這種處理模式的代表。在催收平臺的模式下,委托方在平臺上招標信息,競標方制定催收方案并投標,中標后催收方進行電話催收及外訪催收。由于平臺提供的數據信息收集、智能催收決策、上下游數據匹配等服務,撮合催收類較傳統的處理方式而言,解決了委單方和處置方的信息不對稱,溝通成本高的問題,同時也打破了地域壁壘,降低了委單成本,實現了資源配置最優化。這種十分便捷的處理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為互聯網的無界性,當委托方與中標方達成合作后,可不借助平臺而私下展開合作。這就造成了催收平臺的客戶粘度不高的問題。目前這類新型處理模式在四種新型模式中占比較高,尚在探索之中,尚未形成成熟的商業模式,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三)眾籌投資類
眾籌投資類主要指:通過線上眾籌、分紅、線下購置、處置來運作“特殊資產”的方式。平臺采用的是購買實物資產模式,即平臺從投資人手中眾籌資金,以一定的折扣購買某個特殊資產(一般為房產和汽車抵押類),在對資產進行靈活處理,眾籌用戶和平臺分享處置收益(買賣差價)。隨著2009年全球首家眾籌網站Kickstarter和2011年國內“點名時間”的上線,眾籌以驚人的速度在全球蔓延開來。這類處理方式門檻低、規模小、靈活性強等特點。普通投資者也得以較小的成本進入不良資產處置領域。但由于這種運作模式本身的缺陷,隨著信息透明度的不斷加強,未來的利潤空間會逐步縮小。而且眾籌投資類因為側重資產模式,需要大量的專業評估和處理團隊,成本較高。資產來源受限而難以規模化也是其缺點之一。眾籌投資這一新型處理模式已成為互聯網金融的討論熱點之一。大眾是否參與投資直接影響眾籌項目的成敗以及眾籌的持續發展。
(四)互聯網不良證券化
所謂互聯網平臺上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將欠流動的、能夠產生可預見現金流的不良資產,通過分離其中的風險與收益,轉換成可在互聯網金融市場上出售的可流動的證券的過程。傳統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可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和幫助商業銀行分散風險。但在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仍存在著很多問題:其一,作為國內唯一SPV的信托公司并未發揮指導作用。在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將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實現破產隔離,收益和風險不會因為發起人的信用等級變動而調整,是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獨特之處。因此SPV應處于整個過程的核心位置。但從我國實踐來看,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SPV事實上還存在對發起人的追索權,也就是說發起人并沒有放棄對資產的控制,信托公司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未能發揮主導作用。其二,缺乏流動性使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名不副實。資產證券化的核心要義是流動性。產品的流動性不足表現在發行端和需求端兩個方面。發行端,投資人只有持有而無法將此類不良資產證券產品轉移;二是需求端,信息披露不規范不透明是導致市場接受程度低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降息和理財資金成本上升,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存在利率與理財資金成本倒掛現象,也成了當前制約資產證券化產品銷售的因素。而利用互聯網平臺,則可以一定程度的解決上述問題。利用大數據和云計算,明確信息披露要求,規范信息披露行為,實時跟蹤債務人信用情況變化。加以嚴格的督促和監管。將能夠讓大眾對所要購買的產品更加了解。另外借助互聯網平臺不僅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還可以降低對購買者的資金要求,擴大投資群體,有效發揮普惠金融的特點,提高產品流動性。
三、結論與建議
本文分析了不良資產的現狀和互聯網參與處置不良資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梳理互聯網下不良資產處理的四種模式(淘寶拍賣類、撮合催收類、眾籌投資類以及互聯網平臺上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比較了四種模式運作方法和利弊。淘寶拍賣類由于自身的局限性,發展規模較小,仍處于探索階段;撮合催收類借力大數據和云計算,有廣闊的發展前景;眾籌投資類,大眾是否參與投資直接影響眾籌項目的成敗以及眾籌的持續發展;互聯網平臺上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目前尚在討論,未來十分具有潛力,其發展取決于法律系統是否能逐步完善。我們對四種模式分別提出一些建議。
對于淘寶拍賣類來說,由于是網上拍賣,競拍者僅憑網絡無法估價,難以形成對拍賣價格的認可。因此建議引進權威的第三方機構,建立科學評估體系,對資產進行準確評估。
撮合催收類本身是一種中介業務,弊端在于客戶粘性不高。建議跳出中介業務,從綜合方向發展,整合上下游,提高產品的特色,完善平臺機制。
在眾籌投資類中,大眾的投資熱情決定平臺模式的運行。因而建議引進資產管理公司或銀行等機構來提供資產,完善并使用專業化的平臺,將提供方和投資者置于同一平臺上。
互聯網平臺上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目前尚在討論,要使其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建議完善法律法規,明確SPV破a隔離作用和信托機制。還要規范機構的操作流程并加強投資者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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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公司 資產證券化 基礎資產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證券投資領域已正式拉開序幕。目前,證券公司已經發行了“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等數支資產證券化產品。本文擬對我國證券公司開發資產證券化產品實踐中的重要問題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對資產證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關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多樣性問題
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出現了多元化態勢。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以信托結構運作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信托投資公司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結構運作的企業應收款證券化產品,以證券公司為受托人。
信托與證券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給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帶來一個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為共享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在募集說明書中,證券公司不能明確所推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托類產品,而是將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關系確定為委托關系。但是,證監會用規章的形式規定了計劃財產獨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類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這種“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方法,既不利于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監管,又不利于明晰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應該從長計議,考慮將信托制度擴大適用到所有資產證券化試點領域,包括企業資產證券化。
對于功能相似的金融產品應當采用相同的監管標準,使其不應因發行人、監管機構、法律形式的不同而發生監管政策的不同。在資產證券化的系統工程中,對資產獨立、破產隔離、信用增級和資產負債表處理等一系列重要環節,應統一立法、協調監管。當前,監管失調的表現比較突出。銀監會管轄的金融機構開發理財計劃即使符合證券本質,也不敢稱為“證券”,而證券公司開發的資產管理業務不敢明確成信托關系,均因擔心產品落入對方監管領地。如果要將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產品,從委托性質轉化成信托性質,其出路就是允許混業經營,具體方式有二:擴大信托制度的應用范圍,允許證券公司經營信托業務;允許證券公司收購信托投資公司或者設立具備信托業務經營資格的子公司。
關于基礎資產的選擇問題
基礎資產是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現金流的來源,選擇合適的基礎資產是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發行之前最重要的環節。
目前已發行的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中,基礎資產均是具有未來現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權”。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專項計劃和中國網通應收款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專項計劃,則分別以公路收費權和網通集團應收款作為基礎資產。在選擇基礎資產時,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關于基礎資產的命名。基礎資產應準確稱為“收益”,不能濫稱“收益權”。已發行的專項計劃中的基礎資產均為權益性資產,如聯通計劃的租賃費實際是債權證券化。收益權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均有財產性,可作為交易的對象,從而具有收益的權能。收益權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種確定的法律認可權利類型上的一個權能,它本身不能脫離其權利自身而單獨轉讓。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的法律定性應該在既有的權利范疇內尋找,例如債權、知識產權、物權、股權等,而不能概括成債權的收益權、知識產權的收益權、股權的分紅權。這些收益權與原生權利在外觀上和實體上是一體的,因此,可將基礎資產稱為“現金收益”,把目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出現的收益權回歸到債權、物權等嚴格法律范疇的軌道上來,用規范的法律概念來定義基礎資產,而不宜動輒創設新的權利。考慮到實務中的用語,本文仍用“收益權”來描述權益類基礎資產。
基礎資產的合法性問題。在選擇基礎資產時,要注意基礎資產的權屬以及轉讓合法性。證券公司對基礎資產進行盡職調查,要關注原始權益人取得基礎資產的合法性、基礎資產上是否有第三方權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規或合同對基礎資產的轉讓有否限制性規定、證券公司以專項計劃的名義持有基礎資產的資格等問題。
基礎資產的確定方法問題。對基礎資產的確定應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將基礎資產界定在不超過預期收益金額的范圍內的某項權益,以使其與專項計劃的預期收益相匹配。這既實現了內部超額擔保的目的,又滿足了原始權益人返還殘值的愿望,最終保障了投資者的利益。
真實銷售問題。該問題的本質是收益權轉讓行為的法律實質是真實出售還是抵押融資。根據資產證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實現了真實銷售和破產隔離,才能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真正脫離發行人的信用,即資產證券化完全依賴基礎資產的信用,受托人對資產原始權益人沒有追索權,屬于滿足證券化“真實銷售”的實質要求。原始權益人與證券公司簽署基礎資產轉讓協議后,原始權益人將收益權轉讓給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支付購買價,雙方形成買賣關系。專項計劃的收益來源于收益權,原始權益人僅有義務將收益權交付給證券公司在收益權之外,原始權益人對證券公司沒有其他給付義務,因此,收益權轉讓不屬于抵押融資。值得注意的是,證券公司專項計劃力圖將購買的資產的現金流作為第一還款來源(而非唯一還款來源),但由于要求有銀行擔保,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原始權益人追索,容易導致購買資產的行為并未形成“真實銷售”。這是目前專項計劃設計存在的一個較大弱點。如由股東或第三人對擔保銀行提供反擔保,銀行僅向反擔保人追索,則可避開上述瑕疵。
基礎資產交易的公示問題。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專項計劃應盡量完備基礎資產的交付環節,以適當的方式向相關權利人進行公示。以債權類權益作為基礎資產時,應將債權轉讓書面通知原始債務人。如果債務人眾多無法逐個通知,可考慮在媒體和網站上公告,將轉讓事項通知其他債權人。對于特許經營權之類基礎資產,目前法律法規并未規定其轉讓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慮采取主管政府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風險。
關于現金流管理的問題
證券公司作為專項計劃的管理人,其主要職責之一是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管理,包括現金流的收取、運作、分配等。
關于現金流的收取。隨著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展開,基礎資產可能分布在不同區域、不同行業,原始權益人如以多個資產打包組成基礎資產池,則現金流比較分散,由證券公司親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專項計劃運作的成本。此時,可考慮借鑒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貸款服務機構,在專項計劃中引入基礎資產服務商,由服務商受托對基礎資產現金流進行管理。通常原始權益人對基礎資產最為熟悉,可作為服務商,為基礎資產提供服務,匯集現金流。
關于資金沉淀問題。資金沉淀將直接影響原始權益人的融資成本。基礎資產的原始現金流的產生時間與專項計劃的收益分配時間不完全一致。選取的基礎資產通常大于本息償還所需要的現金流,將發生資金沉淀。因此,在設計專項計劃的收益分配條款時需要充分考慮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特點。有的基礎資產在專項計劃期間只發生一次或幾次現金流流入,如聯通計劃中,聯通運營公司根據租賃合同只在指定劃款日支付租賃費,其現金流的流入時間是確定的。有的基礎資產現金流發生頻率較高,如莞深計劃中,每日均有車輛通行費收入。
為提高原始權益人的資金使用效率,專項計劃對產品現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產品現金流的安排應當盡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在產品設計方案中,證券公司解決資金沉淀問題的措施主要有三種:
措施之一:結構匹配。由于專項計劃中的基礎資產是指原始權益人交付的特定時期內一定額度的收益權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權收入的具體交付時間。因此,證券公司在進行精確的現金流測算后,在基礎資產轉讓協議中對基礎資產交付時間和交付數額予以約定,可以對基礎資產現金流進行重新安排,實現基礎資產現金流與產品現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況發生不匹配,可以通過即時追索擔保人來解決問題。由于銀行擔保是連帶責任擔保,且屬于履約擔保,實際上起到可靠的流動性支持和債權擔保的雙重作用。
措施之二:資產管理。即證券公司將沉淀資金采用資產管理的方式來增加收益,但應投向國債、金融債、證券投資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風險低、流通性好的金融產品。
措施之三:循環發行受益證券。即證券公司在測算現金流后循環發行資產證券產品,并以專項計劃名義設置現金儲備賬戶,用于存儲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了當期應付證券本息后的剩余資金。這些余款并不提前償付給投資者,而是在循環額度范圍內用于再次購買原始權益人的同類、同等檔次標準的基礎資產。通過循環發行受益證券和多次購買基礎資產,提前收回的資金又變成了基礎資產,這樣就不會產生過量資金沉淀,還解決短期基礎資產與長期證券之間的期限不匹配問題。
關于統一流通平臺的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主管的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監會主管的證券交易所市場,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上市交易的兩大平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以債券為主的證券流通市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
流動性是金融產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主體有限,使只限在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僅發生交易1筆。在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主體受到限制的情況下,真正意義上的證券化并未實現,而資產證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風險功能以及為普通投資者創設投資品種的功能也無法實現。從長遠來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則其證券化的作用將大大降低。
證券交易所市場同樣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條件。證券公司發行的以專項計劃為載體的“受益憑證”均在證券交易所通過大宗交易系統來進行交易。從節約交易成本和監管成本的角度考慮,應統一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通市場,改變目前各自為政的局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種類和數量遠遠多于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產品的定價機制比較完善,且金融風險能夠比較有效地向社會分散。所以,證券交易所市場應該成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通主渠道。
總之,雖然資產證券化是國際上比較成熟的金融創新工具,但在我國還剛剛起步。作為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一種形式,證券公司專項計劃將大大推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只有在實踐探索中領悟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和不斷解決遇到的重要問題,才能盡快完善資產證券化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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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散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是以銀行為核心的,因此,銀行面臨的風險也將影響到整個金融市場。銀行信貸面臨四種風險,即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提前償還風險。
1.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分散利率風險。住房抵押貸款期限一般比較長,通常是10―20年,甚至是30年,利率波動的可能性很大,利率波動對住房抵押收益的影響也會越大。目前住房抵押貸款銀行實行的是單一品種的浮動利率貸款,商業銀行隨時可以根據人民銀行利率變動而上浮或下調利率,買房者也承擔了較大的利率風險。一旦通脹率提高,利率隨之提高,消費者借貸的熱情必然降低。銀行對住房抵押貸款的呆賬率也會提高。解決這一問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實行固定利率為基礎的貸款,這樣購房者的風險降低了,但銀行仍然要面對利率風險,通過房地產資產證券化,銀行將貸款一次性出售獲得收益,利率風險則隨貸款也轉移出去了。
2.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分散流動性風險。銀行多為長期貸款,但是發放貸款的資金多來自于居民儲蓄,而居民儲蓄中又以活期存款為主,這種資金來源的短期性與資金運用的長期性不匹配。從長期來看,它會導致銀行陷入資金周轉不暢的困境,出現流動性不足的危險。通過房地產資產證券化,銀行將貸款出售迅速回籠資金,就化解了這種風險。
3.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降低信用風險。銀行在發放貸款時,面臨著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或拒不償還債務的可能性,從而給銀行帶來損失。我國四大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比例達20%―30%。這種情況的形成主要是因為70%的銀行信貸的主要流向是企業,而企業的經營業績普遍不佳,結果流向企業的銀行貸款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就較差。雖然房地產貸款的對象是廣大的個人消費者,他們對經濟波動的承受能力比企業要弱,一旦經濟發生不利變動,個人的償付能力就會受到很大影響。但在我國目前看來,針對個人的住房貸款還是小于企業貸款。
4.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降低提前償還風險。借款人由于收入狀況的變動或是經濟環境的變化而提前償付貸款,這就增加了銀行非預期的現金流入。銀行增加的庫存現金給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提高了難度。通過房地產資產證券化,使銀行實現了表外融資從而化解風險,提高資本利用率。
(二)企業融資制度創新的需要
近幾年來,我國資本市場的規模和市場范圍不斷擴大,但企業融資方式卻較為單一,尤其是中小企業受間接融資方式的限制,其資本結構以大量負債為主,企業間接融資占其外源融資比重很高,這就需要有一種新的融資方式來解決當前中小企業在融資方面所面臨的困境。
目前我國以市場經濟為主,各大企業也逐步從間接融資走向直接融資,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然而由于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差距,不能照搬他們的模式。通過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國有企業改善自身的資本結構,同時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國有企業盤活資產,提高資產周轉率。
(三)完善房地產市場運行機制的需要
房地產屬于不動產,本身就具有不可移動、投資期限長、投資金額大、回收期限長的特點,因此造成房地產投資風險相對集中。尤其是在房地產投資初期,更需要不斷注入新的資金。這樣巨大的資金缺口在吸納銀行信貸資金和引進外資都相繼乏力,而期限較短的居民儲蓄存款又難以有效地為房地產業的發展融通長期資金的情況下,推行房地產資產證券化,直接向社會融資并且融資的規模可以不受銀行等中介機構的制約,有助于迅速籌集資金,建立良好的資金投入機制。同時,房地產證券面值靈活,易流通,可以克服房地產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的弊端,消除市場進入障礙,解決我國現階段巨額存款和巨額資金需求的矛盾。
當前,房地產市場積聚了大量的社會資金,流動性差,容易帶來較大的風險。實行房地產資產證券化,可以利用證券的流動性,將房地產同市場的短期資金聯系,大大增強資產的流動性,增加抗風險的能力。而且,資金以證券化的方式實現,各投資主體就能直接到市場上尋求資金來源,降低串聯系統風險,這對房地產市場的長期發展無疑是有利的。
二、房地產資產證券化及其運作
(一)房地產證券化及其運作
房地產資產證券化就是把流動性較低的、非證券形態的房地產投資直接轉化為資本市場上的證券資產的金融交易過程,它使得投資者與投資對象之間的關系由直接的物權擁有轉化為債權擁有的有價證券形式。
從本質上講,房地產屬于周期長、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而證券化是具有可分性、流動性較高的資產。房地產的低流動性與企業運作資金的高流動需求是房地產的一個基本矛盾,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正是在這種矛盾的博弈中產生出來的。
概括地講,一次完整的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融資基本流程是: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V),或者由SPV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然后SPV將這些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再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后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模式對我國的影響
目前,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發展較快,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推行奠定了資產基礎。為了推進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國務院已經批準了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工作。借鑒世界發達國家的證券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我們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首先,政府要積極參與和促進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從國際經驗來看,大部分國外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機構都有很強的政府背景,政府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不僅僅通過立法和機構組建給予支持,而且直接設立或提供擔保形式參與運作。
其次,選擇適應本國國情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模式。從分析三國的住房抵押貸款發展模式來看,美國雖然在這個領域居世界之首,但是其他的國家也沒有完全“照貓畫虎”,他們也都是根據自己國家的政治經濟狀況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情況確定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模式,并取得了不同的成功。
最后,必須建立抵押貸款一、二級市場相互促進發展的機制。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是相輔相成的,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和擔保二級市場的發展必須以一級市場為前提,同時二級市場發展又會進一步促進一級市場的規范。
三、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難點分析
(一)房地產證券化認識上的局限性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的學界和業界對資產證券化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不懈的探索,包括人民銀行、證監會在內的政府部門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和探索都給予了一定的支持。政府相關機構多次牽頭進行了資產證券化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相關專題的研究,部分學者和專家也出版了一些介紹性的圖書和專著,并取得一定成就,與次同時,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活動也逐步開始嘗試。但是,我國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對其認識還處于初級階段,盡管我們是在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房地產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上推行適合我國國情的證券化模式,可是發達國家尚且用了幾十年的時間把房地產資產證券化廣泛推廣,更何況我國尚處于探索和研究階段了。
(二)金融體制上的不適應性
1.我國證券市場不規范。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其最終是要走上市之路,而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很不規范,難以識別證券的優劣。2.我國現階段還沒有真正權威性的評級機構。3.我國沒有專門的政府擔保機構和保險公司。4.缺乏推行房地產證券化所需的專門人才。
(三)房地產法律及其監督的滯后性
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將銀行債權轉化為投資者有價證券持有權的過程中,涉及原始債權人、證券特設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貸款服務、證券投資者等各個方面的利益。我國現行的《證券法》相關條款中缺乏對資產證券化在融資業務應用的規定,這勢必增加資產證券化的推進難度。同時建立風險隔離機制所需要的相關法律《破產法》和《信托法》出現不久,實施過程中難免存在種種困難。
四、推進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對策思路
(一)積極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創新,為房地產證券化提供前提和環境
1.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金融市場的調節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多年的市場趨向改革,我國金融市場從形式上看,已經建立了比較齊全的金融體系, 但各種金融機構的組織和功能離市場經濟發展還有相當的距離,資本市場仍發育不良,行政干預金融市場的情形還大量存在, 因此需要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 加快建立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金融體制, 讓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對金融市場的調節作用。
2.創造適宜房地產資產證券化需要的環境
(1)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公司制改造。我國長期的實踐表明,國有金融企業由于與政府保持了過于密切的行政關系,導致了經營效率低下,使社會資金不能得到合理的運用,同時,金融企業本身也養成了過分依賴國家的心理,而不注重自身的經營管理。商業銀行進行公司制改造,使它們可以通過產權制度安排,比較清楚地界定財產的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責關系,可以提高其經營效率。
(2)完善一級市場的風險控制機制。銀行發放個人住房消費貸款,除了審查借款人購買房屋的市場價格,還要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進行嚴格的審查,以確保借款人具備良好的信用和較強的還本付息能力,從而為抵押貸款證券化奠定基礎。由于現階段我國尚無完整意義上的個人信用制度,銀行很難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做出判斷,對個人信貸業務的貸前調查和對貸款風險的評價顯得困難重重。這樣一來,無形中制約了個人信貸業務規模的擴展,而規模過小的住房抵押貸款初級市場對證券化的推行是沒有意義的。為此,應盡快建立包括個人信用登記、評估、風險預報與規避在內的一系列個人信用制度,對借款人就業和收入變動狀況以及財產增減情況實行動態監督和跟蹤調查,以利于銀行擴大個人住房消費貸款規模,推動城鎮居民購房需求。從長遠來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需要個人信用制度來保證。
(3)技術條件的革新。開發高效自動化的信息系統,實行證券運作的標準化,廣泛實施電算會計,以提高市場的整個效益。
3.加強房地產證券化方面的人才培養
建立起一支既精通金融業務,又了解房地產市場,熟悉業務運作的專門管理人才隊伍。與此同時,積極進行證券化業務所必不可少的律師、會計師、審計師、資產評估師等服務性人才的隊伍建設。
(二)加快房地產證券化相關法律的立法
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一方面要加快制定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市場進入、經營和退出等方面的法律;另一方面,要加快市場監管的立法工作。使金融市場資產證券化業務從一開始就走向規范化的發展道路。不僅要對我國現行《證券法》進行修改,對《信托法》和《破產法》《保險法》進行補充,而且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等也要對各個法律法規以及資本市場的運作進行監督和管理,以促進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尤其是要在會計稅務準則、證券交易監督管理等方面加強立法和執法進度,根據法制經濟原則的要求和國際慣例的規定指導證券化的理論與實踐,最大限度地保護房地產證券發起人、中間人和投資人的權益,促進房地產證券化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中介服務機構的規范
資產證券化交易要涉及到幾十家中介服務機構,其中投資銀行、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資信評級機構是所有資產證券化交易都必須涉及到的,也是最重要的機構。相對而言,目前我國投資銀行和會計行業的行為較規范,基本滿足資產證券化對其的要求,而資產評估業和資信評級業差距較大。目前我國資信評級機構信譽及其獨立性差、投資者對資信評級機構認識不足,資信評級機構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應規范發展我國的資產評估業和資信評級業。針對當前資產評估面臨的新形勢,有必要建立一個以評估基本準則為綱、若干應用準則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同時,借鑒國外資信評級業的發展現狀,我國的資信評級業應走“少而精”的發展模式,即著重培養幾家在國內具有權威性的、在國際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資信評級機構。
(四)我國積極推行房地產證券化的運作
【關鍵詞】資產支持票據 資產證券化
一、資產支持票據定義
根據《資產支持票據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資產支持票據(ABN,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還款支持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與傳統信用融資方式不同的是,它憑借支持資產的未來收入能力獲得融資,支持資產本身的償付能力與發行主體的信用水平分離,從而拓寬了自身信用水平不高的企業的融資渠道。
二、資產支持票據特點
資產支持票據與短期融資券和企業債券等其他債權融資方式相比,具有審批周期短、產品期限靈活、融資成本低等優點。作為一種直接融資的渠道,其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發行人擔任票據發行人,基礎資產通過特定目的信托隔離;
二是雙重追索權,即首先由基礎資產現金流提供中期票據償付,其次當特定事件發生后,由發行人整體信用進行償付;
三是通過交易結構設計實現票據持有人對基礎資產享有優先于發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權利;
四是發行人表內融資,即基礎資產留在發行人報表內;
五是設置交易管理人,定期監測基礎資產現金流量及其超額抵押率,確保正常情況下基礎資產規模足以覆蓋中期票據未償本息余額;
六是由于有基礎資產優先受償等信用增級措施,資產支持中期票據的債項評級將高于發行人的主體評級。
資產支持票據屬于資產證券化的范疇,產品設計采取的是證券化技術。但由于交易結構、信用增級、流動性支持方面有所不同,其與普通的ABS產品有所區別。根據《指引》內容以及國際成熟的資產支持票據市場,將資產支持票據與普通的資產支持證券的區別作出如下比較分析:
一是信息披露。普通的ABS產品的信息披露完全,基礎資產的數量、規模、信用質量、期限、現金流等信息,以及基礎資產的相關統計信息都會詳細披露。資產支持票據通常不披露這些信息。
二是風險隔離程度。普通的ABS產品通常需要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風險隔離程度較高,破產風險和法律風險相對較小。ABN的風險隔離程度較弱,通常通過渠道的滾動式融資償還到期的現金流。一旦出現無法滾動式融資時,基礎資產的現金流未必能夠實現ABN現金流的完全償付。這種情況發生時,往往通過流動性支持方和信用支持方提供現金流補償,但此時資產出售方往往并不能做到完全的隔離,可能仍需承擔一定的融資義務以滿足ABN的償付。此外,由于渠道往往不斷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用以購買新資產,如果資產轉讓正在進行中,資產出售方、原始債務人等參與人卻破產,那么由于資產的轉讓并未完成,能否被認定為“真實出售”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三是發行成本。ABS產品由于發行過程比較復雜,時間較長,成本較高,通常成本約為50~60bp左右。從國際市場來看,資產支持票據發行時間相對較短,程序相對簡單,成本比較低,通常成本約為6~13bp左右。
資產支持證券與其他債務融資工具比較有以下區別:
一是與現有短期融資券相比,二者比較類似,但短期融資券被限制在一年以內,ABN與之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可以在銀行間市場獲得更長期的融資渠道。資產支持中期票據的期限均在1年以上,最長期限可達到10年。從這個意義上看,央行通過金融創新的形式實際上是突破了短期融資券在發行期限上的限制。
二是與目前的企業債相比,資產支持票據使央行在推動企業直接融資方面將獲得更大的話語權。按照現行的《企業債管理條例》,企業債實際上是多頭管理:企業債發行的資格需經過發改委審批,發行上市由證監會監管,央行實際上只負責發行利率的監管。相比之下,資產支持中期票據的監管則在更大范圍上由央行來負責,甚至是只需要央行的審批,從而打破企業債多頭監管的格局。
三是ABN與ABCP(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資產支持商業票據)原理上基本相同,在期限上各有長短。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期限較短,一般期限短于1年(美國通常短于270天,有時365天),ABN期限更長,期限越長對“資產池”的質量要求就越高。
三、小結
資產支持票據作為一種低成本的、便利的融資手段,如果合理運用,可以為很多機構尤其中小企業提供低成本的融資手段。當前中國金融市場還存在諸多弊端不利于資產支持票據的推行,筆者認為,必須采取合理性措施,努力營造適合于該產品發展的金融環境,例如,加強對風險評級機構的審核和監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資者對投資產品有更充分的了解和認識等,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資產支持票據的作用。
參考文獻
關鍵詞:應收賬款;融資;國際保理;證券化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10-0247-02
1 我國企業應收賬款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企業在應收賬款日常管理中,普遍存在如下問題:
1.1 應收賬款拖欠嚴重
根據市場調查,我國約有80%的企業采取了賒銷的方法,企業應收賬款占流動資金的比重為50%以上,遠遠高于發達國家20%的水平。企業之間,尤其是國有企業之間相互拖欠貨款,逾期應收賬款居高不下。企業應收賬款的大量存在,虛增了賬面上的銷售收入,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企業經營成果,增加了企業的風險成本。
1.2 資金使用效率低
在賒銷方式中,企業物資的流動與資金流動是不一致的,發出商品,開出銷售發票,貨款不能同步收回而銷售收入卻已得到確認,這種沒有貨款回籠的銷售收入,勢必導致沒有現金流入的銷售損益產生,迫使企業不得不運用有限的流動資金來墊付各種稅金和費用。如果涉及跨年度銷售收入導致的應收賬款,則企業還要用流動資金墊付股東年度分紅。
1.3 信用管理部門角色定位不明確
目前在我國企業中一般采取兩種方式設立信用管理部門:一種是財務總監領導下的信用管理部門,另一種是銷售總監領導下的信用管理部門。兩種方式都有其弊端。財務部門兼管信用管理,將財務對應收賬款的控制視作信用管理,信用管理的資源和要素配置不齊全。實際上財務部門的控制更多的是事后控制,并不能承擔信用管理部門的全部職責。銷售部門兼管信用管理缺點更明顯,銷售部門以追求高額銷售量為第一目標,為完成銷售業績而對賒銷風險置若罔聞。
1.4 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及實際價值難以認定
據筆者調查,銀行目前開辦應收賬款融資業務最擔心的問題是難以認定對應收賬款項下交易的真實性及應收賬款的實際價值。銀行普通認為中小企業的財務制度多數不夠健全,缺乏規范的應收賬款確認方式,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和實際價值難以進行認證,而且企業的貿易伙伴往往多數處于異地,對這些異地應收賬款情況的了解更加困難。
1.5 難以了解應收賬款債務人信用情況
應收賬款作為抵押品與土地、房產或存單存折相比較,把握度和可控度較弱,不但需要考慮抵質押人自身的財務和信用狀況,還需考慮到形成應收賬款的上下游客戶資信情況。如何全面獲取債務人的資信情況一直是銀行難以解決的問題。為了獲得商業信用,一些客戶偽造資信資料,客戶進行有意的欺詐行為,而企業缺乏科學的客戶資料收集和整理的方法,客戶的檔案不完整,企業的信用決策和控制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
2 我國企業開展應收賬款融資的現實意義
當前,企業如何將應收賬款及時回收,已成為最重要的問題之一。而開展應收賬款融資對企業生產經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1 獲得更為理想的資本結構
通過應收賬款融資,企業能夠在應收賬款到期前取得現金資產,為正常的生產運營提供現金支持,同時改善企業財務結構,提升企業競爭能力。而且,如果采取無追索權的保理融資模式,保理商將買斷企業應收賬款,收款風險大大降低,并且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是應收賬款的減少和貨幣資金的增加,負債并沒有任何變化,更有利于財務結構的優化。
2.2 提高償債能力
企業通過轉讓應收賬款,既融通了資金又避免了風險,且無需增加企業負債,還可以加速資金周轉,降低壞賬損失,減少信用調查及應收賬款收款的開支,從而提高企業的利潤,增強企業的經營活力,有助于國企走出困境。
2.3 降低融資成本
應收賬款融資成本主要包括:一是咨詢成本;二是折扣成本;三是納稅成本。有資料顯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中介體系收取的總費用率比其他融資方式的費用率低好幾個基點。而且應收賬款證券化通過成熟的交易機構和資產重組、風險融資、信用增級等安排,改善了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條件,使證券發行人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價格出售證券,加上支付的利率較低,企業融資成本也必然大幅度降低。尤其在進行大額籌資時,應收賬款證券化通常表現出較大的優越性。
2.4 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應收賬款融資的本質是以應收賬款的回籠資金作為信貸資金的第一還款來源,其信用基礎是借款企業商業信用與買家商業信用的高度融合。應收賬款融資行為的廣泛開展,不僅能夠解決企業的融資難題,更能夠把商業信用的推廣與應用提高到新的層次,有利于誠信、守法的市場經濟規則的建立,更有利于企業樹立良好形象。
3 我國企業應收賬款融資的方式選擇
3.1 應收賬款抵押融資
應收賬款抵押融資是企業以應收賬款的債權作為抵押擔保,向銀行、財務信貸公司等金融機構取得借款。一般由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出讓方)開出載有以應收賬款作為抵押擔保的條款和票據,然后在規定的期限從貸款機構在賬款限額內取得現金。如果出讓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則貸款機構有權行使應收賬款的收款權來償還票據本金及其他費用。由于企業的信用狀況和應收賬款賬齡等因素使應收賬款回收具有相當的風險,因此借款限額通常是應收賬款額的60%至90%。作為抵押貸款的應收賬款,既可以由借款人收取,也可以由貸款人收取,但一般情況下,往往不通知債務人,而由借款人繼續收取。
為了明確借貸雙方的責任,應簽訂有關協議,明確如下問題:(1)借款人的借款償還期限、償還方式、利率及表明到期如數清償本息的說明。(2)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抵押擔保借款的追索權,即一旦應收賬款無法收回或收回的數額不足以償還放款的本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權向借款人索賠的權利。(3)對借款人逾期利息與逾期違約金的規定。(4)借款人對擔保品擁有所有權的說明。此外,出借人還應鑒定應收賬款的價值,剔除一些賬齡長,已成死賬的應收賬款,以便正確計算擔保價值。
3.2 應收賬款讓售融資
(1)國際保理。
保理業務(Factoring)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于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保理業務是指賣方(出口商)將其應收賬款打包出售給保理商,由保理商負責應收賬款催收的一項金融服務。隨著我國保理市場的不斷成熟,保理業務功能的進一步開發,面對我國眾多出口生產型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研究保理業務供應鏈前置創新,解決能夠取得國際定單卻無法組織或擴大生產企業的融資問題,已經具備了新的現實條件。供應鏈前置的研究就是把保理從傳統功能下延伸至供應鏈前端,從而貫穿于整個供應鏈,作為一條并行的完整資金鏈保障供應鏈的正常運行。
據2003年FCI年報統計數據,2003年我國國際保理業務結算額僅為240百萬歐元,僅占全球國際保理總額的0.503%,約占我國同期出口額的0.068%。可見,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發展水平較低。此外,其分布也不平衡。國內尤其是西部的許多地區,國際保理業務仍然不為商業銀行和進出口企業所熟悉。這一狀況是與國際貿易中信用證使用日漸減少,賒銷記賬交易使用不斷增多的潮流相悖的。隨著我國加入WTO、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日益加深,國際保理業務正迅速地成為外資銀行搶占中國金融市場的極具競爭力的“武器”。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國際保理業務以填補產品空白和改善服務中的不足,已成為當務之急。
(2)福費廷。
福費廷融資是企業已經承兌、擔保的遠期票據向銀行和福費廷公司申請貼現、或者說是銀行或福費廷公司以無追索權的方式為企業貼現遠期票據。其與票據貼現融資的區別在于,票據貼現融資的依據是短期票據,貼現銀行對貼現申請人有追索權;福費廷融資的依據是遠期票據(包括遠期匯票和本票),貼現銀行或福費廷公司對貼現申請人無追索權。福費廷融資與保付融資的區別在于,福費廷融資的期限比保付融資的期限長;福費廷的金融服務比較單一、無連續性,保付的金融服務比較復雜、具有連續性。
3.3 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
應收賬款證券化,即企業將應收賬款匯集后出售給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的特設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注入SPV的資產池。經過資產重組和信用增級后,SPV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國內外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后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從而達到發起人籌到資金、投資人取得回報的目的。特設機構SPV是專門為資產證券化設立的特殊實體。它可以是由證券化發起人設立的一個附屬機構,也可以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專門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機構,設立的形式可以是信托投資公司、擔保公司或其他獨立法人實體。
目前利用應收賬款融資的企業逐漸增加,比如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于2000年3月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8000萬美金的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在國內企業中首創資產證券化的融資先例,為中國企業直接進入國際高層次資本市場開辟了道路。
在我國,應收賬款融資的順利開展,還需各方緊密配合和共同努力。企業要樹立良好的信用,銀行等金融機構要積極推進金融創新,國家也應制定相應的措施對其加以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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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立瑋.金融創新:應收賬款讓售的優勢[J].經濟特區,2005,(6).
從金融發展的路徑來看,經濟貨幣化發展到一定階段,便是金融證券化的蓬勃發展,即通過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的比重相對下降,而利用發行可對第三者轉讓的金融工具的比重相對提高,越來越多的企業、機構直接或間接地進入有價證券市場,通過發行各種證券籌集和融通資金。需要指出的是,資產證券化是從屬于金融證券化的,它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某種可預測收入屬性的資產或資產組合,通過創立以其為擔保的證券,在資本市場上出售的一種融資手段。它實質是一種有擔保或抵押的直接融資手段,因此從屬于金融證券化的范疇,并大大推動了金融證券化的發展。
幾乎所有國家的金融監管都源于對存款機構的監管,并在多年歷史中自然形成了一種以間接金融為主的正向傾斜的監管結構(陳文君,2008)。從美國這次金融危機來看,金融監管方面所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在于,金融監管與金融體系的變化不同步,即金融證券化的蓬勃發展已使美國的金融體系明顯呈現出以金融市場為主導的逆向傾斜,但金融監管還是保持傳統模式。金融證券化對傳統金融監管模式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現在兩大方面:一是在金融證券化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流動性的內涵和表現形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進而對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產生了很大影響,而傳統的分業功能型監管則對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監控不足。二是金融證券化的蓬勃發展改變了傳統的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結構,直接金融市場份額增加、間接金融市場份額減少,因此以間接金融為主的金融監管結構顯然不能很好適應這種金融體系結構的變化。本文將從上述兩大方面研討金融證券化的發展對傳統金融監管模式的影響,并結合美國的這次金融危機反思美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最后聯系中國實際進行分析。
二、證券化、流動性與金融監管
(一)證券化、流動性與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對于流動性雖然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但流動性基本可以用資金的可獲得性來衡量。在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中,市場流動性主要表現為貨幣供應量和銀行信貸的變化,但在金融證券化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流動性的內涵和表現形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在多樣化的金融體系中,一方面,可以通過發行證券來獲得資金;另一方面,經濟主體可以通過抵押或交易轉讓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來獲取資金。這樣在證券化的金融體系中,金融資產交易量或流量的變化就顯得尤為重要。在金融證券化時代,不僅一般投資者和證券類金融機構越來越普遍地參與到金融市場上來,從而使得金融市場的聯動性和風險的外部性增強,同時銀行也需要依靠金融市場來對沖它們所創造或擔保的復雜金融產品的風險,銀行對金融市場流動性的更多依賴使得在金融市場危機發生時,銀行很難象過去那樣代替金融市場提供流動性擔保。因此,Rajan(2005)認為,盡管現代金融體系中有更多的參與者能夠承擔風險,但整個金融體系所創造的系統性風險則的確比以往要大。對于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資產繁榮時期,預期前景樂觀,風險溢價降低;同時,資產價格上升,投資收益增加,兩方面因素促進金融投資的增加,又會進一步推動資產價格的上升。資產泡沫破滅時期情況則剛好相反,被拋售金融資產的價格急速下跌與賣盤持續增加并存,又會進一步惡化流動性狀況,最終出現金融市場和機構的流動性好像瞬間被吸收殆盡的現象,Persaud(2001)形象地稱之為流動性黑洞。因此,在金融證券化時代,金融投資的這種順周期性(pro-cyclical)放大了金融運行擴張和收縮的周期性,從而進一步加大了資產價格變化可能對整個金融和經濟運行造成巨大沖擊的系統性風險。
(二)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現行金融監管體系實行功能性監管,把金融服務依據其功能性差別而劃分為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四個類別,并分別由不同的監管機構對其進行管理。但隨著金融證券化的發展,各類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日益緊密,分散監管架構與這種發展趨勢不能很好適應,其結果是,沒有一個監管部門擁有全部信息和權威以監控系統性風險,無法識別并制約個別金融機構危害整個金融系統穩定的行為,這在本次美國金融危機中得到明顯印證。從微觀和個體來說,金融證券化的發展有利于分散風險。但從宏觀來說,金融資產規模的擴大和金融資產結構的多樣化也使得金融市場的聯動性和風險的外部性增強。當出現了一個比較大的負面事件,或僅僅是某一種金融資產出現問題,但如果投資者彼此互相認為其他投資者將會出售金融資產時,就會引發金融資產的恐慌性拋售,進而使所有金融資產的價格都朝著同一方向變動,金融市場的流動性瞬間就可能萎縮。危機發生前,次貸占住房貸款的比例大致在20%的水平,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債券占美國債券市場的比例約為3%-4%的水平。僅從數字來看,即使全部變成壞賬,也應該不足以對美國及整個世界產生如此大的影響。但問題的關鍵在于,次貸類金融資產屬于復雜金融產品,主要為金融機構持有,資產證券化的鏈條將更多的金融機構尤其是一些大的金融機構如投資銀行、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對沖基金等捆綁在一起。而美國金融資產的規模又非常龐大,一旦恐慌性情緒蔓延,實際影響的是幾乎所有的金融資產而不僅僅是次貸類金融資產。
三、證券化、金融結構與金融監管
(一)金融證券化與金融結構的變遷
戈德史密斯(1969)通過對世界上的35個國家近200年金融發展歷程的分析,在對大量數據進行研究的基礎上,指出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銀行在整個金融機構資產總額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而同時,非貨幣性金融機構在全部金融機構資產總額中所占比重則相應上升,最后超過銀行資產。這背后的原因就在于,股票、債券、商業票據等證券化市場的發展,使得經濟體系內各經濟體互相融通資金的能力不斷增強,造成對銀行信貸需求即增量貨幣需求有所減弱,從而導致貨幣存量的增長速度、銀行在整個金融機構資產總額中所占比重和貨幣化指標的逐步下降,而同時非貨幣銀行金融機構資產所占比重則相應上升。以美國為例,1945—1982年,存貸款類金融機構所持金融資產一直大于非存貸款類金融機構所持有的金融資產。1983年,非存貸款類金融機構所持金融資產首次超過存貸款類金融機構所持金融資產,而后非存貸款類金融機構所持金融資產的增長速度明顯超過存貸款類金融機構所持金融資產的增長速度。1945—2008年,存貸款類金融機構所持金融資產在總金融資產中的占比由1945年的16.64%下降至2008年的11.13%;而非存貸款類金融機構所持金融資產在總金融資產中的占比則由1945年的6.97%上升至2008年的28.68%。同時,存貸款類金融機構所持金融資產與GDP的比值由1945年的76.02%上升至2008年的110.46%;而非存貸款類金融機構所持金融資產與GDP的比值則由1945年的31.82%上升至2008年的284.56%,上升幅度明顯超過存貸款類金融機構所持金融資產。
(二)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正如前面所述,幾乎所有國家的金融監管都源于存款機構的監管,并形成了一種以間接金融為主的監管結構。從金融機構的角度看,由于金融監管源于對存款機構的監管,對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存貸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相對比較完善;在非存貸款類金融機構中,對于主要的投資銀行和政府支持金融機構的監管相對比較嚴。AshokVirBhatia(2007)將美國的金融機構分為受到較多管制的核心部分(highlyregulated“core”)和受到較少管制的部分(lightlyregulated“pe-riphery”)。其中核心部分包括聯邦保險的存款機構(商業銀行、儲蓄機構、信用合作社)、政府支持金融機構(FannieMae和FreddieMac)和最大的五家投資銀行;部分包括所有其他金融機構。但從規模來看,核心部分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在金融資產總量中不超過三分之一,而部分作為金融資產的發行者和持有者,其作用日顯重要,尤其是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池、共同基金、對沖基金及私人權益資金增長猶為突出(AshokVirBhatia,2007)。從金融資產交易的角度看,大量復雜的金融產品如資產證券化類金融資產一般都是在場外柜臺市場(OTC)進行交易。而眾所周知,場外柜臺市場的交易一般是不透明的,加上資產證券化類金融產品本身非常復雜,使得對場外柜臺市場監管就更顯薄弱。
四、基于美國金融監管的反思
(一)多頭監管與系統性風險監管的缺失
基于這次美國金融危機所反映出的美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弊端,一個主要方面在于多個監管機構之間協調不夠。即由于實行功能性監管,分別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對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四個行業類別機構實施監管,反而沒有一個監管部門擁有全部信息和權威以監控系統性風險,無法識別并制約個別金融機構危害整個金融系統穩定的不當行為,且不同金融機構之間也很難采取高效率的聯合行動解決金融市場突發危機事件(周衛江,2008)。
(二)對金融市場尤其是衍生金融市場監管不夠
正如前面所述,幾乎所有國家的金融監管都源于存款機構的監管,在多年歷史中自然形成了一種以間接金融為主的正向傾斜的監管結構,對美國來說也不例外,如美聯儲前主席格林斯潘就是縮小市場監管范圍的擁護者并拒絕加強對資本市場的立法監督。二十世紀90年代初,美國主要的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都建立了衍生產品部,大力拓展結構化產品業務。這些結構化產品已經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期權、期貨或掉期產品,而是多種基礎產品與多種基本的衍生產品的復雜混合體。數十年過去了,盡管結構化產品已經成為金融機構的重要收入來源,但卻沒有一個監管機構宣稱對這些產品的運行、風險揭示、投資者保護和海外運作負有監管責任。1998年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突然瀕臨破產,如此大規模、如此廣泛參與外匯市場、期貨市場、貨幣市場和證券市場的金融機構,竟然沒有一個機構宣稱對它實施過監管,人們對此深感迷惑,而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只是那些未受監管的上千家對沖基金中的一家(趙靜梅,2007)。
(三)對資產價格及泡沫的監測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金融證券化對中央銀行的一個突出挑戰是央行如何對待金融資產價格的變化。格林斯潘(1998)有一句名言:“想通過市場干預來戳破泡沫,有個根本性的問題不能解決,那就是你必須比市場本身更了解市場”。之后格林斯潘還多次強調真正識別泡沫是極其困難的事情。從這次美國金融危機來看,不僅僅是央行如何對待金融資產價格的變化,可能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貨幣政策成為資產泡沫的推助器。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美聯儲為應對經濟衰退和股市破滅的雙重壓力,實行寬松的貨幣政策,使得金融市場上的流動性過剩,推動了資產價格泡沫的膨脹。因此,在次貸危機發生后,“格林斯潘對策”廣受詬病,即當資產價格下跌的時候,格林斯潘會立即出手控制局面,但是資產價格上漲的時候,他卻坐視不管。假如當初在網絡經濟泡沫破滅之后,美聯儲能夠采取與校正經濟結構失衡的長期可持續發展要求相一致的適度寬松貨幣政策,實現標本兼治,大力推進結構性改革和調整,推動經濟增長真正轉型到可持續發展的軌道上來,雖然從短期來說可能會犧牲一點經濟增長速度,但從長遠來說,結果可能就大相徑庭了。
五、中國的實際及啟示
(一)中國金融證券化的發展及其對流動性與金融結構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證券化取得了很大的發展。正如前面所述,金融證券化的實質是經濟主體互相融通資金規模的擴張和便利程度的提高。金融證券化的發展,一方面使得我國的實際流動性已經超出傳統的銀行信貸與貨幣供應量的定義,同時,也加大了流動性波動的周期性。雖然我國的金融體系仍然是以商業銀行為主導,但證券、保險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已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以往商業銀行一統天下的金融格局,證券類金融資產在全部金融資產的占比已達40%左右。從發展態勢來看,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多元化的金融體系將會越來越發達。此外,隨著我國金融證券化的發展,如何對待金融資產價格的變化也將是我國中央銀行所面臨的一個挑戰。我國近年來的實踐已經顯示,當金融資產價格膨脹造成金融投資的收益率高于實體經濟部門的投資收益率,大量資金就會流入金融市場,不僅容易形成資產價格泡沫,也會對實體經濟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
(二)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對整個社會流動性的監測。在金融發展的初級階段,貨幣供應量可以大致代表全部金融活動。但隨著金融證券化的發展,真正起作用的是流動性或總的流動性狀況,它不僅包括貨幣和各種金融資產的存量,有時更取決于其流量的變化。從流動性角度考察金融體系乃至整個經濟體系的運作,它要求中央銀行不僅要關注貨幣供應量,同時還要加強對其他各種流動性形式的監測。在進行貨幣政策調控時,不僅要調控貨幣供應量,還要注意掌握其他各種形式的金融資產或負債。
2.完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的建設。健全的法律制度體系,是提高監管效率的根本保證。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為代表的金融法律體系,但隨著金融證券化的不斷發展,銀行、證券、保險等之間的聯系和業務交叉將越來越明顯,因此應進一步細化相關辦法和實施細則,建立以條例實施細則為主的制度體系,對不同法律之間的模糊、真空地帶進行嚴格的把握并做出相應的措施以規范市場,逐步建立一個適合金融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法律環境,防范各種潛在的法律風險和制度風險。
3.建立健全金融風險尤其是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預警體系。當前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制度模式。從實踐來看,這種模式對于快速、平穩地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的金融市場體系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分業監管也存在著諸多的弊病,突出表現為不同的監管者可能對本部門的市場情況考慮得較多,而對相關市場則考慮較少,缺乏各個監管部門相互協調的聯動行為,從而可能導致對系統性風險監管的缺失。隨著我國金融發展的不斷深化,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將更為明顯。根據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可進一步完善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建立統一、權威的金融業監管機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網絡,強化對跨機構、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的監測和分析,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范和預警體系(高小瓊,2008)。
4.加強對資產價格變化的監測,尤其要注重對資產價格泡沫的預防。雖然說識別泡沫是件極其困難的事情,但資產泡沫的累積是一個過程,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這個累積的過程當中,還是有很多表現可以加以判定的,關鍵是如何對待之。美國金融危機之后,格林斯潘被很多人認為是美國資產泡沫的始作俑者。但回顧格林斯潘在任期間的經濟言論,可以看出格林斯潘對于資產泡沫還是有著清楚認識的,只是沒有采取相應的對策,而寄希望于經濟的快速發展能夠“消化”這些泡沫。如早在1996年12月,格林斯潘就提出了著名的“非理性繁榮”的論斷,告誡人們要警惕市場泡沫。之所以采取不干預態度,最根本原因還是更加看重任期內的經濟發展情況。只要泡沫在短期內不破滅,則泡沫的膨脹可能通過托賓q效應、財富效應等帶動投資和消費,促進經濟繁榮,而經濟發展則還有可能消化這些泡沫。
【關鍵詞】私募股權融資 融資渠道 應收賬款證券化
新型融資方式
一、私募股權融資―PE
(一)蒙牛乳業私募股權融資
1999年1月,從“伊利”退出的牛根生和幾個原“伊利”高管成立了蒙牛乳業有限責任公司。它的注冊資本是100萬元。8月,“內蒙古蒙牛乳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成立。蒙牛從1999年到2002年,短短的三年時間內,它的總資產從1000多萬增長到近10億元,實現了一個高速增長。公司的發展潛力非常大。雖然,公司的發展迅速,但同時也面臨著資金問題。蒙牛為了籌集資金,嘗試過民間融資,也嘗試過引進其他企業投資,但最終因為種種原因,未能成功。最終,蒙牛引進了私募投資者―摩根、鼎暉和英聯三家私募股權投資機構。這三家國際私募機構向蒙牛的注資,使得蒙牛獲得了資金的來源,緩解了資金的壓力。
雖然在國內,也有不少企業引進了私募投資者,但像蒙牛這樣的案例確實極少的,因為它同時吸引了三家國際頂級的私募投資機構主動向它注資,并為這些私募投資者實現了500%的收益。
通過蒙牛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到私募股權投資者看重的企業是尚未上市的有發展潛力的公司企業,但前提是公司的經營水平必須高,公司的發展潛力必須大,因為只有這樣私募投資者才能看到他們的利益。
二、私募股權融資的概念
私募股權融資,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向私有企業或未上市公司投資,并取得股權,將來通過出售公司股權獲利,有時候也可以是指通過私募形式非公開向上市公司注資獲得股權。
(三)私募股權融資獲得條件
要想獲得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青睞,獲得注資,企業必須做好本身的業務,蒙牛憑什么會獲得國際三大私募投資機構的主動注資?憑的就是蒙牛能在三年之內實現從1000萬元到10億元的經營業績。因此,要想獲得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支持,企業必須是個好企業,經營能力強、發展潛力大還有良好的管理團隊。這些都是獲得私募股權投資必不可少的,因為私募投資者需要從公司的發展中獲利,不可能投資一些發展潛力小的公司。因此,從另一側面來看,私募股權投資的引進還有利于改善企業的經營和發展。而這些,放眼中國市場,或許還需很大的努力。
(四)私募股權融資的利弊
在企業作出決定,是否采取某種融資方式的時候,企業必須認真地考慮這種融資方式的準入條件、退出機制以及利弊。那么私募股權融資的利弊是什么呢?
1.好處
1.直接獲得注資,融得資金時間短。私募股權融資,是一種非公開的面對面約談的融資方式,只要雙方洽談成功,即可獲得資金,而不需要經過國家或銀行審批。這樣有利于企業快速獲得資金。
2.有利于激勵管理層,加強公司的治理結構。引進私募投資機構的企業往往會獲得私募投資機構的管理幫助,也會獲得激勵。因為,私募投資者為了實現自己的暴利目的,往往與企業簽訂對賭協議,激勵企業踏踏實實干業績。這樣有利于企業管理層加強對自身的約束,優化了整個企業的治理結構。
2.弊端
1.稀釋股權。引進私募投資者毫無疑問會稀釋股東權益,就像蒙牛一樣蒙牛在引進私募股權投資者后,蒙牛原始股東只占蒙牛乳業股份有限公司的2/3的股份,這還是多次洽談得來的結果,所以說,在引進私募投資者時,股權被稀釋是必然的,特別是當企業的經營能力不太強的時候,這樣的話語權更小,這樣企業因引進私募投資者而被稀釋的股權可能會比預想中大。因此,無論怎樣,企業要想強大,必須發展好自己。
2.對賭協議苛刻。對賭協議,是指收購方與出讓方在達成協議的時候,對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這種約定,一旦企業失敗了,將會面臨殘酷的懲罰。
(一)目前我國PE結構
國外PE:凱雷、黑石、高盛、紅杉等
國內PE:弘毅、鼎輝、賽雷等
三、應收賬款證券化
應收賬款證券化,是指應收賬款所有人將符合條件的應收賬款出售給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的特設信托機構。
(一)應收賬款證券化利弊
1.好處
1.應收賬款證券化有利于公司進行資金的融通。通過將應收賬款出售給精通證券化的特設信托機構,有利于企業降低管理應收款,還有利于企業融得資金,因為等以應收賬款作為擔保的證券發出以后,融得的資金即可為企業融得。
2.有利于降低應收賬款的管理成本。將應收賬款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可以減輕應收賬款的管理,最大一好處就是企業無須每時每刻想著如何才能讓債務人早點還款。
2.弊端
(1)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限制條件。并非所有的應收賬款都可以進行證券化,應收賬款可以進行證券化,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比如說:從應收賬款獲得的利息收入應足以支付發行證券的利息支出、有一定可預見的現金流入、還款事件條件明確等。
(2)應收賬款證券化程序較為麻煩。應收賬款證券化需要經過5個階段,而每個階段所耗費的時間較長,這樣對企業來說,融資時間過長,不利于資金的流通和周轉。
(二)目前我國應收賬款證券化情況
目前,我國還未發展應收賬款證券化,即使有也是少數,并沒有成為一種廣為使用的融資方式。因為,一方面,法律上得不到保證,我國尚沒有關于應收賬款證券化的相關規定,甚至還有些法律是阻礙應收賬款證券化的。另一方面,我國的應收賬款還沒有達到質量上的要求,壞賬率居高。
四、其他一些新型融資方式
除了PE以及應收賬款證券化以外,還有一些比較新型的融資方式,分別有:信托、融資租賃、風險投資、債券融資、保理、委托貸款、貸款擔保認股權證等等。
五、結論
對于目前,中國市場普遍的融資困難現象,希望我們國家能為中小企業、非上市企業提供更多的簡便、成本較低的融資渠道。本文只是詳細介紹了PE和應收賬款證券化,對于其他新型融資方式并沒有進行詳細說明,但并不意味著其他方式次優于以上兩種。不同的企業使用不一樣的融資方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