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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五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下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一)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
(二)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
(三)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八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申請單位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
(三)危險廢物類別;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第二十條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作出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同時,應當通知工商管理部門,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關鍵詞:種畜禽場;發證;問題;探討
1 法律依據
根據《畜牧法》第二十二條、《遼寧省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按不同畜種、不同存欄數量和不同代別等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 發證權限
根據《遼寧省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遼寧省畜牧獸醫局制定了《遼寧省種畜禽生產經營企業類型劃定試行標準》,根據該標準,省級辦理的種畜禽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為大型企業生產經營原種(純系)畜禽的或進行胚胎移植的,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給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決定,期間省畜牧獸醫局委托省種畜禽監督管理站派專家現場勘驗,報送省畜牧獸醫局是否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種畜禽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為中型企業生產經營原種(純系)畜禽的;大型企業生產經營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種畜禽的;大型企業生產經營商品代仔畜、雛禽的;經營家畜卵子、冷凍、胚胎等遺傳材料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給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由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種畜禽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為小型企業生產經營原種(純系)畜禽的;中型、小型企業生產經營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種畜禽的;中型、小型企業生產經營商品代仔畜、雛禽的;進行種禽孵化、種畜配種、人工受精配種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給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市、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及時報上一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 現場勘驗
3.1 受理
種畜禽生產企業在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中,受理機關要當場或5日內依法告知是否受理,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受理機關根據《遼寧省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辦法》規定,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給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3.2 現場勘驗
現場勘驗需要2名以上專業人員,到現場實施驗證。驗收組成員根據《遼寧省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采取現場查看、審閱資料、聽取匯報等方式驗收,然后填寫遼寧省畜牧獸醫局統一印制的《遼寧省種畜禽現場勘驗表》,共9項39款,其中重點款項14個,一般款項數達16個的為合格企業,否則為不合格。
3.3 限期整改
對不合格企業,按照《遼寧省種畜禽場驗收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要求,設定四個月的整改期。期滿后,按要求整改完畢,達到驗收標準的,提出申請,重新組織驗收。未進行改進的,不得反復進行申報。
4 存在問題
4.1 各地管理部門不統一
根據《遼寧省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省、市、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實際上各市縣區管理不統一,有畜牧獸醫局全權管理發證的、有種畜禽監督管理站(畜牧技術推廣站)和畜牧獸醫局聯合現場勘驗發證的、有種畜禽監督管理站(畜牧技術推廣站)全權管理,畜牧獸醫局只管蓋章發證等情況。不同類型種畜禽經營企業管理級別不同,需要上下級配合的情況下顯得非?;靵y。
4.2 管理人員變動頻繁
各市縣畜牧獸醫局由于受編制影響,幾乎沒有專職人員從事種畜禽監督管理工作,而且變動頻繁,對法律法規和管理業務不熟,時常有越權管理和放權管理的事情發生。
4.3 對違法行為查處力度不夠
種畜禽生產經營企業要按《畜牧法》要求生產和銷售合格種畜禽,出售的種畜禽要附帶三證,既《種畜禽合格證》、《種畜系譜》和《檢疫證明》,對違反《畜牧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按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l處罰,目前我省還沒有規范的處罰案例。
4.4 新建場發證問題
新建種畜禽場,按《畜牧法》和《遼寧省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辦法》規定是不能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因為還沒有進行種畜禽的生產和經營,但是沒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不能辦理工商登記,不能以本場名義引進種畜禽等。這就要求在建場選址時要到本地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咨詢,先了解該品種、規模等是否符合本地區繁育體系規劃,在得到本地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支持后在開工建設。
5 種畜禽監督一些問題解決方法
5.1 加強培訓
加強種畜禽監督隊伍建設,對種畜禽監督員進行從執行的有關法律到種畜禽場的現場勘驗和執法案例分析等進行系統培訓,使種畜禽監督員隊伍能夠準確掌握種畜禽監督法律法規,敢于監督執法,使種畜禽監督工作逐步向標準化方向發展。
5.2 保持隊伍穩定性
要保持種畜禽管理人員穩定性,不僅要參加各種培訓,還要求各市(區)管理人員相互交流種畜禽監督管理工作,相互學習,取長不短。逐步熟練掌握種畜禽監督管理工作。
5.3 上下級各部門相互協調
各市縣(區)及省級各部門要步調一致,相互協調統一,各部門管好分內工作,協調好上下級和內部不同步部門之間的關系,使種畜禽管理工作順利進行。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工作涉及到畜牧、獸醫、環保等專業,是一項綜合性工作。根據《許可法》規定,發證單位既是管理部門,同時也是擔當責任的單位。因此,種畜禽管理工作需要各部門相互配合協調,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及技術要求才能做好工作。
參考文獻: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做好全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車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烴復合燃料等)暫不列入許可范圍。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三條 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應當及時執行新的規定。
第二章 經營許可發證機關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安監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級安監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裝式加油裝置)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轄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分公司);
(六)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化學品,且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第三章 取得經營許可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除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四)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八條 從事倉儲經營的企業,倉儲設施應當滿足所儲存品種的儲存條件。倉儲設施整體出租的,應與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倉儲設施同時分租給不同企業的,由該倉儲經營企業按《山東省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暫行規定》(魯政辦發〔20xx〕38號)的要求實行統一安全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企業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和《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辦理安全許可手續。新建儲存經營項目應設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專用區域或集中交易市場儲存專用區域內。
第十條 無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零售店面內只允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總質量不超過1噸),帶備貨庫的零售店面備貨庫總質量不超過2噸。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分散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按照本地規劃,有計劃地遷入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
第四章 企業申請
第十一條 依法登記為企業且具備本細則第三章規定條件的經營企業,向所在地(注冊地址)市或縣(市、區)級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新增危險化學品經營業務的企業以及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過期被發證機關注銷的企業可以提出經營許可證首次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出首次申請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七)企業或具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出具的經營品種是否涉及劇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監控化學品的辨識材料。
帶有儲存設施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申請人首次申請有以下情況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賃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企業的倉庫、儲罐、貨場等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出租方的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制件)或者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復制件)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沒有也不租賃倉儲設施(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僅從事純票據往來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沒有也不租賃設施(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承諾文件。
(三)有氣瓶充裝作業的企業還需要提交質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復制件)。
(四)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企業,要提交山東省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經營的批準文件(復制件)。
第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要在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如企業有變更事項,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結合延期一并完成,無需單獨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具備下列規定條件并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 只需提交申請文件、延期申請書、相關證明材料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直接換證征求意見表》,直接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
(二)取得經營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四)服從安監部門管理,在歷次安全檢查中未發現安全生產問題或事故隱患或者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復制件,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需要取得二級以上達標證書),才可免于提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但仍需由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合格后才可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符合以上要求的企業如在延期時同時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儲存設施及其監控設施的,應提交發生變更相關條款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第十八條 變更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變更文件及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土地購買或租賃合同);
(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六)變更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還需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申請人僅需要提交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未發生變更則不需要提交。
第十九條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因行政區劃調整、企業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注冊地址稱謂、企業經濟類型和隸屬關系等變更的,僅需提交相應的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備案;如需變更經營許可證的,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 重新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要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企業提交申請時,需首先在《危險化學品政務信息監管系統》進行網上申請,提交后在線打印申請書,連同其他需要提交申請的文件、資料一并報發證機關。
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經營許可證申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證所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為最新版本且在規定的有效期內。
第五章 發證機關受理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關(或行政許可工作點)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企業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六章 發證機關審查與發證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聘請專家參加;對于經營并儲存危險化學品但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企業的現場核查,應現場調閱企業的安全評價報告和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對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初次申請或變更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可以作為現場核查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對企業的申請文件、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書面意見并簽署姓名。
第二十七條 自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證機關內設機構應當根據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研究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意見,并由發證機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其中,變更申請受理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企業對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時間均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 企業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整改完畢后,要由當地安監部門進行復核確認,報發證機關備案。有儲存設施的,還需要提交評價機構的復核證明。
第二十九條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并送達企業或者通知企業領取;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本著誰發證,誰存檔的原則,對企業經營許可證申請文件、材料及審查書等進行存檔。
第七章 經營許可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注冊地址);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方式(倉儲經營、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五)許可范圍;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初次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順延三年,發證日期為發證機關作出延期許可決定之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載明變更日期;
(七)證書編號:
格式:市級發證:魯X安經〔YYYY〕QQQQQQ號;
縣(市、區)級發證:魯X(Y)安經〔YYYY〕QQQQQQ號。
其中:X代表企業所在地級行政區域代號:濟南A;青島B ;淄博C ;棗莊D ;東營E ;煙臺F;濰坊G;濟寧H;泰安J; 威海K; 日照L ;濱州M; 德州N; 聊城P ;臨沂Q; 菏澤R;萊蕪S。
YYYY表示發證的年號;
Y代表企業所在地級行政區域代號:縣市區名稱代字縮寫;
QQQQQQ表示發證機關發證流水號;
舉例:濟南市級發證:魯A安經〔20xx〕000001號;
濟南市中區發證:魯A(市中)安經〔20xx〕000001號。
(八)發證機關;
(九)有效期延續情況。
第三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由各發證機關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自行購買。
第三十四條 經營許可證暫時由各發證機關采用打印模板進行打印,登陸 下載中心書籍軟件,點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打印軟件及使用說明下載。國家安監總局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發證系統整合完成后,打印方式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條 各地安監部門自20xx年8月1日起按照本細則的編號規則和證書格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頒(換)發新證,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待證件到期后再按本規定換發。
第三十六條 經營許可證延期、變更或者被依法撤銷、注銷的,企業應將原許可證正本、副本交回發證機關。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經營許可證,發生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提出補領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提交當地新聞媒體公告遺失的證明材料或者毀損件,發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補領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正、副本內容不變,載明補領和補領日期。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經營許可證、使用偽造的經營許可證。
第八章 安全評價
第三十九條 在國家及省相關新的標準規定實施前,對企業的安全評價仍按《安全評價通則》(AQ8001)、《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的規定執行,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仍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安監總?;?0xx〕255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企業(包括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納入經營許可證現場核查的內容。報告的簽發日期距現場核查之日不得超過12個月,否則,應由原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變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做出補充評價。
第四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全面評價,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全部問題及其整改的方案、對企業整改情況的復查意見和對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相關審查內容的評價意見。安全評價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包括辨識材料)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其結論性意見作為發證機關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重要參考意見。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安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方洜I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依據《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其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以及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實施。
第四十三條 對于有儲存設施或者租賃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其儲存設施與企業注冊地不在同一地區的,由儲存設施所在地安監部門對儲存設施進行安全監管。
第四十四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
(三)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通報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本機關網站或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第四十九條 各縣級發證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市級發證機關。市級發證機關于每年1月2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省安監局。省安監局應當按照有關統計規定,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章 對有關問題的處理
第五十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證。
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細則執行。
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經營地點所在地發證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對于儲存設施所在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者跨地區租賃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發證機關在許可審查過程中必要時可征詢儲存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意見,對儲存場所現場審查時應會同當地安監局工作人員一同審查。
第五十二條 對于經營方式的界定:
倉儲經營是指利用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場地,專門為其他單位提供?;穬Υ?、周轉業務并收取倉儲管理費的經營行為;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是指無儲存場所和設施或經營場所儲存少量民用小包裝危險化學品實物(店面總質量不超過1噸)或帶備貨庫的零售店面(備貨庫總質量不超過2噸)的經營方式;其余統稱為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倉儲經營企業自身也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按倉儲經營和有儲存設施的經營同時申請,許可證注明所有經營方式。
通過租賃形式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根據安全管理協議,若儲存設施由承租企業負責安全管理,則承租企業的經營方式為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由出租方負責安全管理的,則承租企業的經營方式為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第五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企業已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暫扣經營許可證,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企業的整改時間超出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且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完成整改、經營許可證未被批準延續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企業因項目建設或者隱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延期的,可以在經營許可證期滿前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推遲延期換證申請,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推遲延期換證申報表》,并停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交回原經營許可證。如無特殊原因,推遲延期換證時限不宜超過半年。
第五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申請繼續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止。省安監局的《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等有關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4號)、《關于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5號)、《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52號)、《關于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60號)、《關于當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85號)同時廢止。
危險物品指的是什么危險物品:在航空運輸中,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危險物品的詳細分類參見IATA《危險物品規則》,危險物品品名以《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載明的為準,并參照現行有效的IATA《危險物品規則》。
近年來,我市種子產業迅速發展,產業化水平不斷提高,有力的推動了*農業的發展和農民增收。由于我市種子產業正處于“數量型”向“質量型”的轉變時期,種子企業和基地農戶信守合同的意識不強,一些品種侵權、違犯合同約定私自買賣種子的事件時有發生。為了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規范種子生產經營者的行為,維護我市種子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提出如下加強全市種子生產基地的監管意見。
一、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
把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作為今后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尤其在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加強《種子法》《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合同法》等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制種農戶和種子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律意識,使企業依法經營,農戶誠信生產,提高其按照法律程序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二、規范執法程序,依法嚴格履行種子管理職能
(一)依法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職責
市種子管理站要做好全市種子產業發展規劃和與國家、省市種子產業政策相配套的措施的制定和貫徹落實,并監督指導縣(市、區)種子管理部門履行種子管理職責。各縣(市、區)種子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相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責,加強種子生產經營市場的監管和種子企業的管理跟蹤服務。對已獲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種子企業,加大監管力度。對經營管理不善,資格條件已不再符合種子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企業,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終止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嚴格企業市場準入,依法行政審批
各縣(市、區)種子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履行自己的審核職責,對違反規定降低準入條件或不按規定越權許可,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三)加強種子生產市場的監管、打擊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各縣(市、區)種子管理部門要及時向轄區種子生產基地種子生產經營企業的相關信息,將具有資質的種子生產經營企業通過報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各種子生產基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要把好種子生產企業的進入關,引導農民在簽訂制種合同時及時核查種子生產企業的種子生產許可證。對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企業和個人及時向轄區內種子管理部門舉報。
三、加強組織協調,多部門協同工作,維護種子生產秩序
(一)在農作物種子生產任務落實和收購時期,農牧部門牽頭,協調公安、工商等部門定期開展集中打擊專項行動,依法打擊倒賣種子親本材料、違犯合同規定私留和串通他人套購、倒賣種子的違法行為。
(二)對企業、鄉鎮、個人舉報的種子案件,協調公安部門采取得力措施,追源頭、深挖套購種子的幕后者,一查到底。各種子生產基地鄉鎮政府要將維護種子生產秩序、打擊搶套購種子行為,推進鄉鎮產業發展的工作列入鄉鎮主要領導干部責任書的考核中,配合種子管理部門做好種子生產基地的秩序管理。
四、加大種子市場的監管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套購種子的違法行為
(一)對參與搶套購種子的企業,嚴格按照《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非合同方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到合同方種子生產基地收購種子的,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二)個體商販走村串戶套購種子者,按《種子法》第六十條:“未取得種于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處理。
(三)對不按合同約定拒交種子或少交種子者,種子管理部門進行批評教育,督促其按合同規定交納種子。經批評教育后仍拒絕向合同方交納種子者,按照《農作物種子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沒收種子,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交種子并將種子倒賣出去者,由種子管理部門取證,企業依法向法院追究農戶合同違約責任。
五、加強合同管理,做好種子生產基地認定工作
(一)嚴格按照《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做好種子生產基地資格的認定工作。繼續推行種子生產基地目標管理責任制制度,由種子管理部門嚴格管理程序,每年評選文明誠信種子生產基地,并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布。對誠信意識差、不良社會影響大的制種基地取銷其種子生產基地認定資格,禁止任何企業到該基地從事種子生產活動。
(二)種子生產企業在種子生產基地預約生產種子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生產雜交玉米種子的企業在與基地村委會簽訂生產合同后,村委會必須與農戶簽訂種子生產合同,否則種子生產企業直接與制種農戶簽訂種子生產合同。各種子生產企業應將所簽訂的合同及時送交當地種子管理部門備案,各縣(市、區)種子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合同監管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各種子生產基地村委會要配合種子生產企業做好種子收獲前的測產工作。各企業在測產前要向制種農戶告知測產的程序和科學依據。對測產完畢的種子生產田,測產結果經企業、村委會組織和戶主三方簽字方可有效,此測產的結果作為年終合同糾紛仲裁的依據。如戶主拒絕在測產結果上簽字,則以企業、村委會和所在地種子管理部門三方簽字的結果為準。各縣(市、區)種子管理部門要做好種子田測產程序的監督工作,確保測產行為的科學、公正性。
(四)種子生產企業應積極貫徹市委、政府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經濟收入的精神,認真分析種子銷售市場。在種子收購價格上,根據種子收、售價格空間,本著穩定、長久合作、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最大限度地讓利于民,保障農民的收益,鼓勵農戶積極交售種子。
在網上開網店賣中藥材需要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如此是合理的。
【法律依據】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內容組織制定,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七條: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生物制品;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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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我市轄區內從事交通客運經營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交通客運經營”,是指利用客運車輛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經營者”,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包括運輸企業、個體運輸經營者;“從業人員”指從事交通客運經營的賀駛員、乘務員。
第三條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我市客運經營管理工作。
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經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按照法律規定確定道路交通客運班線經營期限。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局按照《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規定,根據我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和公眾出行需要,設置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和站點。
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根據《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我市交通客運市場需求,做出道路旅客運輸線路、班次、站點開辟及調整的行政決定。
根據《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更新車輛,不改變原批準車型的,到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備案;改變原車型的應當經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批準。
第六條經營者在市交通運輸局管理和指導下,組織管理經營。
我市客運線路經營推行“一線路一公司”經營模式,管理實行“一線路一管理主體”的體制。
第七條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持經營許可證和營運證到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進行年度審驗,審驗合格者,方可繼續經營。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超出城市市區經營的,到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辦理手續,進行年度審驗。
第八條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崗位培訓,持證上崗。
第九條市交通運輸局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市公共交通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交通客運經營企業進行質量信譽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交通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調整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交通客運經營權不得轉讓、出租。
第十一條交通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嚴格遵守交通運輸行業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范經營行為,不得干預、阻撓、抵制正常的線路開辟及延伸、站點調整和增加運營車輛、調整車型結構等行政行為。
第十二條罰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客運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或者終止營運的,由市交通運輸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根據交通運輸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未報告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摘 要:寧夏工業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晚,基礎薄弱、歷史欠賬多,“十二五”期間,寧夏將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作為環境保護的重點工作之一,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在實際管理過程中仍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和困惑。文章對寧夏在工業危險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提出寧夏工業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對策,為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提供依據。
關鍵詞:工業危險廢物 管理 對策
中圖分類號:X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6)07(a)-0066-02
我國對危險廢物管理實行名錄制,未列入名錄的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鑒定是否為危險廢物,文章所指工業危險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不包括醫療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而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藥品、殺蟲劑、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氧化汞電池等屬于社會源危險廢物,只要沒有集中分類收集,均可以不按照危險廢物管理。我國現行的危險廢物管理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規主要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
2011年環保部下發《關于印發和的通知》,全國開始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寧夏的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也正式規范化。
1 工業危險廢物管理現狀
近年來,寧夏的危險廢物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績。法規制度體系基本建成,出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廢物管理辦法》,建立了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等制度;集中利用處置能力提升,《全國危險廢物與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實施以來,建成了寧夏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及各地級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通過《規劃》實施帶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和市場化發展,截至目前,寧夏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近30家;危險廢物管理能力有所提高,成立了省級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局,有專職管理人員。 2011年開始,每年對涉及危險廢物企業進行規范化考核,達標率逐年提高。
2 工業危險廢物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 法律法規不健全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線條過于粗放,不利于新形勢下的危險廢物管理。比如某公司一個廠區內的車間A產生危險廢物,車間B處置利用該危險廢物,車間B處置車間A產生的危險廢物,兩車間漸漸發展為兩家具有各自獨立法人的分公司,需要不需要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和轉移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沒有明確說明?!秶椅kU廢物名錄》是按危險廢物類別劃分的,各類別多以行業劃分,有些行業未列入該名錄而造成管理困惑。比如,特種鋼絲繩制造過程中產生的鉛渣明顯屬于危險廢物,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沒有列入這種工藝產生的含鉛廢物,從而給后續的處置留下隱患。
2.2 危險廢物監管方面的問題
2.2.1 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確定缺乏依據
截至目前,國家沒有出臺關于危險廢物的行業環境監察指南,各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數量又沒有可參考的產污系數,早期大部門涉危險廢物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對危險廢物的分析比較模糊,使環境監管部門對企業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確定困難。
2.2.2 危險廢物和中間產品界定缺乏依據
有些行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中間產品出售給其他企業作為原輔料進行利用,有一定的經濟效益,而作為危險廢物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不但沒有經濟效益,還要支付一定的處置費用。到底危險廢物和副產品如何界定,監管部門和企業很難達成一致。
2.2.3 監管機制不順,硬件設施不全
目前寧夏固體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管理局為事業單位,沒有執法權,更沒有移動執法的硬件設備,但仍承擔轄區內固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監管職能。在日常監管過程中常受到主體資格不明和監管手段單一的困擾。
2.2.4 監管機構斷層,監管人員不足
發達的一些地區在縣、鄉一級可能有固體廢物監管人員,而寧夏截至目前,除銀川市在環境監察支隊設立了固廢大隊外,其他地級市及以下都沒有固體廢物監管機構,監管人員也是臨時調配兼職或向社會聘用,缺乏穩定性,人員專業素質有待提高,很難進行有效監管。
2.3 危險廢物處置方面的問題
2.3.1 個別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無法找到處置單位
寧夏有一家特種鋼絲繩制造企業,產生的鉛渣是危險廢物,以前全國各地的經營許可證沒有詳細的廢物代碼時,按照含鉛廢物轉移處置?,F全國各地的經營許可證都是具體到行業來源和廢物代碼,但《國危險廢物名錄》中未列入這種行業,所以這種鉛渣無法確定具體的廢物代碼而難以找到相關處置企業,影響該企業的發展,也使危險廢物管理部門陷入困境。
2.3.2 危險廢物處置能力有限
寧夏的危險廢物經營企業數量少,經營規模小,處置的危險廢物種類單一?,F有的危險廢物經營企業中,只有一家綜合性處置企業,常因經營規模不足而只能接受本區域產生的部分危險廢物。其余近一半是處置利用廢礦物油的,遠不能滿足處置全區產生的危險廢物的需要,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經常面臨無處處置的困擾。
3 解決工業危險廢物面臨的問題對策及措施
3.1 修訂相應法規,完善配套性文件
盡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適應新形勢下環保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增補《危險廢物名錄》,從國家層面明確涉危險廢物項目的環評編制工作要求。
3.2 對產生危險廢物的主要行業,出臺行業危險廢物監管指南,明確中間產品和危險廢物
對產生危險廢物種類多、數量大的主要行業,國家層面應出臺危險廢物監管指南,并針對該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提出相應利用處置細則,同時明確哪些是中間產品,哪些作為危險廢物管理。
3.3 提升危險廢物處置能力
全區統籌規劃,可以采取PPP、TOT等模式進行融資,建設綜合性的或區內處于空白的危險廢物處置利用項目,如廢棄的易制毒化學品(公安等部門收繳或接受公眾上交的)、廢催化劑、廢酸等危險廢物處置利用項目。也可以鼓勵并扶持一些有能力的企業建設危險廢物處置利用項目,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同時制定有關優惠和財政補貼政策,切實提升危險廢物處置能力。
3.4 加強固體廢物管理機構建設,理順監管機制
理順承擔固體廢物管理部門的管理機制,明確職能定位。并在各地級市建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和相關設施,以適應固體廢物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固體危險廢物網絡監管平臺,逐步向電子網絡監管、電子網絡審批方向發展,以提高監管效率。
參考文獻
[1] 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Z].2008.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傳播而生產的網絡音像(含VOD、DV等)、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畫(含FLASH等)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像制品、游戲產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和動漫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準,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條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備案制度;對互聯網文化內容實施監管,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初審,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條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三)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100萬元以上的資金、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八條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后,報文化部審批。
第九條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業務發展報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設立以后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備案報告書;
(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批準后,應當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改變名稱、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依據本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并持文化行政部門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到當地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手續。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改變名稱、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在變更后60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應當在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并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須報文化部備案。
第十五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企業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文化部或者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請文化部注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原備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注銷備案,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互聯網文化產品進動由取得文化部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收到內容審查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運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
互聯網文化單位運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依照有關規定需要備案的,應當在正式運營以后60日內報文化部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
第十七條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實行審查制度,有專門的審查人員對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審查,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合法性。其審查人員應當接受上崗前的培訓,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第二十條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處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責令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六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運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或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的,運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部備案或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2013年,縣經信、安監、工商、質監、消防、物價等部門分工合作、加強監督管理,成品油市場較為穩定;中石油、中石化以及社會加油站共同努力,積極組織油源,保障了我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2013年,全縣共銷售成品油38648噸,其中柴油23530噸,汽油15122噸。
二、物價執行情況
在2013年度中,我縣各加油站(點)嚴格執行物價政策,根據國家發改委成品油油價調整及時調整油價,無哄抬油價、降價傾銷等擾亂成品油市場的行為。我縣物價部門對各加油站(點)油價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
三、稅收執行情況
我縣各加油站(點)都安裝了稅控加油機,每月根據加油機中的記錄按時到稅務部門申報納稅。在稅費交納中,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做到帳實相符,不瞞報、謊報和少報。
四、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我縣將安全管理工作作為成品油管理工作的重點,平時,縣經商、縣消防、縣安監各司起責,互通信息;重大節假日和專項整治行動三家部門聯合檢查。一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告知,及時處理。在過去的一年中,我縣加油站(點)各種設備、設施都安全運行,未出現安全責任事故。
五、年檢初審情況
各加油站(點)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無私自改(擴)遷建、無證經營、攙假制假、銷售劣質油走私油、影響環保等行為發生,基本做到合法經營,誠信經商。我縣共有加油站(點)35座,其中:加油站30座(中石油10座,中石化6座,殼牌公司租賃社會加油站2座,社會加油站12座,),加油點5座。此次我局初審通過29座,不通過6座。初審不通過的加油站(點)具體情況如下:
(一)中石化加油站歇業時間較長,?;方洜I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已過期,未報送年檢資料。
(二)中石油縣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在期限內,其他證照已過期,未報送年檢資料。
(三)縣加油站未能提供完整的年檢資料。
(四)加油點于2006年獲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但至今仍未建成,無?;方洜I許可證、無工商營業執照,現國土手續在辦理中。
(五)加油站(法人張震)重新申請并獲得省經信委批復同意延期建設。無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無工商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