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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投資結構 財政行為 政府債務 長期均衡
引言
國土資源部的實際調查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土地出讓金總額達到2.7萬億元,同比增幅達到70.4%。這一統計數據直接引致三方面的疑問:其一就是依據理性預期而言,土地出讓與房地產行業發展存在積極顯著正向相關關聯。但土地出讓金為何背離近幾年來愈加嚴厲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其二就是政府的土地財政路徑依賴是如何影響政府財政行為的?其三就是依據土地出讓的房地產開發與投資如何影響政府近年來所暴露的潛在債務風險?面對以上問題,雖然理論和經驗均不能給出令人信服的證據,但是我國土地供給制度和政府之間天然關聯的事實揭示,在城鎮土地國有產權背景下,政府承擔了土地資源供應者角色,同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及招拍掛出讓制度更是直接極大的提高了政府土地收入。進一步而言,歷次國家分稅制及財政體制改革所引致的地方政府財權削弱和事權強化現實被以經濟增長為考核核心指標的官員晉升機制進一步放大。這一現實對政府提高財政收入進而推動經濟增長形成直接激勵,而當前政府對于財政收入渠道依賴除去常規稅收渠道之外,主要依據就是拉動土地出讓金額的房地產運行和直接或間接的債務融資渠道,但是在此基礎上必然面對的問題是:如何確保在土地出讓基礎上的房地產投資結構良性發展和政府債務可控風險運行趨勢。然而現實數據顯示我國土地出讓及政府直接或間接的債務規模和金額居高不下,進而引致其潛在的可持續發展趨勢堪憂。因此,厘清以土地出讓效率為基礎的房地產投資結構與政府財政行為及政府債務運行之間的內在關聯已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首要問題。
相關文獻回顧
既有的關于房地產投資結構與政府債務及財政行為的直接研究文獻并不多見,更多的研究體現在政府與土地市場運行角色定位及政府在土地和房地產市場中所處的地位與政府行為之間關系等方面。而前者關于政府與土地市場乃至房地產市場運行角色定位更多體現在國外的相關研究上。
(一)國外研究:政府行為與房地產市場運行關系
Goldberg,M.、Chinloy,P.(1990)基于新古典經濟學分析范式研究指出,政府對土地市場進行干預的主要目的就是克服土地市場運行缺陷并進一步彌補土地市場失靈,而非作為經濟利益主體參與土地市場運行。合理的政府干預土地市場方式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就是使土地市場更有效運行進而合理分配稀缺資源;其二是協調土地市場之外的隨機干擾因素,借以達到私人和社會費用的合理匹配;其三就是保證土地稀有資源分配能達到社會公平目標。Bralnley(1993)對英國土地利用效能和住房供應及價格之間關系進行研究,其認為土地和住房供應計劃直接或間接的提升了住房供應規模,進而抑制了住房價格的非理性攀升且降低了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土地浪費程度。Peng、Wheaton(1994)針對香港土地供應和房地產開發市場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系統研究,構建了住房供需模型,研究顯示政府實行的土地供應限制會形成土地供應規模下降的預期,而這種預期會引致住房市場未來更高租金,預期更高租金進而會形成更高的房地產市場現實住房價格,最終引致更高的房地產市場投資和開發傾向。Hui(2004)的研究揭示,香港政府的土地供應政策和規模對其房地產價格存在正向推動效應。具體而言就是當年土地供應規模越大,其住房價格越高,但土地供應滯后因素與房地產市場存在負向相關關系,也即是說提前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土地供應規模越大,當期房地產價格越低。因而在加入住房因素情形下,土地供應對房地產市場發展存在一定影響。
(二)國內研究:政府行為與房地產市場運行關系
國內的相關研究并沒有對房地產運行狀況和政府財政行為及政府債務風險運行之間關聯進行直接研究,更多的研究體現在房地產運行狀況與政府財政行為之間關系等方面。杜葵(2003)的研究認為,我國土地制度和土地運行實際均確定了國家政府對土地的一級壟斷權,政府是城市土地的實際管理者決定了政府在城市土地運行中的主導地位,因此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進而嚴格土地流轉確保土地增值收益的國有化(張季,2006)。吳伯含(2006)通過構建房地產市場競爭模型并內生化地方政府行為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房地產市場競爭中行為異化進行研究,其認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房地產競爭市場中行為存在差異,中央政府作為外生干預因素存在而地方政府是市場內生化的參與者。因而有必要引進中央政府對房地產市場投資和開發的干預。張濤(2007)針對政府與住房價格之間關系進行研究,其認為對方政府具有追求財政收入最大化的內在激勵,因此在現有的土地制度基礎上政府完全可以通過控制土地供給規模及公共和設施建設實現財政收入最大化進而最終會引致房地產價格上漲。在此基礎上,政府還會通過投資更多公共設施強化房地產資產化的異質信念,進而推動房地產價格進一步上漲,最終引致土地出讓的收入上漲。因此針對政府財政行為和房地產價格之間的政府財政收支邏輯,應當削弱政府通過土地出讓和公共設施投資計劃而影響房地產價格能力,進而緩解房地產價格非理性上漲趨勢及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
綜觀既有相關研究可以看出,在我國土地供給制度、政府財政運行機制及官員晉升激勵背景下,我國土地供給制度乃至在其基礎上以房地產投資結構為代表的土地使用結構與政府財政之間存在不可忽視的關聯。具體而言,房地產市場價格和投資結構對政府財政收支及直接或間接的政府債務運行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的影響。鑒于此,結合已有的代表性研究文獻和本文研究思想,得出本文研究假設H1:房地產投資結構與我國政府財政行為存在顯著關聯。由于缺乏關于二者之間直接關系研究文獻,這里對二者關聯性質不做預測,留待下文檢驗。在假設H1基礎上,進一步得出本文研究假設H2:房地產投資結構通過政府財政行為對我國政府債務運行趨勢的間接影響效應顯著。
經驗研究
(一)模型設定和變量選取的經濟學意義
當前,國內一般采用實證分析范式的研究文獻均存在一個潛在的假定前提:研究變量之間關系是一種長期均衡的關系。這一潛在假定折射出所研究變量之間平均意義上長期均衡關系,也具有其合理之處,但是實際經濟數據尤其是非實驗可得數據產生的現實基礎是非均衡的經濟過程,因此在構建經驗論證模型時應當考慮數據產生的非均衡動態基礎進而逼近一般模型中長期均衡性態,這一點正是本文選取DHSY模型理論依據。由于本文研究國內房地產投資結構、對政府財政行為直接影響及通過影響財政行為而對政府債務風險運行趨勢間接影響性態,因此本文不僅關注即期也即是短期房地產投資結構對二者直接和間接影響,同時試圖關注政府債務和財政行為關于房地產投資結構偏離二者之間長期均衡程度和短期調整幅度和性態。而DHSY模型不僅考慮到短期調整因素同時捕捉變量間長期均衡關系,故此契合本文研究思想。結合計量經濟學有關理論,首先假定研究變量間一階自回歸分布滯后模型:
Yt=α0+α1*yt-1+α2*xt+α3*xt-1+μt (1)
其中μt~i?i?d(0,σ2),本文假定:x=E(xt),y=E(yt)。則對式(1)兩端同時取其期望可得:
y=α0+α1*y+α2*x+α3*x (2)
則針對式(2)整理可得:
y
同時令,。則式(3)簡化為:y=A0+A1*x。
則可知,A1捕捉變量x與y的長期均衡關系,同時表征Y關于X的長期乘數效應。
在刻畫變量間長期均衡關系基礎上,本文對式(1)兩端同時減去響應變量y的滯后一期因素yt-1,并同時在等式右端加減α2*xt-1,則可得到:
yt=α0+(α1-1)*yt-1+α2*xt+(α2+α3)*xt-1+μt (4)
同時由上文,可以得出:α0=A0*(1-α1),(α2+α3)=A1*(1-α1)。式(4)可以整理為:
yt=(α1-1)*(yt-1-A0-A1*xt-1)+α2*xt+μt (5)
則式(5)即為DHSY模型一般形式。可以看出,當變量之間關系為:y=A0+A1*x時,誤差項即為:yt-A0-A1*xt,結合經典計量經濟學理論可以知道該誤差項捕捉t期響應變量yt關于控制變量xt短期波動方向和程度。通常稱式(5)中誤差項系數(α1-1)為短期調整系數,表征t-1期響應變量對短期波動偏離調整幅度,系數絕對值越大表明響應變量對短期偏離調整力度也就越大,反之亦反。
本文變量的選取主要依據兩個原則:一是已有的相關研究,二是變量自身經濟意義。首先,針對我國房地產投資結構因素,文章選取經濟適用房投資總額占房地產投資總額比例表征公益性房地產投資結構部分(PREI),選取商業經營用房投資占投資總額比例表征商業性房地產投資結構部分(CREI);其次,選取政府財政收支差額環比增長率表征政府財政行為(FB),因為財政赤字在一定程度上折射政府財政行為,如果持續政府財政赤字表明政府實施積極財政行為,反之則是穩健財政行為,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捕捉到政府間的財政競爭行為(Qian,Weingast,1996、1997);Jin,Qian,Weingast,2005等)和政府財政收入行為演化(JeanC. Oi,1997;楊瑞龍,2004;周黎安,2004、2007等)。在此基礎上,雖然很多學者和機構對我國政府債務總額進行不同統計口徑的測算(,2013;鐘正生,2013等),但是均沒有得出統一持續債務數據,故而文章在現有研究基礎上選取我國貨幣當局對政府債權環比增長率(MAGB)來捕捉政府債務的運行狀況,雖然無法捕捉到全部政府債務運行情況,但是結合我國政府債務渠道主要依靠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的現狀,MAGB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國政府債務運行實際。最后,結合實際經濟運行狀況為了避免遺漏相關重要變量而造成擬合回歸偏誤,選取經濟增長率(g)捕捉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同時利用金融機構各項存款總額與貸款總額比值(DTIR)捕捉金融機構風險因素,最后為了捕捉房地產市場對政府財政和債務行為的反饋效應,本文對房地產開發綜合景氣指數(REDI)進行控制。在變量選取基礎上結合前文DSHY模型設定經濟學原理,得出本文的經驗論證模型。首先結合文章研究假設H1和H2,給出公益性房地產投資結構對政府財政行為直接影響及通過財政行為對政府債務風險運行趨勢間接影響效應方程:
同時給出商業性房地產投資結構部分對政府財政行為的直接影響及通過財政行為對政府債務風險運行趨勢的間接影響效應方程:
其中,μPREI,t為政府財政行為對公益性房地產投資結構直接線性回歸誤差項,表征政府財政行為關于公益性房地產投資t期短期偏離;同樣μFB,t表征政府債務關于財政行為t期短期偏離;μCREI,t捕捉的是政府財政行為關于商業性房地產投資t期短期偏離。其具體表達式參見上文分析。
在變量選取的基礎上,為了使得擬合結果更好地契合我國經濟運行狀況并結合數據可獲得性,選取對應變量2003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間的月度數據作為樣本觀測數據。數據來自于中經網統計數據庫和CSMAR研究數據庫。
(二)實證檢驗
結合前文的分析,對本文的研究思想和假設進行經驗檢驗。首先,結合實證分析范式,為了捕捉房地產投資結構、政府財政行為和債務運行狀況并捕捉變量序列基本統計分布規律,本文進行單變量基本統計描述分析,分析結果如表1所示。
表1基本統計分析結果顯示,樣本期內政府財政行為和房地產綜合開發景氣指數波動幅度較大,而其他變量運行呈現穩健趨勢。在一定程度上揭示樣本期內我國政府財政行為和房地產市場運行性狀非平穩現狀。同時公益性房地產投資結構、經濟增長率及銀行金融機構存貸比呈現近似正態分布,而商業性房地產投資部分、政府債務增長率等呈現尖峰厚尾的分布態勢。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國商業性房地產投資和政府債務增長率更符合金融時間序列分布特征。但整體上看,變量序列在樣本期內并不存在異常值,也即是說不存在杠桿值對擬合結論的干擾嫌疑。其次,在基本統計分析基礎上,由于變量序列具有時間序列特征,因此結合經典計量經濟學理論有必要進行單位根檢驗,具體檢驗結果如表2所示。
表2顯示,選擇DF-GLS單位根檢驗最大優勢是克服傳統的ADF和PP檢驗功效低也即是犯第Ⅱ類錯誤概率大的缺陷,尤其是樣本容量小的情形下DF-GLS單位根檢驗功效優于其他單位根檢驗功效。表第2列為tau值,第3、4、5列給出1%、5%、10%關鍵閥值與檢驗tau值對照。由檢驗結構看除去金融機構存貸比(DTIR)在10%顯著水平上拒絕存在單位根原假設之外,其余變量均在1%的顯著水平上拒絕存在單位根原假設。也即是說變量序列至少在10%的顯著水平上不能拒絕平穩性分布規律。
在上文分析基礎上,結合本文經驗論證模型對本文研究思想和假設進行擬合分析,分析結果摘錄如表3所示。表3中經驗擬合結果表明,政府財政赤字短期增加主要由兩部分構成:短期房地產投資支出增加影響和長期均衡背離程度的影響,結合經驗結果看,房地產投資支出對政府財政支出影響積極并顯著,其中公益性房地產投資支出增加對財政赤字增加影響程度高于商業性房地產投資增加對政府財政赤字增加的影響,但二者調整系數均為(0.93),表明政府財政赤字短期內波動偏離長期均衡的趨勢會受到房地產投資增加正向加速作用,具體而言,無論是公益性房地產投資支出還是商業性房地產投資支出增加均會推動政府財政赤字波動偏離其長期均衡趨勢,進一步而言房地產投資增加會加劇政府財政行為失衡狀態。同時,分別將經驗論證模型(6)代入到(7),并將模型(8)代入到(9)中可以得到房地產投資結構通過影響政府財政行為進而影響政府債務風險趨勢的效應,結合模型(6)和(7)本文可以得到公益性房地產投資對政府債務影響間接效應為0.0614(α62*α72),結合模型(8)和(9)得到商業性房地產投資對政府債務間接影響效應為0.0042(α82*α92),經驗結論表明,公益性房地產投資和商業性房地產投資的增加均會引致政府財政行為進一步推動短期政府債務的擴張,也即是加劇政府債務偏離均衡狀態,但是公益性房地產投資通過政府財政行為引致政府債務失衡的幅度小于商業性房地產投資通過政府財政行為所引致的政府債務失衡幅度,同時公益性房地產投資通過財政行為所引起的政府債務擴張幅度(0.0614)高于商業性房地產投資通過政府財政行為引致政府債務擴張幅度(0.0042)。整體而言,樣本期內我國房地產投資支出增加均會直接或間接的引致我國政府債務背離其長期均衡趨勢,加劇我國政府債務失衡狀態,同時也會直接或間接引致我國政府債務擴張。同時,房地產投資支出增加會加劇我國政府財政狀況失衡程度,公益性房地產投資支出對財政赤字增加的推動作用高于商業性房地產投資支出對政府財政赤字增加的推動作用。而本文這一經驗結論是在控制宏觀經濟增長、房地產市場運行狀況及金融機構風險等因素的情形下得出的,并且這一結論符合我國房地產市場運行和政府財政及債務運行實際和一般理性經濟直覺。
研究啟示
本文通過構建DHSY模型給出了房地產投資結構與政府財政行為和債務演化關系的直接經驗論證結果。經驗分析顯示,樣本期內房地產投資支出增加不僅會加劇我國政府財政狀況失衡程度,也會引致我國政府財政赤字增加。同時,我國房地產投資支出增加均會直接或間接的引致我國政府債務背離其長期均衡趨勢,加劇我國政府債務失衡狀態,同時也會直接或間接引致我國政府債務擴張。整體上,本文不僅分析了不同房地產投資結構對政府財政行為和債務演化的影響性態,更是從實證角度給出了房地產不同投資結構對政府財政行為和債務演化影響程度的量化結果,因此具有較強的現實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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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信用社 抵債資產 盤活 實物管理
最近幾年,我國農村信用社在清理不良債務和資產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不斷增多,又由于在評估、核算和管理上的一些困難,已經嚴重影響到信用社資產質量和經濟效益,進而嚴重阻礙了農村信用社的發展。盡管收取抵債資產是農村信用社實施資產保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由于資產接收單位思想認識上存在誤區以及在抵債資產管理中不到位,依然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一、抵債資產產生的緣由
抵債資產是指由于借款人沒有在合同規定條件下按時償還貸款,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由貸款人或者相關擔保人的資產用于償還先前合同規定的貸款本息而產生的待處理資產。農村信用社的抵債資產形成一方面是信用社風險防范意識較強的表現,同時也是農村信用社在借款人無法履行合同,又無資金的情況下,為了防止信用社資產損失而不得不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這種狀況的出現,往往是由于貸款企業或個人由于選擇項目無法適應經濟發展需要,或者因為管理不善,導致企業經營者或個人經營者經營狀況越來越差,知道最后停產或破產,只能用廠房、設備和其他一切可能的資產進行抵償貸款本息的行為。
二、抵債資產管理的主要問題
(一)管理理念落伍
由于農村信用社管理者思想陳舊,導致對抵債資產認識不夠,在執行過程中,沒有完善相關的管理制度、監管制度和考核制度,也疏于對信用社員工進行集體培訓學習有關抵債資產知識。由于以上原因,在基層的農村信用社員工普遍缺乏對抵債資產潛在風險的認識,更沒有切實可行的風險應變處置方案,僅僅是將其納入待處理抵債資產的核算中。甚至還有部分接收單位存在著嚴重的重收輕管思想。即使是農村信用社收回的相關抵債資產,也因為缺乏專業的保管人員和合適場所,致使收回的設備等由于長期風吹日曬而生銹變舊,造成資產的使用價值減損。因此,抵債資產作為救贖不良貸款的一種途徑,往往加劇了抵債資產的潛在風險。
(二)重視程度不夠
絕大多數信用社只重視信貸資金的經營管理工作,而輕視由于違約風險產生的抵債資產的管理,輕視抵債資產的變現,沒有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對抵債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和處置,還時常害怕處置過程中損失過大,會承擔相關責任。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是因為抵債資產沒有納入流程管理,缺乏責任人和保管責任人制度;二是沒有按規定做登記管理,交接流程不嚴格,沒有建立起定期檢查的監督機制,由此導致丟失、毀損等現象;三是抵債資產的種類繁多,數量巨大,而農村信用社的人員有限,員工素質參差不齊,加上經費、存放場地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給保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困難和麻煩;四是對房地產和設備等實物等抵債資產信用社無法專門存放,只能委托他人或其他機構代管,因此無法保證抵債實物資產的完整和安全。
(三)估價不合理
需要用來抵債的資產必須首先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才能確定其價值,通常評估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由借貸雙方經過協商議定,確定最后價值。但是,由于要受到市場波動和政策時滯的影響,農村信用社2005年之前接收的大多數手續不全的抵債資產都無法得到較準確的價格評估。還有些信用社由于缺乏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在資產價格評估時,受債務人委托或者賄賂,與債務人合謀,損害信用社利益,把抵債資產進行高估值操作,或者不以法院裁定價值為準,實施雙方協商議定高價估值入賬。
(四)抵債資產變現困難
通常,抵債資產回收流程分為收取、保管和處理幾個環節,涉及抵債的資產會受到會計核算和資料保管,以及市場、價格、稅費調整、變現方式等因素的影響。由于農信社條件有限,個別單位收回的車輛因手續不健全,被收回單位業務需要而自用,由于車輛市場價格變動較大,變現價格往往低于收回價格,還有的部分農信社收回的房屋和土地沒有產權證明,只是協議收回,導致處置變現難。
(五)監督不到位
根據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制度規定:對于抵債資產的日常管理中需要定期(通常間隔半年或者一年)進行實地盤點核查處置,隨時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保護抵債資產價值。但是,一些農村信用社并不重視這樣的定期檢查監督,不按照相關要求對其進行檢查,這導致了待處理抵債資產價值減損和風險增大,往往造成抵債資產二次流失和浪費。有些信用社雖然進行檢查,但對于相關問題責任人并未按規定進行處理,助長了抵債資產管理中的不正之風,不僅不利于待處理抵債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還容易造成更大的損失。另外,信用社對抵債資產管理意識薄弱,表現為對那些具有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未能采取有償出租轉讓等方式充分利用,造成抵債資產閑置和浪費。信用社接收的抵債資產,未能按規定的時限進行處置,許多房產等超過兩年以上的時間未進行處置,其上級主管部門對此沒有提出過整改建議,也未對相應的責任人給予處理。還有信用社抵債資產種類繁多,接收時間跨度大,因此,出現畏難情緒,以上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抵債資產。
三、加強抵債資產管理的措施及建議
(一)強化抵債資產的管理工作
抵債資產的管理是防止風險的重要步驟。為了更好保護抵債資產,應該做好抵債資產的接受管理工作,特別是建立嚴謹、完整的接受管理制度和接受流程,對抵債資產從接受起就要嚴格按照管理要求實行規范化管理。農村信用社聯社風險資產管理部和債權信用社應該建立各自獨立的雙份抵債資產明細,詳細備注抵債資產情況,包括:名稱、數量、價值等。如果發生抵債資產出租、變現等情況,應當有負責管理人統一登記,并做好備份工作,一式兩份,一份留聯社風險資產管理部,一份由信用社留存。還應該實行專人負責制,委派專人進行管理。建立健全抵債資產賬簿及相關檔案資料,確定專人保管,建立抵債資產管理責任制,對抵債資產的接收、管理及處置等環節要明確責任,定期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已接收待處理的抵債資產,要定期開展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完善手續,規范管理。對已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將抵債資產管理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
(二)對抵債資產的處置變現實行陽光操作
按現行規定,用于抵債的有價證券到期后一個月內、交通工具3個月內、廠房機器設備6個月內、房屋1年內、土地2年內要處置完畢,加快處置進程可以有效減少抵債資產損失,真實反映信用社的資產質量。抵債資產的處置變現必須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建立公開透明的抵債資產處置機制和處置預案,正確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權限與職責。因特殊情況轉為自用的抵債資產是否作為信用社新購入資產進行賬務處理,其中,對符合固定資產條件的,是否按規定辦理相應的購建審批手續,并按規定納入固定資產管理。抵債資產的處置變現要實行陽光操作,加快抵債資產變現速度及公開處置的透明度。
(三)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制度》
農村信用社在接收抵貸資產時要從源頭抓起,對容易貶值的車輛及設備等低值易耗品暫不接收。對有增值空間的優良抵貸資產(門市房及國有出讓用地)要及時進行處理。對新接收的抵貸資產手續要完備,對抵貸資產的過戶、產權登記、契約、公證等法律手續要及時辦理,為處置變現抵貸資產打下良好的基礎。
(四)科學合理地確認抵債資產價值
在抵債資產收取評估時堅持科學謹慎的態度,根據處置變現盡快實現的特性,應選擇信譽好、技術力量雄厚的資產評估機構,選用適當的評估方法和技術要求,進行資產評估。加強信用社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監督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報告的質量和資產評估結果,以實現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價值的最大化。
(五)要加強對抵債資產的實物管理
信用社應在完善抵債資產的保管、領用、退回、變更保管制度的基礎上,明確人員和職責,以保持抵債資產原有的形態和技術性能,盡可能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價值,以實現抵債資產的保值增值。
四、結語
總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抵債資產管理應遵循“審慎接收、妥善管理、效益優先、依法合規、程序規范、及時處置”的原則。進一步規范抵債資產的接收、管理、賬務處理、職責權限的分配。使抵債資產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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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債資產的涵義及抵債條件
抵債資產是指由司法機關依法裁定,或商業銀行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且與債務人(資產的合法處置人)達成抵債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可用于抵償商業銀行債權的非貨幣類資產。商業銀行取得抵債資產的前提條件包括:對債務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后仍無法以貨幣形式收回債權。債務人經營持續惡化,若不采取以物抵債措施,商業銀行債權將受到更大損失。
二、抵債資產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抵債資產管理制度和法規尚不完善。
目前,有關部門尚未制訂抵債資產管理的專門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關于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監管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有部分規定涉及抵債資產管理,但相關法規不完善,使商業銀行在具體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難度。如關于債權打折,即以抵債價值低于貸款本息的資產一次性了結債權債務關系的問題,相關法規尚無明確規定。是否允許債權打折,打折部分如何進行會計賬務處理、能否核銷等尚不明確。
其次,抵債資產管理不規范,商業銀行各部門之間尚未形成相互監督、制衡的機制。
商業銀行在抵債資產管理中,辦公室僅負責自用抵債資產的實物管理,會計部僅負責部分已取得物權的抵債資產的賬務處理,非自用或尚未取得物權的抵債資產的實物監管和綜合統計均由資產保全部一手代辦。辦公室、會計部和資產保全部也未定期進行抵債資產的賬實核對工作,造成管理脫節,難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
第三,存在賬外抵債資產。
商業銀行存在部分抵債資產在會計賬外核算的情況,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抵債資產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權屬不明晰,暫時無法入賬。二是抵債資產實際價值遠低于貸款本息,若將抵債資產計入會計賬,資產變現時,賬面將體現出較大損失。三是股權等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由于法規規定商業銀行不能對外投資,因此商業銀行采取變通做法,將抵債收回的股權過戶到其他公司名下,以協議約定享有股權收益。
第四,抵債資產自用未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關于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監管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金融企業接收的抵債資產原則上不準自用,必須組織拍賣變現。特殊情況需要自用的,應專項申報,并視同于新購固定資產,必須有固定資產購建指標,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購建審批手續。”但個別商業銀行在抵債資產的使用上較為隨意,自用時未將其納入固定資產購置計劃,也未向其總行報批。自用抵債資產也未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計提相應的折舊,造成資產價值與實際狀況不符。
第五,抵債資產存在長期不處置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但在實踐操作中,商業銀行難以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處置抵債資產,原因在于:一是權屬原因,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抵債資產,商業銀行暫時無法處置。二是主觀原因,商業銀行因接收的抵債資產大多不足抵償貸款本息,處置后將形成現實的損失,責任不好承擔。三是市場原因,由于部分抵債資產當前市場行情不看好,商業銀行等待有利時機再行處置。
第六,抵債資產托管、租賃等經營方式不規范。
一是抵債資產經營形式不規范。通常,商業銀行對短期內不宜處置且具備經營條件的抵債資產采取托管、租賃等多種經營方式予以盤活,但商業銀行由于種種原因未能與托管方或承租方簽訂委托或出租協議以約定對抵債資產的妥善保管與維護,以及其經營收益的獲取,不利于其對抵債資產經營收益的有效監控。
二是抵債資產經營收益的會計處理不規范。《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13條規定:“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未收回的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后,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但個別商業銀行在收到抵債資產的經營收益后直接計入“其他收入”或“營業外收入”會計科目,而未按有關規定沖減抵債資產對應的貸款本金。
第七,尚未對抵債資產進行五級分類,也未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第29條規定:“對貸款以外的各類資產,包括表外項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項目,也應根據資產的凈值、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債務人的信用評級情況和擔保情況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其中后三類合稱為不良資產。”《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56條規定:“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對抵債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抵債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但個別商業銀行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抵債資產進行五級分類,也未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抵債資產實際變現價值已遠遠低于入賬價值,抵債資產被嚴重高估。
三、加強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管理的建議
首先,完善抵債資產管理制度。
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管理制度,明確以物抵債操作流程及賬務處理方式,使商業銀行在具體操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由于法規不完善而導致商業銀行管理不健全。
其次,加大抵債資產檢查力度。
監管當局應加大對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的現場檢查力度,防止商業銀行為完成不良貸款余額和比例“雙降”目標而采取高估抵債資產價值轉化不良貸款的變通做法,有效規范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管理。
第三,審慎接收抵債資產。
商業銀行應審慎接收抵債資產,特別是權屬不明晰或實際處置變現價值遠低于抵債價值的抵債資產。對抵債資產的管理應遵循集中統一、安全保值、處置妥當的原則。對已接收權屬不明晰的抵債資產應盡快完善相關手續。應選擇有利時機及時處置抵債資產,避免形成抵債資產的有形或無形損失。
第四,形成抵債資產管理的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商業銀行各部門之間對抵債資產的管理應形成相互監督、制衡機制。抵債資產的實物監管、權屬憑證、賬務處理和綜合統計應分別由不同部門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強化責任約束,保證抵債資產安全。對自用抵債資產應嚴格履行報批程序,嚴防因管理缺陷導致道德風險的發生。
第五,規范抵債資產經營方式。
商業銀行對短期內難以處置變現的抵債資產,應規范托管、租賃等經營方式,對抵債資產經營收益實施有效監控,以保證抵債資產收益最大化。嚴防發生抵債資產經營收益在賬外核算的情況,盡可能減少貸款損失。
一、原因分析
1.我國資產評估業產生背景的制約
我國資產評估業是在改革開放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興起的,是從維護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起步的。目前,盡管評估業已經發展得初具規模,但存在著評估理論研究滯后和評估技術應用欠缺等問題,導致了某些抵債資產評估無法進行或評估結果的失真。
(1)評估理論研究的滯后。按照《國際評估準則》,資產評估的價值類型應分為市場價值類型與非市場價值類型,但我國目前對后者卻無明確的定義,因此對某些破損腐蝕嚴重、幾乎無交換價值的抵債資產的評估明顯失真。
(2)評估技術應用欠缺。由于我國評估業起源于國有資產的評估,各評估機構的業務也以國有資產評估為主,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評估師通常是寧可高估,不愿低估。以這種思維方式從事不良資產評估時,難免遇到障礙。首先,評估抵債資產,不僅要考慮歷史及現實的狀況,更要考慮將來的情況。按照國外不良資產運作經驗,不良資產隨著時間的推移,價值呈下降趨勢。其次,評估抵債資產需要有技術上的突破,這對評估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不能利用其深厚的理論基礎評估出令人信服的結論,需要評估師的魄力。
2.資產評估的假設條件、技術原則等因素的限制
資產評估是一種模擬市場的社會經濟活動。評估人員模擬市場進行資產評估往往是要借助于某種評估假設,利用科學合理的技術原則將被評估資產置于某種適宜進行資產評估的狀態下,按照一定的評估方法,預測和判斷被評估時點資產在市場最有可能實現的市場價值或非市場價值。事實上,人們無法完全把握市場機制和控制各種因素對交易價格的影響。因此,資產評估價值和資產實際處置價格的差異,也是必然存在的。
(1)假設條件
資產評估與其他學科一樣,其理論體系和方法體系的確立也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設基礎之上的,其中持續使用假設、公開市場假設、清算假設是資產評估中的基本前提假設。(1)持續使用假設是指評估機構在評估時,按照資產目前的現狀、用途和使用方式、規模、頻度、環境等情況繼續使用。而實際上,作為交易雙方的買方在決策購買標的物時已對其作了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有著新的計劃安排使用,更關注所購置資產未來的收益狀況,往往會不同程度的改變原有資產的使用方式;而這種投資決策不是賣方和評估專業人員所能關注到的,所以作為關注資產現狀的賣方和關注未來的買方對資產價值的判斷會有重大的差異。(2)公開市場假設是指資產評估所選取的作價來源于在公開市場上雙方交易地位平等時所進行的正常交易,彼此雙方都有獲得足夠市場信息的機會和時間,以便對資產的功能、用途以及交易價格作出理智的判斷。但是具體處置時環境可能會千差萬別,買賣雙方可能會一方由于種種原因處于不利地位,例如買方可能會因資金困窘、對市場不熟悉、急于購買、受到某種限制或控制等原因處于交易的不利方,而賣方可能會因急于出售、缺乏市場調查等原因處于不利方。總之若買方處于不利地位時,成交價可能會偏高;若賣方處于不利地位時,成交價可能會偏低。當然,各種關聯方的交易也不是在公開市場前提下進行的,其交易價格的高低與評估價值可能會產生較大的差異。(3)清算假設是指資產所有者在非公開市場條件下被迫出售或快速變現資產的假定說明。清算假設首先是基于被評估資產面臨清算或具有潛在的被清算的事實或可能性,再根據相應數據資料推定資產處于被迫出售或快速變現的狀態。由于資產被清算產生的原因不同,變現時限不同,資產變現的自身條件也不同,使清算變現的具體情況也不同,從而產生了強制清算價格、有序清算價格、續用清算價格等三種方式,其評估結果也產生差異,但這三種方式的評估值會大大低于繼續使用或公開市場條件下的評估值。
(2)技術原則
資產評估的技術原則是資產評估過程中遵循的技術規范和業務準則,包括貢獻原則、預期原則等。①貢獻原則是指任何一項資產的價值都取決于它對其他相關資產或整體資產的貢獻,貢獻原則要求任何一項資產必須考慮該資產在整體資產構成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孤立地確定該項資產價值。對于整體性的資產評估,任何一項資產的評估價值是整體資產價值的一部分,分開單獨處置可能會影響處置價值,一般來講,整體資產價值高于單獨處置的價值。②預期原則是指資產的價值是基于資產未來收益的期望,各種預期一般都是假設委估資產所處社會環境及自然環境在可預見的未來不發生重大變化,即國家現有政治、經濟、法律及政策不做出重大調整,現行的利率、稅率不發生變化。因此,評估基準日后重大事項的影響難以納入評估過程,致使評估價值偏離市場價格。
3.評估過程較少考慮抵債資產特定的處置目的及特定的個別因素。
(1)特定的處置目的。銀行處置的抵債資產絕大部分是從可疑類和損失類貸款企業接收的,這些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多處于長期停產、半停產或虧損嚴重、資不抵債的局面,資產狀況質量差、流動性差、變現能力差,抵債的實物資產(房產、機器設備)大都陳舊老化,繼續使用和潛在贏利能力較低。銀行對抵債資產就是要快速處置、快速變現,這種特定的處置目的是造成資產評估價值和資產處置價值差異的原因。
(2)特定的個別因素。按照評估理論,資產處置的特定因素直接決定和制約著評估的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的選擇,進而對評估結果產生質和量的影響。在實際工作中,評估師往往用通常的方法對抵債資產進行常規分析,造成資產評估價值和資產實際處置價格的差異。①資產不同處置方式的影響。目前,銀行處置抵債資產,政策上不允許采用資產證券化、債券與股票上市等高技術含量的處置手段,市場條件的制約也使資產重組的手段無法發揮,因此,普遍采用公開拍賣和協議轉讓這種快速變現、一次性了斷的處置方式。這種處置方式的簡單化使得處置價格不可能完全實現公開市場化,資產處置價格普遍較低,極易形成資產評估價值和資產處置價格差異。②處置資產類型所處的行業現狀及相關政策的影響。處置資產類型所處行業是處于發展階段、成熟階段,還是處于衰退階段,是熱門還是冷門,會極大影響處置價格。③實際國情的影響。目前,處置不良資產,特別是牽扯到國有企業時,往往會遇到來自外部政府和內部職工兩方面的干預。在進行資產置換時,凡涉及到國有資產改制、出售的,必須要經過政府部門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方能轉換。而且,由于社會上缺少一種治理賴賬的機制,造成全社會的信用度下降,使得資產處置市場化難以實現。④其他因素的影響。在現實交易中,交易雙方的信用程度、付款交割方式、資產是否存在其他法律糾紛等因素,都會影響資產實際處置價格。
二、解決途徑
1.盡快制定通用的資產評估準則,拓寬評估的基礎理論研究。
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宏觀的評估準則,已經滯后于評估業的發展,應盡快制定。評估準則的制定應該具有前瞻性和基礎性,不僅規范適合于市場價值條件下的資產評估,還要規范非市場價值條件下的資產評估(有利于抵債資產的評估),不僅要對評估的通常方法進行闡述,還要對評估的基本概念和原則,如評估價值定義、評估假設進行理論的歸納與總結,使評估理論形成對實踐的明確指導。只有這樣,評估業才有可能向前更好地發展,不良資產的評估才能更好地為銀行處置抵債資產服務。
關鍵詞:穩健性;銀行會計;金融機構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3-0-01
在銀行會計核算中應堅持穩健性原則,是指在有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費用加以合理估計。在銀行會計核算中,為保證和提高銀行資產質量,防范銀行經營風險,應重視穩健性原則的運用。
一、穩健性原則含義
會計穩健性原則,是針對經濟活動中的不確定性因素,要求人們在會計核算處理上持謹慎小心的態度,以應付紛繁復雜的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將風險損失縮小或限制在較小的范圍內。2001年11月27日由財政部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暫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比較全面地應用了穩健性原則。
二、金融機構運用穩健性原則的意義
(一)可實現國內金融機構與國際銀行間的公平競爭
實施穩健性原則符合國際會計核算要求,國際會計準則將穩健性原則作為決定會計政策選擇的要素,已經得到了各國會計界的普遍認可。實現會計標準的國內外統一,便于國內外金融機構互相了解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同時為國內銀行在國際資本市場籌集資金提供必要的條件。
(二)是防范金融機構經營風險,提高資產質量的現實要求
實行穩健的會計原則可以充分反映和抵減銀行經營風險,對經營中的不確定因素做出審慎的反映;分析形成不良資產的歷史原因,謹慎核算和確認現實經營中的有效資產,合理沖銷不良資產,提高資產質量。
三、穩健性原則在銀行會計中的具體運用
對于銀行而言,運用穩健性原則,就必須將其貫穿于會計核算的全過程。具體包括會計確認、計量、報告等方面的內容。從會計確認來說,要求確認標準建立在穩妥合理的基礎上;從會計計量來說,要求計量不得高估資產類,低估費用損失的數額;從會計報告來說,要求會計報告向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盡可能全面的會計信息。
(一)貸款五級分類管理
2002年以前,我國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后三類合稱不良貸款(簡稱“一逾兩呆”)。貸款到期日貸款未還,次日即轉入逾期;逾期三個月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轉入呆滯,貸款雖未逾期或逾期未滿三個月,但企業關停、倒閉、項目下馬,也為呆滯;根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條件確認無法收回的貸款為呆賬。這種方法簡單易行,在當時的企業制度和財務制度下,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一逾兩呆”的局限性開始呈現。一是對信貸資產質量的識別滯后。未到期貸款不一定都為正常貸款,尤其是期限較長的貸款,雖未到期,但是借款人可能已經喪失還款能力。按“一逾兩呆”的標準只能算做正常。這樣就不利于及早發現和防范金融風險;二是標準寬嚴不一,不利于衡量貸款的真實質量。逾期貸款的標準過嚴,過期一天就算逾期,而“兩呆”的定義作為不良貸款標準又過寬。
貸款五級分類是現代銀行業全面、準確的識別、反映和監督信用風險的重要手段,也是銀行審慎持續經營的基礎;貸款風險分類是根據風險程度對貸款質量做出評價的貸款分類方法。推行五級分類的目的是促進銀行樹立審慎經營、風險管理的理念;揭示銀行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的質量;發現貸款發放、管理、監控、回收以及不良貸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加強信貸管理;為判斷貸款損失準備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據。
(二)貸款損失準備
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借鑒別國的經驗,對次級類貸款和可疑類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比例可根據貸款損失的程度上下浮動20%,使貸款損失準備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每類貸款的具體計提比例由銀行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反映了這一政策的靈活性,增強了其穩健性。特種準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家、行業)貸款的特種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計提比例。
(三)抵債資產
按《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于金融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要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收入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處置抵債資產時,如果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大于貸款本金和表內應收利息的差額部分,在未實際收回現金時,暫不計為表內利息收入,而作表外應收利息處理,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后,對變現收入大于貸款本金和表內應收利息的差額部分計為利息收入。
(四)應收利息
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到,都應作為當期收入。但在我國目前的信用環境下,銀行利息收入到期不可能全額收回,《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為進一步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切實提高金融企業的風險防范能力,與國際做法接軌,要求金融企業對發放的貸款,按期計提利息并確認收入。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后,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這種核算方法較以前單純按照權責發生制計算應收利息計入當期損益,有了完整、真實的核算,充分體現了穩健性原則。
(五)應付利息
根據《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以負債形式籌集的資金,按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分檔次計提應付利息,計入企業成本。實際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沖減應付利息。”應按存款逐筆存入時的掛牌利率計算定期存款利息,按支取時的掛牌利率計算活期存款利息則應付利息科目余額確為應付未付的債務。防止按計提時掛牌利率計算的應付利息數額不足,以前年度少計成本、虛增利潤,而以后年度又增加支出,減少利潤。
四、金融業應用穩健性原則應注意的問題
金融業實施穩健性原則,會大幅提高銀行會計信息的可信度,但運用穩健性原則的同時應注意其合理性。
(一)應嚴格按照資產負債比例規定,重視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的合理計提
銀行主要靠吸收的存款(負債)和發放的貸款(資產)之間利差來賺取利潤,所以,負債占比一般都比較高,主要靠財務經營杠桿來運作。銀行業的資產負債率越高越說明吸儲能力強,也就能更多的發放貸款,利潤就越高。當然過高的負債有時候就成為風險,一旦由于某種原因導致貸款收回困難,而銀行負債過高而無法周轉必然會導致銀行破產可能,所以銀行負債一定要保持在合適的范圍內,一般要保持5%以上資本充足率。
(二)要求銀行會計人員具備較高的素質
一是加強銀行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的培養,應定期組織會計人員學習政治時事,教育會計人員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觀,自覺提高職業道德修養。二是加強銀行會計人員在崗培訓,銀行產品的不斷升級開發,必然會有新業務新系統新程序的升級換代,銀行業會計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能的更新補充,以拓展和提高會計專業技能。三是加強銀行業會計人員自律監管。首先,會計人員要提高自律能力,通過學習規章制度約束職業行為。其次,銀行業要完善行業內部的會計監管體系。
五、國內金融業應用穩健性原則存在的問題及改善建議
(一)應付利息提取方法有待進一步完善
按照有關規定,應按存款逐筆存入時的掛牌利率計提定期存款利息。目前,商業銀行應付利息的計提一般都是分檔次按照現行利率計算,而不是按照存款的原定利率和實際存期計算。不少銀行的賬面應付利息出現紅字,這實質上是以前年度少進成本、虛增利潤,而以后年度又增加支出,減少利潤,背離了穩健性原則。
應對方法:利用金融業穩定的電子化平臺,利用計算機程序開發,逐步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對定期存款利息進行合理計算、計提,改進現行定期存款應付利息的計提方法,充分體現會計核算穩健性原則,科學謹慎的核算利息。
(二)進一步優化金融業的抵押、擔保借款償債物內部評估標準
金融機構為了避免信貸資產風險轉嫁給銀行,往往采用以物抵債的抵押、擔保借款形式。商業銀行收回的抵債資產往往高于抵押借款價值,出現入賬價值低于公開市場價值,主要因為目前金融行業缺乏統一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銀行自身內部評估機構由于出于銀行風險角度考慮,容易形成高估抵押資產實際價值。
六、結論
穩健性原則是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之一,它對具體會計核算行為起著非常重要的指導性作用。要防止濫用或歪曲使用穩健性原則、過分提取準備、故意壓低資產或收益、故意抬高負債或費用。穩健性會計原則的有效運用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只有金融監管當局、人民銀行和社會企業的共同努力,才能使穩健性原則在我國的銀行會計核算中很好的執行下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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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成因分析 現狀及難點 盤活清收措施 對策建議
一、形成不良貸款的成因分析
(一)基本情況分析。2009年末,蘇仙區支行共有開戶企業22家,貸款余額61578萬元,其中政策性及準政策性貸款13493萬元,占21.91%;商業性貸款48085萬元,占78.09%。年末不良貸款企業5家,金額13075萬元,占貸款總額的21.23%,占全市農發行不良貸款總額的99.2%。
(二)業務發展分析。2004年,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后,銀監會陸續批復農發行開辦新業務,作為地處城鄉結合部的蘇仙區支行,憑借地理區位優勢和郴資桂經濟開發走廊一體化發展優勢,在全市農發行率先開展了新業務營銷,在對評估、調查不太熟悉的情況下,簡評估、粗調查,使一些貸款條件不成熟的農業小企業項目進入了農發行門檻,以致形成了部分農業小企業先天不足,后天難補的信貸風險隱患。
(三)監管情況分析。對新開辦的商業性貸款業務,沒有管理模式,監管方式尚在摸索中。因此,在新業務起步階段,客戶經理對如何管好首筆貸款跟蹤、資金支付、企業現金流、企業經營動態分析、企業銷貨款回籠管理等,常常顧此失彼。因缺乏管理經驗,對企業的經營分析不透,風險判斷不準,對企業的資金盯不死、管不住,以致一些企業出現了經營風險,也未能及時發現和化解,導致了不良貸款的形成。
(四)機制建設分析。農發行新業務起步階段,一些規章制度尚在建立和完善中,基層行信貸管理仍然沿襲收購資金封閉管理辦法,這與商業性業務管理顯然不配套,也不適用,與之相適應的約束機制、風險防控機制尚未健全。從調查情況看,該行少數客戶經理在貸款發放后,不及時深入企業跟蹤管理,不及時分析企業經營動態,不及時分析企業經營風險,在企業出現風險后,未能采取重大事項報告制,以致造成不良貸款處置被動,清收難度加大。
(五)員工素質分析。從客戶經理結構分析看,年齡偏大,素質參差不齊。該行7名客戶經理中,40歲以上的5人,占71.4%;35歲以下的僅2人,占29.6%,年齡偏大;7名客戶經理中,有2人是由會計調整到信貸崗位上的,信貸業務不熟,另有1人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監管任務。因客戶經理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給信貸監管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
(六)金融環境分析。目前農發行的商業性貸款,特別是產業化龍頭企業及農業小企業貸款,基本上是民營企業,這些企業法人代表絕大部分品德優良、誠實守信;但也有少部分企業法人品德惡劣,不擇手段,千方百計從農發行騙取貸款。如該行支持的郴州朗坤生態野生養殖開發有限公司,2007年與農發行建立信貸關系,第一筆貸款500萬元,其中擔保300萬元,抵押200萬元,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但貸款到期后,該公司的抵押土地屬工業用地,因閑置多年未開發,國土部門要收回,企業法人則采取仿造土地他項權證辦法騙取了500萬元續貸,問題暴露后,企業法人逃之夭夭,導致500萬元不良貸款難以收回。
二、不良貸款清收處置工作的現狀及難點
(一)不良貸款現金清收難度加大。長期以來,農發行的貸款主體集中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隨著糧食購銷體制改革的深化,多數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經營基本停滯,已無清收潛力。其余正常經營的企業由于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糧棉油市場價格、自身經營機制等多種因素制約,經營利潤微薄,自身消化能力有限,不良貸款現金清收難度越來越大。
(二)不良貸款處置手段缺少多樣性。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貸款的手段有依法清收、以物抵債、債務重組、債權轉股權、打包出售、資產證券化、信托處置、破產清算等。而農發行不良貸款處置手段僅局限于現金清收、呆賬核銷、以物抵債及表外欠息減免。手段的單一性嚴重制約著農發行不良貸款的清收處置進度。
(三)貸后監管工作薄弱。一是少數行仍存在“重貸輕管”的現象,貸后監管工作薄弱,不能及時發現貸款使用和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二是極少數行為了完成不良貸款“雙降”和收息任務,放新收舊,掩蓋了貸款的真實風險。當企業經營和支付發生危機時,已錯過了清收處置的最佳時機。
(四)信貸資產的法律保護缺失。主要表現在:一是雖然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淡化,但作為政策性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依托國家賦予其糧食購銷的特權,資金運用仍存在一定的隨意性,使得政策性信貸資金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這也是農發行信貸資金被擠占挪用的根源所在。二是在國有糧食企業改制過程中,農發行債權的法律保護相對薄弱,農發行對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經營活動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依據。三是出于對社會穩定等政治因素的考慮,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門對地方利益的偏袒現象仍然存在。農發行主張債權,依法后,往往是贏了官司贏不了錢,保全信貸資產顯得尤為艱難。
(五)以物抵債難,變現更難。一是在借款人和擔保人無力償還到逾期貸款時,銀行為保全信貸資產,不得不降低以物抵債的門檻,導致其接受的抵債資產存在先天缺陷。
(六)稅收政策、法律法規支持不夠,加大了不良資產處置成本和難度。一是在不良資產處置上,農發行與資產管理公司享受著不平等的政策待遇。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抵債資產時享受免征增值稅、營業稅、契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多項優惠。而農發行在不良資產處置上優惠政策很少,在接受和處置抵債資產時重復征稅,不良貸款處置成本較大。如抵債資產從取得到處置變現,需要交納的稅費多達10余種,占抵債資產價值的20%~40%。二是不良資產處置面臨諸多法律問題。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是形成不良貸款的主要原因,而目前法律尚未明確惡意逃廢債務的行為人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對其缺乏有效的約束、制裁,隱匿、轉移財產行為屢有發生,使不良貸款有效處置難以實現。
三、對策與建議
(一)要堅持有效發展,不能盲目發展。“有效發展”是農發行的基本經營方針。“有效發展”就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有效發展,就是要走政策、規模、質量、效益相統一之路;就是要資產、負債、中間業務一起抓;就是要人的全面發展和內控管理一起抓。尤其在信貸業務發展上,要嚴把準入關,堅持貸款條件,寧要穩定有效發展,不要快速盲目發展。
(二)要堅持執行制度,不能違規操作。銀監會頒布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和總行16項信貸管理制度,是實現農發行有效發展的基本準則,必須貫穿到業務發展全過程,嚴格執行,規范操作,不得取舍,不能搞我行我素。要抓住當前銀監會和總行布置的“案防制度執行年”活動契機,努力營造執行制度、防風險、防案件的良好氛圍,確保全行合規經營,穩健發展。
(三)要堅持履職盡責,不能監管缺位。切實履行職責,用心監管企業,才能及時發現風險,才能及時采取措施控制風險。客戶經理要做到“腿勤、手勤、口勤”,經常深入企業了解情況,經常分析企業經營動態,經常反映企業風險狀況,真正落實盡職記錄管理。客戶經理要創造性地開展監管工作,認真總結監管工作方法和規律,提高監管服務水平,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及時防控和化解貸款風險,為實現銀企雙贏作出自己的貢獻。
(四)要堅持以人為本,不能放松教育。堅持以人為本,是實現農發行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發展業務,加強管理,防控風險,需要相適應的高素質隊伍。因此,加強隊伍建設,強化素質層培訓工作顯得更為重要,不能抓了業務發展而放松隊伍建設,要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分期分批組織隊伍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同時,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引導員工正確處理人生觀和價值觀,做到愛崗敬業、扎實工作,廉潔辦貸,爭創業績。
一、抵債資產的界定與計量
《制度》中, 抵債資產是指金融企業在貸款、拆出資金等金融債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 經雙方協商或其他方式, 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用實物資產抵償金融債權而取得的資產。《辦法》中, 抵債資產是指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于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可見,《辦法》中對抵債資產的界定更為科學, 不僅包括實物資產, 還包括財產權利; 其來源不僅包括債務人, 還包括擔保人或第三人。
實務中, 由于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預、評估機構利益驅動、借貸雙方協商計價存在較大道德風險等因素的影響, 使得抵債資產價值虛漲, 隱藏了商業銀行的現實風險。《辦法》中明確了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經評估機構評估、雙方協商確定抵債資產價值的原則。( 1) 協議抵債的, 原則上應在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值的基礎上, 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確定抵債金額( 《辦法》中, 抵債金額是指取得抵債資產實際抵償銀行債務的金額。筆者認為, 這里的“抵債金額”應為“抵債資產作價金額”或“抵債資產價值”) 。評估時, 應要求評估機構以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為原則, 確定資產的市場價值, 在可能的情況下, 應要求評估機構提供資產的快速變現價值。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應在確定抵債金額時予以扣除。( 2) 采用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償債權的, 如債務人和擔保人確無現金償還能力, 銀行要及時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債務人、擔保人的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 以拍賣或變賣所得償還債權。若拍賣流拍, 銀行應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司法慣例降價后繼續拍賣。確需收取抵債資產時, 應比照協議抵債金額的確定原則, 要求法院、仲裁機構以最后一次的拍賣保留價為基礎, 公平合理地確定抵債金額。
二、抵債資產的取得
( 一) 不涉及補價《制度》中, 金融企業取得抵債資產時, 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會計處理為: 借記“待處理抵債資產”; 貸記“××貸款”、“應收利息”。《辦法》中, 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 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表內利息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銀行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入抵債資產價值。銀行按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依次沖減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會計處理為: 借記“待處理抵債資產”; 貸記“××貸款”、“應收利息”、“銀行存款”( 銀行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 。
( 二) 涉及補價《制度》中沒有提及“補價”概念。《辦法》中, 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向債務人收取補價的, 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減去收取的補價, 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 如法院判決、仲裁或協議規定銀行須支付補價的,則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表內利息加上預計應支付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會計處理為:( 1) 借記“待處理抵債資產”、“ 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 銀行收取的補價) ”; 貸記“××貸款”、“應收利息”。( 2) 借記“待處理抵債資產”; 貸記“××貸款”、“ 應收利息”、“ 預計負債( 銀行預計應支付的補價) ”。
抵債金額超過債權本息總額( 含實際抵債的貸款本金、已確認的表內應收利息、表外應收利息) 的部分, 不得先行向對方支付補價, 如法院判決、仲裁或協議規定須支付補價的, 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后, 將變現所得價款扣除抵債資產在保管、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 加上抵債資產在保管、處置過程中的收入后, 將實際超出債權本息的部分退給對方。
抵債金額超過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 在未實際收回現金時, 暫不確認為利息收入, 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后, 再將實際可沖抵的表外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 抵債金額不足沖減債權本息的部分, 應繼續向債務人、擔保人追償, 追償未果的, 按規定進行核銷和沖減。
此外, 在進行抵債資產取得的處理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與“抵債資產作價金額( 或抵債資產價值) ”的區分。“抵債資產入賬價值”是指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后, 按相關規定計入抵債資產科目的金額。用公式表示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 用抵債資產償還的貸款本金+ 表內應收利息+ 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
“抵債資產作價金額” 是指以市場價格為基礎, 經評估機構評估, 雙方協商確定的抵債資產價值。用公式表示為:抵債資產作價金額= 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評估價( 或協商價、或法院裁定價)- 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
第二,“ 補價= 抵債資產作價金額-債權總額”。這里,“補價”所反映的實質就是抵債資產作價金額與債權總額之間的差額。若補價為正數, 為銀行應支付給債務人的補價, 即銀行應退還給債務人的數額。該補價需到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后扣除處置過程中的相關稅費后支付。若補價為負數,為債務人應支付給銀行的補價。如果取得抵債資產時債務人沒有支付該補價, 銀行有權繼續追償。
三、抵債資產的處置
( 一) 不涉及補價《制度》中, 金融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處置時, 如果取得的處置收入大于抵債資產賬面價值, 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 如果取得的處置收入小于抵債資產賬面價值, 其差額計入“ 營業外支出”。會計處理為: 借記“銀行存款( 處置收入減去處置過程中支付的相關稅費) ”、“抵債資產減值準備”; 貸記“待處理抵債資產”、“利息收入( 可確認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營業外收入( 上述借貸方合計的差額; 差額為負時借記營業外支出) ”。
《辦法》中, 抵債資產處置時, 抵債資產處置損益為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與抵
債資產凈值、變現稅費以及可確認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額, 差額為正時, 計入“ 營業外收入”, 差額為負時, 計入“ 營業外支出”。公式為:營業外收入( 或營業外支出) = 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 ( 抵債資產賬面余額-抵債資產減值準備) - 變現稅費- 可確認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會計處理同《制度》規定。
( 二) 涉及補價《辦法》中, 涉及補價的抵債資產處置損益為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與抵債資產凈值、變現稅費、可確認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實際支付的補價超出( 或少于) 預計應支付補價部分的差額,差額為正時, 計入“營業外收入”, 差額為負時, 計入“營業外支出”。公式為:營業外收入( 或營業外支出) = 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 ( 抵債資產賬面余額-抵債資產減值準備) - 變現稅費- 可確認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 實際支付的補價- 預計負債)
會計處理為: 借記“ 銀行存款”、“ 抵債資產減值準備”; 貸記“ 待處理抵債資產”、“銀行存款等( 支付的變現稅費+ 實際支付的補價超出預計應付補價的部分) ”、“利息收入( 可確認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營業外收入( 上述借貸方合計的差額; 差額為負時借記營業外支出) ”。顯然,《辦法》中的規定增加了涉及補價的情況, 與實務更加接近, 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抵債資產的保管與期末計價
大家好!
我要競聘的崗位是計劃信貸處處長。我是第一次登上這個競聘演講臺,參加市聯社機關處(室)負責人的競爭,對于我來說,既是一種壓力,同時又是一種動力。因為,我知道競爭上崗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大勢所趨,形勢所至,要想贏得自己的崗位,就必須接受挑戰,必須練就真正的本領。今天,我能夠勇敢地站在這里,也正是說明了這一點。那么,假如我競聘成功,我將在市聯社黨委的正確領導下,立足部門工作職責,從四個方面抓好計劃信貸處工作。
一、努力打造支農品牌,優化信貸投向結構我市農村信用社自去年初全面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以來,較好地解決了農民貸款難和農村信用社難貸款問題。今后我將進一步加深對小額農貸工作的認識,要辯證地分析推廣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片面甚至錯誤的觀點,正確處理好推廣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不斷地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完善管理制度,改進工作方法,規范操作行為,把小額農貸作為農村金融制度改革和創新的一種方法,作為農村信用社準確市場定位、集中資金支農的基本信貸制度,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不僅要把小額農貸打造成為“三農”服務的一個知名品牌,而且還要把小額農貸打造成改善農村信用社經營狀況的一個知名品牌。同時,加強信用村鎮建設,結合上年度小額農貸推廣和收回情況,按照實事求是、循序漸進的原則,做好信用村鎮的評定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為小額農貸實現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在信貸投放渠道上,我將督促各地農村信用社形成以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為主,擔保貸款并駕,農戶聯保貸款積極發展的格局,在貸款投向投量上,策應當地黨政制定的農業產業政策,重點向特色農業、生態農業、高效農業傾斜。
二、大力盤活不良資產,降低經營風險 近年來,在全市農信員工的共同努力下,不良貸款清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資產質量有了明顯的提高。但同時也應該清醒地看到,全市農信社不良貸款總額仍然較大,不少信用社仍處在高風險平臺上艱難運行,清非工作任重道遠。為此,我將把大力盤活不良資產作為降低農信社經營風險的戰略任務來抓,實施多管齊下,多方清收,其工作重點為:一是充分發揮資產保全部在清收工作中的管理、組織、協調和指揮作用。按照“先內后外、先易后難、先錢后物”的原則,通過制訂清收計劃、下達清收任務、組織清收隊伍、協調各方關系、采取各種措施,使轄內清收工作有條不紊、有的放矢、有實效。二是加強對抵債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減少資產損失。目前全市抵債資產總額越來越大,而且轉列的多處置的少,嚴重影響了信貸資金的安全性。為此,今后在抵債資產的管理和處置工作中,嚴格按照抵債資產管理辦法,加強對抵債資產的管理和處置,盡量減少因抵債資產貶值帶來的資金損失。三是加大對“三外”資金的清收力度。督促有“三外”資金的聯社通過成立清收專班,落實清收責任人,加強與政府和人民銀行的工作聯系,取得他們的支持,需要訴諸法律,盡快提起訴訟,保全債權。
關鍵詞:商業銀行;非信貸資產;風險防范
一、商業銀行非信貸資產構成
一般來講,商業銀行的資產包括多個內容,大致來講包含了現金類資產、權益類資產、貸款類資產以及其他類資產,銀行非信貸資產跟銀行信貸資產是相互對應的,在商業銀行的上述四類資產中,除去貸款類資產之外,其余的相關銀行資產都可以稱之為非信貸資產。
現金類資產包含了以下幾項內容:銀行存款、現金、存放同業款項、存放中央銀行級聯行款項、拆放同業以及應收賬款等。這些現金類資產一般占的比重較大,一般都是用于商業銀行的繳存、支付清算以及應收等日常業務,相對來將這一部分非信貸資產的風險較低。
權益類資產主要包括長期投資、短期投資、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等。這些資產在實際的運營過程中常常收到嚴格的比例及范圍限制,主要的用途是購買金融債券、國債等。這類資產的風險跟收益與市場的供需關系密切相關聯。
其他的資產則主要指的是固定資產清理、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在建工程以及遞延資產等。這些資產的主要作用是維持銀行的正常營業活動,通常會采用折舊或者是攤銷的方式來進行管理。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銀行非信貸資產是對銀行信貸資產的配套和支撐,現金類資產可以用于維持資金平衡,支付清算。權益類資產則是確保銀行資產的保值增值,而其他類資產則用于維持銀行的日常運轉,因此一般情況下銀行的非信貸資產規模大小取決于銀行信貸資產的規模及銀行資本金的大小。
二、商業銀行非信貸資產風險分析
當前,我國不少商業銀行在非信貸資產風險管理方面的經驗不足,許多風險管理理論尚沒有完全普及。調查發現,銀行在日常的風險管理中主要重視信貸資產的運營風險、市場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相關風險因素,對于非信貸資產的運營風險、市場風險、財務風險、法律風險以及戰略風險等關注相對較少,銀行管理者對于非信貸資產風險管理的流程,如風險規劃、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評價、風險應對以及風險監控等認識不夠清晰。銀行管理者的關注重點都放在減少信貸資產重大風險帶來的損失以及強化銀行對信貸資產各個項目的監管等環節。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部分商業銀行在非信貸資產風險管理中缺少對風險管理重點的有效認知。
非信貸資產的風險大小跟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機構是否健全存在著較大的關聯。總的來講,銀行在提升自身資產風險管理科學化水平方面具有較強烈的需求和意愿,并做出了較大的努力,但是由于非信貸資產風險管理理念和認知的缺位,銀行風險管理的模式仍舊是停留在原有的信貸資產項目風險管理,仍舊沒有形成全面、完整的能夠涵蓋銀行各個層次和各個部門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部分銀行對于非信貸資產風險管理的戰略地位以及其重要性缺少足夠的重視、銀行非信貸資產風險管理機制和機構不健全,難以跟上銀行管理需求、銀行風險管理系統不能夠跟銀行的經營系統有效結合,造成銀行非信貸資產風險管理上存在漏洞、銀行的風險管理文化沒有建立,缺少濃厚的風險管理氛圍,風險管控理念難以在銀行管理層及職工中普及開來。
三、商業銀行非信貸資產確認及分類管理
建立和完善資產認可制度,對銀行的非信貸資產相關權益進行合理確認。一般情況下,銀行的非信貸資產都是在過去所發生的事項或者是交易中所形成的,屬于由銀行擁有及控制的未來相關經濟權益,對于這些資產要進行科學辨認,那些能夠被銀行自由支配處置并且可以用于償還債務的非信貸資產,才能夠被確認為銀行的認可資產,也只有這些資產的權益是完整的。要想對銀行的資產進行確認,就要建立完善相應的資產認可制度,對銀行的非信貸資產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類及確認。在對銀行非信貸資產進行確認時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一個是確認原則,要求銀行對于其非信貸資產,假若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但是卻不能夠用于銀行償還債務或者是這些資產由于第三方權益以及抵押權的限制等而使得銀行不能夠自由處置,就不能夠被確認;與此同時還需要遵循謹慎性原則,如果缺少充分的證據確認這些非信貸資產能夠被認可,就不能夠將這些資產進行認可;在進行非信貸資產確認時還需要遵循合法性原則,凡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銀監會規定的非信貸資產都不能夠進行認可。
結合銀行非信貸資產的性質,對相關的非信貸資產進行科學分類。在對銀行的非信貸資產進行完確認之后,銀行管理層對于非信貸資產的管理重點應當放在完善這些資產的權益,合理劃分分類,將其分解為五種類型,有效關注其中的潛在風險。大致來講銀行的這些非信貸資產可以結合實際分解為權益類資產、債券類資產以及其他類資產等。在這其中,權益類資產主要是指存放同類款項、租賃資產、金融企業債、拆放同業款項、應收利息以及其他應收款等。對于這些債權類資產的分類主要依據的是銀行交易對手的償還債務能力、意愿、記錄、資產的擔保、交易對手的內部控制完善程度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而在這其中最重要的是參考指標則是資產或者權益的逾期天數或者相關賬齡長短。舉例來講,預期的同業債券可以根據逾期時間長短來區別其風險大小,逾期在三個月之上的銀行同業債權可以歸類為可疑類資產,賬齡逾期超過6個月的銀行同業債權則可以歸類為損失。對于銀行應收賬款,賬齡在3個月之內的可以視為正常,賬齡處于3個月到6個月之間的可以歸類為次級類,賬齡處于1年至2年的銀行應收賬款,可以歸類為可疑類資產,而對于賬齡超過2年的應收賬款或者銀行其他應收款,一般歸類為銀行損失。
權益類資產則主要針對的是銀行長期股權投資或者是其他權益類資產,對于這些資產的分類,應當全面結合被投資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歷史信用記錄、盈利能力以及所面臨的風險大小等相關因素,將這些資產依次劃分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以及損失這五個部分。
結合資產性質合理劃分其他資產類別,判斷風險大小。對于不承擔風險的銀行委托資產,銀行管理層可以不對其進行資產劃分,而對于發生墊支的委托資產應當按照其自身業務情況科學劃分類型,明確風險大小。抵債資產進行分類的主要依據是抵債資產的變現能力以及其評估價值情況,對于能夠隨時變現而且其市場價值或者是評估價值不低于這些資產抵債時的價值的抵押資產,可以將其劃分為關注類或者是正常類;能夠隨時變現,但是其市場價值或者是評估價值要低于資產抵債時價值的20%的相關抵押資產,應當將其劃分為次級類資產;變現能力比較差,而且其市場價值或者是評估價值低于這些資產抵債時的價值50%的抵押資產,應當將其劃分為可疑類資產。一般情況下,銀行固定資產可以不進行分類,但是固定資產可能會由于長期閑置或者損壞等原因使得這些資產的實際價值要低于其賬面價值,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根據資產的減值情況來對其分類,對于那些非自用的固定資產,不僅僅要考慮減值因素,同時還應當結合固定資產的收益情況。在建工程可以不進行分類,不過停建時間在1年以上,而且可能2年之內都不在重新開工建設的在建工程應當至少將其歸類為次級類,對于遞延資產等銀行日常運營所必需的攤銷資產則不進行分類,待處理資產損失則要劃分為損失類 。
四、商業銀行非信貸資產風險管理建議
第一,建立完善銀行非信貸資產準備金的提取制度,實現全口徑資產管理。當前我國銀行對于非信貸資產尚不具備提取準備金的能力,銀行可以采用模擬計提準備金的方式來進行。在這一方式下,銀行建立全口徑的影子考核準備金制度,并在此基礎上逐步加大準備金的計提力度和規模,提高準備金的覆蓋面,實現全口徑管理。建立和完善銀行影子考核的管理模式可以有效推動銀行全口徑資產撥付制度的落實,有助于銀行管理層把握和落實銀行的的資產數量及質量狀況,以此推動銀行不良資產管理、促進銀行股份制改造,為銀行監管提供數據支持。與此同時還可以有效鎖定銀行的非信貸不良資產、及時監控和關注其增量情況,強化銀行管理者的風險意識及危機意識,促進銀行管理者提升管理效益和管理效率,強化相關人才培養建設,促進銀行非信貸資產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
第二,進一步完善銀行非信貸資產負債比例的評價指標,促進科學化評估能力建設。在當前銀行的日常管理中,關注的重點是信貸資產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大多數指標都是針對信貸資產設置的,對于非信貸資產的資產負債關注較少,指標也不多,如貸款質量指標、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存貸比例指標以及流動性比例指標等盡管也涉及到了銀行的非信貸資產,但是都比較籠統,不具體難以反映和表達銀行的非信貸資產真實狀況,正是基于此,應當增加銀行非信貸資產資產負債的相關管理指標,實現對銀行資產的全面管控。可以將銀行非信貸資產作為銀行信貸管理的重要支撐,實現其與銀行所有者權益、銀行負債之間的關聯匹配,以此來強化銀行非信貸資產的風險管理,確保銀行資產安全、促進銀行資產流動性和盈利性之間的合理匹配。
第三,進一步強化對于銀行非信貸資產的信息披露。為了進一步掌握和管控銀行的非信貸資產,增強管理的針對性和及時性,需要商業銀行對相關可認可資產及銀行非可認可資產進行分類,及時披露每一項非信貸資產的產權變動情況、權屬情況及損失情況等,對于各項資產的期末價值、賬面價值、最高認可價值、減值準備以及評估增值余額等信息應當重點予以關注和披露,而對于銀行的能夠被認可的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等還應當對其取得的方式、取得的時間、取得的成本、建筑物所在地、累計折舊、賬面價值、攤銷情況以及租金收入等重點進行披露。
第四、嚴格相關財務制度,強化審計力度。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商業銀行的非信貸財務活動進行審計,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銀行非信貸資產的會計核算工作。在實際管理中要注意到非信貸資產金額大、涉及科目多的情況,重點審計其非信貸資產在管理中是否存在會計科目混亂、有意隱瞞資產性質、虛增利息支出、截留利潤以及截留利息收
入等違反會計規章制度的行為。
五、結語
總之,銀行非信貸資產經營風險已經成為銀行日常管理的重要內容,我國銀行面對風險管理的新形勢、新內容,都有著迫切的風險管理完善意愿和需求,銀行在實際應用中還應當積極結合銀行自身實際和行業特點,實現銀行非信貸資產全面風險管理的可操作性,動態化、精細化地對銀行日常管理中的各項經營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為銀行有效應對各種風險及不確定性因素,實現銀行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不少銀行的非信貸資產風險管理體系尚未建立和完善,因此有效地將非信貸資產風險管理引入到銀行的日常風險管理體制中,能夠形成覆蓋整個銀行資產的多層次立體化的全面風險管控體系,力求管理過程的全面、科學和實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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