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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證機構的審批管理和執業監督,規范公證機構的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證機構依照《公證法》和本辦法設立。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
第三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公證執業規范和執業紀律。
公證機構應當加入地方和全國的公證協會。
第四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公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公證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公證協會是公證業的自律性組織。公證協會依照《公證法》和章程,對公證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章公證機構設立審批
第七條設立公證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批準。
第八條公證機構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公證機構設立原則,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人口數量、交通狀況和對公證業務的實際需求等情況,擬定本行政區域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并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和公證需求的變化對設置方案進行調整。
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包括:設置方案擬定的依據,公證機構設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證執業區域劃分的安排,公證機構設置總量及地區分布的安排。
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及其調整方案,應當報司法部核定。
第十條公證執業區域可以下列區域為單位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轄區;
(二)設區的市、直轄市的轄區或者所轄城區的全部市轄區。
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該公證機構設立或者變更審批時予以核定。
第十一條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符合經司法部核定的公證機構設置方案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并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公證機構的開辦資金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第十四條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組建,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申請設立公證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公證機構的申請和組建報告;
(二)擬采用的公證機構名稱;
(三)擬任公證員名單、簡歷、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符合擔任公證員條件的證明材料;
(四)擬推選的公證機構負責人的情況說明;
(五)開辦資金證明;
(六)辦公場所證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設立公證機構需要配備新的公證員的,應當依照《公證法》和司法部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報請審核、任命。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批準設立或者不予批準設立的決定。對準予設立的,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對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在決定中告知不予批準的理由。
批準設立公證機構的決定,應當報司法部備案。
第十六條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根據當地公證機構設置調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執業區域的,應當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核準變更的,應當報司法部備案。
公證機構變更負責人的,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對經批準設立的公證機構以及公證機構重要的變更事項,應當在作出批準決定后二十日內,在省級報刊上予以公告。
司法部定期編制全國公證機構名錄。
第三章公證機構名稱和執業證書管理
第十八條公證機構統稱公證處。根據公證機構設置的不同情況,分別采用下列方式冠名:
(一)在縣、不設區的市設立公證機構的,冠名方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本縣、市名稱+公證處;
(二)在設區的市或其市轄區設立公證機構的,冠名方式為:省(自治區)名稱+本市名稱+字號+公證處;
(三)在直轄市或其市轄區設立公證機構的,冠名方式為:直轄市名稱+字號+公證處。
第十九條公證機構的名稱,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證機構的名稱,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公證機構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文字組成,并不得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設立的其他公證機構的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
公證機構名稱的內容和文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公證機構的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該公證機構設立或者變更審批時予以核定。
公證機構對經核定的名稱享有專用權。
第二十一條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是公證機構獲準設立和執業的憑證。
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公證機構名稱、負責人、辦公場所、執業區域、證書編號、頒證日期、審批機關等。公證機構執業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于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證書編號辦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二十二條公證機構執業證書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轉讓。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損毀或者遺失的,由該公證機構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逐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第二十三條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執業區域或者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報請核準的同時,申請換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公證機構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停業整頓期間,應當將該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繳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章公證機構執業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公證機構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執業活動、質量控制、內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公證機構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的情況;
(二)公證機構執行應當報批或者備案事項的情況;
(三)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情況;
(四)公證質量的監控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司法部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第二十六條設區的市和公證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本地公證機構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組織建設情況;
(二)執業活動情況;
(三)公證質量情況;
(四)公證員執業年度考核情況;
(五)檔案管理情況;
(六)財務制度執行情況;
(七)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公證檔案、財務、資產等管理制度,對公證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建立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公證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公證收費標準。
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公證執業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應當依法開展公證執業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三)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六)法律、法規和司法部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公證機構應當依照《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核定的執業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
第三十條公證機構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定期填報公證業務情況統計表,每年2月1日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本公證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應當真實、全面地反映本公證機構上一年度開展公證業務、公證質量監控、公證員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公證收費、財務管理、內部制度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公證業務情況統計表的統計項目及樣式,由司法部制定。
第三十一條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應當依照《公證法》的要求和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監督事項,審查公證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掌握的情況,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的年度執業和管理情況作出綜合評估。考核等次及其標準,由司法部制定。
年度考核結果,應當書面告知公證機構,并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公證機構應當對所屬公證員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條公證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被投訴或者舉報的;
(二)執業中有不良記錄的;
(三)未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的;
(四)年度考核發現內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三十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公證機構進行實地檢查,要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說明有關情況,調閱公證機構相關材料和公證檔案,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謊報、隱匿、偽造、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公證機構設立、變更、備案事項、年度考核、違法違紀行為處罰、獎勵等方面情況的執業檔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公證機構有《公證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或者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公證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公證機構違反《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執業區域受理公證業務的,由所在地或者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三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部有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在對公證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其查明的違法行為事實、處罰的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口頭告知的,應當制作筆錄。公證機構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聽證。
公證機構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司法行政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過程中,發現公證機構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立案調查,全面、客觀、公正地查明事實,收集證據。被調查的公證機構應當向調查機關如實陳述事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條司法行政機關查處公證機構的違法行為,可以委托公證協會對公證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核實。
接受委托的公證協會應當查明事實、核實證據,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實施行政處罰的建議。
第四十一條公證協會依據章程和有關行業規范,對公證機構違反執業規范和執業紀律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公證協會在查處公證機構違反執業規范和執業紀律行為的過程中,發現有依據《公證法》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提交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第四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證機構設立審批、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管理、對公證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年度考核的過程中,有、、、干預公證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公證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是指根據當地公證機構設置方案的規定,負責組建該公證機構,并承擔對其實施日常監督、指導職能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五條《公證法》和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公證機構,其設置、布局、名稱、執業區域及管理體制不符合《公證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擬定調整方案,報司法部核定后組織實施。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證機構的審批管理和執業監督,規范公證機構的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證機構依照《公證法》和本辦法設立。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
第三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公證執業規范和執業紀律。
公證機構應當加入地方和全國的公證協會。
第四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公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公證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公證協會是公證業的自律性組織。公證協會依照《公證法》和章程,對公證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章公證機構設立審批
第七條設立公證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批準。
第八條公證機構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公證機構設立原則,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人口數量、交通狀況和對公證業務的實際需求等情況,擬定本行政區域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并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和公證需求的變化對設置方案進行調整。
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包括:設置方案擬定的依據,公證機構設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證執業區域劃分的安排,公證機構設置總量及地區分布的安排。
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及其調整方案,應當報司法部核定。
第十條公證執業區域可以下列區域為單位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轄區;
(二)設區的市、直轄市的轄區或者所轄城區的全部市轄區。
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該公證機構設立或者變更審批時予以核定。
第十一條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符合經司法部核定的公證機構設置方案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并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公證機構的開辦資金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第十四條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組建,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申請設立公證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公證機構的申請和組建報告;
(二)擬采用的公證機構名稱;
(三)擬任公證員名單、簡歷、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符合擔任公證員條件的證明材料;
(四)擬推選的公證機構負責人的情況說明;
(五)開辦資金證明;
(六)辦公場所證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設立公證機構需要配備新的公證員的,應當依照《公證法》和司法部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報請審核、任命。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批準設立或者不予批準設立的決定。對準予設立的,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對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在決定中告知不予批準的理由。
批準設立公證機構的決定,應當報司法部備案。
第十六條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根據當地公證機構設置調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執業區域的,應當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核準變更的,應當報司法部備案。
公證機構變更負責人的,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對經批準設立的公證機構以及公證機構重要的變更事項,應當在作出批準決定后二十日內,在省級報刊上予以公告。
司法部定期編制全國公證機構名錄。
第三章公證機構名稱和執業證書管理
第十八條公證機構統稱公證處。根據公證機構設置的不同情況,分別采用下列方式冠名:
(一)在縣、不設區的市設立公證機構的,冠名方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本縣、市名稱+公證處;
(二)在設區的市或其市轄區設立公證機構的,冠名方式為:省(自治區)名稱+本市名稱+字號+公證處;
(三)在直轄市或其市轄區設立公證機構的,冠名方式為:直轄市名稱+字號+公證處。
第十九條公證機構的名稱,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證機構的名稱,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公證機構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文字組成,并不得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設立的其他公證機構的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
公證機構名稱的內容和文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公證機構的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該公證機構設立或者變更審批時予以核定。
公證機構對經核定的名稱享有專用權。
第二十一條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是公證機構獲準設立和執業的憑證。
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公證機構名稱、負責人、辦公場所、執業區域、證書編號、頒證日期、審批機關等。公證機構執業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于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證書編號辦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二十二條公證機構執業證書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轉讓。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損毀或者遺失的,由該公證機構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逐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第二十三條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執業區域或者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報請核準的同時,申請換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公證機構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停業整頓期間,應當將該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繳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章公證機構執業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公證機構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執業活動、質量控制、內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公證機構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的情況;
(二)公證機構執行應當報批或者備案事項的情況;
(三)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情況;
(四)公證質量的監控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司法部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第二十六條設區的市和公證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本地公證機構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組織建設情況;
(二)執業活動情況;
(三)公證質量情況;
(四)公證員執業年度考核情況;
(五)檔案管理情況;
(六)財務制度執行情況;
(七)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公證檔案、財務、資產等管理制度,對公證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建立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公證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公證收費標準。
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公證執業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應當依法開展公證執業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三)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六)法律、法規和司法部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公證機構應當依照《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核定的執業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
第三十條公證機構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定期填報公證業務情況統計表,每年2月1日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本公證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應當真實、全面地反映本公證機構上一年度開展公證業務、公證質量監控、公證員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公證收費、財務管理、內部制度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公證業務情況統計表的統計項目及樣式,由司法部制定。
第三十一條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應當依照《公證法》的要求和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監督事項,審查公證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掌握的情況,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的年度執業和管理情況作出綜合評估。考核等次及其標準,由司法部制定。
年度考核結果,應當書面告知公證機構,并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公證機構應當對所屬公證員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條公證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被投訴或者舉報的;
(二)執業中有不良記錄的;
(三)未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的;
(四)年度考核發現內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三十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公證機構進行實地檢查,要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說明有關情況,調閱公證機構相關材料和公證檔案,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謊報、隱匿、偽造、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公證機構設立、變更、備案事項、年度考核、違法違紀行為處罰、獎勵等方面情況的執業檔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公證機構有《公證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或者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公證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公證機構違反《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執業區域受理公證業務的,由所在地或者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三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部有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在對公證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其查明的違法行為事實、處罰的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口頭告知的,應當制作筆錄。公證機構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聽證。
公證機構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司法行政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過程中,發現公證機構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立案調查,全面、客觀、公正地查明事實,收集證據。被調查的公證機構應當向調查機關如實陳述事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條司法行政機關查處公證機構的違法行為,可以委托公證協會對公證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核實。
接受委托的公證協會應當查明事實、核實證據,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實施行政處罰的建議。
第四十一條公證協會依據章程和有關行業規范,對公證機構違反執業規范和執業紀律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公證協會在查處公證機構違反執業規范和執業紀律行為的過程中,發現有依據《公證法》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提交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關鍵詞】律師管理;體制分析;存在問題;制度完善
律師和其他許多職業一樣,都是由于社會發展而出現的職業分工。它是伴隨著國家民主和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而出現和發展的,是律師管理體制中最基本細胞。建國以來,我國律師管理體制也經歷了單一的行政管理體制、司法行政機關為主導律師協會為輔的管理體制和“兩結合”的律師管理體制。經過不斷發展和實踐檢驗,我國現行的律師管理體制適合我國國情并且在推動律師業健康發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其自身管理體制弊端也不可回避。本文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幾點解決方案。
一、律師及律師管理體制的含義
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律師作了界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這一定義是伴隨著“國資所”向“合伙所”轉變,律師也脫去“國家干部”的外衣,不再具有國家性,由“管理者”變成“服務者”,可以說這一定義順應了當時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為大多數人所接受。律師管理體制指律師管理的體系與制度。具體地說,是指有關律師管理的機構設置、權限劃分的組織制度及其所確定的法律關系。律師管理體制反映了國家與律師行業之間的關系,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協調律師行業自身的管理權與國家對律師行業的管理權之間的關系。
二、現階段我國律師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司法行政管理與律師協會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律師管理體制對推動我國律師業的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主要有:
1.司法部的有關規章與《律師法》的規定明顯矛盾,說明“重管理、輕服務”的觀念仍然影響巨大。例如,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不僅在名稱上只見“管理”兩字,而且均專章規定了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管理監督,并且具體規定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權限,這與《律師法》第4條關于“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的規定有明顯的矛盾。
2.與世界許多國家的律師管理體制相比,我國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工作的管理權限過寬、過大,且擁有授予和撤銷律師執業證書、批準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和變更、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對違法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行政處罰等諸多實質性權力,而律師協會所擁有的權限主要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等,與司法行政機關擁有的權力相比顯得薄弱和虛化,難以發揮律師行業自治的應有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在司法行政機關宏觀管理下的律師協會行業管理體制
1.明確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我國《律師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律師法》僅賦予其“監督、指導”的職能,而未授予其管理的權限。立法機關作出這樣規定的理由:首先,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政府必須轉變職能,加強宏觀調控,而不能陷于各種事務的具體管理之中,以避免管得過死、過嚴,“扼殺”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其次,早在1993年12月,國務院批復同意《司法部關于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就明確提出,“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后,逐步向司法行政機關宏觀管理下的律師協會行業管理體制過渡。”如今將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工作的管理定位于“監督、指導”或“宏觀管理”的條件已經具備。最后,從其他國家的情況來看,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工作的管理均已擺脫具體的微觀管理,而定位于完全的行業自治管理或宏觀管理,這種成功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為切實實現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工作的“監督、指導”或“宏觀管理”,我們認為應當采取以下幾項措施:(1)正確界定司法行政機關的宏觀管理職能。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業的宏觀管理職能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依法制定行業發展政策和法規、規章。主要包括組織制定律師行業的發展規劃,與相關部門協調起草、制定律師行業的稅收、收費、社會保障、執業責任保險等法規或規章,不斷完善律師制度。二是指導性宏觀管理。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性宏觀管理主要是對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保證行業管理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三是準入和退出管理。在準入管理上包括兩個方面:對自然人通過考試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再依照規定的程序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國內律師事務所及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地區的律師事務所駐華(內地)代表機構頒發執業許可證。在退出管理方面,主要是做好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吊銷、注銷工作,以及組織、監督清算等工作。四是協調各方面關系,改善執業環境。五是調整法律服務供求關系,通過市場機制與政策調控手段的結合解決法律服務供需矛盾以及地區間的不平衡問題。如在中西部基層地區設立國資律師事務所、鼓勵中東部大城市的律師到中西部基層地區工作、在中西部基層地區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等。(2)再次修訂《律師法》,將律師法有關條文中不符合上述宏觀管理要求的內容予以修改或刪除,以使司法行政部門“宏觀管理”的要求與“監督、指導”的原則相一致。例如,《律師法》第四條中“指導、監督律師、律師司務所、律師協會”可改為“指導、監督律師協會”。(3)對司法部的有關規章進行清理、修訂,廢除有關“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的規定,從而將制定“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的權力交給律師協會,使律師行業組織的自主性和自律性均得到充分體現。
2.司法行政職能需要完善之處。(1)改善律師執業環境和增強權益保障。我國現有律師執業權益保障包括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司法保障和行業保障。雖然《律師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此項內容有詳細的規定,但在現實中,律師執業環境還不能盡如人意。例如律師辦理案件需要調取工商行政管理、房屋管理、戶籍管理、民政等部門保存的登記材料或證件材料時,由于部門利益或行業內部規定的阻礙而被拒絕。因此,作為承擔宏觀管理職能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發揮協調功能,為律師權利的行使直接提供便利與支持,使律師執業環境得到改善,法定權益得以落實。(2)完善準入機制。我國目前的律師準入制度實行的是統一的司法考試為主、特許考核為輔的制度。自2001年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以來,這種執業準入方式為律師行業選拔了大量人才,但經過十年的時間,這種考試方式也暴露出弊端。最突出的問題是,司法考試的試題設計在很大程度上只反映記憶水平,而較少反映分析能力,并且律師在執業前普遍缺乏法律實踐經驗。因此應從兩個方面進行完善:一是完善司法考試制度。可以考慮將現行司法考試改為兩次,第一次考試是針對通識教育而舉行的,重在考查應試者對基本法律知識和原理的掌握,試卷以客觀題為主,輔之以適當的簡答和論述題,且通過率應當在20%~30%之間。第二次考試則安排在第一次考試通過者接受兩年職業培訓之后,針對職業教育進行考試,分為筆試和口試兩部分,筆試重在考察應試者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邏輯推理能力、寫作能力以及法律職業道德,提醒應以主觀題為主,特別是要加大情境材料題比重,口試則考查應試者的臨場應變和口頭表達能力以及儀表風度。第二次司法考試通過率應在80%~90% 之間。二是建立法律職業統一培訓制度。在采用二次司法考試模式的條件下,所有通過第一次考試的人員在進行第二次考試之前,都必須參加職業培訓,由國家成立統一的國家法律職業培訓學院及其地方分院,對上述人員進行集中統一培訓,可以采取遠程培訓方式,培訓內容為法律技能實際應用。從長遠看,執業準入的考試培訓和管理等工作應由律師協會擔當才更加合理,因此司法行政機關在完善準入機制的過程中應逐步將這項職能過渡給律協。(3)完善退出機制。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律師數量逐年增多,律師隊伍不斷擴大。然而由于我國律師人才匱乏這一現狀,使得律師管理體制的設計者過多注重了對律師準入機制的研究,而律師退出機制多年來變化不大。目前,體現在律師退出機制上,除因律師犯罪、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受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及律師協會對其終止會員資格的行業處理外,離開律師行業的人比例很小。這種現狀使得那些本不適應律師執業要求的人員由于沒有合理的退出途徑而留在律師隊伍里,產生了了負面效應。因此需要逐步制定完善退出機制。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第一,保留現有由于律師犯罪、嚴重違法違紀與職業操守的不良行為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及律師協會對其終止會員資格的行業處理;第二,探索建立從律師隊伍中遴選法官、檢察官的機制,促進法官、檢察官隊伍結構優化和綜合素質水平的提升;第三,完善現有的律師考核評價機制,用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引導那些不適合從事律師行業的人員退出律師行業。
四、結語
改革開放三十年,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律師所發揮的重要作用日益顯現,他們登上了歷史舞臺,成為促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因素。然而,中國律師的成績更注重反映在技術層面上,更需要反思如何更多的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和職業責任。律師協會作為被推崇的“兩新階層”的行業管理者和組織者應該引領和推動行業進步,發揮社會新階層的作用。新律師法的修改,對于解決呼聲很高的行業自治沒有太大的改觀,怎樣理順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協的職責分工,使雙方都有所為有所不為,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還是有很大的發展空間的。
參 考 文 獻
[1]付子堂著.法律功能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2]謝佑平主編.公證與律師制度[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3]閻志明主編.中外律師制度[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
[4]王國良等著.中外律師制度[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
[5]陶髦等著.律師制度比較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6]陳光中主編.律師學[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
[7]青鋒編著.美國的律師制度[M].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
[8]青鋒著.中國律師制度論綱[M].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
[9][英]安東尼·德·雅賽著.陳茅等譯.重申自由主義[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
[10]馮賓著.中國律師的第二次飛躍[M].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今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深入推進政法三項重點工作為主線,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創和諧、創滿意、創品牌”為工作目標,以“務實、創新、高效”為工作要求,以抓規范、破難題、強基礎、促提升為著力點,大力實施“1055”計劃,即:實施“十大項目”、構建“五大體系”、打造“五化格局”,不斷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學化水平,為“三生融合·幸福__”建設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以優異的成績迎接黨的十勝利召開。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和工作要求,__年著重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重點,強力推進“十大項目”建設
根據__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思路,我們確立了“十大項目”重點工作,并以此推進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全面落實。
1.人民調解機制創新項目。加強村、居、企業、集貿市場、外來人口聚居地以及接邊毗鄰地區等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基本實現人民調解組織全覆蓋。繼續深化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在市、縣兩級全面建成勞動人事爭議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實現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在縣級層面的覆蓋率達80%以上。全年鄉鎮、街道、村居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成功率要達到98%以上,行業性專業調解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成功率達90%以上。
2.城鄉社區法律顧問制度創新項目。深入宣傳建立農村法律顧問制度的重大意義,積極與有關部門對接,將農村法律顧問制度工作列入“平安城市”創建、綜合治理、新農村建設等重點目標考核體系,__年在去年基礎上增加10%,即完成全市90%的村居建立有償法律顧問制度,簽訂顧問合同,由市縣兩級政府購買服務。
3.法律服務進政府載體創新項目。爭取市政府發文,在市、縣兩級政府及其部門、部分鄉鎮(街道)建立有償法律顧問制度,制定相應的操作指引和考核辦法。__年,要確定市政府及*個縣級政府、70%的部門、30%鄉鎮建立有償法律顧問制度。
4.公證服務城鄉統籌方法創新項目。__年底,實現涉農公證業務年增長率達5%以上;充分發揮農村公證法律服務隊伍作用,在重點鄉鎮設立公證聯系點,指導農村公證信息員提供公證咨詢、資料初審等服務;公證服務城鄉統籌綜合改革專題法律宣傳村居覆蓋率達100%;監督公證機構落實上門服務、電話預約、法律援助等便民惠民服務。
5.法律援助惠民服務方法創新項目。加快法律援助“三個網絡平臺”建設,借助互聯網絡提高法律援助審批、指派工作效率、降低依法維權成本。至年底要在市、縣兩級12家法律援助中心全部建成“三個網絡平臺”,網絡咨詢和網絡申請量要比上年有增長,網絡咨詢服務要實現微博化、即時化、互動化,網絡申請要實現零等待、零遺憾、零投訴。
6.社區服刑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管控機制創新項目。探索分類矯正方法,充分發揮信息化管理平臺的功能作用,強化管控措施。繼續深化刑釋解教青少年“導航工程”,切實落實“一助一”、“多助一”等結對幫教措施,建立和完善社會幫教機制。社區矯正對象的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9%以內,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率達到95%以上,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內。
7.“六五”普法宣教平臺創新項目。全面實施“六五”普法規劃,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開展“六五”普法骨干培訓,組織一次市管領導干部法律知識考試,評選20名市級優秀法制副校長。組織“六五”普法講師志愿團為全市1000家以上的企業舉辦法治講座。
8.勞教人民警察職業化建設模式創新項目。加強專業化、正規化建設,大力開展崗位練兵。推進隊伍專業、知識結構合理化,核心專業人員比例達到75%。著力提升把握運用法律政策能力、群眾工作能力、信息化實戰應用能力、突發事件處置能力和輿論引導能力,有效應對場所安全穩定對執法水平的考量。全面加強隊伍的思想政治、業務能力、紀律作風、先進文化建設,更好地擔負起職責使命。
9.司法行政信息化管理創新項目。建設基礎網絡平臺,建成一個B級標準化機房;升級改造局機關局域網;依托電子政務外網建立全面覆蓋市局、縣(區)局、基層司法所三級的專 線網絡。建成數據資源中心,建設完成司法行政基礎資源庫,以及包括相關業務在內的的業務信息資源庫。建設應用軟件系統,開發建設司法行政相關業務應用管理系統,完善OA系統功能,力爭實現公文流轉無紙化。
10.司法行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根據中央和省市關于司法業務用房基礎設施建設要求,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支持,加強我市司法行政業務用房建設。__年,市本級司法行政業務用房改建工程完成投資額__萬元,完工并投入使用;市勞教所勞教綜合業務用房工程計劃總投資__萬元,年內完成25%的投資量,兩年內完工并投入使用;協助瑞安、文成兩地完成辦公大樓建設,促成蒼南縣司法行政辦公用房動工新建。
(二)拓面提質,全力推進“五大體系”建設
1.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體系,在優化法治環境上取得新突破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制宣傳在維穩中的先導性作用,全面落實“六五”普法規劃,不斷擴大普法教育的實效性和覆蓋面,努力提高市民法律素質和依法辦事能力。
一是要全方位開展法制宣傳。圍繞服務保障“三生融合幸福溫州”建設,進一步深化法制宣傳“六進”活動。深入分析普法工作的特點和規律,進一步完善各類普法對象學法制度。尤其是要針對不同行業和對象的特點與需求,實行錯位普法和差別普法,加強各類重點對象普法工作,尤其要做好涉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重點工程、重點領域的專項法制宣傳工作。開展學法用法示范推進工程,打造主題鮮明的“六五”普法示范單位,全年培育學法用法模范公務員10名,示范基層站所30家,先進企業15家。
二是要多渠道加強普法陣地建設。加強鄉、村,法制宣傳教育陣地建設,發揮好農村法律顧問作用;要依托工業園、企業集中區,加強企業法制宣傳教育陣地建設,建立完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學法用法考試制度,抓好外來務工人員法制宣傳教育;加強青少年學法用法實踐活動,打造法律知識教育、法治實踐、法治文化展示“三合為一”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進一步提高建設數量和質量;要放大法治文化品牌效應,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品味的法治文化示范點,將法制元素融入到公園、廣場、街區、市場等群眾的駐足點,__年要實現全市各縣、經濟技術開發區至少擁有一個綜合性法治文化陣地;要創新法制宣傳載體,充分發揮普法網、手機短信、LED顯示屏等法制宣傳陣地作用,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傳播法治名言、警句、動漫,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滲透力和影響力。
三是高質量推進依法治理工作。認真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規范、科學、有序地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依法治理工作。要繼續推進地方、基層和行業依法治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進法治政府建設。要繼續加強行業依法治理,針對群眾特別關注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項治理活動。要在現有的基礎上,把基層民主法治創建與城鄉統籌發展、新農村建設等工作結合起來,進一步深化民主法治村的建設和申報工作,深化創建工作動態考評機制,全面提升創建工作質量。
2.完善人民調解工作體系,在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上取得新突破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繼續深入貫徹《人民調解法》,進一步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大調解機制建設,深入推進“三調對接”和各類專業調解組織發展,加強對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是要夯實基礎,完善人民調解網絡。以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為龍頭,積極推進直派司法所外觀形象標識規范化建設,年底前全市累計完成建設率達80%以上,積極開展省級(星級)規范化司法所創建工作,年底前累計完成創建率達司法所總數的50%以上。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工作體系,鞏固村、居調委會等傳統人民調解組織,繼續做好婚姻、家庭、鄰里、宅基地等傳統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深化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不斷拓寬人民調解工作覆蓋面,重點健全開發區、工業園區、城鄉結合區以及新興行業、新社會組織等專業性、行業性、聯合性人民調解組織,推進調解工作專業化、職業化、社會化。在做好常見性、多發性矛盾化解的同時,重點解決由城鎮化、工業化、市場化等引發的熱點問題,推進醫療糾紛、勞動爭議、交通事故糾紛、物業糾紛等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向容易引發人民內部矛盾的領域延伸,著力構筑第三方參與的矛盾調解機制。
二是要拓展領域,創新人民調解機制。建立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機制,積極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專項活動,努力使各類矛盾糾紛早發現、早化解。要健全完善村、鄉鎮調解組織之間,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與調解組織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要以健全完善行業性專業調解機制為重點,著力構建多方位的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在鞏固完善醫調、訴調、警調、交調、檢調五大銜接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與勞動保障、勞動仲裁、、民政等部門的聯動聯調機制,進一步形成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合力。
三是強化保障,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探索完善分級培訓機制,認真組織實施培訓規劃,大力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實行全員輪訓。大力開展“爭當人民調解能手”活動,引導激勵廣大人民調解員提高調解能力。大力推進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進一步落實人民調解員持證上崗制度,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同時要進一步加大保障力度,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等各項經費的落實,完善人民調解“以獎代補”激勵保障機制,為人民調解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3.構建一體化法律服務體系,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上取得新突破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規范經濟行為和社會秩序的作用,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大力加強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推進法律顧問工作制度,提升城鄉一體化法律綜合服務能力,更好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法律服務的新需求。
一是 要不斷提升法律服務水平。重點是要深入開展“法律服務五進”活動。要圍繞“十二五”時期政府投資規劃,積極為重大投資建設項目和重點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征地拆遷、安全生產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做好政府決策風險評估的智囊團。要開展企業法律服務升級行動,圍繞防范和化解經濟運行風險,以企業“法律體檢”為平臺,為1200家企業開展深度法律服務。開通公證服務中小型企業綠色通道,公證機構走訪中小型企業100家以上。圍繞城鄉統籌發展,推動律師法律服務進村入戶,為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綜合改革等提供法律服務。推進公證服務城鄉統籌綜合改革,主動為村房“兩改”、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金融業創新發展以及農村社會組織等事項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進一步加強司法鑒定機構規范化建設,努力提高司法鑒定規范化水平和社會公信力。
二是要加快構建法律顧問體系。要切實增強工作的主動性,扎實推進政府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鄉村法律顧問等多層面的法律顧問體系建設。切實做好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薦優秀律師擔任各級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政府參與行政訴訟和民事案件的處理,為政府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及重大合同行為提供法律意見,促進政府依法行政。深化鄉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進一步健全鄉村法律顧問目標考核制度、定期服務制度、工作交流制度,推動規范運行。著眼農村社會管理創新需求,努力為村級組織提供法律咨詢,為基層組織決定重大事項進行法律論證。深入探索“法企”對接的新形式與新途徑,向企業推薦合適的法律顧問人才。
三是要深化法律服務惠民措施。繼續健全完善“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建設,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法律援助平臺網絡體系。至年底,要在90%的行業性專業調委會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賦予工作站初審權,實現工作站和援助中心的網絡審批,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降低依法維權成本。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認真部署開展”法律援助服務為民創優年”等主題活動,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影響力和實效性。要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管體系,不斷完善法律援助辦案質量考核標準和獎懲制度,提高辦案質量和服務水平。深入推進公證機構規范化建設,加大便民惠民力度,公證服務窗口設立電子屏幕、叫號系統的公證處要達到30%以上,公證法律援助做到應援盡援。
4.打造新型化教育管控體系,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上取得新突破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堅持“首要標準”,著力把握工作規律,構建安全穩定長效機制,推進公正廉潔執法,提高教育改造質量,不斷提升對勞動教養人員、社區矯正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的管控水平。
一是加強精細化勞教監管體系建設。認真貫徹勞教工作方針,大力加強場所規范化管理和安防一體化建設,確保勞教場所的持續安全穩定。加強場所布局和設施建設,啟動勞教業務用房和墻建設工程,提升場所內部正規化管理水平,積極開展現代化文明監所創建工作。要突出思想教育在教育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全面推進勞教人員法制、道德、文化、勞動教育,加大勞教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力度,出入所教育接受率要達100%。不斷健全完善教育矯治工作體系,把心理矯治教育工作,進一步向深度和廣度推進。積極利用社會資源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幫教,特別是做好重點勞教人員的幫教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禁毒法》,依法開展強制隔離戒毒和戒毒康復工作,不斷創新勞教戒毒工作新模式。
二是加強規范化社區矯正體系建設。進一步理順社區矯正工作體制,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司法所具體執行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社區矯正運行機制,落實相關部門的責任。健全完善社區矯正信息化平臺建設,重點完善系統建設,擴大覆蓋面,提高定位率,充分發揮區域監管、信息交互、警示告知、檔案管理、考核管理等五大功能的作用,建立并推廣使用社區矯正對象定位手機聲紋識別系統,提高動態管控能力。深入開展心理矯治,強化監管措施落實,認真開展危險性評估,不斷提高矯正質量,防止再次違法犯罪,杜絕重大刑事案件發生。加強社區矯正專業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三支隊伍建設,在全市11個縣建立社區矯正駐法院工作室,在全市有5名以上社區服刑人員的村居建立工作站,按1:1的比例建立社區矯正志愿者隊伍,按20:1比例建立專兼職社區矯正工作者隊伍。
三是加強社會化安置幫教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管理體制,強化安置幫教工作責任機制,落實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強化刑釋解教人員銜接管理,做好歸正人員的銜接工作,進一步落實“一幫一”、“多幫一”責任幫教制度。加大科學幫教、聯合幫教力度,深化刑釋解教人員分類分層次管理。加強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基地建設,確保每個縣不少于5個,構建“銜接規范化、幫教社會化、安置市場化、管理信息化”的安置幫教工作新格局,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5.拓展“一站式”服務體系,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效能發揮上取得新突破。進一步加強對中心運行規律的研究,按照“內部職能融合”的原則,整合法律援助、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等法律服務職能資源,集成人民調解、法制宣傳、社區矯正等司法行政職能要素,在統一的平臺上為群眾提供各類法律服務;按照“組織體系鏈接”的要求,加強與各類法律服務機構和鄉鎮司法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區矯正工作站等基層司法行政組織的業務對接,實現服務分解、案件分流,擴大中心的運行效能和輻射效應;按照“橫向聯動拓展”的思路,積極引入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組織,集中受理調處有關醫療、交通事故、勞資等矛盾糾紛;協調工青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中心設立接待窗口,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要素集成、部門聯動”的科學工作體系。牢牢把握中心公益、專業、便民的性質,創新工作機制,規范服務的內容和標準,確保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群眾提供“窗口化”、“一條龍”、“一站式”的法律服務,真正把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打造成為司法行政機關創新社會管理、服務人民群眾的“第一窗口”。
(三)強化保障,著力構建“五化”工作新格局
面臨新形勢、新任務,全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緊緊圍繞我市改革發展穩定民生大局,整合職能,發揮優勢,不斷創新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著力形成“以項目化為抓手、以品牌化為引領,以信息化為支撐、以規范化為目標、以專業化為保障”的工作格局。
1.以項目化為抓手,推進各項工作強責提速。今年,市局在局機關開展了“互學互比”活動,要求各處室結合工作實際,申報本處室的“爭先創優”項目,并將項目實施情況作為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在此基礎上,市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篩選確定了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十大項目”。這些工作的完成落實情況,事關年度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成效和考績的實效。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實行嚴格的目標管理責任制,按照工作項目化、項目具體化的要求,明確責任部門和責 任人,制訂詳細的工作方案和進度計劃,分解、細化、量化工作內容和要求,明確完成工作的時間節點,嚴格落實分階段目標的要求,確保年度重點項目的有效落實。市局將進一步強化考核考績工作的導向作用,研究制訂對縣局和市局機關職能處室的考核新辦法,各縣局也要出臺相應的考核辦法,實現以考核促工作,以工作促發展。同時,各縣局也要根據本地司法行政工作實際,積極開展項目化建設,通過搭建項目工作平臺,將重點工作以項目化來設置,進一步健全體制機制,以項目帶動、靠項目創新、用項目落實,使司法行政各項工作更具系統性、創新性和長效性,成為黨委、政府年度工作的一大亮點。
2.以品牌化為引領,推進各項工作進位升級。有特色才有生命力,有品牌才有說服力。實施品牌化就是要通過樹典型、帶全面,抓示范、促一般,實現面上工作進位升級,整體推進。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通過推進品牌化建設,以“創和諧、創品牌、創滿意”為總要求,深入挖掘自身優勢,科學整合職能資源,把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納入品牌的大旗下,推進工作出亮點、樹品牌、顯特色,發揮品牌示范引領作用,促進各項工作再上新臺階。一是要引領思想,樹立品牌意識。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通過深入抓好品牌項目論證、品牌打造規劃、品牌服務實施等環節的思想發動,使每名司法行政干部掌握工作品牌的內涵和特征,使他們形成較強的出精品、樹形象、作表率的意識,自覺積極投身到品牌創建活動中去。二是要引領行動,強化品牌運作。各地要正確把握司法行政工作的定位,找準本單位服務中心大局、維護社會和諧、服務弱勢民生、加強自身建設工作的切入點和突破口,提煉確定好品牌主題。同時,要積極有效地運作品牌,用品牌標準來開展工作,用品牌形象來接受監督,用品牌服務來吸引群眾,用品牌效應來拓展司法行政工作的作為空間,實現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整體推進。三是要引領成效,做好品牌宣傳。我們要在培育品牌、爭創品牌、叫響品牌的過程中,充分運用信息簡報、宣傳欄、網絡平臺、新聞媒體等各種載體,進行公示、宣傳、推介,使司法行政工作品牌為廣大群眾了解和熟悉,不斷擴大司法行政工作的社會影響面,塑造司法行政良好社會形象。
3.以信息化為支撐,推進各項工作提能增效。當前,我市司法行政部門在信息化建設過程中普遍存在軟硬件建設相對滯后、基礎人才缺乏、經費投入不足等實際問題和困難,制約了司法行政工作進一步提能增效。今年市局將積極適應信息化發展趨勢,把信息化建設作為“十大項目”之一大力推進,來解決這一制約工作發展的瓶頸問題,全面提升司法行政機關工作效能。一是要夯實基礎,加強網絡系統建設。要開展市局機關機房和數據中心建設,建成一個B級標準化機房。要加強網絡建設,實現全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專網互聯互通,同時依托電子政務外網建立一個三級聯通的穩定、安全、高效的專線網絡。二是優化資源,加強數據資源中心建設。建立一個能夠全面滿足全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數據交換的數據中心,進一步整合信息資源、行業資源和行政資源,全面提高司法行政信息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水平,形成全員應用、資源共享的信息化工作格局。三是要深化應用,加強業務軟件系統建設。緊密結合司法行政各項工作實際,建設司法行政信息網絡應用平臺,不斷加強對司法行政基本情況信息管理、業務流程管理和日常司法行政工作管理,讓信息化應用真正融入到司法行政工作的每一個領域。
一、建立各項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1、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職能設置,南開區司法局設行政處罰職權執法主體1個。執法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其中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的法條共10條,細分為70項87檔。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10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司法行政執法行為,積極推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定權改革和優化我區軟環境建設,加強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行的約束和監督,形成公正準確、科學詳盡、分層、決策和管理落實的行政處罰權機制,結合我部門行政處罰執法實際,制定《南開區司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見附件)。
2、劃分最低限度處罰標準、中間限度處罰標準、最高限度處罰標準
依據《天津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幅度標準》中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幅度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確有應受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影響等因素,劃分為3檔,即最低限度處罰標準、中間限度處罰標準、最高限度處罰標準。
(1)當事人同時具備下列三種情形,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最低限度處罰標準給予行政處罰,但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處罰最低限度:
(一)主動退還全部違法所得,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時改正的;
(三)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2)當事人同時具備下列三種情形,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中間限度處罰標準給予行政處罰:
(一)主動退還部分違法所得,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時改正的;
(三)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3)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上述從輕情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最高限度處罰標準給予行政處罰,但不得高于法律規定的最高處罰限度。
二、建立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各項制度
1、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公開制度。將區司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標準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裁量結果應允許社會公眾查閱(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處罰釋明制度。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采納以及決定中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應當予以說明。
3、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法律審核制度。加大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審核力度,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后,應經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法律審核后才能報局領導簽發。未經局法制工作機構審核的,局領導應不予簽發。
過去的一年,是我市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取得顯著成績的一年,也是司法行政工作在改革中前進,在創新中提高的一年。一年來,全市司法行政機關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認真履行職責,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主線,不斷夯實法制基礎,規范法制管理,提升法律服務水平,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服務。市委、市政府對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工作是滿意的,對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績是充分肯定的。借此機會,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在司法行政戰線上辛勤工作、無私奉獻的廣大干警表示親切的慰問和衷心的感謝!
剛才,同志總結了2010年的司法行政工作,對今年的工作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我完全同意。下面,就做好今年的司法行政工作,我講幾點意見:
一、認清形勢,搶抓機遇,切實增強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司法行政工作是黨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實現社會和諧中發揮著重要的保障作用。近年來,我國克服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不利影響,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綜合國力不斷增強,人民生活水平整體提高,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穩步推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取得了顯著成效。與全國一樣,的發展正進入更好更快、更加協調、更加注重以人為本的軌道,發展、和諧、富民的主旋律日益突出,全市經濟增勢強勁,各項事業全面發展,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為司法行政工作的開展創造了良好環境。從司法行政工作本身來看,各級黨委、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也更加重視。2010年,國務院頒布了《人民調解法》,司法部出臺了《關于支持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見》,在落實安置幫教基地經費補助、保障出獄出所人員接送經費補助等方面制定了具體的措施和辦法。這些政策措施的出臺,不僅為我們的司法行政工作帶來了良好發展機遇,也為我們做好新時期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地看到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看到司法行政工作面臨的壓力和挑戰。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這一時期既是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期,同時也是社會矛盾凸顯期、對敵斗爭復雜期、刑事案件高發期,各類經濟矛盾、社會矛盾和政治矛盾往往容易交織在一起,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各種消極因素仍大量存在。據有關部門統計,去年,我市各類刑事案件立案數同比上升31.2%,抓獲的刑事案件作案人員同比增長6.1%,市縣兩級受理各類案件同比上升3.7%。同時,我市司法行政工作還存在基層基礎薄弱、改革創新力度不夠、司法行政職能作用與廣大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還有較大差距等一些不容忽視的困難和問題。這些都說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務依然十分艱巨,責任更加重大。全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必須牢牢把握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的特點,充分認識面臨的形勢和任務,進一步增強做好當前司法行政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全面發揮司法行政工作在社會建設、服務民生、構建和諧中的重要作用,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努力將司法行政工作提升到一個新的更高層次和水平。
二、把握重點,服務大局,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和保障
市委、市政府提出“十二五”期間全市經濟要實現跨越式發展。作為實施“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各項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全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找準工作的結合點、切入點和著力點,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努力為全市經濟社會實現更好更快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具體要在以下五個方面狠下功夫:
一是堅持以人為本,在扎實做好人民調解工作上下功夫。各級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要認真研究當前社會所面臨的新形勢和群眾工作的新特點,以化解矛盾為主線,進一步強化調解意識,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三項功能”(調處民間糾紛、預防矛盾激化、法制宣傳教育),做好春風化雨的工作,著力解決“群眾關心、社會熱點、歷史欠賬”等方面的矛盾糾紛和問題。要以大力宣傳貫徹《人民調解法》為契機,抓好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不斷完善大調解工作體系,建立科學的人民調解考核指標體系。要探索建立重大社會矛盾應急化解和風險研判評估機制,發生重大社會矛盾要做到快速反應,迅速調處,盡最大可能地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二是強化協調配合,在積極開展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上下功夫。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通過建立健全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運行機制,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隨時掌握動態,嚴防脫管、漏管。要充分調動和發揮社區、村民委員會等組織的管理作用,建立健全與法院、監獄等單位的協調溝通機制,全面掌握轄區內刑釋解教人員和社區服刑人員的情況,加強對社區服刑和刑釋解教人員的教育和管理,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要加快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基地建設,依托市縣各類職業技術學校和農民工培訓基地,加強技能培訓,提高刑釋解教人員就業能力。
三是注重為民服務,在提高法律服務水平上下功夫。要積極適應群眾法律服務需求,合理布局和完善法律服務網絡,逐步解決法律服務隊伍地域性、結構性缺員等問題。要進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特別是將業務向基層和聯系站點延伸,做到應援盡援。要積極采取措施,推動律師、公證、司法鑒定和基層法律服務事業發展,努力使辦案數量大幅增長,質量進一步提高,管理進一步規范。同時,要緊緊圍繞當前我市風電基地建設等重點工作,著重強化對重點項目、重點工程、園區發展等方面的配套服務,積極參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在改善我市發展環境、加速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等方面提供強有力的法治支撐,不斷增強司法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四是加強宣傳教育,在提高全民法制素質方面下功夫。要認真總結前五個五年規劃實施的成功經驗,扎實做好“六五”普法的規劃和啟動工作。要緊緊圍繞普法的重點對象和內容,創新方式方法,扎實開展每年一次的“12.4”法制宣傳日活動,著力推進基層法制宣傳,深入開展“法律七進”活動,努力在調動人民群眾學法用法自覺性、宣傳教育的實效性上實現新突破。要按照分級負責、循序漸進、保質保量的原則,抓好依法治市工作,爭取建成一批民主法治單位,培育和樹立起一批依法治理的先進和典型。
五是周密銜接落實,在規劃編制和爭取項目資金上下功夫。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要緊緊抓住國家和省上編制出臺“十二五”規劃、社會管理創新專項規劃,支持司法行政工作等有利時機,梳理司法行政業務與規劃政策措施的對接點,科學編制司法行政工作規劃,認真論證篩選項目,不斷細化完善規劃,力爭得到國家、省上多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加強領導,完善機制,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今年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務和要求已經十分明確,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狠抓落實。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司法行政工作在新形勢下的重要性,切實把司法行政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經常聽取工作匯報,認真解決好司法行政系統的困難和問題,為司法行政機關提供有力的領導支持和良好的工作環境。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相關要求,在人員配備、經費供給、裝備配置等方面給予大力幫助,落實好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等專項經費,確保司法行政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要強化責任落實。司法行政工作點多面廣,具有廣泛的社會性,涉及的部門很多。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全力支持司法行政工作。要重點強化對目標責任制的管理,加強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檢查,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為各項工作目標任務的實現提供保障。司法行政機關要履行好指導、管理和協調的重要職責,各部門要大力支持司法行政工作,對涉及本部門、本行業的工作要及時溝通、主動配合,堅決杜絕推諉扯皮現象發生。要進一步整合資源,逐步構建“大普法”、“大調解”、“大幫教”、“大創建”的工作格局,不斷健全完善考核機制,確保各項重點任務全面完成。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法治建設、平安建設、隊伍建設”為主題,以踐行“以人為本、公正司法”為主線,發揚“主動、實干、創新”精神,全面練足“為民、務實、清廉”三項基本功,在貼近民心、維護民利、促進民和、保障民安、改善民生上下功夫、見實效,著力提升“五力”,努力造就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作風優良、業務精良的司法行政隊伍。
二、基本原則
人人參與,全面覆蓋。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人人參與活動,參與率、受教育面達到100%,實現活動全覆蓋。
立足基層,服務群眾。各股、室、處、所、中心和窗口單位作為活動的重中之重,做到情況掌握在基層、問題解決在基層、矛盾化解在基層、工作推動在基層、感情融洽在基層。
面向群眾,緊貼民心。用心做好群眾工作,把群眾滿意作為檢驗活動成效的標準,讓群眾看到活動的實效,深切感受到司法行政機關發生的新變化、新氣象。
履職盡責,確保實效。圍繞司法行政職能職責,緊貼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開展符合司法行政機關特點的服務群眾活動。做到既嚴格、公正、規范執法,又理性、平和、文明司法,讓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司法為民帶來的實惠。
建立制度,形成風氣。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機關密切聯系群眾制度,暢通干群聯系渠道,搭建干群互動平臺,善于發現、總結和推廣活動的好做法、好經驗,及時上升為制度規范,形成聯系群眾、為民服務的長效機制,形成親民利民惠民的行為規范。
三、目標任務
(一)認真開展“三心”教育活動。
“三心”活動,即在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中開展“黨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紀在心中”教育實踐活動。通過開展“三心”教育活動,提高全縣司法行政人員黨性修養、政治素質和公平公正、遵紀守法、從嚴自律、為民服務意識。一是開展革命傳統、理想信念教育和群眾觀教育。通過深刻生動的革命傳統、理想信念、群眾觀和公正廉潔執法教育,從靈魂深處解決為什么入黨,為什么從事司法行政工作,為什么當司法行政干部、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全面把握為誰執法、為誰執業、為誰服務的問題。二是開展系統“大學習”活動。通過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學習活動,推動司法行政人員學黨史、法律、歷史等各方面知識,構建學習型司法行政機關。三是抓好群眾實踐活動。以“警民親”服務群眾“八件實事”活動、“公正司法為人民”集中宣傳活動為載體,深化“三心”教育活動,切實增強群眾觀念,使親民利民惠民成為司法正干部職業操守和自覺行動。
(二)認真開展“三評”活動。
“三評”活動,即在全體司法行政人員中開展作風評議、司法行政工作群眾滿意度評價和案件質量評查活動。一是開展司法行政人員作風評議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代表,重點圍繞司法行政干部工作作風、服務行為、廉潔自律、工作效率、工作技能等方面進行作風評議。通過開展評議活動,激發調動司法行政人員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實現隊伍整體面貌的全面提升。二是開展司法行政工作群眾滿意度測評活動。召開座談會,通過調查問卷的形式,在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重點圍繞窗口單位的辦事服務流程公開、公正司法、文明規范服務、辦事效率、工作作風等五個方面開展司法行政工作群眾滿意度測評活動,提升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工作的滿意度。三是開展案件質量評查活動。繼續堅持案件質量評查制度,對領導批辦、群眾反映強烈、媒體曝光的案件,組織專門力量,實行逐案評查,認真查找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嚴肅責任查究,促進司法行政人員執法執業水平的提高。
(三)認真開展“三創”活動。
“三創”活動,即在司法行政系統中開展“爭先創優、平安創建、工作創新”活動。一是司法行政工作爭先創優。深入學習黨的十精神,準確把握黨的十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緊扣縣委、縣府工作主題和工作基調,以創先爭優的思想凝聚力量,全力當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捍衛者,努力開創司法行政新局面,實現司法行政各項工作創優晉位。二是深化法治、平安創建活動。要進一步強化“平安穩定是第一發展環境”意識,落實措施,以打造法治、平安、預防化解社會矛盾、強化治安防控為重點,不斷深化法治、平安建設,有效保障服務全縣發展大局。三是著力改革創新。要大力弘揚改革創新的時代精神,銳意改革,大膽工作創新,著重推進工作理念的改革創新,打造“科學司法行政”;重點環節的改革創新,打造“法治司法行政”;工作作風的改革創新,打造“親民司法行政”;工作方式的改革創新,打造“智慧司法行政”;執業監督管理的改革創新,打造“陽光司法行政”。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開展“三心三評三創”活動,是貫徹十黨的精神,落實全國、省、市、縣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的具體部署,是解決司法行政工作中突出問題的重要載體,是建設一支過硬司法行政隊伍的必然要求。各股、室、處、所、中心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充分認識開展“三心三評三創”活動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活動的自覺性、實效性。
工作能否適應新時期新任務的要求,能否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中不辱使命,不斷作出新的貢獻,隊伍建設是關鍵,是根本,也是保證。因此,在新時期用科學發展觀的思想查找司法行政系統存在的問題和解決辦法,發展和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司法行政隊伍成為當務之急。
一、當前我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縣經濟不斷發展,司法行政隊伍也在不斷壯大,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得到了較大提高,工作作風得到明顯改善。但從適應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要求的高度,用科學發展觀認真審視司法行政隊伍,發現還存在很多的缺點和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專業知識缺乏。司法行政機關肩負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管理、人民調解等與法律運用密切相關的工作職能,決定了我們的隊伍必須是一支對法律掌握的比較透徹的隊伍。然而長期以來,我縣司法行政隊伍普遍存在法律專業知識匱乏的問題,系統在編干部中具有法律大專以上學歷9人,局機關90%是大學專科學歷,但多數是成人教育半路出家,學的知識不系統,不細致,運用到工作中都顯示出明顯的不足,嚴重影響了各項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個別鄉鎮的工作人員書寫法律文書都相當困難,因此要在人員準入、業務素質培訓等方面狠下功夫。
二是進取心不強,動力不足。司法行政部門職能相對公檢法比較弱,部分干警受經濟大潮的影響,對現狀不滿,沒有理清有為與有位、務虛與務實的關系,總是埋怨司法行政記掛在政法系統中地位低、職能軟,缺乏一種以有為爭有位的思想基礎和爭創一流業績的工作干勁,對待工作存在應付了事的現象;有些務虛職能例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還需要進一步虛功實做,避免流于形式,有些職能例如人民調解工作還缺乏務虛之功,缺少在實踐基礎上的經驗總結和理論探索,這都影響了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個別干警存在有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思想,不想學習新知識、新技術,靠吃老本渡日;工作缺乏積極性、主動性,在工作上存在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事業心、責任感不強。
三是思想閉塞,開拓意識不強。由于司法行政部門工作環境的特殊性,與外界接觸較少,思想相對較封閉,特別是鄉鎮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長期工作在一線上,經常起早摸黑,整天泡在農村村屯,經常加班加點,節假日不能正常休息,整天面對的都是一些生活瑣事,娛樂和放松心情的時間很少,使思想逐漸變的閉塞,局機關干部和鄉鎮司法所普遍存在一個創新意識不強的問題。加之,經費緊張,組織干部走出去請進來學習課開闊眼界一直很少,也可以說沒有,局機關和各鄉鎮所至今辦公電腦配不齊,上不了寬帶,最現代快捷的信息工具至今沒有用上,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縛了干部創新意識,導致了干部缺乏開拓創新意識,固步自封,在原地打轉轉,很難有所創新。
二、解決問題的主要思路
作為司法行政機關,要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 深刻領會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本質要求,緊緊抓住科學發展這條主線,以科學發展觀指導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工作,把十七大確立的目標任務作為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集中解決突出存在的問題,全面提高隊伍素質,把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成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隊伍,更好地擔負起黨和人民賦予的神圣職責。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用科學發展觀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班子建設是隊伍建設的關鍵。 強化司法行政隊伍的領導干部政治能力建設,是履行司法行政部門三大職能的政治基礎和能力保障,必須不斷提高領導干部的政策水平和領導能力,才能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和敏捷的思維,充分理解掌握指導司法行政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時刻把握大局,準確運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司法行政工作實踐,服從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1、率先垂范,用榜樣的力量激勵人。俗話說,火車跑得快,全靠車頭帶。領導干部既是領導者又是服務者,既是決策者又是實踐者,要以身作則,與時俱進,不斷加強自身修養,深煉內功,率先垂范,敢于向廣大干部樹旗幟、立標桿,既當指揮員、又當戰斗員,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沖鋒在前,退卻在后,用正確的言論引導人,用模范行動教育人,用榜樣的力量激勵人。
2、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和積極性。班子成員應自覺樹立服從大局的意識,從大局工作要求出發,認真履行一崗雙責責任制,堅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精誠團結,相互信任,相互溝通,相互支持,形成整體合力,發揮集體的智慧和力量,突破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瓶頸,共同以科學發展觀指導司法行政隊伍建設。
(二)用科學發展觀加強隊伍思想政治建設。以民為本、執政為民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司法行政
機關作為法制建設的重要力量,必須堅持執法為民、服務于民,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1、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全面加強思想政治建設。 使廣大司法行政干部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理念, 切實在頭腦中樹立一切工作服從和服務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大局的意識,時刻想著大局,隨時了解掌握新形勢新任務下對政法工作的新要求,自覺地把各項工作融入大局中謀劃和部署,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文明服務,把執行黨的政策與執行法律服務、相結合,更好地承擔起保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
2、利用典型引路,發揮輿論導向功能,深入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典型是方向、典型是標桿。我們要在系統內開展學習典型活動,學習他們立場堅定,旗幟鮮明的政治覺悟,增強顧全大局意識;學習鉆研業務,永無止境的學習態度;增強崇尚科學的意識;學習愛崗敬業,樂于奉獻的精神,增強工作的責任意識;學習清正廉潔,不循私情的自律能力,增強拒腐防變的意識;學習執法為公,體恤民情的工作作風,增強為民服務的意識。充分利用典型的榜樣、示范作用,影響、帶動全體干部,培養干部甘于清貧不埋怨、力扛重擔不叫苦、成績突出不邀功、樂于奉獻不索取的精神,以爭創人民滿意的政法單位、爭當人民滿意的政法干部、爭當文明標兵、創建五型機關等活動為載體,激發干部爭先創優的熱情,培養干部良好的工作作風,使每名干部都能通過創建活動的開展不斷地充實自我,完善自我,展示自我,提高自身的思想觀念和工作作風,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為群眾排憂解難,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三)用科學發展觀加強隊伍業務素質能力建設
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著力點在于司法行政隊伍的業務素質能力。我們要內強素質,不斷提升內在動力,爭當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排頭兵,推動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發展。
1、創新機制,強化干部教育培訓。堅持培訓與使用相結合,把業務培訓作為上崗、任職、晉升的必要程序,按照重要干部重點培訓、優秀干部優先培訓、年輕干部全面培訓的原則,更新理念和強化能力意識培養,實施人才培養工程。一是以職業培訓為平臺,廣泛開展繼續教育。鼓勵干部善學、好學、博學,進行高層次的自學考試和函授培訓,同時,扎實開展創建學習型司法行政機關活動,實行傳幫帶教育,新老結合,在工作實踐中言傳身教、互助、互補,形成全員學習、終身學習的良性機制,使年輕干部得以快速提高、進步,培養更多的高、精、尖人才。二是強化重點人員培訓。把業務骨干和一線司法干部作為重點,全力培養優秀司法干部。三是加強專題培訓。根據司法行政業務內容和工作實踐中遇到的難點、熱點,進行專題培訓和專題討論、分析,開展好分類分批分層次的業務知識培訓,重點在干部工作實踐技能培訓上下功夫,努力提高隊伍的專業素質。
2、搭建平臺,廣泛開展崗位練兵。堅持在實踐中培養人才,通過開展輪崗鍛煉、實戰訓練和崗位練兵,培養大批業務能手和崗位標兵。一是搭建橫向交流平臺。本著學以致用的原則,制定不同崗位的司法干部崗位練兵計劃,明確訓練內容、方法及標準,形成鉆研業務的濃厚氛圍。二是搭建自我展現平臺。通過不同崗位交叉掛職煅煉等活動,加強對司法干部業務能力的實戰訓練,為司法干部搭建增長閱歷、鍛煉自我、施展才華的平臺。三是搭建公平競爭平臺。建立以工作實績為核心的考核獎懲體系,完善競爭激勵機制,營造干事有舞臺,發展有空間的和諧工作環境,充分調動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形成拼搏、創新、進取的良好氛圍。
軟環境是一個地方政治文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生態文明、社會文明發展的重要標志,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基礎性、全局性影響;司法行政環境是全市軟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影響招商引資和百姓創業的重要因素;規范、公正、高效的法制軟環境是投資發展軟環境的第一環境,是招商引資的第一名片。為此,切實加強司法行政軟環境建設,是司法行政機關和干部以及法律服務工作者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也是一項極為重要、十分緊迫的工作任務。機關各部門和全體干部要站在全市全局的高度,講政治、講紀律,深刻認識加強軟環境建設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上來,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忠實服務于發展,積極爭當司法行政軟環境的建設者、執行者和維護者。
二、突出重點,深入推進司法行政軟環境建設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既是全市軟環境的建設者,又是全市軟環境的保護者,在軟環境建設中,既要認真解決好自身建設的問題,又要維護好社會秩序,積極打造平安、和諧、公正的社會環境。
(一)強化思想教育,重抓誠信環境。認真落實市“兩辦”轉發的《關于2012年深化全市機關作風建設爭創最優辦事環境的實施方案》,大力開展“三抓三比三爭”主題實踐活動(抓作風比奉獻爭當優秀公務員、抓環境比服務爭當優秀發展標兵、抓落實比履職爭當優秀崗位能手),組織干部和法律服務工作者認真學習全市軟環境建設大會、投資發展軟環境建設等一系列會議、文件精神,特別是深入學習、深刻領會市委、市政府和市局主要領導關于加強軟環境建設的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作風,提高效能,落實舉措,把司法行政機關打造成為服務發展的公正高效的群眾滿意機關,努力營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發展法制軟環境。(牽頭部門:紀監室;協助部門:政治部、機關黨委)。
(二)強化隊伍培訓,重抓干事環境。為適應爭當新一輪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排頭兵的新任務和市委、市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建設學習型機關為抓手,進一步加強機關干部崗位業務培訓,強化干部用心想事、用心悟事、用心做事的意識,全面提升隊伍崗位履職能力、求實創新能力和服務發展能力,以開闊的視野、寬廣的胸懷、更大的魄力定位發展目標,創業創新創優,爭先領先率先。(牽頭部門:政治部;協助部門:機關黨委)。
(三)強化窗口工作,重抓服務環境。推進司法行政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健全服務承諾、首問負責、限時辦結、責任追究等制度。要進一步簡化、優化辦事流程,堅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實行優先辦理、專人專辦、快速辦結,堅決消除軟環境中的硬約束。積極打造提前介入、現場辦公、上門服務、后續跟蹤、規范收費的完整服務鏈條,努力提高辦事、辦證、辦案等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開展機關民主評議、法律服務行業行風評議活動,積極創建人民滿意的基層站所和服務窗口。(牽頭部門:紀監室;協助部門:律師管理處、公證管理處、法律援助管理處、司法鑒定管理處、基層工作處、國家司法考試處、“148”協調管理處)。
(四)強化社會管理,重抓法治環境。認真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大項目和重點人群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分析研判,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糾紛調處責任制,明確責任,掛牌督辦,限期解決。配合市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強攬強包等擾亂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侵犯企業合法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因工作不負責、履職不力造成投資者和企業重大損失的,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實施問責。(牽頭部門:基層工作處;協助部門:律師管理處、社區矯正管理處、幫教安置管理處、公證管理處)。
(五)強化工作責任,重抓效能環境。以創建全省最優辦事環境的“六個最”即辦事理念最先進、辦事態度最熱情、辦事程序最簡化、辦事時間最快捷、辦事成本最低廉、工作成效最顯著為基本要求,以爭當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排頭兵目標考核辦法為基本參照系,立足于整體工作創最佳、單項工作爭第一,力爭通過一年的努力,使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在全市市級機關、全省同行中的位次明顯前移。繼續開展領導干部“三解三促”、法律服務“四萬”工程、“百名處長進百企”等活動,切實了解群眾所思所盼,積極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推動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發展。扎實開展“服務創新獎”評選、“服務對象滿意處室(不滿意處室)”評比,著力在服務企業、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等方面打造司法行政機關優質服務品牌。(牽頭部門:紀監室;協助部門:辦公室、政治部、律師管理處、公證管理處、法律援助管理處、司法鑒定管理處、基層工作處、國家司法考試處、“148”協調管理處)。
三、強化保障,確保軟環境建設扎實有效
軟環境是檢驗司法行政工作優劣的最直接尺度,機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落實責任,確保實效。
加強組織領導。市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紀檢組長任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軟環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紀檢監察室。市局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為協管責任人,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直接責任人。市局將把軟環境建設作為加強機關建設的一項重點工作,納入各部門工作目標考核和公務員績效考核,形成制度,規范管理,抓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