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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
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屬于法律約束下的自律監管體制,是一種介于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之間的模式。美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開始于1929年經濟危機,既強調立法監管又強調自律管理。在這種體制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成為主要的監管機構,并下設專門的投資監管部門對基金設立行為進行監管。同時,美國風險投資協會(NVCA)是最主要的行業協會自律組織,它通過對成員資質和行為的監督與管理,實現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各個環節的自律監管。
美國現存的法律并沒有出臺專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規范,在通過了全國范圍的《1996年證券市場促進法》的基礎上,于2010年7月通過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形成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框架。不過美國政府的干預很少,力圖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創造自由的空間,如為保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自由和收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載體、產品、管理人方面可享受三重豁免,推崇依靠市場的自身力量發揮監管作用。
雖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幾乎可以豁免注冊和信息披露,但自從金融危機后,美國也在不斷改變監管側重點,傾向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以基金管理人為重點監管對象。尤其在2010年《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案》出臺后,全美從事證券事務的基金管理人必須按照《促進法》《投資顧問法》的要求在SEC注冊并報告其管理基金的有關情況(包括資產額、杠桿水平、交易對方的信用風險、交易頭寸、交易策略等);建立了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時向監管部門和投資人進行信息披露;證監會有權與美聯儲擬成立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分享這些信息,并根據這些信息判斷私募基金的投資活動是否可能引起系統性風險而必須加以監控;約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經理的收入,并對其附帶權益征收較高的資本利得稅等。
筆者認為,美國這種法律約束下的自律模式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不同的監管主體之間形成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微妙關系使得任何一個主體都很難濫用權力或放松監管。這種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并重的體制設計是合理且行之有效的,這也是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能夠健康、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
英國作為現資基金的發源地,在長期的投資實踐中,形成了在嚴格自律基礎上的有效監管模式。這種以自律監管為主,法律監管為輔的監管體制強調建立和完善自律性質的民間行業協會,并由協會制定規章制度和對基金投資活動進行控制、約束和管理。
在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主體是私募股權與風險投資協會(BVCA)和金融服務局(FSA)。相比之下,英國更注重私募股權與風險投資協會(BVCA)的監管作用。該協會已經成立30多年,其宗旨就是作為權威代表之一,為行業呼喊、談判,增強社會對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認識與理解,促進投資行為清晰透明,向投資者、政府、歐盟、國際媒體、貿易聯盟和普通民眾推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更好地管理和服務于成員,BVCA根據會員性質及其需求的不同,將成員分為五類,通過分門別類,對不同的協會成員采取不同的激勵和約束措施,真正實現協會自律監管的公平公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管機構是金融服務局(FSA),它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實行市場準入監管,在英國成立或運作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通常需要經金融服務局批準,這樣有效降低了市場風險,有利于促進市場規范運行。英國的主管機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市場行為并不過多進行限制和干涉,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行為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信息披露方面,同時強調自律組織的監管作用。
筆者認為,與美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相比,英國以自律監管為主的監管模式更加靈活,管理者擁有更多的自決權,有利于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的長期穩定與發展。較之于政府監管,自律監管具有以下的優勢:首先,自律監管范圍寬于政府監管,體現在可以對本質上沒有違法但違反道德標準的行為進行監管,具有更高的道德含義。其次,靈活性高,協會行業組織在制定并執行規章制度方面都比政府部門要迅速。再次,自律監管貼近基金市場,能更敏感地察覺基金市場的變化,洞悉基金市場的問題根源和運行規則,保護會員利益,促進市場有效運轉。最后,自律監管的成本低,資金主要來源于市場交易活動本身而非政府撥款。
(三)日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
日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對于政府的依賴程度較高,因此,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體現在政府對基金監管權控制的嚴格性上。具體來說,在日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權由金融廳集中行使,對投資資金的投資范圍有嚴格規定。
金融廳是日本證券市場的行政主管機關,擁有對證券市場監督權和統一管理權,金融廳下設監督局具體負責監管工作。《證券投資信托法》第6條規定“任何公司想成為基金管理公司都必須獲得主管機關頒發的許可證”,包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審批核準在內的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活動都要處于金融廳的管理范圍之內。日本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行和發展都在政府的直接引導和宏觀調節下,同時其取得的成績與政府的嚴格監管與培育支持密不可分。
(四)國際經驗的借鑒及啟示
由于美、英、日三國歷史背景、政治體制、市場成熟程度、法律體系等因素的不同,在選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模式方面也不盡相同,但這三國的監管模式對構建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制度具有借鑒意義。美國監管模式的最大成功在于有一套完整的監管體系。因此,我國目前也應當加速研究符合我國國情的PE監管法律體系。通過英國的監管模式啟發我們應重視自律監管體系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系中的角色;日本的監管模式啟示我們要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市場化程度大大不如美國,所以完全依靠法律監管很難達到最好的效果。另外,成熟度也遠不及英國,因此過多地采取自律監管模式與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發展所處的初級階段不相適應。我國的資金來源多元化,如果采用日本的政府監管模式也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的全面發展。因此,應結合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現狀,做到發展與防范并重,建立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模式才是可行之道。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現狀與問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中國的發展歷史并不長,20世紀90年代初,首先以風險創投的形式在中國逐漸展開,在21世紀初出現了稱之為PE或重組并購基金的形式。經過近20年的自由發展,也引起了各方面的關注,成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全國性的行業協會自2011年成立以來就開始了行業自律監管的破冰之旅,近幾年我國在政策法規上修訂了《公司法》《證券法》和《合伙企業法》,出臺了《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這些都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穩步發展的必要支撐。但是,這些公布出臺的行業規范與法規可操作性較差,工商、稅務、金融等方面的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極大影響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仍然處于無序的狀態中,缺乏一個具體統一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自律環境和政策環境。
除此之外,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還面臨的問題包括監管思路混亂,監管不力;投資者退出機制不健全;二級市場不健全,資本流動不暢。政府監管方面上,政府和企業的關系尷尬;數量急劇膨脹,配套管理缺失;缺乏相應的信用管理機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自身發展缺乏高素質PE專業人員;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機構;外資PE占據主導,本土PE競爭力不足;缺少成熟的機構投資者等等。
2016年1月9日,北京市全面暫停含私募在內的投資類企業注冊。此后,河南省暫停私募基金注冊;山東、上海、杭州轄區內的個別工商局已暫停注冊,上海自貿區也已暫停注冊;成都除個別區可以注冊外,多數區需要報備后才能注冊;寧波梅山港目前還能注冊,但需經招商局副局以上領導簽字同意……據一些私募機構反映,目前基金業協會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的速度放緩,審查標準與以前相比嚴格很多。至此,私募機構快速增長進入“冷靜期”,各管理機構“放緩”速度,調研問題,研究規范,私募機構也在利用“冷靜期”自我檢查、自我規范。
2015年12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特別明確,要“強化監管和風險防范,加強相關制度建設,堅決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等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15年12月25日,證監會明確暫停私募機構新三板掛牌和再融資,并對前期融資的使用情況開展調研。此后,證監會繼續對已掛牌私募機構可能存在的問題開展大量的調研和分析工作。2016年1月15日,證監會《2015年私募基金檢查執法情況通報》,披露了檢查發現的五類問題,分別是登記備案信息失真,資金募集行為違規,投資運作行為違規,公司管理失范和涉嫌違法犯罪;公布了對30家機構、8個相關責任人的處罰情況,以及對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稽查、21家私募管理人涉嫌違法犯罪移送公安機關或地方政府的情況。同時,證監會明確表態,將持續加強私募基金行業日常監管和檢查執法工作,依法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此外,2015年歲末,基金業協會接連公布了多項自律規則、業務規范、指引等文件,旨在引導或強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運營。至此,監管層強化私募事中事后監管,加強私募規范運行要求的態勢已經非常明確、清晰,規范運營將成為未來中國私募機構長久發展的王道,也是應當首要考慮和重視的問題。
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完善
加強監管、強化規范,會使“自由”慣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感到不適,會使心懷鬼胎的私募機構膽戰心驚,但規范可以促進優者更優、劣者淘汰、違法者被拒之門外,從行業的長期發展來看,必然是好事。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幾個完善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建議:
(一)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原則
第一,保護投資人利益原則。由于信息不對稱,可能會發生基金管理人損害投資人利益的問題,可以通過規定投資人資格,或制定相應事后保障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等,以達到保護投資人利益的目的。第二,適度監管原則。監管是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應以效率優先,可以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對市場加以抑制,或利用市場以及基金內部控制機制加以協調,而不能過度監管,妨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第三,借鑒國外經驗,符合中國實際原則。第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自治、行業自律和政府監管的協同原則。
(二)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主體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模式既可以是“一元監管模式”,也可以是“多元監管模式”。前者是指由一個監管主體對基金主體和私募發行行為進行監管的方式,后者是則是指由不同監管主體分別進行監管。筆者認為,“多元監管模式”更符合我國監管機構的權力配置結構,先選擇一個最適當的主要監管機構,明確其具體的監管程序與職責,由各主管業務部門在職能范圍內予以相應的協調配合,確保監管體系的一致性,從而依法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有效的監管。
(三)繼續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及協作機制
監管部門必須明確發展思路,以長遠發展角度來制定相關政策,同時進一步簡化行政程序,推出各種優惠機制,建立一個良好的市場與政策環境。按照同行業監管標準統一的功能監管要求,對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期貨公司開展的私募投資業務建立操作性強的行業標準與規則;盡快頒布與《私募辦法》相對應的監管細則;盡快出臺《私募投資基金暫行條例》,提升私募市場監管法規的權威性。
(四)加快培養和引進高水平的專業人才
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人才培養對于行業的創新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筆者建議政府側重于完善人才引進的政策與引導,制定鼓勵人才流動的相關政策,吸引境內外具有豐富投資經驗的專業人才。建議行業協會組織著眼于加強與國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的合作與交流,學習外資基金的內部管理方式和投資經驗,以期提高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整體運作水平。同時,建議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業人員數據庫,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提倡自律誠信和依法運營,提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素養和職業道德,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權益。
(耿佳、焦祺森單位為北京交通大學中國產業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賀迪單位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際結算單證處理中心)
[作者簡介:耿佳(1983―),女,北京交通大學中國產業安全研究中心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管理科學與工程。焦祺森(1981―),男,北京交通大學中國產業安全研究中心在站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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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私募基金 認識誤區 制度盲區 監管
一、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現狀
1.資金規模
非公開性和非上市性是私募基金的主要特點,正因為這樣,私募基金的規模有多大外界很難獲知。早在2004年,中央財經大學的一份研究報告就顯示,私募基金占投資者交易資金的比重達到30%~35%,資金總規模在6000億~7000億元之間,整體規模超過公募基金一倍。而目前據有關人士保守估計,中國私募基金規模已高達9000億元左右,經過2006年的牛市推助,可能已破萬億大關。
2.組織形式
目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一般分為集合信托計劃或集合資產管理的契約型、公司型和最新的有限合伙型。
3.資金投向
目前,我國私募基金以投資上市證券及企業股權為主。
4.存在形式
我國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投資計劃和管理自有資金的投資公司;另一類是沒有官方背景,民間的非合法私募基金。這類私募基金通常以委托理財的形式為投資者提供集合理財服務,其業務的合法性不明確。
二、我國私募基金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認識誤區
(1)誤區一:概念混淆。私募基金是相對公募基金而言,衡量標準為是否面向公眾公開募集。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證券基金是按照私募基金的資金投向劃分的兩個類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未上市的企業股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二級市場上已上市公司的證券。至于私人股權基金,則是指主要投資于私人股權的基金,可以是公募也可以是私募的。有些人把其中的幾個概念混淆甚至等同了,這都是錯誤的。
(2)誤區二:對私募基金的偏見。目前仍有許多人對私募基金有很大偏見,把它和坐莊、地下等詞語聯系起來,認為私募基金是不合法、不規范的,容易造成市場不穩定,甚至有人直接把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等同起來。的確有某些私募基金不規范操作,但造成這種偏見更多的是由于私募基金非公開性及暗箱操作的特點。因此,社會各界對私募基金“陽光化”的呼聲很高,私募基金本身也想通過“陽光化”正名。
(3)誤區三: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問題。不少人要求給予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身份,然而,現階段我國私募基金的存在和發展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私募基金完全是合法的。翻閱現行所有法律法規,我們沒有發現一條關于私募基金禁止性條款。私募基金呼喚陽光化,但并不代表它違法。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關于私募基金的相關規定其實已經散見各個部門法中,并不是無法可依,只是我們仍需立法規范私募基金的運作。
2.制度盲區
(1)稅收問題。目前,我國很少私募基金采取公司制形式,原因在于與契約式和有限合伙式相比,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存在雙重征稅問題,即被征企業所得稅后,再征一遍個人所得稅。雖然最新修改的《合伙企業法》允許的有限合伙式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的問題,但由于公司制作為一種企業的組織形式已經發展多年并且已經被大眾所接受,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最為成熟,如果因為稅收問題扼殺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生存空間,這無疑不利于整體私募基金的發展。
(2)法律空白。由于私募基金單獨立法難度很大,因此海外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我國也大可不必單獨立法,可以通過現有法律加行政手段加以監管。雖然《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和《證券法》等法律,以及一系列“辦法”、“通知”已為私募基金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以私募基金為名通過網絡等新手段非法集資甚至詐騙,通過所謂咨詢等形式變相保本保收益,共管賬戶引發的道德風險以及操縱股價等一系列問題,已經證明我們亟待進一步制定合適的規范制度來監管私募基金。
三、對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的幾點建議
1.進一步明確私募基金的界定標準
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從投資人資格、投資人數量、私募基金銷售渠道和銷售方式等幾方面界定私募基金。規定投資者的最低投資金額,進一步明確細化非公開募集允許和禁止的銷售渠道和銷售方式等。同時適當放寬對私募基金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私募基金管理費和業績報酬提取辦法的監管,使私募基金能發揮其投資靈活,激勵機制作用大等優勢。
2.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
建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將資本金的10%,以及管理費的10%作為風險準備金,提取的風險準備金達到人民幣1000萬元的,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獨立存入指定帳戶,可以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國債等風險小、流動性好的產品。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管理人違法違規或者其他過錯,對投資者所造成的損失的不足部分。
3.建立備案制度
建議要求投資者人數超過一定數量、管理資產規模超過一定規模的私募基金在相關監管機構備案。這樣做主要是為了便于監管私募基金的投資行為,控制私募基金投資風險的社會影響,同時又不至于喪失私募基金的靈活性。
4.成立私募基金行會
目前我國私募基金尚有很大一部分是“沒有官方背景的”民間私募,鑒于其草根性,建議設立一個自律、互助的私募基金行會(而不是協會),對私募基金自身進行自律管理,進行行業道德約束,然后通過有組織的向主管部門將會員申報備案,讓私募基金徹底“陽光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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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股權基金 法律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已經對我國的實業投資,以及資本市場起到重要的影響作用,可是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方面的法律保護監管制度還很欠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較多,涉及到的立法問題也較多,本文就從私募股權基金的基本特征進行闡述,通過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進行分析,結合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現狀,對基金運作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再對基金的監管問題和監管模式進行研究,提出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立法的合理的、科學的以及實用的建議和立法思路。
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基本法律特征
(1)私募股權基金是面向少數特定合格投資人而設立的基金。由于私募資金股權的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所以要求具有自我保護能力,以及具有風險判斷能力的機構或者富有的個人才能成為少數的特定合格投資人;私募資金還限制最低的投資額,并且要求較高;私募股權基金中的投資人,不是面向公眾提供的理財服務,在法律法規中也有規定,只能限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2)對于私募股權基金的參與者主要包括基金投資人,基金募集的中介機構,基金的管理者以及基金的保管者。其中他們在該運作中的任務分別有:基金的投資人為基金投入資金。負責基金的投資以及管理的是基金的管理者。基金的保管者要對資金的使用,以及資金的安全進行保護,主要是以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協議條款為依據;
(3)私募股權基金與公募不同,其本質的特征就在于是私募,所以為了不讓風險承擔能力較輕的投資人參與到基金的募集中來,私募股權基金是采用的非公開宣傳方式進行募集的,而且要求只能通過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投資人進行溝通,任何發行人不能利用任何宣傳手段進行宣傳;
(4)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情況下有這樣幾種組織形式:一種是由共同的投資人來投資入股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成立股份公司,以公司制來募集投資基金;另外一種是一信托原理、信托法為依據來講當事人集合在一起,進行的資金集合投資的信托制投資;
(5)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較為靈活,而且投資的范圍較廣,并且隱蔽性較強,為了獲取最高的利益回報,可以進行大范圍的,像股票,金融,外匯以及債券等衍生品領域的投資。另外私募股權基金中的基金管理者通常在私募運作過程中得到很大的報酬激勵方式,比如其基金管理費用一般都在私募資金中收取基金收益的20%作為業績報酬,并抽取大約2%的基金管理費用;
(6)政府的監管在私募股權基金過程中的監管一般來說都是不嚴格的,同時私募股權基金在信息披露這一方面也沒有較高的要求。這是因為私募資金的投資人都具備承擔投資風險的能力,而且投資人數也較少,所以在國家政府的主管機構都沒有設立相關的審核批準。置于信息的披露方面,由于私募資金是以非公開形式進行運行的,所以其中的私募信息僅僅在投資人以及監管機構之間進行交流,沒有義務向公眾披露信息。
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環境現狀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私募股權基金企業的發展已經進入市場化。在2008年12月出臺的《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這一章程,是由國務院辦公廳制定的,這部法律文獻里面提出,要落實船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且要加以完善和促進其發展,另外還要在合適的時間將進行企業融資渠道的拓寬,創業板的推出,以及拓寬民間投資領域。之后,針對北京市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外資、內資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在財政以及稅收方面有優惠政策,北京市金融辦于2009年1月份了《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意見》。接著在2009年3月,中國證監會正式出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這一文件的出臺,說明了中國創業板的真實隆重出場。緊接著在2010年9月5日,保監會又公布了《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以及《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為了向業內進行廣泛的意見征求,在2011年1月《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該草案將監管的范圍向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進行拓展。中國政府為了促進私募股權基金企業的發展,制定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并努力將其進行完善化,使其走上規范的法制化軌道,在新修訂的《證券法》,《民法》以及《公司法》和《信托法》,還有《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以及與外商投資的法律對私募股權基金業的法律保護和監管,幾乎就已經奠定了基礎,盡管如此,在私募股權基金相關的立法空白以及立法局限,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健康持續的發展仍然有所負面影響。
三、私募股權基金募集法律制度
在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過程中,為了防止私募股權基金對公眾的誤導性,而出現不能承擔的基金投資風險,一般來講都對募集投資人人數以及募集宣傳方式,還有合格投資人有相當嚴格的資格限定。
(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人人數的相關法律
1、投資人人數計算的制度
當前,我國在私募股權基金方面,對投資人人數偶的要求相對較為簡單,在筆者閱讀了大量的外國私募股權基金方面的資料,總結出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相關的投資人人數計算方面較為重要的幾點觀點。
在私募股權基金中出現專門為其設計的實體的時候,其實是對其他受益人的不公平計算,就應該刺破投資人的工具,以全體受益人進行單獨的計算體制;另外就是對于專業機構投資人,不將其計入投資人總數內,不對機構投資人進行具體的限制,因為這部分人往往都是具有較高的風險掌握能力,以及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以及較高的風險抵御能力的;對于具有本質相似性的基金管理人員,以及不同于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緊密關系的基金投資人,建立合并計算制度,另外對于發行人在進行多次的私募股權基金發行的時候,也可將投資人的人數進行整合計算;投資人數的限制,還要建立一個投資人數計算的時間,私募股權基金發行時的投資人人數計算標準既可以成為投資人人數的限制,而基金發行時,既可以成為投資人數計算時間的標準,當然也會有客觀因素造成投資人人數的限制情況,像夫妻死亡或者不自愿等情況,則不屬于違法投資人人數的制度。
(四)私募股權基金的宣傳方式的確定
在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宣傳方式方面,一般來講,都要盡量避免一般性的勸誘方式以及公開的廣告形式,所以在宣傳方式方面,應該規定由發行,或者發行人本人向特定的對象進行募集宣傳,在宣傳的時候,要禁止公開勸誘的宣傳方式的出現,但可以在有瀏覽限制和瀏覽程序的前提條件下,在私募股權基金運作的相關網站上上傳像募集業績信息,以及募集備忘錄等私募股權基金的信息。
(五)監管模式的構建
當前,在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由于私募股權基金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沒有規范成熟的市場,而私募股權基金自身注重的是通過市場機制進行運轉,為了不干擾私募股權基金市場的運作靈活性,政府不應該有太多的監管干涉,所以在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中應該你得到程序上的簡化,另外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國募股權基金市場還處于一個初級階段,存在投資者的欠缺、市場機制不完善,所以在進行募股權基金的設立與發行的時候,都應該向監管機制進行備案,避免風險過高,無法得到控制的現象發生。
七、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企業仍然沒有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進行規范,也沒有確定的監管部門進行監管,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監管體系應該得到相關的法律進行規范,為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構建一個較為完善的有法可依的健康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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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基金;風險;信用體系
我國的私募基金產生于20世紀90年代,雖然發展迅速并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但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性支持,其運作和發展始終以地下或半地下的方式進行。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各項改革的深入,私募基金在我國合法化的趨勢不可阻擋。作為我國資本市場自發形成的產物,其合法化是一種歷史必然,我們應當正視私募基金發展壯大這個事實,合理地對其進行引導,讓私募基金發揮對金融經濟的積極作用,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及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就我國私募基金發展中所面臨的相關風險展開深入分析,并探討其對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
一、我國私募基金發展中存在的風險
(一)私募基金的法律風險
就我國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缺乏法律依據和保障。我國在立法上私募基金方面尚是空白,投資基金法也遲遲未能出臺。我國的私募基金一直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沒有取得合法地位,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法律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未有嚴格的規定。在我國的法律上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未有嚴格的規定,但是在經濟高度發展的國家,對投資者有嚴格的規定,比如美國,私募基金的個人投資者必須擁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而且最近兩年的平均收入最少在100萬美元以上。只有資產在2500萬美元以上的機構投資者才有資格投資私募基金。因此,投資私募基金實際上是“富人的游戲”,因為只有富人才能承受這種特殊的風險。并且在設立過程中,不允許私募基金對公眾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特定的投資者只有通過送上門的買賣契約文件或投資咨詢會、個別面談等形式,才能了解和投資于私募基金。
2、我國法律對監管私募基金的機構尚未認定。我國目前實施的是分業監管,本質上是資質合規性監管。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主要是以行業為主線建立的,每一部法律都有一個專門的監管部門與其對應。不同行業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依據不同,相同業務采取不同形式運作,受到的監管寬嚴程度也不同。如果由信托公司開展,則依據《信托法》,資金信托還必須滿足最多200份合約與最低5萬元投資額的限制;如果由證券公司開展,則依據《證券法》不受投資額的制約;而商業銀行開展的委托貸款則由《商業銀行法》規范;保險公司開展的投資分紅保險由《保險法》規范。在這種分業狀態下,不同行業法律和監管不一致,行業監管之間的協調不足,存在監管機構重復監管和監管空白的問題。資質合規性監管游離于金融企業日常業務活動之外,不能獲取充分的機會了解金融企業業務開展情況以及業務風險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此外,資質合規性監管往往是以事后檢查為主,難以事前發現并有效阻止錯誤行為或者違法金融行為發生,更談不上控制行業風險。一段時期內,嚴格資質審批監管對于穩定金融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這種宏觀監管造成監管體制僵化,市場缺乏創新能力,企業缺乏活力,投資者得到的金融服務“同質化”現象嚴重,金融服務存在價高質次問題。這種低效率的“金融穩定”是以犧牲金融機構自由競爭和創新為代價。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彼此壟斷,各自封閉,在各自領域內獨享壟斷利潤,企業低效率運營,沒有動力去競爭和創新。證券監管實際運行效率有待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部門、市場中介監督和私募基金內部審計三者之間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使得3股力量沒有實現有效的聯合。
(二)私募基金的操作風險
私募基金本身具有高風險特征,其預期收益波動是難以預料的,并且不同基金管理水平差異很大,這就造成了私募基金合同屆滿不能履約還款風險。目前,我國私募基金資金主要來源于同業拆借資金、回購資金、上市公司用于短期投資的委托理財資金等。從資金來源結構看,私募基金資金的來源主要是一些短期投資的委托資金,而私募基金的運作需要相對較長的運作周期,資金來源在期限結構上存在不匹配的問題,到期償還投資資金可能導致潛在的違約操作風險。此外,證券公司從事受托理財時,主要是以上市公司等機構為主要客戶,由于這些客戶在與證券公司談判中處于優勢,因此他們要求有最低的回報,并且最低回報還相當高(一般是6-8%,通常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并且大多數委托理財協議是在年前后簽署的。多數合同都在年底到期,這意味著每到年底證券公司都將面臨兌付高峰。從公開信息數據分析,上市公司委托理財期限在1年左右的合同共約占委托合同問題的50%,期限有有6個月的合同約占15%。委托投資期限過短,客觀上提高了私募基金可能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受托資產始終面臨兌付壓力,證券公司就會被迫陷于波段操作,放大了操作風險。
(三)私募基金的道德風險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是一種典型的委托――機制,有限合伙人將資金交給一般合伙人負責經營,只對資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規定,通常并不干預基金經理的具體運營。在運營過程中,私募基金經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資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經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經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費之外,還可以拿業績提成費用,當業績提成費用大于管理費用時,私募基金經理并不會采取使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資策略,因為這樣選擇并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會濫用自己的職權去追求更多的個人利益,從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資產將承受更大的風險,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較為優越的激勵安排,但人的道德風險仍然存在空間。
(四)私募基金的信用風險
私募基金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指私募機構因倒閉或其他原因不能履約而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由于私募基金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在現實中的履行往往依賴于當事人的市場信用。在牛市中,私募基金的高回報率往往能夠兌現,一旦行情轉壞投資收益就難以保證。更為直接的是由于市場競爭激烈、法律地位不確定,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為嚴重,經營風格激進,既沒有內部的風險控制機制也沒有外部的監督約束,再加上合約先天的法律缺陷,一旦市場大勢發生逆轉,基金經營的資產質量下降,將會引發很多金融風險。目前私募基金的運作機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須持有較高的股份(10-30%),以進行利益捆綁,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個人信用和盈利記錄。但由于環境是不斷變化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由于在法律上沒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與客戶簽定的合同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客戶與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從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受損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可能會以不規范的方式解決不規范的問題,導致出現嚴重的后果。
二、我國私募基金規避風險的對策
(一)推進私募基金合法化,使私募基金有法可依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私募基金無論從規模還是市場影響力來講都已經成為了一支不容忽視的力量,只有對其進行正確引導,盡快確立其法律地位,讓私募基金發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得以健康發展。首先,嚴格要求私募基金投資人的資金穩定性和風險承擔能力。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經驗,私募基金投資者為自然人的其凈資產不得少于100萬元,出資額不得少于20萬元;機構投資人凈資產不少于1000萬元,每次投資額不少于100萬元,且投資人要求具備一定的投資經驗和金融知識。其次,出于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基金業健康發展、以及確保我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需要,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須具備符合要求的足夠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資格,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最后,引入信托機構,完善托管人職能。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基金管理人應于托管人相分離,資金專歸托管人管理,而且當基金賬面資產低于一定水平時,托管人有權利對其頭寸進行強制平倉,從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加大對私募基金資金來源結構的風險控制
私募基金的操作風險主要是來自資金來源方面潛在的風險和資金結構方面潛在的風險。針對資金來源方面的風險,可以加強對銀行信貸資金的投放進行管理,控制信貸投放的領域和額度,銀行要對自己所投放的資金進行跟蹤調查,發現風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范風險進一步擴大化,同時,銀行之間要進行信息共享,防止多家銀行向同一私募基金過度放貸。針對資金來源結構方面的風險,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驗,讓投資者投入到私募基金中的資金不能夠隨意贖回,但是基金份額可以轉讓。這就有效保證了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不受資金變動的影響,也能夠倡導私募基金迸行價值投資,減少投機,這樣也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
(三)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和對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
私募基金發展中存在的道德風險,雖然無法避免,但可以采取相關措施將道德風險最小化,維護投資者的利益。首先,加強私募基金的監管,提高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私募基金的道德風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和基會管理者之問的信息不對稱性造成的,私募基金經理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其次,要提高投資者的專業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具有很強的專業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就能夠對自己的投資作出合理的選擇,同時,有動力和能力監督私募基金的正常運作。這也能夠有效地減少私募基金的道德風險,促進私募基金管理者盡可能的為投資者利益服務。再次,加強對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道德教育體系,其實很多運行機制都是建立在個人的自我約束基礎上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有效運行很大程度上是依賴于自我道德規范的約束。
(四)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加強對整個社會的誠信教育
目前,由于信用約束機制和市場機制的不健全,我國市場經濟信用狀況缺失現象普遍存在,在私募基金中,這種現象更為普遍。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經理為了追逐更多的個人利益,常常會讓自己所管理的資金承受更大的風險,一旦投資失敗,私募基金經理如果違約,就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同時又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投資者的利益經常會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對于私募基金這樣的信用風險,其管理方法則主要采取現場檢查、保證充足的擔保和保證金,同時可以使用模型化的方法進行管理。另外,加強整個社會的誠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我國整個市場經濟信用體系得到完善,私募基金信用風險才能夠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時各參與方的利益也就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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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現狀及監管改革
美國、英國和法國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募集方式是私募發行,發行對象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近年來,歐美的私募股權基金資金來源呈現日益多元化的趨勢,主要包括養老金、捐贈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高資本凈值的個人或家族公司等。關鍵是要求投資者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力。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公司式私募、 契約式私募(信托式私募)、 有限合伙制私募。目前,有限合伙制是美國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國際上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內容:一是對基金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對基金的發行、基金的投資者數量及資格的監管。二是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主要體現在監管部門要求管理人應具備一定的資格,并需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進行注冊及定期年檢。三是對基金所投資企業的監管。基金管理人必須定期向監管機構報告其主要投資市場和工具、業績數據和風險集中度等信息。WwW.133229.coM四是對投資者的監管,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對于保險公司及商業銀行等機構投資者,監管層要求對投資進行嚴格比例限制以防范風險,并進行合理的資產負債管理。
2008年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風暴席卷全球,也讓全球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步入到有史以來最為艱難的時刻。全球私募股權投資交易量、投資收益及投資回報也出現了大幅下降。次貸危機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帶來的影響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部分交易出現失敗,不得不撤銷或重新進行判斷。二是促使并購基金創造了其他新類型的投資以配置他們巨額的投資基金,這些投資包括對上市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pipe),對杠桿收購交易中已經發行的債券的收購等。三是部分大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開始出現虧損。自次貸危機發生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受到了很大的影響,部分基金開始出現虧損。由于華爾街的投資銀行是本輪危機的最主要的受害者,因此,包括高盛、摩根斯坦利、美林等大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在本輪危機中受到的影響最為嚴重。
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各國政府普遍認識到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缺乏監管隱含的巨大風險,歐美國家對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監管呈現加強趨勢。奧巴馬政府于2010年6月批準了自大蕭條以來最具顛覆性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法案規定資產管理規模1億美元以上的投資顧問必須在sec進行注冊,并要求其向sec提供交易和資產組合的有關信息,協助監管機構對系統風險進行必要評估。sec將對這些投資顧問進行定期和專門檢查。這項法案包括限制銀行從事互換交易業務、限制銀行投資私募股權公司和對沖基金等嚴厲措施。這一法案的通過影響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來源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英國創業投資協會提出了針對英國私募股權基金整個行業的監管指引——《英國私募股權投資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指導方針》,對私募股權基金信息披露的指導原則,并對信息披露主體和披露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指引規定,私募股權基金應定期向英國創投協會(bvca)指定的機構提供數據,以便于對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活動的經濟影響進行有證據的嚴格跟蹤分析,及時監測金融風險。歐洲議會則于2010年11月正式通過歐盟對沖基金監管法案,這是歐盟第一套直接監管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法規,最突出的一項內容是引入了“歐盟護照”機制。不過,它可能對新興經濟體的金融市場及非歐盟國家的對沖基金造成沖擊,再加上歐美的分歧,可能為未來全球金融監管改革投下陰影。
不過,由于中國經濟在本次金融危機中表現最為突出,再加上目前中國正在大力發展私募股權投資產業,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始逐漸將業務的重點放在中國市場。眾多的知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始在國內募集人民幣基金就是最好的佐證。例如,自2010年以來,百仕通、第一東方、里昂證券、凱雷、tpg等外資pe機構紛紛在中國設立人民幣基金,貝恩資本、瑞銀、kkr等機構也在籌劃在國內設立人民幣基金事宜。近年來中國經濟的持續穩步增長、人民幣升值預期、投資及退出渠道不斷拓寬都給國際資本帶來了可預期的高投資回報率。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現狀
近幾年來,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迅猛,2005年,證監會提出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方案,隨著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的逐步完成,我國資本市場開始進入到“全流通”階段,并由此拉開了新一輪牛市的序幕。在這一階段,國家相關部門為了促進創業風險投資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這標志著我國創業風險投資進入了政府引導下的快速發展階段。同時,這一時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開始進入到迅速發展階段,本土基金管理公司規模迅速擴大。究其原因,主要有:(1)全球流動性過剩的輸入以及中國經濟自身內部的失衡使得中國流動性過剩問題愈演愈烈。由于資本的逐利性,過剩的資金開始滲透到一切存在收益的領域。(2)中國經濟長期保持高速增長,各行各業充斥著眾多的投資機會。(3)政府出臺各種政策以支持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比如,對《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修訂和出臺,為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礎。09年國務院轉發了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聯合下發的股權投資基金的指導意見,各地地方政府紛紛拿出財政資源來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及制定優惠政策來促進當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帶動了各方資金積極參與到這個行業。在募資方面,2010年政府也出臺了向保險資金放開股權投資的一些政策,各地政府為了吸引股權投資機構落戶,在注冊、稅收等方面給予很大的優惠政策。國務院出臺了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新36條,還有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這一系列政策的出臺都積極推動了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4)創業板的推出為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退出機制,從而大大促進了我國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發展。
經過幾年的快速發展,目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整體規模和發展速度都位居亞洲首位。從2003年至今,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一直保持著40%的復合增長率,已經遠遠超過美國、日本等其他國家。
2010年又可以稱得上是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過程中具有標志性的一年。在經歷了2008年金融海嘯沖擊、2009年的募資、投資低迷期之后,2010年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迎來了強勁反彈。據清科研究中心的數據顯示,2010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募資、投資、退出案例數均創下歷史新高。具體來看,募資方面,當年共有82支可投資于中國大陸地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額276.21億美元;投資方面,全年共發生投資案例363起,交易總額103.81億美元;退出方面,全年共計發生退出案例167筆,其中ipo方式退出160筆,股權轉讓退出5筆,并購退出2筆,一舉打破了2007年曾經創下的95筆的最高記錄。
三.面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依然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缺乏統一的政府管理部門。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專門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各監管部門也是“各自為政”,缺乏統一的政府管理部門。隨著實踐的發展,“私募”基礎性規范缺失導致的不良影響或許將逐步顯現。目前有關部門已經起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草案)》已上報國務院,正等待批復。管理辦法明確了對pe 行業適度監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的監管框架。如果這一管理辦法獲得批準,則認可對pe行業進行適度監管的模式,即不主張嚴格的審批制。但是,會對合格的基金管理者、合格的機構投資者設定準入要求,包括對單個投資者的出資要求和募集資本總規模的規定,并對投資行為進行一些規范。相信這一方法的出臺有助于搭建法律框架,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有積極的、深遠的影響。
二是市場化程度有待提高。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主要以政府推動為主,市場化程度有待加強。同時,很多企業與當地政府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如何更好的處理與當地地方政府的關系,成為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所面臨的又一挑戰。
三是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機構。從歷史業績、內控、流程、人員素質、品牌等各方面來看,目前大部分基金管理機構缺乏足夠的市場經驗,這也是銀行、保險、國企等機構投資者密切關注的問題。
四是缺乏相關的信用管理機制。良好的信用制度是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礎,在美國這種信用制度已經非常成熟,在我國市場上還沒有形成“信用”“誠實”為基礎的運行機制,國家也沒有相關的信用管理制度及懲戒機制,尤其是很難規避基金管理人造成的“道德風險”,再加上國家還沒有個人破產的相關制度,所以管理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還不能真正履行,這無疑加大了基金投資人的投資成本和風險,也是阻礙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重要因素。
綜上所述,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已經進入政府引導下的市場化推動發展時期,除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的發展因需要政府資金作風險補償而應由政府設立準入機制進行監管外,其他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逐步實行行業自律模式為主的形式進行管理。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方面要以“開門立法”模式為原則,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對私募資本的配置,同時為基金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留下空間。在以基金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為主情況下,政府的行政監管要以監管的介入程度不應當干預或影響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正常的經營管理為原則。
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目標及思路
從發展目標上看,應堅持“政府引導、產業導向、市場運作、監管有效、管理規范”的原則,圍繞促進經濟增長和產業結構優化,積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及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構建多層次股權投資基金體系,不斷優化企業投融資結構,加快經濟結構包括投資結構、產業結構及產品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增強金融業整體實力并促進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從未來發展思路來看,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拓展:
一是監管環境方面。需要盡快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并建立監管框架,保證各基金具備股權融資的基本要求和投融資能力。目前由于各部門出臺的政策缺乏統一協調制約了pe的發展,因此需要對現有的法律《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信托法》以及涉及外商投資、境內并購、海外上市、海外投資的相關法規予以整合和修訂。同時,應逐步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機制。包括建立決策制度,規范操作程序,制定應急預案,防范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明確投資比例、退出機制、信息披露等事項,規定監管機構可以通過能力評估,加強投資運作監管,防范系統性風險。
二是發展環境方面。從金融監管環境、金融政策環境、金融信用環境、金融中介服務環境、金融開放環境、金融安全環境等各方面不斷進行完善,為股權投資基金提供良好的發展空間。
三是建立流動性的二級市場。數據顯示,2010年前三個季度,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共募集資金達212億美元,超過2009年全年的募資總額。一級市場的蓬勃發展,使得市場對于流動性的需求越發迫切。近日,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首次《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私募股權交易規則》,標志著國內首個私募股權基金二級市場交易平臺試運行。新成立的私募股權交易平臺,將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為創投企業、基金機構提供基金募集、項目融資、股權轉讓、基金份額轉讓、投資退出等全方位服務。私募股權基金二級市場在歐美國家已經有了二十多年的發展歷史,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市場體系。金融資產需要一級市場募集資本,二級市場來創造流動性。電子化的股權基金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將是未來國際資本市場的發展趨勢。
四是退出機制方面。政府需要支持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建設,提供多種退出渠道和機制,分散股權投資發展風險。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通道,通常有證券市場、股權交易市場和并購市場等,建立和完善合格投資人的場外市場,而交易平臺如股權轉讓的大宗交易市場,包括北京產權交易所、天津產權交易所,新三板市場等。支持和鼓勵各類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機構發展,逐步形成募集、投資和退出等功能完善的股權投資發展環境。
五是建立中介服務體系,支持創業投資和中小企業的發展。未來需要一批為pe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資訊機構和中介,推動融資服務體系的建立。
一、私募基金監管的理論基礎及國際監管模式
我國的私募基金和國外的對沖基金具有同質性,因此本文的研究把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相對應。
1、私募基金監管的理論基礎
私募基金監管的理論基礎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投資基金主體的有限理性理論和市場失靈理論。
有限理性理論是指市場中的行為主體打算做到理性,但現實中卻只能有限度地實現理性。在基金投資中,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者的行為均體現了有限理性的特質。基金投資者的有限理性主要體現在機會主義行為和羊群效應上,基金管理者的有限理性主要體現在“過度交易”、“過度自信”和對市場信息反應不足等。私募基金因其組織結構特性,其有限理性更加明顯。因此,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更加必要。
市場失靈理論認為壟斷是市場失靈的第一著眼點。市場失靈理論認為不完全競爭、外部性、信息不對稱等可能導致市場失靈,因此,主張政府發揮其監管作用,修正市場失靈。
2、私募基金對金融市場的影響
一般認為,私募基金對金融市場的穩定有正、反兩個方面的作用。其正面作用體現在:其一,基于市場有效理論的價格發現功能。由于私募基金對市場上各種資產的價格波動更敏感,其套利行為使得其資產的價格迅速靠攏于真實價格;其二,基于投資者風險偏好理論,私募基金的存在提高了市場的完整性。即豐富了投資渠道,優化了金融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其三,私募基金可以作為檢驗一國金融市場健壯性的評價因素。由于私募基金容易對一國經濟環境運行中存在的缺陷進行攻擊,從某種意義上促進一國經濟的健壯性。
私募基金對金融市場的負面作用更為人所重視,主要體現在:其一,基于費雪(Fisher)債務-通貨緊縮理論,對沖基金的高金融杠桿容易造成金融市場的劇烈波動,破壞市場的穩定;其二,對沖基金的運行可能會導致市場“羊群效應”。由于對沖基金的技術優勢和對市場波動的高敏感性,大量的投資者將其作為了投資的示范,“羊群效應”的隱患顯而易見。在實務上,許多對沖基金正是利用“羊群效應”通過制造輿論影響市場預期來達到獲利的目的;其三,對沖基金“黑箱操作”使監管者對其操縱市場的行為更多是“后知后覺”,造成市場波動。
3、私募基金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
目前對對沖基金監管主要有兩大模式:一是以美、英為首的提倡放任式的監管模式。該策略認為對銀行和經紀商等合作伙伴對對沖基金進行間接監管更合適,對沖基金的行為準則應由相關行業自行制訂,不應由政府強制推行。二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對對沖基金施行強制監管模式,這種監管模式對對沖基金的運作提出明確的行為準則。
“放任式監管”模式認為如果對對沖基金進行嚴格的直接監管,將會嚴重約束對沖基金的運作,扼殺其引以為傲的靈活性,使其趨同于共同基金,對沖基金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義。而“直接監管”模式更多基于經濟安全的考慮,認為大型跨國對沖基金對一國的金融市場的穩定會造成巨大威脅。2008年的“麥道夫”案證明了完全放任式的監管策略即使對于成熟度較高的市場來說也是不恰當的。2007年金融危機以來,國際金融組織和各國監管當局逐漸達成共識,認為應當對對沖基金市場采取更為嚴格的監管。
二、中國私募基金發展與監管現狀
目前,中國的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證券投資信托、券商理財、一對多和地下私募。由于中國私募普遍數據可獲性較差,本文僅以證券投資信托為例,對中國的私募基金發展現狀進行分析。
資料顯示,2009年前三季度,中國信托機構持股總額已達212.96億元。龐大的資金規模體決定了其對金融市場的影響力。
從圖1可以看出,從2008年3月到2009年9月,信托投資的持股倉位波動十分劇烈,這是由于投資信托追逐實體經濟熱點而造成頻繁調整自身倉位所造成的,也反映了信托機構以追求短期收益或投機為主的投資偏好。其頻繁的交易在活躍了市場的同時,也造成了股市的波動或行業的輪動,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市場上投機風氣。
圖2選取了上證綜合指數歷史典型的牛市區間和熊市區間作為例證,比較信托持股變化趨勢與市場指數變化。從圖2可見:
牛市期間,從2008年11月的最低點1700多點漲到2009年8月的3400多點的上升過程中,信托機構的信托機構的持倉變化反而是遞減的。熊市期間從2008年3月,甚至更早的2007年10月的最低點下跌到2008年11月的最低點的區間里,隨著股市的下跌,信托機構的持倉比例反而是逐漸增加的。在一個轉折區間內,信托機構倉位增減方向趨同的這一特點說明了信托機構投資者存在著一定的羊群行為。
綜上,中國金融市場的對私募基金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定限制,中國私募在金融市場的某些表現形式(如:地下私募)還沒有得到相關法律的存在性認可。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自身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受到高額激勵吸引的經理人利用私募基金高額回報率吸引投資者集結了大量資金,發展迅速。而與之相對應的是監管制度的滯后,導致了該市場處于無序競爭狀態,助長了市場“鉆制度空子”的投機心理。沒有準入門檻,基金市場的進入主體失控,各種代客理財合約極不規范,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如不及時采取有效手段提高監管效率、規范私募基金市場運作,則對正在逐步與國際接軌的中國金融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極為不利。
三、監管建議
針對目前中國在私募基金監管方面的漏洞,提出以下建議:
1、對私募基金采取分級監管模式。即根據私募基金的規模大小設定不同的監管策略。通過“麥道夫案”,“1997東南亞金融危機”等案例看出,真正對一國經濟的運行造成較大沖擊的是少數大型或跨國對沖基金,這樣的對沖基金通過金融杠桿所控制的實際資金量巨大,一旦自身出現問題或主動攻擊一國金融體系勢,必對經濟主體產生全局性的影響。因此,建議對私募基金分級監管,使大量優質的監管資源集中在大型私募基金上,加大力度對中國私募基金杠桿進行監控。這樣既提高了監管效率,又降低了監管成本。
2、借鑒香港地區的經驗,防范私募基金的過度交易。相比較于英美國家的放任監管模式易造成私募基金長期過度交易,筆者認為,香港的成功經驗更具可復制性。香港在1997年曾受到國際對沖基金的猛烈攻擊,為了應對市場投機力量的大肆買壓,香港于2002年了《對沖基金指引》,要求對沖基金的規模必須在1億美元以上,對沖基金經理人必須有對沖基金5年工作經驗,其中有2年經歷與現有基金投資直接相關。另外,對沖基金須向監管部門報告投資依據以及風險管理方案。港府這種有限制的間接監管對規范香港對沖基金投資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鑒于上面對對沖基金分級監管的觀點,中國應在適當時候出臺規范大型私募基金和跨國對沖基金在中國進行投資活動的監管細則,限制私募基金在中國金融市場的過度活動。
這種狀況多少有點尷尬,奮力突圍、囚徒困境顯然不是一個已逐漸壯大的行業希望面臨的局面。在我們看來,如何規范私募基金的發展,應該成為監管部門的一個重要議題,不能因為這個“孩子”不好管、易出事,而一味拖延和推搪。
目前私募基金領域已在國內非常寬泛,很多人會狹隘地把私募基金看成陽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財,其實,公募基金中的“一對一”、“一對多”產品也是私募基金,所以,未來《基金法》不應該簡單地規范陽光私募或民間設立的私募,它也要規范公募旗下的“私募”。
我們的建議是,私募基金的規范發展,首先是要放開閘門,目前比較現實的可能是發牌。是否可將公募基金的發牌制度稍微延伸,給一些做得比較好的陽光私募也發點牌?在這一規范過程中,培育期可由信托公司去做,到一定規模后再由監管部門發牌,這樣有利于穩定的實現私募向更高層次發展。
而從市場長遠發展的角度看, 更好的辦法是采取備案制度, 尤其是面向特定群體的投資集合。現在整體上,監管部門對市場的管控過嚴,抑制了市場自身力量的成長。監管部門依然計劃、行政管理的慣性思維嚴重,不能因為私募基金數目繁多、結構層次復雜, 就一刀封殺,而是應該通過市場自我管理和總量調控的辦法,微觀放開,培育市場力量成長。
合伙制私募試圖突圍
2009年7月,由于信托公司開設股東賬戶被暫停,需借信托渠道發行產品的陽光私募行業陷入停滯。一些信托公司借機高價叫賣“老賬戶”,最高價甚至達到陽光私募總盈利的5%,且光有錢還不行,陽光私募需有良好的業績史才能拿到“老賬戶”。
面對高成本和嚴要求,很多陽光私募被擋在發展的大門之外。這使得不少私募基金四處奔走,多方呼吁政策松綁。原《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王連洲甚至表示,發展的停滯,必然會使私募基金重新走向“灰色私募”,給監管制造成困難。
我們注意到,在這一背景下,尋求突破的力量不斷涌現。
去年12月,《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修改,其第十九條增加了一款,規定“投資者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伙企業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者。”這意味著,合伙制企業自此也能開設賬戶進行二級市場投資。
于是,借管理辦法修改“東風”,一款投資二級市場的合伙制私募基金――銀河普潤合伙制私募基金2月開始銷售,除了在法律框架上和信托陽光私募不同外,這款私募基金內在的結構基本照搬了信托私募中的“上海模式”。
私募轉戰“小集合”
突圍還不僅僅在信托領域。由于私募基金的市場需求客觀存在,作為券商資產管理業務領域的新突破,“小集合”理財產品也開始在市場中出現。
“小集合”產品,是指券商發行的客戶數量在200人以內、單個客戶參與金額不低于100萬元、設立規模在1億元之上10億元之內的集合理財產品。此前,券商對資金在10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的中端客戶缺乏對應的理財產品。
與投資者通常了解的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又稱“大集合”)相比,“小集合”的投資相對靈活。如3月下旬發行的“寶鼎1期”為申銀萬國證券發行的首只小集合理財產品,“小集合”產品比起一般的集合理財產品和公募基金,設計更加靈活,倉位也較好控制。
但讓我們關注的并不只是上述創新。目前,多家券商的小集合理財產品已經或即將宣告成立,這些產品中出現了業績出色的“大集合”投資經理的身影,這與此前公募基金經理轉戰專戶理財的現象如出一轍。
“寶鼎1期”就啟用了大集合“申萬1號”的投資主辦人牟紀祥。與“寶鼎1期”相同,東方證券此前發行的小集合產品“先鋒1號”也由“東方紅3號”的投資主辦顧凌云掌舵。聯想到此前朱平等公募大腕轉戰專戶投資的場景,小眾理財成為客戶資產管理領域發展的一大重點態勢盡顯,這也進一步凸顯了私募領域亟待規范的重要性。
公平對待所有資產管理公司
據Wind資訊統計,目前有業績記錄的非公募基金產品共有661只,其中證券信托類產品586只,占91.26%的份額,是市場上最主流的產品類型。可預見的是,陽光私募的市場規模將進一步擴大。
股指期貨及融資融券推出后,估計私募基金管理機構5年內將達5000家,信托私募證券管理規模將突破千億元。私募基金產品的設計將更具特色化、多元化,公募和私募行業不斷融合,高端人才不斷向私募流動。
但是,在這樣的發展背景下,我們注意到私募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的身份依然得不到認同,無論是參與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還是網下申購以及新股上市前的詢價等,陽光私募仍然無法介入。
此外,除了開戶遇到障礙,私募基金的規模也難以做大。根據信托公司管理條例的規定,私募或因委托人不得超過50人、每人需100萬元以上而規模受限;或因難以滿足銀行要求的高標準,無法得到銀行的合作支持。
我們認為,私募基金需要納入《基金法》規范。其募集對象雖是特殊人群,但投資運作效果具有外部性和社會性,因而有監管的必要,應通過監管保護私募基金各方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產私募基金在我國的現狀、發展前景以及潛在問題和相應的解決方案。
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的先導性產業,是一個具有高度綜合性和高度關聯性的行業,同時也是資金密集型行業。近年來,受樓市調控影響,我國房企的資金鏈普遍吃緊,信貸、信托等融資方式都已受到限制,著力持續經營的房企急需通過“金融創新”緩解開發資金饑渴;同時,在市場整體流動性充裕的背景下,大量社會資本也需要尋找投資出口。因此,房地產私募基金或將是房地產業融資的重要方向。然而,我國的房地產私募基金市場剛開始起步,尚不成熟,由此,本項目將對房地產私募基金在我國的現狀以及其可行性發展前景進行分析與研究,探討潛在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一、 房地產私募基金在我國的現狀
我國房地產私募基金目前正處于剛起步的雛形階段,它是房地產開發商直接融資的一個重要方式。盡管在國外有很多成熟的運作經驗,但在我國仍屬于新型金融業態。
首先,我國房地產私募基金的特點主要有:
(一) 總體規模相對較小,但增長速度較快
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國內人民幣房地產私募基金的資金規模達到了500多億元。從總量看,僅占2010年房地產開發投資額的1%左右,實際規模仍然處于較小比例。
(二) 基金背景類型多樣,機會眾多而投資審慎
目前我國人民幣房地產私募基金的類型主要包括:獨立的專業運作型、開發企業主導型、投行及金融機構附屬型等。面臨著不成熟的投資人群體和繁多復雜的投資機會,多數基金公司審慎前瞻。
(三) 目前多數基金尚未完成一個完整的基金周期,行業整體業績尚未顯現
大部分人民幣房地產私募基金發展始于2010年,多數基金尚未完成“募集―投資―管理―退出”的完整經營周期,各基金公司的投資能力、盈利能力和管理能力水平也尚不明確。
其次,我國房地產私募基金機構募資的特點可以概括為:
(一) 從來源上,主要從海外私募基金機構募集資金
近年來,外資私募基金機構紛紛進軍我國房地產業,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有高盛、摩根士丹利、美林、新加坡騰飛、嘉德、黑石等。雖然在資金方面,本土私募基金與外資私募基金的差別已在縮小,但由于外資私募基金在運營上更加成熟,在附加服務上更具優勢,如優秀的公司治理結構、先進的管理經驗、廣泛的國際知名度等。因此國內房地產企業相比起本土私募基金機構,更愿與海外私募基金機構合作。
(二) 從性質上,往往暗含一定的“債權融資”成分
從表面上,我國房地產企業私募融資是股權性質的,然而從私募資金內在含義以及性質角度出發,可見其含有“債券融資”的成分。以恒大私募融資為例,2006年11月,恒大地產與德意志銀行、美林及淡馬錫簽訂協議,以三分之一股權作押,三家機構投資者出價4億美元認購恒大8億股可換股優先股。2007年8月,通過另一上市保薦人瑞信擔保,恒大再次籌得4.3億美元境外貸款及2000萬美元境內貸款。按恒大與機構投資者簽訂的協議,恒大若能在2008年6月6日前完成上市,其回報將不少于股票發行總價值的40%;若至2009年方完成上市,承諾回報則增至不少于70%。上市后,機構投資者股權將稀釋至3.66%;恒大集團董事局主席許家印則以持股68.16%重新實現對恒大地產的全權掌控。然而,恒大如若無法完成上市,恒大將以現行市盈率回購相關機構投資者的股份。這實際上是一種“對賭協議”和變相的債權融資,一旦業績未能達到協議要求,或者上市未果,就要面臨高額付息、還清本錢等壓力。
二、 房地產私募基金的基本內涵與優點
(一) 房地產私募基金的基本內涵
房地產私募基金是投資人以承擔有限責任的方式將資金委托給管理人,投資于房地產開發或運營,并通過項目公司股權增值或房地產項目銷售實現收益的一種組織形式。 房地產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國內房地產金融市場,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參與房地產投資的機會。 房地產企業通過出讓股權引入基金,或自身設立房地產基金的方式進行融資,已經成為一種趨勢。
(二) 房地產私募基金的優勢
1、 從房地產企業利益的角度
(1)可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房地產企業通過私募基金首先能夠提高其抗風險能力,有著最基本的保護作用。通過房地產私募基金,一方面,投資者能夠成為被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全面合作伙伴,和現有企業利益達成統一;另一方面,企業無需支付股息,也無需出讓部分股東分紅,因此不會對企業的現金流造成負擔。基于此, 房地產私募基金能有效增加房地產企業的所有者權益而非債務,同時也能加強房地產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并提高房地產企業的抗風險能力。
(2)可提供高附加值服務。在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的基礎上,房地產企業通過私募基金更能夠為其提供高附加值服務,使其獲得相當的經濟利潤。通過房地產私募基金,投資者在作為被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全面合作伙伴的同時,也是企業的所有者之一,因此和現有企業所有者的利益幾乎是完全一致的。由于房地產私募基金機構中的投資者大多是資深企業家和投資家,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管理經驗以及廣泛的人脈和商業網絡,因此這些豐富資源可能為房地產企業提供高附加值服務,使其獲得較多的超額回報。
(3)可帶來潛在的長期利益。在得到風險保障和短期利潤的同時,通過私募基金,企業也可能獲得潛在的長期利潤。由于私募基金機構運行較為規范化,而且對于投資方的要求較高,因此,能獲得基金機構青睞的房地產企業,反過來也能說明它們實力的潛在價值。同時,獲得私募基金投資的房地產企業,往往可以通過所融資金購置土地或兼并收購,實現快速擴張,從而可提高和顯性化房地產企業內在價值,以此獲得相對穩定的長期利潤。
2、 從民間和機構資本的角度
可滿足民間和機構資本的投資需求。長期以來,我國的機構資本因為投資工具缺乏而得不到有效運用,與此同時,我國大量的、離散的民間資本也需要規范化運用。而房地產私募基金的出現恰好能一定程度上滿足民間和機構資本的投資需求。其中,對于我國的社保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資本而言,參與房地產私募基金有利于其資金的保值和升值。因此,在房地產領域參與私募基金能夠一定程度上滿足民間和機構資本。
三、 房地產私募基金在我國的發展前景
(一) 全球房地產私募基金已形成一定規模,相對成熟
自上世紀40年代,經過私募基金的興起以及不斷發展,目前全球私募基金(主要指美國地區)在各領域,尤在房地產投資上已具有一定規模,也可以說是相對成熟的,其主要表現在:私募基金機構多樣化發展、投資范圍多樣化、投資視角國際化、投資對象機構化等,并且在激烈競爭下,伴有向公募資金的趨勢發展。可見,不論從形式還是實質上,全球房地產私募基金已相對成熟。
(二) 我國房地產企業與基金的合作可能成為一種趨勢
一方面,國內房地產私募基金的發展仍處于探索階段,資金來源狹窄,專業人才相對缺乏,投資項目較難尋找;而且房地產基金的監管仍屬灰色地帶,政策風險較大。然而,另一方面,在國家對房地產行業直接融資和銀行信貸進行嚴厲調控的大背景下,新興的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主要形式的地產投資基金,能夠使房地產企業獲得穩定保障和利益。可見,房地產私募基金并不能被完全否定,仍待探索發展。
(三) 我國房地產的私募股權基金未來發展空間很大
目前,國內投入于房地產的私募股權基金并不多。目前所選擇的投資人都是一些諸如養老基金和長期投資基金等穩健型基金。由此可見,我國房地產的私募股權基金未來發展空間還很大。
另外,經過調查,我們發現:我國目前的私募基金規模大于6000億元。這幾年股市一直處于熊市,其中證券市場的私募基金更是損失慘重,很多私募基金已撤離證券市場,因此現在投向房地產業應該是個不錯的出路。該文原載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主辦的《環球市場信息導報》雜志http://總第547期2014年第15期-----轉載須注名來源可見,我國房地產行業的融資渠道多元化已成為直接關系到行業能否持續、穩定發展的關鍵因素。在此背景下,大力發展房地產私募基金顯得尤為必要。
四、 房地產私募基金所存在的潛在風險
通過查閱大量資料,并結合業內人士專業分析,以下五點是值得我們總結出的主要潛在風險:
(一) 發起人與管理人的資格風險
房地產私募基金大多采用有限合伙制,這種組織形式使基金在出資、驗資、減資和清算等法定手續方面存在諸多不規范的情況。
(二) 運營管理風險
有些房地產企業熟悉房地產項目開發但是缺乏基金運作經驗,而基金管理機構又缺乏房地產市場開發及管理方面的專業能力。
(三) 關聯交易風險
從房地產私募基金運作模式上看,很多房地產基金管理人的股東是房企。當這些房地產私募基金在投資自有項目時,會遇到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和投資后管理等方面的利益沖突,如何規范此類關聯交易風險也需要配套法律規范。
(四) 專業決斷風險
缺乏獨立第三方監管機構,對房地產私募基金進行財務監管,為投資者提供獨立性判斷和專業。
(五) 行業自律風險
國外房地產私募基金一般由行業協會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和規范基金運作。我國去年8月成立了房地產投資基金聯盟,并聯合發起自律宣言,但是進一步政策規范仍需加強,只有不斷提高行業自律和規范水平,才能有效防范信息披露、融資退出等風險,合理引導房地產私募基金向“正規軍”發展。
五、 針對房地產私募基金中潛在風險的相應解決方案
(一) 針對發起人與管理人的資格風險,加快培育成熟合格的投資者
目前,我國房地產私募基金尚未成熟,這也體現在投資者上。對于民間資本,大多數人對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仍有所懷疑,他們希望直接控制資金流,然而這會越界合伙人的關系 ;另一方面,對于機構投資,因政策限制,某些機構無法進行房地產私募基金的融資方式。這就容易造成發起人與管理人的資格風險。
對此,我們認為從房地產市場長遠發展的角度考慮,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對于民間資本,應逐步提高有寬裕資本的投資人對房地產私募基金的投資動力;同時,對于機構投資,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以適度放寬對機構投資者的限制,通過以上兩種方式來加快培育成熟合格的投資者。
(二) 針對營運管理風險,大力發展內資房地產私募基金的社會文化
雖然我國房地產私募基金已初具規模,但基金機構以外資或中外合資為主,而獨立的內資基金機構則相對較少。因此,我國國內大多數房地產企業對于房地產私募基金的運作情況仍不熟悉甚至完全不知道。
對此,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解決:一是從宏觀的社會角度,培育房地產私募基金的社會文化。即在社會推廣私募基金的投資理念和基本運作。這能夠有效吸引一部分符合基金投資要求的投機者和投資機構主動參與進行房地產私募基金。二是從微觀的企業角度,有計劃培養大批優秀的房地產私募基金人才。這里可以通過房地產企業和基金機構的互相合作對接,交換員工進行培訓以及適當獎勵制度以獲得較為優秀的房地產私募基金領域的專業人才。同時,雙方也需要尋求對于該領域較為熟悉的律師、顧問等法律人才來保證合作順利進行以及合規合法,可以通過挖掘原外資或中外合資基金機構較有經驗的專業人才來實現。
(三) 針對關聯交易風險,加強合伙人之間的溝通
從房地產私募基金運作模式來看,很多房地產基金管理人的股東是房企。在私募資金的過程中由于利益問題免不了同合伙投資人以及管理部門的沖突,即產生關聯交易風險。對此,我們主要從房地產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的主要環節即投資階段進行分析。
首先,房企和投資人可能在投資策略上產生沖突。在一點上可以通過確定合同上雙方認同的事項,對有爭議部分進行折中協商,或者通過法律顧問或專業人士進行有指導性的建議,也可以通過投資者咨詢委員會解決問題。
其次,房企和投資人可能在投資分配上產生沖突。我們認為可以按照先前基金投資分配經驗進行分配,也可以向雙方投資者披露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交易來獲取折中且公平的方案。
(四) 針對專業決斷風險,加強信息披露和財務監管
目前,我國房地產私募基金才剛起步,在監管方面尚未建立健全的體制,尤其缺乏獨立第三方的監管機構。我們認為這種監管缺失使得部分房企、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間沒能做到信息披露,最后導致在專業決斷上的風險。
對此,一方面可以參考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強制要求,對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和財務監管方面作出一些強制性規定,以此加強房企、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間的信息對稱性,從而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專業決斷風險;另一方面,在基本的硬性規定基礎上,也可以適當留部分“軟性”的空間,比如:對于一些涉及商業機密的信息,在多方協商并認同的基礎上,可以選擇保護不公開。
(五) 針對行業自律風險,加強行業監管與自律
我國房地產私募基金由于面向特定的少數投資者,同時有著眾外資基金機構,因而監管部門難以對其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管。
我們認為應重點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以加強監管:一是對外要密切關注外資房地產私募基金的資金動向。當前,外資房地產私募基金已成為我國房地產金融的重要來源之一,這對于我國房地產金融建設也是極為有利的。但是,這其中也很可能出現大量境外資金的異常進出,從而對國內房地產市場有不利影響。二是對內要完善房地產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與監管規則。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發改委制定的《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的要求,健全房地產私募基金的風險控制機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對于房地產企業,應要求房地產私募基金在投入基本運營信息基礎上,在每個會計年度向管理部門提交年度業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而對于管理部門,可以通過不定期檢查和嚴格的監督管理,甚至可以通過建立私募基金信息管理系統等方式以加強對房地產私募基金的監督管理。
湯進喜介紹,從2014年2月份開始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工作,到12月底已經有4955家基金管理機構進行了登記,截至目前將近6000家機構完成登記。其中股權基金管理占60%,私募證券基金占30%,其他占10%。主要的私募證券股權和創投基金管理機構都已經進行了登記。
湯進喜同時指出,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是行政許可,是根據法律和證監會的授權進行全口徑的登記備案,協會不對材料進行審查,報備材料完整就可以,但協會不對備案基金增信,所以仍然需要對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進行了解。現在登記備案和入會進行了區分,登記備案是根據法律和證監會的授權,但是加入協會,要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要求,才能加入。目前大多私募基金管理都進行了登記,但是能夠加入協會的其實不多。
此外,湯進喜也認為,中國的經濟轉型和金融改革帶來空間。“經濟新常態下,我們看到混合所有制改革、醫療改革、一路一帶,為股權投資基金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同時我們利率匯率市場化,以及新三板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為股指期貨,為私募基金提供制度和條件。”
湯進喜表示,資產管理行業發展巨大的機遇。他認為,“居民收入增加和養老金改革,增加財富管理的需求。改革30年來,中國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大力的增加,2013年末達到47萬億人民幣,2022年達到80萬億元,社保基金等各類機構投資者對專業化投資運營需求巨大,這是我們資產管理行業發展巨大的機遇,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和大數據時代,也為資產管理行業提供了技術支持。”
以下為“融資中國2015資本年會”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副會長湯進喜演講實錄: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興參加融資中國年會,我看到今天的主題是“新常態、新機遇、新融合”,其實在去年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也發生了很多變化,在座的也有很多會員。從去年我們從公募基金發展到私募基金,現在備案的私募產品不僅包括了私募證券、股權和創投基金,也包括了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還有期貨公司的產品。目前我們服務的對象,公募/私募基金已經有21萬億元人民幣,今天我要介紹一下這樣的情況,再說一下協會的看法。
第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情況,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從去年2月份開始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工作,到現在這項工作已經初步達到預計的目的,也基本形成了行業的共識,到去年12月底已經有4955家基金管理機構進行了登記,其實現在已經將近6000家機構完成登記,其中股權基金管理占60%,私募證券基金占30%,還有其他占10%。主要的私募證券股權和創投基金管理機構都已經進行了登記。
另外,從去年底,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和境內外的發行上市、并購重組,還有新三板的掛牌,以及證券賬戶的開立都聯系起來了,所以基本上在證監會系統對私募基金備案已經形成了統一的部署。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是行政許可,它是我們根據法律和證監會的授權進行全口徑的登記備案,我們進行電子化的報送,協會不對材料進行審查,報備材料完整就可以,但協會不對備案基金增信。所以,你們需要對基金管理的投資能力和基金情況進行了解,仍然需要對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進行了解。我們現在登記備案和入會加入協會進行了區分,登記備案是根據法律和證監會的授權,但是加入協會,我們協會要自己設立的標準,符合我們的標準和要求,才能加入基金協會。所以,在座的私募基金管理都進行了登記,但是能夠加入協會的其實不多,有些原來加入我們的特別會員,下面對特別會員、普通會員要進行分類。
另外,在登記備案初期的時候確實因為人數少,登記的時間有些長。我們通過優化流程,明確責任的措施,縮短了登記備案的時間,現在5個工作日內已經有反饋,基本上備案3分鐘就可以完成。目前我們對私募基金管理進行公示制度,下一步將推行分類公示,主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的規模、誠信情況等信息、對私募基金管理進行審核。你們如果關注一下我們的協會網站,這個備案登記里面可以看到做分類的情況,讓投資者通過信息的公示自己做判斷,這是登記備案情況。
第二,談一下對資產管理行業發展的一些看法。我們認為資產管理行業面臨著良好的發展機遇。
其一,監管轉型實際上是激發了行業的發展和市場活力。首先登記備案制度是激發了私募基金的發展活力,在等級備案之前,私募基金并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特別在私募證券都是通過其他途徑來進行的通道,基金法明確了私募基金法律地位,可以合法募集資金,可以開設證券期貨的客戶,所以我們看得特別清楚實行登記備案以來發展的速度。另外,為私募基金提供了資金保障。公募基金有巨大的發展,為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提供了空間。從境外發展的市場來看,公募基金是居民理財和養老金投資的主要工具,公募基金的基礎和管理規模也大于私募基金,所以我們推進現有公募基金的發展,激發了行業和活力的一系列措施,王理事長也講到了,合伙人的機制,其實公募基金缺乏私募基金合伙人的機制,所以我們相信如果私募基金能有一個有條件的去做公募基金,也可能會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我們認為現在雖然公募基金行業的發展遇到了一點瓶頸,但是一定會突破這個瓶頸,有更廣闊的發展空間。此外,行業的統一標準也為私募基金的發展創造了公平的環境,我們從證監會系統把資管行業的產品、機構歸納到我們登記備案以后,我們把券商的制度和基金公司以及基金子公司的資管,還有企業公司的資管,他們屬于私募基金的范疇,對他們的業務規范、產品標準、信息披露進行了統一,風險監測也進行了統一的監測,實際上強化了對投資人的保護,對系統型風險的檢測,強化了對違規行為的自律,促進了健康發展。
其二,經濟轉型和金融改革帶來空間。經濟新常態下,我們看到混合所有制改革、醫療改革、一路一帶,為股權投資基金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同時我們利率匯率市場化,以及新三板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為股指期貨,為私募基金提供制度和條件。
其三,居民收入增加和養老金改革,增加財富管理的需求。改革30年來,中國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大力的增加,2013年末達到47萬億人民幣,2022年達到80萬億元,社保基金等各類機構投資者對專業化投資運營需求巨大,這是我們資產管理行業發展巨大的機遇,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和大數據時代,也為資產管理行業提供了技術支持。
其四,私募基金的自律和風險管理能力。我們認為私募基金行業急需加強風險管理和行業自律,這也是剛才姚會長講到有同樣的意義在內,要謹慎,盡管部門明確了私募基金的監管底線,適度監管是為了公募基金,以保持私募基金的活力,底線監管是必須堅守的紅線,觸犯底線要受到處罰,自律監管是教育行業自己來制定行業的規則,觸犯自律規則,行業協會要進行自律處分,我們行業自身的行為規范的要求,應該高于監管部門的底線要求。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的水平發展良莠不齊,在機構的資質、人員的水平、內控機制,還有風險管理能力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有的私募基金非法集資活動,有的欺詐客戶,有的承諾根本不可能達到的收益,有的已經觸犯了法律,被查處了,嚴重影響了行業的整體聲譽,急需加強行業自律。我們在新聞上也看到了不少,這些都是以私募基金的名義在開展活動的,一要建設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底線。第二,恪守私募的底線,合伙人不超過50個。三是合伙人適當管理,證監會去年8月份了私募基金暫行辦法有明確的要求,對于違反制度規定的,協會進行處分;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交給監管部門處理。我們成立了自律檢察委員會,已經制定了自律檢查投訴調節等一系列的自律規則,并針對私募基金的行業特點對主要業務環節進行業務指引。協會根據投資者的投訴和風險監測的信息,已經對一些機構進行了自律檢查,對一些機構進行了談話提醒,對于違規性質惡劣的采取了登記的自律處分,對一些違規的責任人加入黑名單等自律處分。如果大家關注協會網站的話,昨天晚上我們公布了對幾家機構和幾家人員采取的自律處分,主要是加入黑名單。協會繼續加強風險監測,借助云計算和大數據,構建行業風險檢測的體系,同時以兩加強兩遏制為契機,全面加強自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