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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保險;養老產業;不動產投資
一、商業保險介入養老保障體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1.商業保險補充養老保險體系的必要性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隨人口老齡化加重面臨著較大的支付壓力,在很大程度上,農村養老保險尚未完全實現,在家中養老是大多數老年人的首選。這無不要求政府進行大量的財政支出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然而事實證明,過度依賴于政府來養老并不會減弱老齡化趨勢,也不利于社會的發展。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城鎮化步伐的加快,大量農田變為工地,農民無法從非農業用地中得到穩定收入,便依賴于國家出臺的一系列失地農民養老政策來得到相應補償,但由于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無法全面兼顧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這就給商業保險補充養老保險提供強大的需求空間。
2.商業保險補充養老保險體系的可行性
在法律層面上看,我國現階段不斷完善的相關法律制度對商業保險投資的渠道進行了更廣泛更全面的支持,例如我國《保險法》與保險相關條例允許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這就為保險資金進入養老產業敞開了大門。從經濟收益層面上看,中國的商業保險資金在積極尋求更優的投資渠道,與此同時,中國的養老產業也在等待巨大資金流入的機會。而保險企業若想提高經濟收益,養老產業若想突破發展的平臺期,那么保險資金投資養老產業必然是一個不錯的選擇,資金運轉的契合將促使兩個行業的雙贏。
二、商業保險介入養老產業的運營模式
1.不動產投資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以不動產為依托,所有養老服務獲得的前提是必須獲得不動產的使用權或產權,比如:美國的持續照料退休社區CCRC,是宗教團體資助的老年人護理院,它是集居住、醫療、娛樂、護理于一身的綜合性養老社區。經過一個多世紀的不斷發展完善,經營者發現吸收保險資金有利于將養老服務與保險產品相結合,客戶可通過購買保險推動企業的經營。這種結合方式被實踐證實對養老及保險業發展同時起到積極作用,改善了保險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此外,日本這一人口老齡化十分嚴重的國家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也進入了養老產業迅猛發展時期。日本在規定民營養老產業運作規則的同時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養老產業,經過長時間的發展及完善,保險資金介入養老產業已是非常普遍的情況。根據美國、日本的經驗,中國若想打開保險資金在養老產業中的渠道,投資養老不動產是一個關鍵的突破口,究其原因有兩點:一是養老不動產與普通不動產的相似程度使在我國投資養老不動產變得較為容易;二是養老不動產的收益主要從租賃中獲得,保險企業投資之后的回報周期可能會長達幾十年,養老不動產投資與保險人手中長期持有的壽險業務保費相匹配,因此養老不動產是十分適合保險投資的方向之一。
2.養老服務投資模式
養老服務投資不同于養老不動產投資,它主要側重于提供服務而非以不動產的產權和使用權為基礎,在一定程度上類似于一種為供需雙方提供中介服務的中介機構,老人的主要養老地點仍在家中。法德兩國都是人口老齡化比較嚴重的國家,民意調查顯示大多數老年人更傾向在家中養老,據此才出現這種服務性的養老方式。
3.養老金融產品的開發投資模式
養老型金融產品是指與養老相關的金融性理財產品,它主要由保險公司提供,要想通過投資養老金融產品實現收益,就要求保險企業將金融產品的開發與養老產業的拓展進行有效結合。以美國為例,“倒按揭”模式的運用一方面使老人從銀行得到了經濟補助,另一方面使銀行盈利。這種“倒按揭”模式類似于保險公司的壽險業務,類似于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定期獲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韓國在人口老齡化愈發嚴重的背景下于2007年推行了《老人長期看護保險法》,韓國國民健康保險公團的成立業充當著保險人的角色收取保費和支付保險金,韓國公民每月都要向韓國國民健康保險公團繳納一定金額的保險費。反觀我國商業保險,雖然發展成熟,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各個壽險產品較為相似,缺乏新意;第二,諸多保險公司都以“分紅”理念吸引顧客,稍顯違背最初“保障”本意;第三,長期護理發展緩慢。分析以上問題,可以總結出幾點建議:首先,讓保險產品更多地恢復其保障職能,即當人們因收入減少有可能造成生活水平下降之時,可通過保險的經濟保障功能加以避免;其次,將養老型保險產品與其他產業接軌,如上文所提的不動產、服務及金融產品。
三、商業保險介入養老產業的發展對策
[ 關鍵詞 ] 巨災風險 保險制度 完善
巨災風險是指能夠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的風險,且其具有突發性和破壞性的特點。正是由于其損失頻率低損失幅度高的特點,也對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一、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來,世界范圍內自然災害事故頻發,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大量的人員傷亡。我國接連發生的冰雪災害、汶川大地震、西南干旱都一次次考驗著我國的保險體系,特別是巨災保險制度。據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初發生在我國南方地區的冰雪災害和5月發生在四川汶川的8.0級大地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分別為1516.5億和8451億元人民幣,占2008年全球巨災損失總額的8.3%和46%。由于巨災風險不具備大量和同質等可保風險的條件,對保險經營的穩定性具有較大影響,巨災一旦發生不僅會危機保險公司自身財務的穩定性,對再保險市場也會形成巨大的沖擊。因此,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制度十分必要。
2009年3月8日,在全國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第三次全會中,我國保監會副主席魏迎寧在《關于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幾點思考》中提出,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利國利民的迫切任務。我國作為一個自然災害多發的發展中國家,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制度,讓政府和市場共同發揮作用,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巨災風險管理水平。從政府的角度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有利于減輕財政壓力,增強財政資金救助的有效性,可以用有限的財政資金撬動更多的社會資金承擔巨災風險,形成多層次的巨災風險分擔機制。從保障民生的角度看,巨災造成的損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利用巨災保險基金的長期資金積累,以及巨災再保險分擔機制,可以快速籌集大量資金,促進災后重建。
二、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發展現狀
由于我國國情限制及保險業發展相對滯后的現狀,我國的巨災救助體制長期依賴國家財政為后盾,巨災風險大部分都由國家財政來承擔,然而政府財政僅能提供最低限度的災后救濟,其金額和惠及面相對于巨災損失如杯水車薪。2008年5月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僅在四川省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一萬億元人民幣,而據不完全統計中央財政投入550.74億元(其中:應急搶險救災資金250.74億元,災后恢復重建資金300億元)用于救災,這相對總損失額的作用十分微弱。同時,財政救災資金的大量支出, 常常會牽涉到財政赤字, 從而影響國家財政收支的穩定性, 也“擠出了”其他方面的財政支出。另外,社會捐贈(包括國際援助) 也是我國對付巨災風險采取的措施之一,但是其力度也是有限的。而我國的巨災保險和再保險則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地震、海嘯等巨災都不屬于可保責任,這樣其風險分散能里很有限,加之,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程度低,使保險公司經營巨災保險的穩定性受到很大影響。
總體來說,我國巨災保險制度仍處于欠發達水平,主要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巨災救助體制,對于商業保險及再保險制度的缺乏充分利用,很多相關制度也不完善,對于我國巨災風險沒有起到很好的分散作用。
三、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完善
綜上所述,完全依靠政府救助的巨災風險管理體系存在明顯的局限性,然而我國的保險業發展仍處于較為初級的程度,保險市場及相關制度都有待完善,這就決定了單純體用商業保險模式處理巨災風險也是不適應我國國情的。
借鑒國際經驗,可以看到國際上運行較為合理的巨災保險機制都是以商業保險作為風險承擔主體的,例如,英國的洪水保險即是商業保險機構獨立經營模式的典范,其中,商業保險機構承擔了主要風險,而政府只是通過工程防損等起到輔助作用,美國、日本等國家的巨災保險制度雖然政府參與程度明顯加大,但是商業保險機構依然是制度的主體,起到主要作用。
綜合考慮我國的經濟體制、保險市場等具體國情,巨災風險不可能完全由商業保險機構獨立承擔,我國的巨災保險制度應當充分利用政府和機構的力量,通過兩者的有利結合,達到有效分散巨災風險的作用。具體的完善措施主要通過以下兩個方面闡述:
一方面,規范及完善政府支持體系。將巨災保險制度納入國家綜合災害防范體系,從立法保障、組織推動、財政補貼、稅收優惠、防災減災等方面給予支持。當然政府的支持并非是無條件的給予財政支持,這將無異于以前的政府救助體系,只有在巨災損失超出商業保險機構的賠償能力,政府才適當介入給予合理補償。
另一方面,加強巨災保險的市場化運作。這是完善的重點,也是我國現行巨災保險體制嚴重不足之處。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公司的網點和技術優勢,為巨災保險提供承保理賠服務。并且大力發展和利用再保險市場特別是國際再保險市場分散巨災風險。此外,巨災保險業務必須實行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保費盈余部分作為巨災保險基金逐年滾存,這樣有利于保障巨災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此外,我國還可考慮建立巨災保險共同基金,通過基金的獨立運作,起到對巨災保險制度的有效補充作用。
參考文獻:
[1] 譚湘渝,蔣毅.《巨災保險制度的經濟學分析與模式選擇》 《生產力研究》2009年第24期 第31-33頁.
[2]《政策要覽》 《國際融資》2009年第4期 第74-75頁.
[3] 李軍.《論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碩士學位論文.
【關鍵詞】學生;保險;新農合
一、中學生醫療保險的分類
中學生醫療保險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有政府部門提供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和新型農村醫療合作(簡稱新農合);另一類是由各商業公司提供的各種商業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城鎮學生的首選,是由政府支持、引導和組織的,學生自愿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醫療合作,簡稱新農合,是由政府推出,面向農村學生,其主要用于統籌病種門診費用報銷和住院費用報銷,是一種惠及面廣、惠及程度深以及繳費比例低的險種。
商業醫療保險種類眾多,其主要可分為:普通醫療險、意外傷害險、住院醫療險、特種疾病險以及手術醫療險等。商業醫療保險是農村學生的新農合、城鎮學生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益補充,相輔相成,學生家長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自愿購買。
二、中學生在參保中存在的問題
很多學生家長對醫保不是很了解,導致在參保過程中主要存在兩類問題,一類是貪多,認為購買的保險越多越好,重復購買,認為買的多,理賠的也會更多,實際上我國《新農合》以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不得重復享受政府給予的補助和醫療保險待遇。因此,已經參加了新農合的學生不需要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盡管很多農村學生在城鎮學校就學,已經參加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學生也不需要再參加新農合。商業保險大都是補償性醫療保險,也就說保險學生所獲得的保險金不能超過實際醫療中所支付的費用,可見,重復購買商業保險,并不能得到重復的理賠,如果重復理賠,是一種資源浪費。另一類常出現的問題是從不購買保險,認為自己的孩子很少生病,很健康,存在一種僥幸的心里,一旦小孩出現重大疾病,往往承擔不起沉重的醫療費用。
針對很多家長對各類保險的不理解,學校一定要先了解各保險條款,賠付程序,熟悉各保險的功能,賠付的標準、政策和范圍,然后才能協助各保險機構做好參保繳費公示和具體參保經辦。學校可以通過家長會、班會和學校廣播等宣傳渠道向學生家長、學生進行宣傳,引導他們合理選擇保險。要積極勸導各學生積極參加新農合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效規避風險,未雨綢繆,維護好學生的基本利益。學校一般不參與宣傳和辦理商業保險,是否購買商業保險由學生家長和學生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購買了商業保險,在學生生病時可以得到更多的補償,但在購買商業保險時,一定不要貪多,要量力而行;另外,在購買商業時要精選險種,認準品牌,避免浪費和重復。
三、中學生在使用醫療保險時常遇到的問題和對策
1.學校無專人負責宣傳,辦理保險。學校在負責給學生辦理醫療保險時,一般是由兼職人員負責,兼職人員主要是根據上級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對學生信息進行登記、繳費公示、核對、發卡等日常性工作,對相關保險條款、實施辦法并不是很清楚,因此在向家長、學生宣傳時,就很容易出現宣傳不到位,解釋不清楚的情況。保險的宣傳和辦理是一項復雜、嚴肅的工作,為了做好這一項工作,學校有必要安排專人負責,一方面有利日常保險事務的開展;另一方面可以實時掌握學生保險的相關最新信息,及時準確地為家長、學生提供詳盡、全面的指導。
2.中學生保險相關資料常丟失。新農合證、學生醫保卡以及商業保單的繳費單據、商業保險的保單等資料容易被家長和學生丟失,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家長和學生忽視對相關資料的保存;另一方面在開學時,學校發的資料比較多,容易混淆;還有一個原因是在辦理過程中,學校出現漏發、漏辦的現象。資料一旦丟失,學生在辦理賠付、報銷就會比較困難。
為了有效應對學生經常丟失保險資料的情況,一方面,學校工作人員一定要認真細致核對學生信息,學生醫療保險涉及人員多,信息繁雜,如果工作不細致,就容易出現漏報、誤報和多報的情況,學校工作人員在填寫好相關信息后,要盡量和家長、學生核對相關信息,做到上班人數、卡、賬相符;另一方面在下發保險相關資料時,要實施領卡簽字,相關資料存檔,向家長、學生宣傳保險資料的重要性,盡量避免由于工作的失誤造成學校和家長、學生間的誤會。
3.多數學生不清楚賠付程序,不會正確使用醫保卡、《新農合證》、商業保險。醫保復雜的起付標準、報銷范圍、報銷比例、結算時間、需要提供的資料等,使很多學生家長不甚了了,特別是有些文化水平較低的家長更是被搞得一頭霧水。學生在使用醫保卡、《新農合證》過程中,也發生了許多不盡人意的案例。有些學生不知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實行現場結付,入院時不出示醫保卡、《新農合證》,造成出院時醫院方面錯誤的結算,也造成家庭經濟的損失。國家將普通門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疇后,不少學生不知道門診報銷需要本人事先在就近定點醫院簽約,有的學生則嫌使用起來不方便而選擇不簽約,主動放棄了自己的權益。如何正確使用醫保卡、商業保險將直接影響學生的切身利益,學校相關部門應邀請有關專業人士、根據本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實施辦法,對本校學生和家長進行專題講座,內容包括:門診和住院時醫保卡的使用、報銷賠付時所需材料、學生假期在外地因病需住院治療申請程序,醫保卡相關資料丟失的補辦程序等等。
參考文獻:
[1]陳新中 王秀英 學生少兒醫療保險的政策研究 中國衛生經濟2008年第6期.
關鍵詞:巨災保險基金;巨災風險管理;巨災保險制度
中圖分類號:F840.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9)04-0027-03
中國平均每年因巨災造成的經濟損失占GDP的3%以上。面對巨災,中國目前仍然習慣運用行政手段進行災害管理和救助,政府承擔了較重的災害補償責任,缺乏市場化的應對機制。而在國外,很多國家都建立了巨災保險制度,特別是設立巨災保險基金。這既能提高保險賠付在災后重建中的作用,充分發揮保險的保障功能;又能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確保國家財政體系的穩定運行。
一、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基金的必要性
首先,中國自然災害發生頻繁,需要建立巨災保險基金來應對每年因巨災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由于巨災保險的缺失,歷來經濟損失主要依靠國家財政救濟和社會救助,但這兩者對損失的補償畢竟是小范圍和低層次的。因此,我國急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及其基金來應對巨災損失。
第二,設立巨災保險基金是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需要。巨災保險基金不僅可以避免單一保險公司單獨承保地震險等巨災風險,而且可以解決保費收入的有限性與地震等巨災損失的巨大性之間的矛盾。巨災保險基金是巨災保險制度的核心和基礎,所以必須建立起與巨災保險制度相對配套的巨災基金。沒有巨災保險基金的依托,巨災保險制度將難以充分發揮其功能。
第三,巨災風險不可保的性質也要求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地震、洪水等巨災發生頻率小,但一旦發生造成的損失巨大,單純的商業保險公司根本無力承擔。即使商業保險公司愿意承保,單純依靠保險公司經精算模型厘定的費率來確定價格,普通百姓也根本承擔不起。因此,只有在政府的主導下,形成一個較好的巨災基金積累和風險分散機制,商業保險在風險可控的條件下才可參與進來。
最后,巨災保險基金可以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公共財政支持下的政府主導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由財政預算安排災害救濟。在巨災發生時,預算安排的救濟相對于災害損失來講,往往是杯水車薪。而且,隨著災害發生的頻率增加、損失增大,這種依靠財政救濟轉移巨災風險方法顯現出明顯的局限與不足(李文富,2008)。因此,要有效化解巨災風險,就有必要建立市場機制下的巨災保險基金。以減輕巨災對公共財政的壓力(Mitchell and Schnarwiler,2008)。
二、國際巨災保險基金模式
目前全球有12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巨災保險基金。考慮到巨災風險的特殊性,世界上許多災害多發國家或地區均采取了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形成伙伴合作的運作模式,即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國家財政以基金的方式提供適當的財政資助,保險公司采用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廣泛參與,形成全國性的巨災保險制度。這方面成功的例子有美國的洪水保險基金、土耳其的國家地震保險機制、新西蘭巨災風險基金和挪威巨災風險基金。
1、美國國家洪水保險基金。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劃是由聯邦政府管理和運作的非盈利計劃。該計劃在聯邦政府設有防洪保險基金,并由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FEMA)統一管理。如果發生較大洪水,基金不夠支付保險賠償時,FEMA會向國家財政臨時借款,日后再從洪水保險基金中歸還。保險公司在實施洪水保險時實際上是在執行FEMA的洪水保險計劃,其保費收入上繳國家洪水保險基金,賠付也由國家洪水保險基金支付。洪水保險的風險不由保險公司而是由聯邦政府承擔(曾立新,2007)。
保險公司主要是向洪泛區居民出售洪水保險,并在洪災發生時及時辦理有關賠償手續和墊付賠償資金。
2、土耳其巨災保險基金。2000年,土耳其政府在世界銀行幫助下建立了巨災保險共同體(TCIP)并設有基金。土耳其巨災保險基金主要針對業主和小企業主。
土耳其政府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來建立基金。一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使地震保險成為強制性保險制度。二是搭建巨災保險基金核心機構框架,使政府處于核心地位,負責基金運作的設計和監管等。三是主導開發強制性的全國統一的地震保險條款。保額為25,000美元,超過部分實行商業性自愿保險。四是制定風險籌資戰略,通過初始最低賠付能力、風險自留水平、國際再保險、世界銀行不確定性貸款和政府作為再保險人分擔。五是建立和加強基金的治理結構。六是明確保單銷售和理賠工作的安排(王艷,2008)。
3、新西蘭巨災風險基金。新西蘭地震委員會由財政部全資組建,在抵御巨災風險時發揮關鍵作用。基金的主要來源是強制征收的保險費以及基金在市場投資中獲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險公司購買房屋或房內財產保險時,會被強制征收地震巨災保險和火災險保費。地震巨災險保費為每戶每年60新元左右,由保險公司代為征收后再交給地震委員會。
除建立巨災風險基金外,地震委員會還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進行分保,從而分散風險。當巨災損失金額超過地震委員會支付能力時,政府將發揮托底作用。由政府負擔剩余理賠支付,而地震委員會每年會支付給政府一定的保證金。
4、挪威巨災風險基金。挪威是自然災害比較頻繁的國家,災害主要包括山體滑坡、暴風雨、洪水、地震等。挪威于1979年開始建立巨災風險基金,并于1980年實施。挪威立法規定,所有購買火災保險的投保人必須同時購買作為財產保險擴展責任的包含5種自然災害的巨災保險。巨災保險賠償限額為實際損失的85%。保費收入納入基金(王祺,2005)。
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完全采用商業化運作。其主要特點是:(1)在挪威境內開展火災保險的保險公司都是該基金的成員,目前,有70多家保險公司成為基金成員單位;(2)由保險公司制定并收取巨災保險的保費,并負責賠償事項;(3)巨災風險的賠款將根據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在成員公司之間進行分攤。
5、國際巨災基金模式比較。
表l按照模式類型、核心機構、資金來源、運作方式、保險特點以及巨災基金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對上述四個國家的巨災基金模式進行了比較。可以看出這些國家的巨災基金模式各具特色,也各有異同。
四國巨災保險基金模式不同點在于:(1)模式類型。美國和新西蘭均屬于政府主辦模式,土耳其屬于巨災共保模式,而挪威則是完全商業化運作。(2)機構性質。核心機構有的是政府機構;有的是政府擔保下的非營利機構:還有的是政府不提供擔保的非營利機構。(3)資金來源。有的來自于政府撥款;有的來自于
國際組織援助;也有的從國家財政中借款。(4)運作方式。有的屬于國家統一管理,但由商業保險公司具體實施;有的由政府專門基金管理委員會來管理,但具體損失則在成員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分攤。(5)保險特點。有的屬于完全強制,有的是部分強制,還有的屬于自愿。
盡管這四個基金各有特點,但還是具有一些共同點。(1)核心機構。雖然具體名稱各不相同,但這些巨災基金都置于一個專門的核心機構之下。(2)資金來源。所有這些基金的資金來源都包括有保費收入和投資所得。(3)運作方式。一般都會把商業保險公司的巨災保單完全轉移給巨災保險基金。所有這些國家的商業保險公司都是巨災保險的實際執行者,主要負責出售保單和辦理理賠作用。(4)政府角色。無論采取何種模式。這些國家的巨災基金都得到了政府的支持,盡管支持的力度各不相同。
三、對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基金的思考
根據以上分析,本文認為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基金的總體思路應當是,通過再保險的方式建立全國統一的巨災保險基金,對巨災保費實行單獨立賬、單獨核算,由專業再保險公司代為管理,統一安排國際再保險、運用風險證券化等方式分散風險,實現成本收益的最優化。具體政策建議如下:
1、建立巨災保險基金核心機構。從國際經驗來看,設立適當的巨災保險基金核心機構是各國巨災保險制度良好運行的關鍵。具體形式可以多種多樣。我國可以考慮成立“中國巨災保險基金(China Catastro-ohe Insurance Fund,CCIF)”(簡稱“巨保基金”)或者“中國巨災再保險公司(China Catastrophe Reinsurance Corporation,CCRC)”(簡稱“中巨再保”)作為主管機構,對旗下資金和分保的巨災保單實行統一管理、統一運作。機構性質應當是非盈利的國家再保險公司,對超過商業再保險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財政擔保或者再保。
2、設計一個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擔機制(姚慶海,2006;謝世清,2008)。國際上,應對巨災的最佳模式一般是由各種市場和非市場主體共同參與,分攤巨災賠款風險。采用商業化運作與政府支持相結合的方式。我國應當借鑒土耳其巨災共同體模式,由投保人、商業保險公司、商業再保險公司、資本市場、代表政府的“巨保基金”或“中巨再保”、國際組織等合作共同參與,形成共同分擔風險的機制。其中,巨災保險基金的定位應當是政府作為最后再保險人的角色。其分擔的責任范圍也必須合理而又明確。
3、成立多層次的巨災保險基金。我國巨災保險基金可分中央和地方兩個層面。地方基金由各級政府根據對本地面臨的巨災風險狀況的評估而設立;中央基金不直接從事具體業務,主要承擔對地方基金的再保險職能。這種多層次架構既可避免全國性大而全系統的低效率,又能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有效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地方巨災基金來源主要有三種渠道:一是地方保費收入;二是各級財政注資或政府從救災資金的存量中劃轉一部分;三是地方減免的稅收。
4、明確巨災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及運作方式。中央基金的資金來源可由中央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預算資金,各級地方財政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資金,保險公司按巨災保險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資金,以及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等。此外,還要制定基金的風險籌資戰略,應當通過初始最低賠付能力、風險自留水平、從國際再保險市場中得到的再保險保護、政府作為最后再保險人等方面來實現。基金的運作方式,應當是滾動積累,實行單獨建帳,專款專用。此外,基金還可由基金管理公司進行保值增值,增強應付巨災風險的能力。
論文摘要:老有所養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現實問題,然而我國人口基數大,老齡化問題加劇,社會養老保險正面臨著資金短缺,覆蓋范圍窄,保障水平低等嚴峻的考驗。因此探討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在養老方面的結合對于緩解社會保險壓力,減輕政府負擔,提升我國社會總體保障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我國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
1.1日益嚴重的老齡化帶來的新挑戰
根據已公布的中國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不難看出我國人口年齡結構已經進入快速老齡化階段,2010-2020十年間平均每年將新增596萬老年人口,年均增速達到3.28%,預計到2020年老齡人口總數將達到4.37億[2]。離退休人口的增加速度高于在崗職工的增加速度,領取退休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超過繳納養老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老齡化的日益加劇勢必會造成養老金支付出現缺口,中央財政便會面臨著資金壓力。
1.2城市化發展導致農民失地對養老問題提出新要求
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突出,地區發展極不平衡,農村人口占比明顯高于城市人口,因而老齡化問題也呈現出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特征,超過60%的老齡人口分布在廣大農村地區。農村地區人口沒有穩定的工作,收入非常微薄且不穩定,大部分農民沒有退休金,養老主要依靠的是土地。近年來城市化發展迅猛,大量農村土地被征用,一大批農民因而失去了土地。雖然土地被征用,但是農民真正得到的補償微乎其微,導致農民的利益嚴重受損。農民失去唯一可以依靠的土地而得不到補償,養老更是遙不可及。從理論上說農民失去土地不再是農民,應該納入到社會保障范疇,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城鄉二元結構特征,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短期內這些失地農民是不會被納入到保障范疇。因此這些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必須得到妥善解決。
1.3我國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存在先天缺陷
我國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1],也就是指養老保險計劃分為兩部分,一是社會統籌部分,二是個人賬戶部分。然而這種運行模式至少存在著兩個問題:一是個人賬戶實際是空賬,由于我國一直在經歷著各種改革,改革必然會因觸及到既得利益獲得者而付出高昂的成本,因而由于一些歷史問題遺留了一些債務,這些債務沒有找到合理的解決途徑,政府只是以社會統籌賬戶中的資金來償還這些債務。從而造成社會統籌賬戶不足以支付目前的退休金,個人賬戶的保費收入就被“透支”了,隨著支付壓力的日益增加,社會統籌賬戶透支個人賬戶日益嚴重,最終導致個人賬戶實際是空賬。二是覆蓋范圍難以擴大,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狹窄,城鎮只有部分人口被納入,農村接近于空白,這也是由當前政府財力決定的。對于一些未納入而有能力購買養老保險的人口商業保險便可以成為一個較好的替代品。
2.我國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在養老方面結合的必要性
2.1增加保險覆蓋范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需要兩者相結合
保險是社會的穩定器,基于前述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存在的覆蓋范圍小等問題,發展商業保險能夠增加保險覆蓋范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商業保險在投保和支付方面不受身份的限制,在崗不在崗等方面的限制,可以將社會保險中不容易解決的問題簡單化。商業保險也能夠集中經濟單位的資金,通過集中管理更好地使資金保值增值,進一步強化保障功能。商業保險還能夠參與社會管理,社會救助等公共活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商業保險能針對投保對象進行個性化的設計,以盡可能滿足消費者各個層面的保障需求。總之商業保險彌補了社會保險供給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2.2充分體現保險公平與效率的原則要求兩者相結合
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注重公平原則,通過國家強制力實現社會收入的再分配。這種再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也就是繳納的保費高的并不一定能拿到高的退休金,這樣就可能出現少繳費多收益,多繳費少收益的情況,這主要是出于兼顧公平的考慮,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平,主要是社會扶質,可能對投保的積極性產生負面影響。而商業保險不僅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還能夠兼顧效率。商業保險的費率杠桿能夠克服劫富濟貧或劫貧濟富,多繳費多收益,少繳費少收益,實現真正的公平。商業保險公司是企業法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商業保險公司通過吸引客戶投保聚集資金,并通過專業的投資管理隊伍對資金進行最優配置,更好地實現保費資金的增值,兼具公平與效率的商業保險更能激發人們的投保意愿,從而實現保障范圍的大幅提高。另外隨著老齡化的加快,國家養老壓力越來越大,商業保險在很大程度上能夠緩解政府的壓力。
3.商業養老保險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作用分析
3.1保障作用和范圍的互補
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只能向參保退休人員提供最低保障待遇,也就是當地平均工資20%左右。社會養老保險投保金額和給付金額都有一定的限制,保障作用非常有限,其根本目的只是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需要。一旦碰到患重疾,老年人的生活將會陷入困境,除此之外,隨著生活水平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希望獲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養老保險恰能較好滿足人們的需求,彌補社會養老保險的不足。商業養老保險中投保人還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決定保額的多少,商業保險的給付標準依據被保險人的投保額度而定,繳費越高,保額越高,給付越多,充分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系。商業保險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作用更強,范圍更廣,成為整個社會養老保險的有力補充。 轉貼于
3.2養老金的互補
目前我國企業的平均繳費率為23%,高于世界其他各國平均水平的10%[4],從而導致企業傾向于逃避繳納養老金或者拖交養老金,使得養老保險金無形中減少了。另外,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采取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一方面由于歷史遺留的負債需要用社會統籌賬戶的資金支付,另一方面退休人員急劇增加,領取的養老金數額也在不斷增加,使得社會統籌賬戶入不敷出,為了能夠支付當年的基本養老金,政府就動用了個人賬戶的資金,最后導致個人賬戶實際是空賬運轉,無法積累養老金。而商業養老保險是現代化的公司治理模式,擁有強大的管理團隊,它能夠使保戶上繳的保費實現最優配置,從而獲得較可觀的回報,進而積累更多的養老保險基金,能夠有效解決因通貨膨脹導致的物價上漲帶來的基本養老金償付不足的問題。
3.3實施方式的互補
社會養老保險是一種強制性保險,它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規定凡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數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具有強制性和非營利性。商業養老保險則是一種自愿性和盈利性的商業行為,它是一種市場經濟行為,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約定投保險種,保額和期限等等。是否投保和投保多少都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的,沒有任何強制性。這兩者的互補既能滿足社會穩定需要,又能給社會成員自由選擇的空間。
3.4職能的互補
由于社會養老保險主要體現的是公平原則,屬于政府職能,主要是對低收入者的扶助,保費資金產生的收益不是最主要的目標,更多考慮的是穩定的回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投保人的意愿,對繳納保費高的個體可以說是一種不公平的對待。在提供基本的養老保險領域政府只能比不可少,但是這種完全依靠政府推動的保險缺乏利益驅動。而商業養老保險的運營就是一種市場行為,主要依靠市場經濟規律驅動,投保人可以為自己購買更多的養老保險從而給自己的晚年提供充足的資金。這兩種職能的有機結合既能保證利益驅動的商業養老保險正常運營,又能提高保險的保障程度,實現公平和效率的有機統一。因此,在基本的養老保險領域政府職能應該為主,在補充養老保險領域應該以市場職能為主。
4.促進商業保險在養老方面的發展建議
總之,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難以滿足社會發展需要,而商業養老保險正好能夠補充社會養老保險的不足,因而應該促進商業保險在養老方面的發展。首先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商業養老保險利國利民,既可以減輕政府財政壓力,又可以提高人們老年生活質量,有助于和諧社會建設。政府應該給予大力支持,如適度地減稅等。保監會應該制定和完善保險法,使商業養老保險更好地推廣應用。其次政府應該加強宣傳,使人們具有一定的保險意識,增加人們對保險的認識,使人們從舊的攢錢養老的觀念解脫出來,積極購買人壽保險。三是保險公司應該針對不同人群的特點開發出相應的壽險產品,提供不同層次的補充養老保障,還可以全面設計覆蓋住院醫療、意外傷害、死亡傷殘等風險保障,滿足市場需求的多樣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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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融合發展
1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的內涵及重要作用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需企業協同企業員工共同繳納的一項基礎社會保障險,目的是為勞動者能享有基本工作生活保障的一種保險制度。社會保險涉及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具有強制性,也正因為其強制性保證了社會保險的高普及度,保障了社會經濟民生的穩定運行。凡受勞動法保障的勞動者及其企業有義務按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且社會保險不具有盈利性質,社會保險是由各地級市社保機構強制實施,為維持社會穩定及社會勞動者基礎生活保障為目的,所籌集的保險資金經合理歸攏調配發予被保險人。同時社會保險擁有高普及率,經過國家的合理管控及高頻高強度教育滲透,不僅明確了其權利與義務的劃分,更以較底保費、大范圍、高保障力度普遍讓參與者所接納認可,為每個參保的社會成員提供基礎的生活保障,維持社會的穩定。商業保險是投保人根據自身所需生活保障及自身經濟能力自由選擇保險公司與其簽訂多種類的保險業務合同,雙方依照合同約定,明確權利與義務,參保人定期繳納對應保險金額,保險公司合理保存保險資金并統一調配,為參保人提供相應的財產、人身保障,賠付約定的承保金額。商業保險對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首先是參保人與保險公司共同自主自愿合作行為,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經濟能力自由選擇商業保險的保險類型。復雜多樣的保險種類及形式彰顯著商業保險的盈利性特點。商業保險在某種意義上可被看作一種金融活動,它以盈利行為目的,保險公司籌集投保人的保險金可自主經營,通過商業投資等渠道將資金池中的資金增值,資金的核算經過精密計算,支付部分參保人的賠付金額后,獲取資金投資所剩的收益。保險公司自負盈虧,與社會保險的公益福利性質有著本質目的上的差異。在商業保險中權利和義務明確且對等,只有參保人可在合同約定情況下領取相應保費,且按照所投比例不同進行對應的保險服務,合同期滿權利和義務隨之失效。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要遠大于社會保險涉及的保障范圍,只要參保人的條件符合參保條件,且雙方按照共同約定參與相應的承保方式繳納保費即可得到對應的商業保險保障,形式多樣給予參保人多重組合式選擇。由此可見,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作為兩個不同的風險經營體系在運營的,但它們之間必然存在一定的關聯,只要找到兩者的關系因素并加以研究,就能找到兩者的區別與聯系。當前分析兩者的融合必要性,提出多種融合互補方案,對解決當下保險體系的問題及進一步研究保險活動的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的意義
對于社保基金的研究,已有的國內外文獻大多是從政府受托責任角度進行的。公眾與政府是一種特殊的委托關系。政府受公眾委托管理公共資源,并向公眾報告其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未參保人員的戶口性質農業戶口居于首位。在養老保險中未參保原因居于前三位的分別是個人未參保、失聯以及參軍。醫療保險中未參保原因居于前三位分別是新農合、失聯以及參軍。工傷保險中未參保原因居于前三位的分別是個人未參保、參軍以及失聯。失業保險以及生育保險未參保原因居于前三位分別為個人未參保、失聯、參軍。部分弱勢群體依靠自身無力參保繳費。參保登記不等于參保繳費,通過入戶調查和全民參保登記信息的分析,我們發現還有大量人員由于個人原因未參加社會保險。其中,一些弱勢群體已經完成全民參保登記,但是沒有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影響到擴面征繳的實現。這類群體主要包括城鄉貧困居民、老弱病殘人員、農村留守老人和兒童。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過程中已經對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按照一檔繳費標準予以補助。但是,由于數據信息的共享機制沒有完全實現,扶貧辦、民政局、殘聯等部門的社會救助信息不能實時對接和更新,參保繳費信息滯后。對于各種原因無法享受民政部門社會救助的困難群體,日益增長的社會保險繳費增加了他們的負擔,自身無力承擔。而農村留守老人和兒童由于對相關政策的不熟悉、不了解,再加上經濟方面的考量,影響了他們的參保繳費。重點參保人群參保率不高,表現在:第一,就業人口職工參保率偏低。主要體現在中小微企業尤其是服務行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參保率偏低。職工社會保險多是依托單位參保繳費,但是一些中小微企業反映目前的繳費率偏高、負擔過重,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員工多、生產成本高、企業利潤低,職工工資普遍較低,在基本相同的費率下,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重,導致參保率低。第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率不高。靈活就業人員工作不穩定、收入相對較低,按照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的繳費數額相較于其收入過高、負擔較重,隨著社會平均工資的快速增長,這部分人員不參保或中斷參保的比例上升,參保率下降。第三,農村人口參保率不高。農村青壯年人口大多數身體健康,當前對社會保險的待遇需求不高,再加上對于社會保險政策的不了解,思想認識不夠,參保積極性不高。同時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采取自愿方式,約束力較弱,也影響了農村人口的參保率。非正常中斷參保繳費問題嚴重。從全民參保登記信息數據的分析可以發現,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非正常中斷參保繳費的人數變動較大,主要體現在經濟轉型企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和流動性較強的就業人員。經濟轉型企業人員由于一定時期內企業效益下降,社會保險費率偏高,出現漏繳、少繳和欠繳等問題,致使職工中斷繳費。靈活就業人員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本基數進行繳費,隨著社會平均工資的快速增長,一部分人負擔沉重,中斷繳費。流動性強的就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就業不穩定、收入不穩定,在加上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政策不完善的影響,工作變動后繳費中斷現象較多,基于此,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2.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融合互為補充,共同發展
鑒于目前我國保險行業中保險經營的復雜多樣性,此時急需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兩種模式的有力融合:其一,商業保險可充分利用借鑒社會保險的有效處理機制及大眾認可接受度完成;其二,社會保險需要充分研究商業保險的經營體系。首先以當前我國國情來分析,社會保險或商業保險均可由大眾自身情況和個人喜好來進行選擇投買的,對于并未完全符合社會保險投買要求的人群可自行購買社會保險來進行保障,而對于已經普及到社會保險范圍的人群亦可加購商業保險對自己及家人提供多重保障,兩者在這一方面是互不影響且互為補充的。而商業保險始終是以盈利為目的,這就導致商業保險的眾多險種無法普及到更多有保障需求但是資金不足的人群中去,顯然這就需要社會保險的合理介入。
2.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融合有利于消除兩者關系的不平衡狀態
在經濟新常態環境下及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下,居民對社會保障的總需求是有限的,這使得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形成了此消彼長的狀態。如若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過大,勢必會抑制商業保險的發展,反之,商業保險的發展空間就過大。這樣不利于兩者的相互作用、互為補充,所以要促進兩者的高度融合,保障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互補性。社會保險在很大程度上對工薪階層群眾的基本生活、工作提供了相當基礎的保障,但是在投付金額及標準和保障對象上有很大的局限性,此時商業保險可在一定范圍內及時彌補到社會保險在范圍、險種及承保對象上的限制,面對不同層次及更多風險項進行承保,兩者的融合可打破此消彼長的盈利機制,可更好地促進融合發展,共同構成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并對國民經濟起到保障。
2.3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融合狀態下,保險范圍和技術層面上均存在互補性
社會保險主要涉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幾個項目,能滿足人們最基本、普遍的生活保障要求,而商業保險此時發揮了險種多、形式多的優勢,能滿足不同層次需求人的其他疊加項目保障,可以做到依據不同人群的個人收入、個人層級需求提供更全面的選擇,所以從險種范圍上來看,兩者的融合存在互補性。與此同時,社會保險在保險技術和方法上越來越著重借鑒商業保險的資金歸攏、收支平衡、風險保障等精算技術,商業保險公司也基于自身發展需要,為樹立良好公眾形象和口碑,逐漸發行性價比高,更貼合社會基層需求的保險險種,結合原有的社會保險體系,可以更好地維護保障群眾的基本生活穩定,在資金上增值保值,保障被保險人的最大利益,均體現出商業保險同社會保險融合的新形勢下的優勢。
3經濟新常態環境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發展新策略
3.1社會保險借鑒商業保險的資金保管運營模式,保障融合的資金安全及合理化分配
商業保險的資金流轉均由相關行業及部門的監管下進行,在相對比較完善的法律制度下,絕大部分商業保險公司均能保障資金的增值盈利且能較好地進行同一調配。而就我國社會保險機制而言,保險資金的運營及監管保障則是由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自行負責管理,自身作為政府的行政部門,既是保險資金的保管運用者,又是保資的監督監管者,在金融業經營管理下有嚴格的法律法規作為指向,某種意義上而言無法對被保險人的資金作出合理保障。政府應極力建設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以此來規范化社會保險體系的架構,制定社會保險基金規則,出臺相關法規來保證兩者在保險體系中所占比重以及保證資金流向,借鑒商業保險運營模式,委托第三方具有保險業經營經驗的專業金融企業代為運營,避免社會保險資金的違規挪用及監管不力等風險,保障社會保險金的增值及合理調用。
3.2利用商業保險優勢,逐漸將其融合進社會保險中,成為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保險可極力融合商業保險對于資金的技術統籌和精算保險基金的增值模式,從而達到降低保險費率,增加基礎險種,減少基層受眾群體及企業的投保資金比例,減輕繳納保金負擔,提升社會基礎保險的普及率。增加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的社會互助保障能力,協調雙方利益比例,將社會互助范圍擴大,保證保障基金的來源及總量,從而加大整個保險體系的保障能力。應利用好社會保險險種的基礎性、國家介入的強度及宣傳普及度,結合商業保險的資金統籌、融資及增值能力進行兩者良好的融合,使得商業保險逐步成為社會保險的組成部分,建設完善社會保險體系,對社會保險資源的再分配、資金的保持利用、增值有正向引導作用;兩者的融合也可將商業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調動起來,促使商業保險依靠自身優化的運營模式替代掉部分社會保險中的基礎險種,促進共同發展的同時推動國家政策、經濟新常態、社會服務能力的全方位發展,做好人民群眾的生活、工作、娛樂需求保障。
3.3商業醫療保險作為社會醫療保險的補充應支持其大力發展
我國醫療保障體系的框架是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其他多種形式補充基本醫療保險,其中包含商業醫療健康保險,鼓勵政府完善和落實配套的支持手段給予商業保險公司,在政策和稅收上作出改良給予商業保險一定的鼓勵支持,確立商業醫療保險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的地位,最大程度上將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有力結合,此舉不僅有利于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各項醫療需求,同時也有利于發展社會的政策、經濟穩定性。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環境背景下及經濟新常態環境下,給予商業保險醫療保障制度新的發展機會。在社會保險醫療體系中基礎且廣泛的覆蓋模式下,及時補充社會基礎醫療保險外的險種項目,遵循商業保險的自愿原則,解決廣大人民群眾基礎醫療保險外的需求。同時政府加大商業醫療保險的宣傳教育,提高商業醫療保險的普及率,基礎與升級險項結合,打造全范圍覆蓋網,在政策及稅收上提供有力支持,明確相關法律法規在惠民利民的同時監督保障保險金的合理汲取歸納,為人民群眾帶來切實利益保障,帶頭宣傳確保群眾了解多層次醫保體系新狀態、新形勢,有力構建穩定和諧的社會體系。
3.4利用大數據及“互聯網+”促進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
保持信息數據交換的準確、及時、暢通,以便有效獲取戶籍變更、人員死亡、社會救助、企業登記、就業等信息,確保參保登記信息數據及時更新。這項工作需要政府主導,充分利用大數據和現代化信息技術,在國家層面出臺相關政策,從頂層設計統一的數據采集、管理制度和標準,逐步將不同部門信息數據打通,實時動態管理。縱向上加強頂層設計,統一機制實時更新。就縱向而言,建議從國家層面強化頂層設計,盡快建立部、省、市三級信息資源共享長效機制。按照信息系統“省集中”的要求和“數據向上集中”的原則,市經辦部門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數據集中到省級數據中心,建立省級集中大數據平臺,并實現按月更新。省人社部門將參保數據匯集到國家人社部,建立國家級全民參保登記大數據庫,實現每年更新。這項工作不僅需要省部級數據信息系統的更新和兼容性,更需要借助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手段,對調查登記數據進行分類、深度分析,為社會保險政策調整提供數據支撐,為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提供決策支持。
3.5加大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融合的保障措施
為解決當前我國老齡化嚴重的現象,政府僅靠基礎社會保險養老體系難以支撐龐大的保險金支出,適時有效地引入商業保險養老項目的融合,有利于解決當前保險金的籌措。首先政府應配合地方社會保障機構大力提供政策扶持,合理采用稅收政策等刺激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政府適當提供補貼發展農村養老保險策略,將有效促進融合的發展。適當在個人所得稅上改變個人可收入支出比例,帶動個人商業養老保險消費需求,加大組織宣傳力度,增加個人參保商業養老保險積極性。在商業養老保險發展上提供相應法律解釋支持,協助商業保險行業制定合理的相關保障制度,給予商業保險公司鼓勵,共同建設養老保險新形勢的發展。對企業和個人提供繳納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和參保人自愿納入商業養老保險項目。商業養老保險的融入將有助于政府保險機構面臨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市場需求。
關鍵詞: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強制責任保險
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頻發,既侵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同時也對食品行業給予沉重打擊,例如"酒鬼酒"被曝"塑化劑" 事件當天,酒鬼酒緊急停牌,14支白酒股無形蒸發300多億資產,足見食品安全已成為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是適應食品安全現狀的客觀產物,其強制保障、分散風險、轉嫁責任的功能,極大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適應了食品行業發展的客觀需求。但實踐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卻存在投保率低,食品安全保險種類單一的現象,該項制度未能廣泛推行。本文就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強制推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展開分析,以期對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構建有所推進。
1.推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必要性
1.1食品行業主體責任保險意識單薄
現行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仍是商業保險,遵循締約自愿原則,是否投保,何時投保、與誰建立保險關系完全由食品企業自主決定。許多食品企業為了追求更多的經濟效益,只顧眼前利益得失,往往不愿意投保責任保險而增加經營成本。既使是發生了食品安全事故,也"自認倒霉",換個招牌,繼續經營,對其生產、銷售影響并不大。更有少部分企業抱著賺點就撤的心理,對食品安全采取放任態度,自然不會在食品安全成本方面有太多的投入,既便被相關食品衛生監管部門查處,也會一棄置之。缺乏事前防范,事后懲處的有效制度,是部分食品企業忽視食品安全的重要原因。低廉的違法成本,未能促使其主動投保責任保險。
另外,許多食品企業對責任保險的功能并不理解,投保意識不強。責任保險不僅具有分散風險、轉嫁責任的功能,同時可以對投保產品起到宣傳作用,引導消費者的選擇。食品消費者往往會因為該食品投保了責任保險,對其產品質量更加放心,選擇時會優先考慮投保產品,從而促進產品銷售,增加投保食品企業利潤。因此,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不僅具有對食品企業的風險防范、責任風擔功能,同進可對投保企業起到品牌宣傳作用。
1.2食品侵權往往具有隱性特點,消費者在受到食品瑕疵損害時舉證困難
有毒有害食品對人身體侵害的特點往往是持續地、隱蔽地,具有較長的潛伏期,不會及時地顯現,最終導致大部分受害人長期遭受有害食品的危害,而得不到及時救濟。人們每天食用的食物種類較多,既使出現中毒癥狀,消費者也無法準確判斷究竟哪樣食品存在問題,只有自掏腰包,將自己食用過的食物先逐一送檢,才有可能確定毒源。如此的送檢維權,使消費者消耗了大量的精力和財力后才得以確定侵權主體,是消費者維權難的現實難題。消費者的維權難,就為食品企業逃避法律責任創造了機會。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強制食品企業投保,可以有效防止食品企業逃避法律責任,有利于促進消費者食品安全維權。因此,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現實需要及必然要求。
1.3政府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常常扮演"保險人"角色,增加財政負擔
一些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雖然責任主體明確,但往往因責任企業無賠償能力或逃避責任承擔,導致由政府向受害者埋單。責任保險人的缺位,迫使政府充當了"保險人"的角色,增加財政負擔,最終由納稅人埋單。因此,扭轉政府埋單的現象,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推行成為必然。
1.4保險條款側重于對保險人的保護,不利于對被保險人的保護
現行的食品責任保險條款,均由保險人單方制訂,被保險人在保險條款的制訂方面毫無話語權。訂立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要么選擇接受,要么選擇離開。保險條款制訂的單方性,決定了保險條款利益設計的不平等性。保險人往往更關注自身權益保障,對被保險人設置多重限制條款,表現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地位實質的不平等。保險條款的不平等,也是導致食品責任保險推廣不利的重要原因。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在制定時,由政府相關部、保監會、保險公司代表、食品企業代表、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共同參與,充分的體現了保險條款內容的民主性及科學性。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能夠有效實現了各保險主體的利益平衡,因此推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成為必然。
2.推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可行性
2.1盡快出臺《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由政府主導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建立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建立,對運行主體的選擇,宜采用"官辦民營"方式。由于該項制度具有較強的正外部性,需要在密切關系人民群眾健康的食品領域強制推行,如果仍采用一般的商業性保險模式運作,仍無法解決保險產品的不足及投保人積極性不高的負面問題。此時,需要政府通過行政職能,強制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強制實施,才能充分發揮責任保險對消費者的保障功能。
借鑒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成功經驗,建立與《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具體規定強制保險范圍的設定、運作模式的設定、損失分擔計劃的政策支持。將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推行上升為一種法律義務,將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作為取得食品行業經營許可資格的前置條件,對符合條件但尚未投保的食品企業進行取締。當然,政府還應作好食品安全風險的監測、評估、信息披露工作,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率及時調整投保主體條件及保費率。同時,政府相關部門配合強制保險制度目的的落實,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監督醫療機構對食品受害人的救治情況及有無依法使用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設立的共保基金對受害人進行搶救;如財政部門根據保險人繳納營業稅額及共保基金的情況,對共保基金予以財政補貼。
2.2加強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協調配合,實現保險公司、食品企業及消費者利益的共同維護。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是消費者利益維護的基本保障,其覆蓋主體廣泛,但僅以基本的人身傷害及直接的財產損失為承保范圍,賠償限額以滿足受害人的基本需求為限,且不包括對消費者造成的間接損失,可以說強制保險僅賠償受害人的基本損失,僅是部分賠償。而商業保險的承保范圍則以保險人與投保人的約定為準,一般包括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范圍廣于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且賠償額也可在國家規定范圍內自由約定,可以是對受害人的完全賠償。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與商業保險相輔相承,共同構成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完整體系。因此,在實踐中既要強制推廣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實施,又要大力宣傳商業保險的重要補充作用。
保險人在承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時應有適當的利潤,如果只是不虧不盈,雖是強制承保,但不利于調動保險人的積極性,不利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深入開發及保險人才的投入,無法滿足投保人對保險產品的需求。只有在賦予保險人強制承保義務的同時,給予適當利潤,保險公司才會積極響應政策、法規要求,廣泛推行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同時,建議保監會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險評級機制。根據每款產品在上一保險期內的表現(如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客戶投訴率等),由保險監管部門予以保險評級,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評級調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費率,顧客可以根據保險評級來挑選安全可靠的食品,企業則以保險評級為動力和約束而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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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推行的社會因素分析
醫療責任保險作為醫療制度的輔助或延伸性舉措,其推行“需從醫療職業風險、法律政策、經濟管理及社會因素”等方面加強[1],也需要醫患雙方保持理性的態度和運用合情合理的方式尋求理解與共識。
(一)醫患糾紛調解機制不完善。這是當前導致醫患糾紛激化與長期化的原因之一。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缺乏專門的醫患糾紛第三方中立調解機構。截止目前,全國各地幾乎都沒有設立專門管轄醫患糾紛調解機構,一般都是在各地衛生局及其內部職能部門牽頭下,與醫院和其他如司法等部門人員的臨時組合,既不能充分贏得患者及其家屬的充分信任,也缺乏相關的展業知識和調解技能。二是,現有醫患糾紛調解的制度或辦法等缺乏操作性。主要表現為調解的介入時間選擇、調解人員組織、醫患雙方代表組織與調解的地點選擇,突出地表現為調解機構和醫院的被動性,在患者方反映不強烈甚至不采取一些極端措施的情況下,沒有哪個部門或醫院愿意主動地去找患者方協商解決糾紛。因此,繼續通過立法,“以無過錯醫療損害補償制度為基礎創新醫療責任保險制度”[2]從根本上克服醫療責任認定、賠償和糾紛,甚至根除醫鬧產生的土壤。
(二)醫患信任度下滑。醫患信任度下滑的成因,既有醫院“‘以藥養醫’、‘以檢養醫’”的“‘創收’方式”的“集體逐利”,也有“醫德的整體滑坡”導致的“患者的健康和經濟利益”嚴重損害現象[3]患者也就想當然地對醫院與醫生一直保持著“性本惡”的“有罪推定”,進而催生了醫療責任保險運行的兩種必要性:一是,維護醫院公信。醫療責任保險及其從行業機構的存在和運行,讓患者及其家屬看到他們維權的希望,在有效地緩沖了患者與醫院之間矛盾的同時,作為第三方中立機構的介入,既體現了醫院的公益性,也從另一面維護和提升了醫院的公信。二是,推動醫德建設。醫療責任保險是能公平公正運用經濟手段和制度保障,以第三方幫助的方式為醫院和醫生舒緩與分解各種壓力,積極地加強個人醫德反思,推動醫生提高醫療專業技術和服務技能,減少醫患糾紛提高醫患信任度。
二、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推行的社會路徑
醫療責任保險作為一種預警性、補救性措施,其社會實施既需要投保者的主動參加,也需要相關政府部門與其他現實需要的強制性推動。
(一)歐美發達國家的推行路徑。根據國內現有文獻資料,以歐洲、美國為典型案例,對其推行路徑展開研究。歐洲以英國為例,在商業保險公司利潤低且逐漸退出的情況下,由三個機構成立了英國醫生互責任保險,投保采取自愿性和特殊情況的強制性并存制。美國作為發達國家的代表,醫療責任保險的功能如果國家的權力體制一樣,存在著相互制約的分立情況,其中醫療責任監測所提供權威醫療責任保險、風險管理資訊與專業的法律服務,醫師保險協會提供保險再教育服務,醫療保險服務公司提供保險費率厘定服務,在際的推行中同的州各有不同的規定。國整體上存在著強制、自愿和有條件實施的現狀。
(二)醫療機構參險。根據我國目前醫療機構的存在類型與醫患糾紛產生的實際情況,醫療機構參險是最切合國情的主要推行路徑。首先,醫療機構投保商業保險。在我國主要表現以醫院或其他具有治療資質的研究所等為投保主體,把本單位所有的或保單合同內的各種醫療事故作為內容與條款,實現對醫療機構和患者權益的保障。其次,以行政區劃為范圍內的醫療機構成立自助基金。在各商業保險公司此類產品開發不成熟或隊伍不健全的情況下,需要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創造性,以衛生系統主管部門為牽頭人,組織轄區內的醫療機構成立醫療責任自助基金,以分散和規避醫療責任給醫療機構帶來的重大風險。另外,在商業保險公司經驗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對基金或其他相關的資金,采取協會內或基金會員內的保險公司運作的機制。
三、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推行的建議
醫療、醫學與健康是事關民生的重大系統工程,需要“政府、保險公司、醫療機構、患者”多方共同努力[4],“從社會系統工程的角度”推動“我國醫療責任”走著中國特色發展之路[5]。
(一)特殊病種與特殊病人的強制性險種創設。如前述特殊病種和特護病人的特殊性,其自身以及病情變化的不確定性,帶來各種了不可預知的風險,為維護、提高和激發廣大醫務人員的創新靈感、勇氣和毅力,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需要發揮主導作用,推動商業保險公司和醫療機構共同努力,在經過各專科的醫學專家、法律界專家、保險業界專家與廣泛征集患者意見或建議的前提下,確定哪些病種、哪些病人必須強制參險,以維護醫院公信和醫務人員的基本專業權益。其中,既可以是商業保險公司專門開辟新的保險產品,也可以是地方協會性的針對性即時組織。
(二)醫患糾紛調解的制度和權威機構設立。當前具有操作性的建議有兩點:一是,發揮政府的權威性。即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直接派生和多部門組織專門調解機構,根據我國的政府體制,可以有衛生管理部門直接派生,或者以衛生管理部門為主與其他相關部門聯署辦公,既有行政管理的性質,也有中立調解的性質。二是,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在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主導或牽頭組織下,組織人員相對穩定的醫學專家、律師、財會人士與保險業工作人員等,成立地處中立的醫患糾紛調解機構,專職處理與調解醫患糾紛,確保結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關鍵詞:廣東;農業保險;外部性
一、問題的提出
農業保險是保險人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者進行風險損失分攤,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經濟補償的方式。農業保險通過轉移和分散風險,由投保的農戶共同分擔風險,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后得到經濟補償,保障農業再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協議,保險經營的地域限制進一步對外資企業放開。隨著外資保險公司的展業深入,人們保險意識的普遍提升,保險公司也借此契機大力開展各類保險業務,廣東保險業呈現出欣欣向榮之勢。然而,這種繁榮卻無法掩蓋長期以來廣東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現實,與其他險種開展得熱火朝天的狀況相比,農業保險發展的不平衡性就越發突顯出來,農業保險的萎縮與廣東經濟強省的現狀極不協調。
根據統計,廣東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從1997年的4225.3萬元,急劇萎縮到2005年的1402.7萬元,減少了2822.6萬元;在保費收入急速下降的帶動下,賠款支出也急速下降,由1997年的3952.2萬元,下降到2005年的1115.5萬元,減少了2836.7萬元;廣東農業保險賠付率一直處于較高水平徘徊,九年的平均賠付率高達70.8%(見表1)。
根據表1可以清晰的看到,從1997年開始到2005年,廣東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和理賠支出呈急劇下降趨勢。農業保險具有正的外部性和準公共產品的特征,隨著近年來廣東農業保險的萎縮,農業保險經營已處于“需求有限、供給不足”的市場失靈狀態。農業保險這一經濟補償機制難以適應新農村建設對金融的需求。
廣東農業保險近年來經營萎縮的原因表面上看起來是商業保險公司從事農業保險虧損嚴重,如農業風險大,農民交保費少,收不付賠;農村分散面廣、資金薄,保險成本高;農業保險標的復雜多樣,道德風險高;商業保險公司收費難、展業難、理賠難。但實質上是制度問題:政府對農業風險的補償少,機制不健全。政府傳統的救災保障制度,不僅顯露出資金量的嚴重不足,而且政府專業性保險機構缺乏,在縣一級,基本沒有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甚至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還進行了負面影響,如出險時農民多報、政府多要、保險公司多賠。商業保險公司用商業保險的辦法經營農業保險只能是“大干大賠、小干小賠、不干不賠”。
二、農民和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的經濟學分析
農業保險經營的高賠付率勢必造成高費率。但從實際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來看,即便保險公司厘定了5%-12%的較高的農業保險費率(根據統計資料顯示:2003年,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在廣東的農業保險費率約為5%-12%,其中較高的是蔬菜,達到10%,玉米小麥為5%。一般家庭和企業財產保險的費率僅為0.2%-2%),農業保險經營仍將處于虧損狀態。
農業保險存在“搭便車”問題。一般保險的消費是具有排他性的,不繳納保險費就不會享受到保險公司的經濟補償。而某些農業保險功能具有非排他性,無法阻止沒有繳費的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消費。如“防災防損”這類農業保險的輔助功能,能起到減少農業風險損失、降低經營成本的作用,但保險公司在實施防災防損工作時就會出現沒有繳費的農民“搭便車”行為。廣東梅州部分地區曾開展農業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為防干旱專門為投保地區的農民購置了人工降雨高射炮,一旦捕捉到可能降雨的烏云就轟擊,減少旱災發生的次數或強度。但是對于這些地區沒有投保的農民來說,沒有繳納保費卻同樣因為防災工作而減少了旱災的損失。
農業保險存在的“搭便車”問題還表現在保險公司方面。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既經營政策性農險業務,又經營商業性涉農保險業務。在遭遇農業特大災害時,政府將提供財力支持,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可能會將經營商業性涉農保險的虧損轉嫁給政府承擔。而要監督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的“搭便車”行為,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會提高。由于“搭便車”問題的存在,商業性保險公司和農民都不愿意介入,便產生了典型的市場失靈的情形,即單靠市場的力量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分配。因此農業保險的經營必須依靠政府的支持以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
三、政府參與農業保險的經濟學分析
只有農民愿意投保,保險公司全力經營,社會得益才能達到最大。農業保險的社會得益,需考慮政府的介入。政府參與農業保險,應主要發揮以下功能:
(一)規避農業自然風險和經濟風險
農業保險受自然風險和經濟風險的雙重制約。以廣東為例,廣東地處東亞季風區,氣候災害種類多、出現頻繁,主要災害有低溫霜凍、冰雹、龍卷風、暴雨洪澇、熱帶氣旋等。據不完全統計,20世紀90年代,廣東每年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平均達120億元,占全省國內生產總值的3%-5%。此外,廣東農業保險還受經濟風險的制約,主要表現在農產品市場的風險和農業保險經營的風險。農民總體上來說是屬于低收入的群體,根據保險業的特點,保險需求與潛在客戶的收入水平正相關,農民的低收入和較高的恩格爾系數限制了其對農業保險的實際需求。因此,政府必須考慮到農業保險經營的特點和農業的特性,建立多層保險與風險分擔、政府與市場共同參與的農業保險的風險防范機制。在規避農業自然風險和經濟風險方面,我們應借鑒國內外經驗,選擇部分產品和部分地區率先試點,建立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合作保險起主要作用,政府保險補貼作為支持,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農業保險與災害救濟相結合的一種風險分擔的保險與風險管理體制。
(二)糾正農業保險的外部性
農業保險具有正外部性。從短期來看,農業保險的利益外溢性,需要政府建立財政補貼制度,對外部效應進行內在化。政府補貼可以根據需求和效率選擇向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補貼或向投保農戶提供補貼,或者對兩者同時補貼。無論是以何種形式進行補貼,其補貼的幅度應該等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成本,這樣就剛好抵消了正外部性帶來的影響,彌補了市場失靈。世界許多國家或地區都是通過實施農業保險計劃或政府以不同的出資方式和比例建立準備基金、對保險費給予補貼等方式,支持和發展農業保險。2003年,上海市明確將農業險補貼列入公共財政體系,市區兩級財政每年補貼達1000萬元,其中區縣補貼約25%-30%,每年的市區兩級財政補貼,約占上海農業保險總保費的25%。由于有財政補貼,上海的保險費率不僅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其中水稻的保費大約在1.2%左右,奶牛在1%至3%之間;而且,農業險投保面有了大幅提升。其中,水稻投保面已經達到85%,奶牛投保面達到了80%,出口的蔬菜投保面達到了25%。
(三)提供農業保險準公共物品
農業保險是準公共物品。純公共物品是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兩者缺一不可。私人物品則是數量會隨著任何人對它的消費增加而減少的物品,消費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間的產品,我們習慣于稱之為準公共物品。農業保險就是一種具有利益外溢特征即正外部性的產品。微觀行為上看,農民購買了農業保險,若遭受合同約定的風險損失,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理賠作為補償,從這一角度看,農業保險屬于私人產品,它具有消費的排他性和競爭性,誰投保,誰受益。但是,考慮到農業風險主要是臺風、洪澇、干旱等自然風險,這類風險目前還不能由農民個體來控制,更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個人過錯造成的,農業保險客觀上保護了個體農民的收益,從而又保護了農業生產的再進行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宏觀角度上看,農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其發展的狀況直接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雖然面對的是農業,但其帶來的利益卻遠非農業產量、農業產值等指標所能衡量的。農民繳納保費購買農業保險,不僅能保障自己收入穩定,而且還發揮著保證農業再生產順利進行和穩定國民經濟的作用。因此,對于農業保險這種準公共物品,應采取“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的模式進行經營。
(四)解決農業保險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農戶與保險公司是交易雙方,農戶相對保險公司來說處于信息優勢地位,因為農戶是農業生產的真正經營者,他對生產過程中標的物的抗風險能力、經營狀況都較清楚,而保險公司難以直接了解農戶生產經營的詳細信息。當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也難以厘定準確的受災程度。因此,保險公司和個體農戶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非對稱信息的存在還會引發農民的道德風險行為。保險公司難以對作為具有信息優勢的農戶的生產經營進行密切監督。農戶在利益驅動下采取損害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如有意造成標的物的非正常損害,或是夸大受災程度以騙取更多保費。由于農業保險中的信息不對稱,政府的職責就是建立再保險制度。再保險是保險人將自己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是一種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國家可以考慮成立農業再保險公司,由政府分擔再保險責任,或是委托某家商業保險公司扮演這一角色,通過對不同險種制定不同的分保比例,引導經營重點,提高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積極性。同時,政府還要加強對農業保險經營的監管,現行《保險法》不完全適用。因此,政府應根據農業保險的性質,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與組織形式、保險費率的形成機制、承保范圍、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等,為保障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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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華林,林寶清.保險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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