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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和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這表明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仍是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及個人財產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度,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財產關系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對離婚時不易分割的股權等期待利益如何處理;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性利益如何處理等等。面對夫妻雙方的收入和財富大量增加,夫妻財產內容、存在形式日益多樣化和夫妻財產糾紛案件的增多,處理難度加大,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對離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和處理,關系到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質量,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筆者就此提出自己粗淺的看法。
一、現有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特點
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及相關問題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共同生活費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夫妻共同財產的種類增多。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擁有的財富越來越多,內容也越來越新,種類不斷增加。夫妻共同財產除了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常見的家具電器首飾等實物外,股票、房產、公房使用權、個體商店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知識產權等等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不斷捅現,糾紛日益頻繁,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既要綜合考慮有形或無形財產的價值及雙方的生活需要、經營能力,又要協調與財產有關的第三人的關系,因此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難度日漸增大。
2、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增大。現在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共同財產不但種類增加,財產的數額方面也不斷地增大,如所購置的財產價值昂貴、投資數額增多及投資方式多樣等等。以往審理一般的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些家具、家電等生活用品,只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即可。而現有許多離婚案件因夫妻共同財產涉及數額巨大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反而給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增加了難度,無法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
3、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取證更難。在離婚案件中,湮滅證據、隱瞞財產(特別是異地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許多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前,早已把有關的證據、財產毀滅或隱藏起來,甚至有的找人作偽證,寫假借條,致使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財產沒有多少,“共同債務”倒是越審越多。另外目前有許多金融部門為了拉攏客戶,拒絕或有意刁難法院的調查取證工作,這些都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困難。當前在審理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中當事人舉證難和法院取證難仍是十分突出的問題。
4、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一方個人財產混同居多,分清來源更為復雜。有些夫妻結婚時自己出資或向朋友借款甚至貸款,或他們與一方的父母共同生活,與父母共同出資購房購物,一旦夫妻感情不和起訴離婚,則夫妻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分上經常會出現爭執,父母支付的款項性質是贈與還是共同共有針鋒相對,打起官司時都主張是自己家里人和朋友出資的。另外,有些人在婚前就有一些財產如股票,婚后雙方共同管理,有收益也有虧損;一方婚前經營的商店婚后貸款擴大經營,有利潤也有債務,等到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都各執一理,使得法院在認定財產的性質時產生一定難度。
5、法律規定滯后,處理起來難度更大。新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雖規定了哪些是屬夫妻共同財產或屬夫妻特有財產,但這只是原則上的規定,具體沒有細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也沒有做進一步的司法解釋,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對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或是夫妻特有財產難于把握。
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新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目前由于夫妻共同財產存在上述等特點,所以在認定時仍存在不少問題。
1、對補辦結婚證之前的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的認定問題。補辦登記之前的同居有兩種情形,一是雙方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如未達法定婚齡,對這種情形,登記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認,因而這種情形下形成的共同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此,并沒有多大爭議。二是同居時雙方已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未領結婚證的情形,對這種情形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爭議較大。現存在二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新婚姻法第八條既然規定了允許雙方補辦登記,那么其效力就應追溯到雙方具備實質結婚要件的同居期間,否則,對雙方的財產不好處理。對補辦登記前,雙方已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同居期間所生的子女按婚生子女稱呼。同樣,對這期間取得的財產亦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為妥。另一種觀點認為,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如果追認補辦前的行為,等于承認事實婚,我國從94年起即取消了事實婚姻,現在再回頭承認是立法的倒退,這不利于維護登記制度。因此,對補辦效力不能追及以往。補辦前取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只能按一般共同財產關系處理,補辦后的財產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沒有對該問題作出規定。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還是應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為標準。對補辦登記前取得的財產按一般共同關系處理,同時在具體處理中考慮有事實婚姻存在的因素,公平合理分割為妥。
2、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這是審判實踐中常碰到而新婚姻法又未明確的難題。對此,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孳息屬從物,根據物權法理論,從物的權利隨主物,主物是婚前財產,孳息也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增值財產也一樣。第二種觀點認為,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雖是從物,但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而且,許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勞動才能取得的,如房屋租金的催收管理、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勞動。此外,許多國家對孳息問題均系以婚姻締結為界點,婚后所得的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婚后所得的孳息、增值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三種觀點認為,婚后所得孳息、增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未經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后付出了勞動的租金、經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是正確的。對該問題的處理應區別對待,應以是否付出勞動為標準,來衡量婚前或婚后財產。如果婚后未付出任何勞動所得的孳息,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如果婚后付出勞動而得到的孳息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在涉股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當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權歸屬糾紛日漸增多。對這類糾紛的處理主要應從股票購買的資金來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質來認定。我們知道婚后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資購買的股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的股票,這種情況如何認定股票的歸屬呢?筆者認為有兩種情形應區別對待,第一對購買股份制企業內部自行發行的股票,分割財產時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不僅職工內部股采取記名方式,不得向企業以外的任何人轉讓,而且這類股票往往還帶有低風險、高收益的福利性質。如果夫妻雙方同他們家里其他成員就股票所有權產生糾紛,那他們之間關系可認定為借貸關系,另案處理。第二對購買的是上市股票,這種股票可以進行轉讓和交易,那么這種股票的性質應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各方應按出資情況進行處理。
4、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知識產權包括與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署名權、發表權等和財產權兩方面的權利。由于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人身專屬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權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屬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歸屬權利人本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而作為知識成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是一種財產權,則應歸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在分割時應從公平原則出發,對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在已得利益的財產權中分割。對期待利益,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一次性適當補償給另一方當事人為宜。
5、對已經公房房改的房產的認定問題。 在離婚案中,對公房房改的房產,夫妻雙方是否享有產權的認定,是對房改房產能否進行處理的前提。這一方面,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規定,也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公房房改實際上是公房買賣,是一種特殊的買賣關系,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是賣方,其職工是買方,屬房屋買賣 關系的范疇。既然是房屋買賣關系,應該是登記后才生效。因此,只有已做登記的房改房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將未登記的房改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但存在一種付清了購房款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房屋的產權的情況,對夫妻雙方來講,只是一種準產權,是一種形式要件上缺陷的權利,在實踐中,經所有 權人(產權單位)同意,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對房改房的價值計算應以房管部門評估為準。
如果房改房是婚前所購,當然屬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房改房是家庭共同出資,其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因為當前我國實行的住房制度改革,它一方面是基于我國大部分地區工資指數較低,另一方面也是帶有福利性質,享有這種福利待遇應該是夫妻組成的職工家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夫妻雙方同家庭其他成員就該住房產權產生糾紛的,他們之間的關系應認定為借貸關系。
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保留著男方置辦房屋和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后,娶女方進門,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務,沒有什么經濟來源,一旦離婚,勢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難,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這是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的具體體現。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筆者認為不應再適用。因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新婚姻法四十二條的解釋,已體現了向弱者傾斜的原則態度,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必將當事人對離婚有無過錯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加以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分割原則,從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這種不平等的分割正是為了達到事實上的平等。
2、加強以調解為基礎的原則。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把這一優良傳統用以處理當前分割夫妻財產產生的糾紛,意義重大,特別是基層法庭對離婚案件的調解更為重要。這是因為目前處理這類糾紛法律滯后,法律沒有明文的規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解決糾紛,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糾紛的解決;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當前夫妻在分割財產時矛盾非常尖銳,一個案件審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也非常大。處理不及時或不恰當就會使雙方矛盾激化,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法院進行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心平氣和地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從而有利于社會安定和經濟建設。同時也有利于協議的自動履行。
3、有利于生產經營和社會效益的原則。在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堅持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發揮財產最大經濟效益的原則。如在涉股糾紛的審理中,股市行情瞬息萬變,法院在及時控股之后,如果要等到案件審理完畢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當事人的損失,但如果不控股又可能使一方當事人隱匿財產。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從發揮財產經濟效益出發,經雙方當事人許可,在法院主持和監督之下在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炒作行為,以取得股票的最佳經濟效益。另外在分配股票的時候,也可以將股票判給具有一定股票知識、股市操作技巧的一方當事人所有。
丈夫是個“葛朗臺”,妻子無奈協議分家產
今年35歲的章蕓與丈夫陽軍是一對半路夫妻,兩人于2001年5月結婚。兩人結婚前,陽軍獨自帶著兒子陽曉輝生活,因為前妻和他離婚后不負擔孩子的撫養費,身為公務員的陽軍工資又低,還要資助年邁的父母,父子倆的生活捉襟見肘。而章蕓所在單位效益不錯,收入比陽軍高出不少,兩人結婚后,有了章蕓的經濟幫襯,陽軍的經濟負擔大大減輕。
2002年5月,章蕓生下兒子陽曉龍,家庭開支增加了不少,雪上加霜的是,當年10月,由于章蕓所在企業被政策性關閉,章蕓在領到一筆補償款后失業了,陽軍的經濟負擔一下子又沉重起來。為了緩解丈夫的經濟壓力,章蕓用自己的補償款在縣城商貿中心開了一家皮鞋專賣店,生意很不錯,一年下來凈賺了8萬多元。而此時,陽軍在仕途上也有了發展,被提拔為單位的副科級部門主任。
2004年6月,章蕓決定重新裝修門面擴大經營,但幾次跑貸款都沒辦成。后來陽軍出面找人幫忙,才貸了一筆款。不久,新店開張,顧客盈門,章蕓激動地對陽軍說:“多虧了你才辦成貸款,你可是咱家的大功臣啊!”陽軍聽了心里不禁有些飄飄然。
2005年3月,陽軍得知縣城中心地帶正在修建的商業步行街要出售門面,認為是一次千載難逢的發財機會,立即打電話告訴了章蕓。章蕓卻沒當一回事,不想投資。
陽軍有些生氣,沒跟章蕓商量便自己想辦法貸了一筆款,一下子購買了6間聯排門面。不久,大批外地商人紛紛趕來搶購門面,商業步行街的門面價位節節攀升。為了緩解還貸壓力,陽軍果斷高價賣出了兩間門面,所得款項正好還了一半的貸款。得知丈夫大賺了一筆,章蕓不禁有些后悔,并在丈夫的鼓動下轉讓了皮鞋專賣店,用轉讓費以及原來賺的錢,幫陽軍還清了剩余的銀行貸款。
轉眼之間,夫妻倆就擁有了四間門面,一年的租金少說也有十幾萬元。在章蕓的恭維聲中,陽軍更加得意,勸章蕓干脆在家當全職太太,支持他的工作。然而正應了那句古話,只可共患難,不可共安樂,生活富足了,夫妻倆的感情卻出了問題。
事情緣于家里的財權由誰來掌管。四間門面出租后,收租金的事被陽軍包了,存折也由他保管。章蕓便提出:“既然讓我做全職太太,家里的事就應該我來管,你安心做你的事業。”可陽軍不同意,他認為之所以有現在的好日子,大部分功勞都是他的。章蕓不服氣:“沒有我開始做生意打底子,你哪來的門面?”陽軍反唇相譏:“你做生意還不是我出面貸的款!”一番爭執后,夫妻之間有了隔閡。
章蕓越來越擔心,因為她沒有了工作,當初單位給的補償款以及經營皮鞋店的贏利如今全部為丈夫還了銀行貸款,門面房的收益被丈夫控制,她可以說身無分文,萬一兩人之間發生點變故,她可能落個一無所有的下場。而陽軍卻認為,兒子陽曉輝自幼缺少母愛,自己應該補償兒子,一旦章蕓掌握了家里的經濟大權,萬一兩人之間有變故,陽曉輝就會吃虧。夫妻倆各懷心事,矛盾越來越深。
為了讓妻子服從自己在家里的經濟領導地位,陽軍不但緊緊把持著家里的財權,大的開支也不跟章蕓商量,總是自作主張,而且,每當章蕓有購物需求時,陽軍不是嚴格“審查”就是有意刁難。有一次章蕓需要3000元購買自己的社會保險,眼看繳費時間就要到期,陽軍硬是拖著不給錢。丈夫的做法讓章蕓十分不滿,兩人經常暗中較勁甚至公開爭吵。章蕓越是不屈服,陽軍對她就越苛刻,后來就連買菜的錢也控制得越來越嚴,甚至懷疑她攢私房錢,經常要她報賬,有時連她買包衛生巾的錢都磨磨蹭蹭不愿給。
再也無法忍受的章蕓決定離婚,但遭到陽軍的拒絕。無奈之下,章蕓提出:“你要是不想離婚,現在就把我的財產進行明確,我對自己的財產有自由處置權,我不能再過這種近乎乞丐的生活!”陽軍經過一番考慮后同意了。兩人不久便達成協議:一、四間門面由夫妻倆各享有兩個,雙方各自有對自己門面的自由處置權;共有存款20萬元,兩人各享有10萬元;二、從2008年5月30日起,陽軍的工資收入及以后獲得的財產歸陽軍所有,章蕓所得的收入歸章蕓所有;三、今后兩人不論遇到什么情況,不得再要對方進行資助及補償。
妻子突患尿毒癥,向丈夫求助遭拒絕
2008年6月,章蕓用自己分得的10萬元錢做本錢開了一家皮鞋專賣店。
雖然還與陽軍同處一個屋檐下,但章蕓有種解放的感覺,她早出晚歸,辛勤經營,雖說陽軍不再幫她,但她還是憑著原來的良好信譽將店面撐了起來。
陽軍的感受就不一樣了。自打章蕓重新開店后,他失去了一位操持家務的“保姆”,有時候章蕓生意太忙,飯都顧不上回家做,陽軍下班后還得自己買菜做飯。造成這種結局,陽軍不僅沒有反思自己的過錯,反而大發脾氣,認為章蕓有意冷落這個家。
2008年7月的一天,陽軍要到市里開幾天會,臨行前對章蕓說:“這幾天,你就是再忙也要回家給孩子做飯。”章蕓答應了。
誰知第二天晚上,陽軍就接到前妻潘靜的電話:“你娶了個好老婆啊,你兒子回家都沒飯吃,跑到我這里來了,你得給我說清楚!”
原來,那天下午章蕓因生意太忙,顧不上回家做飯,便打電話給陽曉輝,要他放學后帶弟弟一起到她店里吃盒飯。陽曉輝卻不想吃盒飯,把弟弟帶到鞋店后趁章蕓忙著接待顧客沒注意,竟悄悄離開鞋店去了生母潘靜那里。
開會回來后,陽軍跑到章蕓的鞋店跟她大吵了一架,罵她是狠毒的后娘。章蕓心里十分委屈,但有口難辯。兩人的矛盾進一步激化,夫妻感情也降至冰點。
不久,章蕓一位好姐妹陳蘭在鄰縣開了一家皮鞋專賣店,生意很紅火,邀請章蕓跟她合伙。對陽軍已經失去信心的章蕓便轉讓了自己的鞋店,不顧父母的勸阻跟陳蘭合伙做生意去了。讓章蕓萬萬沒想到的是,兩個月后,她和陳蘭從浙江進貨時不慎被騙,一下子損失了30多萬元。她急得打電話給陽軍,讓他想想辦法盡量挽回損失,卻被陽軍一口回絕:“你做生意掙你的錢,受騙了跟我何干?”
而此時,陽軍卻仕途順暢。2008年11月,因工作業績突出,他被調至市直某機關擔任正科級公務員。到新單位上班不久,他就賣掉一間門面,在市里買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裝修后于2009年2月把兩個孩子和自己的父母接到身邊一起生活。
見女婿調到了市里,章蕓的父母替女兒著急,勸章蕓:“現在陽軍有出息了,你還做什么生意呀,趕緊幫他照看孩子吧!”章蕓也覺得再這樣拖下去兩人的婚姻很難維持,便答應了父母。
妻子回心轉意,陽軍并沒有珍惜這次與妻子重修舊好的機會,而是舊習難改,仍時時處處跟章蕓斤斤計較,夫妻倆過得都不開心。
2009年5月,章蕓總感到身體疲乏,兩人原本就不太和諧的夫妻生活,因為她的經常推辭,更加稀少。陽軍十分不滿,認為章蕓有意對他進行性要挾。
2009年12月的一天,正在上班的陽軍突然接到一家醫院的電話:“你妻子病重,在我們醫院搶救,請立即來一趟。”
原來,那天正在廚房里忙著做午飯的章蕓突然昏迷摔倒,蘇醒過來后她本想給陽軍打電話,但轉念一想,以陽軍對她的態度,就是打電話給他他也不會回來,于是她撥打了120。
趕到醫院后陽軍才知道,章蕓得的竟是尿毒癥!
醫生告訴陽軍,得盡快想辦法籌集醫療費,準備給章蕓換腎,換腎及后期抗排異等費用可能是個大數目!
陽軍先是一陣發呆,接著便在心里打起了小算盤:我的兩個門面只剩一個了,買房加上裝修,賣門面的錢也用得精光,剩下的一個門面一定得保住,而章蕓做了幾年生意,掙的錢全部由她自己掌管著,而且她手里還有兩個門面,因此,治病應該她自己出錢。于是,他對躺在病床上的章蕓提出:“我那個門面是留著給兒子讀書用的,治病的錢得由你想辦法!”章蕓雖然心里很不高興,但為了救命,只得委托父母出售自己的兩間門面。
幾個月后,章蕓等到了合適的腎源,成功進行了換腎手術,雖然出售兩間門面的錢最終花得所剩無幾,但章蕓還是感到十分慶幸,畢竟保住了性命。
可章蕓高興得太早了。換腎不久,她就頻繁出現排異反應。醫生診斷后告訴她,排異是由她的身體原因造成的,要想徹底消除排異,至少得花20萬元繼續治療,否則前功盡棄。
此時已經身無分文的章蕓不得不向陽軍求助,陽軍卻無情地拒絕了:“當初我們已經約定了財產的歸屬,協議第三條白紙黑字,今后兩人不論遇到什么情況,不得再要對方進行資助及補償。”章蕓只好打電話向父母哭訴!
怒上法庭討公道,“葛朗臺”丈夫敗訴了
女兒為治病賣掉門面時,章蕓的父母就對陽軍有意見,只因為兩人有協議,兩位老人才沒有對陽軍發作。如今人命關天,陽軍竟然以當初簽有協議為由見死不救,兩位老人憤怒了。趕到醫院看望女兒后,他們來到陽軍的單位找他理論。
面對岳父母的憤怒質問,陽軍振振有詞:“除了我那個門面要留著給孩子掙學費外,我現在也是身無分文,我拿什么給她治病?她做了這幾年的生意,錢都到哪里去了?”
岳父母無奈只得找陽軍的單位領導。單位領導做陽軍的工作,勸他趕緊想辦法給妻子籌措醫療費,陽軍表面答應,卻遲遲不見行動。
萬般無奈,救命心切的章蕓向一家司法援助中心提出司法援助。司法援助中心十分重視,立即委派了一位專職律師趕到醫院向章蕓了解情況,隨后一紙訴狀將陽軍告上了法庭,并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要求法院對陽軍的門面房進行拍賣,用于支付章蕓的醫療費用。
接到法院發來的傳票與先予執行的裁定,陽軍十分氣惱地來到法院找承辦法官理論:“我們已經約定了財產及工資等收入歸屬各自所有,章蕓無權要求拍賣我的門面!”
法官只得耐心做他的思想工作:“你岳父母已經為章蕓的先予執行提供了擔保,如果今后判決你不承擔責任,你岳父母會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
2010年11月,法院成功拍賣了陽軍的門面房,所得款項除交納了章蕓的醫療費外,其余的均退還給了陽軍。
2010年12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妻子向丈夫索要扶養費的案子。
坐在被告席上的陽軍認定自己會贏得這場官司,他辯稱:《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他說:“我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通過協議約定了財產的歸屬,同時約定了我們之間無需再對對方進行資助與補償,因此,章蕓沒有權利要求我另行支付費用為她治病,她更沒權利請求法院先予執行拍賣我的門面房!章蕓的請求屬于侵權行為!”
章蕓的律師據理力爭:“你們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并沒有錯,但在協議中不能對人身權利的舍棄進行約定,因為《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因該規定是涉及人身權利的強制性規定,你們之間不能以約定的方式否定強制性法律規定。在章蕓需要扶養的時候,你必須履行作為丈夫應當承擔的扶養義務!”雙方在法庭上激烈爭論,互不相讓。
那么,夫妻之間約定舍棄人身權利是否有效?夫妻之間的約定能不能否定法律強制性規定?章蕓申請法院對陽軍的門面房先予執行進行拍賣是否屬于侵權行為?夫妻之間的扶養費追索該以何種方式進行?
主審法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系夫妻之間對財產作出的歸屬約定,因財產的性質為所有權,是可以由夫妻之間自由支配的物權,因此,夫妻之間可以對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或放棄。而人身權利屬于夫妻之間各自獨立所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強制性權利,不能轉讓與放棄,也不能通過約定的方式加以否定,而是伴隨夫妻雙方從婚姻開始直到婚姻終結,因此,章蕓與陽軍在協議中對扶養權的“約定”是無效的。章蕓有權行使自己的扶養費追索權。章蕓申請法院先予執行拍賣的門面房雖在協議中約定為陽軍所有,但陽軍在沒有依法履行扶養義務時,在沒有提供其他追索來源的情況下,章蕓有權申請對陽軍所有的門面房進行先予執行拍賣。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已對先予執行的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該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一)項規定人民法院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因此,章蕓的申請是合法有效的,沒有對陽軍的財產構成侵權。
2010年12月30日,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一、原告章蕓的扶養義務由被告陽軍予以承擔;二、由被告陽軍支付章蕓的醫療費用215600元(已先予執行)。
【摘 要】隨著國際金融遭受的危機和世界經濟的衰退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速度明顯放緩,一些行業、企業的生產經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導致一個更復雜的和各種各樣的社會矛盾。公證制度在中國經歷了20年的發展,已成為我國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保護國家的利益,企業和個人。面對當前復雜多變的國際環境和國內現實,公證行業將不可避免地受到負面的影響。在這一刻,我們需要及r轉變工作理念,創新和發展,變挑戰為機遇,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擴大公證業務。該文章則是對經濟新常態下公證行業的一些淺談。
【關鍵詞】公證業務;創新;經濟
一、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積極開展公證業務
以圍繞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政治穩定和集中為總體目標,加強服務,加強公證工作的水平。基層的深入學習到實踐科學發展觀,“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為總要求,完善工作機制,增強大局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建立公證服務的切入點和重點,抓住企業發展環境,城市拆遷建設和群眾關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努力擴大公證服務的覆蓋率,提高社會影響力。
二、加大服務三農的力度,積極拓展農村公證業務
重點推進公證工作對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服務,增加服務的努力,對待“農業、農村和農民,積極引導農村公證,積極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征用補償、土地使用權轉讓、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村村委會選舉監督公證的行業。保證農村的穩定,加強農村民主法制建設。土地對農民的生存很重要,生產線就是人民的生命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合法有序的循環與群眾的關系,甚至是未來的一代又一代生產和生活的基礎。之前的一些村莊,因為法律意識淡薄,讓狹隘的利益蒙蔽,從而忽視長遠生計,盲目追求經濟效益,嚴重的可持續科學發展觀,擅自改變農業土地利用,私人濫用, 沒有黨的同意授予非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隨心所欲轉包、互換、抵押、租賃、入股,或不簽訂書面合同,或簽訂書面合同,其內容是非法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權尚不清楚,四個邊界不清楚,導致大量的民事沖突和請愿,訴訟、司法資源浪費寶貴的。因此公證是非常有必要介入的,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轉包、交換、抵押、租賃、或股權的合同如流,所以需通過公證公眾監督,全面了解在依法公證后,加強土地出讓合同的法律效力,正確的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按照順序。防止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權、邊界糾紛,減少農村上訪者,訴訟案件,保存了有限的司法資源。
三、堅持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提高公證人員的綜合素質
“活到老學到老”,知識是無止境的,現在是信息時代,知識更新迅速,所以不斷學習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堅持每周星期一,三,五研究政治理論,與自學相結合,主要研究“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各級黨委、政府文件等。通過研究,提高公證人員的意識,其目的是為人民服務,牢固樹立以人為本、服務群眾的工作;加強公證人員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同時要加強堅對業務知識的學習,重點學習《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公證員懲戒規則(試行)》、《公證行業自律公約》等,尤其抓好要素式公證書格式的學習與運用。
通過學習,切實提高公證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加強政治信仰,法律概念,業務能力和誠信意識,更好地為大多數人提供公證法律服務。
四、時刻銘記“公證是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第一道防線”
公證作為預防性的法律制度,通過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從而預防糾紛、減少糾紛。“公證、調解、仲裁、訴訟、執行”我國的五大司法制度,從一定的意義上講,它們是一個體系、一根鏈條,其中,公證是站在最前面、最前沿的,是第一道防線,公證處始終以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服務工作為出發點和立足點。主要進行公證服務,維護社會穩定,充分發揮公證的功能預防糾紛、促進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更改等工作作風的來源,反向思考,努力工作,設置新形象,爭取突破,為許多措施和為人民提供零距離公證。充分的利用政法系統進行開展“聽民聲、察民情、知民意、解民憂、護民權”實踐活動為契機,有針對性地開展公證宣傳,大力推進公證服務進村入戶,送法上門。高質量地辦理好遺囑、繼承、贈與、證據保全、現場監督等與百姓生活聯系緊密的公證事項。重點宣傳遺產繼承、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婚前財產約定、土地有償轉讓、委托、贈與、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所有權轉移、民間借貸等群眾關心的公證問題。引導當事人借助公證手段調節經濟關系和民事關系。積極預防矛盾糾紛,使《公證法》貼近群眾、貼近社會生活。結合“三年大變樣”的城鎮建設,深入到各動遷戶中現場辦公,向其宣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即防止了糾紛發生,又起到了法律宣傳作用,得到“辦證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充分發揮公證的預防性和服務,起到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五、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
減少對中小企業和低收入家庭、下崗工人、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力量的公證費用,對老,弱,病,殘障和其他弱勢群體提供優先服務,上門服務,體現自愿扶貧經濟薄弱的社會責任,反映公證的民族主義,方便和有利的服務特點:比如89歲的陸老頭要求辦理委托書公證,考慮到老人的年齡,不便于到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公證人員上門確認并且為老人公證,老人對公證人員提供的方便的服務和認真努力工作的態度做了高度評價。
六、結語
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增強素質、提升能力,堅持原則、真情為民,崇尚實干、堅守清廉,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為要求,圍繞嚴格、公正、優質、高效、快捷、便民服務為核心,切實發揮公證工作的特殊職能。公證具有各種經濟利益的協調,維護社會和諧有其獨特的優勢,公證人經觀察是否真正遵循法律原則,追求公平和正義價值登記的概念,或者認真處理公證機關的中立性,介質等。對于各種利益的平衡和協調,公證工作的功能是其他行業所不能替代的。我們通過改善公證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促進公證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和魅力。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都跟協議書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簽訂協議書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你知道怎么寫好協議書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1個人購房協議書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2021個人購房協議書范文1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第____層_____戶,房屋結構為_________,房產證登記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間,面積__________平方,房屋權屬證書號為__________.
第二條 價格:
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為依據,每平米_______元,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為_________萬元整,大寫:_________。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日內交付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_),余款_________元(大寫)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_日,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 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八條簽訂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
第九條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戶口遷出,逾期超過______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_______%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稅費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交納。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1個人購房協議書范文2甲方:
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方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內部員工購宜,與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自己開發建設的位于___市__路__小區的__號樓__單元 室的面積為__㎡的房屋出售給乙方。
二、甲方在該房屋___元/平方米、總價款為:(大寫):___元,(小寫):___元出售價的基礎上給予乙方總價款10%的優惠,計(大寫):___元,(小寫):___元。
三、甲方給予乙方享受零首付入住的優惠,乙方應繳的`首付款(大寫):___元,(小寫):___元三年內付清不記息,可用效益工資、獎金沖抵,余款辦理銀行按揭,由個人按月歸還。
四、上述甲方給予乙方的購房優惠補貼,僅限于乙方在甲方就職期內享受。若乙方在甲方就職期不滿五年,無論乙方以何種原因辭職或離職,甲方有權取消乙方所享受的優惠補貼,并按對外售房價款收回房屋差價及利息。若乙方提出退房,則甲方每年按優惠房價總額5%的折舊率計收折舊費,同時收回房屋產權。
五、乙方因辦理房屋產權證須另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協議書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六、乙方如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甲方除取消乙方所有的購房優惠補貼外,還應向甲方支付按總房款的30%計算的違約金(大寫):___,(小寫):__元。
七、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九、協議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甲方房產開發部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時間:
2021個人購房協議書范文3甲方: 乙方:
住址: 住址: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欲在結婚前共同購買位于的房產一套,購買價格 元,首付款:元。現甲、乙雙方因情投意合而生活在一起,為避免紛爭,愛情永固,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上述房產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因甲方的戶籍問題,暫將房產登記在乙方名下,但該房產的所有權為雙方共同共有,婚后亦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二、首付款元,其中由甲方出資萬元,乙方出資 萬元。剩余的 萬元向 借貸。
三、該房產簽訂合同后每月貸款由甲乙雙方共同支付,甲方付 元,乙方付 元。
四、甲方作為上述房產的實際共有人,對該房產享有與乙方一樣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乙方不得以甲方非該房產證上示明的所有權人而干涉甲方享有上述權利
五、在未經甲方的同意,乙方不能擅自以各種方式處分該房產,如:出賣、抵押、租賃等。
六、在雙方登記結婚后。該房產自動轉化為甲乙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
七、若雙方日后因解除婚姻關系而劃分財產,上述房產按照雙方各自支付的份額劃分。
八、甲、乙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本協議是自愿行為,沒有受到任何人的.脅迫。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2021個人購房協議書范文4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
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委托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二、委托人授權________辦理有關購買商品房 ________套的各項事宜。
1.購買的商品房共________套,總面積在________平方米之內;
2.商品房的購入價應掌握在________元/每平方米至________元/每平方米之間;
3.商品房所在位置,可在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路以東,________路以西,________路以南,________路以北范圍之內選購;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報酬
受托人如完成委托事宜,委托人給付報酬________元;如果在委托期限內未能完成委托事宜,給付勞務費________元。
四、完成委托事項所需費用
根據實際需要,按支出憑據向委托人報銷。
五、各項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委托酬金在農村購房協議書范本簽訂后________日之內,先付________%;其余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宜后一次支付。
其他費用先由受托人墊付,每季度未結算一次。
所有經費往來均通過銀行結算。
六、委托授權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在農村購房協議書范本生效之后,對授予托人在授權范圍內的活動,不能任意干涉,雙方遇有問題可隨時研究協商;
2.受托人應認真負責行使委托人授予的權利,不得弄虛作假,更不得與第三人惡意通謀,欺騙委托人;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農村購房協議書范本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雙方議定的其他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農村購房協議書范本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農村購房協議書范本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
2021個人購房協議書范文5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甲方在蔣家堰鎮河口街有門面房一間,乙方自愿購買,依據《合同法》規定,甲、乙雙方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一、房屋位置:該房屋座落在蔣家鎮河口街(新生村一組),本次所購門面為本棟房屋一層自東向西第四間門面房。
二、房屋產權范圍:左、右共墻,以前檐框架柱中為界。后面一附屬用房與門面房相連,附屬用房屋頂為住戶公用通道。
三、價款及支付方式:一間門面及相連附屬房合計價款人民幣大寫 元正,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四、甲方負責門面房的卷閘門安裝,負責墻面、地面水泥砂漿基層粉刷。
五、本合同簽訂并付款后,此門面房(及附屬房)所有權歸乙方擁有,乙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買賣、出租等權利。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土地使用證。
六、本協議系甲乙雙方自愿協商簽訂,任何一方違約,承擔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關鍵詞]無形財產、知識產品、夫妻共同財產制、推定分割
我國婚姻法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采取約定財產制和夫妻共同財產制相結合,即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以外,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其中包括知識產權的收益。筆者認為,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由行使知識產權而獲得的經濟利益,如一方發表了作品,已取得的稿酬,這已是由貨幣等物質為表現的有形財產,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為應有之義。但對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完成但還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力創造成果,如一方雖已取得了某項發明專利,但尚未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或者已完成了某項發明,尚未申報或正在申報專利權,在離婚后方取得專利權的;或者某件文學、藝術作品已經完成尚未發表或尚未許可他人使用等等,均沒有現實的經濟收益,但并不等于這些智力創造成果沒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對這些創造成果應如何定性和定義,其蘊含的無形財產是否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在離婚時如何處置來處理未作規定,給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均造成了障礙,必須即時加以清除。
一、無形財產的概念及特征
(一)無形財產的概念無形財產是相對于有形財產而言。本文所論的無形財產專指基于人類智力的創造性勞動所產生的智力成果,法律賦予作者或發明者就其智力創造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就是無形財產權,亦稱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識產權產生于18世紀的德國,德文Eigen tum,原意即為“財產”或“財產權”與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中的Property同義。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三條第八款以及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文件之一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第一部分第一條之規定,知識產權包括:①版權與鄰接權(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②與表演藝術家表演活動,與錄音制品及廣播作品有關的權利);③商標權(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的權利);④工業品外觀設計權(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⑤專利權(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內的發明有關的權利;⑥發現權(與發現有關的權利)等。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均已對上述定義表示接受。知識產權也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法律術語。
與此相關的是,對知識產權的所保護的智力成果這一無形財產,至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科學概念,這對于立法、司法及法學研究都不能不說是一個缺憾。在立法方面,《世界知識產權公約》、《Trips 協議》、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等這些具有世界影響的國際公約以及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知識產權部門法律都采取分而敘之的辦法,僅列舉了其保護范圍,沒有對知識產權的客體作概括性的定義和說明。在學理方面,前蘇聯法學家曾試圖將其統其為“創作活動的成果”[1].我國大多數學者將其歸結為“智力成果”。以上均沒有概括出智力性創造成果的共同本質的特征。前蘇聯學者的所稱的“創作活動成果”,容易使人拘限于著作權客體即創作作品的理解,沒有涵蓋所有智力勞動所生產的產品。而我國多數學者所持的“智力成果”一說,則片面強調和夸大了這種客體的精神屬性,而忽略了其商品性質和財產價值。概念的缺失不僅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研究和發展帶來了不便,也給婚姻法領域對這一無形財產的正確定位和把握帶來理論上的障礙。僅值得慶幸的是學界對此問題有著清醒的認識,并一直進行著不懈的努力。吳漢東等教授曾將其概括為“知識產品”,其理由是:一、我國《民法通則》把知識領域中所取得的一切民事權利統稱為知識產權,而沒有采用智力成果權的說法;二、“知識產品”概括出了知識形態產品的本質涵義,強調這類客體產生于科學、技術、文化等精神領域,是人類知識的創造物,表現了它的非物質性。同時知識產品的內涵,突出了它在商品生產條件下的商品屬性和財產性質,準確反映了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內容[2].筆者認為人類勞動分為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將知識產權的客體概括為“知識產品”,把握了智力成果作為人類勞動之一的腦力勞動的產物這一本質特征。凡人類勞動的結果,都可以稱之為“產品”,而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產品”一詞反映了這一客體所蘊含的價值和財產內容。在“產品”前冠之以“知識”兩字,表明了這一產品是人類腦力勞動的產物,指出了它的非物質性和精神屬性。因此,筆者認為這一概念都是可取的,故筆者傾向于此,在后面的論述中知識產品和無形財產兩個概念通用。
(二)知識產品的種類及商品屬性
我國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知識產品,根據其商品屬性的不同,可以概括地分為三類:一是技術產品。即根據自然科學原理和生產實踐經驗發展成的各種工藝操作方法和技能。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科學成果是關于自然、社會和思維的各種理論知識和研究成果。二是文學藝術作品。指文學藝術領域里以不同表現形式出現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口述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舞蹈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結構的圖形或者模型,計算機軟件。三是商標。指用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標志,包括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
知識產品,是人類腦力勞動的產物。按照勞動價值論的觀點,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都是人類一般勞動的耗費,都能創造價值。簡單地劃分,腦力勞動創造知識產品(無形財產),體力勞動創造實物產品(有形財產),但實際并非如此。隨著社會的發展,腦力勞動和技術因素在社會生產中所占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在某些社會勞動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如信息產業),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才形成在質上區別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與此相適應智力勞動產品也才取得了不同于體力勞動實物產品的形態,如技術發明、信息、技術秘密等。因此,我們說腦力勞動實際上只是對傳統勞動形式中某些因素的發展,而知識產品實際上只是人類一般勞動產品中相對獨立的一種形式,同樣凝聚人類的一般勞動-抽象勞動,具有價值。
其次,知識產品同體力勞動產品一樣都具有一般商品的使用價值,這是知識產品作為知識產權客體,并能夠為國家機構依法確認的前提。如各國工業產權制度都要求知識產品至少應具有實用性,各國著作法要求作品具有創造性。
因此知識產品同實物產品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都能為權利人占有,使用并取得財產利益,這說明知識產品本身也是財產的一部分,因而構成所有權的客體,從廣義的物(財產)概念來說,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物,故又稱無形財產,這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以至國際公約中都有所體現。我國的立法也已采用,如1979年通過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5條規定,“合營企業方可以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
二、無形財產(知識產品)應否納入夫妻共同財產
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知識產品本身在財產關系中也可以作為一種客體物來占有或轉讓,從而無形財產權也是一種所有權。既如此,知識產品理應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之一部分。
1、知識產權的收益與知識產品
婚姻法第17條列舉的夫妻共同財產有5項,其中第3項為知識產權的收益。收益應是指已經所得的經濟利益,是以貨幣或其他物質形態為表現的經濟利益,如專利轉讓使用費或因重在科學發明獲得的住房一套的獎勵,顯而易見,這是一種有形的財產。這種表述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3項:“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如出一轍,并沒有實質性的改變。知識產品是一種創造,雖然它和其他物質產品一樣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但它首先表現為一件獨立的精神產品,從其價值的實現上來看,它的物質利益是可期待的而非現實的,知識產品只有在被利用以后,如一部文學作品只有被發表才取得稿酬,或許可他人改編成戲劇、電影才取得報酬,一件專利只有被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才能獲得經濟利益。因此知識產權的收益只是權利人使用和處分知識產品的結果,是其行使知識產權之財產權利的體現而并非知識產品本身,正如房屋租金之于房屋,利息之于存款一樣,知識產品與其收益是因與果的關系。其區別僅在于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已經物質化的有形財產,而知識產品是無形的。婚姻法將知識產權的收益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而并未將知識產品列入夫妻共同財產加以考察,無異于否認了知識產品的商品屬性和其作為所有權的本質特性,從而將其收益納入夫妻共同財產也是沒有依據的。
2、知識產品應否納入夫妻共同財產
從邏輯上講,知識產權的收益是知識產權人即知識產品所有人行使知識產權某該權能(使用或處分)取得的經濟利益,從而體現知識產權人的收益權。而收益權是所有權的一項基本權能,使用和處分該標的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顯然是源于夫妻雙方對該標的共有權。否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從知識產品的生產過程來看,商品的生產過程就是資本的運動過程,按照的資本論觀點:其過程可以用公式表示為:G—W(A、PM),…P…。W′…。G′。其中G代表貨幣資本,W代表商品,包括A(勞動力商品)和PM(生產資料),…。P…代表生產過程,W′代表生產出來的商品,G′代表數量增大了貨幣。以知識產品的生產來考察,生產者(或創作者),投入資本(G)購買儀器、設備、資料等生產資料(PM)以及支付必要的學習、培訓經費(A),進行創作(…P…),生產出知識產品(W′),再使用或轉讓就獲得大于G的貨幣資本(G′)。G′也就是知識產權的收益。這樣就完成了一次資本流轉(生產過程)。作為夫妻一方的創作者來講其投入的貨幣資本G,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職務創作的除外),生產出來的知識產品(W′)當然也應屬夫妻共同所有,否則就有悖于資本運動和商品生產的目的,盡管夫妻一方作為創作者投入了勞動(主要是智力勞動),但其勞動力再生產的費用如學習、培訓等智力投資(A)亦是夫妻共同財產。況且立法已經確認知識產權的收益(G′)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G′是知識產品(W′)的貨幣表現,如果此時W′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在邏輯上是荒謬的。
從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本質來看,夫妻共同財產制是指除特有財產外,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婚姻關系終止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基礎是夫妻之間特殊的人身關系,因而也最能反映夫妻關系的本質和特征,故成為大多數國家兼取的一種夫妻財產制。我國采取的是所得共同財產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方所取得的一切財產,除個人特有財產和有約定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知識產品是人類腦力勞動的產物,從本質上也是財產的一部分,(廣義的財產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因而構成所有權或債權的客體,這是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已經確認的事實,如果知識產品也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當然應歸為夫妻共同財產。
值得一提是:法律規定將知識產權只授予給知識產品的創作者本人(職務作品或其他有約定的除外),無形財產權的取得是基于權利人的腦力創造活動,權利人(作者或發明者)的身份是智力創造這一事實行為的結果,又是行為人取得無形財產權的前提條件。如文藝作品的作者因創作行為取得著作權、商標的申請人因設計商標取得商標權、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發明人和設計人因設計、發明取得專利權,故認為知識產權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這也是知識產權區別于其他財產所有權的顯著特征,知識產權的人身權只屬于創作者本人,這種權利一經授予,就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而它具有的財產權利中的各項權能卻能夠轉讓和繼承,這就從理論上排除了知識產品不能為共有權的客體的可能性。正如在繼承法律法律關系中,遺產雖然為夫妻一方所繼承,但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樣,知識產權雖然只授予作為創作者的夫或妻一方,但其財產權利仍應屬于夫妻共有。
綜上筆者認為婚姻法只將知識產權的收益列入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未將知識產品納入其中,其原因在于漠視了知識產品價值和使用價值,人為縮小了物與財產的外延,并且在邏輯混淆了所有權與收益權的概念,從而在立法上背離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本質要求,不利于對當事人特別女方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保護,為完善夫妻共同財產制,故建議:一、從立法律上確立知識產品的概念,這一概念從價值的角度而言,涵蓋了“知識產權的收益”概念。二、對婚姻法第17條第1款(3)項修改為:“一方或雙方創作的知識產品”。
三、無形財產在離婚訴訟中的分割
(一)知識產品與物質產品的區別
盡管知識產品和物質產品都是人類社會勞動的成果,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都是人類財富的一部分,但兩者在表現形態、價值量和其實現方式上都有著很大的區別。而恰恰因為這些差別,造成了學界對其認識的錯位,以及實踐中如何進行分割,顯得無計可施。
1、從表現形態上看。知識產品是知識形態的精神產品,沒有外在形體,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態。(如固態、液態、氣態),不占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占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控制,而是表現為知識的掌握和利用故又稱無形財產。而物質產品(有形財產)是人類在物質生產過程中生產出來的產品,具有外在的形體,占有一定的空間,并能為人直接控制和掌握。
2、從價值量上看。價值規律告訴我們,商品(物質產品)的價值量等于生產商品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而知識產品的價值量卻不能簡單地以此來計算,它包括知識產品所消耗的全部成本和花費的全部費用,創造者學習積累知識的必要勞動時間和進行創造活動的必要勞動時間,以及創造性勞動給社會帶來的經濟效益。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講,知識產品既是有價的,又是無價的,說它是有價的是說它可以通過一定的價格進行交換,說它是無價的是說每一項重大的科學技術發明或一部偉大的文學藝術作品,它所產生的價值又往往是無法估量的。(主要指其社會效益和間接的經濟效益)
3、從價值的實現方式上來看。物質產品的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來滿足自己的生產、生活需要從而獲得經濟利益,比如房屋的主人通過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或變賣房子取得房款或自己居住。但知識產品作為一種智力成果,對它的使用和處分要受到資金、市場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并不能直接取得經濟利益,比如某項專利技術,專利權人沒有多種實施,而且暫無他人購買,專利權人就無法就該專利權獲得經濟利益,也即沒有收益,但不能以此否認知識產品的價值,從而否定其作為財產權利的客體。同時,知識產品的使用是有時效性的,世界各國知識權法對明確規定以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超過此期限,即進入公有領域,不受法律保護。
4、不可分割性。知識產品所具有的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特點,是以精神成果為內容,體現的是創作者完整系統的創作思想,這也是其獲得法律保護的前提,知識產品如果缺少其中的一個部分,都不可能具有以上特征從而獲得法律確認和保護。同時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也決定它不可能象物質產品那樣進行物理分割。
(二)知識產品在離婚訴訟中的分割
知識產品的經濟利益體現在其使用過程中,知識產品在完成以后被使用以前,究竟能給權利人帶來多大的經濟利益,同時知識產品作為一種所有權的客體,受法律保護的時間是有限的,一旦超過了法律保護的期限,就進入了公共領域,不受法律保護,也就不能為創作者帶來經濟利益。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在離婚中須以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處置的知識產品是指,已經創作完畢尚未投入使用取得經濟利益,或者雖已使用但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品,對已經使用(如專利技術已轉讓給他人,取得了轉讓費),并獲得了經濟利益的知識產品,它的價值已經實現,并已特化為一種現實的有形的物質財產(如以貨幣為表現的稿酬,專利轉讓費等),亦即知識產權的收益,它屬于物質財產,按一般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其次,知識產品能夠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的前提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依法確認,(在我國著作權的取得除外)并非任何一個知識產品都能得到法律確認而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并進而為創作者帶來經濟利益,知識產品的完成與獲得法律確認有一個時間上的間隔,也即知識產品在獲得法律確認以前對其是否能夠為創作者帶來經濟利益,尚是未知的,在此期間,對需要判決離婚的案件中對該知識產品進行處置,確定其歸屬是毫無意義的。但是在判決離婚時已經完成的知識產品而在判決離婚后獲得知識產權的,也應該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因為知識產品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權利人取得知識產權須依法申請,并經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確認,但知識產品作為所有權的客體,權利人的所有權是依生產這一原始取得方式取得的,該所有權是在夫妻關系存續間取得,因而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三十一條的精神,當事人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其訴效為兩年,從知識產權獲得批準之次日起計算。譬如夫妻一方在法院判決離婚前已完成了一項創造發明,應確認該創造作為知識產品歸夫妻共有,而對其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應在取得專利權后進行。
第三,知識產品是無形產品,作為一個系統的完整的精神成果,不可能對它進行物理分割,因而對無形產品的分割,只能從價值量上來確定,然從前述知識產品的價值的實現方式,我們知道,知識產品的價值量是不確定的和不可預知,知識產品作為非物質產品,雖然可以物化在一定的載體上,但其實質內容卻是創作者的一種系統的完整的創造性思維,如果抽取了其中的一部分就失卻入創造性、實用性的特點,也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基礎,顯然不可能象物質產品一樣,用“分身法”來對他進行處置。故只有采取推定分割的辦法來解決。所謂推定分割,是由共有人協商約定或由法院判決確是各方在知識 產品轉讓后的報酬分配比例,即份額。這種人為分割的所謂份額,只與繳納有關費用、轉讓知識產權的部分權能以及訂立知識產權實施許可合同后分配報酬有關,而與共有人實施發明創造無關。[3]這種分割在法律也是有據可循的,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0條規定:“作為專利權的共有人相互之間應當約定利益分配辦法。”在此之前各方則據此比例繳納有關費用(如申請費、年費等)。從目前來看,這種推定分割辦法是解決知識產品這種無形財產共有關系糾紛唯一有效的辦法,將其移植到離婚訴訟中解決夫妻在離婚時對知識產品這一共有財產的分割同樣是可行。如果離婚當事人不能就知識產品轉讓后所得報酬的分配辦法達成一致意見,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婚姻法第39條判決確定雙方的所占的份額。人民法院在對無形財產進行推定分割時,應結合有形財產的分割,以及有利于生產生活的原則來適當確定雙方當事人的份額。雙方當事人則藉此承擔繳納有關費用的義務和分享實施許可合同后所得報酬。譬如對夫妻共有的一部音樂作品進行分割時,不對該作品的歸屬進行確認,僅確定該作品使用后所獲報酬的分配比例。對美術作品、專利發明、商標等所有知識產品的分割概應如此。
需要補充的是,夫妻一方作為知識產品的共有人是基于夫妻關系的法律事實和其他共有人基于共同創造(合作關系)或合同關系取得共有權是有不同的。我國法律規定:知識產權共有人的權利是單一的,在處分該權利時要求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如技術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就共有專利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征得專利共有權人的同意。而離婚是基于夫妻雙方夫妻關系破裂的法律事實,由于夫妻關系破裂而要求他在共同行使知識產品共有權上團結協作,往往事與愿違,如果因為雙方不能合作甚至故意拆臺,導致知識產權無法實施,這不僅不利于鼓勵公民的智力創造,更重要的是限制了知識產品的推廣應用,阻礙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導致了社會財富的浪費,這與建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的宗旨也是背道而馳的。因此筆者以為必須對夫妻一方(非知識產品的創作者一方)在離婚后對知識產品的共有權作出限制,即其僅有分享實施許可合同后得到報酬的權利,他方許可他人使用該產品無須經非知識產品創作者一方的同意,但他方有告知義務,并及時按法院判決確定或約定的份額(比例)交付報酬。實際上為了鼓勵科學技術的推廣應用,即使是在共同創作的共同共有中許可他人實施該知識產權要不要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與作法也不同的。
一、正確估價上半年工作,進一步增強保增長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一)加大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工作力度,著力保增長,發展后勁進一步增強。堅持把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工作作為保增長的主要抓手,舉全區之力加大推進力度,切實加強對資金、土地等資源要素的優化配置,千方百計保持有效投資快速增長。
一是招商引資成效明顯。按照加大力度、突出重點、創新方法的工作要求,把濃厚氛圍作為招商引資的首要任務,年初區委區政府召開的第一個全區性的會議就是招商引資動員會,分解落實招商引資任務,研究并出臺了2009年度招商引資考核辦法,進一步加大考核力度。把企業密集度高、土地要素瓶頸突出的*、*等地區作為招商的重點區域,配強招商小分隊加強對接,區委區政府還專門組團在*和*召開投資環境推介會,現場簽約項目8個,協議投資額達6.86億元。把以商引商作為招商引資工作的突破口,堅持產業招商,充分挖掘信息,加強對接,形成產業捆綁,抱團投資,實現“1+X”的招商效應。上半年全區新引進招商引資項目共79個,協議投資額18.87億元,同比增長33.5%。其中,新引進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16個,億元以上工業項目1個。
二是項目建設扎實推進。緊緊抓住國家擴大內需、拉動投資的政策機遇,主動與國家、省市等相關部門對接,積極謀劃、編報項目向上爭取資金。目前,全區共有20個項目列入中央新增預算內投資計劃項目,累計爭取資金4300余萬元,名列全市第三。加強項目建設與管理,研究出臺了*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和加強國家擴大內需國債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建立“三個小組”(新增國家投資項目領導小組、協調小組和服務小組),健全“四項制度”(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招標投標制、項目合同管理制、項目工程監理制),完善“五大機制”(新增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建設和協調制度、項目工作例會制度、項目建設進度月報制度、項目進度督查難點問題交辦制度、項目員制度),保證項目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同時,針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區政府通過每月的項目工作例會開展經常性的督促檢查。按一季度抓項目開工,二季度抓項目推進的總體要求,加大力度抓好重點建設項目。上半年全區61個重點建設項目完成投資4.5億元,已開工項目51個,開工率為83.61%,同比增長9.25%;31個重點工業投資項目完成投資3.25億元,同比增長9.*%,已開工項目18個,開工率為58.1%,同比增長20.4%。扎實推進一批省市重點項目,黃衢南高速*互通至320國道接線工程(雙江線*段)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西立交、雙港西路、北門街等一大批城市拆遷改造項目的政策處理工作有序開展。同時,積極做好國家戰略成品油儲備庫項目對接爭取工作。
三是資源要素配置保障有力。科學把握宏觀調控政策取向,按照有效整合、科學調度、保證重點、集約利用的要求,優化資源配置,著力緩解資金、土地等要素制約。加強政銀合作和銀企對接,拓寬融資渠道,創新金融服務,有效緩解了重點項目和中小企業資金供求矛盾,四家政府投資主體今年實現新增融資1.61億元。加大推進園地開發工作力度,安排墾造耕地項目2萬畝,已開工實施耕地1萬畝。加強企業與科研院所的合作,與浙江林學院、浙江科技學院等簽訂院地合作協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發展。
(二)加大企業服務和農民增收工作力度,著力抓轉型,產業競爭力進一步提升。堅持把轉型升級作為克服金融危機影響、提升產業競爭力的根本措施,在轉型升級中做大總量、提升質量,推進三次產業持續協調發展。
一是工業提升步伐加快。緊緊圍繞工業經濟“超雙百”的目標任務,出臺《關于推進經濟轉型升級加快工業發展的意見》,進一步完善提升工業的目標責任體系。堅持總量擴張、質量提升、服務優化,推動工業經濟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工業總量不斷壯大,上半年實現規模工業產值12.14億元,同比增長6.6%,扭轉了一季度同比下降13.6%的下滑勢頭。工業質量與效益同步提升,1-5月實現利稅總額3572萬元,同比增長11.41%,其中利潤總額1906萬元,同比增長29.64%。兩個工業“主戰場”建設加快推進,東港*工業園完成1100畝土地的基礎設施配套和1300畝土地的征用工作,航埠工業功能區興航路改造及西入通組織工程主干道完工通車。加大企業技改投入,積極推動科技創新、節能降耗。以“企情百寶箱”機制為抓手,進一步深化“三服務”活動,開展企業清費減負專項治理,認真落實增值稅轉型、出口退稅、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和涉企行政事業型收費“減免緩停”等政策,加大涉企收費和各類達標評比活動的監督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二是農業轉型成效較好。面對柑桔產業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和一季度農民收入下降16.1%的嚴峻形勢,我們堅持一手抓柑桔銷售和品質提升,一手抓產業結構調整,出臺了柑桔促銷政策,連續兩次共落實45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柑桔銷售獎勵,有力地促進了柑桔的銷售。以“三疏二改”為重點的柑桔產業品質提升工程進展順利,目前全區疏樹面積近4萬畝。出臺了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民增收的農業“26條”政策措施,安排補助資金3000多萬元,其中新增補助資金達1000萬元,極大地激發農民開展產業結構調整的積極性,全區共調整“三低”桔園8600畝,落實早稻面積3100余畝,新增蔬菜基地面積6355畝,轉型發展養殖業農戶達到520余戶。鱘魚產業取得突破性進展,總投資2.5億元的鱘魚加工中心和國家級標準化養殖中心正式落戶我區,現已基本完成項目建設用地政策處理,預計8月份開工建設。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明顯提升,大力培育農業龍頭企業,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新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142家。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全區累計流轉土地3000多畝,并在實際工作中創新工作方法,航埠鎮曹門村成立全市首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入股的專業合作社。
三是商貿服務業穩步發展。按照加大投入、改善配套、加強培育的要求,加快推進專業市場的建設和繁榮,浙西五金城、*物資調劑市場一期主體工程等市重點建設項目已基本建成,*柑桔加工貿易城建設進度加快。積極開展市場改造提升工作,新鳳朝裝飾材料市場被評為“省四星級文明規范市場”,*燈具市場被評為“省三星級文明規范市場”,市場吸引力和輻射力進一步增強。上半年市場實現營業交易額37.8億元。家電下鄉工作扎實推進,上半年,共銷售家電6475臺,銷售額1262.6萬元。“千鎮連鎖超市、萬村放心店”工程建設成效明顯,全區所有鄉鎮都建有連鎖超市,村級連鎖超市覆蓋率達到59.7%,265個行政村建有放心店。推進社區服務規范化,府山街道辦事處“衛生長效保潔服務”被正式列為浙江省街道服務標準化試點項目。積極開展“*區來料加工訂單超市”活動,并通過以獎代補等扶持政策,引導和激勵我區經紀人積極開展來料加工,上半年新增來料加工村(點)84個,發放加工費6000多萬元,實現人均增收2896元。進一步規范提升“農家樂”經營水平,多渠道增加農民經營性收入,上半年,農家樂鄉村休閑旅游共接待游客40萬人次,同比增長26%,營業額近1300萬元,同比增長19%。“社區就業超市”工作扎實推進,目前全區已有“社區就業超市”6家,開發就業崗位4000多個。
(三)加大新農村建設和五城聯創工作力度,著力優環境,城鄉協調發展的步伐進一步加快。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加強規劃調控,整合資源,加大投入,扎實推進城鄉建設。一是新農村建設繼續加快。以農村環境“五整治一提高”為抓手,以集中連線聯片整治為重點,繼續抓好示范村和環境整治村建設,新建“一池三改”農村戶用沼氣池206個。啟動農村聯網公路項目建設,全面完成黃茶至大俱源公路改建工程和巨化濱江大橋改建工程前期工作。穩步推進下山脫貧工作,搬遷農民448人。扎實推進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計劃提前一年完成2010年目標。深入實施“低收入農戶奔小康工程”,簡化審批程序,發放貼息貸款1865萬元,直接受益農戶1261戶。扎實推進生態區建設,完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全面啟動省級環保模范城市創建工作,深化“811”環境保護新三年行動,對全區10多家重點污染源企業進行了全面排查和檢測,實施58家規模生豬養殖場治理工程項目。二是五城聯創深入推進。繼續深入開展社區創衛、市場創衛、城中(郊)村創衛工作,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45個整改問題,順利通過全國愛衛辦組織的創衛技術評估和省愛衛辦技術評估交辦問題“回頭看”檢查。加強對馬路臨時菜場和7個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市場秩序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做好物業小區創衛監督工作。堅持實行“四定、三統、兩分、一獎懲”、“日查周比月評”等長效保潔機制。扎實推進“全國農村社區建設實驗區”建設,完善城鄉社區“牽手協作”、部門結對幫扶機制,我區被國家民政部評為“全國萬家社區圖書室援建先進區”稱號。
(四)加大城鄉教育均衡和公共醫療衛生工作力度,著力重民生,社會事業進一步發展。加快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完善農技110、工業110功能,健全網上技術市場,切實培養有競爭力的科技項目,積極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抓好*區富民強縣行動計劃和低殘柑桔果實深加工項目。進一步深化“一校兩區”的實踐,啟動并實施了農村教師宿舍改造、鄉鎮中心幼兒園建設、特殊教育學校建設、農村現代遠程教育等省農村教育新四項工程,切實促進教育均衡協調發展,年初通過了省教育強區的復查。認真做好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前期準備工作。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和民族傳統文化的扶持力度,積極開發具有民族傳統和地域特色的龍燈制作、農民畫等民間工藝項目,推進城鄉、區域文化協調發展,基本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繼續開展體育強鄉(鎮)、城市體育先進街道(社區)和農村“小康體育村”創建工作,提高群眾體育工作水平。完成新一輪新農合報銷方案調整測算工作,出臺并實施了2009年度報銷方案,提高了籌資額度和報銷比例。加大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力度,提高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率、籌資水平以及五保戶供養標準。穩步推進區人民醫院二期改擴建、花園中心衛生院新建醫療綜合樓等項目建設,逐步改善城鄉衛生服務硬件設施。加強人口和計生工作,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和孕前優生檢測工作進展順利,檢查率大幅提升。社會保險擴面工作扎實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覆蓋面進一步擴大。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參保平穩有序,上半年共辦理新增被征地人員即征即保683人,參保率達100%。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實現“4050”人員再就業105人,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幫扶就業84人。
(五)加大“村情百寶箱”制度推廣和公共安全責任制落實工作力度,著力促穩定,和諧社會基礎進一步夯實。深化工作領導責任制,全面推行“村情百寶箱”制度,強化基層工作網絡和工作規范化建設,確保事項得到及時妥善處理。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上半年發生各類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同比分別下降23%、7%和38%,安全生產態勢總體平穩。推進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區創建,開展“十小”行業質量安全整治與規范工作,把農村藥品“兩網一規范”示范區創建納入到區政府食品藥品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中,開展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遏制了濫用食品添加劑和使用非食用物質作為食品添加劑行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進一步提高,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扎實推進,積極落實手足口病健康教育、學校督查、社區隨訪等綜合防控措施,全區無暴發疫情出現。重視農村防疫、防汛、防火等公共安全。開展“社區矯正規范年”活動,在全市率先實行“社區矯正承諾”制度。進一步拓展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積極推進“一站式”法律援助,辦理法律援助138件。重視公眾聚集場所易燃可燃裝修材料和重大火災隱患的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打擊傳銷專項行動,社會穩定得到新加強。高度重視老齡工作,我區被省老齡委評為“全省老齡工作先進區”稱號。與此同時,人民武裝、統計、審計、人防、檔案、外事、僑務、臺務、民族、宗教等工作繼續加強,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等事業都有了新的發展。
總之,在金融危機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的嚴峻形勢下,各鄉鎮、街道,各部門知難而進,真抓實干,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明顯成效,這些成績來之不易。在總結成績的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加快發展面臨問題和困難。
一是部分指標完成壓力較大。從年初人代會上確定的11項經濟指標增速看,除了一產增加值和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額2項指標增速達到要求外,其余9項都還沒有達到目標要求,特別是外貿出口總額和農民增收工作差距較大,如:上半年,全區進出口總額4417萬美元,比上年同期減少了631萬美元,同比下降了13%。從時間過半、任務過半的要求看,僅有三產增加值、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地方財政收入3項指標達到。
二是農民增收難度加大。雖然上半年,區委區政府采取了強有力的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措施,但區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不高、農業基礎設施薄弱,再加上農用物資價格上漲、農村資金投入不足、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和輸出困難等農民減收的因素不斷增加,農村經濟發展后勁不足。特別是今年受柑桔市場價格低迷影響,全區柑桔收入減少1.2億元,造成一季度全區農民現金收入同比下降16.1%,預計上半年農民人均現金收入5534元,同比下降4.0%。農民增收形勢不容樂觀,要完成增長7%的目標,難度較大。
三是企業經營仍然困難。從效益上看:1-5月,全區規模工業企業十一項經濟考核指標得分220.42分,比去年同期低26.59分,列全市第5。部分企業的盈利能力下降,扣除億元企業利潤后其他規模企業利潤同比下降1018萬元,同比虧損1095萬元。從融資來看:上半年貸款多集中在政府性投資項目、國資公司和幾家大企業上,一些小企業由于抵押物不足等原因,融資依然困難,貸款增幅增加不大,資金緊張極大地影響了企業生產能力的完全釋放。
四是收支平衡壓力增大。一方面今年減收因素異常突出,如:國家實行以減稅增支為特征的積極財政政策,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調整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及其征收率、降低住房交易稅費、免征個人利息所得稅等政策措施,直接導致財政收入增幅趨緩;另一方面財政支出剛性增強,二季度全區財政支出2.7億元,同比增長52.0%,增支9000多萬元,特別是隨著公務員津補貼規范、義務教育績效工資的實施,教育、就業、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投入不斷加大,保重點、保民生的增支因素較多,財政支出壓力進一步加大。
五是招商引資工作不容樂觀。雖然上半年,全區新引進招商引資項目數和投資額都有較大增長,但項目資金到位緩慢,上半年已到位資金1.6億元,完成年度任務13.1億元的12.2%,滯后時間進度37.8%。雖然兩個主戰場新簽約項目大多數交付定金,但是開工建設的項目不多、項目到位資金偏少。雖然一些單位招商引資任務完成較好,但是還有相當一部分單位認識還不到位,畏難思想嚴重,存在等待觀望心理,缺乏招商主動性。從工業實際到位投資來看,上半年有46個單位完成比例不到20%占77.9%,其中有23個單位完成比例為0,占38.9%。
六是社會穩定面臨新的壓力。隨著改革的深入、發展加快,就業需求不斷增加,各種矛盾和問題不斷暴露出來,維穩工作壓力增加,去省赴京越級上訪和集體訪有上升趨勢,土地、社保及特殊群體利益訴求類量增多,協調難度加大。各類突發事件、安全生產以及自然災害等安全不穩定因素依然存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壓力加大。政府自身建設有待于進一步加強,一些部門服務意識不強,創新能力不夠。
所有這些問題,都需要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