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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范文

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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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

第1篇: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范文

關鍵詞:人民調解委員會;糾紛;利弊

我國的歷史長河中,民間人際交往甚密,熟人社會的文化基礎使調解成為普遍接受的解決糾紛的手段和途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也明確規定調解作為的解決醫療糾紛途徑之一。調節有其獨到之處,它是以糾紛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基礎,即調解是一種合意型的糾紛解決方式。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雙方地位懸殊的矛盾,使談判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能夠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見,自愿決定調解程序的啟動、調解過程具體如何進行、調解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何決定。

我國政府充分認識到調解在歷史和實踐中的實用性,在醫療糾紛解決中創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這一“東方智慧”被很多西方社會采用。為了明確將通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一條法定途徑,我國政府通過政策和法律對其地位予以明確。

不僅在《憲法》、《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中對人民調解制度予以規定,而且先后出臺相關的專門規定,如《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等,明確規定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工作程序、經費保障等。另外,國家有關部委也已經意識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重要作用,并專門出臺了有關規定,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運行、業務指導等方面內容進行規定。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衛生行政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轄區內的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司法行政部門保障,實質上是由政府購買服務,為患者提供了一條利用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

在實踐中,利用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醫療糾紛有其優勢。

一、人民調解制度和其他糾紛解決途徑相比,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立時間短,速度快,而且普及型較強,運作比較成熟,成效比較明顯,最重要的是程序簡易,患方接受相對容易,回避了患方因為知識文化的差異帶來障礙。

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具備專業調解和平衡的優勢,比較方便快捷地解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吸收專兼職的醫療、法律專業人員參加調解,能夠在專業知識方面建立權威,消除雙方協商解決糾紛時可能遇到的患方專業知識不足的問題,增強患者一方的討價還價能力,同時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糾紛雙方了力量的對比,使患方在心里上不失衡,從而能夠在談判的過程中控制情緒,避免了因為心里失衡帶來談判過程的偏見和過激,導致談判的中斷,有利于和諧氛圍的形成,最終在雙方自愿和平和的狀態下解決爭議和分歧。

三、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對醫患雙方均不收取費用,免除了許多患者對糾紛解決費用的擔憂。醫療費用的負擔已經給很多中國家庭造成了難以承受的壓力,加之糾紛的出現更是雪上加霜。人民調劑委員會免費服務減輕了患方經濟上和心里上的負擔,從實際角度考慮是有利于醫方的,對于談判環境和結果都是有催化和促進作用的。同時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有利于政府精簡機構和提高效率,也緩解了由醫療領域所引起的針對政府職責不滿的社會矛盾和沖突。

然而,不能忽視的是,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目前階段還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

(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的專業性長效機制難以持續。盡管立法規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吸收具有醫學、法律知識的人員參加調解,但在實踐中,具有醫學和法學專業背景的人才很難流動到人民調解委員會來,即使兼職參與,也往往由于時間的沖突而無法實現每次調解會議有足夠的專業人員參與,大大降低第三方參與所產生的積極的效果。無法形成處理醫療糾紛的穩定長效的力量,處理醫療糾紛的局限性慢慢會影響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患方的誠信力,增加了談判的難度。

(二)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矛盾的尖銳也影響調解效果的發揮。醫療糾紛發生多是由于造成了患者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嚴重受損,或者是經濟利益的巨大損失,因此醫患雙方沖突較為激烈,而人民調解委員會相比較訴訟解決所具備的法律強制性和威嚴性是薄弱的,在處理的過程中,醫患雙方的心理約束力就比較差,導致很多做法和程序等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很難奏效,其結果是調解成功率不高,效果不夠理想。

第2篇: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范文

關鍵詞:醫院;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調解機構

一、司法所駐醫院的醫療糾紛調解室的現狀

近年來,醫患關系日趨緊張,醫患矛盾十分突出,一旦患者和醫院之間產生矛盾沒得到及時和解,患者方動輒糾集人員對醫院進行圍堵、漫罵,影響惡劣,醫療糾紛對于轄區內的治安方面具有重大影響。出現醫療糾紛有多方面的原因,但由于患者和醫院尖銳對立以及互不信任的態度,經常導致矛盾糾紛處理陷入僵局,一些問題處理不當就容易進一步激化事態,演化成惡性。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專業“醫鬧”的現象。這現象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較為重大的不確定性因素,嚴重危及社會和諧穩定建設。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探索人民調解機制調解醫患糾紛,將調解室辦公地點設立在醫院,同時設立的還有警務室和綜治工作站。當醫患糾紛發生時,以調解室為主,與警務室和綜治工作站形成聯動,爭取在第一時間將糾紛解決在院內,解決在萌芽狀態,盡量避免矛盾糾紛的進一步激化。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出現就像為醫患雙方建立起一片“緩沖帶”,從而為解決糾紛創造更多的轉機。

這種調解機構的設立能夠兼顧公平與權威,受到諸多省、市的青睞。江蘇、天津、浙江、上海、深圳、廣東等地紛紛進行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探索。在某些醫患沖突較為頻繁的地區,第三方模式更是被寄予厚望。但實際上第三方調解這種嘗試是形勢所迫。一旦醫患雙方發生民事責任爭議,解決途徑有三:醫患雙方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在現實當中,3條途徑都存在問題。 醫患雙方協商的途徑最為常用,但由于雙方信息不對稱,倘若對同一事件的認知存在較大差異,往往會發生激烈沖突;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也常受到患者的質疑,認為衛生行政部門跟醫院是“一家人”,必然會袒護醫院,難以做到中立;至于訴訟,對患者而言,要耗費大量金錢和精力,且即使選擇訴訟或者行政調解,還須面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一關鍵環節。而由于進行鑒定的醫學會與醫院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其鑒定結果也常遭到質疑。 因此,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出現和發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必然。

雖然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模式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頗多的困難,但其具有相對獨立、權威、低成本、高效率的優勢,還是被各方人士寄予厚望。

二、司法所駐醫院的醫療糾紛調解室發展的優勢

(一)離糾紛發生地近,容易了解實際情況,以便迅速作出反映醫療糾紛調解室因其工作地點就在醫院,因此對醫院與患者發生的矛盾糾紛能在第一時間得到第一手資料。比以往的被動調解更能阻止糾紛的產生。調解人員也更容易了解事故發生的實際情況,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反應。將可能產生的糾紛解決于萌芽狀態。

(二)組織結構上完全獨立于矛盾雙方

調解室的調解人員由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派出所責任區民警、相關社區調委會主任、專職人民調解員組成,是完全獨立于醫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在組織結構上,從各地成立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來看,幾乎無一例外地強調自己和衛生局沒有隸屬關系。他們或隸屬于司法部門,或隸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大多數醫療糾紛調解機構嚴格遵守不收取任何費用的規定。這樣不僅受到了醫患雙方的歡迎,同時因沒有利益驅動,確保了調解結果的公正、公平,也確保了醫調委獨立的第三方作為醫患之外的第三方,與雙方都沒有利害關系,既不袒護任何一方,又可以緩沖彼此的對立情緒,消除雙方顧慮,贏得信任,利于糾紛的化解。

(三)人員配置專業化能夠給矛盾雙方提供專業意見

在人員上,大多數地方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都有自己的專家庫,遇有醫療糾紛時,隨機抽取專家。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在調處糾紛時能夠對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和處理結果的可能性進行分析,同時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議,從而贏得當事人的信賴,為解決糾紛奠定良好的基礎,調委會獨立于衛生行政部門之外,由司法部門負責調委會的日常管理和人員招聘,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由財政保障。調委會還專門選任了一批責任心強、業務精專的專業醫療人員從事調解工作。負責醫療糾紛調查、評估、鑒定的理賠處理中心同樣配備了具有臨床醫學、藥學、衛生法學和保險等專業資質的專職工作人員。人民調解的便民原則,是其深受群眾歡迎的亮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心結合醫療糾紛突發性強、不穩定因素多等特點,打破8小時工作制常規,遇到突發糾紛,中午、夜間、雙休日、節假日都不休息。在查明事實、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做到快受理、快調解、快結案,最大限度地維護醫患雙方的正當權益。

第3篇: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范文

關鍵詞:醫療糾紛檔案 作用 管理 創新

醫療糾紛是患者或其家屬與醫療機構之間因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不良后果及其產生的原因認識不一致而導致的分歧或爭議。醫療糾紛檔案是近年來醫院檔案工作中出現的新生事物,它是在醫療糾紛產生、處理、結案及糾紛事件總結階段所產生的文字、聲像、實物等多種載體形式的材料,反映的是醫療糾紛的起因、事件性質、處理途徑、受理部門、審理結論、處理方式、效果評價等等,是對整個案件完整的、原始的、客觀的記錄,同時也可以為醫院的發展建設提供參考依據。醫療糾紛檔案的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對醫院正確處理醫療糾紛、加強醫療安全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醫療糾紛檔案在醫院檔案服務中的作用

1.交流作用

通過開展醫療糾紛檔案的交流學習,積極研究和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或同一地域的醫療糾紛檔案管理的先進經驗和模式,有利于醫院更好地融入到國際國內競爭性醫療市場上,提高醫院醫療相關業務的競爭力。醫療糾紛的解決涉及醫患雙方的權益、醫療秩序、醫療安全及社會穩定,通過醫療糾紛檔案工作的交流,也可為醫院和患者提供有效的服務。

2.作為決策參考的作用

通過對醫療糾紛檔案的掌握和了解,認清當前醫療行業中醫患糾紛遇到的新形勢、新問題,分析各類糾紛的處理過程,對已經發生的糾紛進行歸納、總結,可以發現醫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找出醫院內部業務建設和醫療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從而為管理決策提供參考,以便醫院管理層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使醫院各項建設日趨完善。

3.指導作用

醫療糾紛檔案是醫院在處理醫患雙方的爭議時所形成的資料記錄和經驗總結,在日常的醫療服務過程中,醫護人員可以學習醫療糾紛檔案的內容,并應用到工作實際當中去,盡可能減少工作中的偏差,盡量避免醫療糾紛的出現。若出現了醫療糾紛,醫護人員也可學習借鑒檔案中類似糾紛的處理經驗,從而找到問題解決的突破口,以確保醫院醫療安全及醫療活動的正常進行。同時,醫護人員也可通過查閱糾紛檔案,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提高責任心,促使自己不斷提高醫療診治水平,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4.提升醫護人員素質的作用

醫療糾紛檔案包含醫學、藥學、文書學、檔案學、法學等基本學科知識和原理,醫療糾紛檔案的形成、歸檔和利用都需要醫護人員參與,這就要求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學科領域的知識和技能。醫療糾紛檔案的管理工作有助于提升醫護人員的業務素質,以便更好地為組織目標服務。

5.作為課題研究素材的作用

醫患糾紛已經成了當前社會的熱點問題之一,越來越多的研究人員開始參與到醫療法學和醫患關系方面的研究中來。醫療糾紛檔案載有各類典型案例,最貼近醫療糾紛實際,通過對完整而豐富的醫療糾紛檔案的研究,將使醫療法學和醫患關系方面的研究更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以便提供更好的解決處理平臺,更好地解決醫患糾紛,有效地為醫院和患者服務。

二、醫療糾紛檔案管理現狀

以往醫療糾紛較少,醫療糾紛檔案也少,醫療糾紛檔案的管理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近幾年來,雖然醫療糾紛日益增多,但由于醫療內部管理體制的原因,醫療糾紛檔案管理工作仍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在出現醫療糾紛后,部分醫院領導往往重視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而對醫療糾紛的后續工作,如醫療糾紛檔案的管理工作不夠重視,加之經辦部門法制觀念淡薄,不能積極主動地將處理醫療糾紛所形成的文件及時送交醫院檔案室歸檔,造成醫療糾紛檔案管理的無序,使糾紛檔案流于紙面化,不能為醫院管理的提升起到應有的作用。因而,當醫院再次出現類似的醫療糾紛時,便沒有現成的資料可供參考,醫院往往疲于應付,造成資源的浪費。此外,由于管理方法不恰當,醫療糾紛案件在立卷歸檔時,也易造成信息的丟失,為以后的查閱工作帶來困難。

三、醫療糾紛檔案的管理創新

醫療糾紛檔案主要由醫療機構提供的材料、患方提供的材料、鑒定機構材料、司法機關文書等幾部分內容組成,材料來源多、類別雜。在相當多的醫患爭議中,雙方還會因對賠償方案無法達成協議,最終選擇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問題,這就使案件解決進入一個較長的過程,這也讓醫療糾紛檔案內容更加復雜。醫療糾紛檔案專業性強、材料類別多、產生周期長的特點,使得在這類檔案管理工作中,更需要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做好糾紛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并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1.配備醫療糾紛檔案管理的專門人才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辦公自動化系統得到廣泛使用,為實際工作開展提供了諸多便利。檔案部門的管理工作也從傳統文獻資料的管理逐步向信息化、網絡化和數字化信息資料的管理轉變。因醫療糾紛檔案的特殊性和專業性,糾紛檔案的管理工作必須配備專業人才。這類人才不僅要精通檔案專業的基礎理論和現代計算機技術,還需熟悉與醫療糾紛檔案密切相關的醫學、法學、醫療糾紛處理程序等知識,具備判斷、分析、識別、整序等信息處理能力,擅長檔案的導讀、開發和利用,能將檔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技術結合,為科學研究和社會管理服務。

2.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適時收集糾紛資料

醫療糾紛的處理大致分為住院、訴訟或協商、處理三個階段,每一階段都有相應的重要資料。為使醫療糾紛檔案盡可能完整、真實、準確地反映整個醫療糾紛的全過程,為以后歸檔資料的查詢提供可參考的信息,可以借鑒基建檔案資料收集的管理方法,對醫療糾紛檔案實行專人跟蹤,隨時收集每個環節產生的資料。

3.堅持對醫療糾紛資料的規范化整理

規范制作是案卷標準化的關鍵。醫療糾紛檔案資料多、內容豐富,如何使案卷清晰、有條理,以便于以后更好地為醫院綜合管理服務,這是每一位檔案管理工作者必須思考的問題。根據醫療糾紛檔案材料的形成過程和特點,我們可以以糾紛解決途徑作為檔案整理的主線,區別案由,根據不同糾紛的不同特征,按照其形成的時間、順序和規律加以系統整理,分類立卷,并保持各項資料之間的有機聯系,形成獨立、完整的糾紛處理案卷。這樣在需要時,這些案卷就可隨時為醫院處理醫療糾紛提供相關資料,充分發揮醫療糾紛檔案在醫院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4.完善醫療糾紛案件的制度化管理

第4篇: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范文

【關鍵詞】 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和解;調解

近年來,隨著人民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整個社會誠信危機以及諸多復雜社會因素的影響,醫療糾紛呈現明顯上升趨勢,醫療糾紛案件中患方放棄法律途徑而選擇雇請“醫鬧”的非法律途徑維權的現象日益普遍。縱觀全國形形的醫療糾紛現象,打死打傷醫護人員者有之;打砸醫院財產者有之;搶奪病歷者有之……[1]。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大潮中,日益增多的醫療糾紛,已成為建設和諧社會進程中極不和諧的音符,嚴重影響了各地的社會和諧與穩定,影響了醫院的形象及公信力。為了尋找當前解決醫療糾紛的最佳途徑,本文對醫療糾紛的實質和解決機制進行了探討。

1 醫療糾紛的實質

醫療糾紛是指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形成了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就醫療行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結果及雙方權利義務的認識上產生分歧,并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請求的民事糾紛,它不包括非醫療行為導致患者人身財產損失而產生的糾紛。[2]從民法角度來分析醫療糾紛,其實質就是關于是否存在因醫療侵權所引發的債,其本質屬于民事利益的請求權糾紛。

2 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

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可分為私力救濟、社會救濟和公力救濟,其中,私力救濟和社會救濟稱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國外被稱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簡稱ADR[3]。

2.1 私力救濟

私力救濟又稱自力救濟,是指糾紛主體在沒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決糾紛,實現權利。私力救濟依據解決糾紛的方式可分為自決與和解。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強行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協商解決糾紛。通常情況下,醫療糾紛是以當事人平等協商、相互妥協的方式和平解決糾紛,即和解。

2.2 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包括調解和仲裁兩種形式。調解是一種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存在爭議的各方當事人通過談判協商以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糾紛雙方根據有關規定或雙方協議,將爭議提交到一定的機構,由該機構居中裁決的制度。

3 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

國務院2002 年4 月4 日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第46 條規定了三種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種設計基本體現了民事糾紛從“私力救濟”逐步過渡到“公力救濟”的思路。

4 我國推行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背景

由于我國大多數醫療機構是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又是高風險、低收費的活動,有增無減的醫療過失賠償對醫院經營管理產生了嚴重影響,某些效益低下的醫院甚至因此倒閉;另一方面,為解決長期棘手的醫療糾紛,醫院浪費了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嚴重影響了醫院的管理和醫療秩序。很多醫療機構為了督促醫務人員少發生醫療事故,轉嫁機構責任風險,發生醫療糾紛后還要求當事的醫務人員承擔部分甚至全部賠償費用和免除的醫療費用,這種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醫務人員對醫療風險的心理壓力和經濟負擔,尤其在危重病人的搶救和疑難病人的手術上會采取一定的保守措施,不利于病人的救治,也不利于醫學科學的發展。[4]

20 世紀90 年代,美國克林頓政府法令,鼓勵在醫療糾紛領域推廣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日本、荷蘭、英國等國家對ARD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也都予以高度重視[5]。

我國法學界普遍認為,非訴訟解決的利用既有擴大法律利用的意義,又有改善司法的價值,“在一定限度內甚至也可以說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廣泛采用正是公民主權、市場法則以及社會多元化、復雜化的必然結果,反映了某種更加徹底的、非對抗性的當事人主義,可以使法院更容易為市民所利用和親近”[6]。據有關學者統計表明,我國醫療事故爭議真正由醫療事故或者過失引起的只占10~20%,這就注定大多數患者通過訴訟解決無法得到相應的補償;對院方來說,訴訟解決輻射面廣,有損醫院的聲譽,無形中降低其社會公信力,因而醫療糾紛發生后通過訴訟解決的案例少之又少[6]。從訴訟時間方面看,醫療糾紛的審理時限“超長”,因此,偏重“效率”的非訴訟解決摸索更加可行[7]。 轉貼于 5 我國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代表形式——調解

5.1 調解的優點

第一,調解有利于維護醫患雙方之間的和諧關系。

由于調解的開始、進行以及是否達成解決爭端的協議都需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調解程序亦沒有固定的規則,因而調解程序的時間安排比較靈活,能盡早介入到爭議當中去,避免糾紛因時間的推移而激化。第二,調解有利于醫患雙方利益的保護,實現雙贏的結果。由于調解所主要關注的是糾紛能否得到迅速的解決,因此事實的認定和責任的承擔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只要當事人所達成協議的內容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協議都受法律保護,并且由于調解的保密性,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不用擔心如此的陳述或承諾會影響醫院或醫護人員的聲譽及執業前景。第三,調解有利于降低醫療糾紛的解決成本,實現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對病人而言,調解使一般的醫療傷害得到保護,特別是那種醫患雙方存在爭議,但這種爭議又不能被法院受理時;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來說,調解降低了醫療機構的訴訟成本,維護了其社會聲譽,保護了隱私,使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可以把更多的財力、精力放在改善醫療條件、提高服務標準上,從而為整個社會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8]。

5.2 調解的形式

調解的形式主要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醫療糾紛多采取行政調解機制,即醫療糾紛發生后,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居中調解;如醫患雙方經過協商解決不成,對醫療糾紛的定性和處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均可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時間內向當地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鑒定結果來主持調解。行政調解往往執行比較順利,“毀約率”低;但由于患方一般認為衛生行政部門作為醫院的主管部門,在處理糾紛中會偏向于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維護醫療單位的經濟利益和聲譽,因此容易產生對行政部門調解的不信任,從而會導致醫療糾紛調解的不順利,甚至會給醫療糾紛的解決帶來麻煩[5]。

5.3 “第三方”調解——醫療責任保險

2003 年,北京醫學教育協會與太平洋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組建了“北京醫學教育協會醫療糾紛協調中心”,協調中心主要負責醫療糾紛案例的鑒定、與醫患雙方協調、宣教培訓及科學研究等工作;太平洋保險公司主要負責醫院的投保、醫療糾紛立案、理賠及資料歸檔工作。北京市自2005 年以來在全國率先推行了這種醫療風險社會分擔和由第三方介入化解醫療糾紛的機制——醫療責任保險。醫院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后,一旦出現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醫院馬上上報協調中心,由協調中心的工作人員作為第三方進行調解。醫療糾紛協調中心一方面保障了患者可以及時得到應有的賠償,使患方理智、冷靜地對待問題,避免過激情緒,甚至傷害醫護人員的非理性行為;另一方面可以使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從繁雜的醫療糾紛處理中解脫出來,節約有限的醫療資源為更多的患者服務,可謂“一手托兩家”;并且協調中心依法調解,嚴格掌握賠償標準,使得承保區域內通過協調中心協調的案件明顯增多,防止了國有資產的流失,使醫療糾紛解決逐漸走上了規范化的軌道。[9]

6 結語

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已經成為世界發展的潮流,我國應該盡快建立健全這一機制,這不但有利于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更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在探索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過程中,本人認為:真正基于平等、自愿的和解具有客觀、公正、低成本、高效率和更加人性化的明顯特點。因為和解能使醫患糾紛雙方達到互動雙贏的解決效果,協商結果也更容易得到當事人的自愿履行,從根本上修復異化的醫患關系。但和解不成功時,調解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其中保險公司“第三方”進行調解的機制能夠比較全面地滿足糾紛解決“公正”、“效率”的要求,是目前階段解決醫療糾紛的最佳選擇。

此外,我國還應該借鑒法國的國立醫療事故補償公社制度,建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對于醫療機構沒有醫療責任但患者遭受了較大損失的案件提供國家補償金,避免患者因身體或健康損害陷入生活困境,體現國家對弱勢群體的合理扶助。[10]

參考文獻

[1] 劉炅明.透視我國當前醫療糾紛百態及應對策略[J].中國醫院管理,2010(30增刊):117-118.

[2] 陳志華.醫療糾紛案件律師業務[M].法律出版社,2007:5.

[3] 江偉.民事訴訟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1.

[4] 蔡維生,王薇,王春平,等.醫療糾紛賠償233例分析[J].中國衛生法制,2008,16(4):41.

[5] 趙云.也談我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機制[J].中國衛生法制,2010,18(2):52.

[6] 方鵬騫,王曉蕾.醫療糾紛多元調解新機制思考與探索[J].中國衛生法制,2009,17(4):37-38.

[7] 馬輝.淺議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模式[J].中國衛生法制,2009,17(6):27-29.

[8] 阮友利.論調解與醫療糾紛的解決[J].中國衛生法制,2010,18(3):37-38.

第5篇: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范文

關鍵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發展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13-0324-03

一、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概述

當前醫療糾紛的發生頻率和產生的嚴重后果日益引起社會關注。目前,人民調解機制的引入被認為是化解醫療糾紛的有效方法。在各地積極探索的基礎上,司法部、衛生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0年1月8日聯合頒布了《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成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運行的綱領性文件。國家政策層面的確認和支持催生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迅速發展。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12月,全國共有醫療糾紛調解組織1 358個,調解員1.5萬人;而到2014年5月,全國共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3 396個,人民調解員2.5萬多人,55%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有了政府財政支持。2013年共調解醫療糾紛6.3萬件,調解成功率達88%[1]。

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發展經歷的階段主要包括:

1.專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立。2006年4月上海市普陀區成立了我國第一家專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2006年10月,山西省也成立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范圍覆蓋全省。此類專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獨立建制于一般糾紛的人民調解之外,聘請無利益牽連的醫學和法律的專業人員參與調解,避免醫院內部和衛生行政調解產生的公信力缺失。專業醫調委的建立,標志著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和嚴峻性被認同,也標志著人民調解將在醫療糾紛處理中大展身手。

2.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與醫療責任保險相結合。早在2005年,北京市就試行了醫療責任險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結合,但當時是由保險公司指定機構予以調解,其中立性遭受質疑。2008年“寧波模式”的推出則被視為醫療責任保險與人民調解結合的成功范例,主要做法是將糾紛調解和理賠處理結合,由醫療機構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事故責任險,發生糾紛后,由保險公司組成的共保體下屬的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參加處理、理賠;患方索賠額超過1萬元的醫療糾紛,由人民調解和理賠中心共同處理。2009年浙江對該方式進行全省推廣。山西省、北京市等省、市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也借鑒該模式進行了完善,將醫療責任保險與人民調解予以結合,并對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本身進行了完善。如山西省出臺了《山西省醫療責任保險賠償處理辦法》,實行醫責險事故鑒定,并嘗試引入了醫療意外傷害險[2]。

3.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社會化運作。除公共財政支持的人民調解組織,也有地方對自治性更強的營利中介服務模式進行了探索。2003年出現的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詢是首家專業從事醫療糾紛調解的營利性咨詢機構,2004年的天津市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也屬此類。這類機構的優勢是收費服務解決了早期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財政支持不足的問題,其專業的服務態度和程序使調解的服務質量有一定的保障。但主要問題是權威性難以得到認可,案源匱乏導致資金不足。如民康公司運營的第一年接案數近 200 件,但2006年民康公司基本處于兼業狀態,成為母公司的一個業務單位,只接受偶爾的上門醫療咨詢服務,其他業務基本停頓[3]。

二、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存在的問題

應當看到,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除高效、便捷、低廉等效率上的功能之外,更主要的是,人民調解固有的情、理、法相結合的特征有利于醫患關系的修復,進而從源頭解決醫患關系緊張問題。同時,人民調解作為一種利益獨立的第三方糾紛解決方式,其比衛生行政調解和處理更具中立性;醫學專家以調解人員身份的介入可以彌補醫療訴訟中裁判者醫學知識不足、單純依賴鑒定的缺陷;人民調解獨具的經濟性、親切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糾紛處理更可行、更有效。但這并不意味著該制度已臻完美,筆者認為,當前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面臨的問題主要包括:

1.人民調解機制的政府主導型使其中立性仍存疑問。目前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發展主要是政府主導型,即調解組織的運行更多依賴政府的推動和支持。這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各項資源推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形成靈活多變的組織網絡體系,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中立性上的先天質疑。無論是依附于司法行政部門,還是由與政府機構關系密切的醫學會等行業協會主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很難擺脫政府意志參與的尷尬境地。有學者敏銳地觀察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的“被調解”現象嚴重:“只要患方提出調解要求,委員就會可能對醫方施加壓力,阻止其通過醫療鑒定途徑確定醫療責任,要求其直接協商給予患者賠償,由此使醫方陷入‘被調解’的無奈境地。此外,委員會對于醫療糾紛強烈的調和意愿以及對患方所謂弱勢群體的考量,在調解中容易表現出對患方的傾向性,從而使醫院受到不公平的對待。”[4]之所以如此,恐怕也是因為調解中隱含了政府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意愿。同時,政府主導還可能帶來的問題包括經費支持的地區不平衡、政策調整引發的調解組織建設不穩定等。

2.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仍有提高的空間。盡管來自天津、山西等地的實踐探索捷報頻傳,但立足于整個人民調解機制的背景來看,這種狀況的維系不容樂觀。整體背景是,我國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正在急劇下降,人民調解員年均處理民間糾紛不到一件,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與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數量比由20世紀80年代初的17∶1降至目前的1.5∶1。目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必須看到的是,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人均調解率不過為約2.5件/每人每年,調解利用率和實際案件處理數量并不高。人民調解在實踐中仍面臨案源的匱乏和調解的無力感,前者來源于人民調解相較醫患自行協商顯得煩瑣,而較司法解決又顯得權威性略差;后者則更多源于醫療糾紛的專業性更強,僅僅以情理服人有時難以達成協議。而調解的經費支撐更成為調解解紛能力得以延續的重要前提,尤其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財政支撐狀況決定了調解組織的有效運行。

3.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與醫療責任保險的結合方式仍有待探討。與醫療責任險相結合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亮點,但應當注意,賠償固然重要,但人民調解過程不應淪為保險理賠過程,而忽略了其恰當、妥善、正確地處理醫療糾紛的糾紛解決機制屬性。賠付僅僅是在糾紛解決基礎上的最終結果,而不是左右糾紛如何解決的前提。此外,醫療責任險與糾紛解決的有效結合本身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有學者指出,“推行醫療責任保險須重點考慮城市規模的大小、醫療資源的豐富程度和保險業務的發達水準而有所為、有所不為,否則會出現過猶不及或半途而廢的結果,致使賠付資金不足,進而會導致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之自動履行率的降低和司法確認程序之啟動率的增加。”[5]由此可見,目前倡導的醫療責任險的強制推行在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現實中也許有可商榷之處。

三、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發展思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未來發展應以“三結合”的理念為基礎:即官方推動與社會自治相結合、專業裁斷與拉情說理相結合、復興傳統與現念相結合。在此基礎上,應對如下思路予以重視:

1.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發展模式轉變。有效運行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應定位為官方推動、社會自治型的機制。“官方推動”是由官方牽頭、整合力量和資源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社會自治是指在人民調解組織成立之后,應以自治的方式運行,包括成為獨立的事業團體,自行安排、挑選、聘任人員,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要經費籌措方式,不受政府行政部門過多干涉。政府僅對其進行原則上的指導和方針指引,對其解紛能力進行適當評估,以判斷其服務能力。這一機制也有助于解釋為什么目前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當采取專業化單一組織形式,主要理由是單一化組織有利于減少自治管理方面的管理成本,提供現實更需要和更集中的服務以吸引政府購買。模式轉變既沒有改變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又加強了其中立性和靈活性,適宜醫療糾紛調解的進行。

2.應以加強解紛能力作為未來建設的重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維持較強的解紛能力的關鍵在于有效激勵,包括對調解人員和調解組織的激勵,以及糾紛當事人利用人民調解機制的激勵。因此,關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規范和章程應集中于促進調解人員和調解機構的積極性,而不是對之進行過多的約束和限制,這是一個方向性誤區;人民調解應盡可能保持強大的解紛能力、低廉的解紛成本和公正性,才能吸引當事人利用的積極性;目前與責任保險的結合是增強解紛能力的有效途徑,但應當采用符合糾紛解決規律的結合方式,責任保險僅在糾紛妥善解決之后進行理賠時使用,改善目前存在的保險人員過深介入調解的現狀,如過多的投票權,改善無保險即無賠償的不合理狀況;醫療責任保險的方式可以更加靈活,除商業保險外,醫療機構之間的互助保險、醫師個人保險等均可成為投保方式,以便于增強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

3.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具體制度。應從制度上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權威、公正和終結能力,具體包括:第一,人員配置。基于醫療糾紛的專業屬性,專業人員的介入是調解機制存在和發展的基本條件,其中立性也是調解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以離退休醫學人員為主要專業人員的形式僅為權益之計,未來應對專業人員的聘任進行程序化的嚴格遴選,逐步令其專職化,以保證其中立性。在專職化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參照仲裁庭的形成,在無法達成合意的情形下,由雙方各自聘請醫學專家1名,調解組織在當事人雙方合意聘請1名醫學專家。無特殊需要時,目前運行中其他人士的介入(如媒體人員、行政機關人員)等實無必要。第二,調解程序。程序化是溝通調解與法制建構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調解兼具傳統和現代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結構物。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可以借鑒香港調解中心、臺灣醫事審議委員會等調解組織的程序化設置,從申請、受理、人員回避、調解基本程序進程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化。第三,技術方法。調解技術應體現專業性和情理性的結合,但與普通人民調解不同的是,專業性應高于情理性。同時對涉及醫療暴力的案件保持警惕,設置一定的阻隔機制,使其不進入調解中,更有利于貫徹打擊醫療暴力的國家政策。

參考文獻:

[1] 白劍鋒.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現場會召開――劉延東孟建柱就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提出工作要求[N].人民日報,2014-05-06.

[2] 王霞.山西:率先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訪山西省衛生廳副廳長王峻[J].中國當代醫藥,2012,(12):4.

[3] 李昌超.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實證研究[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14,(2):127.

第6篇: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范文

關鍵詞:醫療糾紛;原因;防范策略

隨著現代社會醫療行業不斷發展,醫療糾紛發生率也在不斷提升,醫療糾紛已經成為十分嚴重的一個社會性問題。醫療糾紛的發生,不但會對醫院聲譽及品牌造成影響,并且還會對醫院正常運營產生障礙,對醫院發展十分不利。因此,在當前醫院發展及醫院管理過程中,一項必不可少的任務就是應當積極防范醫療糾紛發生,應注意對醫療糾紛加強管理,并且應當積極選擇有效策略防范醫療糾紛發生,為醫院良好發展提供較好保證。

1醫療糾紛發生因素

對于醫療糾紛發生而言,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因素,即患者方面因素與醫院方面因素,下面對這兩個方面因素詳細進行分析。首先,患者方面因素。在醫療糾紛發生過程中,患者方面因素屬于十分重要的一點,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由于患者及其家屬相關基本醫療知識比較缺乏,對于醫療后果未能夠正確認識,同時對于疾病治療效果抱有過高期望,最終治療效果不理想而導致醫療糾紛;患者維權意識逐漸增強,并且在臨床治療過程中參與意識也不斷提升;家屬及患者不愿承擔比較高的醫療費用;有些患者在臨床治療過程中缺乏信心,未能夠與治療積極配合;在臨床治療過程醫患之間出現矛盾,這些因素均會導致醫療糾紛出現。

其次,醫院方面因素。醫院方面因素是導致醫療糾紛發生的另外一個重要方面,具體而言,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其一,醫院及相關醫務人員未能夠對相關醫療制度嚴格執行,在對急診患者進行檢查及治療過程中未能夠認真與患者及其家屬進行認真有效溝通,對于患者病歷未能夠詳細記錄,特別是對于死亡病歷記錄缺乏完善;其二,醫務人員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缺乏較強責任意識,并且安全意識比較淡薄;其三,醫務人員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缺乏良好態度,往往忽略了患者的心理需求,對于患者主訴未能夠認真耐心傾聽,從而導致患者及其家屬有不滿情緒產生;其四,相關醫療技術缺乏、不熟練,相關工作經驗比較缺乏,對于患者治療未能夠及時準確,缺乏專業性,導致患者及其家屬有不滿情緒產生;其五,相關醫療物資質量不佳,相關搶救設備不夠完善,從而對患者治療造成影響,導致患者及其家屬有不滿情緒產生;最后,相關醫療收費制度不明確,造成患者對收費情況產生懷疑態度。

2醫療糾紛管理及防范有效策略

2.1進一步規范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患者入院是以疾病治療為目的的,因此在醫療糾紛發生時首要任務就是應當對自身工作進行評估,判斷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在此基礎上才能夠給患者更好解釋,使解釋更加具備說服力,在此基礎上才能夠更好調解醫療糾紛。為能夠更好進行醫療糾紛管理及處理,醫院內部可建立醫療糾紛處理的專門部門,配備具有相關知識的專職人員,并且要聘請相關法律顧問對醫療糾紛處理進行指導。在醫療糾紛發生之后,院方應當告知患者相關權利及義務,主動向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相關處理方法及措施,同時醫院內部醫務人員也應當依據相關要求積極完成相關工作,通過雙方積極配合,使醫療糾紛處理能夠得到比較理想的效果。

2.2積極加強溝通交流

以醫療糾紛發生方面,十分重要的一項因素就是院方及患方未能夠相互理解。因此,為能夠較好預防及處理醫療糾紛,首先在患者臨床治療過程相關醫務人員便能夠與患者及其家屬之間進行有效溝通交流,告知患者疾病治療效果及可能會出現的情況,從而使患者及其家屬能夠提前了解相關情況,能夠具有一定心理準備。另外,護理人員也應當對患者及其家屬加強理解,學會換位思考,在此基礎上才能夠使醫患之間建立起良好關系,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現醫療糾紛情況。此外,在醫療糾紛發生之后,院方也應當與患方加強溝通交流,從而更好了解患方需求,進而更好處理醫療糾紛。

2.3進一步提升醫療服務質量

為能夠更好預防醫療糾紛發生,另外一個比較重要的方面就是應當積極提升醫療服務質量,為患者提供更加優質的醫療服務,提升患者滿意度,從而減少醫療糾紛發生。首先,醫院方面應當積極加強資金投入及技術投入,積極購置現代化醫療設備,提升醫療設備質量,積極完善相關醫療設施,從而為更好進行臨床治療奠定良好基礎;其次,應當對相關醫務人員加強培訓,提升其醫療技術水平及服務質量,從而使其能夠更好服務于患者,使患者能夠更加滿意,這在醫療糾紛防范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及意義。

3結語

醫療糾紛處理已經成為現代醫院發展過程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同時也是保證醫院良好發展的必然需求。因此,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醫院內部相關工作人員均應當清楚認識醫療糾紛發生因素,并且應當在此基礎上通過有效策略及途徑較好管理及防范醫療糾紛發生,從而降低醫療糾紛發生率,保證醫院能夠得到更加良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崔志紅.醫療糾紛的防范與處理體會[J].臨床合理用藥雜志,2013(2).

[2]楊硯.新形勢下醫療糾紛的防范與處理[J].中國科技信息,2013(2).

第7篇: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范文

[關鍵詞] 醫鬧 醫療糾紛 損害賠償 仲裁

目前,我國醫療糾紛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醫鬧”現象也隨之頻繁出現。“醫鬧”現象已嚴重影響了醫療機構的正常運轉,沖擊了正常的醫療秩序,成為困擾醫療機構管理者和醫務人員的難題之一。面對“醫鬧”現象,如何化解消除其對正常醫療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的不利影響,這成為我們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醫鬧”的成因分析

“醫鬧”的發生究其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社會原因

1、醫療保障體制不完善

由于政府的財政投入不足和城鄉二元化結構,我國的社會醫療保障尚未能實現對全體國民的普遍覆蓋。同時,藥品及醫療服務的價格居高不下,導致了患者本已有限的支付能力更加捉襟見肘,特別是對于沒有醫療保障的群眾來說,一旦突患重大疾病,高額的醫療費用完全超出患者的支付能力。經濟上的無助與生活上的潦倒迫使一部分患者選擇通過“醫鬧”的方式,給醫療機構施加壓力,借以減輕自身的經濟負擔。

2、“職業醫鬧”的推波助瀾

目前活躍在一些醫療機構中的“職業醫鬧”,一經探聽到有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即主動找上患者,為患者出謀獻策,教唆患者以到醫療機構鬧事的方式索賠,自己也乘機從中謀取一定的經濟利益。這個新“職業團體”的興起從某種程度上說源自患者及其家屬的需求,相對于過程比較復雜,費用較高的訴訟途徑解決,他們更青睞于“職業醫鬧”提出的廉價、快捷的解決方式。因此,“職業醫鬧”的推波助瀾,是“醫鬧”現象產生的重要成因之一。此外,少數媒體對醫療糾紛的報道還帶有新聞炒作的傾向,有意無意地助長了患者及家屬對醫療機構的不滿情緒,加劇了醫患雙方的對立。

(二)法律制度層面的原因

1、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體系不協調

《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人民法院目前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所適用的主要法律依據。現有立法體現了對醫方的過度保護,患方不容易依靠法律獲得公平救濟。主要體現在:(1)醫療糾紛處理中法律適用的“二元化”。醫療損害究竟是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司法解釋還是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依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還是依照醫療事故賠償,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特別是兩者在賠償標準上的巨大差異,讓醫患雙方以及審判機關意見不一,也使醫學會的技術鑒定更加蒼白無力,從而造成混亂,加劇了醫患雙方的矛盾。(2)司法實踐中,對于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條例》進行判決,但《條例》確立的賠償標準偏低,遠低于《民法通則》及民事司法解釋確立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甚至否定了死亡賠償金的給付,使遭受醫療事故損害的患方不可能獲得公平、等價的賠償,這就在客觀上阻止了患方尋求法律途徑救濟,轉而求助“醫鬧”解決糾紛,以求獲取更多的賠償。

2、醫療事故鑒定制度設計存在缺陷

目前,醫療事故鑒定成為處理醫療糾紛的核心和關鍵,但《條例》設置的鑒定制度存在先天的不足。主要表現在:(1)《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為醫學會,由于醫學會成員均隸屬于衛生行政系統,導致醫學會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成為各大醫院醫生互相鑒定醫療事故的機構,很難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公正性。自然鑒定結論難以讓患方信服。(2)《條例》缺乏對醫療事故鑒定人(醫學會專家鑒定組成員)的制約機制。如,沒有規定鑒定人必須在鑒定結論上署名,沒有規定鑒定人有出庭接受詢問的義務,沒有規定對鑒定人過錯責任的追究以及鑒定結論作為法庭證據缺少質證環節等等。由于醫療事故的鑒定人對鑒定結論幾乎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故可以隨意下結論而不用擔心法律的追究,這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影響到鑒定結論的科學、公正性。

3、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存在弊端

醫療糾紛的解決有醫患和解、行政調解和訴訟三種途徑,但實踐中均有不足之處,無法取得患方的認同。

(1)醫患和解:由于絕大多數患方缺乏醫學專業知識,經濟實力不足,難以與醫方進行平等談判協商,即使最終達成和解協議,也會對協議的公平性產生懷疑;另外,和解協議本身不具有強制力,事后反悔的現象時有發生。

(2)行政調解:在由衛生行政部門主持的行政調解中,由于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不論是其職責、業務還是人員都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糾紛的調解中能否保持中立性,令人信心不足,患方往往因懷疑其公正性而拒絕調解,或對其調解結果不信任;另外,調解協議主要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若不愿履行,則調解協議將成為一紙空文。(3)訴訟:盡管訴訟最能體現公平正義,但由于審判人員不懂醫學,難以對醫方提供的病歷等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受理案件后往往直接委托鑒定,在鑒定結論作出后又缺乏對鑒定結論科學性、合法性的審查能力,并大多傾向于以鑒定結論為主要的定案依據。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放棄了對證據客觀性、真實性的審查職責,審判權一定程度上已經“旁落”于鑒定機構,而醫療事故鑒定本身又存在著許多差強人意的缺陷,故造成審判質量較差,審判效率低下。同時,較高的訴訟成本的現實壓力與賠償結果的不可預期,也使得患者不愿意選擇訴訟。

(三)醫患雙方的原因

1、醫療機構方面的原因

一是醫療機構未形成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的有效機制和體制,只是“堵”而不是“防”。二是醫患溝通不夠,有些手術談話內容流于形式,只是一味讓患者簽字,卻沒有讓患者及家屬真正了解手術的風險及可能出現的并發癥,一旦手術沒有達到患者及家屬的預期效果,就會出現醫療糾紛。三是醫務人員違反診療常規或診療水平欠缺,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是醫療機構之間、科室之間或同事之間對他人的診療過程及療效妄加評論,造成患者對正常醫療的誤解。

2、患者方面的原因

一是患者醫療專業知識的缺乏,產生了醫患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患者處于弱勢地位,一旦博弈,患者就會很容易選擇走“醫鬧”這條機會主義道路。二是患者經濟能力有限。目前“看病難,看病貴”的現象很普遍,繼而造成醫患矛盾。也有少數人為個人目的有意制造糾紛,借此想免除部分或全部醫療費用,甚至有人想借機撈一把。三是患者對于醫學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對醫療技術有過高的期望,對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認識不足。醫學有許多的未知領域,有不少目前還不能解決的問題,患者的個體差異性決定了醫療服務行為具有比其他服務行業更多的不可預測性、不可控制性。這種醫患雙方觀念上的差異,如果溝通不夠,一旦治療效果不滿意,往往產生醫患矛盾,甚至醫療糾紛。

三、防范和解決“醫鬧”的相關對策

(一)加大政府財政投入,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體系

在醫療保險制度建設方面:一要逐步擴大社會醫療保險的覆蓋面。讓所有城鎮從業人員都參加醫療保險,使外來務工者、農民工在發生意外和重大疾病時有基本的醫療保障。二要擴展個人醫療賬戶的使用范圍。使個人醫療賬戶從主要支付門診日常醫療費用、醫療消費等方面向預防保健方面延伸。允許個人把自己醫療賬戶的資金投入到社區醫療,購買相應的預防保健服務,從根本上減少疾病的發生,提高健康水平。三要鼓勵發展商業醫療保險。國家應該給予保險公司政策支持,鼓勵開發新的保險品種,使更多企業和個人參加商業保險。

(二)統一損害賠償標準,消除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適用的“二元化”

作為行政法規的《條例》設定本應由基本民事法律來規定的侵權賠償責任,違背《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并且《條例》確立的過低的賠償標準,也與民法基本原則相違背。實踐證明,“以降低、限制對患方的醫療損害賠償來體現對醫療風險的理解和對醫方的照顧”,即對醫療損害賠償采取“限制賠償數額”的特殊立法政策加以保護的嘗試并沒有得到廣大人民群眾和法學界的理解和認可。在我國目前醫療保障比較薄弱的情況下,實際上造成受害人的損失難以得到充分的彌補。在現代法治理念下,以犧牲患方的單方民事權益來維系社會公平是難以為人們所接受的,這只會進一步加劇醫患矛盾。

(三)完善醫療事故鑒定制度以及醫療糾紛案件的審判組織

在醫療事故鑒定方面,建議除醫學會鑒定外,允許委托其他法定機構鑒定,并要強化異地鑒定,克服部門保護、地域保護;建議在鑒定人的組成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法學專家,并且醫學專家也要擴展到臨床業務之外,包括理論學者,以較好地保障專家鑒定人的獨立性;建立鑒定人的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鑒定人錯誤鑒定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以實現其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增加鑒定結論的法庭質證環節,規定鑒定人有出庭作證或接受詢問的義務等,以確保鑒定結論的科學、公正性。

(四)探索醫療糾紛處理的新途徑,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

由于現行的處理醫療糾紛的三種途徑在實踐中均出現不足,患方的認可度不高,并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因此,一方面我們需要完善現有的醫療糾紛處理途徑;另一方面,也要積極探索建立其他更為中立、更富實效、更為患方接受的醫療糾紛處理途徑。醫療糾紛仲裁制度是值得重點推行的新方式。

參考文獻:

[1]《在全國部分省市調查“醫鬧”的分析報告》,載《中國衛生產業》,2007年第2期,第57頁.

[2]葉向陽,亓述偉:《當前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二元化”問題及應對之策》,載《浙江社會科學》,2010年第2期,第13-14頁.

[3]葉茂庭,黃秀娟,黃秀榮:《“醫鬧”產生原因及對策的探討》,載《中華現代醫院管理雜志》,2009年5月第5期第7卷,第27頁.

第8篇: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范文

隨著醫療市場的發展和全民法律意識的增強,醫療糾紛日漸增多。頻發的醫療糾紛不僅干擾了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社會上的聲譽和形象,無形中造成了醫患之間的隔閡,甚至在一些極端的情況下,還可能造成醫務人員的人身傷害。目前,醫療糾紛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認真研究醫療糾紛處理困難的成因與防范措施,尋求醫療糾紛最佳的解決途徑,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是當前醫療衛生發展中的一項重要課題。

1醫療糾紛的概念及分類

醫療糾紛一般泛指患者或其家屬與醫療機構之間對診斷、治療、護理過程、治療結果及其產生的原因在認識上發生分歧,患方向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甚至司法機關控告或提訟,要求追究責任、賠償損失所發生的糾紛。

醫療糾紛根據醫護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無過失而分為兩大類,即醫療過失性糾紛和非醫療過失性糾紛。醫療過失性糾紛,由于醫護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處理起來比較簡單、直接。而非醫療過失性糾紛構成原因比較復雜,解釋、處理工作極為困難,嚴重干擾科室、院領導的正常工作,處理不好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擴散影響而成為不穩定的因素[1]。

2醫療糾紛的常見原因分析

2.1醫方原因:醫療糾紛中的醫方原因包括醫療技術、醫護人員素質、醫院管理和醫德醫風建設等多方面的問題。例如,在診療或護理過程中,醫護人員缺乏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執行醫療規章制度不到位,違反醫療技術操作常規,因工作中出現差錯釀成糾紛;基礎知識不扎實,專業水平不過關,對疾病診斷、治療及預后認識不足,出現漏診、誤診等診療失誤,甚至因嚴重不良后果,引起糾紛;病歷文書書寫不及時,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方常對補記的病歷書寫部分不予承認,認為院方篡改病歷。在醫療活動中有些醫護人員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詢問病情、體格檢查不詳細,病歷書寫不實事求是,憑空臆造病歷,或受患者所托對其病史進行隱瞞或涂改,很容易引起醫療糾紛[2];缺乏與患者溝通的語言技巧,服務過程中存在生、冷、硬、頂的不良現象,個別醫護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缺乏同情心,與病人談話語言生硬,解釋病情過于簡單,對病人主訴和家屬反映表現出不重視、不耐煩,使病人或家屬產生反感情緒和逆反心理。在醫療糾紛發生早期由于解釋工作不到位、態度粗暴,造成醫療矛盾進一步爆發;部分醫護人員法制觀念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不能很好履行告知義務,知情權重視不足,未向患者將病情、采取的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情況告知,未盡到告知職責,使患者對醫護人員不信任,對診療過程有疑惑,最后釀成醫療糾紛[3]。

2.2患方(患者及其家屬)和社會的原因:隨著我國法律制度不斷完善和普法教育的開展,人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明顯增強,對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要求也不斷提高,但同時又缺乏相應的醫學知識且對醫療期望值過高,一但醫院實際提供的醫療服務結果差于預期,病人就產生不滿情緒,極易導致醫療投訴。有些患者或家屬出于經濟補償心理,想借助醫療糾紛帶來經濟效益[3]。甚至一些病人或家屬把對社會不滿的情緒用極端方式轉發到醫院或醫務人員身上,如以棍棒相加,沖擊醫院、擾亂醫療工作秩序,歐打、辱罵醫務人員,由此引發群體性惡性事件和暴力案件,使醫護人員的心理受到極大的傷害[4];此外由于部分新聞工作者缺乏醫學知識,出于對患者的同情,偏聽了患方的一面之辭,沒有進行深入調查和了解相關的醫學知識,出現片面報道,使醫療服務市場導向失衡。

3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

3.1加強對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與醫院的各項制度的培訓和教育,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使醫院的一切醫護行為嚴格按照正規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進行運作,堅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制定了醫療安全管理制度和計劃,實施醫療安全教育,組織醫療安全查房,定期通報醫療安全情況,找出醫療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限期整改,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對醫護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尤其是新分配畢業生的崗前教育,不斷強化醫務人員的醫療安全意識。

3.2強化業務技術培訓,狠抓醫療質量。加強“三基訓練”,舉辦醫療技術操作培訓和考核。科室堅持全科業務學習,對疑難病例、死亡病例、誤診病例舉行討論,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定期舉辦新知識、新技術業務講座,切實提高全體醫務人員的專業水平,避免在診療活動中出現因醫療水平不過關造成的醫療糾紛。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加大質量監控力度。防范醫療缺陷最基本的措施,就是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護理工作中認真執行查對制度,嚴格按照“三查七對”執行,避免醫療缺陷的發生。在臨床工作中,建立建全了接診、三級檢診、大查房、會診、病案討論等規章制度,降低誤診、漏診率的發生率。提高病案質量,減少因病案書寫質量不佳引發的醫療糾紛。新分配來的醫師和進修醫師等都要進行崗前培訓,掌握和熟練應用病案書寫的規范,要認真及時記錄醫療過程中的各項資料,重點要突出,條理清晰,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病案資料。同時還要注重病歷的內涵質量,如主要診斷明確,治療及時,合理用藥,病程記錄能反映三級查房制度、疑難病例討論、會診、危重患者搶救、術前討論、死亡病例討論等,堅決杜絕對病例進行涂改、捏造[5]。

3.3尊重患者的權利,加強醫患交流,充分尊重患者的各項權利,尤其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在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同時,應將患者的病情、診療措施、治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解釋病情時,醫療人員應站在患方立場思考,用能夠理解的措辭與用語。醫護人員還應當在服務質量、態度、方式方法上下功夫,講究溝通的藝術性,仔細診治患者,做好每個環節的工作。同時,醫護人員還應當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樹立良好的自身形象,自覺抵制不正之風,文明行醫,廉潔行醫。

3.4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糾紛的預案,掌握各種糾紛、治安案件的應急處理方法。一旦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隱患或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的不斷擴大。對于嚴重影響醫院正常工作、損壞公物、危害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保衛部門要全力配合公安機關,同不法份子斗爭到底,堅決維護醫院正常工作秩序。

總之,醫療糾紛原因較為復雜,預防醫療糾紛,保障醫患雙方的權益是醫院不可回避的責任。各級醫院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監督落實,真正建立起醫院治醫療糾紛處理的長效機制。

參考文獻

[1]李瑞菊.醫療糾紛原因分析及防范對策[J].基層醫學論壇,2007,11(2):182-183

[2]許芳.加強病案管理防范醫療糾紛[J].臨床和實驗醫學雜志,2011,10(3):224-225

[3]王軍.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特點與防范措施[J].社區醫學雜志,2011,9(3):20-22

第9篇: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范文

【關鍵詞】 監獄;醫院;醫療糾紛;防范

1監獄醫院醫療糾紛的特點

1.1 頻發性。據統計,社會醫療機構醫療糾紛以每年10%~20%的速度遞增。據統計,全國有76.3%的醫院出現過病犯及家屬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現象;63.1%醫院發生過因病犯對治療結果不滿意,圍攻威脅院長的情況;70.67%的醫院出現過病犯及家屬在診療結束后拒絕出院,且不交住院費用的現象;1.8%的醫院發生過因病人去世,病犯家屬在醫院擺花圈、設靈堂等現象。監獄醫院的醫療糾紛也頻頻發生,有出現過圍堵辦公區、掛橫幅、吵鬧、威脅等情形。

1.2 復雜性。在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中,不僅有醫務人員和病犯及家屬的參與,有時還有新聞媒體、醫療鑒定單位、檢察院參與,這無疑增加了醫療糾紛處理的難度,使其變得更加復雜化。如果處理不當,將極大影響監獄正常的工作秩序,有可能嚴重影響監獄作為國家機關的形象。

1.3 社會性。在當前提倡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形勢下,監獄醫院也相繼提出了建設新型的和諧醫院。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為避免在社會上產生消極影響,即使監獄、醫院沒有明顯的過錯,也往往采取調解的方式以求息事寧人,監獄通常會以困難補助的形式給予罪犯或罪犯家屬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無形中助長了一些不正之風,使有些人認為只要鬧一鬧,錢財就來到,形成了惡性循環。

1.4 利益性。就目前而言,一方面,監獄醫院仍就是處于吃大鍋飯狀態,經常會出現工作上彼此配合欠佳、互相扯皮推諉現象,使得病犯的利益沒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直接導致醫患矛盾的發生;另一方面,若監獄在執法及診治過程中客觀上存在過錯,由于服刑人員本身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其主觀上也要求有一定的經濟賠償。

2 監獄醫院醫療糾紛的防范

2.1 增強醫護人員的法制觀念。醫務人員應增強法律意識,健全并落實醫院規章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特別是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核心制度,進一步健全并落實醫院的“質量、安全、服務”等各項管理制度,貫徹落實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做到行為規范,依法執業。明確醫患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只有學法、懂法,才能自覺守法,維護醫護人員自身的正當利益。

2.2 加強醫德醫風教育。

在醫院,醫生、護士與病犯接觸面最廣泛也最密切,醫護人員的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直接影響到病犯求醫的權益和醫院工作質量的整體水平。要提高醫護人員的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關鍵是要提高職業道德素質,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的今天尤為重要。因此,必須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行業作風建設,倡導良好的醫德醫風,使廣大醫務人員牢固地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

2.3 強化業務知識培訓。醫務工作者不但要有扎實的理論知識,而更要以精湛的技術、高質量的護理和服務水準贏得病人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必須掌握豐富的醫學理論知識,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重點抓好在職教育,搞好崗位培訓。從不同層次、不同專業、不同職稱,按理論知識、技術操作、工作能力等方面,制定統一的培訓規劃,定期考核,達到相應職稱標準。同時,加強繼續教育學習,更新觀念,更新知識結構,抓住一切機會豐富和提高自己,適應現代醫院的需要。

2.4 重視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加強醫患溝通,提高溝通能力,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才能避免或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醫患溝通不僅僅是告訴病犯患的是什么病,怎么治療,更重要的是要體現出醫護人員對病犯的人文關懷。多一點同情,多一些耐心,多一份真誠,讓病犯感到溫馨、安全。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和諧的醫患關系。

3 討論

由于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很多,表現的形式多樣,要通過全面調查,多途徑、多渠道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并建立相應的處理機制,力求使醫患雙方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3.1 醫療事故鑒定機制。正確分清醫療糾紛的類別,對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有著積極的作用。醫療糾紛又分為醫療過失糾紛和非醫療過失糾紛,通過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明確醫療機構過錯責任,確定醫療事故等級。

3.2 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機制。在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中,應及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求得支持和配合。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實施,為有效解決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應在法定的解決糾紛渠道中,強化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糾紛調節處理中的作用[1]。

3.3 醫患雙方協商調解機制。協商調解是解決糾紛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對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過失行為,使病犯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在雙方同意協商解決的前提下,對患方提出的經濟補償的要求,給予適當補償,使患者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和安慰。協商解決糾紛要簽定文字協議資料,經公證處公證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沒有醫療過失的醫療糾紛,要堅持原則,必要時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

3.4 建立職業保險制度。職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緩解醫療糾紛給監獄、醫務人員帶來的壓力,也能保護病犯及醫務人員的合法利益。監獄作為國家的刑法執行機關,如何實行符合自身特點的職業保險制度尚處于探討階段。監獄醫院萬一發生醫療糾紛,由第三方負責善后是未來醫療糾紛處理的發展方向[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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