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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各級審計機關開展的領導干部離任審計主要是針對領導干部任期財務收支合法合規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小部分地區也對領導干部任期環境保護責任開展審計,但并未將其作為重點。在學術研究方面,也多集中于對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研究,少數學者提出了經濟責任審計應包含對領導干部環境保護責任的審計,如周曦(2011)、黃溶冰(2011)提出將資源環境內容納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關注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發展對自然資產環境安全的影響。而針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學術研究幾乎空白。國外針對政府開展的自然資源審計始于上世紀70年代,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完善,有許多值得我國借鑒的地方。如美國、英國和德國均有比較成熟的環境法律法規或技術標準,由政府審計機關依據這些法律法規對水資源、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進行審計。相應的,國外的學術研究內容也比較寬泛,涉及自然資源審計的目標、方法、內容等各個方面。如JimT.P.Tait(2000)對水資源和土地資源審計的焦點、目標及過程進行了探討;NonnaMartinov-Bennie(2010)提出自然資源審計團隊人員組成以及未來自然資源審計準則制定重、難點等。總之,無論在理論還是實務方面,我國對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研究都還處于初級階段。
(一)自然資源資產信息復雜、分散自然資源包括水資源、森林資源、海洋資源、礦產資源、土地資源等。自然資源資產信息包括資源存量、地理分布、開發利用現狀、面臨威脅及存在潛力等。我國的自然資源資產由多個政府職能部門管理,如國家發改委、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局、海洋漁業局、水利局和農業局等。海洋、漁業、森林、土地、礦產、能源等這些自然資源資產有關信息,則大多分散于這些政府職能部門和某些科研院所、社會團體中。它們每年會花費大量的資金進行自然資源狀況監測和研究,但這些監測結果往往被用于具體的目標,而不都是被用于更廣泛的自然資源目標。同時,政府職能部門、科研院所、社會團體之間缺乏對這些分散的自然資源資產數據的整合和協調。不同種類資源信息采集、管理和維護水平不一,缺乏規范化組織,未形成統一的標準化共享數據庫。分散的自然資源資產信息難以滿足審計數據分析的需求,難以從中獲取全面充分的審計證據,同時無法精確估計審計存在的潛在風險,提供合理的重要性水平。
(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專業性強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對象是各種自然資源資產,需要常規審計方法與環境科學、自然資源法律、自然資源監測等專業知識的結合運用,才能取得客觀充分的審計證據并作出公正評價。如在評估水質時,利用生物評估方法對河道生物群組成部分進行測定,需要利用生物學、植物學等方面的系統專業知識對審計過程進行指導。這一特點決定了審計人員不僅需要具備審計專業知識,還需要掌握生態學、動物學、植物學、社會學、工程學等方面的相關知識。然而,現實中政府審計機關審計人員構成一般以財務專業、審計專業為主,復合型人才極少,審計人員在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過程中往往由于自身知識結構的單一、綜合分析評價能力的不足而力不從心,這將嚴重制約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開展。
(三)審計任務繁重,現有審計力量不足我國自然資源資產種類繁多,根據自然資源資產類型,對領導干部任期內自然資源政策執行情況,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況以及開發保護利用情況、監管實施情況,按照常規審計程序進行審計,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況且,在某些情況下,還存在領導干部集中調配或臨時任免的問題,審計資源無法及時調撥,導致審計任務拖延或者審計人員草草進行審計。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作為一項新的龐大的審計項目,需要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內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審計評估,目前的審計力量嚴重不足。如果不擴大審計隊伍,將造成審計覆蓋面不全、審計質量下降等問題。
(四)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責任難以界定在我國,從縣級到中央主要領導干部的任期均為5年,最多連任兩屆。一方面,由于自然資源資產狀況形成的長期性、持續性,導致有些經濟決策對自然資源資產影響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往往可能在前任領導干部離任時,后任領導干部上任一段時間后還未體現。并且自然資源離任審計涉及范圍廣、系統性強、任務重、時間跨度大,可能在審計過程中自然資源資產狀況已隨后任領導干部的決策制定而改變,這就使得前后任領導干部自然資源相關責任混淆。另一方面,有些自然資源資產具有跨區域性,如河流,其上中下游一般穿越多個地區。各區域由于自然資源資產目標、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方式不同,往往各自為利、相互影響,導致各區域同級領導干部或是省、市、區縣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難以可靠區分。
二、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建議
自然資源資產的特點決定了對領導干部進行離任審計的程序,需要在通用離任審計程序的基礎上有所創新。
(一)建立自然資源資產信息系統豐富各自然資源資產信息采集渠道,搜集地區自然資源資產的狀況和發展趨勢數據、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的社會與經濟信息和自然資源科研成果,保證數據的完整性,形成基于流程整合的自然資源數據網絡,實現自然資源信息的統一管理,建成自然資源數據的信息數據共享中心。自然資源資產信息系統將原本復雜分散的自然資源資產數據進行匯總合并,便于審計人員充分把握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情況,合理估計潛在風險,獲取充足的審計證據,從而得出客觀公正的審計結論。
(二)各審計機關聯合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在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過程中,需要上下級審計機關或者同級審計機關之間相互協調,整合審計機關力量與資源,在審計計劃、審計工作、審計報告上展開合作,以提高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工作的成本效益,明晰各級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責任,大大減少審計工作的重復性,加強審計結論的準確性。如在對省級領導干部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時,由于省級領導干部的自然資源責任由各市的自然資源資產狀況綜合體現,省級審計機關可以與各市、縣審計機關聯合,以市、縣級領導干部的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為基礎,對省級領導干部任期內自然資源資產開發保護利用情況進行合理評價。
(三)審計人員協同自然資源專家開展審計活動自然資源資產的多樣性、復雜性決定了審計團隊應由審計人員和自然資源專家共同組成。審計機關需引進生物學、植物學、動物學、化學等相關專業自然資源專家參與離任審計工作,充實審計隊伍,解決審計力量不足和審計知識結構不完整的問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的廣度和深度對審計是巨大的挑戰,需要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一方面,要定期對自然資源專家進行審計專業知識培訓,加強其參與審計工作的規范性和保證審計的獨立性,以更好地適應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需求。另一方面,需對審計人員進行定期自然資源相關專業培訓,完善現有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以提高其勝任能力。在開展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充分利用我國政府自然資源管理職能部門、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提供的工作基礎,聯合這些部門的專家協同工作,遇到知識、技能或者其他完成審計工作所需能力的缺口時,與專家進行信息溝通、經驗共享,形成合力,更好地提高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效率和審計質量水平,有效防范審計風險,圍繞審計目標高效地開展工作。
(四)年審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目前開展的離任審計一般采取“先離任,后審計”的模式。對領導干部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有必要在任職期內通過年審實現同步監督,這樣可以避免離任審計對自然資源資產監督的滯后性,解決在領導干部離任時點自然資源資產狀況不具代表性和歷屆領導干部責任難以界定的問題,使得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每年的自然資源管理利用保護開況得以有客觀地記錄,為離任審計提供合理的重要性水平,降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大錯報風險。反過來,自然資源資產年審的結果也可以為領導干部審查和修訂資源政策、合理配置自然資源資產提供依據,實現自然資源資產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可持續性。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結果也可以作為領導干部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據。但是也需要考慮到,實施年審的成本遠遠大于傳統的事后離任審計,實務中應綜合各個因素進行權變選擇,以免實施成本遠遠大于所獲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