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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導小組的組成
領導小組組長由行長擔任,副組長由主管法律事務工作的副行長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由各股室的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專門指派一人負責支行依法行政日常工作。
二、領導小組的職責
領導小組在組長和副組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綱要》和大慶市中心支行的其他決定,部署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依法行政工作。
(二)根據《意見》明確的推進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行政五年規劃,研究并制訂每年推進中國人民銀行××支行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計劃。
(三)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貫徹落實《綱要》和《意見》的情況,并及時向大慶市中心支行報告。
三、領導小組成員的職責
領導小組成員在領導小組組長和副組長領導下,負責組織、落實本部門依法行政的各項工作,覆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意見》明確的推進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行政的五年規劃,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提出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計劃,并報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根據《意見》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對照本部門工作職責,組織本部門查找依法行政中的薄弱環節,并采取相應措施加以治理。
(三)根據本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章,結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組織本部門執法人員學習有關法律制度,明確執法人員執法工作的內容、職權和職責。
(四)定期檢查本部門在依法行政中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章的情況,并做好紀錄;監督本部門執法人員嚴格按照法定職責和程序辦事,對不依法履行職責和不按法定程序執法的人員,建議領導小組依法作出處理。
(五)定期向領導小組組長和副組長匯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并于每年6月1日前和12月1日前分別將本部門上半年和全年依法行政的有關匯總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領導小組組長和副組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部署推進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依法行政的有關工作,并督促領導小組成員部門具體落實。
(二)根據《意見》明確的推進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行政的五年規劃,以及領導小組成員提出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計劃,研究并起草推進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計劃,并報領導小組審定。
(三)負責起草或者協調領導小組成員部門起草有關推進人民銀行××縣支行依法行政的規范性文件,做好依法行政制度建設工作。
(四)根據《綱要》和《意見》。按××縣照支行年度工作計劃,協調領導小組成員部門相互配合,做好推進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依法行政的工作。
(五)根據《意見》的要求推進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行政的五年規劃,督促、指導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各部門開展依法行政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六)根據《意見》明確的推進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行政工作的五年規劃和大慶市中心支行依法行政年度計劃,組織對領導小組成員以及領導小組審定的推進××縣支行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對各領導小組成員部門以及××縣支行各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和落實年度工作計劃情況的檢查。
(七)根據大慶市中心支行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及時統計、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推進依法行政的有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五、領導小組和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方式
(一)領導小組的工作方式
根據推進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依法行政工作的實際需要,召開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部署依法行政工作,研究解決依法行政的有關問題。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方式
一、我國農業綜合執法的現狀
1.建立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圍繞“機構法定化、隊伍專職化、管理正規化、手段現代化”和“有機構、有職能、有專人、有經費、有裝備”的農業綜合執法總體目標,農業綜合執法工作順利開展,得到了良好的發展,基本解決了過去系統內各單位交叉執法,多頭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執法罰款養人的亂象,形成了握指成拳的執法力量。全國各地大多省市都成立了農業執法大隊。但由于體制內的原因,一些省市綜合執法建設水平參差不齊,普遍沒有達到綜合執法的要求。
2.加強農業綜合執法制度建設。成立農業綜合執法支隊的目的是為了加強了責任制建設,落實農業綜合執法責任制。以湖北省黃岡市為例,農業局局長為第一執法責任人,分管農業執法工作的副局長為第二執法責任人,農業執法機構為具體責任人,此外,制定了20多項規章制度,強化農業綜合執法人員的管理,確保農業綜合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
3.開展農業綜合執法工作。履行農資市場監管、農資生產經營者培訓、農業違法案件查處、農資質量事故糾紛調查處理和農業行政處罰、許可、強制等是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的主要職能。在嚴把農資渠道、封堵假冒偽劣農資、打擊坑農害農者的行動中,農業執法機構發揮著主力軍的作用,為廣大農民使用種子、化肥、農藥,確保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購買了保險。
二、農業綜合執法存在的問題
1.執法隊伍性質定位不明確。執法機構的性質定位問題是執法的根本問題。農業綜合執法支隊對外代表農業局行使農業綜合執法職能,從行政執法本身的工作性質來說,農業綜合執法支隊應當是行政性質,是農業局的內設機構,農業綜合執法人員應當是公務員。編制部門批準的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人員內部調劑。由于認識不到位,很多新組建的農業綜合執法支隊就難免存在“四不象”,即機構設置不規范、性質定位不準確。
2.執法隊伍裝備缺乏。目前,許多農業執法隊伍雖然裝備了部分取證設備和基本的辦公設備,但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的檢驗檢測設備等器械得不到有效解決,缺乏專門的執法車輛。這明顯不適應現在涉農違法犯罪作案隱蔽、手段高明的形勢,“只配槍不配彈”,難以適應執法需要,無法作出快速及時的反應,使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
3.執法經費不足。在很多省市,農業綜合執法經費未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難以滿足日常工作的需要。一方面,它不利于有效發揮農業綜合執法效率,導致農業綜合執法力度小、效率低,重大案件拿不起;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農業綜合執法人員積極性降低,甚至有可能滋生濫施以罰款為目的的惡意執法行為,從而形成執法的風險點。
4.執法人員綜合素質較低。目前,農資市場上的農資品種繁多,但適應各項工作的專業人才匱乏,難以準確把握假冒偽劣農資產品的定性,從而使個別不法商販逃脫了法律的制裁。部分執法人員雖然取得執法資格,但法律知識面窄,精通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術的人員甚少,在農業綜合執法檢查和案件處理時,對法律條文理解不透,行使處罰權時不規范現象時有發生。
三、完善農業執法制度的對策
1.增強農業綜合執法意識。首先,實施農業綜合執法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重要舉措。其次,實施農業綜合執法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轉變職能的重要內容。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農業現代化進程的加快,農業生產、農產品流通、農產品安全和農業投入品的管理,尤其是農資和農產品市場準入、質量標準和安全管理與轉基因生物安全等各個環節的農業綜合執法任務十分繁重。最后,實施農業綜合執法是服務“三農”的迫切要求。
當前,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正處于新的發展階段,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將面臨許多新的問題,糧食安全、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業產業化經營,城鄉一體化發展,減輕農民負擔等都涉及到格局和利益的調整,特別是規范農資市場秩序,查處違禁農資,發展無公害、綠色農產品和有機食品等,都必須充分運用法治手段,切實保護廣大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業發展和農村穩定,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全面繁榮。
2.完善農業綜合執法體系建設。形成大農業執法的理念,以各省市農業部門為依托,整合各省市農業行政系統執法力量,跨部門整合農機、水產、水利、林業等農業執法力量,真正形成精干、高效、專業的綜合執法隊伍。明確各級農業綜合執法隊伍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屬,財政預算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行使農業行政管理方面的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權。
3.突出農業綜合執法的工作重點。按照當前實際,除農業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授權由農業專門執法(如植物檢疫)的外,都應納入農業綜合執法的范圍。其中重點是農業投入品,主要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等的市場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概念
在我國行政法學界,極少有人提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學界同仁講得更多的是行政案卷制度,即行政案卷排他制度。
一般認為,行政案卷是指對行政程序本身的記載以及行政行為所根據的一切文獻,具有程序性、唯一性、封閉性、客觀性、整體性、相關性和多樣性的特點。[4]所謂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行為前通過調查、鑒定、舉行聽證等形式取得的和相對人提供的用以證明待證事實的各種記錄、陳述意見、鑒定結論、證人證言、物證等證據,以及程序中做出、收到的各種法律文書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案卷,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只能以該案卷為依據作出,卷外證據不能作為行政行為根據的一項程序制度。[5]根據這一制度,作為行政機關定案的證據只能是在案卷中已經記載的并經過當事人口頭或者書面質辯的證據,凡未經記載和質辯的證據一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6(e)款規定:“證言的記錄、物證連同裁決程序中的提出的全部文書和申請書,構成按照本編第557節規定做出裁決的惟一的案卷。當事人交納法定費用后,有權取得副本。”第557節所規定的正式裁決決定,只能根據案卷做出。[6]
與學界對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界定不同,本文認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對所屬執法機構,對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出行政處罰、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等決定以及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制作和收集的有關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聽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法律文書和材料,經整理歸檔而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審查、評議并實施監督的活動。
由此看來,雖然都是涉及到案卷的制度,但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并不是行政案卷制度。行政案卷制度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就二者的聯系來看,二者和行政訴訟中的案卷移交制度一起,共同作為更廣義的行政案卷制度的組成部分。同時,二者的制度目的,都是為了防止公權力的肆意和濫用,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就二者的區別來看,行政案卷排他性制度是行政案卷評查制度的前提和基礎。行政案卷排他性制度是行政行為的實施制度,其更多的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制度密切聯系。而行政案卷評查制度是行政行為的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更多的和評議考核制度、公務員的獎懲制度相聯系。《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2005〕37號)文件也將案卷的質量情況作為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意義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在執行落實《綱要》,加強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提高地方執法人員素質,培養依法行政觀念,發現糾正違法行為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具體來講:
第一,有利于促進合法行政,樹立正當程序的觀念。行政執法案卷制度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不同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實現了對行政執法個案執法質量的監督和評估,能夠有力地深化行政執法的程序觀念[7],通過程序正義[8]實現實質正義,其制度的關鍵價值在于能夠提高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質量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水平,使其深刻明確行政執法行為的方式、步驟,促使行政主體進行自我評價、激勵或鞭策,有利于內部監督和制約[9],保證行政行為的嚴肅性、穩定性,防止行政機關朝令夕改,反復無常,損害相對人的權益[10],進一步緩解法制機構行政復議和法院行政訴訟的壓力,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第二,有利于促進合理行政,貫徹比例原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推行必然要求建立行政執法行為的評價標準,而行政執法行為的評價標準有利于“相同案件相同處理,不同案件不同處理”,通過對行政執法案件適用尺度的分析,進一步細化、梳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貫徹行政執法自我約束原理,促進行政執法先例制度的建設。[11]盡管從目前各地的實踐來看,合理行政作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目標尚需一定時間,但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實踐中一定會將行政執法合理性納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第三,有利于促進行政公開,深化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的理解,加強廉政建設。目前,各地方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公開、向群眾公開、向媒體公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行政執法的案卷評查向社會公開有利于進一步貫徹行政公開原則。誠如美國前司法部長克拉科所言:“如果一個政府真正的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話,人民必須能夠詳細知道政府的活動。沒有任何東西比秘密更能損害民主,公眾沒有了解情況,所謂自治,所謂公民最大限度參與國家事務只是一句空話。如果我們不知道我們怎樣受管理,我們怎么能夠管理自己呢?”[12]
第四,有利于建立科學的行政執法評價標準和科學獎勵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和公務員的選拔、培訓和晉升機制。《綱要》第23條明確規定:“要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制,評議考核應當聽取公眾的意見。要積極探索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獎懲辦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能夠通過客觀的行政執法評價標準評價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并通過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檔案制度的建設,同公務員的選拔、培訓和晉升等制度有機的結合起來,形成整體互動的良性循環機制。
第五,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規制行政執法不作為。通過統計數字,各個執法部門是否存在不作為的情況,可以一目了然。比如,北京市法制辦將全市所有的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按年度加以統計,如果某個執法部門在一段較長的時間里沒有行政執法案卷上報進行評查,那么這一執法部門就可以初步被認定為行政執法不作為,如其答辯陳述意見不被采納后,市法制辦就可以認定執法部門具有行政不作為的行為。北京市11年的實踐證明,年度統計行政執法行為數量的做法對規制行政執法不作為具有較強的威懾力。
三、各地方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實踐情況
(一)各地方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基本方法
各地方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已經有了一段時間,最長的達到了10多年,積累了相當多的實踐經驗。這其中,北京市、遼寧省、貴州省、陜西省、江西省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驗最突出,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和推廣價值。
1.北京市的經驗
在全國各地開展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實踐中,北京市法制辦的經驗最具有代表性,可以概括為“一種精神,一個前提,三個保障,十步工作法”。
(1)一種精神,即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求真務實的作風。
(2)一個前提,即把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列入到依法行政和提高執法能力水平,正確貫徹行政執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當中。
(3)三個保障。一是《北京市關于行政執法協調工作的若干規定》。二是《北京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辦法》、《北京市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北京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以及每年的具體通知和工作方案。三是行政處罰案卷標準和文書格式標準。這就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提供了保障,基本明確了評查主體、范圍、方式與時間、內容、標準等。
(4)十步工作法。第一,明確案卷評查的內容和標準。第二,提前兩個月評查工作方案。第三,遴選案件評查員。從各執法部門遴選,經過考試、培訓上崗,實行回避制。第四,將全部的行政執法案卷統一編號,實行定量隨機調卷。第五,封閉集中評查。第六,向行政執法單位反饋初步評查結果。第七,聽取被評查機構的陳述和申辨。第八,制作、評查通報和分析報告,并向有關部門、媒體公開,引入社會監督機制,接受社會監督。第九,將評查結果納入各區、縣政府及各部門領導班子的考核,獎勵和表彰先進機構和個人。第十,總結評查工作,完善制度、文書等方面的建設工作。
2.遼寧省的經驗
遼寧省的經驗可以歸納為五個注重。[13]第一,注重案卷評查與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結合。第二,注重案卷評查與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結合。第三,注重案卷評查與細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第四,注重案卷評查與貫徹相關法律實施相結合,特別是與貫徹法律的新情況、新問題相結合。第五,注重案卷評查與行政執法監督的其他活動相結合。
3.其他地方的經驗
貴州省的特色方法,開展“五評”,即評最佳案卷、最佳法律文書、辦案能手、最佳法制員、最差案卷。此外,江西省實行“三個結合”把握評查,“三個結合”主要包括案卷評查與執法責任制相結合、執法部門自評與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評查和抽查相結合、規范案卷與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相結合。[14]
(二)各地方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堅持的原則、標準和基本程序
1.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原則
《北京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辦法》規定了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制度的七個基本原則,即公平、公開、效率原則;實體程序和案卷規范相結合原則;糾正違法和激勵先進相結合原則;堅持糾正違法與預防違反相結合原則;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相結合原則;評查結果與落實執法責任相結合原則;層級監督和內部監督相結合原則。
我們認為,這些原則不限于行政處罰案件,可以適用到全部行政執法行為當中。
2.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的內容
實踐中,《遼寧省行政執法案卷立卷標準》(試行)規定了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各種標準,其主要包括:基本標準、一般標準和立卷歸檔標準。所謂基本標準是指反應行政執法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包括主體、事實、適用法律依據和程序等方面。所謂一般標準是指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反映各種法律文書的制作和使用規范的一般要求。在一般標準中,遼寧省根據情況分為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文書標準、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文書標準和行政許可文書標準。而所謂立卷歸檔標準主要指的是案卷管理方面的程式和規范。
在行政處罰案件中,關于評查內容,北京市抓兩點:一查合法性鮮題,主要涉及主體資格、違法事實及證據、適用法律問題和行政處罰程序等方面的問題。二查規范性問題,包括各種文書、記錄等文件方面存在的問題。[15]
陜西省則將案卷評查內容和標準分別分為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行政許可案卷評查和行政復議案卷評查[16]。在具體內容上,陜西省和遼寧省的做法大同小異。除此以外,貴州省還分別明確了“以招標、拍賣、考試、考核四種方式實施行政許可案卷評查的指導性標準”。[17]
總的來講,多數省級政府都通過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確了評查的內容和標準。
3.評查程序
北京市法制辦總結11年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經驗,將評查程序分為定期評查程序和不定期評查程序[18],他們的做法較為成熟,值得推廣。
第一,定期評查程序包括:
制定評查工作計劃,確定組織案卷評查的安排;培訓并選拔評查員,組成評查小組;書面通知評查的有關事項,告知評查的步驟、范圍、形式、時限、標準調閱案卷的數量和工作要求等;評查組織者在行政執法機關報送的案卷目錄內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案卷;評查員對照案卷標準審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評查單;案卷評查單應當注明所評查案卷名稱、處罰決定書文號、存在問題、判定依據、評查分數、建議等,并由兩名評查員簽字確認;評查小組集體討論案卷初評結果和主要問題,并在評查單上注明復核意見;組織聽取行政執法部門對案卷評查結果的意見;對案卷進行復核,對確認有誤的誤判予以修正,并最終確認案卷成績;通報案卷評查結果,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不定期評查程序包括:
通知行政執法部門評查的時間和要求;在行政執法部門隨機抽取行政處罰案卷;評查人員現場或者異地審查案卷;評查組織者于審查結束后當日或者3日內制作案卷評查單,并將案卷評查情況反饋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應在受到評查結果后當日或者3日內對評查出的案卷問題提出意見;案卷評查組織者針對行政執法部門的意見,對案卷進行復核,并最終確認案卷成績;向被查部門通報案卷評查結果,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三)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的處理
1.明確了案卷評查中違法和不合格的處理。例如,根據《北京市評查辦法》第16-17條,案卷評查組織者發現案卷確實存在不符合標準的問題,應該通過案卷評查單的形式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對屬于主體、法律適用、主要事實和證據以及程序的合法性問題,應該通過執法監督函的形式督促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實踐中,有的地方也存在撤銷案件、退回罰款和進行國家賠償等形式。
2.明確了對評議結果實施獎懲的基本做法。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一般將案卷評查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這樣,就能夠和評議考核制度結合起來,起到激勵和懲罰并重的作用。對案卷評查中評出的優秀辦案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給予通報表彰;對優秀辦案人員給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質獎勵。及時進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的簡報編印工作,加強對案卷評查工作的指導和督促。
以四川省為例,辦案人員年度主辦案件20件以上,年度辦案不合格率在5%以上不到10%的,由所在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不合格率在10%以上不到15%的,當年不能評為優秀公務員,不能評為本級活上級政府表彰的先進個人。對案卷評查等次為不合格、執法水平地下、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執法人員,建議調離執法崗位;對違法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建議檢查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19]
四、各地方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發現的問題
近年來,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工作逐步推進。但目前來看,還存在著許多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一些部門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強。[20]第二,行政執法工作開展不平衡。第三,地方執法隊伍的依法行政能力總體上較弱,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第四,行政執法文書制作、填寫不規范[21],行政執法文書不統一,某些部委的執法文書制定時間較早,更新滯后,有的個別案卷證據略顯單薄。第五,評查人員水平不齊。第六,一些部門拒不提供案卷的現象較為普遍。第七,由于人力、物力等條件所限,評查實行抽查制,案卷數量過少。[22]第八,行政執法案卷仍然存在很多不規范的問題。許多案卷缺少必備要素,有的案卷卷宗文書大小格式不統
一、卷內材料排序不規范,案卷記錄也有不完整的,歸檔裝訂不標準。[23]第九,有的地方政府的法制機構沒有把握住本機構的地位,存在超越職權,直接對具體案件進行裁量,對相關執法人員進行獎懲的問題。
因此,必須采取有力的手段和措施來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以規范行政執法活動。
五、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意見
(一)見微知著,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重要性的認識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是規范行政執法活動的重要手段,要認識到其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全面細致的量化和評查,這是其他制度不能取代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通過具體案件對行政執法的程序檢驗,將行政執法責任落實,促使行政執法活動更加規范。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宣傳和培訓,加深有關人員對其重要性的認識。
(二)開拓創新,完善、實踐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方式、方法
1.評查標準從粗放向精確過度。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是該制度的核心。我們應主要參照遼寧省確立的標準,即將標準調整為基本標準、立案標準、歸檔標準,進而將不同的標準按照行政行為的分類和行政執法活動的程序進一步精確化。
2.將評查范圍擴展到對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
雖然《綱要》是將案卷評查制度和行政執法責任制相分離的。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二者是密切相聯的。將這兩種制度有機的聯系起來,有利于案卷評查制度的開展和落實,同時,行政執法責任制也有了一個新的實現路徑。
3.評查主體從單一制向多元化調整。
目前,各地方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主體主要是政府法制機構和集中抽調相關執法部門人員。我們認為,將來有必要調整為由政府法制部門牽頭,財政、審計、監察、人事、物價、編制等部門參與,邀請律師等社會工作人員參加評查,開創第三方對行政執法的評查,更好的貫徹參與行政,加強監督行為的效力。
4.檢查、評查方式從常規式向靈活性轉變。
第一,由一年一次的抽查式評查轉為定期、不定期評查。第二,由全面評查轉為重點部門評查。第三,由政府法制部門閉門評查轉為與被評查單位互動評查。第四,政府法制機構從通報落實執法建議,向落實執法責任制、培訓執法人員轉變。實行執法人員個人執法記分辦法,將評查結果記入個人執法檔案。第五,開展優秀案卷和最差案卷的展示工作。
(三)固本強根,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做好制度基礎保障工作
1.總結、推薦各地的創新制度。
各地在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過程中總結了很多有意義的執行制度。如行政執法建議書制度、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度、行政執法責令整改制度、匯編典型案件評查制度等。
其中,導入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提高政府效能最具有代表性,從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的視角觀察,依法行政必須做到決策科學化、運行體系化和服務標準化。這些制度都可以逐步推廣。
2.相關制度實行并軌。
第一,將案卷評查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學習、培訓、監督、考查、考核評議的一部分。第二,實施行政執法文書樣本格式制度,有關部門要制作統一的法律文書格式,及時更新過時的行政執法文書。第三,梳理、細化行政自由裁量權。第四,加大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第五,進一步在制度上將行政執法的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相分離,防止運動員和裁判員合一現象的發生。
關鍵詞: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層級監督;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08-0191-03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完成行政任務的重要途徑。行政執法活動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行政執法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著政府施政目標的實現和政府形象的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規則。行政執法監督是行政執法體制的重要一環,對于規范行政執法活動、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具有重要作用,是確保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歷史經驗證明,權力不受制約和監督,必然導致濫用和腐敗。建設法治政府,確保執政為民,必須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1]而我國長期存在“重立法、輕執法、忽視監督”的現象[2],極不利于依法行政的推進。為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涵,明確要求加強執法監督;《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也進一步要求加強執法監督,防止和克服執法工作中的利益驅動,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當前,為適應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各地在優化行政執法力量配置、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等方面展開探索,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正逐步深入推進。據統計,廣東省、山東省、四川省、、重慶市等十多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制定了省級地方法規――《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不少省、市政府也出臺了關于行政執法監督的地方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甚至還有的地方成立了專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各地紛紛出臺制度并積極開展實踐探索,目的在于規范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增強行政執法監督效能。因此,深入研究行政執法監督,推動行政執法監督法治化,既是深化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改革、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客觀要求,也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
一、行政執法監督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執法監督,顧名思義,是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從寬泛意義的角度看,行政執法監督的主體非常廣泛,不僅包括執政黨的監督、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而且包括輿論監督、社會團體和人民的監督等。因此在廣義上,行政執法監督是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活動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實施的監察、督促、檢查和糾正的行為[3]。但是,從狹義的角度看,行政執法監督專指在一定行政區域內上級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下級人民政府(簡稱“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活動,屬于“行政職能監督”中的“一般監督”[4]。狹義的行政執法監督屬于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是當前推進行政機關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本文討論的對象范圍。根據行政機關監督主體的類型,可以分為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兩類。層級監督主要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專門監督主要指的是行政監察、審計部門履行專門監督職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
二、行政執法監督的法律屬性
行政執法監督是上級行政機關依照憲法法律規定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活動,是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體現。我國《憲法》第89條規定了國務院行使的一系列職權,其中包括,“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這一規定明確賦予了國務院對全國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其監督權限既可以改變或者撤銷國務院部門、直屬機構的抽象行政行為,也可以改變或者撤銷地方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這其中當然包括了行政執法監督權。可見,國務院對各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是沒有層級限制的,不受行政層級的約束。此外,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執法活動的監督、一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執法主體執法活動的監督以及上一級政府職能部門對下一級工作部門執法活動的監督,都需要根據《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監督主體的行政執法監督權,對被監督執法主體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權的行使,本質上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監督職責。
行政復議也具有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制度功能,因此,厘清和區分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復議制度的關系,是認識行政執法監督法律屬性的一個關鍵點。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復議實質上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項制度。行政執法監督與通過行政復議監督行政執法行為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都屬于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機制,都發揮著內部層級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功能,都需要有法定的依據并遵循法定的程序,都是通過改變或者撤銷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來實現監督等。但是,這兩者具有本質上的區別:在權力來源上,行政執法監督權的來源是憲法法律法規賦予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行政復議權則是來源于《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在監督機制啟動方式上,行政執法監督通常由上級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進行;而通過行政復議監督行政執法行為,則需要通過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才能啟動行政復議程序,程序的啟動是被動性。在監督的目的方面,行政執法監督的目的在于確保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合法、適當,具有鮮明的職定性[5];而行政復議監督制度的目的除了包括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外,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一個權利救濟的渠道,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w現了法定性和救濟功能。在監督的范圍方面,行政執法監督的范圍既包括行政機關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為,特定情況下還可以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執法的內部行政行為;而行政復議監督的范圍由現行《行政復議法》明確劃定,主要監督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監督程序方面,行政執法監督適用一般的行政程序,有的地方出臺了關于行政執法監督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行政執法監督需按相關的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但是通過行政復議的監督,需要嚴格遵循《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程序。
三、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制度
(一)行政執法事前監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執法的事前監督,是針對行政執法活動的一種預防性的監督,關鍵在于解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范圍問題。為了防止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法不依或者,首先需要明確其法定職責,合理劃分不同層級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權限。按照職權法定的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定職責是由法律法規規定明確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行政執法必須要有法定的依據,必須履行法定的職責。行政執法的事前監督,主要通過行政執法依據的前置審查、執法依據的公開、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備案等制度的實施。一方面,通過對行政執法依據的合法性審查,從源頭上確保行政執法依據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職權法定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規范涉及行政執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等依據的公開活動,讓與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知悉,滿足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依據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的行使;并且,通過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保證法制的統一實施。此外,通過行政執法主體公告、行政執法人員持證執法管理等制度,讓社會公眾得以知悉執法主體及執法依據。行政執法的事前監督制度,有助于及時糾正行政執法依據中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問題,避免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執法事中監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執法的事中監督,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在實施之中所進行的監督,以便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是一種執法過程追蹤式的監督。行政執法的事中監督,主要通過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明確執法裁量基準等機制來對行政執法活動過程進行監督。雖然當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但是一般的行政執法活動都有相應的法定依據、程序規范和執法要求,各地也陸續制定了關于行政程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證據規則、行政執法聽證、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相關制度和規范,要求行政執法過程中不能違反相關規定,細化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合理地行使執法權,同時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權利,避免行政執法的隨意性。
(三)行政執法事后監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執法的事后監督,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完結后所進行的監督,屬于一種補救性或懲戒性的監督。執法案卷評查和執法評議考核制度是行政執法事后監督的兩項主要制度。對行政執法機關辦結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執法案卷開展評查,能夠查核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全過程,從執法主體資格、證據收集、程序規范、實體處理、執法文書制作、案卷歸檔等方面全面了解行政執法的情況,實現對行政執法活動的事后監督。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評判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是否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和要求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制度,是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制度。通過規劃、科學、合理的評判和考核,加之與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相結合,建立完善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懲治執法腐敗現象,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并且促進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行政執法監督法治化的實現
“依法行政的關鍵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6]行政執法監督是通過不同階段、眾多制度的實施,來實現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增強行政執法監督效能效果的。這些制度的實施,同樣需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框架內運行。實現行政執法監督法治化,是推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的法制基礎和規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法治化的實現,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推動。
第一,結合“兩張清單”制度的實施,厘清執法權責。“兩張清單”指的是行政機關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權力清單是將政府及各部門行使的行政權力及流程以清單的形式進行明確,依法劃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重點解決職權重疊、交叉的現象以及行政亂作為的問題。責任清單是從政府責任的角度明確劃分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責任事項和職責邊界,強調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重點解決行政不作為的問題。權力清單與責任清單在具體內容上各有側重,但相互配套,共同明確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通過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的實施,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兩個清單”以法律法規規章、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機構編制“三定”規定為依據,遵循權責法定、權責一致的原則,全面厘清行政權力的項目和范圍,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職權和職責都包含在“兩張清單”當中,建議結合當前“兩張清單”制度的實施,全面厘清各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職權以及層級之間、部門之間的職責關系,明確執法職責,根據行政職權的履行需要科學合理設置機構、配備人員,在推進簡政放權的同時提升監管效能。
第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創新監督方式,豐富監督手段。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改革是增強行政執法監督實效的關鍵。針對原有監督體制存在的監督主體不明確、監督人員履職不到位、監督實效不明顯等現象,建立站在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重視行政執法監督改革,以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完善作為著力點,開展專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與隊伍建設探索,強化執法監督機構隊伍力量,明確監督員工作規則,理順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與本級政府、同級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的作用。同時,要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機制,探索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執法資格管理制度、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共享機制、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案卷評查制度、違法案例通報機制等一系列執法監督工作機制。此外,通過創新行政執法監督方式,將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一般行政執法活動監督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相結合,豐富監督手段,實現行政執法監督的規范化、具體化、和常態化,切實增強監督實效。
第三,以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為載體,規范執法監督活動。“民主政治是責任政治,因此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理應嚴格實行責任制。”[7]行政執法責任制是關于明確行政執法責任的綜合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要求執法主體合法明確,執法職責全面落實,執法依據依法明確,執法程序公正嚴密,執法行為文明規范,執法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健全。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首先要明確行政執法主體的職權,根據不同部門、不同機構、不同崗位執法人員嚴格確定各主體的執法責任;其次要加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規范和行政證據規則,為規范行政行為、促進行政機關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職權提供制度基礎,嚴格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最后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通過落實責任、評議考核和實施獎懲等方式,形成制度化、常態化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督促行政執法主體嚴格執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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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依法行政報告的主體:
依法行政報告的主體為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
第二條依法行政報告的內容:
(一)推進依法行政進展情況,包括主要措施和主要成效。
1.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情況;
2.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情況;
3.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情況;
4.防范、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立情況;
5.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情況;
6.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情況;
7.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情況;
8.完善措施,切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情況。
(二)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三條依法行政報告的形式:以書面形式報告。
第四條依法行政報告的報送時間及報送單位:
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要認真按照《決定》、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決定(陜政發〔〕63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市政發〔〕25號文要求,結合本轄區、本部門實際,于每年2月底前將本轄區、本部門上年度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報送區政府法制機構。區政府法制機構匯總整理后,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審定,由區政府法制機構按規定將我區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第五條依法行政報告的要求:
(一)根據《綱要》和《決定》的要求,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的行政首長是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加強對本地、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督促落實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計劃,督促落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報告制度,確保《綱要》和《決定》得到全面正確執行。
(二)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要落實具體負責依法行政報告工作的人員,切實做好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情況報告工作。
第一條為規范我院行政執法工作,明確執法責任,強化執法監督,確保衛生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稱為“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負有衛生行政執法職能的科室、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衛生行政執法是指我院依照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在本鎮轄區內履行衛生行政管理職能,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做到合法、準確、公開、高效、廉潔。
第五條本院根據實際需要,為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提供必要經費、技術手段和其他條件。
第六條行政執法工作要主動接受上級有關部門、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第二章執法責任人及各科室職責
第七條院長是本院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副院長是本院行政執法第二責任人,對分管的行政執法工作負分管責任。
各執法職能科室的主任是本科室行政執法主管責任人,對本科室承擔的行政執法工作負主管責任;直接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直接責任人,對本人的行政執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第八條各行政執法責任人對各自崗位的執法工作及承辦的執法任務負有相應的行政執法責任,屬于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由領導集體負執法責任。
第九條醫務辦公室及護理辦公室職責:負責醫政、護理和中醫、紅十字會等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在我鎮宣傳學習和貫徹實施;負責醫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醫政、護理和中醫管理的衛生行政應訴工作。
第十條防保科職責:負責公共衛生監督、疾病預防控制、母嬰保健等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在我市宣傳學習和貫徹實施;負責以上各類執行人員的培訓、食品衛生監督員聘任考核及執法證換證工作;負責公共衛生監督、疾病預防控制、母嬰保健等衛生行政應訴工作。在上級領導下,承擔對公共衛生、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受理衛生許可和執業許可的申請;負責對衛生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提出處罰建議;參與對危害公共衛生的中毒事故、醫療事故、重大疫情和突發事件的調查。
第三章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要求
第十一條各負有執法職能科室或局委托執法單位應依照本實施辦法建立和實施本科室、本單位的崗位執法責任制,將各項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每個崗位,明確其執法職責、執法內容、執法權限和執法程序。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執法應以市衛生局委托的名義進行。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應積極履行職責,進行經常性衛生行政監督檢查,維護本轄區正常秩序。各種執法行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隊伍法定的職責、權限范圍;
(二)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必須準確、有效;
(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牽涉到技術問題必須經過技
術鑒定;
(四)執法程序必須合法;
(五)處理適當。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或調查取證時,必須做到:
(一)兩名以上衛生執法人員參加,著裝整潔、佩戴執法證章,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二)按規定程序做好詳細的現場筆錄和收集有關證據,需要采集鑒定檢驗樣品的,應當填寫產品樣品或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三)現場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五條對管理相對人的申請要求作出批準、許可、鑒定、發證等行政行為的,其審批權限、程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條法律法規等規定衛生局為行政執法主要責任機關的,應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執行。需要有關部門配合執行的,由主要執法職能科室負責協調。
本院為行政執法配合機關的,有關執法職能科室應主動配合主要責任機關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七條本院的行政執法行為導致行政訴訟的,由實施該行政行為的執法職能科室協助應訴。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必須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行政執法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各類相關的衛生行政執法證或“廣東省人民政府執法證”后方準聘任上崗。執法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按執法證規定的執法范圍進行執法。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的規定、規則、辦法、實施細則和通告等。
第四章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第二十條各執法職能科室及上級委托的執法單位應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建立相應的行政執法公開制度,將執法依據、職責范圍、執法程序等予以公開。
涉及行政審批、登記、許可等事項的,應在本單位顯眼的位置和部門電子網絡上公布辦理條件、程序、期限。符合條件的,要及時辦理,不予辦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要加強內部執法監督管理,衛生行政執法工作要進行經常性自查,及時糾正過錯行政行為。執法責任人之間有互相監督的權力。
第二十二條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自覺接受鎮人大、市法制等部門和新聞媒介、人民群眾的監督,定期通過座談會等各種形式征詢管理相對人對衛生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處理管理相對人對衛生行政執法的檢舉、投訴等。檢舉、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三條實行案件立卷歸檔制度。對本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立案、調查、處理等情況予以登記和歸檔。
第五章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條各執法職能科室或上級委托的執法單位及其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由于故意或過失,有下列具體行為之一的,給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對市衛生局的行政執法形象造成影響的,要追究過錯責任:
(一)不依照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違法行政或不作為行政的;
(二)超越和違法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
(三)行政處罰所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或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虛假執法文件或偽造檢驗、檢測數據或鑒定結論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予以過錯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執法過錯責任人如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二)取消當年評選先進和考核晉升資格;
(三)實行離職培訓或調離執法崗位;
(四)給予行政處分;
(五)按《*市衛生系統廉政、廉醫三十項規定及違反規定處罰辦法(暫行)》有關規定處理;
(六)造成國家賠償的,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以上處理,可以單處或并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追究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查辦,報局黨組批準執行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被追究的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審或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六章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條人事科會同法制監察科按年度對各執法職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報告和表彰獎勵方案。考核結果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年終工作考核以及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考核的內容
(一)本實施辦法各項規定的落實與執行情況;
(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學習情況;
(三)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制度執行情況;
(四)實施收費、罰款、許可、審批和強制措施是否合法適當或符合有關程序;
(五)依法對管理相對人履行義務及不作為的情況;
(六)有否索要或收受管理相對人的“紅包”;
二、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必須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三、環境行政監督檢查是指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授權組織和委托組織實施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
四、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五、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全區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六、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下級環保部門及其委托組織實施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一)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
(二)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四)執行法定程序的情況;
(五)遵守法定職權的情況;
(六)查處糾正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情況;
(七)環境行政執法制度建設的情況;
(八)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八、各級環保部門進行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以進行現場檢查,直接查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也可以采用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及其他有關材料的方式進行。
下級環保部門應當服從上級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及
時辦理、答復上級環保部門查詢環境行政執法的有關問
題。
九、上級環保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下級環保部門有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處罰不當、越權執法、、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作改正通知,督促其改正或者責令改正,并提出由有關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下級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改正通知后的15日內,將改正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上級環保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交通行業依法行政,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根據省交通廳《關于開展2013年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通知》和市局《關于開展2013年全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通知》文件的總體要求,縣局決定結合執法人員年度培訓計劃,在全縣交通系統開展一次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執法案件辦理情況
1.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取得執法資格和執法證件;
2.違法事實的認定是否清楚;
3.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4.違法事實的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5.行政處理結果是否合法、合理、適當、公平;
6.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7.執行收繳分離、罰繳分離制度情況;
8.執法卷宗、文書是否規范整潔。
(二)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1.執法人員準入管理情況;
2.執法人員崗前培訓和崗位培訓情況;
3.執法證件管理情況;
4.執法作風建設情況;
5.文明執法創建情況。
(三)執法監督工作情況
1.執法監督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2.執法評議考核體系的建立和執法評議考核的開展情況;
3.執法責任追究情況;
4.執法激勵機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5.執法監督檢查活動的開展情況。
(四)行政許可審批情況
1.建立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工作制度情況;
2.設定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情況;
3.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情況;
4.對被許可人實施許可、審批事項的監督檢查情況。
(五)行政復議應訴情況
1.行政復議機構設置和行政復議人員配備情況;
2.行政復議工作機制建設情況;
3.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和辦理情況;
4.行政應訴情況。
(六)組織領導保障情況
1.對依法行政和執法工作的領導情況;
2.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規劃、方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3.法制工作機構建設情況;
4.執法信息化建設情況;
5.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的理論研究情況;
6.執法經費保障情況。
(七)涉企收費行為
為了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系統涉企收費行為,此次監督檢查特別要將涉企收費作為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縣局將對2010年1月1日以來被檢查單位發生的收費行為進行全面的清理和檢查,對發現的涉企亂收費行為嚴格進行整改。
二、檢查的形式和步驟
本次檢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檢查分動員部署、分級學習培訓、各單位自查總結及縣局檢查、市局檢查、迎接交通運輸部及省廳檢查等五個階段。
(一)組織動員階段(5月10日到5月17日)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縣局的統一安排,制定自查迎檢具體方案,并及時組織動員部署。
(二)分級學習培訓(6月10日前完成)
縣局將組織各下屬事業單位法制工作骨干參加全市交通系統法制工作骨干進行綜合執法知識培訓。各單位在此基礎上,組織本單位全體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執法工作實務及省廳執法監督檢查考試大綱指定法律法規與相關政策。
(三)自查總結及縣局檢查(6月20日前完成)
1.縣局成立執法監督檢查組,結合經常性執法督查對各局屬事業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組由楊培謙副局長任組長,凌金明、吳云、馮文秀為成員。
2.各單位要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及省廳要求逐項對照檢查內容進行自查檢查,重點是對照《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案卷評查標準》及省廳執法監督檢查考試大綱(見附件1)要求組織案卷檢查、行政執法知識考試,并按照《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綜合考核評估表》(見附件4)中的內容和標準進行自評(評估)打分,將自查情況形成專題自查報告報縣局安全法制科。
3.根據各單位自查情況,縣局向市局推薦“交通運輸依法行政示范單位”、“交通運輸文明執法示范窗口”各一個,推薦“交通運輸文明執法標兵”和“交通運輸法制先進工作者”各一名。對各單位具體檢查時間縣局將另行通知。
4.自查(檢查)評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單位。不合格單位要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形成專題報告。
5.各單位自查報告、專題整改報告及先進推薦材料請于6月15日前報局安全法制科。
(四)市局檢查階段(6月20日到7月10日)
1.市局成立執法監督檢查組,結合經常性執法督查對各縣(市、區)局、局屬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組由張偉林副局長任組長,趙海忠任副組長,陶宇軍、宋明祥、費超勇、聞偉峰、林瓏為成員。
2.市局檢查組根據省廳要求綜合運用案卷評查、隨機抽查考試、問卷調查、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分頭進行檢查,并按照《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綜合考核評估表》對被檢查單位如實進行評估打分。
(五)交通運輸部和省廳檢查(7月10日到8月20日)
7月10日至20日,省廳第五檢查組將對我市交通系統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全面檢查。8月中上旬,交通運輸部還將對我省交通系統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檢查。請各單位根據檢查要求,結合本單位前期自查、檢查情況,進一步強化學習提升、強化問題整改、強化履職監管,不斷規范執法行為、規范臺帳建設,做好迎接檢查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相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此次自查、檢查活動時間緊、任務重,各單位要密切結合工作實際,特別是要妥善安排好培訓學習與世博安保等重點工作矛盾,高標準嚴要求,扎實開展自查和檢查工作,不搞形式、不走過場,確保監督檢查工作達到規范執法行為、提升整體工作的預期目的。
各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強化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市政府《20__年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方案》的要求,區政府對行政執法責任制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全面考核評議,考評結果總的情況較好,二十二個參評單位進入了前兩個檔次,區衛生局等十七個單位進入了先進行列,五個單位達標。現將具體情況通報如下:一、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特點:
1.規章制度逐漸完善,內部管理進一步加強
各執法部門和單位都已建立起各自的規章制度,并結合單位實際,加大了內部監督和管理的力度,建立起更加細化的制度和管理方法,使行政執法責任制配套制度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督責任,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衛生行政行為,促進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行政,衛生局擬定本文來源于文秘站網本資料權屬文秘站網,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文秘站網更多資料了《盤錦市__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此《辦法》經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準,已頒布實施。財政局制定了《區財政干部理財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財政干部廉潔自律制度》,局領導班子與各科室長還簽訂了《承諾書》,要求其公正執法,嚴格責任追究,接受各方面的監督。衛生、計生、城建等部門分別完善了內部的評議考核機制,對執法崗位加以調整,使執法和責任機制更加優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促進了執法隊伍整體效能的發揮。
2.注重培訓和學習,執法水平進一步提高
各部門和單位非常注重行政執法人員的學習和培訓。區法制辦組織行政許可培訓班時,不僅許可主體的相關領導和人員涌躍參加,非許可主體的領導同志也積極報名參加,體現出極大的學習熱情;在日常專業法規的學習上,各部門都制定了定期的學習時間和計劃,并認真堅持記筆記。城建局、水資源、養路費征稽站等單位做的尤為突出。此外,各執法部門還積極組織執法人員參加省、市各類系統培訓,執法水平進一步提高。
3.加大執法力度的同時,服務職能得到進一步增強
勞動監察大隊在今年加大了執法力度,堅持以清理欠薪為重點,狠抓群眾舉報案件處理工作,著力開展勞動保障年檢及常規監察,提高了群眾舉報案件的結案率,降低了勞動糾紛案件的發生率。物價局在加強價費管理的同時,強化服務職能。一方面,開展了一系列的規范價費工作,如涉農收費檢查、藥品價格檢查和教育收費檢查等,加強了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在全區范圍內推行涉農、涉民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統一制作了價費公示表,在每個社區張貼,供群眾查詢。
4.公示程度擴大,行政許可穩步實施
我區行政許可的公開公示工作基本完成,許可主體將本部門實施許可的事項、依據、辦事程序等內容制成公示板,置于辦公窗口進行公示。衛生局在衛生監督所設置行政許可辦事大廳,在大廳內公開公示全部許可事項及內容,同時,還印制請支持原創網站本資料權屬文秘站網,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文秘站網更多資料了行政許可格式文書,在本系統內使用。城建局統一編制了“服務指南”,除逐一公示了行政許可項目的名稱、設定依據、辦結期限及責任部門等內容外,還將個別收費許可的收費依據和標準進行公示。
今年四季度,在相關部門的配合下,政府法制辦在區政府網站專門制作網頁,集中統一公示全區行政許可事項,將各部門許可的審批標準、依據、辦理時限、辦公地點、電話、辦事人員及主管領導等事項向社會公布。并將以上內容錄入一樓大廳的觸摸屏,以便于群眾查詢。
5.行政處罰案卷質量有所提高
通過對重大處罰備案案卷和抽取案卷的評查結果看,今年絕大部分單位的案卷質量比往年都有提高,基本做到了案卷及時歸檔,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準確,充分體現 出了執法過程的嚴密和規范性。
二、20__年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中存在的問題
1.行政執法責任制配套制度落實不到位
仍有部分單位在重大處罰備案制度落實上沒有依規操作,對于應報備案的重大處罰案件沒有及時報送備案;在罰繳分離制度的執行上,對于符合罰繳分離的案件,也存在找種種原因和理由不予執行的問題。
2.承辦案件的責任意識和責任機制尚需加強
個別單位在新的案卷中依然存在以往案卷評查中被指出的問題;有的承辦人員作筆錄時過于簡單、空泛、潦草,導致案件基本事實不清;個別主管領導審查監督責任意識尚需加強。
3.部分單位案卷質量亟待提高
被評查的案卷中主要存在的問題有:一是證據單一。有的案卷中只有一份詢問筆錄作為證據,且有的詢問筆錄內容不夠全面,沒有注明被詢問人的詳細自然情況,有的甚至沒有完全反映違法情節。二是個別案卷執法人員示證、當事人申辯程序沒有體現。三是案卷中的簽字和印章使用不夠規范。以上問題的存在,使案件一旦進入復議或訴訟程序,將可能導致敗訴。
三、下步工作意見
1.進一步提高責任意識,建立和完善責任機制
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執法責任的教育和學習,有意識地健全和實行承辦人責任機制;執法任務較重的單位可以設立專門的案件審核員,用于案卷質量的審核把關;對于區法制辦下發的《整改通知》中指出的不足和問題,要認真加以核查整改,避免問題重復出現。
2.繼續加強許可的公開公示及許可審批程序的規范化,以許可決定的公示、許可案卷的規范、許可聽證的推行為重點開展工作。
3.加強執法人員的動態管理,全面實行對系統所發證件的備案制度。
4.在監督方面采用更多元化的監督方式,加強跟蹤指導和個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