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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檔案是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工作得到順利開展的重要資源,是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關鍵環節,主要由不動產登記簿與登記原始資料所組成,是物權公示作用的最鮮明體現。不動產登記檔案在房地產市場調控、法院訴訟、住房保障、個人信用管理等方面都具有良好的應用價值。但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當前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工作在信息共享以及服務水平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信息化服務能力有待提升,因此就當前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問題提出可行的對策,對于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1 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中存在的問題
不動產登記檔案在利用目的、利用主體、利用對象、利用方式上也有較大差異,如:在利用主體上,可以是自然人、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國家有關機關等,但不同的利用主體其利用權限是有所區別的,這種差異使不動產登記檔案的利用服務方式要求更為準確和細致。
不動產登記檔案服務面臨著條塊化分割的問題,各有關部門掌握著自己的數據庫和檔案管理系統,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并不能共享和利用,數據格式不一致,系統無法對接,為檔案利用帶來了很大的不便。
近年來,雖然出臺了大量的相關制度,但缺乏統一的規劃指導,造成內容龐雜,標準不一,并沒有達到制定標準規范的目的,甚至有些基本內容并不符合工作規律,無法執行,給實際工作帶來困擾,降低了檔案部門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由于管理基礎的不同,數據的整合仍在進行,各地的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水平不一,且大多數自動化程度不高,部分內容還需要人工輔助查詢,尚未全面實現遠程異地查詢和自助查詢信息化服務水平遠落后于利用需求的增長,使得利用效果大打折扣,滿意度較低,無法獲得利用者的認可。
2 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的策略
2.1 轉變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模式
在當前社會發展新形勢下,為更好的推進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的高效開展,提高服務質量與水平,應當在管理機構不斷優化整合的基礎上,加強不動產登記檔案的集成管理,規范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與服務機構的各項工作,從而為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模式的轉變以及服務水平的提升打下良好的基礎。通過研究可知,不動產登記檔案的集成管理,是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工作得以高效開展的重要前提條件。
第一,應當逐步完善內控機制,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不動產登記機構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證檔案的真實性,從而提高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的整體效果。尤其是在社會發展新形勢下,更應當堅持做到依法履職,積極完善內部控制機制,保證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工作的高效開展,從而提高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的質量。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與控制機制,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切實保證不動產登記檔案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保證后續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工作的高效開展。
第二,積極探索互聯網下的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工作新模式。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新媒體的出現與應用為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提供了可靠的支持,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的開展,應當對移動互聯網技術加以合理應用,不斷創新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模式,從而促進檔案利用服務水平的不斷提升。新媒體對于社會工種信息需求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技術維度與傳播維度兩個方面,新媒體基于移動通信技術能夠滿足用戶的多元需求,不再受時間、地點等條件的限制。而在傳播維度方面,新媒體能夠實現雙向傳播,便于公眾開展深度互動,提高信息服務的質量與有效性。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的能力與效率也明顯改善,為促進相關問題的妥善解決,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探尋便捷高效的信息查詢服務模式,并通過各部分之間的分工協作與溝通配合,規范不動產登記信息的互通共享以及校驗核對,強化業務銜接,從而切實提高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質量與效率。
2.2 提升信息化服務能力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應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務能力,從而促進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相關問題的妥善解決。
第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信息資源的合作共享。具體來講,不動產登記管理與服務相關部門應當在合法合規的前提,利用互聯網與中介機構開展合作,消除信息壁壘,減少時間與空間上的限制,從而真正實現不動產登記信息資源的共享。
第二,加強統一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系統的開發與推廣應用。在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過程中,應當對不同類型不動產登記信息進行優化管理,強化主管部門的標準規范意識,加大力度對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系統進行開發和推廣應用,最大程度上避免多頭管理等問題的出現,切實提高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效率。
2.3 完善保障和投入機制
第一,強化不動產登記檔案服務機構和人員的獎勵機制。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建立健全針對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工作的獎勵機制,對在此項工作中表現突出,在服務模式創新、服務規范和標準建設、服務流程再造、服務手段完善及信息平臺建設、數據資源整合與對接等方面取得新成績的機構、個人,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樹立標桿。通^獎勵機制,提高檔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使不動產登記檔案的利用服務工作得到重視。
第二,完善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的成熟度和用戶滿意度評價機制。用戶的滿意度是評價檔案利用服務水平的重要指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組織相關人員和專家,構建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成熟度評價指標體系,不斷完善用戶滿意度的評價機制,使不動產登記檔案的利用服務工作獲得科學、合理、及時、有效的評價,及時發現新問題、新矛盾,并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予以解決。
結束語
當前社會發展形勢下,科學技術不斷進步,社會對于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的需求也明顯加大。為更好的滿足社會公眾信息需求,維護公眾的切身利益,應當結合大數據時代下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開展具體分析,認清社會發展的具體形勢,強化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的意識,轉變服務的思想觀念與具體方式,提高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的實效性與針對性,從而推進不動產登記相關工作的高效開展。
參考文獻
[1]張瑋瓊.不動產登記檔案利用服務的問題與對策分析[J].檔案學通訊,2016(5):62-66.
2017年,在實驗區黨工委、管委會和省國土廳、區國土資源局的正確領導下,不動產登記中心克服機構初建,人員緊張等不利局面,利用現有條件攻堅克難,穩步開展工作,圓滿完成了年度各項工作任務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績。今天我們坐在一起,對2017年的工作進行簡要總結回顧,對2018年的工作進行初步安排。
一、履職盡責,主動作為,各項工作取得良好成績
(一)業務辦理順利,實現良好銜接
自2016年11月1日開始全面受理不動產統一登記業務以來,中心全體工作人員不斷學習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疑難問題,實現了與區房屋交易部門業務的良好銜接,各項登記業務(預告、首登、轉移、抵押、變更等)均能夠正常辦理,順利的實現了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平穩過渡。截至2017年底,中心共核發不動產權證書5845本,不動產登記證明11906份。(其中首次登記證書4705本,轉移登記證書1140本,預告登記證明8086份,預告抵押登記證明2584份,抵押登記證明1236份)共收取不動產登記費及證書工本費89.98萬元。
(二)按時完成數據整合匯交
數據整合是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基礎性工作,對于建立不動產統一數據庫、發揮信息平臺功能、提升登記工作效率、保障登記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此項工作也是我中心2017年的工作重點。中心成立之初我們就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了技術協作單位進行存量房地掛接以及相關數據整合工作。一年來,技術協作單位通過補錄土地、房屋的產權及歷史登記信息等系統功能,持續推進該項工作。于11月14日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要求順利導出了需要整合匯交的數據,成功提交省國土資源廳信息平臺并通過驗收,完成了我區的數據整合匯交工作。
(三)人員落實到位,培訓扎實開展
去年以來,按照鄭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要求和管委會主要領導指示精神,根據“職能劃轉,調劑解決”的總體思路,在管委領導、局領導的關心和支持下,中心通過劃轉、選調工作人員5名,招聘派遣制工作人員17名,調劑派遣制工作人員2名,加上原有的7名工作人員,目前共有在崗人員31名。
為了使工作人員快速扎實的掌握不動產登記的相關業務知識和技能,中心一直把學習培訓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做,積極安排職工參加國土資源部、省和市舉辦的不動產統一登記業務培訓班。通過培訓,讓我們多方面了解了整個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歷史背景、政策法規、辦理程序、法律依據等進行不動產登記工作必備的知識,使我們的工作能力也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在平時的業務會中,我們都能夠積極研究政策,學習各項法律法規和新出臺的政策、辦法,中心上下形成了濃厚的學習氛圍;通過業務會審、疑難問題共商、登記卷宗“回頭看”等方式,大大提高了我們的登記水平和效率,有力的保證了我區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質量。
(四)服務意識增強,便民力度加大
為了提高辦事效率,讓群眾少花時間、少走彎路,中心堅持推行便民利民措施,盡力簡化流程為不動產登記工作再增速提效。一是對涉及不動產登記的54項確認事項進行了再梳理,結合不動產登記大廳的情況重新制定辦事流程,將原來分散在不同職能部門的登記(備案)事項集中在一個大廳完成,實現了“一套”資料,“一窗口”受理,“一站服務”,“一次性”辦結的“四個一”模式。二是將原先的“受理、初審、復審、核定”四級審核全部變為“受理(初審)、復審核定”兩級審核。三是按照上級的要求取消“確認單”等申請材料,進一步提升了不動產登記工作的效率。
為給辦事群眾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提升服務形象,加大便民服務力度,中心進行了軟硬件升級改造。一是在原有的8個業務辦理窗口基礎上又增設4個,加快了業務辦理速度。二是實行對公業務預約制,對辦理面簽業務比較集中的小區,與交易部門實現了聯合面簽、預約受理;個人業務實行即來即辦制。三是對大廳環境進行升級改造,為服務對象創造舒適、便利的辦事環境。四是積極推行文明服務用語,嚴格落實“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服務制度。將“為民、務實、廉潔、高效”的服務要求內化于心、外化于形,融入服務的每一個環節,讓每一位辦事群眾“高興而來,滿意而歸”。截至目前,中心收到企業和群眾送來的感謝信10余封,錦旗5面。
(五)明確規章制度,搭建信息平臺
為了便于規范和開展工作,我們制定了相關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例會制度、重大問題會審制度、檔案管理和借閱制度以及不動產登記收費等制度,用制度規范各項工作。在省廳文件的指導下,在房管、社會事業等部門的積極配合下,按照標準化、規范化的要求,整合建立土地、房產等不動產登記數據庫,完善不動產登記信息統計、分析、查詢和管理等功能,做好信息平臺的建設,為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六)完成資料移交和數據平臺加密
我區的不動產登記技術平臺能夠實現與房管部門數據的相互推送和共享查詢,能夠順利辦理各項登記業務;局地籍(不動產)檔案室已建設完畢,具備了存放、查閱檔案條件。去年11月,按照國家土地督察濟南局不動產登記專項督察會議關于移交房管登記檔案的精神,我們積極與區房管部門及新鄭、中牟房管部門溝通對接,順利完成了紙質和電子檔案資料(約2萬余件)的整體復制移交,目前,復制檔案已全部入庫。為更好加密登記系統,我們隨鄭州市本級對登記平臺運行環境進行VPN加密處理。同時,我們在鄭州市局對我區不動產存儲設備進行擴容,保證了登記平臺的安全平穩運行。
(七)推動合署辦公,提高工作效率
本著便民利民的工作原則,我中心主動與區房管部門對接,向房屋交易服務大廳派駐兩名工作人員,增設了兩個服務窗口,與房管部門共同受理房屋交易及抵押登記業務,實現了“一站式”辦理,防止服務對象兩邊“跑腿”的現象發生。同時,按照國土資源部最新要求,最大力度壓縮承諾辦結時限。我們克服了機構編制批準晚、工作人員少、時間緊、任務重等諸多困難,實現了一般登記發證業務由30個工作日壓縮至7個工作日辦結,抵押類業務壓縮至5個工作日辦結,查封解封業務當天辦結,工作效率明顯提升。截至目前,我區的不動產登記工作沒有出現群眾排長隊、多跑路現象,受到企業和群眾的一致好評。
(八)權籍調查工作成果豐碩
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是不動產統一登記業務能否順利辦理的基礎性工作,也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重中之重。通過權籍調查,形成的調查成果能否按技術規程順利入庫,房地數據能否順利掛接是我們登記業務開展的重要依據。中心遴選的6家具有乙級以上測繪資質的單位作為權籍調查工作技術協作單位,運用多種技術手段對我區約50平方公里建成區范圍內有權屬來源的國有土地及地上房產進行調查,形成存量權籍調查數據并入庫,為登記業務的順利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同時,通過權籍調查,使我們掌握了全區范圍內已有權屬的國有土地和每個不動產單元,同時也發現了一部分宗地或樓幢存在壓占、越界及跨宗等問題,為日后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提供了第一手資料。截至年底,共完成權籍調查488宗,面積28.11平方公里。
二、盯緊目標、聚焦發力,確保完成2018年工作任務
2017年,我們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們的工作中還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對比先進地市的不動產登記工作差距還很大,2018年我們仍面臨著非常艱巨的工作任務,需要我們在新的一年中,繼續加大工作力度,力爭有新的突破。
(一)優化程序,進一步加大便民服務力度
2018年,我們將以創建全國“百佳”不動產登記便民利民窗口為目標,進一步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簡化工作程序,加大便民服務力度。對登記系統設定的繁冗程序進行適當調整和簡化,加快各項業務流程的辦理。大力推行短信提醒、自助查詢、證書郵寄等便民服務措施,使服務對象能夠通過手機、自助查詢機等多種媒體隨時掌握案卷的辦理進度,充分發揮互聯網+的優勢。待我區政務服務中心正式運行后,中心將與房管、稅務部門一道進駐,實現交易、完稅、登記一體化,最終實現群眾辦證“只跑一次”的目標。
(二)強化培訓,不斷提升工作人員業務水平
2018年我們要繼續加大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力度。除分批次安排人員參加上級不動產管理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之外,我們還將通過其他途徑安排人員進行業務學習和拓展培訓,努力使工作人員掌握最現勢的政策規定和棘手問題的處理辦法,將我區不動產登記人員打造成為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好、服務意識濃、協作意識強的精品團隊。
(三)嚴格落實規章制度,強化工作紀律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 權屬登記 問題 研究
中圖分類號:F293.35 文獻標識碼:A
強化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建設對于提升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有著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國房地產申請與登記數量迅速增加,對房地產登記審核工作提出了跟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強化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的改革顯得極為必要。
1 我國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中的問題分析
近年來,我國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工作質量與效率得到不斷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具體包括:
1.1 房地產登記程序復雜
現有的房產登記程序較為復雜,申請人在申請時要對自己申請的登記類型進行甄別,對需要準備的資料進行核實,然而許多申請人對房地產登記的程序及相關法律要求不夠了解,從而導致資料準備不全,申請類別不合理,不但使申請人疲于奔波搜集資料,也使登記審核單位工作量增大。
2.2 登記錯誤賠償制度不健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如果發生登記錯誤,國家只賠償該登記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然而在房地產登記工作中,何種損失屬于直接損失這一問題的界定并沒有明確的規范與要求,因而對于房地產登記錯誤的賠償也沒有形成一個規范性的、科學可靠的文件,這一問題對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工作規范性的提升造成了一定的阻礙。
2.3 房地產登記行為審核標準問題
我國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工作中在房地產登記行為合法性審核方面一直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標準。雖然已經就執法主體資格、執法主體權限、執法目的、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和執法程序這五個基本問題達成了共識,但對房地產登記行為的審查上應采取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仍存在爭議,此外對于申請人所提供的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的審核也尚未形成科學統一的標準。
2 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強化措施
為了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同時為了提高房地產登記機關自身的辦事效率,相關行政部門必須轉變以往的思想觀念,不能只重視登記發證制度而輕視登記審核制度,不能僅僅將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工作作為一項權力,而是應將自身工作視為對申請人的服務,向申請人提供主動、便捷的咨詢與幫助。對此,房地產登記審核機關應對現有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進行合理改革,具體可采取以下幾項措施:
2.1 簡化登記程序,提升登記過程透明度
首先,應設立專門的咨詢服務臺,資訊電話,并在辦公地點張貼房地產申請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一方面為申請人提供方便,使其明了申請流程及需要準備的申請材料,另一方面也減少房地產管理單位的工作量;其次,應積極引入律師制度,使律師作為登記雙方的法律見證人,為申請人提供可靠的法律咨詢,同時避免申請人在不懂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陷入誤區,同時為登記機關減少審核壓力。
2.2 強化房地產登記的公示作用
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的核心目的在于公示,即通過登記使房地產的物權設立、轉移、變更等公之于眾,從而使交易第三人了解某一處房地產的物權狀態。當然,這里所指的公開不是無權限無范圍地公開房地產登記薄,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應強化對房地產登記薄相關信息查詢的權限控制,避免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權利人的真實信息從事不法行為。只有對辦理登記的申請人或有明確交易意向的提供登記簿查詢,才能減少房地產交易費用,提高房地產交易效率,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
2.3 建立專業人制度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提升行政部門工作效率,同時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引入房地產登記專業人制度。使房地產登記專業人作為申請人與政府之間的溝通者,建立起申請人與政府之間的有效溝通橋梁。專業人應具備豐富的不動產法律知識、稅務知識,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和高尚的職業道德。由于登記專業人在一定程度上充當了房地產交易中介的功能,其通過房地產交易的經驗積累及對房地產市場的了解,能較全面的了解房地產的價格及房地產市場的走向,若房地產登記專業人能與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合作,則可有利于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管理及理性發展,方便人民的房地產交易活動。而為了保障房地產人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應強化對房地產人資質的審核,確保人具有良好的從業資質與職業道德,就房地產人的工作程序提出明確的規范,同時,強化對人在房地產登記審核過程中的行為監督,從而預防人制度向著不利于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以及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工作的趨勢發展。
2.4 強化政府監管,提升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效力
為了順應我國城鎮化發展對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政府機關應轉變工作理念,既要做好對房地產登記行為的監督管理,又要提升自身服務質量,進一步提升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從完善各項工作流程,規范登記審核模式和制定科學的登記審核標準入手,為申請人提供便捷、明確、省時省力的登記服務。
3 總結
綜上所述,解決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中的現有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對于提升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工作效率有著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房地產登記審核工作中還存在程序上、審核標準上等問題,亟待有關部門采取針對性的解決對策,不斷完善我國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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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 個人所得稅 對策建議
【正文】
現代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轉軌時期,甚至起著關健作用。在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的完善過程中,即要注重制度的重構,也要重視征管體系的完善,更要理順各項配套措施的作用,促進現實制度逐步向理想化轉化。
一、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的體制性設計的完善既要符合效率良好、社會公平的目標,又要便于稅務部門的具體實施,應滿足兩個方面的均衡:一是經濟效率與管理效率的均衡,這是實現有效稅制的基礎;二是綜合效率和公平的均衡。
在綜合所得稅制模式下,個人所得稅仍將實行扣繳為主的征收方法,但扣稅憑證的開具,工薪所得、紅利、股息、利息所得應按年進行,勞務報酬所得應按次進行,而絕不是納稅人有需要才開具。與此同時,還需要健全費用扣除制度,調整費用扣除標準,合理設計稅率,減并稅率級次,規范稅收優惠政策,拓寬稅收征收范圍,從而為該制度的順利推行提供完善的環境。
二、加強稅務機關的執行程度
1、提高稅務人員的素質
對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監管最終落角點在于人,要提高個人所得稅扣繳全員全額的質量,必須要提高稅務人員的素質。首先要提高稅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可以增加稅收執法的規范性,減少社會失范現象的存在,從而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依法申報提供公共的心理基礎。其次,要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技能,更多地體現在對現代經濟運作情況的適應程度和對稅收法規掌握的熟練程度,只有增強業務知識,掌握現代化的征管手段,才能發現扣繳申報中所存在的問題。
2、實施納稅人編碼制度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全員”,“全員”信息收集的一個可行制度就是納稅人編碼制度。其是指對所有有收入的個人實行納稅號碼固定終身的制度。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實行編碼化管理,賦予納稅人與居民身份證相統一的終身有效的個人稅務登記號,全面進行個人信息的統一登記,這是全面掌握個人收入及納稅情況的前提條件。納稅人的一切經濟活動都應由交易雙方通過電腦自動輸入其稅號。這將有利于扣繳義務人有關人員信息的采集與動態維護,并建立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逐步擴大檔案管理的范圍,直到實現全員全額管理。
3、建立第三方信息報告制度
信息報告對確保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申報的真實性起到高效監控的作用。
鑒于我國當前稅務信息化建設已初具規模的現實條件,將我國第三方信息報告制度做如下構建。
4、實行雙向申報制度
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起以“雙向申報”納稅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支持,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雙重檔案體系為依托的集中征管、重點稽核的征管模式。同時,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所得無論扣繳義務人是否代扣代繳稅款,本人應自行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以扣繳義務人申報的資料檔案、納稅人檔案和納稅申報表三者為依據,通過對雙方申報資料的相互比較,如提供的收入、納稅信息進行交叉比對和評估分析,審核其申報資料的真實性,糾正并處罰不真實的納稅申報,倒逼扣繳義務人如實按全員全額的要求申報扣繳數據。
5、實現信息化建設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的核心在于信息的掌握與傳遞,加之個稅征收范圍廣、信息量大,因此,以現代化的征管手段為依托是必然之舉。
按照一體化建設的要求,個人所得稅與其他稅種具有共性的部分,應由核心業務系統統一開發軟件,個人所得稅個性的部分應單獨開發軟件。在軟件應用的各個環節中,做到嚴格管理,大力協調,密切配合,充分發揮現代信息網絡的作用,讓納稅人編碼制度真正產生實效,也讓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的監督下真正按全員全額的要求申報納稅。
三、提高扣繳義務人的申報遵從程度
1、完善社會信譽約束機制
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人們投資、消費等行為信號與各自納稅行為的對比,在嚴格執法、嚴懲涉稅違法、失信行為的基礎上,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評估體系,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履行申報義務的情況進行恰如其分的評估,并給予相應的級次評定。同時定期將稅收信用評定的相關信息資料充實個人社會信譽約束體系,實現稅收信用信息資料查詢的信息化、社會化、公開化。
2、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個人資產實名制
首先,應當建立納稅人的財產登記制度,要求納稅人的所有財產均需到相關部門登記備案,明確納稅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與此同時,應加強對個人實物收入的管理,對納稅人獲得的工薪之外的實物按市場價值計入應稅所得,將納稅的財產顯性化,進一步拓展稅源。
其次,對個人的金融資產和不動產應逐步實行實名制度。
如此一來,納稅人財產信息可以較低的交易成本被稅務機關所知曉,從而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信息產生外在的約束力,使其不得不實現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3、推行非貨幣化個人收入結算制度
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行非貨幣化個人收入結算制度,減少現金流量,廣泛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從根本上解決多開戶、化名存款、收入來源不清等問題,堵住稅源流失的漏洞。同時,實行銀行電腦信用制與稅務電腦申報制管理聯網一體化,使稅務征收機關能夠掌握個人收入的真實情況,使個人隱性收入、多元化收入均納入征稅范圍,防止扣繳義務人的調整申報數額的自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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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范圍內的房產登記制度,實際上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就存在。唐以后,中國在土地管理方面還出現了立契、申牒或過割制度。土地買賣必須通過官府,進行書面申報和登記,才能發生效力。否則,不僅交易無效,而且還要受到嚴厲的制裁。
從中國古代土地登記制度的歷史演變可以看出,它主要是伴隨土地稅賦制度而存在的,乃稅賦制度的衍生物,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稅賦征收。地契作為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證明只是其附帶性的作用,并不能作為確權證書。更為重要的是,地契資料由官府掌握,且對外保密,普通百姓不能查詢相關資料。
土地交易始自周朝
嚴格來說,中國在民國以前沒有真正形成以公示為目的地產登記制度,但是以征收賦稅、交易和提供質證以杜絕爭端為目的的土地登記,早在周朝就開始了。
《周禮?大司徒》記載:“掌建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以安撫邦國,以天下土地之圖,周知九州之地域,廣輪之數,辦其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濕之名物”,意思就是將天下的田地山川以及人口等進行造冊登記,便于國家治理。
按照周朝建立時的制度,周天子擁有對全國土地的所有權,他直接統治的區域稱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進行分封:諸侯所分得的土地稱為諸侯國;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稱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稱為祿田。他們對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權,不能任意處分,所謂“田里不粥(粥,同鬻,出賣之意)”。他們還必須定期向周王交納貢賦,土地的所有權還是掌握在周王手里。
西周初期,土地與奴隸均不得進入流通領域,但由于這二者即是農業社會最主要的生產要素。因此,隨著經濟的發展,諸侯實力不斷增長,周天子對各地諸侯的控制減弱,這種限制必然會被打破。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隸為對象的交換經常出現,而且事實上還得到了法律的認可。
目前可查的最早一宗土地交易,發生在西周。一個陜西出土的西周青銅器上,刻有一段關于地產交易的銘文,意思大致是在公元前919年農歷三月,一個叫矩伯的人分兩次將1300畝土地抵押給一個叫裘衛的人,換來了價值100串貝殼的幾件“奢侈品”,包括兩塊玉,一件鹿皮披肩,一條帶花的圍裙。
歷史上還有周厲王買地的記錄。周厲王當朝時,為了擴建王宮,他買下一個叫鬲從的人的地,但沒有立即給錢。鬲從擔心周厲王賴賬,周厲王還安撫他說,“你別怕,我一定會照價付款。如果我賴賬,就讓上天罰我被流放好了。”這是個很毒的誓言。
周厲王買地究竟花了多少錢,記載此事的銘文上沒寫。但有人買地、賣地,已經從側面說明,當時除了有土地抵押,還存在土地買賣,西周中后期,應當是出現了統治者對土地所有權掌控的松動局面。
春秋時期,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楚國下令“書土田”、“量入修賦”,其實就是對于楚國統治者要求對國境內的土地依據地勢進行測量,并根據肥沃程度,規定其產量的標準,再根據產量征收賦稅。這種方式其實就是在進行土地登記,按照收成的多少交納賦稅,明確了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登記管理制度,這個可能是最早確立的有關土地登記制度的法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實田”,即命令所有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農,按照當時實際占有土地的數目以及人丁數目,向中央政府如實呈報。所報內容經審查核實后,最后登記入冊,上報到縣。自此,可以看做是政府承認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并依此為根據征收田租。
隋唐統計手實與分級匯賬簿
隋唐時,據《新唐書?食貨志一》記載:“凡里有手實(“手實”是指唐宋時在基層官吏監督下居民自報戶內人口p田畝以及本戶賦役承擔情況的登記表冊),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狹,為鄉賬。鄉成于縣,縣成于州,州成于戶部。”
由此可以看出,唐朝的土地統計政策是很完備的:先在鄉里進行統計,然后匯總成鄉賬;鄉賬完成后再上報到縣,由縣匯總成縣賬;縣賬完成后送達至州,匯總成州賬,最后上報到中央戶部。
在登記時間上,也有規定。據《唐令田令》,“諸應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預校勘造簿,歷十一月,縣令總集應退、應受之人,對共給授,十二月內畢。”這樣,全國有多少家庭,每個家庭授田和宅地數量是多少,以及每年應該有多少土地賦稅收入,朝廷能做到心中有數且便于清查。
同時,唐代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現了立契、申牒或過割制度,規定土地買賣必須通過官府,進行書面申報和登記,才算有效,否則要受到處罰。
其實關于宅地的統計也就是房產的登記,在我國古代大多是與田產的登記同步的,因為國家一般都是同時確定某一戶擁有的田宅情況,也就是包括土地與房子的雙重的規定了。
例如吐魯番出土的《(武)周載初元年(公元690年)一月西州高昌縣張思別、王隆海、寧和才手實》,這個手實就很清楚地展示了政府對于田產與房產的雙重登記內容。
《周載初元年(公元690年)一月西州高昌縣張思別、王隆海、寧和才手實》
1.戶主寧和才年十四歲
2.母趙年五十二歲
3.妹和忍年十三歲
4.右件人, 見有籍
5.和貞年二十二歲
6.羅勝年十五歲
7.右件人,籍后死
8.合受常部田
9.一段二畝(常田) 城北廿里新興東渠西道南道北曹君定
10.一段一畝(部田三易) 城西七里沙堰渠東渠西張延守南第延守北麴善亮
11.一段一畝(部田三易) 城西五里馬堆渠東張沙彌子西張阿仲南北渠
12.一段一畝(部田三易) 城西五里胡麻井渠東渠西麴文濟南渠北曹粟堆
13.一段四步居住園宅
14.牒, 件通當戶新舊口、田畝段數四至,具狀
15.如前。如后有人告隱漏一口,求受違敕之罪。謹牒。
(注:以上的8至12條就是關于田產登記的狀況,而第13條就是關于此戶家庭住宅的登記信息,第14條則是戶主保證此牒屬實的文件)
宋朝的“砧基簿”
至宋朝,中國的土地登記制度日趨成熟和完善。
南宋時期,民眾按統一要求制作砧基簿,全面記載戶主、田產面積、四至(地籍上每宗地四鄰的名稱)、來源等土地狀況,附以地形圖,經耆老、鄰保正長統計查勘無誤后上報經界所(宋朝時專門管理土地登記工作的機構),再由經界所勘驗核實交付產權人,并收存于鄉、縣、州及轉運司。
砧基簿既是國家征稅課役的根據,也是持簿者對所載土地的產權證明。進行田產交易時,由買賣雙方持砧基簿、地形圖和契約到縣府辦理“批鑿”(檢驗確實),土地轉讓才有效力。
不過,在宋朝出賣不動產,得先問問親鄰,首先問詢他們想不想買。因為宋朝法律規定,親鄰具有優先購買權。北宋后期還強調,所謂“親鄰”,必須為有親之鄰,即雖為鄰而非親或雖為親而非鄰者,都不具有優先購買權。
按照現在的話說,這就意味著一所房子能不能出售,并不需要通過物價局、房管局的批準,卻需要先通過住在附近的家人、族人的批準。正規的做法是拿一個小本子,把“親鄰”的名字都列在上面,然后從族長老太爺到隔壁親戚大媽,讓他們挨個簽字。假如其中一個拒簽,這房就別打算賣了。
搞定了親鄰后,就要制作契約,到官府印契。契約是國家統一格式,被稱為“官頒契紙”,類似今天的“標準合同”,統一規定契約中必須包括雙方當事人姓名、交易原因、標的價金、擔保條款等內容。
只有在繳納契稅錢后,官府在契約上加蓋官印,交易才有效,就是合法合規交易,受到法律保護。加蓋官印的契約稱為“紅契”,具有法律效力;不繳納契稅,私下交易,是“白契”,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屬于偷稅漏稅。 賣屋文契, 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 年),存于浙江衢州博物館。圖/ 楊興斌/FOTOE
“紅契”要交的契稅歷朝不等,一般叫“間架稅”,但無論多少,對購房者來說,在當時都是一個不小的負擔,于是很多人常常不到官府那辦“交易手續”,民間房屋買賣多行“白契”。
這固然省了稅費,卻往往導致糾紛。民間“白契”太多,產權不明,交易混亂,檔案管理不完備。宋朝的判牘匯編《名公書判清明集》或是明代小說《三言二拍》對房產糾紛都有記載。
對于“白契”,朝廷只得加大稽查,一經發現,就治人匿稅之罪,進行刑事處罰。南宋《慶元條法事類》記載:凡“匿稅者,笞四十;稅錢滿十貫,杖八十;監臨官、專典、攔頭自匿,論如詐匿不輸律”。
契約之后,要過割賦稅,即在契約上寫明標的物的租稅、役錢,并由官府在雙方賦稅簿賬內變更登記,加蓋官印。如果沒有過割賦稅,往后買賣交易雙方發生糾紛爭訟時,即使買受田宅的富豪之家持有契約,官府也不會受理爭訟。
宋朝地產買賣契約,又分為絕賣、活賣與賒賣三種。所謂絕賣,即無任何附加條件的買賣;凡只轉讓使用權與收益權,保留回贖權的買賣叫活賣或典當,典當契約的業主得到錢主的典價,在法定的30年期限內可隨時以原價贖回標的物;賒賣是采取類似商業信用或預付方式,然后收取出賣物的價錢。所有這些買賣活動,都必須訂立契約,取得官府認可后,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清末引入現代房產登記制度
明朝洪武二十年(1387年),朝廷編制出各地土地田產登記管理及據以確定賦役稅收的“魚鱗圖冊”,作為官府征收賦稅的憑證,詳細記載每宗土地的業主姓名、田土形狀、方圓四至等,成為解決土地糾紛的重要依據。
滿清入關后,多次大規模侵吞土地,一度打破了明代的土地登記制度,康熙四年(1665年)朝廷下令進行土地登記造冊,歷時多年完成。
明清兩朝對田地、房屋的交易,都有明確規定。明代《明律?戶律》“典賣田宅”條文規定,不稅契者,除了刑事處罰外,一半價款要上繳官府。清代在《戶部則例》中明確規定,凡置買田地房,不赴官府粘契尾,一經發現,也要依法治罪,“笞五十,物貨一半入官”。
總的來說,古代房屋登記,是伴隨土地稅賦制度而存在的,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稅賦征收,其私有財產之證明只是附帶性的作用,且登記的資料由官府掌握,對外保密,普通民眾不能查詢。
【關鍵詞】新體制;國土資源管理;問題
0.引言
基于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層面分析,在國土資源配置上我國做得還是很到位的,對國土資源進行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無論是對我國社會發展還是經濟發展,都具備積極推進的作用。然而,在新體制下國土資源管理存在一些較為明顯的問題,比如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技術支撐體系不夠完善等[1]。鑒于此,本課題對“新體制下國土資源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進行分析與探究具有較為深遠的意義。
1.新體制下國土資源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
新體制下國土資源管理還存在一些較為明顯的問題,問題的存在會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國土資源管理的價值作用。具體表現如下:
1.1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在新體制前提,我國國土資源管理所存在的一大重點問題便是國土資源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在新體制下,雖然有了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且對國土資源所實施的管理制度表現為垂直管理制度,但是卻存在這項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的現象[2]。在制定不能很好地落實的條件下,國土資源管理案件的查處便失去有效依據,同時國土資源管理規劃也沒有有效的依據作為保障。顯然,這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完善是極為不利的。
1.2技術支撐體系不夠完善
對于國土資源管理來說,所涵蓋的領域諸多,當中涵蓋了許多有著很強專業性的內容,倘若在技術支撐體系不夠完善的情況下,那么國土資源管理的效果將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顯然, 在沒有完善的技術支撐體系的情況下,便能夠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從而引發一些配置不合理的現象,比如在人力、物力以及財力分配上,均會出現不合理的現象,進一步使環境遭到很大程度的破壞。
1.3管理部門之間缺乏協調與合作
國土資源管理是一項系統化的工作,并且也存在很大的復雜程度。由于涉及的內容諸多,因此要想做好國土資源的管理工作,相關管理部門之間便需要發揮自身職能作用的同時,進行密切的合作。然而,新體制下,我國國土資源相關部門之間的合作關系卻不夠密切,一些部門的程序比較復雜,在處理一些事情時花費很長的時間,這顯然對國土資源管理時效性增強是極為不利的[3]。另外,部門與部門之間不能有效協調合作的情況下,還可能在一些職能分配與權益方面發生矛盾,進一步弱化了國土資源管理的價值作用。
2.加強國土資源管理的有效對策探究
結合上述分析,認識到在新體制下我國國土資源管理還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會導致國土資源管理的價值作用大大弱化,與此同時也不利于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健發展。針對這些問題的存在,便需要在強化國土資源管理方法實施有效對策。具體對策如下:
2.1充分落實國土資源管理制度
基于新體制下對國土資源管理所實施的垂直管理制度需充分落實,在遇到問題的情況下,需結合制度對問題加以解決。同時,需對人事管理進行強化,在人員管理方面與經費管理方面實施垂直管理制度[4]。并且,要想使國土資源管理制度實現有效落實,地方政府官員還需要充分認識到實施相關制度對強化國土資源管理的重要性,嚴厲杜絕的行為,抓好黨風黨紀的管理工作,對于在國土資源方面出現的違法案件,以相關制度為依據,從而采取合理、有效的懲罰。除此之外,還需要參照國土資源管理制度,做好土地的審批,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以此使的行為實現有效避免,進而使國土資源管理制度的作用價值充分體現出來。
2.2構建完善的技術支撐體系
要想使國土資源管理的效果得到有效增強,便需要構建完善的技術支撐體系。一方面,需要提升國土管理人員的技術管理水平,做好相關培訓工作,比如土地登記、土地供應、儲備土地、存量土地一張圖規劃管理便需要進行強化[5]。另一方面,借助現代科學技術以及相關GPS儀器設備,從而使國土資源在獲取信息方面的水平得到有效提升,進而使信息管理水平得到有效強化。
2.3對政府部門的責任加以明確,增強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
要想使國土資源管理的效率得到有效提升,便需要對政府各部門之間的關系進行清晰梳理,對每一個部門的相關責任及權益加以明確,并做到分配方面的合理性及公平性,進一步增強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關系。一方面,需要對中央部門和地方部門兩者之間的責任與權利加以明確。另一方面,需對地方各個部門的權利與責任加以明確。各個部門均需要落實自身職責,充分融入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當中,進一步使國土資源管理效果得到有效增強。除此之外,在各個部門之間權利的合理劃分上,可以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府作出的有效政策,在落實相對應的權利的基礎上,對于部門出現違紀違規的行為進行嚴厲懲罰,從而讓各個部門都能夠認識到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4增強地方性國土資源管理的隊伍建設
要想使地方性國土資源管理的隊伍建設得到有效強化。首先,對于出現的問題,需要從制度上加以規范,無論是在人員管理方面還是經費管理方面,均需要實施垂直制度,并進一步對人事管理制度進行完善。其次,鄉鎮管所需要將自身的職能作用有效的發揮出來,對突出的問題及時解決[6]。地方部門需要與干部之間加強交流,對于中央和地方在國土資源收益方面發生沖突的情況下,需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再則,需要需對不動產稅進行合理征收,并做好相關基礎建設工作,比如中心國土資源所的建設,便需要積極完善,這樣能夠使地方性國土資源的管理更加便利。最后,對于中心國土資源所的權益及責任需充分明確,對相關工作人員工作環境進行改善,增強工作人員整體素質,同時完善與國土資源有關的保障機制,以此使地方性國土資源的管理能夠實現有效強化。
3.結語
通過本課題的探究,認識新體制下國土資源管理還存在一些較為明顯的問題。針對問題的存在便顯得采取有效的強化對策。然而,這是一項較為系統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從多方面進行完善。比如充分落實國土資源管理制度、構建完善的技術支撐體系、明確政府部門職責,增強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等。除此之外,筆者認為還需要對地方性國土資源管理的隊伍建設工作進行強化,從而使國土資源管理更加完善,進一步為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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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景義.當前國土資源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淺析[J].才智,2012,19:34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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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完善 醫院財務 管理 經濟效益
醫療市場競爭曰趨激烈,隨著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力度的加大,醫院要以優質、高效、低耗贏得市場份額,更要加大力度通過規范完善醫院的財務管理來提高經濟效益,因此規范醫院財務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對于醫院來說。財務管理是醫院經濟工作的核心工作,是醫院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環節,是醫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規范其管理也是對醫院自身的一個提高和發展。
一、醫院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漏洞
1、輕視財務管理,重視會計核算
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通過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將日常的業務數據,經過記錄、分類、匯總,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一種經濟管理工作,主要反映一個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對單位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進行監督。財務管理是醫院管理的一部分,是有關資金的獲得和有效使用的管理工作,主要是資金的籌集、投放和分配的管理工作。財務管理的職能是決策、計劃和控制。目前醫院是將財務機構和會計機構合二為一,大量的人員和工作重心都集中到會計核算工作上,從而形成了注重會計核算而輕視財務管理工作的現象,致使財務管理職能與會計核算職能相互混淆,不能明確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各自的工作重點和目標,嚴重削弱了財務管理工作在醫院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2、片面的價值管理觀,不合理的實物管理觀
在有形資產,特是固定資產的采購、保管過程中,存在大量的重復購置以及片面追求高、精、尖,致使由于現有醫療水平,許多功能無法正常使用,造成固定資產利用率不高,閑置現象比較嚴重。同時,在日常的保管過程中,重視維修,而不重視維護,等到設備出現故障時再維修,造成大量資金浪費,實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都大打折扣。由于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力,不能定期盤點,造成大量實物缺損、賬實不符。對于醫院的聲譽、人才、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意識淡薄,沒有很好地利用無形資產的影響給醫院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3、片面重視資金籌集工作,卻輕視資金結構的安排和管理
現代醫院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做后盾,而目前國家財政資金投入有限,醫院要想發展,必然要通過不同渠道籌集資金,不同渠道籌集資金的成本、風險又各不相同,而對于籌集資金開展項目的可行性論證、預期的經濟效益及安排籌資的結構和籌資后的管理工作缺乏科學的規劃和論證。
4、預算編制不夠合理,執行、控制缺乏力度
預算管理是醫院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務管理工作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預算的編制、執行、控制、分析與預算的調整,對預算編制重視不夠,編制方法簡單,缺乏必要的細致論證及調整過程,導致最終預算方案不科學。
二、針對醫院財務管理漏洞的一些對策
1、運用零基預算管理理念
預算編制不只是財務部門的事情,而是整個醫院綜合的、全而的管理,要采取領導、財務部門、業務部門相結合的辦法,提高全體職上對醫院預算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加強教育、更新觀念、全員參與。醫院在實際編制中,可運用零基預算管理,不考慮過去的預算項曰和收支水平,以零為基點編制預算。其特點為不受以往預算安排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影響,完全按照新的巾場條件對全部收支項曰進行分析、評價、確定,減少了主觀臆斷,使預算建立更科學、更合理,有利于提高預算管理水平。
2、加強對動產、不動產的資產管理
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建立資產檔案管理,認真進行賬卡登記,明確醫院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以及使用部門的責任,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對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盤點,進一步摸清家底。日常應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增強資產管理的責任感和管理能力。對于投入使用的基建項目,應加緊辦理相關竣工驗收手續,及時轉入固定資產科目,便于資產統一管理。
3、加強對無形資產的重視及研究,優化資源配置
醫院是科技密集型行業,醫院冠名權、醫療信譽、專利權、專家聲譽及知名度、病案、科技研究論文等都是醫院的無形資產。合理評估醫院的無形資產對醫院的發展、權益保護、提高聲譽起到重要的作用。本文簡單羅列幾種評估方法,供讀者參考。市場法:即現行市價法,從現行市場上尋找與所評估的無形資產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的無形資產,以它們的交易價格為基礎來推測所評估的無形資產的價值。收益法:即收益現值法,是運用貨幣時間價值的觀念,將無形資產可能給醫院帶來的預期收益按折現率折算成現值。成本法:即重置成本法,通過測算現時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考慮其各種貶值后的估算資產價值。
4、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首先,自覺運用市場機制和價值規律,在以社會效益為主的原則下,合理配置衛生資源,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其次,在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防止醫院的行為短期化,以維護國家的合法權益。再次,由于醫院大部分支出需要通過醫療服務收費來補償,而醫療服務收費標準也需要依據成本進行確定,所以為了加強醫院內部支出管理,正確核算醫療服務業務和藥品經營的財務成果,建立合理的收費標準,必須強化成本核算手段,促進醫院管理基礎工作的加強和提高,充分發揮成本管理的職能作用,建立以財務為中心的成本考核體系,在注重社會效益的同時,努力降低耗費,促進效益的提高。最后,以資金的籌集、投放、使用為主線,講求生財、聚財、用財之道,合理地籌集資金,優化資金結構,合理分配資金,加快資金的周轉速度,切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5、認真做好財務預算論證、執行工作
醫院應在科學預測各種因素對醫院收支影響的前提下,合理編制年度預算,堅持量人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全面反映醫院財務狀況,統籌安排各項資金,保證全年工作計劃順利完成。在編制預算過程中,必須堅持收支統管,統籌兼顧,積極穩妥,以法理財的原則,對上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分析研究,正確測算各種因素對醫院收支的影響,做好各項基礎工作。同時,在預算的執行過程中,要嚴格按照預算控制各項收支,不得擅自調整預算。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證程序,保證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公證執業規范和執業紀律。
第三條公證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條公證機構應當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受理公證申請,辦理公證業務,以本公證機構的名義出具公證書。
第五條公證員受公證機構指派,依照《公證法》和本規則規定的程序辦理公證業務,并在出具的公證書上署名。
依照《公證法》和本規則的規定,在辦理公證過程中須公證員親自辦理的事務,不得指派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辦理。
第六條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辦理公證,不得有《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禁止的行為。
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依據本規則接觸到公證業務的相關人員,不得泄露在參與公證業務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七條公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證業務管理制度和公證質量管理制度,對公證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
第八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公證法》和本規則規定,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和遵守程序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公證協會依據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和遵守程序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公證當事人
第九條公證當事人是指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并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在公證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監護人。
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組織申辦公證,應當由其負責人代表。
第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辦公證,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
公證員、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得當事人在本公證機構申辦公證。
第十二條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當事人,委托他人申辦涉及繼承、財產權益處分、人身關系變更等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公證,或者經司法部指定的機構、人員證明。
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委托他人申辦前款規定的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我駐外使(領)館公證。
第三章公證執業區域
第十三條公證執業區域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和《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以及當地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劃定的公證機構受理公證業務的地域范圍。
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該公證機構設立或者變更審批時予以核定。
公證機構應當在核定的執業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
第十四條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二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可以共同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者其中一名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
第十六條當事人向二個以上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公證機構辦理。
第四章申請與受理
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人或者其他人須提交有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
第二十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單。申請人或其人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第二十一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辦理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告知內容、告知方式和時間,應當記錄歸檔。
第二十二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收手續。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
第二十三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指派承辦公證員,并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該公證員回避,經查屬于《公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當回避情形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
第五章審查
第二十四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人數、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四)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五)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
公證機構在審查中,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疑義的,認為當事人的情況說明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作出說明或者補充證明材料。
當事人拒絕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的,依照本規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公證機構在審查中,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公證機構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實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
(一)通過詢問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核實;
(二)通過詢問證人核實;
(三)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相關情況或者核實、收集相關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四)通過現場勘驗核實;
(五)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鑒定、檢驗檢測、翻譯。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進行核實,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辦證規則的規定。
公證機構派員外出核實的,應當由二人進行,但核實、收集書證的除外。特殊情況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實的,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
第二十九條采用詢問方式向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證人了解、核實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的,應當告知被詢問人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及其法律責任。詢問的內容應當制作筆錄。
詢問筆錄應當載明:詢問日期、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詢問事由,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內容、詢問談話內容等。
詢問筆錄應當交由被詢問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捺指印。筆錄中修改處應當由被詢問人蓋章或者捺指印認可。
第三十條在向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核實或者收集有關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時,需要摘抄、復印(復制)有關資料、證明原件、檔案材料或者對實物證據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記載的,摘抄、復印(復制)的材料或者物證照片及文字描述記載應當與原件或者物證相符,并由資料、原件、物證所有人或者檔案保管人對摘抄、復印(復制)的材料或者物證照片及文字描述記載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一條采用現場勘驗方式核實公證事項及其有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制作勘驗筆錄,由核實人員及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根據需要,可以采用繪圖、照相、錄像或者錄音等方式對勘驗情況或者實物證據予以記載。
第三十二條需要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對申請公證的文書或者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進行鑒定、檢驗檢測、翻譯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由其委托辦理,或者征得當事人的同意代為辦理。鑒定意見、檢驗檢測結論、翻譯材料,應當由相關專業機構及承辦鑒定、檢驗檢測、翻譯的人員蓋章和簽名。
委托鑒定、檢驗檢測、翻譯所需的費用,由當事人支付。
第三十三條公證機構委托異地公證機構核實公證事項及其有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出具委托核實函,對需要核實的事項及內容提出明確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證機構收到委托函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核實。因故不能完成或者無法核實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核實的公證機構。
第三十四條公證機構在審查中,認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備、表達不準確的,應當指導當事人補正或者修改。當事人拒絕補正、修改的,應當在工作記錄中注明。
應當事人的請求,公證機構可以代為起草、修改申請公證的文書。
第六章出具公證書
第三十五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具有從事該行為的資格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該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公證的辦證規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事實或者文書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二)事實或者文書真實無誤;
(三)事實或者文書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公證的辦證規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的公證,其簽名、印鑒、日期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證,其文本內容應當與原本相符。
第三十九條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擬制公證書,連同被證明的文書、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及核實情況的材料、公證審查意見,報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但按規定不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除外。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被指定負責審批的公證員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第四十一條審批公證事項及擬出具的公證書,應當審核以下內容:
(一)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其文書是否真實、合法;
(二)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三)辦證程序是否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的規定;
(四)擬出具的公證書的內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審批重大、復雜的公證事項,應當在審批前提交公證機構集體討論。討論的情況和形成的意見,應當記錄歸檔。
第四十二條公證書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公證書編號;
(二)當事人及其人的基本情況;
(三)公證證詞;
(四)承辦公證員的簽名(簽名章)、公證機構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證證詞證明的文書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有關辦證規則對公證書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制作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時制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兩種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發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使用的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
發往國外使用的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根據需要和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以附外文譯文。
第四十四條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審批人的批準日期為公證書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的簽發日期為公證書的出具日期;現場監督類公證需要現場宣讀公證證詞的,宣讀日期為公證書的出具日期。
第四十五條公證機構制作的公證書正本,由當事人各方各收執一份,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證機構留存公證書原本(審批稿、簽發稿)和一份正本歸檔。
第四十六條公證書出具后,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發送。當事人或其人收到公證書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第四十七條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公證機構可以代為辦理公證書認證,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
第七章不予辦理公證和終止公證
第四十八條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又無法補充,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第四十九條不予辦理公證的,由承辦公證員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機構負責人審批。不予辦理公證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人。
不予辦理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根據不予辦理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證費。
第五十條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公證:
(一)因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該公證事項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
(二)公證書出具前當事人撤回公證申請的;
(三)因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不能繼續辦理公證或者繼續辦理公證已無意義的;
(四)當事人阻撓、妨礙公證機構及承辦公證員按規定的程序、期限辦理公證的;
(五)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終止公證的,由承辦公證員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機構負責人審批。終止公證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人。
終止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部分收取的公證費。
第八章特別規定
第五十二條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投標、拍賣、開獎等現場監督類公證,應當由二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事前審查、現場監督,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現場宣讀公證證詞,并在宣讀后七日內將公證書發送當事人。該公證書自宣讀公證證詞之日起生效。
辦理現場監督類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有弄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應當即時要求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第五十三條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二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全程親自辦理。
特殊情況下只能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請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四條公證機構派員外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由二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親自外出辦理。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規禁止的方式取得證據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第五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
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第五十六條經公證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經調解后當事人達成新的協議并申請公證的,公證機構可以辦理公證;調解不成的,公證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就該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九章公證登記和立卷歸檔
第五十七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登記簿,建立分類登記制度。
登記事項包括:公證事項類別、當事人姓名(名稱)、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簽發人)、結案方式、辦結日期、公證書編號等。
公證登記簿按年度建檔,應當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條公證機構在出具公證書后或者作出不予辦理公證、終止公證的決定后,應當依照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有關公證文書立卷歸檔和公證檔案管理的規定,由承辦公證員將公證文書和相關材料,在三個月內完成匯總整理、分類立卷、移交歸檔。
第五十九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承辦公證員即應當著手立卷的準備工作,開始收集有關的證明材料,整理詢問筆錄和核實情況的有關材料等。
對不能附卷的證明原件或者實物證據,應當按照規定將其原件復印件(復制件)、物證照片及文字描述記載留存附卷。
第六十條公證案卷應當根據公證事項的類別、內容,劃分為普通卷、密卷,分類歸檔保存。
公證案卷應當根據公證事項的類別、用途及其證據價值確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期、長期、永久三種。
涉及國家秘密、遺囑的公證事項,列為密卷。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公證案卷轉為普通卷保存。
公證機構內部對公證事項的討論意見和有關請示、批復等材料,應當裝訂成副卷,與正卷一起保存。
第十章公證爭議處理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十二條公證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后,應當指派原承辦公證員之外的公證員進行復查。復查結論及處理意見,應當報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審批。
第六十三條公證機構進行復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二)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三)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四)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
(五)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被撤銷的公證書應當收回,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公證機構撤銷公證書的,應當報地方公證協會備案。
第六十四條公證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復查,作出復查處理決定,發給申請人。需要對公證書作撤銷或者更正、補正處理的,應當在作出復查處理決定后十日內完成。復查處理決定及處理后的公證書,應當存入原公證案卷。
公證機構辦理復查,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五條公證機構發現出具的公證書的內容及辦理程序有本規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按照本規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六條公證書被撤銷的,所收的公證費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因公證機構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應當全部退還當事人;
(二)因當事人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不予退還;
(三)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雙方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酌情退還。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地方公證協會投訴。
投訴的處理辦法,由中國公證協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涉及當事人之間或者當事人與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內容有爭議的,公證機構應當告知其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十九條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過錯責任和賠償數額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申請地方公證協會調解。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條有關辦證規則對不同的公證事項的辦證程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公證機構根據《公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受理的提存、登記、保管等事務,依照有關專門規定辦理;沒有專門規定的,參照本規則辦理。
第七十二條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在辦理公證過程中,有違反《公證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以及本規則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公證法》、《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有違反公證行業規范行為的,由公證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關鍵詞】上市公司;審計風險;風險控制
一、審計風險的概述
(一)審計風險的含義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具有這樣的特征:客觀存在性、不確定性、經濟損失的嚴重性、可控性。
(二)上市公司審計風險的種類
總體來看,上市公司審計風險可分為以下三類:
1.財務報告風險。財務報告沒有正確編制,不符合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
2.財務風險。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甚至失去持續經營能力。
3.欺詐風險。公司有嚴重欺詐、違法行為。
上世紀70年代,各國審計實務普遍由傳統審計轉變為制度基礎審計。但不論是傳統審計還是制度基礎審計,會計師關注的主要是第一種風險。近年來,由于現代審計都是抽樣審計,當公司面臨財務困難或因嚴重違法導致被查辦時,注冊會計師往往難以幸免。這是因為要找注冊會計師的過失甚至串通作弊的證據并不難,大家都已經意識到了風險的最大根源就在這兩方面,而不在財務報告本身。因此,他們開始在審計上有一個非常大的轉變,那就是由制度基礎審計轉變為以防范風險為目的或重點的審計。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運用專業判斷技能,對審計風險進行恰當地評估和謹慎地防范。從我國目前情況看,上市公司在以下狀況或業務中,注冊會計師可能面臨較大風險:
1.業務經營
上市公司的經濟業務越復雜,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相對就越大。有時注冊會計師雖然能搜集到很多有力的審計證據,但仍難以證明其經濟業務的實質。在此種情形下,注冊會計師往往需冒很大的審計風險。主要風險包括:
(1)關聯方交易。未識別關聯方交易是上市公司審計面臨的巨大風險。有的上市公司通過關聯方交易將巨額虧損轉移到不需要接受審計的關聯企業,從而隱瞞其真實財務狀況;有的上市公司與其關聯企業杜撰一些復雜交易。如通過關聯方之間的商品購銷、資金占用、資產托管、轉移費用等手段,把利潤轉入上市公司,或通過轉賬把利潤轉到低稅收公司、虧損公司以逃避稅收,并用“協議定價”等含糊詞語簡單表示。由于關聯交易的復雜性及內部控制、審計測試的固有限制,注冊會計師無法保證發現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錯報、漏報。因此,注冊會計師應對此類交易予以特別關注。
(2)非常交易。有些上市公司為了“扭虧為盈”或達到規定的配股條件,常采用非常交易(如出讓土地、設備、股權等),在年末開展非常銷售業務、收取政府補貼等,以獲取非常收益。如把募集資金委托給證券公司進行股票買賣,年末收取固定收益,或變賣家底,虛增當期利潤。一般上市公司都存在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在不能完成當期利潤指標的情況下,往往會通過轉讓提高營業外收入及利潤總額。個別企業還存在應收賬款掛賬,第二年重新購回的情況。對于這些非常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允性,注冊會計師應當給予適當關注。
(3)非貨幣易。有些上市公司的交易業務是非貨幣性的,如轉讓土地、股權等
巨額資產,沒有現金流入,只是借記“應收款”,同時確認轉讓利潤;有些上市公司通過非法渠道將資金拆借出去,或將資金投入子公司,這些資金或資本實際上已難以收回,也沒有現金流入,卻仍以此確認利息收入或投資收益。
(4)跨地區交易和涉外交易。許多上市公司的業務是跨地區、跨國經營的,同時,多數上市公司在全國各地有子公司、分銷點,受審計范圍限制,如何鑒定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如何驗證銷售收入的實現與否,成為困擾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的大問題。在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的情況下,審計風險在所難免。
2.調整利潤
會計政策變更及會計估計調整的初衷是使會計報表在會計環境改變的情況下更真實、更可靠,但目前卻成為一些上市公司調節利潤的工具。如通過調整存貨計價方法調整成本,進而調整利潤,在存貨成本呈上升趨勢時由平均成本法改為先進先出法;通過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減少當期折舊,提高當期利潤;通過降低壞賬準備提取比例,減少費用,提高利潤;通過對殘次商品及應收款項的不核銷,虛增當期利潤;通過已竣工在建工程的不決算,財務費用繼續資本化,提高利潤;對長期投資的成本法核算和權益法核算相互轉換,以調整利潤。
這些改變應該詳細披露調整原因和依據,預測對當期的影響、對未來的影響,但大部分上市公司卻有意回避,導致信息不暢通,股民利益無法保障,造成審計風險。
3.復雜的控股關系
有的上市公司為了達到一定目的,會通過各種手段安排和改變股權結構,自己控制自己。從表面上看,有些交易是兩個獨立(法)人之間的交易,而實際上是關聯交易。因此,在上市公司審計過程中要特別關注由于控股關系而引起的關聯交易,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巨大風險。
4.操縱市場股價
在年報或中報前,經常會發生短期內股價急劇波動的現象,這往往是上市公司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人為地操縱市場股價造成的。這種操縱行為往往和操縱會計數據結合在一起,注冊會計師實施上市公司審計應重點關注該類風險。
5.隱瞞重大事項
有些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訴訟,并可以確定會發生重大損失,甚至會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由于怕影響股票波動或其他原因,對重大事項隱瞞不報;還有重大金額的帶追索權的票據貼現,這是一種或有負債,如果不進行充分披露,報表使用人就不能了解企業的真實情況。
6.會計變更和會計師變更
會計應當遵循一貫性原則,但并非絕對不能變更會計方法和會計估計,只要有根據,會計變更是允許的。但有些上市公司會利用會計變更來操縱利潤。如果上市公司的會計變更明顯不合理,而注冊會計師又未表示不同意見,注冊會計師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被審計單位無正當理由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可能是前任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在某些重大問題處理方面存在分歧,接位注冊會計師應特別注意。
7.法律糾紛與非法和非規范的融資行為
由于種種原因,現在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介入法律糾紛,并給公司造成數量不等的負債或損失,致使公司陷入極度財務困境甚至失去持續經營能力,有的公司可能同時涉及多個法律糾紛。這時,注冊會計師要特別當心,審慎考慮是否應該接受委托。已接受委托的,要注意何時需提醒公司加以披露,何時需要求公司提取必要的準備等。對幾乎已經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更應謹慎考慮該發表何種審計意見。
上市公司改制上市以前,往往沒有好好想一下將籌得的資金投入何種項目,資金籌得后,又面對股民要求報酬的壓力,于是,就很容易出現亂存亂投現象,各種非法和非規范的融資行為應運而生。有的將錢存在改制上市過程中幫過忙的單位,有的給集團公司長期占用,有的存在境外金融機構炒外匯,有的請證券公司炒股票等等。隨著國家加大整頓金融系統的力度,以上非法或非規范融資行為派生的問題將逐步暴露,注冊會計師必須加以密切關注。
8.臨時委托
有的上市公司往往有意無意地臨時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并且要求在極短的時間內出具審計報告。有的注冊會計師為了招攬業務而接受該種委托,往往會因時間緊迫而過分依賴未經證實的上市公司的陳述、解釋,甚至對客戶言聽計從,未遵循應有的職業謹慎,審計風險較大。
二、上市公司審計風險的成因
(一)被審計單位以假賬對付審查
現在,不少企業都準備了兩套賬,一套供企業內部管理層、決策層使用,而另一套則專門用于應付稅收、財政、銀行、審計等部門的審查、評定等。
(二)審計人員有限理性
根據理性人假說:完全理性的人在現實中并不存在,而且,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理性人也會做出不理智的行為。就審計人員而言,盡管他們已掌握了會計、審計、稅法、經濟法等方面的知識,并具備一定的工作經驗,但是被審計單位造假的手段、方式越來越高明、隱蔽,再加上經濟環境非常復雜,使得他們難以完全審查出被審計單位的所有經濟問題。再者,更有一部分審計人員自身素質不高,在被審計單位經濟利益的驅動下,與被審計單位合謀,為其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給廣大的投資者、社會乃至國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三)審計方法本身存在固有的局限性
任何一種審計測試方法都存在局限性。其作用的充分發揮,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而當這些特定的條件不存在時,其有效性就難以得到充分顯現。如;進行抽樣審計測試時,若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很健全,則有限的抽取樣本完全就可以達到預期的效果;若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健全,則有限的抽取樣本可能說明不了實質性問題。另外,若抽樣全部抽到的是小概率事件的樣本,則審計人員有可能被小概率事件的假象所迷惑,從而做出錯誤的判斷。
(四)審計范圍的擴大
審計范圍是一個漸大過程。早期的審計重點一般都放在處理現金的職員的誠實性上,沒有對資產負債表的質量進行任何分析。后來,公司資金的周轉主要依靠銀行貸款,銀行要求申請貸款者明,成為注冊會計師20世紀早期業務的主要部分。資產負債表審計擴大了審計范圍,也擴大了審計責任(查特菲爾德,1988)。再后來,由于美國市場的蕭條和崩潰,促使了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產生,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已審查過的年度財務報表,人們開始意識到審計責任的存在。此后,對內部控制進行檢查通常成為審計的出發點,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的觀念也擴展到企業及其經營活動的全部,以及管理政策的諸問題,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業務和責任的意識也急速增強。社會公眾要求審計人員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錯和舞弊,并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作出評價,對企業在財務方面是否健康作出報告。有關這方面的信息不確定性很大,信息的風險很高,審計人員作出正確的審計結論難度增加,風險在所難免。
(五)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缺陷
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不完善,削弱了對會計信息的鑒定作用。加之目前有的審計人員風險意識較薄弱,對審計責任的認識不足,也會造成審計質量的下降。
三、上市公司審計風險的控制對策和風險的規避
(一)社會環境方面
良好的執業環境是注冊會計師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客觀條件,只有有了良好的執業環境,注冊會計師才能在執業時堅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從而使審計質量得以保證。但是,從最近幾年發生的審計案例看,不少是由于會計師事務所方面及其注冊會計師受到被審計單位甚至是某些政府部門的壓力而不得不違規、違心出具虛假審計報告。一旦出現問題,就會使自己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因此,注冊會計師審計迫切需要一個良好的執業環境。可喜的是,新《會計法》的頒布實施,使單位負責人成為承擔會計責任的主體,再加上其他相關的規定,加大了會計打假的力度,必將大大遏制會計造假的行為,從而為注冊會計師審計創造良好、寬松的社會環境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與此同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結構是防范財務舞弊最基礎的一道防線,尤其對民營背景的上市公司來講,如果沒有適當制約機制,很容易出現實際控制人在董事會“一言堂”現象,將上市公司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由于財務舞弊通常給債權人也帶來巨大損失,作為債權人的銀行等機構有意愿且有能力來監督公司,應當加強債權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另外,完善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加強金融聯手監督。很多企業向銀行大額貸款能夠得逞,除了其造假水平高超外,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銀行的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格林柯爾案例已超越了證券行業的范圍,涉及證券、銀行等多個領域,因此有必要加強金融領域多部門間的監管協作,建立監管信息的溝通機制。如果能將各地貸款信息聯網,在不同監管部門溝通,對格林柯爾未披露的大量融資信息就可盡早發現并及時監管。此外,國內一些非國有金融機構為多爭得一杯羹,寧愿冒巨大風險,對一些貸款資料睜只眼閉只眼的現象普遍存在,更有甚者授意造假,縱容貸款企業的資金惡性循環。這也形成整個資金市場的不公平,不利于社會和諧平衡發展。
(二)會計師事務所方面
1.強化審計人員的審計風險意識
縱觀上市公司審計報告失敗案例,無不與會計師事務所及審計人員審計風險意識不強有關。注冊會計師首先應當樹立和強化風險意識,保持較高的職業道德水準。在此基礎上,建立嚴謹踏實的工作作風,認真負責地對待每一項審計業務,嚴格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以確保業務質量。其次,主動學習和掌握與審計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多看相關的業務書籍和專業雜志,學習別人的經驗和教訓。再次,慎重考慮出具何種意見的審計報告,千萬不可草率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在風險已經存在的情況下,應視風險的不同情況,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拒絕表示“同意”意見的審計報告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以轉移、分散、規避審計風險。會計師事務所要用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加強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教育,讓他們充分認識到上市公司審計風險的普遍性和嚴重性,要時刻樹立起審計風險意識。審計人員在從事具體審計業務時,必須時時保持審慎的審計態度,以合理懷疑方式對待上市公司提供的所有審計資料,對發現的疑問,不能被上市公司外表所具有的某些假象以及看似合理的解釋所迷惑,而要嚴格地尋找證據支持。
2.建立客戶風險調查與評估機制
我國事務所現在的審計工作大致分為三大部一般情況、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多數事務所都把一半以上的工作量用于實質性測試,很少把精力和工作量放在了解公司情況、評估風險上。從近年來發生的大案要案看,對上市公司面臨財務困境及違法違規造成的風險估計不足,是審計風險最大的根源,而不是財務報告本身。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做業務之前,將公司的情況,尤其是潛在的審計風險了解得清清楚楚,并據此合理安排審計工作量,節省成本。為此,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可建立一個業務風險評估部門。該部門獨立于事務所的業務門和其他職能部門,對高級合伙人直接負責,部門的職責有二:一是對每一個上市公司新客戶做必要的調查了解;二是對所有老的上市公司每年可能存在的審計風險進行評估,劃分等級,在年報審計時提供給業務部門。
(1)風險調查
風險評估部門對企業的調查了解,除了對工商登記資料、企業性質、企業歷史、企業隸屬關系、公共記錄等方面進行基本了解外,重點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調查,進行審計風險評估:①企業經營狀況。包括對企業業務范圍、所有權特定優勢和業務發展狀況的評估。②股東和經營者情況。一個股東持有的股份越多,對企業的控制權就越大。由于我國尚未在股份制企業真正建立科學的自我約束機制、相互制衡機制和有效的激勵機制,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往往出現控股股東名為國家,實際為企業經營者。經營者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制訂企業的發展戰略,控制管理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對一切重大問題做出決策,因此要對他們的品行、學識、能力、經驗以及健康等情況進行調查。③企業的宏觀經濟環境。要充分了解企業產品與國家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特別是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對企業所處行業的影響,了解同行業競爭對象所采取的應對策略,由此來判斷企業的經營手段是否符合行業的經營規律。此外,應特別關注那些國家產業政策不支持、限制發展,以及行業政策變化較快、資金需求量大、產品過于單一、銷售對象過于固定的上市公司在急速變化的環境中是否存在利用會計手段調節業績,以掩蓋環境或政策變化對業績的不良影響的情況。
(2)風險評估
根據上述調查情況,對企業當年的大致經營狀況有了初步了解,在此基礎上,風險評估部門可結合被審計上市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部門根據對已調查的企業經營狀況、股東和經營者、企業的宏觀經營環境的了解,分析企業的財務報表所反映的經營成果是否與已掌握該企業的基本面、行業的市場變化和經營特點相符,并利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三表各項目之間的勾稽關系,分析財務報表數據的真實性,關注會計科目之間的相互對應,衡量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并關注企業選擇的會計政策變化、關聯交易的實質,非經常性損益的核算或變動等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由此判斷企業財務報表的可信度,進而對企業的審計風險予以評估分類。如對財務報表所反映的經營成果與已掌握的基本情況嚴重不符的列為高風險審計類別;財務報表所反映的經營成果與已掌握的基本情況存在一定差距的列為中風險審計類別;財務報表所反映的經營成果與已掌握的基本情況基本相符的列為低風險審計類別,以這樣的方式減少審計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3.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由于審計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地記載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過程和結果,一旦出了問題,監管部門往往依據審計工作底稿追究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因此,事務所必須高度重視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一是從形式上保證審計工作底稿按照審計準則規定的格式、標識、基本內容進行編制,沒有遺漏。二是在實質上,審計工作底稿應完整地記錄審計人員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規定實施的具體審計程序,凡審計準則規定必須實施的審計程序一定要到位,無法實施的要采取有關替代程序。三是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三)上市公司方面
在外部審計得以加強的同時,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也要被重視起來,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審計風險。重視內部審計,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審計是以內部控制制度為基礎的抽樣審計,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是降低內部審計風險的有效途徑。首先要建立嚴格的內部牽制制度,第二是要堅持崗位分離的原則,第三是要嚴格遵守審計工作底稿分級復核制度,第四是審計部門領導要注意巡視,最后,要建立審計項目質量考核制度。
2.嚴格內審工作程序。嚴格執行合理的審計工作程序是圓滿完成各項審計任務,降低審計風險的重要手段。從審計任務下達、審計工作方案的編制,到實施審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撰寫審計報告,整個工作流程必須有一套規范程序。在準備階段應當建立審計計劃制度,在實施階段應該建立審計取證管理制度,在終結階段應該建立工作底稿復核制度和審計報告制度,審計工作結束以后應該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3.運用現代的審計方法和技術。內審人員要從思想上、觀念上深入理解審計風險,在審計方法上,引進以風險為導向的風險基礎審計模式是最好的選擇。隨著電算化的,審計工作應把重點轉移到系統分析、設計和運行上,增強機技術的運用,還要注意加強事前、事中審計,同時,內審人員在制定和實施審計計劃時,應根據不同項目的特點,采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在進行違紀違規審計時,要盡可能采用詳查法,以防止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