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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1.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快推進交通運輸法制政府部門建設的意見》,結合我市交通運輸實際,制定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明確年度工作目標,量化任務,層層分解,逐級抓落實,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進交通運輸依法行政工
二、進一步做好交通運輸法制工作
2.切實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和備案工作。嚴格實施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和備案程序,健全和完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備案審查制度和公民異議處理機制等,不斷提高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努力從源頭上預防行政爭議的發生。
3.探索建立交通運輸立法后評估工作長效機制。認真貫徹實施《省政府立法后評估辦法》和交通運輸部《關于開展交通立法后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按照省廳要求開展立法后評估工作,對于政策措施、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其影響因素進行客觀調查和綜合評價,為立法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鑒。
4.加強法律法規的宣貫工作。做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省農村公路條例》等即將出臺的法律法規的宣貫工作。結合“六五”普法工作,深入開展交通運輸法制宣傳教育,推進法制宣傳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讓公眾了解法律、遵守法律、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三、進一步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5.實施執法人員動態管理。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和《省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嚴把執法人員“入口關”,根據基層執法實際工作需要,組織基層執法人員參加執法資格認證考試,對考試合格符合條件的人員,積極向省廳申領執法證件。結合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執法人員的考核、獎懲制度,進一步規范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實施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動態管理。
6.開展執法人員和法制工作者的教育培訓。貫徹落實《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意見》,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政治素養、作風紀律、法律知識和執法能力培訓。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組織開展各類法制培訓,努力提高法制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7.推進交通運輸執法形象建設。按照交通運輸部和省交通運輸廳的要求,加快推廣新制式執法標識、執法證件、工作著裝和執法場所外觀等工作,確保標準統一、形象一致、工作協調,推進執法隊伍的正規化、規范化、專業化、標準化建設。同時,緊密結合“微笑服務、溫馨交通”活動,轉變執法理念,倡導“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和諧執法理念,開展文明執法、優質服務,努力提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形象。
四、進一步推進執法行為規范化進程
8.開展執法案卷評查活動。以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為重點,組織全市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執法單位認真開展開展案卷評查活動,總結執法工作經驗,查找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整改,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9.推動執法評議考核工作。按照交通運輸部和省交通運輸廳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和《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實施辦法》,加強執法評議考核與日常行政執法的結合度,推進執法評議考核的日常化,拓展評議考核的渠道與參與面,推進執法規范化過程。
10.進一步規范自由裁量權。全面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關于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意見》和《省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暫行辦法》,加強對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試行標準執法情況的跟蹤檢查,匯總信息及時反饋。
11.進一步深化交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省交通運輸廳和市政府的要求,梳理行政審批事項和依據,開展行政審批清理工作,創新管理方式,嚴格監管措施。探索應用電子政務,優化辦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行政審批工作的服務職能。加強對政務中心交通運輸窗口行政許可和指導和監督檢查,進一步提高行政認可的質量和效率。
五、進一步推動行政執法模式改革
12.繼續探索執法體制和機制改革。按照國務院和交通運輸部的總體要求,按照“行政許可權與行政處罰權相對分離”和“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的要求,探索改革執法模式,有效整合執法資源,逐步解決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
13.因地制宜,開展多種形式的聯合執法。推廣應用聯合執法、統一執法、路警共建等多種多樣的執法模式,加強系統內部門之間、本地區跨系統之間和跨地區之間的協作、溝通和配合,創新執法機制。采用路政與交警的“路警共建”,路政、運政、交警等治理超限超載的聯合執法,跨地區、跨省的治理超限、打擊非法營運的統一行動等執法模式,綜合利用各方的執法資源和執法手段,提高執法的效果。
六、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調解效能
一、聊城市行政執法機構概況
聊城市本級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共34個,執法隊伍60支,執法人員1517人,設多支執法隊伍的部門有11個。各縣(市區)執法主體共397個,執法隊伍169支,執法人員共7481人。執法范圍涵蓋食藥、質監、衛生、安監、文化、環境、國土、農業、水利、城管、衛計、交通等十幾個執法領域。行政執法機構龐雜繁多,執法力量分散,執法水平參差不齊,在執法過程中容易出現職責交叉、邊界不清,存在一個領域多頭執法、一個層級交叉執法、一個部門重復執法現象,損害了執法機關的執法權威,影響了政府形象。
二、摸底先行,確定改革路線圖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印發后,聊城市委書記徐景顏就貫徹落實文件精神作出批示,并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上提出了“要真正解決多頭執法問題,減少行政對經濟社會的干預,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真正把權力和職責調整到位,確保改革順利推進”的工作要求。成立了市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由市長宋軍繼任組長,組織、人社、法制、財政等22個部門為小組成員單位,強化改革統籌協調能力,并明確改革的推進路徑、時間進度、責任分工。
開展調查摸底,摸清各級各部門執法隊伍、執法機構情況,是科學決策、順利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基礎和前提。聊城市編辦制作了調查摸底表格,對部門行政執法權限、行使主體、法律依據、主要內容、執法對象、執法方式、執法范圍、處罰頻次、上下級權限邊界等40多項執法和機構編制事項進行調查摸底。全面摸清了各部門執法機構、權限情況,為執法機構整合奠定堅實基礎。
確定從縱向和橫向兩個層面統籌推進改革。一是縱向推進重心下移。針對多層執法的問題,進一步厘清各級之間的權限邊界和責任,推進執法重心下移。根據不同領域執法的性質、范圍、專業技術要求以及執法權限等,確定以市為主或以區為主執法。同時充分發揮基層政府就近管理的優勢,完善基層執法體系,實行縣級綜合執法機構派駐執法隊伍,建立綜合執法平臺,由鄉鎮(街道)統籌轄區內派駐機構和基層執法力量,開展聯合執法。二是橫向實行整合優化。聊城市執法隊伍同一層級執法主體較多,導致執法交叉重疊、各自為政、分散執法的矛盾比較突出。對執法力量分散、具有多支執法隊伍的11個市直部門,積極探索整合執法隊伍,實行綜合執法,確保“一個部門一支隊伍管執法”。同時推進跨部門、跨領域綜合執法,實現“多個領域一支隊伍管執法”。
三、選定試點,實現試點工作“開門紅”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印發后,聊城市選定陽谷縣先行探索。陽谷縣組織相關人員到滕州、高密等全省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學習考察,隨即開展行政執法調查摸底,先行推動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省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部署后,又選擇了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市交通運輸局作為試點單位。
按照部署要求,聊城市交通運輸局和陽谷縣制定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方案,明確了工作要求和改革思路。聊城市編委對改革工作方案進行了批復,制定印發了《聊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聊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陽谷縣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批復》,并報省編辦備案。
千條萬條不落實都是白條,千招萬招不落實都是虛招。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最終要落實到執法隊伍整合上。市、縣直接面對基層一線,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的問題較為突出,整合任務更加繁重,需要結合實際統籌推進。聊城市此次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原則上要求機構規格不升、領導職數不增。在市級層面,重點做好部門內部執法資源整合,尤其是在農業、文化、住建等領域,進一步加大整合力度,確保一個部門只保留一支執法隊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實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健全交通行政執法制度,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明確法律責任,提高執法水平,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為保障法律、法規正確、有效的實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承擔行政執法責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主要領導負責與執法人員層級負責相結合,執法責任與執法保障、執法監督相結合,執法獎勵與過錯追究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行政執法必須做到合法、公正、廉潔、高效;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文書規范。
第六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履行執法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年終工作考核、提撥使用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七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局全體行政執法工作人員。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八條 成立**倫春自治旗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各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辦公室、財務科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推進和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實施全面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工作,并對本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局長是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交通行政執法負全面責任,就承擔的行政執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副局長為本單位行政執法第二責任人,就分管的行政執法工作向局長負主管責任,負責協助局長組織、指導、協調全局的行政執法、法制建設工作。
第十條 各承擔交通行政執法職責的隊、所、站的正職是本單位的直接執法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領導負責。
第十一條 各執法崗位的執法人員是具體執行法律法規的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任務向本單位執法負責人負責。
第十二條 在執法活動中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直接責任人;案件共同承辦的,共同承辦人為共同責任人;經審批作出的行政行為,審核人為審核責任人,批準人為批準責任人。
第三章 行政執法職責
第十三條 **倫春自治旗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有關交通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工作和信息指導。
(二)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重點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設;負責全旗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
(三)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負責全旗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業的行業管理和運政管理;維護全旗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組織實施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
(四)負責全旗公路路政和水路航政管理;組織、協調或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指導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五)負責全旗內河水上的安全監督、救助打撈管理工作;負責船舶檢驗和船舶防污監督工作;負責和指導全旗交通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旗車輛維修市場、機動車駕駛學校及駕駛員培訓,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及車站、營業性停車場的行業管理。
(七)制定并組織實施交通行業科技規劃;指導并監督交通行業質量、技術、通信信息、環保、節能工作,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八)指導行業行政執法和行業體制改革。
(九)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宣傳、紀檢、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及群團等工作。
(十)承辦旗委、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倫春自治旗地方海事處、**倫春自治旗運輸管理站、**倫春自治公路養護管理站當在法規授權范圍內,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倫春自治旗運輸管理站應當根據**倫春自治旗交通運輸局的委托,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職責。
第四章 行政執法程序
第十六條 交通行政執法程序是在進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所應遵循的方法和步驟。實施行政執法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處罰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許可規定》所規定的執法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交通行政執法包括交通行政許可、交通行政處罰和交通行政強制執行。
(一)交通行政許可是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經審查依法賦予其從事交通行政法律規范所限制事項的權利和資格的行為。
(二)交通行政處罰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交通行政法律規范,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三)交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履行其法定義務時,交通主管部門以強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實現與履行有同一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八條 各種具體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具備合法有效的執法主體資格;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實事準確,證據確鑿;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
(四)使用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五)使用交通法律、法規、規章正確;
(六)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適當。
第十九條 行政許可必須遵循合法、效率、服務的原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當事人的申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二)當事人提出申請;
(三)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
(四)作出行政許可,批準或不批準;
(五)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申請或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行政許可分別在局屬執法單位窗口統一辦理。在辦理當事人的行政許可過程中必須遵循規定的公示制度、辦事指南、辦事程序、文明服務公約以及辦結時限。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必須遵循法定、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原則以及監督、制約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本單位可以旗交通運輸局的名義設定如下種類的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證照、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實施行政處罰須遵循簡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違法實事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使用簡易程序,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向當事人說明檢查事項;
3.告知當事人認定的違法實事、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4.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權;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6.作出處罰決定,填寫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
7.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8.處罰決定書備案。
(二)其他行政處罰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進行: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向當事人說明檢查事項,進行調查取證;
3.制作《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送負責人審查;
4.制作《違法違章行為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告知當事人有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如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對公民處以一千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行政處罰,還須告知其有要求組織聽證的權利。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符合條件聽證的應按其要求組織聽證;
7.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填寫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8.告知當事人若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9.將行政處罰文書備案。
第二十二條 交通行政強制執行必須遵循依法強制執行、合理強制執行、預先告誡的原則,可以由旗局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采用加罰、征收滯納金或強行拆除的方法,執行過程須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誡;
(二)執行;
第五章 行政執法過錯及過錯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因故意、過失違法行使職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指對執法人員造成的執法過錯進行調查、確定責任、決定處分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旗局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給國家、集體、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過錯責任。
第二十五條 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罰相結合、處分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體負責制的原則,認定過錯責任并決定過錯責任人承擔責任的方式。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錯案投訴和對過錯責任追究的具體執行。涉及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旗局紀委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一)認定實事不清、證據不足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錯誤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
(四)超越和濫用職權或者違法實施收費、罰款、許可和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的;
(五)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六)處理結果有悖于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
(七)違法實施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而改變原行政行為的;
(二)由于管理相對人的過錯或不可抗力造成執法錯誤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所執行的規范性文件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
(四)執行上級或本級行政機關錯誤決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追究行政執法人員責任的;
(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過錯責任的確定:
(一)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行使職權的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二)兩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的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三)鑒定人、勘驗人故意或過失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由相應鑒定人或堪驗人承擔全部責任。
(四)行政執法行為因審核錯誤造成過錯的,審核人承擔全部責任。
(五)行政執法行為經有關領導批準造成過錯的,追究批準人的責任。有關領導錯誤批示造成過錯的,由批示人承擔全部責任。
(六)由于承辦人員的過錯造成行政機關做出錯誤決定或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工作失誤的,由承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執法過錯責任人應從重處理:
(一)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拒不糾正過錯行為的;
(三)阻礙過錯責任調查的;
(四)一年內連續二次以上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對過錯責任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認識并自覺糾正執法過錯的;
(二)情節輕微,或者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對造成執法過錯的責任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作如下處理:
(一)進行內部批評教育;
(二)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討;
(三)責令承擔賠償費用;
(四)扣發年底獎金;
(五)取消當年評選先進或考核晉級、晉升資格;
(六)調離執法崗位;
(七)給予行政處分。
上列處理決定可以合并適用,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因執法過錯造成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實施賠償后,應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追償部分或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根據以下線索進行調查并提出立案意見:
(一)上級機關或領導交辦、批辦的;
(二)有關部門轉辦的;
(三)群眾舉報、控告或來信來訪的;
(四)執法檢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
(五)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撤銷的行政行為。
經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批準立案,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調查取證,并提出糾正意見或追究處理意見后再提交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查處執法過錯責任,應自立案或決定調查之日起60天內處理完畢。重大復雜的案件,可延長30天。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領導小組做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本單位申請復核。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行政執法責任的考評與獎勵
第三十七條 行政執法實行考評制度,作為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負有執法責任的工作人員在進行年度考核評議的同時,對履行執法責任的情況進行評議。由上一級執法責任人對具體執法責任人提出考評意見,作為對各崗位工作人員評優評先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考評工作由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依照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試行辦法的考核內容,采取自評與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群眾評議相結合,日常檢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日常檢查的計分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的參考依據。在考核評議時,對各級執法責任人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方面,結合各崗位執法依據進行評議和考核。具體包括:
(一)崗位執法依據的學習、宣傳情況;
(二)崗位執法依據、執法職責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三)貫徹執行崗位執法依據,履行崗位執法職責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行政執法考評的結果應當公開,并作為評選先進工作人員的依據。
第四十條 本單位在年終考評總結時,對落實執法責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執法人員,參照有關獎勵辦法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執法人員發生錯案或過錯,依照本責任制第五章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對經考評被評為先進的工作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給予表彰和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七章 行政執法檢查監督
第四十三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建立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制度,定期對各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的情況和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自己行政執法情況的自查。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六條 旗局應當主動接受市交通運輸局、旗政府、旗人大、專門機關以及人民群眾的監督。各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接受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受檢查監督的行政執法人員和單位應當接受檢查監督意見,不得拒絕檢查監督。
第八章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責任制以執法責任與崗位工作職責相結合,執法責任人應自覺以執法依據規范行政行為,履行執法職責。
第四十九條 各執法職能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執法責任,將各項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每個崗位及每個工作人員,明確其執法依據、執法職責、責任范圍和執法權限、執法程序。辦理行政許可的單位應當制定各項審批、監督檢查以及辦理手續(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予以公開,以規范執法行為,使各項行政執法行為公開、公正、合法、廉潔。
第五十條 對國家、省和市所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執法職能單位應在其頒布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單位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提出貫徹實施方案,并在領導小組審批后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 執法人員執法前必須參加相應法律培訓,取得相關執法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執法工作。各單位應當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政治理論、職業道德和法律、專業知識培訓。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履行執法任務時,必須出示交通部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或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在進行案件調查或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如與當事人由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章 附 則
關鍵詞:現代化 綜合 交通運輸 管理體制
1、引言
交通運輸業是由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及管道5種運輸形式構成。建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交通運輸業取得了長足發展。據統計,截止2012年,我國公路總里程數達423.75 萬公里;鐵路營運里程達11萬公里;內河航道通航里程達12.5 萬公里;管道里程近10萬公里。與其相比較,目前,我國交通運輸管理體制相對落后,現行的交通運輸管理體制制約著我國交通運輸業的發展,管理體制已成為交通運輸業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近年來,我們黨依據“社會的生產關系一定要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基本原理,確定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并根據國家有關經濟體制改革的取向和總體部署,穩步推進交通運輸管理體制改革,取得了顯著成績:一是調整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實現了政府交通運輸管理職能轉變,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已從微觀管理和對企業的直接管理轉變為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二是基本理順中央和地方在交通運輸方面的管理權限,實現了簡政放權,明確了各層級的管理關系,既確保了中央政府在交通運輸發展上的宏觀調控職能,又充分調動了地方政府在交通運輸建設和管理上的積極性;三是基本實現了政企分開,原屬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企業與主管部門脫鉤,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四是進一步放開了交通運輸市場,建立了比較完善的交通運輸市場體系,各種所有制企業基本實現了自由、完全、有序競爭,特別是公路運輸行業經過多年的改革,非國有企業已成為主導力量;五是按照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清理、修改、制定了一系列交通運輸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基本形成了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交通運輸政策法規體系。
通過不斷深化交通運輸管理體制改革,極大地調動了各級政府在推進交通運輸事業發展和社會投資交通運輸領域的積極性,交通運輸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已從制約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轉變為基本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并逐步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助推器。改革開放30多年來交通運輸發展的實踐證明,交通運輸管理體制是影響交通運輸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好的體制促進交通運輸業發展,落后的體制阻礙交通運輸業發展。繼續深入推進交通運輸管理體制改革、努力構建現代化綜合交通運輸管理機制是解放交通運輸生產力、推動交通運輸業科學發展的根本動力。
2、當前國內交通運輸管理體制面臨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交通運輸領域面臨的形勢和挑戰可以用“兩大主要矛盾”和“五個主要問題”來概括。
2.1、兩大突出矛盾
2.1.1、交通運輸需求增長與交通運輸供給不足之間的矛盾
隨著我國新型工業化的推進、城市化的加速、市場化的延伸和全球化的拓展,人流與物流等發展要素的移動頻率、移動廣度必然不斷加大,這就迫切需要交通運輸來支撐,與之相應地表現為不斷增長的交通運輸需求。從目前來看,盡管我國交通運輸自改革開放以來得到了跨越式發展,但目前的交通運輸供給,不論是供給數量,還是供給質量,包括管理水平,顯然都無法滿足可預期的交通運輸需求。對于整個交通運輸行業來說,仍然肩負著不斷加快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高交通運輸質量和管理水平、不斷增加交通運輸供給總量的任務。
2.1.2、加快交通運輸供給與環境資源承載能力有限之間的矛盾
交通運輸供給需要相應的環境資源保障。在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環節,首先要占用大量土地,而且這些土地一般都是宜耕宜林宜牧土地。據測算,平丘地區四車道高速公路每公里占地8-10.7公頃,一般公路每公里占地1.3-2.7公頃,其中一半左右是可耕地。如果我國規劃的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全部建成,占用的耕地將相當于江西省耕地面積的2倍以上。再加上鐵路、機場、港口、碼頭、場站的占地,那是一個龐大的數字。其次,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在穿山越水時,不可避免地要改變原生的自然生態環境,對江河湖水系、森林、草場、文化遺跡等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在交通運輸運營過程中,要消耗80%左右的石油和天然氣,排放大量的廢氣廢水廢渣,帶來城鎮噪音。這些影響會隨著交通運輸供給總量的增加而增加。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加快交通運輸供給,但是環境資源的承載能力有限,有限的環境資源承載能力對交通運輸供給的制約將會越來越突出。
2.2、五個主要問題
2.2.1、計劃與市場融合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很多部門的經營、物資調配也都由政府統一管理、安排.這種計劃模式迄今約束了交通行業的發展,例如我國公路、鐵路、民航、港口都有各自的部門管理(我國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體制構成如圖1 所示),在組織方式、服務規范、技術及裝備標準等方面存在著較大差距,企業往往只能利用單一的運輸方式來開展物流服務.此外,在我國交通運輸領域,計劃和市場調配同時并存,指令計劃所占比重偏大,限制和束縛了交通運輸行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2.2.2、市場主體單一
與世界相比,我國道路運輸市場主體在總體上仍呈現“多小散弱”狀態,生產規模化、集約化水平低,運輸組織化程度不高,國有企業所占比重過大,主體單一、空間狹小,市場秩序比較混亂,有效供給不足,資源結構性過剩,地區間發展不平衡,運輸安全隱患多,運輸事故發生率高.
2.2.3、管理交叉重復
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體制,原則上,其經濟和技術由交通行政部門來管理,而安全問題由公安部門管理.事實上,沒有凌駕于經濟及技術之外的安全.由此可以看出,對于同一對象在同一領域從事同一經濟活動的管理問題,出現了交叉及重復性的管理,這種管理勢必產生重復發證、重復檢測、重復收費及安全“真空帶”等弊端,而且加重了運輸經營者的負擔.而且,由于管理部門繁多,各部門間難免出現各自為政,互不配合的現象,甚至出現了“好事爭著辦,壞事無人辦,正事推著辦”的相互推諉、相互扯皮等不良現象。
2.2.4、基礎設施建設不平衡
我國各種運輸方式沒有統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致使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交通運輸各部門之間競相投資,重復建設.當然,這種缺乏統一規劃的投資建設,致使城鄉之間、東西部之間、陸水之間的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極不平衡,路網和港站布局不合理,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
3、國外先進交通運輸管理體制的特點
3.1、集中管理
目前,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設置都采用集中管理模式,即中央(聯邦)政府設置交通部或運輸部,主管全國水、陸、空各種運輸方式的運輸事務.例如,日本和美國分別于1945 年和1967 年成立了運輸省和運輸部,使交通運輸的管理集中化,以保證政府統一協調和發展各種方式的運輸;英國政府對交通運輸的管理采用“大交通”管理體制,全國綜合交通運輸網統一由交通部負責管理,交通部設有交通大臣正副4人,均為國會議員,其中3 位副職分別管理鐵路與公路、民航和水運、倫敦地區的運輸與道路安全.道路運輸管理體制是大交通管理體制中的一部分,交通大臣負責干線公路網總體政策的制定和公路局的發展戰略框架及主要資金使用計劃。
3.2、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
歐美等發達國家在交通運輸發展過程中,都極為重視交通運輸的法制建設.無論是國家的運輸政策和規劃,還是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變更,權力與義務的劃分以及資金來源與分配,都以立法形式予以規定,以保證國家對交通運輸的有效管理.多年來,日本、歐美等發達國家在交通運輸的發展過程中,根據不同時期的交通運輸特點和問題,制定了一系列的運輸法規,逐步建立和完善各自的交通運輸法規體系,把交通運輸管理納入法制的軌道,從而保證了交通運輸的健康發展。
3.3、各級政府權責分明
美國交通運輸管理體制中,聯邦、州及地方各級政府的分工十分明確.聯邦政府主要負責確定戰略目標、制定聯邦政策、設計中長期規劃、建立法律和制度框架、向國會申報財政預算等.州及地方政府除承擔各州和地方政策、規劃和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監管州及下級縣市的運輸活動等職責外,還要根據本州情況執行聯邦法律,落實聯邦的運輸政策,監管聯邦資助的州際基礎設施項目運行等。
4、我國現代化綜合交通運輸管理體制建設的重點領域
建立我國的綜合交通運輸管理體制,可以在立足我國國情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借鑒西方國家的相關做法,立足實際,從以下領域深化交通運輸管理體制改革:
4.1、建立與綜合運輸體系相適應的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體制
4.1.1、組建國家綜合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綜合運輸行政管理體制包括許多方面,但建立國家綜合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其中最為重要方面。綜觀世界各國,目前也只有包括我國在內的極少數國家中央層面沒有實行交通運輸的統一管理。當前,我國交通運輸部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綜合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交通運輸管理現狀和推進綜合運輸體系建設管理需要,深化改革的主要思路:一是交通運輸部繼續深化內部改革,進一步理順和其他部門的管理關系,強化相應的管理手段,切實推進在建設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信息服務上的統一管理;二是理順國務院部門之間在交通運輸方面的管理職責,主要是理順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國家綜合部門在綜合運輸規劃等方面的職責分工,切實落實交通運輸部有關綜合運輸規劃協調職責。
4.1.2、明確中央和地方在交通運輸管理上的事權
鐵路、公路、水運、民航等運輸方式具有不同的特性,推進綜合運輸體系建設,不僅要統一中央層面的管理體制,也要科學界定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原則上,公路宜分級管理、鐵路宜集中管理、交通樞紐(港口、機場、運輸場站等)及城市交通宜將主要事權放在城市,鐵路、海運、民航運輸管理事權宜相對集中。在機構設置上,地方政府也應只設立一個管理機構,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運輸事務。國家綜合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運輸方式的特點和具體管理業務的實際需要,設立區域(流域、海域)管理機構,協調和統一管理區域(流域、海域)交通運輸相關事務。
4.2、深化公路管理體制改革
4.2.1、強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職責
要進一步強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的行業管理職責,加強對公路建設、運營的日常監管。強化公路規劃引領作用,進一步維護公路規劃的權威和嚴肅性。
4.2.2、建立與“兩個公路體系”相適應的管理體制
建立以高速公路為主的收費公路體系和以普通公路為主的非收費公路體系,進一步厘清中央與地方在公路管理中的事權和職責分工:一是適當上收地方對國家高速公路的管理事權,建立以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主的管理體制,管理國家高速公路網,有利于國家高速公路的協調發展和提高國家高速公路路網的通行效率和科學管理水平;二是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對地方公路(包括普通國道)的管理行為(包括管理機構設置及與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關系),進一步督促落實縣級政府履行農村公路的管養主體責任,改善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
4.2.3、繼續清理公路收費和完善公路收費政策
取消除高速公路之外的所有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使普通公路徹底回歸公益事業。現行的車購稅、燃油稅等公路建設專項資金,今后主要用于普通公路的建設和運營、維護。政府可從高速公路收費所得資金中,提取普通公路發展基金,支持普通公路的發展。現行經營性公路,經營期滿后按規定交由交通運輸部門管理。嚴格審批新的經營性公路。停止核準新的公路項目上市。
4.3、深化港口、航道管理體制改革
4.3.1、加強港口行政管理
進一步明確港口管理的中央事權和地方事權,嚴肅港口布局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進一步強化岸線審批制度,充分發揮現有港口、泊位的作用。
4.3.2、加強航道行政管理
按照中央和省兩級為主、相對集中管理的基本原則,改革內河、沿海主要干線航道管理體制。積極推進干線通航建筑物管理體制改革,逐步實現交通運輸部門對通航建筑物設施的統一管理,保證內河航道暢通。
4.3.3、改革港口公安體制
貫徹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有關“改革有關部門、企業管理公檢法的體制”的要求,將目前由有關港口企業代管的港口公安機關從港口企業中剝離,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4.4、深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一是按照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的總體要求,推進地方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明確行政執法主體,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妥善解決執法機構的定位、編制、經費問題;二是推進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模式改革,建立和完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與相關執法部門開展統一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工作機制;三是積極穩妥推進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
目前,我國交通運輸業已進入到一個高速發展的新時期,如何提高運輸管理水平是一個全新的課題.本文針對我國現行的交通運輸管理體制,綜合分析了其主要存在的弊端,同時通過分析研究發達國家交通運輸管理體制的特點,結合我國國情,提出我國交通運輸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要求我們不斷分析、總結和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按照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和要求,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綜合運輸管理體制,樹立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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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交通,行政綜合執法, 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06-0183-01
隨著我國交通運輸事業的快速發展,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方面出現了很多新情況,執法隊伍素質不高、人員數量膨脹、結構不盡合理,執法行為還不夠規范,執法風紀不夠嚴明,違法執法、粗暴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急需進一步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強化執法人員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服務能力,加強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全面發展。
一、當前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1.1 交通行政綜合執法的法律體系不完善
從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的有關規定來看,雖然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不少,但從法律層面進行規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只有《行政處罰法》,該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1.2 監督缺乏有效性
當前,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流于形式,我國憲法和組織法都僅作了原則性的法律規定。監察機關的監督作為專門機關監督的一種,受我國當前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影響,專門機關的監督對不同層級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作用不明顯,有的甚至形同虛設;一些執法監督工作中形式主義嚴重,一些監督部門熱衷于搞運動式的突出檢查,追求轟動效應,對責任人缺乏有效的懲處,助長了違法傾向;社會公眾的監督缺乏明確的規定,無法為人民群眾和社會團體提供切實可行的監督途徑、方式和手段;新聞監督未得到規范化和法制化,有時不切實際的報道甚至影響了交通行政綜合執法的整體形象。
1.3 交通行政綜合執法各職能部門之間協調不暢
由于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職能劃分的不明確,導致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各職能部門協調不暢,加上與其執法區域之間的矛盾,產生了執法的“空白區域”和“真空地帶”。如交委綜合執法總隊和交警執法上的沖突,市區執法總隊和各區縣交通局執法上的沖突,執法總隊和路政、運政部門執法上的沖突等。于是就會出現有的情況搶著執法,而有的時候又都不執法,這種交叉地帶就變成執法的盲區和空白點。
1.4 行政執法權限不清
我國基層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是受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委托,雖然表面上看似分工明確,執法主體單一,但因被委托機關不同,就形成了各被委托機關各司其職、各行其政、多頭執法、重復處罰的現象。公路路政、公路運政交叉最為嚴重,部門之間對權力和利益的爭奪越演越烈,職能的人為劃分,割裂了交通管理的完整性,沒有體現管理的“精簡、統一、效能”。
1.5 執法水平低、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
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明顯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求,執法質量不高,成為交通執法一個永遠解不開的“結”,每年執法內容合法而因程序不對、文書不符等原因敗訴的行政復議或訴訟案舉不勝舉,成為交通行政執法的“老大難”問題。執法人員法治意識淡薄及法律知識欠缺,如不能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來選擇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通常對比較復雜的違法行為做出簡單罰款了事等。
二、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采取的辦法及政策
2.1 健全和完善有關交通行政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體系
出臺更為科學和完善、操作性更強的關于交通行政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科學嚴密的法規體系是搞好交通行政管理的先決條件。為此,應繼續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規范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目的、原則、基本范圍、實施程序、備案監督等基本規定。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相抵觸的法律法規應及時修改。
2.2 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在機構內設置專門的監督機關,實行監督職責問責制,保證監督機構和人員依法進行有效監督;加強和改善人大監督,確保人大監督的權威性。對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個案事項,人大進行直接監督,增強監督的權威性;建立完備、合理的新聞法律制度,擴大新聞輿論監督范圍,增強新聞輿論監督的權威性和實效性;利用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對交通行政綜合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及時公開政策信息、組織聽證、開通監督熱線等等,對于交通行政綜合執法中出現的不當行為進行舉報。
2.3 協調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內設機構的職能
去除執法空白區域和真空地帶,促進公正廉潔執法。正是由于交通執法機構之間的協調和溝通不暢,再加上事實上的雙重領導關系,導致了執法的空白區域。按照職能和屬性以及精簡效率原則,重置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的職能,設想按照一廳一隊一中心的模式設置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機構。
2.4 建立完善的綜合執法體系
建立完善的交通行政綜合執法體系,一是要加強管理,健全各項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嚴格交通依法行政。另外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約機制,用制度保證交通行政執法隊伍的基本穩定和交通行政執法的正常性。二是通過改革內部管理體制,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權責分明、政令暢通、工作規范、統一協調,符合交通行政執法特點的行政綜合執法管理部門。
2.5 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提升執法隊伍形象
把競爭激勵機制引入到交通執法機關的人事管理中,建立公開招錄(聘)制度,對現有的執法人員逐一明確崗位,對擬進入執法隊伍的人員,確定了崗位任職資格,進行公開競爭考試,擇優錄用,嚴把執法人員入口關。對現行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分批分期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思想道德素質、法律素質,逐步建立了一個能夠去劣存優、促進交通執法人員素質穩步提高的科學培訓考核體制。
三、結束語
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改革是一項浩大的系統工程,應該從不同的角度綜合考慮,分析形勢,解決重點和難點問題,達到標本兼治的效果。這些問題有的是思想障礙,有的是實踐中遇到的困難,改革過程中既要從思想上予以足夠的重視,也要在具體實踐過程中謹慎從事。
參考文獻
一、我國的交通行政管理體制
1.現狀
我國現存的交通行政管理體制有3種模式。第1種是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管理模式。該種模式是由交通、城建、市政、公安等多部門對城市交通實施交錯管理的模式。縱觀我國交通行政管理體制的演變沿革,該模式仍處于我國城市交通管理體制變化的最初階段,即大體上沿襲了傳統條塊分割、垂直領導的分散管理模式,是典型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品。第2種是對城鄉道路由交通部門執行運輸實施一體化的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目前處于國家城市交通行政管理體制演變的中間時期。第3種是綜合交通管理模式,即“一城一交”。這是目前我國交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最新成果,是我國交通行政管理體制模式演變的一大進展,為構建綜合運輸管理體制、實踐“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探索。
2.存在的問題
雖然各方通過多種方法致力于我國交通行政管理機制的改善,但是交通運輸行政機制依然面臨著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政府部門對于交通運輸不合理的行政管理制度、低效率的行政管理以及分工過細、機構重疊、與其他有關部門溝通機制不完善等都是造成交通行政管理出現的各種問題的原因。首先,體制不順是我國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面臨的首要問題。目前交通行政管理體制機構上的缺陷主要是不符合行政法的決策權和執行權相分離、審批權和監督權相分離。一方面存在3種名稱互異的體制模式,另一方面隸屬關系不一。以出租車的管理為例,存在交通、建設、公安3家共管和一家獨管的多種管理模式。正因為這種模式互異、體系紊亂的狀態,導致交通管理的區域和部門分割,各自為政,難以建成有效的管理體系。這是體制關系不順的根本原因。其次,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不能合理安排其職能配置,降低了行政效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與相關管理部門職能界定模糊,分工不清晰,出現政出多門、重復執法、多方執法等不合理現象,直接影響了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以公路超載行為為例,存在公路路政部門、道路運政部門、公安部門等相關部門以不同執法目的為由都能進行處罰的現象。這種現象既損害交通運輸部門的執法形象,也會造成交通行政管理亂收費行為的發生。此外,分工過細、機構重疊也是目前交通行政管理中的一個重要弊端。這種現象造成交通部門和公安部門的職能交叉,會造成這兩大部門之間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矛盾,同時也浪費了大量人力財力物力。目前,大部分交通行政管理體制仍然是計劃經濟體制模式的延續,“以管理為中心”是其設立的最主要目的。交通和相關部門的溝通機制不完善,分屬不同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能相互之間溝通不足,導致機制不協調,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交通規劃不協調,例如沒有合理規劃城市公交和城市地鐵的連接。二是交通建設不協調,交通相關部門和城建相關部門因為缺乏溝通導致由其分別負責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之間出現銜接的問題。三是運輸管理不協調,客運班線和城市公交之間因為管理不協調導致影響交通秩序等問題出現。
二、我國交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隨著交通運輸行業的發展,目前不合理、不成熟的分散式交通行政管理機制已經不能為我國交通行業的管理提供正確的指導依據。改革與創新交通管理體制是交通運輸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和選擇。交通運輸行業的管理者開始探索交通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方案。針對目前交通行政體制存在的問題,我國交通行政體制改革的主要著手點包括5個層面。
1.整合資源,構建大部制
首先立足于交通運輸業自身的特征,從我國實際現狀出發,探索交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新思路。根據交通行政管理體制的演變規律,大部門體制是交通行政管理發展的趨勢。分散式管理是舊有管理模式中存在的最大問題,由分散式向集中化發展是交通運輸業發展演變的必然趨勢。交通行政管理已經由單一管理向綜合管理轉變。隨著“大部制”改革在我國深入發展,交通部門的“大部制”改革也勢在必行。根據“探索實行‘大部門體制’,轉變政府職能,使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和綜合執法改革的要求,建立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對公路和城市道路、道路運輸和城市交通、水路交通、航空、鐵路、郵政、物流進行管理,主要解決宏觀決策、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和綜合協調能力。建立綜合交通行政管理體制是改進舊有分散式體制的缺陷、實現交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的重要步驟。具體思路如下:任何改革創新都要基于我國的實際國情,只有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才能創造出可行性高的創新體制。同時,改革必須考慮交通運輸業自身的特征。只有既遵循基本國情又符合交通運輸行業基本特征的體制改革才能真正為我國交通行政管理提供有效的體制依據。
2.轉變職能,優化職能結構
“大部制”改革之后,各級交通部門的職責也隨之發生了較大變化。因此,明確交通部門與各相關部門在交通行政管理方面的職能及分工就變得非常重要。各相關機構之間的合理分工,才能保證在交通行政管理中更好的配合。合理劃分交通部門的工作職能是改革的重要步驟。按照職能轉變的要求可以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能分為4個方面。第一,宏觀決策。主要是制定和調整交通發展的戰略計劃,起草或者制定地方交通法規、規章、政策和交通地方標準。第二,公共服務。主要是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公共運輸服務產品、公共信息、公共安全的供給和管理,交通應急和交通戰備的保障。第三,市場監管。主要是監管交通建設與運輸市場的準入和行為。第四,綜合協調。包括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的綜合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交通運輸財政、融資和票制票價的協調和管理,交通安全以及交通環保的協調,交通建設與運輸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協調,突發交通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通過清晰合理地劃分職能,能解決交通行業效率較低的問題,提高交通行業的服務水平。
3.政企分開
在《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出臺之前,鐵道部還沒有歸于交通運輸部,自身是一個政企合一的龐大的組織機構。在郵政和民航劃歸于交通運輸部之后,鐵道部劃入交通運輸部并由交通運輸部統籌規劃是必然趨勢。但是鐵道部劃于交通運輸部存在很大困難,合并面臨的最大困難就是鐵道部政企合一的模式。如果將政企合一且企業部分屬于壟斷的鐵道部直接并入交通運輸部,會導致交通運輸部的運行更加臃腫復雜。因此,《方案》將鐵道部的行政職能劃入交通運輸部,組建中國鐵路公司,負責鐵道部的企業職能。這一改革更切合實際,使得我國交通行政管理體制更加健康、科學。因此,在交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政企分開是一項重要原則,在管理體制的改革創新中應該得到充分保證。
4.健全制度,嚴格行政
交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可能僅限于理論改革,在實際中嚴格執行才是交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的重要步驟。為了交通行政管理體制創新改革的順利進行,要做到以下幾點。第一,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行政。完善的制度能為交通行政管理提供制度保證,在完善的制度保證下,嚴格按照制度依法行政,保證交通行政管理的順利實施。第二,加大監督和懲罰力度。對于行政執法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違反紀律甚至違反法律的行為,管理部門一定要加大監督力度。監督手段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例如聘請監督員,設置監督電話、郵箱、微博等各種方式的舉報途徑。
5.平穩推進,逐步過渡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評委、各位同事:
大家好!今天,我能走上這演講臺,首先要感謝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給了我這次機會;我更要感謝的是在座的各位,是你們給了我勇氣和力量!
我于1990年12月參加工作,1990年至1999年在xx交通運輸管理所從事運政管理工作,1999年至2004年在交通局辦公室工作,2004年至今在交通局財務稽征科工作。
今天我所要競爭的職位是綜合運輸科科長職位。我之所以選擇這一職位,是因為我在以下幾方面有扎實的基礎和條件:
第一、我對交通運輸管理有深刻的認識和理解。我曾在交管所從事運政管理工作近10年,對交通運輸管理有比較全面的感性和理性認識,深刻理解行政管理工作對運輸的重大影響。通過這段經歷,樹立了我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豐富了我運輸管理的經驗,提高了我綜合運輸管理的能力。
第二、熟悉行政管理的的各項法規、,親身實踐過行政執法,熟悉各個環節和程序,特別對運輸管理的有關法規、規定、條例等尤為熟悉。再加上近年在局機關從事辦公室工作、財務稽征科從事稽查、征費工作,這些都為交通運輸管理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條件。
第三、我善于總結,勤于思考。在工作中,我善于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來自.com)并能對工作進行一些探索性的思考。在交管所工作期間,我曾就客運市場管理、運政執法等問題進行過有益的探索性思考,并形成文字,刊載在《中國道路運輸》、《重慶道路運輸》等雜志上。
第四、我有較強的學習自覺性和對工作的適應性。我一直把“活到老、學到老”這句古訓作為自己的座右銘。不但學習政治理論,而且積極學習計算機應用技術,對文字處理、電子表格、網絡等都能熟練運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始終要求自己不斷學習、不斷進步,做到學以致用。正是由于平時的點滴積累,我的綜合素質已得到很大的提高,為我適應各種新的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第五、我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不論我在何種崗位,我都能腳踏實地、盡心盡責地做好自己的工作。一份耕耘,一份收獲。我的工作得到了領導和同事們的肯定、得到社會經營者的認可。我曾多次被重慶市交通局、xx市交委評為“優秀交通稽查員”、“優秀運管員”,在交通局辦公室工作期間,年年被xx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以及重慶市交委評為“優秀信息員”。
金無足赤,人無完人。我清楚的知道,(來自.com)在我的身上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在與人交流時主動性不夠。但我在努力地克服這些缺點,也真誠的希望領導和同事們給我指正和幫助,使我不斷完善。
如果這次競職成功,我對綜合運輸科的工作開展有如下思路:
一、根據綜合運輸科的職能和職責,抓好水陸運輸的綜合規劃管理工作,做到站點布置、運力、運輸結構合理,通過交通運輸行政管理整合交通運輸的資源,實現交通資源利用最大化,促進合川城鄉交通一體化;
二、強化服務意識,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特別針對我市當前客貨運輸市場的種種矛盾,在交通建設的迅猛發展,交通基礎設施不斷完善的情況下,運輸工具和運輸方式已日益多樣化,這客觀上為交通運輸提供了一種可能,但并不意味著就能實現良好的客貨運輸秩序,且法規滯后,不適應人民的生產生活的需要,不能因地制宜地管理,或只注重行政手段不注重經濟調節。對此應采取有力措施,掃除阻礙運輸市場發展的不利因素,為培育健康、有序、充滿活力的運輸市場服好務;用求真務實的工作方法,創造便民、安全、舒適、經濟、和諧的出行環境,為人民群眾服好務。
三、抓好“人”的素質建設。通過對運輸管理人員和運輸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教育,提高運輸管理者的綜合管理能力和執法水平;提高運輸從業者的法律意識和服務意識。讓社會和運輸從業人員都參與到我們行業管理之中,實現交通全面管理。
二、四、運用發達的電子信息技術,建立交通運輸信息平臺,利用網絡方便、快捷、經濟、實用的特點,實現運輸需求與供給的最佳狀態。抓好運輸市場的調查、分析、預測工作,注重收集相關信息,把握行業發展動態,及時為領導正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當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五、抓好科室的團結協作。科室間作好協作與配合,科室內做到既分工明確又能團結合作,充分發揮出科室的整體功能。
要作好這些工作雖然有很大的難度,但我會勇敢地去迎接挑戰,因為我知道,在我的身后有許多關心、支持我的領導和同事在用堅實的臂膀推動我、激勵我!
如果這次我未能競爭上這個職位,我將一如既往的以飽滿的熱情投入到本職工作中,并積極配合同事的工作,為共同促進交通事業的發展作出自己的努力!
謝謝大家!
【關鍵詞】交通運輸行政管理;價值;問題與對策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全面體制改革取得了較大的成績,極大的推動了我國現代化體系建設,使我國政府在經濟發展的背景下執政理念得到全面革新。此外,目前我國交通運輸在管理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為了提升我國交通運輸效率,需要對其進行必要的優化,以此提升運輸效率并降低成本,為我國城市化較快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1.交通運輸行政管理的價值
1.1提升交通運輸管理的規范化
由我國目前交通運輸管理形式來看,較多地區交通運輸管理在發展的過程中都遵循一定的發展框架與規則,為運輸管理的順利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且在較大程度上提升了城市化進程。此外,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大大提高了我國城市化建設水平,人們生活質量在此基礎上得到較高提升,使私人車輛數量不斷增加,為此增加了道路管理壓力,嚴重阻礙了我國交通運輸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這就需要各地區相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方法進行合理的解決,對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進行合理的優化,為交通運輸規范化管理提供一個好的平臺。
1.2促進道路運輸承載能力
由于我國經濟依然處于發展過程中,地區經濟具有一定差異性,一些經濟落后地區道路在規劃過程中無法得到有效落實,導致道路運載能力嚴重得不到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化發展速度。此外,道路承載能力對于交通運輸質量有較大關系,其中道路承載能力與道路規劃設計有較大關系,并且也受到交通運輸管理的較大影響。除此之外,提高交通運輸承載能力能夠有效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并在此基礎上可大大降低管理成本。
1.3有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我國經濟的增長提高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水平,其中交通運輸是我國經濟持續發展的主要經濟支柱之一,并且在此基礎上影響著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完美構建。此外,我國從改革開放到目前為止依然處于發展中階段,交通運輸的暢通與安全也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使人們的生命安全得到了較大保證,這在較大程度上對我國交通運輸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一定促進作用,這就需要在進行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員應提升其工作能力。
2.交通運輸行政管理改革的經驗總結
交通運輸系統是我國經濟發展最為重要的系統之一,也關系到民生基礎系統的建設與完善,此外我國交通運輸系統在建設初期,行政管理工作一直處于完善與革新中。此外,隨著我國全面實施體制改革以來,交通運輸在進行行政管理過程中取得了較多改革經驗,不但使施工管理機制實現了靈活性與科學化,而且使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與組織體系得到有效完善。但是,在進行交通運輸行政管理改革的同時存在較大問題,比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相對較多、部門職能重疊以及系統化的退出機制不完善,致使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體制在較大程度上得不到有效完善。
3.交通運輸行政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3.1法律法規體系需要進一步健全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工作在順利實施的過程中,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作為基礎,這對交通運輸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尤為重要。但是,目前我國交通運輸行政管理工作中,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基礎,使管理工作遇到一些問題,并且問題反饋不及時,導致法律法規體系得不到有效完善。目前,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規較為具體性與宏觀性,能夠有效落實到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規,都很難具有一定針對性,導致對法律法規管理與行政管理體制運行在較大程度上較為欠缺,不能實現系統化。
3.2不完善的運輸執法體制仍然存在
在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管理的合理性與系統性主要體現在運輸執法體制中,這對提高行政管理具有較大促進作用。但是,目前我國交通運輸執法體制出現了部門之間的重疊現象,比如執法部門對于問題的處理根據法律法規,但其他管理部門要求根據行政規則與政策進行處理,兩個部門處理方法不同,不但使部門之間無法起到較好的協調作用,而且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此外,由于一些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以及專業管理水平有限,對于一些權利戶與關系戶很難將運輸執法工作落實到實處。
3.3管理體制機制需要進一步理順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體制是交通運輸行政管理參與交通運輸管理的重要實踐平臺,目前管理體制與過去行政管理體制相比有較大的完善與改變,能夠有效促進我國交通運輸的發展。但是,我國目前管理體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行政管理存在機構冗余與不同部門之間職能重疊,導致交通運輸出現較大問題,一些部門為了利益互相推諉,部門之間沒有進行有效相關問題的溝通,致使專權判斷現象較為嚴重。此外,管理部門在較大程度上都應接受上級部門指令,致使管理內容的遵從性很難確定,極大影響了管理工作。
3.4合理的組織體系尚未健全
我國交通運輸行政管理組織體系雖有一定的發展,但依然處于建設過程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行政管理組織體系沒有從根本上推行,不同管理層之間的關系很難有效協調,導致在管理過程中,上級沒有對下級進行一些法律與方法的改進方法的指導,同時下級沒有及時向上級進行管理工作的匯報。沒有完善橫向組織體系,主要是因交通運輸行政管理的正常運行需要不同部門之間的參與、協調,只有這樣才能使管理實現利潤最大化,以此保證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但是在日常管理中,不同部門都希望擁有交通運輸的全部管理權,以便實現利益最大化,導致不同部門之間無法正常溝通,致使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4.交通運輸行政管理中問題對策
4.1完善交通運輸行政法律法規體系的形成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的正常運行離不開交通運輸法律法規的完善,并且對交通運輸的正常運行具有較大促進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法律法規立法人員在立法之前需要深入到基層進行考察,還需要對執法人員進行報告反饋會議的定期舉行,從中進行重要信息的總結,以此對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完善。我國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在完善過程中,可以借鑒國外交通運輸法律法規經驗,并切實應用到我國交通運輸行政管理工作中,以此避免法律法規在使用過程中的滯后性。此外,交通運輸行政管理的實施需建立在法律法規體系的基礎上,使管理有法可依,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交通運輸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與公正性。
4.2現代化交通運輸治理體系的形成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在發展過程中需要對現代化交通運輸體系進行不斷的構建并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對目前行政管理體制進行定性與量化的分析,對一些問題進行針對性的解決,并且對管理體制運行過程中的中間程序實施合理簡化,規范化對程序運行進行協調。對交通運輸體制中的信息技術進行強化,并根據管理監督、實時跟蹤對運輸現狀進行全面反饋,以此促進管理體制改革的有效性。(3)落實頂層設計,不管是橫向還是垂直自制體系的構建,都需要做好利益分配以及智能劃分工作,并且對管理工作進行評估核查。
4.3完善市場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
由于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需要不同部門的參與,應從頂層設計方面對市場準入機制與退出機制進行構建并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有關部門與相關單位行應做好智能發揮作用,并分析是否與其他部門共存,以此進行管理系統程序的引進,在此基礎上還應進行不同時期的評估,為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公平、公正的競爭平臺。市場退出機制主要是對一些問題的解決,以此簡化實際工作難度,這就需要管理部門進行年度評估工作,通過評估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氛圍。準入機制與市場退出機制的構建,需要進行動態監督機制的建立,以此發揮交通運輸行政管理的推動作用。
4.4促進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的提升需要對執法人員的綜合素養進行提升,并進行評估機制的構建,同時對執法事件進行核查。此外,還需要對執法人員的專業技術進行提升,這就需要從法律法規方面進行落實,并且將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細化,以此保證其科學性與可行性,同時還需要與有關部門進行更好的溝通,將行政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除此之外,在進行管理人員選拔時,采用績效評估與職位升遷機制,并進行法制化的監管手段,保障交通運輸行政管理工作的切實落實。
5.結束語
綜上所述,完善交通運輸行政管理不但能夠有效提升我國運輸行業效率,而且使行政管理質量得到有效提高,在最大程度上使治理能力與體系實現現代化,并且在管理過程中還需要圍繞多個交通管理目標進行全面管理,比如智慧交通、平安交通以及綜合交通。此外,在進行交通運輸行政管理時,需要還需要根據不同原則進行交通運輸行政管理的革新,以此提高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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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新階段新形勢新任務的分析
(一)交通運輸穩發展的基本面沒有變,但發展條件和環境正在發生深刻復雜變化。我國經濟發展長期向好的基本面沒有變,隨著國內有效需求逐步釋放和改革開放深化推進,隨著我國新型城鎮化穩步發展,交通運輸需求持續旺盛的趨勢不會改變。根據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要求,到2020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將比2010年翻一番,預計全社會客貨運輸量將是2010年的1.5至2倍。為有力支撐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安全便捷出行更高的要求,國家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方向和力度不會變。2014年進入到“十二五”規劃的第四年,中央明確要堅持穩中求進的總基調,保持宏觀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交通運輸穩發展依然具有良好的條件和基礎。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長期以來支撐我國交通運輸快速發展的要素條件和外部環境發生的變化,客觀上要求在發展思路上要“換腦”,在增速上要“換擋”:一是中央強調,要努力實現經濟發展質量效益得到提高又不會帶來后遺癥的速度,落實到交通運輸改革發展中,長期以來片面依賴基礎設施投資拉動發展的觀念必須加以扭轉,把投資和力量盡快轉到優化運輸網絡結構、提升網絡整體效能、改進提升運輸服務上。二是關系交通運輸發展的土地、勞動力等要素低成本的優勢相對減弱,環境、資源等因素的剛性制約明顯增強,交通運輸粗放型增長將難以持續。三是交通基礎設施網絡建設規模已難以保持前些年的發展速度,而且隨著交通基礎設施向中西部地區深入推進,建設成本和施工難度也將進一步加大。
(二)交通運輸轉方式調結構的任務十分緊迫,推進轉型升級面臨不少困難和挑戰。總體上看,當前交通運輸發展質量不高,自主創新能力還不強,長期形成的結構性矛盾尚未根本改變。突出表現在:城鄉和區域交通發展不平衡,農村和貧困地區交通基礎還比較薄弱,推進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任務艱巨;客貨運需求日趨旺盛、多樣性明顯增強,但運輸結構不合理短期內難以根本改變,公路承擔長距離、大運量物資運輸的比重過大,鐵路、水運仍然是短板,運輸服務集約化規模化水平較低;重建設、輕養護、輕管理的問題仍然較為突出,場站管理、信息服務等基層基礎工作比較薄弱,改進和提升服務品質還需要下更大功夫;科技創新能力不強,交通運輸發展的資源環境代價仍然過大;生產要素價格持續上升,債務風險不斷積累,交通運輸發展環境客觀上倒逼我們要加快轉方式調結構。
(三)交通運輸深化改革的難度前所未有,面臨體制機制障礙等突出問題。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當前,交通運輸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改什么、怎么改還需要進一步理清思路、明確方向、突出重點、善做善成。中央強調,做好2014年工作,最核心的要堅持穩中求進、改革創新,以改革促發展、促轉方式調結構、促民生改善。全面深化改革要把握大局、扎實推進,堅持膽子要大、步子要穩,要準確推進改革,要注重實效,取信于民,這些是我們謀劃和推進改革必須遵循的原則。未來幾年,是基本建成現代交通運輸網絡的關鍵時期,也是構建綜合運輸體系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堅持問題導向,要在深化大部門制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投融資體制改革、安全管理體制改革、科技創新體制改革、綜合運輸體系建設等方面加強頂層設計和突破創新,破除體制機制障礙,進一步增強改革的內生動力。同時,隨著改革創新的推進和深化,長期積累的矛盾和潛在的風險會顯現暴露,我們要清醒認識改革的復雜性、敏感性、艱巨性。
(四)交通運輸惠民生的要求日益提高,改進和提升服務質量是一項重要而長期的任務。交通運輸是著力改善民生的重要領域之一,以改革促民生改善,加強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提質增效升級,不斷提高服務保障民生的水平,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改革的重點任務。尤其是,當前交通運輸領域腐敗案件時有發生,部分執法人員吃拿卡要、執法不公,少數窗口單位服務態度簡單粗暴等問題仍然較為突出,社會和群眾對此意見不小。如何通過深化改革,兜住底線、補齊短板,為公眾提供更加安全便捷優質高效的服務,切實改進政風行風,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群眾滿意交通,將是深化改革成敗得失的重要檢驗。
二、集中力量加快推進“四個交通”
綜合分析形勢任務,立足于交通運輸發展的階段性特征,更好地實現交通運輸科學發展,服務好“兩個百年目標”,部黨組研究提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全面深化改革,集中力量加快推進綜合交通、智慧交通、綠色交通、平安交通的發展。
第一,加快發展綜合交通。經過多年的建設,我國交通運輸已經進入了各種運輸方式融合交匯、統籌發展的新階段。加快發展綜合交通,是適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轉方式調結構、提質增效升級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交通運輸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加快發展綜合交通,要義是堅持適度超前、改革創新,做到量力而行、盡力而為,與區域協調發展和新型城鎮化要求相適應,合理布局不同區域、不同層次、不同方式的運輸網絡,合理配置和優化整合交通運輸資源,發揮各種運輸方式技術經濟優勢和交通網絡整體效能;核心是從基本國情和國家戰略出發,順應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的新需求,統籌規劃鐵路、公路、水路、民航以及郵政行業發展,建立完善與綜合交通相適應的制度體制機制,提升服務水平、物流效率和整體效益;關鍵是通過綜合交通戰略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促進各種運輸方式深度融合,優化交通運輸主要通道和主要樞紐節點布局,統籌各種運輸方式在區域間、城市間、城鄉間、城市內的協調發展,發揮組合效率和整體優勢,實現各種運輸方式從分散、獨立發展轉向一體化、集約化發展,加快構建網絡設施配套銜接、技術裝備先進適用、運輸服務安全高效的綜合交通系統。
第二,加快發展智慧交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是衡量交通運輸現代化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加快發展智慧交通,是推進交通運輸管理創新的重要抓手,是提升交通運輸服務水平的有效途徑,也是推動交通運輸轉型發展的重要支撐。加快發展智慧交通,要義是堅持面向發展、開放協同,重點突破、全面提升,以信息化、智能化為牽引,推動現代信息技術與交通運輸管理和服務全面融合,實現交通運輸設施裝備、運輸組織的智能化和運營效率、服務水平的提升;核心是以重大科技突破牽引交通運輸轉型升級,圍繞支撐重大工程建設、提高存量資產使用效能和提升運輸服務品質,抓好重大科技研發,協調推進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推動基礎性、前瞻性和共性關鍵技術突破和工程化產業化發展,加快建設市場導向、企業主體、產學研結合的行業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交通運輸生產力;關鍵是完善全行業開放協同創新機制,注重以信息化智能化引領提升交通運輸管理效能,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行業監管、運行管理和服務領域的深度應用,全面提升交通運輸供給能力、運行效率、安全性能和服務水平,實現交通運輸持續創新發展。
第三,加快發展綠色交通。交通運輸是國家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重點領域之一。加快發展綠色交通,是建設生態文明的基本要求,是轉變交通運輸發展方式的重要途徑,也是實現交通運輸與資源環境和諧發展的應有之義。加快發展綠色交通,要義是堅持政府主導、法規約束,示范引領、制度創新,把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理念貫穿落實到交通運輸發展的各個領域和各個環節,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交通運輸行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核心是以資源環境承載力為基礎,以節約資源、提高能效、控制排放、保護環境為目標,加快推進綠色循環低碳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節能環保運輸裝備應用、集約高效運輸組織體系建設,推動交通運輸轉入集約內涵式的發展軌道;關鍵是在規劃、建設、運營、養護等各個環節集約節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更加注重優化交通基礎設施結構、運輸裝備結構、運輸組織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更加注重提升行業監管能力和企業組織管理水平,充分挖掘結構性和管理性綠色循環低碳發展潛力,提高交通運輸設施裝備節能環保水平,提高土地、岸線等資源利用效率,建成以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為主要特征的綠色交通系統。
第四,加快發展平安交通。防止目前階段安全事故“不可避免論”,牢固樹立加快發展平安交通,是以人為本的本質要求,是服務民生的最大前提,也是實現交通運輸科學發展的基礎條件。加快發展平安交通,要義是把安全發展理念貫穿于各領域、全過程,特別是基層和一線,堅持底線思維和紅線思維并不斷擰緊螺絲扣,把保障人民群眾出行安全放在首位,堅決守住安全是底線、安全是紅線的思想防線和責任防線,強化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高交通運輸安全發展的防、管、控能力;核心是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重心下移、工作下沉,健全完善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焊牢企業主體和行業安全監管的責任鏈,加強督促檢查、嚴格考核獎懲,對有章不循、有章不依的問題不放過、嚴查處,切實把安全責任落實到一線、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頭;關鍵是堅持常、長二字,夯實基礎、補強短板,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強化重點時段、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安全監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不打折扣、不走過場,確保安全監管全覆蓋,安全隱患零容忍,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實現交通運輸持續安全發展。
總之,綜合交通是核心,智慧交通是關鍵,綠色交通是引領,平安交通是基礎,“四個交通”相互關聯,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推進交通運輸現代化發展的有機體系。通過“四個交通”的協調發展,交通運輸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先導性作用更加突出,公眾出行將更加安全便捷、更加舒適滿意,為實現交通運輸強國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三、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交通運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加快推進“四個交通”發展,根本還是要通過全面深化改革來實現。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抓緊研究制定分類推進改革的實施方案,不斷推進交通運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以重點改革為牽引,帶動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推進。
一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破除思想障礙和打破利益格局,進一步簡政放權,繼續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加快推動政府職能向加強市場監管、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到2015年前,部層面擬減少行政審批項目37項,各地交通運輸部門也要抓緊取消或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切實解決好“最后一公里”問題。要根據交通運輸部有關職責調整的規定要求,圍繞加快推進綜合運輸體系建設,在完善發展戰略、政策、規劃、法律法規、制度體制機制等方面加大改革創新,力爭有新作為、有新突破。穩步推進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改革,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二是深化交通投融資體制改革。要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圍繞理順中央與地方事權,深化交通運輸行業財稅體制配套改革,包括專項資金使用、港建費征管、公路水路可持續發展的資金籌措、債務風險防控等。著力加快普通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研究構建支撐普通公路建管養的投融資體制。研究建立交通基礎設施特許經營制度,利用BOT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三是深化公路水路管理體制改革。要深化公路管理體制改革,加快建立事權與財力相匹配、建管養相協調的公路管理體制機制,加快推進以普通公路為主的非收費公路體系和以高速公路為主的收費公路體系建設。強化公路安全管理體制機制建設,完善安全管理和應急機制,落實監管責任。要深化水運管理、海事管理、救助打撈、交通公安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理順關系,為水上運輸市場與安全發展創造良好的體制機制環境。要深化水上安全監管體制改革,進一步理清中央與地方事權和職責。要深化航道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建管養相協調的管理體制。要研究完善引航體制機制,不斷提高引航公共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