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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產業空心化;金融規制
一、大背景:我國中小企業產業空心化現象
1.產業空心化理論。產業空心化一詞最早出現在B.布魯斯通和B.哈里遜在《美國的脫工業化》,該書認為產業空心化是在一國的基礎生產能力方面出現了廣泛的資本撤退。日本學者高野邦彥(1987)給出的定義是:產業空心化是特定地區為基礎的特定產業的衰退,即新產業的發展不能彌補舊產業衰退而形成地區經濟的極度萎縮。
目前,中國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有:蔣志敏透過產業空心化的現象,從生產要素的角度給出了產業空心化的定義,認為產業空心化是由于生產要素的比較劣勢而造成某一地區某一產業衰退的過程;李曉通過區分產業空心化與非工業化,指出產業空心化是經濟資源和經營要素的流動與社會生產能力發展的不適應,而造成的國內物質生產與非物質生產比例嚴重失衡。
簡述之,產業空心化是指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國內生產要素的比較劣勢而引起的產業結構失衡。產業空心化的定義,具體應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第一,產業空心化的產生一般以經濟發展中產業結構升級為背景。第二,其源頭在于國內生產要素的比較劣勢,比如國內勞動力成本增加、制造業產值大幅下滑、制造業生產力下降、制造業失業率上升等,由于國內生產技術的落后,致使產業結構升級過程中出現新舊產業銜接欠佳。第三,產業空心化最終的表現形式是由某一產業的衰退造成的產業結構失衡,進而使得經濟增長受阻。只有當產業結構嚴重失衡,且導致經濟萎縮時,才可認為出現產業空心化。當前,產業空心化和虛擬經濟的高杠桿化成為限制民間經濟虛擬化的趨勢。
2.中國產業空心化的復雜性及趨勢。(1)民間投資轉向,“離制造業”趨勢明顯。金融危機使眾多的實體經濟尤其是缺乏技術支撐、替代性較強的中小企業受到了不小的沖擊,實體經濟的發展愈加艱難,從而造成資金、勞動力等要素發生規模性轉移,由第二產業流入第三產業,造成制造業萎縮和衰退,即“離制造業”。
(2)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結構化差距加深。一方面,中國長期存在雙順差,社會流動性過剩,使得資產價格虛高,通貨膨脹壓力巨大; 另一方面,由于實體經濟發展需要大量資金,但融資困難,生產發展受到阻礙。與此同時,投資渠道狹隘,各類投機行為使投機性資本嚴重膨脹,造成市場供需不均衡,進一步加劇了產業空心化。
(3)經濟虛擬化程度加深。第三產業和第二產業盈利能力的差距之大,巨大的利潤差像“黑洞”一樣吸引其他領域尤其是第二產業的資金,虛擬經濟的杠桿效應使經濟利益倍增,從而進一步加深中國經濟的虛擬化程度。
(4)產能過剩、產業低效率或無效率普遍存在。這種矛盾的原因在于沒有科技支撐的空心化表現,應該看到金融危機后中國的產業空心化具有結構性、局部性特征,并且變化趨勢進一步加劇。
產業空心化加速趨勢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企業內部產業鏈沒有真正建立。虛擬經濟的發展使得越來越多的企業僅重視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另一方面,缺乏進入高加工產業的投資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嚴重不足。
二、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1.民間借貸的定義。民間借貸究竟應當如何界定大致可以分為廣義、狹義兩個層次。廣義的概念更為強調民間借貸的“非正規性”,主要是以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是否處于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律控制下為區分。而狹義的概念則強調發生于“個人之間”。
美國經濟學家海曼.明斯基曾對金融借貸資本及其風險進行針對性研究,融資方式劃分三類:一是對沖性融資,債務人融資所獲現金流能覆蓋本金和利息;二是投機性融資,債務人融資所獲現金流只能覆蓋利息,用短期資金為長期頭寸融資;三是龐式融資,債務人融資所獲現金流不能覆蓋本金也不能覆蓋利息,只能靠出售資產和再舉新債來履行支付承諾。
借鑒其對金融周期階段性的劃分,我國的民間借貸行為按照目的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個人之間臨時用于生活周轉的借貸;第二類是抵補性融資;第三類是投機性融資;第四類是龐氏融資。
2.民間借貸的難題:以吳英非法集資案為典型。吳英非法集資案于2012年1月18日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判處死刑后,引起了各方激烈的論證和辯駁。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受理吳英集資詐騙死刑復核案后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顯然,吳英案充分顯示出現行規則表達與社會實踐的巨大悖離。而其在死刑復核階段的峰回路轉,很大程度上彰顯了刑事司法對現行立法的能動反應和對社會實踐的適當尊重。
吳英非法集資案是我國當下民間金融普遍性、多發性、復雜性中極具典型性的一例,我們不免思考:是什么原因導致吳英案在社會上掀起如此軒然大波?為什么所謂的非法集資現象屢禁不止?是否能夠通過制度設計來消除類似吳英案的爭執和分歧。
民間融資在我國具有手續簡便、形式靈活、操作快捷、交易成本低、準入門檻低等特點,為我國銀行運作和利率決定市場化、靈活化奠定了現實基礎,具有一定的社會價值和積極功能。但另一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劣勢:存在因私密性和封閉性而產生大的監管難題;再次,民間借貸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中交易鏈條過長,范圍過廣,這使得社群成員之間的熟悉度和信任度被盲目擴張,信用可靠度縮減;不能有效地監督社群資本的交易方式、投資渠道和風險來源;借貸形式較不正規,缺乏證明或擔保。作為官方金融體制的一種重要的體制外補充,在發揮重要的助推之力時,其一些所謂的變相形式也為國家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穩定帶來了嚴重問題和負面影響。
實際上,我國現行金融法律、法規對融資的過嚴限制和對民間借貸的規制空白,還是地方監管者無奈之下的默許態度,都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而并未在國家制定法和正規監管的層面針對民間借貸的特色進行規制補位。事實上,承認民間金融的合法性后,合理確定其基本定位,完善相關法律規定,真正發展行業協會的信息優勢、成員認同度和社會監督權,并規定適當的規范化形式和信息披露方式,民間借貸領域的風險會大幅減少。
在“兩多兩難”問題――中小企業多、融資難,民間資本多、投資難――緩解過程中,民間借貸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其背后也隱藏著巨大的風險。
對于民間金融,我國現行法律主要是通過禁止非法集資來對其進行規范的。一方面,是由于規范表達的“過度函攝”而難免導致官方的監管無力,另一方面是由于其沒有尊重真實社會的具體訴求而使之淪為無人信仰的法律,以致最終導致陷入監管困局,這有力地表達了立法必須充分尊重真實世界的社會實踐。其實,減少或消解非法集資及其所導致的社會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現有僵化的金融體制,對民間金融進行理性引導,逐步推進民間金融利率的市場化和合理化,使之步入法制化的軌道。最高人民法院對吳英非法集資案的處理,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刑事司法與社會實踐良性互動的結果,是司法對立法的適度矯正與能動反應。
三、尋找有效的金融規制方法
1.產業空心化是民間借貸危機的重要原因。民間借貸有其自身特殊的社會網絡和信任模式,應當存在于“準熟人社群”中,也即現代社會人格化色彩相對較濃的人緣、地緣或產業群體中,且應當有其獨立性、暫時性、相對封閉性和一定的范圍、規模限制,而不應大范圍鋪開于現代金融市場民間借貸風險的法律規制需要通過風險的類型化來保證風險規制的有效性、體系性及完備性?!懊耖g借貸”這一頗具中國特色的金融現象,與我國金融管制過嚴密不可分。某種程度上說民間借貸的產生和發展,主要因為金融市場上私主體對借貸資本及其保值增值的愿望在正規金融框架內無法滿足。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轉型中民間資本通過各種自生發形式對某些法律制度的一種規避,對金融管制的突破。
對于產業空心化的問題,應當做好以下幾點:
(1)合理規劃產業結構升級的速度,注意把握產業結構升級的速度、節奏及協調性,處理好產業結構升級和業空心化的關系。避免產業結構升級對產業空心化的加速影響。
(2)放開資本市場,完善金融市場,為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創造條件,幫助中小企業提高自身的應對能力,加快中小企業的轉型和升級。要阻止產業空心化,需要引導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形成自身技術和產品特色。
(3)為實體經濟的發展創造公平、規范的市場環境,改變“離制造業”和資本外逃的趨勢金融危機后,“離制造業”趨勢加劇。政府應當為實體經濟的發展、為第二產業由量到質的飛躍,創造公平、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有效降低中小企業的稅費負擔。
2.規范民間借貸行為。(1)民間借貸應當制定單行法規,明確民間借貸性質,規范民間借貸活動,在多層次法律制度體系下形成新的金融發展模式。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從法律層面給予民間借貸合法地位,規范和引導專門從事放貸業務或從事放貸業務為主的放貸人的行為,防范和降低民間借貸的潛在風險,并對主體準入規制、利率限制、跨區域借貸以及創新放貸人資金來源等四個方面的問題進行重點規制。
(2)民間借貸應當加強自律監管。民間借貸的監管應當由政府與社會合作進行,而不應依賴傳統、正規的金融監管機構解決所有問題。在民間借貸官方監管主體的選擇上,應該以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為監管主體,對明顯高利貸行為則要聯合相關職能部門進行遏制和嚴厲打擊;同時也要將具有明顯投資性質的民間借貸行為納入法制化軌道進行管理,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進一步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重點打擊民間借貸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嚴格依照貸金業法律規范,通過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手段,明確打擊民間借貸領域中的違法犯罪活動,也是民間借貸走向規范化之路的關鍵之一。
(4)加快建立和完善民間借貸監測體系和征信體系,防范和降低借貸風險。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是消費金融機構對信貸風險實施有效控制的基礎和前提。
無論對民間借貸如何定位,選擇哪種規制路徑,民間借貸立法都是必不可少的。秩序的形成“是一個異常復雜的過程,它伴隨和交織著自發性和自覺性、自愿性和強制性等多重特性”。因此,解決我國民間借貸問題的基本出路在于通過法律創新形成制度激勵,引導金融資源優化配置,采用自然演進與建構相結合的多層次立法體系。通過相應法律、法規規定適當的激勵懲罰機制,明確可供選擇的方式及其風險和法律效力,將選擇權留諸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應當包括確定常用的借貸程序及其證明、擔保和相應的風險、法律后果說明,可供選擇的登記程序及其法律效力等方式對民間借貸類型化,并針對分類各自確定相應的監管責任者。法律規制的重點不僅僅是保障交易秩序安全和減少違約風險,更需要防控其可能帶來的區域性金融風險和公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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