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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道路運輸檢測報告范文

道路運輸檢測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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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道路運輸檢測報告范文

一、審驗時間

從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

二、審驗范圍

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下簡稱《道路運輸證》)的本市籍客貨運輸車輛。

三、審驗內容

道路運輸車輛審驗的主要內容,包括證件的有效情況、投保情況、違章處理情況、車輛的技術檔案及車輛外型結構變動情況、道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行為和繳納交通規費等情況。具體是:

1、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按規定繳納上一繳費期(年度、季度、月度)公路運輸管理費;

3、違法違章處理情況,車輛凡有違法違章未處理的不予通過審驗;

4、檢查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的建立情況,是否按交通部《客規》、《貨規》的要求建立檔案,內容是否齊全;

5、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審核車輛技術等級是否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

6、車輛外型、結構變動情況,變動是否合法;

7、是否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

8、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有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有效質量檢測合格證;有無使用移動罐體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有無必須的應急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有無按《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的要求懸掛標志燈、牌;有無安裝及正常使用全球定位系統(GPS);

9、客運經營者及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是否按規定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客運車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車記錄儀等情況;

10、是否按《*市機動車車輛路橋通行費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繳納年票通行費。

四、審驗機構

龍湖區、金平區、濠江區的請到市交通運輸管理服務中心及其屬下機構辦理;

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和南澳縣的請到轄區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辦理。

第2篇:道路運輸檢測報告范文

【關鍵詞】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管理;發展

【中圖分類號】F407.47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5158(2013)07-0475-01

如今,隨著我國社會發展,交通運輸業和汽車行業的快速興起,汽車營運車輛也逐年增多。因此,我國交通運輸汽車管理部門,務必對營運車輛的技術檢測管理持續加強,依照營運車輛基礎性能要求和技術裝備,建立完善統一的檢測方法,對進入營運市場的車輛需要嚴格審查,檢驗其綜合性能與技術條件,使營運車輛一直保持在穩定的狀態。營運車輛作為交通運輸的主要代步工具,保證其安全性、穩定性,可以更好的使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提升。

1、綜合性能檢測的作用

綜合性能檢測主要對汽車的可靠性、安全性、動力性、經濟性和尾氣污染排放、噪聲等狀況進行檢測,給車輛提供一份科學公正的數據。綜合性能檢測是利用現代各種檢測設備和技術,在汽車不解體或不報廢的情況下,判斷車輛檢查故障原因和位置、技術狀況的一種技術手段。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是保證交通運輸安全合理的一個重要手段,是車輛技術管理現代化的一個標志。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在汽車大修完工質量檢測、輛技術等級評定檢測和維護完工檢測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1]。

2 、綜合性能檢測現狀存在的問題

2.1 不相適應的統一維護周期

由于車輛裝備技術質量存在著差異,核載數一樣的車輛,因其價格不同,所以車輛檔次不同,則運行期、壽命期和安全期也存在差異,統一維護周期明顯不夠合理。

2.2 檢測程序過于復雜

進行檢測必須先維護修理才可以進行,與“視情修理、定期檢測、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汽車維護制度不相符合,制度顯示:車輛應該先進行定期檢測,檢測后發現車輛具有安全隱患或技術狀況不符合,然后再進行必要的修理或強制維護,只要確定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后,車輛便可以投入運輸,這樣才能起到預防為主的目的。雖然交通管理部門規定修理廠按照“保養拍照”、“出廠合格證制度”、“三項制度”等監管程序執行,但送檢修理廠某些地方不但沒做到監管作用,而且將拍照等費用讓車輛業戶來負擔,應對方法各種各樣。甚至大部分地區都存在假送檢現象。

2.3 檢測工作有所遺漏

現在執行檢測收費的標準還是很多年前的水平,而且當時的檢測機構都是事業單位。但現在的檢測企業、檢測設備要求在不斷提高,而企業投入成本也是越來越高,所以當前檢測收費標準有點低;還因為檢測機構惡意竟爭、發展無規劃,使檢測機構的檢測工作和發展的各項資金投入大大受影響,從而導致產生檢測工作會出現檢測減項、漏項等現象[2]。

2.4 檢測機構缺乏誠信意識

檢測機構在近些年的發展中,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大多都是屬于交通管理部門,這樣會影響檢測結果的公正性。如今隨著檢測行業逐漸興起后,檢測機構加入了大量的社會力量。現在,檢測機構多種形式并存,有事業單位、個人獨資、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承包經營等,受經濟利益的影響,導致某些檢測機構缺乏誠信意識,最看重的是單位收益,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測機構公平公正性和第三方獨立位置。

3、人員要求

綜合性能檢測主要是靠車輛檢測員執行各項檢測作業,檢測員對車輛檢測工作質量有著重要的作用。檢測員必須善于處理解決在檢測中發現的各種問題,還需要積極的工作態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并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檢測員需要依照檢測工作職責分工和工作形式的不同的要求可分為:微機操作員、工位檢測員、檢測駕駛員等。

3.1 微機操作員要求

如今全自動化汽車檢測使用專業的計算機操作員,計算機操作員需要能夠熟練操作檢查等工藝程序、終端存儲打印和檢測工作申報等,能快速選擇檢測項目,能熟練掌握設定操作程序、基本掌握工位檢測標準應用;能了解計算機原理,能解決檢測程序或計算機中出現故障,清楚了解車輛檢測技術與檢測業務[3]。

3.2 檢測駕駛員要求

因為駕駛操作技能會對采取數據準確性和真實性有影響,在全自動性能檢測的過程中,檢測駕駛員要能按操作規范和工作流程進行操作。所以要求操作的基本功夠扎實;還需要檢查被檢車輛的外部裝置是否異常,判定其能否上線檢測。專門操作被檢測車輛的專職駕駛員是檢測駕駛員。檢測駕駛員必須擁有各種被檢車輛相應的駕駛證;掌握車輛檢測工作內容;可以熟練駕駛車輛在檢測工位進行檢測;熟悉各種被檢車輛的性能;對檢測作業中檢測結果出現的問題和車輛出現的故障,能及時判斷并排除問題。

3.3 工位檢測員要求

工位檢測員是實施各項檢測的操作人員,是判定檢測結果的技術執法人,還是所檢測項目的責任人,并對所出具的檢測報告承擔法律責任。由于車輛檢測的項目繁多,所以使用的檢測設備也很多,這時會根據檢測項目不同,設立不同的檢測工位。工位檢測員的職責要做到了解相關車輛檢測的規范、規程和技術標準,并且能夠熟練使用,能對檢測報告做出科學合理的辨別;掌握所在工位儀器設備的原理和結構,熟練操作本工位所使用的檢測設備,并可以對使用的檢測設備進行故障排除,并具有一定的校準、檢查等能力;能夠快速的檢測出車輛質量,判斷分析出事故原因。

4、改進建議

(1)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標準體系應與其他管理體系能夠相關聯協調并提供支持。

(2)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標準體系內的標準之間應相互協調;

(3)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標準體系內的工作標準、管理標準應能保證順利實施技術標準;

(4)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標準體系內的標準應能滿足對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的需要;

(5)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標準體系應以技術標準為主體,工作標準和管理標準互相配套;

(6)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標準體系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

5、結束語

交通主管部門要督促進一步加強營運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企業內部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員工作質量,企業要應用推廣新設備、新技術和新工藝,對于檢測設備需要按時更新和技術升級,提高服務質量和檢測技術水平。檢測站計算機控制系統的技術性能指標應該達到計算機控制系統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數據接口要與道路運行管理機構相連接。綜合性能檢測站要能發揮出充分的技術優勢,運用汽車不解體檢測診斷技術,大力開發車輛維修前故障診斷和維修后質量檢測等經營業務,積極為維修技術創新,讓我國道路運輸業的發展能夠提高,并提供安全完善的技術保障,為提高社會和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 張菁,用新理念引領我國現代道路運輸業發展——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司長李剛先生訪談錄[J].綜合運輸,2010年01期

第3篇:道路運輸檢測報告范文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第4篇:道路運輸檢測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它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客運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六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于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并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發征求意見函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部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后,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于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制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四條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注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七條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采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三十條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并向社會公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三條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規經營行為;

(五)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三章客運車輛管理

第三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客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客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客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客運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路檢路查項目。

第三十五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客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客運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客運車輛進行檢測,如實出具車輛檢測報告,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檔案;

(三)車輛結構、尺寸變動情況;

(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車記錄儀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鼓勵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求的客運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必須隔離,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嚴禁行李堆放區內載客。

第三十九條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和交通部頒布的《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的要求實施。

第四十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第四十一條客運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客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客運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車輛管理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記錄、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第四十二條客運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客運經營者應當將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的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客運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客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客運經營。

第四章客運經營管理

第四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四十五條道路客運企業的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經營道路客運的子公司,其自有營運客車在10輛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5輛以上時,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本條所稱絕對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實際資產51%以上。

第四十六條道路客運班線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應當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四十七條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進站上下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行駛線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經許可機關同意,在農村客運班線上運營的班車可采取區域經營、循環運行、設置臨時發車點等靈活的方式運營。

本規定所稱農村客運班線,是指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客運班線。

第四十八條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不得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客運車輛,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行,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

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運價規定,使用規定的票證,不得亂漲價、惡意壓價、亂收費。

第五十一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客運車輛外部的適當位置噴印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當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治安違法行為時,客運經營者在自身能力許可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及時終止治安違法行為。

客運經營者不得在客運車輛上從事播放錄像等不健康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十四條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五十六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五十七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帳和檔案,并按要求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文明禮貌,攜帶免票兒童的乘客應當在購票時聲明。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它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五十九條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有關證件,在規定位置放置客運標志牌。客運班車駕駛人員還應當隨車攜帶《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第六十條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客運車輛可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行:

(一)原有正班車已經滿載,需要開行加班車的;

(二)因車輛拋錨、維護等原因,需要接駁或者頂班的;(三)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滅失,等待領取的。

第六十一條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營的客車應當按正班車的線路和站點運行。屬于加班或者頂班的,還應當持有始發站簽章并注明事由的當班行車路單;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的,還應當持有該條班線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或者《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復印件。

第六十二條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并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不得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

單程的去程包車回程載客時,應當向回程客源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非定線旅游客車可持注明客運事項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

第六十三條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見附件9)、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0)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的統一式樣印制,交由當地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客運經營者核發。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在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有效,因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而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

省內臨時客運標志牌、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樣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在春運、旅游“黃金周”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非營運客車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運行。

第五章客運站經營

第六十五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不得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維護好各種設施、設備,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條客運站經營者和進站發車的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自愿簽訂服務合同,雙方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月和客運經營者結算運費。

第六十七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客車進行安全檢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品進站上車,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嚴禁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六十八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公平售票。

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時,由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裁定。

第六十九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布進站客車的班車類別、客車類型等級、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信息,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秩序。

第七十條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30分鐘前備齊相關證件進站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進站客運經營者不按時派車輛應班,1小時以內視為誤班,1小時以上視為脫班。但因車輛維修、肇事、丟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班、且已提前告知客運站經營者的除外。

進站客運經營者因故不能發班的,應當提前1日告知客運站經營者,雙方要協商調度車輛頂班。

對無故停班達3日以上的進站班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報告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七十一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乘車指示、行李寄存和托運、公共衛生等服務設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加強宣傳,保持站場衛生、清潔。

在客運站從事客運站經營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七十三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七十五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客運站、旅客集散地對道路客運、客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七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八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客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條客運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八十二條客運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八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客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12)。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客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客運站許可證件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額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客運班車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的;

(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原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的;

(三)客運包車不按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的;

(四)以欺騙、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的;

(五)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六)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九十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客運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允許無經營許可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

(三)允許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擅自改變客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的;

(二)不公布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的。

第九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客運經營以及客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第5篇:道路運輸檢測報告范文

**年春節即將來臨,據預測,今年春運期間全國道路旅客運輸量比去年同期增長3.5,客流量大,流向面廣、流時集中,春運組織特別是旅客運輸組織的任務非常艱巨,因此,認真做好節日期間的道路運輸工作,讓廣大人民群眾過一個安全、祥和、喜慶的節日,意義十分重大;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做好**年的春運工作,確保春運期間廣大旅客走得及時、走得安全、走得有序、走得滿意,保證各種生產生活重要物資的運輸,現將春運工作的有關事項安排如下:

一、春運工作的時間安排

根據交通部通知,**年春運從1月25日開始,至3月5日結束,為期40天。

二、為搞好春運期間我市道路運輸的組織工作,市交通局成立**年春運工作領導組

春運工作事關社會的安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意義重大,任務艱巨,各縣(區)交通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春運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道路運輸條例》,按照“以客為主、兼顧貨運、安全有序、方便快捷”的原則,全力以赴做好春運組織工作,滿足廣大旅客的出行需要,保證重要物資的運輸。

春運期間,各縣(區)交通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應立即著手進行春運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春運工作實施方案,成立由主要領導負責的春運工作領導組和辦事機構,負責春運工作的聯絡、協調、宣傳、統計和信息收集工作,接受和處理各類投訴事項,并及時向上一級春運辦公室報告春運進展情況,各單位應將春運組織機構和實施方案在春運前報局春運辦公室,以便統一指揮、組織和協調春運工作;各單位應健全假日值班制度,設立監督投訴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受理旅客或經營者的投訴;各級領導要深入到運輸生產第一線隨時了解掌握春運動態,慰問廣大干部職工,檢查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及時解決運輸生產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春運和春節“旅游黃金周”期間道路運輸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春運安全

各縣(區)交通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要把運輸安全作為春運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防止和克服麻痹松勁思想和厭倦情緒,要認真貫徹**年12月28日召開的全省春運交通安全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年1月15日召開的全省公路水路春節運輸電視會議精神,嚴格落實國家、部和省有關安全生產和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做好事故預防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全力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為此,局春運工作領導組要求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各縣(區)交通主管部門、運輸企業和汽車客運站的領導對春運安全運輸要高度重視,責任要明確,措施要到位;要充分認識春運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將保障安全的各項措施扎扎實實地落到實處。

2、各縣(區)交通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嚴厲打擊票販子、車匪路霸和其它刑事犯罪分子,為春運工作的順利進行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要做好防控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準備工作,一旦發生疫情,應按有關規定立即開展防控工作。

3、各運輸單位要切實加強安全管理,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春運前要加強對司乘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重點把好運輸車輛、特別是客運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安全技術關,把好司乘人員的從業資格關;嚴禁未經檢測和經檢測不合格的車輛上路運行,嚴禁報廢車輛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運行,嚴禁不具備客運資格的車輛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工作,嚴禁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格的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工作,要對運輸車輛配備滅火器、防滑鏈等安全設施;要嚴格對駕駛員的資格審查,加強對司乘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使其遵章守紀,安全駕駛,對屢教不改的違章駕駛員,要調離駕駛崗位;運輸企業不得安排駕齡在一年以下和曾經出過傷亡事故并負主要以上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客運車輛,不得安排交通違章記滿12分的駕駛員駕駛客運車輛;要為高速公路運距在600公里以上、等級公路運距在400公里以上的長途運輸車輛配備雙班駕駛員,要教育駕駛員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和交通規則,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并注意中途休息,高速公路駕駛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各客運企業要加強對所屬客運車輛和駕駛人員的監管,遇有雨雪霧等惡劣天氣等原因停運時,應當管好自己的車,管好自己的人,確保客運車輛不擅自發車,不出現安全隱患,對因監管不到位、擅自發車而引發的安全事故,將追究客運企業的責任;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做好春運安全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道路旅客運輸的安全。

4、各汽車客運站應當加強對客運車輛及駕駛員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得安排不具備資格、安全設施不完備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載客出站,不得安排不具備資格的駕駛員駕車出站;要加強客車發車前的安全例檢工作,嚴格執行檢驗合格報班制度;要嚴格按照車輛的載客定額售票和檢票;要加大對“三險品”的檢查力度,堅決杜絕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險品進站上車;所有的汽車客運站必須對發車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嚴查死堵,沒有配置安全檢查儀的車站要開包進行檢查;遇有雨雪霧等惡劣天氣時,要及時通知運輸企業和駕駛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嚴禁超載運行,嚴禁超速行駛、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對沒有領取《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不得安排駕駛營運車輛;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保障春運期間道路旅客運輸的安全、暢通。

5、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要加強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交通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章,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確保危險品的運輸安全。

6、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要認真做好營運車輛的技術登記評定工作,營運車輛的技術等級評定應嚴格按照《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的規定執行,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要認真把好營運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關,監督檢查營運車輛配備的滅火器、防滑鏈等安全防護設施是否齊全有效,檢查客運車輛是否按規定拆除加座和行李架,確保營運車輛的各項安全防護設施嚴格按照標準配置;要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有成效、有記載,以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嚴格檢測,規范作業,文明服務,堅決杜絕把關不嚴或工作不負責任的現象發生。

7、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春運期間的檢查工作,嚴禁安全技術條件達不到要求的車輛參加營運,營運車輛的技術等級評定應嚴格按照《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的規定執行,對技術條件達不到要求的車輛要收回有關營運牌證;要嚴厲打擊非法運輸和違章運輸行為,做好超載客運車輛的旅客分流工作,分流費用由超載客車的車主承擔;要重點對企業安全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保車輛不超載、駕駛員不超速、不疲勞駕駛;要嚴格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依法辦事,堅決杜絕“三亂”現象的發生。

8、、道路管理部門要結合我市公路、特別是農村公路發展的實際,認認真真地進行一次大檢查和重點養護工作,增加必要的防護設施和標志標線、防滑材料,消除路障,確保公路、橋梁和隧道的暢通,不能因道路方面的原因影響春運工作的正常進行。

9、在春運過程中,各部門要密切聯系、互相配合,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對管理松懈,防范不嚴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嚴肅查處,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凡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必須立即上報市春運辦公室,最遲不得超過6小時。

四、加強組織管理,確保客貨運輸

1、各客運汽車站應提前搞好客源調查,并科學預測,根據旅客的流量、流向、流時制訂詳盡周密的運輸組織方案。一是要摸清春運期間的客流量、流向和客運運力的底數,組織車輛技術狀況和駕駛員符合有關規定的客車作為備用車,組成后備隊,保證隨叫隨到,以應對突況;二是要做好重點線路上的旅客運輸工作;三是要做好農村、山區和邊遠地區的支線、短途運輸工作;要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組織運送旅客,做到忙而有序,緊而不亂,不僅要使旅客走得了,而且要走得好,使旅客走得安全、及時、滿意。

2、各客運企業要提前與學校和民工集中的單位聯系,簽定運輸合同,通過增開包車或加班車的方式來疏散旅客;各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要摸清節日期間危險貨物運輸品種、流量、流向及專用車輛情況,做好春節物資運輸特別是危險貨物的運輸工作。

3、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根據節日期間道路運輸的特點,認真貫徹《道路運輸條例》,按照“客貨兼顧、統籌協調”的原則,搞好運輸組織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客、貨運管理,嚴格經營資格的審查,各運輸企業承包經營的車輛和社會個體車輛都不得單純追求經濟效益而拒不接受春運任務;凡在春運期間不服從道路運輸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統一調度,拒絕接受指令性春運任務和搶險救災等任務的,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4、各縣(區)交通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春運期間營運車輛的燃油供應情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保證公路沿線的加油站能夠為過往營運車輛供應充足的燃油;擁有加油站的運輸企業也應盡可能地儲備燃油,以滿足運輸生產的需要,保證春運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抓好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

各級運政管理機構和各客運單位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認真執行交通部有關運輸服務質量的標準和規范,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在駕乘人員和站務人員中大力推行規范化服務;運政管理機構應結合“三優”、“三化”目標管理,進一步加強對司乘人員、站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廣泛開展“滿意在交通,舒心在旅途”等多種形式的優質服務競賽活動,全面提高運輸服務質量。汽車客運站要增開售票窗口,延長售票時間,增加進出站通道,要采取各種措施,最大限度地方便廣大旅客出行,要努力搞好客運站的衛生工作,保持站容站貌,車容車貌干凈整潔,保證車站、車輛的服務設施齊全有效,能夠正常使用。堅決克服環境“臟、亂、差”和服務態度“冷、橫、硬”的現象,努力為廣大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乘車環境。

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

1、各縣(區)交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能,依法行政,切實加強對道路運輸市場的管理,保持道路運輸市場的正常秩序,要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客運站場和經批準的檢查站進行檢查,嚴厲打擊無證經營、“甩”客、“賣”客、“倒”客、“宰”客、兜攬旅客等各種違法違章行為,春運期間,對營運客車采取五條具體措施,凡違犯其中一項者取消其春運資格:⑴凡無道路運輸證、行駛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的車輛;⑵凡未按行駛證規定的載客人數超員運行的車輛;⑶凡駕駛員酒后駕車、疲勞駕駛的車輛;⑷雨雪天氣未配置防滑鏈的車輛;⑸有明顯事故隱患、未及時處理的車輛;以保護廣大旅客的合法權益。

2、要加強春運期間的客運價格監督,嚴格執行運價政策,各汽車客運站要明碼標價,嚴格按規定收取費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亂漲價,亂收費。

3、要加強對運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和監督,提高執法水平,依法行政,確保運政執法文明、規范、準確。嚴禁在公路上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嚴防“三亂”現象的發生。對旅客或經營者的投訴要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

七、抓好春運宣傳報道和統計報告工作

春運期間,各縣(區)交通主管部門要通過各種新聞媒體或發放有關宣傳資料,向社會廣泛宣傳出行的各種信息和注意事項,通報春運進展情況,報道春運中涌現出的模范人物和先進事跡,曝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各客運企業也要積極參與,借此機會樹立和宣傳自己的優質服務品牌,共同營造良好的春運工作氛圍,再掀奮戰春節運輸、確保運輸安全、提高優質服務水平的新。在確保旅客運輸的同時,各運輸部門要積極配合商業、物資部門做好節日物資的調運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物資的運輸工作。

第6篇:道路運輸檢測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運輸許可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章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三)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四章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條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第三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四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條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二)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三)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7篇:道路運輸檢測報告范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及其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標準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的目錄執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管線輸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單位責任)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活動,并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執行,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機制,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組織工作。

第六條(信息通報)

安全生產、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信息)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相關媒體,及時登載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定期宣傳危險化學品安全防護的有關知識,適時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施情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的相關信息,并公布社會監督和舉報電話。

第八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開展搶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擴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演練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舉報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對舉報屬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條(行業協會)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十一條(生產和儲存的規劃)

本市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本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布局規劃,由市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除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在工業園區或者其他專業區域內進行;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向工業園區或者其他專業區域集中。

第十二條(生產和儲存企業的審批)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在企業注冊所在區、縣以外設立生產場所。

第十三條(審批部門)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一)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二)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的;

(三)國家有關部門所屬企業投資的生產、儲存項目。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生產和儲存的其他許可)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五條(安全制度和人員配備)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機構,在生產車間和儲存庫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作業班組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并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標牌和圖示)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操作規范、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

前款規定的標牌和圖示的設置規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監測、報警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并做好相關記錄。相關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八條(重大危險源監控)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相關場所、設施及其溫度、壓力等主要技術參數進行24小時實時監控。

第十九條(生產裝置和存儲設施的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防爆設施和設備的檢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每3年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設施、設備進行一次檢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檢測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檢測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包裝物和容器的管理)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第二十二條(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分類、分隔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并定期檢查。

少量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安全管理規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特殊場所作業管理)

從事危險化學品儲罐檢修、油輪清洗或者在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內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負責人批準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采取有效的隔離、通風等措施,并對作業環境安全進行分析、監測;

(三)有兩名以上監護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通訊、救援設備;

(四)作業人員正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廢棄處置管理)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情況進行監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

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現、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發現、收繳的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并可以向相關責任人追繳處置費用。

公眾上交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五條(經營許可證)

設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有兩處以上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辦理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按照國家規定的經營范圍分為甲、乙兩種。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在其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審批部門)

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七條(經營企業的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從事危險化學品零售的企業可以在其經營場所內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但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條(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應當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離等規定,又無法拆除、遷移的,應當采用阻隔防爆技術。

第二十九條(零售配送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和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由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實行集中配送。

第三十條(劇毒化學品的購買和銷售)

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無購買憑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向個人銷售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銷售記錄和月報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按規定記錄購買單位、購買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購劇毒化學品、強腐蝕性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和用途。相關記錄應當保存1年以上。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公安部門報送有關銷售記錄;零售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零售記錄。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二條(運輸單位資質)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包括使用自備車輛為本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下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港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三條(運輸工具)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專用車輛,并配置車載衛星定位系統,以及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等設施、設備。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運力、安全技術和設備等要求的船舶,并配置船載衛星定位系統。

本條規定的車載和船載衛星定位系統等設施、設備,應當納入專用車輛和船舶定期審驗的范圍。

第三十四條(專用停車場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有與運輸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停車場地。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的I類包裝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劃定相應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不得新設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地;已設立的,應當按照規劃遷移。

第三十五條(運輸專業人員)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以下統稱運輸專業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專業人員更換從業單位的,應當由更換后的單位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備案登記)

外省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駐滬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持企業資質證書,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運輸監控)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保證車輛、船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

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全程監控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托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二)向承運人提供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書面告知品名、數量、危害特性、應急處置措施等情況;

(三)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三十九條(承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

(二)在裝載前核對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并檢查包裝情況,不得承運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包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裝卸,不得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

(四)在運輸車輛、船舶的規定位置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不得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六)符合國家和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運輸經營者的責任)

運輸經營者應當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和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或者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服務。

第四十一條(發送和接收單位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查驗承運人運輸車輛或者船舶的營運證件以及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還應當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或者海事部門進行查處:

(一)運輸車輛、船舶無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無相應資格證書的;

(二)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的;

(三)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運輸的;

(四)從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的。

第四十二條(告知和申報)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并由外省市單位承擔運輸的,應當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保存書面告知的相關記錄。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提前24小時向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申報承運人名稱、危險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運輸起訖地、運輸路線和時間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道路運輸路線和時間)

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市安全生產、城市交通、環保、市政等部門確定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因運輸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道路的,應當事先向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指定行車路線和時間,并發給臨時通行證明。

第四十四條(特殊天氣道路運輸)

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時至下午4時進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道路運輸。

遇災害性天氣,市公安部門可以會同市安全生產、城市交通等有關部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道路臨時禁運公告。

本條規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五條(劇毒化學品的道路運輸)

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并根據運輸通行證載明的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指定的路線、時間、速度運輸。

第四十六條(道口檢查)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出本市,應當經指定道口接受檢查。

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的道口檢查人員應當查驗車輛的營運證件、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并在運輸單證上加蓋驗證簽章或者發給其他驗證證明;公安部門的道口檢查人員應當查驗車輛裝載情況,并告知本市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對未按規定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車輛,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無營運證件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暫扣,并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安全處置;對超載、超限、混裝、夾帶、匿報、瞞報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安全處置。

本條規定的指定道口,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十七條(船舶載運和航行管理)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積載、隔離等安全技術規范。

進出黃浦江水域的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并向海事部門辦理導航或者護航手續。

海事部門可以對本市水域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實行總量控制。

第四十八條(水路運輸的禁止和限制)

黃浦江和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遇災害性天氣,海事部門可以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在黃浦江水域航行。

禁止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夜間在黃浦江楊浦大橋上游的規定水域內航行。

前款規定水域的范圍,由海事部門會同市港口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九條(港口進出和作業)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港區、碼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港口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

從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向港口管理部門辦理報告手續。

第五十條(鐵路、民航和郵政管理)

通過鐵路、民航運輸危險化學品或者郵寄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的;

(二)未按規定對防爆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整改,或者未將檢測、整改情況報送備案的;

(三)從事危險化學品儲罐檢修、油輪清洗或者在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內作業,未按規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生產車間、儲存庫區、作業班組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法經營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或者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未按規定實行集中配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記錄強腐蝕性化學品銷售的有關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報送劇毒化學品銷售、強腐蝕性化學品零售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未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或者未按規定采用阻隔防爆技術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運輸監控和從業變更登記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者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的,由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為更換從業單位的運輸專業人員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托運、承運、發送、接收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托運人未按規定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二)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未查驗運輸車輛、船舶的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三)危險化學品接收單位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四)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違法行為未立即采取妥善處置措施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有關規定,并保存告知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未按規定提前申報相關運輸安排情況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道路禁運和指定道口通行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特殊天氣道路禁運規定的;

(二)車輛未經指定道口進出本市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水路運輸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其油輪或者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黃浦江水域航行,未符合國家規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的;

(二)違反災害性天氣禁止或者限制運輸規定的;

(三)夜間在黃浦江楊浦大橋上游的規定水域內航行的。

第五十七條(相關處罰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風險抵押金)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危險化學品單位投保商業性安全責任險的,可以不再繳納風險抵押金。

第8篇:道路運輸檢測報告范文

汽車檢測診斷技術首先始于20世紀初的國外,在檢測診斷主要由人工進行了;20世紀中葉,隨著汽車技術和汽車工業的進步和發展,發達國家已形成了以故障診斷和性能調試為主的單項檢測技術,并大量應用了聲學、光學、電子技術、物理、化學以及這些學科與機械相結合的檢測診斷技術;20世紀70-80年代,電子技術、傳感技術、計算機技術在汽車檢測診斷、檢測數據采集處理自動化、檢測結果直接打印等方面大量應用研究;20世紀80年代后,隨著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發展,汽車的診斷技術也得以拓展。

汽車檢測儀器設備產品的發展最初也是在國外產生,起初都用通用的機械類檢測診斷設備。20世紀中葉,汽車檢測診斷設備開始向專業化、多功能、多學科技術含量的產品方向轉化并快速發展,其技術廣泛應用于汽車檢測診斷的數據采集、信息傳播、狀態分析中,同時生產的儀器設備是有自動化程度高、狀態分析準確以及結果顯示與打印功能。

我國的汽車檢測診斷技術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是由有經驗的人員耳聽、手模、眼看,輔以路試。20世紀60-70年代,我國從國外引進少量檢測設備,交通部門組織和主持研制了一些簡單的診斷設備進行汽車檢測診斷。20世紀80年代后,汽車技術和汽車產品的發展,汽車保有量迅速增加,促進了汽車檢測診斷技術迅速發展。汽車檢測技術被列為國家“六五”期間重點推廣項目,部分大中專院校還開設了機動車檢測診斷專業的專業課程。汽車檢測診斷設備的研發也出現蓬勃發展的局面,一批具有高新技術的診斷設備儀器被研制出來。我國自主開發的發動機故障診斷儀、汽車底盤測功機、四輪定位儀、懸架檢測儀、制動檢測臺、側滑試驗臺、全自動轉向角檢測儀、汽車傳動系故障診斷儀、轉矩差檢測儀等達到了較高水平,國內汽車檢測技術的迅速發展逐漸縮短了與國外的技術差距。

汽車檢測機制的發展最早也是在國外開始,隨著汽車保有量的增加,許多國家對車輛及其他安全技術管理都建立了配套的標準和機構設置。在國外工業發達國家,汽車檢測有一整套的標準,汽車檢測工作由交通部門統一管理,在全國各地都建立由交通部門認證的汽車檢測站,負責新車的登記和在用車的安全檢測,修理廠修過的汽車要經過汽車檢測站的檢測,以確定其安全性能和排發量是否符合國家的標準。在國外,對檢測設備也有標準規定,如檢測設備的檢測性能、檢測精度、具體結構都有嚴格的規范,對檢測設備的使用周期、技術更新都具體要求。

為保障車輛的技術狀況和行車安全,我國交通部門自20世紀70年代未開始,有計劃的在全國引導建立汽車綜合性能監測站,按照承擔檢測項目的不同,設A、B、C級站,承擔車輛等級評定、二級維護、大修質檢、年度審驗等檢測。各地的汽車修理廠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逐步普及了汽車檢測設備,有的還專門設立了檢測診斷車間或檢測線,一些經濟發達地區還出現了以汽車性能檢測為主要業務的“汽車醫院”、“汽車診所”。目前,一個以A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為核心,B級綜合性能檢測站及安全性能檢測站為骨干,以遍布全國汽車修理廠的檢測崗位為結點的汽車檢測診斷網已經形成。

汽車檢測診斷標準和法規在我國也在逐步完善。建國以來,交通部曾過《汽車技術管理規定》(俗稱《汽車技術管理紅皮書》),其中都用專門條款或章節對汽車檢測診斷提出要求,并輔以具體的實施舉措。20世紀80年代之后隨著檢測站的建設和發展,法規建設逐步完善。1991年交通部頒發了《汽車運輸業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管理辦法》,對汽車檢測站的職責、分級、基本條件及資格認定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此后幾年內交通管理部門又頒發了一系列標準、法規,對汽車檢測站的檢測項目、檢測內容、檢測站的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第9篇:道路運輸檢測報告范文

1、施工操作人員準備

工程部依據提出的勞動力計劃,結合整體施工項目的進展情況,準備各工種人員,并組織有關人員對入場工人進行入場前的教育及相應的技術安全培訓,使工人在入場前對工程項目的技術難度、質量要求有所了解。針對工程的特殊工藝對項目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2、施工材料的準備

為了提高計劃材料的準確性,依據所下發的分項材料表對各分項材料用量進行核對,及時將修正材料量返回預算員處,由預算員下發材料計劃表,此計劃表做為采購人員的采購依據提前聯系供貨單位,從而保證材料的供應。同時向采購人員提供材料進場時間要求,從而使采購人員做到心中有數,按部就班的進行材料的準備。

(1)施工機具的準備

建筑工程所用施工機具大致可分為手使工具及電動工具,電動工具由采購部門供應,采購部門依據機具名稱,對機具進行檢修維護,從而保證機具在施工過程中的正常運轉。

(2)施工現場的準備

工程開工前。組織管理人員對工地進行實地勘察,了解施工現場的環境,確定材料堆放地點、施工用水及用電情況,對原有建筑的情況進行摸底,并將實際勘察結果填入《交接備忘錄》中。原有結構影響裝飾施工質量及效果之處,以及修正措施要及時知會顧客,爭取顧客的同意。在特殊環境下要注意允許施工時間及道路運輸情況。

(3)施工管理人員的準備

施工現場項目管理人員包括項目經理、施工員、技術員、質檢員,材料員、統計核算員、安全管理員等幾個崗位,工程部依據工程規模及難易程度確定管理人員的數量并進行職能分配,項目經理做為項目的負責人,在工程部的領導下,組織本項目人員認真熟悉圖紙,溝通現場用工及材料用量,提出人員及機具計劃,在要求工期內制定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

二、加強施工項目的過程控制

1、施工工藝的控制

施工工藝是決定工程質量好壞的關鍵,有好的工藝,能使操作人員在施工過程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為了保證工藝的先進性及合理性,對于不太成熟的工藝安排專人在加工廠進行試驗,將成熟的工藝編制成作業指導書,并下發各施工主管,施工管理人員在現場指導生產時則依此為依據對工人進行書面交底,并由班組長簽字接收。工藝交底包括工具及材料準備、施工技術要點,質量要求及檢查方法、常見問題及預防措施。

2、施工人員的控制

施工項目管理人員由項目經理統一指揮,各自按照崗位標準進行工作,工程部隨時對項目管理人員的工作狀態進行考查,并如實記錄考查結果存人工程檔案之中。各崗位依據其性質,量化為若干小的考評項目。考評結果將是工程部對管理人員進行評定的依據,評定結果與獎罰掛鉤。施工操作人員要相對穩定,相對穩定的施工隊伍是一個企業的根本保證,每一個操作人員對管理規程都清清楚楚,這樣便于工程質量的穩定提高。現場施工員依據施工進度計劃,合理安排人力,力爭做到人員流水作業,降低窩工損耗。

3、施工材料的控制

裝飾材料品種繁雜,質量及檔次相差懸殊,建筑工程所用材料又受到業主的客觀影響。在材料進場前必須先報驗,將業主同意的材料樣品一式兩份封樣保存,一份留項目,一份留業主,在材料進場后,依樣品及相關檢測報告進行報驗,報驗合格的材料方能使用。采購人員在采購時,也要嚴格執行材料的檢查驗收手續,保證采購材料一次合格。為了便于管理,務必將各種材料的檢查方法及檢驗標準編輯成冊,采購人員、質檢人員、施工人員全部用同一標準來衡量材料是否合格。在進場材料的管理上,采用限額領料制度,由施工人員簽發限額領料單,庫管員按單發貨,從而即能保證質量又能節約成本,對于易碎或貴重材料,在施工現場單獨存放,盡量減少人為的搬運次數。對于現場發現的不合格材料,如果不能及時退庫,則單獨放置并在明顯位置標注不合格品字樣,這樣能夠防止錯發錯拿現象。現場所剩邊角余料如不能使用,則及時退回輔料庫,以便其它工程使用。

4,施工環境的控制

施工環境對建筑工程的影響很大,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必須控制好施工環境,這就要求施工管理人員在進行工序安排時要合理,避免施工污染,同時保證各工序所需環境要求,如室溫要求、基體干燥要求、空氣清潔要求等。因此一般結構方面的工作先進行,飾面工作后進行}頭頂工作先進行,頭頂以下工作后進行;隱蔽工程先進行,包封工作后進行,水電管線工作先進行,燈具、開關,插座、潔具、五金配件安裝工作后進行t易受污染或貴重材料,保養不易的工作(玻璃制品、鏡面、壁紙、面料、地毯等)應最后再做。

5、施工機具的控制

庫管員要對施工機具妥善保管,分類存放,實行施工機具領用登記制度,以誰領用誰保管誰負責為原則,操作人員在領用工具時要向庫管員說明機具的使用目的,庫管員按照機具使用要求發放機具,保證機具正常的使用壽命。為了保證正常施工生產,必須對每一臺設備都建立了維修檔案,從而保證了進場設備都已經過檢測合格。對于工人手使工具,由工程部按工種不同列出必備工具明細,入場前檢查各工種自備工具是否齊全,保養是否良好。

三、突出重點環節,強化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管理責任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在整個施工過程中,還需明確一下幾點:

1、施工應嚴格執行國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結合工程實際,落實設計圖紙會審中保證施工質量的設計交底措施,要針對深基坑支護、地下空間施工、大體積混凝土澆注、預應力、鋼結構的制作與焊接、大型構件設備安裝、建筑節能、工程質量通病控制等特殊工序做出專項施工及操作方案,并經技術負責人簽字后報送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2、嚴格實行工程監理制度

監理單位必須配備足夠的、具有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組成項目監理部,應針對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按國家技術標準進行驗收,工序質量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道工序。要將建筑工程結構質量、重要使用功能和工程質量通病控制作為監理工作的控制重點,項目監理部要按規定采取旁站、巡視等形式,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蔽工程和其它關鍵部位、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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